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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大中华(000934)

国富大中华: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号)查看PDF公告

 
 
 
 
 
 
富 兰 克林 国 海 大 中 华精 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7 年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国海 富兰克 林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风 险揭 示 ........................................................................................................................... 8 四、基 金的 投资 ..................................................................................................................... 13 五、基 金的 业绩 ..................................................................................................................... 28 六、基 金管 理人 ..................................................................................................................... 28 七、基 金的 募集 ..................................................................................................................... 40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1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42 十、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52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54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56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2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4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5 十六、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0 十七、 基金 托管 人 ................................................................................................................. 72 十八、 境外 托管 人 ................................................................................................................. 75 十九、 相关 服务 机构 ............................................................................................................. 76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95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7 二十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服务 ........................................................................................... 131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34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36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37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的募 集申 请 于 2014 年 11 月 21 日经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下 简称 “ 中 国证监 会 ” )证 监许 可[2014] 1236 号文 批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批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和 市场前 景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申 购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投资 于境 外证 券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境外 证 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在投 资本基 金前 , 投资者 应全 面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理性 判 断市场 , 对认 购 (申 购) 基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 等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获得基 金投 资 收益,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风险 ,一 是本 基金 特有风 险, 包括 大中 华市 场的投 资风 险 、 国家或 地区 投资 限制 的风 险、投 资标 的风 险; 二是 境外投 资产 品风 险, 包括 海外市 场风 险 、 新兴市 场投 资风 险、 汇 率 风险、 政府管 制风 险、 政 治风险、 税务 风险、 初级 产品风 险、 衍 生 品投资风 险、小市值/ 高科技公司股 票风险等;三是一般证券 投资基金的风险,包括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风险、基金托管人/ 境外 托管人风险、证券经纪商 风险、会计核算风险、法 律风 险、操作 风险、证券借贷/ 回购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大宗交 易风险、技术系统运行、 金融 模型风 险、 不可 抗力 风险 等。 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水平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高 于债 券型基 金和 货币市 场基 金, 属于 中等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基金 品种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7 年 2 月 3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 截止日 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3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告 (2006)第 5 号》 、 《合 格境 内机 构 投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办 法》 (以 下简称 《 试行 办法》 ) 、 《关 于实施<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以下 简称 《通 知》 ) 以及 《 富兰 克林 国海 大中华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 同》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 合同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4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富 兰 克林国 海大 中华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金 合同: 指 《富 兰克 林国海大 中华 精选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3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富兰 克林国 海大 中华精 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4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 富 兰克林 国海 大中华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5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 富兰克 林国 海大中 华精 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6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7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港口法> 等七 部 法律的 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 修 订 ; 8 、 《销 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9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0、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1、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2、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3 、外 管局 :指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或其 授权 的代 表机 构 14 、元 :指 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币 元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5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基 金管 理人 :指 国海 富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17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18 、 境 外托 管人 : 指 基金 托管人 委托 的、 负责 基金 境外财 产的 保管 、 存 管、 清算等 业务 的金融 机构 19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0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1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2 、 投资 人: 指 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4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5 、 销 售机 构: 指 国 海富 兰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6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7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国 海富 兰克 林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或 接受 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委 托代 为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8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 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0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6 3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 工 作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 但在 中国 外汇市 场暂 停交易 日除 外 35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6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37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业 务规则》 :指 《 国 海富兰克 林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机 构、 投资 人 及 相关 运营机 构 共 同遵 守 40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3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4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6 、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7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8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9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1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2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或其他 媒介 53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8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 投 资 于境 外证 券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境外 证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变化。 基金 投资中 出现 的风 险分 为如 下三类 : 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境外投 资产 品风 险和 一般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风险 。 (一)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1 、大 中华 市场 的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于大 中华地 区证 券市 场和 在其 他证券 市场 发行 的 “ 大中 华企业 ” 股 票、 存 托凭 证、 债券 和衍 生品等 , 分 享大 中华 区域 经济发 展增 长的 成果 。 由 于大中 华地 区企 业大多 具有 较高 的成 长性 , 其成 长能 力可 能会 带来 较高预 期收 益, 但同 时这 类企业 也会 较容 易受到 经济 周期 、 产 业政 策调整 、 业 务模 式、 盈利 模式和 增长 模式 、 公 司治 理结 构 等因 素的 影响, 可能 会有 较大 的市 场波动 性。 2 、国 家或 地区 投资 限制 的 风险 由于各 个国 家或 地区 适用 不同法 律、 法规 的原 因, 可 能导致 本基 金的 某些 投资 行为在 部 分国家 或地 区受 到限 制, 从而对 投资 收益 产生 直接 或间接 的影 响 。 例如 台湾 市场 , 目 前对 于 内地 QDII 资金进入台 湾市 场投资 在市 场进 入 、 投 资 额度 、 可 投资 对象 、 托 管 结算 、 税 务政 策等方 面都 有一 定的 限制 , 而且 此类 限制 可能 会不 断调整 , 这 些限 制因 素的 变化可 能对 本基 金进入 或退 出当 地市 场造 成障碍 , 从而 对投 资收 益以 及正常 的申 购赎 回产 生直 接或间 接的 影 响。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各 主要 投资目 的地 的 政 治、 经济 、 产 业政 策和 投资限 制的 变化 , 适 时 调整投 资策 略, 以应 对此 类风险 的变 化。 3 、投 资标 的风 险 本基金投 资组合 中股 票等 权益类资 产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产 的 40%-95% ,债 券 、货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以 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投 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具 投 资 比 例为 基 金 资 产的 5%-60% 。因此 本基 金的 投 资可能 面临 以下 债券 投资 风险: (1) 利率 风险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于利 率变 动而导 致的 证券 价格 和证 券利息 的损 失 。 利 率风 险是 债券投 资 所面临 的主 要风 险, 息票 利率、 期限 和到 期收 益率 水平都 将影 响债 券的 利率 风险水 平。 (2) 信用 风险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9 信用风 险是 指 债 券或 其他 金融产 品发 行人 是否 能够 实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 按 时足 额进行 到 期支付 的风 险。 债券 及金 融产品 的信 用风 险可 按专 业机构 的信 用评 级确 定, 信用等 级的 变化 或市场 对某 一信 用等 级水 平下预 期收 益率 的变 化都 会迅速 地改 变债 券及 金融 产品的 价格 , 从 而影响 到基 金资 产价 值。 (二) 境外 投资 产品 风险 1 、海 外市 场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投资 于海 外证 券市场 , 海 外证 券市 场可 能对于 负面 的特 定事 件、 该国或 地区 特有的 政治 因素 、法 律法 规、市 场状 况、 经济 发展 趋势的 反映 较境 内证 券市 场有诸 多不 同 。 此外 , 相 关的 投资目 的地 如香港 、 美国 、 英 国等 证 券交易 市场 对每 日证 券 交 易价格 并无 涨跌 幅上下 限的 规定 , 因 此这 些国家 或地 区证 券的 每日 涨跌幅 空间 相对 较大 。 上 述因素 都可 能会 带来市 场的 急剧 下跌 ,从 而导致 投资 风险 的增 加。 2 、新 兴市 场投 资风 险 新兴市 场投 资风 险是 指相 比较成 熟市 场而 言, 新兴 市场往 往具 有市 场规 模较 小、 发 展不 完善、 制度 不健 全、 市场 流动性 较差 、 市 场波 动性 较高等 特点 , 投 资于 新兴 市场的 潜在 风险 可能高 于成 熟市 场, 使得 基金资 产面 临更 大的 波动 性和潜 在风 险。 3 、汇 率风 险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人民 币以 外的金 融工 具 , 人 民币 与外 币之间 汇率 的波 动可 能影 响本基 金 投资收 益的 水平 。 人 民币 与投资 目的 地货 币之 间 汇 率的不 利变 动, 可导 致以 人民币 计价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外币对 人民 币的 汇率 大幅 波动也 会加 大基 金净 值波 动的幅 度。 4 、政 府管 制风 险 所谓政 府管 制, 是指 政府 部门通 过制 定规 章、 设定 许可、 监督 检查 、 行 政处 罚和行 政裁 决等行 政处 理行 为, 对社 会经济 行为 实施 直接 控制 。 在 境外 证券 投资过 程中 , 投 资地 所在 国 家或地 区政 府部 门可 能针 对本基 金实 施投 资运 作、 交易结 算以 及资 金汇 出入 等方面 的限 制 , 或者采 取资 产冻 结或 扣押 等行政 措施 ,从 而造 成相 应的财 产受 损、 交易 延误 等相关 风险 。 5 、政 治风 险 国家或 地区 的政 治政 策、 财政政 策、 货币 政策 、 产 业政 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宏观政 策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 场波 动而 影响基 金收 益, 也会 产生 风险, 称之 为政 治风 险。 例如, 国内 政治 斗争变 革风 险、 外汇 资金 流动和 汇兑 限制 的外 汇管 制风险 ; 新 政府 或许 会拒 绝承担 前任 政府 的债务 。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0 6 、税 务风 险 在投资 各国 或地 区市 场时 ,因各 国、 地区 税务 法律 法规的 不同 ,可 能会 就股 息、利 息 、 资本利 得等 收益 向各 国、 地区税 务机 构缴 纳税 金, 包括预 扣税 , 该行为 可能 会使得 资产 回 报 受到一 定影 响 。 各国 、 地 区的税 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可能发 生变 化 , 或者 进行 具有追 溯力 的修 订, 所 以本 基金 可能 须向 该等国 家或 地区 缴纳 基金 销售、 估值 或者 出售 投 资 当日并 未预 计到 的额外 税项 。 7 、初 级产 品风 险 本基金 不直 接投 资于 钢材 、 石油 、 煤 炭、 有 色金 属等 初级产 品, 但上 述初 级产 品价格 的 不利变 化可 能对 相关 上市 公司经 营业 绩带 来负 面影 响, 从而 对本 基金 参与 相关 证券投 资的 收 益带来 间接 的影 响。 8 、衍 生品 投资 风险 如果投 资衍 生交 易品 种, 将因为 衍生 工具 的杠 杆作 用,放 大了 基金 组合 的投 资风险 。 9 、小 市值/ 高 科技 公司 股 票风险 对于小 市值 股票 而言 , 由 于上市 公司 发展 模式 、 管 理能力 尚未 成熟 , 相 对于 大型蓝 筹 股 而言, 其二 级市 场价 格波 动性更 大, 有可 能给 投资 者带来 损失 。 小市值 公司 股票 存在 流动 性风 险 ,高 科技 公司 股票 也可能 存在 技术 风险 和产 品风险 。 (三) 一般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风险 1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金融 资产 不能迅 速变 现, 而可 能遭 受折价 损失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将主 要表现 在以 下几 个方 面: 基金资 产不 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 或 变现 成本很 高 ; 不能应 付可 能出 现的投 资人 大额 赎回 的风 险;证 券投 资中 个券 和个 股的流 动性 风险 等。 2 、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例 如资 产配置 、 类 属配置 因市 场原 因不 能符 合基金 合同 的要 求, 不能 达到预 期收 益目 标;也 可能 表现 在个 券个 股 的选 择不 能符 合本 基金 的投资 风格 和投 资目 标等 。 3 、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托 管 人风险 基金托 管人/ 境外托管 人风险是指 基金托管人或 境外托管人 在托管基金资 产的过程中 , 由于自 身或 外在 因素 , 可 能在资 金调 拨 、 证券 交割 和报表 编制 等环 节出 现差 错, 导致 基金 资 产受到 损失 。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1 4 、证 券经 纪商 风险 证券经 纪商 风险 是指 证券 经纪商 的财 务状 况与 经营 水平不 断变 化 , 当 它们 由于 证券经 纪 商自身 或外 在的 不利 因素 而出现 薄弱 环节 时, 会影 响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与 交易活 动, 可能 导致基 金资 产受 到损 失。 5 、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核 算风 险主 要是 指由 于会计 核算 及会 计管 理上 违 规操 作或 工作 疏忽 形成 的风险 , 如 经常性 的串 户, 帐 务记 重 , 透支、 过失 付款, 资金 汇划系 统款 项错 划, 日 终 轧帐假 平, 会 计 备份数 据丢 失, 利息 计算 错误等 。 6 、法 律风 险 指由于 基金 合同 部分 条款 在法律 上引 起争 议和 诉讼 , 或 由于 现行 的法律 法规 、 税 制、 估 值等制 度的 改变 ,给 基金 带来损 失的 可能 性。 7 、操 作风 险 操作风 险是 指那 些由 于不 合理的 内部 程序 或人 为操 作造成 的风 险 。 以 下事 件有 可能引 发 操作风 险: (1) 内部 程序 出错 造成 的 资产计 量错 误; (2) 员工 的操 作造 成的 错 误; (3) 违规 操作 造成 的损 害 ,如市 场操 纵、 内幕 交易 、利益 输送 等。 8 、证 券借 贷/ 回购 风险 证券借 贷/ 回购风险是 指基金为实 现有效资产管 理而进行证 券借贷、正回 购或逆回购 时 发生的 风险 因素 ,如 交易 对手风 险、 借贷 或回 购利 率风险 、资 产流 动性 风险 、杠杆 效应 等 , 可能导 致偏 离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将杜 绝投 机操 作, 在严格 控制 交易 对手 风险 、 利率 风险 和资 产流 动性 风险的 前提 下,谨 慎进 行证 券借 贷和 回购交 易。 9 、交 易结 算风 险 在基金 的投 资交 易中 , 当交 易对手 方无 法履 行对 一位 或多位 交易 对手 的支 付义 务时 , 基 金有蒙 受损 失的 可能 性。 10 、大 宗交 易风 险 大宗交 易的 成交 价格 并非 完全由 市场 供需 关系 形成 , 可能 与市 场价 格存 在一 定差异 , 从 而导致 大宗 交易 参与 者的 非正常 损益 。 11 、 技术 系统 运行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2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 登记结 算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 等 等 。 12 、金 融模 型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将使 用金 融模 型来进 行资 产定 价、 趋势 判断、 风险 评估 等来 辅助 做出投 资决 策, 但 因为 模型 错误 、 模 型参数 的估 计错 误、 数据 录入错 误等 原因 , 产 生了 错误的 结论 , 从 而给投 资造 成损 失。 13 、不 可抗 力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境 外代 理机 构破 产等 超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3 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积极 进行 资产 配置和 组合 管理 , 投资 于大 中华地 区证 券市 场和 海外 证券市 场 发行的 大中 华企 业, 以力 争获取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下列 金融 产品或 工具 : 银 行存 款、 可转让 存单 、 银 行承 兑汇 票、 银 行票 据、 商 业票据 、 回购 协议 、 短期 政府债 券等 货币 市 场工具; 政府 债券、 公司 债券、 可 转换 债 券、住 房按 揭支 持证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及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国 际金 融组 织发行 的证 券 ; 已与中 国证 监会 签署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 的国 家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普 通股 、 优 先股 、 全 球存 托凭证 和美 国存托 凭证 、 房地产 信托 凭证 ; 在 已与 中国证 监会 签署双 边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的 国 家 或 地区 证 券 监 管 机构 登 记 注 册的 公 募 基 金 (含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基金 ETF ) ;与固定收益 、股权、信用 、商品指数、基 金等标的 物挂钩的结构性 投资产品 ;远期 合约、 互换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可的 境外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权 证、 期权、 期货 等金 融衍生 产品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要 求)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大 中华 地区证 券市 场和 在其 他证 券市场 发行 的“ 大中 华企 业”股 票 、 存托凭 证、债 券和衍 生品 等。 “大 中华地 区证 券市场 ”为中 国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香港 、台湾 和中国 内地 证券 市场 等。 “ 大中华 企业 ” 是 指满 足以 下三个 条件 之一 的上 市公 司:1) 上市 公 司注册 在大 中华 地区 ( 中 国内地 、 香港 、 台湾 、 澳 门) ;2) 上市 公司中 最少 百分之 五十 之营 业额、 盈利、 资产、 或制 造活动 来自大 中华地 区;3 )控股 公司, 其子公 司的 注册办 公室在 大中华 地区 ,且 主 要 业务 活动亦 在大 中华 地区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股票等权 益类资 产投 资比 例为基金 资产 的 40%-95%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 现 金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投资 比例为 基金 资 产的 5%-60% , 其中,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基金投资于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和在其他证券市场发行的“大中华企业”的 资 产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此外,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如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 比例 限制 , 基 金管 理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4 人可依 据相 关规 定履 行适 当程序 后相 应调 整本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上限 规定 。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宏 观大 势进 行资产 配置 调整 , 通 过对 全球宏 观经 济状 况、 区域 经济发 展情 况、 证 券市 场走 势、 政策 法规影 响、 市场 情绪 等综 合分析 , 调 整基 金在 股票 、 债券 等资 产类 别上的 投资 比例 ,以 降低 投资风 险, 提高 收益 。 2 、区 域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大 中华 地区。 本基 金通 过对 国家 或区域 的经 济发 展趋 势、 财政政 策 、 货币政 策、 就业 状况 及市 场估值 水平 变化 等方 面进 行深入 研究 和比 较分 析的 基础上 , 确 定投 资区域 的 权 重。 3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用 “ 自下 而上 ” 的选 股策 略, 通过 对企 业基本 面的 分析 和研 究, 挖掘基 本面 良好、 具有 较强 竞争 力和 持续成 长能 力的 上市 公司 作为投 资方 向。 主要 评估 因素包 括: (1)公 司竞争 优势评 估—— 在行业 中处 于领先 地位 ,或者在 生产 、技术 、市 场等一 个 或多个 方面 具有 行业 内领 先地位 的上 市公 司。 (2) 盈利 能力 评估 —— 结 合公司 所处 行业 的特 点和 发展趋 势 、 公 司背景 , 从 财务结 构、 资产质 量、 业务 增长 、 利 润水平 、 现 金流 特征 等方 面考察 公司 的盈 利能 力, 专注于 具有 行业 领先优 势、 资产 质量 良好 、盈利 能力 较强 、盈 利增 长具有 可持 续 性 的上 市公 司。 (3)成 长能力 评估—— 选 择具有持 续、 稳定的 盈利 增长历史 ,且 预期盈 利能 力将保 持 稳定增 长的 公司 。 (4)公 司治理 结构评 估—— 清晰、 合理 的公司 治理 是公司不 断良 性发展 的基 础。从 股 权结构 的合 理性 、 信 息披 露的质 量、 激励 机制 的有 效性、 关联 交易 的公 允性 、 公司 的管 理层 和股东 的利 益是 否协 调和 平衡、 公司 是否 具有 清晰 的发展 战略 等方 面, 对公 司治理 水平 进行 综合评 估。 (5)估 值评估 —— 企 业的 估值水平 在一 定程度 上反 应了其未 来成 长性以 及当 前投资 的 安全性 。 估 值合 理将 是本 基金选 股的 一个 重要 条件 。 本基 金通 过评 估公 司相 对市场 和行 业 的 相对投 资价 值, 选择 目前 估值水 平明 显较 低或 估值 合理的 上市 公司 。 4 、新 股申 购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对首 次发 行股 票(IPO ) 及增 发新 股的 上 市公司 的基 本面 研究 、估 值分析 , 判断新 股的 投资 价值 、参 与新股 申购 的预 期收 益和 风险, 从而 制定 相应 的申 购策略 。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5 5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资 金流动 性等 影响 市场 利率 的主要 因素 进行深 入研 究 , 结合 新券 发行情 况 , 综 合分析 市场 利率和 信用 利差 的变 动趋 势, 采取 久期 调 整、收 益率 曲线 配置 和券 种配置 等积 极投 资策 略, 把握债 券市 场投 资机 会, 构建债 券 组 合 。


6 、金 融衍 生品 投 资 策略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与 基金 投资目 标相 一致 的前 提下 , 可本 着谨 慎和 风险 可控 的原则 , 适 度投资 于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各 类金 融衍 生产 品, 如期权 、 期 货、 权 证、 远 期 合约、 掉期 等。 本基金 投资 于衍 生工 具主 要是为 了避 险和 增值 、 管 理汇率 风险 , 以 便能 够更 好地实 现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本基 金投 资于 各类金 融衍 生工 具的 全部 敞口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本基金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的 主要策 略包 括:


(1) 避险


本基金 不进 行外 汇汇 率的 投机交 易, 但在 必要 时, 可以利 用货 币远 期、 期货 、 期权 或互 换等金 融衍 生工 具来 管理 汇率风 险, 以规 避汇 率剧 烈波动 对基 金的 业绩 产生 不良影 响。


本基金 可利 用股 票市 场指 数相关 的衍 生产 品, 以规 避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 可 利用证 券相 关的衍 生产 品, 以规 避单 个证券 在短 时期 内剧 烈波 动的风 险等 。


(2) 有效 管理


利用金 融衍 生品 交易 成本 低、 流动 性好 等特点 , 有 效帮助 投资 组合 及时 调整 仓位 , 提 高 投资组 合的 运作 效率 等。


未来 , 随 着全 球证 券市 场投 资工具 的发 展和 丰富 , 基金 可相应 调整 和更 新相 关投 资策略 ,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和决 策程序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依法决 策是 本基 金进 行投 资的前 提 。 (2)全 球宏观 经济发 展态 势、区域 经济 发展情 况, 各国微观 经济 运行环 境和 证券市 场 走势等 因素 是本 基金 投资 决策的 基础 。 (3)投 资对象 收益和 风险 的配比关 系。 在充分 权衡 投资对象 的收 益和风 险的 前提下 作 出投资 决策 ,是 本基 金维 护投资 者利 益的 重要 保障 。 (4)投 资方式 。本基 金在 投资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 基金经理 根据 对境外 投资 市场和 上 市公司 的深 入基 本面 分析 ,进行 组合 投资 ,在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争取 良好 投资业 绩。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6 2 、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通过 对不 同层 次的 决策主 体明 确授 权范 围, 建立了 完善 的投 资决 策运 作体系 。 (1)投 资决策 委员会 会议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为 基金 管理人的 最高 投资决 策机 构,由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主 持, 对基金 经理 或其 他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提 交的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 策略重 大调 整、 投资 范围 和权限 等重 大投 资决 策事 项进行 深入 分析 、讨 论并 做出决 议。 (2)基 金经理 根据投 资决 策委员会 授权 和会议 决议 ,以及对 境外 投资市 场和 上市公 司 的深入 基本 面分 析, 进行 投资组 合的 构建 或调 整。 在组合 构建 和调 整的 过程 中, 基金 经理 必 须严格 遵守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限 制及 其他要 求。 (3)境 外证券 的投资 需要 通过海外 经纪 商完成 交易 执行。基 金经 理通过 系统 下达投 资 指令给 中央 交易 室, 交 易 室通过 交易 系统 对海 外经 纪商下 达指 令, 由海 外经 纪商执 行交 易 , 并在每 个交 易日 交易 时间 结束后 ,通 过交 易报 表对 基金经 理进 行交 易结 果反 馈。 (4)风 险控制 部按照 有关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公 司制度流 程, 对基金 的投 资行为 和 投资组 合进 行持 续监 控, 并定期 进行 风险 分析 和报 告, 确 保基 金投 资承 担的 风险在 适当 的范 围内。 根据全 球证 券市 场投 资环 境变化 以及 投资 操作 的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上 述投 资管理 流 程做出 调整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更 新中 公告 。 (五)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款 不得 超 过 基金 净值 的 20% 。 在基 金托 管账户 的存款 可 以不受 上述 限制 ; (2)基 金持有 同一机 构( 政府、国 际金 融组织 除外 )发行的 证券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净 值的 10% ; (3)基 金持有 与中国 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录国 家或 地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 地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4)基 金不得 购买证 券用 于控制或 影响 发行该 证券 的机构或 其管 理层。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不 得持 有同 一机 构 10% 以上 具有 投票 权的证 券发 行总 量。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 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全 球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7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5)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资产 ; (6 ) 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但持有 货币市 场 基金不 受此 限制 ; (7)同 一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任何 一只 境外基金 ,不 得超过 该境 外基金 总 份额 的 20% ; (8) 为 应付 赎回 、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 借 入现 金的 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它限制 。 2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易 ,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2)本 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 支付或收 取的 期权费 、投 资柜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 约、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1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 应 当具有不 低于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2 )交易 对手方 应当至 少每 个工作日 对交 易进行 估值 ,并且基 金可 在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 值终止 交易 。 3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本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60 个 工作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 生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5) 本基 金不 得直 接投 资 与实物 商品 相关 的衍 生品 。 3 、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资 商业 银行除 外) 应当具有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 级机构 评级 。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8 (3) 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已 借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 息和分 红。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 1 )现 金; 2 )存 款证 明; 3 )商 业票 据; 4 )政 府债 券; 5 )中资 商业银 行或由 不低 于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构 评级 的境外 金融 机构(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5)本 基金有 权在任 何时 候终止证 券借 贷交易 并在 正常市场 惯例 的合理 期限 内要求 归 还任一 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基 金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4 、 基 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 惯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购交 易 , 并 且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 (1)所 有参与 正回购 交易 的对手方 (中 资商业 银行 除外)应 当具 有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2)参 与正回 购交易 ,应 当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 对卖 出收益进 行调 整以确 保现 金不低 于 已售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一旦买 方违 约 , 本 基金 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处 置卖 出 收益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3)买 方应当 在正回 购交 易期内及 时向 本基金 支付 售出证券 产生 的所有 股息 、利息 和 分红。 (4)参 与逆回 购交易 ,应 当对购入 证券 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进 行调 整以确 保已 购入证 券 市值不 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 一旦 卖方 违约 ,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 已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5)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基 金参与证 券正 回购交 易、 逆回购交 易中 发生的 任何 损失负 相 应责任 。 (6)基 金参与 证券借 贷交 易、正回 购交 易,所 有已 借出而未 归还 证券总 市值 或所有 已 售出而 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的 50% 。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 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 现 金不 得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5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或变更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9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规 定执 行。 6 、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3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7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购买 不动 产; (5)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6)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7) 购买 实物 商品 ; (8)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临 时用 途借入 现金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9)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10)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卖 空交 易; (11 )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 或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 或其管 理层 ; (12)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相关 的衍 生品 ; (13)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14)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5)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如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突 ,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 , 并履 行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20 信息披 露义 务。 (六)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MSCI 金 龙 净 总 收 益 指数(MSCI Golden Dragon Net Total Return Index) X 60% + 同 期人民 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X 40% 。 MSCI 金 龙 指 数 是 按 照 自 由 流 通 市 值 调 整 方 法 编 制 的 跟 踪 大 中 华 区 域 内 可 投 资 股 票 的 全球性 投资 指数 ,是 受到 全球机 构投 资者 广泛 认可 的 指数 。 在 MSCI 金龙指 数的 体系 中, 包括 价格 指数(Price Index) 、 总收 益指 数(Gross total return) 和净总 收益 指数(Net total return) 。 考虑 到海 外股票 的 分红次 数多 、 比例 高 , 以 及本基 金在 一 些主要 投资 市场 需缴 纳一 定的预 扣税 (Withholding Tax ) ,我 们选 择将 MSCI 金龙净 总收 益 指数作 为业 绩比 较基 准。 该指数 将样 本股 分红 计入 指数收 益 , 同 时扣除 了分 红的预 扣税 , 因 此能够 较好 地体 现本 基金 的收益 特征 。 虽然本 基金 可能 的投 资市 场除香 港 、 台 湾外 , 还 包 括例如 美国 和新 加坡 等境 外市场 , 而 MSCI 金龙 净总 收益 指数 并 未涵盖 这些 市场, 但目 前 尚未有 能够 涵盖 所有 境外 市场大 中华 概 念股票 的公 开知 名指 数 。 而 境外基 金管 理公 司所 发行 的大中 华基 金已 广泛 使 用 MSCI 金龙 指 数当作 业绩 指标 , 显示 海 外投资 者已 认同 此指 数作 为业绩 衡量 的标 准 。 另 外 MSCI 金龙 净总 收益指 数易 于观 察, 任何 投资人 都可 以通 过公 开数 据了解 指数 的变 动情 况, 可保证 基金 业绩 评价的透明性 。因此, 鉴 于 MSCI 金龙净总收益指 数与本基金投 资范围的 匹 配性以及其 知 名度等 因素 ,我 们选 用其 作为业 绩比 较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算 编 制 该指 数或 更改 指数名 称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 市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基 金业 绩基 准的 股票 指数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保护持 有人 合法 利益 的前 提下, 以不 损害 持有人 利益 为原 则,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变 更本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 若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则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及时 公告。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水平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高 于债 券型基 金和 货币市 场基 金, 属于 中等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基金 品种 。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21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和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有 关规 定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有 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九) 代理 投票 1 、基金 管理人 作为基 金投 资者的受 托人 ,将根 据相 关法律法 规及 公司制 度要 求行使 本 基金所 持有 股票 的代 理投 票权 。 在 代理 投票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将本 着投 资者 利 益 最大化 的原 则, 按照增 加股 东利 益、 提高 股东发 言权 的原 则提 出代 理投票 的建 议。 2 、代理 投票权 的决定 将由 基金经理 做出 。基金 管理 人应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保 留 代理投 票的 文件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委托 境外 托管人进 行代 理投票 。对 于基金投 资的 注册地 在中 国以外 的 公司发 行的 和没 有在 中国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投票 权的股 票, 国外 的公 司治 理标准 、 法 律或 监管要 求和 披露 实务 操作 与中国 的相 关规 定存 在差 异。当 委托 投票 权与 非中 国证券 相关 时 , 基金管 理人 将考 虑在 相关 外国市 场上 适用 的不 同的 法律法 规, 决定 如何 行使 表决权 。 4 、在某 些中国 以外的 法域 中,就 本 基金 投资的 公司 的股份行 使投 票权的 股东 可能被 限 制在股 东大 会召 开日 期前 后的一 段时 间内 对股 票进 行交易 。 由于 此类 交易 限制 会妨碍 组合 管 理且可 能导 致基 金的 流动 性受损 , 如 果存 在此 类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在一 般情 况下将 不行 使代 理投票 权。 此外 ,某 些中 国以外 的法 域要 求投 票的 股东就 不同 的基 金披 露当 前的持 股情 况 , 如果存 在此 类披 露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在一 般情 况下 将不行 使委 托投 票权 , 以 保护基 金持 有信 息。 5 、基金 管理人 运用其 管理 的基金资 产进 行境外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人作 为基 金持有 人 的代理 人行 使股 票表 决权 时,适 用本 规定 。 6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保留 委托 投票权 的记 录。 其中 包括 : (1) 基金 作为 证券 持有 人 收到的 有报 告义 务的 发行 人的证 券持 有人 会议 相关 的材料 ; (2) 发行 人的 名称 ; (3) 组合 证券 的交 易所 代 码; (4) 会议 日期 ;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22 (5) 会议 上需 投票 的事 项 的简要 描述 ; (6) 基金 对该 等事 项的 表 决意见 ; (7) 会议 上需 投票 的事 项 的表决 结果 。 (十) 证券 交易 1 、券 商经 纪人 的选 择标 准 (1)券 商经纪 人财务 状况 良好、经 营行 为规范 、风 险管理先 进、 投资风 格与 本基金 管 理人有 互补 性、 在最 近一 年内无 重大 违规 行为 。 (2)券 商经纪 人具有 较强 的综合服 务能 力:能 及时 、全面、 定期 提供高 质量 的关于 宏 观、 行 业、 资本 市场、 个 股分析 的报 告及 丰富 全面 的信息 咨询 服务 ; 有 很强 的分析 能力 , 能 根据本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基金的 特定 要求 , 提 供专 门研究 报告 , 具 有开 发量 化投资 组合 模型 的能力 以及 其他 综合 服务 能力。 (3)券 商经纪 人能提 供最 优惠合理 的佣 金率: 与其 他券商经 纪人 相比, 该券 商经纪 人 能够提 供最 优惠 合理 的佣 金率。 (4)券 商经纪 人具有 较强 的交易执 行能 力,能 够公 平对待所 有客 户,实 现最 佳价格 成 交,及 时、 准确 、高 效。 2 、 券 商经 纪人 的交 易量 分配程 序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完 善证券 投资 基金 交易 席位 制度 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中 关于 “一家 基金公 司通 过一 家券 商的 交易席 位买 卖证 券的 年交 易佣金 , 不得 超过 其当 年所 有基金 买卖 证 券交易 佣金 的 30% ” 的 规 定, 本基 金将 结合 各券 商 经纪人 提供 研究 报告 及综 合服务 的质 量, 分配基 金在 各席 位买 卖证 券的交 易量 。 每 半年 对各 个券商 经纪 人进 行考 核和 打分, 并根 据考 核结果 拟定 交易 量分 配比 例,并 至少 每月 进行 调整 。 考核内容 主要 包括: 研究 报告(报 告数 量、质 量、 时效性、 数据 和定量) 、研 究交流 、 交易执 行能 力、 服务 质量 等。 考核主 要采 取打 分制 , 由 基金经 理、 研究 员、 交易 员每半 年对 券商 经纪 人进 行打分 , 加 权平均的结果为 每家券商经纪人的得分。其中投资研究质量占 比 70% ,交易执行质量占 比 30% 。 (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会及 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 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 陈述或重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23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农业银 行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 复核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指 标 、 净 值表 现 和 投 资 组合 报 告 等 内容 , 保 证 复 核内 容 不 存 在虚 假 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 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基金 一定盈 利。 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报告 期截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 告财 务资 料 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66,731,641.05 66.19 其中: 普通 股 61,316,992.76 60.82








存托 凭证 - -








优先 股 5,414,648.29 5.37








房地 产信 托凭 证 - - 2 基金投 资 2,553,265.80 2.53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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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1,467,517.13 21.29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24 8 其他资 产 10,059,882.38 9.98 9 合 计 100,812,306.36 100.00 2、报告期末在各个 国家( 地区)证券市场的股 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香港 56,475,812.01 65.63 美国 8,622,249.12 10.02 韩国 1,633,579.92 1.90 日本 - - 注:以 上国 家( 地区 )均 按照股 票及 存托 凭证 上市 交易地 点进 行统 计。 3、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材料 1,055,521.8 1.23 电信服 务 2,454,356.54 2.85 信息技 术 21,771,711.63 25.30 非必需 消费 品 5,506,058.6 6.40 必需消 费品 4,639,152.49 5.39 能源 1,918,723.95 2.23 保健 6,528,527.57 7.59 金融 12,822,671.15 14.90 工业 6,743,997.14 7.84 公用事 业 3,290,920.18 3.82 合计 66,731,641.05 77.55 注:以 上分 类采 用GICS 行 业分类 标准 。 4、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 托凭 证投资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 号 公司名 称 (英文 ) 公司名 称 (中文 ) 证券 代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 国家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净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25 (地 区) 值比例 ( %) 1 Tencent Holdings Ltd 腾讯控 股 BBG00 0BJ35 N5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36,200 6,142,725.40 7.14 2 Industria l & Commercia l Bank of China 工商银行 BBG00 0Q16V R4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1,174,000 4,883,219.54 5.67 3 China Mengniu Dairy Co Ltd 蒙牛牧 业 BBG00 0PXTG Y5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199,000 2,659,431.90 3.09 4 Huanengs Renewable Corp Ltd 华能新 能 源 BBG00 19PDF M0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1,140,500 2,570,875.41 2.99 5 United Laborator ies Internati on 联邦制 药 BBG00 0JZ6D W1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506,000 2,389,844.48 2.78 6 Alibaba Group Holding Ltd 阿里巴 巴 BBG00 6G2JV L2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3,640 2,217,262.21 2.58 7 China Life Insurance Co Ltd 中国人 寿 BBG00 0FD80 23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120,000 2,168,292.24 2.52 8 CSPC Pharmaceu tical Group Ltd 石药集 团 BBG00 0C3N3 B5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238,000 1,762,757.19 2.05 9 Taiwan Semicon.M 台湾半 导 体 BBG00 0BD90 纽约证 券交易 美国 8,790 1,753,066.61 2.04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26 anufactur ing Z0 所 10 Broadcom Ltd 博通公 司 BBG00 9XV39 D8 纳斯达 克 美国 1,400 1,716,754.89 2.00 注:1. 本基 金对 以上 证券 代码采 用彭 博BBG-ID 。 2. 上述 表格"所 属国 家( 地 区)" 均按 照股 票及 存托 凭 证上市 交易 地点 统计 。 5、报告期末按债券 信用等 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 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9、 报告期 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 明细 序号 基金 名称 基金 类型 运作 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iShares MSCI Taiwan ETF Opening Fund ETF iShares MSCI Taiwan ETF 2,553,265.80 2.97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无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证 监会、 证券 交易 所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证券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27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81.21 5 应收申 购款 134,538.42 6 其他应 收款 9,925,062.75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059,882.38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28 五、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本基金 在业 绩披 露中 参照 全球投 资表 现标 准(GIPS )计算 和表 述投 资业 绩。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截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5 年 2 月 3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1.60% 2.52% -4.33% 0.74% -7.27% 1.78%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8.14% 1.15% 3.85% 0.61% 4.29% 0.54% 2015 年 2 月 3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4.40% 1.94% -0.64% 0.67% -3.76% 1.27% 六、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西南 宁市 西乡 塘区总 部 路 1 号中 国 —东 盟科技 企业 孵化 基地 一 期 C-6 栋二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世纪 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显玲 成立日 期:2004 年 1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14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29 注册资 本:2.2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50 年


联系人 : 施 颖楠 联系电 话:021-3855 5555 股权结 构: 国 海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原 “国 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 持有 51% 股权, 邓 普顿国 际股 份有 限公 司持 有 49% 股权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董事长 麦敬 恩 (Gregory E. McGowan ) 先生, 硕士 学 位以及 法学 博士 学位 。 在 加入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投资 集 团 之 前, 麦 敬 恩 先 生是 美 国 证 券交 易 委 员 会 的资 深 律 师 。麦 敬 恩 先 生于 1986 年加 入富 兰克 林邓 普 顿投资 集团 ,担 任 Templeton Global Advisors Limited (巴 哈马 ) 执行副 总裁 。 曾任 Templeton International Inc. 执行副 总裁和 多个 富兰 克林 邓普 顿公司 董事 , 包括 Templeton Investment Counsel, LLC ,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卢森 堡) , 富 兰克 林邓 普 顿投资 (亚 洲) 有限 公司 ( 香港) , Templeton Asset Management Ltd. (新加 坡) ,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 (毛里求斯 ) ,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 (爱尔兰) 。 现任 富 兰克林 邓普 顿投 资集 团高 级战略 顾问 , 国海 富兰 克 林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股东 代表 、董 事长 ,国海 富兰 克林 资产 管理 (上海 )有 限公 司董 事。 副董事 长吴 显玲 女士 , 中 共党员 , 管 理学 硕士 , 经 济师 。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广西壮 族自 治区金 融管理 处主任 科员 ,广西 证券交 易中心 副总 经理( 主持全 面工作 ) ,广 西证券 登记有 限责任 公司 法定 代表 人、 总经理 , 广西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副总 裁 , 国海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副 总裁, 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董 事长、 国海 富兰 克林 资产 管理 ( 上海 )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国海 富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同 时兼任 国海 富兰 克林资 产管 理 ( 上海 )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代为 履行 总经理 职责 , 同 时兼 任国 海富兰 克林 投资 管理( 上海 )有 限公 司执 行董事 兼总 经理 。 董事何 春梅 女士 , 中 共党 员, 工程 硕士 。 历 任广 西 壮族自 治区 政府 办公 厅第 五秘书 处科 员、 副 主任 科员, 广西 开发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融 资部 副经理 、 财 务部 副经 理、 经 理、 总 经理, 广西投 资集 团有 限公 司总 裁助理 兼办 公室 主任 , 国 海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 ,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金融 工作 办公 室副 主任 、 党 组成 员、 机关 党委 书 记, 广西 北部 湾股权 交易 所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现任 广西 投资 集团 有限公 司党 委副 书记 ,国 海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党 委书 记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30 国海良 时期 货有 限公 司董 事, 国 海创 新资 本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国 海富 兰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董事阮 博文 (William Y. Yun ) 先生 , 工商 管理 硕士 , CFA 。 阮 先生 担任 Franklin Resources, Inc. 的 管 理 人 员 , 亦 是 该 公 司 的 投 资 管 理 和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成 员 。 他 也 是 Fiduciary Trust Company International( 「Fiduciary Trust 」) 的董事会 成 员, 于 1992 年 加入 Fiduciary Trust 担 任基金 经 理 8 年 , 之 后成 为执行 副总 裁, 负责 Fiduciary Trust 的全球权 益类 部 门, 并 在 2000 年至 2005 年 期 间 担 任 Fiduciary Trust 的 总 裁 。 他 于 2002 年 又 担 任 Franklin Templeton Institutional 的 总裁 ,负责富兰克林邓普 顿全球业务发展团队的机构 业务,其职责还包括 负 责富兰 克林 邓普 顿养 老金 固定收 益计 划和 投资 固定 缴款业 务, 以及 负责 Franklin Templeton Portfolio Advisors 通过 投 资顾问 和咨 询人 员为 个人 和机构 客户 提供 专户 管理 。在 2008 年, 他开始 担任 目前 于富 兰克 林邓普 顿投 资集 团的 职务 。 现任富 兰克 林邓 普顿 投资 集团执 行副 总 裁, 并 负责 特定 和另 类投 资团队 , 同 时兼 任国 海富 兰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和国海 富兰 克林 资产管 理( 上海 )有 限公 司董事 。 董事胡 德忠 先生 , 中 共党 员,管 理学 博士 ,经 济师 。历任 广西 区人 民银 行计 划处科 员 , 广 西 证 券 公 司国 债 交 易 部办 事 员 , 广 西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深 圳 深南 中 路 证 券营 业 部 出 市代 表、 清 算部 经理 、 交 易部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 广西 证券 (2011 年 10 月 增资扩 股并 更名 为国 海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公 司总 裁助理 兼经 纪业 务部 总经 理, 国 海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裁兼 经纪 业务部 总经 理, 国海 富兰 克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上 海凯 石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副总经 理, 国海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经 纪业 务事 业总 部总经 理、 常务 副总裁 , 广西 北部 湾股 权交 易所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国 海创 新资 本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现任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常务 副总 裁, 广西 北部 湾股权 交易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国 海富 兰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同时 兼任 国海 富兰 克林资 产管 理( 上海 )有 限公司 董事 。 董事燕 文波 先生 , 中 共党 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 任 君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人 力资源 部职 员、 资产 管理 部职员 , 上 海浦东 科创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经理 , 民生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 , 联 合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机构 客户 部总经 理 , 国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总裁 助理 (并 先后 兼任总 裁办 公室 主任 和资 产管理 部 、 资 本市场 部 、 北京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等 职务) , 副总 裁兼北 京分公 司总经 理,国 海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副总 裁兼 资本市 场部总 经理 、 北 京分 公司总 经理 。 现 任国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兼北 京分 公司 总经理 , 国海 富 兰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董事张 伟先 生, 硕士 研究 生学历 。 历 任澳 纽银 行集 团 (悉 尼) 企业 银行 主任 、 香港 上海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31 汇丰银 行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 银 行家 信托 有 限公司 ( 英国 ) 联席 董事 、 德意志 信托 (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德意 志银行 (香 港) 副总 裁。2000 年 7 月加 入富 兰克 林 邓普顿 投资 , 先后担 任机 构业 务拓 展董 事、 香港 区销 售及市 场业 务拓展 主管 、 香港区 总监 。 现 任富 兰克 林 邓普顿 投资 (亚 洲) 有限 公司大 中华 区总 监及 董事 ,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董 事 。 独立董 事张 忠国 先生 , 中 共党员 , 硕 士研 究生 学历 , 高级 会计 师。 历任 广西 柳州地 区财 政局副 局长 , 广 西鹿 寨县 人民政 府副 县长 , 柳 州地 区行署 副秘 书长 、 财 办主 任, 广 西财 政厅 预算处 处长, 广西财 政厅 总会计 师、副 厅长( 享受 正厅级 待遇) , 现已 退休。 现任国 海富兰 克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 独立董 事洪 荣光 先生 ,MBA 商 学硕 士。 历任 台湾 亚 洲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及第 一 大股东 (后 与元 大京 华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合并 ) ,H&Q (Hambrecht & Quist Group) 汉茂 风 险投资 公司 董事 , 越 南国 家投资 基金 公司 董事 , 邓 普顿新 兴市 场信 托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 邓 普顿开 发中 国投 资信 托基 金 (卢 森堡) 董事, 台股 指数基 金公 司 (英 国) 董 事, 菲律 宾信 安 银行董 事 , 富 兰克林 邓普 顿国际 基金 董事 , 益 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现 任兴 亚置 业 集团 ( 中国) 董事 长, 亚 洲环球 证券 公司 (香 港) 董事长 , 菲 律宾 信安 银行 独立董 事, 国海 富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独立董 事徐 同女 士, 复旦 大学经 济学 硕士 , 曾 任上 海普陀 区政 协委 员。 历任 深圳特 区 证 券公司 交易 部经 理、 办公 室主任 、 深 圳上 证总 经理 , 国泰 证券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北 京证 券公 司副总 经理 , 北京华 远集 团总经 济师 , 国都证 券公 司总经 济师 。 现任三 亚财 经论坛 发展 有 限 公司董 事, 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独立董 事刘 戎戎 女士 ,MBA 商 学硕 士。 历任 麦肯 锡 公司商 业分 析员 ,昆 仲亚 洲基金 合 伙人 , Vision Investment Management(Asia) Limited 董事总经 理 , 博 信资 本业 务 合伙人 。 现任 得仕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及 副总经 理, 联新 国际 医疗 集团投 资管 理委 员会 首席 顾问, 国海 富兰 克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 管理层 董事 徐荔 蓉先 生,CFA ,CPA ( 非执 业) , 律师 ( 非执业 ) , 中 央财 经大 学 经济学 硕士 。 历 任中 国技术 进出 口总公 司金 融部 副总 经理 ,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 , 申 万 巴黎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现“申 万菱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经理 ,国海 富兰克 林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高 级顾 问、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兼 投资 经理。 现任 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投 资总 监、 研究分 析部 总经 理, 国富 中国收 益混 合基 金、 国富 潜力组 合混 合基 金和国 富研 究精 选混 合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层 董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32 监事会 主席 余天 丽女 士, 经济学 学士 。历 任富 达基 金(香 港) 有限 公司 投资 服务代 表 , Asiabondportal.com 营销助 理,富 达基 金( 香港 )有 限公司 亚洲 区项 目经 理, 英国保 诚资 产 管理 ( 新加 坡) 有限 公司 亚洲区 战略 及产 品发 展部 副董事 , 瑞 士信 贷资 产管 理 (新 加坡 ) 有 限公司 亚洲 区产 品发 展部 总监,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专 户投 资部 产品 负责人 。 现 任富 兰克林 邓普 顿资 本控 股有 限公司 (富 兰克 林邓 普顿 投资集 团全 资子 公司 ) 亚 洲区产 品策 略部 董事, 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监事谭 志华 先生 , 中 共党 员, 工 商管 理硕 士、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交 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南宁分 行科 员、 科长, 国海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稽 核部 职员、 稽核 部副 总经 理、 合 规部 总 经理 、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稽核 监察部 总经 理 、 国海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稽 核监 察部 总经理 、 财务 总 监兼战 略管 理部 总经 理。 现任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务 总监 兼战 略管 理部 总经理 , 广 西北 部湾股 权托 管交 易所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国海 创新 资本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国 海富 兰克 林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 职工监 事张 志强 先生 ,CFA , 纽 约州 立大 学 (布 法罗 ) 计算 机科 学硕 士, 中 国 科学技 术 大学数 学专 业硕 士。 历任 美国 Enreach Technology Inc. 软 件工 程师, 海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研究所 高级 研究 员, 友邦 华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 级数量 分析 师 , 国海 富兰 克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首席 数量 分析 师、 风险控 制部 总经 理、 业务 发展部 总经 理 。 现任 国海 富兰克 林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量化 与指 数投 资总监 、 金 融工 程部 总经 理、 国 富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基金 和国 富中 证 100 指数 增强 分级 基金 基金经 理、 职工 监事 。 职工监 事赵 晓东 先生 , 香 港大 学 MBA 。 历 任淄 博矿 业集团 项目 经理 , 浙 江证 券分析 员, 上海交 大高 新技 术股 份有 限公司 高级 投资 经理 , 国 海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行业 研究员 , 国 海富 兰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员 、 高 级研 究员、 国富 弹性市 值混 合基 金和 国富 潜力组 合混 合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助理 , 国 富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基金 基金经 理。 现任 国海 富兰 克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权益 投资 总监 、QDII 投资总监 ,国富 中小 盘 股票基 金、 国富 焦点 驱动 混合基 金、 国 富弹性 市值 混合 基金 和国 富恒瑞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职工 监事 。 3 、经 营管 理层 人员 总经理 吴显 玲女 士, 中共 党员, 管理 学硕 士, 经济 师。 历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广 西壮族 自治 区金融 管理处 主任科 员, 广西证 券交易 中心副 总经 理(主 持全面 工作) ,广西 证券登 记有限 责任公 司法 定代 表人 、 总 经理 , 广 西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裁 , 国海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副 总 裁, 国 海富 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董事 长、 国 海富 兰克 林资 产管 理 (上 海)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现 任国 海富 兰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兼 总经 理, 同时 兼任国 海富 兰克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33 林资产 管理 (上 海)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代 为履 行总 经理职 责 , 同时 兼任 国海 富兰克 林投 资管 理(上 海)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兼 总经 理 。 副总经 理徐 荔蓉 先生,CFA ,CPA (非 执业) , 律师 (非执业 ) , 中 央财 经大 学 经济学 硕 士。 历任 中国 技术进 出口 总公司 金融 部副 总经 理、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理 , 申万 巴 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现 “申万 菱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经 理, 国海富 兰克林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高级 顾问 、 资 产管理 部总 经理 兼投 资经 理。 现 任国 海富 兰克 林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投资 总监 、 研 究分析 部总 经理 , 国 富中 国收益 混合 基金 、 国 富潜 力组合 混合 基金 和国富 研究 精选 混合 基金 基金经 理 , 管理 层董 事 。 副总经 理王 雷先 生, 硕士 研究生 。 历任 华东计 算技 术研究 所技 术安 全部 职员 , 平 安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成 都及 上海 地区营 业部 总经 理、 南京 北门桥 路证 券营 业部 总经 理、 经 纪业 务事 业部执 行总 经理 , 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华东 机构 理财中 心副 总监 、 机 构理 财部负 责人 。 现 任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副总经 理胡 昕彦 女士 ,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任中 国银 行上海 市分 行会 计科 科员 , 汇 丰数 据 处理 ( 上海) 有限 公司 共 同基金 部高 级专 员,2004 年加入 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先后担 任基 金事 务部 副总 经理、 行政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行 政管 理部 总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 现 任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4 、督 察长 督察长储 丽莉 女士, 中共 党员,律 师( 非执业) ,英 国伦敦大 学亚 非学院 法律 硕士。 历 任上海 物资 贸易 中心 股份 有限公 司法 律顾 问、 投资 经营部 副总 经理 , 李 宁体 育 (上 海) 有限 公司法律 顾问 。2005 年加 入国海富 兰克 林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先 后担任 公司 法律顾问 、高 级法律 顾问 、 监 察稽 核部 副总经 理、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管理 层董 事、 国海 富兰克 林资 产管 理(上 海)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书 。自 2006 年起 ,还 同时兼 任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现任 国海 富 兰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兼董 事会 秘书 、高 级法律 顾问 。 5 、基 金经 理 徐成先 生,CFA , 朴茨 茅 斯大学 (英 国) 金融 决策 分析硕 士。 历任 永丰 金证 券(亚 洲) 有限公 司上 海办 事处 研究 员 , 新 加坡 东京 海上 国际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办 事处研 究员 、 高 级研究 员、 首席 代表。 截至 本报告 期末 任国 海富 兰克 林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国富 亚洲机 会股 票 (QDII) 基金、 国 富大 中华 精选混 合(QDII) 基金及国 富美元 债定 期债 券 (QDII ) 基金 的 基金 经 理。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34 6 、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成员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投资决 策委员 会由下 述委 员组成 : 吴显 玲女士 (总 经理 ) ; 徐荔蓉 先生 (公司 副总经 理、投 资总监 、研究 分析部 总经 理、基 金经理) ;张 志强先 生(量 化与指 数投资 总监 、金融 工程部 总经理 、基 金经 理、 职工 监事) ;赵 晓东 先生 ( 权 益 投资总 监、QDII 投资总监 、基金 经理 、 职工监 事 ) ; 储 丽莉 女士 (督察 长) ;刘 怡敏 女士 ( 固定收 益投 资副 总监 、基 金经理 ) 。 7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遵 守法律 法规 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将遵 守《证 券法》 、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等 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 并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 止违法 违规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35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便利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 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 不 利用 职务之 便为 自己 、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 雇人 或任何 其他 第三 人牟 取不 当利 益 ; 3 、不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 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不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风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风险 、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合 规性 风险以 及其 他风 险。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 本 基金 管理人 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 具 体包 括以 下内 容 : (1)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 具体包括 制定 风险管 理战 略、目标 ,设 置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配备相 应的 人力 资源 与技 术系统 ,设 定风 险管 理的 时间范 围与 空间 范围 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组 织 系统与 业务 流程 中存 在的 风险以 及风 险存 在和 发生 的原因 。 (3) 分析 风险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分 析风 险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 (4)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 水平的高 低, 既有定 性的 度量手段 ,也 有定量 的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 每一 种风 险按其 发生 的可 能性 与后 果的严 重程 度 分别进 入相 应的 级别 。定 量的方 法则 是设 计一 定的 风险指 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5)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 平与既定 的标 准相对 比, 对级别较 低的 风险加 以监 控,对 较 为严重 的风 险实 施一 定的 管理计 划, 对于 后果 极其 严重的 风险 , 则 及时 准备 相应的 应急 处理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36 措施。 (6)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 的风险管 理系 统要监 视及 评价其管 理绩 效,在 必要 时加以 改 变。 (7)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 险管理的 报告 系统, 使公 司股东、 公司 董事会 、公 司高级 管 理人员 及监 管部 门及 时了 解公司 风险 管理 状况 ,并 向其寻 求咨 询意 见。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部 控制 制度覆盖 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 门和 各级人 员, 并渗透 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个 经营 环节 。 2 )独立 性原则 。基金 管理 人设立独 立的 督察长 与监 察稽核部 门, 并 使它 们保 持高度 的 独立性 与权 威性 。 3 )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部 门和岗位 的设 置权责 分明 、相互牵 制, 并通过 切实 可行的 相 互制衡 措施 来消 除内 部控 制中的 盲点 。 4 )重要 性原则 。公司 的发 展必须建 立在 风险控 制完 善和稳固 的基 础上, 内部 风险控 制 与公司 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 。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的主要 内容 包括 : 业 务控 制、 资 金管 理控 制、 会计 系统控 制、 信息 技术系 统控 制、 信息 披露 控制、 监察 稽核 控制 、人 事控制 等。 1 )业 务控 制 业务控 制包 括市 场开 发业 务控制 、 投资 管理业 务控 制、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控制 、 金 融创 新 业务控 制等 。 市场开 发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括 : 针 对市 场开 发的 各项业 务建 立明 确的 职责 分工, 实行 岗位分 离制 度 , 保证 各项 业务的 有效 性和 可靠 性, 同时加 强内 部牵 制, 防止 错误及 舞弊 行 为 发生 ; 制 定基 金销售 的标 准化流 程 , 选 用先进 的电 子销售 系统 , 以不断 提高 基金销 售的 服 务 质量和 避免 差错 事故 的发 生; 制定 统一 的客 户资 料和 销售资 料管 理制 度 , 妥 善保 管各类 资料 ; 实施对 客户 的审 查制 度, 对客户 情况 及资 金情 况进 行严格 的审 查, 事先 明确 双方的 权利 与义 务, 防范 新的 电子交 易方 式下的 各种 风险 ; 本 公司 制作基 金的 宣传 推介 材料 应符合 《 销售 管 理办法 》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监 管 事 项的 补充 规定 》 和 《证 券投 资基 金评 价 业务管 理暂 行办 法》 等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公司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的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 事 先均需 经公 司 的 督察长 检查 , 出 具合 规意 见书, 公司 负责 基金 营销 业务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也应 当对基 金宣 传推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37 介材料 的合 规性 进行 复核 并出具 复核 意见 ,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根据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适 用性指 导意 见 》 的要 求 , 公司及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销 售基金 和相 关产 品的 过程 中, 将注 重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者 的风 险 承 受 能力 销 售 不 同 风险 等 级 的 产品 , 把 合 适 的产 品 卖 给 合适 的 基 金 投资 者。 为此 公司 已建立 基金 销售适 用性 管理 制度 , 对 基金产 品进 行风 险评 价 并 定期更 新 , 对 基 金投资 者进 行风 险承 受能 力调查 , 同 时做 好销 售人 员的业 务培 训工 作, 加强 对基金 销售 行为 的管理 , 加 大对 基金 投资 者的风 险提 示, 降低 因销 售过程 中产 品错 配而 导致 的基金 投资 者投 诉风险 。 研究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研究 工作 保持独 立 、 客观 ; 建 立了 严密的 研究 工作业 务流 程, 形 成科 学、 有 效的 研究 方法; 建立 了投 资对 象备 选库制 度, 研究 部门 根据 基金合 同要 求, 在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 建立 和维护 备选 库; 建立 了投 资分析 例会 制度 ,沟 通信 息,交 流经 验 , 研究对 策, 提高 投资 决策 的准确 性和 及时 性; 建立 了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 投资决 策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括 : 投 资决 策严 格遵 守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符合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围 、 投 资策 略、 投资 组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明确界 定投 资权 限,严 格遵 守投 资限 制, 防止越 权决 策; 建立 了投 资管理 制度 。 基金交 易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括 : 基 金交 易实 行集 中交易 制度 , 基 金经 理不 直接向 交易 员下达 投资 指令 或者 直接 进行交 易 ; 制 定了 基金 投资 交易业 务的 标准 化流 程并 注意流 程在 各 部门之 间的 衔接 和监 控, 并有书 面凭 证 ; 建立 了完 善的交 易记 录制 度, 每日 投资组 合列 表 等 及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 2 )资 金管 理控 制 资金管 理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基 金资 金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的自 有资 金。 基金 管理人 的自 有资金 与基 金资 金分 开并 互为封 闭 , 不 混合使 用 ; 坚持了 资金 营运 安全 性、 流动性 和效 益性 相统一 的经 营原 则 。 资 金的 筹措和 使用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管理 人有 关规 定执行 并统 一 管理, 以提 高资 金使 用效 益,并 注意 其安 全性 和流 动性。 3 )会 计系 统控 制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了适 当的 会计控 制措 施, 明确 会计 凭证、 会计 账簿 和财 务会 计报告 的处 理程序 ,以 确保 基金 管理 人会计 核算 系统 的正 常运 转。具 体内 容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凭 证制度 , 通 过凭 证设 计、 登 录、 传 递、 归 档等 一系 列凭 证管理 制度 , 确保正 确记 载经 济业 务, 明 确经 济责 任 ; 基金 管理 人建立 了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理体 系 , 正 确 设置会 计账 簿 , 有效 控制 会计记 账程 序 ; 基金 管理 人建立 了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计复 核和 业 务 复核防 止会 计差 错的 产生 。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38


4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符 合国 家、 金融 行业 软件工 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 写了完 整的 技术 资料 ; 在 实现 业务电 子化 时, 设置 保密 系统和 相应 控制机 制 , 并 保证了 信息 技术系 统的 可 稽 核性; 信息 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前 ,已 经过 业务 、运 营、监 察稽 核等 部门 的联 合验收 。 5 )信 息披 露控 制


信 息披 露控 制包 括: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公 司法 》 、 《 证券 法 》 、 《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及其 配套 的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和编 报规 则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 有关规 定, 建立 完善 的信 息披露 制度 ,能 够保 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 基金管 理人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包括 :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定期 报告 、 临时 报告、 法律法 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应 予披 露的 其他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严格 执行 信息 披露的 作业 流 程,各 部门 各司 其职 ,并 承担其 相应 的责 任。 6 )监 察稽 核控 制 监察稽 核控 制包 括: 基金 管理人 设立 了督 察长 ,全 权负责 基金 管理 人的 监察 稽核工 作 。 督察长 的任 命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任职 条件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督察 长对 董 事会负 责 , 任 期由 基金 管理 人章程 规定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监察 稽核 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长 可以 列席 基金 管理 人相关 会议 , 调 阅基 金管 理人相 关档 案,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 察长 对于在 稽核 监察 中所 掌握 的信息 资料 负 有保密 责任 。 督 察长 定期 和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基 金管理 人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督 察长独 立出 具监 察季 报、 年报及 其他 报告 , 直 接报 送董事 会和 中 国 证监会 , 同时 抄送总 经理 。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 立即向 基金 管 理人 的董 事 会 和中国 证监 会及 相关 派出 机构报 告。 7 )人 力资 源管 理控 制 人力资 源管 理控 制包 括: 本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合理 的员工 报酬 体系 , 合 理确 定员工 报酬 水平。 过低 的报 酬会 影响 人力资 源的 质量 和运 行效 益, 而 过高 的报 酬会 损害 基金管 理人 的利 益, 所以 确定 工资制 度时 坚持了 效益 优先 , 兼 顾公 平的原 则 ; 基 金管理 人建 立了管 理人 员 的 选聘和 培养 制度 。 制 定科 学的管 理人 员选 聘政 策和 方法 , 使 优秀 人才脱 颖而 出; 制定 管理 人 员培养 制度 , 不 断提 高其 管 理水平 ; 制 定了 员工 的业 绩 评价和 激励 方案 , 充 分调 动 其积极 性。 8 )内 幕交 易、 关联 交易 控 制和公 平交 易管 理 内 幕交 易和 关联 交易 控制 包括: 严格 规范 和界 定禁 止员工 从事 的活 动, 并要 求员工 严格 遵守; 完善 电脑 监控 系统 , 在线 实时 监控 基金 的投 资、 交 易活 动, 防止 利用 基金财 产对 敲作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39 价等操 纵市 场的 行为 , 尤 其注意 观察 大额 买卖 股票 的现象 ; 设置 投资限 制表 。 按 关联 交易 的 明确规 定限 制买 卖的 股票 , 对限 制表 中的 股票 严禁 购买, 监察 稽核 部门 根据 限制表 监控 基金 投资 ; 对 员工 行为进 行监 察, 防止 出现 与基金 从业 人员操 守不 符的 行为 , 以 及有关 法律 法 规 禁止基 金从 业人 员从 事的 行为; 对员 工加 强职 业道 德教育 。 公司实 行集 中交 易制 度、 防火墙 制度 、信 息控 制制 度,从 制度 上防 止内 幕 交 易的发 生 。 公司严 格执 行关 联交 易和 公平交 易管 理制 度,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 、 专 户分 别管理 , 公平 对 待。 (3)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 控制的 声明 1 )本 公司 确知 建立 、实 施 和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2 )上 述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 露真实 、准 确; 3 )本 公司 承诺 将根 据市 场 环境变 化及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40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并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4 年 11 月 21 日 证监 许可[2014] 1236 号文 批准 募 集。 本基金募 集期 为 2015 年 1 月 5 日至 2015 年 1 月 30 日,本 次募集 的净 销售额 为 330,173,165.87 元人 民币 ,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银行 利息 共 计 59,589.22 元人民 币。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8,545 户, 按照 每份 基金 份额 1.00 元 人民 币计 算, 本基金 在 募集期 募集 的有 效认 购份 额为 330,173,165.87 份, 利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为 59,589.22 份 ,两 项合计 共 330,232,755.09 份 基金份 额, 已全 部计 入投 资者基 金账 户, 归投 资者 所有。 经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核准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5 年 2 月 3 日 生效 。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41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经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核准 ,本 基金 合同 已 于 2015 年 2 月 3 日正 式生 效 。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程 序进行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4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销售 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基 金销 售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 售 机 构 提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以及 境外 主要 投资 市场同 时开 放交 易的 工作 日为本 基 金的开 放日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约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 回等 业务 时除 外。 如本基 金投 资的 主要 市场 遇节假 日、 休市 或暂 停交 易, 本 基金 将决 定是否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 间为 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前 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也可 根据 法律法 规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要求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调 整申 购 、 赎回的 开放 日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 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43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的 价 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 ” 原则 , 即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对 应基 金份 额类 别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者在 申购 本基金 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 金, 全额交 付申 购款项 , 否则所 提交 的申 购申 请不 成立。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赎回 的申请 不成 立。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 机构 在 T+2 日内 为投 资者 对该交 易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 基 金销 售机构 对投 资者 申购 、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 赎 回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以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投 资者应 在 T+3 日 (包 括该 日)后 及时 到销 售机 构柜 台或以 销售 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 因 投资 者未 及时进 行该 查询 而造 成的 后果由 其自 行 承担。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 资人 交付申购 款 项, 申购 申请 即为 成 立; 登记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44 机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者 T 日 的赎 回申 请确 认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登 记机 构及 相关 基金 销售机 构 在 T +10 日 内( 包括 该日 )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但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 除外。 外管 局相 关规 定有 变更或 本基 金所 投资 市场 的交易 清算 规则 有变 更时 , 赎回 款支 付时 间将相 应调 整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或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销售 机构网 点、直 销网 上交易和 直销 电话交 易投 资者每次 申购 本基金 的最 低金额 为 500 元 (含 申购 费) 。 直 销 柜台投 资者 首次 申购 本基 金的最 低金 额 为 10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追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500 元( 含申 购费) ,已 在直 销柜台 有认 购本 基金 的记 录的投 资者 不 受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销售 机构 网点 的投 资者 欲转入 直销 网点 进行 交易 要受直 销网 点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投 资者 当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转购 基金份 额时 ,不 受最 低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 整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次对 本基 金的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 500 份基 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或赎回后在销 售机构 (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 余额不足 500 份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回 。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合理 调整上 述对 申购的 金 额和赎 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率 1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如 下 :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M <200 万 1.00% 200 万≤M <500 万 0.60%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45 M≥500 万 1000 元/ 笔 2 、本 基金 赎回 费率 如下 :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 7 日 1.50% 7 日≤ N < 30 日 0.75% 30 日≤ N < 1 年 0.50% 1 年≤ N < 2 年 0.25% N ≥ 2 年 0 注:上 表 中 1 年为 365 日,2 年为 730 日。 3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本基金 的投 资者承 担, 不列入基 金财 产,主 要用 于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登 记 业务等 各项 费用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按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 、赎回 费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对于持有 期限 少于 30 日 的基金 份 额所收 取的 赎回 费,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于 持有 期限长 于或 等于 30 日 但少 于 3 个 月的 基 金份额 所收 取的 赎回 费用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于持有 期限 长于 或等 于 3 个月但 少 于 6 个月的 基金 份额 所收 取的 赎回费 用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于 持有 期限 长于 或等 于 6 个月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用 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 续 费。 ( 前述 所指 的 1 个月 为 30 日)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对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 6 、本基 金申购 、赎回 的币 种为人民 币,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情 况 下,接 受其 它币 种的 申购 、赎回 ,并 提前 公告 。 在未来 条件 成熟 时 , 本 基金 可增减 人民 币和 外币 基金 份额类 别 , 增 减新 的基 金份 额类别 , 上述事 项无 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过; 如本 基金 增减人 民币 和外 币基 金份 额类别 , 基 金管 理人应 确定 申购 赎回 原则 、 程序 、 费 用等 业务 规则 并提前 公告 。 在 未来 条件 成熟时 , 本 基金 可以开 通不 同基 金份 额类 别之间 的转 换, 具体 规则 详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相关公 告。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46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 或, 净申 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固定 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或 ,申 购费 用= 固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例 2 : 假 定 T 日 本基 金的 份 额净值 为 1.200 元 , 两 笔申 购金额 分别 为 1 万元 和 200 万元 , 则各笔 申购 负担 的申 购费 用和获 得的 该基 金份 额计 算如下 :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 2,0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


1.50% 0.60% 申购费 (C =A-D )


147.78 11,928.43 净申购 金额 (D =A/ (1+B))


9,852.22 1,988,071.57 申购份 额( =D/1.2000 )


8,210.18 1,656,726.31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 算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金 额 ? 赎 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 赎 回费用 例 3: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 ,000 份 基金 份额 , 该日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50 元 ,其 在认购/ 申购 时已 交纳 认购/ 申购费 用, 持有 时间 为 6 个月,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算 如 下 : 赎回金 额 =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1.250× 10,000 = 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 =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 12,500.00× 0.50% = 62.50 元 净 赎回 金额 =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用 = 12,500.00 -62.50 = 12,437.50 元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47 3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T+1 日内 计算 ,并 在 T+2 日 内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均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计 算, 上述 涉及 基金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的金 额, 净赎回 金 额为赎 回金 额扣 除相 应的 赎回费 用后 的金 额,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数 点后 第三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计入 基金 财产 。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经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 金投资 者提 出的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之 前可以 撤销 。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登记机 构在 T+2 日为 投资 者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 续,投 资 者自 T+3 日 (含 该日 )后 有权赎 回 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登记机 构 在 T+2 日为 投资 者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 法对 上述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于开 始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本基 金投资 的主要 证券 交易市场 或外 汇市场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本基 金投资 的主要 证券 交易市场 或外 汇市场 的公 众节假日 ,并 可能影 响本 基金正 常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48 估值时 。 5 、本基 金的资 产组合 中的 重要部分 发生 暂停交 易或 其他重大 事件 ,继续 接受 申购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6 、基金 资产规 模达到 了基 金管理人 规定 的上限 (基 金管理人 可根 据外管 局的 审批及 市 场情况 进行 调整 ) 。 7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8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基金 管理人 认定 的其 他 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至 6 、 8、 9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本 金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十) 暂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或 无法接 受赎 回申 请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本基 金投资 所处的 主要 证券市场 或外 汇市场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 或遇 公众 节假日 , 可能影 响本 基金 投资 ,或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本基 金所投 资的主 要证 券交易市 场或 外汇市 场的 公众节假 日、 休市, 并可 能影响 本 基金正 常估 值与 投资 时。 5 、本基 金的投 资组合 中的 重要部分 发生 暂停交 易或 者其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赎回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 赎 回。 7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 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49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 出现 上述 第 6 项所 述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 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50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届 时公告 的其 他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开放 时间 , 在 指定 媒介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 ,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月 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四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51 (十五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登 记机构 、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 售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 制或其 它合 理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 或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转托 管申 请。 (十七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八 )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解冻 与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 付。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52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金 的证券 交易或 结算 而产生的 费用 及在境 外市 场的交易 、清 算、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out-of-pocket fees)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进 行外 汇兑 换交 易 的相关 费用 ; 9 、与 基金 缴纳 税收 有关 的 手续费 、汇 款费 、顾 问费 等; 10 、 基 金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应当 缴纳 的, 购买 或处 置证券 有关 的任 何税 收、 征费、 关税、 印花税 、交 易及 其他 税收 及预扣 提税 ; 11 、 因更 换境 外托 管人 而 进行的 资产 转移 所产 生的 费用; 12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含 基金 托管人 委托 的境 外托 管人 的相应 服务 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53 值的 0.27%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27%÷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支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除管理 费 、 托 管费之 外的 基金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 金 额列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项 调整 不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予以 披露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 规和 境外市 场的 规定执 行。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54 十 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根据投 资所 在地 规定 及境 外托管 人的 相关 要求 , 以基 金名义 或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立证 券 账户、 资金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保 证上述 账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及境外 托管 人的 财产独 立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及境 外托 管人 的其 他托 管账户 相独 立 。 同时 , 保 证上述 帐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1 、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境 外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并 由基金 托 管人和 境外 托管 人保 管。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境外 托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而 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身的法 律责 任,其 债权 人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 抵销 ;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非 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5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依法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并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本基 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试 行办法》 和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55 被处分 。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56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 价值, 并为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转换等 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 净值的非 开放日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 市 的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ETF 基金等) , 以 其估 值日 在 证券交 易 所挂牌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57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 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衍 生工 具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衍生工 具按 估值日当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2)未 上市衍 生工具 按成 本价估值 ,如 成本价 不能 反映公允 价值 ,则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若 衍生 工具 价格无 法通 过公 开信 息取 得, 参 照最 近一 个交 易日 可取得 的主 要做 市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 提供 机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 (3) 衍生 工具 的估 值, 可 以参照 国际 会计 准则 进行 。 5 、开 放式 基金 估值 方法 开放式 基金 的估 值以 其在 估值日 公布 的净 值进 行估 值, 开放 式基 金未 公布 估值 日的净 值 的, 以估 值日 前最新 的净 值进行 估值 ; 若基金 价格 无法通 过公 开信 息取 得, 参照最 近一 个 交 易日可 取得 的主 要做 市商 或其他 权威 价格 提供 机构 的报价 进行 估值 。 6 、汇 率 (1)估 值计算 中涉及 主要 货币对人 民币 汇率的 ,将 依据当日 中国 人民银 行或 其授权 机 构公布 的人 民币 与主 要货 币的中 间价 为准 。 (2)其 他货币 采用美 元作 为中间货 币进 行换算 ,外 汇币种之 间的 兑换汇 率将 按照权 威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日兑 换价 格为准 。 若无法 取得 上述 汇率 价格 信息时 , 以基 金托 管人 或境 外托管 人所 提供 的合 理公 开外汇 市 场交易 价格 为准 。 7 、税 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58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 实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整 。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 公 布。 (四)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金 融负 债。 (五)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 估值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开放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3 、在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允许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各 自委托 第 三方机 构进 行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不 改变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各自 应承 担 的责任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主要 证券交易 市场 或外汇 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59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60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上 述估 值 方法第 8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 错误处 理。 2 、对于 因税收 规定调 整或 其他原因 导致 基金实 际交 纳税金与 基金 按照权 责发 生制进 行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3 、全球 投资涉 及不同 市场 及时区, 由于 时差、 通讯 或其他非 可控 的客 观 原因 ,在本 基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61 金管理 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 时间 点前 无法 确认的 交易 , 导致 的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影 响,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4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各家 数据 服务机 构提 供的数据 错误 ,或数 据来 源受到 限 制等, 或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及 其他 中介 机构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本 基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本 基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62 十 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 的 30% ,若《基金 合 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63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若基金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的 , 当 投资者 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有 权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 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6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65 十 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 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66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 其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 金 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 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个估 值日 后 2 个工 作日内 通 过 其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 2 个工 作日内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67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 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 其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境外 托管 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 的 法定 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68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 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调整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设置 ; (27) 调整 基金 销售 币种 ;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69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 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70 十 六、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 算 ( 一) 基金 合并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程 序执行 。 (二)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 并自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作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三)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71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 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五)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72 十 七、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 体系的 重要 组成部分,总行 设在北 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 服务 品牌 , 依托 覆盖 全 国 的分 支机 构、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 多元化 的金 融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2007 年中 国农业 银行 通 过了美 国SAS70 内 部控 制 审计,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计 报告 。 自 2010 年 起中 国农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73 业银行 连续 通过 托管 业务 国际内 控标 准 (ISAE3402 ) 认 证, 表明 了独 立公 正 第三方 对中 国农 业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 流程 的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 制的 健全有 效性 的 全 面认 可。 中国农 业银 行着 力加强 能力 建设 ,品 牌声 誉进一 步提 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 理财 ’TO P 10 颁 奖盛 典 ” 中成绩突 出, 获 “最 佳托 管银行 ” 奖。2010 年再次 荣获《首 席财 务官》 杂志 颁发的 “ 最佳 资产托 管奖 ”。2013 年至2015 年连 续获 得中 国债 券 市场 “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 ” ,2015 年被 中 国银行 业协 会授 予 “ 养老 金业务 最佳 发展 奖 ”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14 年更 名为 托管 业 务部/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内 设综合 管理 处、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处 、 委托资 产托 管处 、 境 外资 产 托管 处、 保险 资产 托管 处、 风 险管 理处、 技术 保障 处、 营 运中 心、 市场营 销处 、内 控监 管处 、账户 管理 处, 拥有 先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统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其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家30 余 名,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有 20 年 以上 金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共349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度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总体 负责 中国农业 银行 的风险 管理 与内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制 工作进 行监 督和评 价。托 管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险 管理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74 户资料 严格保 管,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封 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 控;业 务信息 由专职 信息披 露人 负责,防 止泄密 ;业 务实现 自动化 操作, 防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 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75 十 八、境外托管人 基本情况: 名称: 纽约 梅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 注册地 址:225 Liberty S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办公地 址:225 Liberty S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法定代 表人 :Gerald L. Hassell (Chairman & CEO - 董事长兼 首席 执行 官) 成立时 间:1784 年 股东权 益: 388 亿 美元 (截 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托管资 产规 模: 29.9 万 亿美 元(截 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组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存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信用等 级: Aa2 评 级( 穆迪 ) ,AA- (标 普) ( 截 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纽约梅 隆银 行公 司总 部设 在美国 纽 约 225 Liberty Street, 是美 国历 史最 悠久 的商 业银行 , 也是全 球最 大的 金融 服务 公司之 一。 公司 集多 元化 及其配 套业 务于 一体 , 服 务内容 包括 资产 管理、 资产 服务 、发 行人 服务、 清算 服务 、资 金服 务和财 富管 理。 公司 通过 在全球 35 个国 家和地 区设 立的 分支 机构 , 为超 过 100 个 金融 市场 的投资 提供 证券 托管 服务 , 为全 球最 大的 托管行 , 并 且是 全球 最大 的资产 管理 服务 提供 商之 一。 公 司在 存托 凭证 、 公 司信托 、 股 东服 务、 清 算贸 易、 融资 服务、 佣金管 理等 业务 方面 都位 居全球 前列 , 并 且是 领先 的美元 现金 管 理、结 算服 务和 全球 支付 服务供 应公 司。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纽约 梅隆 银行 托管 资产 规模 达 29.9 万 亿美 元, 管 理资产 规 模为 1.6 万 亿美 元。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纽约 梅隆 银行 股东 权益 为 388 亿美 元, 一级 资本 充足率 为 12.6% 。 全球 员工 总人 数 为 52,000 。


信用等 级: Aa2 评 级( 穆迪 ) ,AA- (标 普) ( 截 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注:此 托管协议的签署方为中国农业银行和纽约梅隆银行(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76 十 九、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国海 富兰 克 林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西南 宁市 西乡 塘区总 部 路 1 号 中国 —东 盟科技 企业 孵化 基地 一 期 C-6 栋二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世纪 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显玲 联系人 :王 蓉婕 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公司网 站:www.abchina.com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3)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77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5)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唐 苑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6)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78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电话:022-58314846 传真:022-58316569 联系人 :王 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公司网 址:www.cbhb.com.cn


(7)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苏州 市工 业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苏州 市工 业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电话:0512-69868373 传真:0512-69868370 联系人 :项 喻楠 客服电 话:96067 公司网 址:www.suzhoubank.com (8)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层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 :郭 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35316 公司网 址:www.cfzq.com (9)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79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 :安 岩岩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公司网 址:www.nesc.cn (10)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国海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电话:0755 -83709350 传真:0755 -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11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 朱 雅崴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 95521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12)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80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3)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357 联系人 :吴 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 www.zts.com.cn


(14)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郭 熠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15)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81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黄 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16)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05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152 联系人 : 李 景平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 址: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站 :www.jjm.com.cn (17)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 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162212 联系人 :黄 英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2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18)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82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邓 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9)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20)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21)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83 法 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电话:025-52310550 传真: 025-52310586 联系人 :陈 秀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公司网 址:www.njzq.com.cn (22)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 :www.essence.com.cn (23)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联系人 :徐 曼华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全国 )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24)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84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46273 传真:0551-62272108 联系人 :陈 琳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77 或 95578 、安 徽省 内客 服电话 :9688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25)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26)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2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中信 证券大 厦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85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28)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刘 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29)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5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8113


联系人 :刘 闻川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30)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86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奚 博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客户服 务网 站:www.95579.com (31)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 海平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8777877 公司网 址:www.shhxzq.com (32)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 孙 秋月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33)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87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 洪诚 公司网 站:www.citicsf.com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34) 上海 天 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35)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 韩 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36)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88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 王 诗屿 电话:021-20613643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37)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C 栋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 徐诚 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38)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9)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89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路 邮电 新闻 大 厦 15-1 号2 楼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张云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公司网 址:www.myfund.com (40)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和讯理 财客 网址 :licaike.hexun.com (41) 众升 财富(北京)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59-8888 公司网 址:www.zscffund.com (42)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90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黄辉 电话:021-2069186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址:www.erichfund.com


(43)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6 楼法 定 代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毛 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1016 公司网 址:www.fundhaiyin.com (44)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鲍 东华 联系人 :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507835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45) 深圳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楼10 层100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7 层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91 法定代 表人 :张 彦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 话: 4001661188 公司网 址: www.jrj.com.cn (46)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孙 先帅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 址: www.taichengcaifu.com (47)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1116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6500 、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48)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92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电话: 021-20324159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 :朱 真卿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公司网 址:www.dtfunds.com (49)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 姜世 斌 电话:010-58170708 传真:010-5817 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18 8866 公司网 址:fund.shengshiview.com (50) 上海 景谷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泥城 镇新城 路 2 号 24 幢 N3809 室 法定代 表人 :苏 凯 联系人 :沙 海靖 电话:021-61621602 传真:021-61621602-819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1621602 公司网 址:www.g-fund.com.cn (51)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93 联系人 :俞 申莉 电话:021-65370077-209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5370077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3) 其他 销售 机构 详见 发 售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二) 登记 机构 国海富 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西南 宁市 西乡 塘区总 部 路 1 号 中国 —东 盟科技 企业 孵化 基地 一 期 C-6 栋二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世纪 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显玲 电话:021-3855 5511 传真:021-6888 0120 联系人 :胡 昕彦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联系人 :孙 睿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机构名 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94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 峰、 傅琛慧 联系人 :傅 琛慧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95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 资 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 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 基金登 记机 构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下 , 决定 和调 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托管 费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 结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4)在 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


15)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6)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96 17)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 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97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 款利 息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2 )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选 择、 更换 或撤 销境 外 托 管人 ; 5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98 6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7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8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权 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99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面 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按照 规定 对基 金日 常投资 行为 和资 金汇 出入 情况实 施监 督,如 发现 投资 指令 或资 金汇出 入违 法、 违规 ,应 当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外 管局报 告; 23 ) 安全 保护 基金财 产 , 准时将 公司 行为 信息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确保基 金及 时收取 所有 应得收 入; 24 )每 月结 束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报 告基 金管 理人 境外 投资情 况 , 并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25 ) 办 理基 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基 金的 有关 结汇 、 售 汇、 收 汇、 付汇 和人 民币 资金结 算业 务; 26 )保 存基 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基 金的 资金 汇出 、汇 入、兑 换、 收汇 、付 汇、 资金往 来 、 委托及 成交 记录 等相 关资 料,其 保存 的时 间应 当不 少于 20 年; 27)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 和外 管局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 或 转让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00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 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 了解自身 风险 承受能 力, 自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 议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日常 机构 。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01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外 ;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 围或策略 (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另有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本 基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 回费率 , 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前提 下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化 ; 6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 调 整基 金份额 类别 , 或调整 基金 销售币 种 ; 7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02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未设立日 常机 构的, 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 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由 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配 合 。 (4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未设立 日常 机构 的 ,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03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和监 管机 关 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 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 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 若到会 者在权 益登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含 三 分之 一 )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04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小 于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 。 若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人 代 表 出 具书 面 意 见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少 于 本 基金 在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 下,经 会议 通知载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也可 以 采用网 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 或者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 会 议并表 决。 (4)在 会议召 开方式 上, 本基金亦 可采 用其他 非现 场方式或 者以 现场方 式与 非现场 方 式相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会议 程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 行。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05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 含 二分 之一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06 决。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07 9 、 本 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并提 前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1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2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6 次,每份 基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 的 3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2)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3)基 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 份额 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4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5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08 15 个 工作 日。 6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若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的, 当 投资者 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有权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 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基 金的证 券交易 或结 算而产生 的费 用及在 境外 市场的交 易、 清算、 登记 等 各项 费 用(out-of-pocket fees) ;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基金 进行 外汇 兑换 交 易的相 关费 用 ; (9) 与基 金缴 纳税 收有 关 的手续 费、 汇款 费、 顾问 费等; (10) 基金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应 当缴 纳的 , 购 买或 处置证 券有 关的 任何 税收 、 征费 、 关 税、印 花税 、交 易及 其他 税收及 预扣 提税 ; (11 )因 更换 境外 托管 人 而进行 的资 产转 移所 产生 的费用 ; (12)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09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含 基金 托管人 委托 的境 外托 管人 的相应 服务 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7%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27%÷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支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除管理 费 、 托 管费之 外的 基金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 金 额列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费 用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项 调整 不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予以 披露 。 5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 规 和 境外市 场的 规 定执 行。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1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积极 进行 资产 配置和 组合 管理 , 投资 于大 中华地 区证 券市 场和 海外 证券市 场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10 发行的 大中 华企 业, 以力 争获取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值 。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下列 金融 产品或 工具 : 银 行存 款、 可转让 存单 、 银 行承 兑汇 票、 银 行票 据、 商 业票据 、 回购 协议 、 短期 政府债 券等 货币 市 场工具; 政府 债券、 公司 债券、 可 转换 债 券、住 房按 揭支 持证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及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国 际金 融组 织发行 的证 券 ; 已与中 国证 监会 签署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 的国 家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普 通股 、 优 先股 、 全 球存 托凭证 和美 国存托 凭证 、 房地产 信托 凭证 ; 在 已与 中国证 监会 签署双 边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的 国 家 或 地区 证 券 监 管 机构 登 记 注 册的 公 募 基 金 (含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基金 ETF ) ;与固定收益 、股权、信用 、商品指数、基 金等标的 物挂钩的结构性 投资产品 ;远期 合约、 互换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可的 境外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权 证、 期权、 期货 等金 融衍生 产品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要 求)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大 中华 地区证 券市 场和 在其 他证 券市场 发行 的“ 大中 华企 业”股 票 、 存托凭 证、债 券和衍 生品 等。 “大 中华地 区证 券市场 ”为中 国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香港 、台湾 和中国 内地 证券 市场 等。 “ 大中华 企业 ” 是 指满 足以 下三个 条件 之一 的上 市公 司:1) 上市 公 司注册 在大 中华 地区 ( 中 国内地 、 香港 、 台湾 、 澳 门) ;2) 上市 公司中 最少 百分之 五十 之营 业额、 盈利、 资产、 或制 造活动 来自大 中华地 区;3 )控股 公司, 其子公 司的 注册办 公室在 大中华 地区 ,且 主要 业务 活动亦 在大 中华 地区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股票等权 益类资 产投 资比 例为基金 资产 的 40%-95%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 现 金以 及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投资 比例为 基金 资 产的 5%-60% , 其中,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基金投资于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和在其他证券市场发行的“大中华企业”的 资 产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此外,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如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 比例 限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依 据相 关规 定履 行适 当程序 后相 应调 整本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上限 规定 。 3 、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的 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 的 20% 。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存款可 以 不受上 述限 制;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11 2 )基金 持有同 一机构 (政 府、国际 金融 组织除 外) 发行的证 券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净 值 的 10% ; 3 )基金 持有与 中国证 监会 签署双边 监管 合作谅 解备 忘录国家 或地 区以外 的其 他国家 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4 )基金 不得购 买证券 用于 控制或影 响发 行该证 券的 机构或其 管理 层。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不得 持有 同一 机构 10% 以 上具 有投 票权 的证券 发行 总量 。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5 )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 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资产 ; 6 ) 本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但 持有货 币市场 基 金不受 此限 制; 7 )同一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任何一 只境 外基金, 不得 超过该 境外 基金总 份 额的 20% ; 8 ) 为应 付赎 回 、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 借入 现金 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它 限制。 (2)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易 ,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 )本基 金投资 期货支 付的 初始保证 金、 投资期 权支 付或收取 的期 权费、 投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① 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当 具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 评级机 构评 级。 ② 交易 对手 方应 当至 少每 个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 并且基 金可 在任 何时 候以 公允价 值 终止交 易。 ③ 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12 4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包括衍 生 品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5 )本 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 实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3) 本基 金可 以参 与证 券 借贷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1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 机构评 级。 2 ) 应当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3 )借方 应当在 交易期 内及 时向本基 金支 付已借 出证 券产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① 现金 ; ② 存款 证明 ; ③ 商业 票据 ; ④ 政府 债券 ; ⑤ 中资 商业 银行 或由 不低 于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作 为 交易对 手方 或其 关联 方的 除外) 出具 的不 可撤 销信 用证。 5 )本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 终止证券 借贷 交易并 在正 常市场惯 例的 合理期 限内 要求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4)基 金可以 根据正 常市 场惯例参 与正 回购交 易、 逆回购交 易, 并且应 当遵 守下列 规 定: 1 )所有 参与正 回购交 易的 对手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 外)应当 具有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 )参与 正回购 交易, 应当 采取市值 计价 制度对 卖出 收益进行 调整 以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 售出证 券市 值 的 102% 。 一 旦买方 违约 , 本基 金根 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卖出 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 )买方 应当在 正回购 交易 期内及时 向本 基金支 付售 出证券产 生的 所有股 息、 利息和 分 红。 4 )参与 逆回购 交易, 应当 对购入证 券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 以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 本 基金 根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或 处置 已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13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基金 参与证券 正回 购交易 、逆 回购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 责任。 6 )基金 参与证 券借贷 交易 、正回购 交易 ,所有 已借 出而未归 还证 券总市 值或 所有已 售 出而未 回购 证券 总市 值均 不得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的 50% 。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 现 金不 得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5)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或变 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按变 更后的 规定 执行 。 (6)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3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7)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购 买不 动产 ; 5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7 )购 买实 物商 品; 8 )除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用 途以 外,借 入现 金。临时 用途 借入现 金的 比例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10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空 交易 ; 11 )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 或 影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12 )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的 衍生 品;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14 13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 14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15 )法 律 、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如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突 ,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 , 并履 行 信息披 露义 务。 (六)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资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并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程 序执行 。 2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 生 效, 并 自 决议生 效后 两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3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4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15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5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6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 行 公告 。 8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七)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 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16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个估 值日 后 2 个工 作日内 通 过 其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 2 个工 作日内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按照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17 二十 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管理 人 ) 名称: 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西南 宁市 西乡 塘区总 部 路 1 号 中国 —东 盟科技 企业 孵化 基地 一 期 C-6 栋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显玲 成立时 间:2004 年 1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14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2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50 年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托管 人 )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农 业银行 ”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3 号 联系人 :李 芳菲 联系电 话:010-68121510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长期 贷款;办 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18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汇 兑业 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借 款;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自营 、 代 客外 汇 买卖; 外币 兑换 ; 外 汇担 保 ;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务 ;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证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务 ;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业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境 内 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 理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电话 银行 、 手机 银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金 融衍 生产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中实际可 以监 控事项 的约 定,建 立 相关的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 督。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下列 金融 产品或 工具 : 银 行存 款、 可转让 存单 、 银 行承 兑汇 票、 银 行票 据、 商 业票据 、 回购 协议 、 短期 政府债 券等 货币 市 场工具; 政府 债券、 公司 债券、 可 转换 债 券、住 房按 揭支 持证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及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国 际金 融组 织发行 的证 券 ; 已与中 国证 监会 签署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 的国 家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普 通股 、 优 先股 、 全 球存 托凭证 和美 国存托 凭证 、 房地产 信托 凭证 ; 在 已与 中国证 监会 签署双 边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的 国 家 或 地区 证 券 监 管 机构 登 记 注 册的 公 募 基 金 (含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基金 ETF ) ;与固定收益 、股权、信用 、商品指数、基 金等标的 物挂钩的结构性 投资产品 ;远期 合约、 互换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可的 境外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权 证、 期权、 期货 等金 融衍生 产品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要 求)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大 中华 地区证 券市 场和 在其 他证 券市场 发行 的“ 大中 华企 业”股 票 、 存托凭 证、 债券 和 衍 生品 等。 “ 大中 华地区 证券 市场 ” 为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香港 、 台 湾 和中国 内地 证券 市场 等。 “ 大中华 企业 ” 是 指满 足以 下三个 条件 之一 的上 市公 司:1) 上市 公 司注册 在大 中华 地区 ( 中 国内地 、 香港 、 台湾 、 澳 门) ;2) 上市 公司中 最少 百分之 五十 之营 业额、 盈利、 资产、 或制 造活动 来自大 中华地 区;3 )控股 公司, 其子公 司的 注册办 公室在 大中华 地区 ,且 主要 业务 活动亦 在大 中华 地区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股票等权 益类资 产投 资比 例为基金 资产 的 40%-95%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 现 金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投资 比例为 基金 资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19 产的 5%-60% , 其中,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基金投资于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和在其他证券市场发行的“大中华企业”的 资 产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此外,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 围;如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变 更投资品种的 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 人可依 据相 关规 定履 行适 当程序 后相 应调 整本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上限 规定 。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1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①基金持有同一家 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净值的 20% 。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 以 不受上 述限 制; ②基金 持有 同一 机构 (政 府、 国际 金融 组织除 外 ) 发行的 证券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值的 10% ; ③基金持有与中国证 监会 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 解备 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 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④基金 不得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 制或 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或 其管 理层 。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基 金不 得持 有同 一机 构 10% 以上 具有 投票 权的 证券发 行总 量。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⑤基金持有非流动 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 律 或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 通受 限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资 产; ⑥本基金持有境外 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但持有货币市场 基 金不受 此限 制; ⑦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任 何一 只境 外基金 , 不得 超过 该境 外基 金总份 额 的 20% ; ⑧为应 付赎 回 、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 借入 现金 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限制。 2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20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易 ,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①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②本基 金投 资期 货支 付的 初始保 证金 、 投 资期 权支 付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投资 柜台交 易衍 生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 额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③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a. 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 中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 应 当 具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 评级机 构评 级; b. 交易 对手 方应 当至 少每 个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 并 且基 金可 在任 何时 候 以公允 价值 终止交 易; c. 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 价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④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 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 作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交 包 括 衍 生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⑤本基 金不 得直 接投 资与 实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3 )证 券借 贷交 易 本基金 可以 参 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①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当 具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 构评级 。 ②应当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③借方 应当 在交 易期 内及 时向本 基金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 旦借方 违约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和处置 担保 物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④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a. 现金 ; b. 存款 证明 ; c. 商业 票据 ; d. 政府 债券 ; e. 中资 商业 银行 或由 不低 于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 级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 作为 交易对 手方 或其 关联 方的 除外) 出具 的不 可撤 销信 用证。 ⑤本基金有权在任何 时候 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 在正 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 要求归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21 ⑥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基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4 )证 券回 购交 易 基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惯 例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 购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①所有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的 对手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 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②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 应 当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 对卖 出收 益进行 调整 以确 保现 金不 低于已 售 出证券 市值 的 102 %。 一旦 买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 议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 处置卖 出收 益 以满足 索赔 需要 。 ③买方应当在正回购 交易 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 付售 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 利息和分 红。 ④参与 逆回 购交 易 , 应 当对 购入证 券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进行 调整 以确 保已 购入 证券市 值 不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 一旦卖 方违 约 , 本 基金 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处 置已 购 入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⑤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基金 参与证 券正 回购 交易 、 逆回 购交易 中发 生的 任何 损失 负相应 责 任。 ⑥基金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回 购交 易, 所 有已 借出 而未归 还证 券总 市值 或所 有已售 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 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 券 借贷交 易 、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的 担保 物 、 现金 不得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基 金如 参与证 券借 贷 交 易、 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购 交易,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规定 建立 适当 的内 控制 度、 操 作程 序和 进行档 案管 理。 5 )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3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3)根 据基金 合同及 本协 议对投资 禁止 行为的 约定 对基金投 资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控股 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或 者与 其有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 遵循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 则 , 防范 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22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 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4)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其回 购交易 及监 督所需的 其他 投资品 种的 交易对 手 库, 交 易对 手库 由信 用等 级符合 《通 知》 要求 的交 易对手 组成 。 基 金托 管人 只对进 行金 融衍 生品、 证券 借贷 、回 购交 易之交 易对 手作 出监 督。 监督范 围并 不包 括一 般证 券买卖 之券 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 交易 对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金融 衍生品 、 证 券借 贷、 回购 交易时 , 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对 手库 的范 围。基 金托 管人 对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进 行监督 。 (5)基 金如投 资银 行 存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选 择 存款银 行。 (6)对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中 实际 可以监 控事 项约定的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方面进 行 监督。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业 务复 核。 3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人 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进 行核 对确 认并回 函 ; 在 限期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如基 金管理 人未 予纠 正,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4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违规 或违 约行 为,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5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 财产 的投资 运作 于估值日 结束 且相关 数据 齐备后 , 进行交 易后 的投 资监 控和 报告。 6 、基金 托管人 的投资 监督 报告的准 确性 和完整 性受 限于基金 管理 人及其 他 中 介机构 提 供的数 据和 信息 , 基 金托 管人对 这些 机构 的信 息的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不作 任何 担保、 暗示 或表 示,并 对这 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所 引起 的损失 不负 任何 责任 。 7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其投 资策 略及决 定) 及其投 资 回报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23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 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境外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并 确保 境外托管 人应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合法 合 规指令 或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所有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4)基 金托管 人应并 确保 境外托管 人应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 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基 金托管 人可将 基金 财产安全 保管 和办理 与基 金财产过 户有 关的手 续等 职责委 托 给第三 方机 构履 行。 (6) 现金 账户 中的 现金 由 基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以银 行身 份持 有。 (7)托 管人或 其境外 托管 人按照有 关市 场的适 用法 律、法规 和市 场惯例 ,支 付现金 、 办理证 券登 记等 托管 业务 。 (8)除 非根据 基金管 理人 书面同意 ,基 金托管 人自 身,并应 确保 境外托 管人 不得在 任 何基金 财 产 上设 立任 何担 保权利 , 包括 但不限 于抵 押、 质押 等, 但根 据有 关 适用法 律的 规定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24 因基金 投资 而产 生的 担保 权利除 外。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的 “基 金募 集专 户” 。 该账 户 由基金 管 理人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开立并 管理 。 (2)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验 资完成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基 金开 立并 指定 的基 金托管 银行 账户 中 ,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 验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 (3)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的 生效条 件, 由基金 管 理人按 规定 办理 退款 等事 宜,基 金托 管人 应提 供充 分协助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 基金的 托管 账户。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托管 账户进 行。 (3)本 基金托 管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资金 结算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或 地区 监管 理机 构的 有关规 定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基 金所 投资市场 的交 易所或 登记 结算机构 或境 外托管 人处 ,按照 该 交易所 或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业务规 则开 立证 券账 户 。 由 基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人 负 责办 理与 开 立证券 账户 有关 的手 续。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以及 各自 委托 代理人 均不 得出 借擅 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账 户相 关证明 文件 的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 产的管 理和 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25 (4)除 非基金 托管人 及其 境外托管 人存 在过失 、疏 忽、欺诈 或故 意不当 行为 ,基金 托 管人将 不保 证其 或其 境外 托管人 所接 收基 金财 产中 的证券 的所 有权 、 合 法性 或真实 性 ( 包括 是否以 良好 形式 转让)。 (5)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或地区 有关 法律 的规 定。 5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投资市场 所在 国家或 地区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基 金托管 人或 境外 托管 人负 责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 管 理 。 (2)投 资市场 所在国 家或 地区法律 法规 等有关 规定 对相关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办 理。 6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价 凭证 等的保 管按 照实 物证 券相 关规定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境 外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 应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但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7 、证 券登 记 (1) 境外 证券 的注 册登 记 方式应 符合 投资 当地 市场 的有关 法律 、法 规或 市场 惯例。 (2) 基金 托管 人应 该: 1 )在 其账 目和 记录 中单 独 列记属 于基 金的 证券 ; 2 )要求 和确保 其境外 托管 人在其各 自账 目和记 录中 单独清楚 列记 这些证 券不 属于境 外 托管人 资产 , 不 论证 券以 何人的 名义 登记 。 而 且, 如果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托 管人 以无 记名方 式实 际持 有 , 其 自身 应当并 应当 要求 和确 保境 外托管 人将 这些 证券 和基 金托管 人及其 境外托 管人 自有 的资 产、 任何其 他人 的资 产分 别独 立存放 ; 3 )由基 金托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人为 基金 的利益 而持 有的证券 (无 记名证 券和 在证券 系 统持有 的证 券除 外) 应当 按照本 协议 约定 登记 ; 4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应就 其为 基金的 利益 而持有证 券的 市场有 关证 券登记 方 式的重 大变 化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应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将这些 市场 发生 的事 件或 管理变 化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若 基金 管理 人要求 改变 协议 约定 的证 券登记 方式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委 托之 境外 托管人 应就 此予 以充 分配 合。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 理 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26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或 其委 托的 第三 方机 构在代 表基 金 签署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时一 般应 保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有 一 份 正 本原 件 。 重 大 合同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按 规 定各 自 保 管 至少 20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基金财 产的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按照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进行 。 1 、基 金财 产定 价 基金托 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负 责按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约 定的 定价 原则 对基 金财产 进 行定价 。 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定价时 ,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管 人有 权本 着诚 意原 则, 依 赖本 协议 所约定 的经 纪人 、 定 价服 务机构 或其 他机 构的 定价 信息 , 但 在不 存在过 错的 前提下 , 基金 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对 上述 机构提 供的 信息 的准 确性 和完整 性不 作任 何担 保, 并对这 些机 构的 信息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所 引起的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财产损 失不 负任 何责 任。 2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 以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基金申 购 、 赎 回开 放日 (T 日 )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T+1 日内计 算 , 并 在 T+2 日 内公告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 复核 程序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 净值的非 开放日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合 同、 《证 券投 资基金 会计核 算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每个 估值 日在 约定 时间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将 前一日 的基 金估 值结 果以 双方确 认的 形式 报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上 述估 值结 果后进 行复 核, 并在 当日 约定时 间之 前以 双方确 认的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外 公布 。 基 金月 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当 相关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 估值方 法不 能客观反 映基 金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以 及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27 相 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或 者未 能 充 分 维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时 ,双 方 应 及 时进 行 协 商 和纠 正。 (5)当 基金财 产的估 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 值小数 点后 三位内( 含三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计价 错误 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 容另 有规定 的 , 按 其 规定处 理。 (6)如 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存 在偏 差并且 偏差 在合理 的 范围内 , 基 金份 额净 值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为 准,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也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净 值计 算 结 果计 提。若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财 产或者 投资 者损 失, 由管 理人承 担 责 任 。 (7)由 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的任 何基 金净值 数据 错误,导 致该 基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基金 管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正 确 , 则 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的 责任 。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不 当得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承 担的 赔 偿金额 ,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行 分配 。 (8)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登 记结 算机构 、各 家数据服 务机 构提供 的数 据错误 , 或数据 来源 受到 限制 、 证 券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 算公 司及其 他中 介机 构发 送的 数据错 误等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财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9)如 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 算结果存 在差 异,且 双方 经协商 未 能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0 ) 对 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 或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 实际 交纳税 金与 基金 按照 权责 发生制 进 行估值 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 相关 估值 调整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但是 , 对 于其 中 因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境 外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税 务顾问 (称 为“责 任人” ) 业务操 作不 当 、 疏忽 或者 故意违 约等 行为 导致 基金 实际税 收负 担 (含罚 金等 ) 与 估值 有所 差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28 异的, 该等 差异 应由 责任 人负责 赔偿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代表 基金 利益进 行 追 偿 。 3 、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相监 督 , 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 处 理方法 为准 。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 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 应 于 每月终 了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 募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更新 并公 告一 次, 于该等 期间 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 由 基金 管理人 将编 制 完毕的 报告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并 于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告 ;半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40 日内 ,由 基金 管理 人将编 制完 毕的 报告 送交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 并于 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60 日 内, 基金 管理人 将编 制完 毕的 报告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并 于会计 年度 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公 告。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 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立 即进 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机 构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15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 在 收到后 25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月度 报告上 加盖 业务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29 章, 在 季报、 半年 报和 年报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章 的复 核 意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但不限 于以 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 管理人 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 能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有 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 得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负有 保密 义务 。 除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及 其中 的任 何信息 以任 何方 式向 任何 第三方 披露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及 其中 的 信 息 限制 在 为 履 行 基金 合 同 和 本协 议 之 目 的而 需要了 解该 等信 息的 人员 范围之 内。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解决 , 但 争议 未能 以协商 方式 解决的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 据提 交仲 裁时该 会现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除非 仲 裁裁决 另有 规定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各 自继 续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 护基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30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程序 本协议 经双 方当 事人 协商 一致 , 可 以书 面形式 对协 议进行 修改 。 修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 试行 办法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 财产进行 清算。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31 二十 二、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改 这些服 务项 目。 主要 的服 务项目 如下 :


( 一)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同 时兼 任本 基金的 登记 机构 , 在公 司内 部设立 了专 门的 运营 部门 负责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注 册与 过户 登记业 务, 配备 先进 、 高 效的电 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 准确 、 及 时地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 汇总 和储 存并 管理基 金的 所有 认购 、 申购 和赎回 信息 , 确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注 册与过 户登 记工 作的 准确 和顺利 进行 。


( 二) 资料 寄送


1 、 每次 申购 交易结 束后 , 基金 投 资者 可在 T+3 个工 作日后 通过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查询 和 打印交 易确 认单; 2 、 每次 认购 交易 结束 后, 基金投 资者 可 在 T+3 个工 作日后 通过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查询 交 易情况 ,最 终确 认份 额以 基金成 立后 的确 认份 额为 准。 3 、本公 司默认 的对账 单方 式为月度 电子 邮件形 式对 账单,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也 可选择 月 度短信 对账 单 。 本公 司 将 在每期 结束 后 的 5 个工 作 日内向 基金 投资 者发 送基 金账户 对账 单。 本公司 提示 , 凡 无法 接收 电子邮 件对 账单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须在 开户 成功 后与本 公司 客户 服务中 心联 系(4007004518 (免 长途 费) 、95105680 (免长 途费 ) 和 021-3878 9555) ,我 们 在核对 投资 者联 系方 式完 整无误 后, 可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上述 对账 单服 务 。


( 三)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登记机 构将 其所获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 利 再投 资免 收申 购费用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随 时选 择更 改基金 分红 方式 。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将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定期 定额投 资的 服务 , 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32 可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采用 定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定期 定额 投资 不受 最低申 购金 额限 制,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 规则详 见相 关公 告。


( 五) 资讯 服务


1 、手 机短 信提 醒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开 立本公 司基 金账 户时 可预 留手机 号码 , 由此 可获 得本 公司手 机 短信提 醒服 务。 内容 包括 基金新 产品 、基 金新 服务 、基金 资讯 信息 及交 易确 认情况 等 。


2 、电 子邮 件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本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注册 , 登 录定制 所需 要的 各类 公开 信息。 如果 留下个 人邮 箱, 将会 收到 定制的 信息 。 ( 六) 客户 服务 中心


1 、客 户服 务电 话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每周 7 天 、每 天 24 小时 的自助 语音 服务 和查 询服 务,客 户 可通过 电话 收听 最新 公告 信息 、 基 金份 额净值 、 自 助查询 基金 账户 余额 信息 、 交 易确 认情 况 等。同 时, 呼叫 中心 在工 作时间 提供 人工 应答 服务 。 2 、网 上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上客 户服 务中 心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查询 服务 、 资讯 服务 以及 相互 交流 的平台 。 注 册登录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查询 个人 账户 资料 , 包括 基金 持有 情况 、 基 金交易 明细 、 基 金分红 实施 情况 等; 此外 , 还可 以修 改个 人账 户资 料, 查 询热 点问 题及 其解 答, 查 阅投 资刊 物,或 提交 投诉 和建 议等 。 公司网 址:WWW.FTS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FTSFUND.COM


( 七) 客户 投诉 处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网 上投 诉栏目 、 呼 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留言 、 呼 叫中心 人工 坐席 、 书 信 、 电子邮 件 、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还可 以通过 其他 销售 机构 的服 务电话 对该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 诉 。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33 ( 八) 服务 渠道


1 、咨 询电 话:4007004518 (免长 途费 ) 、95105680 ( 免长途 费) 和 021-3878 9555


2 、网 站及 在线 客服 :WWW.FTSFUND.COM


3 、传 真:021-6887 0708


4 、电 邮:SERVICE@FTSFUND.COM 5 、其 他, 如邮 寄等 。 (九) 如本招募说明 书存在任何 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容 ,请联系本公 司客户服务 热 线。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34 二十 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1 、2016 年 8 月 12 日, 国 海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开 通旗 下 部 分基 金直销 柜 台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2 、2016 年 8 月 16 日, 国 海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调 整开 户证 件类 型的公 告 ; 3 、2016 年 8 月 26 日, 关 于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开通 国海 富兰 克林 基金旗 下 部分基 金转 换业 务、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4 、2016 年 8 月 26 日, 富 兰克林 国海 大中 华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 半年报 ; 5 、2016 年 9 月 14 日, 富 兰克林 国海 大中 华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及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 6 、2016 年 9 月 20 日, 国 海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交 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手机 银行 基金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7 、2016 年 10 月 24 日, 富兰克 林国 海大 中华 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 度报告 ; 8 、2016 年 11 月 11 日, 关 于增加 新兰 德为 国海 富兰 克林基 金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开 通 转换业 务、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及 相关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9 、2016 年 11 月 11 日, 国 海富兰 克林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和 讯信息 科 技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10 、2016 年 11 月 18 日, 国海富 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参加 新兰 德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11 、2016 年 11 月 29 日, 国海富 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交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手 机银 行基 金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手 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12 、2016 年 11 月 30 日, 国海富 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更新 银联 电子 支付支 持 的银行 卡目 录并 实施 申购 费率优 惠的 说明 公告 ; 13 、2016 年 12 月 9 日, 国海富 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公告 ; 14 、2016 年 12 月 22 日, 国海富 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交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手 机银 行基 金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手 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15 、2016 年 12 月 28 日, 国海富 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苏 州 银行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35 16 、2016 年 12 月 30 日, 国海富 兰克 林基 金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 农业 银行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申购 、定 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17 、2017 年 1 月 20 日, 富兰克 林国 海大 中华 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 度报告 。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36 二十 四、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在编 制完 成后 ,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理 人的 住所 、 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 有 关销 售 机构及 其网 点 , 供公 众查 阅。 投资 者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制 件 或复印 件。 投资 者也 可在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网 站上 进行查 阅。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保证 文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号) 137 二十 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获 得富 兰克林 国海 大中 华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准文 件 (二) 《富 兰克 林国 海大 中 华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三) 《富 兰克 林国 海大 中 华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富兰 克林国 海大 中华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