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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改革(001537)

中加改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加 改 革红 利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017 年第1 号) 
 
 
 
 
 
 
 
 






基 金管 理人: 中加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七年三月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九、基金的投资 ..................................................... 43 十、基金的财产 ..................................................... 5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十六、风险揭示 ..................................................... 75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9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0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24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25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 要提 示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6 月 17 日证监许 可[2015]1270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2015 年8 月13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投 资 人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 但 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由 于 发 行 人 自 身 特 点 , 存在 一 定 的 违 约 风 险 。 同 时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发 行 规 模 较 小 , 且 只 能 通 过 两 大 交 易 所特定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2 月 1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6 年12 月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以 及 《 中加改革 红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 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中加 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加改革红利 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中加改革红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并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 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 7 日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中 加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加 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托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导 致 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申 购日、扣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 包 括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中 央 结 算公 司” )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51 、指定 媒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2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事 件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 仁和镇顺泽大街65 号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南纬路35 号 成立时间:2013 年 3 月27 日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李佳 联系电话:400-00-95526 股权结构: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3】247 号文批 准, 由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加 拿 大 丰 业 银 行 、 北 京 有 色 金 属 研 究 总 院 共 同 发 起 设 立 , 注册资本为3 亿元人民币。 目前的股权比例为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62% 、 加拿 大丰业银行33%、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5%。 基 金 管 理 情 况 : 目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旗 下 管 理 十三 只 基 金 , 分 别 是 中 加 货 币 市场 基金(A/C ) 、 中 加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C ) 、 中 加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加 改 革 红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加 心 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加 心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加 丰 润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C ) 、 中 加 丰 尚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加 丰 泽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加 丰 盈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加 纯 债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C ) 、 中 加 丰 享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加 丰 裕 纯 债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闫 冰 竹 先 生 , 董 事 长 , 北 京 银 行 党 委 书 记 、 董 事 长 , 经 济 学 硕 士 , 管 理 学硕 士, 高级经济师, 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导师、 客座教授, 南京大学校级兼职教授, 北 京 银 行 博 士 后 科 研 工 作 站 指 导 教 师 , 享 受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中 共 第 十 七 次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 第 十 一 届 、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政 协 委 员 , 全 国 政 协 经 济 委 员 会 副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主 任 , 中 共 第 十 届 北 京 市 委 委 员 , 中 国 银 行 业 协 会 副 会 长 , 中 国 企 业 家 协 会 副 会 长 , 中 国 金 融 学 会 常 务 理 事 。 闫 冰 竹 先 生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北 京 分行分理处主任、营业部总经理、分行总稽核,1996 年参与组建北京银行并出任 首任行长,2002 年至今担任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先生先后荣获“全国五一劳 动 奖 章 ” 、 “ 中 华 十 大 经 济 英 才 ” 、 “ 影 响 百 姓 生 活 的 十 大 企 业 家 ” 、 “ 北 京 市 先 进 工 作 者 ” 、 “ 年 度 社 会 责 任 引 领 人 物 ” 、 “ 中 国 改 革 贡 献 人 物 ” 、 “ 中 国 企 业 最 具 创 新 力 十 大 领 军 人 物 ” 、 “ 中 国 十 大 金 融 人 物 ” 、 “ 中 国 十 佳 金 融 新 锐 人 物 ” 、 “ 中 国 银 行 业 年 度 人 物 ” 、 “ 百 强 企 业 领 袖 奖 ” 及 “ 中 国 经 济 建 设 特 殊 贡 献 人 物 ” 等 多 项 荣 誉 称 号, 为中国金融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闫冰竹先生还拥有丰硕的研究成果, 编著 《商业银行价值管理》 、 《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最佳实践导论》 , 主编 《转型时 期商业银行发 展理论与实践》 、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等书籍, 并在 《金 融时报》 、 《中国金融》等核心报刊杂志上发表专业论文 100 余篇。2013 年 3 月起 兼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冯丽华女士, 副董事长, 管理学硕士。 自 1985 年始, 冯女士历任工商银行东 城 支 行 计 划 科 副 科 长 、 北 京 市 计 委 财 政 金 融 处 正 科 级 调 研 员 、 北 京 银 行 资 金 计 划 部 、 公 司 金 融 部 、 个 人 银 行 部 、 财 富 管 理 部 等 部 门 总 经 理 。 现 任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副行长兼零售业务总监。 杨书剑先生, 董事, 经 济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2013 年3 月加入公司董事会。 杨先生现任职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14 年8 月起担任副行长,2007 年8 月至今担任董事会秘书, 2014 年7 月至今兼 任 石家庄分行行长。 2005 年3 月至2007 年 7 月担任北京银行董 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2004 年 2 月至 2005 年 2 月担任学院路支行行长,2002 年 5 月至 2004 年 1 月担任人事部副 总经理,2000 年 5 月至 2002 年 4 月 担任办公室副主任,1997 年 7 月至2000 年 4 月担任业务发 展部银行卡业务组组长。 杨先生于 1991 年获吉林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1994 年获 吉林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1997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周 美 思 女 士 , 董 事 , 毕 业 于 香 港 理 工 大 学 , 拥 有 加 拿 大 财 务 策 划 协 会 和 财务 策 划 师 标 准 理 事 会 颁 发 的 财 务 策 划 证 书 , 同 时 也 是 加 拿 大 银 行 家 协 会 院 士 。 周 女 士拥有 25 年金融市场 工作经验, 擅长于国际商务管理,合资经营,基金及经纪业 务 。 在 她 丰 富 的 职 业 生 涯 中 , 推 出 了 领 先 的 区 域 和 国 际 投 资 基 金 , 建 立 过 基 金 超 市 , 并 在 日 本 建 立 第 一 只 美 元 清 算 基 金 , 也 曾 在 香 港 , 新 加 坡 和 日 本 等 跨 国 金 融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机 构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目 前 , 周 女 士 任 职 加 拿 大 丰 业 银 行 亚 太 区 财 富 管 理业务副总 裁 , 负 责 亚 太 地 区 全 面 财 富 管 理 策 略 的 开 发 和 执 行 , 领 导 亚 洲 财 富 管 理 业 务 , 包 括理念构思与设计,市场评估, 产品开发管理以及财务,经营合规性 和 风 险 管 理 。 秦浩腾先生(Jordy Chilcott ) ,董事,注册财务规划师,丰业银行全球资产 管 理 零 售 业 务 兼 墨 西 哥 财 富 部 主 管 及 大 明 互 惠 基 金 公 司 总 裁 兼 首 席 执 行 官 。 他 负 责 丰 业 银 行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盈 利 增 长 和 发 展 , 包 括 监 督 多 个 分 布 在 加 拿 大 , 墨 西 哥和亚洲的资产管理公司。 秦浩腾先生自 1986 年起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行业, 他的 业务涉及咨询管理, 销售和基金研发等多个领域。 他于2006 年加入大 明互惠基金。 2010 年 大 明 互 惠 基 金 被 丰 业 银 行 收 购 之 后, 秦 浩 腾 先 生 开 始 负 责 加 拿 大 丰 业 银 行 的 国 内 基 金 和 国 际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 他 在 加 入 大 明 互 惠 基 金 之 前 , 曾 担 任 标 准 人 寿 基 金 的 高 级 副 总 裁 。 秦 浩 腾 先 生 积 极 参 与 许 多 行 业 组 织 , 包 括 加 拿 大 投 资 基 金 协 会(IFIC)董事会,以及加拿大丰业银行内部附属的众多指导委员会。 张少明先生, 董事, 工 学博士。 自 1984 年始, 张先生先后在北京有色金属研 究总院 (以下简称: 有研总院)208 室、 复合材料研究中心、 开发经营处、 投资 经 营部等部门担任副主任、常务副主任、处长、主任等职务,2001 年起担任有研 总 院副院长,2006 年起担任有研总院党委书记、 副院长,2009 年起任有研总院院长 至今。 杨运杰先生,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2013 年 3 月起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 自1986 年始, 杨先生先后在河北林学院、 中央财经大学担任经济学的教学 工 作 , 并 先 后 担 任 系 副 主 任 、 研 究 生 部 常 务 副 主 任 、 学 院 院 长 等 职 务 , 期 间 还 在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证 券 公 司 北 京 管 理 总 部 担 任 研 发 部 经 理 。 现 任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研 究 生 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吴小英女士, 独立董事, 研究生。 自 1985 年 起, 吴女士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 廊 坊 分 行 人 事 科 、 中 国 银 行 中 苑 宾 馆 、 中 国 民 族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工 作 , 并 先 后 担 任 副 科 长 、 人 事 主 管 、 商 贸 部 总 经 理 、 纪 委 副 书 记等职务。 杨戈先生,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自 1993 年始, 杨先生先后在中国航空 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担任分析员、在法国里昂证券亚洲有限公司担任经理、在 WI Harper Group ( 中 经 合 集 团 ) 担 任 经 理 、 在 中 华 创 业 网 担 任 总 经 理 、 在 鑫 苏 创业 投 资 公 司 担 任 合 伙 人 、 在 北 京 华 创 先 锋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总 经 理 并 在 美 国 纽 约 证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券交易所北京代表处担任首席代表等职务。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高红女士, 监事。 现任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管理部公司银行部总经理。 高女士自1994 年起, 先后担任湖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湖北三峡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恒 惠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黑 龙 江 佳 木 斯 证 券 公 司 总 经 理 、 北 京 证 券 有 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监、 西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合规部总经理等职务, 拥有丰富的金融行业工作和管理经验。2008 年加入北京银行,先后任职于总行公 司银行总部、北京管理部大企业客户二部及公司银行部。 希琳 (Shirley She ) 女 士, 监事, 厦门大学学士 加拿大达尔豪西大学 (Dalhousie University )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拥有CIM、CIPM 等专业资格证书, 并长期在国际 知 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从 事 投 资 工 作 , 在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及 产 品 研 发 方 面 具 有 丰 富 的 经 验。2000 年4 月至2013 年7 月历任加拿大丰业银行丰业证券高级投资顾问、 丰业 资产管理高级投资经理。2013 年 7 月至 2013 年 12 月任加拿大丰业 银行中国投资 产品总监。2013 年12 月至今任中加基金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边 宏 伟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士 、 美 国 约 翰 霍 普 金 斯 大 学 国际 金 融 学 硕 士 , 掌 握 扎 实 的 金 融 及 财 务 管 理 领 域 专 业 知 识 , 具 有 丰 富 的 经 济 金 融 及 跨境金融管理工作经验。 边宏伟先生自 1993 年至 1999 年任职于中国日报社, 1999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世 界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4 年至 2013 年于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任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2013 年 3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市场营销部总监。 王 雯 雯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银 行 , 从 事 风 险 管 理等 相关业务;2013 年5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察稽核 部总监助理 。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闫冰竹先生, 董事长, 管理学硕士。 自 1975 年起, 闫先生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北京分理处主任、营业部总经理、分行总稽核等职务,1996 年参与 组建北京银行并出任首任行长,2002 年至今担任北京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闫 先 生 为 中 共 第 十 七 次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 第 十 一 届 、 十 二 届 全 国 政 协 委 员 , 全 国 政 协 经 济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中 共 第 十 届 北 京 市 委 委 员 , 中 国 企 业 家 协 会 副 会 长 , 中 国 银 行 业 协 会 副 会 长 , 中 国 金 融 学 会 常 务 理 事 , 享 受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2013 年3 月起兼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夏英先生, 总经理, 英国伦敦大学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 于 1996 年加入 北 京 银 行 , 历 任 办 公 室 员 工 ,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航 天 支 行 行 长 , 阜 裕 管 辖 行 行 长 , 资 金 交 易 部 副 总 经 理 。 具 有 丰 富 的 金 融 业 工 作 经 验 。 现 任 中 加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总 经 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产品开发委员会主席。 魏忠先生(John Zhong Wei ) ,副总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金融风险 管理经理 (FRM) 、 加拿 大投资经理 (CIM) ; 曾 任职于富兰克林谭普顿投资公司 (多 伦 多 , 加 拿 大 ) , 大 明 基 金 (Dynamic Funds , 多 伦 多 , 加 拿 大 ) 及 丰 业 银 行 全 球 资产管理(多伦多,加拿大) ;自 2014 年 3 月 19 日正式担任公司 副总经理一职, 并主管风险管理业务。 刘 向 途 先 生 , 督 察 长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北 京 银 行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证 券 事 务组 负责人、投资者关系室经理,全程参与北京银行 IPO 及再融资,日 常主要从事北 京 银 行 证 券 事 务 、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 投 融 资 管 理 等 工 作 , 期 间 还 从 事 过 北 京 银 行 公司治理工作,熟悉资本市场、股权投资管理及公司治理等相关业务;2013 年 5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副总监。自 2016 年 5 月 17 日起, 担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 旭 先 生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就 职 于 东 软 集 团 、 隆 圣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3 月至2015 年3 月就职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任年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投资经理,2015 年 3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8 月13 日至今) 、 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 2 日 至今) 、中加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3 月23 日至今) 。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包 括 公 司 总 经 理 夏 英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魏 忠 先 生 , 公 司督 察长 刘向途先生, 市场营销部副总监希琳女士, 基金经理闫沛贤先生 、 张旭先生 、 杨 宇 俊 先 生 , 廉 晓 婵 女 士 , 专户投 资 经 理 赵 军 华 先 生 , 投 资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李 继 民 先生 ,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王雯雯女士 。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履 行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 的 行 为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 发生。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7)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 本基 金管 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 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 束员 工遵 守 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 露因职务 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息 、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者 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被代理人、 被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 公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不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 位 , 并 在 相 关 部 门 建 立 防 火 墙 ;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保持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分 别 履 行 风 险 管 理 和 合 规 监 察 职 责 , 并 协 助 和 配 合 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3) 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任何制度的建立都 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有效性原则: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是所有员工严格遵 守 的 行 动 指 南 。 执 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不 能 有 任 何 例 外 ,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超 越 制 度 或 违反规章的权力; (5) 及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 充分利 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 使内部控制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 (8)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9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 导 意 见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按 照 合 法 合 规 性 、 全 面 性 、 审 慎 性 、 适 时 性 原 则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公司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纲 要 和 总 揽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对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监察稽核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 资 料 档 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 情况处理 制度等。 (3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在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责 任 、 业 务 流 程 和 操 作 守 则 等 的 具 体 说 明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由 公 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公 司 建 立 独 立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董 事 会 层 面 设 立 督 察 长 , 管 理 层 设 立 独 立于 其 他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和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 通 过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和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两 个 层 面 构 建 独 立 、 完 整 、 相 互 制 约 、 关 注 成 本 效 益 的 内 部 监 督 体 系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及 其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和 反 馈 , 保 障 公 司 内 部 控 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 险 管 理 方 面 由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制 定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由 管 理层 的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负 责 实 施 , 由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专 职 落 实 和 监 督 , 公 司 各业务部门 制 定 审 慎 的 作 业 流 程 和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 全 面 把 握 风 险 点 , 将 风 险 管 理 责 任 落 实 到 人 , 实 现 对 风 险 的 日 常 管 理 和 过 程 中 管 理 , 防 范 、 化 解 和 控 制 公 司 所 面 临 的 、 潜 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监察稽核 制 度 在 督 察 长 的 领 导 下 严 格 实 施 , 由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协 助 和 配 合 督察 长 履 行 稽 核 监 察 职 能 。 通过对公司 日 常 业 务 的 各 个 方 面 和 各 个 环 节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进 行 评 估 , 监 督 公 司 及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规 定 、 公 司 对 外 承 诺 性 文 件 和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情 况 , 识 别 、 防 范 和 及 时 杜 绝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各 种 违 规 风 险 , 提 出 并 完 善 公 司 各 项 合 规 性 制 度 , 以 充 分 维 护 公 司 客 户 的 合 法 权 益 。 通 过 检 查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资 讯 管 制 、 投 资 决 策 与 执 行 、 基 金 营 销 、 公 司 财 务 与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会 计 、 信 息 披 露 、 行 政 管 理 、 电 脑 系 统 等 公 司 所 有 部 门 和 工 作 环 节 , 对 公 司 自 身 经 营 、 资 产 管 理 和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等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监 督 、 评 价 、 报 告 和 建 议 , 从 而 保 护 公 司 客 户 和 公 司 股 东 的 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以 及 有 效 执 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董 事 会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本 公 司 特 别 声 明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并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的 变 化 和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 年4 月8 日, 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总 行 设 在 深 圳 。 自 成 立 以 来 , 招 商 银 行 先 后 进 行 了 三 次 增 资 扩 股 , 并于2002 年3 月成功地发行了15 亿A 股, 4 月9 日在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 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 年9 月又成功发行 了22 亿H 股, 9 月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3968),10 月5 日行 使 H 股超额配 售, 共发行了24.2 亿 H 股。 截至2016 年9 月30 日, 本集团总资产55,639.90 亿 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4.16%,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2.73%。 2002 年8 月, 招商银行 成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8 月, 经报中国证监 会同意 , 更 名 为 资 产 托 管 部 , 下 设 业 务 管 理 室 、 产 品 管 理 室 、 业 务 营 运 室 、 稽 核 监 察 室 、 基金外 包业务室 5 个职 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 中国人民银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获 得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格 , 成 为 国 内 第 一 家 获 得 该 项 业 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 资 质 最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受 托 投 资 管 理 托 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QFII ) 、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托 管 、 保 险 资 金 托 管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 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 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 您的 财 富 ” 为 历 史 使 命 , 不 断 创 新 托 管 系 统 、 服 务 和 产 品 : 在 业 内 率 先 推 出 “ 网 上 托 管银行系统” 、 托管业 务综合系统和 “6 心” 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 效 分 析 报 告 , 开 办 国 内 首 个 托 管 银 行 网 站 , 成 功 托 管 国 内 第 一 只 券 商 集 合 资 产 管 理计划、 第一只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实现货 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 基金、 第一只红利ETF 基金、 第一只 “1+N” 基金专 户理财、 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 第一单 TOT 保管, 实现从 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四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6 年招商银行加大高 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 截至 12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105 只, 新增首发 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 827.91 亿元。 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 托管 费收入、 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 实现托管费收入44.04 亿元, 同 比增长23.48% , 托管资产余额10.17 万亿元, 同比增长 42.1%。 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 方 托 管 人 , 成 功 签 约 “ 壹 基 金 ” 公 益 资 金 托 管 , 为 我 国 公 益 慈 善 资 金 监 管 、 信 息 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 融品牌「金象奖」“十大 公益项目” 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 《 财 资 》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奖 ” , 成 为 国 内 唯 一 获 奖 项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 托 管 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 长 。 英 国 东 伦 敦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吉 林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专 业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招 商 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兼 任 招 商 局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主 席 、 招 商 局 能 源 运 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中 国 国 际 海 运 集 装 箱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商 局 华 建 公 路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和 招 商 局 资 本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曾 任 中 国 远 洋 运 输 ( 集 团 ) 总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总 经 济 师 、 副 总 裁 , 招 商 局 集 团 有 限 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董事。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于 2003 年7 月至 2013 年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深圳市分行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 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本行, 历 任 杭 州 分 行 办 公 室 主 任 兼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杭 州 分 行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南 昌 支 行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起 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 然 女 士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 先 后 供 职 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黑 龙 江 省 分 行 , 华 商 银 行 , 中 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 托管工作。 2002 年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等 职 。 是 国 内 首 家 推 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 开发者之一, 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 业 经 验 。 在 托 管 产 品 创 新 、 服 务 流 程 优 化 、 市 场 营 销 及 客 户 关 系 管 理 等 领 域 具 有 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6 年12 月 31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256 只开放式基金 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10.17 万亿元人民币 。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 保 托 管 业 务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自 觉 形 成 守 法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理 念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决 策 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 保 托 管 业 务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确 保 内 控 机 制 、 体 制 的 不 断 改 进 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稽 核 监 察 室 在 总 经 理 室 直 接 领 导 下 , 独 立 于 部 门 内 其 他 业 务 室 和 托 管 分 部 、 分 行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 对 各 岗 位 、 各 业 务 室 、 各 分 部 、 各 项 业 务 中 的 风 险 控 制 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 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室和 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托管组织体系的构 成 、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都 要 以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为 出 发 点 , 应 当 体 现 “ 内 控 优先”的要求。 (3) 独立性原则。 各室 、 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 托 管 资 产 和 自 有 资 产 之 间 应 当 分 离 。 内 部 控 制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应 当 独 立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建 立 和 执 行 部 门 , 稽 核 监 察 室 应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负 责 对 部 门 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 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 并能随着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 时 进 行 修 订 和 完 善 。 内 部 控 制 应 随 着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 防火墙原则。 业 务营运、 稽核监察等相关室, 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 当 分 离 , 办 公 网 和 业 务 网 分 离 , 部 门 业 务 网 和 全 行 业 务 网 分 离 , 以 达 到 风 险 防 范 的目的。 (7) 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 上, 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 项和高风险领域 。 (8) 制衡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 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 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4、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的制度建设。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 《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管 理 办 法 》 、 《 招 商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 和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从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会 计 核 算 、 岗 位 管 理 、 档 案 管 理 、 保 密 管 理 和 信 息 管 理 等 方 面 , 保 证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科 学 化 、 制 度 化 、 规 范 化 运 作 。 为 保 障 托 管 资 产 安 全 和 托 管 业 务 正 常 运 作 , 切 实 维 护 托 管 业 务 各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避 免 托 管 业 务 危 机 事 件 发 生 或 确 保 危 机 事 件 发 生 后 能 够 及 时 、 准 确 、 有 效 地 处 理 , 招 商 银 行 还 制 定 了 《 招 商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危 机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办 法 》 , 并 建 立 了 灾 难 备 份 中 心 , 各 种 业 务 数 据 能 及 时 在 灾 难 备 份 中 心 进 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营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 资金清算与会计核 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 数据 执 行 异 地 同 步 灾 备 , 同 时 , 每 日 实 时 对 托 管 业 务 数 据 库 进 行 备 份 , 托 管 业 务 数 据 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 资 料 , 视 同 会 计 资 料 保 管 。 客 户 资 料 不 得 泄 露 , 有 关 人 员 如 需 调 用 , 须 经 总 经 理 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 责、 机房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 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 业务网和办公 网 、 与 全 行 业 务 网 双 分 离 制 度 , 与 外 部 业 务 机 构 实 行 防 火 墙 保 护 等 , 保 证 信 息 技 术系统的安全。 (6) 人力资源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 训 、 激 励 机 制 、 加 强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及 建 立 人 才 梯 级 队 伍 及 人 才 储 备 机 制 , 有 效 的 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 理 办 法 》 等 有 关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上 述 事 项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上 述 监 督 内 容 的 约 定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整 改 ,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 规 允 许 的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改 正 , 如 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南纬路35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 仁和镇顺泽大街65 号317 室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83197627 联系人:王悦 公司网站:www.bobbn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7)中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about/index.jsp (8)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95551 或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楼 办公地址: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站:http://www.gtja.com (1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3)深圳众禄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或www.jjmmw.com (14)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服电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6)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或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7)上海好买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8)中信建投期货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 12 层 办公地址: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法定代表人:王兵 客户服务电话:023-63600049 或400-8877-780 网站:http://www.cfc108.com (19)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6-028-666 网址:http://www.cdrcb.com/ (20)广州农商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客户服务电话:95313 网址:http://www.grcbank.com. (2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http://www.htsec.com/htsec.html (2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1301 室-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1301 室-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23)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 法定代表人:张欢行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24)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2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s://www.noah-fund.com/ (26)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陆金所资管网站:https://www.lufunds.com (2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money.jrj.com.cn/?tgqdcode=W734CVZS (28)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8 号楼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0)申万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1)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黄坎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32)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信 342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3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宁大道 1 号易购楼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34)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35)北京肯瑞特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 11 街 18 号京东集 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36)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3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http://www.chtfund.com (37)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2 号楼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网址:www.zhixin-inv.com (38)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陆家嘴金融区福山路 33 号建工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3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A1002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0)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4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42)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网址:www.zzwealth.com (43)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南纬路35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66226080 联系人:李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2 座办公楼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8 层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法定代表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砾 电话:010-85087929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管祎铭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270 号文注册募集 ,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起 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5 年 8 月 7 日, 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 经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额 为227,458,889.63 元人民币; 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 计 56,141.92 元人民币 。上述资金已于 2015 年 8 月 11 日全额划入 本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590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计算, 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227,515,031.55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投 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已 获 书 面 确 认 , 基 金 合 同 自 该 日 期 正 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销 售 机 构 可 以根 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时,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款 项 。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 赎 回 款 项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出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 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否 则 , 由 此 产 生 的 投 资 人 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根 据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对 上 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 申购费), 每次定期定额 最低申 购金额 为100.00 元。 各 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申请 最低份数为10.00 份, 若某投资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有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0 份,则该 次赎回时必须 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 规定 申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用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转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人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 ≤M<200 万 1.0% 200 万 ≤M<500 万 0.6%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如下: 份额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日 1.5%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1 年 0.50%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注: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 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1 年为365 天,2 年为730 天,依此类推)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30 日且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 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金 额 ,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金 额 扣 除 赎 回 费 用 的 金 额 , 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3、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 (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数=49,261.08/1.1280=43,671.17 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可得到43,671.17 份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相应的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50,0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 7 个月时决定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2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50,000.00 ×1.2500=62,500.00 元 赎回费用=62,500.00 ×0.50%=312.50 元 净赎回金额=62,500.00-312.50=62,187.5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持有 7 个月的 50,0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2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62,187.50 元。 5、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 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 投 资 人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 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金 额 , 每 期 申 购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 运用 “价值+主题” 的 投资方法, 发现并精选能够分享 中 国 改 革 红 利 的 上 市 公 司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在 充 分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实 现 基 金 净 值 的稳定增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是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短 期 融 资券 、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债券、 债 券 回 购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 于2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于改革红利相关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采 用 积 极 灵 活 的 投 资 策 略 , 通 过 前 瞻 性 地 判 断 不 同 金 融 资 产 的 相 对收 益 , 完 成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 在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的 基 础 上 , 精 选 个 股 , 完 成 股 票 组 合 的 构建, 并通过运用久期策略、 期限结构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完成债券组合的构建。 在严格的风险控制基础上,力争实现长期稳健的绝对收益。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以 及 资 本 市 场 资 金 环 境 、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的 分 析 , 预 测 宏 观 经 济 的 发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展 趋 势 , 并 据 此 评 价 未 来 一 段 时 间 股 票 、 债 券 市 场 相 对 收 益 率 , 主 动 调 整 股 票 、 债 券 类 资 产 在 给 定 时 间 区 间 内 的 动 态 配 置 , 以 使 基 金 在 保 持 总 体 风 险 水 平 相 对 稳 定的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 运用 “价值+主题” 的 投资方法, 发现并精选能够分享 中 国 改 革 红 利 的 上 市 公 司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选 择 估 值 合 理 、 具 有 较 高 安 全 边 际 和 盈 利确定性的股票。 (1)定量分析 1)估值水平合理 本基金将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 采用包括市盈率法、 市净率法、 市销 率、 PEG、 EV/EBITDA 等方法, 对公司股票价值进行评估, 分析该公司的股价是否处于合理的 估值区间,以规避股票价值被过分高估所隐含的投资风险。 2)盈利具有确定性 本基金利用总资产报酬率、 净资产收益率、 盈利现金比率 (经营现金净流量/ 净 利 润 ) 指 标 来 考 量 公 司 的 盈 利 能 力 和 质 量 。 此 外 , 本 基 金 还 将 关 注 公 司 盈 利 的 构成、盈利的主要来源等,全面分析其盈利能力和质量。 3)未来增长潜力强 公 司 未 来 盈 利 增 长 的 预 期 决 定 股 票 价 格 的 变 化 。 因 此 , 在 关 注 公 司 历 史 成长 性的同时, 本 基 金 尤 其 关 注 其 未 来 盈 利 的 增 长 潜 力 。 本 基 金 将 对 公 司 未 来 一 至 三 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进行预测,并对其可能性进行判断。 (2)定性分析 在 定 量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结 合 定 性 分 析 筛 选 优 质 股 票 , 定 性 分 析 主 要判 断 公 司 的 业 务 是 否 符 合 经 济 发 展 规 律 、 产 业 政 策 方 向 , 是 否 具 有 较 强 的 竞 争 力 和 良好的治理结构。 根据定性分析结果,选择具有以下特征的公司股票重点投资: 1)符合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发展方向; 2)具备一定竞争壁垒的核心竞争力; 3)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内部管理; 4)具有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3、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采 用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主 要 投 资 策 略 包 括 : 久 期 策 略 、 期 限 结 构 策 略和 个券选择策略等。 (1)久期策略 根 据 国 内 外 的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经 济 周 期 、 国 家 的 货 币 政 策 、 汇 率 政 策 等 经济 因素,对未来利率走势做出准确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考 虑 到 收 益 率 变 动 对 久 期 的 影 响 , 若 预 期 利 率 将 持 续 下 行 , 则 增 加 信 用 投资 组 合 的 久 期 ; 相 反 , 则 缩 短 信 用 投 资 组 合 的 久 期 。 组 合 久 期 选 定 之 后 , 要 根 据 各 相关经济因素的实时变化,及时调整组合久期。 考 虑 信 用 溢 价 对 久 期 的 影 响 , 若 经 济 下 行 , 预 期 利 率 将 持 续 下 行 的 同 时 ,长 久 期 产 品 比 短 久 期 产 品 将 面 临 更 多 的 信 用 风 险 , 信 用 溢 价 要 求 更 高 。 因 此 应 缩 短 久期,并尽量配置更多的信用级别较高的产品。 (2)期限结构策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 国家的货币政策、 汇率政策、 货币市场的供需关系、 投资人对未来利率的预期等因素, 对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做出预测,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动 趋 势 包 括 : 向 上 平 行 移 动 、 向 下 平 行 移 动 、 曲 线 趋 缓 转 折 、 曲 线 陡 峭 转 折 、 曲 线 正 蝶 式 移 动 、 曲 线 反 蝶 式 移 动 , 并 根 据 变 动 趋 势 及 变 动 幅 度 预 测 来 决 定 信 用 投 资 产 品 组 合 的 期 限 结 构 , 然 后 选 择 采 取 相 应 期 限 结 构 策 略 : 子 弹 策略、杠铃策略或梯式策略。 若 预 期 收 益 曲 线 平 行 移 动 , 且 幅 度 较 大 , 宜 采 用 杠 铃 策 略 ; 若 幅 度 较 小 ,宜 采 用 子 弹 策 略 , 具 体 的 幅 度 临 界 点 运 用 测 算 模 型 进 行 测 算 。 若 预 期 收 益 曲 线 做 趋 缓 转 折 , 宜 采 用 杠 铃 策 略 。 若 预 期 收 益 曲 线 做 陡 峭 转 折 , 且 幅 度 较 大 , 宜 采 用 杠 铃 策 略 ; 若 幅 度 较 小 宜 采 用 子 弹 策 略 ; 用 做 判 断 依 据 的 具 体 正 向 及 负 向 变 动 幅 度 临界点,需要运用测算模型进行测算。 (3)个券选择策略 1)特定跟踪策略 特 定 是 指 某 类 或 某 个 信 用 产 品 具 有 某 种 特 别 的 特 点 , 这 种 特 点 会 造 成 此 类信 用 产 品 的 价 值 被 高 估 或 者 低 估 。 特 定 跟 踪 策 略 , 就 是 要 根 据 特 定 信 用 产 品 的 特 定 特 点 , 进 行 跟 踪 和 选 择 。 在 所 有 的 信 用 产 品 中 , 寻 找 在 持 有 期 内 级 别 上 调 可 能 性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比 较 大 的 产 品 , 并 进 行 配 置 ; 对 在 持 有 期 内 级 别 下 调 可 能 性 比 较 大 的 产 品 , 要 进 行 规 避 。 判 断 的 基 础 就 是 对 信 用 产 品 进 行 持 续 内 部 跟 踪 评 级 及 对 信 用 评 级 要 素 进 行 持 续 跟 踪 与 判 断 , 简 单 的 做 法 就 是 跟 踪 特 定 事 件 : 国 家 特 定 政 策 及 特 定 事 件 变 动 态 势 、 行 业 特 定 政 策 及 特 定 事 件 变 动 态 势 、 公 司 特 定 事 件 变 动 态 势 , 并 对 特 定 政 策 及 事 件 对 于 信 用 产 品 的 级 别 变 化 影 响 程 度 进 行 评 估 , 从 而 决 定 对 于 特 定 信 用 产品的取舍。 2)相对价值策略 本 策 略 的 宗 旨 是 要 找 到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信 用 产 品 。 属 于 同 一 个 行 业 、 类 属 同一 个 信 用 级 别 且 具 有 相 近 期 限 的 不 同 债 券 , 由 于 息 票 因 素 、 流 动 性 因 素 及 其 他 因 素 的 影 响 程 度 不 同 , 可 能 具 有 不 同 的 收 益 水 平 和 收 益 变 动 趋 势 , 对 同 类 债 券 的 利 差 收 益 进 行 分 析 , 找 到 影 响 利 差 的 因 素 , 并 对 利 差 水 平 的 未 来 走 势 做 出 判 断 , 找 到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个 券 , 进 而 相 应 地 进 行 债 券 置 换 。 本 策 略 实 际 上 是 某 种 形 式 上 的 债 券互换,也是寻求相对价值的一种投资选择策略。 这 种 投 资 策 略 的 一 个 切 实 可 行 的 操 作 方 法 是 : 在 一 级 市 场 上 , 寻 找 并 配 置在 同 等 行 业 、 同 等 期 限 、 同 等 信 用 级 别 下 拥 有 较 高 票 面 利 率 的 信 用 产 品 ; 在 二 级 市 场 上 , 寻 找 并 配 置 同 等 行 业 、 同 等 信 用 级 别 、 同 等 票 面 利 率 下 具 有 较 低 二 级 市 场 信用溢价(价值低估)的信用产品并进行配置。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利用自下而上的公司、 行业层面定性分析, 结合 Z-Score、KMV 等数量分析模 型 , 测 算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违 约 风 险 。 考 虑 海 外 市 场 高 收 益 债 违 约 事 件 在 不 同 行 业 间 的 明 显 差 异 , 根 据 自 上 而 下 的 宏 观 经 济 及 行 业 特 性 分 析 , 从 行 业 层 面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违 约 风 险 进 行 多 维 度 的 分 析 。 个 券 的 选 择 基 于 风 险 溢 价 与 通 过 公 司 内 部 模 型 测 算 所 得 违 约 风 险 之 间 的 差 异 , 结 合 流 动 性 、 信 息 披 露 、 偿 债 保 障 等 方 面 的考虑。 4、权证投资策略 权 证 为 本 基 金 辅 助 性 投 资 工 具 , 其 投 资 原 则 为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增 值 。 本 基金 在 权 证 投 资 方 面 将 以 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在 采 用 数 量 化 模 型 分 析 其 合 理 定 价 的 基 础 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尽量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5、 现金管理策略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在 现 金 管 理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对 未 来 现 金 流 的 预 测 进 行 现 金 预 算 管 理 ,及 时 满 足 基 金 基 本 运 作 中 的 流 动 性 需 求 。 同 时 , 对 于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资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保 证 基 金 流 动 性 需 求 的 前 提 下 , 提 高 现 金 资 产 使 用 效 率 , 尽 可 能 提 高 现 金资产的收益率。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结合基金产品特征和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 风险收益特征、 具体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 资产池资产状况、 信用增级情况、 信用评级情况等信息的基础上,做出相应的投资计划。 公司 主要 采用 国际 上通 行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定价 模型 对资 产支 持证 券进 行定 价,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对 有 关 参 数 如 提 前 偿 付 率 、 违 约 率 进 行 修 正 , 进 行 未 来 现 金 流 和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模 拟 , 得 出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期 权 调 整 利 差 , 作 为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证券的基础依据。 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基金的固定收益投资工具之一, 相对其他同期限品种而言, 其特点是收益率较高、 风险较大。 因此, 公司将通过持续的信用评级分析和跟踪、 量 化 模 型 评 估 、 投 资 限 额 控 制 等 方 法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进 行 有 效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控制。并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提高组合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债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的5%,投资于改革红利相关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债券)市值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关 约定; (19)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 并 履 行 披 露 义 务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审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6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 率 沪深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的综 合性指数;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目前 沪深 300 指数样本覆 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中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证综合债券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央 票 及 短 融 整 体 走 势 的 跨 市 场 债 券 指 数 , 其 选 样 是 在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样 本 的 基 础 上 , 增 加 了 央 行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以 及 一 年 期 以 下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和 企 业 债 , 以 更 全 面 地 反 映 我 国 债 券 市 场 的 整 体 价 格 变 动 趋 势 , 为 债 券 投 资 者 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 0%-95%的股票资产,其余资 产主要投资于权证、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 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因此, “6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4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是衡 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 理想基准。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并 按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选 取 相 似 的 或 可 替 代 的 指 数 作 为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参照指数。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收 益 及 预 期 风 险 水 平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货 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 月 19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为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本报告中 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149,433,952.66 56.89 其中:股票 149,433,952.66 56.8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0,000,000.00 22.8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3,104,668.38 20.22 8 其他资产 126,023.91 0.05 9 合计 262,664,644.95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7,754,091.08 39.2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 -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应业 E 建筑业 6,338,258.23 2.55 F 批发和零售业 4,179,006.00 1.6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458.68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8,560,184.60 3.44 J 金融业 20,644,243.67 8.30 K 房地产业 2,053,940.00 0.8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264,760.00 0.9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342,660.40 2.15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287,350.00 0.9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9,433,952.66 60.06 3、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241 歌尔股份 413,918 10,977,105.36 4.41 2 002594 比亚迪 165,927 8,243,253.36 3.31 3 000625 长安汽车 535,445 7,999,548.30 3.22 4 601009 南京银行 670,600 7,269,304.00 2.92 5 600418 江淮汽车 582,064 6,728,659.84 2.70 6 600309 万华化学 311,400 6,704,442.00 2.69 7 600104 上汽集团 284,000 6,659,800.00 2.68 8 300012 华测检测 462,568 5,342,660.40 2.15 9 000860 顺鑫农业 224,896 4,947,712.00 1.99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10 601997 贵阳银行 311,800 4,920,204.00 1.9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债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05,001.6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9,246.24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5 应收申购款 1,776.0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6,023.9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基金净值表现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3.07% 0.44% 0.51% 0.44% -3.58% 0.00%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中加改革红利混合 基金基准 2015-08-13 2015-10-29 2016-01-07 2016-03-21 2016-05-30 2016-08-08 2016-10-25 2016-12-31 10% 8% 6% 4% 2% 0% -2% -4% -6% -8% -10% -12% -14% -16%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注: 按基金合同规定, 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 截至报告期末, 本基金的各项投资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规定。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资 产及负债。 1、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基金 合 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 证 监 会 计 字 [2007]21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 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 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基协发【2013】第 13 号《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 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 、 中基协发[2014]24 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 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 年1 季度固定收益品种 的估值处理标准》 及其他法律、 法规、 行 业 协 会 自 律 规 则 的 规 定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未 做 明 确 规 定 的 , 参 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行 业 通 行 做 法 处 理 。 资 产 管 理 人 、 资 产 托 管 人 的 估 值 数 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2、估值的基本原则: (1) 对 存 在 活跃 市场 的 投资品 种 , 如估 值日 有 市价的 , 应 采用 市价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估 值 日 无 市 价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且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应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如 估 值 日 无 市 价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且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应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不 能 真 实 反 映 公 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 对 不 存 在活 跃市 场 的投资 品 种 ,应 采用 市 场参与 者 普 遍认 同, 且 被 以 往 市 场 实 际 交 易 价 格 验 证 具 有 可 靠 性 的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运 用 估 值 技 术 得 出 的 结 果 , 应 反 映 估 值 日 在 公 平 条 件 下 进 行 正 常 商 业 交 易 所 采 用 的 交 易 价 格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时 , 应 尽 可 能 使 用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定 价 时 考 虑 的 所 有 市 场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3)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 值 的 , 资 产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托 管 人 进 行 商 定 , 按 最 能 恰 当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价格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本标准另 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含 权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本 标 准 另 有 规定 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和 私 募 债 券 , 鉴 于 目 前 尚 不 存 在活 跃 市 场 而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成 本 能 够 近 似 体 现 公 允 价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持 续 评 估 上 述 做 法 的 适 当 性 , 并 在 情 况 发 生 改 变 时 做 出 适 当调整。 2、银行间市场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 的 唯 一 估 值 净 价 或 推 荐 估 值 净 价 。 对 于 含 投 资 人 回 售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回 售 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 下 , 应 以 活 跃 市 场 上 未 经 调 整 的 报 价 作 为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 对 于 活 跃 市 场 报 价 未 能 代 表 计 量 日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应 对 市 场 报 价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认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 对 于 不 存 在 市 场 活 动 或 市 场 活 动 很 少 的 情 况 下 , 则 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其公允价值; (5)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的债券,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 发 行 利 率 与 二 级 市 场 利 率 不 存 在 明 显 差 异 、 未 上 市 期 间 市 场 利 率 没 有 发 生 大 的 变动的情况下,建议按成本估值。 4、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 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 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 则采用 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5、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 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建 议 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由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过 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计 算和核对 或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的 估 值 方 法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 第7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十二 、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该 次 单 位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十三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托管人 双 方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方 式 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托管人 双 方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方 式 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 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证券账户开户费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无误后, 自产 品 成 立 一 个 月 内 由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划 付 , 如 基 金 财 产 余 额 不 足 支 付 该 开 户 费 用,由管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进行垫付,托管人不承担垫付 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此 项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十四 、 基金的 会计 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十五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介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 登 载 《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招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 应 当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将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投 资 方 案 和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 八 ) 暂 停 或 延 迟 信 息 披 露 的 情 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十六 、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与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国 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资于 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相 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 在 基 金 的 所 有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都 有 义 务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 基 金 资 产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差 ,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 , 可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债券、债券回 购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因此股市、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发 挥 专 业 研 究 优 势 , 加 强 对 市 场 、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和 固 定 收 益 类 产 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由 于 发 行 人 自 身 特 点 , 存在 一 定 的 违 约 风 险 。 同 时 单 只 债 券 发 行 规 模 较 小 , 且 只 能 通 过 两 大 交 易 所 特 定 渠 道 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五)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十七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十八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 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且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以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销售 机构、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 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 议的 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召集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 或 大 会 公 告 载 明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 其 他 非 书 面 方 式 授 权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具 体 方 式 在 会 议 通 知 中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列明。 4、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程 序 进 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 七 ) 条 规 定 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除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监 督 员 及 公 证 机 关 均 认 为 有 充 分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人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人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决 条 件 等 的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该 次 单 位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双 方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方 式 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双 方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方 式 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证券账户开户费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无误后, 自产 品 成 立 一 个 月 内 由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划 付 , 如 基 金 财 产 余 额 不 足 支 付 该 开 户 费 用,由管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进行垫付,托管人不承担垫付 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此 项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深 入研 究的 基础 上, 运用 “价 值+主 题” 的 投资 方法 ,发 现并 精选 能够 分享 中 国 改 革 红 利 的 上 市 公 司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在 充 分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实 现 基 金 净 值 的稳定增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是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债券、 债 券 回 购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 于2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于改革红利相关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债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的5%,投资于改革红利相关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债券)市值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关 约定; (19)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 并 履 行 披 露 义 务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审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款 项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该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地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 基 金 合 同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授 权 代 表 签 章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 《 基 金 合 同 》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 基 金 合 同 》 正 本 一 式 四 份 ,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两份、基金托管人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5 、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十九 、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 仁和镇顺泽大街65 号 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南纬路35 号 邮政编码:100070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2013 年 3 月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247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币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结 汇 、 售 汇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和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离 岸 金 融 业 务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风格、 投资限制、 关联方交易等, 进行严格监督。 《基金 合同 》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或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风格为: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象 是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等权益类 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 超级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 行存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债券、 债 券 回 购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 于2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投资于改革红利相关主题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的5%; 2)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券)市值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约 定; 19)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合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循持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于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银 行 存 款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拒 绝 执 行 , 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基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 单只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具 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制 定 或 修 改 新 的 定 期 存 款 投 资 政 策 , 基 金 公 司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 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 款 的 业 务 流 程 、 岗 位 职 责 、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和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切 实 防 范 有 关 风 险 。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 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控 制 信 用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因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不 当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 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基 金财产损 失 。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全 部 提 前 支 取 、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或 到 期 支 取 而 存 款 银 行 未 能 及 时 兑 付 的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不 能 满 足 基 金 正 常 结 算 业 务 的 风 险 、 因 全 部 提 前 支 取 或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而 涉 及 的 利 息 损 失 影 响 估 值 等 涉 及 到 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 在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其职 责 的 前 提 下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员 工 的 个 人 行 为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受 到 损 失 的 , 需 由 基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 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进行风险揭示。 5)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 付 结 算 等 的各项规定。 3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协 议 的 签 订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与 资 金 划 拨 、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 , 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 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基 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 《总体 合作协议》 ) , 确定 《存 款协议书》 的 格式范本。 《总体合作协议》 和 《存款协议书 》 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共同商定。 2)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办 理 方 式 、 邮 寄 地 址 、 联 系 人 和 联 系 电 话 ,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或 其 他 有 效 凭 证 在 邮 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 ) 由 存 款 银 行 指 定 的 存 放 存 款 的 分 支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 存 款 分 支 机 构 ” ) 寄 送 存 款 证 实 书 或 其 他 有 效 存 款 凭 证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 存 款 协 议 书 》 中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向 存 款 分 支 机 构 的 上 级 行 发 出 存 款 余 额 询 证 函 , 存 款 分 支 机 构 及 其 上 级行应予配合。 4) 基金管理人应在 《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 应 全 部 划 转 到 指 定 的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 并 在 《 存 款 协 议 书 》 写 明 账 户 名 称 和 帐 号 , 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 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 《总体合作协议》 和 《存款证实书》 的内容进 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 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 的 《总体合作协议》 , 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 立银行账户。 2)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3)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送 存 款 投 资 指 令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约 定 程 序 发 出 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否 认 其 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发 送 投 资 指 令 时 , 应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留 出 执 行 指令 所 必 需 的 时 间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指 令 传 输 不 及 时 、 未 能 留 出 足 够 的 划 款时间,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商 定 指 令 发 送 和 接 收 方 式 。 投 资 指 令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基 金 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致 使 资 金 未 能 及 时 到 账 或 者 投 资 指 令 执 行 差 错 所 造 成的 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能 执 行 或 仅 可 部 分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 无 论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还 是基金管理人原因)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资金划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拨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审 核 无 误 后 应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执 行 。存 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 款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应 为 基 金 开 具 存 款 证 实 书 或 其 他 有 效 存 款 凭 证 名 称 , 该存 款 证 实 书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款 确 认 或 到 期 提 款 的 有 效 凭 证 。 资 金 到 账 当 日 , 由 存 款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指 定 的 会 计 主 管 传 真 一 份 存 款 证 实 书 复 印 件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电 话 确 认 收 妥 后 , 用 特 快 专 递 将 存 款 证 实 书 原 件 寄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指 定 联 系 人 ; 若 开 户 行 代 为 保 管 存 单 的 , 由 存 款 行 分 支 机 构 指 定 会 计 主 管 传 真 一 份 存 款 证 实 书 复 印 件 并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 款 证 实 书 在 邮 寄 过 程 中 遗 失 的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向 存 款 银 行 提 出 补 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督 促 存 款 银 行 尽 快 补 办 存 款 证 实 书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兑 付 时 可 作 为 兑 付 依据的存款证明文件,并按以上 2)的方式特快专递给托管人。 4)账目核对 每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各 项 银 行 存 款 投 资 余 额 及 应计 利息。 定 期 存 款 行 应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 存 款 证 实 书 ” 的 询 证 , 并 在 询 证 函 上 加盖 定期存款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到期兑付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特 快 专 递 将 存 款 证 实 书 原 件 或 其 他 存款 证 明 原 件 寄 给 存 款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指 定 的 会 计 主 管 。 存 款 行 未 收 到 存 款 证 实 书 原 件 的 ,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电 话 询 问 。 存 款 到 期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存 款 行 确 认 存 款 证 实 书 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存 款 到 期 日 未 收 到 存 款 本 息 或 存 款 本 息 金 额 不 符 时 ,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与 存 款 行 接 洽 存 款 到 账 时 间 及 利 息 补 付 事 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接 洽 结 果 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 款 证 实 书 在 邮 寄 过 程 中 遗 失 的 , 存 款 行 应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管 人在原存款 证 实 书 复 印 件 上 加 盖 公 章 并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后 , 与 存 款 行 指 定 会 计 主 管 电 话 确 认 后 , 存 款 行 分 支 机 构 应 在 到 期 日 将 存 款 本 息 划 至 指 定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如 果 存 款 到 期 日 为 法 定 节 假 日 , 存 款 行 顺 延 至 到 期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支 付 ,存 款行需按当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提前支取 如 果 在 存 款 期 限 内 , 由 于 基 金 规 模 发 生 缩 减 的 原 因 或 者 出 于 流 动 性 管 理 的需 要 等 原 因 , 经 向 存 款 行 说 明 理 由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提 前 支 取 全 部 或 部 分 资 金 , 但 应继续按原有利率计提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 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6)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相关文件保管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1) 基金资金存入存款银行当日, 存款行分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 存 款 凭 证 , 同 时 传 真 复 印 件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寄 送 原 件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代 为 保 管 ; 若 存 款 行 代 为 保 管 存 单 原 件 , 存 款 行 传 真 复 印 件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理人 2) 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2)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 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4) 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额 度 和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相 应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 督 , 如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向 基 金 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证监会。 (6 ) 如 因 市 场 变 化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超 过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 个交易 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 的比例要求。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及 时 将 更 新 后 的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否 则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但 应 将 调 整 结 果 至 少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内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 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 范的非公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投 资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 且 限 于 由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登 记 和 存 管 的 , 并 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 金 参 与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认 购 , 不 得 预 付 任 何 形 式 的 保 证 金 , 法 律 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 得 投 资 有 锁 定 期 但 锁 定 期 不 明 确 的 证 券 , 但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 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并 承 担 所 有 损 失 。 对 本 基 金 因 投 资 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应 划 付 的 认 购 款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及 时 提 供 有 关 证 券 的 具 体 的 必 要 的 信 息 , 致 使 托 管 人 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4 )基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行 为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 规 以 及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的 投 资 指 令 不 予 执 行 , 并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予 纠 正 或 已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合 同 不 得 不 执 行 时 , 基 金 托 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 务 的 风 险 , 本 着 审 慎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进 行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 制 定 了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 中 期 票 据 投 资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制度》 ) ,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基 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 《基 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 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是 否 符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事 后 监 督 , 如 发 现异 常 情 况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原 因 和 解 决 措 施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因市场变化,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8、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参 考 份 额 净 值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回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收 到 的 书 面 通 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2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参 考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书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改正。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托管人改正。 3、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性。 4、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 的相关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资 产 及 实 物 证 券 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及 时 催 收 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 (7)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 构 的 基 金 财 产 , 或 交 由 证 券 公 司 负 责 清 算 交 收 的 基 金 财 产 及 其 收 益 ; 由 于 该 等 机 构 或 该 机 构 会 员 单 位 等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外 第 三 方 的 欺 诈 、 疏 忽 、 过 失 或 破 产 等 原 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集 的 资 金 应 开 立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开立并管理。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也可称 为 “托管账户” ) ,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名称为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预留印 鉴为 基金托管人印鉴。 (2) 基金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 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有 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按 约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或 存 入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上 述 存 放 机 构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有 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与 事 后 送 达 的 合 同 原 件 不 一 致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如 有 )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6、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直 至 双 方 数 据 完 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准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7、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 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 证 件 号 码 和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 律 师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 止; (2)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 修 改 这 些 服 务 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有 交 易 的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 年 度 对 账 单 由 登 记 机构在每年度结束后20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二)基金转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 金 管理 人利 用 销售 网点 为 投资 者提 供 定期 投资 的 服 务 。通 过 定期 投资 计 划,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定 期 投 资 计 划 的 有 关 规 则 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网上交易服务,具体操作详见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五)咨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 息 , 请 拨 打400-00-95526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或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进行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00-95526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bobbns.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bbns.com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 投诉其他销售机构的人 员和服务 。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中 加 改 革 红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6 年半年度报告 2016-08-25 2 中 加 改 革 红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6-08-25 3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北京新浪仓石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基金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08-30 4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泰金石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8-30 5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9-13 6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恒天明泽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9-14 7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 2016-09-27 8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6-09-27 9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0-12 10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北京植信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代销基金产品的公告 2016-10-14 11 中 加 改 革 红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6 年第3季度报告 2016-10-26 12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万得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1-04 13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基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1-04 14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泰诚财富基金销 售(大连)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1-08 15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北京钱景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及开通基金定投业务的 公告 2016-11-30 16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北京肯特瑞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开通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6-11-30 17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平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2-20 18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平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12-20 19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中正达广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1-04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20 中 加 改 革 红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6 年第4季度报告 2017-01-20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其 查阅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和 登 记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招 募 说 明 书 正 本 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以 下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予中加改 革 红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 《中加改革红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中加改革红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