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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30天A(380010)

中银30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银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年 三 月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2012 年 11 月 27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监 许可 【2012 】1586 号文核 准 募集 ,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1 月 31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全 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 包括 : 市场 风险 、 管 理风 险 、 流 动性风 险 、 本 基金 的特 定 风险 、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 合 规性 风险 和其 他风 险等 。 本 基金 是短 期 理财债 券型 基金 , 属于 证 券投资 基金 中较 低预 期风 险、 预期 收益 较为 稳定 的 品种 , 预 期风 险 收益水 平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混 合型 基金 及普 通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投资 者 应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对 于 认购 (或 申购 ) 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立 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7 年 1 月 30 日,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 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过 审计) 。本 基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已 复 核了本 次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银 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5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 28 七、基 金的 募集 ............................................................................................................... 30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1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2 十、基 金的 投资 ............................................................................................................... 39 十一、 投资 组合 报告 ....................................................................................................... 46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51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53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4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59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1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4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5 十九、 风险 揭示 ............................................................................................................... 70 二十、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72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4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8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 99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1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3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04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 中银 理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 银 理财 30 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 指 《 中 银理 财 30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金 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中银 理财 30 天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中银 理 财 30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中银 理 财 30 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符合 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 机构 :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合作 协 议, 办理 基金 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3、 注册 登记 业务 :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金份 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或 接受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5、 基金 账户 : 指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其 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 续期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 日 ; 对 于 每 份 申 购 份 额 的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起 始 日 , 指 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确 认 日 ; 对 于 上 一 运作期到期 日 未 赎 回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下 一 运 作 期 起 始 日 , 指 该 基 金 份 额 上 一 运 作 期 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7、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 对于每份基 金份 额, 第一 个运 作期到 期日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对 认购份 额而 言 , 下 同 ) 或 基金份 额申 购申 请日 ( 对 申购份 额而 言 , 下 同 ) 对 应的次 一个 月 的 月度 对日 (如该日 为非工 作日,则 顺延至下 一工作 日) ,第二 个运作 期到期日 为基金合 同 生 效日或 基金 份额 申购 申请 日对应 的次 两个 月 的 月度 对日 (如 该日 为非 工作 日 , 则顺延 至下 一 工作日 ) , 以此 类推 38、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39、七日年化收益率 : 指 最 近 七 个 自 然 日 ( 含 节 假 日 )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折 算 出的年收益率 40、运作期收益率、运作期年化收益率:指根据运作期内实际天数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41、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2、 《业 务规 则》 : 指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 则》 , 是 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注册 登 记机 构、 基金 销售机 构、 投资 者及 其他 有关各 方共 同遵 守 43、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5、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6、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 47、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8、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9、 巨额 赎回 :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50、 基金 份额 分类 : 指 本 基金分 设两 类基 金份 额 :A 类基 金份 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 。 两 类基金 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码 , 按 不同 费率 收取 销 售服务 费并 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51、A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较高 年费 率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52、B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较低 年费 率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53、升 级: 指当 投资 人在 单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A 类 基金份 额达 到 B 类基 金份 额的最 低 份额要 求时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 该基金 账户 保留 的 A 类 基 金份额 全部 升 级为 B 类 基金 份额 54、降 级: 指当 投资 人在 单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B 类 基金份 额不 能满 足 该 类基 金份额 的 最低份 额要 求时 ,基 金的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该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 B 类基金 份额 全 部降级 为 A 类基 金份额 55、元 :指 人民 币元 56、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票据 投 资收益 、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7、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9 、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 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过程 60、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体 61、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 先 生, 董 事长。 国籍: 中国。 上海交 通大 学工 商管 理专 业硕士 , 高级经 济师 。 历任 中国 银 行山西 省分 行综 合计 划处 处长及 办公 室主 任 , 中 国 银行宁 夏回 族自 治区分 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 中 国银 行广 西壮 族自 治 区分行 行长 、 党委 书记 , 中国银 行四 川省 分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中 国银行 广东 省分 行行 长 、 党委书 记等 职 。 现 任中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李道滨(LI Daobi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市场 部 副总监 、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具 有 17 年 基金 行业 从业 经验 。 王超(WANG Chao ) 先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美 国 Fordham 大学工商管 理 硕士。 现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人力 资源 部副总 经理 。 历 任中 国银 行 总行人 力资 源部 经理 、 高 级 经理、 主管 ,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董 事会办 公室 负责 人、 董事 会秘书 等职 。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生 , 董 事 。 国 籍 : 中 国 。 厦 门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 经济师 。 历 任中国 银行 福建 省分 行资 金计划 处外 汇交 易科 科长 、 资金计 划处 副处 长 、 资 金业 务部负 责人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 资金业 务部 总经 理 , 中 国 银行总 行金 融市 场总 部助 理总经 理 , 中 国银 行总 行 投资银 行与 资产 管理部 助理 总经 理等 职。 现任中 国银 行投 资银 行与 资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为 贝莱德 亚太 区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 董事总 经理 , 负责 领导 亚 太区的 风险 管理 工作 , 同 时担任 贝莱 德亚 太区 执行 委员会 成员 。 曾 先生 于 2015 年 6 月 加入 贝 莱德。 此前 ,他 曾担 任摩 根士丹 利亚 洲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以 及 其亚太 区执 行委 员会 成员 , 带 领独 立的 风险 管理 团 队, 专责 管理 摩根 士丹 利 在亚洲 各经 营范 围的市场 、信贷及 营运风 险,包括 机构销售 及交易 (股票及 固定收益 ) 、资本 市场、投 资 银 行、 投资 管理 及 财 富管 理 业务 。 曾 先生 过去 亦曾 于 美林的 市场 风险 管理 团队 效力九 年 , 并 曾 于瑞 银的利率衍 生工具交易\ 结 构部工作两年 。曾先生现 为中国清华大 学及北京大 学的风险 管理客 座讲 师 。 他 拥有 美 国威斯 康辛 大学 麦迪 逊分 校工商 管理 学士 学位 , 以 及宾夕 法尼 亚大 学沃顿 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 士学位 。 荆新 (JING Xin ) 先 生, 独立董 事 。 国 籍: 中国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副院长 、 会 计学教 授 、 博 士生 导师 、 博士后 合作 导师 , 兼任 财 政部中 国会 计准 则委 员会 咨询专 家 、 中 国 会计学 会理 事 、 全 国会 计 专业学 位教 指委 副主 任委 员、 中国 青少 年发 展基 金 会监事 、 安泰 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风 神轮 胎股 份有 限公 司 独立董 事 。 曾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会 计系 副主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审 计处 处长、 中国 人民 大学 商学 院党委 书记 等职 。 赵欣舸 (ZHAO Xinge ) 先 生,独 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美 国西 北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曾 在美国 威廉 与玛 丽学 院商 学院任 教, 并曾 为美 国投 资公司 协会 (美 国共 同基 金业行 业协 会 ) 等公司 和机 构提 供咨 询 。 现 任中欧 国际 工商 学院 金融 学与会 计学 教授 、 副教 务长 和金 融 MBA 主任, 并在 中国 的数 家上 市公司 和金 融投 资公 司担 任独立 董事 。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先生 ,独 立董 事。 国籍 :英国 。法 国 INSEAD 工 商管理 硕 士。 曾任 白狐 技术 有限 公 司总经 理 , 目 前仍 担任 该 公司的 咨询 顾问 。 在此 之 前, 曾任 英国 电 信集团 零售 部部 门经 理 , 贝特伯 恩顾 问公 司董 事 、 北京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总 经理 , 中 英商 会 财务司 库、 英中 贸易 协会 理事会 成员 。现 任银 硃合 伙人有 限公 司合 伙人 。 杜惠芬 (DU huifen )女 士 ,独立 董事 。国 籍: 中国 。山西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学 士,美 国 俄克拉 荷马 州梅 达斯 经济 学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 澳 大 利亚国 立大 学高 级访 问学 者, 中央 财经 大 学经济 学博 士。 现任 中央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院教 授, 兼任新 时代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 曾任山 西财 经大 学计 统系 讲师、 山西 财经 大学 金融 学 院副教 授、 中央 财经 大学 独 立学院 (筹 ) 教授、 副院 长、 中央 财经 大学金 融学 院副 院长 等职 。 2、监 事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2 赵绘坪 (ZHAO Huiping ) 先生 ,监 事。 国籍 :中 国 。中 央党 校经 济管 理专 业 本科 、人 力资源 管理 师 、 经 济师 。 曾任中 国银 行人 力资 源部 信息团 队主 管 、 中 国银 行 人力资 源部 综合 处副处 长、 处长 、人 事部 技术干 部处 干部 、副 处长 。 乐妮(YUE Ni )女 士, 职 工监事 。国 籍: 中国 。上 海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分 别 就职于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友邦 华泰 基金 管理 公司 。2006 年 7 月 加入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 任基 金运 营部 总经 理。 具有 16 年 证券 从业 年 限,13 年 基金 行业从 业经 验 。 3、管 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Jason X. OUYANG ) 先生 ,督 察长 。国 籍 :加拿 大。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沃顿 商学院 高级 管理 培训 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加拿 大西 部大学 毅伟 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 工 商管理 硕士 (MBA ) 和经 济学硕 士。 曾 在加拿 大太 平洋 集团 公司 、 加拿大 帝国 商业 银行 和加 拿大伦 敦人 寿保 险公 司等 海外机 构从 事 金融工 作多 年 , 也 曾任 蔚 深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现 英大证 券 ) 研 究发 展中 心 总经理 、 融通 基 金管理 公司 市场 拓展 总监 、监察 稽核 总监 和上 海复 旦大学 国际 金融 系国 际金 融教研 室主 任 、 讲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 副 执行 总裁 。 国籍 : 中 国 。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商管理 硕 士。 历任 中国 银行 苏州 分 行太仓 支行 副行 长 、 苏 州 分行风 险管 理处 处长 、 苏 州分行 工业 园区 支行行 长、 苏州 分行 副行 长、党 委委 员。 陈军(CHEN Jun ) 先生 , 副执行 总裁 。国 籍: 中国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美 国伊利诺 伊大学金 融学硕 士。2004 年加 入中银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基金 经理、权 益投 资部总 经理 、助 理执 行总 裁。 杨军(YANG Jun ) 先生 , 副执行 总裁 。国 籍: 中国 。 统计 学硕 士。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 金融市 场总 部主 管。2012 年加入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任 资深 投资 经理 。 4、基 金经 理 王妍(WANG Yan )女 士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助理副 总裁 (A VP ) ,管 理 学学士 。 曾任南 京银 行金 融市 场部 债券交 易员 。2011 年加 入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担任 基金 经 理助理 。2012 年 9 月至 今 任中银 理 财 14 天债 券 基 金 基金经 理,2012 年 10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中 银理 财 60 天 债券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1 月 至今任 中银 理 财 30 天债 券 基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12 月 至今 任中 银中高 等级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2016 年 2 月 至今 任 中银瑞 利基 金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3 基金经 理,2016 年 3 月 至 今任中 银珍 利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4 月至 今任 中 银裕利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6 年 7 月 至今 任中银 季季 红基 金基 金经 理。 具 有 12 年证 券从 业年 限。 具备 银行 、 基金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员从 业资 格 。 吴旅忠 (WU Lvzhong ) 先 生, 金 融学 硕士 。 曾 任国 泰 君安证 券固 定收 益证 券投 资经理 。 2015 年加 入中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曾任固 定收益 基金经理 助理。2016 年3 月 至今任中 银理 财7天债券 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3月 至今任 中银理 财14天债券 基金基金 经理,2016 年3月至 今任中 银理 财21 天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6 年3 月至2016 年7 月任 中银 理财30天 债券基 金基 金 经理,2016 年3 月至2016 年7月 任 中银 理财60 天 债券 基 金基金 经理 。具 有10 年证 券从业 年限 。 具备基 金、 证券 、银 行间 本币市 场交 易员 从业 资格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 陈军 ( 副 执行 总裁 ) 、杨军 ( 副 执行 总裁 ) 、 奚 鹏洲(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 李建( 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应履 行 以下职 责 :


1、依法募 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办理基 金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足额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基 金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报告 ;


7、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七 日年化 收益率 ,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4 12、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披 露 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活动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的禁 止性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露 因职务便 利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 明示、暗 示他人 从事相 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勤勉的 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 不泄漏 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计 划 等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是指 为了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 证经 营运 作符 合公 司 的发展 规 划, 在充 分考 虑内 外部 环 境的基 础上 , 通过 建立 组 织机制 、 运用 管理 办法 、 实施操 作程 序与 控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则, 形成守 法 经营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5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确 保公 司对 外信 息 披露及 时、 准确、 合规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1)合法 合规原则 。公司 内控制度 应当符合 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监管 机构的 规定和 行 业监管 规则 ;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盖公 司经营 管理的各 个环节, 不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点 ;


(4)适时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随着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调整和公 司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修 改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的要 素主要 包括 : 控制 环境 、 风险评 估 、 控 制措 施 、 信 息沟通 、 内 部监控 。


(1) 控制 环境 是构 成公 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 包括 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 公 司 治理结 构、 组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容 ;


(2)风险 评估是确 定可能 偏离内部 控制目标 的业务 领域以及 可能造成 的损失 ,其实 质 是确定 关键 控制 点;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6 (3) 控 制措 施是 指为 确保 内控目 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节 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 手 段 ;


(4) 信息 沟通 是指 公司 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 确 保 获得真 实 、 及 时、 完整 的 经营信 息, 并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内部 监控是一 个动态 调整的过 程。公司 定期对 内部控制 的执行情 况和内 部控制 的 有效性 及适 应性 等进 行持 续的监 督评 估, 不断 完善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


5、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有序 组织 体系 , 有效 贯彻 内部控 制制 度 , 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 :


(1)董事 会层面下 设风险 管理委员 会和稽核 委员会 ,对董事 会负 责。 风险管 理委员 会 的职责 为根 据董 事会 的授 权, 协助 董事 会制 定和 调 整公司 风险 取向 及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 政 策 和指导 方针 , 并确 保其 得 到有效 执行 。 稽核 委员 会 的职责 为负 责从 强化 内部 监控的 角度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中的 合规 性进 行全面 、重 点的 跟踪 分析 并提出 改进 方案 。


(2)基金 管理人经 营管理 层设立风 险控制委 员会, 对执行总 裁负责, 协助执 行总裁 在 董事会 授权 范围 内确 定 、 调整业 务权 限 , 讨 论重 大 决策风 险以 及检 查风 险管 理状况 , 并就 公 司的风 险状 况向 董事 会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做 定期 和不 定期 (如 遇特 殊事 件) 的 汇报 ; 公 司经 营 管理层 还于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框 架 下 针对 公募 基金、QDII 及特定 客户 资 产管理 分别 设 立专门 的投 资委 员会 , 作 为各业 务领 域最 高投 资决 策机构 , 主要 负责 制定 或 审议基 本投 资策 略和原 则, 制定 或审 批重 要投资 项目 方案 ,审 批或 协调与 投资 管理 有关 的重 要事项 。


(3)基金 管理人设 立独立 的督察长 ,负责对 公司各 项业务( 含决策程 序和运 作流程 ) 的合法 合规 性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含 管理 制度 ) 的健全 有效 性进 行监 察 、 稽核 , 保 证公 司 的各项 规章 制度 和业 务的 发展符 合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公 司相关 制度 和章 程,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 定 期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 送监 察稽 核报 告。 督察 长有 权参 加或 列 席有关 会议 , 调查 档案 资 料, 及时 报告 违规 行为 或 事件 , 并 有权 根 据公司 相关 制度 和相 关细 则,提 请和 督促 公司 管理 层和相 关部 门纠 错防 弊、 堵塞漏 洞。


(4)基金 管理人设 立独立 的法律合 规部与稽 核部, 分别通过 事前防范 、事中 监督与 事 后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合 法性 、 合规 性 、 合 理性 、 完 备性 和有 效 性, 不断 完善 和 更新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 严格和 有效 地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 健全内 部控 制的 作业流 程。


(5)基金 管理人设 立独立 的风险管 理部,通 过检查 、评价和 控制各项 业务运 作中的 风 险特别 是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 确 保国 家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和 公司 相关制 度得 到 有效贯 彻和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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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 募说明书 17 (6)基金 管理人其 他各部 门在公司 基本管理 制度的 基础上, 根据具体 情况制 订本部 门 的部门 规章 制度 、操 作流 程或工 作办 法, 加强 对业 务风险 的控 制。


6、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 根 据不 同业 务 将内部 控制 分为 前线 业务 控制 、 中 线 业务控 制和 后线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前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研究 和投 资决 策业 务 控制 : 包 括建 立严 密的 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 投资授 权制 度、归 责原 则、 投资 管理 业绩评 价体 系等 ;


ⅱ) 交易 执行 控制 : 包括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 公 平 交易制 度 、 交 易绩 效评 价 体系 、 交 易 监测系 统 、 预 警系 统和 交 易反馈 系统 、 交易 记录 制 度、 特殊 交易 制度 、 关 联交 易审批 制度 等;


ⅲ) 投资 风险 管理 : 包 括 建立完 善风 险管 理政 策及 程序 、 人 员安 排、 风险 度 量及申 报方 法、风 险限 额及 监控 复核 机制、 定期 检查 与报 告制 度等;


ⅳ) 市场 营销 业务 控制 : 包括建 立健 全渠 道销 售管 理、 机构 销售 管理 、 市 场 推广与 媒介 关系维 护、 投资 者服 务、 反洗钱 等制 度。


(2) 中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基 金/ 资产 管理 计划运 营业务 控制 :包括 建立 基 金/ 资产管 理计 划会 计与公 司会计 间 的隔离 制度 、 清算 交割 和 会计核 算流 程 、 产 品账 户 设立与 核算 、 估值 方法 与 估值程 序 、 与 托 管行的 互相 监督 等;


ⅱ) 法律 合规 控制 : 包 括 牵头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更新 修订 、 审 核各 项作 业的 合 规性 、 全 面 推行责 任管 理制 度、 规定 法律合 规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等 ;


ⅲ) 信息 技术 系统 控制 : 包括根 据有 关要 求建 立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 手 册和风 控制 度、建 立信 息安 全、 人员 备份、 授权 制度 、事 故防 范与灾 备处 理、 系统 维护 制度等 ;


ⅳ) 危机 处理 控制 : 包 括 制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 制 和程序 、 界 定相关 部门 与岗 位职 责、 贯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等 ;


ⅴ) 信息 披露 控制 : 包 括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制 定信 息披 露岗 位职 责 、 严 禁披 露 或利用 内幕 信息 等;


ⅵ) 操作 风险 控制 : 包 括 设置完 善关 键风 险指 标 、 运作风 险识 别及 评估 及风 险事件 报告 制度等 。


(3)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内部 稽核 控制 : 包 括 制定稽 核政 策 、 强 化内 部 检查制 度 、 配 备专 业人 员 和明确 流程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8 控制等 。


ⅱ) 公司 财务 管理 控制 : 包 括建立 公司 财务 、 基金 财 务互相 独立 、 凭证 制度 、 用 印制度 、 会计控 制措 施 、 账 务组 织 和账务 处理 体系 、 复核 制 度、 成本 控制 和业 绩考 核 制度 、 财 产登 记 保管 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 会 计档 案保 管和 财务 交 接制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 制 度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等;


ⅲ) 人力 资源 管理 和培 训 控制 : 包 括制 定招 聘及 培 训政策 、 入职 和持 续培 训 、 绩 效评 估 体系等 。


7、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9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 招 商银 行 ”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 我国 第一 家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 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 上交 所挂 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是国 内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 9 月又 成功 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 在香港 联交 所 挂牌交 易 (股 票代 码 :3968),10 月 5 日行 使 H 股 超额配 售 , 共 发行 了 24.2 亿 H 股 。 截 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集 团总资产 55,639.90 亿元 人 民币 ,高 级法 下 资本 充足 率 14.16%,权 重法 下 资本 充足 率 12.73% 。 2002 年 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 设业 务管 理室、 产品 管理 室、 业务 营运室 、 稽 核监 察室 、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 5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经 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 式 办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 银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 受托投 资管 理托 管 、 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险 资金 托管、 企业 年金 基金 托管 等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 因势 而变、 先您所 想 ” 的托 管理 念和 “ 财富所 托、 信 守承 诺 ” 的托 管核心 价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 值,独创 “6S 托管银行 ” 品牌体系,以 “ 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 ” 为历史使命,不断创 新 托 管 系 统 、 服 务 和 产 品 : 在 业 内 率 先 推 出 “ 网 上 托 管 银 行 系 统 ”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和 “6 心 ” 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 布私募基金绩效分 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 管银行 网站,成功托 管国内第一 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 只 FOF 、第一只信 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 私 募基金 、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 市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 账、 第 一只 境外 银 行 QDII 基金、 第一 只 红利 ETF 基金、 第一 只 “1 + N ” 基 金专 户理 财、 第一 家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 管, 实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 全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 变,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经过十四年 发展, 招商银 行资产托 管 规模快 速壮大 。2016 年招商银 行加大 高 收益托管 产品营 销力 度, 截 至 12 月 末新增 托管 公募 开放 式基 金 105 只 ,新 增首 发公 募 开放式 基金 托 管规模 827.91 亿元 。克 服 国内证 券市 场震 荡的 不利 形势, 托管 费收 入、 托管 资产均 创出 历 史新高, 实现 托管 费收 入 44.04 亿 元, 同 比增 长 23.48% , 托管 资产 余额 10.17 万 亿元, 同 比 增长 42.1% 。 作 为公 益慈 善 基金的 首个 独立 第三 方托 管人, 成功 签约 “ 壹 基金 ” 公 益资金 托管 , 为我国 公益 慈善 资金 监管 、信息 披露 进行 有益 探索 ,该项 目荣 获 2012 中国 金 融品牌 「金 象 奖」 “ 十 大公 益项 目 ” 奖; 四度蝉 联获 《财 资》 “ 中国 最佳托 管专 业银 行 ” 。2016 年 6 月 招商 银 行荣膺 《 财资 》 “ 中国 最佳 托管银 行奖 ” , 成为 国内 唯 一获奖 项国 内托 管银 行 ; “ 托管通 ”获得 国内《 银行 家》2016 中国 金融创 新 “ 十佳 金融 产品 创 新奖 ” ;7 月 荣膺 2016 年 中国资 产管 理 【金贝 奖】 “ 最 佳资 产托 管 银行 ”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 理专 业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兼任 招商 局国 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 集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 输(集 团) 总公 司总 裁助 理、总 经济 师 、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 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 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 国建 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国 建 设银行 零售 业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丁伟先 生, 本行 副 行 长。 大学本 科毕 业, 副研 究员 。1996 年 12 月 加入 本行 , 历任杭 州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1 分行办 公室 主任 兼营 业部 总经理 , 杭州 分行 行长 助 理、 副行 长, 南昌 支行 行 长, 南昌 分行 行 长,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总 行行 长助 理,2008 年 4 月 起任 本行 副行 长。 兼任招 银国 际 金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 学本 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高 级管理 人员 任职资 格。 先后 供职 于中 国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华商 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深圳 市分 行 ,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 加盟 招商 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理 、 高 级经 理、 总经 理 助 理等 职 。 是 国内 首家 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 开 发者 之 一,具 有 20 余 年银 行信 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 256 只开 放式 基金 及其它 托 管资产 ,托 管资 产 为 10.17 万亿 元人 民币 。


( 四)托管人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 营、 规范 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 消除隐 患 , 保 证业 务稳 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 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 负 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 核监 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 立于 部门 内其 他业 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 分 行资 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对各 岗位 、 各业 务室 、 各 分部 、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 须遵 循内 控制 衡原 则 ,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2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覆盖 各项业务 过程和 操作环节 、覆盖所 有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审慎 性原则。 内部控 制的核心 是 有效防 范各种 风险,托 管组织体 系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 内控 优先 ” 的要求 。 (3)独立 性原则。 各室、 各岗位职 责应当保 持相对 独立,不 同托管资 产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 、 评 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有效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具 有高度的 权威性 ,任何人 不得拥有 不受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适应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适应 我行托管 业务风 险管理的 需要,并 能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规 、 政 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 着托 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 完 善 。 (6)防火 墙原则。 业务营 运、稽核 监察 等相 关室, 应当在制 度上和人 员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重要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在 全面控制 的基础 上, 关注 重要托管 业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衡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在 托管组织 体系、 机构设置 及权责分 配、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成本 效益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权衡托管 业务的 实施成本 与预期效 益,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完善 的制度建 设。招 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 制定了 《招商银 行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 招商 银行 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操作规 程 》 和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 从 资 产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 会 计核算 、 岗位 管理 、 档案 管理 、 保 密管 理 和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 保 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 度化 、 规 范化 运作 。 为 保 障托管 资产 安全 和托管 业务 正常 运作 , 切 实维护 托管 业务 各当 事人 的利益 , 避免 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 发生 或确 保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 够及 时、 准确 、 有 效地 处理 , 招 商银行 还制 定了 《 招商 银 行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应 急处理办 法》 ,并 建立了灾 难备 份中 心,各 种业务数 据能及时 在灾难 备份中心 进 行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3 备份, 确保 灾难 发生 时, 托管业 务能 迅速 恢复 和不 间断运 行。 (2)经营 风险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托 管项目 审批、资 金清算与 会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踪 、 凭证管 理 、 差 错处 理等 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务 信息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采用 加密方式 传输数据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 同 时, 每日 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 托 管业 务数 据每 日 进行备 份 , 所有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客户 资料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形成 的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户 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关 人员 如 需调用 ,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 员审批 , 并做 好 调用登 记。 (5)信息 技术系统 风险控 制。招商 银行对信 息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双人 双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值 班并设 置门禁 管 理、电脑 密码设置 及权限 管理、业 务网和办 公网、 与全行业 务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人力 资源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通 过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化和 员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控 制 。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 关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 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 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 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进行整改,整 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 的投 资比例调整期 限。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当 拒 绝 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 基金 管 理人未 能在 通知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4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5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直 销平 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 中银 基金 ”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 中 银基 金 ” 下 载安 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其 他销 售机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 www.boc.cn 联系人 : 宋 亚平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6 (2)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建 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联系人 : 邓 炯鹏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银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锡 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联系人 :











曹榕 网址:











www.bankcomm.com (4)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梅 客服电 话: 95523











联系人 : 黄莹 公司网 址: www.swhysc.com





(5)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建 国 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金 立群 联系人 :








罗 春蓉 、 肖婷 联系电 话:





010-65051166 或直 接联 系各 营业 部 公司网 站:





http:// www.cicc.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基金 , 并 及时 公 告。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7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平 桥大 街17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 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孙 睿 联系人 :孙 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 骏 经办会 计师 :汤 骏 、 许培 菁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8 六 、基 金份额 的分 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 金根据投 资者认购、申购 本基金的 金额,对投资者 持有的基 金份额按照不同 的费 率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用 , 因 此形成 不同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 金将 设 A 类和 B 类两 类基 金份 额,两 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金 代码 ,并 分别 公布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根据 基金实际运 作情况,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 人可对基金 份额分类进行 调整 并公告 。 (二)基金份额类别 的限 制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不 同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得 互相转 换 , 但依据 招募 说明 书约 定因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基金 转 换等交 易而 发生 基金 份额 自动升 级或 者 降级的 除外 。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B 类基 金份 额的 金额 限制 如 下: 份额类 别 A 类 基金 份额 B 类 基金 份额 年管理 费率 0.27% 0.27% 年托管 费率 0.08% 0.08% 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0.30% 0.01% 首次认/ 申购 最低 金额 1,000 元 (直销 柜台 为 1 万元 ) 5,000,000 元 追加认/ 申购 最低 金额 1,000 元 1,000 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0.01 份 0.01 份 基金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 5,000,000 份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 调 整认 (申 ) 购 各类基 金 份额的最 低金额限 制及规 则,基金 管理人必 须至少 在开始调 整之日 前 2 日 在 指定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三)基金份额的自 动升 降级


1、若 A 类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达 到或 超 过 500 万份时 ,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在 该基 金账 户持 有 的 A 类基 金份 额升 级为 B 类 基金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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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 募说明书 29 2、若 B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低 于 500 万 份时 ,本基 金 的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 在该基 金账 户持 有 的 B 类 基金份 额降 级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3、在投资 者持有的 某级基 金份额满 足升降级 条件后 ,基金的 注册登记 机构自 动为其 办 理升降 级业 务, 投资 者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等级 在升 降级 业务办 理后 的当 日按 照新 的基金 份额 等 级享有 基金 收益 。如 果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日 对投 资 者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了 升降级 处理 , 那么投 资者 在该 日对 升降 级前的 基金 份额 提交 的赎 回、 基金 转换 转出 、 转托 管 等交易 申请 将 确认失 败,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一切 损失 。 4、 投资 者在 提交 认/ 申购 等 交易申 请时 , 应正 确填 写 基金份 额的 代码 (A 类、B 类基 金 份额 的基金代码 不同),否则 ,因错误填写 基金代码所 造成的 认/ 申购 等交易申请 无效的后 果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投资者 认/ 申购申请确 认成交后, 实际获得的基 金份额类别 以本基金 的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上述 规则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为准。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0 七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 集, 经 2012 年 11 月 27 日中 国证 监会 证监许 可 【2012 】1586 号 文件核 准。 本基 金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基 金存 续 期间为 不定 期 。 本 基金 自 2013 年 1 月 21 日起 开 始发 售,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面值为 1.00 元 人民币 。截止 2013 年 1 月 29 日募集 结 束,共 募集 基金 份 额 3,059,448,875.16 份,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7,963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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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 募说明书 31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3 年 1 月 31 日正 式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 ,连 续二 十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 不满二百 人 或 者 基 金资 产净 值 低 于 五 千 万 元 情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定 期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连续 六十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 出解决 方案 , 如转换 运作 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2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在每 个 运作期 到期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赎回 。 每 个运作 期到 期日 前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不能 提出 赎回 申请 。 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提 出赎 回申 请 。 如 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运 作期到 期日 未申 请赎 回 , 则自该 运作 期到 期日下 一工 作日 起该 基金 份额进 入下 一个 运作 期 。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业 务 的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已于 2013 年 2 月 25 日起 开始 办理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日 常申 购业 务,并 于 2013 年 3 月 1 日( 本基 金 首个运 作周 期到 期日 )开 始办理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赎回业 务, 详 情参见 基金 管理 人 2013 年 2 月 22 日 刊登 的《 中银 理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开 放日 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公告 》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 提出申购申请且注册 登记 机构确认接收 的,该 申购 申请 视为 下一 开放日 提出 的有 效申 购申 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确 定价 ” 原 则, 即本基 金的 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为 每份基 金份 额人 民 币 1.00 元;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3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赎回 基金份额 时,如在 该到期 日同时有 多笔可赎 回份额 的,注 册 登记机构按 “ 先进先出 ” 的原则,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持 有的基金份额进行 处 理;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其 持有的本 基金基金 份额时 ,基金管 理人在结 算该基 金份额 对 应的待 支付 收益 后, 向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赎回 款项。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有效。 若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申 购 款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由此产 生的 利息 或损 失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人应 在 T+2 日 后 ( 包括 该日 ) 到 销售 网 点 柜台 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若申 购不 成功 , 则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 售机 构对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申 请一 定成 功 , 而 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 购和 赎 回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 根据相 关业 务规 则 , 对 上 述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规 定予 以公 告。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4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 资人 通过 代销 机构 或 基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平台 申购本 基 金 A 类 份额时 , 单笔申 购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中 心柜台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份 额时 , 首 次申 购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00 元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 为人民 币 1000 元 。通 过代 销机构 、基 金 管理人 网上 直销 平台 或基 金管理 人直 销中 心柜 台申 购本基 金 B 类 份额 时, 首 次申购 最低 金 额为人 民 币 5000000 元 ,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投资 人当 期分 配的基 金收 益 转为基 金份 额时 , 不受 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投 资 人可多 次申 购 , 单 个投 资 人累计 持有 基金 份额不 设上 限限 制。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2、对于到 期日的基 金份额 ,投资人 可将其全 部或部 分赎回。 如遇巨额 赎回 等 情况而 导 致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 和 款项支 付的 办法 将参 照基 金合同 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额 赎回 的 条款处 理。 3、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与销 售机 构约定 , 对投 资人 委托 销 售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申购 与赎回 的, 代销机 构可 以按 照委 托代 理协议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不必遵 守以 上限 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净 值 1.00 元。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1.00 元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则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50,000/1.00=50,000 即:投 资者 投 资 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则 可得 到 50,000 份 基金 份额 。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5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对应 的待 支付 收益 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 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 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 未支付收 益。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投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每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提出 赎回申 请 。 2. 投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 成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3.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金管 理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3、5、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或 拒绝 基金 投资者 的 申购申 请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6 (十)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接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在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述 情形 ,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 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前提 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7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 而 无需 延迟至 基金 份额 的下 一个 运作期 到期 日 , 本节下 同 ) 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 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部 分延 期赎 回不 受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 (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 赎回申 请;已经 确认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上 述时间 内通 过公 告说 明有 关情况 , 视为 通知 送达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 (十二)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四)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8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产 生 的非交 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 规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或 以其 他方 式处分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 须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提 供的 相 关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 并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 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 对 冻结 部分 产 生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9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追 求本 金安 全 、 保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 努 力追 求绝 对收 益,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求资 产的 稳定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现金 、 通知 存款、 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 剩 余期 限 ( 或回 售期 限 ) 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 包 括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次级债 、资产 支持证券 、中期票 据等) ; 期限在一 年 以 内 ( 含一 年) 的债 券回 购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 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短 期融资 券 , 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的 相 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积 极管 理型 的投资 策略 , 将 投资 组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控制 在 150 天以 内, 在控制 利率 风险 、尽 量降 低基金 净值 波动 风险 并满 足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提高 基金收 益。 (1)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在 定 性和 定量 地分 析不同 类属 债券 类资 产的 信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及 其 经风险 调 整后的 收益 率水 平或 盈利 能力的 基础 上, 通过 比较 或 合理预 期不 同类 属债 券类 资产的 风险 与 收益率 变化 , 确定 并动 态 地调整 优先 配置 的资 产类 别, 并结 合各 类债 券资 产 的市场 容量 , 确 定配置 比例 。 (2) 银行 定期 存款 及大 额 存单投 资策 略 运作期 初 , 本 基金 在向 交 易对手 银行 进行 询价 的基 础上 , 选 取利 率报 价较 高 的几家 银行 进行存 款投 资, 注重 分散 投资, 降低 交易 对手 风险 。 (3) 短期 信用 类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对于 市场 公开 发行 的所有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 据等信 用债 券采 取自 上而 下与自 下 而上相 结合 的投 资策 略 。 根据内 部的 信用 分析 方法 对可选 债券 品种 进行 筛选 过滤 , 通 过自 上 而下地 考察 宏观 经济 环境 、 国 家产 业发 展政 策、 行业 发展状 况和 趋势 、 监管 环 境、 公司 背景、 竞争地 位 、 治 理结 构 、 盈 利能力 、 偿债 能力 、 现金 流水平 等诸 多因 素 , 给 予 不同因 素不 同权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0 重, 采用 数量 化方 法对 主 体所发 行债 券进 行打 分和 信用评 级 , 只 有内 部评 级 为投 资 级的 信用 类债券 方可 纳入 备选 品种 池供投 资选 择 ; 根 据各 短 期信用 债的 到期 收益 率 、 剩余期 限与 运作 周期的 匹配 程度 ,挑 选适 当的短 期债 券进 行配 置。 信用债 收益 率是 在基 准收 益率基 础上 加上 反映 信用 风险收 益的 信用 利差 。 基 准 收益率 主 要受宏 观经 济政 策环 境的 影响, 信用 利差 收益 率主 要 受该信 用债 对应 信用 水平 的市场 信用 利 差曲线 以及 该信 用债 本身 的信用 变化 的影 响 。 因 此 , 信用债 的投 资策 略可 细分 为基于 信用 利 差曲线 变化 的投 资策 略、 基于信 用债 个券 信用 变化 的投资 策略 。 (4) 债券 回购 投资 策略 首先 , 基 于对 运作 期内 资 金面走 势的 判断 , 确定 回 购期限 的选 择 。 在 组合 进 行杠杆 操作 时, 若判 断资 金面 趋于 宽 松, 则在 运作 初期 进行 短 期限正 回购 操作 ; 反之 , 则进行 长期 限正 回购操 作 , 锁 定融 资成 本 。 若 期初 资产 配置 有逆 回 购比例 , 则在 判断 资金 面 趋于宽 松的 情况 下, 优先 进行 长期 限逆 回 购配置 ; 反之 , 则进 行短 期限逆 回购 操作 。 其次 , 本基金 在运 作期 内,根 据资 金头 寸, 安排 相应期 限的 回购 操作 。 (5)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前 偿还 率 、 违 约率 、 资 产池 结构 以 及资产 池资 产所在 行业 景气 情况 等因 素, 预判 资产 池未 来现 金 流变 动 ; 研究 标的 证券 发 行条款 , 预测 提 前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平均久 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 影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 变化对 标的 证 券收益 率的 影响 , 在严 格 控制信 用风 险暴 露程 度的 前提下 ,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 流动性 管理 , 选 择风险 调整 后收 益较 高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四)投资决策依据 、机 制和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 及对中 国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企业 信用 评级 ; (4) 国家 货币 政策 及债 券 市场政 策; (5) 商业 银行 的信 贷扩 张 。 2、投 资决 策机 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团队 制, 强 调 团队 合作 , 充 分 发挥集 体智 慧 。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投资 和研究 职能 整合 , 设立 了 投资研 究部 , 策略 分析 师 、 固 定收 益分 析师 、 数 量 分析师 和基 金经 理, 充分 发挥 主观 能动 性 , 渗 透到 投资 研究 的关 键 环节 , 群 策群 力,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1 中长期 稳定 的较 高投 资回 报。 3、投 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具体 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与流 程为 : (1)宏观 分析师根 据宏观 经济形势 、物价形 势、货 币政策等 判断市场 利率的 走向, 提 交策略 报告 。 (2)债券 策略分析 师提交 关于债券 市场基本 面、债 券市场供 求、收益 率曲线 预测的 分 析报告 。 (3) 信用 分析 师负 责信 用 风险的 评估 、信 用利 差的 分析及 信用 评级 的调 整。 (4) 数量 分析 师对 衍生 产 品和创 新产 品进 行分 析。 (5)在分 析研究报 告的基 础上,基 金经理提 出月度 投资计划 并提交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审 议。 (6)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7)如审 议通过, 基金经 理在考虑 资产配置 的情况 下,挑选 合适的债 券品种 ,灵活 采 取各种 策略 ,构 建投 资组 合。 (8) 集中 交易 室执 行交 易 指令。 (五)投资限制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 流通 受 限证券 ;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397 天 的债 券;


(4) 债项 评级 在AAA 级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 )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应符 合 以下规 定: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50 天; (2) 投资 于同 一公 司发 行 的短期 企业 债券 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2 (4)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5)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 ( 指具 有 基金代 销资 格以 及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的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AAA 以 上 (含 AAA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8)本基 金的存款 银行仅 限于有基 金托管资 格、基 金代销资 格以及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 者托管 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9)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根据有 关规定予 以豁免 信用评级 的短期融 资券, 其发行人 最近三年 的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ii )国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评 级一 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例如 , 若中国 主 权评级 为 A- 级,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 BBB+ 级) ; 3)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 4)本基金 持有短期 融资券 期间,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1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1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3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3、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将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发 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9)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 关 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人民 币七 天通 知存 款税 后利率 。 通知存 款是 一种 不约 定存 期, 支取 时需 提前 通知 银 行, 约定 支取 日期 和金 额 方能支 取的 存款, 具有 存期 灵活 、存 取方便 的特 征, 同时 可获 得高于 活期 存款 利息 的收 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证券 市场 中有 其他 代 表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 的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 根 据 实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 调 整业 绩 比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调 整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予 以公 告 , 而 无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期 风险 收益 水 平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 混 合 型基金 , 高 于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八)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 期限的计算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4 1、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 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含银 行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交 易保证 金 、 证券清算 款、买断 式回购 履约金) 、 银行定 期存款、 大额存单 、债券、 逆回购 、中央银 行 票 据、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 (1) 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 限为 0 天; 证券 清算 款的 剩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日 天数 计算 ; 买 断式 回 购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2 ) 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 银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算 ; 有存 款期 限 、 但 根 据协议 可提 前 支取且 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款 的剩 余期 限以 提前 支取的 通知 期计 算; (3)组合 中债券的 剩余期 限是指计 算日至债 券到期 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 数,以 下情况 除 外:允许投资的浮动 利率 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 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 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 算;允 许投 资的 含回 售条 款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售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4)回购 (包括正 回购和 逆回购) 的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买断 式回购产 生的待 返售债券 的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回 购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8) 短期 融资 券的 剩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短期 融资 券到期 日所 剩余 的天 数计 算 ; (9)对其 它金融工 具,本 基金管理 人将基于 审慎原 则,根据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 小 数点 后 四舍五 入 。 如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与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5 1、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与 债 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4、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十)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6 十 一、 投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7 年 3 月 3 日 复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 报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过审计 。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固定收 益投 资 435,927,877.11 69.93 其中: 债券 435,927,877.11 69.9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84,329,204.26 29.57 4 其他资 产 3,082,007.54 0.49 5 合计 623,339,088.91 100.00 (二)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6.1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 基 金资 产 净值 比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45,249,222.13 30.4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占 资 产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7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 “ 本基 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40% ” ,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未 发生 超标 情况。 (三)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2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34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77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1 30天以 内 11.38 30.41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2 30天( 含) —60 天 16.7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3 60天( 含) —90 天 35.5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4 90天( 含) —120 天 10.3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5 120天 (含 ) —397 天 (含 ) 55.7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合计 129.86 30.41 (四) 报告期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8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存续 期未 超过240 天。 (五) 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0,000,806.26 6.2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0,000,806.26 6.28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60,022,492.50 33.50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245,904,578.35 51.48 8 其他 - - 9 合计 435,927,877.11 91.27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券 - - (六) 报告期末按摊 余成 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696582 16 杭 州银 行 CD118 1,000,000 98,174,693.71 20.55 2 111682668 16 广 州农 村 商业银 行 CD179 600,000 58,690,659.06 12.29 3 160204 16 国开 04 300,000 30,000,806.26 6.28 4 041669005 16 京 客隆 CP001 200,000 20,045,289.93 4.20 5 011698018 16 云 南白 药 SCP001 200,000 20,019,808.94 4.19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9 6 011699583 16 国电 SCP003 200,000 20,018,716.98 4.19 7 011699768 16 福 耀玻 璃 SCP003 200,000 19,998,282.05 4.19 8 011699814 16 鲁 高速 SCP003 200,000 19,998,136.36 4.19 9 011698838 16 建发 SCP007 200,000 19,993,130.44 4.19 10 011699874 16 物 产中 大 SCP003 200,000 19,990,451.39 4.19 (七) “ 影子定价” 与 “ 摊余成本法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7 次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671%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3972% 报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1085%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 0.25% 情况说明 序号 发生日 期 偏离度 原因 调整期 1 2016-12-15 -0.3173% 市场波 动 7 2 2016-12-16 -0.3430% 市场波 动 6 3 2016-12-19 -0.3722% 市场波 动 5 4 2016-12-20 -0.3972% 市场波 动 4 5 2016-12-21 -0.3513% 市场波 动 3 6 2016-12-22 -0.3031% 市场波 动 2 7 2016-12-23 -0.2644% 市场波 动 1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 0.5% 情况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无 正偏 离度绝 对值 达到0.5% 的情 况。 (八)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0 (九)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价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票 面利 率 或商定 利率 每日计 提应 收利 息, 并按 实际利 率法 在其 剩余 期限 内摊销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或 折价。 9.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 有出 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 、处罚的情形。 9.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3,081,007.54 4 应收申 购款 1,000.00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082,007.54 9.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1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3 年 1 月 31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业绩 比 较基准 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中银理 财 30 天 债券 A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起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6750% 0.0046% 1.2563% 0.0000% 2.4187% 0.0046% 2014 年 1 月 1 日至2014 年12 月 31 日 4.7798% 0.0085% 1.3688% 0.0000% 3.4110% 0.0085% 2015 年 1 月 1 日至2015 年12 月 31 日 3.6906% 0.0068% 1.3688% 0.0000% 2.3218% 0.0068% 2016 年 1 月 1 日至2016 年12 月 31 日 2.4904% 0.0039% 1.3725% 0.0000% 1.1179% 0.0039%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起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5.4448% 0.0066% 5.3663% 0.0000% 10.0785% 0.0066% 注:本 基金 每个 运作 期期 末例行 收益 结转 (如 遇节 假日顺 延) 。 中银理 财 30 天 债券 B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①- ③ ②- ④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2 准差④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起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9532% 0.0046% 1.2563% 0.0000% 2.6969% 0.0046% 2014 年 1 月 1 日至2014 年12 月 31 日 5.0831% 0.0085% 1.3688% 0.0000% 3.7143% 0.0085% 2015 年 1 月 1 日至2015 年12 月 31 日 3.9912% 0.0068% 1.3688% 0.0000% 2.6224% 0.0068% 2016 年 1 月 1 日至2016 年12 月 31 日 2.7878% 0.0039% 1.3725% 0.0000% 1.4153% 0.0039%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起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6.7640% 0.0066% 5.3663% 0.0000% 11.3977% 0.0066% 注:本 基金 每个 运作 期期 末例行 收益 结转 (如 遇节 假日顺 延) 。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3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款 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4 十四 、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 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本基金 估值采用 摊余成 本法,即 估值对象 以买入 成本列示 ,按票面 利率或 协议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 照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果 , 基金 管 理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 子定 价 ” 。 投资组 合的 摊余 成本 与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 生 重大 偏离 的, 应按 其他 公 允指标 对组 合 的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当 “ 影子定 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与 “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的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调整 组合 , 其中 , 对于偏 离度 的 绝 对值达 到或 超 过 0.5% 的情 形, 基 金管 理人 应编 制并 披露临 时报 告 。 3、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 按 照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5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备付 金、保 证金 和其 它资 产及 负债。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是按 照相关法 规计算的 每万份 基金份额 的日净收 益,精 确到小 数 点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是 指最 近七 个自 然日 (含 节假 日) 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折 算出 的年收 益率 , 精确 到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3 位 , 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致 本基 金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小数 点 后 4 位以 内 (含 第 4 位 ) , 或者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百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视 为估 值 错误。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 登记 结 算公司 、 存款 银行 发送 的 数据错 误 , 有 关会 计制 度 变化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 造成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和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计 算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 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 差 错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方 ”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错 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造成投 资人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 但因 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仍应 负有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务 。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6 2、差错 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错 发 生 的费用 由差错 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错 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 差 错 ,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差错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错 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错 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返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错 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 偿过 程 中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 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 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 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错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7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 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差错 处 理的 原则和 方法 如下 : (1)基金 估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 因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计算 错误 , 给 基金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 有 权向 其他 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 术系统 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金资产净值 、 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 日年 化收益率的确认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 币 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 七日 年化收 益 率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开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并 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对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8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3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 为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9 十五 、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利 息 、 票 据投 资收 益 、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 款利息 收入 以及其 他收 入 。 因 运作 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约 计入 收益 。 基金 净 收益为 基金 收益 扣除相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 收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 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 再投资 方式 ; 2、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3、本基金 根据每日 各类基 金份额收 益情况, 以基金 净收益为 基准,为 投资者 每日计 算 当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收益 并分配 , 并在 运作 期到 期 日集中 支付 。 投资 者当 日 收益分 配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4、本基金 根据各 类 基金份 额每日收 益情况, 按当日 收益全部 分配,若 当日净 收益大 于 零时 , 为 投资 者记 正收 益 ; 若 当日 净收 益小 于零 时 , 为 投资 者记 负收 益; 若 当日净 收益 等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者不 记收 益; 5、本基金 各类基金 份额每 日进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 累计收益 支付方式 只采用 红利再 投 资 ( 即红 利转 基金 份额 ) 方 式。 若投 资者 在运 作期 到 期日累 计收 益支 付时 , 累 计收益 为正 值, 则为投 资者 增加 相应 的基 金份额 , 其累 计收 益为 负 值, 则缩 减投 资者 基金 份 额。 投资 者可 通 过在基 金份 额运 作期 到期 日赎回 基金 份额 获得 当期 运作期 的基 金未 支付 收益 。 对于持 有超 过 一个运 作期 、 在当 期运 作 期到期 日提 出全 部赎 回的 基金份 额而 言 , 除 获得 当 期运作 期的 基金 未支付 收益 外 , 投 资者 还 可以获 得 自 申购 确认 日 ( 认购份 额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起 至上 一 运作期 期末 的基 金收 益 ; 6、当日申 购的基金 份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起享 有基金 的分配权 益;当日 赎回的 基金份 额 自下一 工作 日起 ,不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基金收益分配 的时 间和程序 本基 金每个工 作日进行收益分 配。每个 开放日公告前一 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应 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 二 个自然 日 , 披 露 节假日 期间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节 假日最 后一 日的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以 及 节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0 假日后 首个 开放 日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有新 的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例行收 益结 转( 如遇 节假 日顺延 ) , 不再 另行 公告 。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1 十六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仲裁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7%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27%÷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核 对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公休假 或不 可抗 力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按 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08%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08%÷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核 对后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 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取。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日 或不 可抗力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2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0% , 对于 由 B 类降 级 为 A 类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率 应自 其达 到 A 类条 件的开 放日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适 用 A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率 。 本基 金 B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对于 由 A 类升 级为 B 类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基 金年 销售 服务费 率应 自其 达到 B 类 条件的 开放 日后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起适 用 B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费 率。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 =E×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划出, 经基 金管 理人 分别 支 付给各 个基 金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 中第 4-9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 律 师 费、会 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相关 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 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和 销售 服 务费 , 此 项 调整不 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2 日前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3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4 十七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知基 金托管人 ,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 更换 会 计师事 务所 需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5 十八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 等媒 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 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6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 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在 开始 办理 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当日 , 披 露截 止前 一日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合 同生 效 至前一 日期 间的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前 一日 的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各类 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及基金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 2 个自然 日公 告节 假日 期间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 节 假 日最后 一日 的基 金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 以 及节 假日 后 首个开 放日 的各 类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当 日基 金净 收益/ 当日基 金总 份额]× 1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4 位。


本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ΣRi / 7 )× 365 )/10000]× 100%


其中 :Ri 为最 近第 i 公历 日 (i=1 , 2??7 ) 的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 基金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采取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小 数点后 三位 ,如 不 足 7 日 ,则采 取上 述公 式类 似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 或自 然日 ) 基 金资 产 净值 、 各类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7 基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 市场交 易日 ( 或 自然日 ) 的次 日, 将基 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基金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5、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按 有关 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报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报 告方 式。 6、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8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 基 金管 理费 、 基 金 托管费 、 销售 服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 计提 方式 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当“ 摊余 成本 法 ” 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影子 定 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偏 离度绝 对值达 到或 超 过 0.5% 的情 形; (18)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资产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9)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20)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1)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2)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7、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9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 、 基 金定 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 并 向基金 管理 人 出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中选 择披 露信 息的 报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公 告等文 本文 件 在编制 完成 后 , 将 存放 于 基金管 理人 所在 地 、 基 金 托管人 所在 地 , 供 公众 查 阅。 投资 人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八)暂停或延迟披 露基 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0 十九 、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 因 国家 宏 观经济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 地区发 展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证 券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 2、经济周 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 化,证 券市场也 呈现出周 期性变 化,从 而 引起债 券价 格波 动, 导致 基金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变 化。 3、利率风 险: 当金 融市场 利率水平 变化时, 将会引 起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变 化,进 而 影响基 金的 净值 表现 。 4、信用风 险:基金 所投资 债券的发 行人如果 不能或 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 ,或者 不能履 行 合约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 或 者其信 用等 级降 低 , 将 会 导致债 券价 格下 降 , 进 而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 5、购买力 风险:基 金投资 于债券所 获得的收 益将主 要通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 能受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以致 购买力 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6、债券收 益率曲线 变动风 险:是指 收益率曲 线没有 按预期变 化导致基 金投资 决策出 现 偏差。 7、再投资 风险:该 风险与 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当市 场利率下 降时,基 金所持 有的债 券 价格会 上涨 , 而 基金 将投 资 于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所 得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将获得 较低 的 收益率 ,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 大; 反之 , 当市 场利 率上 升时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价格会 下降 , 利 率风险 加大 ,但 是利 息的 再投资 收益 会上 升。 8 、经营风 险: 它与基金 所投资 债券的发 行人的经营活动 所引起的 收入现金流的不 确定 性有关 。 债券 发行 人期 间 运营收 入变 化越 大 , 经 营 风险就 越大 ; 反之 , 运营 收入越 稳定 , 经 营风险 就越 小。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造 成管理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也存 在影 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表现 在两 个方 面。 一是 在某 种情 况下 因 市场交 易量 不足 , 某些 投 资品种 的流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1 动性不 佳, 可能 导致 证券 不 能迅速 、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 现 金, 进 而影 响到 基金 投资 收 益的实 现; 二是在 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投资人 的连 续大 量赎 回将 会导致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 或 迫 使 基金以 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证 券, 使基 金的 净值 增长率 受到 不利 影响 。 (四)特定风险 1、流 动性 风险 。 对于每 份基 金份 额 , 第 一 个运作 期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对认 购份 额而 言,下同 )或基金 份额申 购确认日 (对申购 份额而 言,下同 )起(即 第一个 运作起始 日) , 至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或 基金 份额申 购申 请日 次一 个月 的月度 对日 ( 即第 一个 运 作期到 期日 。 如 该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 则 顺延到 下一 工作 日 ) 止 。 第二个 运作 期指 第一 个运 作期到 期日 的次 一工作 日起 , 至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或基 金份 额申 购申 请日 次 两个 月 的 月度 对日 (如 该日 为非 工 作日 , 则 顺延 至下 一工 作 日) 止 。 以 此类 推。 每个 运作期 到期 日前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不 能提 出赎回 申请 ,因 此面 临 流 动性 风 险。 2、运作期 到期日未 赎回, 自动进入 下一运作 期风险 。如果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当期运 作 期到期 日未 申请 赎回 ,则 自该运 作期 到期 日下 一工 作日起 该基 金份 额进 入下 一个运 作期 。 3、运作期 期限或有 变化风 险。本基 金名称为 中银理 财30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但 是 考虑到 周末 、 法定 节假 日 等原因 ,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 实际运 作期 期限 或有 不同 , 可 能长 于或 短 于30天 。 (五)其他风险


1、随着符 合本基金 投资理 念的新投 资工具的 出现和 发展,如 果投资于 这些工 具,基 金 可能会 面临 一些 特殊 的风 险; 2、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3、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环境 控制、 人员素质 等方面不 完善而 产生的 风 险; 4、因人为 因素而产 生的风 险 、如上 市公司治 理结构 问题、内 幕交易、 不公正 披露等 欺 诈行为 、上 市停 止交 易等 产生的 风险 ; 5、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2 二十 、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异 议 意见后 方可 执行 ,自 决议 生效之 日起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3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4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 照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独立 运用基 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 转托 管等 业 务的规 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调 高基 金托 管费 率 、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销售 服务 费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但 在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费率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费率 进行 调 高) ; (6)根据 本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托 管人, 对于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自行 担任或选 择、更 换注册登 记机构, 获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 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 构,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 务 代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5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金 净收益、 七日年 化收益 率 和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9)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 购、赎回 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6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不 谋求 对 上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据 本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 对于基金 管理人违 反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 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7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 金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 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不 少 于 15 年;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运 作期 收益率 ;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 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 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 招 募 说明书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 其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8 完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 为必要 条件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发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本基金 同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 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还 在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自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1、召 开事 由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9 (1)当出 现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经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或持有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下同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1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 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份额类 别设 置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在 未来 系统 条件 允许 的 情况下 ,安 排本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事宜 ; 7)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3)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0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 决 方式 , 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托的 公证 机关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1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到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代理人身 份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 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记 资料 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2)通讯 开会。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召集人 在监督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 和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4)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和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 基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2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含 50% ) 以上; 5)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 的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6)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在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议 通知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 以 采用网 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 式进行 表决 , 或者 采用 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授 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就 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 独或 合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开会 议的通 知后,如 果需要对 原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3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的, 其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50% 以上 ( 含 50% )多 数选 举产生 一名 代表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 持有 或代 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和联 系方 式 等事项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 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特别 决议,特 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 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采取 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4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 (6)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大 会主 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大会 主持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票 员 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 授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 构 、 公 证员 姓名 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 出具无 异 议意见 后方 可执 行, 自决 议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 清 算 。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6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 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和律 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7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和 注册登 记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8 二十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成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它 业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 据贴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同业 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 提 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汇 存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 汇款 ; 外 币兑 换; 国际 结 算; 结汇 、 售 汇 ; 同 业外 汇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 和贴现 ; 外汇 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自 营和 代客 外 汇买卖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离岸 金融 业 务。 经中 国人 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9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将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 现 金 、 通 知存 款 、 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 剩 余期 限 ( 或回 售期 限 ) 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 包 括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次级债 、资产 支持证券 、中期票 据等) ; 期限在一 年 以 内 ( 含一 年) 的债 券回 购 ; 期 限在 一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短 期融资 券 , 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的 相 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相 关法律 、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基金 合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拒 绝 执行 , 并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对 于 已经执 行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该 投资 指令 不符合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事先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1)股 票、 权证 、流 通受 限 证券;


2)可 转换 债券 ;


3)剩 余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 )超 过 397 天的 债券 ;


4)债 项评 级在 AAA 级 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以定期 存款利率 为基准 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 券,但 市场条件 发生变化 后另有 规定的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0 从其规 定;


6)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7)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应 符 合以下 规定 :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50 天; 2)投 资于 同一 公司 发行 的 短期企 业债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4)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5)存 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 ( 指具 有 基金代 销资 格以 及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的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 债券摊 余 成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7)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8)本基金 的存款银 行仅限 于有基金 托管资格 、基金 代销资格 以及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9)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 券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①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② 根据有 关规定予 以豁免 信用评级 的短期融 资券, 其发行人 最近三年 的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 列 条件 之一 :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ii )国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评 级一 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例如 , 若中国 主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1 权评级 为 A- 级,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 BBB+ 级) ; ③ 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 ④ 本基金 持有短期 融资券 期间,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1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 十五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 利害关 系的 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如 基 金托管 人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后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 交 的关联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事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只能 进 行事后 结算 。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4、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 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应当 与存款银 行建立 定期对账 机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2 (2)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相关规 定,就 本基金银 行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 面 协议 ,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 议签署 、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 投 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金划 拨 、 账 目 核对 、 到 期兑 付 、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 义 务和 职 责,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格 审查 、 复 核 相关协 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金存 款业务 时,应严 格遵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率 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项 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或拒 绝结 算 , 若基金 管理 人拒 不执 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标准 的 、 经 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 管理人 有责 任确 保及 时将 更新后 的交 易对 手名 单发 送给基 金托 管 人, 否则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 易对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行 间债 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在基 金存 续期 间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调整 交易 对手 名单 , 但 应将 调 整结果 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 日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券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 应 向基 金托 管 人说明 理由 , 并在 与交 易 对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基金 财产 对相应 损失 先 行予以 承担 , 然后 再向 相 关交易 对手 追偿 。 基金 托 管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如基 金 托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手 进行 交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3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 责 任 。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 中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 认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 务的风 险, 本着审 慎 、 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 、 法 规、 监管 部 门的规 定 , 制 定基 金投 资 中期票 据相 关制 度 (以 下 简称 “ 《 制度 》 ” ) , 以规 范 对中期 票据 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 风 险控 制 。 基 金管 理人 《 制度 》 的 内容与 本协 议不 一致 的 , 以本协 议的 约定 为准。 (1)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 遵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1) 中期 票据 属于 固定 收 益类证 券 , 基 金投 资中 期 票据应 符合 法律 、 法规 及 《 基金合 同》 中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 益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及期 限限制 ;


2)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 公募基金 投资于一 家企业 发行的单 期中期票 据合计 不超过 该 期证券 的 10%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的监 督职责 限于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 如 发现 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3)如因 市场变化 ,基金 管理人投 资的中期 票据超 过 投资比 例的,基 金托管 人有权 要 求基金 管理 人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将 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比 例要 求。 7、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8、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 投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4 9、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对 基金 托管 人 发出的 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10、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 正, 由此 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11、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监 督、 核查 1、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 七 日年 化 收益率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3、基金托 管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管理人 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对 基金 管理 人 发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就 基 金管理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4、基金管 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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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 募说明书 95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 属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产 生 的责任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 (6)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并配 合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 基金 管理 人未 及 时催收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追 偿 。 (7)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 完整地保 管基金资 产;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 自 行运用 、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 任何资 产。 不属 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的 损坏 、 灭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8)基金 托管人对 因为基 金管理人 投资产生 的存放 或存管在 基金托管 人以外 机构的 基 金财产 , 或交 由期 货公 司 或证券 公司 负责 清算 交收 的基金 资产 ( 包括 但不 限 于期货 保证 金账 户内的 资金 、 期货 合约 等 ) 及 其收 益; 由于 该等 机 构或该 机构 会员 单位 等本 合同当 事人 外第 三方的 欺诈 、疏 忽、 过失 或破产 等原 因给 基金 财产 造成的 损失 等不 承担 责任 。 (9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应存 于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开放 式基金 专 户。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开立 并管理 。 (2)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基 金 管理人 应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由参 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 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法 规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6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办理 退款 等事宜 。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银 行账户, 保管基 金的银 行 存款,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 基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管 人刻 制 、 保管 和 使用 。 (2)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 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若中 国证监会 或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 管 协议订 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业 务发展需 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由 基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7 金管理 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协议 的约 定协 商后 开立 。 新 账 户按有 关规 定 使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 管库 , 或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实 物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 证券及银 行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 基 金 托管人 对由 上述 存放 机构 及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 承担保 管 责 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本 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重 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 围内 ,合 同原 件不得 转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本基金 通过 每 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 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按 规定 公告 。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外 公布 。 3、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 值、各类 基金份 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 七日年 化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8 收益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 理 人担任 , 因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 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 善保管 ,则 按 相关法 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金 管理 人 和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和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9 二 十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基 金投 资者 账单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制 的服 务形 式提 供基金 对账 单服 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可在电 子对 账单 、 短信 对 账单以 及纸 质对 账单 三种 形式的 对账 单中 选择 一种 ,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选 择发送 。 电子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 按月度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发送 。 短信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选 择按 月度 、 季度 、 半年度 和年 度发 送 。 纸 质 对账单 每半 年结 束 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寄 出, 数据截 至寄 送周 期最 后一 个交易 日, 按半 年度 发送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以 下方式 办理 定制 : 1 ) 拨 打 基金管 理人 客服 热线 (400-888-5566 语音自 助修 改或 转人 工服 务) 定制 ;2 ) 登录 基金 管 理人官 网 (www.bocim.com ) 点击 “基金 账号查 询 ” 按钮 , 进 入 “ 账 户信息 修改 ” 栏 目进 行自 助 定制 ;3 ) 发 送电 子邮 件至 基金管 理人 客 户服务 邮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 , 在邮 件中 注明开 户证 件号 码 、 姓 名 、 持 有基 金名 称及持 有金 额或 份额 、 E-mail 地址、 手 机号 码、 定 制 对账单 形式 (电 子对 账单、 短信对 账单 、 纸质对 账单 )、 寄送 周期 (月度 、季 度、 半年 度、 年度)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 的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 金份额 。 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 计划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 站办理 申购 、 赎回 等交 易 及进行 信息 查询 。 投资 者 也可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网 上直 销平 台 ( 网址 :www.bocim.com ) 办理开 户、 认购 、 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 投 资者在 选用 网上 交易 服务 之前, 请向 相关 机构 咨询 。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电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0 子邮件 、 手机 短信 、 传 真 等定期 或不 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定 制的 信息 。 可定 制 的信息 包括 : 每 万份基金 净 收益 、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 每 笔交 易确 认 、 每 月账 户信息 、 公司 旗 下基金 定期 刊物 等。业 务开 通时 间由 基金 管理人 另行 公告 。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 提供 全天 24 小时 基金 每万 份基金 净 收益与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信 息 、 账户 交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查 询。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1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相关基金公告 1.2016 年 8 月 24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理 财 30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 半年度 报告 》 2.2016 年 8 月 24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理 财 30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 半年度 报告 (摘 要) 》 3.2016 年 9 月 12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关 于中 银理 财 30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中秋 节假期 前暂 停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4.2016 年 9 月 13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 更事宜 的公 告》 5.2016 年 9 月 2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 加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 渠道 基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6.2016 年 9 月 2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理 财 30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 7.2016 年 9 月 2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理 财 30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 8.2016 年 9 月 2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关 于中 银理 财 30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国庆 节假期 前暂 停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9.2016 年 10 月 26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理 财 30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 第 3 季 度报 告》 10.2016 年 12 月 26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延续 电子 直销 “ 赎 回转认 购 ” 相关 手续 费优 惠 的公告 》 11.2016 年 12 月 26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延续 电子 直销 “ 赎 回转申 购 ” 相关 手续 费优 惠 的公告 》 12.2016 年 12 月 26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延续 电子 直销 平台中 国银 行借 记卡 定期 定额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13.2016 年 12 月 28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新增 兴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直 销账 户的 公告》 14.2016 年 12 月 29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关 于中 银理 财 30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元 旦节假 期前 暂停 申购 业务 的公告 》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2 15.2017 年 1 月 2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理 财 30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 第 4 季 度报 告》 投资者 可通 过 《 上海 证券 报》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3 二 十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4 二 十六 、备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 件包 括下列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中银 理 财 30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2、《 中银 理财 30 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中银 理财 30 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关 于申 请募 集中 银理 财 30 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之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在 办公 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7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