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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智慧产业混合(004480)

华宝智慧产业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份额发售公告 
1 
华宝兴业智慧产 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重要提 示 
1 、 华 宝兴 业智慧 产业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的 募集已 获
中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关于准 予 华 宝兴业 智慧 产业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 ( 证监 许可 【2016 】2169 号文 )准予 。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准予 ,并不 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 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风 险。 
2 、本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为 契 约型开 放式 。 
3 、 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为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 本公 司”) , 基金 托
管人 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 中 国 建设 银行 ” ) , 登记 机构 为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4 、本 基金 自 2017 年 3 月 20 日 起至 2017 年 4 月 28 日,通 过 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发售 。 
5 、持有 建设银 行卡、 中国 银行卡、 工商 银行卡 、农 业银行卡 、招 商银行 卡、 兴业银 行
卡、 广 发银行 卡、 民生银 行卡、 浦发银 行卡、 中信 银行卡 、光大 银行卡 、平 安银行 卡、交
通银行 卡、 上 海农 商行 卡 、 温州 银行卡 、 长沙 银行 卡、 南京 银行 卡、 金 华银 行卡、 浙 商银 行
卡、 天 天盈 账户 个人 投资 者 在与 本公 司达 成网 上交 易的相 关协 议、 接受 本公 司有关 服务 条款
并办理 相关 手续 后, 即可 登录本 公司 网站(www.fsfund.com) , 办理基 金账 户开 立、 认 购、 资
料变更 、分 红方 式变 更、 信息查 询等 各项 业务 。 
6 、本基 金募集 对象为 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 的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 的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和 合 格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 购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其 他投
资者 。 个人 投资 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府 部门 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 合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指 符合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
募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 
7 、基金 不设 募集 份 额上 限 。 
8 、投资 者 欲购 买本基 金, 需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 基金募集 期内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e 网金 为 投资 者 办 理开 立基金 账户 的手 续。 在基 金募集 期间 , 投 资者 的开 户和认 购申 请可份额发售公告 
2 
同时办 理。 
9 、根据 中国证 监会的 规定 ,一个 投 资者 只能开 设和 使用一个 基金 账户 , 不得 非法利 用
他人账 户或 资金 进行 认购 , 也不 得违 规融 资或 帮助 他人违 规进 行认 购。 投资 者应保 证用 于认
购的资 金来 源合 法 , 投资 者应有 权自 行支 配 , 不存 在任何 法律 上、 合约 上或 其他障 碍。 
10 、 在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 通过 本 公司 直销e网 金每 笔 认购最 低金 额为100 元人 民 币 ( 含申
购费) ; 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 直销柜 台首 次认 购最 低金 额为10 万元 人民 币 ( 含申 购费) , 追 加认
购的最 低金 额为 每笔100 元 人民币 (含 申购 费) 。 已 在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柜台 购买 过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投 资者 , 不受 直销 柜台 首次 认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 但 受追 加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 投资 者 在募 集期 内可多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认购 申请 一经 销售 机构 受理 , 则 不可 以
撤销。 
11、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购申 请。T 日的认 购申请 是否有 效应以 登记 机构的 确认结 果为准 。对 于认购 申请及
认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投资者 应自T +2日 起, 通过
其原认 购机 构柜 台或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 查 询认购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者 应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及时 到各 销售 机构查 询最 终成 交确 认情 况和认 购份 额。 
12、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投资 者 欲 了解 本基 金的详 细情
况,请详 细阅 读刊登在2017年3月17 日《证 券时 报 》 上的《 华 宝兴 业智慧 产业 灵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称 “招 募说明 书” ) 。 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书
及本公 告将 同时 发布 在本 公司网 站 。 投 资者 亦可 通过 本公司 网站 下载 基金 申请 表格和 了解 基
金募集 相关 事宜 。 
13、在 募集 期间 ,除 本公 告所列 的 销 售机 构 外 ,如 增加其 他 销 售机 构 将 及时 公告。 
14、 基 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况 对募 集安 排做 适当 调整 , 可根 据基 金销 售情 况适当 延长
或缩短 基金 发售 时间 ,并 及时公 告 。 
15、风 险提 示 
本 基 金 投资 于 证券 市 场,基 金 净 值会 因 为证 券 市场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 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 需 充分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并承 担基金 投资 中 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包括 : 因
整体政 治 、 经 济、 社会 等 环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等其 他风 险。 本基 金是 一只主 动投 资的 混合 型基 金, 其 长期 平均 预期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率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高于 债券 型基金 、货 币市 场基 金。 份额发售公告 
3 
投 资 者 在进 行 投资 决 策前, 请 仔 细阅 读 本基 金 的《招 募 说 明书 》 及《 基 金合同 》 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金 是否 和投
资者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自主 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
风险。 
基 金 的 过往 业 绩并 不 预示其 未 来 表现 ,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的 业 绩也不 构 成 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但 不 保
证投资 于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 管 理人 提 醒投 资 者基金 投 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 作出 投 资决策 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导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自 行负 担。 
 
一、本 次基金 份额 发售基 本情况 
1 、 基 金名 称: 华 宝兴 业智 慧产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代 码 :004480,基
金简称 : 华 宝智 慧产 业混 合) 
2 、基 金类 别: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3 、基 金 运 作方 式 : 契约 型 开放式 
4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5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 值:1.00 元 人民 币 
6 、基金 不设 募集 份 额上 限 。 
7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资 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者 。 
8 、销 售机 构 
(1) 本公 司 直 销柜 台 
本公司 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 台。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法 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份额发售公告 
4 
网址:www.fsfund.com 
(2) 本公 司直销 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 网 上交易 直 销e 网 金系 统、 移动客 户端 (工 薪宝APP 、 微信平 台)
办理本 基金的 认/申 购、赎 回、转 换等业 务,具 体交 易细则 请参阅 本公司 网站 公告。 网上交
易网址 :www.fsfund.com 。 
本次募 集期 间, 如新增 销售 机构 ,将 另行 公告 。 
9 、募 集时 间安 排 
本基金 的认 购期 间 为 2017 年3 月20 日起 至2017 年4 月 28 日。 
10 、基 金认 购方 式与 费率 
(1) 本基 金基 金 份 额发 售 面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2) 认购 价格 :基 金份 额 发售面 值 
(3) 本 基金 采取 前端 收费 模式收 取基 金认 购费 用。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认 购,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本基 金的 认购 费率 表如 下: 
认购金 额 认购费 率 
500 万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 于 200 万 ,小 于 500 万 0.5%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 200 万 0.8%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 于100 万 1.0% 
50 万 以下 1.2% 
(4)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认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的 情形下 :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期 间的 利息 )/ 基金 份 额发售 面值 
认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的 情形下 :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期 间的 利息 )/ 基金 份 额发售 面值 
上述净 认购 金 额 、 认 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在认购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数点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认份额发售公告 
5 
购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登 记等 募集 期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不 列入基 金 财 产 。 
例: 某投 资者 投 资 10 万元 认购本 基金, 假设 其认 购资 金在认 购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为 10.00
元,其 对应 的认 购费 率 为1.2%, 则其 可得 到的 认购 份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1.2%)=98814.23 元 
认 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认购份 额= (98814.23+10.00 )/1.00 =98824.23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10 万 元 认购本 基金 ,假 设其 认购 资金在 认购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为 10.00
元,则 可得 到98824.23 份 基金份 额。 
(5) 首次 募集 期间 认购 资 金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 项在 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 折算 为基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 中利息 转 份额 ,以 登记机构 的 记录 为准 。 
 
二、募 集方式 及相 关规定 
1 、本次 基金的 募集, 在募 集期内面 向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及 合规的 境外 机构投 资
者同时 募集 。 
2 、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接受 认 购金额 在 10 万元 人民 币 以 上(含10 万 元) 的 投 资者 的认购
申请 , 追加 认购 每笔 最低 金额 100 元 人民 币 。 
3 、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直销e网金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单 笔 最低金 额为100 元人 民币 。


4 、已在 本公司 直销柜 台购 买过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投资 者 , 不受直 销柜 台首次 认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但受 追加认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5 、募 集期 投资 者可以 多次认购本 基金 。 已 在本 公司 直销柜 台、 直销 e 网金 购 买过本 公 司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投资 者,在 本公 司直 销柜 台、 直 销 e 网金 购 买本 基金 时不 用再次 开立 本 公司基 金账 户。 三、个 人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程 序 个人投 资者 可到 本公 司直 销柜台 、直 销 e 网金 办理 基金的 账户 卡开 户、 认购 申请。 ( 一) 通过 直销 柜台 办理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业 务办 理时 间 2017 年3 月20 日起至 2017 年4 月 28 日 9 :30 至 17:00。 2 、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1)开 户:到 本公司 直销 中心(地 点及 联系方 式见 前)提供 下列 资料办 理基 金的开 户份额发售公告 6 手续: a 、本人 法定身 份证件 原件 及复印件 (包 括居民 身份 证或军官 证件 等有效 身份 证件, 下 同) ; b 、投 资者 任一 储蓄 账户 凭 证; (2) 认购 :将 足额 认购 资 金汇入 本公 司指 定的 在中 国建设 银行 开立 的直 销资 金专户 户名: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开户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上 海分行 营业 部 账号: 31001550400056006698 联行行 号:52364 大额现 代支 付系 统:105290036005 (3) 凭汇 款凭 证, 投资 者 开户同 时可 办理 认购 手续 ,需填 妥并 提交 基金 认购 申请表 。 3 、注 意事 项 (1) 认购 申请 当日 下午 5 :00 之 前, 若个 人投 资者 的认购 资金 未到 本公 司指 定基金 直 销资金 专户 , 则 当日 提交 的申请 顺延 受理 。 申 请受 理日期 (即 有效 申请 日) 以资金 到账 日为 准。 (2)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 以 下将被 认定 为无 效认 购:





a 、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 但逾期 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不 成功 的;





b 、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 但逾期 未办 理认 购手 续的 ;





c 、投 资者 划来 的认 购 资金少 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d 、在 募集 期截 止日 下 午 5:00 之 前资 金未 到指 定基金 销售 专户 的;





e 、本 公司 确认 的其 它 无效资 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3) 在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 为无效 认购 后 7 个 工作 日 (届时 募集 期已 结束 的除 外)内 投 资者 可 以再 次提 出认 购申 请, 未再 次提 出认 购申 请的 由本公 司将 认购 款划 往 投 资者 指 定银 行 账户。 ( 二) 通过 直 销e 网金 办 理开户 和认 购的 程序 1 、业 务办 理时 间 2017 年3 月20 日起至 2017 年4 月 28 日 。 工作日的 认购申 请至 17:00 截止,17:00 以后 的认 购申请或 非工作 日的 认购 申请视 为 于下一 个工 作日 提交 。 2 、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份额发售公告 7


(1 )开户





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开 立基 金账 户和 交易 账户 , 具 体流 程为 : 选 择 银行卡 ( 目前 支 持建设 银行卡 、中国 银行 卡、工 商银行 卡、农 业银 行卡、 招商银 行卡、 兴业 银行卡 、 广发 银行卡 、民 生银 行卡 、浦 发银行 卡、 中信 银行 卡、 光大银 行卡 、平 安银 行卡 、交通 银行 卡 、 上海农 商行 卡、 温 州银 行 卡、 长 沙银行 卡、 南 京银 行卡、 金 华银 行卡、 浙商 银行卡、 天天 盈 账户 ) ? 银行 身份 验证 , 绑 定银行 卡 ? 签 服务 协议 ? 输 入个 人信 息 ? 开户 申 请提交 完成 ;


(2 )认 购





认 购具 体流 程为 :登 陆“e 网 金” ( 开户 当天 可 凭开户 证件 登录 ) ? 进 入 基金认 购


? 选 择认购基 金名称 ? 选 择银 行卡、输 入认购 金额 ? 银 行卡支付 ? 返回 商户(华 宝 兴业 基 金) ? 认 购申 请提 交完 成 。 3、其 他注 意事 项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时 , 系 统 会 将 投 资 者 的 银 行 卡 与 基 金 交 易 账 号 绑 定 , 请 开 户 时 慎 重 选 择。 四、机 构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程 序 机构投 资者 可到 本公 司 直 销柜台 办理 基金 的账 户卡 开户、 认购 申请 。 (一) 通过 直销 柜台 办理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开 户及 认购 的时 间:2017 年 3 月 20 日 起至 2017 年 4 月 28 日, 上午 9 :30 至下午 17 :00 。 2 、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1) 开户 :提 供下 列资 料 办理基 金的 开户 手续 : a 、加盖 单位公 章的企 业法 人营业执 照复 印件及 副本 原件;事 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其 他 组织提 供民 政部 门或 主管 部门颁 发的 注册 登记 证书 原件及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复 印件; b 、基 金业 务授 权委 托书 ; c 、业 务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原件 及复 印件 ; d 、印 鉴卡 一式 三份 ; e 、指定 银行账 户的银 行《 开户许可 证》 或《开 立银 行账户申 请表 》原件 及复 印件( 或 指定银 行出 具的 开户 证明 ) ; f 、填 妥的 相关 基金 开户 申 请表并 加盖 单位 公章 和基 金认购 申请 表( 加盖 预留 印鉴章 ) 。 其中 e 所指的 指定 银行账 户是指在 本直 销中心 认购 基金的机 构投 资者需 指定 一家商 业份额发售公告 8 银行开 立的 银行 账户 作为 投资者 赎回 、 分红及 无效 认 ( 申) 购的 资金 退款 等 资金结 算汇 入账 户。 此 账户 可为 投资 者 在 任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账户 。 (2)认 购:以 电汇或 支票 主动付款 方式 将足额 认购 资金汇入 本公 司指定 的在 中国建 设 银行开 立的 直销 资金 专户 。


户 名: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专 户


开 户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上海 分行 营业 部





账 号:


31001550400056006698





联 行行 号:52364


大额现 代支 付系 统:105290036005 (3) 开户 同时 可办 理认 购 手续, 需填 妥并 提交 基金 认购 申 请表 。 3、注 意事 项 (1) 认购 申请 当日 下午 5 :00 之 前, 若机 构投 资者 的认购 资金 未到 本公 司指 定基金 直 销资金 专户 , 则 当日 提交 的申请 顺延 受理 。 申 请受 理日期 (即 有效 申请 日) 以资金 到账 日为 准。 (2)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 以 下将被 认定 为无 效认 购:


a 、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 但逾期 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不 成功 的;


b 、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 但逾期 未办 理认 购手 续的 ;


c 、投 资者 划来 的认 购 资金少 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d 、在 募集 期截 止日 下 午 5:00 之 前资 金未 到指 定基金 销售 专户 的;


e 、本 公司 确认 的其 它 无效资 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3) 在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 为无效 认购 后 7 个 工作 日 内(届 时募 集期 已结 束的 除外) 投 资者 可 以再 次提 出认 购申 请, 未再 次提 出认 购申 请的 由本公 司将 认购 款划 往 投 资者 指 定银 行 账户。 五、清 算与交 割 1 、本基 金合同 生效前 , 投 资者 的认 购款 项只能 存入 专用账户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认 购 资金在 募集 期形 成的 利息 在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折成 投资者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归 投资 者所有。 利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2 、本 基金 权益 登记 由 登 记 机构 在 募集 结束 后完 成。 份额发售公告 9 六、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 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七、本 次份额 发售 当事人 和中介 机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电话: (021 )38505888 传真: (021 )38505777 联系人 :章希 (二)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份额发售公告 10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三) 销售 机构 (1) 本公 司 直 销柜 台 本公司 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 台。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 本公 司直销 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 网 上交易 直 销e 网 金系 统 、 移动客 户端 ( 工薪 宝APP 、 微信平 台) 办理本 基金的 认/申 购、赎 回、转 换等业 务,具 体交 易细则 请参阅 本公司 网站 公告。 网上交 易网址 :www.fsfund.com 。 (四) 登记 机构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同 上) (五)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 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陆 奇 经办律 师: 黎明 、陆 奇 ( 六)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份额发售公告 11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222 号外 滩中 心30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222 号外 滩中 心30 楼 负责人 : 曾顺 福 联系电 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联系人 :曾 浩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曾 浩、 吴凌志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3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