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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日添利A(004151)

先锋日添利: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先 锋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渤 海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于2016年12月13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 监会” ) 核准募集, 准 予注册 文 件 名 称 为 : 《 关 于 准予 先 锋 日 添 利 货 币 市 场基 金 注 册 的 批 复 》 ( 证监 许 可 〔2016〕3072 号) ,注册日期为:2016年12月13日。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称 “基金管理人 ” 或 “管理人” ) 保证 本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和其 他 有 关 法律 法 规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中 国证 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 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 信息 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 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 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 险 为 目标,中国证监会并不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 收 益 做 出 实质 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 利率波动的影响较大, 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 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 币市 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 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还包括:市场风险、管 理风 险、职业道德风险、 流动 性 风 险 、 合 规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等 其他 风 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 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 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 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谨慎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投 资 者 购买 本 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 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 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 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 资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理 人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24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6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0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5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08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 一部 分


前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 《 货 币市 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 的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 特别规定〉 》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 说明书》由本基 金 管 理人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 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 《基金合同》 。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先锋日 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指《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或《托管 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 签 订之《先锋日添利货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 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 《招 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 明书: 指 《先锋日添利货 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先锋日添利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 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 修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法> 等七 部法 律的 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 务 22 、销售机构:指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先锋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 转 托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务 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 间受 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 回或 其 他业 务 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指《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 换业 务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 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 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4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 的日已实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 是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49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 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A 类基金份 额:指 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类别 52、 B 类基金份额: 指 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 别 53、升级:指当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在单个销售机构保留的 A 类基金 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的该部分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 额 54、降级:指当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在单个销售机构保留的 B 类基 金 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 将投 资人的该部分 B 类基金 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5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 、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本 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 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 基金 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58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59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0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6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先锋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 3007 号 国际 科技 大厦 3001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门 外大 街 8 号楼 23 层 2306-2307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张松孝 成立日 期 2016 年 5 月 16 日 注册资 本 10,000 万元 人民 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 特 定客户 资产 管理 、 资 产管 理和中 国证 监会 许可的 其他 业务 股权结 构 联合创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占 注册资 本 的 38% , 大 连先 锋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占 注册 资本 的 37% , 北 京鹏康 投资 有限 公司 占注 册资本 的 25%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58239853 传真 010-58239896 联系人 郝梓如 二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监 事、 总经理 、高 级管理 人员 基本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张 松 孝 先 生 , 董 事 长 , 博 士 ,CFA 。 现 任 先 锋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曾就职于华泰证券, 大通证券, 曾任大通 证券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天风证券董事,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辉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深圳精一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 理,大连旅顺国汇小额 贷款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 大连分行,申银万国证 券大 连证券营业部,大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 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总经 理。 齐靠民先生,总经理,董事, 博士。现任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 曾就职于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恒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 恒泰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丁东华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国美金控集团副总裁,曾就职于中国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联通,国美电器,曾任 国美电器总部资金部经 理,财务副总监,沈阳 国美 总经理,库巴网CEO 。 王秀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现任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大连分所所长。 曾就职于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会计师事务所, 曾任大连会计师事务所 副所长,大连正元会计 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 ,大 连华连会计师事务所副 主任会计师,主任会计 师,中准会计师事务所 大连 分所所长。 刘燕迪女士, 独立董事, 硕士。 现任北京观 韬 (大连) 律师事务所合 伙人、分所负责人。曾 就职于建行唐山分行, 大连泰基科技集团,曾 任北 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合伙人。 朱圣琴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 北京汇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北京汇源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兼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 就职于北京汇源饮料食 品集 团有限公司,曾任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 王世旻先生,监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经理。曾就职于大 连信诚审计事务所,大 连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大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 连筑成建设集团公司, 曾任大连汉信生物制药 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王彬彬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 总监。曾任东旭集团有 限公司高级风控经理,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高级风控经理、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合规法务VP 。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张松孝先生,董事长,履历同上。 齐靠民先生,总经理,履历同上。 华建强先生,督察长,硕士。现任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曾 就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华商银行 总行,平安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瑞银(UBS)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方正富邦创 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深圳宜投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总经理。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王颢先生 ,2007-2012年任职于恒泰证券固定收益部 , 历任交易员、 投 资经理;2013-2015年任职于恒泰证券资产管理部 , 历任投资主办人、 业务 董事;2016年1 月加入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现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副 总监。2016年11 月起担任先锋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总经理齐靠民先生,总经理助理、市场 开发部总监李丰源先生 ,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 总监王昌俊先生, 投 资研 究 部固定收益副总监 王颢先生,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王彬彬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 销 售 办 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并承 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 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和赎回、 分 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9)与基金托管人在 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从 业人员相互兼职。 (10)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 未公 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9) 违反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 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为保证公司合法规范高效运作,有效防范各类风险,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完整、 严密、 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如下: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2) 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 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建立了完备有效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的架构如下: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 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和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是确 定公 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 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则以 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 体执 行的依据。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 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 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 细则等。 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实施流程严格遵循相应的合规程序,在保持 制度稳定性的 基 础 上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的 变化 及 业 务 的 发 展 需 要 及时 进 行更新完善。 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结构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由 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 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 评估 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 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 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 ,包 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监 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 内部控制、 风险 管 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风险控制委员会 , 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 负责对涉及风险 管控方面的专项问题进行研究指导,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3) 督察长: 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独立行 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 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 会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 交有 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4) 风险管理委员会 : 是经理层下设的专业委员会, 是公司及基金日 常运作的风险控制机构 ,在经理层授权范围内 协助经理层工作,出具 相应 工作报告和专业意见供经理层决策参考; (5) 监察稽核部: 负 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系统实施和合 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 督。有权对公司各部门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 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的合理性、有效性进 行分 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6) 其他各部门: 其他各部门既是各项工作的执行者, 又是其部门风 险的防范者。各部门负 责人是本部门风险控制 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一 线风 控职能;各部门内部建 立责权明确、相互制衡 的岗位职责,制定全面 、合 理的业务风控制度和流程,加强对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 本 公 司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第 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概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行大厦 57 层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3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0]89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捌拾伍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2-58555941 联系人: 秦彦 渤海银行于 2005 年 12 月 30 日正式成立,是 1996 年以来获准新设立 的唯一一家全国性股份 制商业银行,也是第一 家从发起设立阶段就引 入境 外战略投资者的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天津市。 在近十年的发展中,渤 海银 行批发业务、零售业务、金融市场等各项业务快速增长,截至 2014 年 12 月 末 , 渤 海 银 行 资 产 总 额 6507.90 亿 元 , 比 年 初 增 长 14.53% ; 负 债 总 额 6206.22 亿元, 比年初增长 14.08% ; 实现税后净利润 57.03 亿元, 同比增长 25% 。 资产质量保持良 好水平, 不良贷款率 0.48% , 低于行业平均水 平。 在 监管部门等的大力支持 下,渤海银行行目前已 经在天津、北京、杭州 、太 原、 成都、 济南、 上海 、 深圳、 南京、 大连、 广州、 长沙、 石家庄、 武汉、 呼和浩特等全国 24 个 重点城市建立了 16 家 一级分行、12 家二级分行、88 家支行,下辖分支机构网点总数达到 116 家。 2、主要人员情况 总经理赵亚萍女士,大 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 士,高级经济师,具有 三十年的金融行业从业 经历,先后在基金公司 和商业银行工作,曾任 中国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营运中心处长。 2010 年 6 月,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 任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职务。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0 年 6 月 29 日,渤 海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 渤海银行本着 “审慎 经营、 稳健发展”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渤海 银行已托管 9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并托管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 托产品、基金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股权基金等 其他托管资产,总托管 规模 逾 1.3 万亿元人民币。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 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托管人的 合法权益;保障资产托 管业 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渤海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总行风险管理操作风 险部、托管业务部内设 稽核监督岗位及托管业 务部各业务部门共同组 成。 总行风险管理操作风险 部对托管业务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托 管业务部内设独立、专 职的内部稽核监督岗位 ,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 险控 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 ,组织、指导、协调、 监督各业务部门风险控 制工 作的实施。各业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渤海银行严格按照《基 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 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 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 风险为主线,制定了《 渤海银行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 办 法 》 、 《 渤 海 银 行 基 金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管 理 》 等 一 整 套 规 章 制度 , 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 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 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 操作流程、 岗位职责、 行为规范等, 从制度上、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 建立了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 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 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 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 装了录像、录音监控 系统 , 保 证 基 金 信 息 的 安全 ; 建 立 严 密 的 内 部 控制 防 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 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 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 好的 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 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 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或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 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第 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07 号国际科技大厦30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楼23层2306-2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松孝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58239890 传真:010-58239889 联系人:王洁 网址:www.xf-fund.com (2)先锋基金直销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 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www.xf-fund.com


2、其他销售 机构


其他销售 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其他机 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07 号国际科技大厦30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楼23层2306-2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松孝 电话:010-58239806 传真:010-58239896 联系人:刘岩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 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 、12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2楼


负责人:吴明德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联系人: 王文 经办律师: 刘峰、王文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 区湖滨路202 号 企 业 天 地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第 六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分类 一 、基 金 份额 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进行基金份额类别 划分。 本基金将设A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按照不同的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并分别 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 金份 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 、基 金份额 类别 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但依据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等交易及每日 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基 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 级的 除外。 份额 类别 A 类 基金份额 B 类基金 份额 首次认/ 申购 最低金额 0.01元 5,000,000 元 追加认/ 申购 最低金额 0.01元 0.01 元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 0.01份 5,000,000份 销售服务费率 (年费率) 0.25% 0.01%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 (申)购各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 在开 始调整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 、基 金份额 的自 动升降 级 当投资 人单 个基 金账 户 在单个 销售 机构 保留 的A 类 基金 份额满 足B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的该部分A 类基金份额全 部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 当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在单个销售机构保留的B 类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基金份额不能满足B 类 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该 部分B 类基金份额全部 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的 自动 升降 级 适用 投 资者 在同 时销 售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 和B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交易账户下持有的基金 份额,即在计算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各 交易账户持有 的基金份额总数以确定是 否满足升降级条件时 ,仅 统 计投资者在此类销售机 构的交易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升降级仅针对投 资者 此类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持有的某类基金份额满足升降 级条件后,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 动 为其办理升降 级 业 务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在 升 降 级 业 务 处 理 当 日按 照 新 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享有 基金收益 。根 据 《 业务规则》, 如果 登记 机构 在T 日 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进行了升降 级 处理,那么投资者在该日 对 升降 级 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 基金转换转出、 转托管等交易申请将确认失败,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从T+1 日起, 投资者可以升降级后 的基金份额类 别提交上述交易申请。 基金份额的 自动升降级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定。 四、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 各类 别的金额限制、调整除 管理费和托管费以外的 费率水平、基金份额升 降级 数额限制及规则,或者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等,但应在该等 调整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第 七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一 、募 集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并于2016年12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 3072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二 、基 金类别 及存 续期限 基金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 、募 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 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 具体发 售 时间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四 、募 集方式 及 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若认购无效 ,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发售流程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 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募 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 六 、认 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 不同,若发售公告没有 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 机构 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七、 认 购的数 额限 制 1、在本基金募集 期内 ,投资者首次认购 及追 加认购A 类基金 份额的单 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 投资者首次认购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 低金额 为人民币5,000,000 元, 追加认购B 类基金份额 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0.01 元。 2、本基金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 额认购方式 ; 4、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5、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 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 调整认购的数 额限制,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 告。 八 、认 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九 、募 集期利 息的 处理方 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认 购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基金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 认购份额包括投 资人交付的本金及其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 , 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 的 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3)/1.00=1,003.00 份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即投资者投资1,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金 额 在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3 元,可得到1,003.00 份基金份额。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 购份额)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2 位,小数点2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 一、 募集期 内募 集资金 的 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第 八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 金 管 理 人 依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售 ,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 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 构 为 基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应 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 决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终 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第 九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 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 金管 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 另行公告。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 情 况 , 基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行 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申购与赎回的 开始 时间。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 登 记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为 下 一开放日该类别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 的基准进行计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 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 本基 金的总规模限额、单个 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 限和本基金当日的申购 金额 上限,但应最迟在新的 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 、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1 日( 包括该日) 内划 出 赎回款项 , 经 销 售 机构 划 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 遇 证券 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 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 后及时划出。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 的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 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购、赎回申 请 。 申 购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的 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及申购 、 赎回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资 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投资者首次申 购及 追加申购A 类 基金份额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 币 0.01 元;投资者首次申购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民币5,000,000 元,追加申购B 类基金 份额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0.01元。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 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 点后2位,每次赎回申 请最低份额为0.01 份, 本基金对每个投资人每 个基金 交易账户的 最 低 基 金 份额 余 额 不 设 限 制 , 对 单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金 份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额不设上限。 3、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特定市 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 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 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 理人 的公告为准。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 和用途 1、 本基金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 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 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 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 过基 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部分)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 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 在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 , 调 整 费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应 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 介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元申购本基金 ,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计 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1.00=1,000.00 份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即投资者投资1,000元申购本基金, 可得到1,000.00份基金份额 。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 元。 赎回金 额的计算公式为: (1)一般情况下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例: 假定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2,000.00份, 赎回本基金份额1,000.00 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1.00=1,0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1,000.00份 ,可得到1,000.00元赎回金额 。 (2)本基金收取强制赎回费时 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 赎回份额- 基金总份额 ?1% 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 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 ?1.00 赎回费用= 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 ? 强制赎回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1.00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 假 定 基 金 总 份 额 为400,000,000 份 , 某 投 资 人 赎 回5,000,000 份 基 金 份额, 且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 、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为4% 且偏离 度为负,且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上述做法有益于基金利 益最 大化,即对应强制赎回费率为1%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5,000,000-400,000,000?1%=1,000,000.00 份 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1,000,000 ?1.00=1,000,000.00 元 赎回费用=1,000,000?1%=10,000.00 元 赎回总金额=5,000,000?1.00=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5,000,000-10,000=4,990,000.00 元 即投资者在强制收取赎 回费的情况下赎回本基 金份额5,000,000 份,可 得到4,990,000.00 元赎回金额。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登记 1、 经基金各销售机构 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 、巨 额赎回 的认 定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对 于 未 能 赎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且 无 优 先 权 , 以此 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本 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 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 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 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 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 无法 正常运行。 8、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 时。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9、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10、某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单笔申购上限。 11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2 、3 、4、6 、7 、8 、9 、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一、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持有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 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 负 偏 离度 绝 对值 连 续两 个 交 易日 超 过 0.50%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 履行 适 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6、7、8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延 期 办 理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的措施。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 三、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非 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 定的 标准收费。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十 五、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 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基金份额 的 冻结和 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 、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 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 请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记。 基 金 管理 人 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 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 九、 其他业 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 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 务规则,并依照 《 信 息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和同业 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有良 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 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 ,并根据利率预期动态 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 余期限,力求在满足安全性、流动性需要的基础上实现更高的收益率。 1、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货币市场利率趋势的判断来配置基金资产的久期。在 预 期利率上升时,缩短 基金资产的久期,以规 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 的再 投资收益;在预期利率 下降时,延长基金资产 的久期,以获取资本利 得或 锁定较高的收益率。 2、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资产类属配置是指基金资产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 之间配置的比例。本基 金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 具的流动性、收益率水 平、 供求关系、信用等级等 因素的研究判断,挖掘 不同类别金融工具的结 构性 投资价值,制定并调整类属配置,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3、时机选择策略 股票、债券发行以及季末、年末效应等因素可能会使市场资金供求情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况发生暂时失 衡 , 进 而推 高 市 场 利 率 , 充 分 利用 这 种 短 暂 失 衡 能 够 提高 基 金资产的收益率。 4、套利策略 套利操作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 跨市场套利。 短期资金市场有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构成, 由 于其中的投资群体、交 易方式等要素不同,使 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 短期 利率期限结构、流动性 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 差别。本基金将在充分 论证 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 上,寻找合理的介入时 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 作, 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2) 跨品种套利。 由于投资群体存 在一定的差异性, 对期限相近的交 易品种同样可能因为存 在流动性、税收等市场 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 值明 显偏离的情况。本基金 将在保证高流动性的基 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 作, 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 住房抵押贷 款 支 持 证券 (MBS ) 等证券 品 种。 本基 金将 重 点对 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支 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 响资 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 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 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 资产 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 投 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2) 可转换 债券、 可交换债券; (3 )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 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 与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 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6 ) 非在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场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的 资 产支 持 证 券 ; (7) 流 通 受限 证 券 ; (8 )权 证 ; (9)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 如 果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可不受此限制; (5)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存 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规 模 的 10% ; (7)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9)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 (10 )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 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1)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 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 9 ) 条外 , 由 于 市 场 波 动 、 机构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 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 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 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 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 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4、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 前公 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 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 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 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 易应 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基 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机关取消上述禁止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 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存取 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 得高 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 金,具有低风险、高流 动性 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 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 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 同期 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 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 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 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 、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与 平均剩 余存 续期的 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 期 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负债×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 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 购× 剩余存续期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 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 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债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买 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 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 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 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 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 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 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 通知期计算。有存款期 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 取且 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 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 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 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 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 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 债券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 的 实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允 许投 资 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 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 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 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4 ) 回 购 ( 包 括 正 回 购 和 逆 回 购)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 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6) 买断式回购产生 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 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 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 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对其它金融工具 ,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 计算其剩余期限,但法 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相关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基金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本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金 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即计价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 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 溢 价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内 按 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 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 的债 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 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 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 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 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 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负 偏 离度 的绝对 值 达 到0.25%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5 个交易 日 内 将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调整 到0.25% 以内。 当正偏 离度绝 对值达 到0.50%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50% 以 内。当 负偏 离 度绝对 值达到0.50%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使用 风险准 备 金 或 者 固 有 资 金 弥 补 潜 在 资 产 损 失 ,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控 制 在0.50% 以 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0%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 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 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 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 当程 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值的价格估值方法进行评估。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 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 数点后第4 位 , 小 数 点后 第5 位 四 舍 五 入 。 本基 金 的 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 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 每 万 份基 金 已实 现 收益 所 折 算的 年 收益 率 ,精 确 到0.001% ,百 分 号内 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 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 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 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 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 时, 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 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 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 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 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则 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 间 进 行 更正 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额 的 范围内对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 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 托 管 人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错 误 偏差 达 到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50%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 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 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 计 政 策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损 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 按日支 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 日收益并分配,每日支 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 位 按去 尾 原 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 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 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 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 资人 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 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 即 红 利 转 基 金 份 额)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现 金 收 益;若投资人在每日收 益支付时,其当日已实 现收益为正值,则为投 资人 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 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 份额 不变;若当日已实现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 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 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 、收 益分配 方案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 收益,按日支付,基金 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 收益 分配方案。 四、 收 益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 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的 各 类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实 现 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日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每 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 基金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及7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算 见 本 招募说 明 书第 十六 部 分。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理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30% 年 费 率 计 提。 管 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07%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7% ÷当年天 数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类基 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 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 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 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起享受 B 类 基金份 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 构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的项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并依据 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履行必要程序后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 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和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 少于2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 媒 介 披 露 , 并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照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包括: 1、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 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 前向 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 日年化收益率= 100 1 10000 1 7 7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 化 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如不足 7 日,则采 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各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 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 5、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 网 站 上 , 将 半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 的情形; (27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0% 的情形; (2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9、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 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 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10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金 信息 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面临的 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 策 (如货币政策 、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 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 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 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 和利 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跃,可 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 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 产变 现能力的风险。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 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 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 )互 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 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 息收 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7)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 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 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 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 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 效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 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技术风险: 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 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 行 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 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 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二 、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 利率波动的影响较大, 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 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 资收 益,另一方面,在为应 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 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 不足 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 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 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 允价 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 的波动,从而影响基金 的收益水平。因此,本 基金 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 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系统性风险。另外 , 本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 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 三 、其 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 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 其 他 销 售 机 构可 能 因 不 可 抗 力 无 法 正常 工 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3)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 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 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 理人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 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依法被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但托管 人不负责保管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其他资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 金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财 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 金财产;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5) 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 其他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议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依法被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 基 金 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 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 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和登 记机构的相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根据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信息,并及时更新和 补充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或变更《基金合同》期限;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对申购赎回、 估 值核算、 费率结构规则进行重大调整 (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除外) ;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类 别的设置;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应当对 《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 规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 过 户 、 转托 管 等业务的规则; (6) 在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 决定 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为 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 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提 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 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 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 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 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 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六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 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 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 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 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 一 ) 基 金 份额 的 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3 ) 项 中直 接 出 具 意 见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 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 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 以现 场 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 比照 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两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 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 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和 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如果 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 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 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 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第 二十 部分


托 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3007 号国际科技大厦 3001 法定代表人:张松孝 成立时间:2016 年 5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5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成立时间:2005 年12 月3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捌拾伍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0】89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证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提供 保管 箱业务;保险兼业代理;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 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和同业 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有良 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融券比 例及调整期 限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例 和 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2) 可转换 债券、 可交换债券; (3 )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 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 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6 ) 非 在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场 或 证券交易所交易的 资产 支持证券; (7 )流 通 受限 证 券 ; (8 ) 权证 ; (9)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 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投资于固 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 如 果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可不受此限制; (5)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存 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投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7)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9)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 (10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1 )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 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 9 ) 条外 , 由 于 市 场 波 动 、 机构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 基金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 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持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 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4、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查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 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 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 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 易应 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 金托管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程 序对 基金投资、融资、融券 比较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融 资、融券比例限制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 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 为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 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 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 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 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 易应 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 。基 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机关取消上述禁止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 作之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 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交易方式进 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 手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 的名 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 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 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 后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 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 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 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进行 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 料、划款指令、存款证 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 履行 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在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 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 现后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划款指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随时对通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 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律法规、基 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 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 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管 人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 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 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 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 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 产,但基金托管人不 负责保管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其他资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 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 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 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 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 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8、 基金托管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并履行本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但由于基金产品本身的设计安排、 管理、运作模式而产生 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 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 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管 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 会计 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 宜,基金托管人在法律 规定和合同约定范围内 应提 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 金收付。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 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 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 益 、 收 取申 购 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托管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 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设、使用的,按有关 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 ;若 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的规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 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 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 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 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 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商议达成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 有效 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由于基金托管人的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 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 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保管。除协议另有约 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 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对于无法取 得二 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在 复印 件上加盖公章,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即计 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 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 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 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 易的 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 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负 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0.25%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5个 交易日 内 将 负偏离 度绝对 值调 整到0.25% 以 内。当 正偏离 度绝对 值达到0.50%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暂 停接 受申购 并 在5个 交 易日 内将正 偏 离 度绝 对 值调 整到0.50%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0% 以内。 当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0%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 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 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 有赎 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3)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方法进行评估。 (4)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 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 小数点后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 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 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 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 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则 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 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通 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0%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时;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 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 产时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 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 法为 准。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 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 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每6 个 月 更 新 并 公 告 一 次 , 于 该 等 期 间 届 满 后45 日 内 公 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60 日 内 编 制完 毕 并 予 以 公 告 ; 年 度报 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会 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给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30 日 内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果 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45 日 内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果 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 以加 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 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 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 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 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 者出 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 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 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 情况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的 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 日或 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 延或 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6月30 日和12 月31 日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基 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 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 为15 年。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 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 相应的责任。 七 、适 用法律 与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托 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均应提交北京仲裁 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 时该 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托管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履行托管 协 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 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 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本基金和其他基金合并,且合并后不由本托管人进行托管; 5、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基金托管 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 6、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四) 托管协议约定应与 《基金合同》 保持 一致, 如两者约定有任何 不一致之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第 二十 一部 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 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修改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 、主 动通知 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邮寄信件、传真或主动致电等方式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各项主动通知服务。主 动通 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交 易确认通知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 理人 公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 服务。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留意各联系方式的完 整性 和准确性。 二 、查 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开通了24 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通过以上方式进 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 和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客 服专员在工作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 答疑 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最新公告、各基金产品介绍、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 管理人信息;基金交易 信息、资产市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 配等 账户信息。 三 、资 料索取 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 供直销业务表单下载。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 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 专员 索取业务表格。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 、资 讯服务 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需要适时推出 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 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届 时可 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客服邮箱定制各类资讯服务,敬请投资人留意。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 提供交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不定期发送其他资讯,以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 、基 金理财 业务 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解答基金理财 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 、投 诉建议 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 音留言、发送电子邮件 、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 金管 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 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投诉 建议。 七 、互 动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举 办 各 种 互 动 活 动,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 、基 金管理 人客 户服务 中心 联系方 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815-9998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xf-fund.com 客服邮箱:service@xf-fund.com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 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 明书。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第 二十 二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 支付工本费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的 复 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致。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第 二十 三部 分


备 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基金投资人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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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