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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创新驱动混合(004119)

广发创新驱动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广发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广发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6年4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915号文以及2016年
12月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广发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6]3119号)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
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
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
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2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1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6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98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99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00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广发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广发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创新驱动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烽火通信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51.135%、
15.763%、15.763%、9.458%和7.881%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董事长,男,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执行董事、党委书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中国资
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三届理事会理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
届上市咨询委员会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算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
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
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
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副董事长,男,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
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
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
券交易所第三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董事,女,硕士,现任广发证券副总裁、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股(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
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投资自营
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董事,男,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兼任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副总裁。 
翟美卿: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常委,
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女
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 
许冬瑾: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主管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副总经理,兼任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委员,全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
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
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董茂云:独立董事,男,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宁波大学教授,兼
任宁波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绍兴银
行独立董事,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
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
际商学院教授,兼任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
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
书记。 
罗海平: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任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
州市分公司经理、湖北省分公司业务处长、湖北省国际部总经理、汉口分公司总
经理,太平保险副总经理兼纪委书记,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阳光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2、监事会成员 
符兵:监事会主席,男,西方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
处副科长,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
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监事,女,工商管理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
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
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 吴晓辉:监事,男,工学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兼任广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总经理,男,大学本科学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
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
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副总经理,男,硕士,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
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委员。 
易阳方:副总经理,男,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总监,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
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督察长,男,博士。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副总经理,男,经济学博士,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原南方
证券资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
融工程部副总经理、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副总经理,男,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
长及发展委员会委员。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副总经理,女,管理学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曾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
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4、基金经理 
易阳方,男,中国籍,经济学硕士,20年证券和基金业从业经历,持有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1997年1月至2002年11月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11月至2003年11月先后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建人员、投资管理
部人员,2003年12月3日至2007年3月29日任广发聚富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5年5月13日至2011年1月5日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2005年12月23日起任广发聚丰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06年9月4日至
2008年4月16日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8年4月17日起任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11年8月11日起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2011年9月20日至2013年2月4日任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4年3月21日起任广发聚祥灵活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月
22日起任广发鑫享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7月25日起任广发稳裕保本混
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2月6日起任广发鑫益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白金,男,中国籍,工学硕士,6年基金业从业经历,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从业证书,2011年7月至2015年1月先后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
和权益投资一部任研究员,2015年1月6日至2016年2月22日任广发聚丰混合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7月27日起任广发改革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公司总经理林传辉;成员: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权益投资总监刘晓龙,
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李巍,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孙迪,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
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
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
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
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
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
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
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
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6年9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30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
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
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
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
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
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
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
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
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15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79只。自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
评选的49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
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
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
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
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
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年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
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3年中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
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
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
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
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
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
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
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
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
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
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内部风险的部门,专
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
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
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
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
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
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
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
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
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
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
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
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
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
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
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
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
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
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
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
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
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
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
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
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
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托管协议》
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
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
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
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
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7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11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
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
诉等。 
2、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8层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黄贞、陈桂华 
联系人:程秉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吴迪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6年
4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915号文以及2016年12月8日经中国证
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广发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
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6]3119号)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 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4月24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
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
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
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
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向社会公开募集。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
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购费率
不超过1.2%,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
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300万元 0.8% 300万元≤M<500万元 0.2%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50元,可得到98,864.23份基金份额。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
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
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
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
投资者。 
4、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
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非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
户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
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
制。 
十、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
业网点。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每个
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
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已
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
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
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
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
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300万元 0.9% 
3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为日历日) 费率 
1天≤N<7天 1.5% 
7天≤N<30天 0.75% 
30天≤N<1年 0.50% 
1年≤N<2年 0.30% 
N≥2年 0 
其中,1年指365天 
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规则如下: 
对持续持有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部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长于30日(含)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长于90日(含)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长于180日(含)的投资
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
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
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16=48,485.3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6 元,则可得到48,485.32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
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121,300.00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606.50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606.50=120,693.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0,693.5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
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
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
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等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
具)、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
95%,其中投资于创新驱动主题的证券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宏观经济分析基础上,结合政策面、市场资金面, 积极把握市场发展
趋势,根据经济周期不同阶段各类资产市场表现变化情况,对股票、债券和现金
等大类资产投资比例进行战略配置和调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 
1、主题挖掘 
本基金所定义的创新驱动型上市公司指通过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生
产流程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或组织与制度创新等多种创新形式驱动企业发展和成
长的企业。该类企业通常具有核心技术和研发实力、较高的品牌知名度,以及良
好的创新管理和文化,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优势和持续发展能力;涵盖范围既包括
在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创新突破的新兴产业上市公司,也包括通过创新向新
兴产业或朝阳行业转型,或在技术、品牌、商业模式、管理文化等方面通过创新
进行升级的传统产业上市公司;多分布在TMT、生物技术、医药研发、高端装备
制造等高科技行业、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或国家政策倡导的新行业(如新能源、
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工业机器人、智能建筑),以及消费品行业等。 
2、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自下而上”的方法筛选创新驱动型公司,并结合对其所在产业和行业
发展规律和动态的研究,进行行业优化。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中国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方向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宏观经
济环境和国际产业政策以及国家的特定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及其落实情况和力度
对行业的影响;分析行业内产品的需求空间和成长速度、行业的技术发展、需求
变化以及创新程度,以及行业在国内发展动态等因素,判断行业生命周期和发展
前景;分析行业的技术壁垒和进入壁垒、行业内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盈利模式等
因素,判断行业的竞争环境;判断各行业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从中挑选出
具有高成长性的行业,同时对相关行业进行定量综合评价,确定行业配置比例。 
3、股票配置 
本基金将对公司创新行为(公司创新文化、公司创新战略、公司创新管理能力、
公司研发能力、公司研发投入情况、公司创新项目整体推进情况等)和创新效果
(创新能否为公司带来先发优势、成本的降低、产品或服务质量的提升、专有知
识的形成或差异化优势的建立等)进行分析,并结合对公司外部环境的分析,判
断创新是否已经成为或将要成为公司成长的驱动力,进行主题筛选。 
在主题契合和行业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及其它投资分
析工具,自下而上方式精选契合本基金主题,具有良好成长性和投资潜力的股票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定性方面,本基将从技术优势、资源优势和商业模式等方面,把握公司盈利能力
的质量和持续性,进而判断公司成长的可持续性。 定量方面,本基金将主要从
财务分析与估值分析两个方面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其中具
有较高成长性和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组合。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险
变化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
投资收益。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GDP、CPI、国际收支等引起利
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
上判断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
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
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管理。
本基金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自上而下”在债券一级市场和
二级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银行存款、信用债、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
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个券选择策略 
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
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对于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
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
险水平。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本基金一方面将对发债主体的
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可转债的债底保护,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
还会进一步分析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债中长期的上涨空间。本基金
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从行业基本面、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财务
稳健性、盈利能力、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
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征进
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及债券的
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期控制和调
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
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
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并根据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判,以及对股
指期货合约的估值定价,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实现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
操作,由此获得股票组合产生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时,将充分考
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
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于基
金资产增值。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
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通过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
权证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
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
平。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
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
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发展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对拟
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决策支持;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小组提
供债券研究支持。 
3、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根据投研联席会议的决议,
结合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
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中央交
易部执行。 
6、中央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监察稽核部的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
流动性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
改进方案。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65%×中证800指数收益率+3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中证 800 指数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市场代
表性较强,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2、中证全债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貌,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
资的比较基准。此外,本基金还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比较基
准的权重。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
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七、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创新驱动主题的证券比例不
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19、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
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根据
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
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8、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
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
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影响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
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
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实施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
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
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
事故的任何情况;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
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
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
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
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
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
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
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
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
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
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投资管理风险:(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
基金、债券型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
收益的基金类型;(2)选股方法、选股模型风险;(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
的风险;(4)其他风险。 
7、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对较差的中小企业,其经营状况稳
定性较低、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同时由于其财务
数据相对不透明,提高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其违约风险
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8、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基差风险。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在
股指期货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
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1)价格变动的方
向相反;2)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
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3)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
标的指数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4)衍生品模型风险。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货
合约的选择。由于模型设计、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结果调整
股指期货合约或者持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9、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
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
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
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
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
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
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10、投资权证的风险 
权证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时间价值递减风险等。市场风险指标
的证券的价格波动使得权证的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
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权证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
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
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时间价值递减
指期权的内在特征之一,指随着行权日的来临,权证的时间价值将逐步递减。 
11、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既能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亦能投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因此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基金
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
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12、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
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
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
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设立日期: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688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93666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四)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加基金份额类别;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1款第(2)项、或者第
2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生效后方可执行,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
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五、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六、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2688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3936666 
传真:020-89899158 
联系人:段西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
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
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
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
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等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
具)、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
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
95%,其中投资于创新驱动主题的证券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基金管理人
应将拟投资的创新驱动主题相关上市企业的股票库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上述股票库予以调整和更新,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范围对基金的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
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创新驱动主题的证券投资比
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19)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
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
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
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
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
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
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
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
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
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
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
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
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
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
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
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
当督促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
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
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
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
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
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
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
的账册为准。 
(三)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
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
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
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
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
起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
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
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
户业务、基金份额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
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
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2日开
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
以在T+2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
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
认单。基金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
成交确认。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
度或一年内所有申购、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
的余额等。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对所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
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件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
机号码,可订制手机短信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等。已开立本
公司基金账户未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
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
基金账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户基
金账户信息;同时可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座席、
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免长途费),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
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注册广发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广发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广发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