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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机遇(165512)

信诚机遇: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次)查看PDF公告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信 诚 新 机 遇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招 募 说 明 书 
(2017 年第1 次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1 年5 月30日 证监 许可2011[819] 号文 核准。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是由信 诚新机遇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名而来。经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自2015年8 月3 日起 本基金名称变更为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类别变更为 “混合型 ”。因上述变更基金名称及基金类别事宜,基金管理
人相应修改了《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相关表述。 
上述变更事项 为遵照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所作出的变
更,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本基金更名后,
《信诚新机遇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合同》、《 信诚新机遇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 协议》等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由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承担 和继承。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人在进行投资
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
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次更 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17 年2 月1 日 ,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12 月31 日(未 经审计)。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诚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建 设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次更 新)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1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 理人 ............................................................................................................................................... 5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 管人 ............................................................................................................................................. 10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机构 ......................................................................................................................................... 13 第六部分


基 金 的 募集 ............................................................................................................................................. 29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生 效...................................................................................................................................... 29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上 市 交 易、申 购 、 赎回与 转 换 .......................................................................................... 29 第九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登 记...................................................................................................................................... 39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 39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2 第 十 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2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 配 ............................................................................................................................. 56 第 十 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 收 ................................................................................................................................. 57 第 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 计 ............................................................................................................................. 58 第 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59 第 十 八 部分


风 险揭 示 ............................................................................................................................................. 62 第 十 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产 清 算 .......................................................................................... 65 第 二 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 摘要.......................................................................................................................... 67 第 二 十 一部分


基 金托管 协 议 的内容 摘 要 .............................................................................................................. 78 第 二 十 二部分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 服 务 .............................................................................................................. 87 第 二 十 三部份


其 他应披 露 事 项.............................................................................................................................. 89 第 二 十 四部分


招 募说明 书 的 存放及 查 阅 方式 ...................................................................................................... 91 第 二 十 五部分


备 查文件 ......................................................................................................................................... 91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以 及 《 信 诚 新机遇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 存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 招募说 明书 由本基 金管 理人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基 金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资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 :指信诚新机遇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由信诚新机遇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变 更而来 2.基金管理 人:指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指《信诚新机遇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信诚新机遇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 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 书 :指《信诚新机遇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以及对本招募说 明书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 《信诚新机遇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 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2 9.《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2012 年12 月 28 日经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1 日起实 施,并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 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 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布、同年 8 月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 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 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 者: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 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 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 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 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 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 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 :指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其中可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 基金销售 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3 26. 注册登记 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 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 、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注册登记 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 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深圳证券 账户:指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1.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 基金合同 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 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日/ 天: 指 公历日 36. 月:指公 历月 37.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工作日 39.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40.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认购:指 在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 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4. 赎回: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 的行为 45.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46. 场外:指 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场所 47. 场内:指 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48. 发售:指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注册登记 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4 50.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1. 会员单位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2. 日常交易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上市交易 等场内基金交易 53.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54. 系统内转 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 跨系统转 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6.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7.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58. 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 上一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59.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60.基金 利 润 :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的余额 61. 基金资产 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62. 基金资产 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 基金份额 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 基金资产 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65.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66.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法避免且 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 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他 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恐怖袭 击、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5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 、 基 金管理 人 概 况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 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 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


2005年9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 】142 号 注册资本:


2 亿元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 、 主 要人员 情 况 1.董事会成 员 张 翔 燕 女 士 , 董 事 长 ,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信 银 行 总 行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综 合 计 划 部 总 经 理 ,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 师 , 中 信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中 信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裁 、 中 国 中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业 务 协 同 部 主 任 , 现 任 中 信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中 信 信 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信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子公司)监事。 王 道 远 先 生 , 董 事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中 信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信 托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董 事 会 秘 书 、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中 信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董 事 会秘书、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Guy Robert STRAPP 先 生 , 董 事 , 商 科 学 士 。 历 任 瀚 亚 投 资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执 行 官 ,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亚 洲 区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投 资 总 裁 、 瀚 亚 投 资 ( 新 加 坡 )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执 行 官 。 现 任 瀚 亚投资集团首席执行官兼瀚亚投资(香港) 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6 魏 秀 彬 女 士 , 董 事 , 新 加 坡 籍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施 罗 德 国 际 商 业 银 行 东 南 亚 区 域 合 规 经 理、施罗德投资管理( 新 加坡) 有限公 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现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


吕 涛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中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2009 年2 月 已 与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合 并 ) 总 经 理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中 信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孙 麟 麟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商 科 学 士 。 历 任 安 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香 港 ) 资 产 管 理 审 计 团 队 亚 太 区联合领导人,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旧金山)美国西部资产管理市场审计团队领导等职。现任 Lattice Strategies Trust 独 立 受 托 人 、 Nippon Wealth Bank 独 立 董 事 、 Ironwood Institutional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and Ironwood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独 立 董 事。 夏 执 东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财 政 部 财 政 科 学 研 究 所 副 主 任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国际 部 副 处 长 、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副 总 经 理 、 北 京 天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首 席 合 伙 人 。 现 任 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 思 群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历 任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财 贸 经 济 研 究 所 副 研 究 员 , 现 任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 年2 月14 日 起 正 式 更 名 为 瀚 亚 投 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团成员。 2.监事 於 乐 女 士 , 执 行 监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日 本 兴 业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营 业 管 理 部 主 管 、 通 用 电 气 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经营管理 层人员情况 吕 涛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中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2009 年2 月 已 与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合 并 ) 总 经 理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中 信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桂 思 毅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安 达 信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审 计 员 , 中 乔 智 威 汤 逊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主 管 , 德 国 德 累 斯 登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财 务 经 理 ,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总 监 、 财 务 总 监 、 首 席 财 务 官 、 首 席 运 营 官 。 现 任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首 席 财务官。 唐 世 春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法 学 硕 士 。 历 任 北 京 天 平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法 务 主 管 、 友 邦 华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监 察 部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董 事 会 秘 书 ;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兼 董 事 会 秘 书 、 中 信 信 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现 任 信 诚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4.督察长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7 周浩先 生, 督察长 ,法 学硕士 ,历 任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主 任科 员、公 职律 师、副 调 研 员 , 上 海 航 运 产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总 监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现 任 信 诚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5.基金经理 聂 炜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学 硕 士 ,CFA 。 历 任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研 究 员 。2013 年4 月 加 入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担 任 高 级 研 究 员 职 务 , 现 任 信 诚 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及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吴 昊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CFA 。 曾 任 职 于 上 海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研 究 所 有 限 公 司 , 担 任 助 理 研 究 员。2010 年11 月 加 入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担 任 研 究 员 。 现 任 信 诚 盛 世 蓝 筹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 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刘浩先生,自2011 年8 月1 日至2012 年9 月29 日担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杨建标先生,自2012 年8 月28日至2015 年5 月21 日 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总经理助理、副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售 、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2. 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 基 金管理 人 的 承诺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8 1. 基金管理 人将遵 守《 证券法 》、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销 售办法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 基 金管理 人 内 部控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是 指公司 为了 保障业 务正 常运作 、实 现既定 的经 营目标 、防 范经营 风 险 而 设 立 的 各 种 内 控 机 制 和 一 系 列 内 部 运 作 程 序 、 措 施 和 方 法 等 文 本 制 度 的 总 称 。 内 部 控 制 的 总 体 目 标 是 : 建 立 一 个 决 策 科 学 、 营 运 高 效 、 稳 健 发 展 的 机 制 , 使 公 司 的 决 策 和 运 营 尽 可 能 免 受 各 种 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环 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 原则 :各项 内部 控制制 度必 须符合 国家 和主管 机关 所制定 的法 律法规 和规 章,不 得 与 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 约原 则:在 公司 的各个 部门 之间、 各业 务环节 及重 要岗位 体现 相互监 督、 相互制 约 , 做 到 公 司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体 系 的 分 离 以 及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中 关 键 部 门 、 岗 位 的 设 置 分 离 ( 如 交 易 执 行 部 门 和 基 金 清 算 部 门 的 分 离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的 分 离 等 ) , 形 成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应随着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理 念等 内部环 境的 变化而 不 断 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 益原 则:公 司将 充分发 挥各 机构、 各部 门及广 大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尽量 降低经 营 运 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9 防火墙 原则 :公司 基金 投资、 基金 交易、 投资 研究、 市场 开发、 绩效 评估等 相关 部门, 应 当 在 空 间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分 离 , 以 达 到 防 范 风 险 的 目 的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 应 制 定 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 风险防范 体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理 的业 务特点 设置 内部机 构, 并在此 基础 上建立 层层 递进、 严密 有效的 多 级 风险防范体系: (1 )一级风 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 下设 风控与 审计 委员会 ,对 公司经 营管 理与基 金运 作的合 规性 进行全 面和 重点的 分 析 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 督察 长。督 察长 对董事 会负 责,组 织、 指导公 司监 察稽核 和风 险管理 工作 ,监督 检 查 基 金 及 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和 公 司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 并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向 董 事 会 或 者 董 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 )二级风 险防范 二级风 险防 范是指 在公 司风险 管理 委员会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和监 察稽 核部层 次对 公司的 风 险 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 析 、 评 估 , 制 定 相 应 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并 监 督 制 度 的 执 行 , 全 面 、 及 时 、 有 效 地 防 范 公 司 经 营 过 程 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 下设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研究 并制定 公司 基金资 产的 投资战 略和 投资策 略, 对基金 的 总 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 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 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 )三级风 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 部门 根据经 营计 划、业 务规 则及本 部门 具体情 况制 定本部 门的 工作流 程及 风险控 制 措 施 , 达 到 : 一 线 岗 位 双 人 双 职 双 责 , 互 相 监 督 ; 直 接 与 交 易 、 资 金 、 电 脑 系 统 、 重 要 空 白 支 票 、 业 务 用 章 接 触 的 岗 位 , 实 行 双 人 负 责 ; 属 于 单 人 、 单 岗 处 理 的 业 务 , 强 化 后 续 的 监 督 机 制 ; 相 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 确知 建立内 部控 制系统 、维 持其有 效性 以及有 效执 行内部 控制 制度是 本公 司董事 会 及 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 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10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 、 基 金 托管 人 情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 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成 立 于1954 年10 月 , 是 一 家 国 内 领 先 、 国 际 知 名 的 大 型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总 部 设 在 北 京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于2005 年10 月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股 票 代 码939) ,于2007 年9 月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 码601939) 。 2015 年 末 , 本 集 团 资 产 总 额18.35 万 亿 元 , 较 上 年 增 长9.59% ; 客 户 贷 款 和 垫 款 总 额10.49 万 亿元,增长10.67% ; 客 户 存 款 总 额13.67 万 亿 元 , 增 长5.96% 。 净 利 润2,289 亿元,增长0.28% ;营 业收入6,052 亿元,增长6.09% , 其 中 , 利 息 净 收 入 增 长4.65%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4.62% 。 平 均 资 产 回 报 率1.30% ,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17.27% ,成本收入比26.98% ,资本充足率 15.39% ,主 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 理 与 电 子 渠 道 协 同 发 展 。 营 业 网 点 “ 三 综 合 ” 建 设 取 得 新 进 展 , 综 合 性 网 点 数 量 达1.45 万 个 , 综 合 营 销 团 队2.15 万 个 , 综 合 柜 员 占 比 达 到88% 。 启 动 深 圳 等8 家 分 行 物 理 渠 道 全 面 转 型 创 新 试 点 , 智 慧 网 点 、 旗 舰 型 、 综 合 型 和 轻 型 网 点 建 设 有 序 推 进 。 电 子 银 行 主 渠 道 作 用 进 一 步 凸 显 , 电 子 银 行 和 自 助 渠 道 账 务 性 交 易 量 占 比 达95.58% , 较 上 年 提 升7.55 个 百 分 点 ; 同 时 推 广 账 号 支 付 、 手 机 支 付 、 跨 行 付 、 龙 卡 云 支 付 、 快 捷 付 等 五 种 在 线 支 付 方 式 , 成 功 实 现 绝 大 多 数 主 要 快 捷 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 型 业 务 快 速 增 长 。 信 用 卡 累 计 发 卡 量8,074 万 张 , 消 费 交 易 额2.22 万 亿 元 , 多 项 核 心 指 标 继 续 保 持 同 业 领 先 。 金 融 资 产1,000 万 以 上 的 私 人 银 行 客 户 数 量 增 长23.08% , 客 户 金 融 资 产 总 量 增长32.94%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累 计 承 销5,316 亿 元 , 承 销 额 市 场 领 先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规 模7.17 万 亿 元 , 增 长67.36% ;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数 量 和 新 增 只 数 均 为 市 场 第 一 。 人 民 币 国 际 清 算 网 络 建 设 再 获 突 破 , 继 伦 敦 之 后 , 再 获 任 瑞 士 、 智 利 人 民 币 清 算 行 资 格 ; 上 海 自 贸 区 、 新 疆 霍 尔 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11 2015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122 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志 “ 中 国 最 佳 银 行 ” 、 香 港 《 财 资 》 杂 志 “ 中 国 最 佳 银 行 ” 及 香 港 《 企 业 财 资 》 杂 志 “ 中 国 最 佳 银 行 ” 等 大 奖 。 本 集 团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2015 年 “ 世 界 银 行 品 牌1000 强 ” 中 , 以 一 级 资 本 总 额 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5 年 度全球企业2000强中位列 第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 险 资 产 市 场 处 、 理 财 信 托 股 权 市 场 处 、QFII 托 管 处 、 养 老 金 托 管 处 、 清 算 处 、 核 算 处 、 跨 境 托 管 运 营 处 、 监 督 稽 核 处等10 个 职 能 处 室 , 在 上 海 设 有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 共 有 员 工220 余 人 。 自2007 年 起 , 托 管 部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托 管 业 务 进 行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已 经 成 为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 观 甫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郑 州 市 分 行 、 总 行 信 贷 部 、 总 行 信 贷 二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工 作 , 并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北 省 分 行 营 业 部 、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总 行 审 计 部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和 内 部 审 计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军 红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 和 个 人 存 款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力 铮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建 筑 经 济 部 、 信 贷 二 部 、 信 贷 部 、 信 贷 管 理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并 在 总 行 集 团 客 户 部 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黄 秀 莲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长 期 从 事 托 管 业 务 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QF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6 年 一 季 度 末 , 中 国 建 设银行已托管584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 了 业 内 的 高 度 认 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自2009 年 至 今 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12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具 备系 统、完 善的 制度控 制体 系,建 立了 管理制 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 责、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独立。 三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运 作基 金 进 行 监督 的 方 法 和程 序 (一)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 如 发 现 投 资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风 险 提 示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情 况 核 实 , 督 促 其 纠 正 , 并 及 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合 法 合规 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13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 售 机构 1.场外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 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 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 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陈强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具体交 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www.xcfunds.com 。 (2 )销售机构 1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 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7596219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3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4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14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 ,上 海地区: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7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 刘岫 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8) 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华夏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15 联系人:马旭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 )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东 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东 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胡昱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0)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中 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 -60838995 传真:0755-23835861 、010-60836029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1 )中信证 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 崂山苗岭路29 号 澳柯玛大厦15 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 层(266061 )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2 )中信建 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联系电话:(010)8513057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16 13 )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4 )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 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767 客户服务热线:95521 网址:www.gtja.com 15 )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6 )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 券大厦16层至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 券大厦16层至26层 法人代表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17 17 )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 -23219275 传真:021 -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 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8 )中国中 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至21 层 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 中心A 栋第4 、18层至20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张鹏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19)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0 )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 、18、19、36 、38、39 、41 、42 、43 、44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 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 )87555305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www.gf.com.cn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18 21 )华福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福 州 市五四 路157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 公地址 :福 建省福 州市 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 ( 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 )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2 )西藏同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 弄东方 环球企业园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7114 传真:021-36538467 联系人:汪尚斌 客服电话:400-88111-77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23) 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4) 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19 25) 信达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鹿馨方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6 )东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7 )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28 )天相投 资 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天相投顾”)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邮 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5 层





邮编 :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20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9)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30 )平安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518048 )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 www.pingan.com 31 )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 号 华泰证券1号楼6 层2 区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32 )红塔证 券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1 号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传





真:0871-3578827 客服电话:400871888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3 )世纪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 行大厦40/42 层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21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34 )长城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 业大厦14、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 业大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35 )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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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21-5466050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38)和讯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 号保利广场E 座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电话:010 —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官网网址:www.licaike.com 客服电话:400-920-0022 37)申万宏 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20 楼2005 室(邮 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李巍 38)上海汇 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 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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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21-33323993 网址:fund.bundtrad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39)中信期 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40)浙江同 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 号电子 商务产业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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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4008-773-772 41)上海联 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 弄2 号楼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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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21-62990063 网址:http://www.91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0-466-788 42)北京创 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23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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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10-88067526 网址: www.5irich.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43)北京乐 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1 号楼16 层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1 号楼16 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010-65409010 网址:www.jimu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44)珠海盈 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 际广场南塔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45)上海陆 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46)泰诚财 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邮政编码:116000 法定代表人:林卓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24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47)大泰金 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 号国睿大 厦一号楼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号文广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





话:021-22267995 传





真:021-22268089 网站:www.dt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48)上海凯 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电





话:021-63333389 网站:www.lingxi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178000 49)奕丰金 融服务( 深圳)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5 室,1116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50)深圳众 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话:4006-788-887 51)上海利 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人代表:沈继伟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25 公司网址:www.leadbank.com.cn


客服电话:400-067-6266 52)北京增 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大厦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大厦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客服电话:400-001-8811 53)上海云 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王爱玲 电话:021-68783068 传真:20539999 官网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0-1515 54)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号楼2 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57)上海长 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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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北京晟 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 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 号万通中 心D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电话:010-58170949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26 官网地址:www.shengshiview.com 客服电话:400-818-8866 59)北京广 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 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 浦项中心B 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传真:010-82055860 官网网址: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400-6236-060 60)北京新 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东北 旺西 路中关 村软 件园二 期(西扩)N-1 、N-2 地块新 浪总 部科 研 楼 5 层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东北 旺西 路中关 村软 件园二 期(西扩)N-1 、N-2 地块新 浪总 部科 研 楼 5 层518 室 法人代表:李昭琛 联系电话:010-82628888 公司传真: 010-62676582 官网网址:www.xincai.com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61)北京汇 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公司传真:010-62680827 官网网址:www.fundzone.cn 客服电话:400-068-1176 62)浙江金 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电话:0571-88337717 公司传真:0571-88337666 官网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68-0058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27 63)杭州科 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15 号武林时代20F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电话:0571-85267500 公司传真:0571-8526 9200 官网网址:www.cd121.com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64)深圳市 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 卓大厦A 座7 层 法人代表:张彦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公司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官网网址:http://8.jrj.com.cn/ 65)北京肯 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 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 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人代表:陈超 联系电话:010-89189285 公司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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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北京钱 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67)一路财 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 号 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 号万通新 世界广场A 座2208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2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 001 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要 求,根 据实 情,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 金 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 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二 、 注 册登记 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 街17号 联系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三 、 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的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 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 、 审 计基金 财 产 的会计 师 事 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 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 号东方 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29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1 年5 月30 日中 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1[819] 号文件 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为2011 年6 月29 日 至2011 年7 月26 日 。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424,082,517.13 元 人 民 币 ,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141,584.00 元人 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6,592 户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1.00 元 人 民 币 计 算 , 募 集 发 售 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424,082,517.13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141,584.00 份基金份 额。两项合计共424,224,101.13份基 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第七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本 基金 满足基 金合 同生效 条件 ,基金 合同 已于2011 年8 月1 日正 式生 效。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正 式 开 始 管 理 本 基 金 。 基金合 同 生 效 后 , 连 续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二 百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五 千 万 元 情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 连续 六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进行表决 。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申购、赎回 与转换 本基金为上市开放式基金,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投资人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 回、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 ( 一) 基金 份额 的 上 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 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 的时间 2011 年 9 月16 日 3. 上市交易 的规则 (1) 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 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30 (5) 本基金上 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 等其他有关规定。 4. 上市交易 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 上市交易 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 上市交易 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 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 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 +1 日(含该日 )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T 日 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 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7. 上市交易 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8. 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 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9. 若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 二) 申购 和赎 回 场 所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 。 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需使用 深圳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三) 申购 和赎 回 的 开放日 及 时 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31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1 年9 月16 日开始办理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并 被 受 理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四) 申购 与赎 回 的 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 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消; 5.投资人办 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 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 依法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原则开始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 的 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 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32 人 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如投资人未进行前述查询,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根 据 业 务 规 则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 数额和 价 格 1 .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投 资人 在办理 场内 申购时 , 单 笔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1,000 元人民币 (含申 购费 ) 。 投资 人办理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金额为1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已 有 认 购 本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人 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但 受 追 加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不 受 直 销 网 点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单笔1,000 元 (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且通过 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 ( 网点) 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需一 并全部赎回。 (3 )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 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0 份时 ,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 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2 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 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33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申 购 费 以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通 过 场 外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的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享 有 或 承 担 ; 通 过 场 内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的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采 用 截 尾 法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不 足1 份 部 分 对 应 的 申 购 资 金 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 金,对应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4,367.12 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 则可得到 4,367.12 份基 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 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 ,假设申 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申 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 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11 份,整 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 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 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 ×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 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 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11 份,退 款0.94 元。 4 、 赎回金 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34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三: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 基金份额一年后( 未满2 年) 决定赎回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25%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 未满 2 年) 赎回,假设 赎回当 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例四:某基金份额持有人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 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额,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5 、 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 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 七 ) 申 购与 赎 回 的费用 1.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 2. 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申购费率不超过 5% ,赎回 费率不超过 5% 。 3. 场外申购 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 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实际执行的 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场外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200 万 1.2% 200 万≤M<500 万 0.8%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35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注:M :申 购金额;单位:元) 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4. 场外赎回 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场外赎回的实际执行的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场外赎回费率 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 ≥2 年 0 (注:Y :持 有时间,其中 1 年为365 日,2 年为730 日)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 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 转入确认日开始计 算。 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不按份 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 5.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 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 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2.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发生基金 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基金管理 人 合理判断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除以上第 4 项情 形外,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 延 缓支付 赎 回 款项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36 1.因不可抗 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发生基金 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支付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 将自动视为取消赎回,而不会延至以后的开放日做延期赎回处理。 ( 十) 巨额 赎回 的 情 形及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 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视为取消赎回,而不会延至以后 的开放日做延期赎回处理。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 部分延期 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按照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事先选择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 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37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 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 或 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 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包 括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 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 停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 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许可且相关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开展本基金 份额与其它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 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 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 基 金份 额 的 登记、 系 统 内转托 管 和 跨系统 转 登 记 1.基金份额 的登记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38 (1) 本基金的 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 申请场内赎回。 (3)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 可申请场外赎回。 2.系统内转 托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 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 募集期内 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5) 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3.跨系统转 登记 (1) 跨系统转 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 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募集期内不得办理跨系统转登记。 ( 十五) 定 期定 额 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 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 十六) 基 金的 冻 结 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 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39 第九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登 记 一、注册 登记 业 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 、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注册 登记 业 务 办理机 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 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 登记 机 构 的权利 1.建立和管 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 2.取得注册 登记费; 3.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 制定和调整 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 登记 机 构 的 义务 1.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 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行政等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 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 、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力求前瞻性地把握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涌现 的新机遇,精选受益其中的优势行业和个 股,在严格控制风险并充分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率。 二、 投 资范围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40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其中投向受益于新机遇的上市公 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0- 40%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 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 当调整。 三、 投 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相结合的资产配置策略,根据市场环境的变 化,在长期资产配置保持稳定的前提下,进行大类资产灵活配置,从而适 当地调整组合的市场风 险暴露。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将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情况、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市场情绪和市场风 险四方面的基础上来制定。 关于宏观经济情况,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国内外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宏观经济数据。宏观经济政 策主要包括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会重点关注国家的财政投资政策、税收政策和财政补 贴政策,货币政策会重点关注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和汇率政策;宏观经济数据主要包括 国内生产 总值 以及投资、出口和消费的情况、 消费者物价指数和生产者物价指数,以及其他一些领先和同 步指标。 关于市场整体估值水平,本基金将重点 分析目前市场整体的估值水平、盈利状况、未来盈利 预测情况以及外推 12 个 月的风险溢价水平情况。 关于市场情绪,本基金将重点研究三个方面,一是主要指数情况,包括国内的主要指数(沪 深 300 指数 、上证综合指数、深圳成份指数、中小板指数等)和国外主要市场的指数情况;二是 资金的供给情况;三是行业分类指数的表现情况。 关于市场风险,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的变化、经济数据(包括宏 观数据、行业数据和单个公司经营业绩)的变化、资金供给的变化、以及外围市场的变化等。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关注的“新机遇”是指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涌现的投资机遇。本基金将从新机遇挖 掘、行业的新机遇受益状况分析、个股精选三个层面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 )新机遇挖 掘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41 新机遇的挖掘是本基金股票投资的切入点。本基金的新机遇挖掘分别从宏观经济、政策制 度、行业的发展与变革等多个角度,前瞻性地判断下一阶段可能涌现出的新机遇: (1 )宏观经 济 宏观经济角度主要是从宏观经济发展状况、经济周期、全球产业变迁轨迹、通货膨胀状况以 及投资者对宏观经济的预期等角度进行观察和研究。本基金认为宏观经济是出现中长期投资机遇 的大背景,是进行新机 遇挖掘的重要考量因素。 (2 )政策制 度 中国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较明显的政策驱动性特征,受益于财政支持、政策倾斜等利好 政策的行业和企业将获得更高的增长速度,政策制度倾向也将是新机遇挖掘的指引之一。 (3 )行业的 发展与变革 行业发展和变革是新机遇的重要来源,其驱动因素包括经济结构转型、行业结构变化、行业 发展动力变化、行业政策变化或仅仅是某个单独事件。本基金将力求发掘行业趋势性变化,把握 个别行业内的投资机遇。 除以上分析角度外,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出现的新的分析角度也将被纳入到本基金新机 遇挖掘的体系当中。 当前,中国正处于加快经济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结构转型将具体体现在需求结构、产 业结构、生产要素结构的调整三个方面。因此,本基金认为内需增长、产业升级、战略性新兴行 业是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的新机遇。未来,随着中国出现新的经济增长模式或新的经济发展趋势的 改变,本基金将持续深入地挖掘更具价值的新机遇。 2 )行业的新 机遇受益状况分析 对于行业的选择和配置,本基金将重点对行业的新机遇受益状况做出分析。本基金对行业的 新机遇受益状况的衡量纬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受益的 针对性 行业受益的针对性划分为直接受益和间接受益。与特定新机遇直接相关、在该新机遇的推动 下盈利水平将显著提升的行业归入直接受益行业;与特定新机遇间接相关的行业归入间接受益行 业。 (2 )受益的 期限 行业受益的期限划分为长期受益和短期受益。特定新机遇的受益效应持续时间大于 6 个月的 行业归入长期受益行业,小于 6 个 月的归入短期受益行业。 (3 )受益的 顺序层级 行业受益的顺序层级划分为当期受益和日后受益。当前正处于受益阶段中的特定行业归入当 期受益行业;而当前尚未体现出受益效果、而在可预期的将来受益效果将逐渐显现的行业归入日 后受 益行业。 综合以上的行业分析纬度,本基金将选择直接受益、长期受益、当期受益的行业进行重点配 置。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42 3 )个股精选 在前述新机遇挖掘和行业新机遇受益状况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分别从定性和定量的角 度,自下而上地分析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和估值水平,精选具有投资价值的个股。 在定量方面,本基金主要从两个层次进行分析:一是通过对企业财务指标进行分析,判断企 业的基本面情况和成长空间;二是通过对估值指标的分析,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 从财务指标角度来看,本基金重点关注企业成长能力指标,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 润增长率、每 股收益增长率、股权投资回报率增长等。这些指标都综合反映企业的利润增长趋势 和效益稳定程度,较好地体现了企业的发展状况和成长能力。另外,本基金将辅以企业盈利能力 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偿债能力指标对企业盈利状况、资金利用效率、企业流动性状况进行考 量。 从估值水平角度来看,我们主要关注股票的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 比率等相对估值指标和自由现金流价值等绝对估值指标。 在定性方面,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公司竞争优势,包括市场营销能力、技术创新能力、专有技 术、特许权、品牌、市场占有率增长、行业所处地位等。此外, 本基金也将考量公司股权结构、 信息透明度、公司治理情况、公司发展战略、公司资信程度等方面状况。 3. 债券投资 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 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回购等债券品种。本基金采用久期控制下的债券积极投资策 略,满足基金流动性要求的前提下实现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主要的债券投资策略有: (1 )久期控 制策略 在对利率变化方向和趋势判断的基础上,确定恰当的久期目标 ,合理控制利率风险。根据对 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 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 )类属策 略 通过研究宏观经济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 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 )收益率 曲线配置策略 通过对央行货币政策、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和货币供应量等多种因素的分析来预测收益 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 化,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充分把握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移动带来的机会, 根据利率曲线移动情况,选择哑铃型组合、子弹型组合或梯型组合。 (4 )回购套 利 本基金将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限定的比例内,适时适度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 强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之间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低风险的套利 操作。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43 4.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获取超 额收益。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 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 易组合。 5.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 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 性。此外,本基金 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 效的现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 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此外, 基金管理人还将做好培训和准备工作。 四 、 业 绩比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80% ×沪深300 指数收益 率+20% ×中 证综合债 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9 月28 日发 布公告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以更科 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基金的投资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债券市场代表性、市场认可度等因 素,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 2015 年 10 月1 日 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选用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替代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 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本基 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风 险 收益 特 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 金, 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 六 、 投 资决策 依 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久期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 市场的影响; ?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44 ? 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七、 投 资 决策 流 程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投资研究流程和投资决策制度,以保证本基金产品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的贯彻实施。 (1 )投资研 究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投资研究流程充分体现团队的智慧,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上市公司基 本面判断错误带来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研究流程见下图: 1 )注重基本 面的研究流程 研究员首先确定股票研究初选范围 。然后进一步从股票初选范围中按备选库标准 和本基金的 选股策略 选取有潜在投资机会的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调研。 该调研和研究的过程包括产业分析、公司分析、实地拜访和跟踪、财务模型的建立、盈利预 测和价值评估过程等。最后研究员将研究报告提交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由投资研究团队讨论决定 是否进入股票投资备选库。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必须在股票投资备选库中。备选库形成后,由研 究员进行日常和定期维护,并 根据基本面的变化进行出库和入库的建议。 2 )集中团队 智慧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制度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是投资研究团队进行讨论沟通的重要平台之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定期举 行,出席人员为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研究 总监、研究员、其他投资相关人员,遇特殊情况可 召集举行临时会议。主要职责是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基本面和企业投资价值的定期回顾;确定 和维护基金股票投资备选库。 股票研究初选范围 投资研究联席会 议 个股基本面和估值研究 股票投资一般备选 库 备选库评级 股票投资核心备选 库 备选库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45 研究员将详细的公司研究报告提交给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并就涉及公司投资价值和投资 风险的主要问题进行答辩。研究团队对所提交个股的基本面、估值、风险以及研究员的 投资建议 进行充分讨论后,决定个股是否进入或剔出备选库。 (2 )投资决 策制度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包括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以及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 1 )投资决策 委员会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投资决策会,检讨资产配置建议以及基金经理的基金投资报告,监督 基金经理对基金投资报告的执行。 2 )投资组合 的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讨论过的基金投资报告,遵循基金合同,遵循投资禁止及限制制度,听取研究 员投资建议,依据基金投资风格,从股票备选库中选取股票构建投资组合。最后利用数量等方法 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见下图: 八、 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 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5% 股票投资备选库 一般库 核心库 模拟组合 优化的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动态调整与风险 控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审 批 >3%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46 (6)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其中投向受益于新机遇的上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 产的 80% ;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0-40% ; (7)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 部卖出; (12)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3)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4)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8) 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1)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2)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等事宜 另行具体协商。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47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 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 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九 、 基 金管理 人 代 表基金 行 使 股东权 利 的 处理原 则 及 方法 1.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 益。 十 、 基 金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48 十 一 、 基金投 资 组 合报告 ( 未 经审计 )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于 2017 年 1 月19 日 复核了本 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的财务数据截止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1. 报 告 期 末基金 资 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1,836,069.50 75.26 其中:股票 21,836,069.50 75.26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910,147.58 16.92 7 其他资产 2,268,990.29 7.82 8 合计 29,015,207.37 100.00 2. 报 告 期 末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008,173.00 3.55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265,701.50 53.68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62,480.00 0.92 E 建筑业 1,881,595.00 6.62 F 批发和零售业 545,370.00 1.9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62,050.00 3.3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1,910,700.00 6.7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49 合计 21,836,069.50 76.79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075 新疆天业 100,000 1,244,000.00 4.37 2 002321 华英农业 81,800 876,078.00 3.08 3 002601 佰利联 63,400 802,644.00 2.82 4 002305 南国置业 150,000 778,500.00 2.74 5 002538 司尔特 75,000 754,500.00 2.65 6 600039 四川路桥 154,000 729,960.00 2.57 7 600573 惠泉啤酒 46,400 721,520.00 2.54 8 600584 长电科技 40,000 706,000.00 2.48 9 000887 中鼎股份 25,500 661,470.00 2.33 10 002535 林州重机 100,000 651,000.00 2.29 4. 报 告 期 末按债 券 品 种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债 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资 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贵 金 属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权 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股 指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1)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 以提高 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 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 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 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 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 本基 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 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基金管理 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 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 资审批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此外, 基金管 理人还将做好培训和准备工作。 10.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国 债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50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 注 1) 本 基 金 本 期投 资 的 前 十名 证 券 的 发行 主 体 没 有被 监 管 部 门立 案 调 查, 或在 报 告 编 制日 前 一 年 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超出 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819.8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233,421.1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59.65 5 应收申购款 13,789.7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68,990.2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000887 中鼎股份 661,470.00 2.33 重大资产重组 6)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第 十 一 部 分


基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51 (二)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1 、本基 金建仓日自 2011 年8 月1 日至 2012 年1 月31 日, 建 仓日结束时资产配置比例 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1 年 8 月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1.80% 0.80% -16.65% 1.13% 4.85% -0.33% 2012 年 1 月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7.48% 1.25% 7.18% 1.02% 0.30% 0.23%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8.29% 1.52% -5.49% 1.12% 43.78% 0.40% 2014 年 1 月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2.20% 1.20% 42.46% 0.98% -20.26% 0.22% 2015 年 1 月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9.00% 2.52% 6.99% 1.99% 42.01% 0.53% 2016 年 1 月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9.51% 1.64% -8.39% 1.12% -1.12% 0.52% 2011 年 8 月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16.00% 1.64% 17.88% 1.29% 98.12% 0.35%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52





2 、自2015 年10 月1 日起, 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80%+ 中信 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20%”变更为“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80%+ 中证综合 债指数收益率*20% ”。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的 财 产 一 、 基 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财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财产 的 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 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 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资 产 估 值 一 、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 估 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53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估值价。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估值 价;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估值价;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 盘价估值;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在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根据 1 、(1 )确定 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股指期货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估值。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 解决。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54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 、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 、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四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估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 估 值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 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 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发 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 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 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55 (3) 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 “受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 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 用,从基 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 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 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 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 暂 停估值 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56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 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 金净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 特 殊情况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 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 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 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 可供 分 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三 、 收 益分配 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 按 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3.本基金收 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 利润 的25% ; 4.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5.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具体 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57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 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 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规定; 6.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 收 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的 时 间和程 序 1.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 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 费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 初费和上市月费; 9.为基金财 产及基金运作所开立账户的开户费和维护费; 10.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二 、 基 金费用 计 提 方法、 计 提 标准和 支 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 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58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 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 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 不 列入基 金 费 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 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 所发生的信息披露 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四 、 费 率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 前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 基 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 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如果基金募集 所在的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 3.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 人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59 二 、 基 金的审 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其 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不一致或有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60 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 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 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 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合称“基金定期报告”) 1.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61 4.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5.基金定期 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 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 、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 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62 26. 基金暂停 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中国证监 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 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十 八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 金 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微观经济因 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 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 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 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 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 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 风险。 (3 )利率风 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 (4 )信用风 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就会产生信用风 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 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 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63 (5 )再投资 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 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 利实施。 (6 )购买力 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 力下降。 (7 )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发、竞争加剧等 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 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 2. 管理风险 (1 )在基金 管理运作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 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3. 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 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4. 流动性风 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效不高;基金资 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 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 )市场整 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 表现是 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 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 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 )市场中 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一些单 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64 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 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 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5. 本基金特 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受益于投资机遇的上市公司股票 ,投资人面临的风险主要为:


(1 )投资品 种风险 投资品种风险主要分为投资机遇挖掘风险和个股选择风险。 投资机遇挖掘风险主要指基金管理人挖掘出的投资机遇缺少前瞻性和可投资性,从而对组合 收益产生不利影响,同时由于市场情绪误导以及噪音干扰的存在,还可能出现基金管理人选择的 投资机遇仅具备短期可投资性,而缺乏长期可投资性的风险; 个股选择风险主要指在对投资机遇受益 个股进行定性及定量分析的过程中,由于数据偏差、 分析逻辑错误、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纳入最终投资组合的个股缺少足够的可投资性,从而会对整 个组合的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2 )股票市 场的整体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 包括股票市场,因此股票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 业绩的表现,当股票市场收益变动、波动提高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6. 上市交易 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由于上市 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 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 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7.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 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 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 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大额申 购/ 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 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 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 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 )顺延或 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 )其他风 险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65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 成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 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 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 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一 、 基 金合同 的 变 更 (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 类别; (3)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66 (8)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财产 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同 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 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67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 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或仲裁;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第 二十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要 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权 利、 义务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人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68 5.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 裁 ; 9.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提供基金 管理人和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3.交纳基金 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7.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 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 份额; 4.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 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 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 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 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69 10. 选择、更 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 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 四) 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依据《基 金法》 等的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70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 按规定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4.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五)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2.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 基金管理人; 5.根据基金 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六) 基金托 管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71 7.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7.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七) 基金合 同 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 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变更而有所改 变。 二、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 表 决的程 序 和 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 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及 其合法 授权 代表 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 二) 召开事 由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 以上 ( 含10% ,下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提 议 时 ,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72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文件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三) 召集人 和召集方式 1.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3.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 备案。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73 ( 四)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以 下 简 称 “ 召 集 人 ”) 负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30 日 在 指 定 媒介公 告 。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表 决 方式亦可采用网上表决、电话表决等其他表决方式。 3.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有 效 通 知 而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 五) 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如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出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 决 截 止 日 以 前 提 交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或 系 统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应 按照基金合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召 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74 (1) 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 1)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含50% ,下同) ; 2)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 督 人 ”) 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经有效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 5)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注 册 登 记 机 构记录相符。 ( 六) 议事内 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 为 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日至少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3) 大会召集 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75 (4)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月。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30 日 及 时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 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 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 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 2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关 及 监 督 人 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决议形 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50% 以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三分 之二)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在 五 日 内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告。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76 4.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人。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 名监 票人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十)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 基 金合同 解除和 终止 的 事 由、程 序 ( 一) 基金合 同 的终止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7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之 日 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各 自 履 行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 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或仲裁;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78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四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合同 存 放 地和 投资人取得基 金 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公 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 一 部分


基金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一 、 托 管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 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 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2005年9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79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 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托管 人 与 基金管 理 人 之间的 业 务 监督 、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 投 资 品 种 池 发 生 变 化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含中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其中投向受益于新机遇的上市公 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0- 40%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 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80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 当调整。 2.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 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4)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60%-95% , 其 中 投 向 受 益 于 新 机 遇 的 上 市 公 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股 票 资产的80% ;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0-40% ; (5)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6)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7)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的10% ; (8)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出; (9)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11)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 格 式 与 时 限 向 交 易 所 报 告 所 交 易 和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5)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81 (16)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7)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8% ; 本 基 金 可 变 更 或 根 据 相 关 的法律法规取消本条限制, 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19)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 基 金 在 开 始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之 前 ,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股 指 期 货 清 算 、 估 值 、 交 割 等 事 宜 另行具体协商。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只 能 进 行 事 后 结 算 ,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82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并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前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指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应 保 证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相 关 工 作 的 落 实 和 协 调 , 并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 及 因 受 限 证 券 存 管 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安 全 的 责 任 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也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应 制 订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并 经 其 董 事 会 批 准 。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需 要 解 决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失 调 、 基 金 流 动 性 困 难以 及 相 关 损 失 的 应 对 解 决 措 施 , 以 及 有 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并 承 担 所 有 损 失 。 对 本 基 金 因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赔 偿 基 金 托 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83 (3)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投 资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有 关 书 面 资 料 , 并 保 证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有 关 资 料 如 有 调 整 ,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 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 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签订的证券登 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介披 露 所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 , 以 及 总 成 本 和 账 面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能 进 行 及 时 调 整 , 基 金 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 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 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 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 情况。 (6) 相关法律 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84 9.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10.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托管 协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85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2 名或2 名 以 上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动。 3.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 户 办 理 基 金 资 产 的 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 、 使 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86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 金 参 与 认 购 未 上 市 债 券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代 表 本 基 金 与 对 手 方 签 署 相 关 合 同 或 协 议 , 明 确 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托 管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5 年。 四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和会计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按 规 定 公 告。 (二)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87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予以公布。 五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登 记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除 非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另 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六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因 托管协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 托 管协议 的 变 更 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议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 终止; 2.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 二 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 资 人 更 改 个 人 信 息 资 料 , 请 利 用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修 改 : 到 原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销 售 网 点, 登录 信 诚 基 金 网 站 进 行 或 投 资 者 本 人 致 电 客 服 中 心 。 在 从 销 售 机 构 获 取 准 确 的 客 户 地 址 和 邮 编 的 前 提 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88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年 (1 月 份 ) 向 所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一 次 对 账 单。对账单在每年(12 月份)结束后的7 个工作 日内寄出。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信 诚 基 金 网 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开 户 、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撤 单 、 转 换 、 修 改分红方式等业务。


本 公 司 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招商银行 、 汇 付 天 下 和 银 联 通 合 作 , 面 向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龙 卡 持 卡 人 、 农 业 银 行 金 穗 卡 ( 借 记 卡 、 准 贷 记 卡 ) 持 卡 人 、 招 商 银 行 一 卡 通 持 卡 人 、 上 海 汇 付 数 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天 天 盈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以 及 银 联 通 开 通 银 行 渠 道 的 持 卡 人 推 出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持 有 以 上 银 行 卡 或 账 户 的 投 资 人 ,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www.xcfunds.com ) 登 陆 网 上 交 易 , 按 照 网 上 交 易 栏 目 的 相 关 提 示 即 可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开 户 、 交 易 及 查 询 等 业 务 。 有 关 详 情 可 参 见 相关公告。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 基 金 可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即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采 用 定 期 定 额 的 方 式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 具 体 实 施 时 间 和 业 务 规 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四)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 下 提 供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服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五)电话查询服务 信 诚 基 金 免 长 途 费 客 服 专 线400-6660066 , 为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高 效 的 电 话 自 助 语 音 或 人 工 查 询 服务。 (六)在线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自 己 的 网 站 (www.xcfunds.com )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网 上 查 询 、 网 上 资 讯 、 网上留言 等服务。 (七)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不定期寄送资讯刊物。 (八) 客户投 诉和建议处理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网 上 留 言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座 席 、 书 信 、 传 真 等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或 提 出 建 议 。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的 服 务 电 话 对 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89 第 二 十 三 部 份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机 构 设 置 、 职 能 划 分 可 能 会 发 生 变 化 , 但 不 会 影响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自 2016 年 8 月 2 日 以 来 ,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相 关 公 告 如 下 ( 信 息 披 露 报 纸 为 : 中 国 证 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1 、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内交易 价格波动的提示公告,2016 年8 月19 日; 2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联泰资产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 8 月23 日; 3 、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6 年半 年度报告摘要,2016 年8 月24 日; 4 、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6 年半 年度报告,2016 年8 月24 日; 5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汇成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2016 年9 月7 日; 6 、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更新,2016 年9 月14 日; 7 、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摘要更新,2016 年9 月14 日; 8 、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2016 年9 月14 日; 9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 年9 月20 日; 10、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 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2016 年 9 月24 日; 11、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销售 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2016 年9 月24 日; 12、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 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6 年10 月25 日; 13、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6 年第 三季度报告,2016 年 10 月 26 日;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90 14、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2016 年11 月 9 日; 15、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销售机 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6 年 11 月 17 日; 16、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 年11 月29 日; 17、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 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2016 年12 月 2 日; 18、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 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6 年 12 月 16 日; 19、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新浪仓石 为销售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2016 年12 月22 日; 20、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 年12 月22 日; 21、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一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为销售机 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6 年 12 月 26 日; 22、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基金申购、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2016 年12 月 30 日; 23、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12 月 30 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公告,2016 年12 月 31 日; 24、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公告,2017 年1 月3 日; 25、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6 年第 四季度报告,2017 年 1 月 20 日;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次更 新) 91 第二十四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人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第二十 五 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原)信诚 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募集的文件 (二)《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三)《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原)信诚 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之 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 人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