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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精明(160138)

国企精明: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南方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 )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 
 
目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风险揭示 ........................................................................................................................... 9 
四、 基金的投资 ..................................................................................................................... 16 
五、 基金的业绩 ..................................................................................................................... 25 
六、 基金管理人 ..................................................................................................................... 26 
七、 境外投资顾问 ................................................................................................................. 36 
八、 基金的募集 ..................................................................................................................... 37 
九、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十、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2 
十一、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4 
十二、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4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57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73 
十九、 基金托管人 ................................................................................................................. 75 
二十、 境外托管人 ................................................................................................................. 79 
二十一、 相关服务机构 ............................................................................................................ 83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5 
二十三、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6 
二十四、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0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2 
二十六、 备查文件 .................................................................................................................. 123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7 年2 月17日 证监许可[2017]226 号文 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在投 资本基金前, 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对 认购/ 申购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作为境外投资产品,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境外投 资风险包括 投资标的风险、 汇率风险和政治风险等; 作为上市基金特有的运作风险, 可能遇 到的风险 包括折溢价风险等; 作为 开放式基金风险, 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 信用风 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 税务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 、 法律风险和衍生品 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 成份股、备选成分股,指数成分股包含 A 股 和港股, 基金净值会因为国内 A 股市场及香港股票市场 波动及相关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 风险等因素产生波动, 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基金投资内 地 与 香 港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允 许 买 卖 的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 的股票” )的 ,将承担汇 率风险以及 境外市场的 风险。 本基 金风险揭 示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本基金为 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 低 收益 。 基 金 管理 人 提 醒 投资 者 基 金 投资 的 “ 买 者 自负 ”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 《合格 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试行 办法》 ) 、 《关于实 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以 下 简 称 《 通 知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南方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4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南方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 2 、基金管理 人:指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境外托管 人: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 根据基金托 管人与其签 订的合同, 为 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 、境外投资 顾问:指符 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 ,根据基金 管理人与其 签订的合同 , 为 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6 、基金合同 :指《 南方 恒生中国企 业精明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QDII-LOF )基金合同 》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 南方恒生 中国企业精 明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 、招募说明 书:指《 南 方恒生中国 企业精明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QDII-LOF)招募说 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9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南方恒 生中国企业 精明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QDII-LOF )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 《基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 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5 14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 《试行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于 2007 年6 月18 日公布、 自同年 7 月5 日起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 《通知》 :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18 日 公布、 自同年 7 月5 日 起实施的 《关 于实施< 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 关问题的通知》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0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 (包 括其不时修订 )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 、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 (包 括其不时修 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 定,运用来 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 行中国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8 、 销售机 构: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 以及可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 可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招募说明书 6 29 、 场外: 指 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 场 外 赎回 30 、 场内: 指 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通过 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1 、 登记业务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 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及其不时修订和补充 32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 受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 、 登记 结算 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投资 人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下 34 、 证券登记 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投资人通 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下 35 、 开放式基 金账户: 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36 、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 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 、 深圳证券 账户: 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 分公司开立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8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1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招募说明书 7 44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n 为自 然数 45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 、 《业务规则》 :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8 、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9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0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52 、 系统内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 结算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 进行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53 、 跨系统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 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 、 定投计 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 日、 扣款金额及 扣 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6 、元:指 人民币元 57 、 基金利润 : 指基金 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 用后的余额 58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 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9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招募说明书 8 60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2 、 港股通: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简称 “港股通 标的股票”) 6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媒介 64 、不可抗 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招募说明书 9 三、 风 险 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 于国内证券市场和香港证券 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 国内证券市场和香港 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 六类, 一是境外投资产品风 险, 包括香港市场 风险、 汇率风险和政治风险等; 二、 国内市场风险 , 包括政策风险、 经济 周期风险等; 三 是本基金运作特有风险 , 包括 投资港股通股票的风险、 作为指数基金存在的 风险、停牌 或终止上市 的风险 、基 金份额折溢 价的风险 ; 四是开放式 基金风险 , 利率风险 、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 税务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 、 法律风险和 衍生品风险等 ; 五是其他风险;六 是基金合同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 能不一致的风险。 一 、 境 外投资 产 品 风险 1 、香港市场 风险 香港证券市场整体表现受到经济运行情况、 香港本地货币/ 财 政政策、 产业政策、 税法、 汇率、 交易规则、 结算、 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 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此外, 投资香港市场的成本、 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国内市场, 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2 、汇率风险 一方面, 本基金每日的净资产价值以人民币计价, 而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以 港币计价的 标的,因此当人民币汇率发生变动时,将会影响到人民币计价的净资产价值。 3 、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 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 也会 产生风险, 称之为政治风险。 例如, 境外市场的 政府可能 会鉴于政治上的优先考虑, 改变支付政策。 本基金以 境外市场为主要投资地区, 因此 境外市 场的政治、 社会或经济情势的变动( 包括天然灾害、 战争、 暴 动或罢工等) , 都可能对本基 金 造成直接或者是间接的负面冲击。 4 、大宗交易 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 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 从 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5 、证券借贷/ 正回购/ 逆 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 正 回购/ 逆回购 风险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 体 讲 , 对 于 证 券 借 贷 ,招募说明书 10 交易期满时借方未如约偿还所借证券, 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对于正回购, 交易期满时买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 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 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对于逆回购, 交易期满时卖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 证券。 二 、 国内 市场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 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随经 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 化 。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和 收益率的变 动。利率直 接 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 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 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 险。基金的 利润将主要 通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膨 胀 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三 、 本 基金运 作 特 有风险 (一 )投资港股通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主要投资于港股通股票, 港股通额度满后, 本基金面临不能通过 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在港股通额度满时,本基金存在无法进行申购的风险。 (二 )作为指数基金存在的风险 1 、标的指数 的风险:即 标的指数因 为编制方法 的缺陷有可 能导致标的 指数的表现 与 总 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 增加基金投 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2 、标的指数 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 成份股的价 格可能受到 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上 市 公司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 、跟踪偏离 风险:即基 金在跟踪指 数时由于各 种原因导致 基金的业绩 表现与标的 指 数招募说明书 11 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 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因素: (1 )标的指 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 )标的指 数成份股的调整; (3 )基金买 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 )申购、 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 )新股市 值配售、新股认购带来 的跟踪误差; (6 )基金现 金资产的拖累; (7 )基金的 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带来的跟踪误差; (8 )指数成 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9 )基金管 理人的买入卖出时机选择; (10)其他 因素带来的偏差。 4 、标的指数 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 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 基金的投资组合随之调 整,基金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需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三) 停牌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且本基金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 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 (四) 基金份额折溢价的风险 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 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 折溢价交易风险 。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将受到基金份额净值、 市场供求情况、 投资人心理预 期等多种 因素的影响, 造成交易价格出现折价或溢价的情况, 存在投资人不能按照基金份额 净值买入或卖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 四 、 开 放式基 金 风 险 1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 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息票利率、 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国家 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2 、信用风 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一般 认为:国债 的信用风险 可以视为零 ,而其它债 券的信用风 险可按专业 机构的信用 评级确定 , 信用等级的 变化或市场 对某一信用 等级水平下 债券率的变 化都会迅速 的改变债券 的价格, 从招募说明书 12 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投资标的可能因财务结构恶化或整体产业衰退, 致使专业评等机构调降 该投资标的债信, 进而使得该投资标的产生潜在资本损失的风险。 衍生品有一定的交易对手 信用风险,可通过严格筛选交易对手来控制。 3 、流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迅速变现, 而可能遭受折价损失的 风险。 流动性风险将主 要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变现成本很高; 不能应付可能出 现的投资 人大额赎回的风险;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 原因是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 或者 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流动性风险。 4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5 、会计核算 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如 经常性的串 户, 帐务记重, 透支、 过失付款, 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 日终轧帐假平, 会计备份数据丢 失, 利息计算错误等。 通过双会计制以及基金会计核算、 托管方会计复核的方法可以有效控 制会计核算风险。 6 、税务风险 在境外投资 时, 因 境外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 可能会就股息、 利息、 资 本利得等收益向 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 包括预扣税, 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 境外市场 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 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 所以可能须向 投资所在国家 或地区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7 、交易结算 风险 结算风险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风险。 当双方在同一天进行交换时, 就会产生结算风险。 在一方已经进行了支付后, 如果另一方发生违约, 就会产生结算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国际性 的专业清算公司统一进行交易结算,规避结算风险。 8 、法律风险 由于 交易合约在法律上无效、 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或者由于税制、 破产制度的 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 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法律风险主要发生在 OTC (也称为柜台 市场) 的交易中。 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合约的不可实 施性, 包括合约潜在的 非 法性, 对手缺乏进行 该项交易的合法资格, 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而使 该合约失去法 律效力等; 二是交易对手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失去清偿能力或不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为清偿合 约进行平仓 交易。 对于法律风险, 本基金将本着审慎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选择交易 对手, 并借助于本基金聘请的海外律师严格合约的各项条款与内容, 同时, 关注相应国家或招募说明书 13 地区法律环境的变化,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9 、衍生品风 险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基金的有效管理和避险, 而不是投机, 基金管理人将通 过控制规模、计算合约理论价值、风险敞口、及时移仓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10 、政府管 制风险 政府管制风 险是指所投 资国家或地 区可能会采 取某些管制 措施,比如 资本或外汇 控制 、 资产冻结或扣压以及征收高额税款等给基金收益带来的不利影响。 本基金境外投资将主要投 资于香港市场,其政治管制并不严格,但是我们仍将密切关注其 政治管制风险 。 11 、操作风 险 操 作 风 险 是 指 那 些 由 于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原因可能引致的风险。 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登记结算机构、 销 售 机构等。以下事件有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1 )内部程 序出错造成的资产计量错误; (2 )员工的 操作造成的错误; (3 )违规操 作造成的损害,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12 、金融模 型风险 基金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 趋势判断、 风险评估等, 辅助其做出 投资决策。 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 投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 存在一定的 差 距;而且 金融模型结 论的准确性 往往受制于 模型使用的 数据的精确 性。因此 , 基金管理人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形成投资风险。 13 、投资于 基金的风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监 管 机 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所投资公募基金潜在的风险因素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与投资公募基金相关的风险包括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 五、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14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 机构( 包括基 金管理人直 销机构和其 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对本 基金进行风 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 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 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7 、声明 (1 )本基金 未经任何一 级政府、机 构及部门担 保。投资者 自愿投资于 本基金,须 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 管理人直接 办理本基金 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 过代销机构 销售,但是 , 本 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 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 )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精 明 指 数( “ 该 指 数 ”) 由 恒 生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恒 生 资 讯 服 务 有 限 公司的授权发布及编制。 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 拥有。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就 〔产品 名称〕( “该产品”) 使用及参考该指数, 但是,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 并不就(i) 该 指 数 及 其 计 算 或 任 何 与 之 有 关 的 数 据 的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 或(ii) 该 指 数 或 其 中 任 何成份或其 所包涵的数 据的适用性 或适合性; 或(iii) 任何人 士因使用该 指数或其中 任何成份 或其所包涵的数据而产生的结果, 而向该产品的任何经纪或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作 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 也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 声明或担保。 恒生指数有限公 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 成份股份及系数的过程及基准, 而无须作出通知。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 围内,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不 会因(i) 南 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就该 产品使 用及/ 或参考 该指 数;或(ii) 恒 生指数 有限 公司在 计 算该指数时 的任何失准 、遗漏、失 误或错误; 或(iii) 与计算 该指数有关 并由任何其 它人士提 供 的资 料的任 何失 准、遗 漏、 失误﹑ 错误 或不完 整; 或(iv) 任 何经 纪、该 产 品持有人 或 任 何 其它交易该产品的人士, 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它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或债务, 任何 经纪、 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该产品的人士不得因该产品, 以任何形式 向 恒 生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及/ 或 恒 生 资 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进 行 索 偿 、 法 律 行 动 或 法 律 诉 讼 。 任 何 经 纪、 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 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 并且不能依赖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招募说明书 15 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交易该产品。 为避免产生疑问, 本免责声明不构成任何经纪、 持 有 人 或 任 何 其 它 人 士 与 恒 生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及/ 或 恒 生 资 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之 间 的 任 何 合 约 或 准合约关系, 也不应视作已构成这种关系。 任何投资者如认购或购买该产品权益, 该投资者 将被视为已承认、 理解并接受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 以及承认、 理解并接受该产品所使用 之该指数数值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招募说明书 16 四、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 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与业绩比 较 基 准 相 似 的 回 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包括 港股通标的股票 、 境内上市的股票 ) 、 已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登 记 注 册 的 公 募 基金、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其他 股票、 固定收益类证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股指期货、 权证、 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 成 份 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 采用指数复制法。 本基金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 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在保持基金 资产的流动性前提下,达到有效复制标的指数的目的。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力争控制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 离度不超过 0.4% , 年跟踪 误差不超过 5% 。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 跟踪误差进一步 扩大。 1 、股票投资 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 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成份股及其权重的 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当遇到成份股停牌、 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 买某成份股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 本基金可以根 据市场情况 ,结合经验 判断,对基 金资产进行 适当调整, 以期在规定 的风险承受 限度之内 ,招募说明书 17 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 、股票投资 组合的调整 1 )定期调整 本基金将依照标的指数的定期调整规则,对股票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2 )不定期调 整 A 、 当成份股发生并购、 股份回购、 增发、 送配、 拆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 重的行为时, 本基 金将根据指数公司发布的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 进行相应调整; B 、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C 、 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 流动性不足或法规限制等因素, 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其 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 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人利益, 决定部分持有现 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构造替代性组合的方法如下: A 、 按照与被替代股票所属行业及基本面相似的原则, 选取替代股票备选库。 本基金投 资采用与标的指数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分类标准; B 、 采用备选库中各股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的历史数据, 分析其与被替代股票的相关性; C 、 选取备选库中与被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 以模拟组合与被替代 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求解组合中各股票的权重。 为了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还将综合考虑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数量、 流动性、 投资限制、 交易费用及成本, 以及税务及其他监管限制, 决定是否采用抽样复制 的 策略。 对于复制方法的变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本基金管理人需在方法变更 实施前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阐明变更复制 方法的原因。 3 、债券和货 币市场工具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为目的, 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 构建本基金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组合。 4 、金融衍生 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 认可 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 如股指 期货、 期权、 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 本基金在金融衍 生品的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 对冲某些成份股的特殊突发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 下的流动性风险, 以及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 达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同时降 低仓位频繁调整带来的交易成本。 招募说明书 18 四、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态 势 、 微 观 经 济 运 行 环 境 和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 这 是 本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的 基 础。 (3) 投 资 对 象 收 益 和 风 险 的 配 比 关 系 。 在 充 分 权 衡 投 资 对 象 的 收 益 和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作 出 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 、决策程序 (1) 决 定 主 要 投 资 原 则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公 司 投 资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决 定 基 金 的 主 要 投资原则,确立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的资产及行业配置方案。 (2) 提 出 投 资 建 议 : 投 资 研 究 团 队 依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 股 票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判 断 , 结 合 基 金合同、投资制度向基金经理提出股票资产的投资建议。 (3) 制 定 投 资 决 策 : 基 金 经 理 在 遵 守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前 提 下 , 根 据 研 究 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 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对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进 行 监 测 和 评 估 , 并 出具风险监控报告 。 (5) 评 估 和 调 整 决 策 程 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实 际 的 需 要 调 整 决 策 的 程 序。 五、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 80% 以上的基金资产 投资于股票 ,基金投资 标的指数成 份股、备选 成份 股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基金持 有同一家银 行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 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3 )基金持 有同一机构 (政府、国 际金融组织 除外)发行 的证券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 净 值的 10% ,但 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4 )基金持 有与中国证 监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录 国家或地区 以外的其他 国 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招募说明书 19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5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不 得持有同一 机构 10%以 上具有投票 权的证券发 行 总 量,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 )基金持 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前 项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是 指 法 律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资产。 (7 )基金持 有境外基金 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但持有货币市 场 基 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8 )同一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任何 一只境外基 金,不得超 过该境外基 金 总 份额的 20%。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 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 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2 、金融衍生 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 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 %。 (2 )本基金 投资期货支 付的初始保 证金、投资 期权支付或 收取的期权 费、投资柜 台 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 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所有参与 交易的对手 方(中资商 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 不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可 的 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手 方应当至少 每个工作日 对交易进行 估值,并且 基金可在任 何时候以公 允 价 值终止交易。 3 )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 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 、本基金可 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 与交易的对 手方(中资 商业银行除 外)应当具 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 用 评 级机构评级。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招募说明书 20 (3 )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 )除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 3 )商业票据 ; 4 )政府债券 ; 5 )中资商业 银行或由不 低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的境 外金融机构 ( 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金 有权在任何 时候终止证 券借贷交易 并在正常市 场惯例的合 理期限内要 求 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 、 基金可以 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 与正回购交 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 国证监会认 可 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 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 值计价制度 对卖出收益 进行调整以 确保现金不 低 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 。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 当在正回购 交易期内及 时向本基金 支付售出证 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利 息 和 分红。 (4 )参与逆 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 证券采取市 值计价制度 进行调整以 确保已购入 证 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 一旦 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 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 基金参与证 券正回购交 易、逆回购 交易中发生 的任何损失 负 相 应责任。 (6 )基金参 与证券借贷 交易、正回 购交易,所 有已借出而 未归还证券 总市值或所 有 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5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购买不 动产; (2 )购买房 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 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招募说明书 21 (4 )购买实 物商品; (5 )除应付 赎回、交易 清算等临时 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该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的 比 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利用融 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 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 券承销业务; (9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购买 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向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从事 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 )直接 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 )当时 有效的法律 、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 止 从 事 的 其 他 活 动 。 6 、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7 、如果法律 法规或监管 部门对上述 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投 资禁止行为 等规定进行 变 更 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8 、投资组合 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申购或赎回数额 较 大 及 港 股 通 额 度 已 满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3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港股通额度已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不能在 30 个交易日内完成调整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22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 。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标 的 指 数 收 益 率( 使 用 估 值 汇 率 调 整) ×95%+ 银 行 人 民 币 活 期 存款利率 (税后) ×5% 。 恒生中国企业 精明指数是基于恒生国企指数推出的一支 Smart Beta 指数。 其成份股的选取及权重计算与恒生国企指数相同, 指数的调整每个季度一次。 恒生国 企指数是香港市场上一项重要指数,40 只成份 股包含了最大及成交最为活跃的 H 股。该指 数于 1994 年 8 月 8 日推出,同时在香港市场上有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恒生 中国企业精明 指数在国企指数的基础上利用成份股 A+H 股的 价格差异进行优化投资, 每月观察一次成份股 的价差,如果价差超过±3%,则卖 出价高类别买入价低类别。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 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 金管理人认为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投资 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在 按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适 当程序后变 更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 、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 其中, 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 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 指定媒介公告。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 数编制单位 变更、指数 更名等事项) ,则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应与 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境外市场, 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八、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 将 来 基 金 管 理 人 推 出 以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精 明 指 数 为 标 的 指 数 的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ETF ) ,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相 应 调 整 为 该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金 (ETF ) 的联接基金模式并对投资运作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需报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联 接 基 金 是 指 其 绝 大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同 一 标 的 指 数 的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ETF ) ,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为目的的指数化产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招募说明书 23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 股东、 债权人 、所 投资基金的 份 额 持有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 代理投票 1 、基金管理 人作为基金 投资者的代 理人,将行 使股票的代 理投票权。 在代理投票 时 , 公司将本着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按照增加股东利益、 提高股东发言权的原则提出代理 投票的建议。 2 、代理投票 权的决定将由基金经理做出。公司将保留代理投票的文件至少三年以上。 3 、管理人可 委托境外投 资顾问或境 外托管人进 行代理投票 。基金投资 于注册地在 中 国 以外的公司发行的和没有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投票权的股票。 境外 公司治理标准、 法 律或监管要求和披露实务操作与中国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 当委托投票权与非中国证券相关 时, 受托机构将考虑在相关外国市场上适用的不同的法律法规, 提出决定如何行使表决权的 建议。 4 、在某些中 国以外的法 域中,就基 金组合内公 司的股份行 使投票权的 股东可能被 限 制 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对股票进行交易。 由于此类交易限制会妨碍组合管理 且可能导致基金的流动性受损, 如果存在此类限制, 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代理投票 权。 此外, 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要求投票的股东就不同的基金披露当前的持股情况, 如果存 在此类披露要 求,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委托投票权,以保护基金持有信息。 5 、基金将保 留委托投票权的记录,至少保存 3 年以上。其中包括: (1 )基金作 为证券持有人收到的有报告义务的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材料; (2 )发行人 的名称; (3 )组合证 券的交易所代码; (4 )会议日 期; (5 )会议上 需投票的事项的简要描述; (6 )需投票 的事项是否由发行人、其管理层或其他人或公司提出; (7 )基金是 否对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8 )基金如 何就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9 )基金的 投票是赞成还是反对发行人的管理层的提议。 6 、 管 理 人 也 可 聘 请 ISS (专业 从 事 代 理 投 票 顾 问 服 务 的 公 司 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Services ) 等第 三 方 提 供代 理 投 票 服务 , 协 助 进行 代 理 投 票的 决 定 。 第三 方 代 理 投票 服 务 机 构将提供代理投票的分析、 提出投票建议, 并将管理人提出的投票决定形成指令通知发给统 计投票机构,按月出具持有股票的报告、投票的季度和年度总结。 招募说明书 24 十一、证券交易 1 、券商的研 究实力、研 究服务、投 资银行服务 和交易及后 台清算的执 行能力与效 率 是选择券商以及分配交易量最主要的原则和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研究机构的实力和水平, 主要指券商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 行业研究及市 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 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 主要指券商承接调研课题的态度、 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 以 及就有关专题提供研究报告和讲座; 投资银行服务的质量, 主要指境外券商在新股发行、 再融资和新股调研等方面的综合 协调服务能力; 交易与后台清算的执行能力与效率, 主要指券商是否对投资指令进行了有效的执行以 及能否取得较高质量的成交结果, 以及券商是否对已经完成的交易进行了准确有效的清算。 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 是否完成交易、 成交的及时性、 成交价格、 对市场的 影 响等,衡量清算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交易清算数据传送的及时性 、 准 确 性 和 有 效 性 。 2 、管理人根 据上述标准 对境外券商 进行遴选, 拟定交易量 分仓比例, 并每季度进 行 调 整,考核内容包括服务质量、证券推荐的成功率、交易的执行力等因素。 3 、对于在券 商选择和分 仓中存在或 潜在的利益 冲突,管理 人应该 本着 维护持有人 的 利 益出发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4 、交易佣金 的返还。交 易佣金如有 折扣或返还 ,应归入基 金资产,或 者使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受益。


招募说明书 25 五、 基 金 的业 绩 本基金在业绩披露中将采用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 )。GIPS 是一套 确保公司表现得 到公平报告和充分披露的投资表现报告道德标准。 1 、在业绩表 述中采用统一的货币; 2 、按照GIPS 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3 、 如果GIPS 的标准与国内现行要求不符时, 同时公布不同标准下的计算结果, 并说明 其差异; 4 、对外披露 时,需要注明业绩计算标准是符合GIPS 要求的。


招募说明书 26 六、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3 层 整层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 (0755)82763888 传真: (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文批准, 由南方证券有限公 司、厦门国 际信托投资 公司、广西 信托投资公 司共同发起 设立。2000 年,经中国 证监会 证 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 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 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进行增资扩股, 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 。2010 年, 经证监许可[2010]1073 号文核准 深圳市机场 (集团) 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 股权 转让 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币。目 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 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 、厦门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 15% 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 员 张海波先生, 董 事长,1963 年出生 , 籍贯安徽, 工商管理硕士, 十八年证券从业经历,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中 共 江 苏 省 委 农 工 部 至 助 理 调 研 员 ,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调 研 员 。1998 年 12 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总监兼投资银行 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 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华泰金融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华泰证券 (上海) 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曾分管投资 银行、 固定收益投资、 资产管理、 直接投资、 海外业务、 计划财务、 人力资源等工作。 现任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连芬女士, 董事,1966 年出生, 籍 贯天津, 金融专业硕士, 二十五年证券从业经历, 中国籍。 历任赛格集团销售、 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 大鹏证券经纪业招募说明书 27 务部副总经理、 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第一证券总裁助理、 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 渠道服务部总经理、 运营中心总经理、 零售客户 部总经理、 执行办主任、 总裁助理。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 理。 张辉先生,董事,1975 年出生,籍贯浙江,管理学博士,十七年证券从业经历,中国 籍。 曾任职于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华晨集团上海办事处、 通商控股有限公司、 北 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2 月加入华泰 证券,先后担任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 级经理、 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 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 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经理、 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 综合事务部总经理。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 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1966 年出生,籍贯江西,工学学士,中国籍。历任陆军第 124 师 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 42 集团军 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事、 驻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 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职 干事、 陆军第 163 师政 治部宣传科副科长( 正营 职) 、 深圳市 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科员、 副处 级纪检员、 深圳市纪委办公厅副主任、 深圳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 现任深圳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 董事,1981 年出生,籍 贯四川,工 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历任深圳市 城 建 集团办公室文秘、 董办文秘、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 (信访办) 高级主管。 现任 深 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三部高级主管 。 李自成先生 ,董事,1961 年出生,籍贯福建, 近现代史专 业硕士,中 国籍。历任 厦 门 大学哲学系 团总支副书 记、厦门国 际信托投资 公司办公室 主任、营业 部经理、计 财部经理 、 公司总经理助理、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党总支副书记。 现任 厦 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 董事,1970 年出生,籍 贯安徽,临 床医学博士 ,中国籍。 历任安徽泗 县 人 民医院临床医生、 瑞金医院主治医师、 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 总经理助理、 副 总 监、副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 董事,1970 年出生, 籍 贯四川, 经济学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籍。 历任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 、证监 会处长、副主任、南方基金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总裁、党委副书记。 招募说明书 28 姚景源先生 ,独立董事 ,1950 年出生,籍贯山东 ,经济学 硕 士,中国 籍。历任国 家 经 委副处长、 商业部政策研究室副处长、 国际合作司处长、 副司长、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 业 行业分会副会长、 常务副会长、 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 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 秘 书长、 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 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 安徽省统计局局长、 党组书记、 国 家 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成员、 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 独立董事,1966 年出生 , 籍贯湖南, 金融学博士,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中国籍。 历任东南 大学经济管 理学院教授 、南京大学 工程管理学 院院长。现 任南京大学- 牛津大学金 融创新研 究院院长、 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 教授、 博 士生导师、 江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治理委员会委 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通银行等单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 中国金融学 年 会常务理事、 国家留学基金会评审专家、 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 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 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1951 年出 生,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博士, 法学硕士,香港 证券及投资学会 杰出资深会员。 历任香港警务处( 商业罪案调查科) 警务总 督察、 香港证券及 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任、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 现任香港金融 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1964 年出 生,籍贯北京,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中国 注册会计师, 中国籍。 历 任北京市财政局干部、 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 京都会计 师事务所副主任。 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管理合伙人、 中国证监 会第三 届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1971 年出生, 籍贯广东,法学硕士,中国籍。历任北京市万商 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 京 市 信 利 ( 深 圳 ) 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 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 广 东 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 深圳市女企业 家协会理事。 2 、监事会成 员 招募说明书 29 吴晓东先生, 监事会主席,1969 年 出生, 籍贯江苏, 法律博士, 中国籍。 历任中国证 监会法律部法规处副处长、 上市公司监管 部并购监管处副处长、 上市公司监管部公司治理监 督处处长、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处长、华泰证券合规总监、华泰联合证券 党 委 书 记 、 副 总 裁 、 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监事会主席。 舒本娥女士, 监事,1964 年出生, 籍 贯江西, 大学本科学历, 十八年证券从业经历, 中国籍。 历任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 华泰证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 稽查监察部副 总经理、 总经理、 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华泰联合证 券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姜丽花女士 ,监事,1964 年出 生,籍贯浙江, 大学本科学 历,高级会 计师,中国 籍 。 历任浙江兰溪马涧米厂主管会计、 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 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 会计、 深圳市建设集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 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会 计师、 经理助理、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 财务预算部副部长。 现任深 圳 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深 圳市建安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深投物业发 展 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 ,监事,1961 年出生,籍贯福建, 船舶 工程专 业学士,中 国籍。历任 厦 门 造船厂技术员、 厦门汽车工业公司总经理助理、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广场筹建处副主 任、 厦信置业发展公司总经理、 投资部副经理、 自有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职务。 现任厦门国 际 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 监事,1969 年出生, 籍 贯福建, 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历任厦门对外 供应总公司会计、 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 理、 兴业证券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 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 计划财务部经理、 风险 控 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 风险管理部副总监、 稽核审计部副总监、 风险管理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 、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财务部、资金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兴证 期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苏民先生, 职工监事,1969 年出生,籍贯安徽 ,计算机硕 士研究生, 中国籍。历 任 安 徽国投深 圳证券营业部电脑工程师、 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 南方基金运作保 障部副总监、市场服务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风险管理部总监。 招募说明书 30 张德伦先生 ,职工监事 ,1964 年出生,籍贯山 东,企业管 理硕士学历 ,中国籍。 历 任 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处长、 汉唐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海王生物人力 资源总监、华信惠悦咨询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顾问。现任南方基金人力资源部总监。 林斯彬先生 ,职工监事 ,1977 年出生,籍贯广 东,民商法 专业硕士, 中国籍。历 任 金 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实习律师、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 银华基金 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民生加银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监 察 稽 核 部 执 行 总 监 。 3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张海波 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 副总裁,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中国籍。 历任江苏省投资公 司业务经理、 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江 苏国信高科 技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总经 理。2003 年 加入南方 基 金,现任南 方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朱运东先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 经济学学士, 中国籍。 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 办公厅、中 国经济开发 信托投资公 司,2002 年 加入南方基 金,历任北 京分公司总 经理、 产 品开发部总监、 总裁助理、 首席市场执行官,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党委委员。 鲍文革先生, 督察长, 中 国民主同盟盟员, 经济学硕士, 中国籍。 历任财政部中华会计 师事务所审 计师, 南方 证券有限公 司投行部及 计划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 ,1998 年加 入南方 基 金, 历任 运作保障部总监、 公司监事、 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助理 ,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常克川先生 ,副总裁, 中共党员,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 国籍。历任 中国农业银 行 副 处级秘书, 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 沈阳分公司总经理、 总裁助理, 联 合 证券(现为 华泰联合证 券)董事会 秘书、合规 总监等职务 ;2011 年加 入南方基金 ,任职 董 事会秘书、 纪委书记,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 纪委书记、 南方 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海鹏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 高级分析师 ,2002 年加 入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高 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 理、基 金 经理、 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 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监、 总经理 助 理兼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 ,现任南方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 裁、首席投 资官(固定 收益) 、 南 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4 、基金经理 黄亮, 北京 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具 有基金从业 资格。曾任 职于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 、 天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5 年加 入南方基金国际业务部,负责 QD II 产品设计及国际业招募说明书 31 务开拓工作,2007 年 9 月至 2009 年 5 月,担任南 方全球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9 月至 今 , 任国际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16 年 5 月至今,担任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2009 年 6 月至 今, 担任南方全球基金经理;2010 年12 月至今, 任南方金砖基金经理;2011 年9 月至2015 年 5 月,任南方中国中小盘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至今,任南方香港优选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至今 ,任南方原油基金经理 。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总裁杨小松先生, 副总裁兼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李海鹏先生, 总裁助理兼权益首席投资 官史博先生,国际业务部副总监黄亮。 6 、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 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 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 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 建立 健全的内部 控 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行为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下列行为 :


(1 )将 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 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 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招募说明书 32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 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 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 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 场 秩 序; (10)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购买不动 产; 2 、购买房地 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重 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物 商品; 5 、除应付赎 回、交易清 算等临时用 途以外,借 入现金。该 临时用途借 入现金的比 例 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利用融资 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持 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招募说明书 33 8 、从事证券 承销业务; 9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 、购买证 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 、直接投 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 、当时有 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 勤勉尽责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 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 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 度包括内部 会计控制制 度、风险控 制制度、投 资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 制度 、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 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原则 招募说明书 34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 。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应充分发挥各 机构、 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主要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 司 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 )风险管 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等 程 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 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 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 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 档案。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 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 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招募说明书 35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 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招募说明书 36 七、 境 外 投资 顾 问 本基金目前不设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 聘任、 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公告。


招募说明书 37 八、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2 月 17 日证监许可[2017]226 号 文批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股票型基金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投资人。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 场外、场内 两种方式公 开发售。场 外将通过基 金管理人的 直销网点及 基金 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 或按基金管理人、 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 发售 (具体名单 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或相关业务 公告 ) 。场内 将通过 深圳 证券交易所 内具有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会 员 单 位 发 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 本基金募集 期结束前获 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的 证券公司也 可以代理场 内基金份额 的发 售。 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但属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份额 上市后,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投资人的 深圳证券账户 下。 通过场外认购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投资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其中, 深圳 证券账户是指投资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或者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 基金管理人将 认购不成立或无效的款项退回。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人通常应在 T+2 日到网点查 询交易情况, 在募招募说明书 38 集截止日后 3 个工作日内 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 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 募集规模上限 本 基 金 可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 外 管 局 核 准 的 境 外 投 资 额 度 ( 美 元 额 度 需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 , 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 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其他公告中规 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 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境外投资额度 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五、认购开户 1 、 投资人办理 本基金 A 类份额 场外认购和 C 类 份额认购 时, 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其中: 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 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人, 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 已有 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 可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 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 尚无 深圳 证券账户的投资人, 可直接申请 账户开户,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将 为其配发 深圳 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 , 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所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具 体 办 理 手 续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各 其 他 销 售机构相关业务 办理规则。 2 、 投资人办理本基金 A 类份额 场内认购时, 需具有 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 资 基 金 账 户( 以 下 简 称 “ 深圳 证 券 账户 ” ) 。 已有深圳 证 券 账户 的 投 资 者可 直 接 认 购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尚无 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的开 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所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具 体 办 理 手 续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各 其 他 销 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六、 认购费用


1 、本基金 A 类份额场外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0% , 且随 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 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 1.0% 招募说明书 39 100 万≤M <300 万 0.6% 300 万≤M <500 万 0.3% M≥5 00 万 每笔 1,000 元 对于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A 类份额 的 投 资 人 , 销 售 机 构 可 参 考 上 述 标 准 收 取 费 率 佣 金 。 2 、对于认购 本基金C 类份额的投资人,认购费率为零。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 下, 对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 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七、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前, 投 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不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 , 利息折算基金份额的处 理方式以登记机构的规则为准, 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 本基金 A 类份额场外认购 和 C 类份额认 购份额的计算 1 、 本基金 A 类份额场外认购 和 C 类 份额 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 份额确认” 的方式。 基 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 认购费 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50 元。则其 可 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1.0%)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 =100,000 -99,009.90 =990.10 元 认购 份额 = 99,009.90/1.00 +50.50/1.00 =99,060.40 份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50 元。则其 可 得到的 C 类 基金 份额为: 认购费用 =0 元 认购 份额 =100,000.00/1.00 +50.50/1.00 =100,050.50 份 招募说明书 40 2 、 本基金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 场外认购金额、 份额 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 本基金 A 类份额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基金场内 认购采用 “ 份 额认购、份额确认 ” 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 挂牌价格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 挂牌价格×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认购利息/ 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利息结转份额 例: 某 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0.00 份 , 且 募集期利息为 50.50 元, 则其可 得 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 1.00 =100,000.00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 1.00× 1.0% =1000.00 元 认购金额=100,000.00× 1.00+1000 =101,000.00 元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50.50/ 1.00 =50 份 实得认购份额=100,000.00+50 =100,050 份 2 、募集期内 本基金 A 类份额 的面值为 1.00 元, 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 、A 类份额的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份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 基金财产。 九、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 、 本基金场 外 认 购 : 本 基 金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首 次 认 购 和 追 加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均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具 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 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 、本基金 A 类份额场内认购: 本基金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且须为 1 元的整数倍 。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 不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基金投资人 在基金募集 期内可以多 次认购基金 份额。认购 费按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 计算 。 认购一经 确认不得撤销。


招募说明书 41 九、 基 金 合同 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 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 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3 、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42 十、 基 金 份额 的 上市 交 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可申请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可 申请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 等有关规定 及其不时修订和补充。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 金份额的停复牌 、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相关规定和 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 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 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本招募说明书 4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 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招募说明书 44 十一、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场 外 申 购 与 赎 回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其 他 基 金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 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港股通及境外主要 投资市场的共同交易日 。 本基金目前投资的主要 境外市场为香港证券市场。 若本基金投资的 主要市场发生变更, 将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中 进行列示。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 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 调整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招募说明书 45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以 内撤销 ,在 当日的开放 时 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 4 、本基金场 外赎回 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场外 销售机构赎 回 基 金份额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场外 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本基金场 内申购、赎回 等业务, 按照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 任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 6 、本基金申 购、赎回的 币种为人民 币,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 情 况 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对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10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 生招募说明书 46 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 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 外管 局相关规定 或本基金所 投资市场的 交易清算规 则变更,或 证券/ 期货交 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 到销售 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 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本基金场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 各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场内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且须为 1 元的 整数倍; 本基金场外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 份, 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各销售机构在 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 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的为 准, 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场内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 份,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 是整数份额 ,按照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 规则执行 , 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 具体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及最低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 、本基金不 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 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本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 当日申购金 额限制 、单 个投资人当 日申 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对申购金额 和 赎招募说明书 47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本基金 A 类份额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2% , 且随申购 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如 下 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2% 100 万≤M <300 万 0.8% 300 万≤M <500 万 0.4%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A 类份额场内申购费率按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对于申购本基金 C 类份 额的投资人,申购费率为零。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销售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对申购费用实施优惠。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 本基金 A 类份额场外赎回费率最高不高于 0.5% , 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 具体如下表所示 (其中 1 年指 365 天) : 赎回时点(T ) 赎回费率 T <1 年 0.50% 1 年≤T <2 年 0.25% T ≥2 年 0 本基金 A 类 份额 的场内赎回费率为 0.5% 。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C 类 份额 赎回费 赎回时点(T ) 赎回费率 T <30 天 0.125% T ≥30 天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C 类份额 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应归基金 财产, 其 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招募说明书 48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计算方法/ 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办理场内 申购、赎回 业务应遵守 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 司 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 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 、基金管理 人及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 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 定 的 情形下,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 )A 类份额场外申购和 C 类份额 申购举例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 元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2% , 假设 申购当日 本基 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 , 若投资人选择场外申购, 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 = 98,814.23/1.0160 = 97,258.10 份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 ,假设申购当日 本基金 的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 , 若 投资人选择场外申购, 则 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 =0 元 申购份额 =100,000/1.0160 = 98,425.20 份 (2 )A 类份额场内申购举例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 元申购 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1.2% , 假设申购当日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 ,若投资人选择场内 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招募说明书 49 申购份额 = 98,814.23/1.0160 = 97,258.10=97,258 份 因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采 用 截 位 法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故 投 资 人 申 购 所 得 份 额 为 97,258 份,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退还给投资人。 实际净申购金额=97,258 ×1.0160 =98814.13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4.13 -1,185.77=0.10 元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持有 179 天赎回 10 万 份,赎回费率为 0.5% ,假 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60× 0.5% =508.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160 -508.00 =101,092.00 元 例: 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C 类 份额,持有 3 个月赎回 10 万份,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 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17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0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 -0 =101,700.00 元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 内计 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场外申购涉及金额、 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涉及 份额的计算结果 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 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 整 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5 、赎回金 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来 计 算 并 扣 除 相 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招募说明书 50 投资者场外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为 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 手续,正常情况下, 投资者自 T+2 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为 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 手续。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3 、 本基金投资所处的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或 登记机构因 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当一笔新 的申购申请 被确认成功 ,使本基金 总规模超过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本基 金 总 规模上限时; 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或该投 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 超过 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7 、基金投资 的主要证券 市场或外汇 市场休市时 或本基金的 资产组合中 的重要部分 发 生 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 、基金资产 规模或者份 额数量达到 了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上 限(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外 管 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 10 、 指数编制 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 计算错误或发 布异常时。 11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除第 8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招募说明书 51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本基金投资所处的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 赎回申请将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 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 的 赎回申请。 6 、本基金的 资产组合中 的重要部分 发生暂停交 易或其他重 大事件,继 续接受赎回 可 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 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 规则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 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招募说明书 52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3 、巨额赎回 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 额 赎 回 的 场 内 处 理 按 照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办理。 4 、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 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 停 接 受 本基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 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 规 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基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招募说明书 53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的登记、 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 冻结和解冻等相关业务规则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 务规则执行 。若相关法 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 、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基金份额的登记、 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 冻结和解冻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十六、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 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中国证监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通过其他 方 式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


招募说明书 54 十二、 基 金 的费 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从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管理 人与标的指 数供应商签 订的相应指 数许可协议 约定的指数 使用费(包 括 为 指数公司缴纳的相关税费等) ; 5 、基金上市 费用及年费; 6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7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审计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8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9 、 基金的证 券/ 期货交易费用、 所投资 基金的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 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 10 、基金的 银行汇划费用; 11 、基金相 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2 、基金进 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3 、 基金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 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 关税、 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 (简称 “ 税收 ” ) ; 14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 、更换 境外托管人 及基金资产 由原基金托 管人 、 境外托管人 转移新基金 托管人、境 外托管人 所 引起的费用 ,但因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 境外托管人 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 15 、因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6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 当年天数 招募说明书 5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管理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 如果委托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的管理费 可以部分作为境外投资顾问的费用, 具体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在有关协议中进 行约定。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 如果委托境外托管人, 其中可以部分作 境外托管人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3 、从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本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 年费率计 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年销 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划付到由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TA 清算账户中,基金管理人根据与销售机构签订的销售协议中 约定的付款周期分别划付 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要根据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 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计提 方法计提指 数许可使用 费以及为指 数公司缴纳 的相应税费 。


指数 许招募说明书 56 可使用费自基金首次挂牌之日起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4%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若一个季度累计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金额小于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下限, 则基 金于季末最后一日补提指数许可使用费至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下限。 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 按季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 管人于次季度首日起 15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 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 -16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 和境外市场所 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 执行。


招募说明书 57 十三、 基 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境外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产, 并由 基金托管人 和/ 或其委托 的境外托管 人 保管。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境外托管 人、 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 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境外托管人 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托管 签订的主次 托管协议持 有并保管基 金财产。基 金托管人在 已根据《试 行办法》的 要求谨慎 、 尽职的原则选择、 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 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 本合同及托 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 资产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但基金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采取措施进行追偿, 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 偿。除非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托 管人存在过 失、疏忽、 欺诈或故意 不当行为 ,招募说明书 58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 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例的 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


招募说明书 59 十四、 基 金 资产 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的 开放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基金、 股指期货、 债券、 衍 生工具 和其它投资等 持续以公允价值计 量的金融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有价证券 估值方法 (1 )已上市 流通 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2 ) 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 股票,按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或未挂牌转 让 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 、基金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通的基金按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 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非上市 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3 、债券估值 方法 (1 )对于上市流通的债 券,证券交 易所市场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 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 净价估值。 (2 )对于非 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招募说明书 60 4 、衍生品估 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衍生品按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 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非上市衍生品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在 两 个或者 两 个以 上的 交 易场 所交 易 的同 一证 券 ,一 般采 用 该证 券主 要 交易 市场 的 收盘价或报价; 根据不同交易市场的发行量之比确定该证券的主要交易市场。 个别市场有特 殊交易结算规则的,根据该市场规则处理。 6 、汇率 (1 )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 值计算中, 涉及 港币、 美元、英镑 、欧元、日 元等主要货 币对 人民币汇率 的, 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 ) 涉及到其它币种与 人民币之间 的汇率,参 照数据服务 商提供的当 日各种货币 兑美 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 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 金的估值汇率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 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 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 场交易价格为准。 7 、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原有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 上 述资产或负 债 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 部门 及自律 规则另有 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招募说明书 61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 估值 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招募说明书 62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 券 、期货 交 易市场 或相 关交易所、 外汇市场 遇 法定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 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 公布。 招募说明书 63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期 货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 错 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 、全球投资 涉及不同市 场及时区, 由于时差、 通讯或其他 非可控的客 观原因,在 本 基 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 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 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招募说明书 64 十五、 基 金 的收 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 份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登记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开 放 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 同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 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本基金同 一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 对象 、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招募说明书 6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现金分红及红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规定。


招募说明书 66 十六、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67 十七、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披露内容、 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 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人民币计算并披露净值及招募说明书 68 相关信息 , 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币 元。 基金管 理人 增设美 元或其他外币 份额的 , 以美元或 对应外币计算并披露对应 份额的 净值及相关信息。 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 并保持一致性 ; 如果出现改变, 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 人决 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认 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说明。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A 类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3招募说明书 69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2 个工作 日内, 通过 其网 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 内 ,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申 购、赎回价 格 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七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招募说明书 70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 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 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 基金管理 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招募说明书 71 26 、基金推 出新业务或服务; 27 、本基金 变更标的指数; 28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9 、本基金 调整基金份额设置 ; 30 、中国证 监会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 投资金融衍生品的, 应当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中详细说明拟投资的衍生品种及其 基本特性、拟采取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及采取的方式、频率。 基金 投资境外基金的,应当披露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 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的, 应当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中 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 (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 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 住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 1 、不可抗力 ; 2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况。


招募说明书 73 十八、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 效后方可执 行, 并自决 议 生 效后 2 个工 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招募说明书 74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一 致或基金资 产清算小组 认为有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 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 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 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办 理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75 十九、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6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07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 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 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 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 产品线。拥 有包括证券 投资基金 、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 金、证券公 司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 向资产管理 计划、商业 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 、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 国内率先开展绩 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 至 2016 年 12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81 只 。 自 2003 年 以来, 本行连续十 四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 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报》 、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 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76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 法 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 务 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作 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 、2009 、2010 、2011 、2012、2013 年七次顺利 通过评估组 织内部控制 和安全措施 是否充分的 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4 年中 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 大型托管银 行接轨,达 到国际先进 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 为年度化、 常规化 的 内控工作手段。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营 风格,形成 一个运作规 范化、管理 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 内控体系 ;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 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 内设风险控 制处及资产 托管部各业 务处室共同 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 部门负责制 定全行风险 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部 门风险控制 工作进行指 导 、监督 。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合法性 原则。内控 制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监管 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 穿 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 原则。托管 业务经营活 动必须在发 生时能准确 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 控 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 原则。各项 业务经营活 动必须防范 风险,审慎 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和 其 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招募说明书 77 (5 )有效性 原则。内控 制度应根据 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 善 ,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 原则。设立 专门履行托 管人职责的 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 员 必 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 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 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业 务实行严格 分离,建立 了明确的岗 位 职 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 了 良好的防火 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 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 业务制度和 管理独立 、 网络独立。 (2 )高层检 查。主管行 领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层 作为工行托 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 定 者 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防 线” 、 “ 监 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 制。资产托 管部通过制 定计划、编 制预算等方 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 动 、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 险管理。资 产托管部通 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 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 理 ,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 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 全控制。我 们通过业务 操作区相对 独立、数据 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 线 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 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 务建立专门 的灾难恢复 中心,制定 了基于数据 、 应 用、 操作、 环 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 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 置专职稽核 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 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 直 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 定 地发展。 (2 )完善组 织结构,实 施全员风险 管理。完善 的风险管理 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 员 工 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 内的风招募说明书 78 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 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 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 内控制度的 建设,一贯 坚持把风险 防 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 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 )内部风 险控制始终 是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 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 托 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和有关 基金法律法 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 资 对 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 的 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 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其他 违反《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和有关 基 金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招募说明书 79 二十、 境 外 托管 人 一 、 基 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合伙制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1818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 “ BB H” ) 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一。BBH 自 1928 年起已 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 1963 年,BBH 开始为客户提供全球托管服务,是 首批开展全 球托管业务 的美国银行 之一。目前 全球员工 约5 千人,在全 球18 个国家和地区设 有分支机构。 BBH 的惠誉长期评级为A+ ,短期评级为F1 。 二 、 托 管业务 及 主 要人员 情 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 在全球范围内, 该部门由 本行合伙人Sean Pairceir 先生领导。在亚洲,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Taylor Bodman 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 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 其全球托管网络覆盖近一 百个市场。 截至2016 年6 月30 日, 托 管资产规模达到了4 万亿 美元, 其中约百分之七十是跨境 投资的资产。 亚洲是BBH 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 我们投身于亚洲市场, 迄今已逾25 年, 亚洲服务管理资产近6 千 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 拥有近4400名员工。 我们致力为客户提供稳定优质 的服务,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 。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 多年来在行业评比中屡获殊荣, 包括∶ 1 . : 《全球托管人》 2015 年共 同基 金 行 政管理 调 查 被评为“全球杰出表现者” 招募说明书 80 2015 年行 业领 导 者 大奖 #1 – 共同基 金管理客户服务 – 北美 2014 年代 理银 行 调 查 #1 – 美国代 理银行资产服务 2013 年证 券借 贷 调 查 #2 – 证券借 贷人 –


全球 范围 #2 – 全球证 券借贷供货商 2013 年全 球托 管 银 行调查 机构投资者:


12 项类别中 有9 项位列#1,2 项位列 #2


基金管理者: 8 项类别中有2 项位列#1 ,5 项位列 #2


2 . : 《全球投资人》 2015 年次 托管 银 行 调查 #1 – 美国( 资 产管理总额加权和非加权) 2015 年全 球托 管 银 行调查 #1 – 使用多 个托管人的客户 – 亚太 地区( 加权 ) #2 – 共同基 金管理者 ( 全球和仅美洲地区) 2014 年全 球托 管 银 行调查 #1 -


资产管 理规模超过30 亿美元的客 户 – 全球 #1 -


资产管 理规模超过30 亿美元的客 户 – 欧洲、 中东和非洲 #1 -


美洲共 同基金管理者 3 . :《 ETF Express 》 招募说明书 81 2016 年ETF Express大奖 最佳欧洲ETF 基金管理者 2014 年ETF Express大奖 最佳北美ETF 基金管理者 4. : 《R&M 调查》 2014 年Custody.net 全 球托 管 银 行调查 #1 美洲 5. : 《Private Asset Management 》 Private Asset Management - 2015 Best Wealth Manager Long-Term Performance (3 years) 2015 长期业 绩最佳财富管理人 6. : 《World Finance 》 World Finance – 2014 Best Private Bank, U.S. (East) 2014年美国 最佳私人银行(东部) 7. : 《Wealth & Finance International 》 Wealth & Finance International – 2014 Best U.S. Private Bank 2014 年美国 最佳私人银行 招募说明书 82 三 、 境 外托管 人 的 职责 1 、安全保管 受托财产; 2 、计算境外 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 、按照相关 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 账 户以及证券账户; 5 、按照相关 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 、保存受托 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 、其他由基 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招募说明书 83 二 十 一、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销售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 33 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 (0755 )82763905、82763906 传真: (0755 )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陶仲伟 (2 )其他基 金 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招募说明书 84 联系人:黎明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


陈熹


招募说明书 85 二 十 二、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 要 一、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权 利 、 义务 (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 ,若委 托 其 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应对委托的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 供 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 )选择 、增加、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招募说明书 86 (17 )委托 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6 )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 人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 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招募说明书 87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 )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1 )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2 )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 (24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5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的规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资金账户 及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 理证券等交 易 资 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88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选择、 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8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按照《 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 议 》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 定 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 提供的除外;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 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招募说明书 89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对基金 的境外财产, 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 地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 证券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例以及其与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 保管基金财产, 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 境外托管人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过错、 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 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 相应责任; 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 疏忽等不当行为, 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 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则与惯例决定; (23)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 告;


(24) 基金托 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将境外公司行为信息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按照当地市 场规则和市场惯例收取应得收入; (25) 每月结 束后 7 个工 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 基金 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 售汇、 收汇、 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 基金 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 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8)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 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招募说明书 90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 主 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 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 表 决的程 序 和 规则 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但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以及提高销售服务费 率;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终止基金 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 )单独 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3 )对基 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销售服务费率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3 )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 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或基金销售币种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规则进行调整; 招募说明书 92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或登 记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动而 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6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7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招募说明书 93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 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召集人通知 的非 现场方式 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 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招募说明书 94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 表决意见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 接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式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 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 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招募说明书 95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 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 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 更换基 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招募说明书 96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 果会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原则、 执 行 方式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招募说明书 97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 份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 :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登记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开 放 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 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同 一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 对象 、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现金分红及红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规定。 四 、 与 基金财 产 管 理、运 作 有 关费用 的 提 取、支 付 方 式与比 例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 当年天数 招募说明书 9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管理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 如果委托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的管理费 可以部分作为境外投资顾问的费用, 具体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在有关协议中进 行约定。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 如果委托境外托管人, 其中可以部分作 境外托管人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3 、从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本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 年费率计 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年销 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划付到由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TA 清算账户中,基金管理人根据与销售机构签订的销售协议中 约定的付款周期分别划付 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方 所 签 订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中 所 规 定 的 指 数 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包括为指数公司缴纳的相关税费等) 。 招募说明书 99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 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 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五 、 基 金财产 的 投 资方向 和 投 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包括 港股通标的股票 、 境内上市的股票 ) 、 已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登 记 注 册 的 公 募 基金、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其他 股票、 固定收益类证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股指期货、 权证、 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 成 份 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 80% 以上的基金资产 投资于股票 ,基金投资 标的指数成 份股、备选 成份 股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基金持 有同一家银 行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 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3 )基金持 有同一机构 (政府、国 际金融组织 除外)发行 的证券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 净 值的 10% ,但 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4 )基金持 有与中国证 监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录 国家或地区 以外的其他 国 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招募说明书 100 (5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不 得持有同一 机构 10%以 上具有投票 权的证券发 行 总 量,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 )基金持 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前 项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是 指 法 律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资产。 (7 )基金持 有境外基金 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但持有货币市 场 基 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8 )同一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任何 一只境外基 金,不得超 过该境外基 金 总 份额的 20%。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 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 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 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2 、金融衍生 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 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2 )本基金 投资期货支 付的初始保 证金、投资 期权支付或 收取的期权 费、投资柜 台 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 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所有参与 交易的对手 方(中资商 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 不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可 的 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手 方应当至少 每个工作日 对交易进行 估值,并且 基金可在任 何时候以公 允 价 值终止交易。 3 )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 、本基金可 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 与交易的对 手方(中资 商业银行除 外)应当具 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 用 评 级机构评级。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3 )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招募说明书 101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 )除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 3 )商业票据 ; 4 )政府债券 ; 5 )中资商业 银行或由不 低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的境 外金融机构 ( 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金 有权在任何 时候终止证 券借贷交易 并在正常市 场惯例的合 理期限内要 求 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 、 基金可以 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 与正回购交 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 国证监会认 可 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 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 值计价制度 对卖出收益 进行调整以 确保现金不 低 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 。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 当在正回购 交易期内及 时向本基金 支付售出证 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利 息 和 分红。 (4 )参与逆 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 证券采取市 值计价制度 进行调整以 确保已购入 证 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 一旦 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 基金参与证 券正回购交 易、逆回购 交易中发生 的任何损失 负 相 应责任。 (6 )基金参 与证券借贷 交易、正回 购交易,所 有已借出而 未归还证券 总市值或所 有 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5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购买不 动产; (2 )购买房 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 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 物商品; 招募说明书 102 (5 )除应付 赎回、交易 清算等临时 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该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的 比 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利用融 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 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 券承销业务; (9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购买 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 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向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从事 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 )直接 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 )当时 有效的法律 、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 止 从 事 的 其 他 活 动 。 6 、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7 、如果法律 法规或监管 部门对上述 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投 资禁止行为 等规定进行 变 更 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8 、投资组合 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申购或赎回数额 较 大 及 港 股 通 额 度 已 满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3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港股通额度已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不能在 30 个交易日内完成调整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 、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计算 方 法 和公告 方 式 招募说明书 103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估值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 值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2 个工作 日内, 通过其网 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 2 个工作日内 ,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 基 金合同 解 除 和终止 的 事 由、程 序 以 及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方 式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生 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 议 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招募说明书 104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或基金资 产清算小组 认为有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 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 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 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办 理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105 八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为 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 律管辖。


九 、 基 金合同 存 放 地和投 资 人 取得合 同 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106 二 十 三、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一 、 基金 托管 协 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组织形式: 有 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140)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招募说明书 107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 府债券;代 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 投资基金清 算业务(银 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 金 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 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包括 港股 通标的股票 、境内上市 的股票 ) 、已 与中国证监 会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的 国家或地 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其他股票、 固定收益类证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中国 证 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股指期货、 权证、 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 比 例 进行监督: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 80% 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招募说明书 108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 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 金 80% 以上的基金资产 投资于股票 ,基金投资 标的指数成 份股、备选 成份 股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基金持 有同一家银 行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 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3 )基金持 有同一机构 (政府、国 际金融组织 除外)发行 的证券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 净 值的 10% ,但 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4 )基金持 有与中国证 监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录 国家或地区 以外的其他 国 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基金管 理人管理且 由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 部基金 不得 持有同一机 构 10% 以上具 有 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并 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 )基金持 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前 项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是 指 法 律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资产。 (7 )基金持 有境外基金 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但持有货币市 场 基 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8 )基金管 理人管理且 由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 全 部基金持有 任何一只境 外基金,不 得 超 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 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 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金融衍生品投资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 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2 )本基金 投资期货支 付的初始保 证金、投资 期权支付或 收取的期权 费、投资柜 台 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招募说明书 109 (3 )本基金 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所有参与 交易的对手 方(中资商 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 不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可 的 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 与交易的对 手方(中资 商业银行除 外)应当具 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 用 评 级机构评级。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 与正回购交 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 国证监会认 可 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 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规定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以上变更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纳入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申购或赎回数额较大及港股 通 额度已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港股通额 度已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不能在 30 个交易日内完成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合理时间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财产划转至托管账户之日 起开始。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 止 行 为进行监督: (1 )购买不 动产; (2 )购买房 地产抵押按揭; 招募说明书 110 (3 )购买贵 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 物商品; (5 )除应付 赎回、交易 清算等临时 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该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的 比 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利用融 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 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 券承销业务; (9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购买 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向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 )直接 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经与托管人协商后 , 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4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名单 外银行存款时,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坚持投资并因该银 行信用风险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基金管理人应先行负责赔偿, 之 后再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 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三) 对 于 承 诺 监 督 的 事 项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授 权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的 投 资运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 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 确认并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招募说明书 111 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 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 正 结果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认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 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 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 统的数据和信息。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 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五)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应用信息 的服务,而 非投资服务。 除下列第 4.6 项及法律 法规明确另有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 交易监督服务 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 责任, 也没 有义务采取任何手段回应 任何与合规分析 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 除非接到 基金管理人或其 授权境外投资顾问要求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 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 作 回 应 的 书 面 指示。 (六)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段、方法和 实施工具, 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 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因疏忽、 过失或故 意而未能尽 职尽责,造 成交易监督 结果不准确 ,并进而给 基金资产或 基金管理人 造成损失 , 否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 查 (一)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人的接受 基 金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二) 基金 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 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 理 、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招募说明书 112 金合同》 、本 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 定时,基金 管理人须向 基金托管人 作出书面提 示;基金 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 应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 如无异议, 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 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三)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金管理人须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 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不影响基金托管人的 正常营业活动。 四、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 、 证券账户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规 则、 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3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4 、境外托管 人根据基金 财产所在地 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 规则、市场 惯例及其与 基 金 托管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 在已根据 《试行办法》 的要求谨 慎、 尽职的原则选择、 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 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 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 担责任。 但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措施进行追偿, 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 管人进行追偿。 除非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 疏忽、 欺 诈或故意 不当行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不对境外 托管人依据 当地法律法 规、证券交 易所规则 、 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5 、基金托管 人自身,并 尽商业上的 合理努力确 保境外托管 人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 、 分 配托管证券。 6 、除非根据 基金管理人 书面同意, 基金托管人 自身,并应 尽商业上的 合理努力确 保 境 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抵押、 质押、 留 置等, 但 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 、对于因为 基金管理人 进行本协议 项下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 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理 人 负 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 人。如因基 金 持有的资 产所产生的 应收资产 , 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 到账 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招募说明书 113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与划转 1 、 基金募集 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 2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 的 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托管人 为 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自基金财产划入资产托管专户之日起履行本协议项下 托管职责。 (三)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 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其 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基金管理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 否则, 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 在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后,按下 述方式收付 现金、或收 付证券:(a) 按照交易发 生的司法 管辖区或市 场的有关惯 常和既定惯 例和程序作 出;或(b)就通过证券系 统进行的买 卖而言, 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 条例和条件作出。 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 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 时, 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自身, 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 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 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 和信息。 ( 四) 基金资 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可以基金 或者托管人 与基金联名 的形式在其 营业机构或 其境外托管 人 处 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资金账户的银 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 托管人、基 金 管 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按照 投资 地法律法规 要求或行业 惯例需要, 在基金所投 资市场或证 券 交 易 所 适 用 的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名 义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义 或 境 外 托 管 人 名 义 或 境 外 托管人的代理人名义, 或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名义的证券账户。 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 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仅 限于满足开 展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招募说明书 114 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户 相关证明文 件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账户 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管理 人投资于合 法合规、符 合基金合同 的其他 非交 易所市场 的 投资品种时 , 基 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 开立进行基金的投 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 户 相 关 的 投 资 资 格 。 5 、 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 据投资市场 所在国家或 地区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 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 、 投资市场 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证券登记 1 、境外证券 的注册登记 方式应符合 投资当地市 场的有关法 律、法规和 市场惯例。 通过 港股通购买的香港交易所股票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简称 “中 国结算公司” ) 名下, 并以中国结算公司名义行使相关权利。 2 、基金托管 人应确保基 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始终 是以所有证 券 的 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 的方 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 、基金托管 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 记录中单独 列记属于本 基金的证券 ,并且(b)要求 和 尽 商 业 上 的 合 理 努 力 确 保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在 其 账 目 和 记 录 中 单 独 清 楚 列 记 证 券 不 属 于 境 外 托管人, 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 而且, 若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 式实际持有, 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 其境 外托管人自有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 、除非基金 托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人 存在过失、 疏忽、欺诈 或故意不当 行为,基金 托 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 合法性或真实性 (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 5 、 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指示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为基金的实益所有人持有, 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 、 由基金托 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 无记名证 券和在证券系统 持有的证券 除外) 应按本 协议约定登 记,投资当 地市场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市场惯 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7 、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应就 其为基金利 益而持有证 券的市场有 关证券登记 方 式 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 基金托管招募说明书 115 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可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或 其 他 机 构。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 的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 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涉 及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运 作 的 书 面 协 议 的 副 本 或 相 关 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要 求。 五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和 会 计 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二) 基金 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进行复核。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 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记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三) 基金法定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1 )自开设 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 5 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招募说明书 116 (2 )每月结 束后 7 个工 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 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 )发现基 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外管局 报告;


(4 )中国证 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四)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五)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 3 、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 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至 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 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限为法招募说明书 117 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日 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负有保密 义务。除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 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 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损、 灭失, 或向第三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担法律 责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 解决 方式 本托管协议 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 律并依照其 解释。相关 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本 协 议 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 除争议事项外, 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协议项 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八 、 托 管协议 的 变 更、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 同》终止; 招募说明书 118 2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基金 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招募说明书 119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120 二 十 四、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 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 ,并同意全部内容 。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服务 主 要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发 售 机 构 及销售机构 提供 , 以下是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 如因系统、 第三方 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导致下述服务无法 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 H 类份额,则该份额持有人享有客户服务 中心电话服务、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及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交易 资 料 的寄送 及 发 送服务 1 、纸质对账 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 场外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外 交易,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 且有定制的投资人 寄送纸质对账单, 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的除外。 2 、电子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 季度、 年度 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及月度、 季度 场外交易手机 短信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 以电子邮件 或手机短信形式向定制的投资人 定期发送。 3 、注册登记 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 投资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 对账单服务(含纸质及电子对账单) 。投 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 、 在 线服务 通过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4008898899 ” )或客户 端 ,投资人 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投资人 通过基金账号、 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 微信招募说明书 121 公众号或客户端 ,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 、网上交易 服务 投资人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微 信 公 众 号 或 客 户 端 办 理 开 户 、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及 信 息查询等业务。 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 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 网站相关公告和业 务规则。 3 、信息资讯 服务 投资人 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 等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基金公告、 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 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4 、自助答疑 服务 投资人 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及客户端的 “在线客服” , 根据提示操作 输入要咨询问题 的关键词,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 、网上人工 服务 投资人 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 客户端的 “在线客服” 或微信公众号的 “微客服” 获得 投资咨询、 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 、 客 户服务 中 心 电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9-8899 (国 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 、自助语音 服务:提供7 ×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 、人工服务 : 提供每周 七天,每日 不少于8 小时 的人工服务 (法定节假 日除外) 。 投资 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 投资咨询、 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及建议、 信息定制等专 项 服务。 3 、电话交易 服务: 基金 管理人 电子 直销投资人 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电 话交易系统 办 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 交易撤单、 交易密码修改、 信息查询和 投资人 该直销账户下开 放 式基金的赎回等业务。 有关基金电话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 和 业务规则 。 四 、 客 户投诉 及 建 议受理 服 务 投资人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 在线客服、 微客服、 书信、 电 子邮 件、 短信、 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招募说明书 122 二 十 五、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 查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 办公场所 , 投资人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 123 二 十 六、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 1 、 中国证监 会 准予南方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 ) 注册募集的 文件; 2 、 《南方恒 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 3 、 《南方恒 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托管协议》 ; 4 、 《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5 、法律意见 书; 6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 8 、登记结算 协议。


招募说明书 124 (本页仅供招募说明书使用) 签订地:市 签订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