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2011 年 9 月 22 日《关于核 准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541 号 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 月 31
日起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称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 管 理 人 ” )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风险。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份 额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应 充 分 考 虑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对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导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等 。 本 基 金 属 于 股票 型 基金,其 风 险 与 收 益 高 于 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与 货 币 市
场基金。此 外 , 本基金作为指 数 型 基 金 , 采 用 完 全 复 制 策 略 , 跟踪标 的 指 数 市 场 表 现 , 目 标
为 获 取 市 场 平 均 收 益 , 是 股 票 基 金 中 处 于中等风险水 平 的 基 金 产品。 本 基 金 的 分 级 设 定 则 决
定了不同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特征。睿智 A 份额具有低风险、低预期收益的特征;睿
智 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 1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
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
日为 2016 年12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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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2
三 、 基 金管理 人 .......................................................... 7
四 、 基 金托管 人 ......................................................... 17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 19
六 、 基 金份额 分 级 ....................................................... 46
七 、 基 金的募 集 ......................................................... 49
八 、 基 金合同 的 生 效 ..................................................... 49
九、睿智A 份 额 与 睿智 B 份额 的 上市交 易 ................................... 50
十 、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赎 回 ............................................... 50
十 一 、 基金份 额 的 系统内 转 托 管、跨 系 统 登记 等 其 他 业务 ..................... 58
十 二 、 基金份 额 的 配对转 换 ............................................... 59
十 三 、 基金的 投 资 ....................................................... 61
十 四 、 基金的 业 绩 ....................................................... 74
十 五 、 基金的 财 产 ....................................................... 76
十 六 、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 76
十 七 、 基金的 收 益 分配 ................................................... 80
十 八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 81
十 九 、 基金份 额 的 折算 ................................................... 83
二 十 、 睿智 A 和睿 智 B 份额 的 终 止运作 ..................................... 85
二 十 一 、基金 的 会 计和审 计 ............................................... 86
二 十 二 、基金 的 信 息披露 ................................................. 87
二 十 三 、基金 的 风 险揭示 ................................................. 90
二 十 四 、基金 合 同 的变更 、 终 止与基 金 财 产的 清算 ........................... 92
二 十 五 、基金 合 同 的内容 摘 要 ............................................. 94
二 十 六 、基金 托 管 协议的 内 容 摘要 ......................................... 95
二 十 七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 95
二 十 八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 96
二 十 九 、招募 说 明 书的存 放 及 查阅方 式 ..................................... 97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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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十 、 备查文 件 ......................................................... 97
附 件 一 :基金 合 同 摘要 ................................................... 98
附 件 二 :托管 协 议 摘要 .................................................. 111
一、绪 言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证券 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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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指《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施的, 并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 2013 年 3 月 15 日由中 国证监会公布,同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中证 500 指 数: 指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500 只 A 股作 为样本编制而
成 的 成 份 股 指 数 , 以 综 合 反 映 沪 深 证 券 市 场 内 小 市 值 公 司 的
整体状况。中证 500 指 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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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
金之 A 份额 与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之 B
份额。其中,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与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4 ∶6 的比率不 变
睿智 500 份 额: 指工银瑞信 睿智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睿智 A 份额 : 指 在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件 时 获 取 稳 健 收 益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之 A 份额
睿智 B 份额 : 指 在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件 时 获 取 进 取 收 益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之 B 份额
基金管理人: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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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第 九 部 分 之 规 定 召 集 、 召 开 并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募 集 结 束 , 基 金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募 集 金 额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 基 金 法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后 , 中 国 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睿 智 500
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睿智 500 份 额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睿智 500 份 额与睿智 A 份
额、睿智 B 份额之间可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
两个方面
分拆: 指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每 十 份
睿智 500 份 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四份睿智 A 份额与六份
睿智 B 份额 的行为
合并: 指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每 四 份
睿智 A 份额 与六份睿智 B 份额进行配 对申请转换成十份睿智
500 份额的场 内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折算: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值
和份额进行调整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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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时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 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外: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认购、睿智 500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睿智 A 份额 与
睿智 B 份额 上市交易、睿智 500 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睿智 500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 日: 指 投 资 者 向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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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 日: 指 T 日后( 不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n 指自 然数;
基金收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财产总值: 指 基 金 持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财产净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财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 计 算 、 评 估 基 金 财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财 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地 方 法 规 、 地 方 规 章 、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 任 何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克 服 、 无 法 避 免 的 事 件 和 因 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疫 情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 电 脑 系 统 或
数 据 传 输 系 统 非 正 常 停 止 以 及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人概况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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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甲 5 号6 层甲 5 号601 、甲 5 号7 层甲 5 号701 、甲
5 号8 层甲5 号 801 、甲5 号 9 层甲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A 座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6 月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 ; 瑞士信 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主要 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 员
尚军先生 , 董 事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战 略 管 理 与 投 资 者 关 系 部 资 深 专 家 、 专 职 派 出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 国 际 )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河 南 郑 州 分 行 团 委 书 记 、 国
际部副总经理, 河南分行国际部副总经理、 储蓄处处长、 国际业务处处长, 河南分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陕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
Neil Harvey 先生,董事,瑞士信贷执行董事,常驻香港。瑞士信贷银行香港和大中华区
首席执行官,负责私人银行、财富管理和投资银行业务。同时,Neil Harvey 先生还 是资产管
理亚太地区副主席、亚太区运营委员会成员。Neil Harvey 先生在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领域有
三 十 年 的 工 作 经 历 , 对 新 兴 市 场 和 亚 太 地 区 有 着 深 刻 的 了 解 , 在 亚 太 地 区 也 有 十 七 年 的 工 作
经历。Neil Harvey 先生在 瑞士信贷工作十五年,担任过很多职务,目前他是资产管理亚太和
新 兴 市 场 负 责 人 。 此 前 , 他 担 任 亚 洲 ( 除 日 本 ) 投 资 银 行 和 固 定 收 益 业 务 负 责 人 。 另 外 , 他
在 瑞 士 信 贷 和 其 他 公 司 都 担 过 要 职 , 负 责 澳 大 利 亚 、 非 洲 、 日 本 、 拉 美 、 中 东 、 土 耳 其 和 俄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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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地区的业务。
郭 特 华 女 士 , 董 事 , 博 士 , 现 任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兼 任 工 银 瑞 信 投 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长, 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国际) 有 限公司董事长、 工银家族财富 (上
海 )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商 业 信 贷 部 、 资 金 计 划 部 副 处 长 , 中
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王 一 心 女 士 , 董 事 , 高 级 经 济 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战 略 管 理 与 投 资 者 关 系 部 高 级 专 家 、 专
职 董 事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专 项 融 资 部 ( 公 司 业 务 二 部 、 营 业 部 )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营业部 历任 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 莹 女 士 , 董 事 , 高 级 会 计 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集 团 派 驻 子 公 司 董 监 事 办 公 室 专 家 、 专 职
派出董事, 于 2004 年 11 月获得国际 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 计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 格 证 书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外 汇 清 算 处 负 责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清 算 中 心 外 汇 清
算 处 负 责 人 、 副 处 长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督 局 外 汇 业 务 稽 核 处 副 处 长 、 处 长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田 国 强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高 等
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 A&M 大学经济 系 Alfred F. Chalk 讲席教 授。首批中组部 “千人计划”
入 选 者 及 其 国 家 特 聘 专 家 , 首 批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长 江 学 者 讲 座 教 授 , 曾 任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特 聘
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 2006 年被《华 尔街电讯》列为中国大
陆 十 大 最 具 影 响 力 的 经 济 学 家 之 一 。 主 要 研 究 领 域 包 括 经 济 理 论 、 激 励 机 制 设 计 、 中 国 经 济
等。
孙 祁 祥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北 京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享
受 国 务 院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兼 任 北 京 大 学 中 国 保 险 与 社 会 保 障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金 融 学
会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 常 务 理 事 , 中 国 保 险 学 会 副 会 长 ,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经 济 学 类 学 科 专 业 教
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 学术主持人, 美国 C.V. Starr 冠名 教授。
曾 任 亚 太 风 险 与 保 险 学 会 主 席 、 美 国 国 家 经 济 研 究 局 、 美 国 印 第 安 纳 大 学 、 美 国 哈 佛 大 学 、
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在《经济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100 多篇 ,主持过 20 多项由国家
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独 立董事,香港大学艺术系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司(1998 年
与德意志银行合并)董事总经理、所罗门 ·古 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监、香港政府委
任的展览馆委员会成员、香港西九龙文娱艺术馆咨询小组政府委任委员。2003 年 至今担任香
港亚洲艺术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主席,2009 年 至今担任美国亚洲艺术文献库总裁。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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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监事会成 员
郑剑锋先生: 监事, 金融学科学双硕士。2005 年 12 月起, 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商银
行 监 事 会 办 公 室 , 先 后 担 任 综 合 管 理 处 处 长 、 监 督 专 员 和 监 事 会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主 要 负 责 风
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 年 6 月起 ,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国工商银
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事。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 2006 年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 瑞士 信
贷集团) ,先 后担任 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
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 现任资产 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 业会员。2005 年至 2008 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审计员;2008 年至 2009 年任民 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 年 6
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 部副总监。
倪莹女士: 监事, 硕士。2000 年至2009 年任职 于中国人民大学, 历任副科长、 科长, 校
团委副书记。2009 年至 2011 年就职 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 年加入工
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副总监。
章琼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2001 年至2003 年 任 职 于 富 友 证 券 财 务 部 ;2003 年至2005 年 任 职
于 银 河 基 金 , 担 任 注 册 登 记 专 员 。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工银瑞信运作部联席总
监。
3 .高级管理 人员
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 碧 艳 女 士 : 硕 士 , 国 际 注 册 内 部 审 计 师 , 现 任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兼
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1997 -1999 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 2000
-2005 年中 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江 明 波 先 生 : 硕 士 , 现 任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工 银 瑞 信 资 产 管 理
(国际)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0 年7 月至2001
年11 月,任 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员;2001 年12 月至2006 年12 月,任职
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普天债券基金经理、 社保债券组合、
社保回购组合基金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监助理、固定收益小组负责人。2006 年加 入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 海 涛 先 生 : 硕 士 , 现 任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工 银 瑞 信 资 产 管 理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1997 年7 月至2002 年9 月 , 任 职 于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历 任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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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 年10 月至2003 年5 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历任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2003 年6 月至2006 年3 月, 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 年加 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 博士, 现 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89 年8 月至1993 年5
月 ,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海 淀 支 行 , 从 事 国 际 业 务 ;1994 年6 月至2002 年4 月,任职于中
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 历任综合科科长、 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2002 年5 月至2005
年6 月,任职 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部副总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刘伟琳女士,7 年证券从业经验;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工程博士;2010 年 加入工银瑞信, 历
任金融工程分析师、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指数投资部基金经理。2014 年10 月17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深 证100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4 年10 月17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沪 深300 指
数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4 年10 月17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中 证500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5
月21日至今 , 担任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 月23日至今 , 担任工银
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何江先生,自 2012 年1 月 31 日至 2014 年 10 月21 日管理本基 金。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江明波先生,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简历同上。
宋 炳 珅 先 生 ,13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 曾 任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2007 年 加 入 工 银
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兼研究部总监。2012年2 月14 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3 年1 月18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双 利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3 年1 月28 日
至2014 年12 月5 日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60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4 年1 月20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 月20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0 月23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研 究 精 选 股 票 型 基 金 基 金
经理;2014 年11月18日 至今, 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2 月16日至
今,担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
欧阳凯先生,15 年证券 从业经验; 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 加入工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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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瑞信, 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2010 年 8 月 16 日 至今, 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今 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2 月 7 日至今担任工银保本
2 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自 2016 年 2 月 19 日起变更 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26 日起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 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起至今担 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9 月 19 日起至今担 任工 银
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 26 日起 至今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4 年证券 从业经验; 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券
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 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监。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 今, 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28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 月 29 日至今, 担 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
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4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级
副经理;2008 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专户投资部总监、年金投资团队
负责人。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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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其它法 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4 .为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 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将基金 资产用于购买基金管理人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8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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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基 金管理人制 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11 )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6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
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
利益。
(3 )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 了 保 证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管 理 风 险 、 经 营 风 险 以 及 操 作 风 险 , 确 保 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从而最 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 本 公 司 建 立 了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 管 理 方 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的 总 称 。 它 由
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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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对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纲 要 和 总 揽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和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危 机 处
理 制 度 等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在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 风险 管理制度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由 风 险 管 理 的 目 标 和 原 则 、 风 险 管 理 的 机 构 设 置 、 风 险 类 型 的 界 定 、 风 险
管 理 的 措 施 、 风 险 管 理 的 制 度 、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的 监 督 与 评 价 等 部 分 组 成 。 风 险 管 理 的 具 体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财 务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2) 投资 管理制度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的 原 则 、 投 资 研 究 、 投 资 决 策 与 执 行 、 投 资 的 风 险
控 制 与 绩 效 评 估 、 投 资 授 权 制 度 、 股 票 池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审 核 、 投 资 指 令 实 时 监 控 、 投 资 限
制管理、投资禁止行为等方面内容, 适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 监察 稽核制度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组 织 、 指 导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督 察 长 由 总 经 理 提 名 , 经 董 事 会 聘 任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督 察 长 有 权 参 加 或 者 列 席 公 司 董 事 会 以 及 公 司 业 务 、 投 资
决 策 、 风 险 管 理 等 相 关 会 议 , 有 权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文 件 、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 能 。 督 察 长 应 当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内 容 、 监 察 稽 核 方 法 和 程 序 等 。 通 过 这 些 制 度 的 建 立 , 监 督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 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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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 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 境
董 事 会 下 设 公 司 治 理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进 行 定 期 的 评 估 、 检 验 ,
提 出 对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的 修 改 和 完 善 方 案 ,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和 合
规 性 控 制 , 对 公 司 内 部 稽 核 审 计 工 作 结 果 进 行 审 查 和 监 督 并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 董 事 会 下 设 资 格
审 查 与 薪 酬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股 东 推 荐 的 董 事 人 选 资 格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资 格 、 独 立 董 事 资 格 进
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总 经 理 下 设 执 行 委 员 会 , 负 责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中
的 重 要 决 策 , 执 行 委 员 会 下 设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就 基 金 投 资 和 风 险 控 制 等
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主 要 负 责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有 效 性 和 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 估
a )董事会下 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 ) 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 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
机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 制 定 危 机 处 理 方 案 并 监 督 实 施 ; 负 责 对 基 金 投 资 和 运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和 重
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 )各级部门 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 )控制活 动
控 制 活 动 包 括 自 我 控 制 、 职 责 分 离 、 监 察 稽 核 、 实 物 控 制 、 业 绩 评 价 、 严 格 授 权 、 资 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 制 活 动 体 现 为 : 自 我 控 制 以 各 岗 位 的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 是 内 部 控 制 的 第 一 道 防 线 。
在 公 司 内 部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授 权 制 度 、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等 , 在 相 关 部 门 和 相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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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岗 位 之 间 建 立 重 要 业 务 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后 续 部 门 及 岗 位 对 前 一 部 门 及 岗 位
负 有 监 督 责 任 , 使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的 机 制 成 为 内 部 控 制 的 第 二 道 防 线 。 充 分 发 挥 督 察 长 和 内控
稽核部 对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 机 构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监 察 稽 核 作 用 ,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的 第 三 道 防
线。
(4 )信息与 沟通
公 司 建 立 双 向 的 信 息 交 流 途 径 , 形 成 了 自 上 而 下 的 信 息 传 播 渠 道 和 自 下 而 上 的 信 息 呈 报
渠 道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了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并 及 时 送 达 适 当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 公 司 根 据 组 织 架 构 和 授 权 制 度 , 建 立 了 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 )内部监 控
内 部 监 控 由 公 司 治 理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内控稽核 部 等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权 范 围 内 开 展 。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内 控 稽 核 部 , 其 中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4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2 )上述关 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 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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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 券 、 基 金 、 信 托 从 业 经 验 , 且 具 有 海 外 工 作 、 学 习 或 培 训 经 历 ,60 % 以 上 的 员 工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高 级 职 称 。 为 给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中 国 银 行 已 在 境 内 、 外 分 行 开 展 托
管业务。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 一 对 多 、 一 对 一 )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 类 机 构 、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信 托 计 划 、 企 业 年 金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股 权 基 金 、 私 募 基 金 、 资 金 托 管 等 门类
齐全、 产 品 丰 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 。 在 国 内 , 中 国 银 行 首 家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 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534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500 只,
QDII 基金 34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 足
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组 成 部 分 , 秉
承 中 国 银 行 风 险 控 制 理 念 , 坚 持 “ 规 范 运 作 、 稳 健 经 营 ” 的 原 则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贯 穿 业 务 各 环 节 , 通 过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设 定 及 制 度 建 设 、 内 外 部 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等国际 主流内控审阅准则
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6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 ”和“SSAE16 ”双
准 则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制 度 完 善 , 内 控 措 施 严 密 , 能 够 有 效 保 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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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构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
称:工 银瑞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A 座6-9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甲 5 号6 层甲 5 号601、甲 5 号7 层甲 5 号701 、
甲 5 号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901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66583110
联系人:王秋雅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2 .场内代销 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
3 .场外销售 机构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 -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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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侯燕鹏
传真:010 -66594431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5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6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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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 28 号天安 国际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 -58560666
传真:010 -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7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http://www.hxb.com.cn
(8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http://www.hzbank.com.cn
(9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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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10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http://www.gtja.com/
(11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2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 -85130588
传真:010 -65182261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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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13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 -84588888
传真:010 -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4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 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 -23219275
传真:021 -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15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崔少华(代行)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http://www.95579.com/
(16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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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维琳、钱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7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s.com.cn
(18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19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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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小雅
电话:010-59355930
传真: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http://www.e5618.com
(20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 -87555888
传真:020 -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 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21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 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 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http://new.cgws.com/
(22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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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23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qlzq.com.cn/
(24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厦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厦7 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 (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
网址:http://www.hfzq.com.cn
(25 )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 -88836999
传真:020 -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961303
网址:http://www.gzs.com.cn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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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27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婷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28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范春艳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网址:http://www.ccnew.com
(29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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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0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邮 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00
网址:http://www.txsec.com
(31 )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 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811958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0571-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32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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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A 座3 、5 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联系电话:010 -58568235
联系传真:010 -58568062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34 )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电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汪尚斌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户咨询电话:40088-11177
(35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36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办公地 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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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37 )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马骏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8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 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46
联系人:高国泽
电话:0871-3577942
(39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 号澳柯玛大厦15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40 )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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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地 址 :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会 展 路129 号 大 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A 座- 大 连 期 货 大 厦38 、
39 层
办 公 地 址 :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会 展 路129 号 大 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A 座- 大 连 期 货 大 厦38 、
39 层
法定代表人:董永成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41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 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 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2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话:4008-886-661
传真: 010-62020088-8802
网址:http://www.myfund.com
(43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二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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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4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45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联系电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46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玲
联系电话:021-38602750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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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47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客服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48 )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拱墅区霞湾巷 239 号8 号楼 4 楼4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教工路 18 号 EAC 欧美中心 A 座 D 区8 层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鲁盛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49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东方路 989 号中达大 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徐雪吟
联系电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话:400-921-77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50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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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51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企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 邓洁
联系电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52) 一路财 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 大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 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苏昊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53 )海银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冯立
联系电话:021-80133535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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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54 )上海 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付江
联系电话:021-20219988*31781
客服电话:020-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55 )汉口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服电话:96558 (武汉 )4006096558 (全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56)中国国 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6 号中期大厦 A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联系电话:010-65807399
客服电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57) 中期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中国中期大厦 A 座11 层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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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58) 中天嘉 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西井路 3 号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 5 号曙光大厦 C 座1 层
法定代表人:黄俊辉
联系人:张立新
联系电话:010-58276785
客服电话:400-650-9972
网址:www.sinowel.com
(59) 华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府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http://www.hazq.com/
(60) 华龙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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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hlzqgs.com/
(61) 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刘晔
电话:025 -86775335
传真:025 -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400
网址:http://www.njcb.com.cn
(62 )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 -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63 )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4 )中国 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 号 国贸大厦2 座2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 号 国贸大厦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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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联系人:罗春蓉
武明 明
电话:010 -65051166
传真:010 -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010 -85679238/85679169 ;0755-83195000;021 -63861195/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65 )天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 科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 国资大厦B 座4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电话:027 —87618889
传真:027 —87618882
联系人:刘鑫
客服电话:027 —87618889
公司网址:http://www.tfzq.com
(66) 北京唐 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 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杨涛
联系人:周君
联系电话:010-53570568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67 )泛华 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 成都 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16 号喜年广场 A 座1502 室
联系人:付勇斌
电话:028-86758820
传真:028-86758820-805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www.pyfund.com.cn/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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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上海陆 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9)北京乐 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 张 婷婷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70) 上海联 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 凌 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71 )上海 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 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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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 433 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72 )深圳 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 刘勇
电话: 0755-83999907-813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73) 北京创 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 赵 海峰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154828
网址: www.5irich.com
(74) 中证金 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联系人: 孙雯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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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电话: 010-59336519
传真: 010-593365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75 )东莞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林培珊
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 067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76 )宁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77 )太平 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 号华远企业 号 D 座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唐昌田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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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北京 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盛海娟
电话: 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79 )奕丰 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岸城大厦东座 1115、1116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 陈 广浩
电话: 0755 8946 0500
传真: 0755 2167 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80 )珠海 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 琛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1)北京 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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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李瑞真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82)北京 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 王 英俊
电话: 010-527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3-6060
网址: www :niuniufund.com
(83)北京 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 张晔
电话: 010-56642600
传真: 010-566426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84)泰诚 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 姜 焕洋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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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电话: 0411-88891212
传真: 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85)北京 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 吴翠
电话: 010-60619607
传真: 86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86 )杭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87 )浙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王盈虚
电话: 0571-88267825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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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571-87659954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88 )大同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 13 号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 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89 )华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阳
联系人:金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网址:http://www.hx168.com.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等 的 规 定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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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崔巍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 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 十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十二层
负责人:王丽
电
话:(010 )66575888
传
真:(010 )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李晓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普 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吴海霞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
真:(021 )23238800
六 、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睿智 500 份额”、“睿智 A 份额”与 “ 睿智 B 份额”。其中,
睿智 A 份额 、睿智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4 ∶6 的 比例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 .本基金通 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
确认为睿智500 份额 ; 场内 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4 ∶6 的比例确认 为睿智A 份 额与睿智B 份额。
(具体认购方法参见发售公告)
2 .基金合同 生效后,睿智 500 份额 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睿智 A 份额、睿 智 B 份
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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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3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睿智 500 份 额与睿智 A 份额、
睿智 B 份额 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基金份额进行折
算。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配比不 变。
5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 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终止运 作后,睿智 A 份额与睿 智 B 份额将 全部转换为睿智 500 份 额的场内
份 额 。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场外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三)睿智 A 份额、睿 智 B 份额概 要
1 .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存续。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
额可申请终止运作。睿智 A 份额与 睿智 B 份额 终止运作后,睿智 A 份 额与睿智 B 份额将全部
转换为睿智 500 份额的场 内份额。
2 .基金份额 配比
睿智 A 份额 与睿智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4 ∶6 的 比例不变。
3 .睿智A 份 额与睿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 基 金 份 额 所 分 离 的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特 征 不 同 , 因 此 具 有 不 同 的 参 考 净 值 计
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对睿智 A 和睿智 B 分别进行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睿智 A 份额的本金 及睿智 A 份 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 则睿智 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睿智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
约定日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睿智 B 份额的净资产,则睿智 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
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睿智 A 份额和 睿智 B 份额 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 )睿智 A 份 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1 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 %” ,1
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
基准利率为准。
2 )本基金每 个工作日对睿智 A 份额 和睿智 B 份 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各自的参考
净值计算时,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睿智 A 份额的本金及睿智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之
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睿智 B 的净资产。睿智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 1.0000 元为基础,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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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睿智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睿智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
和截至计算日睿智 A 份 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 )每 10 份 睿智 500 份 额所代表的 4 份睿智 A 份额和 6 份 睿智 B 份额 分别计入睿智 A 份
额和睿智 B 份额总额进行净值计算,并将分别按分离后的睿智 A 份额和睿智 B 份额的份额数
享有获得份额折算的权利,每 10 份 睿智 500 份 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4 份睿 智 A 份额和 6
份睿智 B 额 的资产净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睿智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
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睿智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
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睿智 5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睿智 A 份额
和睿智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 .睿智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睿智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总数
T 日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总数为睿智 A 份额、睿智 B 份额和睿 智 500 份额 的份额数之和。
2 .睿智A 份 额和睿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1 )
t
N
A
NAV R ??
500
0.4
0.6
A
B
NAV NAV
NAV
??
?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 ??N ;
N 为当年实际 天数;
t=min{ 自年 初至 T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
日} ;
NAV500 为T 日每份睿智 5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NAVA 为T 日睿智 A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NAVB 为T 日睿 智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睿智 A 份 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3 .睿智A 份 额与睿智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睿智 A 份额和睿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睿智
5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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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七 、 基 金 的 募 集
( 一)基金募 集的依据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 业 务 规 则 》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及 基 金 合 同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1 年 9 月22 日证监许 可〔2011 〕1541 号文核准 公开募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六)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的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1 月 31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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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睿智 A 份 额、 睿智 B 份 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睿智 A 份额、睿 智 B 份额于2012 年3 月30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 .睿智A 份 额、睿智 B 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 .睿智A 份 额、睿智 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 睿智 A 份额、睿智 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 自上市首日起实
行;
4. 睿智A 份 额、睿智 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 倍;
5. 睿智A 份 额、睿智 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 .睿智A 份 额、睿智 B 份额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
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睿智 A 份额 、 睿智 B 份额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睿智 A 份额、 睿智 B 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及恢复上市
睿智 A 份额、睿智 B 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及恢复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七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规 定 内 容
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 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睿智 500 份额 进行申购与赎回。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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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智 A 份额 、睿智 B 份 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睿智 500 份 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睿
智 500 份额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
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 基 金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可根据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睿智 5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
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睿智 500 份 额的申购或赎回之
日,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投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视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申 请 , 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 .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12 年3 月19 日起开始办理睿智 5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睿智 500 份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场外赎回睿智 500 份额时 ,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时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5 .投资者办 理睿智 500 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睿智 500 份额 场内申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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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 .投资者办 理睿智 500 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 但 最 迟 应 在 新 的 原
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睿智 500 份额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睿智 500 份 额,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睿智 500 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
3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交 款 方 式 , 若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 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
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申购 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原则上, 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通 过本基金管
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 申 购本公司旗
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 民币 。实际
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 元,同时 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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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赎回 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如 遇 巨 额 赎 回 等 情 况 发 生 而 导 致 延 期 赎 回 时 , 赎 回 办 理 和 款 项 支 付 的 办 法 将 参 照 基 金 合
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对睿智 500 份额的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除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采 用 截 尾 法 保 留 至 整 数
位,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回给投资者。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基金财产。
睿智 500 份 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所有。
睿智 500 份 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申 购 采 用 金 额 申 购 方 式 ,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 投 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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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金额M (含 申 购 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30 0 万 0.8%
300 万≤M<50 0 万 0.4%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资 产 ,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
睿智 500 份 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2%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若 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2%) =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 =118.58 元
申购份额 = 9,881.42/1.010 = 9,783.58 份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场 内 申 购 ,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份 , 故 投 资 者 申 购 所 得 份 额 为 9,783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783 ×1.010 =9,880.83 元
退款金额=10,000 -9,880.83-118.58=0.59 元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定为 0.5% 。
场 外 赎 回 费 率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递 减 。 从 场 内 转 托 管 至 场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 从 场 外 赎 回
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日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连 续持有 时间(N ) 场 外赎回 费率
N <1 年 0.5%
1 年 ≤N <2 年 0.2%
N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依此类推)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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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0 ×0.5% =50.50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0 -50.50 =10,049.50 元
3 .睿智 500 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睿智 500 份 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 的部 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睿智 500 份 额的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
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基金投资 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 睿智 500 份额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
与 净 转 出 申 请 (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后 的 余 额 )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包括睿智 500 份额、睿 智 A 份额和 睿智 B 份额 )的 10% ,为 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 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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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部分延 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财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未 受 理 部 分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转 入 下
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当发生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 )暂停接 受和延缓支付:睿智 500 份额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睿智 500 份额的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财 产 净 值 ;
(3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财 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时 , 应 当 依 法 公 告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 .在以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财 产 净 值 ;
(3 )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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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当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及 时 公 告 。 除 非 发
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 .暂停基金 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停申购 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 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 告 一 次 ;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两 个 月 时 , 可 对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的 频 率 进 行 调 整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 下 提 供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服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一 种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资 金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和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构 成 对 基 金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影响,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睿智500 份额 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场外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具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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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跨 系 统 登 记 等 其 他 业 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睿智 500 份 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睿智 A 份额、睿智 B 份额,以及场内申
购买入的睿智 500 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睿智 500 份额 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中的睿智 500 份额可申请 场外赎回。
3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睿智 A 份额、 睿智 B 份额 只能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睿智 500 份额赎回业 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睿智 500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睿智 A 份额、睿智 B
份额上市交易或睿智 500 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席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
4 . 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可以办理系统内
转托管业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 .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睿智 500 份 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 睿智 500 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办理。
3 . 投资者采用基金 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可以办理跨系统
转登记业务。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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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 赠 ”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体的情形;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自 申 请 受 理 日 起 二 个 月 内 办 理 ; 申 请 人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 包 括 现 金 分 红 和 红 利 再 投 资 ) 一 并
冻结。
(六)如 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
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告。
十 二 、 基 金 份 额 的 配 对 转 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睿智 500 份 额与睿智 A 份额、睿智 B 份额之间的配对
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 .分拆。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十份睿智 500 份额 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四份睿
智 A 份额与 六份睿智 B 份额的行为。
2 .合并。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四份睿智 A 份额与 六份睿智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
转换成十份睿智 500 份 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注 册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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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3 月30 日起开通基 金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 日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份 额 配 对 转
换时除外),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 ∶30-11 ∶30 和下午 1 ∶00-3 ∶00。在 此时间之外不办理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 .份额配对 转换 以份额申请。
2 .申请进行 “分拆”的睿智 500 份 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 10 的整数倍。
3 .申请进行 “合并”的睿智 A 份额 与睿智 B 份 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睿智 A 份 额和睿
智 B 份额必 须为正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 4:6 。
4 .睿智 500 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登记为睿智 500 份额的
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 .份额配对 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或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视 情 况 对 上 述 规 定 作 出 调 整 , 并 在
正式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深圳证券 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
2 .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暂 停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在 暂 停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按照不高于 0.3% 的
标 准 收 取 佣 金 , 其 中 包 含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收 取 的 相 关 费 用 , 具 体 见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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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十 三 、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采 用 指 数 化 投 资 , 通 过 控 制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相 对 于 标 的 指 数 的 偏 离 度 , 实 现 对 标 的 指 数 的
有效跟踪。 通 过 产 品 分 级 设 置 , 为 不同份额 投 资 者 提 供 具 有 差 异 化 收 益 和 风 险 特 征 的 投 资 工
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 500 指数的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
份股、 首发和增发新股、 债券、 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90%-95% , 其中标的指数成分股票、 备选
成分股票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90% 。 现 金、 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5%-1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理念
通 过 跟 踪 中 国 股 票 市 场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指 数 , 使 投 资 者 充 分 分 享 中 国 经 济 增 长 和 证 券 市 场
发展的成果。
(四)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采 取 完 全 复 制 策 略 , 即 按 照 标 的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构 成 及 其 权 重 构 建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并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但 因 特 殊 情 况 ( 如 市 场 流 动 性 不
足 、 成 分 股 被 限 制 投 资 等 )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获 得 足 够 数 量 的 股 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运 用 其 他 合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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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理 的 投 资 方 法 构 建 本 基 金 的 实 际 投 资 组 合 , 追 求 尽 可 能 贴 近 目 标 指 数 的 表 现 。 本 基 金 对 标 的
指 数 的 跟 踪 目 标 是 : 力 争 使 得 基 金 日 收 益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日 收 益 率 偏 离 度 的 年 度 平 均 值 不
超过 0.35% , 偏离度年化标准差不超过 4%。
1 .股票资产 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原 则 上 采 用 完 全 复 制 标 的 指 数 的 方 法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 通 常 情 况 下 ,
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分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分股票的买卖数量。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将 选 择 其 它 股 票 或 股 票 组 合 对 标 的 指 数 中 的 股 票 加 以 替 换 , 这 些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法律法 规的限制;
(2 )标的指 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 )本基金 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
(4 )成份股 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行政处罚或司
法诉讼;
(5 )有充分 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市场价格被操纵等。
进行此等替换遵循的原则如下:
(1 )优先考 虑用以替换的股票与被替换的股票属于同一行业;
(2 )替换后 ,该成份股票所在行业在基金股票资产组合中的权重与标的指数中该行业权
重相一致。
(3 ) 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股票组合与被替换的股票在考查期内日收益率序列风险收益特征
高度相关,能较好地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
2 .股票指数 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 )标的指 数定期调整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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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标 的 指 数 的 编 制 规 则 及 调 整 公 告 , 本 基 金 在 指 数 成 份 股 调 整 生 效 前 , 分 析 并 确 定 组
合 调 整 策 略 , 及 时 进 行 投 资 组 合 的 优 化 调 整 , 减 少 流 动 性 冲 击 , 尽 量 减 少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变
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 )成份股 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公 司 信 息 ( 如 : 股 本 变 化 、 分 红 、 配 股 、 增 发 、 停 牌 、 复 牌 等 ) ,
以 及 成 份 股 公 司 其 他 重 大 信 息 , 分 析 这 些 信 息 对 指 数 的 影 响 , 并 根 据 这 些 信 息 确 定 基 金 投 资
组合每日交易策略。
(3 )标的指 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票 调 整 周 期 内 , 若 出 现 成 份 股 票 临 时 调 整 的 情 形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密
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 )申购赎 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 踪 本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信 息 , 结 合 基 金 的 现 金 头 寸 管 理 , 分 析 其 对 组 合 的 影 响 , 制 定 交
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5 )跟踪偏 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 日 跟 踪 基 金 组 合 与 标 的 指 数 表 现 的 偏 离 度 , 每 月 末 、 季 度 末 定 期 分 析 基 金 的 实 际 组 合
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基 于 流 动 性 管 理 及 策 略 性 投 资 的 需 要 , 将 投 资 于 国 债 、 金 融 债 等 期 限 在 一 年 期 以
下 的 债 券 , 债 券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 有 效 利 用 基 金 资 产 , 提 高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收益。
4 .其他金融 工具投资策略
在 法 律 法 规 许 可 时 , 本 基 金 可 基 于 谨 慎 原 则 运 用 权 证 等 相 关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对 基 金 投 资 组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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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进 行 管 理 , 以 提 高 投 资 效 率 , 管 理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水 平 , 以 更 好 地 实 现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上 述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必 须 是 出 于 追 求 基 金 充 分 投 资 、 减 少 交 易 成 本 、 降
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五)投资管理程序
1 .投资决策 依据
(1 )本基金 采用指数化投资,在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根据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成份股票构成及其权重,形成基金投资建议。
(2 )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3 )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
2 .投资程序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规 范 的 投 资 管 理 流 程 和 严 格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 贯 彻 于 投 资 研 究 、 投
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的全过程。
图 1
投资管 理流程
(1 )投资研 究
本 基 金 采 取 指 数 化 投 资 策 略 , 金 融 工 程 研 究 人 员 在 追 求 跟 踪 偏 离 度 与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的
前 提 下 ,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票 构 成 及 其 权 重 、 公 司 行 为 、 标 的 指 数 编 制 规 则 、 指 数 成 份 股
定期调整等信息,形成基金投资建议。
(2 )交易执 行
投资研究
组合构建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
风险分析
与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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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实施一线风险监控。
(3 )风险分 析及绩效评估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水 平 及 基 金 的 投 资 绩 效 进 行 评 估 , 报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抄
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行 为 进 行 合 规 性 监 控 , 并 对 投 资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合 规 风 险 向 基 金
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95% +商业 银行税后活期存款
利率×5% 。
中证 500 指 数是 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的市场指数,它的 成份股 为 样本空间内股票
扣除沪深 300 指数样本股及最近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前 300 名的股票,剩余股票按照最近一
年 (新股为上市以来) 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 剔除排名后 20% 的股票, 然后将剩余股
票按照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选取排名 在前 500 名 的股票作为中证 500 指 数样本股。
中证 500 指 数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如 果 指 数 发 布 机 构 变 更 或 者 停 止 上 述 标 的 指 数 编 制 及 发 布 , 或 者 上 述 标 的 指 数 由 其 它 指
数 代 替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进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 并 同 时 更 换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名 称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其 中 , 若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涉 及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的 实 质 性 变 更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就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并 在通过 之日起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且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若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对 基 金 投 资 无 实 质 性 影 响(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编 制 机 构 变 更 、 指 数 更 名 等) ,则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取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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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 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此外,
本基金作为指数型基金 , 采 用 完 全 复 制 策 略 , 跟踪标 的 指 数 市 场 表 现 , 目 标 为 获 取 市 场 平 均
收益,是股票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 产品。
本基金的分级设定则决定了不同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 特征。睿智 A 份额具有低风
险、低预期收益的特征;睿智 B 份 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禁止用本 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2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
(1 )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 90% —95% , 持有的债券、 现金等其它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5% —10% 。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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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2 )本基金 投资于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但标的指数
成份股不受此限;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但
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本 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7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8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股 票 指 数 期 货 及 其 它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时 ,
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10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3 .若将来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被 修 改 或 取 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依 法 履 行 相 应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可
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4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十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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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十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 2016 年10 月 1 日起至 12 月31 日止(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 告 期 末 基金 资 产 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90,647,044.92 91.72
其中:股票 90,647,044.92 91.7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129,493.25 8.23
8 其他资产 58,223.77 0.06
9 合计 98,834,761.94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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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股 票 投 资 组合
2.1 报 告 期 末 指 数 投 资按 行 业 分 类的 境 内 股 票投 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182,488.00 1.20
B 采矿业 3,460,193.97 3.53
C 制造业 55,445,707.36 56.5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2,842,255.66 2.90
E 建筑业 2,605,536.90 2.65
F 批发和零售业 5,309,245.75 5.4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589,393.62 2.6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5,520,011.53 5.62
J 金融业 699,451.60 0.71
K 房地产业 5,870,898.86 5.9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33,466.72 1.3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76,830.20 0.28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41,289.70 0.45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44,407.00 0.05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43,840.00 0.2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359,552.00 1.39
S 综合 819,483.85 0.84
合计 90,044,052.72 91.75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2 报 告 期 末 积 极 投 资按 行 业 分 类的 境 内 股 票投 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B 采掘业 42,750.00 0.04
C 制造业 482,417.20 0.49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77,825.00 0.08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02,992.20 0.61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3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沪 港 通投 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无。
3.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股 票 投 资明 细
3.1 报 告 期 末 指 数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明细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600201 生物股份 14,400 454,896.00 0.46
2 600522 中天科技 42,750 450,157.50 0.46
3 000656 金科股份 85,757 449,366.68 0.46
4 300136 信维通信 15,700 447,450.00 0.46
5 600682 南京新百 11,600 432,332.00 0.44
6 600584 长电科技 24,300 428,895.00 0.44
7 600643 爱建集团 33,600 416,976.00 0.42
8 600079 人福医药 20,900 416,955.00 0.42
9 600219 南山铝业 129,750 400,927.50 0.41
10 002405 四维图新 19,965 386,322.75 0.39
3.2 报 告 期 末 积 极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股 票 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0887 中鼎股份 12,140 314,911.60 0.32
2 000511 *ST 烯碳 15,300 97,614.00 0.10
3 002310 东方园林 5,500 77,825.00 0.08
4 601005 重庆钢铁 27,000 68,040.00 0.07
5 000693 ST 华泽 3,420 42,750.00 0.04
4. 报 告 期 末 按债 券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 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债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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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贵 金 属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权 证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股 指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9.1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股 指 期货 持 仓 和 损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货 的 投 资 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10.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国 债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10.1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资 政 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0.2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国 债期 货 持 仓 和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0.3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资 评 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1.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未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日 前 一 年 内受 到 公 开 谴责 、 处 罚 的情 形 。
11.2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十 名 股 票 未超 出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备选 股 票 库 。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8,497.06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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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000.23
5 应收申购款 37,726.4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8,223.77
11.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处 于 转 股 期的 可 转 换 债券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股 票 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 情况 的 说 明
11.5.1 报 告 期 末 指 数 投资 前 十 名 股票 中 存 在 流通 受 限 情 况的 说 明
无。
11.5.2 报 告 期 末 积 极 投资 前 五 名 股票 中 存 在 流通 受 限 情 况的 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000887 中鼎股份 314,911.60 0.32 重大事项
2 601005 重庆钢铁 68,040.00 0.07 重大事项
3 000693 ST 华泽 42,750.00 0.04 重大事项
11.6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注 的 其 他 文字 描 述 部 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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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向 投 资 者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基金合 同生效日为 2012 年 1 月 31 日,基金合 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1.31-2012.12.31 -8.18% 1.17% -0.35% 1.35% -7.83% -0.18%
2013 年 14.71% 1.37% 16.14% 1.37% -1.43% 0.00%
2014 年 33.36% 1.17% 36.88% 1.18% -3.52% -0.01%
2015 年 25.39% 3.01% 41.26% 2.68% -15.87% 0.33%
2016 年 -18.18% 1.82% -16.77% 1.81% -1.41%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44.11% 1.85% 86.27% 1.77% -42.16% 0.08%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
比较
(2012 年 1 月 31 日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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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本基 金基金合 同于 2012 年1 月 31 日生效 。
2 .按基金合 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六个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与 限 制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比例为 90%-95% , 其中标的指数成分股票、 备选成分股票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
于 90% ; 现金 、 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为5%-10% ,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十 五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总 值 包 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的 应 收 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财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开 立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以 及 证 券 账 户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
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 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六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准 确 、 真 实 地 反 映 基 金 相 关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 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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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四)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股票的估值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格。
(2 )未上市 股票的估值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在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情 况
下,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 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且 处 于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确定公允价值。
2 .固定收益 证券的估值办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净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净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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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有 交 易 的 最 近 交 易 日 所 采 用 的
净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未上市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4 )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5 )交易所 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 .权证估值 :
(1 )配股权 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 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 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回 购 以 成 本 列 示 , 按 合 同 利 率 在 回 购 期 间 内 逐 日 计 提 应 收 或 应 付 利 息 。
5 .本基金持 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 率逐日计提利息。
6 .在任何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充 足 的 理 由 认 为 按 上 述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值。
7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同 进 行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报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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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财 产 价 值 时 ;
3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财 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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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 金 本 期 利 润 是 指 基 金 本 期 已 实 现 收 益 加 上 本 期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 基 金 本 期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本 期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其 他 收 入 ( 不 含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额。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采 用 期 末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部 分 的 孰
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如果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未终止 运作, 本基金存续期内 (包括睿智 500 份额、 睿 智 A
份额、睿智 B 份额)不进 行收益分配。
如果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 终止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上市开方式
基金(LOF ) ,届时 本基金将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 ,并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 本基金收 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
配利润的 30%;
3. 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场外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只 能 为 现 金 分 红 ; 场 内 基 金
份额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5.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值;
6. 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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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确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 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所 获 现 金 红 利 不 足 支 付 前 述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 八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因基金的 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资产 的资金汇划费用;
8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9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10 .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财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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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 = E×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年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标 的 指 数 供 应 商
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基点费年费率为 0.02%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基 金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季 支 付 。 基 金 设 立
当年,不足 3 个月的,按照 3 个月收费。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
许可协议的规定,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 (自然季度) 人民币 50,000 元,
当季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不足 50,000 元的 ,按照 50,000 元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 4 月, 7 月,
10 月的前十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 . 本条第 (一) 款第 3 至第 9 项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 条 第 ( 一 ) 款 约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费 用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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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九、 基 金 份 额 的 折 算
本 基 金 将 在 基 金 份 额 存 续 期 内 在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 除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会 计 年 度 外 ) 对
睿智 500 份 额和睿智A份额进行一次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另外,在每个会计年度内如果睿
智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时也 将进行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本 基 金 在 存 续 期 内 的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 除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会 计 年 度 外 )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进 行 基 金 的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 本 基 金 在 存 续 期 内 的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 除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会 计
年度外)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睿智 500 份 额净值,然
后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确定睿智 A 份额 和睿智 B 份 额的期末参考净值。然后对睿智 A
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每 10 份睿 智 500 份额 将按 4 份睿 智 A 份额获 得约定应得
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定期份额折算后睿智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基
金份额折算日前睿智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0 元的部分将 折算为睿智 500 份额
的场内份额分配给睿智 A 份额持有人 。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睿智 A 份额和睿智 500
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 )睿智 500 份额折算
A
500 500
1.0000)
10
NAV
NAV NAV
??
??
前
后 前
4 (
500 A
500
4 1.0000)
500
10
NUM NAV
NAV
? ? ?
?
前 前
后
(
睿 智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睿 智500 份 额=
其中:
500
NAV
后
:份额折算后睿智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2 )睿智A 份 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后睿智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0
定期份额折算后睿智 A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 额折算前睿智 A 份额的 份额数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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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500
1.0000)
A
NUM NAV
NAV
??
前 前
后
(
睿 智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睿 智500 份 额=
3 )睿智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不对睿智 B 进行定期份 额折算,不改变其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睿智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 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对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睿智 500 份额 、睿智A和睿智B份额进行折算。份额折算后
睿智 500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睿智 A和睿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折算后睿智 500 份额、 睿智A和睿智B份额的基金份额均相应缩减。A和睿智B份额的比例
为 4 :6 。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 .睿智 500 份额折算
500 500
500
1.0000
NUM NAV
NUM
?
前 前
后
=
2 .睿智A 份 额折算
折算后睿智A和睿智B份额配比保持 4:6 不变 ,即
AB
4
6
NUM NUM ?
后 后
。
份额折算前睿智 A 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睿智 A 份额的资产及其新增场内睿智 500 份额的
资产之和相等。
份额折算前睿智 A 份额 持有人将在份额折算后持有睿智 A 与新增的场内睿智 500 份额
A A A
NUM 1.0000
A
1.0000
NUM NAV ? ? ?
前 前 后
睿 智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睿 智500 份 额=
3 )睿智B 份 额折算
份额折算前后,睿智 B 的资产相等。
BB
B
NAV
1.0000
NUM
NUM
?
?
前 前
后
(三)睿智 500 份额的 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睿智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睿智 A (或睿 智 B )的新增 睿智 500 场 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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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折算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平 稳 运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睿智
500 份额的申 购或赎回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 .在实施基 金份额到期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睿智 A 、睿智 B 和睿智 500 份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 .基金份额 折算方案必须于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份额 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十 、 睿 智 A 和 睿智 B 份 额的 终 止 运 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 睿
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将全部转换为睿智 500 份额 的
场内份额。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全部转换为睿智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本基金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场外、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二)睿智 A 份额与睿 智 B 份额终 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睿智 A 份额、睿智 B 份额将全部转换成睿智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1 .份额转换 基准日
睿智 A 份额 与睿智 B 份 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份额转换 方式
在转换基准日日终,以睿智 500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睿智 A 份额、睿智 B 份额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睿智 500 份额 的场内份额。睿智 A 份额(或睿智 B 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睿智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
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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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智 A 份额 ( 或睿智 B 份额 ) 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睿智 A 份额 (或 睿智 B 份额 )
的基金份额净值/ 份额转 换基准日睿智 5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睿智 A 份额(或睿智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睿智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睿智 A 份额 (或睿 智 B 份额) 的份额数×睿智 A 份额 (或睿智 B
份额)的转换比率
3 .份额转换 后的基金运作
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全部转换为睿智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
内申购和赎回。
4 .份额转换 的公告
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十 一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核算 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 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
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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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二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 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
前至少 3 个 工作日, 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次基金财产净值和睿智 500 份额 、睿智 A 份 额与睿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睿智 A 份额、睿智 B 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睿智 500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后,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睿智 500 份额、睿智 A 份额与睿 智 B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财产净值和睿智 500 份额、
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财产净值、以及睿智 500 份额、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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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定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的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单 独 编 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及 更 新 的 招 募
说明书。
1 .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 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 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两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事件,包括: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 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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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 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 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睿智500 份额开始办 理申购、赎回;
22 .睿智500 份额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 停接受睿智 500 份额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 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 .本基金 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 .本基金 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 .睿智A 份额、睿智 B 份额上市交 易、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0 .睿智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终止运 作;
31 .睿智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终止运 作后睿智 A 份额、睿智 B 份额的份额 转换;
3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3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开澄清
在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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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睿智 A 份
额与睿智 B 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
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二 十 三 、 基 金 的 风 险 揭 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如下。
1 .投资组合 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跟踪误差风险 。
(1 )市场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波 动 , 将 使 本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潜 在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风 险 来 源 于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与 债 券 资 产 市 场 价 格 的 波 动 。 影 响 股 票 与 债 券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的 风 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多 种 风 险 因 素 : 政 策 风 险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 通货膨
胀风险、汇率风险和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等。
(2 )信用风 险
债 券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
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 )流动性 风险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转 变 为 现 金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还 包
括 由 于 本 基 金 出 现 投 资 者 大 额 赎 回 , 致 使 本 基 金 没 有 足 够 的 现 金 应 付 基 金 赎 回 支 付 的 要 求 所
引致的风险。
(4 )指数基 金特有的风险
本 基 金 是 股 票 型 指 数 基 金 , 原 则 上 采 用 完 全 复 制 法 跟 踪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 基 金 在 多 数
情 况 下 将 维 持 较 高 的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 在 股 票 市 场 下 跌 的 过 程 中 ,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净 值 与 标 的 指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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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5 )跟踪误 差风险
尽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严 格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控 制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相 对 于 标 的 指 数 的 偏 离
度, 但是, 因法律法规的限制及其它限制, 本基金不能投资于部分标的指数成分股票; 此外,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会 产 生 一 些 管 理 成 本 、 交 易 成 本 以 及 其 它 费 用 , 本 基 金 的 每 日 收 益 率 将 不 可
避免的相对标的指数产生偏离,造成跟踪误差。
2 .分级份额 特有风险
持有本基金分级份额的投资者还将面临如下风险。
(1 )基金份 额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的 基 础 份 额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高 风 险 、 高 收 益 的 基 金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睿智 A 份额将具有低风险、收益稳定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股票型
基金份额,类似于债券型基金份额。
睿智 B 份额则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 的股
票 型 基 金 份 额 , 类 似 于 具 有 收 益 杠 杆 性 的 股 票 型 基 金 份 额 。 但 由 于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将 优 先
满足睿智 A 的收益分配,为避免睿智 B 的份额参考净值跌到零,本基金采取了基金份额到点
折算机制, 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则睿智 A 基金 份额也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损。
(2 )基金的 收益分配
如果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未终止 运作, 本基金存续期内 (包括睿智 500 份额、 睿 智 A
份额、睿智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但是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
管理人对睿智 A 和睿 智 B 份额实施基 金份额折算。睿智 A 份 额(或睿智 B 份额)的投 资者可
通过赎回睿智 A (或睿 智 B )的新增 睿智 500 场 内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该获取投
资 回 报 的 方 式 并 不 等 同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投 资 者 不 仅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交 易 成 本 , 还 可 能 面 临 基
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3 )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睿智 500 份额
与睿智 A 份额、睿智 B 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一方面,这一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睿
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另一方面,这
一 业 务 可 能 出 现 暂 停 办 理 的 情 形 , 投 资 者 的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申 请 也 可 能 存 在 不 能 及 时 确 认 的 风
险。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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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流动性 风险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睿智A 份额与睿 智 B 份额的 规模可能较小或交易量不足,
导致投资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买入的风险。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睿智 500 份额的申 购或赎回
等业务,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可能面临不能变现的风险。
(5 )基金份 额的折/ 溢价 交易风险
本 基 金 的 分 级 份 额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受 标 的 指 数 走 势 、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 投 资 者 的 预 期
差 异 和 基 金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套 利 机 制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 本 基 金 的 两 级 份 额 可 能 会 面 临 偏 离 其 份 额
净值的风险。
3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判 断 不 准 确 、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全 、 投 资 操 作 出 现 失 误 ,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4 .合规性风 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5 .操作风险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6 .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 十 四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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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 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而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修 改 后 公
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
2 .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行 使 请 求 给 付 报 酬 、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获 得 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 自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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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
意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分别计 算睿智 500 份额、睿智A 份额与睿 智 B 份额各 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
睿智 500 份 额、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2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 证 金 等 ,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 十 五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详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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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六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详见附件二。
二 十 七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 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
(一)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1 .自助服务 :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天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投 资人可自助进行账户信息、 基金份额 、
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查询等操作。
2 .人工服务 :
本公司提供每天24 小时 的人工服务。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为400-811-9999 (免长途 费) ,
客户服务传真:010-66583100。
(二)资讯服务
公司为定制资讯服务的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形式的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在服务定制栏目中定制此项服务。
(三)在线客户服务
本 公 司 网 站 设 置 了 “ 在 线 客 服 ” 、 网 站 论 坛 、 信 箱 留 言 等 栏 目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在 线 服
务 渠 道 开 展 相 关 咨 询 。 在 线 客 服 服 务 时 间 为 每 天 24 小 时 。 客 户 服 务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为 :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四)关于网站服务
公 司 网 站 为 客 户 提 供 账 户 查 询 、 产 品 信 息 查 询 、 产 品 净 值 查 询 、 公 告 信 息 查 询 、 基 金 资
讯、投资策略报告、交易状态查询、微博/ 微信/ 网站活动参 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务。
(五)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热 线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 传 真 、 在 线 客 服 等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六)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 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 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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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八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
构并进行费率调整的公告,2016-08-11 ;
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
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08-25 ;
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恒天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
售机构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6-09-09 ;
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情况的公告,2016-09-19 ;
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公告,2016-10-17 ;
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为旗下基
金销售机构的公告,2016-10-20 ;
7. 关于增加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构的公告,2016-12-16 ;
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
售机构并进行费率调整的公告,2016-12-16 ;
9. 关于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的公告,
2016-12-28 ;
10. 关于办理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定期份额折算业务期间暂停
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2016-12-30 ;
11. 关于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期间 500A
份额停牌的公告,2017-01-04 ;
12. 关于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2017 年度约定 年基准收
益率的公告,2017-01-04 ;
13. 关于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定期份额折算结果及恢复交易的
公告,2017-01-05 ;
14. 关于 500A 定 期份额折算后次日前收盘价调整的公告,2017-01-05 ;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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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关于增加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构的公告,2017-01-26 。
二 十 九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 并 刊 登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上 。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得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或复制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 十 、 备 查 文 件
1 、中国证监 会批准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工银瑞 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工银瑞 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 书
5 、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以上第(1 ) 至(5 )项备 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6 )项 文件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营 业 时 间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〇一七年三 月 十 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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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一 、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的权 利 、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制 订 、 修 改 并 公 布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
管 理 费 , 收 取 认 购 费 、 申 购 费 、 赎 回 费 及 其 他 事 先 核 准 或 公 告 的 合 理 费 用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合 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情况进行必
要 的 监 督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监 会 , 以 及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 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睿智 500 份额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1 )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代 表 基 金 对 被 投 资 企 业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因 投 资 于 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并 确 定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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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费率;
(16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 )依法申 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投资;
(6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7 )除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 并 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睿智 500 份 额、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确定睿智 500 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 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其
他相关资料;
(17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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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应 承 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管人追偿;
(22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 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 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的 相 关 内 容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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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建立 和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 )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睿智 500 份 额、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和睿智 500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4 )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 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 因 过 错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除;
(19 )因基 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除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折算、基金合同终止
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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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基 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 )遵守基 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 )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以 本 基 金 合 同 为 依 据 , 不 因 基 金 账 户 名 称 而 有
所改变。
二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审 议 事 项 应
分别由睿智 500 份额、睿 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 类别;
6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
9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
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终止睿 智 A 份额和 睿智 B 份额 的运作;
11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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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睿智 500 份额 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单独或合 计代表睿智 500 份额、睿 智 A 份额与 睿智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 单独或合计代表睿智 500 份额 、 睿智 A 份 额与睿智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4 、单独或合 计代表睿智 500 份额、睿 智 A 份额与 睿智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睿智 500 份额、 睿 智 A 份额与 睿智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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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就 未 经 公 告 的 事 项 进 行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将 至 少 载 明
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权益登记 日;
6 、如采用通 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决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和
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
代表的睿智 500 份额、睿 智 A 份额与 睿智 B 份额 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召集人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睿智
500 份额、睿 智 A 份额与 睿智 B 份额 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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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 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 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 后) ,且确定 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 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
项。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代表睿智 500 份额、睿智 A 份额与睿 智 B 份
额各自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a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行审议。
(4 )单独或 合计代表睿智 500 份额 、睿智 A 份 额与睿智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 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生 效 。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由 大 会 聘 请 的 公 证 机 关 的 公 证 员 统 计 全 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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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表决
1 、睿智500 份额、睿智A 份额与睿 智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在其对
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 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睿智 500 份额 、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 )一般决 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睿智 500 份额 、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睿智 A 份额和睿智 B 份额的
运作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九)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监 督 员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担 任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监 督 员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指 定)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大 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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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配 合 的 , 则 参 加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推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 基 金合同 的 变 更、终 止 及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 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 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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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而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修 改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行 使 请 求 给 付 报 酬 、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获 得 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 自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 清算期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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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分别计 算睿智 500 份额、睿智A 份额与睿 智 B 份额各 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
睿智 500 份 额、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2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 证 金 等 ,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二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因 本 基 金 合 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通 过
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 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其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 、 基 金合同 的 效 力
( 一 ) 本 基 金 合 同 是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法 律 文 件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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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签 字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 基 金 合 同 于 投 资 者 缴 纳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款 项
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 二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本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之日止。
( 三 ) 本 基 金 合 同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 四 ) 本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二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住 所 ,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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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 托 管 协 议 摘 要
一 、 托 管协议 当 事 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甲 5 号6 层甲 5 号601 、甲 5 号7 层甲 5 号701 、甲
5 号8 层甲5 号 801 、甲5 号 9 层甲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A 座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时间:2005 年6 月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和 代 理 国 外 信 用 卡 的 发 行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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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 海 外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与 当 地 法 律 许 可 的 一 切 银 行 业 务 ; 在 港 澳 地 区 的 分 行 依 据 当 地 法 令 可 发 行 或 参 与 代 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建 立 相 关 的 技 术 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中证 500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 债 券 库 等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定 期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对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 90% —95% , 持有的债券、 现金等其它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5% —10% 。
(2 )本基金 投资于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但标的指数
成份股不受此限;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但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不 受 此 限 ( 资 产 托 管 人 项 下 义 务 仅 限 于 监 管 其 托 管 的 某 资 产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金财产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资产托管人项下义务 仅限于监管其托管的某资产管理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的 投 资 符 合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7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8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股 票 指 数 期 货 及 其 它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时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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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10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发 生 修 改 或 变 更 , 致 使 本 款 前 述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被 修 改 或 取 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依 法 履 行 相 应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可 相
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十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为对基金 禁止从事的 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
行 间 交 易 会 员 中 财 务 状 况 较 好 、 实 力 雄 厚 、 信 用 等 级 高 的 交 易 对 手 组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及 时 对 交 易 对 手 库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应 符 合 交 易 对 手 库 的 范 围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基金托管 人对银 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对 银 行 间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状 况 进 行 评 估 ,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确 定 与 各 类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在 具 体 的 交 易 中 , 应 尽
力 争 取 对 基 金 有 利 的 交 易 方 式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任。
6 、基金如投 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睿智 500 份额、睿 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折算比例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上 述 第 ( 一 ) 、 ( 二 ) 款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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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的
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等。
三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 查
1 、在本协议 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睿智 500 份额、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比 例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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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进 行 验 资 , 并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存 款 账 户 , 并 负 责 该 账 户 的 日 常 管 理 以 及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的 保 管 和 使 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派 专 人 协 助 办 理 开 户 事 宜 。 在 上 述 账 户 开 立 和 账 户 相 关 信 息 变 更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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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的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
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 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设 、 使
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和 资 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 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 一份正本的
原 件 提 交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睿智 5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睿智 A 份额
和睿智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 、睿智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睿智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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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T 日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总数为睿智 A 份额、睿智 B 份额和睿 智 500 份额 的份额数之和。
2 、睿智A 份 额和睿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 ??N ;
N 为当年实际 天数;
t=min{ 自年 初至 T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
日} ;
NAV500 为T 日每份睿智 5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NAVA 为T 日睿智 A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NAVB 为T 日睿 智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睿智 A 份 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3 、基金管理 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结 束 后 计 算
得出当日的睿智 500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睿智 A 份额与睿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进行。
4 、 当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基 金 财 产 公 允 价 值 时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6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 值 错 误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
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7 、由于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 实 际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此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1 )
t
N
A
NAV R ??
500
0.4
0.6
A
B
NAV NAV
N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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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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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人 对 该 损 失 不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也 不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也 应 承 担
部 分 未 正 确 履 行 复 核 义 务 的 责 任 。 如 果 上 述 错 误 造 成 了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不 当 得
利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各 自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不 当 得 利 之
主 体 主 张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 如 果 返 还 金 额 不 足 以 弥 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承 担 的 赔 偿 金
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 、如果基金 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记 和 保 管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定 期 就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存 在 不 符 , 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 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将 报 表 盖 章 后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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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务 处 理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 案。
六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保 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 对 于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妥 善 保 存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并 代 为 履 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职 责 。 基 金 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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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适 用法律 与 争 议解决 方 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通 过 友 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 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并 按 其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