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南方荣优A(003807)

南方荣优: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南方荣优鑫年享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 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 生效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3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6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3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1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97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9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00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01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 年11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16]2676 号 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 。 其中, 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是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 发行 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 体 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 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 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全面认识本基 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 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


招募说明书 3 第 一 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以及 《南方荣优鑫年享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4 第 二 部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南方荣优鑫年享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南方 荣优鑫年享 定期开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 基 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 南方荣优 鑫年享定期 开 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 南 方荣优鑫年 享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及 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南方荣 优鑫年享定 期开放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招募说明书 5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 (包 括其不时修订 )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 (包 括其不时修 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 定, 运用来 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 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投等业务 23 、 销售机 构: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 受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6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 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n 为自 然数 招募说明书 6 35 、 开放期: 指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期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年 开放一次 申购和赎回, 每个 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或无对应日期 ,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开放期 不少于 5 个 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开放期内 ,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36 、 封闭期: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该日) 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 日 (不含该日) 之间的期间, 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 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在封 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 、开放日 :指 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 《业务规则》 :指《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 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 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 额的行为 44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 定投计 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 日、 扣 款金额及 扣 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7 、元:指 人民币元 48 、 基金利润 : 指基金 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 用后的余额 49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招募说明书 7 50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媒介 54、 不可抗 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招募说明书 8 第 三 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 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 (0755)82763888 传真: (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文批准, 由南方证券有限公 司、厦门国 际信托投资 公司、广西 信托投资公 司共同发起 设立。2000 年,经中国 证监会 证 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 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 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进行增资扩股, 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 。2010 年, 经证监许可[2010]1073 号文核准 深圳市机场 (集团) 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 股权 转让 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币。目 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 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 、厦门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 15% 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 员 张海波先生, 董事长,1963 年出生 , 籍贯安徽, 工商管理硕士, 十八年证券从业经历,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中 共 江 苏 省 委 农 工 部 至 助 理 调 研 员 ,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调 研 员 。1998 年 12 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总监兼投资银行 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 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华泰金融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华泰证券 (上海) 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曾分管投资 银行、 固定收益投资、 资产管理、 直接投资、 海外业务、 计划财务、 人力资源等工作。 现任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连芬女士, 董事,1966 年出生, 籍 贯天津, 金融专业硕士, 二十五年证券从业经历, 中国籍。 历任赛格集团销售、 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 大鹏 证券经纪业 务部副总经理、 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第一证券总裁助理、 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 渠道服务部总经理、 运营中心总经理、 零售客户 部总经理、 执行办主任、 总裁助理。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招募说明书 9 理。 张辉先生, 董事,1975 年出生,籍 贯浙江,管 理学博士, 十七年证券 从业经历, 中 国 籍。 曾任职于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华晨集团上海办事处、 通商控股有限公司、 北 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2 月加入华泰证券,先后担任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 级经理、 证券投 资部投资策划员、 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 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经理、 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 综合事务部总经理。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 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1966 年出生,籍贯江西,工学学士,中国籍。历任陆军第 124 师 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 42 集团军 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事、 驻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 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职 干事、 陆军第 163 师政 治部宣传科副科长( 正营 职) 、 深圳市 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科员、 副处 级纪检员、 深圳市纪委办公厅副主任、 深圳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 现任深圳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 董事,1981 年出生,籍 贯四川,工 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历任深圳市 城 建 集团办公室文秘、 董办文秘、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 (信访办) 高级主管。 现任 深 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三部高级主管。 李自成先生 ,董事,1961 年出生,籍贯福建, 近现代史专 业硕士,中 国籍。历任 厦 门 大学哲学系 团总支副书 记、厦门国 际信托投资 公司办公室 主任、营业 部经理、计 财部经理 、 公司总经理助理、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党总支副书记。 现任 厦 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 董事,1970 年出生,籍 贯安徽,临 床医学博士 ,中国籍。 历任安徽泗 县 人 民医院临床医生、 瑞金医院主治医师、 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 总经理助理、 副 总 监、副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 董事,1970 年出生, 籍 贯四川, 经济学硕士, 中 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籍。 历任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 、证监 会处长、副主任、南方基金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总裁。 姚景源先生 ,独立董事 ,1950 年出生,籍贯山东 ,经济学 硕士,中国 籍。历任国 家 经 委副处长、 商业部政策 研究室副处长、 国际合作司处长、 副司长、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 业 行业分会副会长、 常务副会长、 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 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 秘 书长、 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 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 安徽省统计局局长、 党组书记、 国 家 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成员、 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 独立董事,1966 年出生 , 籍贯湖南, 金融学博士,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中国籍。 历任东南招募说明书 10 大学经济管 理学院教授 、南京大学 工程管理学 院院长。现 任南京大学- 牛津大学金 融创新研 究院院长、 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 教授、 博 士生导师、 江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治理委员会委 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通银行等单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 中国金融学 年 会常务理事、 国家留学基金会评审专家、 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 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 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 ,独立董事 ,1951 年出生,中国香 港籍,工商 管理博士, 法学硕士,香港 证券及投资学会 杰出资深会员。 历任香港警务处( 商业罪案调查科) 警务总 督察、 香港证券及 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任、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 现任香港金融 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 ,独立董事 ,1964 年出生,籍贯北 京,经济学 硕士、工商 管理硕士、 中 国 注册会计师, 中国籍。 历 任北京市财政局干部、 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 京都会计 师事务所副主任。 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管理合伙人、 中国证监会第三 届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 独立董事,1971 年出生,籍贯广东 ,法学硕士 ,中国籍。 历任北京市 万 商 天勤(深圳 )律师事务 所律师、北 京市中 伦( 深圳)律师 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信 利(深圳 ) 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 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 广 东 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 深圳市女企业 家协会理事。 2 、监事会成 员 吴晓东先生, 监事会主席,1969 年 出生, 籍贯江苏, 法律博士, 中国籍。 历任中国证 监会法律部法规处副处长、 上市公司监管部并购监管处副处长、 上市公司监管部公司治理监 督处处长、 发行监管部 发审委处长 、华泰证券 合规总监、 华泰联合证 券党委书记 、副总裁 、 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监事会主席。 舒本 娥女士 ,监事,1964 年出生,籍贯江西, 大学本科学 历,十八年 证券从业经 历 , 中国籍。 历任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 华泰证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 稽查监察部副 总经理、 总经理、 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华泰联合证 券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姜丽花女士 ,监事,1964 年出生,籍贯浙江, 大学本科学 历,高级会 计师,中国 籍 。 历任浙江兰溪马涧米厂主管会计、 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 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 会计、 深圳市建设集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 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会 计师、 经理助理、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 财务预算部副部长。 现任深 圳 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深招募说明书 11 圳市建安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深投物业发 展 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 ,监事,1961 年出生,籍贯福建, 船舶工程专 业学士,中 国籍。历任 厦 门 造船厂技术员、 厦门汽车工业公司总经理助理、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广场筹建处副主 任、 厦信置业发展公司总经理、 投资部副经理、 自有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职务。 现任厦门国 际 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 ,监事,1969 年出生,籍贯福建,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历任厦门 对 外 供应总公司会计、 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 理、 兴业证券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 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 计划财务部经理、 风险 控 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 风险管理部副总监、 稽 核审计部副总监、 风险管理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 作) 、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 。现任兴业 证券财务部 、资金运营 管理部总经 理、兴证 期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苏民先生, 职工监事,1969 年出生,籍贯安徽 ,计算机硕 士研究生, 中国籍。历 任 安 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脑工程师、 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 南方基金运作保 障部副总监、市场服务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先生 ,职工监事 ,1964 年出生,籍贯山 东,企业管 理硕士学历 ,中国籍。 历 任 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处长、 汉唐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海王生物人力 资源总监、华信惠悦咨询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顾问。现任南方基金人力资源部总监。 林斯彬先生 ,职工监事 ,1977 年出生,籍贯广 东,民商法 专业硕士, 中国籍。历 任 金 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实习律师、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 银华基金 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民生加银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监 察 稽 核 部 执 行 总 监 。 3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张海波 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 副 总裁,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中国籍 。 历任江苏省投资公 司业务经理、 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江 苏国信高科 技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总经 理。2003 年 加入南方基 金, 现任南 方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副 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 朱运东先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 经济学学士, 中国籍 。 曾任职于 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 办公厅、 中 国经济开发 信托投资公 司 ,2002 年 加入南方基 金,历任北 京分公司总 经理、 产 品开发部总监、 总裁助理、 首席市场执行官,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党委委员。 秦长奎先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 历 任南京汽车制造厂经营计 划处科员,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基金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 副总经理兼 债券部总经 理。2005 年 加入南方基 金,曾任督 察长兼监察 稽核部总监 , 现任 南招募说明书 12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裁、纪委委员。 鲍文革先生, 督察长, 中 国 民主同盟 盟员, 经济学硕士 , 中国籍 。 历任财政部中华会计 师事务所审 计师, 南方 证券有限公 司投行部及 计划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 ,1998 年加 入南方 基 金, 历任运作保障部总监、 公司监事、 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助理,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督察长、 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常克川先生 ,副总裁, 中共党员,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 国籍 。 历任 中国农业银 行 副 处级秘书, 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业务部总经理、 沈阳分公司总经理、 总裁助理, 联 合 证券( 现 为 华泰联 合证 券)董 事会 秘书、 合规 总监等 职务 ;2011 年加入南方 基金 ,任职董 事会秘书、 纪委书记 , 现任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 纪委书记、 南方 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李海鹏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硕士 , 中国籍 。 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 高 级分析师,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高级 研究员、基 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 理、 全 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 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监、 总经理助 理 兼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 , 现任 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副总裁 、首席投资 官( 固定收 益 ) 、南 方 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 4 、基金经理 李璇女士 , 清华大学金 融学学士、 硕士,注册 金融分析师 (CFA), 具 有基金从业 资格 。 2007 年加入 南方基金, 担任信用债高级分析师, 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FOF 投资 决策委员 会、社保理 事会委托产 品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 、固定收益 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2010 年 9 月至 2012 年6 月, 担任南方宝元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至 2014 年 9 月, 担任南方安心基 金经理;2015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 ,担任南方润元基金经理;2010 年 9 月至今,担 任 南 方多利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至今,担任南方金利基金经理;2013 年 7 月至今,担任南方 稳利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至今,担任南方通利、南方丰元、南方荣冠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至今,担 任南方多元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至今,任南方荣安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至今,任南方睿见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至今,任南方宏元、南方和利基金经理。 。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总裁杨小松先生, 总裁助理兼 首席投资官 ( 权益) 史博先生, 副总裁兼固定收益首席 投 资官、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 董事 李海鹏先生, 交易部总监王珂女士, 专户投 资管理部总监蒋峰先生, 数量化投资部总监刘治平先生 , 研究部总监茅炜, 投资部副总监张 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夏晨曦 先生, 固定收益部副总监李璇女士。 6 、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招募说明书 13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 健全的内部 控 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 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 证券;


2 、违反 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 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募说明书 14


5 、向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 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 度包括内部 会计控制制 度、风险控 制制度、投 资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 制度 、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 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招募说明书 15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 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主要 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 司 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 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 )风 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 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 核 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 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 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 档案。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 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 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招募说明书 16


招募说明书 17 第 四 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 ]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 年1 月12 日在 北京正式成立, 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 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同时又是严格按照 《公司法》 和 《商业银行法》 建立的规范的 股份制金融企业。 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使中国民 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国内外经济界、 金融界所关注。 中国民生银行 成立二十年来, 业务不断拓展, 规模不断扩大, 效益逐年递增, 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 势 头。


2000 年12 月19 日 , 中 国民生银行A 股股票 (600016) 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 ,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 转换公 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 年 11 月 8 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 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生银 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 为中国资本市场股 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 按照 “团结奋进, 开拓创新, 培育人才; 严格管理, 规范 行 为, 敬业守法; 讲究质量, 提高效益, 健康发展 ”的经营发展方针,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 方 面进行了有 益探索,先 后推出了 “ 大集中”科 技平台、 “ 两率”考核 机制、 “三卡 ”工程 、 独立评审制度、 八大基础管理系统、 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 实现了低招募说明书 18 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9 年 6 月 ,民生银行在 “2009 年 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 ”中获 2009 年 中国本土银行网站 “最佳服务质量奖 ”。


2009 年 9 月 , 在 大 连 召 开 的 第 二 届 中 国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论 坛 上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被 评 为 “2009 中国 中小企业金 融服务十佳 机构 ”。在 “第十届中 国优秀财经 证券网站评 选 ”中, 民生银行荣膺 “最佳安全性能奖” 和 “2009 年 度最佳银行网站 ”两项大奖。


2009 年11 月21 日, 在第四 届 “21 世纪 亚洲金融年会 ”上, 民生 银行被评为 “2009 年· 亚 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


2009 年 12 月 9 日, 在由 《理财周报》 主办的 “2009 年第二届最 受尊敬银行评选暨 2009 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 ”中, 民生银行获得了“2009 年中 国最受尊敬银行 ”、 “最佳服务私人银行 ”、“2009 年 最佳零售银行 ”多个奖项。


2010 年 2 月3 日, 在 “卓越 2009 年度 金融理财排行榜 ”评选活动中, 中国民生银行一 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评,荣获卓越 2009 年 度金融理财排行榜 “十佳电子银行 ” 奖。


2010 年 10 月 , 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09 年度中国 最佳银行评选 ”中, 民生银行获得 评委会奖 ——“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 ”。 这一奖项是评委会为表彰在公司治理、 激励 机制、 风险管理、 产品创新、 管理架构、 商业模式六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 立 的。


2011 年 12 月 , 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 (CFCA ) 联合近 40 家 成员行共同举办的 2011 中 国电子银行年会上,民生银 行荣获 “2011 年中 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 ”。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 荣获 “中国 网上银行最 佳网银安全 奖 ”后,民 生银行第三 次获此殊荣 ,是第 三 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的高度肯定。2012 年6 月20 日 , 在国际经 济高峰论坛上, 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 2011-2012 年度的 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 “2012 年中 国卓越贸易金融银行 ” 奖项。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 获英国《金融时报》 “中国银行业成就奖 —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 ”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民 生银行在《The Asset 》 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 选中获得 “中国最佳银行- 新秀奖” 。


2013 年度,民生银行荣 获中国投资 协会股权和 创业投资专 业委员会年 度中国优秀 股 权 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 “最佳资金托管银行 ”及由21 世纪传 媒颁发的2013 年PE/VC 最 佳金融 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 “21 世纪亚洲金 融年会 ”上, 民生银行荣获“2013?亚洲最佳投资金融服务银 行”大奖。


在“2013 第 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 ”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竞争力品牌招募说明书 19 建设银行 ”奖。


在中国社科 院发布的《 中国企业社 会责任蓝皮 书(2013 ) 》中,民生银 行荣获 “中国企 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 “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银行业 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 2013 年第 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年度中国 最佳企业 公 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 得年度品牌金博奖 “品牌贡献奖”。


2014 年获评 中国银行业协会 “ 最佳民生金融奖”、“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目奖 ”。


2014 年荣获 《亚洲企业管治》 “ 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大奖和 “2014 亚洲 企业 管治典范奖 ”。


2014 年被英 国《金融时报》 、 《博鳌 观察》联合授予 “亚洲贸易金融创新服务 ”称号。


2014 年还荣 获《亚洲银行家》 “ 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 ”,获得《21 世纪 经济报道》 颁发的 “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 ”奖, 获评 《经济观察》 报“ 年度卓越私人银行” 等。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在 《金融理财》 举办的 2015 年 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评选中荣获 “金 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


2015 年度 , 民 生银行荣获 《EUROMONEY 》 2015 年度“中 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银行 ”称号。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连 续第四次获评 《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5)》 “中国银行业社 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卓越金融奖评选中 荣获“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 ” 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两项大奖。


2 、主要人员 情况


杨春萍: 女, 北京大学本科、 硕士。 资 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投资银行总行,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托管部。 历任中国投资银 行总行业务经理,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 资 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等职务。 具有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 丰富的外资银行工 作经验,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 托管业务的银行。 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 持有人的利益、 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 高起点地建立系统、 完善制度、 组织 人 员。 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70 人, 平均年龄 36 岁,100% 员工 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 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


招募说明书 20 中国民生银 行坚持以客 户需求为导 向,秉承 “ 诚信、严谨 、高效、务 实 ”的经营 理念 ,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 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 为境内外客户 提供 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99 只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总净值达到 2386.24 亿元。中 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推出“ 托 付民生?安享 财富 ”托管 业务品牌, 塑造产品创 新、服务专 业、效益优 异、流程 先进、 践行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象, 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 深化了与客 户的战略合作。自 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 “最具潜力托 管银行” 、 “最佳创新托管银行” 和“ 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荣获 《21 世纪经济 报道》 颁发的“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自觉合规依法 经营,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 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审计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中心共同组成。 总行审 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 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风险监督中 心, 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 组织、 指导、 协 调、 监督各业务中心 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 制必须覆盖 资产托管部 的所有中心 和岗位,渗 透各项业务 过 程 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 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 管部设立独 立的风险监 督中心,该 中心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 和 权 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中 心在内部组 织结构的设 计上要形成 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 建 立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 则:建立完 备的风险管 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 理更具客观 性 和 操作性。


(5) 防火墙原 则: 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 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 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和措施


招募说明书 21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 业务流程 、 详细的操作 手册、严格 的 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 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 险监督中心 指导业务中 心进行风险 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 施 风 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 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 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 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 并 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 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 个 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 发展同等重 要的理念。 托管业务是 商业银行新 兴的中间业 务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 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 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 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 管理体系需 要从上至下 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 只 有 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 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 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 牵制的风险 控制组织结 构。托管部 通过建立纵 向双人制, 横 向 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 管理的核心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 托管部十分 重 视 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业务管理办法、 内部控制 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 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 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 风险控制的 关键。制度 执行比编写 制度更重要 ,制度落实 检 查 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 中心,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每两个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查。 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 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 用于风险控 制中。在风 险管理中, 技术控制风 险比制度控 制 风 险更加可靠, 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 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招募说明书 22 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基 金的投资对 象 、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核查。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 法 规 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招募说明书 23 第 五 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68 联系人:古和鹏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 丁媛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陈熹


招募说明书 24 第 六 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11 月15 日证监许 可[2016]2676 号文注册募 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金。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 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 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的年度 对日(如该 日为非工作 日或无对应 日期,则顺 延至下一工 作日) ,开放 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内,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 。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 该日) 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 (不含该日) 之间的期间, 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一、发售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投资人。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具体募集上限及 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 此 募 集 规 模 的 限 制 。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向投 资人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相关业务公告 。 招募说明书 25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 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 基金管理人将 认购不成立或无效的款项退回。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 T+2 日到网 点查询交易情况, 在募集截止日后 3 个工 作日内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 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 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 续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 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 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 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 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用、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 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认购费用 1 、对于认购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 投资人,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6% ,且随认购 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 类份额认购 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 0.6% 招募说明书 26 100 万≤M <500 万 0.4% 500 万≤M <1000 万 0.2%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对于认购 本基金C 类份额的投资人,认购费率为零。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销售机构可 参考上述标 准 对认购费 用实行一定 的优惠。 基 金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 财产 ,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前, 投 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不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采 用“金额认 购、份额确 认”的方式 。基金的认 购金额包括 认购费用和 净 认 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适用于 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 认购费 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 额面值 (2 )适用于 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 额发售面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 对应认购费 率为 0.6% ,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 +0.6% )=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认购份额 =(99,403.58 +50)/1.00 =99,453.58 份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 ,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 +50)/1.00 = 100,050 份 2 、认购份额 的计算中, 涉及基金份 额的计算结 果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 后 两 位以后的部分舍弃, 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招募说明书 27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 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1,000 元, 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 机构的公告为准。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 不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十一、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招募说明书 28 第 七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 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 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3 、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29 第 八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和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人 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基金份额 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 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的年度 对日(如该 日为非工作 日或 无对应 日期 ,则顺 延至下一工 作日) ,开放 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内 ,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 。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该日) 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 (不含该日) 之间的期间, 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开放期 内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则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 封闭期后或在开 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 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到满足 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 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3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招募说明书 30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 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若 投 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 视为无效 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 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 如遇证 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 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招募说明书 31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 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本基金首 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 各销售 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 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 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投资 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 份, 投资人 全额赎回时不受上 述限制。 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 具 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 2 、本基金不 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 数 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的 申购费: 对于 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投资人,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6% ,且随申购金额 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 类份额申购 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6% 100 万≤M <500 万 0.4% 500 万≤M <1000 万 0.2%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对于申购本基金 C 类份 额的投资人,申购费率为零。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销售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 对申购费用实施优惠。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本基金的 赎回费: (1 ) 若申请 赎回的份额持有满 一个封闭期 ( 包括红利再投资份额) , 则不 收取赎回费。 (2 )若同一 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 ,则按下表所示规则收取赎回费 : 招募说明书 32 A 类基金份额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N <6 个月 0.5% N ≥6 个月 0 C 类基金份额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30 日 0.5% N ≥30 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A 类基金份额 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 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 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 )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75% 归入基金 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 3 个月 (含) 但 少于 6 个月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 50% 归入基金财产。C 类份 额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 的 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及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 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 定 的 情形下,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 )适用于 比例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 )适用于 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 33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 对应申购费率为 0.6% , 假设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 +0.6%) =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160 =97,838.16 份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0 = 98,425.19 份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 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持有 30 日 赎回 10 万份 ,赎回费率为 0.5% ,假 设 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17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70 ×0.5% =508.50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 -508.50 =101,191.50 元 例: 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 , 持有30 日 赎回 10 万份 , 赎回费率为 0 , 假设赎 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0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 =101,700.00 元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按舍去尾数的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 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来 计 算 并 扣 除 相 应 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招募说明书 34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 +2 日(含该日 )后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 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或者 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 4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或 登记机构因 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除第 4 项外暂 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 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申购 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或者 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 4 、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招募说明书 35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若出现巨额赎回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 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 开 放期内 单个 开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 赎回 款项 有 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 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 二十, 其余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并 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 规 定 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招募说明书 36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 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他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投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 定投 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 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 定投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招募说明书 37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通过其他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招募说明书 38 第 九 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 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 债券、企业 债券、公司 债券、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 政府债券、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可 转换债券等) 、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 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经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30% 。 开放期内,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评估市场的系 统性风险和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 据此合理制定和调整股票、 债券等各类资产的比例, 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 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 此外, 本基金将持续地 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依托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平台, 紧密跟踪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改革方向, 努 力探寻在调结构、 促改革中具备长期价值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股票投资采用定量和定性分 析相结合的策略。 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 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 对组合进行优化, 在合 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 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 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 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3 、债券投资 策略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 首先根据宏观经济、 资金面动向、 发行人情况和投资人行为等方面 的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 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 配置债券组招募说明书 39 合的久期; 其次, 结合信用分析、 流动性分析、 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 再次 , 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选择个券,选择被价格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于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且整体信 用风险相对较高。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 应采取更为谨 慎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 并综 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4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并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 风险性特征, 主要考虑运 用 的策略包括: 价值挖掘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 杠杆策略、 双向权证策略、 价差策 略、 买入保 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等。 5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 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 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 降低流动性风险。 6 、开放期投 资策略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 放的运作方 式。开放期 内,基金规 模将随着投 资人对本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而 不断变 化。 因此本基金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 以应付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求, 并降低 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今后,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 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 、决策依据 (1 )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 )宏观经 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 运行环境和 证券市场走 势。这是本 基金投资决 策 的 基础; (3 )投资对 象收益和风 险的配比关 系。在充分 权衡投资对 象的收益和 风险的前提 下 做 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障。 2 、决策程序 (1 )决定主 要投资原则 :投资决策 委员会决定 基金的主要 投资原则, 并对基金投 资 组招募说明书 40 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2 )提出投 资建议:研 究员以外部 研究报告以 及其他信息 来源作为参 考,对市场 进 行 研究, 提出市场运行趋势的分析观点, 在重点关注的投资产品范围内根据自己的研究选出有 投资价值的各类 证券向基金经理做出投资建议。 研究员根据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各类投资 品种进行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3 )制定投 资决策:基 金经理在遵 守投资决策 委员会制定 的投资原则 前提下,根 据 研 究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 )进行风 险评估:风 险管理部门 对公司旗下 基金投资组 合的风险进 行监测和评 估 , 并出具风险监控报告。 (5 )评估和 调整决策程 序: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 据环境的变 化和实际的 需要调整决 策 的 程序。 五、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 为 0-30% ; (2 )开放期 内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招募说明书 41 (13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在 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5 )开放期内,基金 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 140% ;封闭期内 ,本基金的 基 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6 ) 本 基金 持 有 的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封闭期内,本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 (17)本 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 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封闭期内, 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 基金的 剩余封闭运作期; (18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 第 (12)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 门对上述投 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 为准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招募说明书 42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15% +中债 综合指数收益率× 85%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 数公司依据 国际指数编 制标准并结 合中国市场 的实际情况 编 制 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 , 科学地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现 , 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 场代表性 ,业内也普遍采用。因此 , 沪深 300 指数是衡量本基金股票投 资 业 绩 的 理 想 基 准 。 中债综合指数由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 编制, 样本债券涵盖范围广, 适合作为一个最具 一般性的业绩比较基准 。因此,中债综合指数是衡量 本基金债券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选取相似 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 水平低于股票型 基金, 高于债券 型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 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 招募说明书 43


第 十 部分 基 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 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 44 第 十 一部 分 基 金 资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 衍生工具 和其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 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在交易 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 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2 )对在交易 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可转 换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可转 换债券收盘 价 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3 )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 所市场发行 未上市或未 挂牌转让的 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行间 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固 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 估 值 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 格的固定收 益品种,按 成 本 估值。 (4 )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招募说明书 45 1 )送股、转 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 股票,按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 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 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证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该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 公 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某一类别 的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 该 类基金份额 的 基金资产 净 值 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 合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性 、招募说明书 46 及时性。 当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 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招募说明书 47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 人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处理。 如 果行业 另有 通 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登 记结算机构 及存款银行 等第三方机 构 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48 第 十 二部 分 基 金 的收 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 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招募说明书 49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同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登记机构相 关业务规则 执行。


招募说明书 50 第 十 三部 分 基 金 的费 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从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审计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相关 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6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3 、从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招募说明书 51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本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 0.4% 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销 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 构,或一次 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并 由 基金管理 人代 付给各 基金销售机 构 ,若遇法 定节假日 、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招募说明书 52 第 十 四部 分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 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53


第 十 五部 分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招募说明书 54 2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 人决 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认 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 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说明。 本基金在招 募说明书的 显著位置披 露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的流动性 风险和信用 风险 , 并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上。 (三)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工作 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招募说明书 55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 投 资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 充 分 揭 示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招募说明书 56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进入开放期;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 、本基金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7 、 本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 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28 、中国证 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招募说明书 57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或者 XBRL 电 子方式复核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 住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招募说明书 58


第 十 六部 分 风 险 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 股票 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范围 为 0-30% ,因此股票市 场 和 债券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 , 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 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上市公司基本 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 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 2 、 本基金封 闭期内基金总资产可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可能 造成本基金资产净值 波动大于普通开放式基金的风险。 3 、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 募债 是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由 非上市 中 小 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 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外部评级机构 一 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也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 的市场流动性。 同时由于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且各类材料不 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 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4 、本基金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 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 资产支持证券, 因此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 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内部信用评级、 投 资 授信控制等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同时,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全程合规监控, 通过事前控制、 事中监督和事后报告检查等方式, 确保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的合法合规。 5 、定期开放 机制的风险 (1 )本基金 每 年开放一 次申购和赎 回,投资人 需在开放期 提出申购赎 回申请,在 非 开 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2 )本基金 每 年开放一 次申购和赎 回, 并且每 个开放期的 起始日和终 止日所对应 的 日 历日期可能并 不相同, 因此, 投资人需关注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避免因错过开放期而无法申 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3 )开放期 内,基金规 模将随着投 资人对本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而 不断变化, 若 是 由 于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而 导 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抛 售 所 持 有 投 资 品 种 以 应 付 本 基 金 赎 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本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本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或需承担额外的冲击招募说明书 59 成本。 6 、本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风险 公募基金参与 非公开发行股票 , 如果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初始取得成本时,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方法进行估值。 因此,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 二、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随经 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 化 。 基金投资于 债券和股票等证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和 收益率的变 动。利率直 接 影 响着债券 的 价格和收益 率,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 债券和股 票等证券 ,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 险。基金的 利润将主要 通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膨 胀 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 6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 债务人的违 约风险,若 债务人经营 不善,资不 抵债,债权 人 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 7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 风险。债券 收益率曲线 变动风险是 指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行 移 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 8 、再投资风 险。再投资 风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对 固定收益证 券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益 的 影 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 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 获 得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1 、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造成 管理风险。 招募说明书 60 2 、 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投资品种会因各种原因面临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 易的执行难度提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本基 金属开放式基金, 在所有开放日 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如果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形, 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 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 了 克 服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将 在 坚 持 分 散 化 投 资 和 精 选 个 券 原 则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一 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 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 此类风险。 3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制 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 机构( 包括基 金管理人直 销机构和其 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对本 基金进行风 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招募说明书 61 第 十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和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 效后方可执 行, 并自决 议 生 效后 2 个工 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招募说明书 62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 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 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63 第 十 八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及债权人权利 ,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过户 和定投等业务规则; (17)委托 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招募说明书 64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但向 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 人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 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招募说明书 65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 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 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 为基 金 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 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招募说明书 66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但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及审计、 法律 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 的规定监督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招募说明书 67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 主 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 构。若将来 法律法规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另 有规 定的 ,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但法律法 规 、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招募说明书 68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除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 实 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 (4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 实 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 的规则; (5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 实 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 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规则进 行调整; (6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7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8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招募说明书 70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召集人通知 的 非 现场方式 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 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 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 接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招募说明书 71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前 提下,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可通过 网络、电话 或 其 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前 提下,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议 并 表 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 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与 其他基金合并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招募说明书 73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 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原则、 执 行 方式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 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同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登记机构相 关业务规则 执行。 四、与 基金财 产 管 理、运 作 有 关费用 的 提 取、支 付 方 式与比 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从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审计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相关 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6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招募说明书 75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3 、从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本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 0.4% 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销 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 构,或一次 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并 由 基金管理 人代 付给各 基金销售机 构 ,若遇法 定节假日 、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 、 基 金财产 的 投 资范围 和 投 资限制 (一) 投资范围 招募说明书 76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 债券、企业 债券、公司 债券、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 政府债券、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可 转换债券等) 、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 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经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30% 。 开放期内,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 (二)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30% ; (2 )开放期 内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招募说明书 77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在 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5 )开放期内,基金 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 140% ;封闭期内 ,本基金的 基 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6 ) 本 基金 持 有 的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封闭期内,本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 (17)本 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 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封闭期内, 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 基金的 剩余封闭运作期; (18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 第 (12)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 门对上述投 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 为准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招募说明书 78 关限制。 六 、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计算 方 法 和公告 方 式 1 、某一类别 的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 该 类基金份额 的 基金资产 净 值 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 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 效后方可执 行, 并自决 议 生 效后 2 个工 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招募说明书 79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 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 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除非 仲 裁裁决另有决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招募说明书 80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基金合 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或签章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2 、 《基金合同 》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 、 《基金合 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金合 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 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81 第 十 九部 分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 买卖、代理 买卖外汇; 从事结汇、 售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 业务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 ) ;提供 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招募说明书 82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 债券、企业 债券、公司 债券、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 政府债券、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可 转换债券等) 、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 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经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30% 。 开放期内,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30% ; (2 ) 开放期 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 超 过 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招募说明书 83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开放 期内,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封闭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6 ) 本 基金 持 有 的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封闭期内,本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7)本 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 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封闭期内, 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 基金的 剩余封闭运作期; (18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 门对上述投 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 为准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 (12)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招募说明书 84 如果法律法 规对本基金 合同约定投 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 为准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四)基金 如投资银行 存款,基金 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 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 款协议前, 应提前就账户开立、 资金划付和存单交接等需要基金托管人配合操作事宜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 首次投资银行存款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银行存款的投资签 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五)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次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签署风险控制 补充协议。 1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 首次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前,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金 管 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2 、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 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的流动性风 险负责,确 保对相关风 险 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 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 、基金托管 人有权根据 基金管理人 制定的风险 控制制度对 基金管理人 投资中小企 业 私 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进行修改的, 应及时修 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是 否符合比例 限制进行事 后监督,如 发 现 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因基 金管理人未 就相应风险 控制制度的 修订及时通 知基金托管 人的除外) , 导致基金出 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基金管理人的因素导 致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招募说明书 85 间债券市场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名单确 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就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 、本基金投 资的流通受 限证券须为 经中国证监 会批 准的非 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 行 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 (如适用)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 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 人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 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并经 其董事会批 准 。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 金管理人应 于投资前向 基金托管人 提交有关书 面 资 料,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 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 人应在本基 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 定 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 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 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 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 以下简称 “ 《制度》 ”) , 以规范对中期票 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 《制度》 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 以本协议 的 约定为准。 首次投资中期票据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中期票据的投资签署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1 、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招募说明书 87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中关于 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 及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因证券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 , 基 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 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基金 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 本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88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 并 改正。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固有财产 。基金财产 的债权、不 得 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因 进 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依据 合法程序作 出的合法合 规 指 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 89 4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5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与 基金托管人 的其它财产 实 行 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除依据法 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 约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 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 利 益, 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所得利益归于基 金财产; 7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 产 ,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8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 账 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9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并管理。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 份 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 或基金停止 募集时,未 能达到基金 合同生效的 条件,由基 金 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 立基金的银 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 理 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 可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理 基 金 资产的支付。 招募说明书 90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 开 立 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仅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 和 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 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 监会或其他 监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议 订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 品 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开立 , 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 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 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 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 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某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均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 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 债券、 衍生品工具和 其他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 资产及 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 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招募说明书 92 1 ) 对在交易 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 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 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可转 换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可转 换债券收盘 价 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 所市场发行 未上市或未 挂牌转让的 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行间 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固 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 估 值 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 格的固定收 益品种,按 成 本 估值。 (4 )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 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 股票,按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 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 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证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该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 公 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上述资产或负债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 (8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 自律规则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 (7 )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 为 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招募说明书 93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 资产估值的 准 确 性、 及时性。 当基金 资产的估值导致某一类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 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 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 理。 2 、当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 a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 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和 核对 ,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申 购或赎回金 额等) ,进而 导 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 记 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 等,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系统 设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 金 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 或者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处理。如 果行业另有 通 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招募说明书 94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 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 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基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财务 报表后,进 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 符时 ,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 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招募说明书 95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编 制半年报和 年报前,基 金管理人应 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 管人 ,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托管协议 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 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 另 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托管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履行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 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 ) 自出 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 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 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招募说明书 96 1 )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 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 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97 第 二 十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服 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 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 ,并同意全部内容 。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服务 主 要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发 售 机 构 及销售机构 提供 , 以下是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 如因系统、 第三方 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导致下述服务无法 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 H 类份额,则该份额持有人享有客户服务 中心电话服务、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及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交易 资 料 的寄送 及 发 送服务 1 、纸质对账 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 场外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外 交易,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 且有定制的投资人 寄送纸质对账单, 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的除外。 2 、电子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 季度、 年度 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及月度、 季度 场外交易手机 短信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 以电子邮件 或手机短信形式向定制的投资人 定期发送。 3 、注册登记 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 投资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 对账单服务(含纸质及电子对账单) 。投 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 、 在 线服务 通过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4008898899 ” )或客户 端 ,投资人 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投资人 通过基金账号、 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 微信 公众号或客户端 ,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招募说明书 98 2 、网上交易 服务 投资人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微 信 公 众 号 或 客 户 端 办 理 开 户 、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及 信 息查询等业务。 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 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 网站相关公告和业 务规则。 3 、信息资讯 服务 投资人 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 等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基金公告、 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4 、自助答疑 服务 投资人 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及客户端的 “在线客服” , 根据提示操作 输入要咨询问题 的关键词,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 、网上人工 服务 投资人 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 客户端的 “在线客服” 或微信公众号的 “微客服” 获得 投资咨询、 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 、 客 户服务 中 心 电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9-8899 (国 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 、自助语音 服务:提供7 ×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 、人工服务 : 提供每周 七天,每日 不少于8 小时 的人工服务 (法定节假 日除外) 。 投资 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 投资咨询、 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及建议、 信息定制等专 项 服务。 3 、电话交易 服务: 基金 管理人 电子 直销投资人 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电 话交易系统 办 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 交易撤单、 交易密码修改、 信息查询和 投资人 该直销账户下开 放 式基金的赎回等业务。 有关基金电话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 和 业务规则 。 四 、 客 户投诉 及 建 议受理 服 务 投资人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 在线客服、 微客服、 书信、 电 子邮 件、 短信、 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 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招募说明书 99 第 二 十一 部 分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本基金暂无 其他应披露 事项。 《基金 合同》如有 未尽事宜, 由《基金合 同》当事人 各 方 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招募说明书 100 第 二 十二 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 其查 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 101 第 二 十三 部 分 备 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 会 准予本基金 注册 的文件; 2、《 南方荣 优鑫年享 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南方荣 优鑫年享 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8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本页仅供《 南方荣优鑫年享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使用) 签订地:











市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