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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A(002210)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 人: 创 金 合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截止日:2017 年01 月22 日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5 年10 月 8 日证 监许 可[2015 ]2238 号文 注册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 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投 资价 值、 市场 前景 和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长 期来看 , 其预 期风险 与预 期收益 水平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 基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期 货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期货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资 人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应全 面了解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和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理性 判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投 资本基 金可 能遇到 的风 险包 括: 证券 市场 整体环 境引 发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大量赎 回或 暴 跌 导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投资过 程中 产生 的操 作风 险; 因 交收 违约 和投 资债 券引发 的信 用风 险; 基金 投资 回报可 能低 于业绩 比较 基准 的风 险; 与本基 金采 用量 化投 资方 法, 以及 投资 于 特定的 投资 品种 相关 的特 定风险 。 其 中, 与 本基 金采 用量化 投资 方法 相关 的特 定风险 指数 据 风险与 模型 风险 ; 与本 基金 投资特 定的 投资 品种 相关 的特定 风险 指与 投资 金融 衍生品 相关 的 基差风 险 、 盯 市结算 风险 、 第 三方 风险 , 以 及投 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等非 公开 发行的 债券 品种 因信息 披 露 不充 分而 可能 发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信用 风险等 。 本 基金 的一 般风 险及特 有风 险详 见本招 募说 明书 的“ 风险 揭示” 部分 。 基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债 券,基 金投 资人 有可 能获 得较高 的收 益, 也有 可能 损失本 金 。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认 购 (或申 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本 基金 的 《招 募说 明 书》 及 《 基金 合 同》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主做 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投 资 风 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7 年 1 月 22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6 年12 月31 日 (未 经审 计) 。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录 一、 绪言......................................................................................................................................... 4 二、 释义......................................................................................................................................... 5 三、 基金 管理 人 ............................................................................................................................. 9 四、 基金 托管 人 ........................................................................................................................... 19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23 六、 基金 的募 集 ........................................................................................................................... 28 七、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29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 回 ....................................................................................................... 30 九、 基金 的投 资 ........................................................................................................................... 39 十、 基金 业绩 ............................................................................................................................... 49 十一、 基 金的 财产 ....................................................................................................................... 50 十二、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1 十三、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55 十四、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57 十五、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59 十六、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0 十七、 风 险揭 示 ........................................................................................................................... 65 十八、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68 十九、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 70 二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摘要 ............................................................................................... 83 二十一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服务 ................................................................................................... 98 二十二 、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00 二十三 、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 及其查 阅方 式 ................................................................................. 102 二十四 、 备查 文件 ..................................................................................................................... 103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5 号<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以 及 《创金 合信 量化 多因 子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创 金 合信量 化多 因子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创金 合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金 合同、 《 基金 合同 》 : 指 《创 金合 信量 化多 因子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创金 合信量 化多 因子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招 募说 明书》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指《创金 合信 量化多 因子 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创金合 信量 化多因 子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份 额发售 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2012 年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 , 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 会常务 委员会 第十四 次会 议《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港口 法>等七 部法律 的决 定》修 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 售办 法 》 : 指 中 国证监 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 7 月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 资人 、 投 资者: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 销 售机 构: 指创 金合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创 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5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三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至终 止日 之间 的不 定期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n 为自 然数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36 、 《业 务规 则》 : 指 《 创 金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范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人 共同 遵 守 37 、认 购: 指 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 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1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2 、 基 金份 额折 算: 指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需 要, 在 基金 资产 净值 不变 的 前提下 , 按照一 定比 例调 整基 金份 额总额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53 、A 类基 金份 额: 指 在投 资人申 购基 金时 收取 申购 费, 但 不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 额类别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54 、C 类基 金份 额: 指 不收 取申购 费, 而是 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基 金 份额类 别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 务秘书 有 限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成立日 期:2014 年7 月9 日 联系电 话:0755-23838000 联系人 :王 晶晶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7 亿元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0% 深圳市 金合 信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30% 总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1 董事 会成 员基 本情 况 公司董 事会 共 有 7 名 成员 ,其 中1 名 董事 长,3 名 董事,3 名 独立 董事 。 刘学民 先生, 董事 长, 研 究生, 国籍: 中国。 历任 北京市 计划 委员 会外 经处 副处长、 北 京京放 经济 发展 公司 总经 理、 佛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第一 创业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第一 创业摩 根大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 深圳第 一创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国 泰一 新 ( 北京 ) 节 水投 资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第一 创业 元创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北 京第 一创业 圆创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的 董事 、 深圳一 创泰 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深 圳一 创泓 宇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珠海 一创 风华 文化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北 京一 创 远 航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创金 合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法定 代表 人。 苏彦祝 先生 , 董 事, 硕士, 国籍: 中国 。 历 任南 方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基 金经理 、 投资部 执行 总监 、 投 资部 总监 、 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兼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现 任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黄越岷 先生, 董事, 硕士 , 国籍: 中国。 历任 佛山 市计量 所工 程师、 佛山 市 诚信税 务师 事务所 副经 理、 第一 创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信 息技 术部总 经理 助理 、清 算托 管部副 总经 理 、 资产管 理部 运营 与客 服负 责人, 现任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公司 副总经 理。 刘红霞 女士, 董事, 本科 , 国籍: 中国。 历任 广东 省香江 集团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理、 中 国建材 集团下 属北新 家居/ 易好家 电器连 锁有限 公司 人力资 源总监 、顺丰 快递 集团人 事处总 经理,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第一 创业 摩根 大通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长 , 深 圳市 透镜科 技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 北 京第 一创业 圆创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深 圳第一 创业 元创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第 一创 业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深 圳第 一创 业创新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深 圳聚 创文 化产 业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深 圳一 创泓 宇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深 圳一 创泰 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珠海 一创风 华文 化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深圳市 一创 创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广东 恒元创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珠海 一创 明昇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一创 道胜 资产 管理 (青岛 )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豫鲁 先生, 独立 董事, 本科, 国籍: 中国。 历任 北京市 计划 委员 会主 任科 员、 北京 市 综合投 资公 司处 长、 常务 副总经 理、 在北 京市 能源 (集团 ) 有 限公 司领 导专 项工作 , 现 任创 金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陈基华 先生, 独立 董事, 硕士, 高级会 计师, 国籍 : 中国。 历任 中国诚 信证 券评估 有 限 公司 经理 、红 牛维他 命饮 料有限公 司财 务总监 、ALJ (中国) 有限 公司财 务总 监、吉通 网络 通讯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财务 总监、 中国 铝业 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副总 裁、 财 务总 监、 农银汇 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中 铝海 外控 股有 限公司 总裁 、 中 国太 平洋 保险 ( 集团 ) 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现任 北京 厚基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奥 瑞金 包装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潘津良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 于1970 年 12 月-1975 年 3 月服 役;1975 年4 月 起历 任北 京照 相机 总厂职 工, 北京 经济 学院 劳动经 济系 教师 , 北 京市 西城区 委办 公室 干部、 副总 主任 , 北 京市 委办公 厅副 处长 , 北 京市 政府休 改办 调研 处、 研究 室处长 , 建 设银 行信托 投资 公司 房地 产业 务部总 经理 、 海南 代表 处主 任、 海南 建信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信达信 托投 资公 司总 裁助 理、 总 裁办 主任 兼基 金部 总经理 , 信 达投 资有 限公 司总裁 助理 兼总 裁办主 任, 中润 经济 发展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总经理 、董 事长 、党 委委 员、党 委书 记 , 名誉董 事长 。现 任创 金合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2 监事 基本 情况 公司不 设监 事会 ,设 监事 一名、 职工 监事 一名 。 杨健先 生, 监事, 博士, 国籍: 美国。 历任 华北 电 力设计 院 ( 北京 ) 工程 师 ,GE Energy (通用 电气 能源 集团 ) 工 程师,ABB Inc. 项目 经理、 新英格 兰电 力交 易与 调度 中心首 席分 析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师、 通用 电气 能源投 资公 司助理 副总 裁 、 花旗 集团 高级副 总裁 , 现任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首 席风 险官 兼风 险管 理部负 责人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 贾崇宝 先生 ,职 工监 事, 国籍: 中国 。2005 年 9 月 加入招 商信 诺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 从 事合规 管理 工作 ;2011 年 9 月加 入第 一创 业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历任 稽核 部稽核 经理 、资 产管理 部产 品运 营经 理;2014 年 8 月加 入创 金合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综合部 总监 助 理、职 工 监 事。 § 3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本 情 况 刘学民 先生 ,董 事长 、法 定代表 人, 简历 同前 。 苏彦祝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同前 。 梁绍锋 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国 籍: 中国。 历任 中 国国际 贸易 促进 委员 会深 圳分会 法务 主管、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合 规专 员、 第一 创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法 律合 规部副 总经 理 、 现任创 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黄先智 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湖南浏 阳枫 林花 炮厂 销售 经理、 第 一 创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理 部高 级投 资助 理、 固定收 益部 投资 经理 、 资 产管理 部产 品研 发与创 新业 务部 负责 人兼 交易部 负责 人。 现任 创金 合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黄越岷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同 前。 刘逸心 女士 , 副 总经 理, 学士, 国籍 : 中 国。 历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北 京市 分行 个人金 融业 务部项 目经 理、 上投 摩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北 方区 域渠 道业 务总 监、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 部市场 部负 责人 ,现 任创 金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张雪松 先生, 副总 经理, 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广东发 展银 行深 圳分 行信 贷员, 深 圳 市太阳 海岸 国际 旅游 发展 有限公 司财 务副 经理 ,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养 老金 及机构 理财 部 总监助 理、 基金 经理 、 养 老金业 务部 总监 、 机 构业 务部总 监, 第一 创 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理 部私 募业 务战 略规 划组负 责人 ,现 任创 金合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4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程志田 先生 ,金 融学 硕士 ,2006 年 7 月加 入长 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任高 级研 究经理 。 2009 年 7 月 加入 国海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任 金融 工程 总监。2011 年 7 月加 入摩 根士丹 利华 鑫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011 年11 月15 日至 2013 年 4 月 15 日 担任 大摩 深 证 300 基 金的 基 金经理 。2013 年 9 月 加入 泰康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任量 化投 资总 监。2015 年 5 月加 入创 金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量化 投资 部总 监、 基金经 理。 庞世恩 先生 ,中 国人 民大 学理学 硕士 。2011 年 7 月 加入泰 康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 历任金 融工 程助 理研 究员 、 金融工 程研 究经 理、 金融 工 程研究 高级 经理 、 金 融工 程 研究总 监、 执行投 资经 理。2015 年9 月加入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基金 经理 。 § 5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成员 的姓 名和 职务 苏彦祝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陈玉辉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一部 总监 曹春林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监 王一兵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监 张荣先 生,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投 资部 基金经 理 薛静女 士,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金融 机构 总部 总监 兼固 定收益 部副 总监 程志田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量化 投资 部总监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 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进行 融资 、融 券;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 益分配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 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 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遵 守法律 法规 的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 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履行 诚 信义务 的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以 取信 于市场 、 取 信于 社会 为宗 旨 , 按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 运 作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1)全 面性原 则:公 司风 险管理必 须覆 盖公司 的所 有部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2)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部门和岗 位职 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立 ,公 司基金 财产 、自有 资 产、特 定客 户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3)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 及各部门 在内 部组织 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 成一种 相互 制约的 机 制,建 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体 系; (4)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 则:建立 完备 的风险 管理 指标体系 ,使 风险管 理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 适当 性原 则: 产品 的 设计、 推广 、运 作应 遵循 风险与 客户 承受 能力 适当 的原则 。 2 、风 险管 理体 系组 织架 构 董 事 会 总 经 理 风 控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督 察 长 监 察 稽 核 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风 险 控 制 办 公 会 各 职 能 部 门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公司建 立四 级风 险管 理体 系, 第 一层 级为 董事 会下 设的风 控与 审计 委员 会, 第二层 级为 经营管 理层 下设 的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和 风险 控制 办公 会, 第 三层 级为 监察 稽核 部, 第 四层 级为 各业务 或职 能部 门, 采取 “自上 而下 ” 和 “自 下而 上” 相 结合 的理 念, 即 “ 自上而 下” 风险 管理政 策的 传达 和执 行, “自下 而上 ”的 风险 汇报 与处置 。各 层级 分工 明确 ,职责 如下 : (1) 风控 与审 计委 员会 : 负责对 监察 稽核 、 合 规和 风险控 制的 重要 事项 进行 总体把 控, 对重大 决策 的风 险及 其解 决方案 进行 评估 并提 出意 见,对 董事 会负 责; (2)投 资决策 委员会 :负 责对客户 资产 的投资 管理 工作进行 研究 、评估 、决 策,督 导 重大投 资决 策的 执行 ,并 对总经 理负 责; (3)风 险控制 办公会 :负 责对公司 业务 开展和 经营 管理过程 中的 重大事 项进 行风险 揭 示、 评 估, 提出 应对 措施 建议, 对重 要风 险控 制措 施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检 查, 并 对总 经理 负责;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4)监 察稽核 部:负 责监 督检查基 金、 特定客 户资 产与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合规 合法及 内 部控制 的有 效性 ; 负 责公 司各类 风险 的识 别、 防范 和控制 ; 负 责公 司的 信息 披露工 作; 负责 公司制 度体 系的 建设 和维 护; 定 期提 交监 察稽 核报 告 (季 报、 年报) 等法 定报 告及定 期或 不 定期出 具其 他各 种报 告 ; 并 负责法 律事 务管 理 、 稽 核和 审计事 务及 处理 重大 客户 投诉等 工 作 ; (5) 各职 能部 门: 为公 司 风险 控 制措 施的 主要 执行 者, 对各 自范 围内的 风险 进行管 理, 确保公 司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得以有 效实 施。 3 、内 部控 制制 度综 述 (1) 内部 控制 大纲 内部控 制大 纲是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纲领 性文 件, 是制 定各项 规章 制度 的基 础和 依据,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目标 是保 证公 司经营 管理 的合 法合 规性 、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资 产委托 人的 合 法权益 不受 侵犯 , 实 现公 司稳健 , 持 续发 展, 维护 股东权 益,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恪 守职 业操 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 自律 , 勤勉 尽责 ; 保 护公 司声 誉。 公 司实 行内 部控 制的 主要内 容包 括确 立加强 内部 控制 的指 导思 想, 营造 有利 于加强 内部 控制的 文化 氛围 , 健 全公 司治理 结构 , 完 善公司 组织 体系 ,对 公司 基本业 务的 风险 控制 提出 指导性 要求 ,建 立层 次分 明的制 度体 系 , 并建立 对制 度本 身的 管理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合理 性、有 效性 实行 持续 检验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公司风 险控 制的 目标 为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 行政 规章 、 行 业自 律 规范和 公司 各项规 章制 度 , 自觉 形成 守法经 营 、 规 范运作 的经 营思想 和经 营风 格; 建立 有效的 基金 管 理 和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业务 风险控 制机 制 , 将 各种 风险 严格控 制在 规定 范围 内 , 实 现业务 稳健 、 持续发 展; 不断 提高 风险 控制水 平, 保证 客户 合法 权益不 受侵 犯; 维护 公司 信誉, 保持 公司 的良好 形象 。 针对公 司面 临的各 种风 险 , 包括 治理 结构和 业务 行为 风险 、 员 工道德 和法 律 风 险、投资 与交 易风险 、注 册登记与 基金 清算风 险、IT 风险等 ,分 别制定 相应 的风险防 范措 施,并 制定 相应 的管 理制 度和业 务流 程。 (3) 监察 稽核 制度 监察稽 核工 作是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的 重要 环节 。 公 司设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 督察 长全 面负责 公司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可 在授 权范 围内 列席 公司任 何会 议, 调阅 公司 任何档 案材 料 , 对基金 资产 运作 、 内 部管 理、 制 度执 行及 遵规 守法 情况进 行内 部监 察、 稽核 , 出具 监察 稽核 报告 , 报 公司 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 会 。 如 发现公 司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 应立 即向 公司董 事会 和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监察稽 核部 具体 执行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协 助督 察长 工作, 是风 险控 制办 公会 的日常 办事 机构。 监察 稽核 部具 有独 立的检 查权 、 独 立的 报告 权、 知 晓权 和建 议权 , 具 体负责 审查 稽核 公司各 项制 度制 定、 运行 的 合规 性和 有效 性; 负责 公司信 息披 露的 统筹 工作 ; 负 责公 司反 洗 钱的管 理工 作; 负责 公司 、 基金 及其 它资 产管 理运 作的风 险管 理工 作; 调查 处理公 司、 员工 的违法 违规 事件 ;负 责员 工的离 任审 计、 协调 外部 审计事 宜等 。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4) 内部 会计 制度 建立了 基金 会计 的工 作制 度及相 应的 操作 控制 规程 ,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按照相 互 制约原 则,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 及与 托管行 相关 业务 的相 互核 查监督 机制 ; 为 了确保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公司严 格规 范基 金清 算交 割工作 , 并在 授权范 围内 , 及 时准 确地 完 成基金 清算 ; 强 化会 计的 事前、 事中 、 事 后监 督和 考核制 度; 为了 防止 会计 数据的 毁损 、 散 失和泄 密,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保 管和 财务 交接 制度 。 4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建 立、健 全内控 体系 ,完善内 控制 度。公 司建 立、健全 了内 控结构 ,各 层级关 于 内控有 明确 的分 工, 确保 各项业 务活 动有 恰当 的组 织和授 权, 确保 监察 稽核 工作是 独立 的 , 同时建 立并 完善 风险 管理 手册, 梳理 各业 务条 线所 涉及的 风险 点及 建立 相应 的管控 措施 , 做 到公开 、透 明, 并不 定期 根据监 管政 策变 化以 及业 务发展 情况 适时 更新 ; (2)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 制衡的内 控机 制。公 司建 立、健全 了各 项制度 ,做 到基金 经 理分开 、 投 资决 策分 开、 基金交 易集 中 ,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 从 制度 上减少 和防 范风 险; (3)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 制。公司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任制 ,使 每个员 工都 明确自 己 的任务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 的风 险隐 患上报 ,以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4)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 程序 。公司建 立了 风险控 制办 公会, 对 公司业 务开 展和 经营 管理 过程中 的重 大事 项进 行风 险揭示 、 评估 , 提 出应 对 措施建 议 , 对 重 要风险 控制 措施 的执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检查 ; 公 司建 立了自 下而 上的 风险 报告 程序, 对风 险隐 患进行 层层 汇报 ,使 各个 层次的 人员 及时 掌握 风险 状况, 从而 以最 快速 度做 出决策 ; (5)建 立内部 监控系 统。 公司建立 了有 效的内 部监 控系统, 如投 资管理 系统 、风险 管 理与绩 效评 估系 统、 员工 投资行 为监 控系 统等 , 能 对可能 出现 的各 种风 险进 行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使 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 理手段。 采取 数量化 、技 术化的风 险控 制手段 ,建 立数量 化 的风险 管理 分析 模型 , 用 以提示 市场 趋势 、 行 业及 个股的 风险 , 以便公 司及 时采取 有效 的 措 施,对 风险 进行 分散 、控 制和规 避, 尽可 能地 减少 损失; (7)不 定期的 业务、 风险 管理和合 规培 训。公 司制 定完整的 培训 计划, 为所 有员工 提 供足够 和适 当的 培训 ,使 员工明 确其 职责 所在 ,控 制风险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维 护、 维 持和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是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及经营 管理 层的责 任 。 基 金管理 人特 别声明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露 真实 、 准确 , 并 承 诺将根 据市 场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2016 年 9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210 人 ,平 均年龄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 产、QDII 资产 、股权 投资 基 金、证 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划 、证 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理 计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 基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 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同时 在 国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 可 以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管 服务 。 截 至 2016 年 9 月 ,中 国工 商 银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 金 624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连 续十 一年获 得香 港 《亚 洲货 币 》 、 英 国 《 全球 托管 人》 、 香 港 《 财资 》 、 美 国 《 环球金 融 》 、 内 地《证 券时 报》 、《 上海 证券报 》等 境内 外权 威财 经媒体 评选 的 51 项最 佳托 管银行 大奖 ; 是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行 , 优良 的服 务品 质 获 得国内 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和 广泛 好 评。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八 次顺 利通 过评 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 威 的 SAS70 (审 计标 准第 70 号) 审阅 后,2015 年中 国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第 九次通 过 ISAE3402(原 SAS70 ) 审阅 获 得无保 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报 告,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中 国工 商银 行托 管服 务在风 险管 理 、 内部控 制方 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 也 证明 中国工 商银 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控 制能 力 已经与 国际 大型 托管 银行 接轨, 达到 国际 先进 水平 。 目前 ,ISAE3402 审 阅已 经成为 年度 化、 常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 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 内 部审 计局 )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 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互 控防线 ” 、 “监控 防线” 三道 控制 防 线, 健 全绩效 考核 和激 励 机制, 树立 “ 以人为 本” 的内控 文化,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定 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 演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 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 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等 有关 证券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 绩 表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 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 和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五、 相关服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 1 直销 机构 直销机 构: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传真:0755-82769149 电话:400-868-0666 邮箱:cjhxzhixiao@cjhxfund.com 联系人 :龙 小伟 网站:www.cjhxfund.com § 2 其他 销售 机构 1 、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官方网 址:www.lu.com 客服电 话:400-866-6618 2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官方网 址: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95588 3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官方网 址: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4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官方网 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95565 5 、深 圳市 金斧 子投 资咨 询 有限公 司 官方网 址:www.jfzinv.com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6 、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官方网 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7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官方网 址:www.10jqka.com.cn 客服电 话:400-805-3239 8 、大 泰金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 官方网 址:www.dtfortune.com 客服电 话:025-68206833 9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官方网 址:www.fcsc.com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10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官方网 址: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95587 11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官方网 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12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官方网 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95532 13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官方网 址: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95555 14 、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官方网 址: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15 、金 融界 网络 信息 技术 有限公 司 官方网 址:www.jrj.com.cn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16 、上 海大 智慧 股份 有限 公司 官方网 址:www.gw.com.cn 客服电 话:021-20219999 17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官方网 址:www.howbuy.com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18 、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官方网 址:www.cib.com.cn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客服电 话:95561 19 、上 海基 煜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官方网 址: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820-5369 20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官方网 址: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95553 21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官方网 址: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22 、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官方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23 、北 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官方网 址:www.jimu.com 客服电 话:400-628-1176 24 、上 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25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官方网 址:www.jyzq.cn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26 、北 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官方网 址:http://jr.jd.com/ 客服电 话:400-098-8511 27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官方网 址:www.licaike.com 客服电 话:010-85650688 28 、上 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官方网 址:http:shhxzc.lhygcn.com 客服电 话:021-38784818 29 、永 鑫保 险销 售服 务有 限公司 官方网 址:www.all-share.com.cn 客服电 话:021-51105888 30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官方网 址:www.hxb.com.cn 客服电 话:95577 31 、珠 海华 润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官方网 址:http://www.crbank.com.cn/ 客服电 话:400-8800-338 32 、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官方网 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33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官方网 址:www.boci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34 、深 圳前 海微 众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官方网 址:http://www.webank.com/ 客服电 话:400-999-8877 35 、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官方网 址:stock.pingan.com 客服电 话:95511-8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23838333-8922 联系人 :吴 东海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联系人 :边 晓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曹 翠丽 、边晓 红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10 月8 日 证监许 可[2015 ]2238 号 文注册 。 本基金 的类 别为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本 基金 的运 作方式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存 续期 限为不 定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 为 2015 年12 月 23 日至 2016 年1 月20 日 , 共 募集 202,639,215.47 份基 金份额 ,募 集户 数 为 674 。 本基金 根据 所收 取费 用的 差异,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 在投 资人 申购 基金时 收取 申购费 , 但不 计提销 售服 务费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为 A 类基金 份额 ; 不收取 申购 费, 而是 从本 类 别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为 C 类基金 份额 。 本基 金A 类、C 类基 金份 额 分别设 置代 码。 由于 基金 费用不 同, 本基 金不 同类 别的基 金 份额将 分别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计 算公 式如 下: T 日 某类 基金 份额净 值=T 日 该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资产净 值/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 份额余 额总 数 投资人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可自行 选择 基金 份额 类别 。 有关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具体 设置 、 费 率水 平等 由基 金管 理人确 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实 际运作 情况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 增 加基 金份额 类别 或停 止某 类基 金份额 类别 的 销售 、 调 整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 或 对基 金份额 分类 办法及 规则 进行 调整 并公 告, 且无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七、 基金合同的 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6 年1 月22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 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八、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 售 机 构 提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 其 他特殊 情 况 或根据 业务 需要 , 基 金管 理人可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6 年1 月27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该类 别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某类别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除指 定赎回 外,赎 回遵 循“先进 先出 ”原则 ,即 按照投资 人认 购、申 购的 先后次 序 进行顺 序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 反法 律法规 的情 况下 , 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赎回 是 否生效 以登 记机 构确 认为 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金 管 理人 将指 示基 金托 管人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期 限内向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支 付赎 回款 项。 如遇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 通讯系 统故 障、 银行 数据 交 换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 则 赎回 款 项的支 付时 间可 相应 顺延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 款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 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可对 上述 程序规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购金 额限 制 投资者 通过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首次 申购 本基 金的 单笔 最低金 额 为 10 元 ( 含申 购 费, 下同 ) ,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1 元。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心 申购 的单 笔最 低金 额见相 关公 告 。 各销售 机构 对最 低申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需 同时 遵循 该销 售机 构的相 关 规 定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赎 回份 额限 制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 基 金份额 单笔 赎回 不得 少 于0.01 份。 若某笔 交易 类业 务 ( 如赎 回、 基 金转 换、 转托 管等) 导致单 个交 易账 户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少 于 0.01 份时 ,余 额部 分基 金 份额必 须一 同赎 回。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 量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上公 告。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 两类 。其 中,A 类 基金份 额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 中收 取申 购费、 赎回 费, 并 不再 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C 类 基金份 额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不 收取申 购费 。C 类 基金 份额 对持有 期限 少 于30 日的 本类 别基 金份 额 的赎回 收取 赎回 费 , 对 持有 期大于 或等 于 30 日 的本 类 别基金 份额 不收取 赎回 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赎 回费 由赎 回基 金的 投资者 承担 。 2 、申 购费 率 (1)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费率 投资人 申 购 A 类 基金 份额 时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 万元 ( 不含 )以下 1.5% 100 万 元( 含) -200 万元(不含 ) 0.8% 2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不含 ) 0.3% 500 万 元( 含) 以上 按笔固 定收 取 1,000 元/ 笔 (2)在 申购费 按金额 分档 的情况下 ,如 果投资 者多 次申购, 申购 费适用 单笔 申购金 额 所对应 的费 率。 (3)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不收取 申购 费。 3 、赎 回费 率 (1)A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费率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 日( 不含 )以下 1.50% 7 日( 含) -30 日( 不含 ) 0.75% 30 日 (含 )-180 日 (不 含) 0.50% 180 日 (含 )-365 日( 不 含) 0.25% 365 日 (含 )以 上 0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持 有期 少 于 30 日(不 含) 的 A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收取 赎回费 用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对 持有 期在 30 日 以上 (含) 且少 于 90 日 (不 含) 的 A 类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收 取赎 回费 用总额 的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有期 在 90 日 以上 (含 )且 少于 180 日( 不含 )的 A 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收 取赎 回费 用总额 的 50% 计入基 金财 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180 日 以上 (含 ) 的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收 取赎回 费用 总额 的25% 计入 基金 财产 ;其 余用于 支付 市场 推广 、登 记费和 其他 手 续 费。 (2)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费率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 日( 不含 )以下 1.50% 7 日( 含) -30 日( 不含 ) 1.00% 30 日 (含 )以上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持 有期 少 于 30 日(不 含) 的 C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收取 赎回费 用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申购费 率和 赎回费 率, 并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调 整后 的申 购费率 和赎 回 费率在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5 、申购 费用由 基金申 购投 资人承担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主要 用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登记 结算 等各 项费 用。 6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 投资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投 资者 开展不 同的 费率 优惠 活动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 、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申 购的有 效份额 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应的 费用 后,以 申购 当日该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本基 金分 为A 类和C 类 两类基 金份 额, 两类 基金 份额单 独设 置基 金代码 , 分别 计算和 公告 基金份 额净 值 。 申购 涉及 金额 、 份 额的 计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2)赎 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申 请当日该 类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赎回 费用 、 赎 回 金额的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投资 者选 择 A 类基 金 份额时 1 )当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2 )当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举例说 明: 某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100,000 元 ,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1.5% , 假设申 购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100 元, 则其 申购 手续 费、 可得到 的申 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 /1.1100 =88,758.71 份 即, 该 投资 者申 购 A 类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100,000 元 , 假设 申购 当日 的 A 类基 金份额 净 值 为1.1100 元, 可得 到 88,758.71 份A 类 基金 份额 。 (2) 投资 者选 择 C 类基 金 份额时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举例说 明: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C 类 基金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C 类份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4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1.0400=96,153.85 份 即, 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C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C 类 份额基 金份 额净值 为1.0400 元 ,可 得 到96,153.85 份 C 类 基金 份额。 3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投资者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需缴纳 一定 的赎 回费 用。 计算公 式如 下: 赎回费 =赎 回份 额×T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赎 回费 举例说 明: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1) 某投 资人 赎 回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该笔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 为 50 日 ,则 对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50% , 假设赎 回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是1.016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费 用 = 10,000 ×1.016 ×0.50% = 50.80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 ×1.016- 50.80 =10,109.2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A 类基 金份 额, 假 设该笔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为 50 日、 赎回当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 为 10,109.20 元。 (2) 某投 资者 持 有 10,000 份 C 类基金 份 额 50 日 后 决定赎 回,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 假设赎 回当 日C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16 元, 则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费 用=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000 ×1.016 =10,160.00 元 即, 该 投资 者持 有 10,000 份C 类 基金 份 额 50 日后 赎 回, 假 设赎 回当 日 C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016 元 ,则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10,160.00 元。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1 、本基 金申购 与赎回 的登 记业务按 照登 记机构 的有 关规定办 理。 正常情 况下 ,投资 人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 资人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登记 结算手 续, 投资 者人T +2 日起 (含 该日 )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2 、 投 资者T 日 赎回 成功 后 , 正 常情 况下 , 登 记机 构 在T+1 日 内为 投资 人扣 除 权益并 办 理相应 的登 记结 算手 续。 3 、登记 机构可 在不违 反 法 律法规的 前提 下,对 上述 登记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基 金 管理人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2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 金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 资人全部或部分份额 类别 的申购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发生上 述 第 1、2 、3、5、6 项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 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全部 或部分 份额 类别 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 关 条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 于 上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该类 别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 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规定期 限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 停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三 )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 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四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 )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 )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八 )其他 1 、在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质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一致 ,可 对基 金份 额进 行折算 ,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 、在条 件许可 的情况 下, 基金登记 机构 可依据 相关 法律法规 及其 业务规 则, 办理基 金 份额质 押业 务, 并可 收取 一定的 手续 费。 3 、当技 术条件 成熟, 本基 金管理人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且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对 上述 申购 和赎回 的安 排进 行补充 和调 整, 或者 开通 本基金 的外 币申 购和 赎回 , 或者 安排 本基 金的 一类 或多类 基金 份额 在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申购和 赎回 , 或 者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转 让、 过户 、 质 押等业 务, 届时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但 须提 前公 告。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九、 基金 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控制 风险 的同 时, 追求 超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回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创 业板 、 中 小板 以及 其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股票 )、债 券( 包括 国债 、央 行票据 、地 方政 府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 公司债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次级 债、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 可 转换 债券 、 可 交换债 券等 )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金融 衍生 品 (权证、 股指 期货、 股票 期权等 ) 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本基 金可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80%-95%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基 金 将持有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 股 指期 货、 股票期 权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 依 照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执 行。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股 票投资 部分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 80%。 本基 金将 采取定 量 与定性 相结 合的 方法 , 运 用 “自 上而 下” 的资 产配 置逻辑 , 形 成对 大类 资产 预期收 益及 风险 的判断 , 进而 确定资 产配 置的具 体比 例 。 其中 , 本 基金在 进行 资产 配置 决策 时将主 要考 虑宏 观经济 、政 策预 期、 产业 经济、 市场 情绪 、投 资者 行为等 因素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以国 际通 行的 多因 子模 型为基 础框 架, 并根 据风 险约束 、 交 易成本 、 投资 限制等 时机 情况的 需要 进行 优化 。 即 , 本 基金 股票 组合的 构建 包括多 因子 模 型 和投资 组合 优化 两个 部分 。 (1) 多因 子模 型 多因子 模型 是一 套通 用的 定量分 析框 架。 在这 一框 架下, 股票 收益 可分 解为 一系列 因子 收益及 权重 的组 合。 多因 子模型 致力 于寻 找持 续稳 健的超 额收 益因 子, 并进 而根据 因子 收益 的预测 , 形成 股票超 额收 益的预 测结 果 。 本基 金根 据国内 证券 市场 的实 际情 况, 在实 证检 验 的基础 上, 寻找 适合 国内 市场的 因子 组合 。本 基金 所采用 的多 因子 模型 主要 运用包 括价 值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质量、 动量、 市场 预期 等类 型的基 本因 子, 并将 根据 市 场状态 的变 化和 因子 研究 的更新 结论 , 对多因 子模 型及 其所 采用 的具体 因子 进行 适度 调整 。 在此 基础 上,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市场 环 境的变 化, 综合 因子 的实 际表现 及影 响因 子收 益的 众多信 息进 行前 瞻性 研判 , 适时 调整 各因 子类别 的具 体组 合及 权重 。 (2) 投资 组合 优化 模型 在形成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具 体结构 时, 本基 金将 采取 基于风 险预 算框 架、 结合 交易成 本控 制的投 资组 合优 化模 型。 具体而 言 , 根 据多因 子模 型的超 额收 益预 测结 果, 基金管 理人 将 综 合考虑 股票 超额 收益 预测 值、 投 资组 合整 体风 险水 平、 交 易成 本、 冲击 成 本、 流动性 以及 投 资比例 限制 等因 素, 通过 主动投 资组 合优 化器 ,构 建风险 调整 后的 最优 投资 组合。 3 、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投资 策 略 在固定 收益 品种 投资 方面 , 本基金 将主 要通 过类 属配 置与券 种选 择两 个层 次进 行投资 管 理。 在 类属 配置 层次 方面 , 本基 金结 合对 宏观 经济 、 市场 利率 、 供 求变 化等 因素综 合分 析市 场趋势 , 确 定对 类属 资产 的 配置比 例; 在券 种选 择方 面 , 本基 金以 长期 利率 趋势 分 析为基 础, 结合经 济变 化趋 势、 货币 政策及 不同 债券 品种 的收 益率水 平 、 流 动性和 信用 风险等 因素 , 合 理运用 投资 管理 策略 ,实 施积极 主动 的债 券投 资管 理。 4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在控 制信 用风 险的 基础上 , 对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进行 投资 , 主 要采 取分 散化投 资策 略, 控 制个 债持 有比 例。 同时, 紧密 跟踪 研究 发债 企业的 基本 面情 况变 化, 并据此 调整 投资 组合, 控制 投资 风险 。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将采取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 上相结 合的 投资 策略 。 自上 而下投 资 策略指 本公 司在 平均 久期 配置策 略与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基 础上 , 运用 数量 化或 定性分 析方 法 对资产 支持 证券 的利 率风 险、提 前偿 付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溢价 、税 收溢 价等 因素进 行分 析 , 对收益 率走 势及 其收 益和 风险进 行判 断 。 自 下而 上投 资策略 指本 公司 运用 数量 化 或定 性分 析 方法对 资产 池信 用风 险进 行分析 和度 量, 选择 风险 与收益 相匹 配的 更优 品种 进行配 置。 6 、金 融衍 生品 的投 资策 略 (1)权 证投资 策略。 权证 为本基金 辅助 性投资 工具 。权证的 投资 原则为 有利 于基金 资 产增值 、控 制风 险、 实现 保值和 锁定 收益 。 (2)股 指期货 、股票 期权 合约投资 策略 。本基 金将 根据风险 管理 的原则 ,主 要选择 流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的 股指 期货合 约 、 股 票期权 合约 进行交 易 , 以 降低股 票仓 位调整 的交 易 成 本,提 高投 资效 率, 从而 更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审 慎原 则, 建 立期 权交 易决 策部 门或小 组, 授权 特定 的管 理人员 负责 期权的 投资 审批 事项 ,以 防范股 票期 权投 资的 风险 。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3)本 基金将 关注其 他金 融衍生产 品的 推出情 况,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允 许基金 投 资前述 衍生 工具 , 本 基金 将按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制定 与本基 金投 资目 标相适 应的 投资 策略 和估 值政策 , 在 充分 评估 衍生 产品的 风险 和收 益的 基础 上, 谨 慎地 进行 投资。 7 、其 他 未来, 随着 市场 的发 展和 基金管 理运 作的 需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不改 变投 资目标 的前 提下, 遵循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相 应调 整或 更新 投资 策略,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中公 告。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80%-95%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15)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需 遵守 下列 投资 比例限 制: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2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与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3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4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规定 ; 5 )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 仓)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6)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7)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市 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本基 金参 与股 票期 权交易 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1 )因 未平 仓的 期权 合约 支 付和收 取的 权利 金总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开仓 卖出认 购期权 的, 应持有足 额标 的证券 ;开 仓卖出认 沽期 权的, 应持 有合约 行 权所需 的全 额现 金或 交易 所规则 认可 的可 冲抵 期权 保证金 的现 金等 价物 ; 3 )未平 仓的期 权合约 面值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其 中,合 约面 值按照 行权价 乘以合 约乘 数计 算。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上 述期 间,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3 、基金 管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4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组 合限 制、禁 止行 为规定的 条件 和要求 ,本 基金可 不 受相关 限制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对上 述组 合限 制 、 禁 止行为 规定 的条 件和 要求 进行变 更的 , 本基金 可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依 据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规定 直接 对基 金合 同进行 变更 ,该 变更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2) 以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为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准则; (3)国 内宏观 经济发 展态 势、微观 经济 运行环 境、 证券市场 走势 、政策 指向 及全球 经 济因素 分析 。 2 、投 资管 理程 序 (1) 确定 投资 策略 基金经 理根 据量 化策 略库 中的研 究报 告 , 就其 投资 策略选 择 (或 转换 ) 向 量 化投资 管理 组提交 报告 。 量化投 资管 理组 审议 基金 经理提 交的 投资 策略 选择 ( 或转换 ) 报 告, 并 给出 指导 性意见 , 基金经 理依 据该 意见 确定 投资策 略。 (2) 构建 投资 组合 基金经 理须 遵照 确定 的投 资策略 , 根 据所 管理 产品 的需要 , 定 期通 过预 测和 优化等 得到 投资组 合建 议。 对于组 合建 议中 所包 含的 基本面 有重 大变 化的 个股 , 基金经 理在 权限 内可 以对 个股进 行 剔除出 组合 、 增加或 减少 目标头 寸等 操作 。 在 上述 操作对 组合 特征 有显 著影 响时 , 须 重新进 行预测 和优 化, 生成 投资 组合。 (3) 交易 执行 基金经 理制 定具 体的 操作 计划并 通过 交易 系统 或书 面指令 形式 向交 易部 发出 交易指 令 。 交易部 依据 投资 指令 具体 执行买 卖操 作, 并将 指令 的执行 情况 反馈 给基 金经 理。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4) 投资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 量化投 资管 理组 根据 基金 绩效与 风险 评估 组的 报告 , 通过比 较基 金经 理获 准采 用策略 的 应得结 果和 实际 结果 , 对 基金经 理的 策略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基金 经理 对所 采用的 投资 策略 要定期 进行 回顾 ,并 向量 化投资 管理 组报 告。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证500 指 数收 益率 ×90%+2% 如果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有更 适当 的 、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出 、 或 市场上 出现 更加 适用 于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策 略调 整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 但 应在 调整 实施 前公告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长 期来看 , 其预 期风险 与预 期收益 水平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 基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和债 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九)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复核 了本 报告的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未经审 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673,429,432.06 91.13 其中: 股票 1,673,429,432.06 91.13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7,947,058.42 6.42 8 其他资 产 45,004,291.24 2.45 9 合计 1,836,380,781.72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18,125,333.75 0.99 B 采矿业 5,398,152.00 0.29 C 制造业 1,136,907,204.62 62.0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80,008,119.45 4.37 E 建筑业 16,686,059.23 0.9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21,165,840.64 6.6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68,853,405.98 3.7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5,209,794.00 0.28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66,569,024.00 3.63 J 金融业 106,780.00 0.01 K 房地产 业 51,288,891.69 2.8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6,539,220.00 0.9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8,380,102.00 1.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39,502,934.70 2.16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5,378,956.00 0.29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6,577,434.00 0.91 S 综合 6,732,180.00 0.37 合计 1,673,429,432.06 91.36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600803 新奥股 份 498,628 7,110,435.28 0.39 2 002691 冀凯股 份 218,824 7,065,826.96 0.39 3 002169 智光电 气 299,900 6,837,720.00 0.37 4 600409 三友化 工 726,800 6,824,652.00 0.37 5 600426 华鲁恒 升 512,000 6,784,000.00 0.37 6 000881 大连国 际 246,600 6,732,180.00 0.37 7 600841 上柴股 份 425,300 6,715,487.00 0.37 8 600629 华建集 团 320,700 6,696,216.00 0.37 9 600814 杭州解 百 580,200 6,596,874.00 0.36 10 600416 湘电股 份 445,100 6,547,421.00 0.36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买/ 合约市 值 公允价 值变 风险说 明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卖) (元) 动(元) - - - - - 符合本 基金 的收 益风险 特征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元) - 股指期 货投 资本 期收 益( 元) 103,216.00 股指期 货投 资本 期公 允价 值变动( 元) -13,960.00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选择与 本基 金收 益风 险特 征较为 接 近的中 证500 股 指期 货合 约进行 套保 。 套 期保 值将 主要采 用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的 主力 期货 合约。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结合 股指 期货 的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 水平, 发现 中证500 股 指期 货的 贴水 有利于 进行 多头 套保 。本 基金管 理人 充分 考虑 股指 期货的 收益 性 、 流动性 及风 险特 征, 通过 资产配 置、 品种 选择 , 谨 慎进行 多头 套保 , 以 降低 投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本报 告期 内未 出现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或 者 在报 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 11.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票 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03,926.6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0,012,675.0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3,006.64 5 应收申 购款 14,654,682.9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5,004,291.24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600814 杭州解 百 6,596,874.00 0.36 重大事 项停 牌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十、 基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也 不构 成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作出投 资决 策 前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6 年1 月22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截 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创金合 信 量 化多 因子 股票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成立 起至 2016.12.31 24.80% 1.00% 8.06% 1.47% 16.74% -0.47% 注:截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创 金合 信量 化多 因子 股票未 分 A 、C 份额 。根 据招募 说 明书相 关披 露规 则, 披露 时间截 至最 新 定 期报 告日 期 ,因 此此 处按 照原 份额 展示业 绩 表 现 。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十一、 基金的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 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十二、 基金资产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 金融 衍生 品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 资等资 产及 负债。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 牌转让的 不含 权和含 权固 定收益品 种, 选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 (3)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可 转换债 券, 选取 每日 收盘 价作为 估值 全价 。 (4)交 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 的资产支 持证 券和中 小企 业私募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5 、股指 期货合 约以估 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 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6 、股票 期权合 约以估 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7 、如有 充分理 由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 市后, 该类 基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该 类基金 份 额的余 额数 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并 按规定 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估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 、期货交 易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构 及存 款银行 等第 三方机 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等原 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 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十三、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 金各基 金份额 类别 在费用收 取上 不同, 其对 应的可分 配收 益可能 有所 不同。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收 益分 配权 ;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该 类别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在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质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基金 管理 人可调 整基 金收益 的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该类别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 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十四、 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 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 护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1.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5% ÷ 当年 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托管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本基金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按 前一 日C 类基 金份额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75% 的 年费 率计提 。销 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75%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 , 由 登记 机构代 收 , 登 记机 构收 到后 按相关 合同 规定 支付 给基 金销售 机构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上述 “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4 -10 项费 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十五、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确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十六、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一) 信息 披露 的基 本要 求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登载 媒介 、 报 备 方式等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的禁 止行 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信息 披露 文本 规范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1)《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人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人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 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 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 (27) 本基 金接 受其 它币 种的申 购、 赎回 ;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若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情 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若本基 金投 资股 票期 权,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定期 信息 披露文 件中 披露 股票 期权 交易情 况 ,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 估值方 法等 , 并 充分 揭示 期权交 易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等。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并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 本基金 参与 融资 业务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件中 披露 参与 融资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策略 、 业 务开展 情况 、 损 益情况 、风 险及 其管 理 情 况等。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或 XBRL 电子 方式 复核 确 认。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十七、 风险揭示 本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中 可能 出现的 风险 包括 特有 风险 、 市 场风 险、 管理 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 及不可 抗力 风险 等。 (一)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1 、与 量化 投资 方法 相关 的 特定风 险 本基金 建立 量化 模型 的数 据来源 以广 泛覆 盖各 类信 息源的 数据 库为 基础 , 包括 宏观经 济 数据、 行业 经济 数据 、 证 券与期 货交 易行 情数 据、 上市公 司财 务数 据等 。 这 些数据 通常 来源 于不同 的数 据提 供商 , 并 且因为 不同 的需 要, 在数 据加工 过程 中可 能遵 循不 同的规 范 。 基 金 管理人 以加 工后 的数 据作 为建立 模型 的数 据来 源, 因此, 源数 据错 误或 预处 理过程 中出 现的 错误可 能直 接影 响量 化模 型的输 出结 果, 形成 数据 风险。 此外, 由于 本基 金采 用量 化模型 指导 投资 决策 , 因 此定量 方法 的缺 陷在 一定 程度上 也会 影响本 基金 的表 现。 一方 面, 面对 不断 变换的 市场 环境 , 量 化投 资策略 所遵 循的模 型理 论 均 处于不 断发 展和 完善 的过 程中 ; 另 一方 面, 在定 量 模型的 具体 设定 中, 核心 参数假 定的 变动 均可能 影响 整体 效果 的稳 定性; 最后 , 定 量模 型存 在对历 史数 据的 依赖 。 因 此, 在 实际 运作 过程中 ,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可 能导致 遵循 量化 模型 构建 的投资 组合 在一 定程 度上 无法达 到预 期 的投资 效果 。 2 、与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相 关 的特定 风险 (1) 基差 风险 指金融 衍生 品的 合约 价格 与标的 指数 价格 波动 方向 及大小 不一 致而 承受 的风 险。 因存 在 基差风 险, 在进 行金 融衍 生品合 约展 期的 过程 中, 基金资 产可 能因 基差 异常 变动而 遭受 展期 风险。 (2) 盯市 结算 风险 金融衍 生品 合约 采取 保证 金交易 方式 , 对 应的 保证 金账户 实行 当日 无负 债结 算制度 , 对 资金管 理要 求较 高。 如出 现极端 行情 , 市场持 续向 不利方 向波 动导 致保 证金 不足 , 在 无法 及 时补足 保证 金的 情形 下, 保证金 账户 将被 强制 平仓 ,从而 导致 超出 预期 的损 失。 (3) 第三 方风 险 1 )对 手方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资产 投资于 金融 衍生 品合 约, 会尽力 选择 资信 状况 优良 、 风险 控制 能力强 的经 纪商 , 但 不能 杜绝因 所选 择的 经纪 商在 交易过 程中 存在 违法 、 违 规经营 行为 或破 产清算 导致 基金 资产 遭受 损失 。 另 外, 基金 管理 人 在银行 间市 场进 行交 易, 也会因 为银 行间 交易对 手违 约等 发生 对手 方风险 。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2 )连 带风 险 为基金 资产 交易 金融 衍生 品进行 结算 的交 易所 或登 记公司 会员 单位 , 或该 会员 单位下 的 其他投 资者 出现 保证 金不 足、 又 未能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足 , 或 因其 他原 因导 致相关 交易 场所 对该会 员下 的经 纪账 户强 行平仓 时 , 基 金资 产可 能因 相关交 易保 证金 头寸 被连 带强行 平仓 而 遭受损 失。 3 、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相关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由于 该类 债券采 取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和交易 , 并 不公开 各类 材料 (包 括招 募说明 书、 审计 报告 等) , 外部评 级机 构一 般不 对这 类债券 进行 外 部评级 , 可 能会 降低 市场 对 这类债 券的 认可 度, 从而 影 响这类 债券 的市 场流 动 性 。 另一方 面,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债 券发行 主体 资产 规模 较小 、 经营 的波 动性 较大, 且各 类材料 不公 开 发布, 也大 大提 高了 分析 并跟踪 发债 主体 信用 基本 面的难 度。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值 带来 不利 影响或 损失 。 (二)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引 起 的波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潜 在风 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一 定 的影响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证 券市 场是国民 经济 的晴雨 表, 而经济运 行具 有周期 性的 特点。 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将对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同时直 接影 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水平 。因 此基 金投资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 影 响 。 4 、购买 力风险 。如果 发生 通货膨胀 ,基 金投资 于证 券所获得 的收 益可能 会被 通货膨 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 、 上 市公 司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 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6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现 违 约、拒 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导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7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8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 益 率 。 (三) 基金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资 产的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者 不能 应付 可能 出现的 投 资者大 额赎 回的 风险 。 此 外, 在 本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 可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 的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四)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五) 运作 风险 1 、操作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 因素造成 操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规程 等引 致的风 险, 如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 等。此外 ,因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主要 在场外 市场 进行 交易 , 场外 市场交 易现 阶段 自动 化程 度较场 内市 场 低,本 基金 在投 资运 作过 程中可 能面 临操 作风 险。 2 、技术 风险。 在本基 金的 各种交易 行为 或者后 台运 作中,可 能因 为技术 系统 的故障 或 者差 错 而影 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到 影响 。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来 自基 金 管理公 司、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登记 结算 机构 等等 。 (六) 不可 抗力 风险 1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 现,将 会严 重影响证 券市 场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2 、因金 融市场 危机、 代理 商违约、 基金 托管人 违约 等超出基 金管 理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十八、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 后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十九、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1)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包括 但 不限于 :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或 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服 务机构 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义 务包括 但 不限于 :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 了解自身 风险 承受能 力, 自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义 务。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 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 基金登 记机 构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进行融 资、 融券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 益分配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管理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 期 存 款利 息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和 义 务 (1)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2 )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托管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 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日常 机构 。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或 提高 销售服 务费 ;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3 )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销 售服 务 费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基金 管理人 、登记 机构 、基金销 售机 构调整 有关 认购、申 购、 赎回、 转换 、基金 交 易、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质押 等业 务规 则; 7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8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调整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 付方 式; 9 )增 加或 减少 份额 类别 , 或调整 基金 份额 分类 办法 及规则 ; 10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六 十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的 有关证明 文件 、受托 出席 会 议者出 示的 委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 权委托 证明 及有 关证 明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经核 对,到 会者在 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 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4 )上述 第 3 ) 项中直 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有 关证明 文件 、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出示 的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及 有关 证明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在 不与法 律法规 冲突 的前提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话 或其他 方 式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 电 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权 方式 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 之一 )通过 方为有 效;除 下列 第(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7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其 他 本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 是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修改 导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 。 (三) 基金 合同 的解 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自 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2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 如 经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除非 仲裁裁 决另 有决 定。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应 恪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 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二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5 邮政编 码:518046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成立时 间:2014 年7 月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许可 [2014 ]6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7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 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国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 创业 板、 中 小板 以及 其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股 票) 、 债券 ( 包括国 债 、 央行票 据 、 地 方政 府债 、 金融债 、 企业 债 、 公 司债 、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 次 级债 、 中 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 可 转换 债券 、 可交 换债 券等 ) 、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 金 融衍 生品 ( 权证、 股指期 货、 股票期 权等)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基 金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但 须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方可 纳入 基金 托管 人投 资监督 范围 。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1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80%-95%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基 金 将持有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若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变更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上 述资 产配 置比例 进 行调整 ,但 须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方 可纳 入基 金托管 人投 资监 督范 围。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a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80%-95% ; b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c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d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e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f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g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h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i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j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k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l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 易,需 遵守 下列 投资 比例 限制: 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ii.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与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iii.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iv.本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规定 ; v.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 平 仓) 的 股 指 期货 合 约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过 上 一交 易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m 、本 基金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n 、本 基金 投资 于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的市 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o 、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期权 交 易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 i. 因未 平仓 的期 权合 约支 付和收 取的 权利 金总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ii.开仓 卖出认 购期 权的, 应持有足 额标 的证券 ;开 仓卖出认 沽期 权的, 应持 有合约 行 权所需 的全 额现 金或 交易 所规则 认可 的可 冲抵 期权 保证金 的现 金等 价物 ;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iii.未 平仓 的期 权合 约面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其中 , 合 约面 值按 照行权 价 乘以合 约乘 数计 算。 3 )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况 除外。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 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 上述 期间 ,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 投 资的监 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4)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金 托管人 按以下 方式 对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市场交易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控 制 措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 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 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 , 经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市场交易 的核 心交易 对手 为中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 行、中 国 建设银 行 、 中 国农业 银行 和交通 银行 , 基金管 理人 在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 市 场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在与 核心 交易 对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时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其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名 单, 审核 交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5)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 核核 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 明。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量 、 发行 价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格、 锁 定期, 基金拟 认购 的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 持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拒 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 因拒 绝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 并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含 期货 账户 )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 令,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 户( 含期货 账户 )等投 资 所需账 户。 (4)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5)对 于因基 金认( 申) 购、基金 投资 过程中 产生 的应收财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责任 。 2 、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基金募 集期 满,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账 户 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 现金 管理 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义申 请并 取得进 入全 国银行 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营 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 的 债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2)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 责为基 金对 外签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该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该 计算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数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务 指引》 及 其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 金融 衍生 品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 资等资 产及 负债。 (2)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a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 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b .交易 所上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的不 含权 和含权 固定 收益品种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c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可 转 换债券 ,选 取每 日收 盘价 作为估 值全 价。 d .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 让的 资产支持 证券 和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a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b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c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股指 期货合 约以估 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6 )股票 期权合 约以估 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7 )如有 充分理 由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 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 、估 值差 错处 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确认后 公告 的, 由此 造成 的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应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照管 理费 率和托 管费 率的 比例 各自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 及由 此造 成以 后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引 起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7) 项进 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 、 或证 券 、 期货交 易所 、 证券登 记结 算机构 及存 款银 行等 第三 方机构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等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 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此 造成 的 影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4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 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 、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 内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保存 期 限自基 金账 户销 户之 日起 不得少 于 20 年。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关 规则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益 登记 日、 每年6 月30 日、 每 年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的 地点在 北京 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除 非仲裁 裁决 另有 决定。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二十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信息 查询 服务 通过客 服热 线 的 IVR 自动 语音、 网站 信息 等方 式向 客户提 供自 助信 息查 询服 务。 查 询信 息包括 基金 账户 信息 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 IVR 自动 语音 或转 人工 座席 等方式 获取 账户 信息 查询 服务 。 账 户 信息查 询服 务内 容包 括基 金份额 余额 、交 易流 水、 交易确 认、 分红 记录 、净 值查询 等 信 息 。 客户可 登陆 基金 管理 人官 方网站 很方 便地 查询 到基 金管理 人信 息和 基金 信息 , 基金持 有 人还可 以查 询基 金账 户信 息和交 易记 录。 (二) 信息 咨询 服务 通过客 服热 线和 网站 等方 式提供 咨询 服务 , 客户 可通 过客服 热线 或网 站留 言等 途径咨 询 产品等 问题 ,基 金管 理人 还将安 排经 验丰 富的 业务 人员为 客户 提供 基金 咨询 服务。 (三) 投诉 处理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呼叫 中心 提供 电话投 诉、 信件 和电 子邮 件投诉 等多 种投 诉渠 道。 客户投 诉实 行分级 管理 、限 期处 理。 呼叫中 心负 责跟 踪投 诉处 理的全 过程 ,并 将处 理结 果答复 客户 。 (四) 资料 寄送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将定 期或 不定 期向客 户寄 送有 关资 料, 包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对账单 、 公 司宣传 推广 资料 等。 (五) 各类 讲座 、推 介会 、座谈 会和 巡回 路演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举办各 类讲 座 、 推介 会 、 座谈会 和巡 回路 演, 及时 与投资 者分 享国内 外经 济和 市场 最新 动态, 介绍 公司 旗下 基金 的最新 信息 。 (六) 基金 经理 座谈 会 基金管 理人 不定 期举 办基 金经理 座谈 会, 邀请 机构 客户与 基金 经理 进行 沟通 , 与投 资者 分享基 金投 资理 念, 分析 国内外 经济 形势 、金 融政 策及投 资机 会。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七)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联络 方式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68-0666 传真:0755-82769149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www.cjhxfund.com 电子信 箱:cjkf@cjhxfund.com (八)如 本招 募说明 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 构无法 理解 的内容, 请通 过上述 方式 联系基 金 管理人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贵 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二十二 、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日期 创金合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申购 和赎回份额额 度及最 低持 有份 额额 度的 公告 2017-01-23 创金合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申购 和赎回份额额 度及最 低持 有份 额额 度的 公告 2017-01-18 创金合 信量 化多 因子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C 调 整申 购、赎 回金 额的 公告 2017-01-05 创金合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创金 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增 设基金 份额 及修 改基 金合 同的公 告 2017-01-04 创金合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旗下部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申购及赎 回金额 的公 告 2017-01-04 创金合 信量 化多 因子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C 关于 增 加招商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1-04 创金合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永鑫保险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12-28 创金合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和讯为代销机 构的公 告 2016-12-23 创金合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华信证券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6-12-15 创金合信基 金关于针对旗下部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直销 柜台申购费率 的公告 2016-12-08 创金合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调整 申购 金额 起点 的公 告 2016-12-06 创金合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养老 金账户通过直销柜台申购 、转换转入旗 下部分 基金 产品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6-11-26 创金合信基 金关于针对旗下部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直销 柜台申购金额 的公告 2016-11-24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产品 增加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11-03 创金合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金融界为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6-11-01 创金合 信量 化多 因子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2016-10-24 创金合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代销机构的公 告 2016-10-20 创金合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上海基煜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2016-10-20 创金合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大智慧财富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10-18 创金合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增加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16-09-13 创金合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大泰金石为代 2016-09-06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销机构 的公 告 创金合 信量 化多 因子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 半 年度报 告摘 要 2016-08-26 创金合 信量 化多 因子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 半 年度报 告 2016-08-26 创金合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京东金融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6-08-26 创金合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诺亚财富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6-08-24 创金合 信基 金关 于调 整官 方微信 平台 认购 及申 购费 率的公 告 2016-08-17 创金合信基 金关于调整创金合信量化 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申购金额下 限的公 告 2016-08-12 创 金 合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金 额 下 限 及 最低持 有金 额下 限的 公告 2016-08-10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07-28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07-28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二十三 、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投 资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招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二十四 、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本 基金注 册的 文件 ; (二) 《创 金合 信量 化多 因子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三) 《创 金合 信量 化多 因子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