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石油:关于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于广 发 道 琼 斯 美 国 石 油 开 发 与 生 产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LOF )
开放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公告 送 出 日期 :2017 年 3 月 14 日
1. 公 告 基 本信 息
基金名称 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
基金简称(场外) 广发道琼斯石油指数(QDII-LOF)
基金简称(场内) 广发石油
基金主代码 162719
基金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 年2 月2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A 类份额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C 类份额登记机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 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 ) 基 金 合 同 》 、 《 广 发 道 琼 斯 美 国 石 油 开 发 与 生
产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LOF ) 招 募 说 明 书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申购起始日 2017 年3 月17 日
赎回起始日 2017 年3 月17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7 年3 月17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7 年3 月17 日
定期定额 投资起始日 2017 年3 月17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广发道琼斯石油指数
(QDII-LOF)A(场内简称:
广发石油)
广发道琼斯石油指数
(QDII-LOF)C 1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62179 004243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 (转换 、 定期定额 投资)
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
投资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 转换、定
期定额投资
注:1、投资人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 A 类份额,投资人仅
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 类份额;
2、本基金A 类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将于2017 年3 月 17 日开通。
2.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业 务的 办 理 时 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 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
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如
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遇节假日、 休市或暂停交易, 基金管理人将决定本基金
是否暂停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 常 申 购业 务
3.1 申 购 金额 限 制
1 、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进 行 场 外 申 购 时 ,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
销机构销售网点 (非网上交易系统) 进行场外申购时, 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50,000 元 (含申购费) 。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
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 详见
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 、 通 过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进 行 场 内 申 购 时 , 每
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境
外证券投资额度、 基金组合情况等因素, 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 以
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 2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 购 费率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300 万元
0.8%
300 万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场内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部分 基 金 持 有人 费 用 的 减免 不 构 成 对其 他 投 资 者的 同 等
义务。
3.3 其 他 与申 购 相 关 的事 项
无
4. 日 常 赎 回业 务
4.1 赎 回 份额 限 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
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赎回, 但某笔交易类业务 (如赎回、 基金转换、 转托管等 ) 导致单个交易账户 的
基金份额不足1 份基金份额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各基金代理销3
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销售机
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 、 对 于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及 持 有 场 内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 回 费率
1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场外赎回费率随基金份
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份额类别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费率
A 类份额
N<1 年 0.5%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C 类份额
N<30 天 1.5%
30 天≤N<1 年 0.6%
1 年≤N<2 年 0.4%
N≥2 年 0
其中,1 年指365 天,2 年指 730 天。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 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
A 类份额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于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 期限超过30 日( 含) 的 C 类基金份额, 应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3、 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4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4 、 本 基 金申 购 、 赎 回的 币 种 为 人民 币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
允许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在未来条件成熟时, 本基金可增减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份额类别, 上述事项无
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如本基金增减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
理人应确定申购赎回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并提前公告。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赎回费率。
4.3 其 他 与赎 回 相 关 的事 项
无
5. 5. 日常转 换 业 务
5.1 转 换 费率
5.1.1、基金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 ) 基 金 转换 时 , 从 申购 费 用 低 的基 金 向 申 购费 用 高 的 基金 转 换 时 ,每 次 收
取申购补差费用; 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 不收取申购
补差费用。 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 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1.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
费率
转 换 申 购 补差 费 用= 转出 份 额 × 转出 基 金 当 日基 金 份 额 净值 × (1- 转出 基 金
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1﹢申购补差费费率) ,或,固定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转 出 份 额× 转 出 基 金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转换 费 用 ) ÷转 入 基
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1.3 具体转换费率 5
1)本基金C 类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C 类份额
N<30 天 1.5%
30 天≤N<1 年 0.6%
1 年≤N<2 年 0.4%
N≥2 年 0
其中,1 年指365 天,2 年指 730 天。
2)本基金 C 类份额转出到申购费率较高的基金 (本基金 C 类份额 申购费率
为0)
例2、 某投资人N 日持 有 广发道琼斯石油指数 (QDII-LOF) C 类基金份额10,000
份,持有期为八个月(小于 1 年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60%) ,拟于 N 日转 换为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基金, 假设 N 日广发道琼斯石油指数 (QDII-LOF)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150 元,广发全球精选股票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则:
(1) 转出 基金即广发道琼斯石油指数 (QDII-LOF)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
费率=10,000×1.150×0.60%=69 元
(2 ) 申 购补 差 费 为 扣除 赎 回 费 用后 按 转 出 基金 与 转 入 基金 间 的 申 购补 差 费
率计算可得:
申购补差费费率= 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广发
全球精选股票基金的申购费率 1.6%—广发道琼斯石油指数 (QDII-LOF)C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率0=1.6%
转 换 申 购 补差 费 用= 转出 份 额 × 转出 基 金 当 日基 金 份 额 净值 × (1- 转出基金
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费率÷ (1﹢申购补差费费率) , 或, 转出 基金固定申购
费金额
=10000×1.150×(1-0.60% )×1.6%÷(1+1.6%)=180.02 元
(3)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换申购补差费=69+180.02=249.02 元
(4)转换后可得到的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基金 的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 ÷转入基
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 ×1.15-249.02)÷1.250=9000.78 份 6
3)本基金为转入基金时:
① 申购费率较高的基金转入本基金 C 类份额
例4、 某投资人N 日持有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 份额10,000 份, 持有期为2
年 (大于等于2 年,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 拟于 N 日转换为 广发道琼斯石油指
数(QDII-LOF)C 类份额, 假设 N 日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份额净值为 1.150 元,
广发道琼斯石油指数(QDII-LOF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 元,则:
(1)转出基金即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 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
费率=10,000×1.150×0%=0 元
(2 ) 申 购补 差 费 为 扣除 赎 回 费 用后 按 转 出 基金 与 转 入 基金 间 的 申 购补 差 费
率计算可得:
申购补差费费率= 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广发
道 琼 斯 石 油 指 数 (QDII-LOF )C 类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0 —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0.8%=0.8%
转 换 申 购 补差 费 用= 转出 份 额 × 转出 基 金 当 日基 金 份 额 净值 × (1- 转出 基 金
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费率÷ (1﹢申购补差费费率) , 或, 转出 基金固定申购
费金额
=10000×1.150×(1-0)×0.8%÷(1+0.8%)=91.27 元
(3)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换申购补差费=91.27 元
(4) 转换后可得到的广发道琼斯石油指数 (QDII-LOF)C 类的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 ÷转入基
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 ×1.15-91.27)÷1.250=9126.98 份
5.2 其 他与 转 换 相 关的 事 项
本基金A 类份额和C 类份额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本基金只开通C 类份额的转换业务, 且只能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 与网上交易
进行转换, 暂不支持通过代销机构转换; 转换的基金类别 仅限于我司 QDII 基金,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相关资料 。
7
5.3 基 金 份额 的 登 记 与 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登记业务采用双登记机构的模式。其中 ,A 类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C 类 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
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入的 A 类基 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
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 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
的 A 类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A 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A 类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须办理已持有 A 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A 类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
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 A 类基 金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办法参照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3、A 类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
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跨系统转托管仅适用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相关规定办理。
4、C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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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申 购赎 回 机构
(1 ) 场内 申 购 赎 回 代理 券 商 : 爱建 证 券 、 安信 证 券 、 渤海 证 券 、 财达 证 券 、 财
富证券、 财 富里昂、 财 通证券、 长 城证券、 长 江证券、 网 信证券、 川 财证 券 、 大
通证券、 大 同证券、 德 邦证券、 第 一创业、 东 北证券、 东 方证券、 东 海证 券 、 东
莞证券、 东 吴证券、 东 兴证券、 高 华证券、 方 正证券、 光 大证券、 广 发证 券 、 广
州证券、 国 都证券、 国 海证券、 国 金证券、 国 开证券、 国 联证券、 国 盛证 券 、 国
泰君安、 国 信证券、 国 元证券、 海 通证券、 恒 泰长财、 恒 泰证券、 红 塔证 券 、 申
万宏源西部证券、 宏信证券、 华安证券、 华宝证券、 华创证券、 华福证券、 华林
证券、 华龙 证券、 华融 证券、 华泰 联合、 华泰 证券、 华西 证券、 华鑫 证券 、 江 海
证券、 金元 证券、 开源 证券、 联储 证券、 联讯 证券、 民生 证券、 民族 证券 、 南 京
证券、 平安 证券、 中泰 证券、 国融 证券、 瑞银 证券、 山西 证券、 上海 证券 、 申 万
宏源证券、 世纪证券、 首创证券、 太平洋证券、 天风证券、 九州证券、 万和证券、
万联证券、 西部证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 西南证券、 长城国瑞、 湘财证券、 新
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
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
中信浙江、 中信山东、 中信证券、 中银证券、 中邮证券、 中原证券 等代销机构 ( 以
上排名不分先后) 。
(2)场外申购赎回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9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4)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栗先生
电话:010-68857763
传真:010-68858859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5)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10
客服热线:4001818188
6)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7)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大楼 A 区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8)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9)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1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0)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杨华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11)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3 楼个人业务部
法人代表:林复
联络人:翁俊
联系电话:025-86775337
客服电话:96400,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2)名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12
联系人:李晨
联系电话:021-385766666
业务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热线:962999
公司网址:www.srcb.com
13)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6. 定 期 定 额投 资 业 务
本基金仅办理场外份额的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通本基金的定期投资业务分为两类:
6.1.1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业 务 : 投 资者 通 过 本 公司 网 上 交 易系 统 设 定 投资 日 期
(按月/ 按周 ) 和 固 定的 投 资 金 额, 委 托 本 公司 提 交 交 易申 请 的 一 种基 金 投 资 方
式。
6.1.2 、 定 期 不 定 额 申购 业 务 ( 又称 “ 赢 定 投” ) : 投 资 者通 过 本 公 司网 上 交
易系统设定投资日期 (按月/按周) 、 按用指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投资金额, 委托
本公司提交交易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6.2 、 投 资者 可 以 通 过中 国 工 商 银行 、 中 国 农业 银 行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招 商
银行、 交通银行、 广发银行、 上海银联的借记卡或者通联支付、 天天盈账户在本
公司网站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申购、 赎回等业务, 具体开户和交
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 www.gffunds.com.cn 。
6.3 、 本 公司 网 上 交 易定 期 投 资 业务 的 具 体 办理 时 间 、 流程 请 参 阅 本公 司 网
上交易的交易细则。本公告有关基金网上直销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13
其他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刊登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定期定额业务
规则》 。
6.4 、 本 基金 在 代 销 机构 开 通 定 期定 额 投 资 业务 , 并 参 加代 销 机 构 各种 电 子
渠道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开通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代销
机构名单、 定期定额投资的起点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的优惠措施请关注本公
司或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7.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公 告/基 金 收 益 公告 的 披 露 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 他 需 要提 示 的 事 项
8.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8.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如遇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 本基金所投资市场或外汇市场暂停交易、
延迟支付赎回款项或交易清算规则发生变更等特殊情况, 赎回款项支付时间可相
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8.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 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3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14
及时查询。 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若申
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
业务办理的时间和程序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4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8.4.1、投资人 T 日场 外申购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
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3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8.4.2、 投资人T 日场外赎回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
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8.4.3 、 本 基 金 场 内 申购 和 赎 回 的登 记 业 务 ,按 照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及中 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
8.4.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在 法 律 法 规允 许 的 范 围内 , 对 上 述登 记 办 理 时间 进 行
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8.4.5 、 本 公 告 仅 对 广 发 道 琼 斯 美 国 石 油 开 发 与 生 产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LOF) 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 转换 、 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
说明。 同时, 从 2017 年3 月17 日起, 本基金将暂停投资者单日单账户通 过申购
(含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 及转换转入合计超过 1000 元(不含)的大额
业务。 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 (含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 及转换转
入本基金金额合计超过1000 元 (不含) ,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将有权确认失败。 投
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7 年1 月 12 日 《中国证券
报》等报刊的《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相关资料。
8.5 、 风 险提 示 : 本 公司 承 诺 以 诚实 信 用 、 勤勉 尽 责 的 原则 管 理 和 运用 基 金
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15
8.6、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3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