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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鑫安(001007)

国联安鑫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3月)查看PDF公告

国 联 安 鑫 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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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要 提 示 】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 0 1 4 年 7 月 2 5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1 4 ] 7 5 5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经 中 国 证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对
本 基 金 的 价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不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及 市 场 前 景 等 作 出 实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守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
金 财 产 , 但不 保 证 投 资 本 基 金 一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最低
收 益 ; 因 基金 价 格 可 升 可 跌 , 亦不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能 全 数 取 回 其 原本
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 期货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动
等 因 素 产 生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本 基 金 前 , 需 全 面 认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险
收 益 特 征 和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对
投 资 本 基 金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决 策 。 投 资 者 根 据所
持 有 份 额 享受 基 金 的 收 益 , 但 同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资 风 险 。 投 资 本 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经 济 、 社 会 等 因 素 对证 券 价 格 波 动 产 生影
响 而 引 发 的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以 及 本 基 金投 资 策 略 所 特 有 的 风险 等 。 本 基 金 属 于主 动 式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属 于较 高 预 期 风 险 、 较 高预 期 收 益 的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通 常 预 期 风险
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该 券 种 具 有 较 高 的 流 动性
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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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 0 1 7 年 1 月 2 6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 0 1 6 年 1 2 月 3 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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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 1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的募集 ................................................................................................ 4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5
九、基金的投资 ................................................................................................ 58
十、基金的业绩................................................................................................ 70
十一、基金的财产............................................................................................ 7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72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7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十七、风险揭示................................................................................................ 88
十八、基金终止与清算 .................................................................................... 9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5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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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 1 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0
二十四、备查文件.......................................................................................... 131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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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言
《 国 联 安 鑫 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国 联 安 鑫 安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国联 安 鑫 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资
目 标 、 投 资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根
据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解 释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基 金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是
约 定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基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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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 同 或《 基 金 合 同 》 : 指 《 国 联 安鑫 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联安鑫
安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修
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 指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 件 、 司 法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决议、通知等
9 、 《 基金法》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布 机 关 对 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 公 开 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 及 颁 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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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投资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业
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国 联 安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确
认 、 清 算 和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或 接 受 国 联 安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的
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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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 售 机 构 办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请的开放日
33、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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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4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观事件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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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 3 1 8 号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 3 1 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日期:2 0 0 3 年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 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 2 1 - 3 8 9 9 2 8 8 8
传真:0 2 1 - 5 0 1 5 1 8 8 0
联系人: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1 %
德国安联集团 4 9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 1 ) 庹启斌 先生,董 事长,经济 学博士。历 任华东师 范大学国际 金融系
讲师、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 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
香 港 公 司 研究 策 划 部 经 理 、 研 究发 展 中 心 主 任 、 经 纪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债券
部 总 经 理 、副 总 裁 , 国 泰 君 安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裁 。 现 任 国 泰 君 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2 ) 谭晓雨 女士,公 司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国务院 特殊津贴专 家,高
级 经 济 师 。历 任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公司 研 究 所 行 业 部 研 究员 、 二 级 研 究 员 及高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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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研 究 员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咨 询 部 总 经 理 及财
富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 3 ) Ji a ch e n F u (付佳晨 ) 女士,董事, 工商管理 学士 。2 0 0 7 年起进入
金 融 行 业 ,历 任 安 联 集 团 董 事 会事 务 主 任 、 安 联 全 球车 险 驻 中 国 业 务 发展
主 管 兼 创 始人 , 忠 利 保 险 公 司 内部 顾 问 , 戴 姆 勒 东 北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金融
及 监 控 部 成员 , 美 国 克 赖 斯 勒 汽车 集 团 市 场 推 广 及 销售 部 学 员 。 现 任 安联
资产管理公司驻中国业务董事兼业务拓展总监,管理董事会成员。
( 4 ) E u g e n L o e f f l e r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与 政 治 学 博 士 。 1 9 9 0 年 起 进 入 金
融行业,历任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董事总经理/ 投资主管、安联全球投资
亚 太 区 投 资总 监 、 安 联 苏 黎 世 公司 投 资 总 监 、 安 联 苏黎 世 房 地 产 及 安 联资
产 管 理 苏 黎世 公 司 行 政 总 裁 、 安联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环 球股 票 团 队 主 管 、 安联
全 球 投 资 韩国 公 司 主 席 及 行 政 总裁 、 安 联 人 寿 韩 国 公司 投 资 总 监 、 安 联资
产 管 理 香 港办 事 处 投 资 总 监 兼 主管 、 安 联 资 产 管 理 欧洲 股 票 研 究 部 主 管、
安 联 慕 尼 黑总 部 财 务 部 工 作 ( 股票 / 长 期 参 与 计 划 投资 管 理 ) 。 现 任 安联
投资管理新加坡公司行政总裁/ 投资总监, 负责监督安联亚洲保险实体的投
资管理事务。
( 5 ) 汪卫杰先生, 董事 , 经济学硕士, 会计师职称。 1 9 9 4 年起进入金 融
行 业 , 历 任君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财 务 部 主 管 、 稽 核部 副 总 经 理 、 资 金计
划 部 副 总 经理 、 长 沙 营 业 部 总 经理 、 财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深 圳 分 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 、 计 划财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国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计 划 财 务 总 部总
经 理 、 资 产负 债 管 理 委 员 会 专 职主 任 委 员 、 子 公 司 管理 小 组 主 任 。 现 任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
( 6 ) 程静萍 女士,独 立董事,高 级经济师职 称。历任 上海市财政 局副科
长 、 副 处 长、 处 长 、 局 长 助 理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 税 务局 副 局 长 , 上 海 市计
划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发 展 计 划 委 员会 副 主 任 兼 上 海 市 物价 局 局 长 、 上 海 市发
展 和 改 革 委员 会 副 主 任 、 第 十 届全 国 人 大 代 表 、 上 海市 决 策 咨 询 委 员 会专
职委员。现任上海银行独立董事。
( 7 ) 王鸿嫔 女士,独 立董事,法 学士。历任 台湾摩根 资产管理旗 下的怡
富 证 券 投 资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 怡 富 证 券 投 资 顾问 公 司 总 经 理 , 中国
摩 根 资 产 管理 董 事 总 经 理 、 上 投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总 经 理 。 现 任 上海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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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汇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 8 ) 胡 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 ( C F A ) , 美 国 伊 利 诺 伊 大 学
( U I U C ) 工商管理硕 士( M B A )、上海交通 大学管理工程博士 。历任纽约银
行 梅 隆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担 任 S t a n d i sh M e l l o n 量 化 分 析 师 、 公 司 副 总 裁 ,
C o e f f i ci e n t G l o b a l 公司 创始 人之一 兼基金 经理 。 2 0 0 7 年 1 1 月起 ,担 任梅隆
资 产 管 理 中 国 区 负 责 人 。 2 0 1 0 年 7 月 起 , 于 纽 银 梅 隆 西 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首 席执 行 官 ( 总 经 理 ) 。现 任 上 海 系 数 股 权 投资 基 金 管 理 合 伙 企业
(有限合伙)担任总经理。
2 、监事信息:
( 1 ) 王 越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大 专 学 历 。 1 9 7 5 年 3 月 参 加 工 作 , 历 任 上
海 民 生 中 学 会 计 、 上 海 城 市 建 设 学 院 财 务 科 副 科 长 等 职 务 。 1 9 9 3 年 7 月 加
入 原 国 泰 证券 , 历 任 国 泰 证 券 国际 业 务 部 副 经 理 、 国际 业 务 部 经 理 、 国际
业务部副总经理等 职务 , 1 9 9 9 年8 月公司合并后至 2 0 0 0 年9 月任国泰君安证
券公司会计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
( 2 ) U w e M i ch e l 先 生 , 监 事 , 法 律 硕 士 。 历 任 慕 尼 黑 A l l i a n z S E 亚 洲 业
务部 主管 、 主席 办公室主 管 、 A l l i a n z L i f e I n su r a n ce Ja p a n L t d . 主席 及日本
全 国 主 管 、 德 国 慕 尼 黑 G r o u p O P E X 安 联 集 团 内 部 顾 问 主 管 。 现 任 慕 尼 黑
A l l i a n z S E 业务部H 3 投资与亚洲主管。
( 3 ) 朱慧女 士,职工 监事,经济 学学士,历 任国泰证 券有限公司 、国泰
君 安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副经 理 , 现 任 国 联 安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务
部总监。
( 4 ) 刘涓女 士,职工 监事,经济 学学士,现 任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事务部副总监。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 ) 庹启斌先生, 董事 长, 经济学博士。 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
系 讲 师 、 君安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万 航渡 路 营 业 部 经 理 、 资产 管 理 公 司 研 究 部经
理 、 香 港 公司 研 究 策 划 部 经 理 、研 究 发 展 中 心 主 任 、经 纪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债 券 部 总 经理 、 副 总 裁 , 国 泰 君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现 任 国 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 )谭晓雨女士,公 司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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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级 经 济 师。 历 任 君 安 证 券 有 限公 司 研 究 所 行 业 部 研究 员 、 二 级 研 究 员及
高 级 研 究 员;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 副 所长 、 咨 询 部 总 经 理及
财富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3 ) 李柯女士, 副总经 理, 经济学学士。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
国 际 业 务 部、 上 海 联 合 财 务 有 限公 司 资 金 财 务 部 副 经理 、 经 理 、 营 运 负责
人 兼 内 部 审计 师 、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总
经理助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 ) 魏东先生, 副总经 理, 经济学硕士。 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 司 和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2 0 0 3 年 1 月 加 盟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先 后 担任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 华宝 兴 业 宝 康 灵 活 配 置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经
理 和 华 宝 兴业 先 进 成 长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副 总 监 及 国内
投 资部 总 经 理职 务 。 2 0 0 9 年 6 月 加入 国 联 安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 先 后担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 投 资 总 监 的 职 务 。 2 0 0 9 年 9 月 起 , 担 任 国 联 安 德 盛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 经理 。 2 0 0 9 年 1 2 月 至 2 0 1 1 年8 月 ,兼 任国 联 安主 题 驱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3 月 起 , 兼 任 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金 经 理 。 现 担 任 国 联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副总经理。
(5 ) 满黎先生, 副总经 理, 研究生学历。 曾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 先 后担 任 上 海 分 公 司 高 级投 资 顾 问 、 西 安 分 公司 总 经 理 、 华 东 业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北 京 总 部 高 级 董 事 总 经 理 ; 2 0 1 2 年 9 月 加 盟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 担任市场总监。 自2 0 1 2 年1 1 月起, 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 6 ) 刘轶先生, 督察长, 研究生学历 。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辽宁省分行 、
中 国 民 生 银行 北 京 管 理 部 、 中 国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会
财 政 经 济 委员 会 证 券 法 修 改 工 作小 组 , 并 曾 在 南 开 大学 等 从 事 研 究 工 作。
2 0 1 6 年6 月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1 )本基金现任基金 经理:
王超伟, 硕士研究生。 2 0 0 8 年7 月至2 0 1 1 年8 月在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证券及衍生 品投资总部任投资经理 。 2 0 1 1 年8 月至2 0 1 5 年9 月在国泰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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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权 益 投 资 部 任 投 资 经 理 。 2 0 1 5 年 9 月 加 入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担 任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2 0 1 6 年 2 月 起 担 任 国 联 安 鑫 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联安 睿 祺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经理。2 0 1 6 年6 月起任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 )本基金历任基金 经理:
基金 经理 担任 本基 金基金 经理 时间
韦明亮先生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4 月
周平先生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6 月
冯俊先生 2015 年 3 月至 2017 年 1 月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 员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公 司基 金 投 资 的 最 高 投 资 决 策 机 构 。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由 公 司 总经 理 、 主 管 投 资 的 副总 经 理 、 投 资 组 合 管理 部 负 责 人 、 固 定收
益 业务 负责 人、 研究 部 负责 人及 高级 基 金经 理 1 - 2 人 ( 根 据需 要 ) 组 成。 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谭晓雨(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邹新进(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1 - 2 人(根 据需要)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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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
承 诺 建 立 健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 、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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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的 基 金 投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两 个 方
面。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 部 控 制 制度 是 指 公 司 为 防 范 金融 风 险 , 保 护 资 产 的安 全 与 完 整 , 促 进各
项 经 营 活 动的 有 效 实 施 而 制 定 的各 种 业 务 操 作 程 序 、管 理 方 法 与 控 制 措施
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的 总 体 目 标 是 建 立 一 个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管 理 高 效 和持 续 、 稳 定 、 健 康 发展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具 体 来 说 , 必 须 达到
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
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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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 公 司 经 营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 的修
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公司必须依据自身 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
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 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
细 的 岗 位 说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岗 位 人 员 在 上 岗 前 均应 知 悉 并 以 书 面 方式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建
立 重 要 业 务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沟 通 制 度 , 相 关 部 门和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督
制衡。
3) 建立以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
构 、 各 项 业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的 第 三 道 监 控 防 线 。公 司 督 察 长 、 风 险管
理 部 和 监 察稽 核 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的 执 行 情 况 实 行 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2) 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
和 分 支 机 构必 须 在 适 当 的 授 权 基础 上 实 行 恰 当 的 责 任分 离 制 度 , 直 接 的操
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
(3) 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在明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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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不 同 岗 位的 工 作 任 务 基 础 上 ,赋 予 各 岗 位 相 应 的 责任 和 职 权 , 建 立 相互
配 合 、 相 互制 约 、 相 互 促 进 的 工作 关 系 。 通 过 制 定 规范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严 格 的 操 作程 序 和 合 理 的 工 作 标准 , 大 力 推 行 各 岗 位、 各 部 门 、 各 机 构的
目标管理。
(4) 公司必须真实、 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
监 督 职 能 ,健 全 会 计 、 统 计 、 业务 等 各 种 信 息 资 料 及时 、 准 确 报 送 制 度,
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 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
估 和 监 测 办法 、 分 支 机 构 和 重 要部 门 的 风 险 考 核 指 标体 系 以 及 管 理 人 员的
道 德 风 险 防范 系 统 等 。 通 过 严 密的 风 险 管 理 , 及 时 发现 内 部 控 制 的 弱 点,
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 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
骤 。 尤 其 是投 资 交 易 等 重 要 部 位遇 到 断 电 、 失 火 等 非常 情 况 时 , 应 急 应变
措 施 要 及 时到 位 , 并 按 预 定 功 能发 挥 作 用 , 以 确 保 公司 的 正 常 经 营 不 会受
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主要 内 容 包 括 :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控 制 、 信 息 披 露控
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
点 严 格 制 定管 理 规 章 、 操 作 流 程和 岗 位 手 册 , 明 确 揭示 不 同 业 务 可 能 存在
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的要求 ,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性
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企 业 财 务通 则 》 等 国 家 有 关 法律 、 法 规 制 订 基 金 会计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制
度 、 会 计 工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位 工 作 手 册 , 并 针 对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立
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监察稽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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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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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 是 一 家 国 内 领 先 、 国 际 知 名 的 大 型
股 份 制 商 业 银行 , 总 部 设 在 北 京 。 本 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 香 港 联 合交 易 所 挂
牌上市(股票代码939), 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 末 , 本 集 团 资 产 总 额 18.35 万 亿 元 , 较 上 年 增 长 9.59% ; 客 户 贷
款 和 垫 款 总 额 10.49 万 亿 元 , 增 长 10.67% ; 客 户 存 款 总 额 13.67 万 亿 元 , 增
长5.96%。 净利润2,289亿元, 增长0.28%; 营业收入6,052亿元, 增长6.09%,
其 中 , 利 息 净 收 入 增 长 4.65%,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 增 长 4.62% 。 平 均 资 产
回报率1.30%, 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17.27%, 成本收入比26.98%, 资本充
足率15.39%,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 理 与 电 子 渠 道 协 同 发展 。 营 业 网 点 “ 三 综 合 ” 建 设 取 得 新 进 展 , 综
合性网点数量达1.45万个, 综合营销团队2.15万个, 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8%。
启动深圳等8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 智慧网点、 旗舰型、 综合
型 和 轻 型 网点 建 设 有 序 推 进 。 电子 银 行 主 渠 道 作 用 进一 步 凸 显 , 电 子 银行
和 自 助 渠 道 账 务 性 交 易 量 占 比 达 95.58% , 较 上 年 提 升 7.55 个 百 分 点 ; 同 时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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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广 账 号 支付 、 手 机 支 付 、 跨 行付 、 龙 卡 云 支 付 、 快捷 付 等 五 种 在 线 支付
方式,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 信用卡累计发卡量8,074万张, 消费交易额2.22万
亿元, 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 金融资产1,000万以上的私人银行
客 户 数 量 增 长 23.08% , 客 户 金 融 资 产 总 量 增 长 32.94%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工具累计承销5,316亿元, 承销额市场领先。 资产托管业务规模7.17万亿
元 , 增 长 67.36% ;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数量 和 新 增 只 数 均 为 市 场 第 一 。 人 民
币 国 际 清 算网 络 建 设 再 获 突 破 ,继 伦 敦 之 后 , 再 获 任瑞 士 、 智 利 人 民 币清
算 行 资 格 ;上 海 自 贸 区 、 新 疆 霍尔 果 斯 特 殊 经 济 区 主要 业 务 指 标 居 同 业首
位。
2015年, 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122项, 并独家荣获美国
《环球金融》 杂志 “中国最 佳银行 ” 、 香港 《 财资》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及 香 港 《 企业 财 资 》 杂 志 “中 国 最 佳 银行 ” 等 大 奖 。 本集 团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 2015 年“ 世 界 银 行 品 牌 1000 强 ” 中 , 以 一 级 资 本 总 额 位列 全 球 第
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5年度全球企业2000强中位列第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资产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证
券 保 险 资 产 市场 处 、 理 财 信 托 股 权 市 场 处、 QFII 托 管 处 、 养 老金 托 管 处 、
清 算 处 、 核算 处 、 跨 境 托 管 运 营处 、 监 督 稽 核 处 等 10 个 职 能 处 室, 在 上 海
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220余人。 自2007年起, 托管部
连 续 聘 请 外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托管 业 务 进 行 内 部 控 制审 计 , 并 已 经 成 为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 行 信 贷 部、 总 行 信 贷 二 部 、 行长 办 公 室 工 作 , 并 在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北省
分 行 营 业 部、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 务部 、 总 行 审 计 部 担 任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事
信 贷 业 务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和 内 部审 计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务
管理经验。
张军红,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 国 建 设 银行 总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行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事
零 售 业 务 和个 人 存 款 业 务 管 理 等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经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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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
张 力 铮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建筑
经 济 部 、 信贷 二 部 、 信 贷 部 、 信贷 管 理 部 、 信 贷 经 营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并
在 总 行 集 团客 户 部 和 中 国 建 设 银行 北 京 市 分 行 担 任 领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信
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计
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心 ”的 经 营 理 念,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委
托 人 提 供 高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产
规 模 不 断 扩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保
基 金 、 保 险 资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 QFII 、 企 业 年 金 等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截 至 2016 年
一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584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
效 的 托 管 服务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赢 得 了 业 内 的 高 度 认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自
2009 年 至 今 连 续 六年 被 国 际 权 威 杂 志 《 全 球 托管 人 》 评 为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法
规 、 行 业 监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监
察 , 确 保 业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专门
设 置 了 监 督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工
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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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控 制 制 度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顺
利 进 行 ; 业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 工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资
料 严 格 保 管,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施
音 像 监 控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化
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的
投 资 运 作 。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托 管 业 务 综合 系 统 — — 基 金 监 督 子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资
比 例 、 投 资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监
督 报 告 , 报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核
算 服 务 环 节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基 金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等
情 况 进 行 监控 , 如 发 现 投 资 异 常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进 行 风 险 提 示 , 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情 况 ,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和投 资 独 立 性 等 方 面 进行 评 价 , 报 送 中 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
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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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 3 1 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1 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客户服务电话:0 2 1 - 3 8 7 8 4 7 6 6 ,4 0 0 - 7 0 0 - 0 3 6 5 (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茅斐
网址: w w w . v i p - f u n d s. co m 或 w w w . g t j a - a l l i a n z . co m
( 2 )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一号院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759608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曹榕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6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电话:0755-83077278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联系人:翟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7
6)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电话:021-50586660-8644
联系人:霍晓飞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08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cn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8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电话:021-38676161
联系人:芮敏琪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010-85130579
联系人:张于爱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1)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1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9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技术发展大厦7层、8楼层
办公地址:深圳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厦7-8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1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 0-89937333
联系人:迟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1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6192
联系人: 吴斌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0
1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投行大厦15-20楼 法
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583
联系人:毛诗莉 王立洲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8211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9楼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1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联系人:朱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翟飞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21)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2)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2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联系人:刘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24)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2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联系人:胡雪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3
26)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2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曹怡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2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9)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4
法定代表人:李悦
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张晔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30)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06-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联系人:崔丁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31)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电话:0571-88337529
联系人:邵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32)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上1217号16楼B单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217 号 陆 家 嘴 金 融 服 务 广 场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电话:021-80133828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5
联系人:徐烨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3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A区
法定代表人:张彦 电话:15810206817
联系人:张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3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5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5)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楼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房2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010- 85643600
联系人:葛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6
36)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37)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43
联系人:朱真卿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38)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88312877
联系人:段京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39)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7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吴煜浩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0)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入住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5室, 1116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7;0755-8946 0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41)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A栋11层1101-02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18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电话:0755-840344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42)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 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武 汉 中 央 商 务 区 泛 海 国 际 SOHO 城 ( 一 期 )
第七幢23层1号4号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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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武 汉 中 央 商 务 区 泛 海 国 际 SOHO 城 ( 一
期)第七幢23层1号4号
法人代表:陶捷
电话: 027-87006003(8026)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43)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人代表:王廷富
电话: 021-51327185
联系人: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
44)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区 粤 海 街 道 科 苑 南 路 高 新 南 七 道 惠 恒 集 团 二期
418室
法人代表:齐小贺
电话: 0755-83999907-819
联系人: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45)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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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梁洪军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46)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号36层3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室
法人代表:程刚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4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法人代表:王伟刚
电话: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48)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D座21&28层
法人代表:蒋煜
电话:010-58170876
联系人:徐晓荣/刘聪慧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49)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A座36楼、37楼
法人代表:顾敏
电话: 0755-89462447
联系人:罗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77
网址:www.webank.com
50)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15号武林时代20楼
法人代表:陈刚
电话:0571-85267500
联系人:胡璇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51)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人代表:陈继武
电话: 021-633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https://www.lingxianfund.com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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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调 整 或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 家嘴环路 1 3 1 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 3 1 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联系人:茅斐
电话: 0 2 1 - 3 8 9 9 2 8 6 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 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 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 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安冬
电话:0 2 1 - 3 1 3 5 8 6 6 6
传真: 0 2 1 - 3 1 3 5 8 6 0 0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 2 6 6 号恒隆广场 5 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 2 6 6 号恒隆广场 5 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 0 2 1 - 2 2 1 2 2 8 8 8
传真:0 2 1 - 6 2 8 8 1 8 8 9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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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3
六、 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经 2 0 1 4 年 7 月 2 5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 0 1 4 [ 7 5 5 ] 号 文 准 予 注 册 募 集 。 募 集 期 为 2015 年 1 月 20 日 至 2015 年 1 月
21 日。经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
币 1.00 元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间共募集份基金份额 2,41 1 ,418,386.29 份, 有
效认购总户数为 9,886 户。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4
七、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满 足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 0 1 5 年 1 月 2 6 日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 , 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 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 金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或 者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程序 进 行 , 实 施 方 案 应当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提 前 发 布 提 示 性 通 知, 明 确 有 关 实 施 安 排, 说 明 对 现 有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影 响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享 有 的 选 择 权 (如 赎 回 、 转 出 或 者卖
出 ) , 并 在实 施 前 预 留 至 少 二 十个 开 放 日 或 者 交 易 日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做
出选择。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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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在 招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更
或 增 减 销 售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 时 间 变 更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时
间 进 行 相 应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开始日: 2 0 1 5 年 3 月 5 日
赎回开始日: 2 0 1 5 年 3 月 5 日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
日 期 或 者 时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 赎 回 或 者 转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确 认 接 受 的 ,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 、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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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 回基金份额时 ,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
原 则 , 即 对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时,
认 购 、 申 购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份 额 先 赎 回 , 认 购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后的
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和 法 律 法 规 允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管 理 人 必 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款
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 正常情况下 ,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 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 + 2 日后( 包括
该 日 )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仅
代 表 销 售 机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确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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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销 售 机 构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每 次单
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0 元 (含申购费) ,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通 过直 销 机 构申 购 本基 金 的 ,每 个 基金 账 户 首次 申 购金 额 不 得低 于 1 万 元
( 含 申 购 费) , 已 在 直 销 机 构 有申 购 本 基 金 记 录 的 投资 者 不 受 上 述 申 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 0 元(含申购费)。
投 资 者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收 益 , 通 过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转 入 持 有 本 基 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同 时 赎 回 份 额 必 须 是 整 数 份 额 。 投 资 人 全 额 赎 回 时 不 受
上述限制。
3 、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保 留 的 本 基 金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 0 0 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 类业务 (如赎回、
转 换 出 等 )被 确 认 , 则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该 账 户 保 留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投 资 人 在 申 购 时 支 付 申购
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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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含 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70%
100 万元(含)以上 , 200 万元以下 0.50%
200 万元(含)以上 , 500 万元以下 0.3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2 、赎回费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率 随 投 资 人 申 请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的 增 加 而 递
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75%
30 日≤T<1 年 0.60%
1 年≤T<2 年 0.30%
T≥2 年 0%
注:上表中,1 年按 365 天计算。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 期等于或长于 3 0 日、 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7 5 %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 长
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5 0 % 计
入 基金 财 产 ;对 持 续持 有 期 等于 或 长于 6 个 月的 投 资 人, 应 当将 不 低 于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 5 %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以 上 每 个 月 按 照 3 0 天 计 算 。 赎 回 费 的 其
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 市 场 情 况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话
交 易 等 ) 等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在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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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促 销 活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投资者申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为:
1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 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 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单
位 为份 , 上 述计 算 结果 均 按 四舍 五 入方 法 ,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一 : 某 投 资 者 分 别 投 资 5 0 0 0 元 和 5 0 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2 0 元 , 则 两 笔 申 购 中 投 资 者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计
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金额 5 0 0 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 . 7 0 % 。
净申购金额= 5 0 0 0 / ( 1 + 0 . 7 0 % ) = 4 9 6 5 . 2 4 (元)
申购费用=5 0 0 0 - 4 9 6 5 . 2 4 = 3 4 . 7 6 (元)
申购份额= 4 9 6 5 . 2 4 / 1 . 1 2 0 = 4 4 3 3 . 2 5 (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 5 , 0 0 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2 0 元,可得到 4 4 3 3 . 2 5 份基金份额。
申购 2 :申购金额 5 0 0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 0 0 0 元。
申购费用= 1 0 0 0 (元)
净申购金额= 5 0 0 0 0 0 0 - 1 0 0 0 = 4 9 9 9 0 0 0 (元)
申购份额=4 9 9 9 0 0 0 / 1 . 1 2 0 = 4 4 6 3 3 9 2 . 8 6 (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 5 0 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0
1 . 1 2 0 元,可得到 4 4 6 3 3 9 2 . 8 6 份基金份额。
( 2 )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 价 格 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 述 计算 结 果 均按 四 舍 五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由此 产 生 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 某投资者在 T 日 赎回 1 0 0 0 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半年 ,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 . 6 % , 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 . 1 2 0 元, 则投资者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 0 0 0 0 × 1 . 1 2 0 = 1 1 2 0 0 (元)
赎回费用= 1 1 2 0 0 × 0 . 6 % = 6 7 . 2 0 (元)
净赎回金额=1 1 2 0 0 - 6 7 . 2 = 1 1 1 3 2 . 8 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0 0 0 0 份基金份额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
为 1 . 1 2 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为 1 1 1 3 2 . 8 0 元。3 、本 基金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T 日 闭 市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T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量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 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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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 可 能 对 基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或 基 金 管 理人 认 定 的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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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请
量 占 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 其余 赎 回申 请延 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的 赎 回申
请 , 应 当 按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的
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赎
回 或 取 消 赎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撤
销 。 延 期 的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一
开 放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为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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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 。 如 投 资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 停赎 回:连 续 2 日以 上 ( 含本 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真
或 者 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在 2 个 交 易 日 内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 金 发 生 暂 停 申 购 或 赎回 并 重 新 开 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在 指 定媒
介 刊 登 基 金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告
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 放 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 或 全部
份 额 转 换 为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另 一 只 开 放 式 基 金份 额 。 基 金 转 换 只能
在 同 一 销 售机 构 进 行 。 转 换 的 两只 基 金 必 须 都 是 该 销售 机 构 代 理 的 同 一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 在 同 一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处 注 册 登 记 的、 同 一 收 费 模 式 的开
放式基金。
1、 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1) 进行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换手续费、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
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① 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②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其中: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③ 转 入 基 金 与 转 出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按 转 入 基 金 与 转 出 基 金 之 间 申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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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费率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 入 基 金 与 转 出 基 金 的申 购 补 差 费 率 = max [ (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
率,如为负数则取零。
前 端 份 额 之 间 转 换 的 申购 补 差 费 率 按 转 出 金 额 对 应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费
率 和 转 出 基金 的 申 购 费 率 作 为 依据 来 计 算 。 后 端 份 额之 间 转 换 的 申 购 补差
费率为零,因此申购补差费为零。
④基金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 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 ( 转出金额 -赎回费 ) ×申购补差费率 / ( 1+ 申购补差费率 )
1)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 申购补差费
2)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3)转入金额 = 转出金 额 - 转换费用
4 )转入份额 = 转入金 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均以转出金额作为确
定依据。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业务举例: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00,700 元 申 购 国 联 安 鑫 安 混 合 基 金 , 申 购 费 率 为
0.7%, 申购申请当日国联安通盈混合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000 元, 则
可 申 购 国 联 安 通 盈 混 合 基 金 100,000 份 。 持 有 超 过 一 年 后 , 但 持 有 未 满 两
年 , 该 投 资 者 将 这 100,000 份 国 联 安 通 盈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国 联 安
货币市场基金, 转换申请当日国联安货币市场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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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通盈混合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 元。则: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100,000×
1.120= 112,000 元;
赎回费 =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 112,000×0.3% = 336 元;
申购补差费率 = max [(转入基金申购费 - 转出基金申购费) ,0 ](即
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 如为负数则取零), 即申购补差费率
= max[(0-1.2%) ,0] = 0;
申 购 补 差 费 = ( 转 出 金 额 - 赎 回 费 ) × 申 购 补 差 费率 / ( 1+ 申 购 补 差 费
率)=(112,000-336)× 0/(1+0)=0 元;
转 入 金 额 = 转 出 金 额 - 赎 回 费 - 申 购 补 差 费 =112,000-336-0=111,664
元;
转 入 份 额 = 转 入 金 额 / 转 入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11,664/1.0000=111,664 份。
2、业务规则:
①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
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②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基金的单
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③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 T+1 日对投资者 T 日的基
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通过
本公司直销业务平台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④ 目前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原则上为 100 份基金单位。 基金份额
持 有 最 低 为 100 份 基 金 单 位 。如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出 后该 基 金 份 额 不 足
100 份时, 需一次性全额转出。 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
制。
⑤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份 额 及 净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
回 具 有 相 同的 优 先 级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资 产 组合 情 况 , 决 定 全 额转
出 或 部 分 转出 , 并 且 对 于 基 金 转出 和 基 金 赎 回 , 将 采取 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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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⑥ 目前, 原有基金为前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前端收费的
基金份额,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
本 公 司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情况 调 整 上 述 转 换 的 程 序 及 有 关 限 制 , 但 最 迟应
在 调 整 生 效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 法 》 在 至 少 一 种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
3、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①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②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③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单位转出申请。
④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 《 基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于 规定
期 限 内 在 至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告 。 重 新 开 放 基 金转
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在 至 少 一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媒
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人
继 承 ; 捐 赠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的
基 金 会 或 社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办
理 非 交 易 过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件
的 非 交 易 过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的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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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参 见 本 招 募 说明 书 “ 二 十 一 、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之 “ (四 )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部分的内容。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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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 过 投 资 财 务 稳 健 、 业绩 良 好 、 管 理 规 范 的 公 司 来 获 得 长 期 稳 定 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 ( 含中小企业私募债)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未 来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同 业 存 单 的 , 本 基 金 可 参与
同 业 存 单 的投 资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具体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按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未来若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以下简称 “沪港通” ) 正
式 启 动 ( 包括 “ 沪 港 通 ” 未 来 任 何 替代 或 修 正 机 制 的 启 动) 且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许 基 金 通 过 港 股 通 的机 制 买 卖 规 定 范 围 内的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上
市 的 股 票 ,本 基 金 可 参 与 港 股 通股 票 范 围 内 的 香 港 依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投
资 , 不 需 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具 体 投 资 比 例 限制 按 届 时 有 效 的 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益 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 - 95% ; 债券、 货
币市场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 5% - 100% 。其
中,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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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是 混 合 型 基 金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趋 势 、 政 策 面 因 素 、 金 融市
场 的 利 率 变动 和 市 场 情 绪 , 综 合运 用 定 性 和 定 量 的 方法 , 对 股 票 、 债 券和
现 金 类 资 产的 预 期 收 益 风 险 及 相对 投 资 价 值 进 行 评 估,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在股
票 、 债 券 及现 金 类 资 产 等 资 产 类别 的 分 配 比 例 。 在 有效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前
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2)股票投资策略
在 股 票 投 资 上 本 基 金 主要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获 利 能 力 、 资 本 成 本 、 增 长能
力 以 及 股 价的 估 值 水 平 来 进 行 个股 选 择 。 同 时 , 适 度把 握 宏 观 经 济 情 况进
行资产配置。具体来说,本基金通过以下步骤进行股票选择:
首先 ,通过 R O I C ( R e t ur n O n I n ve s t e d C a pi t a l ) 指标 来衡量公 司的获利 能
力, 通过 W A C C ( W e i g ht e d A v e r a ge C os t of C a pi t a l ) 指标 来衡量 公司的 资本成
本 ; 其 次 ,将 公 司 的 获 利 能 力 和资 本 成 本 指 标 相 结 合, 选 择 出 创 造 价 值的
公司; 最后, 根据公司的成长能力和估值指标, 选择股票, 构建股票组合。
( 3 )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上,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 )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 资信状况良好、 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
债券;
3)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运用收益率曲线
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合理、
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本 质上 为 公 司 债 , 只 是 发 行 主 体 扩 展 到 未 上 市 的中
小 型 企 业 ,扩 大 了 基 金 进 行 债 券投 资 的 范 围 。 由 于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发行
主 体 为 非 上市 中 小 企 业 , 企 业 管理 体 制 和 治 理 结 构 弱于 普 通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情 况相 对 滞 后 , 对 企 业 偿债 能 力 的 评 估 难 度 高于 普 通 上 市 公 司 ,且
定 向 发 行 方式 限 制 了 合 格 投 资 者的 数 量 , 会 导 致 一 定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因此
本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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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将 在 严 格 控 制 信用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严 密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投 资 授 权 审批 机 制 、 集 中 交 易 制度 等 保 障 审 慎 投 资 于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并 通 过 组 合管 理 、 分 散 化 投 资 、合 理 谨 慎 地 评 估 、 预测 和 控 制 相 关 风 险,
实 现 投 资 收益 的 最 大 化 。 本 基 金依 靠 内 部 信 用 评 级 系统 持 续 跟 踪 研 究 发债
主 体 的 经 营状 况 、 财 务 指 标 等 情况 , 对 其 信 用 风 险 进行 评 估 并 作 出 及 时反
应。 内部信用评级以深入的企业基本面分析为基础,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注 重 对 企 业未 来 偿 债 能 力 的 分 析评 估 , 对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进 行 分 类 ,以
便 准 确 地 评估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 信 用 风 险 程 度 , 并及 时 跟 踪 其 信 用 风险
的变化。
本 基 金 根 据 内 部 的 信 用分 析 方 法 对 可 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品 种 进行
筛 选 过 滤 ,重 点 分 析 发 行 主 体 的公 司 背 景 、 竞 争 地 位、 治 理 结 构 、 盈 利能
力 、 偿 债 能力 、 现 金 流 水 平 等 诸多 因 素 , 给 予 不 同 因素 不 同 权 重 , 采 用数
量 化 方 法 对主 体 所 发 行 债 券 进 行打 分 和 投 资 价 值 评 估, 选 择 发 行 主 体 资质
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 5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上 , 本基 金 以 避 险 保 值 和 有 效 管 理 为 目 标 , 在 控 制风
险 的 前 提 下, 谨 慎 适 当 参 与 股 指期 货 的 投 资 。 本 基 金在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资
中 , 将 分 析股 指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特 征 ,主 要 选 择 流 动 性 好、
交 易 活 跃 的期 货 合 约 , 通 过 研 究现 货 和 期 货 市 场 的 发展 趋 势 , 运 用 定 价模
型 对 其 进 行合 理 估 值 , 谨 慎 利 用股 指 期 货 , 调 整 投 资组 合 的 风 险 暴 露 ,及
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的投资。
1) 综 合 分 析 权 证 的 包 括 执 行 价 格 、 标 的 股 票 波 动 率 、 剩 余 期 限 等 因 素
在内的定价因素, 根据 B S 模型和溢价率对权证的合理价值做出判断, 对价
值被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
2) 基 于 对 权 证 标 的 股 票 未 来 走 势 的 预 期 , 充 分 利 用 权 证 的 杆 杆 比 率 高
的特点,对权证进行单边投资;
3) 基 于 权 证 价 值 对 标 的 价 格 、 波 动 率 的 敏 感 性 以 及 价 格 未 来 走 势 等 因
素 的 判 断 ,将 权 证 、 标 的 股 票 等金 融 工 具 合 理 配 置 进行 结 构 性 组 合 投 资,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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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利用权证进行风险对冲。
( 7 )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 B S )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
证 券( M B S ) 等, 其定 价受 多种 因 素影 响, 包括 市场 利 率、 发行 条款 、支
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 基 金 将 在 基 本 面 分 析和 债 券 市 场 宏 观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蒙 特 卡洛
模拟等数量化方法,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 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对 于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将 在 谨 慎 分 析收
益 性 、 风 险水 平 、 流 动 性 和 金 融工 具 自 身 特 征 的 基 础上 进 行 稳 健 投 资 ,以
降低组合风险,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8)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
在 封 闭 式 基 金 投 资 方 面, 通 过 投 资 于 剩 余 期 限 与 集 合 计 划 存 续 期 限基
本匹配的基金,持有到期,以获取封闭式基金高折价带来的收益。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投 资 方 面, 参 考 本 公 司 对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及 其 管 理 的 基金
的 研 究 , 将主 要 投 资 于 管 理 规 范、 业 绩 优 良 的 基 金 管理 公 司 管 理 的 新 老基
金,作为对本基金直接投资证券市场的有效补充。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0% - 95%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5% - 10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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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1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 评级为 B B B 以上 ( 含 B B B ) 的资产支持
证 券 。 基 金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股
票的总量;
(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40% ;债 券回 购 最长 期 限为 1 年 ,债 券 回购 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1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值 之 和,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 券指 股 票、 债
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1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 18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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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20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0% ;
( 21 ) 本基金持有其他 基金 (不含货币市场基金)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3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中 支 付 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与 检 查 自 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按 调 整 后的 规 定
执行。
2、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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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 、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承
销 的 证 券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 , 遵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利 益 冲 突 , 按 照 市场
公 平 合 理 价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50% +上证国债指数×50%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是基于以下原因: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 数提供商 “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 ”编制和发布,
由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 该指
数 以 成 份 股的 可 自 由 流 通 股 数 进行 加 权 , 指 数 样 本 覆盖 了 沪 深 市 场 六 成左
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上证国债指数全称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指数” , 是以上海证券交易
所 上 市 的 所有 固 定 利 率 国 债 为 样本 , 按 照 国 债 发 行 量加 权 而 成 。 其 编 制方
法 借 鉴 了 国际 成 熟 市 场 主 流 债 券指 数 的 编 制 方 法 和 特点 , 并 充 分 考 虑 了国
内债券市场发展的现状, 具 备科学性、 合理性、 简便性和易于复制等优点。
上证国债指数可以表征整个中国国债市场的总体表现。
根 据 本 基 金 设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50 % 的 沪 深 300 指 数 和
50 % 的 上 证 国债 指 数 构 建 的 复 合 指数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比 较 基 准 , 与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风格 基 本 一 致 , 可 以 用来 客 观 公 正 地 衡 量 本基 金 的 主 动 管 理 收益
水平。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变 化 , 或 指 数 编 制 机 构 调 整 或 停 止 该 等 指 数的
发 布 , 或 者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者
是 市 场 上 出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在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时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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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属 于 主 动 式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属 于 较 高 预 期 风 险 、 较 高预
期 收 益 的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通 常 预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水平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金
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及 董 事 保 证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 或 重 大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带
责任。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本 投 资 组 合报 告 所
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8 2 , 4 4 1 , 7 8 8 . 6 6 1 1 . 8 6
其 中 : 股 票 8 2 , 4 4 1 , 7 8 8 . 6 6 1 1 . 8 6
2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5 4 2 , 3 7 8 , 5 9 8 . 0 0 7 8 . 0 4
其 中 : 债 券 5 4 2 , 3 7 8 , 5 9 8 . 0 0 7 8 . 0 4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3 贵 金 属 投 资 - -
4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5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6 0 , 3 6 0 , 5 5 3 . 9 5 8 . 6 8
7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9 , 8 2 2 , 7 4 3 . 7 4 1 . 4 1
8
合 计 6 9 5 , 0 0 3 , 6 8 4 . 3 5 1 0 0 . 0 0
注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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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 内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4 0 , 2 2 1 . 2 0 0 . 0 1
C 制 造 业
8 0 , 4 5 4 , 6 5 6 . 6 3 1 1 . 6 1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1 5 , 5 9 2 . 2 3 0 . 0 0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6 1 , 5 5 9 . 7 3 0 . 0 1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1 , 2 6 1 , 4 3 0 . 6 7 0 . 1 8
J 金 融 业
6 0 8 , 3 2 8 . 2 0 0 . 0 9
K 房 地 产 业
- -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S 综 合
- -
合 计
8 2 , 4 4 1 , 7 8 8 . 6 6 1 1 . 8 9
注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2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沪港 通投资 股票 投资组 合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沪 港 通 投 资 股 票 。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6 0 0 5 1 9 贵 州 茅 台 7 0 , 0 0 0 2 3 , 3 9 0 , 5 0 0 . 0 0 3 . 3 7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7
2 3 0 0 2 9 6 利 亚 德 5 0 0 , 0 0 0 1 6 , 8 6 0 , 0 0 0 . 0 0 2 . 4 3
3 0 0 2 4 5 6 欧 菲 光 4 0 0 , 0 0 0 1 3 , 7 1 2 , 0 0 0 . 0 0 1 . 9 8
4 6 0 0 2 7 6 恒 瑞 医 药 2 0 0 , 0 0 0 9 , 1 0 0 , 0 0 0 . 0 0 1 . 3 1
5 0 0 2 7 9 1 坚 朗 五 金 1 2 1 , 2 8 5 6 , 6 2 2 , 1 6 1 . 0 0 0 . 9 6
6 0 0 2 7 9 2 通 宇 通 讯 1 1 6 , 4 3 1 6 , 3 1 7 , 5 4 6 . 0 6 0 . 9 1
7 0 0 2 8 2 1 凯 莱 英 2 1 , 4 0 9 3 , 0 7 1 , 9 7 7 . 4 1 0 . 4 4
8 3 0 0 5 0 8 维 宏 股 份 1 0 , 3 8 3 1 , 2 6 1 , 4 3 0 . 6 7 0 . 1 8
9 6 0 0 9 0 9 华 安 证 券 3 9 , 9 6 4 5 0 1 , 5 4 8 . 2 0 0 . 0 7
1 0 0 0 2 8 3 1 裕 同 科 技 2 , 2 1 9 1 5 3 , 5 5 4 . 8 0 0 . 0 2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5 0 , 0 0 0 , 0 0 0 . 0 0 7 . 2 1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5 0 , 0 0 0 , 0 0 0 . 0 0 7 . 2 1
4 企 业 债 券 1 8 1 , 8 0 0 , 1 0 0 . 0 0 2 6 . 2 3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2 3 9 , 6 1 2 , 0 0 0 . 0 0 3 4 . 5 6
6 中 期 票 据 6 9 , 5 4 7 , 0 0 0 . 0 0 1 0 . 0 3
7 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 ) 1 , 4 1 9 , 4 9 8 . 0 0 0 . 2 0
8 同 业 存 单 - -
9 其 他 - -
1 0 合 计 5 4 2 , 3 7 8 , 5 9 8 . 0 0 7 8 . 2 4
注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0 1 1 6 9 8 2 2 8
1 6 京 供 销
S C P 0 0 1
5 0 0 , 0 0 0 5 0 , 0 4 0 , 0 0 0 . 0 0 7 . 2 2
2 1 6 0 4 0 1 1 6 农 发 0 1 5 0 0 , 0 0 0 5 0 , 0 0 0 , 0 0 0 . 0 0 7 . 2 1
3 1 2 2 3 8 8 1 5 华 泰 G 1 4 8 0 , 0 0 0 4 8 , 3 9 3 , 6 0 0 . 0 0 6 . 9 8
4 1 2 2 3 5 5 1 4 齐 鲁 债 4 0 0 , 0 0 0 4 1 , 1 3 6 , 0 0 0 . 0 0 5 . 9 3
5 1 2 7 0 9 6 1 5 东 方 财 4 0 0 , 0 0 0 4 1 , 1 2 8 , 0 0 0 . 0 0 5 . 9 3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8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
券投 资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
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贵 金 属 。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 .1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指 期 货 。
9 .2 本基 金投 资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指 期 货 , 没 有 相 关 投 资 政 策 。
1 0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1 0. 1 本期 国债 期货投 资政 策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 没 有 相 关 投 资 政 策 。
1 0. 2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 0. 3 本期 国债 期货投 资评 价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 没 有 相 关 投 资 评 价 。
1 1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1.1 本报告期内,经 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开信
息披露平台, 以及经核实托管人提供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
除 15 华泰 G1 和 14 齐鲁债外, 其余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9
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5 华泰 G1 的发行主体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9 日发布公
告称, 其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未对外部
系 统 接 入 实施 有 效 管 理 、 未 按 规定 审 查 了 解 客 户 真 实身 份 违 法 违 规 行 为予
以责令改正、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的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16 】
126 号) 。
14 齐 鲁 债 的 发 行 主 体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于 2016 年 9 月 6 日 发 布 公 告
称, 其于 2016 年 9 月 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通知书, 因
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将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规 、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同 》 和 公 司 管 理 制度
的 前 提 下 履行 了 相 关 的 投 资 决 策程 序 , 不 存 在 损 害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的
行为。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 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1 1.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4 4 , 5 7 3 . 0 3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9 , 7 6 4 , 6 9 6 . 1 4
5 应 收 申 购 款 1 3 , 4 7 4 . 5 7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9 , 8 2 2 , 7 4 3 . 7 4
1 1. 4 报告 期末 持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 券明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1 0 0 3 4 九 州 转 债 1 , 4 1 9 , 4 9 8 . 0 0 0 . 2 0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0
1 1. 5 报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 明
1 0 0 2 7 9 1 坚 朗 五 金 6 , 6 2 2 , 1 6 1 . 0 0 0 . 9 6 新 股 锁 定
2 0 0 2 7 9 2 通 宇 通 讯 6 , 3 1 7 , 5 4 6 . 0 6 0 . 9 1 新 股 锁 定
3 0 0 2 8 2 1 凯 莱 英 3 , 0 7 1 , 9 7 7 . 4 1 0 . 4 4 新 股 锁 定
4 3 0 0 5 0 8 维 宏 股 份 1 , 2 6 1 , 4 3 0 . 6 7 0 . 1 8 新 股 锁 定
十、 基金 的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不
代 表 未 来 表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① - ③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② - ④
2 0 1 5 - 0 1 - 2 6 至
2 0 1 5 - 1 2 - 3 1 9 . 4 2 % 6 . 8 1 % 2 . 6 1 % 0 . 1 3 % 1 . 2 4 % - 1 . 1 1 %
2 0 1 6 - 0 1 - 1 至
2 0 1 6 - 1 2 - 3 1 3 . 3 5 % - 3 . 6 4 % 6 . 9 9 % 0 . 1 4 % 0 . 7 0 % - 0 . 5 6 %
2 0 1 5 - 0 1 - 2 6 至
2 0 1 6 - 1 2 - 3 1 1 3 . 0 9 % 2 . 9 3 % 1 0 . 1 6 % 0 . 1 4 % 1 . 0 0 % - 0 . 8 6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1
十一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期 货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 以 其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 请 求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破
产 等 原 因 进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作
基 金 财 产 所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2
十二、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依 据 经 基 金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证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证 券
投资基金份额、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 ) 交 易 所 上 市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未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以 最 近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易所上市的债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在交易所市
场 上 市 交 易的 不 含 权 债 券 , 选 取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净 价 估 值;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市 交 易 的 含 权 债 券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 值 。 交 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3
(4) 对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 牌 的 同 一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收
盘价)估值;
(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交 易 所 上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
易 价 格 验 证具 有 可 靠 性 的 估 值 技术 , 确 定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本
估值。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 、 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10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4
(五)估值程序
1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 规 或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资
产 估 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 销 售 机 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损
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 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 及 时 协 调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 失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而
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向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5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 但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内
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经
获 得 的 赔 偿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如
下:
(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6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后
计 算 当 日 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净
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9 项条款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机 构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成
的影响。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7
十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 除 相 关 费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
利润超过 0.10 元时,至少分配 1 次,每份基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
低 于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每份 基 金份 额 该 次可 供 分配 利 润的 5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不超过 12
次;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及时公告。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 , 将 对上
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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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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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证券 / 期货账户开户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核
对 一 致 的 财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5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息
日 等 , 支 付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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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核
对 一 致 的 财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5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息
日 等 , 支 付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 规 定 , 按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规执行。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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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 的 会 计 年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于 2 个 月 , 可 以并 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 会 计 师事 务 所 需 根 据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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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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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 确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 项 , 说 明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险
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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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日
的 次 日 , 通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 年 度 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 , 并 将 半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的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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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 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处
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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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 消 息 可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关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 益 率 等 信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金
季 度 报 告 等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书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资
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的 显 著 位 置 披 露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的 流 动 性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 , 说明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对 基 金 总 体 风险
的影响。
1 1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
等 定 期 报 告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括
投 资 政 策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易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持
证券明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资
产 支 持 证 券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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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定
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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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 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 而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影 响 而 产 生 波 动 ,使
基金运作客观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政 策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变 化 ,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期 性
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导 致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金
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行 业 竞 争 、市
场 前 景 、 技术 更 新 、 财 务 状 况 、新 产 品 研 究 开 发 等 都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生
变 化 。 如 果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者
能 够 用 于 分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上市 公 司 还 可 能 出 现难
以 预 见 的 变化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但
不能完全避免。
5 、通货膨胀风险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投
资 于 证 券 所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通 货 膨 胀 抵 消 , 从 而影 响 基 金 资 产 的 保值
增值。
6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 险。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风 险 是指 与 收 益 率 曲 线 非 平 行 移 动 有 关 的 风 险 , 单一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9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 、再投资风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影
响 , 这 与 利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利 率风 险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基
金 从 投 资 的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时 , 将 获 得 比 之 前较
少的收益率 。
8 、 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 具体表现为
可 转 债 的 价格 受 到 其 相 对 应 股 票价 格 波 动 的 影 响 , 同时 可 转 债 还 有 信 用风
险 与 转 股 风险 。 转 股 风 险 指 相 对应 股 票 价 格 跌 破 转 股价 , 不 能 获 得 转 股收
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信用风险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指 债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信 用 证 券 发 行主
体 信 用 状 况恶 化 , 到 期 不 能 履 行合 约 进 行 兑 付 的 风 险, 另 外 , 信 用 风 险也
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专 业 技 能、 研 究 能 力 及 投 资 管 理 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到 其 对信
息 的 占 有 、分 析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进 而 影 响 基 金 的投
资 收 益 水 平。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风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是 否 健 全, 能 否 有 效 防 范 道 德风 险 和 其 他 合 规 性 风险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人
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的 股 票和 债 券 会 因 各 种 原 因 面 临 较 高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使 证 券 交 易的 执 行 难 度 提 高 , 买入 成 本 或 变 现 成 本 增加 。 此 外 , 基 金 投资
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 了 克 服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将 在 坚 持 分 散 化 投 资 和 精 选 个 股 原 则的
基础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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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操作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运 作 过程 中 , 可 能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素
造 成 操 作 失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引 致 的 风 险 , 或 者 技术 系 统 的 故 障 差 错而
影 响 交 易 的正 常 进 行 甚 至 导 致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到 影 响 。 这 种 风 险可
能 来 自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销售 机 构 、 证 券 和 期 货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 规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合计投资比例的上限较高,
如果股票等权益类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2 、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其所面
临的风险如下:
(1 ) 杠杆风险。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采 用 保 证金 交 易 方 式 , 由 于 高 杠 杆 特 征 , 当 出 现 不 利行
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本基金遭受较大损失。
( 2 ) 强制平仓的风险。
如 果 市 场 走 势 对 本 基 金持 有 的 期 货 合 约 不 利 从 而 导 致 账 户 保 证 金 不足
时 , 期 货 公司 会 按 照 期 货 经 纪 合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通 知 追 加 保 证 金 ,以
使 本 基 金 能继 续 持 有 未 平 仓 合 约。 如 未 于 规 定 时 间 内存 入 所 需 保 证 金 ,本
基 金 持 有 的未 平 仓 合 约 将 可 能 在亏 损 的 情 况 下 被 强 行平 仓 , 本 基 金 必 须承
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3 ) 无法平仓的风险。
在 市 场 剧 烈 变 化 的 情 况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难 以 或 无 法 将 持 有 的 未平
仓 合 约 平 仓。 这 类 情 况 将 导 致 保证 金 有 可 能 无 法 弥 补全 部 损 失 , 本 基 金必
须 承 担 由 此导 致 的 全 部 损 失 。 同时 本 基 金 将 面 临 股 指期 货 无 法 当 天 平 仓而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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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变动的风险。
( 4 ) 强行减仓的风险。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期 货 合 约 可 能 被 期 货 交 易 所 强 行 减 仓,
从 而 使 得 本基 金 无 法 继 续 持 有 期货 合 约 , 从 而 导 致 交易 价 格 的 不 确 定 性或
者策略失败。
( 5 ) 政策变化的风险。
由 于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政 策 的 变 化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的 修 改 、紧
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从而导致损失。
( 6 ) 连带风险
为 委 托 财 产 进 行 结 算 的结 算 会 员 或 该 结 算 会 员 下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出 现保
证 金 不 足 、又 未 能 在 规 定 的 时 间内 补 足 , 或 因 其 他 原因 导 致 中 金 所 对 该结
算 会 员 下 的经 纪 账 户 强 行 平 仓 时, 委 托 财 产 的 资 产 可能 因 被 连 带 强 行 平仓
而遭受损失。
(7 ) 合作方风险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委 托财 产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时 , 会 尽 力 选 择 资 信 状况
优良、 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 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
所 选 择 的 期货 公 司 在 交 易 过 程 中存 在 违 法 、 违 规 经 营行 为 或 破 产 清 算 导致
委托财产遭受损失。
( 8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的风险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资 在 增 加 预 期 收 益 的 同 时 可 能 会 增 加 本 基 金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规模 一 般 小 额 零 散 , 主 要 通 过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综合
电 子 平 台 、综 合 协 议 交 易 平 台 或证 券 公 司 进 行 转 让 ,难 以 进 行 更 广 泛 估值
和 询 价 , 因此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 估 值 价 格 可 能 与 实际 变 现 的 市 场 价 格有
一 定 的 偏 差而 对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产 生 影 响 。 同 时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流 动性
可 能 比 较 匮乏 , 因 此 可 能 面 临 较高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以及 由 流 动 性 较 差 变现
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目 前 主 要 是 非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私 募 债 券 , 发 行 人 可 得 信 息 较 少 , 对 信用
风 险 评 价 的难 度 更 高 。 资 产 管 理人 虽 会 通 过 建 立 系 统的 信 用 评 级 体 系 对信
用 风 险 进 行研 究 分 析 , 仍 可 能 使本 基 金 承 受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信 用 风 险所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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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来的损失。
(八)其他风险
1 、 因 本基 金 公 司业 务 快速 发 展而 在 制 度建 设 、人 员 配 备、 风 险管 理 和
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 、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
行,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4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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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 金终 止与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可
不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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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扣
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师
事 务 所 审 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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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认
和 接 受 , 基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 解所 投 资 基金 产 品, 了 解 自身 风 险承 受 能 力, 自 主判 断 基 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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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注基金信息披 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认 购、申购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用;
5 ) 在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范围内,承 担基金亏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6 )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及其他《基 金合同》当事人合法 权益的活
动;
7 )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 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2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根 据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 销售基金份额;
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基金 合同》及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
金 托 管 人 违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更换 基金销售机构,对基 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 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 0 )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 1 )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拒绝或暂停受 理申购与赎回申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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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1 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 基金 的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 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 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 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名义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 5 ) 选择 、更 换律 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 纪商 、期 货 经纪
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 6 ) 在符合有关法律 、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 、 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使 计 算 基金 份 额认 购 、 申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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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 0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 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开 披 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 3 )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 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 5 ) 依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1 6 ) 按规定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账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 5 年以上;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阅
到 与 基 金 有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复
印件;
1 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 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 0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 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托 管 人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 2 ) 当基金管理 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应当对第 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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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 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 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 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如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
反 《 基 金 合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者
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 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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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度 , 确 保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财
产 以 及 不 同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 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
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 户等投资
所 需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 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说 明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 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 、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 5
年以上;
1 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 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 4 ) 依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 5 ) 依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1 6 ) 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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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1 7 ) 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 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 9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 0 )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履行自
己 的 义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 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 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
授 权 代 表 有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1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序;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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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1 ) 单独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总份额 1 0 %以上 (含 1 0 %) 基金份额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 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 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
调 低 赎 回 费率 或 在 不 影 响 现 有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益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费
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 方式
(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 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 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 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 表 基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就同 一 事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0 3
项 书 面 要 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 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 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 0 % 以上 (含 1 0 %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 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 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 表 基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就同 一 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 1 0 % 以上 (含 1 0 %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提前 3 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 、 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 1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3 0 日, 在指
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 通 知 中 说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公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0 4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等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 委 派 代 表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列
席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影
响 表 决 效 力。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 的 基 金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二
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含三分之一) 。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 书 面 形 式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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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 基 金 管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集
人 在 基 金 托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一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他
人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 代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 可 采 用 其他 非 书 面 方 式 授 权 其代 理 人 出 席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 具 体方
式 由 会 议 召集 人 确 定 并 在 会 议 通知 中 列 明 ; 在 会 议 召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亦
可 采 用 其 他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的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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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 他 基 金 合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确
定 和 公 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形
成 大 会 决 议。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 代 表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表
主 持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 之 一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 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 决截 止 日 期后 2 个 工作 日 内 在公 证 机关 监 督 下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部 有 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二 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 一 ) 通过 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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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 所 持 表 决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 、 终止 《 基金合同 》 、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否
则 提 交 符 合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的
投 资 者 , 表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召 集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 疑 , 可 以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人
应 当 进 行 重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当
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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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表
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决议 , 召 集人 应 当 自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计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自 生 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指 定 媒 介公 告 。 如果
采 用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 不 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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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 《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 1 )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活
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 行分配。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 、清算费用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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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扣
除 基 金 财 产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师
事 务 所 审 计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公 告 于基 金 财 产清 算 报告 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 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的
一 切 争 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根 据 该 会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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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 3 1 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 3 1 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邮政编码: 2 0 0 1 2 1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日期:2 0 0 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 2 0 0 3 ] 4 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 . 5 亿元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业务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业
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 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 0 0 0 3 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 0 0 4 年 0 9 月 1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 9 9 8 ] 1 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外
结 算 ; 办 理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销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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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债 券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从 事 银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险
业 务 ; 提 供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
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 ( 含中小企业私募债)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未 来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同 业 存 单 的 , 经 与 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 , 履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本 基金 可 参 与 同 业 存 单 的投 资 ,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具 体 投 资 比 例限 制 按 届 时 有 效 的 法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构的
规定执行。
未来若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以下简称 “沪港通” ) 正
式 启 动 ( 包括 “ 沪 港 通 ” 未 来 任 何 替代 或 修 正 机 制 的 启 动) 且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许 基 金 通 过 港 股 通 的机 制 买 卖 规 定 范 围 内的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上
市 的 股 票 ,本 基 金 可 参 与 港 股 通股 票 范 围 内 的 香 港 依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投
资 , 不 需 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具 体 投 资 比 例 限制 按 届 时 有 效 的 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9 5 % ; 债 券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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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市场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 5 % - 1 0 0 % 。
其中,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 ; 本基金每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 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 ) 本 基 金 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9 5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产的 5 % - 1 0 0 % ;
(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 0 %;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 . 5 %;
(6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 0 %;
(7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 0 %;
(8 )本基 金持有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级别 )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 0 %;
( 9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 0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 申购 ,本 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超 过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股
票的总量;
( 1 1 ) 本 基金 进 入 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 市 场进 行 债 券 回 购的 资 金 余 额 不得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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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 0 %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 2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 0 % ;
(1 3 ) 开放 式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 合约 价值 与 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 5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 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1 4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 价值 不得 超 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 0 % ;
(1 5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 价值 , 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 基 金 在 开 始 进 行 股 指期 货 投 资 之 前 ,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股 指 期 货开
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 1 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 0 % 。
( 1 7 ) 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 (不含货币市场基金)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 0 % ;
( 1 8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 4 0 %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 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6 个 月 内使 基 金 的投 资 组 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 当 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定
执行。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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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参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之
前 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金
适 用 的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结
算 方 式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选
择 交 易 对 手。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 及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所
进 行 但 尚 未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场
情 况 需 要 临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 说 明 理由 , 并在 与 交 易对 手 发生 交 易 前 3 个 工作 日 内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规
则 进 行 交 易,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基
金 托 管 人 不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在
基 金 托 管 人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律
责 任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对
手 追 偿 。 基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监
督 。 如 基 金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交
易 方 式 进 行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明
确 基 金 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制
度 , 防 范 流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 人 是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流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以及 相 关 投 资 额 度 和比
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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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
股 票 、 公 开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交
易 证 券 , 不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 市 证 券、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本 基 金 不 投 资 有 锁定
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或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负 责 登 记 和 存 管 ,并 可 在 证 券 交 易 所或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应 保 证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相 关工 作 的 落 实 和 协 调 ,并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能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金
管 理 人 原 因产 生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全
保 管 本 基 金资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及 因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存管 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安
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 2 )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
经 其 董 事 会批 准 。 风 险 处 置 预 案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需要
解 决 的 基 金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失 调 、基 金 流 动 性 困 难 以 及相 关 损 失 的 应 对 解决
措 施 , 以 及有 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首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相
关 风 险 采 取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性
问 题 。 如 因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转
困 难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支 付 结 算 , 并 承 担所
有 损 失 。 对本 基 金 因 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导 致 的 流 动 性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不
承 担 任 何 责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人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 3 )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
作 日 向 基 金托 管 人 提 交 有 关 书 面资 料 , 并 保 证 向 基 金托 管 人 提 供 的 有 关资
料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有 关 资 料如 有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 提 供 调 整后
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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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 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 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 4 )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名称 、 数 量 、 总 成 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 在 合 理 期限
内 未 能 进 行及 时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 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 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
格 的 投 资 决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度 和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并
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否 符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事后
监 督 , 如 发现 异 常 情 况 , 应 及 时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积 极 配 合和 协 助 乙 方 的 监 督 和核 查 。 基 金 因 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导致
的 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人
原 因 导 致 基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托 管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7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资 产 净 值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收
入 确 定 、 基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业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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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
面 提 示 等 方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基
金 托 管 人 的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及
时 核 对 并 以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 定 期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 基金 管 理 人有 义 务 配合 和 协 助基 金 托 管人 依 照法 律 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 和 本 托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
向 中 国 证 监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 0 、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 生效 的指 令 违反
法 律 、 行 政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 1 、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有 重大 违 规 行 为 ,应 及 时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无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 核查事项包
括 基 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等
投 资 所 需 账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行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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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 账 管 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 应及时
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 面 形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 定 期 限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金
托 管 人 无 正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 欺 诈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所需账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决 。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经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不 得 自 行 运用 、 处 分 、 分 配 本 基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包含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中
国 结 算 公 司结 算 数 据 完 成 场 内 交易 交 收 、 托 管 资 产 开户 银 行 扣 收 结 算 费和
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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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当 事 人 确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金
账 户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基
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人 数 符 合 《 基金 法 》 、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金
银 行 账 户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定。
( 4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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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任
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备
付 金 、 结 算互 保 基 金 、 交 收 价 差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 5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相
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
记 结 算 机 构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本 基金 的 名 义 在 银 行 间 市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立
债 券 托 管 账户 , 持 有 人 账 户 和 资金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场
债 券 的 结 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 托 管 人 存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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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基
金 财 产 有 关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协
议 及 基 金 投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至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及
时 以 加 密 方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 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交 易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或 《 基 金 合同 》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每 个 交 易 日 对 基 金资
产 估 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和
保 管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期
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2 3
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料
送 交 基 金 托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性
和 完 整 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 商 、 调 解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形
(1 ) 《基金合同》终止 ;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2 4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配备
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
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
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
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邮寄服务
1 、 定期对账单邮寄 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2 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
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的2 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
在册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
基金帐户状况对帐单。
2 、其它相关的信息资 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
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
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
何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红方式以基金登记机构 —— 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的方式为准。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
间和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2 5
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
投 资 者 通 过 国 联 安 网 上交 易 平 台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本 基 金 可 享 受 前 端 定期
定 额 申 购 费率 优 惠 , 具 体 优 惠 申购 费 率 以 相 关 公 告 为准 。 本 基 金 并 适 时参
加 相 关 代 销机 构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 具 体 活动 细 则 及 费 率 情 况详
情参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为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将不断增加定期定额业务
的代理销售渠道,代理销售网点名称以公告为准。
(五)客户服务中心
1 、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 1 )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 * 2 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 2 )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 个 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 0 2 1 - 3 8 7 8 4 7 6 6 、 4 0 0 - 7 0 0 - 0 3 6 5 (免长途话费)
2 、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 w w w . g t j a - a l l i a n z . co m
客服电子邮箱: cu st o m e r . se r v i ce @ g t j a - a l l i a n z . co m
3 、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 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六)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持有相应借记卡的基金投资者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 ( w w w . g t j a - a l l i a n z . co m ) 办理开户手续,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定投、赎回和转换等业务。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2 6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的基
金投资者将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基金投资者还可
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定投业务并享受前端定投申
购费率优惠。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基
金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 ( 0 2 1 - 3 8 7 8 4 7 6 6 , 4 0 0 - 7 0 0 - 0 3 6 5 ) 、邮件
(cu st o m e r . se r v i ce @ g t j a - a l l i a n z ) 、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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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基 金 合 同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由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各 方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协商
解决。
1、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将申请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本基金管理人未发生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有关
的诉讼、仲裁事项,基金托管人未发生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裁事项。
3、 近 3 年, 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
务 的 高 级 管理 人 员 未 受 到 监 管 机构 的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被监 管 机 构 采 取 行 政监
管措施。
4、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披露 日期 公告 名称 披露 媒体
2 0 1 6 - 0 7 - 2 9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丰 东 股 份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7 - 3 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完 美 世 界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8 - 0 9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万 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 转 换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8 - 1 2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 转 换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8 - 1 5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电 盈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 转 换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8 - 1 9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深 圳 前 海 微 众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国 联 安 信 心 增 长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B 的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2 8
2 0 1 6 - 0 8 - 1 9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 转 换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8 - 2 6
国 联 安 鑫 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6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9 - 0 3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德 尔 未 来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9 - 0 8
国 联 安 鑫 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正 文 及
摘 要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0 9 - 2 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1 0 - 2 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1 0 - 2 4
国 联 安 鑫 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6 年 度 三 季 报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1 1 - 1 7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杭 州 科 地 瑞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 转 换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1 1 - 2 9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1 2 - 1 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万 家 文 化 和 中 科 创 达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1 2 - 1 6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先 导 智 能 、 中 潜 股 份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1 2 - 2 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高 新 兴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6 - 1 2 - 2 2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深 交 所 、 公 司
网 站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2 9
2 0 1 6 - 1 2 - 2 8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 转 换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深 交 所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1 - 1 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海 兰 信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1 - 1 8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国 药 股 份 和 麦 捷 科 技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1 - 1 9
国 联 安 鑫 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变 更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1 - 2 1
国 联 安 鑫 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6 年 度 四 季 报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1 - 2 6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展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汇 款 交 易 方 式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3 0
二十 三、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销 售 机 构 的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复 制 。 投 资 者 可 在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 所获
得 的 文 件 或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3 1
二十 四、备 查文 件
1 、 中国证监会准予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2 、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上 述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免 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二〇 一 七年 三月 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