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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金转型驱动(001540)

汇金转型驱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浙商汇 金转型驱动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浙江 浙商 证券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 要提 示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由浙
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基金管理人 ”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
定 发 起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2015 年6 月16 日 证 监 许 可[2015]1244 号准
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2015年7月2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
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股指期货投资
风险、 管理风险、 操作风险、 技术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
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担 。 
本招募说 明书中 涉及与 基金托管 人相关 的基金 信息已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复核。
除特别说 明外, 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 截止日 为2017年1 月26日 ,有 关财务数据
截止日为2016年12月31 日。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6 
六、基金的募集 ............................................................................................................................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24 
九、基金的投资 ............................................................................................................................ 33 
十、基金的业绩 ............................................................................................................................ 44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4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5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5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5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57 
十七、风险揭示 ............................................................................................................................ 6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6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6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89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 人的 服务................................................................................................... 10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01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10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05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 、绪 言 
《浙商 汇金 转型驱 动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以 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书 ” 或 “ 招 募 说 明 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以
及 《 浙商 汇金 转 型驱 动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合同 ” 或“ 《基金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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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 募说 明书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指《浙 商汇 金转型 驱动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5、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指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浙 商汇 金转型
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浙商 汇金转 型驱 动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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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代销机构 
23、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4、 基金销售网点: 指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代销机构的基金
销售网点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江浙商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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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 指 《浙 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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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 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4、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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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 城区天水巷 25 号 
3、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C 座 1106 室 
4、法定代表人: 李雪峰 
5、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8 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431 号 
7、联系电话: (0571 )87901590 
8、联系人:金瓒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吴承根先生,1965 年 7 月出生,硕士,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金
融机构监管处处长助理,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综合处、 机构处、 稽查处、 上市
处处长,浙江省人民政府金信重组工作组常务副组长。2007 年 1 月 至今在浙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兼任浙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浙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李雪峰先生,1970 年 1 月出生,硕士,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和总经理、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 曾任申银万国证
券研究所资深高级分析师, 渤 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所长, 国都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部门总经理。2008 年 8 月起在浙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兼任浙商资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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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青山先生,1981 年 12 月出生, 硕士, 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纪委书记、 监事会主席。 曾历任中国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处长、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副处长、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高玮女士,1968 年 12 月出生, 浙江大学数学系博士, 高级工程师。 现任浙
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合 规总监 和浙江 浙商 证券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合规 风控总 监。
历 任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电脑中心副经理、 市场管理总部经理、 稽核部经
理、 职工监事, 浙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目前兼任浙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楼小平先生,1968 年 10 月出生, 研究生文化, 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和副总经理, 曾历任申银万国证券嘉兴营业部总经理、 申银万国证
券宁波第二营业部总经理、 申银万国证券杭州营业部总经理、 中富证券公司总裁
助理兼浙江业务总部总经理、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新业务总部总经理, 运保
中心总经理、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行总部总经理。 
(2)监事 
冯建兰女士,1964 年 7 月出生,大学文化,曾历任义乌市人民银行、义乌
市工商银行副主任, 金信证券义务营业部财务部经理, 金信证券财务总部副总经
理, 浙商证券客户资产存管总部总经理。 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吴承根(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李雪峰(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高玮(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楼小平(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唐光英先生,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 拥有 9 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上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浙江浙商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投资主办, 自 2015 年 8 月 28 日起任浙商汇金转型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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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27 日至 2016 年 4 月 27 日, 李冬任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 
3、基 金管 理人采 取集 体投资 决策 制度, 公司 公募基 金投 资执行 委员 会成员
构成如 下:公 司总 经理 李雪峰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合 规风控 部行 政负 责人王 钰,
公募基金部行政负责人唐光英,财富管理总部行政负责人余春梅。 
4、上述人员之间 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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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 人谋取
不当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除为 基金管 理人 进行基 金投 资外, 不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他 股票 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司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全体 人员 ,并涵 盖到 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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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 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而言, 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有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 《董事会议事规则》 , 规
定了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 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规管
理; 对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章程的
行为进行监督; 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 并就涉
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 负
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 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
创新业务的 风险评估和决策。 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产品委员会、 风
险控制委员会, 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 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资进行决策
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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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 确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 监察稽 核制 度、 信息技 术管理 制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 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 通、 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 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 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 致力于从公司文 化、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 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程、 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 测试检查, 发现
风险, 将风险进行分类, 按重要性排序, 找出风险分布点, 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 在风险评估后, 确 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 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 则、 公司政策等进行修 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业务规则在制定、 修订的过程中, 也得到了一贯的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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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形成权责分明、 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 职责明确, 对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风控部对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
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 如风险控 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制 度、公 司财 务制 度、信 息披露 制度 、监 察稽核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 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 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 分账管理, 以 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复核、 对账制 度; 凭证、 资料管理制 度; 会
计账务 的组织 和处 理制 度。运 用会计 核算 与账 务系统 ,准确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
采取科学、 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 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 时实 现信息 的沟 通,有 效地 达成自 下而 上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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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 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 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 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风控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 检
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 反映政策法规、 市场环境、 组织
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公 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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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 行、证 券、基 金、信托 从业经 验,且 具有海外 工作、 学习或 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 内,中
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 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534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500 只,QDII 基金 34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
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
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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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 ,秉承 中国银 行风险控 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 作、稳 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 设定及 制度建 设、内外 部检查 及审计 等措施强 化托管 业务全 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聘请 外部 会计会 计 师事务所 开展 托管业 务 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际主 流内控 审阅准 则的无保 留意见 的审阅 报告。2016 年,中 国 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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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凤起东路 189 号新城时代广场 1 幢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李雪峰 
联系人:芦银 洁 
联系电话: (0571 )87902687 
传真: (0571)87902827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2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 
办公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 189 号新城时代广场 1 幢 903 室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 (0571 )87902687 
传真: (0571)87902827 
网址:https://fund.stocke.com.cn/etrading/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7 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7 楼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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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电话: (0571 )87901963 
传真: (0571)87901955 
网址:www.stocke.com.cn 
(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 号楼 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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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2302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悦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2 )上海汇付金融 服务有限公司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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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址:www.chinapnr.com 
(13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4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5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1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 021-20835588


网址 :www.hexun.com (17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A506 室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1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9 网址:www.dwjq.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 号 法定代表人:李雪峰 电话: (0571)87901972 传真: (0571)87902581 联系人:俞绍锋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8 楼 负责人: 章靖忠 电话: (0571)87901111 传真: (0571)87901501 联系人: 俞晓瑜 经办律师: 刘斌、 俞晓瑜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2 层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执行事务合伙人 : 陈胜华


电话: (010)82250666 联系人: 张庆栾 经办会计师: 张庆栾、李鑫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6 月 16 日证监许可[2015]1244 号 文批准设立。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7 月 17 日。经北京兴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 集期共募集 1,481,882,806.40 份 基 金 份 额 ( 含 利 息 转 份 额 ) ,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12,402 户。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本 次 募 集 符 合 有 关 条 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5 年 7 月 27 日 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 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 人直接终止基金合同进行清算 或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合并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信 息 将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增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业 务 操 作 需 要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9 月 29 日起开放日常申 购、赎回等业务, 具体开始办理 时间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即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 赎回; 5、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申 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如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项 的 支 付 时 间 可 相 应 顺 延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柜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间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否 则 , 由 此 产 生 的 投 资 人 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 申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 额 1,000 元限 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保 留 的 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投 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 万 1.5% 50 万≤M<200 万 1.0% 200 万≤M<500 万 0.5%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 Y ) 适用赎回费率 Y <7 个自然日 1.5% 7 个自然日 ≤Y <30 个自然日 0.75% 30 个自然日 ≤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2 年 0 其中,1 年为 365 个自然日,2 年为 730 个自然日,以此类推。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 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其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 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其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基 金份额 所收取 的赎回费 ,其 25% 计 入基金财 产。未计 入基 金财产部 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按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申 购 本 基 金 , 则 其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购 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 =97,066.18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100 天, 对应赎回费 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050 =105,0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0× 0.5% =525.00 元 赎回金额=105,000.00 -525.00=104,475.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遇特殊情况,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或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该 类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该 类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权益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 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 购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捐 赠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规定。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当 基 金 份 额 处 于 冻 结 状 态 时 , 登 记 机 构 或 其 他 机 构 有 权 拒 绝 该 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 十 八 ) 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以 及 相 关 业 务 的 安 排 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经济结构转型推动产业升级相关 的上市公司, 通过精选 个股和严格控制组合风险,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 券、 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股指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转型驱动相关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所指的转型驱动主题主要是指在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 科技进步、 体 制转变和文化革新等因素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驱动因素, 主要表现为外需驱 动转向内需驱动、 生产驱动转向消费驱动和资本依赖驱动转向技术创新驱动, 符 合转型方向的上市公司中将会出现一批具备长期竞争能力的企业。 本基金将采用 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从转型的传统行业和战略新兴行业中选取股票。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管理人的投资研究优势, 挖掘出主动适应 中国经济转型从 而迸发出新的成长活力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中,将主要考虑: (1 ) 宏观经济指标, 包括 PPI 、CPI 、 市场利 率变化、GDP 增长率和工业增 加值等; (2 )微 观经济 指标, 包括各行 业的行 业数据 变化情况 及主要 企业的 盈利变 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 (3 )市 场指标 ,包括 股票市场 的估值 和波动 、债券市 场的收 益率变 化、各 市场与过往历史的比较和资金的供求关系变化等; (4 )政 策因素 ,包括 财政政策 、货币 政策、 产业政策 及其它 影响证 券市场 的相关政策。 通过定性分 析和定量分析互补的研究手段, 深入分析上述指标和因素, 动态 调整基金资产中股票和债券等类别资产的比例, 有效的控制不同市场形势下的风 险和收益水平。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时代背景下, 能够主动通过选择新 的经济驱动模式, 适应经济增速阶段性回落的新常态, 展现自身优势并取得显著 业绩增长的行业和上市公司。 1) “ 转型驱动” 股票的 界定 中国社会当前的经济特征呈现出 “ 新常态” , 主 要特点是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 速增长, 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 要素驱动、 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 基金管理 人将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领 域的机会: 金融和财税体制领域推动改革深入, 使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能够得到资 金支持, 降低融资成本, 适应转型升级的现实需求。 比如, 为适应需求结构变化, 政府加大对与公共需求直接相关的公共领域的投资, 加大与长期消费能力直接相 关的基础领域投资, 以此保持投资的稳定性。 全面推行的营改增和消费税的改革, 都有利于扩大消费,使得服务业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 破除垄断和国有企业改革, 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 激活社会资本, 使其在经 济发展中的地位逐步提高面对已经开放的制造业和工业市场, 服务贸易的市场开 放还远远不够, 伴随着民营资本进入教 育、 医疗、 健康和养老等需求迫切行业的 限制逐步解除, 平等竞争的格局将会形成, 社会资本将成为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主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体; 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对于传统产业链条和模式的颠覆及再造, 尤其是细分领 域的小平台和重度垂直的 O2O 领域, 比如在线 教育、 互联网医疗、 互联网金融、 农资电商、汽车后市场等; 新能源相关产业, 主要是新能源汽车、 光伏和核电, 从长期来看, 不仅是与 传统能源的比价效应会日渐凸显,对于环境的保护作用更是重中之重; 当前经济增速虽然放缓, 但实际增量依然可观, 部分企业将逐渐适应新常态, 从而在战略上领先一步, 基金管理人将持续 跟踪因相关政策出台和变更所推动的 经济转型, 并密切关注转型所驱动的传统产业改革和升级以及新兴产业的快速成 长, 如果业绩能够保持持续增长, 将会把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经 济结构转型和驱动的进程,动态调整投资主题的范畴界定。 2)行业选择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以下因素,对各行业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 ○ 1 高景气 随着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的具体实施, 对行业的影响力逐步体现, 持 续跟踪相关行业的发展动向, 分析各行业景气度周期的变化, 合理预测行业未来 盈利的趋势,选择配置有显著增长变化的行业; ○ 2 高成长 密切跟踪行业生命周期、 竞争格局和核心技术发生的重大变化, 分析行业受 益于转型驱动的内在发展潜力, 研究行业的运营效率、 经营模式对行业整体效益 带来的提升,选择配置潜力更大的行业; 由于经济 转型对 各行业 影响的程 度不同 ,所以 各行业变 化的节 奏也有 差异,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行业的转型进度,从而确定并动 态 调 整 行 业 配 置 比 例 。 3)个股选择 经济转型将会逐步淘汰低效能企业, 驱动企业积极转型, 开拓新产品、 研发 新技术、 推出新服务, 从而拓展新的成长空间, 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统的定性分析 手段, 关注行业和公司变化的公开信息, 寻找积极战略转型的上市公司, 分析公 司的研发能力、 经营模式、 公司治理、 行业整合等多方面的运营管理能力, 判断 公司的核心价值与成长能力;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基金管理人也会从财务状况入手,运用定量分析方法,考察市盈增长比率 (PEG ) 、 市盈率 (P/E ) 、 市净率 (P/B ) 、 企 业价值/ 息税前利润 (EV/EBIT ) 、 自 由现金流贴现(DCF ) 等一系列估值指标,选择估值水平相对合理的公司; 通过综合分析, 基金管理人将发掘具备高成长能力或潜力的公司, 进行重点 配置。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 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 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规避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并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目标。 本基金通过分析市场未来利率变化的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的方向, 综合 考虑不同券种的收益率水平、 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和流动 性要求等因素, 构造债 券投资组合。 在实际的投资运作中,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估 值策略、 类别配置策略和个券选择等多种策略,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组合 进行投资,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长期稳定的风险回报。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 以投资 组合的 避险保值 和有效 管理为 目标,在 风险可 控的前 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利用股指 期货流 动性好 ,交易成 本低等 特点, 在市场向 下带动 净值走 低时, 通过股指期货快速降低投资组合的仓位, 从而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 避免市 场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 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并在市场快速向上基金难以及时提 高仓位时,通过股指期货快速提高投资组合的仓位,从而提高基金资产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环境、 资产池资产信用水平、 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偿债能力、 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 率。谨慎 选择预 期违约 率和收益 相匹配 且预期 违约损失 可承受 的资产 支持证券, 根据资产池资产的不同属性,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取得较好的收益。 6、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和加强基金 风险控制 。 本基金根据研究员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分析, 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 选 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进行投资。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期限到期后不得展 期 ;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5.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2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 入期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 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5.4 ) 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只须 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70%+ 中国债券总指 数收益 率*30% 中证 5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数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 券市场,其成份股包含了 500 只沪深 300 指 数成份股之外的 A 股 市场中流动性 好、 代表性强的中小盘股票, 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情 况。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 推出的债券指数。 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 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 估的有效工具。 中国债券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 波动幅度和变 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 好的依据。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者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应履行适 当的程序,报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预期风险 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但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 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414,046,312.22 75.00 其中:股票 414,046,312.22 75.0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7,507,599.06 24.91 8 其他资产 496,877.89 0.09 9 合计 552,050,789.1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68,895,543.63 49.4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37,917.66 0.01 E 建筑业 5,506,220.00 1.01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F 批发和零售业 7,033,897.50 1.2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458.68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56,168,583.60 10.32 K 房地产业 24,117,745.39 4.4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9,095,181.60 3.5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809,820.48 2.9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7,371,943.68 3.19 S 综合 - - 合计 414,046,312.22 76.06 3、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3799 华友钴业 572,122 20,121,530.74 3.70 2 600080 金花股份 1,458,500 18,318,760.00 3.37 3 600596 新安股份 1,761,100 18,033,664.00 3.31 4 601717 郑煤机 2,526,201 17,759,193.03 3.26 5 601595 上海电影 438,464 17,371,943.68 3.19 6 300199 翰宇药业 894,336 16,080,161.28 2.95 7 002089 新海宜 1,116,700 15,845,973.00 2.91 8 000826 启迪桑德 479,376 15,809,820.48 2.90 9 600582 天地科技 3,166,300 15,736,511.00 2.89 10 603866 桃李面包 353,421 15,515,181.90 2.85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8、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告 编制日 前一年 内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体 未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外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468,042.8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5,839.54 5 应收申购款 2,995.5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96,877.89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债。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 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以下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基金净值表现 1.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5 年7月27日(基金 合同生效日 )至2015 年12月31日 -1.80% 1.30% -4.97% 2.09% 3.17% -0.79% 2016 年1月1日至2016 年12月31日 -26.68% 1.56% -12.44% 1.34% -14.24% 0.22% 2015 年7月27日(基金 合同生效日 )至2016 年12月31日 -28.00% 1.48% -16.79% 1.60% -11.21% -0.12% 注: 本基 金的业 绩比较 基 准: 中 证 500 指 数收益 率*70%+ 中国 债券总 指数收 益 率*30% 1.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注:本基 金合同 生效日 为2015年7月27日, 本基金 建仓期结 束时各 项资产 配 置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约 定。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 基金基准 2015-07-27 2015-10-14 2015-12-23 2016-03-10 2016-05-23 2016-08-03 2016-10-21 2016-12-31 5% 0% -5% -10% -15% -20% -25%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 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交 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和 私募债券 ,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的估值价进行估值, 若无法取到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 则按成本 价进行估值。 (5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的估值价价进行估值, 若无法取到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 则按成 本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估值: (1 )银 行间市 场上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银 行间市 场未上 市,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 的债券 ,按成 本价估值。 4、股指 期货合 约按照 估值日的 结算价 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 含第三位) 发 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 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场所 及其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或 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资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 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期报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新)等 文件中 披露股 指期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应当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所, 以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供公众查阅、复制。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十 七、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 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 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 力风险 。基金 投资的目 的是基 金资产 的保值增 值,如 果发生 通货膨 胀 ,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 人员配备、 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 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因业务扩张过快、 行业内过度竞争、 对主要业务人 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 作失误 或违反 操作规程 等引致 风险。 例如,申 购与赎 回清单 编制错误、 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投资策略风险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侧重于 挖掘 外需驱动转向内需驱动、 生产驱 动转向消 费驱动 和资本 依赖驱动 转向技 术创新 驱动、符 合转型 方向的 上市公司, 投资其中具备长期竞争能力的企业。 由于市场环境、 公司治理、 制度建设、 投资 能力等因素的不同影响, 可能导致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水平, 给基金投 资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2、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 易过程 中发生 交收违约 ,或者 基金所 投资债券 之发行 人出现 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3、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 特有的 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 风险: 是指股 指期货合 约价格 和指数 价格之间 的价格 差的波 动所造 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 金风险 :是指 由于无法 及时筹 措资金 满足建立 或者维 持股指 期货合 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 风险: 是指由 于内部流 程的不 完善、 业务 人员 出现差 错或者 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 申购、 赎回、 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 可能因为技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证 券交易所 、登记 结算机 构及销售 代理机 构等。2、不可抗 力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 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 同》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 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 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 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合 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 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4)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7)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 基金认 购、申 购、赎回 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 用; 5)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 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5)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 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 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2 )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或 大会公 告载明 的其他方 式在表 决截至 日以前送 达至召 集人指 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 )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的情 况下, 经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 终止《基 金合同 》 、与 其他基金 合并以 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 件、议 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基金利润的构成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 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 下,本 基金每年 收益分 配次数 最多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两 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 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资产承担;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 照国家 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 产中列 支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 、 基金 费 用的 种类 中 第 (3 ) -(9 )项费 用 ” , 根据 有 关法 规及 相 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经济结构转型推动产业升级相关的上市公司, 通过精选 个股和严格控制组合风险,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 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 券、 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转型驱动相关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所指的转型驱动主题主要是指在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 科技进步、 体 制转变和文化革新等因素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驱动因素 , 主要表现为外需驱 动转向内需驱动、 生产驱动转向消费驱动和资本依赖驱动转向技术创新驱动, 符 合转型方向的上市公司中将会出现一批具备长期竞争能力的企业。 本基金将采用 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从转型的传统行业和战略新兴行业中选取股票。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2)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期限到期后不得展 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5.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2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5.4 ) 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只须 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自表 决通过 之日起 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或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 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二 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 号 公募业务部门办公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C 座 1106 室 法定代表人:李雪峰 成立时间:201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字[2012]143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85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证券资产管理、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 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 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 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 汇买卖; 外汇信 用卡的 发行和 代 理国外 信用卡 的发行及 付款; 资信调 查、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 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 当地货币;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兼业 代理(有效期至 2015 年 8 月 15 日) 。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建 立相关 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 基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 将拟投 资的股 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 券、 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2)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期限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5.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2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5.4 ) 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只须 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3、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 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 、 《基 金合同 》及本协 议的约 定,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 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法 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约定的 ,应当立即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在不 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以 及不妨 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合 法合规 指令或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及本协议另有规定,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 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与 基金托 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除 依据《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管理 人宣布 停止募 集时,募 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规定 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本基 金财产 的全部 资金划入 在基金 托管人 处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未 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名 义开设 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本 基金的 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3 )本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本基 金,以 基金托 管人和本 基金联 名的方 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人名 义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事其 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 基金管理人提供协助。 新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 )法 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理。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如欲开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 需先向中国人民银行 报备, 报备完成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7、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 相关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法 不能客 观反映 基金财 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程 序以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 )内发 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 时并及时进 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6 )由 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布 的任何 基金净 值数据错 误,导 致该基 金财产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 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 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 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 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其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或 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核结 果与基 金管理 人的计算 结果存 在差异 ,且双 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务报表 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之 间因本 协议产 生的或与 本协议 有关的 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 内争议未能 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 行仲裁,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除争议所涉的 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托管协 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二 十一 、对 基金 投资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 中心人 工座席 在交易日 提供每 天不少 于8小时 的人工 服务, 基金投 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账户资 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 )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者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定 制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电子对账单、定期资讯等信息服务。 (三 )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 以通过 各销售 机构网点 柜台、 客服热 线人工服 务、客 服电子 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四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95345 客户服务传真:0571-87902581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tocke.com.cn 客服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C 座11 楼 邮政编码:310007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二 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 所 ,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二 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自2016 年7 月27 日 至2017 年1月26 日, 本基 金的 临时公告 刊登 于《证 券 时报》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tocke.com.cn)。 编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 告 公司网址 2016/8/24 2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 告摘要 公司网址、证券时报 2016/8/24 3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 低金额、 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的公告 公司网址、证券时报 2016/8/25 4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公募基金开通网上交易业务 的公告 公司网址、证券时报 2016/8/29 5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更新)(摘要)(2016 年第 2 号) 公司网址、证券时报 2016/9/9 6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6 年第 2 号) 公司网址 2016/9/9 7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 报告 公司网址、证券时报 2016/10/26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8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公司网址、证券时报 2016/11/8 9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方案的公告 公司网址、证券时报 2016/11/18 10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公司网址、证券时报 2016/12/2 11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址、证券时报 2017/1/14 12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址、证券时报 2017/1/14 13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上海汇付金融有限公司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址、证券时报 2017/1/14 14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址、证券时报 2017/1/14 15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址、证券时报 2017/1/14 16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址、证券时报 2017/1/14 17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 公司网址、证券时报 2017/1/21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报告 浙商汇金转型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二 十四 、备 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存放地点: 除第 5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 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 住所。 (三)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