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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003770)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银 丰 庆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七 年 三 月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6 年 11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证监许可[2016 ]2563 号文 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并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等等。 本 基金的特 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 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2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十、基金的投资 39 十一、基金的财产 4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46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5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55 十七、风险揭示 61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6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2 二十三、备查文件 93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中银 丰庆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 同 :指 《 中银 丰庆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基 金合 同 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本 基金签 订之 《中银 丰庆 定期开 放 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 明 书 或本 招募 说明书 :指 《中银 丰庆 定期开 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 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15、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 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 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 构: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30、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封闭期 :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3 个月 的期间。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 个月的 期间, 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 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 如果封闭期到期日 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 封闭期相应顺延, 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 也不上市交易 35、 开放期 :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 进行公告 36、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 规则》 : 指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39、 认购 :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44、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开放期单 个开放日内 基金净赎回 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46、元:指 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48、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不可抗 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021 )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 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 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 先生, 董事长。 国籍: 中国。 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综合计划处处长及办公室主任, 中国银行宁夏回族自 治区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中国银行四川省 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等职。 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李道滨(LI Daobin ) 先生 , 董 事 。 国 籍 : 中 国 。 清 华 大 学 法 学 博 士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 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 总经理。具有 17 年基 金行业从业经验。 王超(WANG Chao )先 生,董事。国籍:中国。美国 Fordham 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现 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历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经理、 高级经理、 主管,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职。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生, 董事。 国籍: 中国。 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 历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 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外汇交易科科长、 资金计划处副处长、 资金业务部负责人、 资金业务部总经理, 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 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 管理部助理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曾仲诚(Paul Tsang )先生 ,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 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 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 曾 先生于 2015 年 6 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 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 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 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 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 围的市场 、 信贷及营 运 风险,包 括 机构销售 及 交易(股 票 及固定收 益) 、资本市 场 、投资银 行、 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 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 并曾 于 瑞 银 的 利 率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结 构 部 工 作 两 年 。 曾 先 生 现 为 中 国 清 华 大 学 及 北 京 大 学 的 风 险 管理客座讲师。 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 以及宾夕法尼亚大 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荆新 (JING Xin ) 先生, 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 现任中国 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 会 计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博士后合作导师, 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中国 会计学会理事、 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事、 安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主 任,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等职。 赵欣舸(ZHAO Xinge )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 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并在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Edward Radcliff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英国。法国 INSEAD 工商管理硕 士。 曾任白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 在此之前, 曾任英国电 信集团零售部部门经理, 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 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总经理, 中英商会 财务司库、英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杜惠芬 (DU huifen )女士,独 立董 事。国 籍: 中国。 山西 财经大 学经 济 学学 士, 美 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 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 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 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 (筹) 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 2 、监事


乐妮(YUE Ni )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工商管理硕士。曾分别在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工作。2006 年 7 月加入 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具有 16 年证券从业年限, 13 年 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 3 、管理层成 员


李道滨(LI Daobin )先 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 )先生, 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 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MBA ) 和 经济学硕士。 曾在 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 加拿大帝国 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 融工作多年, 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英大证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 融通基金 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 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 讲 师。


张家文(ZHANG Jiawe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 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 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 苏州分行工业园区 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CHEN Jun )先生, 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 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杨军(YANG Jun )先生, 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统计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 金融市场总部主管。2012 年加入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资深投资经理。 4 、拟任基金 经理 吴旅忠 (Wu Lvzhong ) 先生 , 金融学硕士。 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经理。 2015 年加入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2016 年 3 月至今任中银 理财 7 天债 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至今 任中银理财 14 天债 券基 金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中 银理财 21 天 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至今 任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中银理财 60 天债券 基金基金经理。具 有 10 年证券 从业年限。具备基金、证券、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 成员:陈军(副执行总裁) 、杨军( 副执行总裁) 、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 李建(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行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3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 因 职务便 利获 取的未 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暗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谨慎 勤勉 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 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 反 现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不泄 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办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 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 (1 )保证 公 司经营 运作 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和 行业 监管规 则, 形成守 法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 和 化解经 营风 险,提 高经 营管理 效益 ,确保 经营 业务的 稳健 运行和 受托 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 确保基金、 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确 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包 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机 构和 各级人 员, 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 原则。 通过 科学的 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效执行;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4 (3 )独立 性 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职 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 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 效 益原则 。公 司运用 科学 化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 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 )合法 合 规原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符 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监管 机构的 规定 和行 业监管规则; (2 )全面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应 当涵盖 公司 经营管 理的 各个环 节, 不得留 有制 度上 的空白和漏洞; (3 )审慎性 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制定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整 和公 司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 的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措施、 信息沟通、 内 部监控。 (1 ) 控制环 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风险 评 估是确 定可 能偏离 内部 控制目 标的 业务领 域以 及可能 造成 的损失 ,其 实质 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 ) 控制措 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4 ) 信息沟 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 确保获得真实、 及时、 完 整的经营信息, 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 )内部 监 控是一 个动 态调整 的过 程。公 司定 期对内 部控 制的执 行情 况和内 部控 制的 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5 、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 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1 )董事 会 层面下 设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稽 核委 员会, 对董 事会负 责。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 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 政策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5 和指导方针, 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稽核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 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2 )基金 管 理人经 营管 理层设 立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对 执行 总裁负 责, 协助执 行总 裁在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确定、 调整业务权限, 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 并就公 司的风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 (如遇特殊事件) 的汇报; 公司经营 管理层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QDII 及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分别设 立专门的投资委员会, 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策 略和原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3 )基金 管 理人设 立独 立的督 察长 ,负责 对公 司各项 业务 (含决 策程 序和运 作流 程) 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含管理制度) 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 稽核, 保证公司 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公司相关制度和章 程, 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 告。 督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 议, 调查档案资料, 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 并有权根 据公司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4 )基金 管 理人设 立独 立的法 律合 规部与 稽核 部,分 别通 过事前 防范 、事中 监督 与事 后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不断完善和 更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健全内部控制的 作业流程。 (5 )基金 管 理人设 立独 立的风 险管 理部, 通过 检查、 评价 和控制 各项 业务运 作中 的风 险特别是投资组合的风险,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得到 有效贯彻和执行。 (6 )基金 管 理人其 他各 部门在 公司 基本管 理制 度的基 础上 ,根据 具体 情况制 订本 部门 的部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6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不同业务将内部控制分为前线业务控制、 中线 业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前线业 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 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 投资授权制 度、归责原则、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6 ⅱ) 交易执行控制: 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 公平交易制度 、 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交 易 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交易记录制度、 特殊交易制度、 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等; ⅲ) 投资风险管理: 包括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 人员安排、 风险度量及申报方 法、风险限额及监控复核机制、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 市场营销业务控制: 包括建立健全渠道销售管理、 机构销售管理、 市场推广与媒介 关系维护、投资者服务、反洗钱等制度。


(2 )中线业 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基金/ 资产管理计划 运营业务控 制:包括建 立基金/ 资产管理计划会 计与公司会 计间 的隔离制度、 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流程、 产品账户设立与核 算、 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 与托 管行的互相监督等; ⅱ) 法律合规控制: 包括牵头内部控制制度的更新修订、 审核各项作业的合规性、 全面 推行责任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 手册和风控制 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ⅳ) 危机处理控制: 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界 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ⅴ) 信息披露控制: 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 制定信息 披露岗位职责、 严谨披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等; ⅵ) 操作风险控制: 包括设置完善关键风险指标、 运作风险识别及评估及风险事件报告 制度等。


(3 )后线业 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内部稽核控制: 包括制定稽核政策、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配备专业人员和明确流程 控制等。 ⅱ)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 包括建立公司财务、 基金财务互相独立、 凭证制度、 用印制度、 会计控制措施、 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 复核制度、 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 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 理办法等; ⅲ) 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 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 入职和持续培训、 绩效评估 体系等。 7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7 (1 )基金管 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8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 基金托 管 人 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 是 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5 年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 ;客户贷 款和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 , 增长 10.67% ; 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 亿元, 增长 5.96% 。 净利 润 2,289 亿元, 增长 0.28% ;营业收入 6,052 亿元, 增长 6.09% ,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4.65% , 手续费及 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 。 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 , 成本 收入 比 26.98% , 资本充足率 15.39% ,主要 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 理 与 电 子 渠 道 协 同 发 展 。 营 业 网 点 “ 三 综 合 ” 建 设 取 得 新 进 展 , 综 合 性 网 点 数 量 达 1.45 万个, 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 ,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 。启动深圳等 8 家分行 物理渠 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 智慧网点、 旗舰型、 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 电子银行主渠 道作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5.58% ,较上年提升 7.55 个 百分点; 同时推广账号支付、 手机支付、 跨行付、 龙卡云支付、 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 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9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 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 张, 消费交易额 2.22 万 亿元, 多项核心 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 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 23.08% , 客户金 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 亿元 ,承销额市场领先。 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增长 67.36% ;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 第一。 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 继伦敦之后, 再获任瑞士、 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 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 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 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 杂志“中 国 最佳银行” 、 香港《财 资 》杂志“ 中 国最佳银 行 ”及香港 《 企业财资 》 杂志“中 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 杂志 2015 年“世界银行品牌 1000 强”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 业 2000 强中 位列第 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 理 财 信 托股权 市 场 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 管 处、清算 处 、核算处 、 跨境托管 运 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 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 情况 赵观甫,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贷部、 总 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 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0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 企 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6 年一 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 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 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 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 的 方法和 程 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1 行开发的“ 托 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 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 作 日按时 通过 基金监 督子 系统, 对各 基金投 资运 作比例 控制 指标进 行例 行监 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 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 基 金管理 人的 划款指 令后 ,对涉 及各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及 交易 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 基 金投资 运作 监督情 况, 定期编 写基 金投资 运作 监督报 告, 对各基 金投 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 技 术或非 技术 手段发 现基 金涉嫌 违规 交易, 电话 或书面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 额 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2 联系人:周虹 2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 “ 中银基 金 ” 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 “ 中银 基金 ” 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 并及时公 告。 (二)登记机 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 大厦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021 )38834999 传真:(021 )68872488 联系人:乐妮 ( 三 ) 出具法 律 意 见书的 律 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3 ( 四 ) 审计基 金 财 产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汤骏


经办会计师:汤骏、许培菁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4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6 年 11 月 8 日中国证监 会 证监许可[2016] 2563 号 文 件注册募集。 ( 一 ) 基金的 类 型 及存续 期 间


1 、基金类型 :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运 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 间。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 个月的期间, 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 封闭期相应 顺延。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 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3 个月 的期间, 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 日的, 封闭期相应顺延, 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 行公告。 如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或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与 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 、存续期限 :不定期 ( 二 ) 募集方 式 和 募集场 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若认购 不成立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将认购 不成立 或无效的款项退回。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5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发售流程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三 ) 募集期 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四 ) 募集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 五 ) 基金的 最 低 募集份 额 总 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 ( 六 ) 基金份 额 发售 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七 ) 基金份 额 的 认购 1 、认购时间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 、认购的确 认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通常可在申请日 (T 日)后的第 2 个工作日(T+2 ) 后(包括该日) 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但此确认是对认 购申请的确认,认购份额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3 、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6 认购费率 客户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4%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2%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4 、认购份额 的计算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 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 有,其中 利 息转份额 以 登记机构 的 记录为准 。 利息折算 的 份额保留 到 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部 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人认购本基金10,000 元,认购费率为0.6% , 假 定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5.50 元,则 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 (1 +0.6% )=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5.50 )/1.00 =9,945.8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 金,可得到9,945.86份基 金份额。 5 、基金份额 的认购程序 (1 )认购时 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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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27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 请参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投资者 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基金份 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 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 )认购金 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电子直销平台或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 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含 认购费, 下同) , 追加认 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通过基 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 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认 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各销售机构 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6 、募集期利 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八 ) 募集资 金 的 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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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28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金备 案 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 之 日起, 《基 金 合同》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同》 不 生效。基 金 管理人在 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 二 ) 基金合 同 不 能生效 时 募 集资金 的 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 基金存 续 期 内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数 量和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9 八 、 基 金 的封 闭 期 和 开放 期 ( 一 ) 基金的 封 闭 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 间。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 个月的期间, 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 封闭期相应 顺延。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 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3 个月 的期间, 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 日的, 封闭期相应顺延, 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 二 ) 基金的 开 放 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 前 2 日进 行公告。 (三)封闭期 与 开 放期示 例 例如,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8 月 10 日生效 , 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 合 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的 期间, 即 2016 年 8 月 10 日至 2016 年 11 月 9 日,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 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6 年 11 月 10 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2 个工作日,首个开放期 为 2016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6 年 11 月 11 日; 第 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 括该日)3 个 月的期间,即 2016 年 11 月 12 日至 2017 年 2 月 12 日,以此 类推。 又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9 月 4 日生效 ,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的 期间,即 2016 年 9 月 4 日至 2016 年 12 月 4 日,假 设第一个开放期 时间为 2 个 工作日,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6 年 12 月 5 日, 首个开放期为 自 2016 年 12 月 5 日至 2016 年 12 月 6 日;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 括该日)3 个 月的期间,即 2016 年 12 月 7 日至 2017 年 3 月 6 日,以此类推。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0 九、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一 ) 申购和 赎 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和 赎 回 的开放 日 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本基金进 入首个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 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 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1 ( 三 ) 申购与 赎 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 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 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2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 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五 ) 申购 和 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1 、投资者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 电子 直销 平台或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其他 销售 机构申 购本 基金 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下同)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00 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 额时, 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 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投资者可 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 、基金管 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基金管 理 人可与 其他 销售机 构约 定,对 投资 人委托 其他 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 六 ) 申购费 用 和 赎回费 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客户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3%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 、赎回费用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3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仅适用于开放 期) 适用情形 赎回费率 Y <30 天 0.75% Y ≥30 天 0% 注: Y 指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投资人通过认购所得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计算, 投资人 通过日常申购 或其他方式所得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 记之日起计算。 3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 七 ) 申购份 额 与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1 )申购费 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 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4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 某普通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 假 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47,241.1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 额。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4 个月,其赎回适用费 率为0%,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 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 =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 =0 元


赎回金额=10,500-0 =10,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00.00 元。


(八)拒绝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 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5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 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或 登记机 构的 技术保 障等 异常情 况发 生 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 九 ) 暂停赎 回 或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的 情 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 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 十 ) 巨额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6 若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全额 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 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2 )延缓 支 付: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因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 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但延缓支 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 申 购 或赎回 的 公 告和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 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7 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 份 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 的 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8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 的 冻 结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9 十 、 基 金 的投 资 ( 一 )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 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 次级债、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 款、 同业存 单、 债 券 回 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 日、开放 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 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 投资策 略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周期、 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 进行债券投资时机的选择和久期、 类属配置, 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力争获取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投资收益。 1 、类属配置 策略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0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因 素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 通过比较并合理预期不 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 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 2 、久期管理 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 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 做出判断, 密切跟踪 CPI 、PPI 、 汇率 、M2 等利率 敏感指标, 运用数量化工具, 对未来市场 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 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 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 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3 、期限结构 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 根据债券收益率 曲线形态、 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动、 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 分析预测收益率 曲线的变化, 测算子弹、 哑铃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险收益, 形成具体的期限 结构配置策略。 4 、信用债券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运行、 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和偿债能力、 国家信用支撑等多重因素 的综合考量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 建立信用债券池; 然后基于 既定的目标久期、信用利差精选个券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 外部信用评级为辅, 研究债券发行主体的基本面, 以确 定债券的违约风险和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 判断债券的投资价值。 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债券发 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市场竞争地位、财务质量(包括资产负债水平、资产变现能力、 偿债能力、 运营效率以及现金流质量) 等要素, 综合评价其信用等级, 谨慎选择债券发行人 基本面良好、债券条款优惠的信用类债券进行投资。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付能力进 行评估。 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 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 封闭期内 , 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状况急剧恶化, 甚至可能出现违约风险, 进而影响本基金的买入持 有到期策略,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 5 、杠杆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考虑债 券投 资的风 险收 益情况 ,以 及回购 成本 等因素 的情 况下, 在 风 险可 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通过债券回购, 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为控制风险, 本基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1 金的杠杆比例在每个封闭期内原则上保持不变, 但是在回购利率过高、 流动性不足、 或者市 场状况不宜采用放大策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杠杆比例或者不进行杠杆放大。 6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 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 投资决 策 依 据、机 制 和 程序 1 、投资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国内外 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 )企业信 用评级; (4 )国家货 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 )商业银 行的信贷扩张。 2 、投资决策 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 强调团队合作, 充分发挥 集体智慧。 本基金管理人将投资 和研究职能整合, 设立了投资研究部, 策略分析师、 固定收益分析师、 数量分析师和基金经 理, 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 群策群力,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 、投资决策 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 )宏观 分 析师根 据宏 观经济 形势 、物价 形势 、货币 政策 等判断 市场 利率的 走向 ,提 交策略报告。 (2 )债券 策 略分析 师提 交关于 债券 市场基 本面 、债券 市场 供求、 收益 率曲线 预测 的分 析报告。 (3 )信用分 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 )数量分 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 )在分 析 研究报 告的 基础上 ,基 金经理 提出 月度投 资计 划并提 交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6 )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2 (7 )如审 议 通过, 基金 经理在 考虑 资产配 置的 情况下 ,挑 选合适 的债 券品种 ,灵 活采 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 )交易部 执行交易指令。 (五) 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 对债券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但应开放 期流 动性需 要, 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 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 作 日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 (2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 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 级别)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 例,不得 超 过该资产 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 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0) 本基金 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开放期内,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1)本基 金投资于信用类债券,其债项评级应为 AA 级( 含)以上,其中短期融资券 在 A-1 级( 含)以上;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3 (1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债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每个 封闭期 开始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 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4 ( 六 ) 业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中债综合全价 (总值) 指 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样本债券涵盖的 范围更加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发行 主 体(政府 、 企业等) 和 期限(长 期 、中期、 短 期等) ,能 够 很好地反 映 中国债券 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 列更加完整, 有利于更加 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 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债综合全价 (总值) 指数作为业绩比 较基准,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实的反映本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七 ) 风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收 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八 ) 基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行 使债权 人 权 利的处 理 原 则及方 法 1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 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3 、不通过 关 联交易 为自 身、雇 员、 授权代 理人 或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的 第三人 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5 十 一 、 基 金的 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的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6 十 二 、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交易所市 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在交 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 交 易所市 场挂 牌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和私募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 交 易所市 场发 行未上 市或 未挂牌 转让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固定收 益品 种,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 行 间市场 未上 市,且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供 估值 价格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成 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 发行未 上市 的 债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 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7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 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 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 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 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 五 ) 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8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9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由于 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或 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4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 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 八 ) 特殊情 况 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 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等 ,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0 十 三 、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 基金利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 供 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 基金收 益 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 四 ) 收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 配 方 案的确 定 、 公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1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 六 ) 基金收 益 分 配中发 生 的 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2 十 四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与基金运作相关的或者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支出会计师费、 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和财产保全费等;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相 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3 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3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3 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4 十 五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 基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 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会 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 人每月 与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认。 ( 二 ) 基金的 年 度 审计 1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有充 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须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5 十 六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 本 基 金 从 其 最 新 规 定。 (二)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承诺公 开 披 露的基 金 信 息,不 得 有 下列行 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应保 证 两 种文本 的 内 容一致 。 两 种文本 发 生 歧义的 , 以 中文文 本 为 准。 本 基 金 公开披 露 的 信息采 用 阿 拉伯数 字 ; 除特别 说 明 外,货 币 单 位为人 民 币 元 。 ( 五 ) 公开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6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3 )基金 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 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 披露开放 日 的基金份 额 净值和基 金 份额累计 净 值。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7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 终止基金合同; (3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 (4 )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8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 投资资 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9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 细。 11 、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息披 露 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 信息披 露 文 件的存 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 八 ) 暂停或 延 迟 披露基 金 相 关信息 的 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0 3 、法律法规 规定、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1 十 七 、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 一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二是国内市场风险, 包括政策风险、 利率 风险等;三是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 ( 一 ) 本基金 的 特 有风险 1 、本基金每 3 个月开放一 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 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2 、开放期 如 果出现 较大 数额的 净赎 回申请 ,则 使基金 资产 变现困 难, 基金可 能面 临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 、 在本基金 存续期内,若 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故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4 、本基金 主 要投资 于信 用类的 固定 收益类 品种 ,因此 ,本 基金除 承担 由于市 场利 率波 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 公司债等信 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 风险。 5 、本基金 投 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具 有一定 的价 格波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1 )与基础 资产相关的风险 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 )与资产 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 资产支持证 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 )其他风 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 二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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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62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 观经济政策 (如货币政 策、财政政 策、产业政 策、地区发 展 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 、经济周期 风险:随着 经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 也呈现出周 期性变化, 从 而 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 、利率风险 :当金融市 场利率水平 变化时,将 会引起债券 的价格和收 益率变化, 进 而 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 资债券的发 行人如果不 能或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 ,或者不能 履 行 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 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5 、购买力风 险:基金投 资于债券所 获得的收益 将主要通过 现金形式来 分配,而现 金 可 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再投资风 险:该风险 与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当市场利率 下降时,基 金所持有的 债 券 价格会上涨, 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 收益率,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 反之,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 利 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7 、经营风险 :它与基金 所投资债券 的发行人的 经营活动所 引起的收入 现金流的不 确 定 性有关。 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 经营风险就越大; 反之, 运营收入越稳定, 经 营风险就越小。 ( 三 ) 开放式 基 金 共有的 风 险 1 、 管理风险 。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造成 管理风险。 2 、流动性 风 险。本 基金 的流动 性需 求主要 集中 在开放 期, 基金管 理人 有义务 接受 投资 者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 满足流动性的需求。 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 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3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 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业务 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3 (3 )因人为 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 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 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 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 外导致的风险。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4 十 八 、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 一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 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 基金合 同 》 的终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5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 产 清 算剩余 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 产 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 产 清 算账册 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6 十九 、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 一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 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 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 整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之外的 基金相关费率结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7 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 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 回价 格符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8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 担 全部募集 费 用,将已 募 集资金并 加 计银行同 期 存款利息 在 基金募集 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3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9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 基 金财产为 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 金商业秘 密 ,除《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另有规定 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0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 权利包括 但 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 义务包括 但 不限 于: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1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 所 投资基 金产 品,了 解自 身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价 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供 基 金管理 人和 监管机 构依 法要求 提供 的信息 ,以 及不时 的更 新和补 充, 并保 证其真实性; (10)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 及 表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法律法规要求提 整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2 10)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1)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2)对基金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以下 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 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调 低赎回 费或 在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 金 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符合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且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的 前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在符合 法 律法规 及本 合同规 定、 并且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 按照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未设 立日 常机构 的, 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 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 人应当自 收 到书面提 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3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 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4 (2 )采取 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记 日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 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 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 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5 2 )召集人 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 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网络 、电 话等其 他非 现场 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程序可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 基金份 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 规及 《 基 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6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二 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点 并由 大会主 持人 当场公 布计 票结 果。 3 )如果会 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8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9 、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 基金合 同 解 除和终 止 的 事由、 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4 )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9 (3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 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 四 ) 争议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 均应提交中国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 费由败诉方承担。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0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金合 同 存 放地和 投 资 者取得 基 金 合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1 二十、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 管 协 议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成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2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的业 务 监 督、核 查 1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 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 次级债、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 款、 同业存 单、 债 券 回 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 日、开放 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 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对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每个开放期开始前六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六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 制;


(2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3 (4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6 )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 )本基 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8 )本基金 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9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10)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债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每个 封闭期 开始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 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金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 投资禁 止性规定, 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但无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3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 十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4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4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 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 、基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资 运作 违反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基金管 理 人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5 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 、若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 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 、基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的业 务 监 督、核 查 1 、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事 项包 括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 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3 、基金管 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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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86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 基金合 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 本基金的 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 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或交易/ 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交易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于 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 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2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 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应存 于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的 营业 机构开 立的 “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 募 集期满 或基 金停 止 募集 时,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基 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 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 管人应 以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立基 金的 银行账 户,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7 (2 )基金 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下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专用账 户办 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 账户和结算备付 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 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仅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 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 开 户费由基 金 管理人先 行 垫付, 待 托管 产品启始 运 营后, 基 金管 理人可向 基 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4 )基金 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 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投 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 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8 (1 )在本 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 ,本 基金被 允许 从事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2 )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 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五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算 与 复 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五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符合程序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9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六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登记与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 争议解 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 托管协 议 的 修改与 终 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0 二十一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资 料 寄 送 1 、基金投资 者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在电子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以及纸质对账单三种形式的对账单中选择一种, 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发送。 电子对账单每月 1 日发 送, 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按月度、 季 度、 半年度和年度发送。 短信对账单每月 1 日 发送, 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选择按月度、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发送。 纸质对账单每半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寄出, 数据截至寄送周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按半年度发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定制: 1 ) 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5566 语音自助修改或转人工服务) 定制;2 ) 登录基 金管理人官网 (www.bocim.com ) 点 击 “基金 账号查询 ” 按钮,进 入 “账户信 息 修改”栏 目 进 行自助 定 制;3 )发 送 电子邮件 至 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邮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 , 在邮件中注明开户证件号码、 姓名、 持有基 金名称 及持 有金额 或份 额、E-mail 地址、 手机 号码、 定制 对账单 形式 (电子 对账 单、短信 对账单、纸质对账单) 、 寄送周期(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 。 如投资者未成功定制或主动取消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将不向其发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料。 ( 二 ) 定期定 额 投 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 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三 ) 网上交 易 服 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 赎回及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也可利用自己 公司的 网站 (www.bocim.com )为直 销投资 者提 供基金 网上 交易服 务。 投资者 在选 用网上交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1 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 四 ) 信息定 制 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 子邮件、 手机短信、 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基金份额净 值、 每笔交易确认、 每月账户信息、 公司旗下基金定期刊物等。 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 五 ) 客户服 务 中 心电话 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 提供 全天 24 小时 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 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 六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可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 本 公 司 。 请 确保投 资 前 ,您/ 贵 机 构 已经全 面 理 解了本 招 募 说明书 。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2 二十 二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3 二十三 、 备查 文 件 ( 一 ) 本基金 备 查 文件包 括 下 列文件 :


1 、中国证监 会 准予中银丰庆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2 、《中银丰 庆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中银丰 庆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 募集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二 ) 备查文 件 的 存放地 点 和 投资者 查 阅 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