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上银慧增利货币(004449)

上银慧增利货币: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银 慧增 利 货 币市 场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七 年 三 月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重 要 提 示 】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于 2014 年 【7】 月 【11】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 698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并于 2017 年 【2】 月 【24】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机 构 监 管 部 《 关 于 上 银 慧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延 期 募 集 备 案 的 回函》 (机构部函[2017]484 号) 的许可延期募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监会注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会 因 为 货 币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 但 同 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投 资 者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等 。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属 于 低 风 险 、 高 流 动 性 、 预 期 收 益 稳 健 的 基 金 产 品 ,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均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及债券型基金。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并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九、基金的投资 ......................................................................................................... 37 十、基金的财产 ......................................................................................................... 4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47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十六、风险揭示 ......................................................................................................... 65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7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9 二十二、备查文件 ................................................................................................... 110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管 理 办 法 》 ”) 、 《 关 于 实 施<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 》 及 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上银慧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上银慧增利货 币 市 场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上银慧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管理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2 月 17 日颁布、 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 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债券投资收益、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约 47、 摊余成本法: 指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48、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9、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 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5、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56、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4、法定代表人:胡友联 5、成立时间:2013 年 8 月 30 日 6、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7、电话:021-60232799 8、联系人:王蕾 9、股权结构: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 号文批准,上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90% 股权;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0% 股权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胡 友 联 先 生 , 董 事 长 ,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专 业 本 科 毕 业 , 会 计 师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江 苏 省 分 行 财 会 处 副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财 会 部 财 务 处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综 合 处 处 长 、 计 划 处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山 市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行 长 , 上 海 银 行 浦 东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行 长 , 上 海 银 行 行 长 助 理 , 上 海 银 行 副行长、 党委委员, 现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 副董事长、 党委副书记。 。 施 红 敏 先 生 , 董 事 , 清 华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技 术 经 济 专 业 毕 业 , 高 级 经 济 师。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部财务处副处长 (主持工作) 、 综合处兼政策制 度处副处长 (主持工作) ,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组副处 长 (主持工作) , 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部政策制度处高级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 上 海 市 分 行 第 一 支 行 副 行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会 计 结 算 处 高 级 经 理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银 行 首 席 财 务 官 , 现 任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行 长 、 首 席 财 务 官 、 党 委 委 员 , 中 国 银 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董事会董事。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李 永 飞 先 生 ,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 财 政 部 财 政 科 学 研 究 所 经 济 学 博 士 。 历 任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总 经 理 , 银 河 创 新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现 任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董事、总经理,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 筱 凤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副 教 授 , 硕 士 生 导 师 。 毕 业 于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专业, 获得金融学学士学位;1992 获得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1985 年至 今任教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从事财务审计教学 30 多年; 曾兼职复旦大学主管经 济 学 院 主 办 的 学 术 期 刊 主 编 及 编 辑 部 主 任 ; 现 兼 职 院 长 助 理 , 分 管 经 费 预 算 及 收支审核管理工作。 晏 小 江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上 海 理 工 大 学 系 统 工 程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建 行 上 海 分 行 部 门 副 总 经 理 ; 建 新 银 行 ( 香 港 ) 执 行 董 事 、 副 行 长 ; 建 行 南 非 分 行 行 长 ; 建 行 香 港 分 行 行 长 ; 建 银 国 际 ( 香 港 ) 行 政 总 裁 ; 香 港 大 新 银 行 执 行 董事,大新银行(中国)行长。现任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公司独立董事。 李 德 峰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博 士 。 历 任 山 东 省 菏 泽 地 区 林 业 局 办 公 室 秘 书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任 教 , 现 任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副 教 授 , 研 究 生 导 师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民 泰 金 融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会教材编写与命题委员会委员、培训委员会委员。 2、监事 董 建 红 女 士 , 监 事 , 西 安 理 工 大 学 管 理 工 程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一 拖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处 、 财 务 处 科 员 、 副 科 长 、 科 长 , 一 拖 股 份 公 司 财 务 部 部 长 、 总 会计师 , 中 国 一 拖 集 团 财 务 部 部 长 、 财 务 总 监 , 兼 任 中 国 一 拖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责 任公司董事长、 洛阳银行董事。 现任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 顾 文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英 国 曼 彻 斯 特 大 学 法 学 院 国 际 商 法 专 业 硕 士 , 英 国 英 格 兰 及 威 尔 士 法 律 学 院 研 究 生 , 持 有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曾 供 职 于 国 浩 律 师 ( 上 海 ) 事 务 所 、 北 京 国 枫 律 师 事 务 所 。 现 于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营 销 部任职,并兼任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李永飞先生,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王 素 文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兼 投 资 总 监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硕 士 。 历 任 申 银 万 国 证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代 办 股 份 转 让 总 部 项 目 经 理 、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执 行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总经理。 唐 云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专 业 毕 业 。 历 任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项 目 经 理 、 执 行 副 总 经 理 、 执 行 总 经 理 , 保 荐 代 表 人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执 行 总 经 理 , 保 荐 代 表 人 , 上 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史 振 生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兼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 财 政 部 财 政 科 学 研 究 所 会 计 学 专 业 博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河 北 商 业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会 计 系 讲 师 、 河 北 经 贸 大 学 会 计 学 院 副 教 授 、 中 国 银 行 总 行 财 务 管 理 部 财 务 经 理 、 北 京 中 讯 四 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办 副 总 经 理 ,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任 固 收 事 业 部 总 监 、 运 营 部 总 监 、 监 察稽核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谢 新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兼 固 收 事 业 部 总 监 。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货 币 银 行 学 本 科 毕 业 。 历 任 四 川 绵 阳 富 乐 城 市 信 用 社 柜 员 、 绵 阳 市 商 业 银 行 债 券 投 资 交 易 员 、 兴 业 银 行 资 金 中 心 债 券 投 资 交 易 副 处 长 ,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任 固 收 事 业 部 总 监、总经理助理。 汪 天 光 先 生 , 督 察 长 ,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湖 北 省 政 府 接 待 办 公 室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银 监 会 主 任 科 员 、 副 处 长 、 处 长 , 浦 银 金融租赁公司副总裁,横琴华通金融租赁公司总裁。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楼 昕 宇 先 生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在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负责 IPO 项目承做,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素文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 赵治烨先生(投资研究部副总监、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 楼昕宇先生(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9、 按照规定召集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从业人员 承诺不得有 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 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 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 取不当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 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 要 素 包 括 控 制 环 境 、 风 险 评 估 、 控 制 活 动 、 信 息 沟 通 ( 报 告制度) 、内部监控、监督和内部监察。 (1)控制环境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 化 、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 造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确 保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 节 。 公 司 全 体 职 工 必 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 司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职 能 , 严 禁 不 正 当 关 联 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 以 及 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 密 有 效 的 三 道 监 控 防 线 , 即 : 以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的 第 一 道 监 控 防 线 ;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的 第 二 道 监 控 防 线 ; 以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 机 构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 的 第 三 道 监 控 防 线。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 人 员 具 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对 公 司 内 、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 评 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各 部 门 根 据 公 司 风 险 评 估 标 准 制 定 、 修 改 本 部 门 内 控 制 度 , 提 交 监 察 稽 核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各 部 门 提 交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进 行 复 核 , 提 交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发 布 实 施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估 公 司 内 、 外 部 风 险 , 评 价 公 司 的 基本管理制度以及提出改进方案,报公司董事会。 (3)控制活动 ① 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 包 括 :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和 管 理 层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和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权 , 建 立 健 全 公 司 授 权 标 准 和 程 序 , 确 保 授 权 制 度 的 贯 彻 执 行 ;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 分 支 机 构 和 公 司 员 工 应 当 在 规 定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相 应 的 职 责 ; 公 司 重 大 业 务 的 授 权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应 当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授 权 书 应 当 明 确 授 权 内 容 和 时 效 ; 公 司 授 权 要 适 当 , 对 已 获 授 权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应 建 立 有 效 的 评 价 和 反 馈 机 制 , 对 已 不 适 用 的 授 权 应 及 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② 资产分离控制。 基金资产、 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③ 业务隔离控制。 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 与特定客户委托 资 产 实 行 独 立 隔 离 运 作 , 在 人 员 配 置 、 岗 位 职 责 及 其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业 务 规 则 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④ 岗位隔离制度。 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规范的岗位责任制, 各 岗 位 人 员 各 司 其 职 、 严 格 遵 守 操 作 程 序 和 工 作 标 准 , 限 制 越 权 、 穿 插 、 代 理 等 行 为 , 以 便 于 各 部 门 明 确 分 工 、 各 岗 位 相 互 监 督 ; 包 括 货 币 、 有 价 证 券 的 保 管 与 账 务 相 分 离 , 重 要 空 白 凭 证 的 保 管 与 使 用 相 分 离 , 投 资 决 策 与 具 体 交 易 操 作 相 分 离 , 前 台 交 易 与 后 台 结 算 相 分 离 , 损 失 的 确 认 与 核 销 相 分 离 , 风 险 评 定 人 员 与 业 务 办 理 岗 位 相 分 离 , 基 金 经 理 与 办 理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投 资 经 理 岗位相分离等。 ⑤ 物理隔离制度。 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 基金投资、 交易、 研 究 、 公 司 自 有 资 金 管 理 等 相 关 部 门 , 在 空 间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强 调 交 易 部 门 和 财 务 部 门 的 一 级 保 密 性 , 实 行 严 格 的 门 禁 制 度 , 并 相 应 建 立 安 全 保 障 设 施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 制 定 严 格 的 批 准 程 序 、 保 密 守 则 和 监 督处罚措施。 ⑥ 危机处理机制。 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建立危机处理 机 制 和 程 序 , 主 要 包 括 :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制 度 、 灾 难 复 原 计 划 、 资 料 备 份 和 系 统 备份措施。灾难复原计划需要随着业务的改变而更新,每年测试及演习一次。 (4)信息沟通 为 维 护 信 息 沟 通 渠 道 的 畅 通 , 建 立 清 晰 的 报 告 系 统 , 公 司 制 定 管 理 和 业 务 报 告 制 度 , 包 括 定 期 报 告 制 度 和 临 时 报 告 制 度 。 定 期 报 告 按 照 每 日 、 每 周 、 每 月 、 每 季 度 等 不 同 的 时 间 、 频 次 进 行 报 告 。 临 时 报 告 是 指 一 旦 出 现 报 告 事 由 后 的 及 时 报 告 。 此 外 , 公 司 制 定 针 对 违 规 及 非 法 行 为 的 举 报 机 制 。 员 工 发 现 违 规 或非法行为出现时可视情况越级报告。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5)内部监控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 司 定 期 评 价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和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等 情 况 , 适时改进。 (6)监督和内部监察 公 司 严 格 贯 彻 基 金 管 理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 严 格 依 法 经 营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 部 门 规 章 制 度 及 对 外 提 交 材 料 在 实 施 或 提 交 前 , 均 需 经 监 察 稽 核 部 进 行 合法、合规审核。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监 察 各 部 门 对 法 律 法 规 、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基 金 合 同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跟 踪 法 律 法 规 的 变 化 和 更 新 , 对 业 务 部 门 的 运 作 提 供 监 察 标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6.5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浦发银行)是 1992 年 8 月 28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1993 年 1 月 9 日开业、1999 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股票交易代码:600000 ) 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上海 。 浦发银行连续多年被 《亚洲周刊》 评为 “中国上市公司 100 强” 。 美国 《财富》 杂志发布 2016 年世界 500 强企业排行榜, 浦发银行位列榜单第 227 位, 较上年 提升 69 位 ,居上榜中资企业第 48 位、中资银行第 9 位;根据美国《福布斯》 杂志发布的 “2016 年全球企业 2000 强” 榜单, 浦发银行排名全球企业第 57 位; 国际权威财经媒体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2016 年全球银行 1000 强”榜单, 浦发银行按照核心资本,排名跃升至全球第 29 位,较上年(第 35 位)上升 6 位; 成本收入比为全球银行最低, 排名第 1。 浦发银行也是目前国内为数不多的、 同时获得三大国际评级机构投资级评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 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 年再次更名为资 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 2016 年再次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 券托管处、 客 户 资 产 托 管 处 、 内 控 管 理 处 、 运 营 管 理 处 四 个 职 能 处 室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基 金 托 管 部 管 理 及 运 行 良 好 , 符 合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秉 承 “五星托管、全心服务”为理念,全力打造面向各类客户,联接各类市场, 横 跨 境 内 、 境 外 , 专 业 服 务 资 产 管 理 与 交 易 的 托 管 平 台 。 目 前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 资金信托保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全球资产托管、 保 险 资 金 托 管 、 基 金 专 户 理 财 托 管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托 管 、 期 货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托 管 、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私 募 股 权 托 管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托 管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等 多 项 托 管 产 品 , 形 成 完 备 的 产 品 体 系 , 可 满 足 多 领 域 客 户 、 境 内 外 市 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2、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1955 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 行 上 海 浦 东 分 行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副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上 海 市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 上 海 市 金 融 工 作 党 委 副 书 记 、 上 海 市 金 融 服 务 办 公 室 主 任 、 上 海 国 际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第 十 届 、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政 协 委 员 。 现 任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 年出生, 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 银 行 上 海 地 区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市 金 融 服 务 办 挂 职 任 机 构 处 处 长 、 市 金 融 服 务 办 主 任 助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党 委 委 员 、 副 行 长 、 财 务 总 监 , 上 海 国 盛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现 任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党 委 副 书 记 、 副 董 事 长 、 行 长 。 刘 长 江,男,1966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总行教育部主任科 员 , 工 商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部 综 合 管 理 处 副 处 长 、 处 长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总 行 基 金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公 司 及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资 产 托 管 部 、 企 业 年 金 部 、 期 货 结 算 部 总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公 司 及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副 总经理兼 资 产 托 管 部 、 企 业 年 金 部 、 期 货 结 算 部 总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总 行 金 融 机 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841 亿元,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九十六只, 分别为汇添富鑫瑞债券、 国泰普益混合、 汇 安 丰 融 灵 活 配 置 、 汇 安 嘉 源 纯 债 、 招 商 招 华 纯 债 、 中 欧 骏 泰 货 币 、 华 福 长 富 一 年 定 开 债 券 、 国 联 安 鑫 利 混 合 、 易 方 达 瑞 程 混 合 、 国 泰 景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易 方 达 瑞 通 灵 活 配 置 、 招 商 招 祥 纯 债 、 博 时 鑫 润 灵 活 配 置 、 兴 业 裕 华 债 券 、 招 商 兴 福 灵 活 配 置 、 南 方 宣 利 定 开 债 券 、 鹏 华 普 泰 债 券 、 汇 安 嘉 汇 纯 债 、 国 联 安 鑫 盛 混 合 、 广 发 汇 瑞 一 年 定 开 债 券 、 长 安 泓 泽 纯 债 、 银 河 君 耀 灵 活 配 置 、 中 加 丰享纯债、 招商招怡纯债、 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 工银瑞信瑞盈 18 个月定开 债、 兴业启元一年定开债、 景顺长城 景颐盛利债券、 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基金、 鹏 华 兴 锐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博 时 利 发 纯 债 基 金 、 博 时 富 发 纯 债 基 金 、 银 河 君 信 混 合 基 金 、 东 方 红 战 略 沪 港 深 混 合 基 金 、 华 富 元 鑫 灵 活 配 置 基 金 、 鹏 华 兴 盛 定 期 开放基金、 中银尊享半年定开基金、 国泰添益混合基金、 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 博 时 景 发 纯 债 基 金 、 长 信 利 发 债 券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恒 享 纯 债 、 中 信 建 投 稳 溢 保 本 、 富 安 达 长 盈 保 本 、 华 富 诚 鑫 灵 活 配 置 、 银 华 远 景 债 券 、 南 方 转 型 驱 动 灵 活 配 置 、 国 联 安 安 稳 保 本 、 鑫 元 汇 利 债 券 、 华 夏 新 活 力 混 合 、 中 银 瑞 利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国联安鑫悦混合、 国联安鑫禧混合、 易方达裕祥回报、 博时产业债 纯债 、 安 信 动 态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 国 寿 安 保 尊 益 信 用 纯 债 、 东 方 红 稳 健 精 选 、 国 联 安 鑫 享 混 合 基 金 、 国 联 安 鑫 富 混 合 基 金 、 华 富 国 泰 民 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 北 信 瑞 丰 宜 投 宝 货 币 、 鑫 元 合 丰 分 级 债 券 基 金 、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 工 银 目 标 收 益 一 年 定 开 债 券 、 汇 添 富 和 聚 宝 货 币 、 长 安 鑫 利 优 选 混 合 、 嘉 实 机 构 快 线 货 币 、 天 弘 新 价值混合、华富健康文娱基金、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 汇 添 富 双 利 增 强 债 券 、 国 投 瑞 银 新 成 长 、 金 鹰 改 革 红 利 、 国 寿 安 保 稳 健 回 报 、 中 信 建 投 稳 信 债 券 、 中 海 安 鑫 保 本 、 易 方 达 裕 丰 回 报 、 鹏 华 丰 泰 定 期 开 放 、 华 富 恒 财 分 级 债 券 、 长 信 利 众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金 龙 行 业 精 选 、 国 泰 金 龙 债 券 、 天 治 财 富 增 长 、 广 发 小 盘 成 长 、 汇 添 富 货 币 、 长 信 金 利 趋 势 、 嘉 实优质企业、 博时安丰 18 个月 LOF 、 华富 保本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泰 债券型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国寿安保稳定回报等。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浦发银行内部控制目标为: 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 管 部 门 监 管 规 则 和 行 内 规 章 制 度 ,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和 完 整 , 确 保 业 务 活 动 信 息 的 真 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2、 浦发银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 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 管 理 部 门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建 立 并 维 护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总 行 风 险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监 控 部 是 全 行 操 作 风 险 的 牵 头 管 理 部 门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开 展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操 作 风 险 管 控 工 作 。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下 设 内 控 管 理 处 。 内 控 管 理 处 是 全 行 托 管 业 务 条 线 的 内 部 控 制 具 体 管 理 实 施 机 构 , 并 配 备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浦 发 银行 已 建 立 完 善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内 控 制 度 贯 穿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全 过 程 , 渗 透 到 各 业 务 流 程 和 各 操作环 节 , 覆 盖 到 从 事 资 产 托 管 各 级 组 织 结 构 、 岗 位 及 人 员 。 内 部 控 制 以 防 范 风 险 、 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 体 内 控 措 施 包 括 : 培 育 员 工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 制 度 先 行 、 全 员 化 风 险 控 制 的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营 造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组 织 架 构 、 业 务 岗 位 、 人 员 的 各 个 环 节 。 制 定 权 责 清 晰 的 业 务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 明 确 岗 位 职 责 和 各 项 操 作 规 程 、 员 工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 业 务 数 据 备 份 和 保 密 等 在 内 的 各 项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 建 立 严 格 完 善 的 资 产 隔 离 和 资 产 保 管 制 度 , 托 管 资 产 与 托 管 人 资 产 及 不 同 托 管 资 产 之 间 实 行 独 立 运 作 、 分 别 核 算 ; 对 各 类 突 发 事 件 或 故 障 , 建 立 完 备 有 效 的 应 急 方 案 , 定 期 组 织 灾 备 演 练 , 建 立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制 度 ; 在 基 金 运 作 公 区 域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监 控 系 统 , 利 用 录 音 、 录 像 等 技 术 手 段 实 现 风 险 控 制 ; 定 期 对 业 务情 况 进 行 自查 、 内 部 稽核 等 措 施 进行 监 控 , 通过 专 项/ 全面 审 计 等 措 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基金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约 定 ,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后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等 进 行 严 格 监 督 , 及 时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 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 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 在授权范围内 独 立 行 使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交 易 行 为 的 监 督 职 责 , 规 范 基 金 运 作 , 维 护 基 金 投 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在日常运作中, 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 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对非量化指标、 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 采 取 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 告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基 金 监 控 周 报 等 。 不 定 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 应以 电话、 邮件、 书 面 提 示 函 的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明 违 规 事 项 , 明 确 纠 正 期 限 。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再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违 规 事 项 未 予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 果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运 作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3) 针对中国证监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 查,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王蕾 网址:www.boscam.com.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销售机 构 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刘漠 网址:www.boscam.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438 号双鸽大厦 18G 负责人:许海霞 电话:(021)50366223 传真:(021)50366733 联系人:孙贤 经办律师:屠勰、孙贤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座 8 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座 8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 、虞京京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月【 114】 日证监许可 【2014】 698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2017 年【2】月【24】 日经中国证监会基金机构监管部 《关于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 机构部函[2017]484 号) 的许可延期募集。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通 过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售 , 暂 不 委 托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发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 并 及 时 公 告 。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T 日的认购 申请,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其确认情况,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四)募集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 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基 金 募 集 的 实 际 情 况 按 照 相 关 程 序 延 长 或 缩 短 发 售 募 集期,并及时公告。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六)募集限额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七)本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 1.00 元 3、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 4、认购数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5)/1.00 =10,005.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可得到 10,005.00 份基金份额 (含利息 折算份额部分) 。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3、认购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结 果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及 时 到 原 认 购 网 点 查 询 认 购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4、认购的金额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限 。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3)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 调整认购的数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 2 日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5、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九)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人 所 有 。 利 息 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十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何人不得动用。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募 集 生 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的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的 其 他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 新 的 业 务 发 展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定为准; 6、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的 最 高 限 额 , 但 应 最 迟 在 新 的 限 额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若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不成立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2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银 行 账 户。 在 发 生 巨 额 赎回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迟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已 经 接 收 到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 因 投 资 者 怠 于 履 行 该 项 查 询 等 各 项 义 务 , 致 使 其 相 关 权 益 受 损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本 基 金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登 记 的 办 理 时 间 、 方 式 等 规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购的单 笔最低金额不限。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 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限。 3、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不设上限。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为 了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特 定 市 场 条 件 下 暂 停 或 者 拒 绝 接 受 一 定 金 额 以 上 的 资 金 申 购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的 最 高 限 额 , 但 应 最 迟 在 新 的 限 额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公告。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不收取申购费和赎 回费。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 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 T 日申 购金额为 10,00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额 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 资 者 部 分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如 其 未 付 收 益 为 正 或 该 笔 赎 回 完 成 后 剩 余的 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 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1.00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 人 民 币 为 基 准 计 算 的 价 值 不 足 以 弥 补 其 累 计 至 该 日 的 未 付 收 益 负 值 时 , 则将 从该笔赎回的确认金额中扣除该笔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1.00+ 赎回份额按比例 对应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2)全部赎回 投 资 者 在 全 部 赎 回 本 基 金 余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动 将 投 资 者 的 未 付 收 益 一 并 结 算 并 与 赎 回 款 一 起 支 付 给 投 资 者 , 赎 回 金 额 包 括 赎 回 份 额 和 当日未付收益 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1.00 元 + 当日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0,000.00 份, 且有 1,00.00 元 的 未 付 收 益 。 投 资 者 申 请 全 部 赎 回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则 其 获 得 的 赎 回 金 额 计 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00× 1.00 元 + 100.00 元 = 10,100.00 元 3、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 整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 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或拒 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7、当日基金总份额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基金总规模限额。 8、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持有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9、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6、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持有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8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 施。 9、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所有赎回 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金 单个 开 放日 内的 基 金份 额净 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 请份 额 总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受 赎回 比 例不 低于 上 一开 放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 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本 基 金 暂 只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系 统 进 行 申 购 和 赎 回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增 加 销 售 机 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其他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 保 持 基 金 资 产 的 低 风 险 和 高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力 争 实 现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 4、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基 金 的 , 在 不 改 变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不 改 变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可 参 与 其 他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投 资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货币市场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在 对 宏 观 经 济 趋 势 、 货 币 政 策 取 向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扩 张 、 国 际 资 本 流 动 、 短 期 资 金 市 场 状 况 等 因 素 充 分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科 学 预 测 未 来 利 率 走 势 和 市 场 变 化 , 综 合 考 虑 各 类 资 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和 风 险 特 征 , 择 优 筛 选 并 优 化 配 置 投 资 范 围 内 的 各 种 金 融 工 具 , 在 保 持 投 资 组 合 较 低 风 险 和 良 好 流 动 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投资回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 1) 根据宏观经济走势、 货币政策、 短期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短期利率走 势进行综合判断; 2)根据前述判断形成的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1) 利率分析通过对各种宏观经济指标、 资金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的观察 分 析 , 预 测 政 府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取 向 和 资 金 市 场 供 求 变 化 趋 势 , 以 此 为 依 据 预 测 金融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2)平均剩余期限调整 在 对 利 率 变 动 趋 势 做 出 充 分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 合 理 运 用 量 化 模 型 , 动 态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具 体 而 言 , 在 预 期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将 会 出 现 上 升 时 , 适 度 缩 短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在 预 期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将 下 降 时 , 适 度 延 长 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类属配置策略 类 属 配 置 指 在 各 类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如 央 行 票 据 、 国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配置的比例。 本基金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 信 用 等 级 、 收 益 率 水 平 、 供 求 关 系 、 流 动 性 等 因 素 的 研 究 判 断 , 挖 掘 不 同 类 别 金 融 工 具 的 结 构 性 投 资 价 值 , 制 定 并 调 整 类 属 配 置 , 形 成 合 理 组 合 以 实 现 稳 定 的投资收益。 3、久期控制策略 本 基 金 根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和 短 期 资 金 市 场 的 利 率 走 势 , 确 定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到 期 期 限 。 具 体 而 言 , 在 预 计 市 场 利 率 上 升 时 , 适 当 缩 短 投 资 品 种 的 平 均 期 限 以 规 避 资 本 损 失 或 获 得 较 高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 在 预 计 利 率 下 降 时 , 适 当 延 长 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以获取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收益。 4、银行定期存款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向 交 易 对 手 银 行 进 行 询 价 的 基 础 上 , 选 取 利 率 报 价 较 高 的 银 行 进 行 存 款 投 资 , 在 投 资 过 程 中 注 重 对 交 易 对 手 信 用 风 险 的 评 估 和 选 择 , 在 严 格 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决定各银行存款的投资比例。 5、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资金面走势的判断, 选择回 购品种和期限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有 关 规 定 。 当 回 购 利 率 高 于 债 券 收 益 率 时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逆 回 购 的 方 式 融 出 资 金 以 分 享 短 期 资 金 利 率 陡 升 的 投 资 机 会 。 管 理 人 注 重 加 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从 事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交 易 对 手 风 险 的 管 理 , 合 理 分 散 逆 回 购 交 易 到 期 日 和 交 易 对 手 的 集 中 度 , 加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强 逆 回 购 交 易 质 押 品 资 质 和 质 押 品 期 限 的 控 制 , 质 押 品 按 公 允 价 值 计 算 应 当 足 额。 6、个券选择策略 本 基 金 将 首 先 考 虑 安 全 性 因 素 , 优 先 选 择 高 信 用 等 级 债 券 品 种 以 规 避 违 约 风 险 。 在 具 体 的 券 种 选 择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正 确 拟 合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基 础 上 , 找 出 收 益 率 出 现 明 显 偏 高 的 券 种 , 若 仅 因 市 场 波 动 原 因 所 导 致 的 收 益 率 高 于 公 允水平, 则该券种价格属于相对低估, 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 同 时 , 本 基 金 选 择 收 益 率 曲 线 上 定 价 相 对 低 估 的 期 限 段 进 行 投 资 , 在 相 对 价 值 较 高 的 期 限 段 内 寻 找 相 对 价 值 较 高 的 的 短 期 债 券 品 种 。 资 本 市 场 、 债 券 发 行 以 及 月 末 季 末 年 末 效 应 等 因 素 可 能 会 使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情 况 发 生 暂 时 失 衡 , 充 分 利 用这些时机可以选择到价值低估个券。 7、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 基 金 作 为 现 金 管 理 工 具 , 必 须 具 备 较 高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投 资 品 种 的 市 场 特 性 采 用 滚 动 配 置 的 方 法 , 提 高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的 稳 定 性 , 并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收 益 率 与 市 场 利 率 的 基 本 一 致 ; 在 遵 循 流 动 性 优 先 的 原 则 下 , 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通过现金留存、 持有高流动性债券种、 降低组合久期等方法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 同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密 切 关 注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的 需 求 变 化 , 根 据 投 资 者 的 流 动 性 需 求提前做好资金准备。 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在 有效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从 以下 方 面 综 合 定 价 , 选 择 低 估 的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主要 包 括 信 用 因 素 、 流 动 性 因 素 、 利 率 因 素 、 税 收 因 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四)投资决策程序 公 司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实 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制 。 投 资 决策流程如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资产配置等重大投资决策形成决议并下达给基金 经理; 2、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要求, 结合 债券池及有关研究报告, 负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责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3、 根据有限授权原则, 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组合方案可直接进入 执行程序;超出基金经理授权权限 的需经过审批后方可进入执行程序; 4、 金融工程人员基于一套数量化系统, 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日常性的风 险测量与绩效评估。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通 知 存 款 是 一 种 不 约 定 存 期 , 支 取 时 需 提 前 通 知 银 行 , 约 定 支 取 日 期 和 金 额 方 能 支 取 的 存 款 , 具 有 存 期 灵 活 、 存 取 方 便 的 特 征 , 同 时 可 获 得 高 于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的 收 益 。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具 有 低 风 险 、 高 流 动 性 的 特 征 。 根 据 基 金 的 投 资 标 的 、 投 资 目 标 及 流 动 性 特 征 , 本 基 金 选 取 同 期 七 天 通 知 存 款 利 率 (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未 来 市 场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此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不 再 适 用 , 或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或 者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并 及 时 公 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组合在每个交易日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20 天以内、平均剩余存续期控制在 240 天以内,属于低风险、高流动性、预期收 益 稳 健 的 基 金 产 品 。 本 基 金 的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 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4)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比 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10% ,国 债 、中 央 银行 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4)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 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 同业 存单,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 例合 计不 得 超过 20% ;投 资于 不 具有 基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行存款 、 同 业 存 单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得超 过 5% ; (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 交 易 日累 计赎 回 30%以上的 情 形外 , 债券 正回 购 的资 金余 额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20% ;


(6)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7)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8)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9)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 本 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11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12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40%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 支 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本 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 比 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投 资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14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 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 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5)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 (6) 、 (14) 外 , 由于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但 须 提 前 公 告 ,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本 基 金 ,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计算公式如下: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 期 限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 剩余 期限 + 债券 正回 购 ×剩 余期 限 )/( 投 资 于金 融工 具 产生 的资 产 —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余 存 续期 限+ 债 券正 回购 × 剩余 存续 期 限) /( 投资 于金融 工 具产 生 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 中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 资 产 ( 含 银 行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金、 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逆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包 括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一年 ) 正 回 购 、 买 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附 息 债 券 成 本 包 括 债 券 的 面 值 和 折 溢 价 ; 贴 现 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 以及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 日天数计算; (2) 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银 行 通 知 存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存 款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通 知 期 计 算 ;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 ,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 剩 余 的 天 数 ,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 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 数 点 后 四 舍 五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入。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十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 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债券投资收益、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计价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 定价”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 整到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 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 方 法 对 持 有 投 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或 者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 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上述情形及处理办法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 收益率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 配按日支付,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 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 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该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根据估值方法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和市场 规 则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 按月支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为 基 准 , 为 投 资 人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每 月 进 行 支 付 。 投 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 投 资 人 在 当 日 收 益 支 付 时 , 其 当 日 净 收 益 大 于 零 , 则 为 投 资 人 增 加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为 零 , 则 保 持 投 资 人 基 金 份 额 不 变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尽 量 避 免 基 金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 则 缩 减 投 资 人 基 金 份 额 ; 若 投 资 人 全 额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其 对 应 收 益 将 立 即 结 清 ; 若 收 益 为 负 值 , 则 从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款 中 扣 除 ; 投 资 人 部 分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净 收 益 大 于 零 或 其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足 以 弥 补 其 收 益 为 负 时 的 损 益 时 , 不 结 转 收 益 , 但 剩 余 基 金 份 额 不 足 抵 扣 净 值 收 益 小 于 零 部 分 的 , 则 就 剩 余 不 足 扣 减 部 分 从 投 资 人 赎 回基金款中扣除;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 交易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 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对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且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 基 金 按 日 计 算 并 分 配 收 益 , 按 月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另 行 公 告 基 金 收 益 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个 开 放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 基 金 每 月 例 行 对 当 期 实 现 的 收 益 进 行 收 益 结 转 , 每 月 例 行 的 收 益 结 转 不 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按 照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 并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或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或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于 新 的 费 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行。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登载媒体、 备案方式等发生变更时,本基金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 站” ) 等 媒 介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 投 资者能 够 按 照《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时 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 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 管 协 议是界 定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管 理 人 在基金 财 产 保管及 基 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摘 要 登 载在指 定 媒 体上;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 本基金 的 基 金合同 生 效 后,在 开 始 办理基 金 份 额申购 或 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月结转份额,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计算公式为: % = 日年化收益率 100 ] 10000 / ) 365 ) 7 / [(( (%) 7 7 1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 在开始 办 理 基金份 额 申 购或者 赎 回 后,基 金 管 理人将 在 每 个开放 日 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 基金管 理 人 将公告 半 年 度和年 度 最 后一个 市 场 交易日 ( 或 自然日 ) 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 和网站上。 5、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 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6、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 理 人 的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 其 他高级 管 理 人员、 基 金 经理和 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 变更; (17 )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22 )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27 ) 当 “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9、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 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 构 ,应当 制 作 工作底 稿 , 并将相 关 档 案至少 保 存 到《基 金 合 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十 六 、 风 险 揭 示 风 险 揭 示 , 即 识 别 市 场 变 化 和 交 易 过 程 中 的 各 种 潜 在 风 险 因 素 。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包 括 :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操 作 和 技 术 风 险、合规性风险、货币基金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上 的 有 价 证 券 , 而 货 币 市 场 的 变 化 将 影 响 到 基 金 的 业 绩 。 因 此 , 宏 观 和 微 观 经 济 因 素 、 国 家 政 策 、 市 场 变 动 、 行 业 的 变 化 、 投 资 人 风 险 收 益 偏 好 和 市 场 流 动 程 度 等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各 种 因 素 都 将 影 响 到 本 基 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国 家 经 济 、 微 观 经 济 、 行 业 及 上 市 公 司 的 盈 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 国 家 的 各 项 政 策 , 如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最主要的风险是利率风险。 一般来说, 货 币市场基金的收益率和市场利率成正比。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 时 的 收 益 率 的 影 响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更低的收益回报。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赎回时将取得现金, 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二)信用风险。 当 存 款 银 行 和 证 券 发 行 人 不 能 够 实 现 发 行 时 所 做 出 的 承 诺 , 按 时 足 额 还 本 付 息 的 时 候 , 就 会 产 生 信 用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来 自 于 存 款 银 行 、 发 行 人 及 其 担 保 人 。 一 般 认 为 : 国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可 以 视 为 零 , 其 他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可 根 据 专 业 机 构 的 信 用 评 级 确 定 , 而 银 行 的 信 用 风 险 通 常 低 于 信 用 债 券 发 行 人 。 当 证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发 生 变 化 时 , 可 能 会 产 生 证 券 的 价 格 变 动 , 从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净值。 (三)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 分 析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金收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 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表 现 在 两 方 面 : 一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仓 时 或 为 实 现 投 资 收 益 而 进 行 组 合 调 整 时 , 可 能 会 由 于 个 券 的 市 场 流 动 性 相 对 不 足 而 无 法 按 预 期 的 价 格 将 债 券 买 进 或 卖 出 ; 二 是 为 应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 当 个 券 的 流 动 性 较 差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以 不 适 当 的 价 格 大 量 抛 售 个 券 。 两 者 均 可 能 使 基 金 净 值 受 到不利影响。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 金 的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各 业 务 环 节 的 操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内 部 控 制 不 到 位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而 引 致 风 险 , 如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内 幕 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 外 , 在 基 金 的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甚 至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货币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影响较大,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 面,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 流动性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格的波动,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 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由于本基金采用固定净值的计价方法,当市场利率出现大的波动,基金的 份额面值与影子价格之间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偏离,基金为保持份额面值必须 缩减份额的风险; 或者不得不放弃份额面值, 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失 。 (八)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 计 算 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显 示 产 生 净 值 、 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 指 令 无 法 及 时 传 输 等 风险。 2、大额申购/ 赎回风险 本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投 资 人 对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而 不 断 变 化 , 若 是 由 于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申 购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短 期 内 被 迫 持 有 大 量 现 金 ; 或 由 于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抛 售 所 持 有 的 资 产 以 应 付 基 金 赎 回 的 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 为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连 续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并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基 金 投 资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单 位 时 , 可 能 会 遇 到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法规风险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银 行 存 款 , 如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投 资 相 关 品 种 的 比 例 或 界 定 标 准 发 生 变 化 , 将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如 预 期 进 行 配 置 , 对 基 金 收 益 率 产 生 不利影响。 5、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有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以 及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能 因 不 可 抗 力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 从 而 产 生 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1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 有限责任;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 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 调 低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等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 若到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2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 (含 1/3)。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 若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4、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召开方式由会议通知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 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上 海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十九、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胡友联 成立时间:2013 年 8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 号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602327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6.53 亿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客 外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汇 买 卖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离 岸 银 行 业 务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 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 期限在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投 资 的 投资工具。 针 对 投 资 融 资 融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具 体 的 核 算 估 值 办 法 和 投 资 监 督 指 标 , 给 各 方 系 统 开 发 预 留 出 合 理 时 间 , 共 同 完成系统上线后才能开展以上品种的投资。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 下投资限制: 1)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4)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 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 同业存 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 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 5% ; 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 日 累计 赎回 30% 以上 的 情形 外, 债 券正 回购 的 资金 余额 在 每个 交易 日 均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 7)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8)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 本 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12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40%;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 的 信 用 级 别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5 ) 法 律 、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的 , 如 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 6)、14)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为 履 行 上 述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关 联 方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方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对 方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交 易 对 手 库 由 银 行 间 交 易 会 员 中 财 务 状 况 较 好 、 实 力 雄 厚 、 信 用 等 级 高 的 交 易 对 手 组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及 时 对 交 易 对 手 库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并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基金 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 督。 (2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对 银 行 间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状 况 进 行 评 估 ,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确 定 与 各 类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在 具 体 的 交 易 中 , 应 尽 力 争 取 对 基 金 有 利 的 交 易 方 式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如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事 先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及 时 对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 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 进 行 评 估 。 对 于 基 金 投 资 的 银 行 存 款 ,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发 生 信 用 风 险 事 件 而 造 成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 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 存 款 机 构 签 订 相 关 书 面 协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相 关 法 规 及 协 议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进 行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 为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第 (一) 款第 2 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且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时 的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情 况 , 有 关 制 度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完 善 情 况 , 有 关 额 度 、 比 例 限 制 的 执 行 情 况 。 如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因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导 致 的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前 , 应 当 对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业 务 进 行 研 究 , 认 真 评 估 中 期 票 据 投 资 业 务 的 风 险 , 本 着 审 慎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进 行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基 金 在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 制 定 严 格 的 关 于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此 承 诺 将 严 格 执 行 该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以 规 范 对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 并 书 面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上 述 文 件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的 额 度 和 比 例 进行监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上 述 投 资 限 制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控 。 基 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托 管 人 如 认 真 履 行 了 上 述 监 督 责 任 , 则 就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所 导 致 的 风险不承担责任。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情况、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情况、 基金收益分配情况、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的 行 为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发 出 通 知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通 知 对 违 规 事 项 进 行 纠 正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或 造 成 委 托 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制度等。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 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 不 包 含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结 算 数 据 完 成 场 内 交 易 交 收 、 托 管 资 产 开 户 银 行 扣 收 结 算费、 账户维护费及开户银行收取的汇划费) 。 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 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募 集 资金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管理人宣布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专 户 中 , 并 确 保 划 入 的 资 金 与 验 资 金 额 相 一 致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有 效 认 购 资 金 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产到账情况, 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 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同 时 也 是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法 人 集 中 清 算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财 产 在 内 的 所 有 托 管 资 产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 户 。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所需资料并提供其他协助。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进 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资 金 划 付 。 基 金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除 因 本 基 金 业 务 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的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基金托管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为 基 金 财 产 开 立 资 金 清 算 辅 助 账 户 , 以 办 理 相 关 的 资 金汇划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代 表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 司 开 立结 算 备 付 金账 户 , 基 金托 管 人 代 表本 基 金 完 成与 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 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本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分 别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和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交 易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负 责 完 成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 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基 金的名义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就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或 其 授 权 分 行 签 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 款 账 户 必 须 以 本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 账 户 名 称 为 本 基 金 名 称 , 存 款 账 户 开 户 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签 订 具 体 存 款 协 议 , 明 确 存 款 的 类 型 、 期 限 、 利 率 、 金 额 、 账 号 、 对 账 方 式 、 支 取 方 式 、 账 户 管 理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 支取条款。 基 金 所 投 资 定 期 存 款 存 续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 八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司 或 票 据 营业 中 心 的 代保 管 库 。 实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或 保 管 的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托管 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债券 投 资 收 益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计价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实际利 率法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 子定价”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 调整到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 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值 方 法 对 持 有 投 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或 者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 收 益 率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1、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 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估值出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建 议 执 行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提 出 合 理 意 见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采 纳 的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且造成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费 和 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按时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提 出 合 理 意 见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采 纳 的 , 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 购或赎回金额 等) , 进而导致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 理人对招募说 明 书 更 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 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6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就 相 关 情 况 报 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并 且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 不 得 将 持 有 人 名 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上 海 国 际 仲 裁 中心)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上 海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和 律 师 费 用 由 败 诉 方承 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 协 议 受 中 国 ( 为 本 协 议 之 目 的 , 在 此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寄送服务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季度内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 年度对账单在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对年末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形 式 寄 送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提 供 的 客 户 开 户 信 息 进 行 对 账 单 寄 送 工 作 , 客 户 可 自 行 选 择 寄 送 或 不 寄 送 、 用 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对账单。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 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021 )60231999 )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修改 、 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和 代销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渠 道 定 期 定 额 申 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以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 分 红 公 告 、 公 司 公 告 等 。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客服邮箱 (service@boscam.com.cn )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基金管 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 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对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boscam.com.cn ) 查 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 二 、 备 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上银慧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 2、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3、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6 、 《 关 于 上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申请募集上银慧增利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之法律 意见书》 ;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