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信B: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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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德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公 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依据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3]152 号 文 准 予注 册 的 德 邦德 信 中 证 中高 收 益 企 债指 数 分 级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的 基 金 合同 于2013 年4 月25 日 生效 。 本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基 础 份 额 ( 以 下 简 称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 基金代码:167701, 场内简称 “德邦德信 ” ) 、 德邦德
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A份额 (以下简称 “德信A份额” , 基
金代码:150133 , 场 内简 称 “ 德 信A ” ) 、 德邦 德 信 中 证中 高 收 益 企债 指 数 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B份额 (以下简称 “德信B份额” , 基金代码:150134 , 场内简称 “德
信B”)。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和 《德邦 德信中证中
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 有
关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 关于德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及 基 金 合 同 修 改 有 关 事 项 的
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 会 议 投 票 表 决 起 止 时 间 : 自2017 年4 月8 日 起 , 至2017 年4 月13 日17:00 点
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联系人:卞璐璐、邹瑶
联系电话:021-26010947 、021-2601087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德邦 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二、会议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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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及 基 金 合 同
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4月7日, 即在2017年4月7 日下午交易时间结
束后, 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含德邦德信基
金份额、 德信A份额和德信B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下同) 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 、 本 次 会议 表 决 票 见附 件 二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从 相 关报 纸 上 剪 裁、 复 印
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dbfund.com.cn/ ) 下载并打印表
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签字, 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包
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 ) 机 构投 资 者 自 行投 票 的 , 需在 表 决 票 上加 盖 本 单 位公 章 ( 或 基金 管 理
人认可的其他印章, 下同) , 并提 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 (如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公章) ,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 ) 个 人投 资 者 委 托他 人 投 票 的, 应 由 代 理人 在 表 决 票上 签 字 或 盖章 , 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 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可参照附件三) 。 如代理
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
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 ) 机 构投 资 者 委 托他 人 投 票 的, 应 由 代 理人 在 表 决 票上 签 字 或 盖章 , 并
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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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以及填妥的
授权委托书原件 (参照附件三) 。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 包 括 使 用的 身 份 证 或其 他 能 够 表明 其 身 份 的有 效 证 件 或证 明 ) 正 反面 复 印 件 ;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
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
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以及填
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
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
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5 ) 以 上各 项 中 的 公章 、 批 文 、开 户 证 明 及登 记 证 书 ,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认
可为准。
3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或其 代 理 人 需将 填 妥 的 表决 票 和 所 需的 相 关 文 件自2017
年4月8日起, 至2017年4月13日17:00 点以前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
时间为准) 通过专人送交、 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 并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联系人:卞璐璐、邹瑶
联系电话:021-26010947 、021-26010870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会议, 使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次会议上充分表达其意志, 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 还可以授权
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 授 权 他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表 决 需 符 合 以 下 规 则 :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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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
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
决权。 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 复印
或 登 陆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http://www.dbfund.com.cn/ ) 下 载 并 打 印 等 方 式 获 取
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请 参见“ 四、 表 决 票 的填 写 和 寄 交方 式 ”中“2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应当 按 照
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的第(3)项及第(4)项内容。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 ) 如 果同 一 基 金 份额 存 在 多 次以 有 效 纸 面方 式 授 权 的, 以 时 间 在最 后 的
一次纸面授权为准。 同时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 若授权表示一致, 以一致
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 )如委托 人 未 在 授权 委 托 表 示中 明 确 其 表决 意 见 的 ,视 为 委 托 人授 权 受
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 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
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3 )如委托 人 既 进 行委 托 授 权 ,自 身 又 送 达了 有 效 表 决票 , 则 以 自身 有 效
表决票为准。
六、计票
1 、 本 次 通讯 会 议 的 计票 方 式 为 :由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 的两 名 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即2017
年4月13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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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表 决票 填 写 完 整清 晰 , 所 提供 文 件 符 合本 公 告 规 定, 且 在 规 定时 间 之
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
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 ) 如 表决 票 上 的 表决 意 见 未 选、 多 选 或 无法 辨 认 、 表决 意 见 模 糊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但 其 他 各 项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 ,视 为 弃 权 表决 , 计 入 有效 表 决 票 ,
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 ) 如 表决 票 上 的 签字 或 盖 章 部分 填 写 不 完整 、 不 清 晰的 , 或 未 能提 供 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规定时
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重 复 提 交 表决 票 的 , 如各 表 决 票 表决 意 见 相 同, 则 视
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 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
是同一天的, 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计入弃权表
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邮寄的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 、 本 人 直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德 邦 德 信 基 金 份 额 、 德 信A 份 额 和 德 信B 份额 占 基金 权 益 登 记 日 各 自 份
额类别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含50%);
2 、《关于 德邦德 信 中证 中 高 收 益企 债 指 数 分级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转 型 及基 金 合
同修改有 关事 项 的 议 案》 应 当 由 提交 有 效 表 决票 的 德 邦 德信 基 金 份 额、 德 信A 份
额 与德信B 份额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其 代 理 人 在 各 自 份 额 类 别 内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 以上( 含2/3, 每 一级 基 金 份 额应 独 立 表 决, 每 一 级 份额 均 应 占 出席 持 有 人 大
会的各该级份额总数的2/3以上) 通过;
3 、 直 接 出具 书 面 意 见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或 受托 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 并与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4 、 本 次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的 事 项, 本 基 金 管理 人 自 生 效之 日 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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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次持有
人 大 会 需 要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代表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德信A份额和德信B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 各自份
额类别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含50%)方可举行。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 基金管理人 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卞璐璐、邹瑶
联系电话:021-26010947 、021-26010870
传真:021-26010966
网址:http://www.dbfund.com.cn/
2、监督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 021-62178903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 、 请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在 提 交 表 决票 时 , 充 分考 虑 邮 寄 在途 时 间 , 确保 表 决
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 、 本 次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有 关公 告 可 通 过本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查 阅, 投 资
者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 可 致 电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400-821-7788 、
021-2601092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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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基金的首次停牌时间为本公告刊登日 (2017年3月13 日) 开市起至当日
10:30停牌。 本基金第二次停牌时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 (2017年4月14
日 ) 开 市 起至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生 效 公告 日10:30止 。 敬 请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4、 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3日
附件一: 《 关于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及基
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 《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 《 关于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及基
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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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关于德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及 基 金
合同修改 有 关 事 项 的 议 案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本基金转型 及 《基金合同》 修改 事宜, 将德邦 德信中证中高收益
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转型为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
收 益 企 债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 , 并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订 。基于此次
本 基金由 分级 基 金 转 为上 市 开 放 式基 金 (LOF) 事 宜 , 按照 现 时 有 效的 相 关 法 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订, 修订内容包括删去 基金
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份额折算等基金 份额分级相关
条款, 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的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估值、 基 金
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以及其他部分条款。 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 《关于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 及基金合同修改
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本次基金转型及 《基金合同》 修改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为
实施本基金的转型, 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及 《基金合同》 修改
的有关具体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根据 《关于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对 《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并在实施转型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 提议授权基
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 制订有关基金转型正式实 施的日期、 转型实施前的申购
赎回、份额折算安排等事项的转型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前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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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德邦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票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 名 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号) :
基金账号/ 证 券账号 :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型 及 基 金 合 同 修 改 有 关 事 项 的
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受托人 签名或盖章
2017 年
月
日
说明:1、 请就 审议事 项表 示 “同意 ”、 “ 反对” 或“ 弃权 ”, 并在 相 应栏内 画 “ √ ”,同 一议 案只
能表示一项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 “基金账号 ”指持有本基金场外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的基金账户号, “证券账号” 指 持有本基金场内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德信A 份 额和德信B 份 额的 证券账号。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
需要按 照不 同 账户持 有基 金 份额分 别行 使 表决权 的, 应 当填写 基金 账 号/证券 账号 ; 其他情 况可 不必
填写。 此处空白、 多填、 错填、 无法识别等情况的,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
金所有份额;
3、表 决意 见未 选、多 选或 无 法辨认 、模 糊 不清或 相互 矛 盾的表 决票 均 视为投 票人 放 弃表决 权利 ,其
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
4、 本表决票可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dbfund.com.cn/ ) 下载、 从报纸上剪裁、 复 印
或按此格式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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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 生 / 女 士 或
单 位 代 表 本 人 ( 或 本 机 构 ) 参 加
投票截止日为 2017 年 4 月 13 日 17:00 点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 德邦德信中证
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
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 在 法 定 时 间 内 就 同 一 议 案 重 新 召 开 德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除本人 (或本机构) 重新作出授权
外,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人 (或本机构) 做出的各类授权依
然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 盖章) :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
委托人基金账号/证券账号 :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 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2017 年
月
日
附注: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 制 , 在 填 写 完 整 并 签 字 盖 章 后 均 为 有 效 。
2、 “基金账号” 指持有本基金场外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 “证券账号” 指持有本基金
场内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德信A 份额和德 信B 份额的证 券账号。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
户且需 要按 照 不同账 户持 有 基金份 额分 别 行使表 决权 的 ,应当 填写 基 金账号/证 券账 号 ;其 他情 况可
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 多填、 错填、 无法识别等情况的,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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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关 于 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及 基 金
合 同 修 改 有 关 事 项 议 案 的 说 明
一、重要提示
1 、 为 更 好的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投 资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德 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
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基金转型及 《基金合同》 修改事宜, 将德邦德信中证中
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转型为 “ 德邦德信中
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并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 。
2 、本次德邦 德 信 中 证中 高 收 益 企债 指 数 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方 案需 经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德信A份额和德信B份额占基金权益登记日各自份额类别基金
总份额的2/3 以上( 含2/3, 每 一 级基 金 份 额 应独 立 表 决 ,每 一 级 份 额均 应 占 出 席
持有人大会的各该级份额总数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因此转型方案存在无法
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表 决 通 过的 事 项 自 表决 通 过 之 日起 生 效 , 基金 管 理
人 自 通 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 中国 证 监 会 对本 次 德邦德信 中 证 中 高
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 决议的备案, 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转型
方案或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转型方案要点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的主要内容如
下:
(一)更名
基金名称由 “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为 “ 德
邦 德 信 中 证中 高 收 益 企债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LOF ) ” 。同 时 , 《 德邦 德信中证
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将变更为 《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
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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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折算与配对转换等机制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拟 转型 为 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债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LOF ) , 转型 后 由 指 数分 级 基 金 转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LOF ) , 因 而不 再 设 置 基金 份 额 的 分级 、 折 算 与配 对 转 换 等机 制 , 删 去
相关内容, 包括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 基金份
额折算、 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上市 交易、 终止运作等章节以及其他相关条款。
(三)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管理人将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 对 德 邦 德 信 基 金 份 额 、
德信A份额、 德信B份额进行份额的转换。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将转换 为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A类基金 份额,德信A
份额、德信B份额将在终止分级运作后 以份额折算基准日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
额,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转换为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的场内A类基金 份额。 转换完成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将按照转换规则相应增加或减少。
德信A份额和德信B份额的 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德信A份额(或德信B份额)的折算比率=份额折算基准日德信A份额(或德
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份额折算基准日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德信A份额 (或德信B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的场内份额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前德信A份额 (或德信B份额) 的份额
数×德信A份额(或德信B份额)的折算比率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 A 份额 、德信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型
后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数的具体计算和 基
金份额转换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四)增加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就 转型后 形成的德邦德
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
额。
新增的销售服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为 :
“4、销售服务费
-13-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5 个工 作 日 内 从基 金 财 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给 登 记 机 构或 基 金 管 理人 , 并 由 登
记机构支付或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
付日期顺延。”
(五)转型后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新增: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于基金
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 基金管理人可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本基金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 类基金份额通过办
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4-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通知、 指南等有关规
定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和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 整 的 , 本 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
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六)修改基金投资相关内容
1、风险收益特征
原表述:
“从整体运作来看, 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
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从 两 类 份 额看 , 德 信A份 额 持 有 人的 年 化 约 定收 益 率 为 一年 期 定 期 存款 利 率
+1.20% , 表现 出 预 期 风险 较 低 、 预期 收 益 相 对稳 定 的 特 点。 德 信B 份额 获 得 剩 余
收益, 带有适当的杠杆效应, 表现出预期风险较高, 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点。 ”
修改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从整体运作来看, 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主要采取
抽样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
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2、投资范围
原表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主要投资 于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金
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15-
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此 外,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 通知存
款、 大额存单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 (含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权证 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不 含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的 纯 债 部 分 )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其中,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净值的 80% 。”
修改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主要投资于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次级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回
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 此外,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以及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 权证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其中,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3、投资策略
新增:“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言, 由于其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
资者数量上限, 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同时,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债主体
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 进而整体的信用风险
相对较高。 因此, 本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控
制 投 资 风 险。 首 先 , 本基 金 将 仔 细甄 别 发 行 人资 质 , 建 立风 险 预 警 机制 ; 其 次 ,
将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比例上限。 第三, 将 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品
种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
成、 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
面分析, 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16-
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
(七)修改基金资产的估值
1、估值对象
原表述: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修改为: “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2、估值方法
原表述:“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17-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 一 债券 同 时 在 两个 或 两 个 以上 市 场 交 易的 , 按 债 券所 处 的 市 场分 别 估
值。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修改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 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18-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该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 、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基金
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3 、 鉴 于 转型 后 不 再 进行 基 金 份 额分 级 ,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程 序 、 基 金份 额 净
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基金净值的确认也 一并进行修改。
(八)修改基金的费用
将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年费率 由0.70% 调整为0.50% , 托管费的年费率 由0.20%
调整为0.15% 。
(九)修改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原则
原表述:“本基金(包括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 份额与德信B 份额)不
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如果终止德信A
份额与德信B 份额的运作,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
益分配规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19-
修改为: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
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 户下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
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
方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人
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 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
有所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对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同一
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
(十) 删去 《基金合同 》 “第五部 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第六部 分 基金
备案” 等与基金募集发售及基金 备案的相关内容, 并就 “ 基金的历史沿革” 、 “ 基
金的存续”单设章节。
(十一) 本次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为了基金转型期间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 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起至基金转型实施日止的期间,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
例可不受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90% 。其 中 , 投 资于 标 的 指 数成 份 券 及 备选 成 份 券 的比 例 不 低 于 债券资产净
值的80%。”的比例限制。
(十二)其他修改内容
为使 《基金合同》 适应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 在根据上述转型方案
的要点修改 《基金合同》 的同时, 对 《基金合同》 其他部分条款一并进行了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见本说明之附件。
-20-
(十三) 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和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
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 包括但不限
于根据 《关于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
修改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对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并在实
施转型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 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 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 制订有关基金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 转型实施前的申
购赎回、份额折算安排等事项的转型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前公告。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自基金转型
实 施 日 起 生效 , 《 德 邦德 信 中 证 中高 收 益 企 债指 数 分 级 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合 同 》
自同一日起失效。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52 号文) 准予 募 集 , 基 金管 理 人 为 德邦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德邦德 信 中证 中 高 收 益企 债 指 数 分级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自2013 年3 月25 日至2013
年4 月19 日公 开 募 集 ,募 集 结 束 后基 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 证 监会 办 理 备 案手 续 。 经 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于2013年4月25日生效。
(二)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法律方面的可
行性
本 基 金 由 分级 基 金 转 型为 上 市 开 放式 基 金 (LOF ),不 再设 置 基 金 份额 的 分
级、 折算与配对转换等机制, 删去基金份额的分级、 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 基金
份额折算、 德信A份额与德信B 份额的上市交易、 终止运作等基金份额分级相关条
款, 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投资、 基金估值、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以及其他部分条款。 本次对 《 基金合同》 的修改事宜属于 《基金合同》 第十
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 根据 《 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的规定,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且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按特殊决议处理, 须经参加大会的德邦德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德信A份额持有人、 德信B份额持有人或其各自代理人在各自份额类
别内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生效。 因此, 本次基金
转型相应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三)基金转型运作方面的可行性
为实现基金转型 的 平 稳 过 渡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就 基 金 变 更 有 关 的 会 计 处 理 、
注册登记、 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 经与基金托管人的沟通和协作, 做好
了基金转型的相关准备。本次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基金管理人修订合同的可行性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
《基金合同》。
四、本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预防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 如有必要,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在
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转型方案进行适当修订, 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
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转型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 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
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新的转型方案议案。
(二)预防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 避免基金转型后基金运
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三)基金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基金转型可能引发的大规模赎回, 本基金会尽可能提前做好流动性安
排,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以应对可能的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下,本基金将进入财产清算程序。
(四)预防及控制基金转型过程中的操作及市场风险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对于基金转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较大规模的申
-22-
购赎回或市场风险对基金净值造成大幅波动, 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申购赎回情况及
时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 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 科学有
效地控制基金的市场风险。
五、反馈及联系方式
投资者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 欢迎及时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
联系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
联系电话:400-821-7788 ,021-26010928
传真:021-26010960
网站:www.dbfund.com.cn
附件:
一、基金 合同修改 如下:
原 合同条 款 修 改后条款
全文 德信 中证中高收益 企债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
基金
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LOF )
全文 注册登记 机构 、注册登 记 登记机构 、登 记
全文 媒体 媒介
全文 书面表决 意见 、书面意 见 表决意见
前言 2 、 订立 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 是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合同 法》 ( 以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办法 》 ” ) 、 《 证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 法规。
2 、 订立本 基 金合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 合同法 》 ”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露 办法 》 ” )
和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前言 三、 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募 集, 并
经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以下简 称 “中
国证监会 ”) 核准。
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 表
三 、 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证 券
投资基金 (LOF ) 由德邦 德 信中证中 高收 益
企 债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来 。 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依 照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督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简 称 “中 国证监 会 ” )
核准。
-23-
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 判
断或 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 风
险。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 不
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 最
低收益。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及 转 型
为 本 基 金 的 变 更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 前 景 等 做
出实质性 判断 或者保证 。
??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 承 担
投资风险 。
前言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之 外 披 露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 其 内 容 涉
及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 如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冲 突 , 以 基 金 合 同 为
准。
释义 4 、 基 金合同 或本基金 合同 : 指 《 德邦德 信
中证 中高收益企债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 修
订和补充
5 、 托管 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签订之《 德邦德信中证 中高收 益
企债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管 协议 的任何有 效修 订和补充
6 、 招 募说明 书: 指 《德邦 德信中证 中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及其 定期 的更新
7 、 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 指 《德邦德 信中 证
中高 收益企债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
份额发售 公告 》
8 、 上 市交易 公告书: 指 《 德邦德信 中证 中
高收 益企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 金 之德 信
A 份 额与德 信 B 份额 上市交 易公告书 》
4 、 基金 合同 或本基金 合同 : 指 《德 邦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合同》 及对 本 基金合同 的任 何
有效修订 和补 充
5 、 托管协 议 : 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债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托管 协议 》
及对该托 管协 议的任何 有效 修订和补 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指 《 德邦 德信中证 中高 收
益企债指 数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 明
书》及其 定期 的更新
7 、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指 《 德邦德信 中证 中
高收益企 债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A 类
基金份额 上市 交易公告 书》
释义 10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 五
次会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 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9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 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口法> 等 七 部法律的 决定 》 修改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24-
11 、 《 销售办 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
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 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 运作办 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
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 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 作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 订
释义 16 、基金份额结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
括基 础份额及分级 份额。基础份 额是基 金
组合份额, 简 称 “德邦德 信 基金份额 ” , 分
为场 外份额和场内 份额。分级份 额包括 两
类, 稳 健收益 类份额 (简称 “德 信 A ” ) 和
积极收益 类份 额 (简称 “德 信 B ” ) 。 德信 A
与德信 B 的 基金份额 配比 始终保持 7 ∶3
的比例不 变
17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指德邦德信中证
中高 收益企债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 基
础份额
18 、 德 信 A 份 额: 指获 取稳 健收益的 基金
份额 ,即德邦德信 中证中高收益 企债指 数
分级证券 投资 基金之 A 份额
19 、德 信 B 份 额:指 获取积 极收益的 基金
份额 ,即德邦德信 中证中高收益 企债指 数
分级证券 投资 基金之 B 份额
释义 2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 场
并取 得国家外汇管 理局外汇额度 批准的 中
国境外的 机构 投资者
24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 包 括 其 不 时 修 订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中 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按 照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试点办 法》 (包括其 不时 修订) 及 相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运 用 来 自 境 外 的 人 民 币 资 金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中国境 外的 机构投资 者
20 、 投 资 人 、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25-
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 投
资人的合 称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的合称
释义 27 、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 而通过自身的 柜台或者其他 交易系 统
办理 德邦德信基金 份额认购、申 购和赎 回
等业 务的基金销售 机构及其场所 。通过 该
等场 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 购、赎 回
也称为场 外认 购、场外 申购 、场外赎 回
28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
应业 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并利用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德 邦 德 信 基 金 份 额 认
购、申购 、赎 回以及德 信 A 份额 与德 信 B
份额 上市交易等业 务的场所。通 过该等 场
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购、 赎回也 称
为场内认 购、 场内申购 、场 内赎回
23 、 场 外 : 指 不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而 通 过 自 身 的 柜 台 或 者 其 他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及 其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外 申 购 、 场 外
赎回
24 、 场 内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并 利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等 业 务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分 别
称为场内 申购 、场内赎 回
释义 29 、 直销机 构 :指德邦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30 、场外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
代销 业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 金
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场 外基金 销
售业务的 机构
31 、场内代销机构:指代为办理场内基金
销售 业务,具有基 金代销资格且 符合深 圳
证券 交易所风险控 制要求的深圳 证券交 易
所会员单 位
32 、代销机构:除特别说明外,指场外代
销机构和 场内 代销机构 的合 称
33 、销售机构: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和代
销机构
25 、 销 售 机 构 : 指 德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协 议 ,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 以 及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会 员单 位
释义 34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 投
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基 金份额 登
记、 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 、
代理 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和 办理 非交易过 户等
35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 构。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36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开放式基 金登 记结算系 统
37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
26 、 登 记业务 : 指 基金登 记 、 存 管、 过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办理非 交易 过户等
27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
28 、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本系统
-26-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 结
算系统
29 、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申 购 或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记在本 系统
释义
30 、 场 外 份 额 : 指 登 记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下
的基金份 额
31 、 场 内 份 额 : 指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下
的基金份 额
释义 38 、基金账户:指基金投资人通过场外销
售机 构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的开放式基金 账户,用于记 录投资 人
持有 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
额及 其变动 情况。 基金投资人办 理场外 认
购、 场外申购和场 外赎回等业务 时需具 有
开放 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 下的基 金
份额登记 在注 册登记机 构的 注册登记 系统
39 、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设 的
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 民币普通股票 账户或 证
券投 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人通 过深圳 证
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 认
购、 场内申购和场 内赎回等业务 时需持 有
深圳 证券账户。记 录在该账户下 的基金 份
额登 记在注册登记 机构的证券登 记结算 系
统
4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 的、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 卖
基金的基 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 情况的账 户
32 、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指 基 金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人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 基 金 投 资 人 办 理
场 外 申 购 和 场 外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需 具 有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记 录 在 该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登记在登 记机 构的登记 结算 系统
33 、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指 投 资 者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投 资 人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 场 内 申
购 和 场 内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需 持 有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记 录 在 该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登
记机构的 证券 登记系统
34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交 易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况的账 户
释义 4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 金
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 书面 确认的日 期
4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月
35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为 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债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的 实施日 期 ,
《 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金(LOF )基金合 同》 经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授权代 表签 章并经 XX 年 XX 月 XX 日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自 基
金转型实 施起 生效, 《 德邦 德信中证 中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自同一日 起失 效
-27-
4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 期限
37 、 存 续 期 : 指 《 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至 《 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 合 同》 终止之 间 的
不定期期 限
释义 50 、 《业务规 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实施 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开 放式基 金
业务 规则 》 、 《深圳 证券交易所开 放式基 金
申购 赎回业务实施 细则 》 、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交 易规则》及不 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发布实 施的《 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 市开放 式
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 实施细则》及 不时作 出
的修订
43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实 施 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交 易 和 申
购 赎 回 实 施 细 则 》 及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布 实 施 的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及 不 时
作出的修 订
释义 5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
基金份额 的行 为
释义 54 、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
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 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 卖
德信 A 份 额、 德信 B 份额 的 行为
55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金的 德邦德信基金 份额的 场
内份额与 德 信 A 份额 、 德 信 B 份额之 间 的
配对转换 ,包 括分拆与 合并 两个方面
56 、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每 10 份德邦德信
基金份额 的场 内份额申 请转 换成 7 份 德信
A 份 额与 3 份 德信 B 份额 的 行为
57 、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其持有的每 7 份德信 A 份额
与 3 份 德信 B 份额进行 配对 申请转换 成 10
份德邦德 信基 金份额的 场内 份额的行 为
58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 同的约定,对 本基金所有份 额进行 折
算, 将本基 金所有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调
整为 1.000 元 的行为
60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 金
份额销售 机构 的行为
61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 销
售机构( 网点)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同 会员单位(交 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 托
46 、 上 市 交 易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人
通 过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场内基 金份 额的行为
48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行 为 , 包 括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和跨系统 转托 管
49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28-
管的行为
62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 登
记结算系 统之 间进行转 托管 的行为
6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 、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 期
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 动
完成扣款 及基 金申购申 请的 一种投资 方式
6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德
邦德信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 数
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 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额(包 括德邦德信基 金份额 、
德信 A 份 额与 德信 B 份额 ) 的 10%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行为
50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系统之 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 为
51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申 购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式
52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 10%
释义
54 、 销售服 务 费: 指从 基金 资产中计 提的 ,
用 于 本 基 金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服 务的 费用
55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在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赎 回 费 用 , 并 不
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金份额
56 、 C 类基金 份额: 指在 投 资人申购 基金 时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赎 回 时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
并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金份额
释义 6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
息、 债券利息、买 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 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 用的 节约
6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
价证 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 款
及其他资 产的 价值总和
57 、 基金收 益 : 指基金 投资 所得债券 利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和费用 的节 约
58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 及 其
他资产的 价值 总和
释义 71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 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 他
媒体
62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介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 名称
德邦 德信中证中高 收益企债指数 分级证 券
投资基金
??
六、基金 的最 低募集份 额总 额
本基金的 最低 募集份额 总额 为 2 亿份 。
一、基金 名称
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LOF )
??
-29-
七、基金 份额 发售面值 和认 购费用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认 购费 率最高不 超 过 5% , 具 体费 率
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按招募 说明书 中
列示。
六、基金 份额 面值
本基金基 金份 额面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
八、基金 份额 的类别
本 基 金 根 据 申 购 费 用 、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在 投 资 人 申 购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在 赎 回 时
根据持有 期限 收取赎回 费用 的,称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在 投 资 人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而 是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在 赎 回 时 根 据 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用的,称 为 C 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 额单 独
设 置 基 金 代 码 ,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 值。
投 资 人 在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可 自 行 选 择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本 基 金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之 间
不得互相 转换 。
本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具 体 设 置 、 费 率 水 平 等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明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可 停 止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销 售 , 增 加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或 调 整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金 额 限 制 、 调 低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办 法 及 规 则 进 行
调 整 , 该 等 调 整 实 施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及 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
基金
份额
的分
级
第四部分
基 金份额的 分级
一、 基金 份额 结构
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 包括基础份 额 及分级 份
额。基础 份额 简称“德 邦德 信基金份 额” ,
分为 场外份额和场 内份额。分级 份额包 括
两类: 稳健收 益类份额 (简 称 “德 信 A 份
额 ” ) 和 积 极 收 益 类 份 额 ( 简 称 “ 德 信 B
份额” ) 。 德 信 A 份额 及德 信 B 份额的 基 金
份额配比 始终 保持 7 :3 的 比例不变 。
二、 基金 运作 概要
1 、 本基 金通 过场外、 场 内 两种方式 公开 发
售德 邦德信基金份 额。投资人场 外认购 所
得的份额 , 将 被确认为 德邦 德信基金 份额 。
删去。
-30-
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将按 7 :3
的基金份 额配 比分拆为 德 信 A 份额 与德 信
B 份额。基金 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认购 所
得的 德邦德信基金 份额场内份额 的分拆 ,
由基 金管 理人委托 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 无
需基金份 额持 有人申请 。
2 、德信 A 份 额、德信 B 份额与德 邦德 信
基金份额 的资 产合并投 资运 作。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本 基 金将根据 基金 合
同约 定,对德邦德 信基金份额开 放场外 申
购、 场外赎回及场 内申购、场内 赎回, 不
对德信 A 份 额 或德信 B 份额 单独开放 场内
申购 、场内赎回。 根据基金合同 约定, 在
符合 法律法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 上
市条件的 情况 下, 德 信 A 份 额和德 信 B 份
额分 别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 易,交 易
代码不同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本 基 金将按照 基金 合
同规 定,办理德邦 德信基金份额 与分级 份
额之 间的场内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 ,即: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可将 其场内申购的 德邦德 信
基金份额 , 按 7:3 的 基金 份额配比 ,申 请
分拆为德 信 A 份额及德 信 B 份额;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可将其持 有的 德信 A 份 额和
德信 B 份额 按 7 :3 的 基 金份额配 比, 申
请合 并为德邦德信 基金份额的场 内份额 。
场外 的德邦德信基 金份额不进行 份额配 对
转换 。场外的德邦 德信基金份额 通过跨 系
统转 托管至场内后 ,可按照场内 的德邦 德
信基金份 额配 对转换规 则进 行操作。
5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本 基 金将按照 基金 合
同规定, 对德 邦德信基 金份 额、 德 信 A 份
额、德 信 B 份 额进行基 金份 额折算。 除分
级份 额终止运作的 份额折 算外, 基金份 额
折算后, 本基 金的运作 方式 及德信 A 份额
与德信 B 份 额 的份额配 比不 变。
三、分级 份额 的份额净 值计 算概要
本基 金分别计算并 公告德邦德信 基金份 额
与德信 A 份额 、 德 信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
值。
1 、 德邦德 信基 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德邦 德信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公
式为:
T 日 德邦 德信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31-
T 日闭市后 的 基金资产 净值/T 日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包括德 邦德信基金份 额、德 信
A 份 额与德 信 B 份额 )余额 总数
2 、德信 A 份 额与德信 B 份额的基 金份 额
净值计算
(1 ) 本基 金 7 份 德信 A 份 额与 3 份德信 B
份额 构成一对份 额 组合,该份额 组合的 份
额净值之和等 于 10 份德邦 德信基金份额
的份额净 值之 和。
(2 ) 德信 A 份额的约 定收 益率为一 年期
银行存款 利率 加上 1.2% 。 其中 “一年 期 银
行定 期存款利率” 指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或
上一 折算日次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 布并执 行
的金 融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定期存 款基准 利
率。
德信 A 份额 的 约定年收 益率 除以 365 为德
信 A 份额 的约 定日简单 收益 率。 德 信 A 份
额的 份额净值以基 金合同生效日 或折算 日
1 元净 值为基 准采用德 信 A 份额 的约定 日
简单收益 率单 利进行计 算。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承 诺 也 不 保 证 德 信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获得约定基准 收益或 不
亏损 。在本基金出 现极端损失的 情形下 ,
德信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收 益 可
能低 于其约定基准 收益,也可能 遭受本 金
损失的风 险。
(3 ) 德 信 B 份 额的份额 净值 根据德邦 德信
基金份额 的份 额净值、 德 信 A 份额 的份 额
净值以及 德邦 德信基金 份额 、 德 信 A 份额 、
德信 B 份额 的 份额净值 关系 计算。
(4 ) 如果 根据 上述计算 规则 计算出来 的德
信 B 份额的份 额净值小 于或 等于 0.400 元,
或者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或上一基 金份额 折
算日 次日始至满两 年且期间每个 工作日 德
信 B 份额的 份额净值 都大 于 0.400 元的 ,
则基 金管理人将 根 据基金合同约 定,对 本
基金 所有份额进行 折算,所有的 基金份 额
净值调整 到 1.000 元。
(5 ) 德信 A 份额、德信 B 份额折算 日 折
算后份额 净值 都调整 为 1.000 元,折 算 后
德信 A 份 额、 德信 B 份额 的 份额净值 计算
方法保持 不变 。
(6 ) 德信 A 份额与德信 B 份额的基 金 份
额净值计 算公 式
-32-
假设上一 折算 日后第 t 个自 然日,德 邦德
信基金份 额、 德信 A 份 额与 德信 B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分 别 为 NAV
t
、 NAV(A)
t
、
NAV(B)
t
, 上一 折算日次 日的 一年期银 行定
存利率为 R 。 则第 t 个自然 日,德信 A 份
额与德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
下:
NAV(A)
t
=1 +(R +1.2%) ×t/365
NAV(B)t =(NAV
t
-0.7 ×NAV(A)
t
)/0.3
四、基金 份额 折算概要
除分 级份额终止运 作的份额折算 外,本 基
金的 基金份额折算 分为基金份额 到期折 算
和基金份 额到 点折算。
1 、基 金份额 的到期折 算和 到点折算
(1 ) 基金份 额的到期 折算
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 或上一基金份 额折算 日
次日 始至满两年的 最后工作日止 ,如果 期
间每个工 作日 德信 B 份 额的 份额净值 都大
于 0.400 元 , 则最后工 作日 为到期折 算日 。
在到 期折算日实施 的基金份额折 算为基 金
份额到期 折算 。
(2 ) 基金份 额到点折 算
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 或上一基金份 额折算 日
次日 始至满两年的 最后工作日止 ,如果 期
间某个工 作日 德信 B 份 额的 份额净值 小于
或等于 0.400 元,则该 日后 的第二个 工作
日为 到点折算日。 在到点折算日 实施的 基
金份额折 算为 基金份额 到点 折算。
2 、基 金份额 折算方法 概要
基金 份额到期折算 和基金份额到 点折算 的
折算 方法一致,均 按以下方法在 基金份 额
折算日对 所有 基金份额 进行 折算:
(1 ) 德邦德 信基金份 额的 份额折算
基金 份额折算日折 算后,德邦德 信基金 份
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折算 调整 为 1.000 元。
折算 后,德邦德信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
德邦 德信基金份额 的份额数按照 德邦德 信
基金份额 折算 比例相应 增加 、 缩减 或不变 。
若 折 算 前 , 德 邦 德 信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大 于
1.000 元, 则折 算后德邦 德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德邦德信 基金份额增加 ;若折 算
前 , 德 邦 德 信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于 或 等 于
1.000 , 则 折算 后德邦德 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德 邦德 信基金份 额缩 减或不变 。
-33-
(2 ) 德信 A 份额与德信 B 份额的份 额 折
算
基金份额 折算 日折算后 , 德 信 A 份额 与德
信 B 份额 按照 折算前各 自的 基金份额 净值
折算为净 值 为 1.000 元的 德邦德信 基金 份
额的场内 份额 ,具体折 算公 式如下:
德信 A (B ) 份 额的折算 比例 = 折算 日折
算前德 信 A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 值/1
德信 A (B ) 份额折算 为净 值为 1.000 元的
德 邦 德 信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 折 算 前 德 信 A
(B )份 额数 量×德 信 A (B )份额 的折 算
比例
德信 A 份 额、 德信 B 份额 折 算成的德 邦德
信基金份额数 保留至整数(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 入基金资 产。
(3 ) 折算 后德 邦德信基 金份 额场内份 额的
分拆
在基 金份额折算后 ,将德邦德信 基金份 额
的场内份 额按 照 7:3 的 比例 分拆成德信 A
份额与德 信 B 份额。届 时, 分拆后的 德信
A 份额 、德 信 B 份 额与 德邦德信 基金 份额
的 场 内 份 额 和 场 外 份 额 的 净 值 均 为 1.000
元。
3 、分 级份额 终止运作 后的 份额折算
德信 A 份 额与 德信 B 份额 终 止运作后 , 除
非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另有 规定的 ,
德信 A 份 额、 德信 B 份额 将 全部折算 成场
内德邦德 信基 金份额。
有关 本基金基金份 额折算,详见 基金合 同
第二十部 分、 第二十一 部分 的约定。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第五部分
基 金份额的 发售
一、 基金份额的发 售时间、发售 方式、 发
售对象
1 、发 售时间
自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起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
月,具体 发售 时间见基 金份 额发售公 告。
2 、发 售方式
本基金通 过场 外、 场 内两种 方式公开 发售 。
基金 发售结束后, 投资人场外认 购所得 的
全部 份额将确认为 德邦德信基金 份额; 投
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 7 :3
的基金份 额配 比自动分 拆为 德信 A 份 额与
德信 B 份额 。
第四部分
基 金的历史 沿革
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 由德邦德 信中 证中高收 益企 债
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 转型 而来。
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资基金 经 2013 年 2 月 17 日中 国证监 会
证监许可[2013]152 号文准 予募集, 基金 管
理 人 为 德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书面确 认, 《德邦德信 中 证中高收 益企 债
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 生效。
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34-
场外 将通过直销机 构及场外代销 机构的 营
业网 点(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名单 见基金 份
额发售公 告) 公开发售 。 场 内将通过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内具有基 金代销业务资 格的会 员
单位 发售。尚未取 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 ,
但属 于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的其 他机构 ,
可在本基 金德 信 A 份额与 德 信 B 份 额上市
后, 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 本
基金德 信 A 份额与德 信 B 份 额的上 市 交
易。
销售 机构对认购申 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 申
请一 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 购申请。认购 的确认以注册 登记机 构
的确 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 份
额的 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 善
行使合法 权利 。
3 、发 售对象
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 的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 基
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 外
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
许购买证 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 投资人。
二、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 、认 购费用
本基 金的认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 并
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认购 费用不 列
入基金财 产, 认购费率 不得 超过 5% 。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但已受理的认 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多
次 认 购 的 认 购 费 按 每 笔 认 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2 、募 集期利 息的处理 方式
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将 折
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3 、基 金认购 份额的计 算
(1) 基金场 外认 购采用金 额认 购的方式。 基
金 的 认 购 金 额 包 括 认 购 费 用 和 净 认 购 金
额。 最终认购的份 额是认购金额 扣除了 认
购费 的净认购金额 加上认购资金 相应利 息
后计 算所得,具体 计算公式以招 募说明 书
为准。
(2) 基 金 场 内 认 购 采 用 份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认
购期 利息折算为德 邦德信基金份 额。具 体
投资基金 以 XX 方 式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大 会于 XX 年 XX 月 XX 日 表决通过 了 《 关
于 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及 基 金 合 同 修 改 有 关 事 项
的议案 》 , 内 容包括德 邦德 信中证中 高收 益
企 债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终 止 分 级 份 额
的 运 作 、 调 整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费 用 、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由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变 更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并 更 名 为 “ 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以 及
修 改 其 他 部 分 条 款 , 授 权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本 次 基 金 转 型 及 基 金 合 同 修 改 的 具 体 事
宜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的授 权, 定于 XX 年 XX 月 XX 日正
式 实 施 基 金 转 型 , 自 基 金 转 型 实 施 日 起 ,
《 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失 效 且 《 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合同》 同时 生 效, 德邦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正
式 变 更 为 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35-
计算公式 以招 募说明书 为准 。
(3) 本 基 金 具 体 认 购 费 率 及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详见 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4 、认 购份额 余额的处 理方 式
场 外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小数 点 2 位以后的 部分 四舍五入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三、基金 份额 认购金额 的限 制
1 、 投资 人认 购时, 需按 销 售机构规 定的 方
式全额缴 款。
2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对每 个基 金交易账 户的
单笔 场外最低认购 金额、场内最 低认购 份
额进行限 制, 具体限制 请参 看招募说 明书 。
3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对募 集期 间的 单个 投资
人的 场外累计认购 金额、场内累 计认购 份
额进 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 看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的存
续
第六部分
基 金备案
一、基金 备案 的条件
本基金自 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 起 3 个月 内,
在基金募 集份 额总额不 少 于 2 亿份 ,基 金
募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基金 认购
人数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基金 管理 人
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 决定停 止
基金发售 , 并 在 10 日 内聘 请法定验 资机 构
验资, 自收到 验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证监 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 续。
基金 募集达到基金 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 管
理人 办理完毕基金 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 证
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 起,基金合同 生效; 否
则基 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 中
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基金 合同生 效
事宜 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 基金募 集
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 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 募
集行为结 束前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时募集资 金的处 理
方式
如果募集 期限 届满, 未满足 募集生效 条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承担下 列责 任:
1 、 以其固 有财 产承担因 募集 行为而产 生的
债务和费 用;
第五部分
基 金的存续
一、基金 份额 的变更登 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将 进 行
本基金份 额的 更名以及 必要 信息的变 更。
二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连 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
在定期报 告中 予以披露 ;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并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进行 表决 。
法律法规 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36-
2 、在 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 后 30 日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 款
利息。
3 、 如 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及销售机构不 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 金募集 支
付之一切 费用 应由各方 各自 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 量
和资产规 模
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 前述 情形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说明原因 并报送 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 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第七部分
德信 A 份额与 德 信 B 份 额的上
市交易
一、 德信 A 份 额与 德信 B 份额 的 上市交易
基金 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 法律法 规
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上市条 件的情 况
下,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有关规 定,申 请
本基金的 德 信 A 份额与 德 信 B 份 额分别 在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基金 份额上 市
后, 投资人可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 所内的 会
员单位以 集中 竞价的方 式买 卖德信 A 份额
和德信 B 份额。
1 、上 市交易 的地点
本基金上 市交 易的地点 为深 圳证券交 易所
德信 A 份 额与 德信 B 份额 上 市后,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 系统中的 德 信 A 份额 与德 信
B 份 额 可 直 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中的德 邦德信 基
金份 额通过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业 务转至 证
券登记结 算系 统并分拆 成德 信 A 份额 与德
信 B 份额后 , 方可上市 交易 。
2 、上 市交易 的时间
德信 A 份额 与 德信 B 份额在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3 个月 内开 始在深圳 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
易。
在确 定上市交易的 时间后,基金 管理人 最
迟在上市 前 3 个工作日 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
公告。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 上市 交易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本 基 金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的 情 况
下,基金 管理 人可以申 请 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在深 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 交易。
一、上市 交易 的地点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地 点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二、上市 交易 的时间
在 本 基 金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3 个月 内,基金 管理 人可向深 圳证 券
交易所申 请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在 深圳 证
券交易所 上市 交易。
在 确 定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上
市交易公 告书 。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后 , 登 记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记系统 中 的 A 类 基金 份额可直 接在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登 记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 额通 过办理跨 系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至 场 内 证 券 登 记 系
统后,方 可上 市交易。
三、上市 交易 的规则
本 基 金 的 上 市 交 易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相
-37-
3 、上 市交易 的 规则
(1 ) 德信 A 份额与德信 B 份额分别 采 用
不同的交 易代 码上市交 易;
(2 ) 德信 A 份额与德信 B 份额上市 首 日
的开 盘参考价分别 为各自前一工 作日德 信
A 份额 与德 信 B 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 值;
(3 ) 德信 A 份额与德信 B 份额的上 市 交
易按 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 会有关 规
定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4 、上 市交易 的费用
德信 A 份额 与德 信 B 份 额上市交 易的 费
用, 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开 放式基 金
的有关规 定办 理。
5 、上 市交易 的行情提 示
德信 A 份额 与 德信 B 份额在 深圳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交易,交易 行情通过行情 发布系 统
揭示。 行 情发 布 系统同 时揭 示德信 A 份额
与德信 B 份 额 前一交易 日的 份额净值 。
6 、 上 市交易 的停复牌 、 暂 停上市、 恢复 上
市和终止 上市
德信 A 份 额与 德信 B 份额 的 停复牌 、 暂停
上市 、恢复上市和 终止上市按照 相关法 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和深 圳证券 交
易所的相 关业 务规则执 行。
7 、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 监会及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 定
内容 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合同相 应予以 修
改, 并按照新规定 执行,且此项 修改无 须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关业务规 则、 通知、 指 南等 有关规定 执行 。
四、上市 交易 的费用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的有关 规定 办理。
五 、 上 市 交 易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市和终 止上 市
本 基 金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和
终 止 上 市 按 照 《 基 金 法 》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通
知、指南 等有 关规定执 行。
六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并 按 照 新 规 定 执 行 , 且 此 项 修
改无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
七 、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方 面
的 新 功 能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的程序后 增加 相应功能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
第八 部分
德邦德 信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一、德邦 德信 基金份额 申购 和赎回场 所
德邦 德信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过 销
售机 构进行。投资 人可以使用 开 放式基 金
账户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机 构及场 外
代销 机构的营业网 点(各销售机 构的具 体
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办理 德邦德 信
基金 份额的场外申 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 投
资人 也可使用深圳 证券账户,通 过场内 代
销机 构利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 理
德 邦 德 信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 招
第七部分
基 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一、申购 和赎 回场所
本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本 基 金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其
他场外销 售机 构。
本 基 金 场 外 、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名 单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在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场 内 、 场 外 两 种 渠 道 申 购 与 赎 回 本 基
-38-
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 定的代 销
机构 开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具体办法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基
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的营业 场所或 按
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 的
申购与赎 回。
二、 德邦德信基金 份额申购和赎 回的开 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 金的开放日为 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 圳
证券 交易所的交易 日,投资人在 开放日 办
理德 邦德信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 体
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 交
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 管
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 或
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 时
除外。
基金 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 券交易 市
场、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 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 日
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 施
日前 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 上公 告。
2 、申 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 务办理时 间
基金 管理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 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
在申购开 始公 告中规定 。
基金 管理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 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
在赎回开 始公 告中规定 。
在确 定申购开始与 赎回开始时间 后,基 金
管理 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 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 公
告申购与 赎回 的开始时 间。
基金 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德 邦 德 信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 约
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
换申 请且注册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 德
邦德 信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 开
金 A 类 基金 份额;通 过场 外渠道申 购与 赎
回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 额。 基金管理 人可 根
据情况变 更或 增减销售 机构 , 并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由 基 金
管理人另 行公 告。
二、申购 和赎 回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 、开 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日 ,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的规定 公告 暂停申购 、赎 回时除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 务办理时 间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申购与 赎回 的开始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申购、赎 回或 转换的价 格。
-39-
放日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的 价格。
三、德邦 德信 基金份额 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德邦德信 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4 、 场外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 按
照投 资人认购、申 购的先后次序 进 行顺 序
赎回;
5 、 投资人 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系 统办
理德 邦德信基金份 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 业
务时 ,需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业 务
规则。
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 ,
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
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 告。
四、德邦 德信 基金份额 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
投资 人在提交申购 德邦德信基金 份额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须 持有足 够
的德 邦德信基金份 额余额,否则 所提交 的
申购 、赎回申请无 效,基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 等不承担由此 产生的 利
息等任何 损失 。
2 、申 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 人申购德邦德 信基金份额时 ,必须 全
额交 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 项,申 购
申请 即为有效。若 申购资金在规 定时间 内
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 购不成 功
或无 效,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 人指定 的
代销 机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 款项退 还
给投 资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 销
售机 构等不承担由 此产生的利息 等任何 损
失。
投资 人赎回申请成 功后,基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 ( 包 括该日) 内 支 付赎回款 项。 在
发生 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 本
基金合同 有关 条款处理 。
三、申购 与赎 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进行计 算;
??
4 、场 外的基 金份额赎 回遵 循“先进 先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进行顺 序赎 回;
5 、 投资 人通 过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 办
理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时 , 需 遵 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规则有 新的 规定,按 新规 定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四、申购 与赎 回的程序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等 不 承 担 由
此产生的 利息 等任何损 失。
2 、申 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申 请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递交赎 回申 请, 赎回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 人
赎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 人将在 T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出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40-
3 、申 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 管理人应以交 易时间结束前 受理有 效
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 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 申
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的有 效性 进
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 人应
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到 销售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 认
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 项退还 给
投资人。
基金 销售机构对申 购、赎回申请 的受理 并
不代 表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 构
确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赎回的 确认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五、 德邦德信基金 份额申购和赎 回的数 量
限制
1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规定 投资 人首次申 购和
每次 申购的最低金 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 低
份额,具 体规 定请参见 招募 说明书。
2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规定 投资 人每个基 金交
易账 户的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 请
参见招募 说明 书。
3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规定 单个 投资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 募
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 的
数量 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 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六、 德 邦德信 基金份额 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 、
合同有关 条款 处理。
3 、申 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日(T 日 ) ,在正常 情况 下,本基 金登 记
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 确
认。 T 日提 交 的有效申 请, 投资人应 在 T+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及 时 到 销 售 机 构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则 申 购 款 项 本
金退还给 投资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购 、 赎 回
申请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行使合 法权 利。
4 、 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 登 记机构 可
对 上 述 业 务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开始实 施前 按照有关 规定 予以公告 。
五、申购 和赎 回的数量 限制
1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规 定投 资人首次 申购 和
每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以 及 每 次 赎 回 的 最 低
份 额 ,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告。
2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规 定投 资人每个 基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具 体 规 定 请
参见招募 说明 书或相关 公告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规 定单 个投资人 累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明书或 相关 公告。
4 、 对于场 内 申购、 赎回及 持有场内 份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有 规
定的,从 其最 新规定办 理。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投 资 者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限 制 、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六、申购 和赎 回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41-
费用及其 用途
1 、 德邦德 信基 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 基
金 财产承 担。T 日 的德 邦德信 基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
2 、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及 余额 的处理方 式: 德
邦德 信基金份额申 购份额的计算 详见招 募
说明 书。德邦德信 基金份额申购 费率由 基
金管 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
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 的
德邦 德信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 效
份额 单位为份,场 外申购的份额 计算结 果
均按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
场内 申购的份额计 算结果保留到 整数位 ,
整数 位后小数部分 的份额对应的 资金返 还
至投资人 资金 账户。
3 、 赎回 金额 的计算及 处理 方式: 德邦 德 信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本基金 的赎回 费
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 中
列示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 回
份额 乘以当日德邦 德信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 位
为元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 ,
保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4 、 申购 费用 由投资人 承担 , 不列入基 金 财
产。
5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取 。不 低于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 其
他必要的 手续 费。
6 、 德邦德 信基 金份额的 申购 费用最高 不超
1 、 本基金 分 为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 份
额 ,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单 独 设 置 基 金 代 码 ,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投 资 人 在 申
购、赎回 A 类基金份 额时 支付申购 费用 、
赎回费用 ,申 购 C 类 基金 份额不支 付申 购
费用, 赎回 C 类基金份 额时 收取赎回 费用 ,
并从该类 别基 金资产中 计提 销售服务 费。
2 、 本基 金各 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4 位 , 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财产承 担。 T 日的基金 份 额净值在 当天 收
市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遇 特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或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可 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 公告。
3 、 申购份 额 的计算及 余额 的处理方 式: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招
募说明书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申 购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场 外 申 购 的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均
按四舍五 入方 法,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场 内 申 购 的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金 返 还
至投资人 资金 账户。
4 、 赎回金 额 的计算及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的赎 回费 率由
基金管理 人决 定, 并在招 募 说明书中 列示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 金
财产承担 。
5 、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 额申 购费用由 申购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6 、 本基 金赎 回费用由 赎回 该类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42-
过 5% ,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 本基 金的 申购费率 、 申 购份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赎回费 率、赎回金额 具体的 计
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 金
合同的规 定确 定, 并 在招募 说明书中 列示 。
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 内
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 办
法》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7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促 销计 划, 针 对以特 定交易方 式( 如
网上交易 、 电 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 交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 关 监管 部
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 以
适当调低 基金 申购费率 和基 金赎回费 率。
??
七、拒绝 或暂 停申购的 情形
??
4 、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接受 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5 、 基金 资产 规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
找到 合适的投资品 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 、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体 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 的
申购 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 退
还给 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 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要的手续 费。
7 、 本基金 的 申购费率 、 申 购份额具 体的 计
算 方 法 、 赎 回 费 率 、 赎 回 金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法和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8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人可以 适当 调低基金 销售 费用。
??
七、拒绝 或暂 停申购的 情形
??
4 、 接受 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 请会影响 或损 害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
5 、 基金资 产 规模过大 ,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 出 现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计系统 无法 正常运行 。
7 、 指数 编制 单位或指 数发 布机构因 异常 情
况 使 指 数 数 据 无 法 正 常 计 算 、 计 算 错 误 或
发布异常 时。
8 、 法律 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8 项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的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的办理 。
八、暂停 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43-
??
4 、 连续两 个或 两个以上 开放 日发生巨 额赎
回。
5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
构或 注册登记机构 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 况
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会计系 统、注 册
登记 系统或证券结 算登记系统无 法正常 运
行;
6 、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发生 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 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 支
付, 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 占
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 支
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 放日的 德
邦 德 信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 所述 情形,按 基金
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
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 受
理部 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 办
理并公告 。
九、巨额 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 基金单个开放 日内的德邦德 信基金 份
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
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 (包括 德邦 德信基金 份额 、 德信 A 份额
与德信 B 份额 )的 10% , 即 认为是发 生了
巨额赎回 。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 金出现巨额赎 回时,基金管 理人可 以
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 赎
回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2 ) 部 分延 期赎回: 当 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 付
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 能
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 金
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 开
放日基金 总份 额 (包 括德邦 德信基金 份额 、
??
4 、 连续 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 放日发生 巨额 赎
回。
5 、 接受 某笔 或某些赎 回申 请将会影 响或 损
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
6 、 法律 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确 认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对 于 场 外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当 出 现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场 内 赎 回 申 请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务的办 理并 公告。
九、巨额 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
即认为是 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 、巨 额赎回 的场外处 理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对 场 外
赎回申请 接受 全额赎回 或部 分延期赎 回。
??
(2 ) 部分 延 期赎回 :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可对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44-
德信 A 份 额与 德信 B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 当
日的 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 请
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 理
的赎 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 人
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 取
消赎 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 下
一个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 赎
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 一
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 以
下一 开放日的德邦 德信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 回
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 部
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当出现 巨额赎 回
时, 场内赎回申请 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 和
注册登记 机构 的有关业 务规 则办理。
(3 ) 暂停 赎 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
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 的
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 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上 进
行公告。
3 、巨 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 生上述延期赎 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 金
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 明
书规定的 其他 方式在 2 个交 易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 时
在指定媒 体上 刊登公告 。
十、 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 申
购或赎回 的公 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
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2 、 如 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理 人
应于 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 金
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德邦德 信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 暂停结束,德 邦德信基金份 额重新 开
放申购或 赎回 时,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
请总量的 比例 , 确定当日 受 理的赎回 份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赎回部 分作 自动延期 赎回 处理。
(3 ) 暂停 赎 回: 连 续 2 个 工作日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确 认 成 功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介 上进 行公告。
3 、巨 额赎回 的场内处 理方 式
巨 额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内 处 理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有关规 定办 理。
4 、巨 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规定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媒 介上 刊登公告 。
十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赎回 的公 告
1 、 发生上 述 暂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2 、 如 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开放日 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 值。
3 、 如 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 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自 行 确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暂 停 公 告
的 次 数 , 并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45-
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 德邦德信基金 份额重 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公 告最近 1 个开
放 日 的 德 邦 德 信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4 、 如发 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
基金管理 人应 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 公 告 1
次;当连 续暂 停时间超 过 2 个月时, 刊登
暂 停 公 告 的 频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视 情 况 调
整。 暂停结束,德 邦德信基金份 额重新 开
放申购或 赎回 时,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体上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 开 放申 购
或赎回公 告, 并公告最 近 1 个开放日 的德
邦德信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基 金的 转托管
1 、本 基金的 份额采用 分系 统登记的 原则 。
场内 认(申)购的 德邦德信基金 份额或 上
市交易买 入的 德信 A 份 额、 德信 B 份额 登
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 深
圳证 券账户下;场 外认(申)购 的德邦 德
信基 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本基 金的转 托
管包括系 统内 转托管和 跨系 统转托管 。
2 、系 统内转 托管
系统 内转托管是指 基金持有人将 持有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 点)之间或证 券登记结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 转托管 的
行为。 基 金份 额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在变 更办理德邦德 信基金 份
额场 外基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
时, 应依照销售机 构(网点)规 定办理 基
金份额系 统内 转托管。
基金 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 统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在 变更办理 德 信 A 份额 与德 信
B 份额上市交 易或德邦德信 基金份额场 内
赎回 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时 ,应办 理
已持有基 金份 额的系统 内转 托管。
3 、跨 系统转 托管
跨系 统转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 有
的德 邦德信基金份 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 证
券登记结 算系 统之间进 行转 托管的行 为 。
本基 金跨系统转托 管的具体业务 按照中 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的相关规 定办理 。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值 。
??
十三、基 金份 额的登记 和转 托管
1 、基 金份额 的登记
(1 )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采 用 分 系 统 登 记 的 原
则 。 场 外 申 购 或 通 过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从 场 内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申 购
或 通 过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从 场 外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下。
(2 ) 登 记在 证券登记 系统 中的基金 份额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场 内 赎 回 , 也 可 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登 记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基金份 额可 以直接申 请场 外赎回。
2 、系 统内转 托管
(1 ) 系 统内 转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行为。
(2 ) 基 金份 额登记在 登记 结算系统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基 金 赎 回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系统 内转 托管。
(3 ) 基 金份 额登记在 证券 登记系统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上 市 交 易 或 场 内 赎
回 的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时 , 可 办 理 已
持有基金 份额 的系统内 转托 管。
3 、跨 系统转 托管
(1 ) 跨 系统 转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
-46-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 准收取 转
托管费。
??
十五、基 金的 冻结和解 冻
基金 登记机构只受 理国家有权机 关依法 要
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 机
构认 可、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他情 况下的 冻
结与解冻 。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系统之 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 为。
(2 ) 跨 系统 转托管仅 适用 于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跨系 统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收取 转托管费 。
??
十五、基 金份 额的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按 照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来 决 定 是 否 冻 结 。 在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作 出 决 定 之 前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收益分 配。
十六、基 金份 额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转让业 务。
十七、基 金份 额的质押 或其 他业务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 登 记 机 构
有权制定 和实 施相应的 业务 规则。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第九部分
基 金的份额 配对 转换
基金 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 同
约定 ,办理场内的 德邦德信基金 份额与 分
级份额之 间的 场内份额 配对 转换业务 。
一、场内 份额 配对转换
1 、 场内 份额 配对转换: 指 根据基金 合同 约
定, 场内的基础份 额与分级份额 之间进 行
转换的行 为, 包括分拆 与合 并。
2 、 分 拆: 指 根据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每 10 份德邦德信基
金份额的 场内 份额申请 转换 成 7 份 德信 A
删去。
-47-
份额与 3 份德 信 B 份额的 行 为。
3 、 合 并: 指 根据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将其 持有的每 7 份 德信 A 份额与
3 份德 信 B 份 额进行配 对申 请转换成 10 份
德邦德信 基金 份额的场 内份 额的行为 。
4 、 场外的 德邦 德信基金 份额 不进行份 额配
对转 换。在场外德 邦德信基金份 额通过 跨
系统 转托管至场内 后,可按照场 内份额 配
对转换规 则进 行操作。
二、业务 办理 机构
本基 金场内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的 办理机 构
见招 募说明书或基 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 相
关公 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当 在场内 份
额配 对转换业务办 理机构的营业 场所或 按
其提 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场内份 额配对 转
换。 深圳证券交易 所、注册登记 机构或 基
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 该业务 的
办理机构 ,并 予以公告 。
三、业务 办理 时间
场内份额 配对 转换, 自 德 信 A 份额 、 德 信
B 份额 上市 交 易后不超 过 6 个月 的时间 内
开始 办理,基金管 理人应在开始 办理该 业
务前在指 定媒 体上予以 公告 。
四、份额 配对 转换的原 则
1 、份 额配对 转换以份 额申 请。
2 、 申请进 行分 拆的德邦 德信 基金份额 的场
内份额必 须 是 10 的 整数 倍。
3 、申 请进行 合并的德 信 A 份额与 德 信 B
份额必须 同时 配对申请 , 德 信 A 份额 与德
信 B 份额 必须 为正整数 且两 者的比例 须为
7:3 。
4 、 德邦德 信基 金份额的 场外 份额如需 申请
进行 分拆,须跨系 统转托管为德 邦德信 基
金份额的 场内 份额后方 可进 行。
5 、 份额配 对转 换应遵循 届时 相关机构 发布
的相关业 务规 则。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或深圳 证
券交 易所可视情况 对上述规定作 出调整 ,
并在正式 实施 前在指定 媒体 公告。
五、份额 配对 转换的程 序
份额 配对转换的程 序遵循届时相 关机构 发
布的最新 业务 规则, 具体见 相关业务 公告 。
六、暂停 份额 配对转换 的情 形
1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根 据市 场情况, 暂 停 配
-48-
对转换的 合并 或分拆。
2 、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注册 登记机构 、 份 额
配对 转换业务办理 机构因异常情 况无法 办
理份额配 对转 换业务。
3 、 法律 法规、 深圳证券 交易 所规定或 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发生 前述三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指 定
媒体刊登 暂停 份额配对 转换 业务的公 告。
在暂 停份额配对转 换的情况消除 时,基 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 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的 办
理,并依 照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体公告 。
七、份额 配对 转换的业 务办 理费用
投资 人申请办理份 额配对转换业 务时, 份
额配 对转换业务办 理机构可按照 规定的 标
准收取一 定的 佣金, 其中包 含证券交 易所 、
注册 登记机构等收 取的相关费用 ,具体 见
相关业务 公告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2 、基 金管理 人的权利 与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
5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
9 ) 担任或 委托 其他符合 条件 的机构担 任注
册登 记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 务并获 得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费用;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
停受 理德邦德信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
公司 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产 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 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
利益依法 为基 金进行融 资融 券;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 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 赎回、 转
换和非交 易过 户的业务 规则 ;
17 ) 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
2 、基 金管理 人的权利 与义 务
(1 ) 根据 《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
5 )按 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9 ) 担任 或委 托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费 用 , 若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 应 对 委 托 的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金登记 的行 为进行监 督;
??
11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受理申 购与 赎回申请 ;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相 关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金财产 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 的权利;
1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益依法 为基 金进行融 资;
??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上 市 交 易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业 务 的 业 务
规则;
1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49-
(2 ) 根 据 《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申 购、 赎回和登 记事 宜;
??
8 ) 采取适 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 算基金份 额认
购、 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 计
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德 邦德信 基
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的 价格 ;
??
14 )按规定受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申 请, 及时、足 额支 付赎回款 项;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备 案条件,基金 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 管
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 集资金 并
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金认 购人 ;
合同约定 的其 他权利。
(2 ) 根据 《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 )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销售、申 购、 赎回和登 记事 宜;
??
8 ) 采取 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的价 格;
??
1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额支付 赎回 款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2 、基 金托管 人的权利 与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
4 ) 根据 相关 市场规则, 为 基金开设 证券 账
户、为基 金办 理证券交 易资 金清算;
??
7 )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
6 ) 按规定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
账户, 按 照本 合同及托 管协 议的约定 , 根 据
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 、
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 基
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 人
泄露;
2 、基 金托管 人的权利 与义 务
(1 ) 根据 《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4 ) 根据相 关 市场规则 , 为 基金开设 证券 账
户 、 资 金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证券交 易资 金清算;
??
7 ) 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 合
同约定的 其他 权利。
(2 ) 根据 《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6 ) 按规定 开 设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 、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及时 办理 清算、交 割事 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50-
8 ) 复核、 审查 基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德邦德信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价
格;
??
12 ) 建立并 保 存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 ;
??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 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 业
监管管理 机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德邦德信 基金 份额、 德 信 A 份额 及德 信 B
份额 仅在其各自份 额类别内拥有 同等的 权
益。 如 果德 信 A 份额 与德 信 B 份额的 运 作
出现终止 ,则 在终止德 信 A 份额 与德 信 B
份额 的运作后,本 基金每份基金 份额具 有
同等的合 法权 益。
泄 露 , 因 审 计 、 法 律 等 外 部 专 业 顾 问 提 供
的情况除 外;
8 ) 复核 、 审 查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 产
净值、基 金份 额的申购 、赎 回价格;
??
12 )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登 记 机 构 处
接收并保 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 机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同 一 类 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
(3 ) 依法转 让其持有 的德 信 A 份额与 德
信 B 份额 ,依 法申请赎 回其 持有的德 邦德
信基 金份额,依法 申请进行基金 份额的 配
对转换;
(4 ) 按照 规定 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
(8 )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
售机 构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 诉
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
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 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 合同;
(2 ) 了 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 , 了解自身 风 险
承受能力 ,自 行承担投 资风 险;
??
(4 )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 、 赎回款 项及 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 费用;
1 、 根 据 《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于:
??
(3 ) 依 法申 请赎回或 转让 其持有的 基金 份
额;
(4 ) 按 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者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 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或仲裁 ;
(9 ) 法 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和基 金
合同约定 的其 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 认真 阅 读并遵守 基金 合同、 招募说 明
书等信息 披露 文件;
(2 ) 了解 所 投资基金 产品 , 了解 自身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做出投 资决 策,自行 承担 投资风险 ;
??
(4 ) 缴 纳基 金申购款 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 金
合同所规 定的 费用;
-5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组 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审议 事项应 分
别由德邦 德信 基金份额 、 德 信 A 份额 与德
信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独 立 进 行 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 额
在 其 对 应 的 份 额 类 别 内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有平等 的投 票权。
本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不设 日常机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二、 召开 事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
当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
(5 ) 提 高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
标准 ,但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 准
的除外;
??
(10 ) 终止德 信 A 份额 与德 信 B 份额的 运
作;
(11 ) 终止德 信 A 份额 与德 信 B 份额上 市
交易, 但因德 信 A 份额 与德 信 B 份额不 再
具备 上市条件而被 深圳证券交易 所终止 上
市的除外 ;
(13 ) 代 表德 邦德信基 金份 额、 德 信 A 份
额与德信 B 份 额各该级 基金 份额总数 10%
以上(含 10% ,每一级 份额 均应占各 该级
份额总数 的 10% 以上, 对 每 一级份额 而言 ,
包括单独 或合 计持有该 级基 金份额的 10%
以上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 持有人 大
会、 提案、提名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时, 应包括基础份 额及两种分级 基金份 额
的持 有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 管
理人收到 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 额计算 , 下同 )
提议 时,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
(15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 况可 由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二、召开 事由
1 、 当出现 或 需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法 律 法 规 、
中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
(5 ) 调整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
标准或提 高销 售服务费 ;
??
(11 )终 止 A 类基 金份额 上市,但 因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上市的 除外 ;
(12 ) 单独或合 计持有 本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4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事项。
2 、 在法 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
内 ,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52-
(1 ) 调 低基 金管理费、 基 金托管费 和其 他
应由基金 承担 的费用;
??
(3 ) 在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调整 德邦德信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 率、调 低
德邦 德信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 变更或 新
增收费方 式;
(4 ) 因相 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 变动而应 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 修改;
??
(6 ) 根据 中国 证监会及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变
动基 金上市交易的 规则等相关规 定,本 基
金修改德 信 A 份额与德 信 B 份额的上 市与
交易规定 ;
(7 ) 在不 变更 本基金合 同其 他约定的 条件
下,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 本
基金 可以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德 邦
德信基金 份额 的收益分 配方 式;
(8 ) 按照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不 需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1 ) 调低销 售服务费 ;
??
(3 ) 在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影响的 前提 下变更收 费方 式;
(4 ) 因相 应 的法律法 规、 深圳证券 交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改;
??
(6 ) 在 不损 害已有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 的
情 况 下 增 加 、 取 消 或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7 ) 基 金管 理人、 登 记机 构、 深圳 证券 交
易 所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基金 交易 、 非交易 过户 、
转托管等 业务 规则;
(8 ) 在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 的范 围
内推出新 业务 或服务;
(9 ) 按 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定 不需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其 他情形。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三、会议 召集 人及召集 方式
3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知 基
金托 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 当
自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基 金
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 有
必要召开 的, 应当由基 金托 管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德邦 德信基金 份额 、德信 A 份额
与德信 B 份额 各该级基 金份 额总数 10% 以
上(含 10% , 每一级份 额均 应占各该 级份
额总数的 10% 以上,对 每一 级份额而 言,
包括 单独或合计持 有该级基金份 额总数 的
10% 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持有
人大 会、提案、提 名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时,应包括基 础份额及两种 分级基 金
份额 的持有人。本 合同以下相同 表述与 此
具有 相同含义)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为 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 向
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 应
三、会议 召集 人及召集 方式
3 、 基金 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召开 的, 应当由基 金托 管人自 行 召集 ,
并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并 告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 否召集, 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基 金
管 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仍 认为有
-53-
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 决
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 表
德邦德信 基金 份额 、德 信 A 份额 与德 信 B
份额各该 级基 金份额总数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向
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 应
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决
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5 、代 表德邦 德信基金 份额 、德信 A 份额
与德信 B 份额 各该级基 金份 额总数 10% 以
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 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 的,代表德邦 德信基 金
份额、 德信 A 份额与德 信 B 份额各该 级基
金份额总数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 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 当
至少提 前 30 日向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当 配合 ,
不得阻碍 、干 扰。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告知 基金 管
理人,基 金管 理人应当 配合 。
5 、 代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 权
自行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 配合 ,不得 阻 碍、 干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五、基金 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可通过现场 开会方 式
或通 讯开会方式等 方式召开,会 议的召 开
方式由会 议召 集人确定 。
1 、 现场 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管理 人或托管 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 下
条件 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议
程:
??
(2 ) 经 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
金份 额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50% (含 50% ,全部 有效凭证 所对
应的德邦 德信 基金份额 、 德 信 A 份额 与德
五、基金 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 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等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议召集 人确 定。
1 、 现场开 会 。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议程 :
??
(2 ) 经核 对 ,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二 分之 一 (含二 分之 一) 。 若到会 者
-54-
信 B 份额 分别 占权益登 记日 德邦德信 基金
份额、 德信 A 份额与德 信 B 份额各自 基金
总份额 50% 以 上,下同 ) 。
2 、 通讯 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 至召集人指定 的地址 。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同 时符合以下条 件时,通讯开 会的方 式
视为有效 :
??
(2 ) 召集 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
管理 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 督。 会议召集 人在 基金托管 人 ( 如
果基金托 管人 为召集人 ,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 参
加收取书 面表 决意见的 ,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
(3 ) 本人 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
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 份
额的 凭证、受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 出
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
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 与注册 登
记机构记 录相 符;
(5 ) 会议通 知公布前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3 、 在不 与法 律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可通 过网络等方式 召开, 且
除纸 面授权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授权 亦
可根 据召集人在大 会通知中规定 的方式 ,
通过电话 、网 络等方式 进行 。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三 分之 一(含三 分之 一) 。
2 、 通讯开 会 。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的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止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的地址 或系 统。
??
(3 ) 本 人直 接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二 分之 一 (含二 分之 一) ; 若本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应当有 代表 三分之一 以上 (含三分之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人代 表出 具表决意 见;
??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机构记 录相 符 。
3 、 在不与 法 律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 经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除 纸 面 授
权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载 明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55-
六、议事 内容 与程序
(2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持 有德 邦
德信基金 份额 、德信 A 份额 与 德信 B 份
额各自的 基金 份额总数 10% 以上(以 权益
登记 日持有的份额 数量为准)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可以在大 会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 知
前就 召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 提案。
(3 ) 对 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提交的提 案, 大
会召 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 审
核:
关联 性。大会召集 人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提案 涉及事项与基 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 不
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职 权范围的 , 应 提交大会 审议 ;
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 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 在
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 说
明。
程序 性。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 提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 如
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 原
提案 人同意;原提 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
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做出决 定,并按照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定 的程序进 行审 议。
(4 ) 单独或 合计代表 德邦 德信基金 份额 、
德信 A 份额 与 德信 B 份额各 该级基金 份额
总数 10% 以上 (以权益 记日 持有的份 额数
量为 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基 金管理 人
或基 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
议表 决的提案,未 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审议 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审 议,其时 间间 隔不少 于 6 个
月。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 的除 外。
2 、议 事程序
(1 ) 现场开 会
在现 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先由大 会主持 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讯方式 开会 的程序进 行。
六、议事 内容 与程序
2 、议 事程序
(1 ) 现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56-
按照 规定程序宣布 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 事
项, 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 大会主 持
人宣 读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 成
大会决议 。
大会 由召集人授权 代表主持。基 金管理 人
为召 集人的,其授 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 的
情况 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 权
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 德
邦德信基 金份 额、 德 信 A 份 额与德 信 B 份
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 持各自 类
别内的表 决 权 50% 以上( 含 50% )选举 产
生的 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 的
决议的效 力。
??
七、表决
德邦德信 基金 份额、德 信 A 份额 与德 信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每份 基金份 额
有一票表 决权 。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为一 般决议 和
特别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 参加大会 的德
邦德信基 金份 额、 德 信 A 份 额与德 信 B 份
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每 一级基金 份额
应独 立表决,每一 级份额均应占 出席持 有
人大会的 各该 级份额总 数 的 50% 以 上) 通
过方为有 效; 除下列 第 2 项 所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 一
般决议的 方式 通过。
2 、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 经参加大 会的
德邦德信 基金 份额、 德 信 A 份额 与德 信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其代理 人所持 表
决权的 2/3 以 上 ( 含 2/3 , 每一级基 金份 额
应独 立表决,每一 级份额均应占 出席持 有
人大会的 各该 级份额总 数 的 2/3 以 上, 下
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德
信 A 份额 与德 信 B 份额的 运 作、 终 止基金
合同以特 别决 议通过方 为有 效。
??
按 照 下 列 第 八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出的决 议的 效力。
??
七、表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决权。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别决议 :
1 、 一般决 议 ,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之一以 上 ( 含二分之 一) 通过方为 有效 ;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 以特别决 议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过。
2 、 特别决 议 ,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除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方式、 更 换 基金管理 人或 者基金托 管人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57-
4 、 采取 通讯 方式进行 表决 时, 除非在 计 票
时有 充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 合
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者身 份文件 的
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 的投资者,表 面符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 为
弃权 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 份额总数 。
??
九、生效 与公 告
1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决议 (包括 一 般
决议和特 别决 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者备 案。
2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 议自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 生
效。
4 、 采取通 讯 方式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计 票
时 监 督 员 及 公 证 机 关 均 认 为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总数 。
??
九、生效 与公 告
1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包括一 般
决议和特 别决 议) , 召 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 自表 决
通过之日 起生 效。
??
十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议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1 、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 形之 一的, 基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 :
??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
形。
2 、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 形之 一的,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
??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
形。
二、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换 程序
1 、基 金管理 人的更换 程序
(1 ) 提 名: 新 任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托 管人
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 有德邦德信基 金份额 、
德信 A 份额 与 德信 B 份额各 该级基金 份额
总数 10%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 名;
(2 ) 决 议: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在基 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 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名的 基金
1 、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 形之 一的, 基金 管 理人职责 终止 :
??
(4 ) 法 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和基 金
合同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 形之 一的, 基金 托 管人职责 终止 :
??
(4 ) 法 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和基 金
合同规定 的其 他情形
二、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换 程序
1 、基 金管理 人的更换 程序
(1 ) 提名 : 新任基金 管理 人由基金 托管 人
或由单独 或合 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提名;
(2 ) 决议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在 基金 管
理人职责 终止 后 6 个 月内 对被提名 的基 金
管 理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8-
管理 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 加大会 的
德邦德信 基金 份额、德 信 A 份额 与德 信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其代理 人所持 表
决权的 2/3 以 上 ( 含 2/3 ) 表决通过 。 新 任
基金 管理人应当符 合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资格 条件;
??
(4 ) 核 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决议须经 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 后
方可执行 ;
(5 ) 公告: 基金管理 人更 换后, 由 基金 托
管人在中 国证 监会核准 后 2 日内在指 定媒
体公告;
(6 ) 交接: 基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 基 金
管理 人应妥善保管 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 及
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 人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 办
理基 金管理业务的 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 管
理人 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接 收。临 时
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 托
管人核对 基金 资产总值 ;
(7 ) 审计: 基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 应 当
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 基
金财产进 行审 计, 并 将审计 结果予以 公告 ,
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审计费 用从基 金
财产中列 支;
(8 ) 基金名 称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
如果 原任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 其
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 金名称中与原 基金管 理
人有关的 名称 字样。
2 、基 金托管 人的更换 程序
(1 ) 提 名: 新 任基金托 管人 由基金管 理人
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 有德邦德信基 金份额 、
德信 A 份额 与 德信 B 份额各 该级基金 份额
总数 10%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 名;
(2 ) 决 议: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在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名的 基金
托管 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 加大会 的
德邦德信 基金 份额、德 信 A 份额 与德 信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其代理 人所持 表
决权的 2/3 以 上 ( 含 2/3 ) 表决通过 。 新 任
基金 托管人应当符 合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资格 条件;
??
2/3 以上( 含 2/3 )表 决通 过。新任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资格条 件;
??
(4 ) 备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更 换基 金
管理人的 决议 须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5 ) 公 告: 基金管理 人更 换后,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决议 生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 介
公告;
(6 ) 交接: 原任基金 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向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接
收 。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基金托 管人 核对基金 资产 总值;
(7 ) 审计: 原任基金 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审 计 费 用
从基金财 产中 列支;
(8 ) 基金名 称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
如 果 原 任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 应 按 其
要 求 替 换 或 删 除 基 金 名 称 中 与 原 任 基 金 管
理人有关 的名 称字样。
2 、基 金托管 人的更换 程序
(1 ) 提名 : 新任基金 托管 人由基金 管理 人
或由单独 或合 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提名;
(2 ) 决议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在 基金 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后 6 个 月内 对被提名 的基金
托 管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表 决通 过。新任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资格条 件;
??
(4 ) 备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更 换基 金
托管人的 决议 须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5 ) 公 告: 基金托管 人更 换后, 由 基金 管
-59-
(4 ) 核 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决议须经 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 后
方可执行 ;
(5 ) 公告: 基金托管 人更 换后, 由 基金 管
理人在中 国证 监会核准 后 2 日内在指 定媒
体公告;
(6 ) 交接: 基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 应 当
妥善 保管基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
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 务的移 交
手续 ,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 管
人应 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者 临
时基 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 产
总值;
(7 ) 审计: 基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 应 当
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 基
金财产进 行审 计, 并 将审计 结果予以 公告 ,
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审计费 用从基 金
财产中列 支。
三、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同 时更换 的
条件和程 序。
1 、 提名: 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
时更 换,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德邦 信基金 份
额、 德 信 A 份 额与德 信 B 份 额各该级 基金
份额总 数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3 、 公告: 新任 基金管理 人和 新任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获得中国 证监会 核
准后 2 日 内在 指定媒体 上联 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 接收基金管理 业务或 新
基金 托管人接收基 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 务
前, 原基金管理人 或原基金托管 人应继 续
履行 相关职责,并 保证不做出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利益 造成损害 的行 为。
理 人 在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决议 生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 介
公告;
(6 ) 交接: 原任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基 金
资产总值 ;
(7 ) 审计: 原任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审 计 费 用
从基金财 产中 列支。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的
条件和程 序
1 、 提名 : 如 果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同
时 更 换 ,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 名
新的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
??
3 、 公告 : 新 任基金管 理人 和新任基 金托 管
人 应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 后 2 个 工作 日
内在指定 媒介 上联合公 告。
四 、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或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受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前 ,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 并 保 证 不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损 害 。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继
续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期 间 , 仍 有 权 按 照 基 金 合
同的规定 收取 基金管理 费或 基金托管 费。
五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的 约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相 应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60-
议。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三、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的权 利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享有 以下 权利:
??
2 、建 立和管 理投资者 基金 账户;
??
4 、 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 对登记 业 务
的办 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 于
开始实施 前在 指定媒体 上公 告;
5 、法 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权 利。
四、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的义 务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承担 以下 义务:
??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
购、申购 与赎 回等业务 记 录 15 年 以上 ;
4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基金 账户信息 负有
保密 义务,因违反 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 或
基金带来 的损 失, 须 承担相 应的赔偿 责任 ,
但司 法强制检查情 形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 其
他情形除 外;
??
7 、法 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 登记 机构的权 利
基金登记 机构 享有以下 权利 :
??
2 、 建 立 和 管 理 投 资 者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和/
或深圳证 券账 户;
??
4 、 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 对 登记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和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进 行 调 整 ,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告;
5 、 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 合
同约定的 其他 权利。
四、基金 登记 机构的义 务
基金登记 机构 承担以下 义务 :
??
3 、 妥善保 存 登记数据 , 并 将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 称 、 身 份 信 息 及 基 金 份 额 明 细 等 数 据
备 份 至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机 构 , 其 保 存 期
限 自 基 金 账 户 销 户 之 日 起 不 得 少 于 二 十
年;
4 、 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因 违 反 该 保 密 义 务 对 投 资 者 或
基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担 相 应的赔偿 责任 ,
但 司 法 强 制 检 查 情 形 及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除
外;
??
7 、 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 合
同约定的 其他 义务。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为主要 投资于 债券, 包
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国债、金 融债券 、
次级 债券、中央银 行票据、企业 债券、 公
司债 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产 支
持证 券、债券回购 以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
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 证
监会相关 规定 ) 。 此 外, 本基 金也可投 资于
银行 定期存款、通 知存款、大额 存单等 具
有良 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 不
投资股票 (含 一级市场 新股 申购) 、 权证 和
可转 换公司债券( 不含可分离交 易可转 债
的纯债部 分) 。
本基 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 金
二、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主 要 投 资 于 债 券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次
级 债 券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中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 相关规定 ) 。 此
外 , 本 基 金 也 可 投 资 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以 及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本 基 金 不 投 资 股 票 、 权 证 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的 纯 债 部 分 除
外) 。
-61-
资产净值的 90% 。其中 , 投资于标 的指 数
成份 券及备选成份 券的比例不低 于债券 资
产净值 的 80% 。
??
四、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90% 投资
于债 券资产,又将 不低于债券资 产净值 的
80% 投资于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剩
余 资 产 将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较 好, 收 益 较 高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产 品, 以 保 证 投 资 组 合 能 够 在
跟踪 指数的基础上 ,具有较好的 流动性 。
并且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相应程序 后可以 投
资相 关法律法规允 许的金融衍生 工具, 以
更好得实 现基 金的投资 目标 。
??
五、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1 ) 本 基金 的投资比 例为 : 投资于债 券 资
产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90 % 。 其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90% 。其 中,投 资 于标 的指数
成 份 券 及 备 选 成 份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金资产 的 80% 。
四、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置 策略
本 基 金将 不低于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0% 投资
于 债 券 资 产 , 又 将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投 资于 指 数成 份券及 备 选成 份券。
剩 余 资 产 将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较 好 , 收 益 较 高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产 品 , 以 保 证 投 资 组 合 能 够
在跟踪指 数的 基础上, 具 有 较好的流 动性 。
并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相 应 程 序 后 可 以 投
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 以
更好得实 现基 金的投资 目标 。
??
4 、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投资 策略
对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而 言 , 由 于 其 采 取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 交 易 , 并 限 制 投 资 者 数
量上限, 会导 致一定的 流动 性风险。 同时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发 债 主 体 资 产 规 模 较
小 、 经 营 波 动 性 较 高 、 信 用 基 本 面 稳 定 性
较差,进 而 整 体 的 信 用 风 险 相 对 较 高 。 因
此 ,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过
程 中 将 从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 首
先 , 本 基 金 将 仔 细 甄 别 发 行 人 资 质 , 建 立
风 险 预 警 机 制 ; 其 次 , 将 严 格 控 制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上 限 。 第 三 , 将 对
拟 投 资 或 已 投 资 的 品 种 进 行 流 动 性 分 析 和
监 测 , 尽 量 选 择 流 动 性 相 对 较 好 的 品 种 进
行投资。
5 、资 产支持 证券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将 在 宏 观 经 济 和 基 本 面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对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的 质 量 和 构 成 、 利
率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等 进 行 定 性 和 定 量 的 全 方 面 分 析 ,
评 估 其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并 作 出 相 应 的 投 资 决
策 , 力 求 在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尽 可 能
的提高本 基金 的收益。
五、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1 ) 本基 金 的投资比 例为 : 投资 于债券 资
产 的 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0% 。其
中 ,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券 及 备 选 成 份 券
-62-
中, 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券及备 选成份 券
的比例不 低于 债券资产 净值 的 80% ;
??
因证 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
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
同的 有关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 资
的监 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
2 、禁 止行为
为维 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 金
财产不得 用于 下列投资 或者 活动:
??
(2 )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4 ) 买 卖其 他基金份 额, 但是国务 院另 有
规定的除 外;
(5 ) 向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
者买 卖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
股票或者 债券 ;
(6 ) 买 卖与 其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有
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 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8 ) 依 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 定, 由中国 证 监
会规定禁 止的 其他活动 。
??
的比例不 低于 非现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
(10 )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净 资
产的 140% ;
(11 ) 本基 金 持有单只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 ,
其市值不 得超 过本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
除上述第 (8 ) 项另有 约定 外, 因证 券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定的从 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查自本 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 、禁 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产不得 用于 下列投资 或者 活动:
??
(2 ) 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
??
(4 ) 买卖 其 他基金份 额, 但是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定 的除 外;
??
(7 ) 法律 、 行政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禁
止的其他 活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63-
六、业绩 比较 基准
随着 市场环境的变 化,如果上述 标的指 数
不适 用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 据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 进
行适 当的程序变更 本基金的标的 指数, 并
同时 更换本基金的 基金名称与业 绩比较 基
准。 其中,若标的 指数变更涉及 本基金 投
资范 围或投资策略 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 金
管理 人应就变更标 的指数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并 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 。
若标 的指数变更对 基金投资无实 质性影 响
(包 括但不限于编 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 名
等) , 则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应在取得 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 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并依 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
的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刊 登公 告。
七、风险 收益 特征
从整 体运作来看, 基金的预期收 益和预 期
风险 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混 合型基 金
和股票型 基金 。
从两类份 额看 , 德信 A 份额 持有人的 年化
约定收益率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1.20% ,表 现出 预期 风险 较低 、预 期收 益
相对稳定 的特 点。德 信 B 份 额获得剩 余收
益, 带有适当的杠 杆效应,表现 出预期 风
险较高, 预期 收益相对 较高 的特点。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联交易 事项 进行审查 。
法律、 行政 法 规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 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
六、业绩 比较 基准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 如 果 上 述 标 的 指 数
不 适 用 本 基 金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进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 并
同 时 更 换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名 称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其 中 , 若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涉 及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的 实 质 性 变 更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就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若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对 基 金 投 资 无 实 质 性 影 响 ( 包 括
但不限于 编制 机构变更 、 指 数更名等 ) , 则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取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 告。
七、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从 整 体 运 作 来 看 ,
基 金 的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和 股 票 型 基 金 。 本
基 金 为 指 数 型 基 金 , 主 要 采 取 抽 样 复 制 法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表 现 , 具 有 与 标 的 指 数 、
以 及 标 的 指 数 所 代 表 的 债 券 市 场 相 似 的 风
险收益特 征。
基金
资产
估值
二、估值 对象
基金 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债券 和银行 存
款本 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 负
债。
三、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 证券的估 值
二、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项、其 它投 资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 证券的估 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64-
(1 ) 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
权证等 ) , 以其 估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以最近 交 易日的市 价 ( 收盘价) 估 值 ;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 化
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
大变 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
允价格;
(2 ) 交易 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 易
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 最近 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 格;
(3 ) 交易 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
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 日
没有 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
发生 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 价
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
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 资
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4 ) 交易 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 所
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
2 、 处于未 上市 期间的有 价证 券应区分 如下
情况处理 :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
股,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
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 的,以 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2 ) 首 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 和
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 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
按成本估 值;
(3 ) 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 市
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 行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 最近 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 格。
2 、 交易 所市 场交易的 固定 收益品种 的估 值
(1 ) 对 在交 易所市场 上市 交易或挂 牌转 让
的固定收 益品 种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净价进 行估 值;
(2 )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 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 债
券 ,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可 转 换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值;
(3 ) 对 在交 易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
证 券 和 私 募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
(4 ) 对 在交 易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
3 、 银行 间市 场交易的 固定 收益品种 的估 值
(1 ) 银行 间 市场交易 的固 定收益品 种,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值净价 进行 估值;
(2 ) 对银 行 间市场未 上市 , 且第 三方估 值
机 构 未 提 供 估 值 价 格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按
成本估值 。
4 、 首次公 开 发行未上 市的 债券, 采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 价值 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
5 、 同一 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 两个以上 市场 交
易的,按 该债 券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值 。
6 、 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的情况 下, 按成本估 值。
??
-65-
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 业
协会有关 规定 确定公允 价值 。
3 、 全国 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
支持 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允 价值 。
4 、 同一债 券同 时在两个 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
易的,按 债券 所处的市 场分 别估值。
??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和
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 担
任, 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 ,
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四、估值 程序
1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 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 余
额数量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 额
净值,并 按规 定公告。
2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
值。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 金
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 人
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 份
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 管
人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外公 布。
五、估值 错误 的处理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估 值的准 确
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 时, 视
为基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2 ) 错误 偏 差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 报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负 责
赔付。
四、估值 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 国
家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定公告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人对外 公布 。
五、估值 错误 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
位以内( 含 第 4 位 )发 生 估值错 误时 ,视
为基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2 )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66-
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公 告;
??
六、暂停 估值 的情形
3 、 占基金 相当 比例的投 资品 种的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而基金 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利益 决定延迟 估值 时;
4 、 如出现 基金 管理人认 为属 于紧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会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 或
评估基金 资产 的;
??
七、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 个
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 净
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 发
送给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 净
值予以公 布。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公 告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
六、暂停 估值 的情形
七、基金 净值 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理人对 基金 净值予以 公布 。
八、特殊 情况 的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7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 为
基金资产 估值 错误处理 。
2 、 由于不 可 抗力原因 ,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可 免除赔偿 责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的措施 减轻 或消除由 此造 成的影响 。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 费用 的种类
??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
费、律师 费和 诉讼费;
??
二、 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 付
方式
1 、基 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 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一、基金 费用 的种类
??
4 、销 售服务 费;
??
6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律师 费、 诉讼费和 仲裁 费;
??
11 、 基金的 相 关账户的 开户 及维护费 用;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式
1 、基 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67-
0.7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70 % ÷当年天 数
??
基金 管理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 至每月 月
末, 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
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 人
复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 节
假日、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2 、基 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 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20% 的年费 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0.20% ÷当年天 数
??
基金 托管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 至每月 月
末, 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 人
复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3 、标 的指数 使用许可 费
^
指数 使用许可费每 日计提,按季 支付。 指
数使 用许可费的收 取下限为每季 度人民 币
贰万 伍仟元,基金 设立当年,不 足三个 月
的,按照 三个 月收费。
??
0.5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50 % ÷当年天 数
??
基 金 管 理 费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付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5% 的年费 率计提。 托 管 费的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0.15% ÷当年天 数
??
基 金 托 管 费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 公休日 等, 支付日期 顺延 。
3 、标 的指数 使用许可 费
??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季 支 付 。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的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方 。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的 收 取 下 限 为 每 季
度 人 民 币 贰 万 伍 仟 元 , 基 金 设 立 当 年 , 不
足三个月 的, 按照三个 月收 费下限收 费。
??
4 、销 售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 收取 销售服务 费, C
类基金份 额的 销售服务 费年 费率为 0.30% 。
本基金销 售服 务费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30% 年 费率计提 。 计 算
方法如下 :
H =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基 金销售 服务费
E 为 C 类 基金 份额前一 日基 金资产净 值
销 售 服 务 费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68-
上述“一 、基 金费用的 种类 中第 4 -10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法规 及相 应协议规 定, 按
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 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 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 入基金费 用:
??
3 、基 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 费用;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付
给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支 付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付 给 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延。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中 第 5 -12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并 参 照 行 业
惯例从基 金财 产中支付 。
三、不列 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 入基金费 用:
??
3 、 《 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四 、 本 基 金 由 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来 , 基 金 转
型 前 的 基 金 费 用 按 照 《 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的相 关约 定处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三、基金 收益 分配原则
本基金( 包括 德邦德信 基金 份额、德信 A
份额与德 信 B 份额)不 进行 收益分配 。
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 中
国证监会 核准 后, 如果 终止 德信 A 份 额与
德信 B 份 额的 运作,本 基金 将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调整基金的收 益分配 规
则。 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 公
告。
三、基金 收益 分配原则
1 、 本基金 收 益分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登 记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只 能 选 择 现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的 相关 规定;
2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可 对 A 类基 金份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选 择 不 同 的 分 红 方 式 。 选
择 采 取 红 利 再 投 资 形 式 的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份 额 免 收 申 购 费 。 同 一 投 资 人 在 同 一 销 售
机 构 持 有 的 同 一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只 能 选 择
一种分红 方式 ;
3 、 基金 收益 分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
-69-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 、 由 于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将 有 所
不同, 在收 益 分配数额 方面 可能有所 不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分 别 制 定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本 基 金 同 一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内的每一 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 分配权;
5 、 法律法 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的 , 从 其
规定。
本 基 金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详 见 届 时 基 金 管
理人发布 的公 告。
四、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等内容 。
五、收益 分配 方案的确 定、 公告与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 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对
于 场 外 份 额 , 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 业
务规则》 执行 。
基金
份额
折 算、
德信 A
份额
与德
信 B 份
额的
终止
第二十部 分
基金份额 折算
一、基金 份额 折算日
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 或上一基金份 额折算 日
次日 始至满两年的 最后工作日止 ,如果 期
间每个工 作日 德信 B 份 额的 份额净值 都大
于 0.400 元, 则最后工 作日 为基金份 额折
算日;如 果期 间某个工 作日 德信 B 份 额的
份额净值 小于 或等于 0.400 元,则该 日后
删去。
-70-
运作 的第 二个工作日为 基金份额折算 日,具 体
的基 金份额折算日 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 布
的公告。
二、基金 份额 折算类别
根据 基金份额折算 日的触发条件 不同, 基
金份 额折算日分为 基金份额到期 折算日 和
基金 份额到点折算 日,基金份额 折算也 相
应地 分为基金份额 到期折算和基 金份额 到
点折算。
1 、基 金份额 到期折算
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 或上一基金份 额折算 日
次日 始至满两年的 最后工作日止 ,如果 期
间每个工 作日 德信 B 份 额的 份额净值 都大
于 0.400 元 , 则最后工 作日 为到期折 算日 。
在到 期折算日实施 的基金份额折 算为基 金
份额到期 折算 。
2 、基 金份额 到点折算
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 或上一基金份 额折算 日
次日 始至满两年的 最后工作日止 ,如果 期
间某个工 作日 德信 B 份 额的 份额净值 小于
或等于 0.400 元,则该 日后 的第二个 工作
日为 到点折算日。 在到点折算日 实施的 基
金份额折 算为 基金份额 到点 折算。
三、基金 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 份额折算日登 记在册的本基 金所有 份
额。
四、基金 份额 折算方法
基金 份额到期折算 和基金份额到 点折算 的
折算 方法一致,均 按以下方法在 基金份 额
折算日对 所有 基金份额 进行 折算:
1 、德 邦德信 基金份额 的份 额折算
基金 份额折算日折 算后,德邦德 信基金 份
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折算 调整 为 1.000 元。
折算 后,德邦德信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
德邦 德信基金份额 的份额数按照 德邦德 信
基金份额 折算 比例相应 增加 、 缩减 或不变 。
若 折 算 前 , 德 邦 德 信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大 于
1.000 元, 则折 算后德邦 德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德邦德信 基金份额增加 ;若折 算
前 , 德 邦 德 信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于 或 等 于
1.000 元, 则折 算后德邦 德信 基金份额 缩减
或不变。
德邦 德信基金份额 的折算比例= 折算日 折
算前 德邦德信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
-71-
1
德邦 德信基金份额 经折算后的份 额数= 折
算日 折算前德邦德 信基金份额数 ×德邦 德
信基金份 额的 折算比例
德邦 德信基金份额 的场外份额经 折算后 的
份额 数采用四舍五 入的方式保留 到小数 点
后两 位,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 金 财产 ;
德邦 德信基金份额 的场内份额经 折算后 的
份额数取 整计 算 (最小单 位 为 1 份 ) , 余 额
计入基金 财产 。
2 、德 信 A 份 额与德 信 B 份 额的份额 折算
基金份额 折算 日折算后 , 德 信 A 份额 与德
信 B 份额 按照 折算前各 自的 基金份额 净值
折算为净 值 为 1.000 元的 德邦德信 基金 份
额的场内 份额 ,具体折 算公 式如下:
德信 A (B ) 份 额的折算 比例 = 折算 日折
算前德 信 A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 值/1
德信 A (B ) 份额折算 为净 值为 1.000 元的
德 邦 德 信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 折 算 前 德 信 A
(B )份 额数 量×德 信 A (B )份额 的折 算
比例
德信 A 份 额、 德信 B 份额 折 算成的德 邦德
信基金份额数 保留至整数(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 入基金资 产。
3 、 折算后 德邦 德信基金 份额 场内份额 的分
拆
在基 金份额折算后 ,将德邦德信 基金份 额
的场内份 额按 照 7:3 的 比例 分拆成德信 A
份额与德 信 B 份额。届 时, 分拆后的 德信
A 份额 、德 信 B 份 额与 德邦德信 基金 份额
的 场 内 份 额 和 场 外 份 额 的 净 值 均 为 1.000
元。
五、基金 份额 折算期间 的基 金业务办 理
为保 证基金份额折 算期间本基金 的平稳 运
作,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 、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 业
务规定暂 停德 信 A 份额与 德 信 B 份 额的上
市交 易和德邦 德信 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赎 回
等业 务,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六、基金 份额 到期折算 和到 点折算的 公告
1 、 在到 期折 算日前三 十个 工作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后 不 满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的 情 形 除
外) , 遵循深 圳证券交 易所 的业务规 则, 基
-72-
金管 理人将就暂停 德邦德信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暂停德 信 A 份额 与德 信 B 份额上 市
交易 等相关业务, 及基金份额到 期折算 等
有关事项 , 进行提示 性公 告。
2 、 如果 德信 B 份额的份 额净 值在某一 开放
日高于 0.450 元,但在 下一 开放日不 高于
0.450 元的 ; 基 金管理人 将就 基金份额 实施
到点 折算的可能性 及有关事项在 指 定媒 体
进行提示 性公 告。
3 、 如果 某个工 作日德 信 B 份 额的份额 净值
小于或等 于 0.400 元,则 基 金管理人 确定
该日 后的第二个工 作日为到点折 算日。 基
金管 理人将就实施 基金份额到点 折算的 有
关事项在 指定 媒体进行 公告 。
七、风险 提示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承 诺 也 不 保 证 德 信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获得约定基准 收益或 不
亏损 。在本基金出 现极端损失的 情形下 ,
德信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收 益 可
能低 于其约定基准 收益,也可能 遭受本 金
损失的风 险。
第二十一 部分
德信 A 份 额 与德信 B 份额
的终止运 作
一、 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 德
信 A 份额 与德 信 B 份额可 申 请终止运 作。
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须经 本基金 所
有份 额以特别决议 的形式表决通 过,即 须
经参 加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德 邦德信 基
金份额 、 德 信 A 份额 与德 信 B 份额各 自 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 德邦德 信
基金份额 、 德 信 A 份额 与德 信 B 份额各 自
表决权 的 2/3 以上 ( 含 2/3 ) 通过方为 有效 。
二、 德 信 A 份 额与德 信 B 份 额终止运 作后
的份额折 算
德信 A 份 额与 德信 B 份额 终 止运作后 , 除
非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另有 规定的 ,
德信 A 份额 与 德信 B 份额将 全部折算 成德
邦德信基 金份 额的场内 份额 。
1 、份 额折算 基准日
德信 A 份 额与 德信 B 份额 终 止运作日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2 、份 额折算 方式
-73-
在折 算基准日日终 ,以德邦德信 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 , 德 信 A 份额 与德
信 B 份额 按照 各自的基 金份 额净值折 算成
德邦德信 基金 份额的场 内份 额。 德 信 A 份
额(或德 信 B 份额)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折 算后德邦德信 基金份额的场 内份额 取
整计算 (最 小 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 基 金
财产。
份额折算 计算 公式:
德信 A 份 额 ( 或德信 B 份 额 ) 的折算比 率
=份额折 算基 准日德 信 A 份额(或 德 信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份 额折算基 准日 德
邦德信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德信 A 份 额 ( 或德信 B 份 额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持有的折算后 德邦德信基金 份额的 场
内份 额数=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 的折算 前
德信 A 份 额 ( 或德信 B 份 额 ) 的份额数 ×
德信 A 份 额 ( 或德信 B 份 额 ) 的折算比 率
3 、份 额折算 后的基金 运作
德信 A 份额 与 德信 B 份额全 部折算为 德邦
德信 基金份额的场 内份额后,本 基金转 型
为德 邦德信中证中 高收益企债指 数证券 投
资基金(LOF ) ,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的
申购和赎 回。
4 、份 额折算 的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 不迟于德 信 A 份额 与德 信 B
份额终止 运作 日前 2 日 ,就 分级份额 终止
运作 及份额折算事 宜,在指定媒 体公告 。
德信 A 份额 与 德信 B 份额进 行份额折 算结
束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2 日 内在指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5 、基 金转型 后基金的 投资 管理
本基金转 型为 上市开放 式基 金(LOF )后 ,
本基金的 投资 目标、 投 资策 略、 投资 范围 、
投资限制 、投 资管理程 序等 将保持不 变。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 会计 政策
??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 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 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 以并 入下一个 会计 年度;
一、基金 会计 政策
??
2 、 基 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的信
息披
二、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本基 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 过
二、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74-
露 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站 ( 以 下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 制
公开披露 的信 息资料。
五、公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
2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应当 最大 限度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 安排、基金投 资、基 金
产品 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 份
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 体
上; 基 金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 办
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 送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 提
供书面说 明。
??
基金 募集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后,基 金
管理人在 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将 基金
招募 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 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议 登载 在网站上 。
2 、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就 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 事
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 募
说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3 、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 文
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 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 效
公告。
4 、上 市交易 公告书
德信 A 份额 和 德信 B 份额获 准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德信 A
份额和德 信 B 份额上市 交易 的 3 个工作 日
前, 将相关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登 载
在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5 、 基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基金 份额净值 公告 、
基金份额 累计 净值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 申
购或 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德邦德 信基金 份
额、 德信 A 份 额、 德信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查阅或 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 信息资料 。
??
五、公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
(2 ) 基 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明。
??
本 基 金 由 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来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正 式 实 施 转 型 前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协议登 载在 网站上。
2 、上 市交易 公告书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获准 在证券交 易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交易 3 个 工作日前 ,将 上市交易 公告 书
登载在指 定媒 介上。
3 、 基金资 产 净值公告 、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净 值公 告、基金 份额 累计净值 公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75-
净值。
在德信 A 份额 与德信 B 份 额 上市交易 后,
基金 管理人将在每 个交易日的次 日,通 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
披露交易 日的 德邦德信 基金 份额、德信 A
份额与德 信 B 份额基金 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 值。
在开 始办理德邦德 信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
回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 次
日, 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 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日的 德邦 德信基金 份额 、
德信 A 份 额、 德信 B 份额 各 自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德邦德信基 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累 计
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 一
个市场交 易日 德邦德信 基金 份额、德信 A
份额与德 信 B 份额的基 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 的
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德
邦德信基 金份 额、 德 信 A 份 额与德 信 B 份
额各 自的基金资产 净值、德邦德 信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6 、基 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 书
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德邦德信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 、
赎回 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 额
发售网点 查阅 或者复制 前述 信息资料 。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 诉讼 ;
??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
提方式和 费率 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 零点 五;
??
21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
回;
22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 生变更;
23 ) 本基金 发 生巨额赎 回并 延期支付 ;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其网站、 基 金 份额销售 机构 以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计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累 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 媒介上。
4 、基 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价格的 计算 方式及有 关申 购、 赎回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查
阅或者复 制前 述信息资 料。
??
1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或仲裁 ;
??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提标准 、计 提方式和 费率 发生变更 ;
1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百分之 零点 五;
??
21 ) 本基金 开 始办理申 购、 赎回;
2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生变更 ;
23 ) 本基金 发 生巨额赎 回并 延期办理 ;
??
2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76-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
26 ) 本 基金德 信 A 份额 与德 信 B 份额暂 停
上市、恢 复上 市或终止 上市 ;
27 )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
申请;
28 )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
办理场内 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 ;
29 ) 本基金 实 施基金份 额折 算;
30 ) 德信 A 份 额与德 信 B 份 额终止运 作;
31 ) 德 信 A 份 额与德 信 B 份 额终止运 作后
德信 A 份 额与 德信 B 份额 的 份额转换 ;
??
10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 依
法报 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核 准或者 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11 、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信息。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6 )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停复牌、 暂停 上
市、恢复 上市 或终止上 市;
27 ) 本基金 推 出新业务 或服 务;
28 ) 本基金 调 整基金份 额类 别设置;
??
8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告。
9 、投 资资产 支持证券 信息 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的资产 支持 证券明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基金净 资产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 10 名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10 、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显 著 位
置 披 露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 , 说 明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名 称 、 数 量 、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并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年度报 告 等定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情况。
??
八、暂停 或延 迟披露基 金信 息的情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可暂 停或 延迟披露 基金 信息:
1 、不 可抗力 ;
2 、发 生暂停 或延迟估 值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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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 定
的情况。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 合同 的变更
2 、 关于基 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 无异议 意
见后方可 执行 , 自决议生 效 之日起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规定在 指定 媒体公告 。
??
三、基金 财产 的清算
(7 ) 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
一、基金 合同 的变更
2 、 关于 基金 合同变更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事 项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且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介公告 。
??
三、基金 财产 的清算
(7 ) 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 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 为 6 个月 。
违约
责任
1 、 基金管 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 按照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市场 交易规则作为 或不作 为
而造成的 损失 等;
2 、 基金管 理人 由于按照 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投资原则 进行 的投资所 造成 的损失等 ;
3 、 基金托 管人 对存放或 存管 在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 产,由于该机 构欺诈 、
疏忽 、过失或破产 等原因给本基 金资产 造
成的损失 等;
四、 由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不可 控
制的 因素导致业务 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 误
的, 由此造成基金 财产或投资人 损失, 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 但
是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 必
要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 响。
1 、 基金 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作 为 或 不
作为而造 成的 损失等;
2 、 基金 管理 人由于按 照本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投 资 原 则 进 行 投 资 或 不 投 资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四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可 控
制 的 因 素 导 致 业 务 出 现 差 错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或 投 资 人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的措施 消除 或减轻由 此造 成的影响 。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 当事人同意, 凡因基金合同 而产生 的
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 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
协商 未能解决的, 均应提交中国 国际经 济
贸易 仲裁委员会上 海分会,按照 申请仲 裁
时该 会现行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终局的, 对 各方均有约 束力。 仲
裁费用由 败诉 方承担。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凡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均 应 提 交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上 海 市 , 按
照 申 请 仲 裁 时 该 会 现 行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均 有
约束力。 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 务
关系的法 律文 件。
一、 基金合同经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
双方 盖章以及双方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 表
签字 并在募集结束 后经基金管理 人向中 国
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并经 中国证 监
会书面确 认后 生效。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务关系 的法 律文件。
一 、 基 金 合 同 由 《 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修
订 而 来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章
并经 XX 年 XX 月 XX 日 德邦 德信中证 中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自 基 金 转 型 实 施 起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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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合同正本 一式八份,除 上报中 国
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各 一式二 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各持有 二份 ,
每份具有 同等 的法律效 力。
效, 《德 邦德 信中证中 高收 益企债指 数分 级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同 一日起失 效。
??
四 、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 式 二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持 有 二 份 , 每 份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