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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原油(160723)

嘉实原油: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 )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 年 三 月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 )招募说明书


1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 )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2016 年12 月8 日证监许可[2016]3046号 《关于准予嘉实 原油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 ) 注册的批复》 注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 境外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 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对投 资本基金的 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出 独立决策 。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作为境外投资产 品,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投资标的风险、 汇率风险和政治风险等; 作为 上市基金特有的运作风险, 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折溢价风险等; 作为开放式基金风险, 可能 遇到的风险 包括利率风 险、信用风 险、流动性 风险、管理 风险、会计 核算风险、 税务风险 、 交易结算风险、 法律风险和衍生品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 以跟踪原油价格指 数或原油价 格为投资目 标的公募基 金(包含ETF)及公司股 票 ,基金净 值会因为石 油、天然 气等能源价格波动、 行业及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等因素产生波动, 上述因素的波动和 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本基金风险揭示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等。 本基金为基 金中基金, 主要投资于 全球范围内 的原油主题 相关的公募 基金(包括ETF ) 及公司股票,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基金品 种。 本基金主要投资 于境外市场, 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 基金净值会因为 境外 证券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 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 元 面值发售 并不改变基 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投 资者按1.00 元面值购买 基金份额以 后,有可能 面临基 金 份额净值跌破1.0000 元 、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 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3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风险揭示 ................................................................ 10 四、基金的投资 .............................................................. 14 五、基金管理人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八、基金的上市交易 .......................................................... 3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7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4 十七、基金托管人 ............................................................ 66 十八、境外托管人 ............................................................ 67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 7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2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03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嘉实 原油 证券投资基 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 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与格式> 》 、 《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办 法》 (以下简 称 “ 《试行办 法》 ”) 、 《关于实施< 合 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 题的通知》 ( 以下简称 “ 《 通知》 ” 等有 关法律法规 以及 《嘉 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嘉实 原油 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2 、基金管理 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境外托管 人: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 根据基金托 管人与其签 订的合同, 为 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 、境外投资 顾问:指符 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 ,根据基金 管理人与其 签订的合同 , 为 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6 、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指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 、招募说明 书:指 《嘉实原油 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9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 《嘉实 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0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 、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 , 并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 法>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 修改 的《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6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 《试行 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于 2007 年6 月18 日公布、 自同年 7 月5 日 起实施的 《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 《通知》 :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 布、 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 施的 《关于 实施<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0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 、 销售机 构: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 可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28 、 场外: 指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 申 购、场外赎回 29 、 场内: 指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7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0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开放 式基金账户 和/ 或深圳证 券账户 的建 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 记、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32 、登记结 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3 、证券登 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34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人通 过场外销售 机构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 司 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35 、 深圳证券 账户: 指 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6 、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0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的共同 交易日 42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44 、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即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的共同交易日。 45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 、 《业务规则》 :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8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7 、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相关公告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相关公 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51 、 系统内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 、 跨系统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5 、元:指 人民币元 56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款及其他 资 产的价值总和 58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1 、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9 62 、不可抗 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10 三、 风 险揭示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 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以跟踪原油价格指数或原油价格为投资目 标的公募基金 (包含 ETF ) 及公司股票 , 基金净值会因为石油、 天然 气等能源价格波动、 行 业及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等因素产生波动 ,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本基金将主 要面临以下 风险,其中 部分或全部 风险因素可 能对基金份 额净值、收 益率 、 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一 )全球投资风险 1 、境外市场 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 境外证券市场, 各国或地区处于不同产业景气循环周期位置, 将对基 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 境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特定事件、 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 法 律法规、 市场状况、 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 并且拟投资市场如美 国、 香港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这些国家或地区证 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可能相对较大。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带来市场的急剧波动, 从而带来投资 风险的增加。





2 国家 风险和政府管制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不同国家的市场, 各国对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 可能通过 该国该地区的财政、 货币、 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 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 3 政治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 地区 因政治局势变化( 如罢工 、 暴动、 战争等) 或法令的 变动, 可能 导 致市场的较大波动, 从而 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此外, 基金所投 资的国 家/ 地区可能 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 如资本或 外汇管制、 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及征收 高额税收等, 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 汇率与外 汇管制风险 本基金以人 民币募集和 计价, 经过换 汇后投资于 全球市场以 多种外币计 价的金融工 具 。 外币相对于 人民币的汇 率变化将会 影响本基金 以人民币计 价的基金资 产价值, 从而 导致基金 资产面临潜 在风险。此 外, 本基金可 投资于全球 成熟市场和 新兴市场, 部 分新兴市场 国家/ 地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11 区可能对外汇实施管制, 从而带来一定的货币汇兑风险。 5 会计核算 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 由于各 个国家/ 地区 对上市公司 日常经营活 动的会计处 理、财务报 表披露等会 计核算标准 的规定存 在一定差异, 可能导致基 金经理对公 司盈利能力 、投资价值 的判断产生 偏差, 从而 给本基金 投资带来潜 在风险。同 时基金管理 人在计算、 整理、制证 、填单、登 账、编表、 保管及其 相关业务处理中, 可能由 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造成行为过失, 从而 对基 金收益造成影响。 6 税收风险 在投资各国 或地区市场 时,因各国 、地区税务 法律法规的 不同,可能 会就股息、 利息 、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 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 包括预扣税, 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 受到一定影响。 此外, 各 个国家/ 地区 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 或者实 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 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 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 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 )基金投资风险 1 、投资标的 风险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全 球 范 围 内 以 跟 踪 原 油 价 格 指 数 或 原 油 价 格 为 投 资 目 标 的 公 募 基 金 (包含 ETF) ,以分享原 油行业长期 增值的 收益 。原油行业 属于周期性 行业,与国 内国际经 济波动相关性较强, 因此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是本基金的主要风险之一。 另外, 原油价格走 势是影响本基金投资标的的另一主要风险因素。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指数化投资工具 (包 括 ETF ) 以及主动管理基金和上市公司股票, 因此, 本基金将面临被动型和主动型投资工具 的特有风险。 2 、流动性风 险 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够或者其他原因, 导致投资机构不能在不影响市场 价格的情况下买入或卖出证券。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 例以应付赎回的要求。 由于全球证券市场波动性 较大, 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 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时 出现较大数 额赎回申请 ,则基金资 产仓位调整 和/ 或变现困 难,或成 本很高,基 金面临流动 性风险,可 能影响基金 份额净值。 同时,由于 本基金涉及 跨境交易, 其赎回到帐期通常需要比现有开放式基金更长的时间。 3 、衍生品风 险 衍生品所特有的风险在于增加组合的杠杆率, 放大收益或损失, 例如, 支付少量保证金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12 或期权费可以获得大量的期货或期权所代表的基础资产的风险敞口, 尤其在市场面临突发事 件时, 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 此外衍生品 的交易可能不 够活跃, 在市场变化时, 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 导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 4 、 利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息票利率、 期限和到期收益 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5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 指基金在交 易过程发生 交收违约, 或 者基金所投 资债券之发 行人出现违 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都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较低, 而其它债券 的信用 风险 可按专业机 构的信用评 级确定, 信用 等级的变化 或市场对某 一信用等 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 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通常来讲, 低信 用级别机构 所发行的债 券会提供高 于其他优质 信用级别债 券的回报, 但 也会伴随着 更大的损 失的风险。本基金所面临的主要来自于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金融工具。 6 、 大宗交 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 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 从 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7 、 金融模 型风险 本基金所用的金融模型是建立在金融理论, 数据统计和计算程序上的。 其中任何一个环 节的微小问 题,都有可 能导致模型 的结果偏差 。模型风险 主要来源于 :理论模型 不够完善 , 模型参数调整不当, 欠缺足够的软件硬件网络计算能力以及统计分析得到的数据关系不够稳 定。我们通 过以下措施 用以降低模 型风险,提 高模型的精 确性和有效 性。(1)基础模型必须 建 立 在 完 善 的 金 融 理 论 与 推 导 之 上 ;(2) 模 型 需 要 有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调 试 、 维 护 和 评 价 ;(3) 统计模型必 须通过严谨 的统计置信 度检验;(4)在有同类商 用模型的情 况下,将选 取具有代 表性的债券品种集合用内部模型 同外部第三方模型进行验证。 在结果有较大差异时要找出其 中原因。 8 、 证券借 贷/ 正回购/ 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 正 回购/ 逆回购 风险的主要 风险在于交 易对手风险 ,具体讲, 对于证券借 贷, 交易期满时借方未如约偿还所借证券, 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13 利息和分红; 对于正回购, 交易期满时买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 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 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对于逆回购, 交易期满时卖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 证券。 9 、 交易结 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 资交易中, 因 交易的对手 方无法履行 对一位或多 位的交易对 手的 支付义 务 而 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三 )本基金运作特有风险 1 、停牌或终 止上市的风险 在 《基金合同》 生效且本基金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 本基金在 深圳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交易。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 产生 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 2 、基金份额 折溢价的风险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 折溢价交易风险。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将受到基金份额净值、 市场供求情况、 投资人心理预 期等多种因素 的影响, 造成交易价格出现折价或溢价的情况, 存在投资人不能按照基金份额 净值买入或卖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四 )其他风险 1 、 管理风 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因市场原因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 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 、 操作风 险和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原因 可能引致风 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 易、会计部 门欺诈、交 易错 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在 开放式基金 的各种交易 行为或者后 台运作中 , 可能因为技 术系统的 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资产托管人、 登记结算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 、 大额赎 回风险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14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单位的赎回而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 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 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 、 顺延或 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 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5 、 不可抗 力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 可 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四、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力争获得与业绩比较基准相似的回 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的国家或地 区证券监管 机构登记注 册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 简称“公募 基金” , 包 含交易型开 放式基金 ETF ) ;普通股、优先股、 全球存托凭 证和美国存 托凭证、房 地产信 托 凭证; 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 住房按揭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 证 监会认可的 国际金融组 织发行的证 券;银行存 款、可转让 存单、银行 承兑汇票、 银行票据 、 商业票据、 回购协议、 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金融衍生产品 (远期合约、 互换及经 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境外 交易所上市 交易 的权证 、期权、期 货等金融衍 生产品) 、结 构性投资 产品( 与固定 收益、 股权、 信用、 商品指数、 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产品) 以及中 国证 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基金中的基金 (FOF ) , 投资于公募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 以原油主题 投资为主, 投资于原油 主题相关的 基金的比例 不低于本基 金非现金资 产的 80%;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15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就基金合同而 言, 原油 主题相关基金主要包括以跟踪原油价格指数或原油价格为投资目标的公募基金 (包含 ETF)。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及商品分析进行资产配置, 并通 过全球范围内精选基金构建组合, 以 期获得与业绩比较基准相似的回报 。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评估市场的系 统性风险和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 据此合理制定和调整各类资产的比例, 在保持总体 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 力争获 得与业绩比较基准相似的回报。 此外, 本基金将持续地 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 做出相应的调整。 2 、ETF 投资 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境外交易所选择规模合理、 透明度较高、 费率低廉、 挂牌时间较长、 组 织架构合理的交易所交易基金 (ETF ) , 构建备选基金库。 本基金进一步从流动性、 跟踪误差、 上市交易所、 交易币种、 基金管理人等方面评估备选基金, 选择综合评级排名靠前的优质基 金进行投资, 完成投资组合构建, 并根据市场状况、 申购赎回要求等因素进行适当的动态调 整,努力实现相对业绩基准的超额收益。 3 、非上市基 金投资策略 非上市基金的投资主要有两类目的:一是在 ETF 投资品种缺失或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投资于原油 主题相关的指数基金; 二是意在间接获取管理业绩优良的主动型公募基金的超额 收益。 4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个股投资为对本基金主要投资策略的补充性投资, 通过投资原油行业的相关股 票来平滑本基金主要投资策略标的因原油期货展期损益而导致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 5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 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 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 以收益 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6 、衍生品投 资策略 本基金投 资衍生品主要采取组合避险策略和有效管理策略, 在充分考虑投资需要 后予以 确定。 对于衍生品的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的约束。 投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16 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金的风险管理及流动性管理,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7 、现金管理 策略 现金管理是本基金投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 现金及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而持有过多的现 金资产势 必因为现金拖累而本基金的跟踪效果产生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现有法律法规和日常申 购赎回所需流动 性的前提下, 合理制定持有现金资产的比例, 有效地实现对业绩基准的跟踪。 同时, 基金管理人也将在满足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流动性的前提下, 尽可能提高 现金资产的收益率。 8 、 投资决 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 )投资决 策依据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的有关 规定;


? 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 各 国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 势等因素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 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 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 投资方式。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通过投资团队的共同努力,由基金 经理具体执行投资计划,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2 )投资决 策程序


?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 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形成与 本基金投资标的相关的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 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 本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 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 根据分析师研究成果以及定量投资模型, 由基金经理 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 独立的交易执行: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 保证 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 动态的组合管理: 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投资标的发展变化, 结合本基金的现 金流量情况, 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 使之不断得 到优化。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17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并授权 风险控制小组进行日常跟踪, 出具风险分析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监察稽核部对本基金投资过 程进行日常监督。 9 、对于因交 易对手违约 、境外证券 经纪商破产 等情形给基 金资产造成 损失的,基 金 管 理人应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交易对手、 境外证券经纪商主张权利, 将可能由此给基 金资产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 80% 以上的基金资产 投资于公募 基金;投资 于原油主题 相关的基金 的比 例 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 持有同一家 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在基金托管账 户 的 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4 )本基金 持有同一机 构(政府、 国际金融组 织除外)发 行的证券市 值不得超过 基 金 净值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 录国家或地 区以外的其 他 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不 得持有同一 机构 10%以 上具有投票 权的证券发 行 总 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7 )本基金 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前 项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是 指 法 律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资产。 (8 )每只境 外基金投资 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投资境外伞 型基金的, 该 伞 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9 )同一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任何 一只境外基 金,不得超 过该境外基 金 总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18 份额的 20% 。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 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 、金融衍生 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 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2 )本基金 投资期货支 付的初始保 证金、投资 期权支付或 收取的期权 费、投资柜 台 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 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 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所有参与 交易的对手 方(中资商 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 不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可 的 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手 方应当至少 每个工作日 对交易进行 估值,并且 基金可在任 何时候以公 允 价 值终止交易。 3 )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 、本基金可 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 与交易的对 手方(中资 商业银行除 外)应当具 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 用 评 级机构评级。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3 )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 )除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 3 )商业票据 ; 4 )政府债券 ; 5 )中资商业 银行或由不 低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的境 外金融机构 ( 作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19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金 有权在任何 时候终止证 券借贷交易 并在正常市 场惯例的合 理期限内要 求 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4 、 基金可以 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 与正回购交 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 国证监会认 可 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 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 值计价制度 对卖出收益 进行调整以 确保现金不 低 于 已售出证券 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 违约,本基 金根据协议 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 处置卖 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 当在正回购 交易期内及 时向本基金 支付售出证 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利 息 和 分红。 (4 )参与逆 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 证券采取市 值计价制度 进行调整以 确保已购入 证 券 市值不低于 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 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 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参 与证券借贷 交易、正回 购交易,所 有已借出而 未归还证券 总市值或所 有 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5 、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 ) 其他 基金中基金; (2 ) 联接 基金; (3 ) 投资 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6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购买不 动产; (2 )购买房 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 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 物商品; (5 )除应付 赎回、交易 清算等临时 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该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的 比 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20 (6 )利用融 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 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承销证 券; (9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购买 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向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从事 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直接 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当时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 止 从 事 的 其 他 活 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对本基金合 同所述投资 比例、投资 限制、组合 限制、投资 禁 止 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 且该等调整 或 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 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 整或修改后 的规定执行 。但基金管 理人在执行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调 整或修改后 的规定前 , 应依法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或更新/ 变更注册 ,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 、投资组合 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 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100%WTI 原 油价格收益率 WTI 原油是指 美国西德州中级原油(West Texas Intermediate ) ,是世界上原油交易 最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21 活跃的品种之一能较好的代表国际基准原油价格, 因此本基金采用上述原油价格的收益率作 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标的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 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所参照的标的在未来不再发布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标的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 参照,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基 金中基金, 主要投资于 全球范围内 的原油主题 相关的公募 基金(包括 ETF) 及公司股票,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市场,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五、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 , 德意志 资产管理 (亚洲) 有限公司 30% , 立信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22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 1999 年3 月25 日 成立, 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 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地上海, 总 部 设在北京 并设深圳、 成都 、 杭州、 青岛、 南京、 福州 、 广州 分公司。 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 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QDII 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 、管理基金 情况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2 只封闭式 证券投资基金、111 只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具体包括嘉实丰和价值封闭、 嘉实元和、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 嘉实增长混 合、 嘉实稳健混合、 嘉实债券、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 嘉实货币、 嘉 实沪深 300 ETF 联接 (LOF ) 、 嘉实超短债债券、 嘉实主题 精选混合、 嘉实策略混合、 嘉实海 外中国混合 (QDII ) 、嘉实研究精选 混合、嘉实 多元债券、 嘉实量化阿 尔法混合、 嘉实回报 混合、嘉实 基本面 50 指数(LOF) 、嘉实价值 优势混合、 嘉实稳固收 益债券、嘉 实 H 股指 数(QDII-LOF ) 、嘉实主 题新动力混 合、嘉实多 利分级债券 、嘉实领先 成长混合、 嘉实深证 基本面 120ETF 、 嘉实深证 基本面 120ETF 联接、 嘉 实黄金 (QDII-FOF-LOF ) 、 嘉实信用债券、 嘉实周期优 选混合、嘉 实安心货币 、嘉实中创 400ETF 、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嘉实沪深 300ETF 、 嘉 实优 化红利混合、 嘉实全球房地产 (QDII ) 、 嘉 实理财宝 7 天债券、 嘉实增强 收 益定期债券 、嘉实纯债 债券、嘉实 中证中期企 业债指数(LOF ) 、嘉实中证 500ETF 、 嘉实 增 强信用定期债券、 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 嘉实 中证中期国债 ETF 、 嘉 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接、 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 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 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 嘉实美 国 成长股票(QDII ) 、嘉实丰益策略定 期债券、嘉 实丰益信用 定期债券、 嘉实新兴市 场债券、 嘉实绝对收 益策略定期 混合、嘉实 宝 A/B、嘉 实活期宝货 币、嘉实 1 个月理财债 券、嘉实 活钱包货币、 嘉实泰和混合、 嘉实薪金宝货币、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 嘉实中证医 药 卫生 ETF、 嘉实中证主 要消费 ETF 、嘉实中证 金融地产 ETF、嘉实 3 个月理财债 券、嘉实 医疗保健股 票、嘉实新 兴产业股票 、嘉实新收 益混合、嘉 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 强、嘉实 逆向策略股票、 嘉实企业变革股票、 嘉实新消费股票、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 嘉实先进制 造 股票、 嘉实事件驱动股票、 嘉实快线货币、 嘉实新机遇混合、 嘉实低价策略股票、 嘉实中 证 金融地产 ETF 联接、嘉实新起点混 合、嘉实腾 讯自选股大 数据股票、 嘉实环保低 碳股票、 嘉实创新成长 混合、 嘉实智能汽车股票、 嘉实新起航混合、 嘉实新财富混合、 嘉实稳祥纯 债 债券、 嘉实稳瑞纯债债券、 嘉实新常态混合、 嘉实新趋势混合、 嘉实新优选混合、 嘉实新 思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23 路混合、 嘉实稳泰债券、 嘉实稳丰纯债债券、 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 嘉实稳盛债券 、 嘉实 稳 鑫纯债债券 、嘉实安益 混合、嘉实 文体娱乐股 票、嘉实稳 泽纯债债券 、嘉实惠泽 定增混合 、 嘉实成长增强混合、 嘉实策略优选混合、 嘉实主题增强混合、 嘉实优势成长混合、 嘉实研 究 增强混合、 嘉实稳荣债券、 嘉实农业产业股票、 嘉实价值增强混合、 嘉实新添瑞混合、 嘉 实 现金宝货币 、嘉实增益 宝货币、嘉 实丰安 6 个月定期债券 、嘉实物流 产业股票 。 其中嘉实 增长混合、 嘉实稳健混 合、嘉实债 券 3 只开放式基金属于 嘉实理财通 系列基金 , 同时,管 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基金投资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邓红国先生, 董事长, 硕 士研究生, 中共党员。 曾任物资部研究室、 政策体制法规司副 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 银行监管一司、 银行管理司副处长、 处 长、 副巡视员; 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 四部主任;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法定代 表人。2014 年 12 月 2 日起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学军先生, 董事、 总经 理, 经济学博士, 中共党员。 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 设计所、 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北京商品交易所、 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 商 鼎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证券有限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10 月至 今任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高峰先生, 董事, 美国籍,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博士。 曾任所罗门兄弟公司利 息 衍生品副总裁, 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 自 1996 年加入 德意志银行以来, 曾任德意志银行 (纽约、 香港、 新加坡) 董事、 全球市场部中国区主管、 上海分行行长,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陈春艳女士, 董事, 硕士研究生。 曾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金信贷部、 信托开发部、 信托事务部、 信托业务一部、 投资管理部信托经理、 高级经理。2010 年 11 月至今 任中诚 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部部门负责人 、部门经理。2016 年 8 月至今任中诚宝捷思货币经 纪有限公司董事长 。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董事,英国籍,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问,JP Morgan 固定收益 亚太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 定收 益亚太区 CFO 、COO ,德意 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 行资产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 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24 司总经理;2001 年11 月 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 曾任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辽宁分行。 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 美国 世界银行顾 问,中国南 方证券有限 公司副总裁 ,万盟投资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2004 至今 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张维炯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教授、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博士。 曾 任上海交通 大学动力机 械工程系教 师,上海交 通大学管理 学院 副教授 、副院长。1997 年至 今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院长。 汤欣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法学博士,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清华大学商法研 究 中心副主任、 《清华法学》 副主编, 汤姆森路透集团 “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 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 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朱蕾女士, 监事,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曾任首都医科大学教师, 中国保险监督管 理 委员会主任科员,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展战略 官、 北 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董事会秘书。2007 年10 月 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 经理。 穆群先生, 监事, 经济师, 硕士研究生。 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信息产业 (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11 月至 今任立信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为 国浩律师集团 (北京) 事 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今 , 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7 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 1998 年 7 月至1999 年3 月任博 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 年 3 月至今 任职于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女士, 督察长, 中共党员, 法学硕士。 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北京市陆 通 联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 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健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国泰证券行业研究员, 国泰君安证券行业研 究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25 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松林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国元证券深圳证券部信息总监, 南方证券 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 、基金经理 蒋一茜女士,7 年证券 从业经历, 硕士研究生,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上海申银证 券 机构销售部及国际部交易员、LG securities (HK) Co., Ltd 研究员、上海沪光国际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德意志资产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2009 年 9 月加入嘉实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至今担任 DWS China Equity Fund 、DWS Invest Chinese Equities 基 金经理职 务 ,2012 年 3 月 9 日至今任 Harvest China Equity Fund 基金经 理职务。2015 年 10 月 24 日至今任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基金经理职务 。 3 、海外投资 决策委员会 本 基 金 采 取 集 体 投 资 决 策 制 度 , 海 外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包 括 : 嘉 实 国 际 行 政 总 裁 Peng Wah Choy , 嘉实国际首席投资官 Thomas Kwan , 高级基金经理 Yi Qian Jiang 、 June Chua , 风险管理经理 Patrick Chan 。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26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基金法 》及有关法 律 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利用基 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 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 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 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 防范和化解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27 有人利益,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 公司 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 信息披露、 信息技术管理、 公司财务管理、 基金会计、 人力 资 源管理、 资料档案管理、 业绩评估考核、 监察稽核、 风险控制、 紧急应变等制度。 部门业务 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 控制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 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 并 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 个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 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 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 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 )相互制 约原则:组 织结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 原则,各部 门有明确的 授 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 )成本效 益原则: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 以 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 (1 )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 建立内部控 制系统和维 持其有效性 承担最终责 任。董事会 下 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负责检查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股票投 资决策委员 会为公司投 资管理的最 高决策机构 ,由首席投 资官(股票 ) 、 总经理、 副总经理、 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 , 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投 资 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 )风险控 制委员会为 公司风险管 理的最高决 策机构,由 公司总经理 、督察长及 相 关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 )督察长 积极对公司 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 合规性及公 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 情 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 )监察稽 核部:公司 管理层重视 和支持监察 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 稽核部的独 立 性 和权威性, 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28 程、 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 )业务部 门:部门负 责人为所在 部门的风险 控制第一责 任人,对本 部门业务范 围 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 )岗位员 工:公司努 力树立内控 优先和风险 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 范 意 识,营造一 个浓厚的内 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 员工及时了 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 规章制度 ,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公司确立 “制度上控制风险、 技术上量化风险” , 积极吸收 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 )公司逐 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公司设 置的组织结 构,充分体 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 的原则,各 部门均有明 确 的 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 括 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 )公司设 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 责明确,有 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 务流程,各 岗位人员在 上岗前均应 知 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公司建 立有效的人 力资源管理 制度,健全 激励约束机 制,确保公 司人员具备 与 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 )公司建 立科学严密 的风险评估 体系,对公 司内外部风 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 析 ,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 )授权控 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29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 )建立完 善的基金财 务核算与基 金资产估值 系统和资产 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 公 司 自有资产、 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及时、 准确 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 )建立科 学、严格的 岗位分离制 度,明确划 分各岗位职 责,投资和 交易、交易 和 清 算、基金会 计和公司会 计等重要岗 位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 投资、研究 、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 )建立和 维护信息管 理系统,严 格信息管理 ,保证客 户 资料等信息 安全、真实 和 完 整。 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各级领导、 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10) 建立 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 加强基金销售管理, 规范基金宣传推介, 不得有不 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 制订 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 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 公司 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 细, 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 监察部核查, 确保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符合 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 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岗位共同识别 风险点, 界定风险责任人, 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 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 并由 监 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 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根 据市场变化 和基金管理 人发展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体系和内 部 控 制制度。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30 六 、 基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运作 办法》、《 销售办法》 、《试行办 法》 、 《通知》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12 月8 日 《关于准 予嘉实 原油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 )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46 号文 )注册募集 。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 、基金的类 别:QDII 、 基金中基金(FOF ) 2 、基金的运 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3 、基金存续 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 、 募集期限: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根据 《运作办法》 的规定, 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 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 本基金可延长募集时间, 但募集 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 2 、募集方式 本基金以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柜台及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公开发售。 场内将通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通过 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3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 、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根 据中国证监 会、外管局 核准的境外 投资额度( 美元额度需 折算为人民 币) , 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中规定。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3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 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境外投资额度 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四) 募集币种 人民币 (五) 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初始面值发售 2 、认购费用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1 )本基金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 1.0% 100 万≤M <300 万 0.6% 300 万≤M <500 万 0.3% M≥5 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本基金 场内认购采 用份额认购 方法,本基 金的场内认 购费率由销 售机构参照 场 外 认购费率执行。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基金认购 份额的计算 (1 )场外认 购份额的计算 1 )认购费用 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 认 购金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的利息)/ 基金 份额初始面值 2 )认购费用 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 固 定认购费用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固 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的利息)/ 基金 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场外 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率为 1.0% , 假 定募集期产 生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32 的利息为 50.50 元,则可 认购基金份额的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 (1 +1.0%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 (99,009.90 +50.50 )/1.00=99,060.4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 本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50 元,如果选 择场外认购,可得 99,060.40 份基金 份额。 (2 )场内认 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份。 1 )认购费用 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 挂 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净 认购金额+ 认 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期 间的利息/ 挂 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 )认购费用 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净 认购金额+ 认 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期 间的利息/ 挂 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及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人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认 购费率为 1.0% ,假定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 为 50.50 元 ,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 ×100,000=100,000.00 元 认购费用=1.00 ×100,000.00×1.0%=1000.00 元 认购金额=100,000.00+1000.00=101,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50/1.00=50 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50=100,050 份 即:投资人场内认购 100,000 份基金 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 101,000.00 元 ,若募集期 产生的利息为 50.5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至整数位为 50 份, 其 余 0.50 份对 应金额 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 际的认购份额为 100,050 份。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33 (五)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确定, 请参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 、投资人认 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所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具 体 办 理 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认购的方 式和确认 (1 )本基金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2 )投资人 认购前,需 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若资金未全 额到账则认 购 无 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3 )投资人 在募集期内 可以多次认 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 的认购申请 不允许撤销 。 当 日(T 日)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人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请的 受理情况。 (4 )投资者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提 交认购申请 并交纳认购 基金份额的 款项时,基 金 合 同成立, 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 基金合同生效; 销售机构对认 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和基金合同生效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 4 、认购的限 额 (1 )通过场 内认购本基金时,投资人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超 过 1,000 份的 必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 。 (2 )通过场 外认购本基金时,投资人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含 认购费)。场 外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 (3 )认购期 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数 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34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 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 、 基 金合同 的 生 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份额有效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 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35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但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36 八 、 基 金的上 市 交 易 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本 基金符合法 律法规和深 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上 市条件的情 况下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统中的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上市交易。 (一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在符合下列条件下, 申请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 、本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 2 、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确定上市 交易的时间 后,基金管 理人最迟在 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 登 公 告。 (三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 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由基金资产承担。 ( 五) 上市交 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等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深 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 方面 的新功能, 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 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但应在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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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九 、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与赎 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 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的共同交易日。 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包括香港、 伦敦和纽约。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但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 、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 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调整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收的, 视为投资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 进行计算;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38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本基金场外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场外 销售机构赎 回 基 金份额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 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 、本基金场 内申购、赎 回等业务, 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 任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新规定 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 6 、本基金申 购、赎回的 币种为人民 币,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 情 况 下, 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 赎回, 并 对业绩比较基准、 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 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10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 外管 局相关规定 或本基金所 投资市场的 交易清算规 则变更,或 证券/ 期货交 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39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3 日后( 包括该日) 及 时到办理相关业务的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 (无 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 及 时查询。 4 、如未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购金额 的限制 场外申购基金, 首次 申购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 10 元 (含申购费, 下同) , 追加 申购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 通 过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有 关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基金的,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办理。 2 、赎回份额 的限制 每个场外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某一场外销售 机构的某一 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余额 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办理。 3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 数 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 、对于场内 申购、赎回 及持有场内 基金份额的 数量限制, 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 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六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 决定,基金 份额申购费 用由投资者 承担,不列 入 基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40 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 时, 需交纳申购费用, 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 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 (1 )场外申 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 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 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 ( 含申 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8%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4%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 )场内申 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 0.50% ,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 。 本基金的场 内赎回费率 为固定赎回 费率 0.50% ,不按份额 持有时间分 段设置赎回 费率 。 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赎回费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180 天 0.5% 180 天≤N <365 天 0.25% N ≥365 天 0 场内赎回费 本 基 金 场 内 赎 回 费 为 固 定 值 0.50% , 不 按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分 段 设 置 赎 回 费率。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 从场外赎回时, 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 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 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 、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 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 况 制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41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5 、办理基金 份额的场内 申购、赎回 业务应遵守 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 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式 :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 申购金额, 以申请当日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本基金 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 申 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数保留到整数位,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份额数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例 1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 外申购 基金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1.20%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 (1 +1.20%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60 =97,258.10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 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可得到 97,258.10 份基金份额 。 例 2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 内申购 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20%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 +1.20% )=98,814.23 元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42 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60 =97,258 份(保留至 整数位) 退款金额=0.10×1.0160 =0.10 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 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可得到 97,258 份 基金份额,同时应得退款 0.10 元。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 额 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至小数点 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具体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 基金份额份数×T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50,000.00 份场外基金 份额 , 持有 179 天 时决定 赎回,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 1.2500 元,则其 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50,000.00×1.2500=62,500.00 元 赎回费用=62,500.00×0.5%=312.50 元 净赎回金额=62,500.00-312.50=62,187.5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50,000.00 份场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179 天,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1.2500 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为 62,187.50 元。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计算, 并在 T+2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 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 、本基金投 资所处的证券 、期货 交 易所 或外汇 市场正常或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 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 4 、 基金管理 人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43 6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销售 机构或登记 机构的技术 故障或 异常 情况导致基 金 销 售系统、 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 或证券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当一笔新 的申购申请 被确认成功 ,使本基金 总规模超过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本基 金 总 规模上限时; 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或该投 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 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8 、基金投资 的主要证券 市场或外汇 市场休市时 或本基金的 资产组合中 的重要部分 发 生 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 、基金资产 规模或者份 额数量达到 了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上 限(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外 管 局的审批及市场情 况进行调整) 。 10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 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 停 接受 基金 投资者的申 购 申 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无利息)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 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 、本基金投 资所处的证 券、期货交 易所或外汇 市场正常或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 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 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投资 的证券市场 或外汇市场 休市时或本 基金的资产 组合中的重 要部分发生 暂 停 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第 4 、5 项除外)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延期支付的赎回款项以登记机构接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44 受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 对于场内赎回申请,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 基金 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 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 全部 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3 、巨额赎回 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 额 赎 回 的 场 内 处 理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办理。 4 、 暂停赎回 : 连续 2 个开 放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 停 接 受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45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 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 规 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十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和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要 求 登 记 机 构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基金的转托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按 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 办理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46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2 、跨系统转 托管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规定办理。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 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基金的冻结、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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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十、基 金的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上市 费用及年费;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和诉讼或仲裁费 ;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 费用 、 所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 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相关 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基金进 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 、 基金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 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 关税、 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 (简称 “ 税收”) ; 12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更换 境外托管人 及基金资产 由原基金托 管人 、 境外托管人 转移新基金 托管人、境 外托管人所 引起的费用 ,但因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 、 境外托管人自身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 13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1.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48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8%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 对后, 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 如果委托境外托管人, 其中可以部分作 境外托管人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13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 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 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 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49 十 一 、 基金的 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 期货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境外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 的财产, 并由 基金托管人 和/ 或其委托 的境外托管 人 保管。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境外托管 人、基金 服务机构 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 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现金存入资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对该现金资产享有优先求偿权, 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 算财产外。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 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托管 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 《试行办法》 要求的谨慎、 尽职的原则选择、 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 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相 关规定、 基金合同及主次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 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 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但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措施进行追偿, 基金 管理人配合 基金托管人 进行追偿。 除非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人 存在过失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50 疏忽、欺诈 或故意不当 行为,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 对境外托管 人依据当地 法律法规 、 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51 十 二 、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T+1 日 完成 T 日估 值,估值日后 2 个工作 日内披露 。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基金、 债券、 衍生工具和其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 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有价证券 的估值方法 (1 )已上市 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 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按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 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 或未挂牌转 让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 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 、基金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的基金按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 最 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非上市 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3 、债券估值 方法 (1 )对于上 市流通的债 券,证券交 易所市场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 易 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52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 净价估值。 (2 )对于非 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4 、衍生品估 值方法 (1 )上市流 通衍生品按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 最 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非上市 衍生品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 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本基金持 有的结构性 投资产品采 用交易对手 方的报价进 行估值;估 值日交易对 手 方 未提供报价的, 以此前最近一次提供的报价计算 ; 如果上述方法报价信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6 、汇率 (1 )本基金 外币资产价 值计算中, 涉及港币、 美元、英镑 、欧元、日 元对人民币 汇 率 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 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 )涉及到 其它币种与 人民币之间 的汇率,参 照数据服务 商提供的当 日各种货币 兑 美 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 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 金的估值汇率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 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 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原有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上 述资产或负 债公允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决。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53 基金管理人作为本基 金的会计责任方, 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估值 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 定公告。2 、 基金 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下一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下一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 过程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54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通 知基金托 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 、特殊情况 的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基 金合同约定 的估值方法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 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 、 期货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 据 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55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 券 、期货、 外汇 交易市 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 营 业 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56 十 三 、 基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 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者开放 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选 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 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57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现 金 分 红 及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58 十 四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59 十 五 、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I )基金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认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60 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 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和网 站上;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II)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III )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IV)基金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将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V )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2 个工作日内,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内,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VI)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 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61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VII )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IIX )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 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62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 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 额停牌、复牌、终止上市交易; 27 、本基金 新增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8 、中国证 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IX)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X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XI)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63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 住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外 汇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出现会导 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 、法律法规 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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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十 六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或 变更注册。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决 议通过之日 起 生效,并 应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立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65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 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66 十 七 、 基金托 管 人 ( 一 )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主要人 员 情 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 基金托 管 业 务经营 情 况 截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534 只 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 500 只, QDII 基金 34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 ( 四 ) 基金托 管 人 的内部 风 险 控制制 度 说 明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 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包括风险识别, 风险评估, 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 风险检视,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67 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 工作程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 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 阅 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3 年, 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 的 方法和 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十 八 、 境外托 管 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 中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 香港中环花园道 1 号中 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 :岳毅 成立时间:1964 年 10 月 16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黄 晚仪 联系电话:85239826753 中国银行(香港)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中银香港 ” )早于 1964 年成立,并在 2001 年 10 月 1 日正式重组为中国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 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其控股公 司- 中银香港( 控股) 有限 公司( “中银 香港( 控股)”) - 则于 2001 年 2 日在香 港 注册成立, 并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68 于 2002 年7 月 25 日开始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2002 年 12 月2 日 被纳入为恒生指 数 成分股。中银香港目前主要受香港金管局、证监会以及联交所等机构的监管。 截至 2015 年 12 月月底 , 中银香港( 控股) 有限公 司的总资产超过 23,678 亿港元, 资 本 总额超过 1,979 亿港元, 总 资本比率为 17.86%。 中银 香港的财务实力及双 A 级信用评级, 可 以媲美不少大型全球托管银行。中银香港( 控股) 最新信评如 下( 截至 2016 年3 月31 日): 穆迪投资服务 标准普尔 惠誉国际评级 评级展望 负面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展望 负面 稳定 稳定 中银香港作为香港第二大银行集团, 亦为三家本地发钞银行之一, 拥有最庞大分行网络 与广阔的客户基础。 托管服务是中银香港企业银行业务的核心产品之一, 目前为超过六十万企业及工商客户 提供一站式的证券托管服务。 对于服务国内企业及机构性客户( 包括各类QDII 及其各 类产品 等) ,亦素有 经验,于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包括于 2006 年被 委任为国内首只银行类 QDII 产 品之境外托管行,于 2007 年被委任 为国内首只券商类 QDII 集成计划之境外托管行,另于 2010 年服务 市场首宗的跨境 QDII-ETF 等。


其业务专长及全方位的配备, 令中银香港成为目前本地唯一的中资全面性专业全球托管 银行, 亦是唯 一荣获 「亚洲投资人杂志」 颁发奖项的中资托管 行(2012 年服务 提供者奖项 「 最 佳跨境托管亚洲银行奖」) 。 在 2013 年 5 月份, 中银香 港更进一步, 荣获「财资杂志」颁发「最佳 QFII 托管行奖」, 实在是对中银香港服务能力的最佳说明。 截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止 ,中银香港( 控股) 的托管 资产规模达 8,560 亿港元 。 二、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一)主要人员情况 托管业务是中银香港的核心产品之一, 由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副总裁林景臻先生直接领导。 针对国内机 构客户而设 的专职托管 业务团队现 时有二十名 骨干成员, 职级均为经 理或以上 , 分别主理结算、 公司行动、 账务(Billing) 、 对账(Reconciliation) 、 客户服务 、 产品开发、 营销及网管理等方面。骨干人员均来自各大跨国银行,平均具备 15 年以上的专业托管工作 经验( 包括本 地托管及全球托管) ,并 操流利普通话,可说是香港最资深的托管团队。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69 除配备专职的客户关系经理, 中银香港更特设为内地及本地客户服务的专业托管业务团 队,以提供同时 区、同语言的高素质服务。 除上述托管服务外, 若客户需要估值、 会计、 投 资监督等增值性服务, 则由中银香港的 附属公司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 “中银保诚”) 提供。 作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管理局」 认可的信托公司, 中银保诚多年来均提供国际水平的估值、 会计、 投资监督等服务, 其专职基金会计与投资监督人员达 50 多名,人员 平均具备 10 年以上相关经验。 中银香港的 管理层对上 述服务极为 重视,有关 方面的人员 配置及系统 提升正不断 加强 。 另外,其它 中/ 后台部门 亦全力配合 及支持托管 服务的提供 ,力求以最 高水平服务 各机构性 客户。 (二)安全 保管资产条件 在安全保管 资产方面, 为了清楚区 分托管客户 与银行拥有 的资产,中 银香港目前 已 以 托管人身份在本港及海外存管或结算机构开设了独立的账户以持有及处理客户的股票、 债券 等资产交收。 除获得客户 特别指令或 法例要求外 ,所有实物 证券均透过 当地市场之 次托管人以 该 次 托管人或当地存管机构之名义登记过户, 并存放于次托管人或存管机构内, 以确保客户权益。 至于在异地 市场进行证 券交割所需 之跨国汇款 ,除非市场/ 存托机构/ 次 托管行等另 有 要求, 否则中银香港会尽可能在交收日汇入所需款项, 以减少现金停留于相关异地市场的风 险。先进的系统是安全保管资产的重要条件。 中银香港 所 采用的 托管 系统名 为 ”Cu stody&Secu ritiesSystem” 或简称 CSS,是中银 香港聘用一支科技专家、 并结合银行内部的专才, 针对机构性客户的托管需求在原有的零售 托管系统上重新组建而成的。CSS 整 个系统构建在开放平台上, 以 IBMP5 系列AIX 运 行。 系 统需使用两台服务器, 主要用作数据存取及支持应用系统软件, 另各自附有备用服务器配合。 此外,一台窗口服务器已安装 NFS(NetworkFileSystem,forUnix) 模块, 负责与 AIX 服务 器 沟通。


新系统除了采用尖端 科技开发, 并融合机构 性客户的需 求与及零售 层面的系统 优势 , 不单符合SWIFT-15022 之 要求, 兼容filetransfer 等不同的数据传输, 亦拥 有庞大的容量( 原 有的零售托管系统就曾多次证实其在市场买卖高峰期均运作如常, 反观部分主要银行的系统 则瘫痪超过 1.5 小时) 。


至于基金 估值、 会计核算以及投资监督服务, 则采用自行研发的 FAMEX 系统进行处理, 系统可相容多种货币、 多种成本定价法及多种会计核算法, 以满足不同机构客户及各类基金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70 的需要。 系统优势包括: 多种货币; 多种分类; 实时更新; 支持庞大数据 量; 简易操作, 方便 用户。 系统所支持的核算方法包括: 权重平均(WeightedAverage) ; 后入先 出(LIFO) ; 先入 先 出(FIFO) ; 其 它 方 法 可 经 与 客 户 商 讨 后 实 施 。 系 统 所 支 持 的 估 值 方 法 有: 以市场价格标明 (MarkingtoMarket) ; 成 本法; 成本或市场价的较低者; 入价与出价(Bidandoffer) ; 分 期 偿 还(Amortization) ;含息 或除息(Clean/dirty) ; 及其它根据证券类别的例外估值等。 (三)重大处罚


中银香港 托管业务自成立至今已 十年, 从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亦没有重大 事 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十九 、 相关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7 号北京 万豪中心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 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71 (5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58 号环球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 广场 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 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朱立元 电话 (010 )59378888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7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 、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A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传真 (010 )59378907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 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 )51150298-827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范佳斐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许康玮、张勇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73 (3 )依法转 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 、 《业务规则》以及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74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为本基 金提供销售 、销售支付 、份额登记 、估值、投 资顾问、法 律 、 会计等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并决定相关费率,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 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并确定 相关的费率;


(15)在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 (16)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75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满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76 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基金管 理人应确保合法募集本基金, 并在其进行基金销售的过程中完成中国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反洗钱义务, 保证在投资地的基金投资行为不是以洗钱为目的, 同意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监 管 机 构 要 求 的 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掌 握 的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反 洗 钱 义 务 相 关 的 信 息,相关信息由销售机构掌握的,基金管理人应尽力要求销售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28)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 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结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选择或 更换境外托管人; (8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77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 同 》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对基金 的境外财产, 基金托管人可授权符合条件的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受托人职责。 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 证券交易所规则、 市 场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78 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 保管基金财产, 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过错、 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 基金托管 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 疏忽等不当行为时, 应根据基金托 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则与惯例决定; (23)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 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5) 按法 律法规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 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 基金 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 售汇、 收汇、 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 基金 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 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 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8)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 A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 规、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外,当出 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 之 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79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2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 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 利 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 率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B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设 日常机构。 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 有 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80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至少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81 D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 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 式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82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 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 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 决的,在不 与法律法规 冲突的前提 下 ,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 (2 ) 项、 第 2 款第 (3 )项规定 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 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 (含三 分之一) 。 E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第一条“召开事由”项下所述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计 票人 ,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83 F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 同》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G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计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84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 当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 。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I 、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 、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册。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须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自 决 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B 、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85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 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D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F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86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G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 各 方 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各方当 事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 金 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各持有二 份,每份具 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基 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87 二十一 、基金 托 管 协议的 内 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A 、基金管理 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基金字【1999】5 号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 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胡勇钦 B 、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和 代 理 国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88 外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及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 海 外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与 当 地 法 律 许 可 的 一 切 银 行 业 务 ; 在 港 澳 地 区 的 分 行 依 据 当 地 法 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的 投 资 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的国家或地 区证券监管 机构登记注 册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 简称“公募 基金” , 包 含交易型开 放式基金 ETF ) ;普通股、优先股、 全球存托凭 证和美国存 托凭证、房 地产信 托 凭证; 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 住房按揭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 证 监会认可的 国际金融组 织发行的证 券;银行存 款、可转让 存单、银行 承兑汇票、 银行票据 、 商业票据、 回购协议、 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金融衍生产品 (远期合约、 互换及经 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境外 交易所上市 交易 的权证 、期权、期 货等金融衍 生产品) 、结 构性投资 产品( 与固定 收益、 股权、 信用、 商品指数、 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产品) 以及中 国证 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基金中的基金 (FOF ) , 投资于公募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 以原油主题 投资为主, 投资于原油 主题相关的 基金的比例 不低于本基 金非现金资 产的 80%;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就本基金合同 而言, 原 油 主 题 相 关 基 金 主 要 包 括 以 跟 踪 原 油 价 格 指 数 或 原 油 价 格 为 投 资 目 标 的 公 募 基 金 ( 包 含 ETF)。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A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80% 以上的基 金资产投资于公募基金;


(2 )本基金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 持有同一家 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在基金托管账 户 的 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89 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4 )本基金 持有同一机 构(政府、 国际金融组 织除外)发 行的证券市 值不得超过 基 金 净值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 录国家或地 区以外的其 他 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不 得持有同一 机构 10%以 上具有投票 权的证券发 行 总 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 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7 )本基金 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前 项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是 指 法 律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资产。 (8 )每只境 外基金投资 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投资境外伞 型基金的, 该 伞 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9 )同一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任何 一只境外基 金,不得超 过该境外基 金 总 份额的 20% 。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 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B 、本基金 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 ) 其他 基金中基金; (2 ) 联接 基金; (3 ) 投资 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 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 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对本基金合 同所述投资 比例、投资 限制、组合 限制、禁止 行 为 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 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 且该等调整 或 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 整或修改后 的规定执行 。但基金管 理人在执行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调 整或修改后 的规定前 , 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 约定,应及 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 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协议 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理 原则以及 不 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 关 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91 证券账户、 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 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无 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A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和期货 结算账户等 投 资 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与 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 和 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 人可将基金 财产安全保 管和办理与 基金财产过 户有关的手 续等职责委 托 给 境外托管人履行。 6 、除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 合同、本协 议约定外, 基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 托 管 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7 、基金托管 人应当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8 、现金账户 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9 、托管人或 其境外托管 人按照有关 市场的适用 法律、法规 和市场惯例 ,支付现金 、 办 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10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 ,基金托管 人可授权境 外托管人代 为履行其承 担的 受托人 职责 。 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 证券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例以及其与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 保管基金财产, 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 境外托管人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92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过错、 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 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 相应责任; 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 疏忽等不当行为, 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 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则与惯例决定。 B 、 《基金合 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 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时 ,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的,由 基金管理人 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 从事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 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 划入在基金 托管人处为 本基金开立 的 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募集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未能生效, 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C 、基金的银 行账 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银 行账户。本 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 基 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 D 、基金进行 境内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 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 所 需 的 相 关 资 料 。 E 、基金证券 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或境外托 管人在基金 所投资市场 的交易所或 登记结算机 构处按照该 交 易 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2 、本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93 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境 内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 协议生效日 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从 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 业务的,涉 及 相 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 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 据投资市场 所在国家或 地区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 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新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 、相关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F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G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同意在以下 情况下就在境外发行的实物证券提供保管服务, 但需取决于该市 场上是否有此类服务:


I 、基金管理 人应在实物 证券交付之 前将相关证 券的价值、 到期日、要 素等其他基 金 托 管人需要的信息告知基金托管人。 所有实物证券之接收、 交付必须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 管人指定办公地点进行,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为证券从对手方运送至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 人指定办公 地点的在途 保险或运输 。如基金管 理人确需基 金托管人协 助安排保险 或运输时 , 双方可另行 协商。在实 物证券交付 过程中产生 的保险费( 如有) 、运输 费及其他合 理费用基 金托管人不予承担。


II 、 双方同意 , 如果实物证券在由基金托管人交付给运输服务提供商的过程中发生丢失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94 或损坏, 托管人只对因自身过失或过错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 但托管人应协助管理人从运输 服务提供商处或保险公司处追回损失。


III、对于不以托管人或 其境外托管 人名义持有 的实物证券 ,托管人或 其境外托管 人 不 会提供除上述接收、 交付及保管服务外的其他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服务、 代理投票及公 司行动服务等。


IV 、托管人 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对实物证券的真伪或实物证券的状态变化负责。 H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A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负 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以 计 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估 值日下一个 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 律 法 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基金 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下一个工作日结束 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 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 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 序 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95 5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 后四位(含 第四位)内 发生差错时 ,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 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除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 另 有约定外 ,由于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的任何 基金净值数 据 错 误,导致该 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直接 损失,应依 据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 约定处理 。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 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 要的协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 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按 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期 货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 错 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 托管人的复 核结果与基 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存 在差异,且 双方经协商 未 能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B 、基金会计 核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 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96 3 、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 日 内公告。 季度 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 毕;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编 制完毕。 《基 金合同》生 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A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姓 名 或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97 B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C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 人无法妥善 保存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 式 1 、本协议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之间因 本协议产生 的或与本协 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 好 协 商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 、除争议所 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 、托管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协议约定事项如 与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相冲突的,应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B 、托管协议 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 同》终止; 2 、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人; 4 、 发生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基金合同 》 约定的终止事项。 C 、基金财产 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98 行清算。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99 二十二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开户确认 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 在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 质对账单且 在季度内有 交易的投资 者 寄 送季度对账单, 在每年第4 季度结束后 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 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 帐单。 3 、由于投资 者提供的邮 寄地址、手 机号码、电 子邮箱不详 、错误、未 及时变更或 邮 局 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 账单的投资 者,敬请及 时通过本公 司网站,或 拨打本公司 客服热线查 询、核对 、 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 有 关 规 则 另 行 公 告 。 (三)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 定制净值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 净值短信服务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 (免长途 话费) 、(010)85712266 , 也可通过基金管 理 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四)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基 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100 2 、信息资讯 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 、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 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 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办 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账户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 修 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咨询服务 1 、 投资者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 (免长途话费) 、 (010)85712266 ,传真: (010 )65182266 。 2 、网站和电 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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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二十 三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无。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102 二十四 、招募 说 明 书存放 及 查 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


103 二十五 、备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 会准予嘉实 原油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 )注册 的批复 文件。 2 、 《嘉实原 油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 )基金合 同》 。 3 、 《嘉实原 油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 )托管协 议》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 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嘉 实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2017 年 03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