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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A(002883)

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1 
 
 
 
 
华润元大 现金 通 货 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年第1 号 ) 
 
 
 
 
 
基 金 管理 人 :华 润 元大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平 安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零一 七 年 三月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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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经2016年5月26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6】1129号准予 募
集注册 。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7月2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谨慎、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 。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 为货
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
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投资者 购买 本 基 金并不 等 于 将 资金 作 为 存款存 放 在 银 行或 存 款 类金融 机 构 , 本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并 不 代表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的业 绩 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投 资 者基 金 投 资 的 “ 买者 自 负” 原 则 , 在 投 资者 作 出投 资 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 月 27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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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27 
七、基金的募集 ..................................................... 29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十、基金的投资 ..................................................... 39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0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2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5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八、风险揭示 ..................................................... 6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7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4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05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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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 言 
《华润元大 现 金通 货 币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 以 下 简 称 “ 招募 说 明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 )依据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证券 投 资 基 金法 》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 售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 货币市 场 基 金 监
督管理办法 》 、 《关 于 实施 < 货 币 市场 基 金监 督管 理 办 法 >有 关 问题 的规 定 》 和其
他 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以 及 《 华 润元 大 现金 通货 币 市 场 基金 基 金 合同》 ( 以 下 简
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 据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 募集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有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基金 合 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 事人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 者 自依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明 其 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 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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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指《 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华润元大 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12年12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 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 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2013 年3月15日颁布、 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 指 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 同年8月8日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 义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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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 在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存 续 或 经有关 政 府 部 门批 准 设 立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 事业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国境 内 依 法 募集 的 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 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 投资 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指 华 润元 大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以 及 符 合 《 销 售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的 其 他 条件, 取 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 与 基 金管 理 人 签订了 基 金 销 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指 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过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账 户 的 建立和 管 理 、 基金 份 额 登记、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 登 记 机 构 :指 办 理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华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指 登 记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转 托 管 及定期 定 额 投 资等 业 务 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 证监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 续完毕 , 并 获 得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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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 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管 理 人 所管理 的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登 记 方 面的 业 务 规则, 由 基 金 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基 金 募集 期 内 , 投 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投 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金 额 及 扣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每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 投 资人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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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 中 转 出 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 购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换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息 、 买卖 证 券 价 差 、 银行 存 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摊 余 成 本 法: 指 计价 对 象 以 买 入 成本 列 示, 按 照 票 面 利 率或 协 议利 率 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 、 每 万 份 基 金已 实 现收 益 : 指 按 照 相关 法 规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金 份 额的 日 已
实现收益 
48、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 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 、 销 售 服 务 费: 指 本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售 和 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基金份额分类: 本 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
两 类 基 金 份额 分 设 不同的 基 金 代 码, 收 取 不同的 销 售 服 务费 并 分 别公布 每 万 份 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51、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1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B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类别 
53、 升级:指当投资 人在单个基金 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人在该基金 账户保留的 A 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4、 降级:指当投资 人在单个基金 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 满足该 类基
金份额 的 最低 份 额 要求时 , 基 金 的登 记 机 构自动 将 投 资 人在该基金 账户 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5 、 基 金 资 产 总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基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数 
58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 净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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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59 、 指定媒 介 :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网 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60 、 不 可 抗 力 :指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克 服 的客 观 事
件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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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 A 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 座7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刘小腊 
成立时间:2013年1月17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3亿元 
存续期限: 永续经营 
联系人: 林婷婷 
电话: (0755 )88399008 
传真: (0755 )88399045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746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51% 
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9%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司 治 理结 构 完 善 , 经 营运 作 规范 , 能 够 切 实 维护 基 金投 资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司 董事会 下 设 薪 酬与 提 名 委员会 、 合 规 审核 委 员 会、风 险 控 制 委
员会三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 司 监 事 会 由 四位 监 事组 成 , 主 要 负 责检 查 公司 的 财 务 以 及 对公 司 董事 、 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
全 面 主 持 公司 日 常 经营管 理 。 督 察长 负 责 公司及 基 金 运 作的 监 察 稽核工 作 ,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聘任 , 对 董事会 负 责 。 公司 经 营 层设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 特定客 户 资 产 管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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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 、产品 审 议 委 员会 、 风 险管 理 委 员 会 、固 有 资 金投资 运 用 管 理
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作为总经理行使职权的议事决策机构。 
公 司 按 照 不 同 业务 职 能, 分 为 十 个 部 门。 其 中投 资 部 门 包 括 投资 管 理部 、 固
定 收 益 部 、特 定 客 户资产 管 理 部 三个 部 门 ;市场 部 门 包 括营 销 部 和市场 策 划 部 两
个 部 门 ; 后台 运 营 部门包 括 信 息 技术 部 、 运营管 理 部 、 综合 管 理 部和财 务 部 四 个
部 门 ; 同 时公 司 还 设立了 独 立 于 各业 务 部 门的监 察 合 规 部, 对 公 司及基 金 投 资 运
作、内部管理等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独立监察。 
截至2017年1 月27日, 公司有员工65人, 其中57%的员工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94%的员工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 
公 司 已 经 建 立 健全 投 资管 理 制 度 、 风 险控 制 制度 、 监 察 稽 核 制度 、 基金 会 计
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刘 小 腊 先 生 , 董事 长 ,博 士 学 历 。 历 任招 商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计 划 资金 部 经
理 、 资 金 交易 部 总 经理助 理 、 资 金交 易 部 副总经 理 、 金 融市 场 部 总经理 、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同 业 金融总 部 常 务 副总 经 理 、佛山 分 行 党 委书 记 , 珠海华 润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常 务 副 行长。 现 任 华 润深 国 投 信托有 限 公 司 党委 副 书 记、董 事 、 总 经
理 , 深 圳 红树 林 创 业投资 有 限 公 司董 事 , 深圳华 润 元 大 资产 管 理 有限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厉 放 女 士 , 副 董事 长 ,博 士 学 历 。 历 任中 国 人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所 高 级研 究 助
理 , 香 港 岭南 大 学 社会科 学 院 讲 师, 美 国 安泰国 际 保 险 公司 亚 太 总部研 究 员 , 荷
兰 集 团 亚 太区 研 究 中心主 管 , 荷 兰国 际 集 团全球 养 老 金 服务 企 业 资深顾 问 。 现 任
元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宗圣先生,董事,博士学历。历任泰国 WALL RESEARCH 投资策略分析师、
宝 来 证 券 研发 部 总 经研究 组 组 长 、宝 来 证 券集团 总 裁 特 别助 理 、 总经理 室 主 任 、
国 际 金 融 部副 总 经 理,宝 来 证 券 (香 港 ) 有限公 司 总 经 理、 宝 来 证券投 资 信 托 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PT AMCI 
Manajemen Investasi Indonesia 公 司 ( 简 称 AMII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董 事
(Commissioner )。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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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胤 宏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硕 士 学 历 。 历任 北 京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公 司 证券 部 律
师 。 现 任 北京 金 诚 同达律 师 事 务 所高 级 合 伙人、 深 圳 分 所主 任 , 深圳市 格 林 赛 特
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南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事。 
孙 茂 竹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硕 士 学 历 。 历任 北 京市 第 二 建 筑 工 程公 司 工人 。 现
任 中 国 人 民大 学 商 学院财 务 系 教 授、 博 士 生导师 , 北 京 城建 设 计 发展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董 事 , 洛阳轴 研 科 技 股份 有 限 公司独 立 董 事 ,北 京 首 都开发 股 份 有 限
公司独立董事。 
张天鷞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历任化学银行(Chemical Bank )经理,
菲利普?莫里斯公司(Philip Morris Inc ) 经理 , 中 华 开 发 公 司 经 理, 蓝 筹 管 理
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 所罗门兄弟(Salomon Brothers ) 副 总 裁 , 华盛 顿 资 本 集
团(Washington Capital Group ) 执行董事, 瑞士联合银行集团 (UBS) 执行董事,
阿凡提公司(Avant! Corporation)首席财务官,Union Nature Inc. 负责人,瑞
士 信 贷 第 一 波士 顿 银 行(CSFB ) 董 事 总经 理 ,瀚 宇 彩 晶 股 份有 限 公 司独 立 董 事 ,
微 端 科 技 股份 有 限 公司监 察 人 法 人代 表 。 现任利 统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董事, 富 晶 通 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富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林 瑞 源 先 生 , 董事 , 本科 学 历 。 历 任 元大 宝 来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服 务代 理 部
科 长 , 元 大宝 来 证 券投资 信 托 股 份有 限 公 司客户 服 务 部 经理 、 行 销部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理 财 部副 总 经 理、通 路 事 业 部资 深 副 总经理 , 华 润 元大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总
经理、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孙 晔 伟 先 生 , 董事 , 总经 理 , 博 士 学 历。 历 任吉 林 省 社 会 科 学院 研 究人 员 ,
东 北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投 资 银 行 部经 理 , 东方基 金 管 理 有限 责 任 公司 督察长,新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筹备组副组长 ,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 
何 特 先 生 , 董 事, 督 察长 , 硕 士 学 历 。历 任 深圳 三 九 医 药 贸 易有 限 公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华润 深 国 投信托 有 限 公 司投 资 部 经理、 证 券 投 资部 信 托 经理,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监 察 稽 核部 监 察 稽核主 管 , 华 润深 国 投 信托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部 高级 信 托 经理、 总 经 理 助 理 、 执 行总监 。 现 任 深圳 证 券 期货业 纠 纷 调 解
中心调解员,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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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 伦 女 士 , 监 事, 硕 士学 历 。 历 任 华 为技 术 有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部 经 理, 晨 星
( 深 圳 ) 资讯 有 限 公司股 票 研 究 部研 究 员 ,华润 ( 集 团 )有 限 公 司财务 部 资 本 副
总监。现任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黄 古 彬 先 生 , 监事 , 硕士 学 历 。 历 任 日盛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经 理 执董 , 日
盛 期 货 股 份有 限 公 司总经 理 , 宝 来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 司 副 总经 理 , 宝来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副总裁, 宝来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宝来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
宝来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董 事 长 , 元大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副董 事 长 。现任 元 大 证 券
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 扬 帆 先 生 , 监事 , 硕士 学 历 。 历 任 德勤 华 永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级 审 计师 , 华
润 深 国 投 信托 有 限 公司财 务 管 理 部经 理 。 现任华 润 元 大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财 务 部
总经理。 
李 孟 霞 女 士 , 监事 , 硕士 学 历 。 历 任 台湾 经 济研 究 院 研 究 助 理、 台 湾中 日 证
券 衍 生 性 金融 商 品 部研究 员 、 台 湾宝 来 期 货交易 部 交 易 员、 台 湾 宝来证 券 新 金 融
商品部副经理、台湾中华开发工业银行金融交易部经理、台湾富邦投信 ETF 基金
管 理 部 基 金经 理 、 台湾元 大 投 信 指数 暨 量 化投资 事 业 群 资深 基 金 经理。 现 任华润
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刘小腊 先生,董事长。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孙晔伟 先生,总经理。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何特先生,督察长。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尹华龙先生, 基金经理, 中山大学经济学硕士,5年基金从业经验。 曾任信达
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2015 年10月加入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 任 华 润 元大 现 金 收益货 币 市 场 基金 、 华 润元大 稳 健 收 益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和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晔伟 (总经理) 
李孟霞(投资管理部投资总监 ) 
张俊杰 (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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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
立 健 全 内 部控 制 制 度,采 取 有 效 措施 , 防 止违反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券 法 》 行 为
的发生; 
2、基 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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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资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该信 息 从 事 或者 明 示 、暗示 他 人 从 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是指 公 司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公 司 的发 展 规
则 , 在 充 分考 虑 内 外部环 境 的 基 础上 , 通 过建立 组 织 机 制, 运 用 管理方 法 , 控 制
严 密 , 实 施操 作 程 序与控 制 措 施 而形 成 的 系统。 公 司 内 部控 制 制 度体系 由 公 司 章
程 、 内 部 控制 大 纲 、基本 管 理 制 度、 专 项 制度和 操 作 规 范四 个 层 次的制 度 系 列 构
成。 
公 司 董 事 会 对 公司 建 立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和维 持 其有 效 性 承 担 最 终责 任 ,公 司 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1) 保证公司经营运 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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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等
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臵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组 织 体系 是 一 个 权 责 分明 、 分工 明 确 的 组 织 结 构 , 以实 现 对
公 司 从 决 策层 到 管 理层和 操 作 层 的全 面 监 督和控 制 。 具 体而 言 , 包括如 下 组 成 部
分: 
(1) 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审核、 监督公司风险 控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 
(2) 监事会依照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和公 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合规审核委员会。 风
险 控 制 委 员会 及 合 规审核 委 员 会 负责 对 公 司经营 管 理 与 基金 运 作 的风险 控 制 及 合
法合规性进行审议、监督和检查。 
(4) 公司设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 对董事会负责,
就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和 执行情 况 独 立 地履 行 检 查、评 价 、 报 告、 建 议 职能, 定 期 和 不
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协助总经理统揽公司风险管理全局的议事机构,
负 责 审 议 风控 制 度 、流程 , 评 价 风险 管 理 状况, 为 公 司 各环 节 风 险的监 测 、 评 估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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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 
(6) 公司设独立的监察合规部, 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系统实
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督及风险控制, 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建议职能,对总经理和督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7)公司各业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 制度,
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内部控制的要素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要 素 包括 控 制 环 境 、 风险 评 估、 控 制 活 动 、 信息 沟 通( 报 告
制度)、内部监控和法律法规指引。 
(1)控制环境 
公 司 致 力 于 贯 彻内 控 优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念 , 培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险 防 范意 识 ,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公 司 建 立 了 科 学严 密 的风 险 评 估 体 系 ,对 公 司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识 别 、评 估 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 动 包括 自 我控 制 、 职 责 分 离、 监 察稽 核 、 实 物 控 制、 业 绩评 价 、
严格授权、资产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4)信息沟通(报告制度)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办 公 自动 化 系 统 及 清 晰的 报 告系 统 , 通 过 建 立有 效 的信 息 沟
通 渠 道 , 公司 全 体 人员可 以 充 分 了解 与 其 职责相 关 的 信 息, 保 证 信息及 时 送 达 并
处理。 
公 司 的 报 告 系 统包 括 定期 报 告 和 临 时 报告 。 定期 报 告 按 照 不 同的 时 间、 频 次
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公 司 的 执 行 体 系报 告 路线 是 各 业 务 人 员向 部 门主 管 报 告 、 部 门主 管 向总 经 理
报告、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 
公 司 的 监 督 体 系报 告 路 径 是 公 司 员 工 、各 部 门主 管 向 监 察 合 规部 报 告, 监 察
合规部向总经理、督察长报告。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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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长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5)内部监控 
公 司 设 置 督 察 长和 独 立的 监 察 合 规 部 ,对 公 司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执 行 情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保 证 内部控 制 制 度 落实 。 另 外公司 还 定 期 评价 内 部 控制的 有 效 性 ,
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适时改进。 
(6)法律法规指引 
公 司 将 严 格 贯 彻基 金 管理 相 关 的 法 律 法规 , 严格 依 法 经 营 。 督察 长 和监 察 合
规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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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4,308,676,139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潘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8257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是 一 家 总 部 设 在深 圳 的全 国 性 股 份 制 商业 银 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简 称: 平 安银 行 , 证 券 代 码000001) 。 其 前 身 是 深圳 发 展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于2012 年6 月吸 收 合 并 原平 安 银 行并于 同 年7 月更 名 为 平安银 行 。 中 国 平
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8%的股份, 为平安银
行的控股股东。 截至2016年6月, 平安银行在职员工38,600人 , 通过全国58家分行、
1037 家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截至2016年6 月30日, 平安银行资产总额28,009.83亿元, 较年初增 长11.72% ; 各项存款余额18,983.48 亿元,较年初增长9.48% ,增速居同业领先地 位,市场份 额稳步提升; 各项贷款 (含贴现)13,580.21 亿元, 较年初增长11.67%; 营业收入 547.69 亿元,同比增长17.59% ;准备前营业利润361.56 亿元,同比增长28.26% ; 净利润122.92 亿元,同比增长6.10%;资本充足率11.82%,满足监管标准。 平 安 银 行 总 行 设资 产 托管 事 业 部 , 下 设市 场 拓展 处 、 创 新 发 展处 、 估值 核 算 处、资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IT 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外包业务中心8 个 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60人。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20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 男 , 中共 党 员, 经 济 学 硕 士 、高 级 经济 师 、 高 级 理 财规 划 师、 国 际 注 册 私 人 银行 家 , 具备《 中 国 证 券业 执 业 证书》 。 长 期 从事 商 业 银行工 作 , 具 有 本 外 币 资 金 清 算 , 银 行 经 营 管 理 及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经 营 管 理 经 验 。1985 年7 月至 1993 年2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1993年3月至1993 年7月在招商银行武汉 分 行 任 客 户 经理 ;1993年8 月至1999 年2 月 在 招行 武 汉 分 行 武昌 支 行 任计 划 信 贷 部 经 理 、 行 长 助理 ;1999年3 月-2000 年1 月 在 招行 武 汉 分 行 青山 支 行 任行 长 助 理 ; 2000 年2月至2001 年7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理;2001年8月至2003 年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年3月至2005 年4月在招行武汉分 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2005年5月至2007年6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 2007 年7月至2008 年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 自2008年2月加盟平 安 银 行 先 后任 公 司 业务部 总 经 理 助理 、 产 品 及交 易 银 行 部副 总 经 理,一 直 负 责 公 司 银 行 产 品开 发 与 管理, 全 面 掌 握银 行 产 品包括 托 管 业 务产 品 的 运作、 营 销 和 管 理 , 尤 其 是 对商 业 银 行有 关 的 各 项 监管 政 策 比较 熟 悉 。2011 年12 月 任平 安 银 行 资 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年5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 (主持工作) ; 2015 年3月5日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8月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16 年11 月 底 , 平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托管 净 值 规 模 合 计5.34 万亿 , 托 管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共74只, 具 体 包 括华 富 价 值增长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华 富 量 子 生命 力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长 信可转 债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招 商 保 证 金 快 线 货币 市 场 基金、 平 安 大 华日 增 利 货币市 场 基 金 、新 华 鑫 益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新华阿 里 一 号 保本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东 吴 中证可 转 换 债 券 指 数 分 级 证券 投 资 基金、 平 安 大 华财 富 宝 货币市 场 基 金 、红 塔 红 土盛世 普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发 起 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 、新 华 财 富金30 天 理 财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新 华 活 期 添 利货 币 市 场证券 投 资 基 金、 民 生 加银优 选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新 华 阿 鑫 一 号 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新 华 增 盈回报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鹏 华 安 盈 宝 货 币 市 场基 金 、 平安大 华 新 鑫 先锋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新 华 万银多 元 策 略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安鑫宝1号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进取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21 收 益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天 弘 普惠养 老 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东 吴 移 动 互 联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平安 大 华 智 慧中 国 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嘉合磐石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平安大 华 鑫 享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广发 聚 盛 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新 华阿鑫 二 号 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鹏 华 弘 安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博时裕 泰 纯 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德邦 增 利 货币市 场 基 金 、 中 海 顺 鑫 保本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民 生 加银新 收 益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东 方 红 睿 轩 沪 港深 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浙 商 汇 金 转型 升 级 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 发安泽 回 报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博 时裕景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平安大 华 惠 盈 纯债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长 城 久源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平 安大华 安 盈 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嘉 实 稳 丰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嘉实 稳 盛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长信先 锐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华 润 元 大 现 金 通 货币 市 场 基金、 平 安 大 华鼎 信 定 期开放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平 安 大 华 鼎 泰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南 方 荣欢定 期 开 放 混合 型 发 起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富平 纯 债 一年定 期 开 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中海 合 嘉 增强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鹏 华丰安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富 兰 克 林国 海 新 活力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南方 颐 元 债 券型 发 起 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 鹏 华 弘惠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鹏华 兴 安 定 期开 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西 部 利 得 天 添 利 货 币市 场 基 金、鹏 华 弘 腾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博时安 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安 信活 期 宝 货币市 场 基 金 、广 发 鑫 源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平安大 华 惠 享 纯债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安悦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平 安 大 华惠 融 纯 债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广发 沪 港 深 新 起 点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平 安 大华 惠 金 定期开 放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平 安 大 华 量 化 成 长多 策 略 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博 时 丰达 纯 债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英 大睿 鑫 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西 部 利 得新 动 力 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天 弘安盈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平 安 大 华惠利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发鑫 盛18 个 月定 期 开 放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长盛 盛 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鹏 华 丰盈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平 安 大华惠 隆 纯 债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22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平 安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严 格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管 业 务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监 管 要 求,自 觉 形 成 守法 经 营 、规范 运 作 的 经营 理 念 和经营 风 格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的 安 全 完整, 确 保 有 关信 息 的 真实、 准 确 、 完整 、 及 时,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合 法 权 益;确 保 内 部 控制 和 风 险管理 体 系 的 有效 性 ; 防范和 化 解 经 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设 有 总 行 独 立 一级 部 门资 产 托 管 事 业 部, 是 全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管 理 和 运营部 门 , 专 门配 备 了 专职内 部 监 察 稽核 人 员 负责托 管 业 务 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 产 托 管 事 业 部具 备 系统 、 完 善 的 制 度控 制 体系 , 建 立 了 管 理制 度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责 、 业 务操作 流 程 , 可以 保 证 托管业 务 的 规 范操 作 和 顺利进 行 ;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格 的 人 员符合 监 管 要 求; 业 务 管理严 格 实 行 复核 、 审 核、检 查 制 度 ,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 严格 有 效 ;业务 操 作 区 专门 设 置 ,封闭 管 理 , 实施 音 像 监控; 业 务 信 息 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 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及 其 配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监 督 所 托 管基 金 的投 资 运 作 。 利 用 行业 普 遍 使用的 “ 资 产 托管 业 务 系统 ——监 控 子系 统 ” ,严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及 基 金 合同规 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运作 基 金 的 投资 比 例 、投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况 进 行 监督, 并 定 期 编写 基 金 投资运 作 监 督 报告 , 报 送中国 证 监 会 。 在日常为 基金 投 资 运作所 提 供 的 基金 清 算 和核算 服 务 环 节中 , 对 基金管 理 人 发 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23 (1) 每工作日按时通 过监控子系统, 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 行 监 控 , 发现 投 资 比例超 标 等 异 常情 况 , 向基金 管 理 人 发出 书 面 通知, 与 基 金 管 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 合 法 合规性 、 投 资 独立 性 和 风格显 著 性 等 方面 进 行 评价, 报 送 中 国 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 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 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24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 (1)直销中心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 A 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7层 法定代表人: 刘小腊 成立时间:2013年1月17日 电话: (0755 )88399008 传真: (0755 )88399045 联系人: 杜敏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2)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本 基金管理人 网 上直 销 交易 平 台 办 理 开 户、 本 基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等 业务, 具 体 交 易细 则 请 参阅本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公告。 网 上 交 易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2、其他销售 机构 (1)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 法定代表人: 刘晓勇 传真:4008396588-018012 客服电话:400-880-0338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25 网址:www.crbank.com.cn


(2)深圳前海汇联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南山区粤兴二道6 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 B815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铜鼓路39 号大冲国际中心5号楼第7层7D 单元 法定代表人:丁海 传真:0755-32938888-5 客服电话:0755-36907366 网址:www.flyingfund.com.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机 构 销售 本 基 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 A 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7层 法定代表人: 刘小腊 电话:(0755 )88399008 传真:(0755 )88399045 联系人: 崔佩伦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俞卫 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陆奇 、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26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 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 大楼17 层01-1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定代表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 (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 (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李妍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 吴翠蓉、高鹤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27 六 、基 金 份 额的 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数量进行基金份额类别划分。 本基金将设A类和B 类两类 基 金 份 额 ,两 类 基 金份 额 按 照 不 同的 费 率 计提 销 售 服务费, 两类基金份额 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 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作 情 况,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基 金 份额 分 类 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 相 转 换 ,但 依 据 招募说 明 书 约 定因 认 购 、申购 、 赎 回 、基 金 转 换等交 易 而 发 生 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0.01元 5,000,000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0.01元 0.01元 基金账户最低基 金份额余额 0.01份 5,000,000份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0.15% 0.01%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 投 资 者 在 单个 基 金 账户 保 留 的A 类基 金 份 额达 到B 类 基 金份 额 的 最低 份 额 要 求 时 , 登 记机 构 自 动将投 资 者 在 该基 金 账户 保留 的A 类 基金 份 额全 部升 级 为B 类基 金 份 额 。 当投 资 者 在单个 基 金 账 户保 留 的B 类基 金 份 额 不能 满 足B 类基 金 份 额 最 低 份额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类基金份额。 在 投 资 者 持 有 的某 类 基金 份 额 满 足 升 降级 条 件后 , 基 金 的 登 记机 构 自动 为 其 办 理 升 降 级业 务 , 投资者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在升降 级 业 务 办理 当 日 按照新 的 基 金 份 额类别享有基金收益。 根据 华润元大货币市场基金业务规则, 如果登 记机构在T日 对 投 资 者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进 行 了 升降 级 处 理,那 么 投 资 者在 该 日 对升降 级 前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交的 赎 回 、基金 转 换 转 出、 转 托 管等交 易 申 请 将确 认 失 败,基 金 管 理 人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28 不 承 担 由 此造 成 的 一切损 失 ; 从T+1 日起 , 投资 者 可 以 升降 级 后的 基金 份 额 类 别 提交上述交易申请。 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定。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 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认 (申) 购 各 类 基 金份 额 的 最低金 额 限 制 及规 则 , 或调整 基 金 份 额升 降 级 的数量 限 制 及 规 则, 基 金 管理 人 必 须在开 始 调 整 之日 前 依 照《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 规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29 七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6】1129 号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16 年7 月11日 起 公 开 募 集, 并 于2016 年7 月22 日结 束 募 集。 募 集 对象 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份。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30 八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7月27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连 续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出现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不 满 二百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净 值 低 于五千 万 元 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在定 期 报 告中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六 十 个工 作 日 出现前 述 情 形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告 并 提出解 决 方 案 , 如转 换 运 作方式 、 与 其 他基 金 合 并或者 终 止 基 金合 同 等 ,并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31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赎 回 将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行 。 具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由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书 或 其 他相关 公 告 中 列明 。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 据情 况 变 更或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公 告 。 基金投 资 者 应 当在 销 售 机构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间,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时 间 变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放日 及 开 放 时间 进 行 相 应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与 赎 回开 始 时 间 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申 购 、 赎回 开 放日 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换 。 投 资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赎 回 或 转 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 确 定 价 ”原 则 , 即申 购 、 赎 回 价 格以 每 份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0 元的 基 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32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A类基金份额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0.01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单笔0.01 元人民币 。B类基金份额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单笔5,000,000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0.01元人民币 。 2、赎回份额的限制 A 类基金份额 单笔 赎 回的 最 低 份 额 为0.01份 基金 份 额,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 回 时 或赎回后在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B 类 基 金 份 额 单 笔 赎 回 的 最 低 份 额 为1 份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回后在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1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 赎回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时或赎回后在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余额 不足5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登 记 机 构 自 动将 其 在 该基金 账 户 持 有的B 类基 金份 额 全 部 降级为A类 基金 份 额 , 最低 持有份额 参照A类基金份额执行。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 在单 个交易账户保留的 本基 金份额余额少于0.01份时 , 若 当 日 该 账 户同 时 有 份额减 少 类 业 务( 如 赎 回、转 换 转 出 等) 被 确 认,则 基 金 管 理 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全部份额和某类基金份额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相关公告 。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 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以及全部份额和某类 基金份额 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 和 赎 回 的 份额 以 及 最低保 留 余 额 等数 量 限 制,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在 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33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份 额 时, 必 须 全 额 交 付申 购 款项 , 投 资 人 在 规定 时 间前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项 , 申 购申请 成 立 ; 登记 机 构 确认基 金 份 额 时, 申 购 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赎 回 申请 成 功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将 指 示 基 金 托 管人 在 法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期 限内 向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支付 赎 回 款项。 如 遇 交 易所 或 交 易市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系 统 故 障、银 行 数 据 交换 系 统 故障或 其 它 非 基金 管 理 人及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因 素 影 响业务 处 理 流 程, 则 赎 回款项 的 支 付 时间 可 相 应顺延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基 金 合 同载明 的 其 他 暂停 赎 回 或延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的 情形时 , 款 项 的 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 申 请 的确 认 情 况,投 资 者 应 及时 查 询 。因投 资 人 怠 于履 行 该 项查询 等 各 项 义 务 , 致 使 其相 关 权 益受损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机构 不 承 担 由 此造成的损失或不 利后果。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 总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假定 T 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 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 份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34 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若投资 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元﹢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若投资 人部分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元 例 二:某 投 资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100,000 份 , 全 部 赎 回 , 赎 回 份 额 对 应 的 未 付 收益为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金额=100,000.00×1.00+1.50 =100,001.50元 赎回总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3 、 本 基 金 每 个 工 作 日 公 告 前 一 工 作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基 金7日年化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 费。 2、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 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针对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1% 以上的部分,不含1%),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35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 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 金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 计系统 等无法正常运行。


8、 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2、3、5、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根 据 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上 刊 登暂 停 申 购公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申 请 被 拒绝, 被 拒 绝 的申 购 款 项将退 还 给 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 的 情 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36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 情 况 导 致 基金 销 售 系统、 基 金 销 售支 付 结 算系统 、 基 金 登记 系 统 、基金 会 计 系 统 等无法正常运行。 6、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 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 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 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 时。 8、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 赎 回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 暂 时 不 能足 额 支 付,应 将 可 支 付部 分 按 单个账 户 申 请 量占 申 请 总量的 比 例 分 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 合同 的 相 关 条 款处 理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在 申 请 赎回时 可 事 先 选择 将 当 日可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 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及 时 恢 复赎回 业 务 的 办 理并公告。 为 公 平 对 待 不 同类 别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合 法 权益 , 如 本 基 金 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 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37 因 支 付 投 资人 的 赎 回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造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的前提 下 , 可 对 其余 赎 回 申请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的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个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的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赎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消 赎 回 。 选择 延 期 赎回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继续赎 回 , 直 到全 部 赎 回为止 ;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 回 申请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 回 申请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以 此 类 推,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如投 资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时 未 作 明 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 停赎 回 : 连续2个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接受 基 金 的 赎回 申 请 ;已经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可以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 规 定 , 最迟 于 重 新开放 日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情 况 在 暂停公 告 中 明 确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 的时 间 , 届时不 再 另 行 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基金 转 换 可 以收 取 一 定的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金 管 理 人届时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及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并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38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 强制 执 行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 户以及 登 记 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 法 规 的其 它 非 交易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 划 转 的 主体 必 须 是依法 可 以 持 有本 基 金 基金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件的 非 交 易 过户 申 请 按基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具 体 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资 人 在 办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可自 行 约 定 每期 扣 款 金额,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低 于 基 金管理 人 在 相 关公 告 或 更新的 招 募 说 明书 中 所 规定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基金 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 机 构 只受 理 国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与 解 冻, 以 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且 条 件具 备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可 的交易 场 所 或 者交 易 方 式进行 份 额 转 让的 申 请 并由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 过 户 登记。 基 金 管 理人 拟 受 理基金 份 额 转 让业 务 的 ,将提 前 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39 十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 严格控 制 投 资风 险 和保 持 高 流 动 性 的基 础 上, 力 争 获 得 高 于业 绩 比较 基 准 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 期限在1年以内 (含1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 单; 3、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 产支持证券 ;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整 体 资 产 配 置 策略 主 要包 括 两 个 方 面 :一 是 根据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央 行货 币 政 策 、 货 币 市场 的 资 金供求 状 况 等 因素 , 对 短期利 率 走 势 进行 综 合 判断; 二 是 根 据 前述判断形成的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利率分析策略 对 利 率 走 势 的 科学 预 期是 进 行 久 期 管 理的 基 本前 提 , 也 是 正 确进 行 债券 投 资 的 首 要 条 件。 通 过 对通货 膨 胀 率 、经 济 增 长率、 货 币 供 应量 、 国 际利率 水 平 、 汇 率 、 政 策 取向 等 跟 踪分析 , 形 成 对基 本 面 的宏观 研 判 。 同时 , 结 合对市 场 环 境 的 研究, 主要考察指标包括: 央行公开市场操作、 主流机构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倾向、 债券供给、 货币市场与 资本市场资金互动等, 合理预期货币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 (2)久期管理策略 久 期 是 衡 量 债 券利 率 风险 的 主 要 指 标 ,反 映 了债 券 价 格 对 于 收益 率 变动 的 敏 感 程 度 。 当预 期 市 场利率 上 升 时 ,基 金 管 理人将 通 过 增 加持 有 剩 余期限 较 短 债 券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40 并 减 持 剩 余期 限 较 长债券 等 方 式 降低 组 合 久期, 以 降 低 组合 跌 价 风险; 在 预 期 市 场 收 益 率 下降 时 , 通过增 持 剩 余 期限 较 长 债券等 方 式 提 高组 合 久 期,以 分 享 债 券 价格上升的收益。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整体策略要求,决定组合中类别资产的配置内容和各类别投资的比例。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指标,决定类别资产的当期配置比率。 根 据 不 同 类 别 资产 的 收益 率 水 平 、 市 场偏 好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投 资 的规 定 、 基金合同、基金收益目标、业绩比较基准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目标配置比率。 3、个券选择策略 在 个 券 选 择 层 面, 首 先将 考 虑 安 全 性 ,优 先 选择 高 信 用 等 级 的债 券 品种 以 规 避 违 约 风 险。 除 考 虑安全 性 因 素 外, 在 具 体的券 种 选 择 上, 基 金 管理人 将 在 正 确 拟 合 收 益 率曲 线 的 基础上 , 找 出 收益 率 明 显偏高 的 券 种 ,并 客 观 分析收 益 率 出 现 偏 离 的 原 因。 若 出 现因市 场 原 因 所导 致 的 收益率 高 于 公 允水 平 , 则该券 种 价 格 出 现 低 估 , 本基 金 将 对此类 低 估 值 品种 进 行 重点关 注 。 此 外, 鉴 于 收益率 曲 线 可 以 判 断 出 定 价偏 高 或 偏低的 期 限 段 ,从 而 指 导相对 价 值 投 资, 这 也 可以 帮助基金管 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 基 金 作 为 现 金管 理 工具 , 必 须 具 备 较高 的 流动 性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在流 动 性 优 先 的 前 提下 , 综 合平衡 基 金 资 产在 流 动 性资产 和 收 益 性资 产 之 间的配 置 比 例 , 通 过 现 金 留存 、 持 有高流 动 性 债 券种 、 正 回购、 降 低 组 合久 期 等 方式提 高 基 金 资 产 整 体 的 流动 性 。 同时,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密 切关注 投 资 者 大额 申 购 和赎回 的 需 求 变 化规律,提前做好资金准备。 (四) 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实际经济运行状况、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执行情况、 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的运行状况来决定资产的配比; (3)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分析研究报告,为投资提供策略依据。 2、投资流程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41 本基金投资决策的程序是: (1)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 基 金 实 行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下 的 基 金 经理 负 责制 。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的主 要 职 责 是 审 批 基金 大 类 资产的 配 置 策 略, 以 及 重大单 项 投 资 。基 金 经 理的主 要 职 责 是 在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 批准的 大 类 资 产配 置 范 围内构 建 和 调 整投 资 组 合。基 金 经 理 负 责 下 达 投 资指 令 , 运营管 理 部 交 易组 负 责 资产运 作 的 一 线监 控 , 并保证 确 保 交 易 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 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 金 经 理 在 内 外研 究 平台 的 支 持 下 , 对不 同 类别 的 资 产 的 收 益风 险 状况 作 出 判 断 。 本 公司 的 研 究员提 供 宏 观 经济 分 析 和策略 建 议 。 基金 经 理 结合自 己 的 分 析 判 断 和 研 究员 的 投 资建议 , 根 据 投资 目 标 、投资 理 念 和 投资 范 围 拟定资 产 的 配 置 方 案 , 向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提 交 投 资策 略 报 告。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进 行投资 策 略 报 告 的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组合构建 研 究 员 根 据 自 己的 研 究独 立 构 建 投 资 品的 备 选库 。 基 金 经 理 在其 中 选择 投 资 品 种 , 并 决定 交 易 的数量 和 时 机 。对 投 资 比例重 大 的 单 一品 种 的 投资必 须 经 过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的 批 准;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根 据相关 规 定 进 行决 策 程 序的审 核 、 投 资 价 值 的 实 质性 判 断 ,并听 取 风 险 分析 意 见 ,最终 作 出 投 资决 策 。 基金经 理 根 据 审 批结果实施投资。 (4)交易操作和执行 由 运 营 管 理 部 交易 组 负责 投 资 指 令 的 操作 和 执行 。 通 过 投 资 交易 系 统确 保 投 资 指 令 处 于合 法 、 合规的 执 行 状 态, 对 交 易过程 中 市 场 出现 的 任 何情况 , 负 有 监 控 、 处 置 的职 责 。 运营管 理 部 交 易组 确 保 将无法 自 行 处 置并 可 能 影响指 令 执 行 的 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及时反馈。 (5)基金经理即时监控措施 本 基 金 秉 持 流 动性 与 收益 性 的 关 系 下 进行 投 资组 合 调 整 , 并 每日 监 控投 资 组 合是否合乎合规要求,若有接近安全水位则必须即时做出调整。 (6)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42 (五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 剩 余 期 限 (或 回 售期 限 ) 超 过397 天的 债券 、 非 金 融 企 业债 务 融资 工 具 、 资产支持证券;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 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 率调整期 的除外。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组 合 的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得 超 过120 天 , 平 均 剩 余存 续期 不 得 超 过240 天; 2 ) 本 基 金 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 行 的 证 券 ,其 市 值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10% ; 本 基 金 与 由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持 有一家 公 司 发 行的 证 券 ,不得 超 过 该 证 券的10%; 3)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 (不包括有存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以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本基金 投资于具有基 金 托 管 人 资格 的 同 一商业 银 行 的 银行 存 款 、同业 存 单 占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比 例 合 计 不得超过20%, 投资于 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 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43 6) 本基金持有的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本基金持有的 到期日在10个 交 易 日以上 的 逆 回 购、 银 行 定期存 款 等 流 动性 受 限 资产投 资 占 基 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7 ) 除 发 生 巨额 赎 回 、连 续3 个 交 易日 累 计 赎回20% 以 上 或 者连 续5 个交 易 日 累 计赎回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8)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20%; 本 基 金 持 有的 同 一 (指同 一 信 用 级别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的 比例 , 不 得超过 该 资 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9)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第5)比例限制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 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 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等对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禁 止 行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进 行 变 更 的 , 本 基金 可 相 应调整 禁 止 行 为和 投 资 比例限 制 规 定 ,不 需 经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44 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若法律、行政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基 金管 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 利 , 保 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 益 。基 金 管 理人在 代 表 基 金行 使 所 投资证 券 项 下 权 利时应遵守以下 原则: 1、不参与所投资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 、 有 利 于 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 与 增 值 ,有 利 于 保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合法 权 益 。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较 基 准为 : 按 税 后 计 算的 中 国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人 民 币活 期 存 款基准利率 (税后) ,即活期存款基准利率×(1-利息税税率)。 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流动性的存款, 本基金 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期望通过科学严谨的管理, 使本基金达到类似活期存款的流动性以及更高的收益, 因此选择活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 有 其他 代 表性 更 强 、 更 科 学客 观 的业 绩 比 较基 准 适 用于 本 基 金时, 经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协 商一 致 后 ,本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后变更 业 绩 比 较基 准 并 及时公 告 , 而 无需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场 基 金, 是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中 的低 风 险 品 种 。 本基 金 的风 险 和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45 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九)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 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2、平均剩余存续期 (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 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 产支持证券、债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的确定 (1) 银行 活期 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 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 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46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该基础债券 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到期日所剩余 的天数计算; (9)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 平均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十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40,136,301.96 27.94 其中: 债券 40,136,301.96 27.9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9,076,633.61 34.16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53,704,300.91 37.39 4 其他资 产 732,839.93 0.51 5 合计 143,650,076.41 100.00 1.2 报 告期 债券回 购融 资情况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未进 行债券 回购 融资 。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47 1.2.1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未进 行债券 回购 融资 。 1.3 基 金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1.3.1 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基 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6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04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64


1.3.2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20 天 情 况说 明 注: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未 发生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超 过 120 天的 情况 。 1.3.3 报 告期 末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71.7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28.0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99.80 -


1.4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240 天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出现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240 天 的情 况。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48 1.5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140,047.99 7.0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140,047.99 7.08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9,996,253.97 20.95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 - 8 其他 - - 9 合计 40,136,301.96 28.03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1.6 报 告期 末按摊 余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40220 14 国开 20 100,000 10,140,047.99 7.08 2 041659042 16 中 航高 科CP001 100,000 10,004,863.82 6.99 3 011698701 16 物 产中 大SCP006 100,000 9,995,971.61 6.98 4 011698735 16 大 唐融 资SCP002 100,000 9,995,418.54 6.98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 4 只债 券。 1.7 “ 影子 定价 ” 与“ 摊余成 本法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299%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2224%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614%


1.7.1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出现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的 情况 。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49 1.7.2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 况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出现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的 情况 。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9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9.1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采用 摊余成 本法 进行 估值 ,即 估值对 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按票 面利 率或商 定利 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的 溢价 或折 价, 在其 剩余期 限内 按实 际利 率法 进行摊 销, 每日 计提收 益。 本基 金通 过每 日分红 使 基 金份 额净 值维 持在 1.00 元。 1.9.2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中没 有出 现发 行主体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1.9.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429,872.89 4 应收申 购款 302,967.04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732,839.93


1.9.4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投 资组合 报告 中数 字分 项之 和与合 计项 之间 可 能 存在 尾差。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50 十 一、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金 一 定 盈利, 也 不 保 证最 低 收 益。基 金 的 过 往业 绩 并 不代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华润元大 现金通货币A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7.27-2016.12.31 0.8618% 0.0043% 0.1515% 0.0000% 0.7103% 0.0043% 华润元大 现金通货币B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7.27-2016.12.31 0.9234% 0.0043% 0.1515% 0.0000% 0.7719% 0.0043%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2016 年07 月27 日至2016 年12 月 31 日)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51





注:1、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生 效, 截 至报 告期 末, 本 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一 年; 2 、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 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截至 报告 期末 ,本 基金 仍处于 建仓 期。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52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 范 性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 户 以及投 资所 需 的 其他专 用 账户 。开 立 的 基金专 用 账 户 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登 记 机 构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的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进 行 清 算的 , 基 金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固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53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的非交易 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发 生 重 大 偏离 , 从 而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益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 于 每 一估 值 日 ,采用 估 值 技 术, 对 基 金持有 的 估 值 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 影子定价”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 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 当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 当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达 到0.5%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使用 风 险 准 备 金或 者 固 有资 金 弥 补 潜 在 资 产 损 失 ,将 负 偏 离度 绝 对 值 控 制在0.5% 以内 。 当 负 偏 离度 绝 对 值连 续 两 个 交 易日超过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用 公 允 价值 估 值 方 法 对持 有 投 资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整 , 或 者采取 暂 停 接 受所 有 赎 回申请 并 终 止 基金 合 同 进行财 产 清 算 等 措施。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54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 计 算 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的义 务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会 计责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平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成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资 产 净值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日( 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0.001% , 百分号 内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暂 停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产估 值 后 , 将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 估值 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 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登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投 资 人 自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估 值 错 误 遭受 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的 直 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55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未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损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损失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若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极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 确认 , 确 保估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仍 应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不 当 得 利造成 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则 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付 的 赔 偿金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 方 应 当将 其 已 经获得 的 赔 偿 额加 上 已 经获得 的 不 当 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 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 资产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56 (1) 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 资产净值的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通 报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计算,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 人 应于每 个 开 放 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 发 送 给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 确 认 后发送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 理 人 予 以公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按 估 值方 法 第3条 款 进 行 估 值时 , 所 造成 的 误 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虽 然 已 经 采取 必 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 施 进 行检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误 而 造 成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 错误,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积极 采 取 必 要的 措 施 消除或 减 轻 由 此 造成的影响。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57 十 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 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 按日支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基金 每万份已 实 现 收 益 为基 准 , 为投资 人 每 日 计算 当 日 收益并 分 配 , 且每 日 进 行支付 。 投资人 当 日 收 益 分配 的 计 算保留 到 小 数 点后2 位, 小数 点 后 第3位 按 去尾 原则 处 理 , 因 去 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 时 , 为 投资 人 记 正收益 ; 若 当 日已 实 现 收益小 于 零 时 ,为 投 资 人记负 收 益 ; 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 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 收益支付方式只采 用红利再投资 ( 即 红 利 转基 金 份 额)方 式 , 投 资人 可 通 过赎回 基 金 份 额获 得 现 金收益 ; 若 投 资 人 在 当 日 收益 支 付 时,其 当 日 净 收益 为 正 值,则 为 投 资 人增 加 相 应的基 金 份 额 , 其 当 日 净 收益 为 零 ,则保 持 投 资 人基 金 份 额不变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采取必 要 措 施 尽 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调 整 基 金收益 的 分 配 原则 和 支 付方式 , 不 需 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58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通 常 情 况 下 , 本基 金 每 日 例行对当天 实现 的 收益 进 行 收 益 结 转 , 每 日例 行 的 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59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 初5个工作日内、 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 径 进 行 资 金支 付 , 基金管 理 人 无 需再 出 具 资金划 拨 指 令 。费 用 自 动扣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行 核 对 ,如发 现 数 据 不符 , 及 时联系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解决。 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5%÷ 当年天数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6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 初5个工作日内、 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 径 进 行 资 金支 付 , 基金管 理 人 无 需再 出 具 资金划 拨 指 令 。费 用 自 动扣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行 核 对 ,如发 现 数 据 不符 , 及 时联系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解决。 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15%, 对于由 B 类降级为A 类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 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 的年销售服务费 率为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B 类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起适用 B 类基金份 额的费率。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每 日 计提 ,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月支付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 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 路 径 进 行资 金 支 付,基 金 管 理 人无 需 再 出具资 金 划 拨 指令 。 费 用自动 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进 行 核对, 如 发 现 数据 不 符 ,及时 联 系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解 决。若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或不 可 抗 力 致使 无 法 按时支 付 的 , 支付 日 期 顺延至 最 近 可 支 付日支付。 上 述 “ 一 、 基金 费 用 的种 类 中 第4 -10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规 及 相 应协 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61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基 金实 际 运 作 情 况 ,经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致 , 在不 违 反 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 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法 律 、法 规 执 行。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62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 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63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基金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文 文 本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 文 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召 开 的 规则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金产 品 的 特 性等 涉 及 基金投 资 者 重 大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64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基 金 产 品 特性 、 风 险揭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 日起45 日 内, 更 新 招募说 明 书 并 登载 在 网 站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明书 摘 要 登 载 在指定媒介 上 ; 基 金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15 日 前向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的中 国 证 监 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 登 载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额总额×100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65 每 万 份 基 金 已实 现 收 益采 用 四 舍 五 入保 留 至 小数 点 后第4 位,7 日 年化收 益 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 通 过 网站 、 基 金份额 销 售 网 点以 及 其 他媒介 , 披 露 开放 日 的 每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收益和7日 年 化 收益率 。 若 遇 法定 节 假日 ,于 节 假 日 结束 后 第2 个自 然 日 , 公 告 节 假 日 期 间 的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7 日年化收益 率 ,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7 日年化收益 率。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述市场 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 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 媒介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每 年结 束 之 日 起90 日内 , 编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报 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上 半年 结 束 之 日 起60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年 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每 个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15 个 工作 日 内 , 编 制 完成 基 金季 度 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 备 案。报 备 应 当 采用 电 子 文本 或 书面报告 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在 公 开 披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和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场所 所 在 地 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66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资 产 净值 产 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 (16 )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 用 计提 标 准 、 计 提 方式 和 费率 发 生 变更; (17 )基金资产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67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类别、数量规定、升降级规则的变动; (27 ) 当 “ 摊 余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与 “ 影子定价 ”确 定 的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负偏离度 绝 对值 达到0.25% 、 正 偏 离度 绝对值达到0.50% 、负 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50%以及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0%的情形; (28 )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 出现兑付风险;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介 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履行 信 息 披 露义 务 的 ,召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中 披 露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总额 、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市 值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例 和 报 告期末 按 市 值 占基 金 净 资产比 例 大 小 排序 的 前10名资 产 支 持 证 券明细。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年 报 中披 露 持 有 的 资 产支 持 证券 总 额 、 资 产 支持 证 券市 值 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68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介上披 露 信 息 外 , 还可 以 根据 需 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 露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介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介披露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 法律 意 见书 的 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69 十 八、 风险 揭示 本 基 金 面 临 的 主要 风 险是 市 场 风 险 、 流动 性 风险 、 信 用 风 险 、政 策 风险 、 管 理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等。 (一)市场风险 1、利率风险 由 于 中 央 银 行 的利 率 的调 整 和 短 期 利 率的 波 动产 生 本 基 金 的 利率 风 险。 由 于 利率的波动基金持有人会面临投资收益率低于或高于业绩基准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 着 经 济 的 周 期性 变 化, 国 家 经 济 和 各个 行 业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从 而影 响 到 证券市场和短期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3、再投资风险 债 券 偿 付 本 息 后以 及 回购 到 期 后 的 再 投资 获 得的 收 益 取 决 于 再投 资 时的 利 率 水 平 和 再 投资 的 策 略。因 未 来 市 场利 率 的 变化而 引 起 再 投资 收 益 率的不 确 定 性为 再投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基金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 险 。 本 基 金投 资 对 象的流 动 性 相 对较 好 , 但是在 特 殊 市 场情 况 下 (加息 或 是 市 场 资 金 紧 张 的情 况 下 )也会 出 现 部 分品 种 的 交易不 活 跃 、 成交 量 不 足的情 形 , 此 时 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三)信用风险 当 基 金 持 有 的 债券 、 票据 的 发 行 人 违 约, 不 按时 偿 付 本 金 或 利息 时 ,将 直 接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四)政策风险 政 策 风 险 主 要 指由 于 国家 财 政 政 策 或 货币 政 策的 变 动 导 致 货 币市 场 波动 所 引 发本 基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五)管理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专业 技 能、 研 究 能 力 及 投资 管 理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到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 、 分 析 和对 经 济 形势、 证 券 价 格走 势 的 判断, 进 而 影 响基 金 的 投资收 益 水 平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70 同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的投资 管 理 制 度、 风 险 管理和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是 否健全 , 能 否 有 效 防 范 道 德风 险 和 其他合 规 性 风 险, 以 及 基金管 理 人 的 职业 道 德 水平等 , 也 会 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六)操作风险 基 金 的 相 关 当 事人 在 各业 务 环 节 的 操 作过 程 中, 可 能 因 内 部 控制 不 到位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成 操 作 失误或 违 反 操 作规 程 而 引致风 险 , 如 越权 交 易 、内幕 交 易 、 交 易错误和欺诈 等。 (七)技术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后 台 运作 中 , 可 能 因 为技 术 系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错 而 影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甚 至 导 致基金 持 有 人 利益 受 到 影响。 这 种 技 术风 险 可 能来自 基 金 管 理 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八)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 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货币 市 场工 具 , 可 能 面 临较 高 流动 性 风 险 以 及 货币 市 场利 率 波 动 的 系 统 性风 险 。 货币市 场 利 率 的波 动 会 影响基 金 的 再 投资 收 益 ,并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公 允 价值 的 变 动。同 时 为 应 对赎 回 进 行资产 变 现 时 ,可 能 会 由于货 币 市 场 工 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采 用 “ 摊余 成 本法 ” 进 行 估 值 ,投 资 者可 能 面 临 采 用 “摊 余 成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与按 市 场 利 率和 交 易 市价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发生 偏 离 的 风 险。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71 十 九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 议 通 过的 事 项 的,应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过的 事 项 , 由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同 意 后变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职 责 终止 , 在6个 月 内 没 有 新基 金 管 理人 、 新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 小 组 , 基金 管 理 人组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并在 中 国 证 监会 的 监 督下进 行 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72 (4)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的 期限 为6 个月, 但 因 本 基金 所 持 证 券 的流 动 性 受到 限 制 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产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73 二十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 合 同 及国 家 有 关法律 规 定 , 应呈 报 中 国证监 会 和 其 他监 管 部 门,并 采 取 必 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 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 事务 所 、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购 、 申购 、 赎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74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 得 利用 基 金 财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等 法 律文件 的 规 定 ,按 有 关 规定计 算 并 公 告基 金 资 产净值 , 各 类 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保密 , 不 向 他 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75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账 册 、 报 表 、 记录 和 其他 相 关 资料15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基 金 投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文 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时 间 和 方式, 随 时 查 阅到 与 基 金有关 的 公 开 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与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 按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向 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其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实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募 集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金 的 备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全 部募集 费 用 , 将已 募 集 资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存 款利息 在 基 金 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76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 行 为,对 基 金 财 产、 其 他 当事人 的 利 益 造成 重 大 损失的 情 形 ,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 全 , 保证其 托 管 的 基金 财 产 与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及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 的基 金 分 别设置 账 户 ,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 理 ,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 得 利用 基 金 财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77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会 计 报告 、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基 金 收益 和 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 配; 18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应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应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向 基 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即 视 为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认 和 接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依 据 基 金合同 取 得 基 金份 额 , 即成为 本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至 其 不 再持有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 为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78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 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 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 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地更新 和补充, 并保证其真实性;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 法授 权 代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79 表 有 权 代 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每 一 基 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销售服务费 , 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 计 持有 本基 金 总 份 额10% 以 上(含10% ) 基 金 份 额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金 管 理 人收到 提 议 当 日的 基 金 份额计 算 , 下 同) 就 同 一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 质 性 不利 影 响 的前提 下 调 整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 类 别 设 置、 调 低 基金的 销 售 服 务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80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5)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续 两 个 交易 日 超 过0.5% , 而 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采取 暂 停 接受 所 有 赎 回 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的措施; 6) 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提议 之 日 起10日 内 决 定是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 管 理 人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具 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召 集 , 并自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并告 知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应 当 向基 金 管 理人提 出 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 告 知 提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 管 理 人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具 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 不 召 集 , 代表 基 金 份额10% 以上(含10% )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开的 , 应 当 向基 金 托 管人提 出 书 面 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 告 知 提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具 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而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都 不 召集 的 , 单独或 合 计 代 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 ( 含10% )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并 至 少提 前30 日报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81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 行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 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证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 地点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 及 法律 法 规、 中 国 证监会 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 会时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列席基 金 份 额 持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82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人或 托 管 人 不派 代 表 列席的 , 不 影 响表 决 效 力。现 场 开 会 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及 委托人 的 代 理 投票 授 权 委托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若 到 会 者 在 权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 的基 金 份 额少于 本 基 金 在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 总 份 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到 会 者 在权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的基 金 份 额 应不 少 于 本基金 在 权 益 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截 至 日 以前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地址 。 通 讯 开会 应 以 书面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 议 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约 定 公 布会 议 通 知后 , 在2 个 工作 日 内 连续 公 布 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会 议 召集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管理 人 ) 和 公证 机 关 的监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 方 式 收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人或 基 金 管 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若 本 人 直 接 出具 书 面 意见或 授 权 他 人代 表 出 具书面 意 见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记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一 , 召 集 人可 以 在 原公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开 时间的3 个 月 以后 、6个 月 以内 , 就 原 定审 议 事项 重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应 当 有代 表 三 分之一 以上(含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83 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3 ) 项 中直接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或受 托 代 表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的 代 理 人,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书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及 委托人 的 代 理 投票 授 权 委托证 明 符 合 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也 可 以 采用 网 络 、电话 等 其 他 非现 场 方 式或者 以 非 现 场方 式 与 现场方 式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表决 , 会 议程序 比 照 现 场开 会 和 通讯方 式 开 会 的程 序 进 行;或 者 采 用 网 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重 大 事项 , 如 基 金 合 同的 重 大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 金 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 管 人 、与 其 他 基金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 事 项 以及 会 议 召集人 认 为 需 提交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讨论的其他事 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 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其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二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 产生 一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 名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84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前30 日公 布 提 案 , 在 所通 知 的表 决 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 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 出 。 除基 金 合 同另有 约 定 外 , 转换 基 金 运作 方 式 、更换 基 金 管 理人 或 者 基金托 管 人 、 终止 基 金 合同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否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知 中 规 定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书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清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 入 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共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 金 份 额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85 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虽 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召集 , 但 是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代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后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 求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应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 重 新清 点 后 ,大会 主 持 人 应当 当 场 公布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 , 在公告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决 议 时 , 必须 将 公 证书全 文 、 公 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对 全 体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86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完成备案手续 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职 责终 止 , 在6 个 月 内 没 有新 基 金 管理 人 、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人组 织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监督下 进 行 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从 事 证 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 会计师 、 律 师 以及 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87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期 限 为6 个月 , 但 因 本基 金 所 持 证 券的 流 动 性受 到 限 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切 争 议, 应提 交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 易仲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当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市 , 仲 裁裁决 是 终 局 性的 并 对 各方当 事 人 具 有约 束 力 ,仲裁 费 用 由 败 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88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一式 六 份, 除 上 报 有 关 监管 机 构一 式 二 份 外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成 册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销 售 机构 的 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89 二十 一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 A 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强 成立时间: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批准设 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46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3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 销 售 、 特 定客 户 资产 管 理 、 资 产 管理 和 中国 证 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电话: (0755 )88399008 传真: (0755 )88399045 联系人:林婷婷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电话:0755-22168073 联系人: 潘琦 成立时间: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 持 续经营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90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围: 办 理人 民 币存 、 贷 、 结 算 、汇 兑 业务 ; 人 民 币 票 据承 兑 和贴 现 ; 各 项 信 托 业务 ; 经 监管机 构 批 准 发行 或 买 卖人民 币 有 价 证券 ; 发 行金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理 兑 付 、承销 政 府 债 券; 买 卖 政府债 券 ; 外 汇存 款 、 汇款; 境 内 境 外 借 款 ; 从 事同 业 拆 借;外 汇 借 款 ;外 汇 担 保;在 境 内 境 外发 行 或 代理发 行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卖 或 代 客买卖 外 汇 及 外币 有 价 证券、 自 营 外 汇买 卖 ; 贸易、 非 贸 易 结 算 ; 办 理 国内 结 算 ;国际 结 算 ; 外币 票 据 的承兑 和 贴 现 ;外 汇 贷 款;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 保险兼 业 代 理 业务 ; 代 理收付 款 项 ; 黄金 进 口 业务;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保 ; 提 供保管 箱 服 务 ;外 币 兑 换;结 汇 、 售 汇; 信 用 卡业务 ; 经 有 关 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包括 : 1)现金; 2) 期限在1年以内 (含1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 单; 3)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 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于 相 关法 律 、 法 规 、 部门 规 章及 《 基 金 合 同 》禁 止 投资 的 投 资工具。 基 金 托 管 人 严 格依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对 象 进 行监督 , 基 金 托管 人 履 行了监 督 职 责 的, 基 金 管理人 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约 定 的 投 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的 , 由 基 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91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a 、 本 基 金 投 资组 合 的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得 超 过120 天 , 平 均 剩 余存 续期 不 得 超 过240 天; b 、 本 基 金 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 行 的 证 券 ,其 市 值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10% ; 本 基 金 与 由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持 有一家 公 司 发 行的 证 券 ,不得 超 过 该 证 券的10%; c、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 (不包括有存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以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本基金 投资于具有基 金 托 管 人 资格 的 同 一商业 银 行 的 银行 存 款 、同业 存 单 占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比 例 合 计 不得超过20%, 投资于 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d、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e、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f、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本基金持有的 到期日在10个 交 易 日以上 的 逆 回 购、 银 行 定期存 款 等 流 动性 受 限 资产投 资 占 基 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g 、 除 发 生 巨额 赎 回 、连 续3 个 交 易日 累 计 赎回20% 以 上 或 者连 续5 个交 易 日 累 计赎回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 过 20%; h 、 本 基 金 持 有的 全 部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20% ; 本 基 金 持 有的 同 一 (指同 一 信 用 级别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的 比例 , 不 得超过 该 资 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92 i、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j、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k、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 除上述a、e比例 限制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素导 致 本 基 金投 资 组 合不符 合 以 上 比例 限 制 的,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调 整 , 以 达到 上 述 标准, 但 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特 殊 情 形 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产 支 持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资 质 的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行 持 续信 用 评 级 , 且 其 信 用评 级 应 不低 于 国 内 信 用评 级 机 构评 定 的AAA 级 或相 当 于AAA 级的信用 级 别 。 本 基金 持 有 的资产 支 持 证 券信 用 等 级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准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上 述 期 间 ,基 金 的 投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 当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等对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禁 止 行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进 行 变 更 的 , 本 基金 可 相 应 调整 禁 止 行 为和 投 资 比例限 制 规 定 ,不 需 经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议。 《基金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 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根 据 法 律 、 行 政法 规 的规 定 及 《 基 金 合同 》 的约 定 , 本 基 金 不得 投 资于 以 下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93 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 剩 余 期 限 (或 回 售期 限 ) 超 过397 天的 债券 、 非 金 融 企 业债 务 融资 工 具 、 资产支持证券; 4)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 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 率调整期 的除外。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禁 止 性规 定 , 在 适 用 于本 基 金的 情 况 下 , 则 本 基金 不 再 受上述 规 定 的 限制 。 基 金托管 人 通 过 事后 监 督 方式对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关 基 金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事 先相互提 供与 本 机 构有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 与本机 构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关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联 方 发 行的证 券 名 单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有 责 任确保 关 联 交 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并 按 照 审慎的 风 险 控 制原 则 在 该名单 中 约 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 的 交 易 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 人 应 定 期 或不 定 期 对银行 间 市 场 现券 及 回 购交易 对 手 的 名单 进 行 更新, 名 单 中 增 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 作 日 内 回 函确 认 收 到后, 对 名 单 进行 更 新 。基金 管 理 人 收到 基 金 托管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调 整 的 名单开 始 生 效 ,新 名 单 生效前 已 与 本 次剔 除 的 交易对 手 所 进 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94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名 单 内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 对 手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管理 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醒后 基 金 管 理人 仍 执 行交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 不 承 担责 任 , 发生此 种 情 形 时, 基 金 托管人 有 权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行 间 市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和 回 购交 易 时 , 需 按 交易 对 手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易 对 手 所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进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定的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 易时,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提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手 重 新 确定交 易 方 式 ,经 提 醒 后仍未 改 正 时 造成 基 金 资产损 失 的 ,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 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 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 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 以 根 据 当时 的 市 场情况 调 整 核 心交 易 对 手名单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责任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险 , 在 与核心 交 易 对 手以 外 的 交易对 手 进 行 交易 时 , 由于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的 损 失 先由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 其后有 权 要 求 相关 责 任 人进行 赔 偿 。 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的 信用风险 主要包 括存款 银行的信 用等级 、存款 银行的 支 付 能 力 等涉 及 到 存款银 行 选 择 方面 的 风 险。本 基 金 核 心存 款 银 行名单 为 中国工 商 银 行 、 中国 银 行 、中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业银 行 和 交 通银 行 , 本基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以 外 的 银行存 款 出 现 由于 存 款 银行信 用 风 险 而造 成 的 损失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赔 偿 ,之后 有 权 要 求相 关 责 任人进 行 赔 偿 。基 金 管 理人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可 以 根 据当时 的 市 场 情况 对 于 核心存 款 银 行 名单 进 行 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 份 额的每万份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 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 支及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分配 、 相 关 信息 披 露 、基金 宣 传 推 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95 法》 、 《基金合同》 、 基 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在 下 一个工 作 日 及 时核 对 , 并以书 面 形 式 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能在 限 期 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有 义 务要 求 基 金管理 人 赔 偿 因其 违 反 《基金 合 同 》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序 尚 未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管 人 在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的 投 资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该 投资指 令 违 反 关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完 成 后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指 标 或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经 成 交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托 管 人 发现 该 投 资 指 令违 反 法 律法规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 必 须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管 人 并 改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告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极配 合 提 供 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手段 妨 碍 基 金托 管 人 进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经 基 金 托 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 查 事项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财产 的 资 金 账户 和 证 券账户 以及投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户 、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 计 算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 额 的 每 万份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根据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96 无 故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 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金 管 理 人发出 回 函 。 在限 期 内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 管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 配 合。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理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 有 义 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基 金 托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和 银 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交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管 理 人 核查托 管 财 产 的完 整 性 和真实 性 , 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复 基 金 管 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手段 妨 碍 基 金管 理 人 进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经 基 金 管 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 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 运 用 、 处分 、 分 配基金 的 任 何 财产 (不 包含基 金 托 管 人依 据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结 算 数据完 成 场 内 交易 交 收 、托管 资 产 开 户银 行 扣 收结算 费 和 账 户 维护费等费用)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 理 人 负 责 与有 关 当 事人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财 产没有到 达 基 金 托 管人 处 的 ,基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采取 措 施 进行催 收 。 由 此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97 给 基 金 造 成损 失 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负 责 向 有关当 事 人 追 偿基 金 的 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构 按 销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议 的 约定 , 将 认 购 资 金划 入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基金 托 管 资格的 商 业 银 行或 者 从 事客户 交 易 结 算资 金 存 管的商 业 银 行 等 开 设 的 基 金认 购 专 户。 该 账 户 由 基金 管 理 人开立 并 管 理 。基 金 募 集期满 , 募 集 的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 关 规 定后 , 由 基金管 理 人 聘 请具 有 从 事证券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 师事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 验 资 报告 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以 上 (含2 名)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有 效 。 验资完 成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将募 集 的 属 于本 基 金 财产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管 人 为 基金开 立 的 资 产托 管 专 户中, 基 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资金 当 日 出 具 确认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届 满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基 金 管理 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基金 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基 金 的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构 开 设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保 管 基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账 户 的 开设和 管 理 由 基金 托 管 人承担 。 本 基 金的 一 切 货币收 支 活 动 , 均需 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假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其他任 何 银 行 账户 ; 亦 不得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账户 进 行 本基金 业 务 以 外的 活 动 。 基金 管 理 人 授权 基金托管人 办 理 托管 专户 的 开 立、 销 户 、变更 工 作 , 本 基金托管 账户 无 需 预 留印 鉴 , 具体按 基金托管 人要求办理。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符 合 《 人 民 币银 行 结 算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现金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民 币 利 率管 理 规 定》 、 《利 率 管 理暂 行 规 定》 、 《支 付 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 券 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98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出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转让 基 金 的 任何 证 券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本 基 金 的 名 义申 请 并 取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同 业 拆 借市场 的 交 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 进 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义 在 中 央国债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开 设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债 券 托 管 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立 日 之后 , 本 基 金 被 允许 从 事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定 和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其 他 投 资品种 的 投 资 业务 时 , 如果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 和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助 托 管 人根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和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 立 有 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存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保 管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也 可 存 入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或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办理。 属 于 基 金托 管 人 实际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在 基 金 托管人 保 管 期 间的 损 坏 、灭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应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 托 管 人以 外 机 构实际 有 效 控 制或 保 管 的证券 不 承 担 保 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别 应 由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保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外,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代 表基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时应保 证 基 金 一方 持 有 两份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99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 专 人 送 达 、挂 号 邮 寄等安 全 方 式 将合 同 原 件送达 基 金 托 管人 处 。 合同原 件 应 存 放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 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 )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债 后 的价 值 。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每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会 计 核 算办法 》 及 其 他法 律 、 法规的 规 定 。 用于 基 金 信息披 露 的 基 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人复 核 。 基 金管 理 人 应于每 个 工 作 日交 易 结 束后计 算 当 日 的 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并以 双 方 认 可 的方 式 发 送给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人 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核后 以 双 方 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因 此 ,本基 金 的 会 计责 任 方 是基金 管 理 人 ,就 与 本 基金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后, 仍 无 法 达成 一 致 的意见 , 按 照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 率 的 计 算 结果 对 外 予以公 布 。 法 律法 规 以 及监管 部 门 有 强制 规 定 的,从 其 规 定 。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管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效 日 、 《基金 合 同 》 终止 日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益 登记 日 、 每 年6 月30 日、12月31 日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的内容 必 须 包 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由基 金 的 基 金 登 记机 构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编制 和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100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 日 、 《基金 合 同 》 终止 日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益 登记 日 、 每 年6 月30 日 、 每年12 月31日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名 称 和 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 其 中 每 年12 月31 日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于 下 月 前十个 工 作 日 内提 交 ; 《 基金 合 同 》 生效 日 、 《 基金 合 同 》 终止 日 等 涉 及 到基 金 重 要事项 日 期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名 册 应 于发 生 日 后十个 工 作 日 内 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子 版 形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 并 定期 刻 成光 盘 备 份 , 保 存 期限 为15 年。基 金 托 管 人不 得 将 所保管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用 于 基 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同 意 ,因 基金合同 而 产生 的 或与 基金合同 有 关的 一 切争 议 , 应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 根 据该会 当 时 有 效的 仲 裁 规则进 行 仲 裁 , 仲裁的地点 为 北 京 市,仲 裁 裁 决 是终 局 性 的并对 各 方 当 事人 具 有 约束力 , 仲 裁 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的内 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容 不 得 与 《基 金合同》的 规 定 有任何 冲 突 。 基金 托 管 协议的 变 更 应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101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止事项。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102 二十 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 应在T+2 个工作日后及时通过 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具体操作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 订阅或取 消的客户可 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0-1000-89)联系。 (二)网上交易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通 过 本基 金 管 理人网站 (www.cryuantafund.com ) 办理开户手续, 并在本基金募集期间通过 “华 润 元 大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网 上 直 销交 易 平 台” 办理本 基 金的 认 购 业务, 在 本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购 和 赎 回等业 务 后 通 过 本 基 金 管理人 网 上 直 销交 易 平 台 办理 本基金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和 赎 回等业 务 , 有 关详 情 可 参见相 关 公 告 。本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网上 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候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据 基 金网 上 交 易 业 务 的发 展 状况 , 适 时 调整 可 用于 基 金 网上直 销 交 易 平台 或 用 于交易 支 付 的 银行 卡 种 类,敬 请 投 资 人 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 资 人 如 果 想 查询 申 购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况 、 分红 方 式 状 态 、 基金 账 户余 额 、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 )或 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ryuantafund.com )进行咨询、查 询。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投 资 人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码 , 预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码 为 投资 人 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6 位数字, 不足6位数字的, 前面加 “0” 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 投 资 人 通 过客 户 服 务电话 查 询 基 金账 户 下 的账户 和 交 易 信息 。 投 资人请 在 其 知 晓 基 金 账 号 后, 及 时 拨打本 基 金 管 理人 客 户 服务电 话 进 入 自助 语 音 服务 修改基金查 询密码。 投 资 人 可 以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或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至 客 服 信 箱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103 (kf@cryuantafund.com)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转换业务 在 条 件 成 熟 时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可 通 过 销售 机 构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基金 转 换业 务 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待 技 术 条 件 成 熟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销 售 机构 为 投 资 人 提 供定 期 定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通过 定 期 定额投 资 计 划 ,投 资 人 可以定 期 定 额 申购 基 金 份额, 具 体 实 施 方法 另行公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客服 信箱:kf@cryuantafun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 议。 (七) 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 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 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信息披露明细: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 场基 金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2016 年7 月28 日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 场基 金关于开 放日常 申购、 赎 回 、 转换及定 期定额 投 资业务的 公告 2016 年7 月28 日 华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网上 直销交 易平台 开通 快速取现 业务的 公 告 2016 年8 月 8 日 华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调整 华润元 大现金 通货 币市场基 金申购 、 赎 回数量限 制的公 告 2016 年8 月17 日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 场基 金中秋假 期前暂 停申购 、 转 换转入及 定投业 务的 公告 2016 年9 月 7 日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 场基 金国庆假 期前暂 停申购 、 转 换转入及 定投业 务的 公告 2016 年9 月23 日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 场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6 年10 月 25 日 华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在深 圳前海 汇联基 金销 售有限公 司指定 平 台开通华 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 市场基金 快速取 现业务 的公 告 2016 年11 月 11 日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104 华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华润 元大现 金通货 币市 场基金增 加深圳 前 海汇联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为 销售机构 的公告 2016 年11 月 12 日 华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开通 手机客 户端直 销业 务的公告 2016 年12 月 29 日 华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旗下开放 式基金 净值公 告 2017 年1 月 3 日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 场基 金春节假 期前暂 停申购 、 转 换转入及 定投业 务的 公告 2017 年1 月19 日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 场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7 年1 月19 日 二十 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份 额 销售机构 的 住所 ,投 资 人 可 在 办公 时 间 查阅; 投 资 人 在支 付 工 本费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取得 上 述 文件 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 对投资 人 按 此 种方 式 所 获得的 文 件 及 其复 印 件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ryuantafund.com)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华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105 二十 五 、备 查文 件 以 下 备 查 文 件 存放 在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在办 公 时间 可 供 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华润元大现金通 货币市场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二)《 华润元大 现金通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华润元大 现金通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 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 募集注册华润元大 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的法律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