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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盘(501301)

香港大盘: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 宝 兴业 港 股通 恒 生中 国 (香 港 上市 )25 指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7 年 2 月 22 日证监 许可 【2017】258 号文注册 ,
进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 华 宝兴 业 港股 通恒 生中 国 ( 香港 上市)25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 称 “ 招募说 明书 ” 或 “本 招募 说明书 ”) 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不 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 中 国 证监会 不对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 景等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者 保证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 资风险 。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 基金前 , 需充 分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 性风险 , 由于 投 资者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 理风险 , 本基 金特定 风险 等。 本基 金投 资相 关股 票 市场交 易互 联互 通机 制试 点允许 买卖 的规 定范围 内的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市 的股 票 (以 下简 称 “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 ) 的 , 将承担 汇率 风 险以及 境外 市场 的风 险。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水平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 债 券型基 金及 货币市 场基 金。 本基 金为 指数型 基金 ,具 有与 标的 指数相 似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进 行投资 决策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 及 《基 金 合同 》 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并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 投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 、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否 和 投 资者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相适 应 , 自 主判 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担 投 资 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担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 19 七、基 金的 备案 ............................................................................................................................. 24 八、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25 九、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7 十、基 金的 投资 ............................................................................................................................. 37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43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44 十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48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0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2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3 十七、 风险 揭示 ............................................................................................................................. 58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63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5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8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0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2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3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94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其 他有 关规定 及 《 华宝 兴业 港股 通恒生 中国 (香 港上 市)2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 兴业 港 股通 恒生 中国 (香 港上市 )25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的 投资目 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等 与 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 资者 在作出 投资 决策 前 应 仔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 管理人 解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 书 作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 之 间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者 自 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华 宝 兴业港 股通 恒生 中国 (香 港上市 )25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宝 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 人 :指 招商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华宝 兴 业港股通恒生 中国(香 港 上市)25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 金合同 》及 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华 宝兴 业港 股通 恒生中 国 ( 香港 上市)2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LOF )托管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华宝 兴业 港股 通恒生 中国 (香 港上 市)25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 华宝兴 业港 股通 恒生 中国 ( 香港上 市 ) 25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指 《 华宝兴 业港 股通 恒生 中国 (香港 上市) 25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 9 、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 行 政 规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知 等 10 、 《 基金 法》 : 指《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1、 《 销售 办法 》 :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 修 订 13、 《 运作 办法》 :指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 修 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3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 续 或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19、投 资者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者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 额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 、 定期 定额 投资 及交 易 等业 务 22、销 售机 构: 指 华 宝兴 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 他条件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 机构 , 以及 可通 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会 员单 位。 其中 ,可 通过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 办理本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必须 是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 经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和 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 可的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23 、会 员单 位: 指具 有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经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认 可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位 24 、场 外: 指通 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外 的 销 售机构 利用 其自 身柜 台或 者其他 交易 系 统 办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和赎回 的场 所。 通过 该等 场所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也 称 为 场外认 购、 场外 申购 、场 外赎回 25 、场 内: 指通 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内 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的 会员 单位 利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交 易 系统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上 市交 易的 场所。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赎 回也 称为 场内 认购 、场内 申购 、场 内赎 回 26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开放 式 基 金账户 和/ 或 上海 证券 账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份 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交 易过 户业 务 等 27、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 28、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通过 场 外 销售机 构认 购、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本 系统 29 、证 券登 记系 统: 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系统, 通过 场 内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4 会员单 位认 购、 申购 或买 入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本系 统 30 、场 外份 额: 指登 记在 登记结 算系 统下 的基 金份 额 31 、场 内份 额: 指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系 统下 的 基 金份 额 32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指 投资者 通过 场外 销售 机构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注 册 、 用于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3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认购 、 申 购、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 、定期 定额 投资 、交 易等 业务导 致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34 、上 海证 券账 户: 指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开 设的 上海证 券交 易 所 人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 即 A 股 账户 )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户 , 投资 者通 过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基 金交 易、 场内 认购 、场内 申购 和场 内赎 回等 业务时 需持 有上 海证 券账 户 35 、港 股通 :指 内地 投资 者委托 内地 证券 公司 ,经 由境内 证券 交易 所设 立的 证券交 易服 务 公 司,向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进 行申报 ,买 卖规 定范 围内 的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的 股票 36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7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38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9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40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1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2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43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者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44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5 、 《 业务 规则》 :指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相 关 业务 规则 46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 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47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48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 将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5 基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9 、上 市交 易: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投 资者 通过 场内 会员单 位以 集中 竞价 的方 式买卖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50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51 、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 售 机构的 操作 ,包 括系 统内 转托管 和跨 系统 转托 管 52 、 系统 内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构 ( 网 点)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或在 证券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指定 关系 变更 的 行 为 53 、跨 系统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登 记结 算系 统和 证券登 记系 统 间 进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54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 额 及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款 及受理 基金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55 、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56 、元 :指 人民 币元 57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58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 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59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0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1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过 程 62 、标 的指 数: 指恒 生中 国(香 港上 市)25 指数 63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6 64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况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 国(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 黄小 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方 股东 领先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司持 有49% 的股 份。 (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董事会 成员 郑安国 先生 , 董 事长, 博 士、 高 级经 济师。 曾任 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 理、 投 资部 经理、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助理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副 总经理 、南 方证 券 公 司研究 所总 经理 级副 所长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总裁、 董事 长, 华 宝 投资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 太平洋 保险(集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 析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 务总监 。2003 年5 月加 入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公 司营 运总 监、董 事会 秘书 、副 总经 理,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Lionel PAQUIN 先生 ,董 事,硕 士。 曾在 法国 财政 部、法 国兴 业银 行、 领先 资产管 理有 限 公 司从事 监察 、风 险管 理和 专户平 台等 业务 ,现 任领 先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Alexandre Werno 先 生, 董事, 硕士 。曾 在法 兴集 团从事 内审 监察 及国 际业 务战略 风险 管 理 工作 ; 曾 任法 国兴 业银 行 全球市 场执 行董 事 、 中 国 业务发 展负 责人 。2013 年5 月加 入华 宝兴 业基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8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总 经理 高级顾 问。 现任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理 。 胡光先 生, 独立 董事 ,硕 士。曾 任美 国俄 亥俄 州舒 士克曼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飞利浦 电子 中 国 集团法 律顾 问、 上海 市邦 信阳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现任上 海胡 光律 师事 务所 主任、 首席 合 伙 人 。 尉安宁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宁夏 广播 电视 大学讲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 助 理研究 员, 世界 银行 农业 经济学 家, 荷兰 合作 银行 东北亚 区食 品农 业研 究主 管,新 希望 集团 常 务 副总裁 ,比 利时 富通 银行 中国 区 CEO 兼上 海分 行行 长,山 东亚 太中 慧集 团董 事长。 现任 上海 谷 旺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陈志宏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 士。 曾 任毕 马威 会计 师事 务所合 伙人,普 华永 道会 计 师事务 所合 伙 人,苏 黎世 金融 服务 集团 中 国区董 事长 。现 任华 彬国 际投资 (集 团) 有限 公司 高级顾 问。 2 、监 事会 成员 Anne MARION-BOUCHACOURT 女士 ,监 事, 硕士 。曾 任普华 永道 总监 ,杰 米尼 咨询金 融机 构 业 务副总 裁, 索尔 文国 际副 总裁, 法兴 集团 人力 资源 高级执 行副 总裁 兼执 行委 员会委 员。 现任 法 兴 集团中 国区 负责 人, 集团 管理委 员会 委员 。 欧江洪 先生 ,监 事, 本科 。曾任 宝钢 集团 财务 部主 办、宝 钢集 团成 本管 理处 主管、 宝钢 集 团 办公室 (董 事会 办公 室) 主管/ 高级 秘书 、 宝 钢集 团 办公厅 秘书 室主 任。 现任 华宝投 资有 限公 司 总 经理助 理。 贺桂先 先生 , 监 事, 毕 业于 江西财 经大 学。 曾任 华宝 信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部副 总经 理。 现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营运 副总 监。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郑安国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Alexandre Werno 先 生, 常务副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任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 方 证券研 究所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责任 有限公 司发 展研 究中 心总 经理兼 投资 管理 部 总 经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责任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 董事 会秘书 ,华 宝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董事 、副 总 经 理。2007 年8 月加 入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华 宝兴 业行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资 总监 。 向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市 场部 任职 。2002 年 加入华 宝兴 业基 金公 司参 与公司 的筹 建工 作, 先后 担任公 司清 算登 记 部 总经理 、营 运副 总监 、营 运总监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9 刘月华 先生 ,督 察长 ,硕 士。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 工 作。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 、拟任 基 金经 理 周晶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工商管 理硕 士 。 先后 在美 国德州 奥斯 丁市 德亚 资本 、泛太 平洋 证 券 (美国 ) 和 汇丰 证券 ( 美 国) 从 事数 量分 析、 另 类 投资分 析和 证券 投资 研究 工作。2005 年至 2007 年在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任内 控审 计风 险管 理部主 管, 2011 年再 次加 入华宝 兴业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任 策略 部总 经理 兼首席 策略 分析 师, 现任 国际业 务部 总经 理。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华 宝兴 业成 熟市 场动 量优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9 月起 任华 宝兴业 标 普 石油 天 然 气上游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金经理 ,2015 年 9 月起 任华 宝兴 业中 国互联 网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3 月 起任 华宝 兴业 标普 美国品 质消 费股 票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 ,2016 年 6 月 起 任华宝 兴业 标普 香港 上市 中国中 小盘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 俞翼之 先生 , 应 用金 融学 硕士。 先后 在 汇 丰银 行上 海分行 、凯 基证 券( 上海 )办事 处 、 渣打 银行上 海分 行 、 永丰 金证 券 (上 海) 代 表处 、 上 海 上元投 资从事 证券 研 究及 投资工 作。2011 年加 入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任 海 外投 资管 理部 基金经 理助 理 。 5 、权益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 刘自强 先生 ,投 资副 总监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高 端 制造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宝 兴业 国策 导向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宝 兴 业 未来主 导产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闫旭女 士, 助理 投资 总监 、国内 投资 部总 经理 、华 宝兴业 行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收益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稳健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胡戈游 先生 ,助 理投 资总 监、华 宝兴 业宝 康消 费品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兴 业品 质 生 活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华 宝兴 业核 心优 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曾豪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0 1 、 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 或者 委 托经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机 构代 为 办理 基金份 额 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金 管理 人 将遵 守《 基金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 券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 定,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违 规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的 未 公开 信息 、 利用 该信息 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 示他人 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 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慎 的 原则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牟 取不当 利益 ;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1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 利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 操作 风险、 合 规性风 险、 信誉 风险 和事 件风险 (如 灾难 ) 等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1 ) 搭建 风险 管理 环境 。具 体 包括 制定 风 险管 理战略 、 目标 ,设 置 相应 的组织 机 构、 建立 清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 道、配 备适 当的 人力 资源 、开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 统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 分析 风险 。检 查存 在的 控 制措 施, 分 析风 险发生 的 可能 性及 其 引起 的后果 并 将风 险归 类。 (4 ) 度量 风险 。评 估风 险水 平 的高 低, 既 有定 性的度 量 手段 ,也 有 定量 的度 量 手 段。 定性 的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 为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 按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 的严重 程度 分别 进 入 相应的 级别 。定 量的 方法 则是设 计一 些风 险指 标, 测量其 数值 的大 小。 (5 ) 处理 风险 。将 风险 水平 与 既定 的标 准 相对 比,对 于 那些 级别 较 低、 在公司 所 定标 准范 围以内 的风 险, 控制 相对 宽松一 点, 但仍 加以 定期 监控, 以防 其超 过预 定标 准;而 对较 为严 重 的 风险, 则制 定适 当的 控制 措施; 对于 一些 后果 可能 极其严 重的 风险 ,则 除了 严格控 制以 外, 还 准 备了相 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 (6 ) 监视 与检 查。 对已 有的 风 险管 理系 统 进行 实时监 视 ,并 定期 评 价其 管理绩 效 ,在 必 要 时结合 新的 需求 加以 改变 。 (7 ) 报告 与咨 询。 建立 风险 管 理的 报告 系 统, 使公司 股 东、 公司 董 事会 、公司 高 级管 理人 员及监 管部 门及 时而 有效 地了解 公司 风险 管理 状况 ,并寻 求咨 询意 见。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岗 位 , 并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 过设 置科 学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 程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 维 护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2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必 须 在 精 简 高 效 的 基 础 上 设 立 能 充 分 满 足 公 司 经 营 运 作 需 要 的 部 门 和 岗 位, 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 固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 财产、 其他 资产 分 离 运作, 独立 进行 ;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 部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约, 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相 互 制 衡措施 来消 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点 ;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基金 管 理、 交易 、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 研究 、 市场 营销 等相关 部门 , 应 当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适当 隔离; 对因 业务 需要 必须 知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应 制定严 格的 批准 程 序 和监督 防范 措施 ;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 司应 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量 降 低经营 运作 成本 , 保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 效 果;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 司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 法规、 规章 制度 和各 项 规定, 并在 此基 础上遵 循国 际和 行业 的惯 例制订 ; 全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并普 遍适 用 于公司 每一 位员 工,不 留有 制度 上的 空白 或漏洞 ; 审慎性 原则 。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 慎经营 、 防 范 和 化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适时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 且必 须随 着公 司经 营 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修 改 或 完善。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 职务分 离 、 建 立完 善的 岗 位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 理措施 、 建立 完 整的信 息资 料保 全系 统、 建立授 权控 制制 度、 建立 有效的 风险 防范 系统 和快 速反应 机制 。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 披露 控制、 信息 技 术 系统控 制、 会计 系统 控制 、档案 管 理 控制 、建 立保 密制度 以及 内部 稽核 控制 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由 公司总 经理 提名 , 董 事会 聘任, 并应 当经 全体 独立 董事同 意。 督察 长的任 免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 下设的 相关 专 门 委员会 定期 会议 上报 告基 金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况。 督察 长发 现 基 金及公 司运 作中 存在 问题 时,应 当及 时告 知公 司总 经理和 相关 业务 负责 人, 提出处 理意 见和 整 改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3 建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的 制定和 落实 ;公 司总 经理 对存在 问题 不整 改或 者整 改未达 到要 求的 , 督 察长应 当向 公司 董事 会、 中国证 监会 及相 关派 出机 构报告 。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在 所赋 予的 权限 内, 按 照所规 定的 程 序 和适当 的方 法, 进行 公正 客观的 检查 和评 价。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 部 负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健 全性 、 合 理性 ; 负 责调查 、 评 价 公 司有关 部门 执行 公司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情况 ;评 价各 项内控 制度 执行 的有 效性 ,对内 控制 度的 缺 失 提出补 充建 议; 进行 日常 风险监 控工 作; 协助 评价 基金财 产风 险状 况; 负责 包括基 金经 理离 任 审 查在内 的各 项内 部审 计事 务等。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 声 明书 (1)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基金 管理 人 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4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证 券 ” )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成立日 期:1993 年8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9]11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4]78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58.0814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秦 湘 联系电 话:0755-26951111 招商证 券是 百年 招商 局旗 下金融 企业 ,经 过二 十多 年创业 发展 ,已 成为 拥有 证券市 场业 务 全 牌照的 一流 券商 ,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评 定为 A 类AA 级 券商 。招 商证券 具有 稳定 的 持 续盈利 能力 、科 学合 理的 风险管 理架 构、 专业 的服 务能力 。公 司拥 有多 层次 客户服 务渠 道, 在 北 京、上 海、 广州 、深 圳等 城市拥 有 200 家批 准设 立 的证券 营业 部 和11 家证 券经纪 业务 管理 分公 司,同 时在 香港 设有 分支 机构, 全资 拥有 招商 证券 国际有 限公 司、 招商 期货 有限公 司、 招商 致 远 资本投 资有 限公 司、 招商 证券投 资有 限公 司、 招商 证券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参股博 时基 金管 理 公 司、招 商基 金管 理公 司, 构建起 国内 国际 业务 一体 化的综 合证 券服 务平 台。 招商证 券致 力于 “ 全 面提升 核心 竞争 力 , 打造 中国最 佳投 资银 行” 。 公司 将以卓 越的 金融 服务 实现 客户价 值增 长, 推动 证券行 业进 步, 立志 打造 产品丰 富、 服务 一流 、能 力突出 、品 牌卓 越的 国际 化金融 机构 ,成 为 客 户信赖 、社 会尊 重、 股东 满意、 员工 自豪 的优 秀金 融企业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招商证 券托 管部 员工 多人 具备丰 富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务运 作经 验、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经 验 , 以及大 型 IT 公 司的 软件 设计与 开发 经验 ,人 员专 业背景 覆盖 了金 融、 会计 、经济 、计 算机 等 各 领域, 其中 本科 以上 人员 占比 100% ,高 级管 理人 员 均拥有 硕士 研究 生或 以上 学历。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5 招商证 券托 管部 是 国 内首 批获得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证券 公司 ,可 为各 类公开 募集 资 金 设立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提供 托管服 务。 托管 部拥 有独 立的安 全监 控设 施, 稳定 、高效 的托 管业 务 系 统,完 善的 业务 管理 制度 。招商 证券 托管 部本 着“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履 行基 金托 管职 责。 除 此之 外, 招商 证券 于 2012 年10 月获 得了 证 监会准 许开 展私 募基 金综合 托管 服务 试点 的正 式批复 ,成 为业 内首 家可 从事私 募托 管业 务的 券商 ,经验 丰富 ,服 务 优 质,业 绩突 出。 截 至2016 年一 季度 ,招 商证 券共 托 管15 只公 募基 金。 招商证 券托 管部 于 2015 年 4 月 通过 了普 华永 道会 计师事 务所 提供 的 ISAE3402 鉴 证服 务, 成为业 内第 一家 通 过ISAE3402 认证 的券 商托 管人 和 基金外 包服 务机 构。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招商证 券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1) 托管 业务 的经 营运 作 遵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行业监 管规 则, 自觉 形成 守法经 营、 规 范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2) 建立 科学 合理 、控 制 严密、 运行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系 ,保 持托 管业 务内 部控制 制度 健 全、执 行有 效。 (3)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使托 管业务 稳健 运行 和受 托资 产安全 完整 , 实现托 管业 务的 持续 、稳 定、健 康发 展。 (4) 不断 改进 和完 善内 控 机制、 体制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流 程, 提高 业务 运作 效率和 效 果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经 营管理 层面 设立 了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作为 公司 内部 最 高风险 决策 机 构,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 审议公 司风 险管 理政 策、 风险偏 好、 容忍 度和 经济 资本等 风险 限额 配 置 方案, 拥有 公司 重大 风险 业务和 创新 业务 项目 的最 终裁量 权。 风险 管理 部、 法律合 规部 及稽 核 监 察部为 公司 的风 险管 理职 能部门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控 稽核岗 , 配 备专 职监 察稽 核人员 , 在 托 管 部总经 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 依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对业 务的运 行独 立行 使监 督稽 核职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招商证 券托 管部 制定 了各 项管理 制度 和操 作规 程, 建立了 科学 合理 、 控 制严 密、 运 行高 效的 内部控 制体 系, 保持 托管 业务健 全、 有效 执行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保 持基 金财产 的独 立性 ; 实 行经营 场所 封闭 式管 理, 并配备 录音 和录 像监 控系 统;有 独立 的综 合托 管服 务系统 ;业 务管 理 实 行复核 和检 查机 制, 建立 了严格 有效 的操 作制 约体 系;托 管部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的理 念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6 培养部 门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和 保密 意识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监 督方 法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的 约定 , 对基金 合同 生效 之后 所托 管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等进 行监 督,并 及时 提示 基 金 管理人 违规 风险 。 2、监 督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 面通知 后应 在限 期内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 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说 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 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7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额 销 售机构 1、场 外销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1)直 销柜台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联系人 :章 希 网址:www.fsfund.com 2)直销 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网 上交 易直销e 网金 系统 办理 本 基金的 认/ 申购、 赎回 、 转换 等业 务, 具体 交易细 则请 参阅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公告 。 网 上交 易网 址:www.fsfund.com 。 (2) 其他 场外 销售 机构 1) 招 商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秦 湘 客服电 话: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2 ) 其它 场外 销售 机构 情况 详见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及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调整 销售 机构 的 相 关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2、场 内销售 机构 本基金 办理 场内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为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 并经 上 海证 券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8 交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认可 的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会 员。 具体 会员单 位名 单可 在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网站 查询 。 本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前 获 得 基 金 销售资 格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可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 场内 认购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不就 此事项 进行 公告 。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电 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媛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延 安东 路 222 号 外滩 中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延 安东 路 222 号 外滩 中心 30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曾 顺福 联系电 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177 联系人 :曾 浩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曾 浩、 吴凌志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19 六 、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募 集。 准予注 册 文 件: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可 【2017】258 号 准予注 册 日 期:2017 年 2 月 22 日 (一) 基金 的类 别、 运作 方式 与 存续 期 限 1 、基金 的 类别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 、上 市 开 放式 (LOF ) 3 、基 金 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二) 募集 方式 及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场外 、场 内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场 外 通 过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 销售 网点 或 以销 售 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 公 开发 售,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公告 。 场 内通 过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的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发售 ,尚 未取 得 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但 属于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的其他 机构 ,可 在基 金份 额上市 后, 代理 投 资 者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参与 本基 金的 上市 交易。 通过场 外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通过 场 内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上海 证券 账户 下。 (三)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 资 者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者 。 (四) 募集 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 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五) 基金 的最 低募 集 份 额总额 和募 集金 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 份 额总 额 为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少 于 2 亿元 。 (六)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 价格 、认 购费 用 及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1、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2、认 购价 格: 基金 份额 发 售 面值 3 、 本 基金 采取 前 端收 费模式 收 取基 金 认购 费用 。 投资 者 在一 天 之内 如果 有多笔 认 购, 适用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20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本 基金的 认购 费率 表如 下 , 场内认 购费 率与 场外 认购 费率相 同 。 认购份 额( 元) 认购费 率 100 万 以下 0.80%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 200 万 0.50% 200 万 (含 )以 上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基金认 购费 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登记 等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不 列入 基 金 财产。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投资者 通过 销售 机构 认购 本基金 ,必 须按 照金 额进 行认购 。 (1) 场外 认购 份额 和利 息 折算份 额 的 计算 1 )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发售 面值 利息转 份额= 利息/ 基 金份 额 发售 面值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 购份 额+ 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2)认 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发售 面值 利息转 份额= 利息/ 基 金份 额发售 面值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认购利 息折 算的 基金 份额 按截位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第三 位以 后部分 舍去 归 基 金资产 。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 两 位以 后 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 由此 误 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例: 某 投资 者投资 10 万元 通过 场外 认购 本基 金, 假设其 认购 资金 在认 购期 间产生 的利 息 为 10 元 ,其 对应 的认 购费 率 为 0.80%, 则其 可得 到的 认购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0.80% )=99,206.35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21 利息转 份额=10/1.00=10.00 份 认购份 额=99,206.35/1.00=99,206.35 份 认购份 额总 额=99,206.35 +10.00=99,216.35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通过 场外 认购 本基 金, 假设其 认购 资金 在认 购期 间产生 的利 息 为 10 元, 则 可得 到99,216.35 份基 金份 额 。 (2)场 内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 挂 牌价 格为 人民 币 1.00 元/ 份。 1 )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挂 牌价格 利息转 份额= 利息/ 挂 牌价 格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 购份 额+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2 )认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挂 牌价格 利息转 份额= 利息/ 挂 牌价 格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认购费 用、 净认购 金 额的 计算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资 产承 担。 场内认 购利 息折 算的 基金 份额按 截位 法保 留到 整数 位,小 数部 分舍 去 归 基金资 产 。 场内 认购 份额 计算结 果 先 按四 舍五 入的 原则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再按 截位 法保 留 到 整数位 ,小 数部 分对 应的 剩余金 额退 还投 资者 。剩 余金额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资 产承 担。 例: 某 投资 者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 内 认 购本 基金 , 如 果认购 期内 认购 资金 获得 的利息 为 10 元, 认购费 率 为0.80%, 则其 可得到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0.80% )= 99,206.35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9,206.35 = 793.65 元 认购份 额=99,206.35/1.00 = 99,206.35 份 = 99,206 份 利息转 份额=10/1.00=10 份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22 认购份 额总 额=99,206+10=99,216 份 退款金 额=0.35 ×1.00=0.35 元 即: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通过 场内 认购 本基 金, 假设其 认购 资金 在认 购期 间产生 的利 息 为 10 元, 则 可得 到99,216 份基金 份额,退 款金 额为0.35 元 。 ( 七) 投资 者 对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 、本 基金 的认 购时 间 安排: 具体 认购 时间 安排 请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及 其他相 关公 告 。 2 、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 理手续 :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所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具体 办理 手续 详见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或基 金 销 售机构 的相 关业 务办 理规 则。 3 、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基金销售 机构 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 认 购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 准。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投资者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投 资者 在 T 日规 定时间 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通常 应在 T+2 日 到原 销 售机 构 查 询认 购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者 应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到 各销 售 机构 查询 最终 成 交 确认情 况和 认购 份额 。 对在基 金管 理人 认购 最终 确认中 被全 部确 认失 败的 场外认 购申 请, 场外 认购 资金及 经基 金 管 理人确 认的 相关 利息 将退 还投资 者。 对部 分确 认失 败的场 外认 购申 请, 仅将 确认失 败部 分的 认 购 资金( 本金 )退 还投 资者 ,对确 认失 败部 分认 购资 金产生 的利 息不 予退 还, 登记机 构将 经基 金 管 理人确 认的 全部 认购 资金 (包含 认购 失败 部分 的认 购资金 )利 息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认购 前 , 应 认真 阅 读基金 管理 人 及 其他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则 , 一旦 选 择在某 销售 机构 提出认 购申 请, 即视 为 投 资者 已 完全 阅读 、理 解并 认可 该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并 接受 该规 则 的 约束。 4、 认 购限 制 (1) 本基 金场 外认 购 、 场 内认购 均 采 用金 额认 购的 方式。 (2) 投资 者 认 购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3) 在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 在其他 场外 销售 机构 和直 销 e 网金每 笔认 购最 低金 额为 100 元人 民币 ( 含认 购费 ) ; 投资 者 在直销 柜台 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 含 认购费 ) , 追加 认购 的最低 金额 为每笔 100 元 人民币 (含 认购 费) 。 已在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柜台 购买 过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的 投资 者 , 不受 直销柜 台首 次认 购最 低金 额的限 制, 但受 追加 认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 场 外销售 机构 对最 低认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场外 销 售机 构的 业务规 定为 准。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23 (4 ) 投 资者 通过 场内 销售 机构认 购本 基金 , 单笔 认 购申请 的最 低 金 额为 1,000 元 , 且 认购 金 额必须 为 1 元的 整数 倍。 (5 )投资 者 在 募集 期内 可以多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 但已受 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得 撤销 。 (6) 募集 期间 的单 个投资者 的累 计认 购金 额不 设上 限。 ( 八) 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的有 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将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 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其中 利息 转份 额 的 数额 以登记 机构 的记 录 为 准。 ( 九)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 动 用 。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24 七 、基金的备案 (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 额 不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 金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律 法规 及招 募 说 明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并 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 验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 国证 监会 书 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否 则《 基金 合同 》不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在 收到中 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存 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 ;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 募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 各方各 自承 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 工作日 出现 前述 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 出解决 方案 ,如 转换 运作 方式、 与其 他基 金 合 并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 等, 并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25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 ( 一)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本基 金符合 法律 法规 和上海 证 券交易 所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的情况 下, 基 金 管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 申请基金 份额 上 市交 易。 ( 二)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 三)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本 基金 将申请 在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据 法律 法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上市 交易 公 告 书。 ( 四) 上市 交易 的条 件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具备 下列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上 市规 则》 , 向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申 请上 市: 1 、募 集金 额不 少于2 亿 元 人民币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3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基金获 准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金 上市 前至 少 3 个工 作日发 布基 金 上 市交易 公告 书。 ( 五)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及《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 规 则》 等 有关 规定 。 ( 六)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相 关规 则及有 关规 定执 行。 ( 七)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在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 示本基 金前 一交 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 八)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和终止 上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和终 止上 市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相 关规 定 执 行。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26 ( 九) 其他 事项 相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 基金 上 市 交易的 规则 等相 关规 定内 容进行 调整 的,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且此 项修 改无 须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在本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 十) 若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增 加了 基金 上市 交易的 新功 能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的程 序后 增 加 相应 功能 。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27 九 、 基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者 可通过 场外 、场 内两 种方 式对 基 金份 额 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投资者 可使 用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中 心和 其他 场外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的场外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投资者 也可 使用 上海 证券 账户,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系统 办理 基金 的场 内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的场 所为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 且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 的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体的 基金 销售 机构 将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营 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港 股通 交易日 , 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港股 通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或 其他 特 殊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 将 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相关公 告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相关公 告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转 换 。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 机构确 认接 受的,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28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场外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序 赎回 ; 5 、 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遵 循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 若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对场 内 申 购、赎 回业 务等 规则 有新 的规定 ,按 新规 定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 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申请 即为 成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若 资金 在规 定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成 立, 申购 款 项 将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构 等不 承担 由此 产生 的利息 等损 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10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 或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它 非基 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则 赎回 款项 的划 付相 应 顺延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 请,投 资者 应 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者。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申请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投 资者 应 及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29 时查询 。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业务 的确 认及 办理 的时 间和程 序进 行调 整,并 提前 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 量 限制 1 、 投 资者 通过 其他 场外 销售 机构 和直 销e 网金 申购 本基金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费 ) 。 通 过直 销柜 台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 10 万 元人民 币 ( 含申 购费) , 追 加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每笔 100 元 人民 币 ( 含申 购费) 。已 有 认购 本基 金 记 录的 投 资者 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金 额 的 限制 , 但 受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场外 销 售机 构对 最低 申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定 的, 以各 场外 销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2 、 投 资者 通过 场内 销售 机 构申购 时 , 单笔 申购 申请 的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且 申购申 请的 金 额必须 为 1 元的 整数 倍。 3 、 其他 销 售机构 的 投资者欲 转入直销 柜台进行 交易要 受直销柜台 最低金 额的限 制。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调 整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4 、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 单个 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上 限限 制。 5 、 投资 者 可将其 全部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本 基金按 照份额进 行赎回, 单笔赎 回份额不 得 低于 100 份。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某一 销售 机构 的某 一交 易账 户 内 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00 份 的, 在赎 回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6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 投资者 每个 基金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限制 、 单个 投资 者 累 计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上 限 等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 六) 申购 与赎 回费 用 1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采取 前端 收费 模式 收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投资 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费 率按 每 笔 申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本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表 如下 ,场 内申购 费率 与场 外申 购费 率 相同 。 申购金 额( 元) 申购费 率 100 万 以下 1.00% 大于等 于 100 万 , 小 于200 万 0.60% 200 万 (含 )以 上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30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者 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 费 等各 项费用 。 2 、赎 回费 用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小于 6 个月 0.50% 大于等 于 6 个月 ,小 于1 年 0.25% 大于等 于 1 年 0 注:此 处一 年 按 365 日计 算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计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登 记结 算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 促 销计划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 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的各 项销 售 费率 。 5 、 办 理场 内申 购、 赎 回业 务应遵 守 上 海证 券 交 易所 及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有 关 业务规 则。 若相 关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对 场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规则 有新的 规定 ,基 金合 同相 应予以 修改 ,并 按照 新规 定执行 ,且 此项 修 改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 与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计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的场 外、 场内 申购 均采用 金额 申购 的方 式, 申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 日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 日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31 场外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场 内申 购份 额计算 结果 先按 四舍 五入 的原则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再 按截 位法 保 留 到整数 位, 小数 部分 对应 的剩余 金额 由场 内证 券经 营机构 退还 投资 者 。 申购 费用、 净申 购金 额 的 计算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资 产承 担。 例: 假定 某 投 资者 投资100,000 元 通 过场 外 本 基金 , 对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1.0% , 申购当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861 元, 该投资 者 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0%) =99,009.90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申购份 额=99,009.90/1.0861=91,160.94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通过 场外 申购 本基 金 , 假定申 购当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861 元,可 得 到91,160.94 份 基金份额 。 例: 假定 某 投 资者 投资100,000 元 通 过场 内申购 基金份额 , 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1.0% , 申 购当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861 元 ,该 投资 者 可 得到 的 基金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0%) =99,009.90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申购份 额=99,009.90/1.0861=91,160.94 份=91,160 份 退款金 额=0.94 ×1.0861 =1.02 元 即: 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 通过 场内 申购 基金 份额 , 假定 申购 当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861 元,可 得 到91,160 份基金 份额, 退款 金额 为1.02 元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赎回 采用 份额 赎回 的方式 。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例: 某投 资者 赎 回10,000 份基金 份额 , 持有 期 限 9 个月 ,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25% ,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6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 0×1 .1615=11,615.00 元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32 赎回费 用=11,615 ×0.25%=29.04 元 赎回金 额=11,615-29.04=11,585.96 元 即: 某投 资者 赎 回10,000 份基金 份额 , 持有 期 限 9 个月 ,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25% ,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6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11,585.96 元。 3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 。 3 、证券/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或者 港股 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 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 会 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 或发 生其 他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情 形。 6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 登记 结 算系 统、 证券 登记 系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运 行。 7 、 指 数编 制单 位或 指数 发 布机构 因异 常情 况使 指数 数据无 法正 常计 算、 计算 错误或 发布 异常 时。 8 、港 股通 交易 额度 不足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 、7 、8 、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 资者 的 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者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33 3 、证券/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或者 港股 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 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发 生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 将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 可 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 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对于 场外赎 回申 请,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 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 撤销 。 出 现暂 停 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场内 赎回 申请 按照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的有关 业务 规则 办理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 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单 个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净 赎回 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 转换 中转入 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的 余额)超 过 前一 开放 日 的 基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当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 延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 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 未 能赎回 部分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 自 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 申 请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 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34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场内 处理 方 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场内 赎回申 请按 照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相 应规则 进行 处理 。 4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公 告 。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期 限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自 行确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 暂停公 告的 次数 , 并 应于重 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 最近 1 个工 作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 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 交 易 过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 转 的 主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 法 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按 基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 十四 )基金 份 额的 登记 和转托 管 1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采 用分系 统登 记的 原则 。 场 外认购 或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 登记 在登 记结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35 算系统 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场内 认购、 申购 、买 入或 通过 跨系统 转托 管从 场 外 转到场 内的 基金 份额 ,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上 海证 券账 户下 。 (2)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系 统 中的基 金份 额, 可以 直接 申请场 内赎 回或 在本 基金 上市后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3) 登 记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 可以 直接 申请场 外赎 回, 也可 以办 理跨系 统转 托管 转至证 券登 记系 统后 ,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2 、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本基 金的转 托管 包 括 系统内 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1 ) 系 统内 转托 管是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构 (网 点)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或在 证券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指定 关系 变更 的 行 为。 2 )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登 记结 算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基金 份额 赎回 业务的 销售 机 构 (网点 )时 ,须 办理 已持 有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 )募 集期 内不 得办 理系 统 内转托 管。 (2) 跨系 统转 托管 1 )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系统 之 间 进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 ) 跨系 统转 托管 的具 体业 务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及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的相 关 规 定办理 。


(3)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 照相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收 取转 托管 费。


(4) 本基 金上 市前、 权益 分派期 间、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规定 相应 停牌 日期 、 基 金份额 处于 质押 、 冻结状 态或 出现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情 形时 ,不 得办 理跨 系统转 托管 。 (十五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 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相 关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 十七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36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监 会 认 可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 易方 式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 请并 由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过户 登记 。基 金 管 理人拟 受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的 ,将 提前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 规 则办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 十八 )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基 金管 理人 可制 定和实 施相 应 的 业务规 则。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37 十、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力争 控制 净 值 增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之 间的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不 超 过0.5% , 年化 跟 踪误差 不超 过 5%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 选成份 股、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其他 股票 (包 括港股 通标 的股 票和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国 债 、 央行票 据 、 金 融债 券、 企 业债券 、 公司 债券 、 中 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超 短 期融资 券 、 次 级债 券、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 政 府支 持 债券、 地方 政府 债、 可转 换 债券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 的 债券 ) 、 债券回 购、 资产 支持 证券 、银行 存款 (包 括协 议存 款、定 期存 款及 其他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 场 工 具、 权 证、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 会相关 规定)。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融资 和转 融通证 券出 借业 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其 中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及 其备 选 成份股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 保证金 后,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者 投资 于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5% 。 本基金 通过 港股 通投 资标 的指数 的成 份股 、备 选成 份股, 未来 如果 港股 通业 务规则 发生 变 化 或出现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允许 投资 的其 他模 式,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相应 调整 。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组合 复制 策略及 适当 的替 代性 策略 以更好 的跟 踪标 的指 数, 实现基 金投 资 目 标。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力争控 制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 踪偏离 度的 绝对 值 不 超过0.5% ,年 化跟 踪误 差 不超 过 5% 。 1 、组 合复 制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完全 复制 法,即 按照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其 权重 构建 基金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 并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38 根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的 变动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进行 相应 地调 整。 2 、替 代性 策略 对于出 现市 场流 动性 不足 、因法 律法 规原 因个 别成 份股被 限制 投资 等情 况, 导致本 基金 无 法 获得足 够数 量的 股票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投 资成 份股、 非成 份股 、成 份股 个股衍 生品 等进 行 替 代。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的目 的是 在保证 基金 资产 流动 性的 同时有 效利 用基 金资 产, 提高基 金资 产 的 投资收 益。 本基 金债 券投 资组合 将采 用自 上而 下的 投资策 略, 根据 宏观 经济 分析、 资金 面动 向分 析等判 断未 来利 率变 动走 势,并 利用 债券 定价 技术 ,进行 个券 选择 。 4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资产 池结 构以 及资 产池 资产所 在行 业景 气变 化等 因素的 研究 , 综 合运用 久期 管理 、收 益率 曲线、 个券 选择 和把 握市 场交易 机会 等积 极策 略, 在严格 遵守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控 制信 用风 险和流 动性 风险 的前 提下 ,选择 经风 险调 整后 相对 价值较 高的 品种 进 行 投资, 以期 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5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值 为目 的, 主要 选择 流动性 好、 交 易 活跃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以 降低股 票仓 位调 整的 交易 成本, 提高 投资 效率 ,从 而更好 地跟 踪标 的 指 数,实 现投 资目 标。 6 、融 资及 转融 通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充分 考虑 风险 和收益 特征 的基 础上 ,审 慎参与 融资 及转 融通 业务 。本基 金将 根 据 市场情 况和 组合 风险 收益 ,确定 投资 时机 、标 的证 券以及 投资 比例 。若 相关 融资及 转融 通业 务 的 法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本基 金将从 其最 新规 定, 以符 合上述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要 求的变 化。 7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于其 他金 融产品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监管 机构 的 规 定及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制 定与 本基金 相适 应的 投资 策略 、比例 限 制 、信 息 披 露方式 等。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 中投 资于 标的 指 数成份 股及 其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39 备选成 份股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基金 保留 的现金 或者 投资 于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6 ) 本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0%;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 以 全部卖 出; (11)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2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期 ; (13)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 应 当遵 守下 列要 求 : 1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5%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 3 )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持有 的股 票 总 市值 的 20%; 4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40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4)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5) 本基 金参 与融 资的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本基 金持有 的融 资买 入股 票与 其他有 价证 券 市 值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5% ; (16) 本基 金参 与转 融通 证券出 借业 务的 ,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参 与转 融通 证券出 借交 易 的 资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0% , 证券 出借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0 天 , 平均剩 余期 限按 照 市值加 权平 均计 算; (17)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与 基金 托 管 人在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10 ) 项 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 围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 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的 ,应 当符 合 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 范利 益冲 突,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41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 大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 ,并 经过 三分之 二 以 上的 独 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 五) 标的 指数 和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恒生 中国( 香港 上市 )25 指数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经人民 币汇 率调 整的 恒生 中国 ( 香港 上市 )25 指数 收益率 ×95 %+ 人民币 银行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5% 恒生中 国 (香 港上 市 )25 指数的 成份 股是 由市 值最 大的 25 家 主要 营业 收入 ( 或盈利 或资 产, 如适用 )来 自中 国内 地的 公司组 成。 该指 数反 映在 香港上 市中 资大 盘股 的整 体表现。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恒 生中 国 (香 港上 市 )25 指 数的 编制 、 发布或 授权 , 或 恒生 中 国 ( 香港 上市 ) 25 指 数由 其 他指数 替代 、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法 的重 大变 更等 事项 导致恒 生中 国 (香 港上市 )25 指 数不 宜继 续 作为标 的指 数 , 或 者今 后 法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 证 券 市场中 有其 他代 表性 更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按监 管部门 要求 履行 适当 程序 以后变 更标 的指 数、 业绩 比较基 准、 基金 名 称 等并及 时公 告。 其中 ,若 变更标 的指 数涉 及本 基金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的实 质性变 更, 则基 金 管 理人应 就变 更标 的指 数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且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若 变 更标的 指数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和投 资策 略无 实质 性影 响(包 括但 不限 于指 数编 制单位 变更 、指 数 更 名等事 项) , 则该 等变 更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及时 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水平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债 券型基 金及 货 币 市场基 金。 本基 金为 指数 型基金 ,具 有与 标的 指数 相似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金将 通过 港股 通 投 资香港 证券 市场 ,还 需承 担汇率 风险 以及 境外 市 场 的风险 。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和债 权人 权利 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和 债权 人权 利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 利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42 益。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43 十一、基金 的 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 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 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 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 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 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 抵 销 。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44 十二、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 二) 估值 对象 基 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股 指期 货合 约 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 资 产及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在 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债券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估 值;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照 每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4) 对 在 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转让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 值 方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 允 价值。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价格 数据 估值 。 4 、 同一 股票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 按 股票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同一 债券 同时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45 在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5 、 股指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及 结算 规则以 《中 国金 融 期 货交易 所结 算细 则》 为准 。 6 、 估值 计算 中涉 及港 币对 人民币 汇率 的, 将依 据下 列信息 提供 机构 所提 供的 汇率为 基准 : 当 日中国 人民 银行 或其 授权 机构公 布的 人民 币与 港币 的中间 价。 7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8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原 因, 双方 协 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 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出 具加 盖公章 的书 面说 明后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 四) 估值 程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估值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 算, 精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每个 估值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估值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估值 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 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约 定 对外 公布 。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46 者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 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 更 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 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 得 到更正 。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对 估值 错 误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 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47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净值 按约 定 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 误处 理。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场 所 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等原 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48 十三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 低 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可进 行收益 分配 ;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登记 在登 记结 算系 统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的基 金份额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 再 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系统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上海 证券 账户 下的 基金份 额, 只能 选择 现金 分红的 方式 ,具 体权 益分 配程序 等有 关事 项 遵 循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规 定; 3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对于 场内 份额 , 现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49 金 分 红 的 计 算 方 法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50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标 的指 数 许 可使 用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期货 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账 户开 户费 用和 账户 维 护费 ; 10 、基 金 上 市费 用 和 年费 ; 11 、 因投 资港 股通 标的 股 票而产 生的 各项 合理 费用 ; 12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75%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0.7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 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若 遇法 定 节 假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法定 节假日 结束 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或不 可抗 力 情 形消除 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支付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1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51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或不 可 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至 法定 节假 日结 束之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或 不可 抗力情 形消 除之 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支 付。 3 、标 的指 数使 用相 关费 用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管 理 人与 标的指 数许 可方 所签 订的 指数许 可使 用协 议的 约定 计提标 的指 数 许 可使用 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标 的指 数使 用相 关费 用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04%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0.04%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指数 许 可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按季 支付 。本 基金 的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收 取下限 为每 季 度 25,000 港币 。计 费期 间不 足一季 度的 ,根 据实 际天 数按比 例计 算。 如果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约 定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法 、费 率和 支付 方式 等发生 调整 , 本 基金将 采用 调整 后的 方法 或费率 计算 指数 使用 费。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按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进 行公 告。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中第 4-12 项 费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按 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52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53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54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 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 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活 动 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 4 、基金 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本基金 获准 在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 易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前 至 少 3 个 工作日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5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 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6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 销售 机构 查阅 或者 复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7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55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8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 列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 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 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56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 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 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 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 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 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停 复牌 或终 止上市 ;


(27) 本基 金 变 更标 的指 数 ;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 他事 项。 9 、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介 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1 、投资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的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相 关公告 本基金 应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等 文件 中 披 露港股 通标 的股 票的 投资 情况。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若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季 度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 年度 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包 括投 资政策 、持 仓情 况 、 损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分 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否 符合 既定 的 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若 本基 金投 资 资 产支 持证 券,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及 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 证 券总额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 例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57 和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10 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若本基 金参 与融 资及 转融 通,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 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参 与融 资和 转融通 证券 出借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策略 、 业 务开展 情况 、损 益情 况、 风险及 其管 理情 况等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 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 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 内 容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58 十七、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 金 收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政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发 生 变 化,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风 险。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运 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 变化。 基金 投 资 于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利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 变 动。 利率 直接影 响着 国 债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和股 票,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 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2 、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 回。 不断 变化的 申购 和 赎 回,尤 其是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赎回 时, 即使 市场 行情 没有发 生显 著变 化的 趋势 ,本基 金也 要进 行 股 票买卖 。然 而, 市场 的流 动性是 变化 的, 不同 时间 段、不 同的 股票 ,其 流动 性都各 不相 同。 一 般 来说, 股市 上涨 期, 市场 流动性 较高 ;股 市下 跌 期 ,市场 流动 性低 ;大 盘蓝 筹股流 动性 高, 小 盘 垃圾股 流动 性较 低。 如果 市场流 动性 较差 ,导 致本 基金无 法顺 利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或者 必须 付 出 较高成 本才 能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这样 ,就 在两 个方 面产生 了风 险: 当发生 巨额 申购 时, 本基 金由于 不能 顺利 买进 股票 , 使得 本基 金的 持仓 比例 被动地 发生 变化 , 可能导 致行 情上 涨时 不能 实现预 期的 投资 收益 目标 ,影响 本基 金的 最终 投资 业绩;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果 市场流 动性 较差 ,本 基金 为了兑 现持 有人 的赎 回, 必须以 较高 的 代 价卖出 股票 ,从 而影 响本 基金的 投资 业绩 。 3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1) 指数 化投 资风 险 ①目标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目标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目标 指数 成份 股 的平 均回 报率 可能 与整个 股票 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存 在偏 离。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59 ② 目标 指数 波动 的风 险 目标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经 济因 素、上 市公 司经 营状 况、 投资者 心理 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波动 ,导 致指 数波 动, 从而使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产生 风险 。 ③ 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 与目 标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目标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 ) 由于目 标指 数调 整成 份股 或变更 编制 方法 , 使 本基 金 在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 产生 跟踪误 差 。 2 ) 由于目 标指 数成 份股 发生 配股、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成 份股在 目标 指数 中的 权重 发生变 化 , 使本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产 生跟 踪误 差。 3 ) 成份股 派发 现金 红利 、 新 股收益 将导 致基 金收 益率 超过目 标指 数收 益率 , 产 生跟踪 误 差 。 4 ) 由于成 份股 停牌 、摘 牌或 流动性 差等 原因 使本 基金 无法及 时调 整投 资组 合或 承担冲 击 成 本而产 生跟 踪误 差。 5 ) 由于基 金应 对日 常赎 回保 留的少 量现 金、 投资 过程 中的证 券交 易成 本, 以及 基金管 理 费 和托管 费等 费用 的存 在, 使基金 投资 组合 与目 标指 数产生 跟踪 误差 。 6 ) 其他因 素产 生的 跟踪 误差 。 如因 受到 最低 买入 股数 的限制 ,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个别股 票 的 持有比 例与 标的 指数 中该 股票的 权重 可能 不完 全相 同;因 缺乏 卖空 、对 冲机 制及其 他工 具造 成 的 指数跟 踪成 本较 大; 因基 金申购 与赎 回带 来的 现金 变动; 因指 数发 布机 构指 数编制 错误 等, 由 此 产生跟 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④ 目标 指数 变更 的风 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但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如出 现变 更目标 指数 的情 形, 本基 金将变 更目 标 指 数。基 于原 目标 指数 的投 资政策 将会 改变 ,投 资组 合将随 之调 整,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将与 新 的 目标指 数保 持一 致, 投资 者必须 承担 此项 调整 带来 的风险 与成 本。 (2) 上市 交易 风险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本 基金 将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由于 上市 期间 可能 因各种 原因 导 致 停牌, 投资 者在 停牌 期间 不能买 卖本 基金 ,产 生风 险;同 时, 可 能 因上 市后 流动性 不足 导致 流 动 性风险 。 (3) 投资 港股 通股 票存 在 的风险 1 )港 股交 易失 败风 险 根据目 前港 股通 业务 规则 , 港股 通业 务试 点期 间存 在每日 额度 限制 。在 香港 联合交 易所 开 市 前阶段 ,当 日额 度使 用完 毕的, 新增 的买 单申 报将 面临失 败的 风险 ;在 香港 联合交 易所 持续 交 易 时段, 当日 额度 使用 完毕 的, 当 日本 基金 将面 临不 能通过 港股 通进 行买 入交 易的风 险。 ( 如果 未来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60 港股通 相关 业务 规则 发生 变化, 以新 的业 务规 则为 准 ) 2 )汇 率风 险 本基金 以人 民币 募集 和计 价,但 本基 金通 过港 股通 投资香 港证 券市 场。 港币 相对于 人民 币 的 汇率变 化将 会影 响本 基金 以人 民 币计 价的 基金 资产 价值, 从而 导致 基金 资产 面临潜 在风 险。 此外 , 由于基 金运 作中 的汇 率取 自汇率 发布 机构 ,如 果汇 率发布 机构 出现 汇率 发布 时间延 迟或 是汇 率 数 据错误 等情 况, 可能 会对 基金运 作或 者投 资者 的决 策产生 不利 影响 。 3 )境 外市 场的 风险 基金将 通过 港股 通 投 资于 香港证券 市 场, 可能 会 受 到香港 市场 宏观 经济 运行 情况、 货币 政策 、 财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交 易规则 、结 算、 托管 以及 其他运 作风 险等 多种 因素 的影响 ,上 述因 素 的 波动和 变化 可能 会使 基金 资产面 临潜 在风 险。 (4) 股指 期货 等金 融衍 生 品投资 风险 投资于 金融 衍生 品需 承受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 操作 风险 和法 律风险 等。 由 于 衍生品 通常 具有 杠杆 效应 ,价格 波动 比标 的工 具更 为剧烈 ,有 时候 比投 资标 的资产 要承 担更 高 的 风险。 并且 由于 衍生 品定 价相当 复杂 ,不 适当 的估 值有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面临 损失风 险。 投资股 指期 货 可 能面 临如 下风险 : 1 ) 杠杆 风险: 因股 指期 货 采用保 证金 交易 而存 在杠 杆, 基 金财 产可 能因 此产 生更大 的收 益波 动。 2 ) 基差 风险: 在利 用股 指 期货对 冲市 场系 统风 险时 , 基金 资产 可能 因为 股指 期货合 约与 标的 指数价 格变 动方 向不 一致 而承担 基差 风险 。因 存在 基差风 险, 在股 指期 货合 约展期 操作 时, 基 金 资产可 能因 股指 期货 合约 之间 价 差的 异常 变动 而遭 受展期 风险 。 3 ) 股指 期货 展期 时的 流动 性风险 : 本 基金 持有 的股 指期货 头寸 需要 进行 展期 操作, 平仓 持有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换 成其 它月份 股指 期货 合约 。当 股指期 货市 场流 动性 不佳 、交易 量不 足时 , 将 会导致 展期 操作 执行 难度 提高、 交易 成本 增加 ,从 而可能 对基 金资 产造 成不 利的影 响。 4 ) 期货 盯市 结算 制度 带来 的现金 管理 风险 : 股 指期 货采取 保证 金交 易制 度, 保证金 账户 实行 当日无 负债 结算 制度 ,资 金管理 要求 高。 当市 场持 续向不 利方 向波 动导 致期 货保证 金不 足, 如 果 未能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 保证金 ,按 规定 将被 强制 平仓, 可能 给基 金资 产带 来超 出 预期 的 损 失 。 5 ) 对 手方 风险 : 资 产管 理 人运用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股 指期货 时, 会尽 力选 择资 信状况 优良 、 风 险控制 能力 强的 期货 公司 作为经 纪商 ,但 不能 杜绝 在极端 情况 下, 所选 择的 期货公 司在 交易 过 程 中存在 违法 、违 规经 营行 为或破 产清 算导 致基 金资 产遭受 损失 。 6 ) 连带 风险 : 为 基金 资产 进 行结算 的结 算会 员或 该结 算会员 下的 其他 投资 者出 现保证 金不 足、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61 又未能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 足,或 因其 他原 因导 致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对 该结 算会员 下的 经纪 账 户 强行平 仓时 ,基 金资 产可 能因被 连带 强行 平仓 而遭 受损失 。 7 ) 到 期日 风险 : 指 股指 期 货合约 到期 时, 基金 财产 如持 有 未平 仓合 约, 中金 所将按 照交 割结 算价将 基金 财产 持有 的合 约进行 现金 交割 ,基 金财 产无法 继续 持有 到期 合约 的风险 。 8 ) 未平 仓合 约不 能继 续持 有风险 : 由 于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的变 化、 中 国 金融期 货交 易所 交易规 则的 修改 、紧 急措 施的出 台等 原因 ,基 金资 产持有 的未 平仓 合约 可能 无法继 续持 有, 基 金 资产必 须承 担由 此导 致的 损失。 (5) 基金 参与 融资 与转 融 通业务 的风 险 本基金 可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参与 融资 及转融 通业 务, 可能 面临 杠杆投 资风 险 和 对手方 交易 风险 等融 资及 转融通 业务 特有 风险 。 4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 确、 获取的 信息 不全 、投 资操 作出现 失误 ,都 会 影 响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5、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是否能 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 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一般 认为 : 国债的 信用 风险 可以 视为 零,而 其它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可按 专业 机构 的信 用评 级确定 ,信 用等 级 的 变化或 市场 对某 一信 用等 级水平 下债 券率 的变 化都 会迅速 的改 变债 券的 价格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 资 产。 6、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 错 而影 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 投 资者 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人 、登 记机 构 、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 7、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8、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竞 争 、 代理 商违 约、 基金 托管 人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能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62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 、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投 资者 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2 、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其他 销售 机构 销售 , 但是 , 基 金并 不是销 售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也 没有 经销售 机 构担 保或者 背书 ,销售 机 构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 本 金安全 。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63 十八、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 项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自决 议生效 后两 日 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并 在决 议生效 后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64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65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 同》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 的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 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及 转融 通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期货 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等业 务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66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 投 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 价 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 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 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 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应 当 承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67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 义 务,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 承 担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30 日内 退 还 基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 期货 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 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 册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68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7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 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管 理 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69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 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 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 设日常 机构 。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法 律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 2)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70 3)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调整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基 金类 别;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9)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10)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10% 以 上( 含10%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2)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终止上 市, 但因 基金 不再 具备上 市条 件而 被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 除外 ; 14)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 (2)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约定 且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前提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 2)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对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或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发 生变 动而 对《基 金 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重大 变 化; 5)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 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 仍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71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 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 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日 内召 开 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配合 。 (5) 代表 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阻 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 会 议召 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会议形 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4) 授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6)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表决 意见 寄 交 的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72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 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等法 律法 规 和 监管 机 构允 许的 其 他 方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议程 : 1)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 基金份 额 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基 金份 额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就 原定 审议 事 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记 日代 表的 基 金 份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系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 决事 项 的投 票以 会议通 知 载明 的 形 式在表 决截 止日 以前 送达 至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 定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 关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 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 表 决意 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直 接出 具意 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不小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73 于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含 二 分之 一 ) ; 若本人 直接 出具 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意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小 于在 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 以 后、六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含 三分 之一 )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 具 意见 ; 4) 上述第3) 项中 直接 出具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 意见 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具意见 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机 构记 录 相符 。 (3)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载 明, 本基 金可 采用 其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 方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比 照现 场开 会 和 通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 采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或 者 采 用网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 《基 金合同 》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7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 监票人 , 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出 席 会议的 代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 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选 举产 生一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74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联 系方 式 等 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 作 日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额 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分 之 一 以上 ( 含 二 分之 一 ) 通 过 方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 、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监督 员及 公证机 关均 认为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 面符 合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表 决意 见 视 为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 计 入出具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75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 重 新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 和 表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自 生 效 之日 起2日内在 指定 媒 介 上 公告 。如 果 采用 通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9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提前 公告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 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自决议 生效 后 两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 在决议 生效 后5 日内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2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76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分 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77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 解 决,协 商、 调解 不能 解决 的,任 何 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仲 裁 地 点为深 圳市 ,按 照华 南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78 二十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成立时 间:2003 年3 月7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3]19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江 苏大 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A 座38-45 层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成立时 间:1993 年 8 月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4]78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66.99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证券 经纪 ;证 券投资 咨询 ;与 证券 交易 、证券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财 务顾问 ;证 券 承 销与保 荐; 证券 自营 ;证 券资产 管理 ;融 资融 券; 证券投 资基 金代 销; 为期 货公司 提供 中间 介 绍 业务; 代销 金融 产品 。 (二)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79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 基金 合同》 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 基 金合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 选成份 股、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其他 股票 (包 括港股 通标 的股 票和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国 债、 央 行票据 、金 融债 券、 企业 债券、 公司 债券 、中 期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资券 、次 级债 券 、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 政府 支持 债券 、 地 方政 府债 、 可 转换 债券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债券 ) 、 债券回 购、 资 产支 持证 券、 银行存 款 (包 括协 议存 款、 定期存 款及 其他 银行 存款 ) 、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 关规定)。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融资 和转 融通证 券出 借业 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 基金 通过 港股 通投 资标 的指数 的成 份股 、备 选成 份股, 未来 如果 港股 通业 务规则 发生 变 化 或出现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允许 投资 的其 他模 式,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相应 调整 。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 、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其 中投 资于 标的 指 数成份 股及 其 备选成 份股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基金 保留 的现金 或者 投资 于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5%;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5 %; (5 ) 本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0%;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80 券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 出; (9)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0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展期 ; (11)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 应 当遵 守下 列要 求 : 1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2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95% ;其 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3 )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持有 的股 票 总 市值 的 20%; 4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5 ) 本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2)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13)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14) 本基 金参 与融 资的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本基 金持有 的融 资买 入股 票与 其他有 价证 券 市 值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95% ; (15) 本基 金参 与转 融通 证券出 借业 务的 ,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参 与转 融通 证券出 借交 易 的 资产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0% , 证券 出借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不 得超 过30 天, 平均剩 余期 限按 照市 值加权 平均 计算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开户 、清 算、估 值、 交 收 等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 除上述 第(8) 项外 ,因 证 券/期货 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81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6个 月 内使 基金 的 投 资组 合比 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3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本 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 款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 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 董 事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4 、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 标 准 的、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 交 易结算 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和 结 算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 更新, 新名 单确 定 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 市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结 算方 式的 ,应 向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 解 决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而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法律 责任 及 损 失。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 承担 违约责 任及 其他 相 关 法律责 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对 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 相 关 交易 对手追 偿。 基金 托 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结 算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82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 证 券的比 例,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 律风险 和操 作风 险 等 各种风 险。 基金 托 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 度 和比例 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 限证券 须为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 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本 基金 不投 资 有 锁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限于 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 和存 管,并 可在 证券 交易 所或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工 作的 落 实 和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 限证券 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及因 流通 受限 证券 存管直 接影 响本 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 制订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批 准。 风险 处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基金 流动 性 困 难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 决措施 ,以 及有 关异 常情 况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首次 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相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积 极有 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 动 等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 转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 保基 金的支 付结 算, 并 承 担所有 损失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导 致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赔 偿 基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 失。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投 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有关书 面资 料, 并保 证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 料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整 , 基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83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 调整 后的资 料。 上述 书面 资料 包括但 不限 于: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 )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发 行人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 服务 协议。 4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介披 露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名称 、数 量、 总成 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锁 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及 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时的 法律 法 规 遵守 情况 。 2 ) 在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管理 工作 方面 有关 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情 况 。 3 )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 )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7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 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 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 本 托管协 议对 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84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 9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 理 人承担 。 10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 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阻 挠对 方根 据 本 托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 行 为。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无 故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本协 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 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 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理 人并 改正 。 3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 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其 他基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85 金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 金合同 》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基 金财 产, 如有 特殊 情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基 金托 管人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不 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 本 基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 包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结算 数据 完成 场内 交易 交收、 托管 资产 开 户 银行扣 收 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等 费用 )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 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偿 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 2 、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1 ) 基金 募 集期 间 募集 的资 金 应 划入 本基 金 在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公司 开立 的 备 付金 账 户。该 账户 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由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代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开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托 管资金 专门 账户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聘 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由 参加 验 资 的2名或2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 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效的 条件 , 由 基 金 管理 人按规 定办 理退 款等事 宜。 3 、基 金托 管资 金专 门账 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商业 银行 开设 托管 资金 专门账 户, 并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 使 用 。 (2) 托 管资 金专 门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行 账户 进行 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立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86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 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 基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管 人 的 名义 在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 备 付金 账 户,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 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金 、结 算互 保基 金、 交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 投 资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 上述关 于账 户开 立 、 使用的 规定 执行 。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 构的有 关规 定, 在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 构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基 金 托 管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或票 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保 管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 制 的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 审计合 同 、 基金 信 息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87 披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 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以 加密 方式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 托 管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 终 止 后15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 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估 值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 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对外 公布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保存 期不 少于 20 年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 得 无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 保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能 解 决 的,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仲 裁地 点为 深圳市 ,按 照华 南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88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 基金 合 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 6) 将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 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89 (8)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9)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90 二十 一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者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 宝兴 业基金 账户 的销 售机构 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 、 邮编 和电 子邮 箱地址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投资 者的需 要 寄 送以 下资 料: 1 、认购 确 认书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认购 的, 基 金管理 人将 于基 金合 同生 效后的3个 工作 日内 向已经 定制了 电子 对 账单服 务的 投资 者 提 供电 子版认 购确 认书 。 如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因特 殊原 因需 要获取 纸质 认购 确 认 书,可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 客 服电话400-700-5588 (免 长途话 费) 、021-38924558 ,按“0” 转人 工服 务,提 供姓 名、 开户 证件 号码或 基金 账号 、邮 寄地 址、邮 政编 码、 联系 电话 ,客服 人员 核对 信 息 无误后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免费 邮寄 纸质 认购 确认 书 。 2 、基金 投资 者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每月 度结 束后的3个 工作 日内, 向已 经定制 了电 子对 账单 服务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提供 电子 对账 单。 如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因 特殊 原因 需要获 取指 定期 间的 纸质 对账单 ,可 拨打 我 公 司客服 电话400-700-5588 (免长 途话 费) 、021-38924558 , 按“0” 转人 工服 务 ,提供 姓名 、开 户 证件号 码或 基金 账号 、邮 寄地址 、邮 政编 码、 联系 电话, 客服 人员 核对 信息 无误后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免费 邮寄 纸质 对账 单。 3 、 其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以说 明或 电子 形式向 投资 人寄 送基 金其 他信息 资料 。 (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即 投资 者 可 通过 固定的 渠道 , 采 用定期 定额 的方 式申 购基 金份额 。定 期定 额投 资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具 体实施 时间 和业 务 规 则将在 本基 金开 放申 购赎 回后公 告。 ( 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基 金 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91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 四) 在线 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 金管理 人 的网站(www.fsfund.com )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网上查询、网上 资 讯服务 。 ( 五) 资讯 服务 1 、 投 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 打基金 管理 人 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 ,021-38924558 , 该电 话 可转人 工座 席。 直销柜台 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 -50499663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书 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 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投 资者 还可 以通 过销 售机构 的服 务电 话 对 该销 售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 七 )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 任何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容 , 请 通 过上 述方 式联系 基金管 理人 。 请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92 二十二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暂无。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93 二十 三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 办公 场所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华宝兴业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94 二十四、 备 查 文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者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华 宝兴业 港股 通恒 生中 国( 香港上 市)25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募集注册 的 文件 (二) 《 华 宝兴 业 港 股通 恒 生中国 (香 港上 市)25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三) 《 华 宝兴 业 港 股通 恒 生中国 (香 港上 市)25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 的 其他文 件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 阅或 下载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 协议及 基金 的 各 种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