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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增利A(582002)

东吴增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号)查看PDF公告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东 吴 增利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新 —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东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重要提示 】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1 年 5 月 26 日 证监 许可 【2011】【 818 】 号文 核准 募集 , 基金 的基 金 合同 于2011 年7 月27 日 正式生 效 。 基金管理人保 证本招募 说 明书的内容真 实、准确 、 完整。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 国证监会核准 , 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 募 集的核准,并 不表明其 对 本基金的 价值 和收益做 出 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 购 (或申购)本 基金时应 认 真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全 面认识本基金 产 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充 分 考虑投资者自 身的风险 承 受能力,并对 于认购( 或 申购)基金 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 作 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 人 提醒投资者“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 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 状 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 的 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 行 负担。投资 者基金投 资要承 担相 应风 险, 包括 市场风 险、 管理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本基 金特 定风 险、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合规风险等。 在投资者 作 出投资 决策后 ,基金投 资 运作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 致 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者自行 负责 。 本基金为债券 型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 金中的中 低 风险品种,其 预期风险 与 预期收益高于 货 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 型 基金和股票型 基金。 本 基 金为债券型基 金,投资 于 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 的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 、 次级债券、中 央银行 票据、企业债 券、公司 债 券、短期融资 券、资产 证 券化产品、可 转换债券 、 可分离债券 和回购等 金融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 的其他固定收 益证券品 种 。其中,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本 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买 入股 票或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 本基 金投 资于股 票或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20% 。 本基金以一元 的发售面 值 募集基金份额 ,在市场 波 动等因素的影 响下,基 金 投资仍有可能 出 现亏损 或基 金份 额净 值低 于该发 售面 值。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 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 基 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基 金 管理人承诺依 照 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 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 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 1 月 27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6 年12 月31 日(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 39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9 八、基 金份 额的 封闭 期和 开放期 ......................................... 40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1 十、基 金的 投资 ....................................................... 51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61 十二、 基金 财产 ....................................................... 63 十三、 基金 资 产 的估 值 ................................................. 64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68 十五、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69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1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2 十八、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77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9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1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8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2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4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4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17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 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 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 、 及其他相关 规定以 及《东 吴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了 东 吴 增利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 险 、费率等与投 资 者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项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 担 法律责任。本 基金是根 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 资 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 权 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 招 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 文件。基金投 资人自依 基 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 即 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 本 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指《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合同的任何 有 效的修 订和 补充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为 《 招募说 明书 》 目 的不 包括 香 港特别 行政 区、 澳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 性 文件 《基金 法》 指2012 年12 月28 日 经第 十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三 十次会 议通 过, 自2013 年6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2 月 17 日修 订通 过,2013 年 3 月15 日公 布, 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施 行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募 集的东 吴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指 《东 吴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即 用于公 开披 露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 基 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 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基金 的 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 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 分 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 示、基金的终 止 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对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 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 方 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 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 选择并决定是 否 提出基 金认 购或 申购 申请 的要约 邀请 文件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签订的《东吴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及其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 告 指《东 吴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业务 规则 》 指《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 相关 文件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取得基金代销 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 理 本基金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 构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注册登 记业 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 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 户 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 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办理基金注册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 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 资者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国合法注 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 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 企业法人、事 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和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 法 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 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 的 基金管 理机 构、 保险 公司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他 资产 管理机 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总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 基金管理人 聘 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 确 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期限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基金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至 基金开始办 理赎回业 务的 期间,本基 金封 闭期 为1 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 售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 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 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巨额赎 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总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 数及基金转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 份额的 10%时的 情形 基金账 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 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 金 交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 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 务 基金转 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任 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任 何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转入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 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者指定银行账 户 内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 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 收益、证券持 有 期间的 公允 价值 变动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收入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 收 的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 存 单;剩余期限 在三百 九十 七天 以内(含 三 百九十 七天)的 债券; 期限 在一年 以内(含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一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中央 银行票 据; 中国 证监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具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 本合同 当事 人 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销售服 务费














指 从基金 资产 中计 提的 , 用 于本基 金市 场推 广、 销售 以及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的费 用 基金份 额类 别











指 根据认 购费 、 申 购费 、 销 售 服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将 本基金 的基 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 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 码,分别计算 和 公告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 名称 :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3.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源 深 路 279 号(200135) 4. 法定 代表 人: 王炯 5. 设立 日期 :2004 年 9 月 2 日 6.批准 设立 机关 及批 准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4 】132 号 7.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 国内 合资 ) 8.注册 资本 :1 亿元 人民 币 9.联系 人: 贾云 鹏 10. 电 话: (021 )50509888 11. 传 真: (021 )50509884 12.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免 长途 话费 ) 、021-50509666 13. 公 司网 址:www.scfund.com.cn 14. 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出资额( 万元) 占总股 本比 例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000 70%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上海兰 生( 集团 )有 限公 司 3000 30% 合


计 10,000 100% 15. 简 要情 况介 绍: 公司实行董事 会领导下 的 总经理负责制 ,公司总 经 理下设风险控 制、投资 决 策、风险管理 、 产品开发、专 户投资五 个 专门委员会; 公司设有 固 定收益部、绝 对收益部 、 权益投资部 、深圳业 务总部、专户 业务事业 部 、 研究策划部 、集中交 易 室、 机构业务 部、渠道 业 务部、金融 同业部、 营销管理部、 苏州分公 司 、产品策略部 、基金事 务 部、信息技术 部、财务 管 理部、综合 管理部、 合规风 控部 共 18 个 部门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范力先生,董 事长,硕 士 ,高级经济师 ,中共党 员 。历任苏州团 市委常委 、 办公室主任兼 事 业部部长,苏 州证券公 司 投资部副经理 、办公室 主 任、人事部总 经理;东 吴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总 裁助理、董事 会秘书、 经 纪分公司总经 理、公司 副 总裁、常务副 总裁;东 吴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党 委副书 记、 常务 副总 裁、 副董事 长。 现任 东吴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长 、总 裁。 陈辉峰 先生 , 副 董事 长, 大学学 历, 高级 国际 商务 师, 中 共党 员。 历 任上 海 轻工国 际 ( 集团) 有限公司五金 分公司总 经 理、上海轻工 国际发展 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上海 兰 生股份有限 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总 经理、上 海 兰生(集团) 有限公司 营 运管理部总经 理。现任 上 海东浩兰生 国际服务 贸易( 集团 )有 限公 司投 资发展 部总 经理 。 王炯先生,董 事,硕士 研 究生、经济师 ,中共党 员 。历任苏州市 统计局综 合 平衡处科员, 东 吴证券总裁办 公室主任 、 机构客户部总 经理、总 裁 助理,东吴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 现任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冯恂女士,董 事,博士 研 究生,经济师 ,中共党 员 。历任东吴证 券研究所 研 究员,国联证 券 研究所所长、 总裁助理 兼 经管总部总经 理、副总 裁 ,东吴证券总 规划师兼 研 究所所长, 现任东吴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规划 师兼资 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 冯玉泉 先生 , 董 事, 硕 士 研究生 , 经 济师, 中共 党 员。 历 任东 吴证 券苏 州石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 东吴证券客户 资产存管 中 心总经理、风 险管理总 部 总经理、合规 副总监兼 风 险合规总部 总经理。 现任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总监 兼人 力资 源部总 经理 。 倪雪梅女士, 董事,大 学 本科,高级会 计师,中 共 党员。历任浙 江省嘉兴 市 审计局工交审 计 科科员,上海 上工会计 师 事务所项目经 理,上海 万 隆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 司 高级项目经 理、合伙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人,上海市国 际展览有 限 公司财务部经 理。现任 上 海东浩兰生国 际贸易服 务 有 限公司计 财部副总 经理。 自 2016 年 12 月 28 日起在 公司 第二 届董 事会 任职。 贝政新先生, 独立董事 , 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 师 。历任苏州大 学商学院 财 经学院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苏州 大学 商学 院财经 学院 教授 。 袁勇志先生, 独立董事 , 教授,博士生 导师。历 任 苏州大学管理 学院教师 、 苏州大学人文 社 科处处 长、 苏州 大学 党委 研究生 工作 部部 长, 现任 苏州大 学出 版社 副总 编。 陈如奇先生, 独立董事 , 大专学历,中 共党员, 高 级经济师。历 任新疆人 民 银行巴州中心 支 行科员,新疆 农业银行 巴 州及自治区分 行科长、 处 长,交通银行 上海分行 处 长、副行长 ,交通银 行广州 分行 行长 ,交 通银 行香港 分行 总经 理等 职。 2 、监 事会 成员 顾锡康先生, 监事会主 席 ,硕士学位, 高级工程 师 、经济师,中 共党员。 历 任苏州电子计 算 机厂工程师、 室主任, 苏 州人民银行科 技科硬件 组 组长,苏州证 券电脑中 心 经理、技术 总监,东 吴证券 技术 总监 兼信 息技 术总部 总经 理, 东吴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合 规总 监、 监事会 主席 。 王菁女士,监 事,本科 学 士学位,会计 师,中共 党 员。历任东吴 证券经纪 分 公司财务经理 、 东吴证 券财 务部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经 理, 现任 东吴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总经理 。 沈清韵,员工 监事,本 科 ,学士学位, 中共党员 。 历任普华永道 中天会计 师 事务所高级审 计 员,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 东 吴基 金合 规副 总监 兼 合规 风控 部总 经 理 。 3 、高 管人 员 范力先生,董 事长,硕 士 ,高级经济师 ,中共党 员 。历任苏州团 市委常委 、 办公室主任兼 事 业部部长,苏 州证券公 司 投资部副经理 、办公室 主 任、人事部总 经理;东 吴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总 裁助理、董事 会秘书、 经 纪分公司总经 理、公司 副 总裁、常务副 总裁;东 吴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党 委副书 记、 常务 副总 裁、 副董事 长。 现任 东吴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长 、总 裁。 王炯先生,总 经理,硕 士 研究生、经济 师,中共 党 员。历任苏州 市统计局 综 合平衡处科员 , 东吴证 券总 裁办 公室 主任 、 机 构客 户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理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 现任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徐军女士,督 察长,大 学 ,会计师、审 计师,中 共 党员。历任苏 州市审计 局 财政、金融审 计 处科员、副处 长,东吴 证 券财务部总经 理,东吴 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财务负 责 人、公司总 裁助理等 职务, 现任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吕晖先生,副 总经理, 大 专,历任苏州 商业大厦 业 务员,苏州证 券公司交 易 员,苏州证券 登 记公司总经理 助理,东 吴 证券资产管理 总部副总 经 理,东吴证券 吴江盛泽 西 环路营业部 、吴江中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山北路营业部 总经理, 东 吴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经 理助理、运营 总监等职 , 现任东吴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4. 基金 经理 王文华,9.5 年证券从 业经 历,南开大学 毕业,金 融 硕士学位。历 任中诚信 证 券评估有限公 司 信贷评级分析 员、联合 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投银行 高 级项目经理、 中诚信证 券 评估有限公 司债券信 用评级 高级 分析 师。2012 年 3 月 至今 就职 于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固 定收益 部研 究员 、 基 金经理 助理 , 自 2014 年 10 月 16 日起 担任 东吴 增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 11 月 7 日担 任东 吴增 鑫宝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韦勇


2011 年 7 月 27 日至 2014 年 10 月 31 日 5.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王





公司 总经 理; 杨庆定


固定 收益 部总 经 理; 刘元海





绝对 收益 部总 经 理; 戴





权益 投资 部副 总 经理; 王立立


权益 投资 部副 总 经理兼 研究 策划 部副 总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如 认为基金代 销机构违 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 与服 务代理协议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金 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价 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 基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17)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 资者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 料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 且 保证投资者能 够 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 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 散、依法 被 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 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 管 人; (20)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 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 权益 时,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 义务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 应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 承 担责任;但因 第三方责 任 导致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 而 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 了责任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 偿;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 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能 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在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 不 定期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27)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按照 招募 说 明书列 明的 投资 目标 、 理 念、 策略 及限 制 等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2 . 基金 管理 人严 格遵 守 《 证券法 》 、 《 基金 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 基金 法》 及有 关法 规禁 止的行 为发 生: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承销证 券; (6)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7)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8)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向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本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10) 买卖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 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11)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2)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限制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 .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员 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 及 行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行为 : (1)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合法权 益;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4) 在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 料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泄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违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 则, 利 用对 敲、 对 倒、 对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9) 在公开 信息 披露 中故 意含 有虚假 、误 导、 欺诈 成分 ; (10) 其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被代理 人、 被代 表人、 受雇 人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谋取 不当利 益 ; (3) 不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理念


(1) 风险管 理是 业务 发展 的保 障;


(2) 最高管 理层 负最 终责 任;


(3) 分工明 确、 相互 牵制 的组 织结构 是前 提;


(4) 制度建 设是 基础 ;


(5) 制度执 行监 督是 保障 ;


2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 : 风 险控 制必 须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和 各级 人员 , 并 渗透到 决策 、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经营环 节; (2) 有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 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设 风险 管 理委 员会 、 督 察长 和 合 规风控 部, 各风 险控 制机 构和人 员 具 有并保 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性 ,负 责对 公司 各部 门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监察 和稽核 ;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4)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 互制 约, 同时 强化合规风 控部对 各部 门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5)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和 公 司 自 有 资 金 投 资 业 务 应 在 空 间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投 资决 策和 交易 清算 应严格 分离 。 对 因业 务需 要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对其 相 应 行为制 定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和过失 处罚 措施 。 (6) 适时性 原则 :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具有 前瞻 性, 并 且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 营 方 针、 经 营管 理 等 内部 环境 的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而 及 时 进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 善。 (7)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以 合 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 理体系结 构 是一个分工明 确、相互 牵 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 管 理层对风险管 理 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 部 门负责本部门 的风险评 估 和监控, 合规 风控部 负 责 监察公司的 风险管理 措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 包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董事 会: 负责 制定 公 司的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风 险管理 负完 全的 和最 终 的 责任。


(2)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 作 为总裁 领导 下的 专门 委员 会之一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负责协 助经 营管 理层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 度,保证公司 内控制度 适 应业务发展的 需要,制 定 公司的业务 风险管理 政策, 主持 重大 业务 的可 行性论 证, 协助 经营 管理 层处理 其他 有关 内部 控制 方面的 重大 事项 。


(3 ) 督 察长 : 独立 行使 督 察权利 ; 直接 对董 事会 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控 制委 员 会提交 独立 的风 险管理 报告 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合规 风控 部: 合规 风 控 部负 责公 司内 控机 制与 制度的 建立 、监 察、 评估 和建议 。 (5) 业务 部门 : 风险 管理 是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 首要 的责任 。 部门 经理 对本 部 门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负责履 行公司的 风 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 门 的风险管理系 统的开发 、 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 别、监 控和 降低 风险 。


4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建 立内 控结 构, 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 建立、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有 明确 的分工,确保 各项业务 活 动有恰当的组 织和授权 , 确保监察活动 是独立的 , 并得到高管 人员的支 持,同 时置 备操 作手 册, 并定期 更新 。


(2) 建 立相 互分 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 建 立、 健全了 各项 制度 , 做 到基 金经理 分开 , 投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 集 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 同 岗位之间的制 衡机 制, 从 制度上减少 和防范风 险。


(3) 建 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 立、 健 全了 岗位 责 任制,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的 任务 、 职 责,并 及时 将各 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别 、 评估 、 报 告、 提 示程 序 ; 建立 了评 估风 险的 委员 会, 使 用适 合的 程序,确认和 评估与公 司 运作有关的风 险;公司 建 立了自下而上 的风险报 告 程序,对风 险隐患进 行层层 汇报 ,使 各个 层次 的人员 及时 掌握 风险 状况 ,从而 以最 快速 度作 出决 策。


(5)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控 系统; 建立 了足 够、 有 效 的内部 监控 系统 , 如 电脑 预警系 统、 投资 监控系 统, 能 对 可能 出现 的各种 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监 控。


(6 ) 使 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段 : 采取 数量 化 、 技 术化的 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 立数量 化的 风险 管理模型,用 以提示指 数 趋势、行业及 个股的风 险 ,以便公司及 时采取有 效 的措施,对 风险进行 分散、 控制 和规 避, 尽可 能地减 少损 失。


(7 ) 提 供足 够的 培训 : 制 定了完 整的 培训 计划 , 为 所有员 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训 , 使员 工 明确其 职责 所在 ,控 制风 险。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 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信银 行”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7.873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函[1987]14 号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 :中 信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联系电 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 收公众存 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 期 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 ; 办理票据承兑 与 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行、代理 兑付、承 销 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 卖 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 ; 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 ; 代理收付款 项;提供 保管箱服务; 结汇、售 汇 业务;代理开 放式基金 业 务;办理黄金 业务;黄 金 进出口;开 展证券投 资基金、企业 年金基金 、 保险资金、合 格境外机 构 投资者托管业 务;经国 务 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保险 兼业代 理 业 务( 有效 期 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 ( 依 法须经 批准 的项 目, 经相关 部门 批准 后依 批准 的内容 开展 经营 活动 。 ) 中信银 行(601998.SH 、0998.HK )成 立于 1987 年, 原名中 信实 业银 行, 是中 国改革 开放 中 最早成立的新 兴商业银 行 之一,是中国 最早参与 国 内外金融市场 融资的商 业 银行,并以 屡创中国 现代金融史上 多个第一 而 蜚声海内外。 伴随中国 经 济的快速发展 ,中信实 业 银行在中国 金融市场 改革的 大潮 中逐 渐成 长壮 大,于 2005 年 8 月, 正 式更名 “中 信银 行” 。2006 年 12 月,以 中国 中 信集团和中信 国际金融 控 股有限公司为 股东,正 式 成 立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 公 司。同年, 成功引进 战略投 资者 ,与 欧洲 领先 的西班 牙对 外银 行(BBV A )建立 了优 势互 补的 战略 合作关 系。2007 年 4 月 27 日 , 中 信银 行在 上 海交易 所和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成功 同步 上市 。2009 年 , 中 信银 行成 功收 购 中信国 际金 融控股 有限 公 司(简 称: 中信国 金)70.32% 股权 。经 过近三 十年 的发展 ,中 信银行 已 成为国内资本 实力最雄 厚 的商业银行之 一,是一 家 快速增长并具 有强大综 合 竞争力的全 国性商业 银行。 2009 年 ,中 信银 行通 过了 美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订 并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订报 告, 表明了独立公 正第三方 对 中信银行托管 服务运作 流 程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 制 的健全有效 性全面认 可。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孙德顺 先生 ,中 信银 行执 行董事 、行 长。 孙先 生 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 起任 本 行行长 。孙 先生 同时担 任中 信银 行( 国际 )董事 长。 此前 ,孙 先生 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 本行 常务 副行 长;2014 年 3 月 起任 本行 执行董 事;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 任本 行副 行 长,2011 年 10 月起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任本行 党委 副书 记;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 任 交通银 行北 京管 理部 副总 裁兼交 通银 行北 京市 分行党 委书 记、 行长 ; 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 任交通 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党 委书记 、 行 长; 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 在 中国工 商银 行海 淀区 办事 处、 海 淀区 支行、 北京 分 行、 数 据中 心 (北 京) 等单位 工作 ,期 间,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 分行 行长助 理、 副行 长, 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曾兼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数 据中心 (北 京) 总经 理;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 就职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孙 先生 拥有 三十 多年 的中国 银行 业从 业经 验。 孙先生 毕业 于东 北 财 经大学 ,获 经济 学硕 士学 位。 张强先 生, 中信 银行 副行 长,分 管托 管业 务。 张先 生自 2010 年 3 月起 任本 行 副行长 。此 前, 张先生 于 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 任本 行行 长助 理、 党委 委员 , 期 间 , 2006 年 4 月至 2007 年 3 月曾兼 任总 行公 司银 行部 总经理 。 张 先生 2000 年 1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 本行 总 行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常务副 总经 理和 总经 理;1990 年 9 月至 2000 年 1 月 先后在 本行 信贷 部、 济南 分行和 青岛 分行 工 作, 曾 任总 行信 贷部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 分 行副 行 长和行 长。 自 1990 年 9 月 至今, 张先 生一 直为 本行服 务 , 在 中国 银行 业 拥有近 三十 年从 业经 历 。 张先生 为高 级经 济师 , 先 后于中 南财 经大 学 (现 中南财 经政 法大 学) 、辽 宁 大学获 得经 济学 学士 学位 、金融 学硕 士 学 位。 杨洪先生,现 任中信银 行 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硕 士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 师 ,教授级注册 咨 询师。先后毕 业于四川 大 学和北京大学 工商管理 学 院。曾供职于 中国人民 银 行四川省分 行、中国 工商银 行四 川省 分行。 1997 年加 入中 信银 行, 相 继任 中信银 行成 都分 行信 贷部 总经理 、 支 行行长 , 总行零售银行 部总经理 助 理兼市场营销 部总经理 、 贵宾理财部总 经理、中 信 银行贵阳分 行党委书 记、行 长, 总行 行政 管理 部总经 理。 三、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 信银行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 批 准, 取 得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 中信 银行 本着 “ 诚实 信 用、 勤 勉尽 责” 的 原则, 切实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 截至 2016 年末 , 中 信银 行 已托 管 119 只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及 证券 公司 资产管 理产 品、 信托产 品、 企业 年金 、股 权基金 、QDII 等其他托 管 资产, 托管 总规 模达 到 6.57 万亿 元人 民币 。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 内 部控 制目 标 。 强 化内 部管理 , 确保 有关 法律 法 规及规 章在 基金 托管 业务 中得到 全面 严格 的贯彻执行; 建立完善 的 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保 证基金托管业 务持续、 稳 健发展;加 强稽核监 察,建立高效 的风险监 控 体系,及时有 效地发现 、 分析、控制和 避免风险 , 确保基金财 产安全,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2 、 内部控制组 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 建立了风 险 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 的 风险控制和风 险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防范工作;托 管部内设 内 控合规岗,专 门负责托 管 部内部风险控 制,对基 金 托管业务的 各个工作 环节和 业务 流程 进行 独立 、客观 、公 正的 稽核 监察 。 3 、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中 信银 行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以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规定, 以控 制和 防范基金托 管业务风 险为 主线,制定 了《中信 银行 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 法》 、 《中信银行 基金托 管 业务内部控制 管理办法 》 和《中信银行 托管业务 内 控检查实施细 则》等一 整 套规章制度 ,涵盖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各 个环节 ,保 证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合法 、合 规、 持续、 稳健 发展 。 4 、 内 部控 制措 施。 建 立了 各项规 章制 度、 操作 流程 、 岗位 职责 、 行 为规 范等 , 从制 度上 、 人 员上保证基金 托管业务 稳 健发展;建立 了安全保 管 基金财产的物 质条件, 对 业务运行场 所实行封 闭管理,在要 害部门和 岗 位设立了安全 保密区, 安 装了录像、录 音监控系 统 ,保证基金 信息的安 全;建立严密 的内部控 制 防线和业务授 权管理等 制 度,确保所托 管的基金 财 产独立运行 ;营造良 好的内 部控 制环 境, 开展 多种形 式的 持续 培训 ,加 强职业 道德 教育 。 五、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 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和有 关法 律 法规及 规章 的规 定 , 对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 信 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 材 料中登载的 基金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和 有 关法律法规及 规章的行 为 ,将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在 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 复查,督促基 金 管理人 改 正。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 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或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将 以书面 形式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 构: (1)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王 炯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联系人 : 贾 云鹏 直销电 话: (021 )50509880 传真: (021 )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 免长 途话 费) 、 (021 )50509666 网站: www.scfund.com.cn (2) 网 上交 易


个人投资者可 以通过本 公 司网上交易系 统办理本 基 金的开户、认 购等业务 , 具体交易细则 请 参阅本 公司 网站 公告 。 网上交 易网 址:www.scfund.com.cn 2. 代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杨 菲 传真: (010 )66105662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刘 峰 电话: (010 )85108226 传真: (010 )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 )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公司网 址:www.ccb.com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 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6)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郭 伟 电话:010-65557048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http://bank.ecitic.com (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杨 成茜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8)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李 慧 电话: (010 )85238670 传真: (010 )8523868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公 司网 址:www.hxb.com..cn (9)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 免长途 费)0755-961202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10)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宁波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公司网 址:www.nbcb.com.cn (11)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服电 话:0577-96699 公司网 址: www.wzbank.cn (12)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联系人 :王 淑华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 话:4008-311-777 公司网 址:www.yantaibank.net (13)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 京市 洪武 北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夏平 联系人 : 张洪 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038 客服热 线:96098,4008696098 公司网 址:www.jsbchina.cn (14) 苏州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东吴北 路 14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项 喻楠 电话:0512-69868389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 线:96067 公司网 址:www.suzhoubank.com (15)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融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新街 口外 大 街 28 号C 座 5 层





邮编 :100088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18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16)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于 杨 电话:021-20835779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传真:021-20835885 客服热 线:400-920-0022 公司网 址:http://licaike.hexun.com/ (17)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 线:400 -821 -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18)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张 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 潘世 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 线: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20)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21) 蚂蚁 (杭 州) 数米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余杭 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 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 线:4000 766 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22)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代销机 构: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23)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西湖区 文二 西 路 1 号 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联系人 : 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 转8565 传真:0571 —86800423 客服热 线: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24)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沈继 伟 联系人 : 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067-6266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25)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拱墅 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徐黎 云 联系人 : 来舒 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热 线:400-068-0058 公司网 址:www.jincheng-fund.com (26)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经济 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周斌 联系人 :祖 杰 电话:010-57756159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 线:4008980618 公司网 址:www.chtfund.com (27)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热 线:400-619-9059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zone.cn (28)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怀柔 区九渡 河镇 黄坎 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万通中 心 D 座21&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蒋煜








联系人 : 宋志 强 电话:131 2013 1908





传真:010-5817 0840 客服热 线:400-818-8866 公司网 址:www.gscaifu.com (29)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86(10)88312877 传真:+86(10)88312885 客服热 线:400-001-1566 公司网 址:http://www.yilucaifu.com (30)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10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盛 海娟


电话:15311484311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 线:4008936885 公司网 址:www.qianjing.com (31)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 楼一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 楼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 李美 电话:18810595051 传真: 010-68292964 客服热 线:400-600-0030 公司网 址:http://www.bzfunds.com/ (32) 杭州 科地 瑞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下城 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 1604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上塘 路 15 号武 林时 代20F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联系人 :胡 璇


电话:0571-85267500 传真:0571-85269200 客服热 线:0571-86655920 公司网 址:www.codi121.com (33)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廷 富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联系人 : 徐亚 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热 线:400-821-0203 (34)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 燕斌 联系人 :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热 线:4000-466-788 公司网 址:http://www.66zichan.com (35)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323830 客服热 线:4008202819 公司网 址:http://www.chinapnr.com/ (36)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 古城 西 路113 号景 山财 富中心 金融 商业 楼 34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113 号景 山财 富中心 金融 商业 楼 341 室 法定代 表人 : 梁洪 军 联系人 : 季长 军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服热 线:400-819-6665 公司网 址:www.buyforyou.com.cn


(37)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 俞 申莉 电话:021-65370077-209 传真:021-55085991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客服热 线:021-65370077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38)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邮箱 :NINGBOYU657@pinga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9)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 国睿 大厦 一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 文广 大厦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 朱真 卿 电话:18616752315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热 线:021-22267943 公司网 址:http://www.dtfortune.com/ (40)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区 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01-1203 室( 邮编:510308 )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吴 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邮箱 :wuyuhao@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41)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2)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1 (43)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44)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扬 电话:0755-821308333066 传真:0755-82133952302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45)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363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46)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38、39、41、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4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 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热 线:9555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48)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49)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021-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50)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英文名 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Co., Ltd.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30 亿元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国际互 联网 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 :黄 莹 (51)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52)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0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53)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热 线: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54)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bhzq.com (55)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 南 京市 建 邺 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 深 圳市 福田 区深 南 大道 4011 号港 中 旅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 深 圳)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56)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 95548 公司网 址: www.citicssd.com (57)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58)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9)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60)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 林洁 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61)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联系人 :水 晨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20066 客服 电 话:400-828-5888 公司网 址: www.njzq.com.cn (62)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63)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6 楼、7 楼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6 楼、7 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 话:400 888 5288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64)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吴 琼 电话:0755 -22621866 传真:0755 -82400862 客服热 线:95511-8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65)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 话:0551-96518 或者 40080965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66)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客服热 线: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67)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周晖 联系人 : 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 话:0731-84403350 公司网 址: www.cfzq.com (68)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9)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F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40F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马 瑾 电话: (021 )203287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公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70)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东风 路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鞠 瑾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常 向东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公司网 址:www.cnht.com.cn (71) 申万 宏源 (西 部) 证券有 限公 司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英文名 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Western) Co., Ltd.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 邮 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 户 服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 :李 巍 (72)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23 层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73)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 (0755 )83025022 传真: (0755 )83025625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公司网 址:www.jyzq.com.cn (74)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 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75)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层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 话:0591 -96326 ( 福建省 外请 先 拨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76)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联系人 :倪 丹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客服热 线:68777877 公司网 址:www.cf-clsa.com (77)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7-4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永衡 联系人 : 赖君 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热 线:40018-40028 公司网 址:www.wkzq.com.cn (78)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 、B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64339000 注册资 本:16 亿元 人民 币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 号 邮政编 码:200030 联系人 :杨 莉娟 业务联 系电 话:021-54967202 传真电 话:021-54967293 华鑫证 券公 司网 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79)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 、 02、03 、05 、11 、12 、13 、15、16、18、19、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 刘毅 电话:0755-8202 3442 传真:0755-8202 6539 客服热 线:400 600 8008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80) 九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聂 晗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热 线:4006543218 公司网 址:www.tyzq.com.cn (81)国 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 刘婧 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热 线:95310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82)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20515589 传真:021-20515593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83) 长城 国瑞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法定代 表人 : 傅毅 辉 联系人 : 卢金 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热 线:0592-5163588 公司网 址:www.xmzq.com.cn (84)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0-2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龙云 联系人 :戴 莉丽


电话 :021-32229888-25122 传真:021-62878783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公司网 址:www.ajzq.com 3.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和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定,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 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东 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联系人 : 贾 云鹏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网站: www.scfund.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君 泽君 律师 事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 南楼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 南 楼6层 负责人: 陶 修明 电话:010-84085338 传真:010-84085858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经办律 师: 王勇 、余 红征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江苏 天衡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正 洪街18 号东 宇大 厦8楼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正 洪街18 号东 宇大 厦8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瑞玉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谈 建忠 魏娜 电话:025-84711188 传真:025-84716883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募 集,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1 】 年【5】 月【26】 日证 监基 金字 【2011】【 818 】 号文 核准 。 本基金为契约 型基金, 基 金合同生效后 一年内封 闭 运作,基金合 同生效满 一 年后转为开放 运 作,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募 集期 从2011 年6月27日至2011 年7月22日。 本 基金将通过基 金 管理人 的 直销网点及 基 金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公 开发售。本基 金通过基 金 管理人的直销 网点及基 金 场外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发售。 募 集对象为 符 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个人 投 资者、机构投 资者及合 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者 。 经江苏 公证 天业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公 司验 资, 本次 募集的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7,135 户, 募 集资 金已 于2011 年7 月26 日 划入基 金托 管专 户。 募集 期间 具 体情 况如 下: 基金分 级 A 类 C 类 合计 净认购 金额 (元 ) 250,614,480.40 171,380,052.38 421,994,532.78 募集期 间利 息( 元 ) 67,474.41 66,522.50 133,996.91 募集份 额( 份) 250,614,480.40 171,380,052.38 421,994,532.78 利息结 转份 额( 份 ) 67,474.41 66,522.50 133,996.91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据《基金法 》及其配 套 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 定,本基金的 募集情况 已 符合基金合同 生 效的条 件。 本基 金 于 2011 年 7 月 27 日 得到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理 完毕 ,基 金 合同自 该日 起正 式生 效。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基金募 集达到 基金 备案条 件的, 自基金 管理 人办理 完毕基 金备案 手续 并取得 中国证 监会书 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否则 《 基金 合同》 不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 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基 金 管理人应将基 金募集期 间 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基金 合同 》生 效时 ,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 内产 生的 利息将 折合 成基 金份 额归 投资者 所有 。 ( 二) 基金合同无法按期满 足生效条件的处理 如果《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承担 下列责 任: 1.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 如果《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及 代销机 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应 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金 数 额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连 续 20 个 工 作日 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会 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封 闭 期 和 开 放 期 一、基 金的 封闭 期 基金封闭期是 指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日起 至基金开 始 办理申购和赎 回业务的 期 间,本基金封 闭 期为 1 年。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本基金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赎 回业 务, 也不 上市 交易。 二、基 金的 开放 期 本基金 封闭 期届 满后 进入 基金的 开放 期,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实 际 情 况变更或增减 基金销售 代 理人,并予以 公告。销 售 机构名单和联 系 方式见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投资者应该在 销售机构 指 定的营业场所 按照指定 的 方式和程序办 理申购赎 回 等业务。若基 金 管理人或其指 定的代销 机 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 上 等交易方式, 投资者可 以 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 购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基金开放日 为上海证 券 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 的正常交易日 。具体业 务 办理时间为上 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 易所的交易时 间。但基 金 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 基金合同生效 以后,若 出 现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 证 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 或 其他特殊情况 , 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 前 述开放日进行 相应的调 整 ,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自封闭 期届 满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本 基金 即可 办理 日常申 购和 赎回 。 在确定申购开 始与赎回 开 始时间后,基 金管理人 应 在申购、赎回 开放日前 依 照《信息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 得在基金 合 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 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投资者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 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 其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为 下 一 开放 日 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 购费、申 购 费、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 式 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 为 不同的类别。 在 投资者 认购/ 申购 时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的 ,称 为 A 类 ;不收 取认 购或 申购 费, 而是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称为 C 类。


本基金 的 A 类和 C 类 基金 份额分 别设 置代 码。 由于 基金费 用的 不同 ,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将 分别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公式 为计算 日各 类别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发 售 在外的 该类 别基 金份 额总 数。 根据基 金销 售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在不 损害 已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在履 行适 当的 程序后 , 可 以增 加新 的基 金份额 类别 (B 类, 即 后 端收费 模式 ) 、 或 者调 整现 有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费 率水平 、或 者停 止现 有基 金份额 类别 的销 售等 ,并 及时公 告; 在进 行调 整前 ,基金 管理 人需 及时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四)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 日 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 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 运作的实际情 况并在不 影 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实质 利 益的前提下调 整 上述原则。基 金管理人 必 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 按 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每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1,000 元( 含申 购费)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1,000 份 基金 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有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构 ( 网点 ) 保 留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不足1,000 份 的 ,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 部赎回 。


3. 各代销机构 对上述最 低 申购限额、交 易级差、 最 低赎回份额有 其他规定 的 ,以各代销机 构 的业务 规定 为准 。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市 场情况,在法 律法规允 许 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 定 申购金额和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 管 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 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购和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 须根据基 金 销售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 开放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 向 基金销售机构 提 出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 回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内 为投 资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资 者 可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购 与赎 回的 成交 情况 。 基金发售 机构 申购申请 的 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 定 成功,而仅代 表发售机 构 确实接收到申 购 申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公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 缴款方式 , 若申购资金在 规定时间 内 未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 功 或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者 账户 。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销 售机 构 在 T+7 日 ( 包括 该日 ) 内将 赎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时 , 款 项 的 支付办 法参 照《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七)申购费与赎回 费


本基金根据认 购费、申 购 费、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 式 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 为 不同的类别。 在 投资者 认购/申 购时 收取 认 购/申 购费 的, 称为 A 类 ; 不收取 认购 或申 购费 ,而 是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称为 C 类。 本基金 分别 设置 对应 的基 金代码 ,投 资者 申购 时可 以自主 选择 与 A 类收 费模 式或 C 类收 费 模 式对应 的基 金代 码进 行申 购,A 类和C 类 收费 模式 的销售 费率 在下 表分 别列 示: 1. 东 吴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A 类 收费 模式: 费用种 类 申购金 额 M 前端申 购费 M<100 万 0.8% 100 万≤M<300 万 0.5% 300 万≤M<500 万 0.25% 500 万≤M 固定费 用1000 元 费用种 类 持有年 限Y 赎回费 Y<1 年 0.1% 1 年≤Y<2 年 0.05% 2 年≤Y 0% 2 . 东 吴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C 类 收费 模式 费用种 类 费率 申购费 率 0% 销售服 务费 (年 ) 0.4%( 每日 从基 金资 产计 提) 费用种 类 持有年 限Y 赎回费 Y<30 天 0.1% Y ≥30 天 0% 3 .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 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 基金合同》的 相关约定 调 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基 金 管理人最迟应 于 新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 5.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 背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 市场情况制定 基 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 定 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 、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 金 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 活 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 履 行相关手续 后基金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八)申购份数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A 类 份额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份 数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或 收益 归入基 金资 产。


例三 : 假定T 日的A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100 元,四笔申购 金额分别为5,000 元、150万元 、350 万元和1,000 万 元, 则各 笔 申购负 担的 前端 申购 费用 和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A 类 份额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 额(元,A) 5,000.00 1,500,000.00 3,5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0.80% 0.50% 0.25% 固定费 用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C=A/(1+B)) 4,960.32


1,492,537.31


3,491,271.82


9,999,000.00 申购费(D=A-C) 39.68


7,462.69


8,728.18


1,000.00 申购份 额(=C/1.100) 4,509.38


1,356,852.10


3,173,883.47


9,090,000.00 2. C 类 份额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 申 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日基金 份额 净值 3.A 类 份额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在先进 先出 的原 则下 ,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用


例四 :(1)假 定某投资者在持 有本基金A 类份额 不超过 一年时间内的T 日赎回20,000.00 份, 其赎回 费率 为0.1% , 现假 定该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250 元, 则其 获得 的净 赎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20,0 0 0.00 ×1. 2 50=25, 000. 00 元 赎回费 用 =2 5,00 0.00 ×0. 1 %=25.0 0 元 净赎回 金额=25,000.00-25.00=24,975.00 元 (2)假定某投资 者在持有本基金 的 A 类份额 超过一年、 但不超过两年 时间内 的 T 日赎 回 20,000.00 份 ,其 赎回 费率 为 0.05% ,现 假定 该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550 元, 则其获 得的 净赎 回金 额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 =2 0,00 0.00 ×1. 5 50=31, 000. 00 元 赎回费 用 =3 1,00 0.00 ×0. 0 5%=15. 50 元 净赎回 金额=31,000.00-15.50=30,984.50 元 (3)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 持有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超过两 年 时间内 的 T 日 赎回 10,000.00 份, 其赎 回 费率 为 0 % ,现 假定 该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其 获得 的净 赎回 金额 计算如 下: 赎回金 额 =1 0,00 0.00 ×1. 3 00=13, 000. 00 元 赎回费 用 =1 3,00 0.00 ×0= 0 元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净赎回 金额=13,000.00-0=13,000.00 元 4.C 类 份额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数×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 用 例五 :(1 )假定某 投资者在持 有本基金C 类份额 不超过30 日(不 含30 日) 时间内 的T 日赎 回 20,000.00 份 , 其赎 回费 率 为0.1% , 现假 定该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1.250 元 , 则 其 获得的 净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金 额 =2 0,00 0.00 ×1. 2 50=25, 000. 00 元 赎回费 用 =2 5,00 0.00 ×0. 1 %=25.0 0 元 净赎回 金额=25,000.00-25.00=24,975.00 元 (2)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 持有 本基金C 类份 额超 过30 日 ( 含30 日 ) 时 间内 的T 日赎 回20,000.00 份, 其赎回 费率 为0% ,现 假定 该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250 元,则 其获 得的 净赎 回金 额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 =2 0,00 0.00 ×1. 2 50=25, 000. 00 元 5.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 公告。本基 金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 后3位,小数 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6.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 理 方式:申购的 有效份额 为 按实际确认的 申购金额 在 扣除相应的费 用 后,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基准 计算 , 申购 份额 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7. 赎回金额的 处理方式 : 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 有效赎回份额 以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 准 并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金额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九)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者 自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对上 述 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 整,但不得实 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或 拒绝 基金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 基 金业绩产生负 面 影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 他 可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6.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 金 管理人决定暂 停或拒绝 基 金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的 , 申购款项将全 额 退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1 到4 、6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 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除非出现如下 情形,基 金 管理人不得拒 绝接受或 暂 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 申请或者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券 交 易 场所 依法 决定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出现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金 的 现 金支付 出现 困难 ; 4. 发生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的, 基 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立即 向 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接 受 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将足 额支付; 如 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的, 可 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 , 按每个赎回 申请人已 被接受的赎回 申请量占 已 接受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 例 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 支 付部分由基 金管理 人 按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支 付。 同时, 在出 现上 述 第 3 款 的情形 时, 对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最 长不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在 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 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暂停基金的赎 回,基金 管 理人应及时在 至少一家 指 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 上刊登暂停赎 回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 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依 照 有关规定在至 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公 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基 金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总 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 请份额总数后 扣 除申购申请总 数及基金 转 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 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0% 时, 即 认为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出现巨额赎 回时,基 金 管理人可以根 据本基金 当 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 全 额赎回或部分 顺 延赎回 。 (1)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 赎 回申请可能会 对基金的 资 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 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的 前提 下,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 予以办理。对 于 单个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 赎回申 请,应当按 照 其申请赎 回 份额 占当日申 请 赎回总 份额 的比例,确 定 该单个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当日 办 理的赎回份额 ; 投资者 未 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 在 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将 当 日未获办理 部分予以 撤销外,延迟 至下一个 开 放日办理,赎 回价格为 下 一个开放日的 价格。依 照 上述规定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的赎回 不享有赎 回 优先权,并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为 止。部分 顺 延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 最低份 额的 限制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2 日 内通过 指定 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 的公司网 站 或代销机构的 网点刊登 公 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向 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同时以 邮寄、 传真 或《 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 他方式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 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 应 当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十三)申购和赎回 暂停 期间与重新开放的公 告


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为 一 天,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 新 开放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 体及基金管理 人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网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 一天但少于两 周,暂停 结 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 回时,基金管 理 人应提前 2 个 工 作日 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管理 人 网 站 刊 登 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始办 理申 购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一 次。 暂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 金 管理人网站连 续刊登基 金 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 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 或 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四)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 额持有人 , 未来在各项技 术条件和 准 备完备的情况 下,投资 者 可以依照基金 管 理人的有关规 定选择在 本 基金和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其他基金之间 进行基金 转 换。基金转 换的数额 限制、 转换 费率 等具 体规 定可以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规 定并 公告 。 1.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适 用范 围 本基金已与本基金管理人 旗下基金: 东 吴 嘉 禾 优 势精 选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代 码:580001 ) 、 东吴 价值 成长双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代 码:580002 ) 、 东吴 行业 轮动 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代 码:580003 )、东 吴进取 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 金代码 :580005 ) 、 东吴 新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580006 ) 、 东吴新 创业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代码:580007 )、东 吴新产业 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 代码:580008)、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585001 ) 、 东 吴 优 信 稳健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基金 代码 :582001 ) 、 东吴优 信稳 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C( 基 金代 码:582201 ) 、 东 吴增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基 金 代码:582002 ) 、 东吴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C( 基 金代码:582202)、 东吴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 金 A(基金代 码:583001 ) 、东吴货币市 场证券投 资 基金 B(基金 代码: 583101 ) 、 东 吴配 置优 化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代码:582003 ) 、 东吴 深 证1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基 金代 码:165806 ) 、 东 吴内 需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码:580009)、 东吴鼎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代 码:165807 )、东吴 阿尔法灵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代码 :000531 ) 、东吴中证可 转换债券 指 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 代码:165809)、 东吴移 动互 联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基 金 代码:001323 ) 、 东 吴新 趋势价 值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 代码:001322 )、 东吴国 企改革主题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 金代码 :002159 ) 、 东吴 安盈量 化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代码:002270 ) 、 东 吴鼎 元 双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A(基金 代码 : 000958 ) 、 东 吴鼎元 双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C( 基金 代码: 000959 ) 、 东 吴安 鑫量 化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002561 ) 、 东吴 智慧 医疗 量化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代码 :002919 ) 、 东吴 增鑫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A( 基金 代码: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003588 )、 东吴 增鑫 宝货 币市场 基 金 B( 基金 代码 :003589 ) 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 基金管理人今 后发行的 开 放式基金将根 据具体情 况 确定是否适用 于基金转 换 业务,并将另 行 公告。 2 .开 通转 换的 销售 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和以下代销机构办理以上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 司、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 有 限公司、中国 建设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交 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招 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中 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中 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华夏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宁波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温州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烟台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江 苏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苏 州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天 相投资顾 问 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 司 、 诺 亚正 行 (上 海 )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 深圳 众禄 金 融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 蚂蚁 ( 杭州 ) 数 米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海长量基金 销售投资 顾 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 顺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浙 江 金观诚财富 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恒 天明泽基 金 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汇 成 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北 京 晟视天下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一路 财富(北 京 )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 北 京钱景财富投 资管理有 限 公司、中经 北证(北 京)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 杭州科地瑞富 基金销售 有 限公司、上海 万得投资 顾 问有限公司 、上海联 泰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上 海汇付金融服 务有限公 司 、北京微动利 投资管理 有 限公司、上 海基煜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大泰 金 石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 珠 海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 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 司、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国 信 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招 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 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海 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申 万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 长 江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安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万联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 渤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 山东)有 限责任公司、 东吴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广州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南京 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 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国联 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平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 安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国 海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 财 富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申万 宏源 ( 西部 ) 证券有限公司 、中泰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证 券 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华 信 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华 鑫 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中 国 中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九州证券 股份有限 公 司、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 公 司、华宝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长城国 瑞证券有 限公司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根据业 务需 要, 本基 金管 理 人还将 会选 择其 他销 售机 构开办 此业 务并 将按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 行份 额托 管 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 将 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从一 个 交易账户转入 另 一个交易账户 进行交易 。 具体办理方法 参照《业 务 规则》的有关 规定以及 基 金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 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 以为投资 者 办理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具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在 届时发布公告 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 (十七)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过户是 指不采用 申 购、赎回等基 金交易方 式 ,将一定数量 的基金份 额 按照一定规则 从 某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 到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 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只受 理 继承、捐赠、 司法强制 执 行和经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 的 其他情况下 的 非交易 过户 。 其 中, “ 继 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赠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会 团体 的情 形; “司法执行” 是指司法 机 构依据生效司 法文书将 基 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 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 、社会团 体 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 述 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 的 主体应符合 相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持有本基金 份额的投 资 者的条件。办 理非交易 过 户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其 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只受 理 国家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 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以 及注册登记机 构 认可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按照 我国 法律 法规 、 监管规章以及 国家有权 机 关的要求来决 定是否冻 结 。在国家有权 机关作出 决 定之前,被 冻结部分 产生的 权益 先行 一并 冻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益 分配 与支 付。


十、基金的投资 (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通 过主 动式 管理 及 量化 分析 追求 稳健 的投 资收益 。 (二)投资范围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 股票(包括中 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如 法 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品种 ,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 投资范 围。 本基金也可投 资于非固 定 收益类金融工 具。本基 金 不直接从二级 市场买入 股 票、权证等权 益 类资产,但可 以参与一 级 市场新股申购 或 增发新 股 ,并可持有因 可转债转 股 所形成的股 票、因所 持股票所派发 的权证以 及 因投资可分离 债券而产 生 的权证等,以 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 资的其他非固 定收益类 品 种。因上述原 因持有的 股 票和权证等资 产,本基 金 应在其可交 易之日起 的 30 个交 易日 内卖 出。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投 资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其中 ,现 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本 基金 投资 于非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的 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 产 的 20% 。 本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上 述相关 规定。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 在把 握宏 观经 济走 势、注 重价 值分 析的 基础 上,充 分挖 掘利 用市 场投 资机会 ,为 投资 者追求 稳健 回报 。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基础上 ,坚 持稳 健配 置策 略,力 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稳 健增 值。 (一)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 置方面, 本 基金主要通过 对宏观经 济 指标、货币政 策和财政 政 策、国家产业 政 策以及资本市 场资金环 境 的分析,结合 对股票市 场 趋势的研判及 新股申购 收 益率的预测 ,比较未 来一定时间内 债券市场 和 股票市场的相 对预期收 益 率,在债券、 股票一级 市 场及现金之 间进行动 态调整 ,构 建和 管理 符合 本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投 资组合 ,以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健 增值 。 (二)债券投资策略 1 、久期配置策略 利率是债券投 资重要影 响 因素,本基金 主要通过 对 宏观经济指标 、货币政 策 和财政政策、 国 家产业 政策 以及 资本 市场 资金环 境的 分析 , 把 握利 率走势 , 为 债券 投资 的久 期配置 决策 提供 依 据 。 从理论 与实 践经 验看 , 影 响利率 走势 的因 素主 要有 :1 、 宏观 经济 增长 状况 , 主要衡 量指 标有 GDP 增 速、 工业 增加 值、 固 定资产 投资 增速 、 消 费水 平、 贸 易顺 差程 度;2、 物 价走势 :CPI 、PPI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3、 货币 供应 量和 信贷 增速 ;4 、 国际 主要 经济 体利 率 走势 。 本 基金 通过 以 上 四 个方面 的综 合分 析, 把握利 率走 势。 根据利 率走 势的 判断 结果 , 通过 合理 假设 下的 情景 分析和 压力 测试 , 确 定债 券投资 组合 久期 。 一般情况下, 在预期利 率 下降时,增加 债券组合 久 期,提高债券 价格上涨 产 生的收益; 在预期利 率上升 时, 减小 债券 组合 久期, 降低 债券 价格 下跌 产生的 损失 。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 将结 合在 确定 债券 组合久 期和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的预 测, 通过 分析 和情 景测试 , 确 定短 、 中、长 期三 类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具体 而言 : 通过考察市场 收益率曲 线 的历史变动情 况,并结 合 利率走势,把 握收益率 曲 线变化趋势。 在 此基础上,本 基金根据 收 益率曲 线变动 特征,在 子 弹式组合、梯 式组合和 杠 铃式组合当 中进行选 择期限结构配 置策略, 据 此确定本基金 债券组合 在 短、中、长期 三类不同 期 限结构的配 置。一般 情况下,在债 券收益率 曲 线变陡时,采 取子弹型 策 略;在债券收 益率曲线 变 平时,采取 哑铃型策 略;在 预期 收益 率曲 线不 变或平 行移 动时 ,则 采取 梯形策 略。 3 、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 当收益率 曲 线比较陡峭时 ,也即相 邻 期限利差较大 时,可以 买 入期限位于收 益 率曲线陡峭处 的债券, 也 即收益率水平 处于相对 高 位的债券,随 着持有期 限 的延长,债 券的剩余 期限将 会缩 短, 从而 此时 债券的 收益 率水 平将 会较 投资期 初有 所下 降, 通过 债券的 收益 率的 下滑 , 进而获得资本 利得收益 。 骑乘策略的关 键影响因 素 是收益率曲线 的陡峭程 度 。若收益率 曲线较为 陡峭,则随着 债券剩余 期 限的缩短,债 券的收益 率 水平将会有较 大下滑, 进 而获得较高 的资本利 得。 4 、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 等于基准 收 益率加信用利 差。影响 信 用利差的因素 包括信用 债 市场整体的信 用 利差水 平和 信用 债本 身的 信用变 化, 由此 信用 策略 可以细 分为 : (1) 信用 利差 策略 通过分析宏观 经济周期 、 市场资金结构 和流向、 信 用利差的历史 统计区间 等 因素判断当前 信 用债市场信用 利差的合 理 性、相对投资 价值和风 险 以及信用利 差 曲线的未 来 走势,从而 确定信用 债总体 的投 资比 例。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图 10-1


信 用利 差策 略 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2) 信用 分析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建立 内部 信用评 级制 度 。 从 企业 现金 流与债 务匹 配的 角度 把握 企业信 用状 况 , 首先,通过综 合分析企 业 外部环境,重 点考虑当 地 政府、股东等 因素对企 业 经营状况的 影响。其 次,从定性和 定量两个 方 面进行企业层 面分析。 定 性分析主要考 虑企业所 处 行业背景、 战略管理 能力、技术优 势、市场 优 势、管理运营 优势等因 素 ,把握企业竞 争优势。 定 量分析主要 考虑企业 的资产 质量 、 资本 结构 、 盈利能 力和 现金 流等 因素 , 判 断企 业财 务健 康程 度 。 通 过以 上因 素分 析, 判断企 业现 金流 对债 务的 保障程 度 ( 也即 现金 流对 债务覆 盖程 度) 。 然 后把 本 企业的 债务 保障 程度 与同行业其它 企业的债 务 保障程度相比 较,结合 企 业所处行业的 信用风险 特 征,确定债 券的相应 信用级别。通 过动态跟 踪 信用债券的信 用风险, 确 定信用债的合 理信用利 差 ,挖掘价值 被低估的 品种, 以获 取超 额收 益。 图 10-2


东 吴债 券信 用评 级体系 资料来 源: 东吴 基金 。 5 、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 购利 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 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 得资 金投资于债券的 策略。息差策 略实际上 也 就是杠杆放大 策略,进 行 放大策略时, 必须考虑 回 购资金成本 与债券收 益率之间的关 系,只有 当 债券收益率高 于回购资 金 成本(即回购 利率)时 , 息差策略才 能取得正 宏观经 济周 期 市场资 金结 构 历史数 据 信用债 投资比 例 现金流 对 债务保 障 程度 对债务 的保 障程 度 与其它 企业 的债 务 保障程 度相 比 行业的 信用 风险特 征 评级结 果 ( 信用等 级)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的收益 。 6 、可转债策略 可转换债券的 价值主要 取 决于其股权价 值、债券 价 值和转换期权 价值,本 基 金将对可转换 债 券的价 值进 行评 估, 选择 具有较 高投 资价 值的 可转 换债券 进行 投资 。 首先对发行公 司所行业 情 况、公司成长 性等的基 本 面因素进行分 析,判断 可 转换债券的股 权 投资价值;其 次,基于 对 利率水平、信 用风险等 因 素进行分析, 判断其债 券 投资价值; 再次,采 用期权定价模 型,估算 可 转换债券的转 换期权价 值 。在此基础上 ,本基金 将 与本公司的 股票投研 团队积 极合 作, 深入 研究 ,力求 选择 被市 场低 估的 品种, 制定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资策 略。 7 、资产证券化产品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深入 分析资产 支 持证券的市场 利率、发 行 条款、支持资 产的构成 及 质量、提前偿 还 率、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 场 流动性等基本 面因素, 估 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 偿 付风险,并 根据资产 证券化的收益 结构安排 , 模拟资产支持 证券的本 金 偿还和利息收 益的现金 流 过程,辅助 采用蒙特 卡洛方 法等 数量 化定 价模 型,评 估其 内在 价值 。 (三)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 在考 虑本 金安 全的 基础上 , 根据 新股 发行 公 司的基 本面 、 行业 估值 水 平、 发行 市盈 率、 市场环境等因 素,对于 拟 发行上市的新 股进行合 理 估值,制定相 应的申购 策 略,并于锁 定期后在 控制组 合波 动性 风险 的前 提下择 时出 售, 以提 高基 金资产 的收 益率 水平 。 (四)权证申购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 从二级市 场 买入权证,可 持有因持 股 票派发或因参 与可分离 债 券一级市场申 购 而产生的权证 。本基金 管 理人将以价值 分析为基 础 ,在采用权证 定价模型 分 析其合理定 价的基础 上,结 合权 证的 溢价 率、 隐含波 动率 等指 标选 择权 证的卖 出时 机。 ( 五)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 具有 严密 科学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明 确的 分级 授权体 系, 具体 见 图10-3 。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决策 基金总 体战 略、 资产 配置 、 审议 股票 池、 对 基金 经 理提出 的仓 位与 组合预 案进 行审 议与 决策 ,就风 险事 项与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沟通 ;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2 . 基金 经理 : 参 与构 建股 票池、 提出 资产 配置 方案 、 实施 具体 投资 计划。 基 金经理 必须 严格 按照《投资管 理流程》 进 行操作,资产 配置方案 经 投资决策委员 会审议通 过 后,以《资 产配置 方 案决议》的形 式形成书 面 结果,作为基 金经理投 资 操作的依据, 同时给分 管 领导、投资 管理部总 经理及 风险 控制 部门 备案 ,以便 监控 。 3 . 集中 交易 室 : 执 行基 金 经理的 交易 指令 、 反馈 交 易指令 的执 行情 况 、 监 督 交易指 令的 合规 合法性 ; 4 . 研究 平台 : 构建 股票 池 、 为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供 投资决 策咨 询支 持 、 为 基 金经理 投资 提供 支持; 5 . 金 融工 程小 组 : 通 过对 投资组 合的 跟踪 与评 估 , 为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提 供投 资实 际效果 的反 馈意 见, 以优 化改进 投资 决策 ; 6 . 风险 控制 部门 : 由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 合规 风控 部 等构成 。 合规 风控 部对 投 资决策 及实 际投 资进行稽查并 定期和不 定 期向风险管理 委员会提 供 相关报告,定 期评估投 资 组合风险与 收益水平 并向风险管理 委员会提 供 投资组合风险 评估报告 。 风险管理委员 会就风险 事 项和风险评 估报告 进 行审议并与投 资决策委 员 会沟通,以监 控投资决 策 流程和各级决 策权限的 行 使是否合法 合规及科 学合理 。 图10-3:投资决策流程示 意图 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金融工程小组 投资组合 基金经 理 研究部 股票池 构建 与调整 审 议 与 决 策 仓 位 与 组 合 预 案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基金经理 研究平台 集中交易室 执 行 稽察 监控与评估 决 策 支 持 决策支持 合规风控 部 选 股 参与 构建 资产配置 决策支持 提供 评估 报告 跟踪与评估 交易指令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 券综 合全 价指 数。 中国债券综合 全价指数 是 由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编制 ,样本债 券 涵盖的范围更 加 全面, 具有 广泛 的市 场代 表性, 涵盖 主要 交易 市场 (银行 间市 场、 交 易所 市 场等) 、 不同 发行 主体 (政府 、 企 业等) 和期 限 (长期、 中期、 短期 等) , 能够很 好地 反映 中国 债券 市场总 体价 格水 平和 变动趋势。中 债综合指 数 各项指标值的 时间序列 更 加完整,有利 于更加深 入 地研究和分 析市场。 在综合考虑了 指数的权 威 性和代表性、 指数的编 制 方法和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 和投资理念 ,本基金 选择市 场认 同度 较高 的中 国债券 综合 全价 指数 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 若未来市场发 生变化导 致 此业绩基准不 再适用, 基 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变 化 情况及本基金 的 投资范围和投 资策略, 调 整该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 。业绩基准的 变更须经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 在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 型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 金中的低 风 险品种,其预 期风险与 收 益高于货币市 场 基金, 低于 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型 基金 。 (八)投资限制 1. 组合 限制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4)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类 资产 (包括 含权 债券 ) 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80% , 投 资于 股 票等权 益类 证券 的比 例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6)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 模的10% ; 8)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不 得超 过其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9)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0)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不 超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本 基金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1)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本 公司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同 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证 的百 分之 十; 12) 本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13) 如 果法 律法规 对本 基金合同 约定 投资组 合比 例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 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 公 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 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 比 例分红 等集 中持 续营 销活 动引起 的基 金净 资产 规模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 形 , 而导 致证 券投 资比 例低 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履行 相关 程序 后可将 调整 时限 从 10 个 交 易日延 长 到 3 个 月。 法律 法规如 有变 更, 从其 变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除投资 资产配置 比 例外,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 的投资比例的 监督与检 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 始。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债 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 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东吴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 事保证 本报 告 所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 信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7 年 1 月 15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 审计 ) 1 、 报 告期 末 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33,355,729.64 3.69 其中: 债券


133,355,729.64 3.6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879,916,334.96 79.6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98,828,834.38 16.56 8 其他资 产


4,360,009.11 0.12 9 合计





3,616,460,908.09


100.00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2 、报 告期 末 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2.1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2.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沪港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沪港通 股票 。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 告期 末 按 债券 品 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22,761,760.70 0.67 2 央行票 据 -


3 金融债 券 10,000,000.00 0.2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000,000.00 0.29 4 企业债 券 90,507,968.94 2.6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0,086,000.00 0.30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33,355,729.64 3.90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41669009 16 高 能环 境 CP001 100,000 10,086,000.00 0.30 2 160401 16 农发01 100,000 10,000,000.00 0.29 3 019529 16 国债01 100,000 10,000,000.00 0.29 4 122219 12 榕 泰债 97,910 9,895,763.70 0.29 5 019533 16 国债05 95,050 9,505,000.00 0.28 6 136610 16 信威03 90,000 8,981,100.00 0.26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9.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9.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9.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0.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形 。 10.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10.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9,298.6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239,307.98 5 应收申 购款 101,402.4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360,009.11 10.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0.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10.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绩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1、 东吴增 利基 金历 史时 间段 净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比 较 1 )东 吴增 利债 券基 金 A 时间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1.07.27-2011.12.31 1.50% 0.09% 3.23% 0.11% -1.73% -0.02% 2012.01.01-2012.12.31 4.65% 0.09% 0.37% 0.06% 4.28% 0.03% 2013.01.01-2013.12.31 1.37% 0.16% -3.75% 0.08% 5.12% 0.08% 2014.01.01-2014.12.31


10.33% 0.22% 6.54% 0.11% 3.79% 0.11% 2015.01.01-2015.12.31 9.62% 0.13% 4.19% 0.08% 5.43%


0.05% 2016.01.01-2016.12.31 4.23% 0.08% -1.63% 0.09% 5.86% -0.01% 2011.07.27-2016.12.31 35.73% 0.14% 8.89% 0.09% 26.84% 0.05% 注: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 ,数据截止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2)东 吴增 利债 券基 金 C 时间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1.07.27-2011.12.31 1.30% 0.08% 3.23% 0.11% -1.93% -0.03% 2012.01.01-2012.12.31 4.25% 0.10% 0.37% 0.06% 3.88% 0.04% 2013.01.01-2013.12.31 0.89% 0.16% -3.75% 0.08% 4.64% 0.08% 2014.01.01-2014.12.31 10.05% 0.22%


6.54% 0.11% 3.51% 0.11% 2015.01.01-2015.12.31 9.13% 0.13%


4.19%


0.08%


4.94%


0.05% 2016.01.01-2016.12.31 3.82% 0.08% -1.63% 0.09% 5.45% -0.01% 2011.07.27-2016.12.31 32.84% 0.14% 8.89% 0.09% 23.95% 0.05% 注: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 ,数据截止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绩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图 1) 东 吴增 利债 券基 金A (2011 年7 月27日至2016 年12月31 日) 注:东吴增利基金于 2011 年 7 月 27 日成立。 2) 东 吴增 利债 券基 金C (2011 年7 月27日至2016 年12月31 日)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注:东吴增利基金于 2011 年 7 月 27 日成立。 十 二 、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 是指购买 的 各类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 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行 存款 及其 应 计 利息 ; 2. 结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利 息; 3. 根据 有关 规定 缴纳 的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 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5. 应收 申购 款; 6. 股票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7. 债券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和应计 利息 ; 8. 权证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9. 其他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帐 户 本基金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 义开立资金结 算账户和 托 管专户用于基 金的资金 结 算业务,并以 基 金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 的 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 、 以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银 行 间 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 中国人民银行 备案。开 立 的基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 金 代销机构和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代销机构的财 产,并由 基 金托管人保管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不得将基金财 产归入其 固 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 的管理、运用 或其他情 形 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 归 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和基金代 销 机构以其自有 的财产承 担 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 债 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 财 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 或 其他权利。除 依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处 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因依 法解散、 被 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 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基 金 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 得 与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 务 相互抵销;基 金 管理人管理运 作不同基 金 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 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非 因 基金财产本 身承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 执行。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 日为相关 的 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常营 业 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 基 金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估值对象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 由基金管 理 人进行。基金 管理人完 成 估值后,将估 值结果加 盖 业务公章以书 面 形式加 密传 真至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 时 间、 程 序 进行复核,复 核无误后 在 基金管理人传 真的书面 估 值结果上加盖 业务 公章 返 回给基金管 理人;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 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 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 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 值;如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 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的 收 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 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 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 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 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 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票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 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 或 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 配股确 认日 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股 价, 按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 额估值 。收 盘价 等于 或低 于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4.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 易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 允 价值。 5.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 述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 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7.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 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 估 值。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和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 计 价错误实际发 生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立 即纠正, 并 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 失 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 达到或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当 估值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基 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失 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过 错人 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投资者自身 的过错造 成 差错,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 人 应当对由于 该差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错的主 要类型包 括 但不限于: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 计 算差错、系统 故 障差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对于因技术 原因引起 的 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 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 法避免 、无 法抗 拒, 则属 不可抗 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造成 投 资者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 错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 抗力 原 因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不 对 其他当事人承 担赔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 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 差 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 差错责任方承 担;由于 差 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 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由 差错责任 方 承担;若差错 责任方已 经 积极协调,并 且有协助 义 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 , 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 任。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 正 的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对 差 错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 错负责,如果 由于获得 不 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 成 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 交 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 果 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已 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 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 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 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 理人追偿,如 果因基金 托 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 损 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托 管 人追偿。除基 金管理人 和 托管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 基金资产的 损失,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 事 人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进 行 赔偿,并且依 据法律、 行 政法规、 《基 金 合同》或其他 规定,基 金 管理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 判 决、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 承 担了赔偿责 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 向出现过 错 的当事人进行 追索,并 有 权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 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 损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5)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 报告中国 证 监会;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 资 产价 值时 ; 3.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 2.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 登 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 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 力 原因,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 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 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 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四 、 基 金 的 收益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 收益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 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 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封 闭期间, 基金收 益分配 采用现 金方式 ;开放 期间 ,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为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 选 择获取现金红 利或将现 金 红利按再投日 的基金份 额 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如投 资人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红 利;


2、由 于本 基金 的 A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 服务费 ,各 基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金份额类别对 应的可分 配 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基 金 管理人可对各 类别基金 份 额分别制定 收益分配 方案,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3、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8 次 ,每次 分配 比 例不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 金收益分 配后每 一基金 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 即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 不 能低 于面 值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中应 载 明 截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 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 分配对象、分 配 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 、 分配方式等内 容。 由于 不 同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 可 分配收益不 同,基金 管理人 可相 应制 定不 同的 收益分 配方 案。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相关 规定 备 案 和公告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 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 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 资者的现金红 利 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 支 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 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十 五 、 基 金 费 用与 税 收 ( 一)与基金有关的费用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本基 金从 C 类基 金份 额 基金的 财产 中计 提的 销售 服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 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其中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5%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E ×0.6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 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 月 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 金托管人 发送 基 金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 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 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 月 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 基 金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若 遇 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支 付 日期顺 延。 上述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7 项费 用, 根据 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 本基 金从 C 类基 金份 额 基金的 财产 中计 提的 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额 不 收取销 售服 务费 ,C 类 基 金份额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0.4% , 销售 服务 费具 体 费率参 见本 基金 公告 或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对 C 类各级 基金 份额 计提 的销 售服务 费率 。销 售服 务费 将专门 用于 本基 金 C 类基金 市场 推广 、 销售 以 及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服务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基 金年度 报告 中对 该项 费用的 列支 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在通常 情况 下 , 销 售服 务费 按前一 日 C 类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4 %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 销售 服务 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售服务 费每日计 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 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 金 销售服务费划 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 工 作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一 次 性支 付 给 注 册 登 记机 构,由 基金 管理 人分 别支 付给各 基金 销售 机构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下列费 用不 列 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 相关费用,包 括但不限 于 验资费、会计 师和律师 费 、信息披露费 用 等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 金 发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 率、基金托管 费 率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金管理 费率、基 金 托管费率等费 率,须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调低基金管 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费 率,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 在 至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二)基金销售相关 费用 的内容 本基金 申购 费 、 赎 回费 的费 率水平 、 计算 公式 、 收取 方 式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 募说明 书 “ 九、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中的“ (七 )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 金转 换费 率由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另 行规 定。 ( 三)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 为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如 下原 则: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3.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 人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 计核算,按照 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 (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 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 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 足 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 换 会计师事务所 需 在2 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人 包 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按 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 的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 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 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 信 息通过中国证 监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会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 以下 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 容一 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的 ,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 基 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 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别说 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 元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1)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 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2)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 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 确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活 动 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2.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就基金 份 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 金份额发售公 告,并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 的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公 告。 4.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三 个月内,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 份 额净值 。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三 个月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 过网站、基金 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半 年 度和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 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 的 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 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5.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 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 者 能够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 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 息资料 。 6.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 7.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前款所称重大 事件,是 指 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 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 下 列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 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 理人员、基 金 经理受到 严 重行政处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8. 澄清 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 内,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 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 息可能对基金 份 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 或 者引起较大波 动的,相 关 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 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 的事项,应当 依法报国 务 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 准 或者备案,并 予 以公告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提 前 40 日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召开 时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 务 。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公 开 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 合 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 关 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 的 规定和《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对基金管 理 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 期 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 相 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 具 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除依法在指定 媒体和基 金 管理人网站上 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根据 需 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 信 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 不 得早于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 理人网站披 露信息, 并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 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 计报告、法律 意见书的 专 业机构,应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应 当 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 构的住所,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 复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制。 十 八 、 基 金 的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为债券 型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 金中的低 风 险品种,其预 期风险与 收 益高于货币市 场 基金, 低于 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型 基金 。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 受经济因 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 和 交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 影 响,导致基金 收 益水平 变化 ,产 生风 险, 主要包 括: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策、财 政政策、 产 业政策和证券 市场监管 政 策等国家政策 的变化对 证 券市场产生一 定 的影响 ,可 能导 致市 场价 格波动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 2.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 波动会导 致 股票市场及利 息收益的 价 格和收益率的 变动,同 时 直接影响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 金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3. 信用 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 过程发生 交 收违约,或者 基金所投 资 债券之发行人 出现违约 、 拒绝支付到期 本 息,或 者上 市公 司信 息披 露不真 实、 不 完 整, 都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和收 益变化 。 4. 通货 膨胀 风险 由于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基 金的实 际投 资价 值会 因此 降低。 5.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风险反 映了利率 下 降对固定收益 证券和回 购 等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 的 影响。当利率 下 降时,基金从 投资的固 定 收益证券和回 购所得的 利 息收入进行再 投资时, 将 获得比以前 少的收益 率。 6. 法律 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 方面的原 因 ,某些市场行 为受到限 制 或合同不能正 常执行, 导 致了基金资产 损 失的风 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 作过程中 基 金管理人的知 识、经验 、 判断、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 的 占有和对经济 形势、证 券 价格走势的判 断,从而 影 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 , 本基金可能 因为基金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水平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 大额 赎回 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 式基金, 基 金规模将随着 投资者对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而 不 断变化,若是 由 于投资者的连 续大量赎 回 而导致基金管 理人被迫 抛 售持有投资品 种以应付 基 金赎回的现 金需要, 则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利 影响 。 2. 顺延 或暂 停赎 回风 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困 难, 基金投 资者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 时, 可能 会遇 到部 分顺 延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 风险 。 (四)策略风险 本基金存在投 资策略风 险 ,即本基金的 业绩表现 不 一定领先于市 场平均水 平 。另外,在精 选 个股的实际操 作过程中 , 基金管理人可 能限于知 识 、技术、经验 等因素而 影 响其对相关 信息、经 济形势 和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其精 选出 的个 股的 业绩表 现不 一定 持续 优于 其他股 票。 (五)其它风险 1. 技术 风险


计算机、通讯 系统、交 易 网络等技术保 障系统或 信 息网络支持出 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 金 日常的申购赎 回无法按 正 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 系 统瘫痪、核算 系统无法 按 正常时限显 示产生净 值、基 金的 投 资 交易 指令 无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


2. 战争、自然 灾害等不 可 抗力因素的出 现,将会 严 重影响证券市 场的运行 , 可能导致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3. 金融市场危 机、行业 竞 争、代理机构 违约、托 管 行违约等超出 基金管理 人 自身直接控制 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受损 。 (六)特有风险 1 、 本基 金为 债券 型基 金 , 在具体 投资 管理 中 , 本 基 金主要 投资 债券 类资 产 , 同时积 极参 与新 股申购,因此 ,本基金 可 能因投资债券 类资产而 面 临较高的市场 系统风险 , 也可能面临 新股发行 放缓甚 至停 滞, 或者 新股 申购收 益率 下降 甚至 出现 亏损所 带来 的风 险。 2 、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一 年 内封闭 运作 , 基金 合同 生 效满一 年后 转为 开放 运作 。 在 本基 金的 封 闭运作 期间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面 临不 能赎 回基 金份 额的风 险。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七 )声明


1. 本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 府、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投 资者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2.除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本 基金 还通过 中信 银行 等代 销机 构 代理 销售, 但是 ,基 金并 不是 代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 保或 者背书 ,代 销机构 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金 安全 。 3.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 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 绩 并不构 成新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 变更 《基 金合 同》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本基金封闭期 届满后进 入 基金的开放期 ,无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此 外,出现下列 情 况时,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 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5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6)除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 2. 关于《基金 合同》变 更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 效 后方可执行,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两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具有从事 证 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 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 金 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 估价、变现和 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 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 个月 。 (四)清算费用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清算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 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 审计并由律师 事 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 基 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公 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 同》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 定 ,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 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 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的前 提 下, 制 订和 调整 《 业务 规 则》 , 决 定和 调整 除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13)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 金的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 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 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 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 行 为;


(16)选择、 更换律师 事 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 证 券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 机 构;


(17)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如 认为基金代 销机构违 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 与服 务代理协议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 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金 合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价 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 基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 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17)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 资者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 料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 保证投资者能 够 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 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19)面临解 散、依法 被 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 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 管 人; (20)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 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 权益 时,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 义务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 应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 承 担责任;但因 第三方责 任 导致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受 到损失, 而 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 了责任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 偿;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能 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 不 定期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入 ; (3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及 国家 法 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造 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 报 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4)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分 公 司 开设证 券账 户;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投资 债 券的后 台匹 配 及 资金 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4.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 财 产与基金托管 人自有财 产 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 互 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 设置账户 , 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 保 证不同基金之 间在名册 登 记、账户设 置、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 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按 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根据基金管 理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对基金 财 务会计 报 告、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 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 各 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 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 定 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 未执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 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 应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 任 而免除 ; (20)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 理人按法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 务,基金管理 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 机构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 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 共 同组成。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1.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 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或 调整基 金的 申 购 费率、 收费 方式 或调 低赎 回费率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6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形 。 2.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 认为有 必 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 人 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 为 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 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以 上 ( 含 10%)的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 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3.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委托书 的内容要 求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 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 效 期限等) 、送 达 时间和 地点;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 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表 决方 式, 并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 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 托 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 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 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 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 集 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行书面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 表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影 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 集人确定,但 更换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必须 以 现场开会方式 召 开。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 开 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基 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 表 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 符 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 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1 )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利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 额的 50% (含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决 截 至 日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 基金管 理人 ) 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 人) 和公 证 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 通 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含50%); 4 ) 上 述第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 理 人,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 金 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 书 面意见的代理 人 出具的 委 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 并与 基金 登 记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并 且委托 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5 )会 议通 知 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时 ,除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 交 符合会议通知 中 规定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 文 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 的 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 法 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 效 的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 不 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 权 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5.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 《基 金合同 》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 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其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 召 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前向 大 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也 可以在会 议 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 人 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 案 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 至 少35 天前 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 召集人 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 集人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 后,对原有提 案的修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日30 天前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对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提交的临 时提案 进 行 审核,符合条 件 的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告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1 ) 关联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关 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 符 合上述要求 的,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 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 将 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 交 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解 释和 说明 。 2 ) 程 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 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 做 出 决定 。 如将 提案 进 行分拆 或合 并表 决,需征得原 提案人同 意 ;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 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 序 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10% (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审议通过,就 同一提案 再 次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 不少 于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除 外。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召 集人发出召开 会议的通 知 后,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 进行修改,应 当 最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 否 则 ,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30 日的 间隔 期。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 第七 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 布监票人,然 后 由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 , 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并 形 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 人 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 管 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 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 管 人授权其出 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 理 人 授权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 授权代表 均未 能 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50% ) 选举 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 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 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 作日内 在 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议 。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 之 二以上(含 三 分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金 运 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 人 或 者基金托 管人、终 止《 基 金合 同 》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时 , 除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 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 合 会议通知中规 定 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 的 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 资 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 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 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 权 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 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 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 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 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 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 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 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 表担任监票 人。 基金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 所投票数 要求 进行重新清 点 。监票 人 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 新 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 新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 关 予以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 的 ,不影响计 票 的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 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 大会召集 人 授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 托管人授权代 表 (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 , 则为基金管理 人 授权代 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派代 表 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表 决结 果。 8.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 方 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 ,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均有约 束 力。 (三)基金的投资 1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通 过主 动式 管理 及量化 分析 追求 稳健 的投 资收益 。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 股票(包括中 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如 法 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 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品种 ,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 投资范 围。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本基金也可投 资于非固 定 收益类金融工 具。本基 金 不直接从二级 市场买入 股 票、权证等权 益 类资产,但可 以参与一 级 市场新股申购 或增发新 股 ,并可持有因 可转债转 股 所形成的股 票、因所 持股票所派发 的权证以 及 因投资可分离 债券而产 生 的权证等,以 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 资的其他非固 定收益类 品 种。因上述原 因持有的 股 票和权证等资 产,本基 金 应在其可交 易之日起 的30 个交 易日 内卖 出。 本基金为债券 型基金, 投 资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 比 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其中,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本 基金 投资 于非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的 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 产 的20% 。 本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上 述相关 规定 。 3 、投 资限 制 (1)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或 债券 ; 6) 买卖 与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 消上述禁止性 规定,本 基 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 后可不受上述 规 定的限 制 。 (2)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4)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类 资产 (包括 含权 债券 ) 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80% , 投 资于 股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票等权 益类 证券 的比 例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 模的 10% ; 8)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9)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0)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不 超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本 基金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1)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本 公司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同 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证 的百 分之 十; 12) 本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13) 如 果法 律法规 对本 基金合同 约定 投资组 合比 例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 公 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 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 比 例分红 等集 中持 续营 销活 动引起 的基 金净 资产 规模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 形 , 而导 致证 券投 资比 例低 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履行 相关 程序 后可将 调整 时限 从 10 个 交 易日延 长 到 3 个 月。 法律 法规如 有变 更, 从其 变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除投资 资产配置 比 例外,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 的投资比例的 监督与检 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 始。 (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6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 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 理 费划付指令,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 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 管 费划付指令,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遇 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3 、本 基金 从C 类基 金份 额 基金的 财产 中计 提的 销售 服务费 。 本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销 售服 务费 ,C 类 基 金份额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率 最高 不超 过0.4% , 销售 服务 费具体 费率参 见本 基金 公告 或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对 C 类各级 基金 份额 计提 的销 售服务 费率 。销 售服 务费 将专门 用于 本基 金 C 类基金 市场 推广 、销 售以 及为 C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基 金年度 报告 中对 该 项 费用的 列支 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在通常 情况 下, 销售 服务 费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4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


H =E× 销售 服务 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售服务 费每日计 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 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 金 销售服务费划 付 指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注 册登 记机 构, 由基金 管理 人分 别支 付给 各基金 销售 机构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顺 延。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4 、其 他费 用 除管理费和托 管费之外 的 基金费用,由 基金托管 人 根据其他有关 法规及相 应 协议的规定, 按 费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5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因未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 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 金 财产的损失, 以 及处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 的 事项发生的费 用等不列 入 基金费用。基金 合同生 效 前 所发生的 信息披露 费、律 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 及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6 、基 金税 收 基金 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五)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执行方式 1、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封闭期间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方 式;开 放期 间,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为现金 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 可 选择获取现金 红利或将 现 金红利按再投 日的基金 份 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如 投资 人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红利 ;


(2) 由于 本基 金的 A 类 基 金份额 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而 C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销 售服务 费, 各 基金份额类别 对应的可 分 配收益可能有 所不同, 基 金管理人可对 各类别基 金 份 额分别制 定收益分 配方案 ,同 一类 别内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3)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8 次,每 次分 配 比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4) 基金收益 分配后 每一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中应 载 明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 配原则、分配 时间、分 配 数额及比例、分 配方式、支付 方式等内 容 。 由于不同基 金份额类 别 对应的可分配 收益不同 , 基金管理人 可相应制 定不同 的收 益分 配方 案。 3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 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 托 管人复核,并 根据法律 法 规相关规定备 案 和公告 。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4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 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 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 资者的现金红 利 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 支 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 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可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六)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 财产清算方式 1.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 在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2.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 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 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 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 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 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 清算的分 配 方案,将基金 财产清算 后 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 财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 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 审计并由律师 事 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 基 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公 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 意,因《 基 金合同》而产 生的或与 《 基金合同》有 关的一切 争 议,如经友好 协 商未能解决的 ,应 提交 中 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 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 仲 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 裁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八)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 营 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 可 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 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 内 容应以《基 金合同》 正本为 准。 二十 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邮政编 码:200135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成立日 期:2004 年9 月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4]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基 金募集、 基 金销售、资产 管理、中 国 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 依法须经批准 的 项目, 经相 关部 门批 准后 方可开 展经 营活 动) 2.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信银 行 ”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7.873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 :中 信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联系电 话: 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 收公众存 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 期 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 ; 办理票据 承兑 与 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行、代理 兑付、承 销 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 卖 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 ; 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 ; 代理收付款 项;提供 保管箱服务; 结汇、售 汇 业务;代理开 放式基金 业 务;办理黄金 业务;黄 金 进出口;开 展证券投 资基金、企业 年金基金 、 保险资金、合 格境外机 构 投资者托管业 务;经国 务 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构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保险 兼业代 理业 务( 有效 期 至2017 年09 月 08 日) 。 ( 依 法须经 批准 的项 目, 经相关 部门 批准 后依 批准 的内容 开展 经营 活动 。 ) (二)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 核查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 股票(包括中 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如 法 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品种 ,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 投资范 围。 本基金可以参 与一级市 场 新股申购或增 发新股, 并 可持有因可转 债转股所 形 成的股票、因 所 持股票派发以 及因投资 可 分离债券而产 生的权证 等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 监会允许投 资的其他 非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因上 述原因 持有 的股 票和 权证 等资产 , 本 基金 应在 其可 交易之 日起 的 90 个交 易日内 卖出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 投资于固定收 益类资产 的 比例不低于 基 金资产 的 80% ,其中,现金 或者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 基金 不直接 从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或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本 基金投 资于 非固 定收 益类 资产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的 20% 。 因基金规模或 市场变化 等 因素导致投资 组合不符 合 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 人 应在合理的期 限 内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以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 后允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 品 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 依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适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a)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b)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c)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d)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类 资产 (包括 含权 债券 ) 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80% , 投 资于 股 票等权 益类 证券 的比 例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e)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10% ; f)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g)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h)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过 其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i)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 以全部 卖出。 j)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k)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本公司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 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证 的百 分之 十; l) 本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 基金 持 有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m)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 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 公 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 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 比 例分红 等集 中持 续营 销活 动引起 的基 金净 资产 规模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 形 , 而导 致证 券投 资比 例低 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履行 相关 程序 后可将 调整 时限 从 10 个 交 易日延 长 到 3 个 月。 法律 法规如 有变 更, 从其 变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除投资 资产配置 比 例外,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 的投资比例的 监督与检 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 始。 (3)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4)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债 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 消上述禁止性 规定,基 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不受上述规 定 的限制 。 4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进 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规 有关基金 禁 止从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应事先相互 提 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 的 股东或与本机 构有其他 重 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 及 其更新, 加 盖公章并 书面提交, 并 确保所提 供 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 全面性。基金 管理人有 责 任 确保名单 的 真实、 完整、全面, 并负责及 时 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 后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发送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于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回 函确认 已知 名单 的变 更。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若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 理人与关系方 进行法律 法 规禁止基金从 事的交易 时 ,基金托管人 应 及时提醒并协 助基金管 理 人采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交 易的发生,若 基金托管 人 采取必要措 施后仍无 法阻止该交易 发生时, 基 金托管人有权 向中国证 监 会报告,由此 造成的损 失 和责任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对于交 易所场内 已 成交的违规交 易,基金 托 管人应按相关 法律法规 和 交易所规则 的规定进 行结算 ,同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损 失和 责任 。 5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进 行监 督。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1) 基金 托管 人 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 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 标准的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 手的名单,并 按 照审慎的风险 控制原则 在 该名单中约定 各交易对 手 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到 该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应定 期或 不定 期对 银行 间市场 现券 及回 购 交 易对手 的名 单进 行更 新, 名 单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对手 时须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后, 对名 单进行 更新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基 金托 管人 书 面 确认后,被确 认调整的 名 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 效 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 对 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 如果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 管理人与不在 名单内的 银 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 交 易,应及时提 醒 基金管理人撤 销交易, 经 提醒后基金管 理人仍执 行 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 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责任 ,发 生此 种情 形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 约定的 该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 进行交易。如 果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 按 照事先约定 的有利于 信用风险控制 的交易方 式 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 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 与 交易对手重 新确定交 易方式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3 )基 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的 核心 交 易对手 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国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 和 交通银行等, 基金管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后 ,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 场情况调整核 心交易对 手 名单。基金 管 理人有责 任 控制交易对手 的资信风 险 ,在与核心 交易对手 以外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 易 时,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 风 险引起的损失 先由基金 管 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 要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 偿 ,如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 作 中严格遵循了 上述监督 流 程,则对于 由于交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付能 力等 涉 及 到存款银行选 择方面的 风 险。本基金核 心存款银 行 名单为 中国工 商银行、 中 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 行、中国农业 银行和交 通 银行等, 本基金 投资除 核 心存款银行以 外的银行 存 款出现由于 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而造 成的损失 时 ,先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 偿,之后有权 要求相关 责 任人进行赔 偿,如果 基金托管人在 运作过程 中 遵循上述监督 流程,则 对 于由于存款银 行信用风 险 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 赔偿责任。基 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 可以根据当时 的市场情 况 对于核心存 款银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 应遵 守 《 关于 规范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通 知》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有关基 金投资流 通 受限证券的投 资决策流 程 、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 投 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 应提供基 金 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流 动 性风险处置预 案。上述 资 料应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度 和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 至少于首 次 执行投资指令 之前两个 工 作日将上述资 料书面发 至 基金托管人, 保 证基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 时 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 人 应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两 个 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 其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上 述资 料。 (3)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有 关必 要书面信息。 基金管理 人 应保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 、 完整,并应至 少于拟执 行 投资指令前 将上述信 息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4 )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 投 资决 策流 程 、 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动 性 风险处置预案 情况进行 监 督,并审核基 金管理人 提 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 金 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 可能导致基金 出现风险 的 ,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 在 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就 该 风险的消除 或防范措 施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否 则,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如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无法达成一 致,应及 时 上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 管 人切实履行监 督职责 , 则 不承担任何责 任。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没有 切实履行 监 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 现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 应承 担连带 责任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 收 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 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 配、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三)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及 其 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 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 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 后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 有 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 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 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 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 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 义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赔偿 因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 致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 人的投资指令 违反关法 律 法规规定或者 违反《基 金 合同》约定的 ,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 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 的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 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 核查,包括但 不限于必 须 在规定时间内 答 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 就 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 解 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 人 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 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 立 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 时 通知基金管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阻挠基 金托管人 根 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延 、 欺诈等手段妨 碍基金托 管 人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 严 重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 警 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 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 查,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 限 于基金托管人 安 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 基 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 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 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 人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 产实 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 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指 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 信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本托 管协 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 形 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 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 并 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管理 人 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 促 基金托管人改 正,并予 协 助配合。基金 托管人对 基 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 ,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 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 义 务要求基金 托管人赔 偿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 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同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 基 金管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 料以供基金管 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 , 拒绝、阻挠基 金管理人 根 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延 、 欺诈等手段妨 碍基金管 理 人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 严 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 警 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独 立。 (5) 对 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收 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 通 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 基 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 管 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采 取措施进行 催 收。由此 给 基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 管 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2.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内销售 机构按销 售 与服务代理协 议的约定 , 将认购资金划 入基金管 理 人在具有托管 资 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东 吴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认 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 管 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 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 数符 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等有关 规定后, 由 基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 事 证券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 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有 效。 验 资 完成,基金管 理人应将 募 集的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 全 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 为 基金开立的 资产托管 专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 若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 能达到《基金 合同》生 效 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 事 宜。 3.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合法 合 规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托 管人 刻制 、保 管和 使用。 (2)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 开 立任何其他银 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 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 开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 户,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使 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基 金管理人 不 得出借和未经 对方同意 擅 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 账 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 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5.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负责以基 金 的名义申请并 取得进入 全 国银行间同业 拆 借市场的交易 资格,并 代 表基金进行交 易;基金 托 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 在 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 设银行间 债 券市场债券托 管自营账 户 ,并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基 金 投资债券 的 后台匹 配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 场回购 主协 议, 正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6.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日之 后 ,本基金被允 许从事符 合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 合 同》约定的其 他 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时 , 如果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 设 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 协 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7.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 证券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 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 可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司 或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 效 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 金 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 、 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 任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8.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 署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 同的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 理 人保管。除本 协议另有 规 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 表 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 重 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 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 人在合 同签 署 后5 个 工作 日内 通 过专 人送 达、 挂号 邮 寄等安 全方 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管 部 门15 年以 上。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 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 资 产总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 算 日基金资产净 值 除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份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 每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 则 应符合《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 计 核算办法》及 其他法律 、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 金 信 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 托 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 应 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 后 计算当日的 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并以 双方认可 的 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 果复核后, 签名并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因 此 ,本基金的会 计责任方 是 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 金 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 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 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 管 理 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 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增 事项,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 理人承担。因 此,就与 本 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题,本基金 的会计责 任 方是基金管理 人,如经 相 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 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2.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及 负债 。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 的 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 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 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②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 交 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 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 化,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 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③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 价 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 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 的债券应收利 息 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 价减去债 券 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 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 跃 市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 产 支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①送股 、 转增 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的新 股 , 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 的 股票、债券和 权证,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③ 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 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市的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非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 业 协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价 值。 3 )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7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 最 新规 定估 值。 3.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承 担 的 责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由 此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造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 投 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照管 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的 比例 各自 承 担 相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 一方 当事 人在 采取了 必要 合理 的措 施后 仍不能 发现 该 错 误, 进 而导 致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净 值计算 错 误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以 及由 此造 成以 后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引 起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由 提供 错 误 信息的 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 资产净值与基 金托管人 的 计算结果 不一 致时,相 关 各方应本着勤 勉 尽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为准 对外 公布 , 由此造成的损 失以及因 该 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顺延错误而引 起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赔偿 责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任 。 4.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应按照相关各 方约定的 同 一记账方法和 会 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 地 设置、登录和 保管本基 金 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 方 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 督,以保 证 基金资产的安 全。若双 方 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 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 处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纠 正, 保证相关各方 平行登录 的 账册记录完全 相符。若 当 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 查 找到错账的 原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5.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 由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 独立编制。月 度报表的 编 制,应于每月 终 了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基 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一次 并登 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 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 人 在每 个季度 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季 度 报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内 完 成半年 报告 编制 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 内完 成年 度报 告编 制 并公告 。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基金管理人在 月度报表 完 成当日,对报 表加盖公 章 后,以加密传 真方式将 有 关报表提供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 后 3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 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 在半年报 完 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15 个 工 作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 年 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 关 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后20 个工 作日 内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 中 ,发现相关各 方的报表 存 在不符时,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应 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 调整以相关各 方认可的 账 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 无 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报告 上 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 加 盖托管业务部 门公章的 复 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 各自留 存一 份。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 日 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管人在 对财务会 计 报告、半年报 告或年度 报 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 确 认或出具相应 的 复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 构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合同 》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 每 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 基 金的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 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 制 和保管,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 目前相关规则 分别保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 管 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 文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 为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 每 年6 月 30 日 、 每 年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其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 及到基金重要 事项日期 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 于 发生日后十 个工作日 内提交 。 基金托管人以 电子版形 式 妥善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并定期 刻成光盘 备 份,保存期限 为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 应 遵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 人由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 善 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应按有关法 规 规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 人同意, 因 本协议而产生 的或与本 协 议有关的一切 争议,除 经 友好协商可以 解 决的,应提交 中国国际 经 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 该 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 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 在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 方 当事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 职责,继 续 忠实、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 事人经协 商 一致,可以对 协议的内 容 进行变更。变 更后的托 管 协议,其内容 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生 效。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 二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 务,并将根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需要和 市 场的变 化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务项 目。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内 容: (一)持有人注册登 记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注册 登记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注册登 记服 务。 基金 注册 登 记人配 备安 全、 完善的 电脑 系统 及通 讯系 统, 准确 、 及时 地为 基金 投资者 办理 基金 账户 、 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 管 理、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托管与转托管 ,股东名 册 的管理,权益 分配时红 利 的登记、派发 ,基金交 易 份额的清算 过户和基 金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 (二)持有人交易记 录查 询及定期对帐单服务 1 、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历 史交 易记 录。 2 、定 期对 账单 服务 。 基金管 理人 设立 客户 服务 部门。 对账 单服 务分 为电 子对账 单服 务和 纸质 对账 单服务 。 每 月度 、 季度、 年度 结束 后 10 个 工 作日内 , 客 户服 务部 门将 通过邮 件向 所有 选择 电子 对账单 服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发送 电子对账 单 ,记录该持有 人最近一 月 度,或一季度 或一年度 内 所有申购、 赎回、非 交易过 户等 交易 发生 的时 间、 金额 、 数量 、 价格 以 及当前 账户 的余 额等 。 每 年度结 束 后 30 个工 作 日内,客户服 务部门将 向 本年度有交易 的或持有 份 额的,且选择 纸质对账 单 服务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寄送该持有 人最近一 年 度纸质对账单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也可通 过基金公 司 网站下载电 子对账单 或拨打 基金 公司 客服 热线 索取电 子或 纸质 对账 单, 亦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 点进 行查询 。 (三)红利再投资服 务 若基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 红 利再投资形式 进行基金 收 益分配,该持 有人当期 分 配所得基金收 益 将按红利发放 日的基金 份 额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 ,且不收取任 何申购费 用 。若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不选择 此项 服务 ,本 基金 将按照 默认 的现 金分 红方 式对红 利予 以发 放。 (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 熟时,基 金 管理人可利用 直销网点 或 代理销售网点 为投资者 提 供定期定额投 资 的服务。通过 定期定 额 投 资计划,投资 者可以通 过 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 申 购基金份额 ,具体方 法另行 公告 。 (五)客户服务中心 (Call Center ) 客服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 时基 金交 易情 况、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 信 息查询 。


客服中 心人 工坐 席在 每个 工作日 提供 不少 于 8 小时 的坐席 服务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拨 打热 线 获 得业务 咨询 、信 息查 询、 服务投 诉、 资料 修改 、疑 难解答 、客 户投 诉/意见/ 建 议处理 、信 函补 寄、 基金信 息的 定制 等专 项服 务。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六)网络服务





公司 网站可为 为客户 提供下列服务 :信息 定 制 、在线账户查 询、信息 下 载、专家在线 咨询、 举办网 上活 动等 。 客户还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直 接进行 网上 交易 ,享 受一 站式服 务。 公司网 站:www.scfund.com.cn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二十三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1)2016 年 08 月 04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公司 网站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东 吴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东 吴 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参加东吴证券 股份有限 公 司申购费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 ; (2)2016 年 08 月 10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 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 深 交所(巨潮资 讯网)等 媒 体上公告了《 东吴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 金 新增北京晟视 天 下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并推 出定 期定 额业 务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 (3)2016 年 08 月 25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公司 网站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东 吴增 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 半年度 报告 以及 摘要 》 ; (4)2016 年 09 月 09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公司 网站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东 吴增 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以 及摘 要》 ; (5)2016 年 09 月 14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 报 、公司 网站 等 媒 体上公告了《 东吴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 金 上海万得投资 顾问有限 公 司为代销机构 并 推出定 期定 额业 务及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 ; (6)2016 年 09 月 14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等 媒 体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参加 上海 万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 ; (7)2016 年 09 月 19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等 媒 体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更正 公告 》 ; (8)2016 年 09 月 20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 司 网站 、 深 交所(巨潮资 讯网)等 媒 体上公告了《 东吴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 基金参加交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 银行 渠道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手 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9)2016 年 09 月 23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 深 交所(巨潮资 讯网)等 媒 体上公告了《 东吴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诺 亚 正行(上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 ; (10 )2016 年 09 月 28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 体上公告了《 东吴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 基金新增上 海 基煜基金 销 售有限公司为 代 销机构 并推 出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11 )2016 年 09 月 28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证 券日 报 、 公司 网站 等媒 体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参加 上海 基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 ; (12)2016 年 10 月 14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 公司 网站 、 深 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 等媒 体 上公告 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新 增一路 财富 ( 北 京)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并 推出 定期 定额 业务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13)2016 年 10 月 14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 公司 网站 、 深 交所(巨潮资 讯网)等 媒 体上公告了《 东吴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一 路 财富(北京) 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 ; (14)2016 年 10 月 24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 公司 网站 、 深 交所(巨潮资 讯网)等 媒 体上公告了《 东吴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浙 江 同花顺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15)2016 年 10 月 26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司 网站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增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 (16)2016 年 10 月 28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 公司 网站 、 深 交所(巨潮资 讯网)等 媒 体上公告了《 东吴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北 京 钱景财富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17 )2016 年 11 月 14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 站 、 深 交所(巨潮资 讯网)等 媒 体上公告了《 东吴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 金 新增北京汇成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推 出定 期定 额业 务及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 ; (18 )2016 年 11 月 14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 站 、 深 交所(巨潮资 讯网) 等 媒 体上公告了《 东吴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北 京 汇成基金销售 有 限公司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19 )2016 年 11 月 21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 站 、 深 交所(巨潮资 讯网)等 媒 体上公告了《 东吴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 基金在公司网 上 交易开 展转 换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 )2016 年 11 月 29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 站 、 深 交所(巨潮资 讯网)等 媒 体上公告了《 东吴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 基金继续参加 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 银行渠 道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投 资 手 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21)2016 年 12 月 07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 公司 网站 、 深 交所(巨潮资 讯网)等 媒 体上公告了《 东吴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 金 新增杭州科地 瑞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富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并推 出定 期定 额业 务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 (22)2016 年 12 月 07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 公司 网站 、 深 交所(巨潮资 讯网)等 媒 体上公告了《 东吴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杭 州 科地瑞富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23)2016 年 12 月 07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 公司 网站 、 深 交所(巨潮资 讯网)等 媒 体上公告了《 东吴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 金 新增北京恒天 明 泽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并推 出定 期定 额业 务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 (24 )2016 年 12 月 16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 体上公告了《 东吴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 基金新增北京 微动利投 资 管理有限公司 为 代销机 构并 推出 定期 定额 业务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25 )2016 年 12 月 16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 体 上 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北 京 微 动 利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 (26)2016 年 12 月 22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 公司 网站 、 深 交所(巨潮资 讯网)等 媒 体上公告了《 东吴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 基金继续参加 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 银行渠 道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投 资手 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27)2016 年 12 月 28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 公司 网站 、 深 交所(巨潮资 讯网)等 媒 体上公告了《 东吴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 基金参加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申购 及定投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28 )2016 年 12 月 28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 体上公告了《 东吴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 基金参加苏州 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申购及 定 期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 (29 )2016 年 12 月 29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公 告 了 《2017 年 度东 吴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分红 公告 》 ; (30 )2016 年 12 月 30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券 日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 体上公告了《 东吴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 基金参加烟台 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手机银 行 渠道 基 金申 购投 资手 续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 (31)2016 年 12 月 31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 公司 网站 、 深 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 等 媒 体上公 告了 《 东吴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管理 的基 金 2016 年 年度 资产 净 值公告 》 ;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32)2017 年 01 月 03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 公司 网站 、 深 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 等 媒 体上公 告了 《 东吴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管理 的基 金 2016 年 年度 资产 净 值公告 》 ; (33)2017 年 01 月 21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司 网站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增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 二 十 四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网 点的 营业 场所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 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投资者 也可 以直 接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进行 查阅。 对投 资者 按上 述方 式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 件,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保证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五 、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东 吴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集的 文件 (二) 《 东吴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东吴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意 见书 (五)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零 一 七 年 三 月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