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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宝利(167501)

安信宝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安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零一七 年 一 月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 重要提示 安信 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 于 2013 年 5 月 16 日经 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3]673 号文核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7 月 24 日 正式生效。 根据《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 届满, 无需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自动 转 换 为 上市 开 放 式 基金 (LOF), 基金名称变更 为 “ 安 信宝 利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 宝利 A 、 宝利 B 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安信 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 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 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 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 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属于中低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 本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 月 24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目


录 ....................................................................................................................................... 2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 33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9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第九部分


宝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 41 第十部分


宝利 B 的保 本及保证 ........................................................................................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 6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转型后 的基金转换 .................................................................................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 8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4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8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90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92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9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96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 示 ................................................................................................... 102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8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 110 第二十五部分


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 111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2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114 第二十八部分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6 第二十九部分


备查文 件 ................................................................................................... 117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8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42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 第一部分


绪言 《安信 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销售管理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以及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信 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 核准。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之 间权 利、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 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 第二部分


释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安信 宝利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或 安信宝利债 券型证券投 资 基 金(LOF ) 2 、基金管理 人:指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担保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为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宝利 B 持 有人承担的保本 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人。 本基金的担保人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 :指《 安信 宝利分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 任 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 安信 宝利 分级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保证合同 :指基金管 理人与本基 金担保人签 署的《 安信 宝利分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保证合同》 8 、招募说明 书:指《 安信宝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9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 安信 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上市交 易公告书:指《 安信 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宝利 B 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 11 、 基金份额 分级: 指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 内,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划分为宝利 A 、 宝利 B 两级 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12 、宝 利 A :指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宝利 A 份额。宝利 A 根据基 金合 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 13 、 宝 利 B:指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宝利 B 份额。 本基金在扣除宝利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宝利 B 享有, 亏损以宝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宝利 B 承担; 宝利 B 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 2 年 14 、宝利 A 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15 、 宝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指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 宝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16 、宝利 B 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年后 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7 、保本周 期: 指宝利 B 份额的保本期限,保本周期起止日同宝利 B 的封闭期,保本 周期到期日与宝利 B 份 额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本基金保本周期仅一期 18 、 基金合 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日: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2 年的 对应日。 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日 与宝利 B 的 封闭期 届满日相同 19 、 基金合 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本基金 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的行为 。 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 “安 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20 、宝利 B 的保本金额:指在宝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宝利 B 份额数量乘以宝利 B 的 认购价格,宝利 B 的认 购价格为 1.00 元 21 、宝利 B 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宝利 B 在封闭期届满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宝利 B 可赎回金额,即宝利 B 于封闭期届满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乘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宝利 B 份额数量 22 、保本: 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宝利 B 可 赎回金额低于宝 利 B 认购金 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 二十个工作日)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3 、 保证: 指 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由担保人为 本基金宝利 B 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宝利 B 可 赎回金额低于宝利 B 认 购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即为保本差额) , 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24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25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6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 券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7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8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9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0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31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2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33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34 、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 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35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6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7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8 、 销售机 构: 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9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40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或接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1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2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43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4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5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6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7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8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 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9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50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1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2 、 《业务规 则》 : 指 本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3 、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4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5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6 、上市交 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本基金宝利 B 份 额的 行为 57 、持有到 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的宝利 B 份额直 至保 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58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9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60 、 系统内转 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1 、 跨系统转 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2 、登记系 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63 、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64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 、 巨额赎 回: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在宝利 A 份 额的 单个开放日, 宝利 A 基金 净赎回金额 ( 宝利 A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所代表的份额净值之和) 超过本基金上一开 放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2 年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在 单个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6 、元:指 人民币元 67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 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8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 72 、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73 、不可抗 力: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 基 金管理 人 概 况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 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 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入领 成立时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18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5,000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联系人: 陈静满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38.7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 佛山市顺德区新碧贸易有限公司 19.71% 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8.57% 二 、 主 要人员 情 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成员 王连志先生 , 董事长, 经 济学硕士。 历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 公司投行部经理、 第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安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入领先生, 董事, 经济 学博士。 历任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 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作) 、 总裁 办公室主任、 理财客户部总经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 总裁助理兼营销服务中心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安信期 货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兼任安 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珠峰先生, 董事, 经济 学博士。 历任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科员、 有色部 经理、 上海公司副总经理, 英国金属矿产有限公司小有色、 铁合金及矿产部经理, 五矿投 资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总经理、 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 中国五矿 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金融业务中心总经理、 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和党委书记、 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五矿资本 (香 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五矿 经易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隆茂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中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青海中地矿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王晓东先生, 董事, 经济 学硕士。 历任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科员, 日本五 金矿产株式会社财务部科员, 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财务 总部副总经理。 现任 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资本运营部总经理、 五矿鑫扬 (上海)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五矿经易 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五矿金牛进出口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代永波先生,董事,管理学硕士。历任深圳市深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 总裁、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 现任深圳市帕拉丁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 郭伟喜先生, 董事, 经济 学学士。 历任福云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上海中科合臣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厦门天地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高能资本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 务董事等职。现任中广核财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徐景安先生 ,独立董事 ,1964 年毕业于复旦大 学新闻学专 业。历任中 央马列主义 研 究 院干部, 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干部, 北京军区炮兵政治部教员, 国家计划委员会研究室科长, 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科长,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处长,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 副所长, 深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 深圳市士必达国际投资公司董事长, 深圳市徐景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 安投资顾问公司董事长。现任深圳市景安文化传播公司董事长。 郑斌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硕士。 历任中央组织部干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综合司 副 处长,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庞继英先生, 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干部, 国 家外汇管理局副处长、 处长、 副司长,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副总裁、 总裁, 中国人民银行条 法 司副司长、金融稳定局巡视员,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现任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成员 刘国威先生, 监事会主席,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五矿集团财务公司资金部科长、 香港 企 荣财务有限公司资金 部高级经理、 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五矿投 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 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总经理、 金 融业务中心资本运营部总经理兼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纪委委员等职务; 现任中国五矿 集团公司金融业务中心副总经理兼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余斌先生, 监事, 经济学学士。 历任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审计经理、 南方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 中科证券托管组副组长。 现任安信证券股份公司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 蒋牧人先生, 监事, 法律 硕士。 历任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华林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业务总监。 现任深圳市帕拉丁股权投资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廖维坤先生, 职工监事, 理学学士。 历任轻工业部南宁设计院电算站软件工程师, 申银 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电脑主管,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电脑工程 师、 布吉营业部营业部副总经理、 稽核总部高级经理、 经纪业务总部高级经理, 安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 运营部总经理, 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 王卫峰先生, 职工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 。 历任吉林省国际信托公司财务人员, 汉唐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营 业 部 财 务 经 理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监 察 稽 核 主 管,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负责人。 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张再新先生, 职工监事, 管理学学士。 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 , 安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会计 、 工会财务委员 。 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 部交易主管。 3 、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 王连志 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刘入领先生,董事 ,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陈振宇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 资 产管理部总经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民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金 投资部总经理、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兼权益 投资部总经理。 孙晓奇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历任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高级经 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运行部襄理、 市场发展部高级经理、 债券基 金部执行经理, 南方 证 券行政接管组成员,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副组长,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督察长。 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 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 (深圳) 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李学明先生,副总经理,哲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经理, 理财发展部高级经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安信基金 筹备组成员;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兼市场部总经理。 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乔江晖女士 , 督察长, 文 学学士。 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科长、 副处长,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成员,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 经理。 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 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 (深圳) 有 限公司董 事。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庄园女士, 经济学硕士。 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交易员,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部交易员、 研究部研究员,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 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 资产管理部高级投资经理。 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 理。2013 年 7 月 24 日至今, 任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原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5 月 29 日至 2015 年 7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4 月 7 日,任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 5 日至今, 任安信鑫安得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 24 日至 今,任安 信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3 月 9 日至今,任安信安盈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5 月 9 日至今,任安信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7 月 28 日至 今, 任安信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 19 日 至今, 任安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6 年 9 月 12 日至今,任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0 月 12 日至今 ,任安信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 、基金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委员: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龙川先生,统计学博士。历任 Susquehanna International Group (美国)量化投资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首席研究员、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 资部总监。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陈一峰先生, 经济学硕士, 注册金融分析师(CFA) 。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管理总部助理研究员,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研究部研究员, 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特定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 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占冠良先生, 管理学硕士。 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大成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投资部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 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杨凯玮先生, 台湾大学土木工程学、 新竹交通大学管理学双硕士。 历任台湾国泰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台湾新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组合高级专员, 台湾中华开发 工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营交易员, 台湾元大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台 湾宏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长,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安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 定收益部总经 理。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5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 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 基 金管理 人 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证 券法》的行 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6 4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 守,督促和 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 法 律 法规及行业规 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 基 金经理 承 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 基 金管理 人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 控制覆盖公 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 门和各级岗 位,并渗 透到各 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 科学的内部 控制手段和 方法,建立 合理适用的 内部控制程 序 ,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 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的 职责保持相 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 、 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 益原则:公 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 理方法降低 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 益 ,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防火墙 原则:公司 投资、交易 、研究、评 估、销售等 业务环节, 适当分离, 以 达 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2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 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 合 规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价公司整体合规管理和内控风险管理并提出建议 。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7 公司经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 造一个浓厚的内部控制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 环节。 公司构建有效的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建立合规、 高效、 健全、 制衡的内部组织架构, 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 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 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 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 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 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部门管理 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 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 监控风险管理绩效, 以 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2 )风险评 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 范和化解风险, 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 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及违规、 投诉、 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3 )控制活 动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防线。 公司建立科学的授权制度。 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 它贯穿于公司经营活 动的始终。 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 的资产和其他受 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 单独核算。 公司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业务授权、 业务 执行、 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 投资和交易、 交易和清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 重 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实行物理隔离。 公司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 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 )信息与 沟通 公司建立适当、 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和渠道, 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实 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 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 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 )监督与 内部稽核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8 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 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公司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对原有的内 部控制定期进行全面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确知建 立、实施和 维持内部控 制制度是基 金管理人董 事会及管理 层 的 责任; (2 )上述关 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 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9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 基 金托管 人 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 、 主 要人员 情 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末, 中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 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 基 金托管 业 务 经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 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 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 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 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 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6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24 只。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 十三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 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 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0 四 、 基 金托管 人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 法 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 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 、2010 、2011、2012、2013 、 2014 年八次 顺利通过评估 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审 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 后,2015 年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 九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 ) 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 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 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合法性 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 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1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 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 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 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 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 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 隔离制度。资产托 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 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 )高层检 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 “互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 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 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 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 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 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 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2 用、 操作、 环 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 定 地发展。 (2 )完善组 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 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 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 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 )内部风 险控制始终 是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 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 托 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 、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运作基 金 进 行监督 的 方 法和程 序


根据《基金 法》 、基金合 同、托管协 议和有关基 金法规的规 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的 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 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 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 或有关基金 法 律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3 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4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 基 金份额 发 售 机构 (一) 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 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 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入领 电话:0755-82509820 传真:0755-82509920 联系人: 陈思伶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户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 )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站:www.abchina.com (3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站:www.ccb.com (4 )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站:www.essence.com.cn (5 )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6 )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站:www.htsec.com (7 )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 95521 网站:www.gtja.com (8 )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站:www. citics.com (9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 楼第 20 层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6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户服务电话:96577 网站:www.zxwt.com.cn (10)中信 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站: www.citicsf.com (11 )东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站:www.longone.com.cn (12)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站 :www.swhysc.com (13)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36 、38 、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站:www.gf.com.cn (14)中山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户 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站:www.zszq.com.cn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7 (15)中国 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写字楼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站:www.cicc.com (16)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鸿安国 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站: www.csc108.com (17 )华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网站:www.hx168.com.cn


(18 )东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 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站:www.dxzq.net


(19 )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20)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8 网站:www.nesc.cn (21 )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站:www.gjzq.com.cn


(22 )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3)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24)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站:www.erichfund.com (25)蚂蚁 (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 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站:www.fund123.cn (26)和讯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 保利大厦 E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站:licaike.hexun.com (27)北京 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28)上海 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站:www.ehowbuy.com (29)浙江 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 路 7 号杭州电子 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站 :www.5ifund.com (30)北京 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 室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站:www.qianjing.com (31)上海 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32)珠海 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珠海市琶洲大道 东 1 号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0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33)浙江 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站:www.jincheng-fund.com


(34)北京 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站:www.fundzone.cn


(35)大泰 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 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站:www.dtfunds.com


(36)乾道 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080


网站:www.qiandaojr.com


(37)北京 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户服务电话:400 098 8511 网站:fund.jd.com (38)北京 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 研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1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站:www.xincai.com (39 )上海 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 大厦 1503 室 法定 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站:www.jiyu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 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 宝利 B 的场内发 售机构 宝利 B 的场 内发售 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请 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 二 、 基 金份 额 登 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 资广场 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 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10 )58598839


传真: (010 )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基金 担保 人 名称: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 金融中心东塔 13F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2 法定代表: 张国祥 成立日期:2009 年 8 月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5 亿元 经营范围: 融资性担保、 履约担保、 财产保 全担保及其他担保和再担保业务; 财务顾问、 资产管理、投咨询业务 四 、 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的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负责 人:俞卫峰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 陈颖华、黎明 五 、 审 计基金 财 产 的会计 师 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安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 )58153000、( 0755 )25028288 传真: (010 )85188298、( 0755 )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 昌华、周道君 联系人:李妍明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3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 的 分 级 一 、 基 金份额 分 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宝利 A 、 宝利 B 两级 份额, 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一)基金份额配比 宝利 A 、宝利 B 的份额 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宝利 A 、宝利 B 的份额配 比将不超过 7:3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宝利 A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 次, 宝利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 在宝利 A 的每次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宝利 A 进行基 金份额折算,宝利 A 的 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宝利 A 份额 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为此,在宝利 A 的单 个开放日,如果宝利 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 份额极小,宝利 A 、宝利 B 在该次 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 7:3 的情 形;如果 宝利 A 的净赎回份额较多, 宝利 A 、 宝利 B 在该 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7:3 的情形。 (二)宝利 A 的运作 1 、收益率 宝利 A 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获 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 前第 2 个工作日 设定一次 。计算公式为: 宝利 A 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1.2 ×1 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利差 宝利 A 的年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其中,计算宝利 A 的年 约定收益率的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是指基金合同生效 日前第 2 个工作日或宝利 A 每个开 放日前的第 2 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 1 年期定期存 款基准年利率。 利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 在宝 利 A 每个开放日前公告适用该运作期宝利 A 的利差值, 利差 值的范围为 0.00% (含 ) 至 3.00% (含) 。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公告适用宝利 A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 6 个月 的利差。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前第 2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公告的利差设定宝利 A 的首次年 收益率,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4 该收益率即为宝利 A 基 金合同生效后最初 6 个月的年约定收益率,适用于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到第 1 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 在宝利 A 的每个开 放日(最后 1 个开放日除外) 前第 2 个工 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 银行定期存款 基准利率和公告的利差重新设定宝利 A 的年约定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宝利 A 接下来 6 个月的年约定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下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 在宝利 A 的 最后 1 个开放日前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公告的利差重新设定宝利A 的年约定 收益率, 该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 (不含) 到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日 (含) 的时间段。 例 1 : 在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前 2 个工作日, 如果 1 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利率为 3.00% , 公告的利差为 0.8% 。则 宝利 A 的年 约定收益率(单利)为: 宝利 A 的年收益率(单利)=1.2 ×3.00%+0.8%=4.40% 2 、开放日 宝利 A 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生 效后 2 年内 的最后一个开放日, 宝利 A 只开放赎回业务, 不开放申购业务) 。 宝利 A 的开放 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 日。 宝利 A 的第 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6 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 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12 个月满的日期,如 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宝利 A 的最后一个开放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宝利 A 无法 按时在最后一个开放日开放赎回的,份额转换基准日一并顺延。 3 、基金份额 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 宝利 A 进 行基金份额折算, 宝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宝利 A 份额数量 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宝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 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宝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 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5 4 、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 宝利 A 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7/3 倍宝利 B 的份额余额。 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三) 宝利 B 的运作 1 、宝利 B 封 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 宝利 B 的封 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 , 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 条件下, 宝利 B 将申请 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本基金在 扣除 宝利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 宝利 B 享有, 亏损以 宝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 宝利 B 承担。极端情况下,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出现宝利 A 未实现 约定收益的情形,则宝利 B 在获得 保本差额后不再对宝利 A 的约定收益进行补足。 (四)基金份额发售 宝利 A 、宝利 B 将分别 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五)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2 年内,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宝利 A 和宝利 B 的份 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T 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为该 LOF 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 宝利 A 和宝利B 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宝利 A 的开放日计算宝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宝利 B 封 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 宝利 A 和宝利 B 的基金份 额净值。 1 、宝利 A 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6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 宝利 A 的某一开放日或者宝利 B 封闭期 届满日(T 日) , 设 为自宝利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 则为基金成立日) 至 T 日 的运作 天数,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为 T 日宝利 A 的份额余额, 为 T 日宝利 B 的份额余 额, 为 T 日宝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T 日宝利 B 的基金份 额净值 , R 为在宝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 宝利 A 的 年约定收益率。 (1 )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 元 乘以 T 日基 金份额折算前 宝 利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宝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 则: “T 日全部宝利 A 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宝利 A 应计收益= (下同)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 宝利 A 上一 次开放日(如 T 日为第 一次开放日,则 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 元乘以 T 日基金份额折算前 宝利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 部 宝利 A 应计收益之和”,则: 2 、宝利 B 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宝利 B 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宝利 A 、宝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2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日(T 日),设自宝利 A 上一次开放日起的 运作天数为 180 天, 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 365 天, 基金资产净值为 32 亿元, 宝利 A 、 宝利 B 的份 额余额分别为 21 亿份和 9 亿份, 宝利 A 上一次开放日设定 的宝利 A 年收益率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7 为 4.35% 。 T 日全部宝利 A 应计收益为 0.45049315 亿元(21 × 1.00 × 4.35% × 180/365=0.45049315),T 日基金资产净值大于 “1.00 元乘以 T 日宝利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宝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 则宝利 A 、宝利 B 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宝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 ×(1+4.35% ×180/365 )=1.02145205 (元) 宝利 B 的基 金份额净值= (32-1.02145205×21 )/9=1.17216744 ( 元) (七) 宝利 A 和宝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内, 基 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 采用 “虚 拟清算” 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 宝利 A 和宝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其中, 宝利 A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 宝利 A 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 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 、宝利 A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内 ,在 宝利 A 的非开放日(T 日),设 为自宝利 A 上 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前 宝利 A 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成立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为 T 日 宝利 A 的份额余额, 为 T 日 宝利 B 的 份额余额, 为 T 日宝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 T 日宝利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R 为 在宝利 A 上 一次开放日(如 T 日前 宝利 A 尚未 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 宝利 A 的年约定收益率。 (1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 乘以 T 日宝利 A 的份额 余 额加上 T 日 全部 宝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 “T 日全部宝利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宝利 A 份额应计收益= ( ( 下同)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 宝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前宝利 A 尚未进行开 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 T 日宝利 A 的 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宝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8 2 、宝利 B 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 宝利 B 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上式中,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内的宝 利 A 非开放日, 为宝利 A 的基 金 份额参考净值;在宝利 A 的开放日, 为宝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宝利 A 、宝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 的宝利 A 和宝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例 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设自宝利 A 上一次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为 40 天, 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 365 天, 基金资产净值为 23 亿元, 宝 利 A 、 宝利 B 的 份额余额分别为 14 亿份 和 6 亿份, 宝 利 A 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宝利 A 年收益率为 4.50% 。 T 日全部宝利 A 应计收益为 0.0690411 亿元 (14 ×1.00 ×4.50% ×40/365=0.0690411),T 日 基金资产净值大于 “1.00 元乘以 T 日 宝利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 宝利 A 份额应计收益 之和” , 则宝 利 A 、宝利 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宝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 ×(1+4.50% ×40/365 )=1.005 (元) 宝利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23-1.005 ×14 )/6=1.488 (元) 二、基 金合同 生 效 后 2 年 期 届 满时的 基 金 份额转 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宝 利 A 、 宝利 B 的基金份 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 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时 的基金转换, 见本 招募说明书第十 三部分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9 第七部分


基 金 的 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 管理人按 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于 2013 年 5 月 16 日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3]673 号文核准。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宝利 A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 放一 次,宝利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 ) 。 本基金宝利 A 、宝利 B 在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募集期从 2013 年 6 月 24 日起 至 2013 年 7 月 19 日, 宝利 A 和宝利 B 独立募集。 其中,宝利 A 的募集起讫为 2013 年 7 月 8 日至 2013 年 7 月 19 日,宝 利 B 的募集起讫为 2013 年 6 月 24 日至 2013 年 7 月 12 日。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宝利 A 的净认购金额为 1,923,134,993.17 元 ,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共 计 ???? ????? ? 元 ; 宝 利 ?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999,999987.63 元,有效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 ?????????? 元。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1.00 元 人 民 币 计 算 ,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资 金 及 其 利 息 结 转 的 份 额 共 计 2,923,915,682.14 份基金份 额, 有效认 购户数为 16,034 户。 其中 , 宝利 A 为 1,923,767,949.20 份基金份额,宝利 B 为 1,000,147,732.94 份基金份 额。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0 第八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 、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 于 2013 年 7 月 24 日正式生效 。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 基 金存续 期 内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数 量 和资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1 第九部分


宝利 A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宝利 A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 、 折 算基准 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宝利 A 的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宝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 体计算见招募说明书第六 部分中“ 宝利 A 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二 、 折 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宝利 A 所有份额。 三 、 折 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 折算一次。 四 、 折 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 宝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折算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宝利 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宝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宝利 A 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 宝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宝利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 宝利 A 的份额数×宝利 A 的折算比例 宝利 A 经折 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 宝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宝利 A 的折算比 例的 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 、 基 金份额 折 算 期间的 基 金 业务办 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2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宝利 B 的 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 、 基 金份额 折 算 的公告 1 、基金份额 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 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3 第十部分


宝利 B 的 保 本 及 保 证 一 、 基 金的保 本 1 、保本 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宝利 B 的可赎回金额低于 宝利 B 的保本金 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个工作 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宝利 B 的保 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宝利 B 份额数量 ×1.00 ; 2 、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2 年,同宝利 B 份额封闭 期,本基金保本周期仅一期。 本基金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个 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 如 果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 、适用保本 条款的情形 保本周期到期日,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 宝利 B , 包括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宝利 B 份额和通 过二级市场上市交易获得的宝利 B 份额。 4 、不适用保 本条款的情形 (1 )在保本 期到期日, 本基金 宝利 B 基金份额 净值 等于或高于 1.000 元; (2 ) 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 或在二级市场买入 , 但在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日前 (包括该日) 卖出的本 基金宝利 B 份额 ; (3 )在保本 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 终止的情形; (4 )在保本 周期内发生 本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情 形,担保人 不 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 )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宝利 B 份额发 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 )未经担 保人 书面同 意修改基金 合同 条款, 且可能加重 担保人保证 责任 的,根 据 法 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7 )保证期 间, 宝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主张权利; (8 )因不可 抗力的原因 导致 本 基金 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 力事件直接 导致基金管 理 人 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4 5 、保本基金 到期的 处理方案 (1 )保本周 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于保本周期到期日次日转型为非保本、 非分级的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 上述变 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 果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的 存 续 要 求 , 则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终 止。 (2 )保本周 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保本周期到期日 ,宝利 A 和宝利 B 将根据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安信宝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 )保本周 期到 期的公告 保本周期届满, 本基金转型为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 基金管理人 将在临时公告或 在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4 )保本周 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 ) 保本周期 到期日, 无论是登记在证券结算系统或是注册登记系统 的宝利 B 份额 都适 用保本条款。 2 ) 保本周期 到期日, 若宝利 B 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低于 宝利 B 的保本金 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保本周 期到期的赔 付 1 )在发生保 本赔付的情 况下,基金 管理人在保 本周期到期 日后二十个 工作日内向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 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 基金 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 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差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 额 、 需 担 保 人 支 付 的 代 偿 款 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信 息) 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 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五个 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 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中。 2 )在基金管 理人不能全 额履行保本 差额支付义 务、由担保 人代偿的情 况下,基金 管 理 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5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 )发生赔付 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二 、 保 本的保 证 1 、本节所述 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适用于本保本周期。 2 、本基金由 担保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 保本义务提 供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任 保证;保证 的 范 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宝利 B 可赎回金额低于 宝利 B 的保本金额的 差额部分。 担保 人保证期间为基金本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日确认的 宝利 B 份额所计 算的保本金额。 3 、保本周期 内, 基金担 保人出现足 以影响其担 保能力情形 的,应在该 情形发生之 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 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 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基金担保人能力或偿付 能力的持续监督、 在确信基金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并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因基金担保人歇业、 停业、 被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 或者因 基金担保人 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 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 换担保人 ;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原有 基金担保人之外增加新的 基金担保人,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如果保本 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宝利 B 可赎回金额低于 宝利 B 的保本 金额, 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 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 支付的本基金保本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金额以及 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信息)。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五个工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金额划入本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 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 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5 、除本部分 第 9 款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中所指的“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以及下列除外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6 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 )在保本 期到期日, 本基金 宝利 B 基金份额 净值 等于或高于 1.000 元; (2 ) 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 或在二级市场买入 , 但在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日前 (包括该日) 卖出的本 基金宝利 B 份额 ; (3 )在保本 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 终止的情形; (4 )在保本 周期内发生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并 或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情 形,担保人 不 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 )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宝利 B 份额发 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 )未经担 保人 书面同 意修改基金 合同 条款, 且可能加重 担保人保证 责任 的,根 据 法 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7 )保证期 间, 宝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主张权利; (8 )因不可 抗力的原因 导致 本 基金 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 力事件直接 导致基金管 理 人 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6 、保本周期 到期后,本 基金转型为 变更为非保 本、非分级 的债券型基 金,基金名 称 相 应变更为“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担保人不再为该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7 、保证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8 、更换担保 人的情形 保本周期内更换基金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 因基金担保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 的情况, 或者因基金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 担保 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 基金担保人, 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原有 基金担 保人之外增加新的 基金担保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保本周期内 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 )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 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 宝利 B 份额的 保本提供担保,并且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决议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7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章节中约定的程序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形成决议。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宝利 B 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表决通过。 (3 )核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更 换担保人的 决议须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 可 执 行。 (4 )担保义 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 应自更换担 保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 中 国 证监会核准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 《保证合同》 。 自新 《 保证合同》 生效之日 起,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在新的 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 )交接。 原担保人职 责终止的, 原担保人应 妥善保管保 本周期内保 证业务资料 , 及 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 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 人应及 时接收。 三 、 担 保人情 况 (一) 担保人基本情况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 宝利 B 份额 保本周期由瀚华 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1 、担保人概 况 担保人名称: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 “瀚华担保 ”) 住所: 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 金融中心东塔 13F 法定代表人: 张国祥 成立日期:2009 年 8 月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5 亿元 联系人: 刘菊芳 联系电话:010-5776666 传真:010-57766600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8 经营 范围: 融资性担保、 履约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及其他担保和再担保业务; 财务顾问、 资产管理、投咨询业务。 2 、担保人简 介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支持和指导下,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 办 公 室 批 准 , 由 瀚 华 金 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设 立 的 全 国 性 大 型 商 业 担 保 机 构 , 注 册 资 本 金 35 亿元, 持 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 机构编码为渝 062002L,获 评信贷市场 AAA- 、 资本 市场 AA 信用评级, 是全国十大最具影响力担保机构之一, 中国万 亿担保规模上榜机构 30 强。 瀚华担保已设立重庆、 北京、 辽宁、 四川、 江苏、 陕 西、 大连、 天津、 山东、 贵州、 苏 州、 湖北、 广西、 云南、 吉林、 安徽、 上海、 甘肃、 深圳、 河北、 黑龙江等 21 家 经营机 构 , 经当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批准,全部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瀚华担保遵循现代企业管理规范运作, 并始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与时俱进, 注重各类 金融创新产品设计; 凭借多层次的反担保组合和科学的客户资信评估体系, 有效阻断客户风 险; 通过与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沟通, 宏观经济的研究和行业分析, 有效规避市场风险; 通 过 过程控制、团队建设、激励机制和资金补偿机制等,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 况 1 、 融资担保, 包括短期贷款担保、 中长期贷款担保、 银行承兑汇票担保、 信用证担保 、 融资租赁担保、委托贷款担保; 2 、金融产品 担保,包括 债券担保、 信托计划担 保、保本基 金担保、资 产证券化担 保 、 集合票据担保; 3 、履约担保 ,包括工程 履约担保、 合同履约担 保、票据履 约担保、设 备租赁担保 、 赊 销信用担保、诉讼保全担保。 四 、 保 证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保本 基金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 担保人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的原则基 础上,特订 立《安信 宝 利分级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保证合 同》 。担保 人就安信 宝 利分级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之宝利 B 的保本周期内基金管 理人对 保本 周期到期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9 日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宝利 B 所承担 保本 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保 证责任的承担以 保证合同为准。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 本基金保 本 周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宝利 B 份额提 供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投资人持有的 宝利 B 类份 额数乘以 宝利 B 份额初 始面值(即 1.00 元) 。 2 、担保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 范围为 : 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 宝利B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宝利 B 份额 数乘以 保本周期到期日宝 利 B 基金份 额净值低于宝利 B 基金 份额初始面值 的差额部分。 3 、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10 亿 元人民币。 4 、本基金保 本 周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2 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在保本期 到期日, 本基金宝利 B 基金份额净值等于或高于 1.000 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 或在二级市 场买入 ,但 在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日 前(包括该 日 ) 卖出的本 基金宝利 B 份额 ; 3 、在保本周 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 终止的情形; 4 、在保本周 期内发生本 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 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情形 ,担保人不 同 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 、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 宝利 B 份额发生 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 、未经担保 人 书面同意 修改基金合 同 条款,且 可能加重担 保人保证责 任 的,根据 法 律 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7 、保证期间 , 宝利 B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主张权利; 8 、因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 致 本基金投 资亏损;或 因不可抗力 事件直接导 致基金管理 人 无 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0 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 、如果保本 周期到期日,本基金 宝利 B 基金份额净值低于 1.000 元,且 基金管理人未 能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 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 基金管理人应向 宝利 B 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 宝利 B 保本赔付 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 需担保人支 付的代偿款项以 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信息) 。 2 、担保人应 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载 明 的 代 偿 款 项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定账户 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 宝利 B 基 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 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保人对此不 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在保本 周 期到期日后 20 个 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 日)内将保本 赔付差额支付给 宝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 4 、如果保本 周期到期日本基金 宝利 B 基金份额份额净值低于 1.000 元,且 基金管理人 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 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本 周期到 期日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宝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 第二十 五部分“争议的 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 额支付事宜, 但 宝利 B 基金 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 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 、担保人履 行了保证责 任后,即有 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归还 担保人为履 行保证责任 支 付 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 项、 宝利 B 基 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宝利 B 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过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 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 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 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其 他费用和损失 ,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 调查取证费、 诉讼费、 保 全 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担保人出具的书面追偿通知书后十五日(含)内归还全部代偿资金、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1 代偿资金占用费的, 代偿资金占用费按照 6 个月 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超过十五日 的每日按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代偿资金占用费直到收回全部代偿资金、 代偿资金占用费 和因追偿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之日止。 2 、基金管理 人应自担保 人履行保证 责任之日起 一个月内, 向担保人提 交担保 人认 可 的 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 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 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 合理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收取 1 、基金管理 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 、担保费收 取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 3 款 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于每 月 前 10 个工作 日 内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 , 并于保本期到期日后 10 个 工作日 内向担保人 支付最后一个月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 、 每日担保 费计算公式 : 每日担保费= 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宝利 B 基金资 产净值 ×0.3% ×1/ 当年日 历天数。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保证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且仲裁裁决为终 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等解决争议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 、基金管理 人应 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公告保证合同。 2 、保证合同 自基金管理 人、担保人 双方法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 加 盖 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生效。 3 、 本基金保 本 周期到期日后, 基金管理人、 担 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 项下的义务的,保证合同终止。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2 第十一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投资者可在 宝利 A 的开放日对 宝利 A 进行申购与 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 期届满 ,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投资 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宝利 A 的 申 购 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宝利 A 自合 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年 内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宝利 A 只开放赎回业务,不开放申购业务) 。 本基金办理 宝利 A 的申 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宝利 A 的运作”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宝利 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宝利 A 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宝利 A 的第 一个开放日为 2014 年 1 月 23 日。宝利 A 的第二 个开放日为 2014 年 7 月 23 日。宝利 A 的第三个 开放日为 2015 年 1 月 23 日。宝利 A 的第四个开放日为 2015 年 7 月 23 日。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 宝利 A 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 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场所 宝利 A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理宝利 A 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即 宝利 A 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 1.000 元为基 准进行计算;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3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以 内撤销;基 金管理人、 登 记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 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可根据基金 运作的实际 情况并在不 影响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 申购 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 宝利 A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 宝利 A 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个开放日 (T 日) 的下一个工作日 (T+1 日) , 宝利 A 的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 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进行确认和成交确认。 在 T +2 日 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 宝 利 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 7/3 倍宝利 B 的 份额 余额范围内对 宝利 A 的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 宝利 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按照本部分 “一、 宝利 A 的申购与赎回 ” 对巨额赎回的有 关规定执行。 对于 宝利 A 的申购申请, 如果对 宝利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宝利 A 的份 额余额小于或等于 7/3 倍宝利 B 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 宝利 A 的申购申请全部 予以成交确认; 如果对 宝利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宝利 A 的份额余额大于 7/3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4 倍宝利 B 的 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 的宝利 A 份额余额不超过 7/3 倍宝利 B 的份额 余额范 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宝利 A 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 宝利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宝利 A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宝利 A 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 4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 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 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宝利 A 在 代销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均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均为人民币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 宝利 A 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 心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追加申购的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宝利 A 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 。 某 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宝利 A 份 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将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该 类 基 金 剩 余 份 额 一 次 性 全 部 赎 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 、投资人可 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 份额不设上 限限制。法 律法规、中 国 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合 理调整对 申 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 金 管 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费用 1 、宝利 A 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5 2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的 相关约定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 迟 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宝利A 申 购份额的计算 宝利 A 申购 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例 7 :在宝 利 A 的开放日,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宝 利 A ,则其可得到的宝利 A 份额计算如 下: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 份 2 、宝利 A 赎 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 例 8 :在宝利 A 的开放 日,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宝利 A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 ×1.00 =10,000 元 3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方式见 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宝利 A 的申 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 宝利 A 的申购份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 宝利 A 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 ) 申购 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宝利 A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 宝利 A 成功 后, 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 宝利 A 成功 后, 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6 3 个工作日在 指定 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 宝利 A 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 人 的 申购申请。 (3 )证券交 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 可能对基金 业 绩 产生负面 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根据申 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 )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 到 (6 ) 项暂停 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 宝利 A 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 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 易场所 在交 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4 ) 宝利 A 在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具体处理方式详见 下文“2 、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成功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 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 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7 2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经过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宝利 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支付全部赎回 款项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1 )支付全 部赎回款项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 资者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 ,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 付部分赎回 款项: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 认 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的 前提 下 , 对 其 余 已 经 接 受 的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3 )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并顺延 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 、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 媒介 上予以公告。 二 、 基 金合同 生 效 后 2 年 期 届 满并进 行 基 金转换 后 的 申购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场外申购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 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指 定 媒介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8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以 内撤销; 基 金管理人、 登 记 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场外赎回 遵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 按照投 资者持有份 额登记日期 的先后次序 进 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 、 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 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 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 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9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投资人通 过代销网点 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 ( 含申 购费) ; 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含申购费) ; 网上直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 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2 、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 加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申购费)。 3 、投资人将 持有的基金 份额当期分 配的基金收 益转为基金 份额时,不 受最低申购 金 额 的限制。 4 、投资人可 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 份额不设上 限限制。法 律法规、中 国 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 份基金份额 。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 (如赎回、 基金转换、 转托管等) 导致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全部一同赎回。 6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 数 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本基金申 购费率按照 申购金额递 减,即申购 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申 购费率越低 。 本 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500 万 0.40% 500 万≤M <1000 万 0.20%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0 1000 万≤M 1000 元/ 笔 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3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按 照持有时间 递减,即相 关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越 长,所适用 的 赎 回费率越低。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T ) 赎回费率 T <365 天 0.10% 365 天≤T <730 天 0.05% 730 天≤T 0.00%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 期届满转为 LOF 基金后,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 0.10% 。 本基金由原有宝利 A 、宝利 B 份额 转入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由 原宝利 B 份 额转 入的场内份额赎回费率为 0.10% 。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的 相关约定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 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5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 制 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 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固定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9 : 某投资 者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 , 假定 申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1 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0.80% )=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10=9,822.41 (份 ) 例 10:某投 资者通过场内投资 1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 , 假定 申购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35 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5,000/(1+0.80%)=14,880.95 (元) 申购费用=15,000-14,880.95=119.05 (元 ) 申购份额=14,880.95/1.035=14,377.73 ( 份) 因场内份额采用截 尾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所以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14,377 份 ,不 足 1 份部分 的申购资金零头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14,377 ×1.035=14,880.20 (元) 退款金额=15,000-14,880.20-119.05=0.75 (元) 2 、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11:某投 资者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假定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 元,持有期限为 25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10=11,100 (元 ) 赎回费用=11,100 ×0.10%=11.10 (元) 净赎回金额=11,100-11.1=11,088.90 ( 元)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 告。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2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其中,通过 场外方式申 购的,申购 份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 额计算结果 采用截尾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 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 5 、赎回金额 的 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 金额单位为 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申购场内份额成功后, T+2 日(含该日)可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 在指定 媒介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 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3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 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 10% ,即认 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 投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4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 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 超过一天但 少于两周 , 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时 ,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 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4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登 暂 停 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5 三、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 为宝利 A )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 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暂不开通转换业务。 四、基 金的非 交 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 金的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一)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的转托 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宝利 A 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 宝利 A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宝利 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 点) 时, 可 办理已持有 宝利 A 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宝利 B 的转 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转 托管”相同。 (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6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转入、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 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 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 (1 )系统内 转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 销 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 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 更办理基金 赎回业务的 销 售 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 上市交易或 场 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 (席位) 时,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 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 、跨系统转 托管 (1 )跨系统 转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 登 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 行为。 (2 )本基金 跨系统转托 管的具体业 务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 规 定 办理。 六、定 期定额 投 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七、基 金的冻 结 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7 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8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一 、 上 市交易 的 基 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内 ,在宝利 B 符合法 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 条件情况下, 宝利 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宝利 B 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的 宝利 B 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宝利 B 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在 证 券 登 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二 、 上 市交易 的 地 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 上 市交易 的 时 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后 , 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之 日起 30 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 作日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宝利 B 于 2013 年 10 月 21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四 、 上 市交易 的 规 则 1 、宝利 B 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 首日起实行; 4 、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9 5 、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6 、本基金上 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 、 上 市交易 的 费 用 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指 宝利 B ) 上 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 、 上 市交易 的 行 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指 宝利 B )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 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为宝利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七 、 上 市交易 的 停 复牌与 暂 停 、终止 上 市 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指 宝利 B ) 的 停复牌与暂停、 终止上市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0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转 型 后 的 基 金 转 换 一 、 基 金转型 后 的 基金存 续 形 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本基金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名称变更为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 宝 利 A 、 宝利 B 的基金份 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份 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 基 金转型 时 宝 利 A 的 处 理 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日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2 年的对 应日。 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日 与宝利 B 的 封闭期 届满日为同一日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日为 2015 年 7 月 24 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 宝利 A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 2 年内最后一个开放日赎回 宝利 A 基 金份额或默认届满日自动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 2015 年 7 月 23 日为宝 利 A 份额的最后开放赎回申请日。宝利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选择赎回其持有的宝利 A 基金份额或不选择赎回宝利 A 份额。 宝利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选择赎回宝利 A 基金份额的,其持有的宝利 A 份额将在 2015 年 7 月 24 日日终转换后被自 动默认转换为“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 三 、 基 金转型 时 的 份额转 换 规 则 1 、份额转换 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日 ,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在最 后一个开放日开放宝利 A 的赎回的,份额转换基准日一并顺延。 本基金 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为 2015 年 7 月 24 日 。 2 、份额转换 方式 在 份 额 转 换 基 准 日 , 本 基 金 转 换 成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为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1 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 以份额转换后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 宝利 A 、 宝利 B 按照各自的 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 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宝利 A 份额(或宝利 B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 宝利 A (或宝利 B )的基金 份额净值/1.000 宝利 A (或宝利 B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 宝利 A (或 宝利 B )的份额数×宝利 A 份额(或 宝利 B 份额)的转 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 宝利 A 、 宝利B 的场外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场 外 份额, 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 宝利 B 的 场内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场 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 宝利 A (或 宝利 B ) 的转 换比率、 宝利 A (或宝利 B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3 、份额转换 后的基金运作 宝利 A 、宝利 B 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之日起 30 日内, 本基 金将上市交易, 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交易、 开始办理申购 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 、份额转换 的公告 (1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 届满时,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在 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 期届满日前 30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就本基 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 )宝利 A 、宝利 B 进 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2 四 、 基 金份额 转 换 期间的 基 金 业务办 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 停宝利 B 的 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 、 基 金转型 后 基 金的投 资 管 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3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 投 资目标 在适度承担信用风险的情况下,力争实现基金财产当期稳定的超越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 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可 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 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的申购 或增发, 以及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各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 投 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主要将采用信用策略,同时辅以利率策略、收益率策略、回购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在适度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 过信用分析和对信用 利差趋势的判断,为投资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收益。 1 、品种配置 策略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企业债、 公司债、 短 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国债等, 不同类 型的债券 品种在收益率、 流动性和风险上存在差异 。 本基金 基于宏观经济研究 、 货币政策研 究、 利率研究和证券市场政策分析等宏观基本面研究 , 综合 信用分析、 流动性分析、 预期 收 益及市场结构等因素 的分析结果决定投资组合的品种配置策略, 以达到基金资产在 收益性、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补偿间的最佳平衡点。 2 、信用策略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4 在基金投资过程中, 个券的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依据该券的内外评级结果。 信用评级包 括主体信用评级、 债项信用评级和评级展望, 评级对象包括除国债、 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 债之外的其他各类债券。 在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对债券的主体信用评级 主要包括经营历史、 行业地位、 竞争 实力、管理水平、投资计划、股东实 力、财务报表等。本基金采取内外部评级结合的方法, 参考外部评级筛选出 符合要求的信用债券 建立研究库。 根据内部评级办法, 运用定性和定量 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 研究库中的信用债券 进行综合评估,建立信用债券的 投资库。 在具体操作 方面, 本基金通过净资产收益率、 资产负债率、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等财务 指标对债券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资本结构、 偿债能力进行综合评分, 对发行人股东类型、 主 承销商、担保人属性、授信额度等方面进行定性分析。 此外, 本基金对债券发行人的财务数据、 公司公告、 行业发展趋势等信息进行动态更新 和持续跟踪,并分析上述因素对 债券信用风险的影响。 寻找引起信用水平变化的主要因素, 密切关注可能调整信用评级的债券。 同时, 建立相应预警指标, 对信用债券投资库进行 动态 调整和维护。在投资操作中,适时调整投资组合,降低信用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本基金 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 AA- 级; 本基金 持 有债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全部卖出 。 3 、利率策略 利 率 是 影 响 债券投 资 收 益 的 重 要 指 标 , 利 率 研 究 是 本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前 最 重 要 的 研 究 工 作。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 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 取向, 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 在此基础上, 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为本基金的 债券投资提供策略支持。 4 、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在精确的投资收益测算基础上, 积极采取回购杠杆操作,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条 件下为基金资产增加收益。 在银行间 和交易所市场, 本基金将在 适当时点和 相关规定的范围 内积极进行债券 融资回购,以增加组合收益率。 5 、可转换债 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的投资采取基本面分析和量化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行业研 究 员 对 可 转 债 发 行 人 的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 对 公 司 的 盈 利 和 成 长 能 力 进 行 充 分 论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5 证。 在对可转债的价值评估方面, 由于可转换债券内含权利价值, 本基金将利用期权定价模 型等数量化方法对可转债的价值进行估算,选择价值低估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6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持续研究和密切跟踪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的发展, 对普通的和创新性的资产 支持证券品种进行深入分析, 制定周密的投资策略 。 在具体投资过程中, 重点关注 基础资产 的类型和资产池的 质量, 特别加强对未来现金流稳定性的 分析。 在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评估 方面综合运用定性基本面分析 和定量分析。 此外, 流动性风险是资产支持证券配置过程中需 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为此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量规模, 不片面追求收益率水 平,实现资产支持证券对基金资产的最优贡献 。 7 、新股投资 策略 本基金参与首发新股和增发新股, 目的是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选取具有良好成长 性 或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股 票 进 行 投 资 , 以 期 增 加 投 资 组 合 的 收 益 。 本 基 金 将 研 究 首 次 发 行 股 票 (IPO ) 及增 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 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 估计上市公司的 成长能力和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 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制定相应的新股投资 策略。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形势和投资运作需求,择机卖出所持有的股票。 四 、 投 资决策 依 据 和程序 1 、投资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 济发展趋势 、微观经济 运行趋势和 证券市场走 势,货币政 策和财政政 策 的 执行情况。 2 、投资决策 机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基金投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 权, 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 投资总监主要职 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投资部门和研究部门的日常管理、 审批基金经理 超权限投资等。 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执行和优化投资组 合构建。 3 、投资流程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6 (1 )投资决 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战略与投资原则; (2 )宏观经 济研究员把 握国内外宏 观经济走势 ,跟踪国内 外财政、金 融、货币政 策 和 流动性变化, 为投资决策提供宏观策略支持; 固定收益研究员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 提供债券市场 、货币市场等子市场的利率走势预测及总的资产配置建议等。 (3 )固定收 益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基金经 理依据投资 决策委员会 的决定,参 考研究员的 投 资建议, 结合风险控 制 和 业绩评估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 )基金经 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 )监察稽 核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 (7 )风险管 理组重点控 制基金投资 组合的 信用 风险和 流动 性风险,定 期进行基金 绩 效 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五 、 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 以上( 含 AA-)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分级运 作期届满后,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 。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7 (9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10) 本基金 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 AA- 级; 本基金持有债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全部卖出; 基金分 级运作期届满后不受此限制; (11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 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 股 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六 、 业 绩比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指数的样本券 包括了地方 政府债、 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 中期票据、 证券公司债、 政府支持债券、 政策性银行债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8 券、 央行票据、 商业银行债券、 记账式国债、 超短期融资券、 公司债券等债券, 以债券托管 量市值作为样本券的权重因子, 每日计算债券市场整体表现, 能够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 价格和回报情况。 中债综合指数合理、 透明、 公 开, 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 是目前市场上 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 可以较好的体现本基金的投资特征与目 标客户群的风险收益偏好。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七 、 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 其长期平均风险水平和预期 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和对宝利 B 实行保 本机 制,宝利 A 具有低风险、预期收益适中的特征;宝利 B 具 有风险适中、预期收益较高的特 征。 八 、 基 金的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 、 基 金投资 组 合 报告


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来源于《安信 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 。本投资 组合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9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033,100,025.64 90.08 其中:债券


2,033,100,025.64 90.0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7,642,538.22 2.11 8 其他资产


176,360,635.78 7.81 9 合计





2,257,103,199.64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21,387,160.50 1.3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7,754,700.00 6.66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7,754,700.00 6.66 4 企业债券 1,072,393,487.54 66.2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0,075,000.00 5.57 6 中期票据 99,462,000.00 6.15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594,677.60 0.10 8 同业存单 640,433,000.00 39.59 9 其他 - - 10 合计 2,033,100,025.64 125.68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1616155 16 上海银 行CD155 1,200,000 115,740,000.00 7.15 2 111693131 16 包商银 行CD020 1,000,000 96,480,000.00 5.96 3 111680815 16 包商银 行CD074 1,000,000 96,040,000.00 5.94 4 111608247 16 中信 CD247 800,000 77,968,000.00 4.82 5 122833 11 赣城债 700,000 72,303,000.00 4.47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1 (1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比例限制、 信息披露等, 本基金暂 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比例限制、 信息披露 等, 本基金暂 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 内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主 体未有被监 管部门立案 调查,不存 在 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没有 超出基金合 同规定的备 选证券库, 本基金管理 人 从 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证券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591.6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29,784,766.0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1,998,887.37 5 应收申购款 38,849.72 6 其他应收款 14,523,540.99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6,360,635.78


(4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2 (%) 1 127003 海印转债 543,473.40 0.03


(5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3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7 月 24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基 金 份 额净值 增 长 率及其 与 同 期业绩 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比较表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3.07.24 -2013.12.31 0.10% 0.07% -3.93% 0.09% 4.03% -0.02% 2014.1.1-2014.12.31 14.73% 0.18% 6.54% 0.11% 8.19% 0.07% 2015.1.1-2015.12.31 9.92% 0.08% 4.19% 0.08% 5.73% 0.00% 2016.1.1-2016.12.31 3.18% 0.02% 0.90% 0.00% 2.28% 0.02%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4 第十六部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 基 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财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5 第十七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一 、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 估 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 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6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四 、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内, 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宝利 A 和宝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净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宝利 A 和宝 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7 宝利 A 的每 个开放 日及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宝利 A 和宝利 B 分 别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宝利 A 和宝利 B 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各自保留小 数点后 8 位 ,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 五入。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及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并按规 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 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 估 值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方”) 的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 错误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8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 估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9 七 、 基 金净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2 年内, 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宝利 A 和宝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宝 利 A 和宝利 B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在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还要将宝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 届满时,基金管理人还要将宝利 A 和宝利 B 的 基金份额净值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0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 基 金利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 基 金可供 分 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原则 (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的收益 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 内,本基金 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 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 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 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 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 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1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 收 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 收 益分配 方 案 的确定 、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 基 金收益 分 配 中发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2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 基 金费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 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基金上市 费用 ;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 基 金费用 计 提 方法、 计 提 标准和 支 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或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的管理费均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 费率 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或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的托管费 均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0% 的年 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 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 费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基 金 的 营 销 费 用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费 等。 在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本基金的基金 销售服务费 均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0.50% 年费率 计提。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 中 一次性支取 , 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 届满 自动转换为“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后, 不再收取销售服务费。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 列入基 金 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4 四 、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5 第二十部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 基 金会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 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 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 、 基 金的年 度 审 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6 第二十一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二 、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 基金信 息 披 露义务 人 承 诺公开 披 露 的基金 信 息 ,不得 有 下 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文本 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 公 开披露 的 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7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2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认 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 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 运作监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 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介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四) 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 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后 ,基金管 理人最迟在 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 定 媒 介上公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宝利 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 宝利 B 上市 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 宝利 A 和宝利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宝利 A 的首次开放或者宝利 B 上 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宝利 A 和宝利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8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以及宝利 A 和宝利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宝利 A 和宝利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七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基金定期报告应该公告宝利 A 的 年收益率、宝利 A 和宝利 B 的份额配比。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9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或担保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 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 、宝利 A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0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宝利A 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 27 、宝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 28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 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29 、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 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的上 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30 、保本周 期内, 基金担保人 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 的情形; 31 、 保本周期 内,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原有 基金担保人 之外增加新的基金担 保人; 32 、保本周 期到期日日终,宝利 B 基金份额净值低于 1.000 元,本基金宝利 B 份额 发 生保本赔付的情形; 33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 信 息披露 事 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1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 、 信 息披露 文 件 的存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2 第二十 二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一 、 投 资于本 基 金 的主要 风 险 证券投资 基金是一种通过组合投资方式分散投资风险的理财工具 , 但投资基金并不类同 于投资银行储蓄和政府债券等无风险金融工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同时也要承担基金投资损失的风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类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 也包括管理风险、操作 风险和合规风险等。此外 本基金定期开放宝利 A 的申购赎回,因此 本基金还面临巨额赎回风险。 基金根据投资类型一般 可以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等类型。 不同类型的基金具有不同的预期 收益和风险特征, 通常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 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分级 债券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 水平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 票型基金和 混合型基金, 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中低风险和收益水平的投资品种。 由于 收益分配特征不同,宝利 A 具有低风险、稳定收益的特定;同时对宝利 B 实行保 本,宝利 B 具有中低 风险、预期收益率高的特点。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 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 的等效理财方 式。 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宝利 B 存在无法获得保本保障的可能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 预期收 益与风险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 本基金是 否 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 区域发展政策 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3 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资本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宏观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证券市场 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增长具有 周期性特征。 对经济增长和经济周期的预期变化, 以 及宏观经济运行 的实际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 资产价值产生重要影响, 从而 对基金投资形成风 险。 3 、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 益率,影响 着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利 润 。 基金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在利率上升时, 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 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 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 、通货膨胀 风险 。如果 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 资于证券所 获得的收益 可能会被通 货 膨 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再投资风 险。再投资 风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对 固定收益证 券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益 的 影 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 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这将对 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 、债券回购 风险。债券 回购为提升 整体基金组 合收益提供 了可能,但 也存在一定 的 风 险。 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 用风险、 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 其中, 信 用风险指 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 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 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 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 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 行回购操作时, 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 进 行 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 回购比例越高, 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 对基金净 值 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二)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 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 违约, 或债券发行人 拒绝履行还 本付息义务 ,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 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 降低导致债券价格 波动等风险。 信用风 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跃, 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4 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本 基金可能 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 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 人、 注册登 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 (六) 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因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 监管部门 的规定 以及基金合同有关规 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 风险。 (七)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特定投资 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在具体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投资于以债券类为主的规定收益类资 产, 不参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 较 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 2 、宝利 A 的 特有风险 (1 )流动性 风险 宝利 A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宝利 A ,在非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赎回宝利 A 而出现流动 性风险。另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宝利 A 的开放日可能延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 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 )利率风 险 在宝利 A 的 每次开放日 前的第 2 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定期 存款利率设定 该开放日次日起适用 宝利 A 的年 约定收益率。如果该开放日前的第 2 个工作 日利率下调,宝利 A 的年约定收益率将相应向下进行调整;如果 利率上调没有发生在该 工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5 作日,宝利 A 的年约定 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调整,而是 在下一个开放日 前的第 2 个 工作日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 )基金的 收益分配方式带来的风险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本基 金不进行收 益分配。 对 于宝利 A , 在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2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宝利 A 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宝利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者可通 过赎回折算后的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报酬, 但是投资者赎回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 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者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还可能面临基 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4 )极端情 形下的损失风险


宝利 A 具有 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本基金为宝利 A 设 置的收益率并非 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基 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宝利 A 可能不能获 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5 )基金转 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类型为债券型。 在 基金转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宝利 A 赎回。投资者不选择的,其持有的 宝利 A 将被默认为转入“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 宝利 A 的基金份额 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 额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 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3 、宝利 B 的 特有风险 (1 )杠杆机 制 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内,本基金在扣除宝利 A 的应计 收益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 益将归宝利 B 享有, 亏损以 宝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宝利 B 承担, 因此, 宝利 B 在可能获 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 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 虽然本基金对宝利 B 实行保本 机制, 但若在封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场内交易卖出宝利 B , 或若在保本周 期内本基金出现担保人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 宝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可能遭受损失。 (2 )利率风 险 在宝利 A 的 每次开放日 前的第 2 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存款 利率重新设定宝利 A 的年收益率。如果 该开放日前的第 2 个工作日的利率上调,宝利 A 的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6 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上作出调整,宝利 B 的资产 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 )份额配 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宝利 A 、宝利 B 的份额配比最高为 7 ∶3 ,由于宝利 A 、宝利 B 将独立发售, 两级份额在 基金募集设 立时的具体 份额配比可 能低于 7 ∶3 ,存在不确 定性。本基 金基金合 同生效后 2 年内, 宝利 B 封闭运作, 宝利 A 则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 放一次。 由于宝利 A 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确定的,在宝利 A 每次开 放结束后,宝利 A 、 宝利 B 的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两级份额配 比的不确定性及其变化将引起宝利 B 的杠杆 率变化,出现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4 )杠杆率 变动风险 由于宝利 B 内含杠杆机制,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宝利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动上,但是,宝利 B 的预 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在两级份额配 比保持不变的情况下, 宝利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 杠杆率越低, 收益放大效应越弱 , 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 )上市交 易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内,宝利 B 封闭期内上市交易。宝利 B 上市交易后可能因 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宝利 B ,从而产生风险 ;宝利 B 上市 后也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6 )折、溢 价交易风险


宝利 B 上市交易后,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宝利 B 的上市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7 )基金的 收益分配方式带来的风险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本基 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宝利 B 上市 交易后,投资 者可通过买卖基金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者通过变现基金份额以获取投资回 报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价格波动及折价交易等风险。 (8 )保证风 险 本基金对宝利 B 通过引 入 基金 担保人实施保本机制,但可能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本周 期到期而不能赔付宝利 B 的保本差 额 的情况, 从而产生保证风险。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更换基金管理人, 而 基金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发生不可抗 力事件,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保本义务, 同时基金担保人也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在保本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7 周期内基金担保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担保人的资产状况、 财务 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 (9 )基金转 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 ,基金类型 为债券型。在基金转型时,所有宝利 B 将自动 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后,宝利 B 将不再内含杠杆机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转型后,原有宝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可能 会因其业务办理所在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等方面的原因, 不能顺利赎回。 此时, 投资者可选 择卖出或者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八)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 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 经任何一级 政府、机构 及部门担保 。基金投资 者自愿投资 于本基金, 须 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 理人直接办 理本基金的 销售外,本 基金还通过 基金代销机 构代理销售 , 但 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 代销机构并 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8 第二十三 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 基 金合同 的 变 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 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同 的 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财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9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剩余资 产 的 分配 (一)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清算的 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 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 宝利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 宝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二)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的基 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 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 基 金财产 清 算 账册及 文 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0 第二十四 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见附件 1 。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1 第二十五 部分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见附件 2 。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2 第二十六 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 持 有人交 易 资 料的寄 送 服 务 1 、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 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或在 T+2 个工 作日后通 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 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 、 每月结束 后, 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 资 者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www.essencefund.com ) 自 助 订 阅 ; 或 发 送 “ 订 阅 电 子 对 账 单 ” 邮 件 到 客 服 邮 箱 service@essencefund.com ; 也 可 直 接 拨 打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热 线 4008-088-088 (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 、 定 期投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者 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 ,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三 、 网 上理财 服 务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自助开户 交易:投资 者持有建设 银行、农业 银行等银行 的借记卡可 以在 基金管 理 人 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务。 2 、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 以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查询所持有 基金的基金 份额、交易 记 录 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3 、信息咨询 服务:投资 者可以利用 基金管理人 网站获取基 金和基金管 理人各类信 息 ,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 、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以点击 基金管理人 网站首页 “在线客服” , 与客服代表进行在线 咨询互动。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3 四 、 短 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五 、 电 子邮件 服 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六 、 信 息订阅 服 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 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 、 客 户服务 中 心 电话服 务 投资者拨打 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088-088 ( 免长途话费) 可享有如下服 务: 1 、自助语音 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 统提供 7 ×24 小时的 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以 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 2 、人工电话 服务:客服 代表可以为 投资者提供 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资料修改、 投 诉 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3 、电话留言 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站 :www.essence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4 第二十七 部 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序号 标题 日期 1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西藏城投估值调整 的公告 2016 年 08 月 09 日 2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开放式基金销售代 理服务机构的公告 2016 年 08 月 12 日 3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6 年半 年度报告 摘要 2016 年 08 月 25 日 4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 要(2016 年第 2 号) 2016 年 08 月 26 日 5 安信基金关于调整旗下基金申购与赎回数额限制以及最 低持有份额的公告 2016 年 08 月 29 日 6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任 职务情况变更的公告 2016 年 09 月 28 日 7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6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6 年 10 月 24 日 8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常宝股份估值调整 的公告 2016 年 10 月 25 日 9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任 职务情况变更的公告 2016 年 10 月 25 日 10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平台上线的公告 2016 年 10 月 28 日 11 关于新增销售服务机构为我司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 年 11 月 11 日 12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通电子直销交易平台 汇款交易业务的公告 2016 年 11 月 25 日 13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任 职务情况变更的公告 2016 年 11 月 30 日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5 14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安洁科技估值调整 的公告 2016 年 12 月 13 日 15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参加代销机构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6 年 12 月 14 日 16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参加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开展的基金定投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 12 月 29 日 17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参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 基金组合购买、 定 投进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 12 月 29 日 18 关于新增销售服务机构为我司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 年 12 月 29 日 19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鼎龙股份估值调整 的公告 2017 年 01 月 14 日 20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先导智能估值调整 的公告 2017 年 01 月 17 日 21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6 年第 4 季度报 告 2017 年 01 月 21 日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6 第二十八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的住所 ,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 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essencefund.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 明书。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7 第二十九 部分


备 查 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 核准安信宝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关于申请募集安信宝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 3 月 10 日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8 附 件 一 : 基金 合 同 的 内容 摘 要 一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权 利和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宝利 A 、 宝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本基 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 , 每份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9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 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 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 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 金 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基 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0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 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 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 他相关资 料 15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1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 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 国 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2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 金 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 合 基 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3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 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 表 决的程 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1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 宝利 A 、 宝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宝利 A 、 宝利 B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 除外 ;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 费 的报酬标 准 ,但根据 法律法规的 要 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和费用的除外 ; (6 )变更基 金类别;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4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2 年内,依据基金 合同享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 提 议 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会议表决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 计 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 或合计持有 宝利 A 、宝利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 行修改; (5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 金 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5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 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6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内, 指 “有效的宝利 A 和宝利 B 各 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 总份额的 50% (含 50%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 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7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2 年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宝利 A 和宝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 况下,经会 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可 以 采 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本基 金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指 “出席大会的宝利 A 和 宝利 B 各自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8 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 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但 在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2 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宝利 A 、 宝 利 B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 表决, 且宝利 A 、 宝利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 有平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指“参加大会的宝利 A 和宝利 B 各 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 通 过方为 有效;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指 “参加大会的宝利 A 和宝利 B 各 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时 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除外) 、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三 、 宝利 B 的 保 本 和保证 (一)基金的保本 1 、保本 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宝利 B 的可赎回金额低于 宝利 B 的保本金 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个工作 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宝利 B 的保 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宝利 B 份额数量 ×1.00 ; 2 、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2 年,同宝利 B 份额封闭 期,本基金保本周期仅一期。 本基金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个 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 如果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 、适用保本 条款的情形 保本周期到期日,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 宝利 B , 包括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宝利 B 份额和通 过二级市场上市交易获得的宝利 B 份额。 4 、不适用保 本条款的情形 (1 )在保本 期到期日, 本基金 宝利 B 基金份额 净值 等于或高于 1.000 元; (2 ) 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 或在二级市场买入 , 但在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日前 (包括该日) 卖出的本 基金宝利 B 份额 ; (3 )在保本 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 终止的情形; (4 )在保本 周期内发生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并 或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情 形,担保人 不 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 )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宝利 B 份额发 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 )未经担 保人 书面同 意修改基金 合同条款, 且可能加重 担保人保证 责任 的,根 据 法 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7 )保证期 间, 宝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主张权利;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1 (8 )因不可 抗力的原因 导致 本 基金 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 力事件直接 导致基金管 理 人 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5 、保本基金 到期的处理方案 (1 )保本周 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于保本周期到期日次日转型为非保本、 非分级的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 述变 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 果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的 存 续 要 求 , 则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终 止。 (2 )保本周 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保本周期到期日 ,宝利 A 和宝利 B 将根据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安信宝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 )保本周 期到期的公告 保本周期届满, 本基金转型为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 基金管理人 将在临时公告或 在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4 )保本周 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 ) 保本周期 到期日, 无论是登记在证券结算系统或是注册登记系统 的宝利 B 份额 都适 用保本条款。 2 ) 保本周期 到期日, 若宝利 B 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低于 宝利 B 的保本金 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保本周 期到期的赔付 1 )在发生保 本赔付的情 况下,基金 管理人在保 本周期到期 日后二十个 工作日内向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 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 基金 管理人应于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 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差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 额 、 需 担 保 人 支 付 的 代 偿 款 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信 息) 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 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五个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2 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中。 2 )在基金管 理人不能全 额履行保本 差额支付义 务、由担保 人代偿的情 况下,基金 管 理 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 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 )发生赔付 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二) 保本的保证 1 、本节所述 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适用于本保本周期。 2 、本基金由 担保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 保本义务提 供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任 保证;保证 的 范 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宝利 B 可赎回金额低于 宝利 B 的保本金额的 差额部分。 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本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日确认的 宝利 B 份额所计 算的保本金额。 3 、保本周期 内, 基金担 保人出现足 以影响其担 保能力情形 的,应在该 情形发生之 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 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 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基金担保人能力或偿付 能力的持续监督、 在确信基金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因基金担保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 或者因 基金担保人 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 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 更 换担保人 ;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原有 基金担保人之外增加新的 基金担保人,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宝利 B 可 赎回金额低于 宝利 B 的 保本 金额, 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 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的本基金保本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金额以及 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信息)。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五个工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金额划入本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 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 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3 5 、除本部分 第 9 款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中所指的“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以及下列除外 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 )在保本 期到期 日,本基金 宝利 B 基金份额 净值 等于或高于 1.000 元; (2 ) 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 或在二级市场买入 , 但在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日前 (包括该日) 卖出的本 基金宝利 B 份额 ; (3 )在保本 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 终止的情形; (4 )在保本 周期内发生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并 或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情 形,担保人 不 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 )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宝利 B 份额发 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 )未经担 保人 书面同 意修改基金 合同 条款, 且可能加重 担保人保证 责任 的,根 据 法 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7 )保证期 间 ,宝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主张权利; (8 )因不可 抗力的原因 导致 本 基金 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 力事件直接 导致基金管 理 人 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6 、保本周期 到期后,本 基金转型为 变更为非保 本、非分级 的债券型基 金,基金名 称 相 应变更为“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担保人不再为该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7 、保证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8 、更换担保 人的情形 保本周期内更换基金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但 因基金保证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 的情况, 或者因基金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 担保 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 基金担保人, 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原有 基金担 保人之外增加新的 基金担保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保本周期 内 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 )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 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 宝利 B 份额 的保本提供担保,并且担保人的更换 必须符合基金份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4 额持有人的利益。 (2 )决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章节中约定的程序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形成决。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宝利 B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表决通 过。 (3 )核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更 换担保人的 决议须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 可 执 行。 (4 )担保义 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 应自更换担 保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 中 国 证监会核准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 《保证合同》 。 自新 《 保证合同》 生效之日 起,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 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在新的 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 )交接。 原担保人职 责终止的, 原担保人应 妥善保管保 本周期内保 证业务资料 , 及 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 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 时接收。 (三) 担保人情况 1 、担保人基 本情况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 宝利 B 份额 保本周期由瀚华 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1 )担保人 概况 担保人名 称: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 “瀚华担保 ”) 住所: 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 金融中心东塔 13F 法定代表人: 张国祥 成立日期:2009 年 8 月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 亿元 联系人: 刘菊芳 联系电话:010-5776666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5 传真:010-57766600 经营范围: 融资性担保、 履约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及其他担保和再担保业务; 财务顾问、 资产管理、投咨询业务。 (2 )担保人 简介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支持和指导下, 经重庆市人民 政府金融 办 公 室 批 准 , 由 瀚 华 金 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设 立 的 全 国 性 大 型 商 业 担 保 机 构 , 注 册 资 本 金 30 亿元, 持 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 机构编码为渝 062002L,获 评信贷市场 AAA- 、 资本 市场 AA 信用评级, 是全国十大最具影响力担保机构之一, 中国万 亿担保规模上榜机构 30 强。 瀚华担保已设立重庆、 北京、 辽宁、 四川、 江苏、 陕西、 大连、 天津、 山东、 贵州、 苏 州、 湖北、 广西、 云南、 吉林、 安徽、 上海、 甘肃、 深圳、 河北、 黑龙江等 21 家 经营机 构 , 经当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批准,全部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瀚华 担保遵循现代企业管理规范运作, 并始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与时俱进, 注重各类 金融创新产品设计; 凭借多层次的反担保组合和科学的客户资信评估体系, 有效阻断客户风 险; 通过与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沟通, 宏观经济的研究和行业分析, 有效规避市场风险; 通 过 过程控制、团队建设、激励机制和资金补偿机制等,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2 、担保人对 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1 )融资担 保,包括短 期贷款担保 、中长期贷 款担保、银 行承兑汇票 担保、信用 证 担 保、融资租赁担保、委托贷款担保; (2 ) 金融产品担保, 包括债券担保、 信托计划担保、 保本基金担保、 资产证券 化担保 、 集合票据担保; (3 )履约担 保,包括工 程履约担保 、合同履约 担保、票据 履约担保、 设备租赁担 保 、 赊销信用担保、诉讼保全担保。 (四) 保证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保本 基金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的原则基 础上,特订 立《安信 宝 利分级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保证合 同》 。担保 人就安信 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宝利 B 的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 保本周期到期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6 日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宝利 B 所承担 保本 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 保证责任的承担以 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1 、保证的范 围和最高限额 (1 ) 本基金 保本 周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宝利 B 份额 提供的保本金额 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投资人持有的 宝利 B 类份额数乘以宝利 B 份额初始面值(即 1.00 元) 。 (2 )担保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 范围为 : 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宝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宝利 B 份额数 乘以保本周期到期日 宝利 B 基金 份额净 值低于宝利 B 基金 份额初始面值的差额部分。 (3 )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 (4 )本基金 保本 周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2 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 、保证的方 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 、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在保本期到期日, 本基金宝利 B 基金份额净值等于或高于 1.000 元;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或 在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但在基金保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包 括 该 日 ) 卖出的本 基金宝利 B 份额 ; (3) 在保本 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 终止的情形; (4) 在保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 担 保 人 不 同 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 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 宝利 B 份额发生 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 未经担 保 人 书 面 同 意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条款,且可能加 重 担 保 人 保 证 责 任 的 , 根 据 法 律 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7) 保证期间, 宝利 B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主张权利; (8)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7 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 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5 、责任分担 及清偿程序 (1) 如果保本 周期到期日,本基金 宝利 B 基金份额净值低于 1.000 元,且 基金管理人未 能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 宝利 B 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 宝利 B 保本赔付 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 支付的代偿款项以 及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 (2)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载 明 的 代 偿 款 项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定账户 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 宝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 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 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保人对此 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 周 期到期日后 20 个 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 日 )内将保本 赔付差额支付给 宝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 (4) 如果保本 周期到期日本基金 宝利 B 基金份额份额净值低于 1.000 元 ,且 基金管理人 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 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本 周期到 期日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宝利 B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 第二十 五部分 “争议的 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 宝利 B 基金 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 、追偿权、 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 担 保 人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后 , 即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归 还 担 保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 项、宝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宝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 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 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 其他费用和损失 ,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 调查取证费、 诉讼费、 保 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8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担保人出具的书面追偿通知书后十五日(含)内归还全部代偿资金、 代偿资金占用费的, 代偿资金占用费按照 6 个月 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超过十五日 的每日按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代偿资金占用费直到收回全部代偿资金、 代偿资金占用费 和因追偿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之日止。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担 保 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 向 担 保 人 提 交 担 保 人 认 可 的 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 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 合理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 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7 、担保费的 收取 (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 担保费收取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 3 款 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于每 月 前 10 个工作 日 内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 , 并于保本期到期日后 10 个 工作日 内向担保人 支付最后一个月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合法发票。 (3)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 : 每日担保费= 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宝利 B 基金资 产净值 ×0.3% ×1/ 当年日历 天数。 8 、适用法律 及争议解决方式 保证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且仲裁裁决为终 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等解决争议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9 、其他条款 (1) 基金管理人应 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公告保证合同。 (2) 保证合同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担 保 人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 或 加 盖 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生效。 (3) 本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 基金管理人、 担 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 项下的义务的,保证合同终止。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9 四 、 基 金合同 的 变 更、终 止 于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40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 内清算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 金财产清 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 宝利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 宝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 、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基 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 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五 、 争 议的处 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41 六 、 信 息披露 文 件 的存放 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42 附 件 二 : 托管 协 议 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 协 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 商务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成立时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 号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 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 他业务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电话:0755-82509999


传真:0755-82799292


联系人:王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 关和设立文 号: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 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 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43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 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 府债券;代 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 投资基金清 算业务(银 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 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 金 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 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 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 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的申购 或增发, 以及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 比 例 进行监督: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44 (1 )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现 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且由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基金托 管人托管 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 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 以上( 含 AA-)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分级运作 期届满后,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 ;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0 ) 本基金持 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 AA- 级 ; 本基金持有债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全部卖出; 基金分级 运作期届满后不受此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45 始。 (3 )法规允 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 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 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 止 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 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 票 或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 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资 限 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46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 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 人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 理人参与 银 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 管人按以下 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资信风 险 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 新。 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 在银行间市 场进行现券 买卖和回购 交易时,需 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 的 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 易的核心交 易对手为中 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47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 基金 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7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 守《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 紧 急 通知》 、 《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 )流通受 限证券,包 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 票 、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 理 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基 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 求 的 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 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48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 核。 (5 )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 通 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及两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宝利 A 的年收益率计算、 宝利 A 和宝利 B 的份额 配比、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 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 基金 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49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及两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宝利 A 的年收益率、 宝利 A 和宝利 B 的 份额配比,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管 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50 四、基 金财产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 、 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与 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 和 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 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51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 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金 对外签订全 国银行间 债券 市场回购 主 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 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52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 价值。本基 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2 年 内,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宝利 A 和 宝利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 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 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 他 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 法》 ,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基 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 金 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53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 券 (包括股 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54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 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 最 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 以及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 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55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 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 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 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 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书, 相关 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56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利登记日、 宝利 A 的开放日、 宝利 B 封 闭期届满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登 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日 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宝利 A 的开放日、 宝利 B 封闭期届满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 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57 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托 管协议 的 变 更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