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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价值E(001882)

中欧价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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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价值发现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中 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 〇一 七年 三月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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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一)本基金经2009 年5 月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中
欧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412 号)核准,进
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 年7 月24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60%-95%。 根据原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规定, 本基金为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2014 年8 月8 日修订后施行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 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股票基金的股票
资产投资比例要求由原来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调整为“百分之八十以上”。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定自 2015 年7 月17
日起将本基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中欧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中欧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中相关条款亦做
相应调整。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15 年10 月8 日起对本基金
增加 E 类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17 年1 月12 日起对本基金增加 C 类份额并相应修改基
金合同。 
(七)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 月 23 日(特 别事项注明除
外)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12 月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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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绪


言 ......................................................... 4 二、 释


义 ......................................................... 5 三、 基金管理人 .................................................... 11 四、 基金托管人 .................................................... 22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 基金的募集 .................................................... 55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6 八、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 转 换与赎回 ................................. 57 九、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 赎 回 ....................................... 69 十、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 金 份额的登记、系统内 转托 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 75 十一、 基金的投资 .................................................... 77 十二、 基金的业绩 .................................................... 90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93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95 十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 101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3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5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6 十九、 风险揭示 ..................................................... 111 二十、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11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 容 摘要 ........................................... 118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 的 内容摘要 ....................................... 13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服务 ....................................... 14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 项 ............................................... 14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 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51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52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 / 152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欧 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 金” 或 “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 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 / 152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 金或 本基金 : 指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管 理人或 本基 金管理 人: 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或 本基 金托管 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合 同: 指《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 管协 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 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 募说 明书: 指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指《 中欧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法 律法 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销售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 / 152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运作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 人投 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 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基 金销 售业务 :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 / 152 销 售机 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 销机 构: 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基 金销 售网点 :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 登记 业务 :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或中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基 金交 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存续 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 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 / 152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开放 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交 易时 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认 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 资 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 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 回: 销 售服 务费: 基 金份 额类别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指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或申购费、 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场外 或 柜台: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场内 或 交易所 :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并利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 所 注册 登记 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系统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 册登记系统 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 / 152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系 统内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跨 系统 转登记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 为。 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不支持C 类、E 类基金份额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基 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 额赎 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 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 金资 产总值 :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 金资 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数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 / 152 基 金资 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 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 可抗 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 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 / 152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 金管 理人概 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3、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8 栋-嘉昱大厦7 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 年7 月19 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电话:021- 68609600


11、传真:021- 33830351


12、联系人:袁维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简称UBI)出 资 6,58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注 册资本的3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出资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注 册资本的20%;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94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 上述5 个股东共出资18,800 万元人民币。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 / 152 (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 玉明 先生, 清华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本科、 硕士, 美国杜兰大学 MBA,中 国 籍。中欧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董事长 ,上海 盛立 基金会理事 会理事 ,国 寿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曾 任职于君安 证券有 限公 司、大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历任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总监、 总经理 助理 、副总经理 兼基金 经理 ,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Este 先生,意大利籍。现任中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历 任布雷西亚农业信贷银行 (CAB ) 国际部总监 , 联合信贷银行(Unicredit ) 米兰总 部客户业务 部客户 关系 管理、跨国 公司信 用状 况管理负责 人,联 合信 贷银行东京 分行资金部经理,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UBI ) 机构银行业 务部总监, 并 曾在 Credito Italiano ( 意大利信贷银行) 圣雷莫分行、 伦敦分行、 纽约分行及米兰 总部工作。 朱鹏举先生,中国籍。现任中欧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董事、 国都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投资银 行总部 业务 董事、投资 银行业 务内 核小组副组 长,兼 任国 都景瑞投资 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曾 任职于联想 集团有 限公 司、中关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国 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副总经理。 刘 建平 先生, 北京大学 法学硕士, 中国籍。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历 任北京 大学 助教、副科 长,中 国证 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基金 监管部副处 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 oungson 先 生, 英国籍。 现任 IFM (亚 洲) 有限公司创办者及 合伙人, 英国公认会 计师特 许公 会- 资深 会员及 香港会 计师公会会 员,中 欧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历任 安永 (中国香港 特别行 政区 及英国伯明 翰,伦 敦) 审计经理、 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务总监。 郭 雳先 生,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国际经济法) ,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 (国 际 金融法 ) , 美国 南美以 美大学 法学 硕士 (国际 法/ 比 较法) ,中 国籍 。 现任北 京大学 法学院教授 、院长 助理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独立董事 。历任 北京 大学法学院 讲师、副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戴国强先生 , 中国籍。 上海财经大 学金融专 业 硕士,复旦 大学经济 学 院世 界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 / 152 经济专业博 士。现任 中 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独 立董事。历 任上海 财经 大学金融学 院常务副院长、 院长、 党委书记, 上海财 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 兼书记, 上海财 经大学商学院书记兼副院长。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步先生,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 主席, 中欧盛世 资产管 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 事长, 中国 籍。历任上 海证券 中央 登记结算公 司副总 经理 ,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 部总监 、监 察部总监, 大通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海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 上海源泰律 师事务所 合 伙人,中国 籍。武汉大 学法学 博士 、复旦大学 金融研 究院 博士后。历 任深圳 市深 华工贸总公 司法律顾问,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纽约州 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陆正芳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交易总 监 ,中国籍, 上海财经 大 学证 券 期货系学士, 13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华路营业部经纪人。





李琛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客户 服 务总监,中 国籍,同 济 大学计算机 应用专业学士, 17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 系统管理员,大通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窦 玉明 先生,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 建平 先生,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卢 纯青 女士,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兼任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总监、事业部负责人,中国籍。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11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行业主管、研究总监助理、 研究副总监。 许 欣先 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中国籍。中国人民大 学金融学硕士,15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4 / 152 销售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 卞 玺云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 中国籍。中 国人民大 学 注册 会 计师专业学士,9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助理审计 经理,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投资 管理部 副总 监,中欧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风控总 监。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曹 名长 先生, 中欧价值 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国籍。 上海财经 大学数量经济专业硕士,20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历任君安 证券公司研究所研究员,闽发证券上海研发中心研究员,红塔证券资产管理总部 投资经理,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经理,新华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基 金经理。2015年6月加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事业部负责人、 中欧价值发 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今) 、 中欧潜力价值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今) 、 中欧丰泓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今) 。 (2)历任基金经理 王 磊先 生, 2009 年7 月24 日至2010 年9 月2 日期间担任中欧价值发现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苟开 红女 士, 2009 年10 月9 日至2015 年5 月29 日期间担任中欧价值发现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燕 女士,2015 年5 月29 日至2016 年11 月17 日期间担任中欧价值发现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 委员 会是公 司 进行基金 投资 管理的 最 高投资决 策机 构,由 总 经理 刘 建平、 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卢纯青、 事业部负责人周蔚文、 陆文俊、 刁 羽、 周玉雄、 曲径、赵国 英、曹 名长 、王健、王 培、吴 鹏飞 组成。其中 总经理 刘建 平任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席。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5 / 152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 金管 理人的 职责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等业务 的规则 ,在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的行 为,对 基金 财产、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及 时呈 报中国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 及相 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 择、 更换 代销机构 ,并 依据销 售 代理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6 / 152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事务 所、 会计师 事 务所、证 券经 纪商或 其 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7 / 152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8 / 152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 金经 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六) 基 金管 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9 / 152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 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 部控 制体系 结 构是一个 分工 明确、 相 互牵制的 组织 结构, 各 个业 务 部门负责本 部门的 风险 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 部负责监察 公司的 风险 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 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 责任。





(2) 监事会: 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监督。





(3) 督察长: 独 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定 期、不定期报告。





(4)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 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5) 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政策、 协调突发 重大风险等事项。





(6) 监察稽核部: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0 / 152





(7) 业务部门: 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 合法、合规进行。 3、 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 岗位 均设 立明确的 授权 分工及 工 作职责, 并编 制详细 的 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 ;建立 重要 凭据传递及 信息沟 通制 度,实现相 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 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 贯穿 于公 司经营活 动的 始终。 公 司建立了 合理 的授权 标 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重大业 务的授 权应 采取书面形 式,明 确授 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 立科学 的岗 位分 离制度, 各业 务部门 在 适当授权 的基 础上实 行 恰当的岗位 分离。重要 业务和 岗位 进行物理隔 离,投 资与 交易、交易 与清算 、基 金会计与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 的资 产分 离制度, 基金 资产与 公 司资产、 不同 基金的 资 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 系统 包括 两方面: 一是 公司主 要 业务的风 险评 估和检 测 办法、重要 部门风险指 标考核 体系 以及业务人 员道德 风险 防范体系等 ;二是 公司 灵活有效的 应急、应变 措施和 危机 处理机制。 通过严 密有 效的风险管 理系统 ,对 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全 面、 及时 、准确地 记载 每一笔 业 务,及时 准确 地进行 会 计核算和业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1 / 152 务记录,完 整妥善 地保 管好会计、 统计和 各项 业务资料档 案,确 保原 始记录、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 人确 知建立 内 部控制系 统、 维持其 有 效性以及 有效 执行内 部 控制 制 度是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及管理层的 责任, 董事 会承担最终 责任; 本基 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 关于内 部控 制和风险管 理的披 露真 实、准确, 并承诺 根据 市场的变化 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2 / 152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 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939),于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5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 较上年增长 9.59%;客户贷款和 垫款总额10.49 万亿元, 增长 10.67%; 客户存款总额13.67 万亿元, 增长5.96%。 净利润2,289 亿元, 增长0.28%;营 业 收入6,052 亿元, 增长6.09%, 其中, 利息 净收入增长 4.65%,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7.27%, 成本收入比 26.98%, 资本充足率15.39%, 主要财务 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 子渠道 协同发 展。营业 网点“ 三综合 ”建设取 得新进 展,综 合性网 点数量达1.45 万个, 综合营销团队2.15 万个, 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 启动深圳 等 8 家分行物理渠道 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3 / 152 建设有序推 进。电 子银 行主渠道作 用进一 步凸 显,电子银 行和自 助渠 道账务性交 易量占比达95.58%,较上年提升7.55 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 跨行付、龙 卡云支 付、 快捷付等五 种在线 支付 方式,成功 实现绝 大多 数主要快捷 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 信用卡累计发卡量8,074 万张, 消费交易额2.22 万亿元, 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 长 23.08% ,客 户金 融 资产 总量 增长 32.94%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累计 承 销 5,316 亿元, 承销额市场领先。 资产托管业务规模7.17 万亿元, 增长67.36%;托 管证券投资 基金数 量和 新增只数均 为市场 第一 。人民币国 际清算 网络 建设再获突 破,继伦敦 之后, 再获 任瑞士、智 利人民 币清 算行资格; 上海自 贸区 、新疆霍尔 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 球金融》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 香港 《财资》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及香港 《企 业财资》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等大奖。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2015 年“ 世 界银行品牌1000 强”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 在美国 《 福布斯》 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 银行总 行设资 产托管业 务部, 下设综 合处、基 金市场 处、证 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 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220 余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 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资产托 管业务 部总经理 ,曾先 后在中 国建设银 行郑州 市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计部 担任领 导职 务,长期从 事信贷 业务 、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资产托 管业务 部副总经 理,曾 就职于 中国建设 银行青 岛分行 、中国 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 业务 部、个人银 行业务 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 从事 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4 / 152 张力铮,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 、信 贷管理部、 信贷经 营部 、公司业务 部,并 在总 行集团客户 部和中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行担任 领导职 务, 长期从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 管业务 部副总经 理,曾 就职于 中国建设 银行总 行会计 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 首批开 办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业 务的商 业银行, 中国建 设银行 一直秉 持“以客户 为中心 ”的 经营理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 ,严 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 责,切 实维 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为资产 委托人 提供 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 过多年 稳步 发展,中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产规模 不断扩 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 成包 括证券投资 基金、 社保 基金、保险 资金、 基本 养老个人账 户、QF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在内 的托管 业务体 系,是目 前国内 托管业 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2016 年一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584 只证券投资 基金。中国 建设银 行专 业高效的托 管服务 能力 和业务水平 ,赢得 了业 内的高度认 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 托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 严格遵 守国家 有关托管 业务的 法律法 规、行 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理规定 ,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信息的 真实、 准确 、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 银行设 有风险 与内控管 理委员 会,负 责全行风 险管理 与内部 控制工 作,对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作进行 检查指 导。 资产托管业 务部专 门设 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 了专职 内控 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内控监督 工作, 具有 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5 / 152 资产托管 业务部 具备系 统、完善 的制度 控制体 系,建立 了管理 制度、 控制制 度、岗位职 责、业 务操 作流程,可 以保证 托管 业务的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 业资格 ;业 务管理严格 实行复 核、 审核、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管、存 放、使 用, 账户资料严 格保管 ,制 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 操作区 专门 设置,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 息由 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 密; 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 作, 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 金法》 及其配 套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监督 所托管 基金的 投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 同规 定,对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的投资 比例、 投资 范围、投资 组合等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定期编写 基金投 资运 作监督报告 ,报送 中国 证监会。在 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 作所 提供的基金 清算和 核算 服务环节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 日按时 通过基 金监督子 系统, 对各基 金投资运 作比例 控制等 情况进 行监控,如 发现投 资异 常情况,向 基金管 理人 进行风险提 示,与 基金 管理人进行 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 金投资 运作监 督情况, 定期编 写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报 告,对 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 术或非 技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嫌 违规交 易,电话 或书面 要求基 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6 / 152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一) 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1、 本基金A 类份额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8 栋-嘉昱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代销机构: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宇 电话:010-6610860 传真: 010-66107571 ? 客服热线:95588 ? 网址:www.icbc.com.cn 2)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7 / 152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3)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6215533 传真:010-66218888 客服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4)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杨娟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8 / 152 电话:010-68858076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热线: 95580 网址:www.psbc.com 6)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兴业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兴业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热线:95561


网址:www.cib.com.cn 7)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7092845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热线:95568 网站:www.cmbc.com.cn 8)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王媛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8 客服热线:95558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9 / 152 网址:bank.ecitic.com 9)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 63636388 传真:010- 63636713 客服热线: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潘逸 电话:020-38322888 传真:020-87310779 客服热线: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1)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2)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0 / 152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客服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3)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4)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0265 传真:020-87553600 网址:www.gf.com.cn 15)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1 / 15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6)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 五道口广场1 号楼20-22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电话:0591-38507869 传真:0591-38507538 客服热线:95562c 网址:www.xyzq.com.cn 17)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8)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 号7-8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 号7-8 层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2 / 152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96326 传真:010-88085195、010-88085265-8191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19)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2 至6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2 至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062


传真:010-66568704、010-66568532、010-66568640


客服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马晓男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21)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黄莹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3 / 152 电话: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热线: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2)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3)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王立群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707、021-63410627


客服热线: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4)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 座国元证券 法人代表:蔡咏 联系人:李飞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4 / 152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21-38670767 客服热线:95578、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5)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6 传真:0755-82435367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6)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客服热线:95521 网址:www.gtja.com 27)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张晨 电话:021-66581727 传真:010-66581721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5 / 152 客服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28)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1173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9)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0)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8259 传真:021-68761616 客服热线:400-8888-128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6 / 152 网址:www.tebon.com.cn 31) 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十一、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李欣 电话:0755-8300717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热线: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32)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 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6030;0755-23835383 传真:010-60836031;0755-23835525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33)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13 传真:0532-85022301 客服热线: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7 / 152 34)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城 电话:0755-23953913 客户热线: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5)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王薇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10-60836221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6)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500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热线: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37)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8 / 152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热线: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8)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 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宋航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lxzq.com.cn 39)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大厦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大厦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热线:0931-4890100、0931-4890619、0931-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40)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国联金融大厦7-9 楼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9 / 152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588168 客服热线: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41)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客服热线: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42) 名称:民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A 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 法人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电话:400-889-5618 传真:010-66553216


客服热线: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3)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2601555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0 / 152 传真:0512-62938812 客服热线: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44)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535 客服热线:40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45)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15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www.jjm.com.cn 46) 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线:4006-788-887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1 / 152 众禄基金销售网: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47)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48)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热线: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9)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25 楼C 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68419822 传真:021-68419822-8566 客服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0)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2 / 152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1) 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2)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金座(北楼)25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李广宇 电话:021-54509977-8400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3)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3 / 152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人:汪林林 电话:0571-88920810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4)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18-8000 网址:www.myfp.cn 55) 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热线: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6) 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4 / 152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热线: 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57)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热线: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58) 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59) 名称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 号院A 座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18600280556 传真 :010-89188000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5 / 152 客服热线 :4000988511/ 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2、本基金C 类份额场外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8 栋-嘉昱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代销机构 1)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2)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6 / 152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 名称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 号院A 座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18600280556 传真 :010-89188000 客服热线 :4000988511/ 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3、本基金E 类份额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8 栋-嘉昱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代销机构: 1)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拥翠路2 号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7 / 152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拥翠路2 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胡健强 电话:0757-2238648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热线: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2) 名称: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宜心 联系人:吴泳施 电话:0757-86369512 传真::0757-86250627 客服热线::96138 网址:www.nanhaibank.com 3)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刘信义 联系人:唐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4)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8 / 152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6 传真:0755-82435367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5)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6) 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热线: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 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9 / 152 客户热线: 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8)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热线: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9) 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0)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徐鹏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0 / 152 11) 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热线: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2)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热线: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3) 名称: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 座二层202-124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 号鹏润大厦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丁东华 联系人 :郭宝亮 电话 :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客服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4) 名称: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1 / 152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 号楼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 :13911468997 传真 :010-92055860 客服热线 :400-623-6060 网址:www.niuiufund.com 15) 名称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 :021-50710161 客服热线 :400-821-0203 网址:暂无 16) 名称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 :010-62676582 客服热线 :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7) 名称 :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2 / 152 住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 号13 号楼2 层,200127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 号13 号楼2 层, 200127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 :021-20539999 客服热线 :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8) 名称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 号院A 座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18600280556 传真 :010-89188000 客服热线 :4000988511/ 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情 况变化增 加或 者减少 代 销机构, 并另 行公告 。 销售 机 构可以根据 情况变 化增 加或者减少 其销售 城市 、网点,并 另行公 告。 各销售机构 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 二) 本 基金 A 类 份额场 内发售 机构 具有基金 代销 资格的 深 圳证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 (具体名 单见 基金份 额 发售 公 告) ( 三)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本基金A 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3 / 152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本基金C、E 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8 栋-嘉昱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日期:2006 年7 月19 日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杨毅 ( 四) 律 师事 务所与 经办 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吕红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4 / 152 ( 五) 会 计师 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俞伟敏 经办会计师:单峰 俞伟敏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5 / 152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2009 年5 月19 日证监许可[2009]412 号核准募集 发售。募集期为 2009 年 6 月 18 日至 2009 年 7 月 20 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 元计算, 募集期共募集 714,731,726.55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12,443 户。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6 / 152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 金合 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 年7 月24 日正式生效。 ( 二) 基 金存 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 和资 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 到200 人, 或连续2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 三) 基 金份 额的类 别 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或申 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C 类、E 类基金份 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 类和 E 类基 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 者申 购时不收取 申购费 用, 而是从本类 别基金 资产 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E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和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7 / 152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基 金份 额的 场外 申购 、转 换与 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A 类份额、 C 类份额和E 类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 务。 ( 一) 场 外申 购与赎 回业 务办理 的场 所 投资人可在以下场所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1、 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 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 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具体销售 网点 由基金 管 理人在本 招募 说明书 或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等 公 告中 列 明。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针对某 类份额 变更 增减基金销 售机构 或办 理本基金申 购、转换与赎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 二) 场 外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办 理时间 1、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 3 个工 作日前,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的信息。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 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时间为交易 所 的 交易时 间。基 金管 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 换。基金投 资人在 基金 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申 请且 注册 登 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 ,其 基金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下次办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8 / 152 理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 可对申购、 赎回时 间进 行调整,但 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信 息披露 办法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 本基金自2009 年10 月23 日起开始办理场外赎回和场外申购业务。 ( 三) 场 外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申 (认) 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可自行选择所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 未来 在条件成熟 和准备 完备 的情况下提 供本基金不 同类别 之间 的转换服务 ,相关 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基 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依法 调 整上述原 则。 基金管 理 人必 须 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 四) 场 外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 以交易 时 间结束前 收到 申购和 赎 回有效申 请的 当天作 为 申购 或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9 / 152 赎回申请日(T 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询申购 与赎回 申请 的确认情况 。基金 销售 机构对申购 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 表申 请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请。申购的 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 全额 缴款方 式 ,投资人 交付 申购款 项 ,申购成 立; 登记机 构 确认 基 金份额时, 申购生 效。 若申购资金 在规定 时间 内未全额到 账则申 购不 成功,若申 购不成功或 无效, 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代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 管理人在T+7 日 (包 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 额 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时,赎回 的处 理办法 请 参见本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的 有关 条款处理。 ( 五) 场外 申 购和赎 回基 金份额 的注 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申请受理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 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 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注册 登记 办理时 间 进行 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六) 场 外申 购与赎 回的 限 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0 / 152 场外申购时,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 最低金额为10 元人民币。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本基金C 类 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其他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本基金 E 类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 1 万元人民币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 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 元, 其 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0.01 元,其 E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0.01 元。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赎回本基金 A 类份额的最低份额为 5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赎 回,但 某笔 赎回导致单 个基金 账户 的该类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5 份时,剩余该类基金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 C 类份 额时,每次对本基金 C 类份额 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最低保留份额为 0.01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 E 类份 额时,每次对本基金 E 类份额的赎 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本基金 E 类份额的最低保留份额为 0.01 份。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限制性规定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场 外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1、 申购费用 A 类、E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1 / 152 本基金对 通过 直销中 心申 购的养 老金 客户与 除 此之外的 其他 投资人 实 施 差别 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 户包 括基 本养老基 金与 依法成 立 的养老计 划筹 集的资 金 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监管 部门 认可的 新 的养老基 金类 型,基 金 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 更新时 或发 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 入养 老金客户范 围,并 按规 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E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 率见下表: 申购费 率 申购金 额(M) 费率 M<50 万元 0.45% 50 万元 ≤M <100 万元 0.30% 100 万 元≤ M <500 万元 0.15%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E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金 额 (M) 收费标 准 M<50 万元 1.50% 50 万元 ≤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 元≤ M <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2、 赎回费用 A 类份额和E 类份额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2 / 152 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登记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C 类份额赎回费 100% 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N) 收费标 准 N<1 年 0.50% 1 年≤ N <2 年 0.25% N≥2 年 0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 费率 N <30 日 0.50% N ≥30 日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 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E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N) 收费 标准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0%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E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 当将不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 25% 计 入基金财 产,未 归入基 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 支付 登记费和 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注:1 个月以 30 日计算)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3 / 152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最新的申 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八) 场 外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处 理方式 及计 算 1、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金 额在扣 除相 应的费用后 ,以有 效申 请当日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计 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效 申请当日该 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的费用 ,四舍 五入 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 申购 金额为 基 数计算申 购费 用。本 基 金的申购 金额 包括申 购 费用 和 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 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4 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4 / 152 率为1.5%,假设申购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如果其选择 前端收费方式,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0=37893.14 份 即 :某 投资人 (非养老 金客户) 投资4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 则可得到37893.14 份该类基金份额。 3、 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 赎回 总额为 基 数采用比 例费 率计算 赎 回费用。 本基 金的赎 回 金额 为 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T 日申请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





赎回费用 =10160×0.5%=50.8 元





赎回金额 = 10160-50.8=10109.2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1 万份,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 元。 4、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计算日发行在外的该类 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各类 基 金份额 净 值在当日 收市 后计算 并 在次日内 公告 。遇特 殊 情况 ,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5 / 152 额和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 九) 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人可 拒绝 或暂停 接 受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 此 时,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 十) 暂 停赎 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 情形 时,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6 / 152 3、 连续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 , 已接受 的 赎回 申 请,基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 支付 。若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投 资人 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予以公 告。 (十 一)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 基金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 况决 定 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对于场 内赎回 部分 ,当日未获 受理的 赎回 申请将不会 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投资人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7 / 152 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选择延 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 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 日的 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巨 额赎回 并 延期办理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传 真 或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二) 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 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 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8 / 152 (十 三)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相 关法律法 规以 及本基 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场内暂时未开通基金转换业务,若届时开通的,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 (十 四)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 划 基金管理 人可 以为投 资 人办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 划,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 理人 在 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说明书 中确定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 须不 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五) 基 金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只 受 理国家有 权机 关依法 要 求的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 解冻 ,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9 / 152 九、 基金 份额 的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 A 类份额通过深交 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 回业务。 ( 一) 投 资人 范围 中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的 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 者(法律 、法 规及其 它 有关 规 定禁止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除外) 以及合 格的 境外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二) 使用 账户 投资人通 过深 交所场 内 申购、赎 回基 金份额 应 当使用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 公司 开立的人民 币普通 股票 账户或证券 投资基 金账 户(账户开 立的具体事项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三) 场 内申 购和赎 回的 办理场 所 具有基金 代销 业务资 格 且符合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风险控制 要求 的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会员单位。 深交所场 内申 购赎回 业 务办理单 位的 名单( 有 可能进行 调整 或变更 ) 可在 深 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办理 时间 1、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 3 个工 作日前,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的信息。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0 / 152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 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时间为交易 所的交易时 间。基 金管 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 换。基金投 资人在 基金 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申 请且注册 登 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 ,其 基金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 可对申购、 赎回时 间进 行调整,但 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信 息披露 办法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 本基金自2009 年10 月23 日起开始办理场内赎回业务和场内申购业务。 ( 五) 场 内申 购和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该类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全额 缴款 ”原则 ,投资人 申购 基金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款 项, 只有在投 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基 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调整 上 述原则。 基金 管理人 必 须在 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六) 场 内申 购和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 人需 遵循深 交 所场内申 购赎 回相关 业 务规则, 在开 放日的 业 务办 理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1 / 152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 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 A 类基金份额余 额,否则 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 以交易时 间结 束前收 到 申购和赎 回有 效申请 的 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T+2 日到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 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 申购 、赎回申请 的确认 情况 。基金销售 机构对 申购 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收到申 请。申 购的 确认以注册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若 资金 在规定 时 间内未全 额到 账则申 购 不成功。若 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申 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 人账 户,由此产 生的利 息等 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包括 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况 下,对于 场内 赎回部 分 ,当日未 获受 理的赎 回 申请 将 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 关于 “巨额 赎回的认定” 和 “巨额 赎回的公告” 参照第八章相关内容规定。 ( 七) 场 内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 单笔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 限制。如调整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3 个工作日前至 少在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2 / 152 3、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 后除以申购申请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整 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4、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A 类 基金份额净 值扣除 赎回 费用后确定 。赎回 金额 计量单位为 人民币 元, 赎回金额保 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申 购费 用和赎 回费 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金 额 (M) 收费标 准 M<50 万元 1.50% 50 万元 ≤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 元≤ M <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2、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 担,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场内赎回费率统一为0.5%。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九) 场 内申 购份额 和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3 / 152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 份额 保留 到整数位 ,计 算所得 整 数位后小 数部 分的份 额 对应的资金 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 :某 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份额, 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 1.5%,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11 份,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 元





即: 投资人投资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A 类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25 元,则其可得到A 类基金份额9,611 份,退款0.94 元。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T 日赎回份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4 / 152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净赎 回金额按 四舍 五入的 原 则保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 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10,000 份, 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 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 元。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次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基金 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A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A 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A 类基金份额 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十) 场 内申 购与赎 回的 登记结 算 本基金场 内申 购和赎 回 的注册与 过户 登记业 务 ,按照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及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 十一)办 理本基金 份额 场内申购 、赎回业 务应 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 所及 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 有关业务 规则。若 相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 、深圳证 券 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场 内申购、 赎回业务 规则 有新的规 定,将 按新规 定执 行。 ( 十二)有 关拒绝或 暂停 基金场内 申购和赎 回业 务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参 见本招募 说 明书第八 章中关于 “拒 绝或暂停 基金申购 、赎 回业务” 的相关内 容以 及深交所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5 / 152 有 关规 定,并 据此 执行。 十、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和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系统 内转 托管 和跨 系 统转 登记 ( 一)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 机 构受理继 承、 捐赠和 司 法强制执 行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 继承 ; 捐赠指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 转给 其他自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的相关 资料, 按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规 定办 理,并按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二) 基 金份 额的登 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 统持有 人开 放式基金账 户下; 场内 认购、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外赎回, 应当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后方能实施。 3、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中的A 类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内赎回,应当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后方能实施。 ( 三) 系 统内 转托管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6 / 152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 )之间 或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 不同 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 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外基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 构(网 点) 时,应 依照 销售机 构( 网点)规定 办理基 金份 额系统内转 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赎回的 会员单位(席位)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 四) 跨 系统 转登记 1、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E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 转登记。 2、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7 / 152 十 一、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通 过适 当的资 产 配置策略 和积 极的股 票 选择策略 ,以 合理价 格 买入 并 持有具备估 值优势 、较 强盈利能力 和较好 业绩 持续成长性 的价值 型优 秀企业,在 注重风险控制的原则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资本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 有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 具,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 上市 的 股票、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 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60%-95%; 债券、 货 币市场工 具、现金、 权证以 及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 证券 品种占基金 资产的5%-40%, 其中基金持有权证的市值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 金保留的现 金以及 投资 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投 资策 略的核 心 在于通过 积极 的股票 选 择,关注 具备 估值优 势 ,并 具 备较强盈利 能力和 业绩 可持续成长 的价值 型优 秀企业,采 取以合 理价 格买入并持 有的投资方 式,实 现基 金资产的长 期稳定 资本 增值。作为 一种典 型的 价值股投资 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的特点在于吸收和借鉴国内外较为成熟的价值股投资经验, 根据中国股 票市场 的特 点引入相对 价值的 概念 ,并以此为 依据通 过各 种主客观标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8 / 152 准进行股票 选择和 投资 组合构建, 从而在 降低 风险的同时 ,提高 本基 金投资组合 的长期超额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 以中 欧价值 发 现股票基 金资 产配置 记 分卡评分 体系 为基础 , 通过 分 析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动态优化大类金融资产比例。 记分卡提 供了 一个分 析 体系,通 过确 定影响 证 券市场前 景的 一系列 变 量(宏 观经济趋势、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股票市场估值和市场情绪) ,跟踪变量的变化, 将结果归入 相应的 评分 体系并形成 资产配 置计 划。同时, 为了保 证基 金管理具有 足够灵活性, 把握更短期限内的潜在收益机会, 在投资总监 (CIO) 的监督下, 基 金经理在资 产配置 范围 内,在相应 的时期 内, 可根据市场 变化、 有利 的投资机会 和短期市场热点,自由决定并调整资产配置。 2、股票选择策略 (1)行业配置 与业绩比 较基 准相比 , 本基金的 行业 配置风 格 偏中性, 主要 参考本 基 金的 业 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的行业权重,并根据各行业业绩预测增速、相对于全市 场估值水平 的当前 折溢 价程度、以 及该折 溢价 程度相对于 历史平 均折 溢价程度的 偏离,以及 其他各 种可 能影响行业 的因素 综合 判断该行业 估值标 准的 合理性,从 而由基金经 理决定 对各 行业的配置 比例。 这种 行业配置方 法也是 本基 金基于相对 价值的认识而采取的具体投资方法。 (2)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管 理人 采取积 极 的股票选 择策 略,旨 在 依托专业 的研 究力量 , 综合 采 用定量分析 、定性 分析 和深入调查 研究相 结合 的研究方法 ,以“ 自下 而上”的方 式遴选出具 备估值 优势 ,并具备较 强盈利 能力 和业绩可持 续成长 的价 值型优秀企 业,采取以 合理价 格买 入并持有的 投资方 式, 将其纳入投 资组合 ,从 而实现基金 资产的稳定增值。 1)合规性和流动性股票初选 根据选股 策略 ,首先 除 掉根据国 家法 律法规 和 公司制度 禁止 投资的 股 票, 然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9 / 152 后我们扣除掉总市值在全市场排名在后 30%以及总市值小于 10 亿的股票,进入下 一步筛选。 2)历史财务数据数量选股 本基金认 为对 上市公 司 历史的分 析常 常能揭 示 未来。因 此, 在进行 流 动性 股 票筛选后,本基金将使用上市公司过往 2 年 的历史财务数据,采用本基金管理人 选出的定量指标,对上市公司进行筛选,选出较优者进入备选股票池股票。 具体来说 ,我 们根据 本 基金的投 资理 念,选 取 了盈利收 益率 、经营 现 金流 收 益率、股息收益率、营业利润率等 4 个具有 代表性的指标,力图获得高质量的价 值股。 3)相对价值判断 与传统的 价值 股投资 策 略注重绝 对价 值相比 , 我们认为 价值 是相对 的 ,这 体 现在我们不 仅比较 股票 内在价值与 股票价 格的 差异、可比 公司之 间的 估值差异, 更着重以发展的眼光进行动态估值,并积极关注创造价值的因素。 本基金将 从安 全边际 、 横向比较 和纵 向比较 等 相对价值 的角 度衡量 和 比较 股 票的估值合理性,挖掘具备相对价值的股票: 首先,比 较股 票价格 与 内在价值 的差 距,判 断 拟投资个 股是 否存在 较 大幅 度 的安全边际; 其次,分 析可 比公司 之 间的相对 估值 ,而非 绝 对估值。 相对 估值法 主 要根 据 股票的市场估价比率与全市场或者同行业/ 板块其他公司的估值比率对比来衡量 个股估 值的相 对高 低。 其中估 值比率 包括 市盈 率法(P/E) 、市净 率法(P/B) 、市销 率法(P/S)、经济价值法(EV/EBITDA)等。 第三,通 过深 入分析 公 司的业绩 增长 潜力, 以 发展的眼 光对 企业进 行 动态 估 值,比较拟投资股票的静态估值和动态估值,判断不同时点估值的合理性; 第四,研 究团 队的深 入 细致调研 是分 析股票 是 否具备相 对价 值的基 础 ,这 有 助于判断公司的价值驱动因素、资产增值潜力、潜在风险等。 4)股价催化剂分析 本基金管 理人 认为, 长 期内股票 的价 格将反 映 价值,并 围绕 价值上 下 波 动。 一旦发现某 只股票 的价 值出现了较 大幅度 的相 对低估,首 先需要 分析 影响市场整 体判断从而造成股票低估现象的因素;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0 / 152 同时,投 资效 果不仅 取 决于所投 资个 股相对 于 公允价值 被低 估的幅 度 ,也 取 决于投资周 期的长 短。 个股低估较 早被市 场所 认识能够提 高单位 时间 内的投资收 益率。因此 ,通过 因素 分析确认某 只个股 被低 估后,另一 个重要 环节 就是进一步 分析市场通 过某种 契机 发现该股票 被低估 的可 能性,即是 否存在 促使 被低估个股 股价上涨的 催化剂 。该 类催化剂可 能包括 新产 品和项目的 投产预 期、 公司产品定 价能力、行业集中度以及同类公司股价表现等。 3、 债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的 债券资 产构成 以国债( 含央行 票据) 和 金融债为 主,同 时也投 资于企 业债和可转 换债券 。本 基金将采取 久期偏 离、 期限结构配 置、类 属配 置、个券选 择等积极的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1)久期偏离 本基金通 过对 宏观经 济 走势、货 币政 策和财 政 政策、市 场结 构变化 等 方面 的 定性分析和 定量分 析, 预测利率的 变化趋 势, 从而采取久 期偏离 策略 ,根据对利 率水平的预期调整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将 根据 对利率 走 势、收益 率曲 线的变 化 情况的判 断, 适时采 用 哑铃 型 或梯型或子 弹型投 资策 略,在长期 、中期 和短 期债券间进 行配置 ,以 便最大限度 的避免投资组合收益受债券利率变动的负面影响。 (3)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 指债 券组合 中 各债券种 类间 的配置 , 包括债券 在国 债、央 行 票据 、 金融债、企 业债、 可转 换债券等债 券品种 间的 分布,债券 在浮动 利率 债券和固定 利率债券间的分布。 (4)个券选择 个券选择 是指 通过比 较 个券的流 动性 、到期 收 益率、信 用等 级、税 收 因素 , 确定一定期限下的债券品种的过程。 4、权证投资 本基金管 理人 在确保 与 基金投资 目标 相一致 的 前提下, 通过 对权证 标 的证 券 的基本面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价值, 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1 / 152 充分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投资于权证。 ( 四) 投资 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 依据 包括: 国 家有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和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 定; 宏 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 、保 密、忠 于 客户、资 产分 离、责 任 分离、谨 慎投 资、公 平 交易 及 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 资的 主要组 织 机构包括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投资 事业 部负责 人 、基 金 经理、研究 部和中 央交 易室,投资 过程须 接受 监察稽核部 的监督 和基 金运营部的 技术支持。 其中,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作为公司 基金 投资决 策 的最高机 构, 对基金 投 资的 重 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事业 部负 责人负 责 本事业部 内投 资管理 和 内外部沟 通工 作,并 监 控、 审 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风险。 基金经理 根据 投资决 策 委员会的 原则 和决议 精 神,结合 股票 池及有 关 研究 报 告,负责投 资组合 的构 建和日常管 理,向 中央 交易室下达 投资指 令并 监控组合仓 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 过对 不同层 次 的决策主 体明 确投资 决 策权限, 建立 完善的 投 资决 策 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会议:由 投资决 策委员 会主席主 持,对 基金总 体投资政 策、 业绩表现和风险状况、 基金投资授权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析、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2 / 152 讨论并做出决议。 (2)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 在研究部的研究支持下, 拟定投资计 划,并 进行 投资组合构 建或调 整。 在组合构建 和调整 的过 程中,基金 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 )中 央交易 室按照 有关制度 流程负 责执行 基金经理 的投资 指令, 并担负一 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研究部负 责定 期和不 定 期就投资 目标 实现情 况 、业绩归 因分 析、跟 踪 误差 来 源等方面, 对基金 进行 投资绩效评 估,并 提供 相关报告。 基金经 理可 以据此评判 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 将跟 踪宏观 经 济状况和 发展 预期以 及 证券市场 的发 展变化 , 结合 基 金当期的申 购和赎 回现 金流量情况 ,以及 组合 风险与绩效 评估的 结果 ,对投资组 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 五)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80%×沪深300 指数+20%×上证国债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 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 本编制而成 的成份股指数,样本对两市覆盖很高,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同时, 沪深300 指 数稳定性较 好,能 准确 、及时反映 市场实 际价 格变动,抗 操纵能 力强 ,是本基金 股票投资部分的合适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国债 指数 是上证 指 数系列的 第一 只债券 指 数,反映 了债 券市场 的 整体 变 动状况, 是债 券市场价 格变动的“指 示器” , 为本基金债券 投资部分 的业绩比较基 准。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3 / 152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比较基准,并及 时予以公告。 ( 六)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的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和 投资 策略决 定 了本基金 属于 较高风 险 、较 高 收益,追求长期稳定资本增值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七) 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 投资 策略上 兼 顾投资原 则以 及开放 式 基金的固 有特 点,通 过 分散 投 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风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好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 持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4 / 152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 票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 申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的0.5%; (14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 5 % 的现金 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 (15 )如 果法 律法规 对 本基金合 同约 定投资 组 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 变 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制,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 场波 动、上 市 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 付对 价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比例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5 / 152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 不再 受 相关限制。 ( 八) 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 九) 基 金的 融资 、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 基 金投 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 人的 董事会 及 董事保证 本报 告所载 资 料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 人建 设银行 根 据本基金 合同 规定, 复 核了本投 资组 合报告 , 保证 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6 年12 月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6 / 152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2,072,427,949.07 88.83 其中:股票 2,072,427,949.07 88.8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87,491,529.92 8.04 8 其他资产 73,128,972.35 3.13 9 合计 2,333,048,451.34 100.00 2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2.1 、报告 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 境内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10,840,434.24 0.49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186,171,358.18 53.8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30,617,373.66 1.39 E 建筑业 15,859,965.67 0.72 F 批发和零售业 125,626,555.00 5.7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4,344,541.67 5.1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241,692.20 0.01 J 金融业 512,376,806.74 23.24 K 房地产业 30,913,921.57 1.40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7 / 15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910,831.26 0.3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205,600.08 0.28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2,318,868.80 1.47 S 综合 - - 合计 2,072,427,949.07 94.00 2.2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沪港通 投资 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3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1633 长城汽车 7,380,103 81,623,939.18 3.70 2 601166 兴业银行 4,716,868 76,130,249.52 3.45 3 601318 中国平安 2,138,775 75,776,798.25 3.44 4 601965 中国汽研 7,084,711 75,452,172.15 3.42 5 600519 贵州茅台 219,127 73,221,287.05 3.32 6 601607 上海医药 3,286,385 64,281,690.60 2.92 7 002271 东方雨虹 2,841,018 61,621,680.42 2.80 8 600104 上汽集团 2,555,580 59,928,351.00 2.72 9 000726 鲁


泰A 4,677,182 59,914,701.42 2.72 10 600309 万华化学 2,739,723 58,986,236.19 2.68 4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8 / 152 5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 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告 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1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 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9 / 152 1 存出保证金 400,126.7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2,303,355.9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5,974.01 5 应收申购款 10,389,515.6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3,128,972.35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 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0 / 152 十 二、 基金 的 业绩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 信用、勤 勉尽 责的原 则 管理和运 用基 金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 表其未来 表现 。投资 有 风险,投 资者 在作出 投 资决 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09年7月24日,基金业绩截止日2016年12月31日。 1 、本 报告期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中 欧价 值发现 混合A 阶段 基金净 值 增长率 ① 基金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净值增 长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净值增 长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07.24-2009.12.31 -6.20% 1.90% -1.02% 1.78% -5.18% 0.12% 2010.01.01-2010.12.31 9.06% 1.44% -9.12% 1.26% 18.18% 0.18% 2011.01.01-2011.12.31 -16.03% 1.24% -19.67% 1.04% 3.64% 0.20% 2012.01.01-2012.12.31 15.95% 1.11% 7.04% 1.02% 8.91% 0.09% 2013.01.01-2013.12.31 11.75% 1.24% -5.30% 1.11% 17.05% 0.13% 2014.01.01-2014.12.31 28.66% 1.13% 41.16% 0.97% -12.50% 0.16% 2015.01.01-2015.12.31 49.02% 2.25% 6.98% 1.99% 42.04% 0.26% 2016.01.01-2016.12.31 4.12% 1.39% -8.16% 1.12% 12.28% 0.27% 2009.07.24-2016.12.31 122.20% 1.48% 1.58% 1.30% 120.62% 0.18% 数据来源:中欧基金 中证指数 中 欧价 值发现 混合 E 阶段 基金净 值 增长率 ① 基金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净值 增长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净值增 长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10.08-2015.12.31 17.26% 1.60% 9.79% 1.33% 7.47% 0.27% 2016.01.01-2016.12.31 4.70% 1.39% -8.16% 1.12% 12.86% 0.27% 2015.10.08-2016.12.31


22.77% 1.4300% 0.83% 1.16% 21.94% 0.27%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1 / 152 数据来源:中欧基金 中证指数 2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9 年7 月24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 A 业绩比较基准 2009-07-24 2010-08-16 2011-09-07 2012-09-26 2013-10-30 2014-11-19 2015-12-10 2016-12-31 160% 140% 120% 100% 80% 60% 40% 20% 0% -20% 数据来源:中欧基金 中证指数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 类份额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10 月12 日-2016 年12 月31 日)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 E 业绩比较基准 2015-10-12 2015-12-10 2016-02-17 2016-04-19 2016-06-23 2016-08-23 2016-11-01 2016-12-31 25% 20% 15% 10% 5% 0% -5% -10%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2 / 152 数据来源:中欧基金 中证指数 注: 自 2015 年10 月08 日起 ,本 基金 增加 E 类 份额。 图示 业绩 展示 区间 为 自 该基金 份额 运作 日2015 年10 月12 日起 至2016 年12 月 31 日。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3 / 152 十 三、 基 金的 财产


( 一) 基 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 总值 是指基 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 银行存款 本息 、基金 应 收申 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 金财 产的账 户 本基金财 产以 基金名 义 开立银行 存款 账户, 以 基金托管 人的 名义开 立 证券 交 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户,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 管账 户。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 金财 产的处 分 基金财产 独立 于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和 代 销机构的 固有 财产,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的管理 、运用 或者 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 归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可以 按基 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 费、托 管费 以及其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费用。基 金财产 的债 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固有财产 的债务 相抵 销,不同基 金财产 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承担 法律责 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 产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4 / 152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5 / 152 十 四、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 日为本 基 金相关的 证券 交易场 所 的正常营 业日 以及国 家 法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6 / 152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 股票、 权 证、债券 和银 行存款 本 息、应收 款项 、其它 投 资等 资 产。 ( 四) 估值 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7 / 152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和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每个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 产净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并 按 规定 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 各类基 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 值错 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将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理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 产估 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 值(含 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下同) 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或 注册登 记 机 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 资人 自身的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 的主 要类型 包 括但不限 于: 资料申 报 差错、数 据传 输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技术原 因引起 的差 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 术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则属 不可抗 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错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事人承 担赔偿 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8 / 152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 正,因 更正 差错发生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方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 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 的, 由差错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 正,则 其应 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 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利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如果 因基金 托管 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基 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 ,并 拒绝进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 追偿; 追偿 过程中产生 的有关 费用 ,应列入基 金费用 ,从 基金资产中 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 定, 基金管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有权向 出现过 错的 当事人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9 / 152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0 / 152 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 金净 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 份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责计 算,基 金托 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和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 ( 八) 特 殊情 况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1 / 152 十 五、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 一) 基 金收 益的构 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 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 二) 基金 期 末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 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 益每年最多分配4 次, 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50%,且 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超过15 个工作日;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同一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2 / 152 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 6、 本基金场外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 投资人可对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E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 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 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 载明基金 期末 可供分 配 利润、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收 益分 配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 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3 / 152 十 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 金费 用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上 述基 金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规 定的 范围内 参照 公允的 市场 价格确 定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 金费 用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4 / 152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 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 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 金管 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 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 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 金托 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E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80% ,销售服务费按照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0.8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 服务 费每日 计 算,逐日 累计 至每月 月 末,按月 支付 ,由基金托管 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 支付 ,基金管理 人无需 再出 具资金划拨 指令。 基金 销售服务费 由基金管理 人代收 ,基 金管理人收 到后按 相关 合同规定支 付给销 售机 构。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 除管理费、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5 / 152 ( 四) 不 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 或基 金 财产的损失 ,以及 处理 与基金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的费用 等不列 入基 金费用。基 金 合同生效 前所发 生的 信息披露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费以 及其他 费用 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金 发展 情况调 整基 金管理 费率 和基金 托 管费 率。 基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 金的 会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 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6 / 152 确认。 ( 二) 基 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年 度财务 报表 及其他规定 事项进 行审 计。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 或基金管理 人) 同意 , 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可以更换。就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八、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当依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包括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其他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应按 规定将 应予 披露的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7 / 152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应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 时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采用阿拉 伯数 字;除 特 别说明外 ,货 币单位 为 人民 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明 。更新 后的 招募说明书 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 个月的最后1 日。 ( 二) 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 三)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将按 照《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就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8 / 152 ( 四) 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基 金资 产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公 告、 基金份 额累 计净值 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网站、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市场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 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 六) 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本 基 金的基金 合同 、招募 说 明书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 载明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七) 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基 金季 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 上,将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报告需 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9 / 152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八) 临 时报 告与公 告 在基金运 作过 程中发 生 如下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0 / 152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本基金 合同 存续期 限 内,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 现的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务人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1 / 152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十 一)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 、 招募说明 书或 更新后 的 招募说明 书、 年度报 告 、半 年 度报告、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额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在编制 完成后 ,将 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 地、基 金托 管人所在地 ,供公 众查 阅。投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 资人也可在 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网站 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 九、 风险 揭示


( 一) 市 场风 险与对 策 由于经济 和政 治环境 、 产业和行 业状 况、上 市 公司基本 面等 方面的 变 化, 可 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市值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动, 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市场风险主 要包括 政策 风险、 经济 周期风 险、 利率风险、 上市公 司经 营风险、 债 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再投资风险以及可转债投资波动性风险等。 为控制此 类风 险,本 基 金管理人 将努 力加强 对 宏观经济 与国 家政策 的 分析 , 研究并预测 经济周 期、 利率走势和 行业发 展趋 势,以此作 为资产 配置 和证券选择 的依据; 同时, 通过可投资股票备选库制度, 加强对上市公司和所在行业的研究, 采用定量分 析、定 性分 析和实地调 研等多 种方 法判断上市 公司的 经营 风险,选择 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系统实施对从个股/个券 到全部组合 等风险 源的 全面风险管 理,从 而得 以实时监控 组合风 险敞 口,及时识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2 / 152 别风险源并 调整投 资组 合;本基金 将通过 构建 多样化组合 并限制 单只 证券过高持 仓以避免个股/个券过度风险; 岗位风险管理职能方面: 本基金管理人的业绩和风 险评价小组 自行开 发风 险管理系统 并将定 期出 具业绩和风 险评价 报告 ,重点股票 的波动性、 贝塔系 数、 风险价值、 跟踪误 差和 债券的剩余 期限、 久期 、凸性等指 标; 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将负责实时监控组合风险头寸并决定是否调整投资组合;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每月审阅业绩和风险评价报告。 ( 二) 流 动性 风险与 对策 本基金属 于开 放式基 金 ,在基金 的所 有开放 日 ,基金管 理人 都有义 务 接受 投 资人的申购 和赎回 。如 果基金资产 不能迅 速转 变成现金, 或者变 现为 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 不利的 影响 ,都会影响 基金运 作和 收益水平。 尤其是 在发 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 金资产 变现 能力差,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 ,导 致流动性风 险,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为控制此 类风 险,本 基 金管理人 的投 资组合 管 理和交易 系统 设置了 预 警和 自 动控制功能 ,以便 对基 金交易中可 能存在 的流 动性风险发 出警报 ;基 金运营部将 与代销机构 、托管 行保 持高效沟通 以及时 预测 资金流动; 基金经 理将 每日依据基 金运营部提供的信息监控基金的净现金头寸和资金流入/流出情况; 业绩和风险评 价小组定期 计算流 动性 及可能存在 的风险 ,并 出具报告提 交基金 经理 、投资总监 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 三) 管 理风 险与对 策 在基金管 理运 作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 技能、经 验及 判断等 主 观因 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基金 管理人 的管 理水平、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术等因 素可能 会影 响本基金的 收益水平。 为控制此 类风 险,本 基 金管理人 将充 分发挥 中 外合资基 金管 理公司 在 国际 化 和本土化方 面的双 重优 势,吸取国 内外同 行业 在投资管理 方面的 经验 教训,引进 外资股东的 先进管 理经 验和管理技 术,建 立优 秀的管理团 队和专 业团 队;同时,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3 / 152 本基金管理 人实施 积极 的人才战略 ,通过 外部 引进、内部 培训、 科学 考核、有效 激励等多种 方式不 断提 高团队的经 营管理 水平 和投资研究 能力, 并根 据实际情况 引进新的管 理技术 和方 法,努力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带来更 好的投 资回 报;投资总 监、投资决 策委员 会对 基金经理助 理、基 金经 理和投资总 监等各 级岗 位的基金投 资分别实施 不同的 投资 交易限制以 及重要 交易 的逐级授权 制度, 从而 确保实现对 于管理风险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 四) 信 用风 险与对 策 基金在交 易过 程发生 交 收违约, 或者 基金所 投 资债券之 发行 人出现 违 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为控制此 类风 险,本 基 金管理人 将只 选择资 信 状况良好 的机 构作为 本 基 金的 交易对手, 只投资 于具 备较高信用 评级的 债券 并尽可能通 过多样 化持 债回避企业 债信用风险。 ( 五) 本 基金 特有的 风险 与对策 本基金作 为混 合型基 金 ,其特有 风险 将主要 来 源于资产 配置 和股票 选 择的 具 体实施过程: 1、 资产配置风险 本基金主 要由 投资决 策 委员会决 定资 产配置 结 构,并通 过记 分卡评 分 决定 是 否调整资产 比例。 该评 分体系评估 以下四 个方 面:宏观经 济发展 趋势 、上市公司 盈利能力、 股票市 场估 值和市场情 绪。我 们会 建立一些模 型,来 评估 这些方面的 变化。但实 际上这 些模 型未必能非 常全面 地反 映出未来市 场情况 的变 化,因此可 能导致资产配置比例在某些时候出现一定程度失误。 为控制此 类风 险,本 基 金管理人 将充 分发挥 专 业优势和 团队 优势, 积 极审 慎 地评估市场可能出现的各种变化,全面衡量各种经济变量的影响。 2、 风格选择风险 主要指由 于本 基金投 资 策略对价 值股 的投资 风 格选择倾 向, 致使市 场 价格 走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4 / 152 势有利于其 他投资 风格 时,基金投 资业绩 可能 低于选择其 他投资 风格 的混合型基 金投资业绩 的风险 。同 时,计算估 值指标 时可 能会发现某 些个股 的估 值具有吸引 力,但实际 上该种 低估 已经反映了 市场对 该等 个股潜在风 险的认 识, 因此即便个 股被低估,也不能排除存在相应的个股风格选择风险。 为控制此 类风 险,本 基 金对风格 选择 可能带 来 的风险通 过对 行业配 置 和个 股 配置的多样 化得到 有效 分散和降低 。同时 ,对 于估值水平 不正常 偏低 的股票需要 进行更加详尽深入的分析,以避免投资于高风险股票。 3、 股票选择风险 本基金管 理人 认为, 避 免为成长 付出 过高代 价 是取得长 期投 资的超 额 收益 的 制胜因素, 因此在 股票 选择方面, 本基金 主要 通过积极的 股票精选 , 以合理价格 买入并持有 具备估 值优 势、较强盈 利能力 和业 绩可持续成 长的价 值型 优秀企业。 其特点在于 借鉴较 为成 熟的价值股 投资经 验, 并根据中国 证券市 场的 特点引入相 对价值的概 念,从 安全 边际、横向 比较和 纵向 比较等相对 价值的 角度 衡量和比较 股票的估值 合理性 ,以 此为依据通 过各种 主客 观标准进行 股票选 择和 投资组合的 构建,从而 在降低 风险 的同时,力 争实现 本基 金资产相对 于业绩 比较 基准的超额 回报和长期 稳定资 本增 值。显然, 本基金 主要 发掘具有良 好相对 价值 的股票,这 一点与一般以价值股或红利股为投资对象的价值基金存在一定差别。 基于本基 金的 上述股 票 选择特征 ,本 基金管 理 人特别提 醒投 资者应 在 分析 自 身风险收益 特征的 基础 上,根据本 基金的 投资 特点和投资 风格, 选择 适合自身投 资需求的基金产品。 为控制股票选择 风险 , 本基金管 理人 将严格 遵 循以基本 面研 究为基 石 的自 下 而上选股策 略,综 合运 用定量分析 和定性 分析 手段,严格 遵守基 于“ 目标价位” 的买卖纪律, 使得本基金投资于具备相对价值的个股, 从而具有提供 “下方保护” 和“上方增 长”的 优势 。通过业绩 和风险 分析 ,本基金管 理人将 重点 关注下行风 险和风险价 值,以 评价 个股或行业 在投资 组合 风险中所占 份额, 从而 避免无谓的 风险集中,实现股票选择过程中的有效均衡风险分散。 ( 六) 其它 风险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5 / 152 1、 操作风险与对策 相关当事 人在 业务各 环 节操作过 程中 ,因内 部 控制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 因素 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等风险。 为 控制此 类风 险,本 基 金管理人 将在 充分考 虑 内外部环 境的 基础上 , 建立 科 学、严密、 高效的 内部 控制体系; 投资组 合管 理和交易系 统中设 置了 交易前的自 动限制和控 制功能 ,以 防止主观和 客观的 错误 交易和违规 交易。 中央 交易室每日 提交交易报 告以便 投资 总监和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及时发现操 作中存 在的 问题并予以 修正。同时 ,本基 金管 理人注重提 高员工 专业 水平,并加 强员工 职业 道德教育, 以促进合规文化的形成。 2、 技术风险与对策 在开放式 基金 的各种 交 易行为或 者后 台运作 中 ,可能因 为技 术系统 的 故障 或 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或者 导致投 资人 的利益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 管理公 司、 注册登记机 构、销 售机 构、证券交 易所、 证券 登记结算机 构等。 这类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主要依赖于系统的可靠性以及完备的备份策略。 3、 其它风险与对策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 场的运行, 可能导 致基 金资产的损 失。金 融市 场危机、行 业竞争 及代 理商违约等 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 身直 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能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受损。 为控制这 类风 险,本 基 金管理人 建立 了突发 紧 急事件处 理制 度以及 完 备的 灾 难恢复计划,以防范和控制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6 / 152 二 十、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一) 基 金合 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 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 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人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 终止 ,应当 按 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 的有关规 定对 基金财 产 进行 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7 / 152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 清算组在 进行 基金财 产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8 / 152 二十 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等业务 的规则 ,在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的行 为,对 基金 财产、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及 时呈 报中国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 及相 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9 / 152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事务 所、 会计师 事 务所、证 券经 纪商或 其 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0 / 152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密, 不得 泄露基 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 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 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 财产损失 时, 应为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1 / 152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基金 的利 益对被 投 资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券所产 生的权 利, 不谋求对上 市公司 的控 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的行为 ,对基 金资 产、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及时 呈报 中国证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保护 基金及 相关 当事人的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2 / 152





(4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 守基金 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 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约定 ,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指 令,及 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 核、 审查 基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 购、赎回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 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或配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 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3 / 152





(19 )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 分配;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4 / 152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 而有所改变。 (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5 / 152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但法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调低赎回费 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自行召 集。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6 / 152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提议之 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 集人 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 投票的 授 权委托书 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 份、代理 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7 / 152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 止时 间和收取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如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表应当 出席, 如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8 / 152 ① 对到会 者在 权益登 记 日持有基 金份 额的统 计 显示,全部 有效 凭证 所 对应 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及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备,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规 定通知基 金托管 人或/ 和基金管 理人( 分别或 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集人 在监 督人和 公 证机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 议通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 和统 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意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经 通知 拒不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 见和 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 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⑤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 代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 理 人提交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通知前 就召开 事由 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9 / 152 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 召集 人对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案涉及 事项 与基金 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当在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 召集 人可以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提案 涉及 的程序 性 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合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案人同 意;原 提案 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 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做 出决 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的提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未获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通 过,就 同一 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 下,首先 由大 会主持 人 按照规定 程序 宣布会 议 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 授权 代表主持 。基 金管理 人 为召集人 的, 其授权 代 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 以所 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0 / 152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 、身 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 人姓名( 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 决议。 如监 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则在 公证机 关监 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 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须经出 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 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 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即视为 有效的 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弃权表 决,但 应当 计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1 / 152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推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担任监 票人; 但如 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未出席 ,则大 会主 持人可自行 选举三 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点,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 表决结 果有 异议,其有 权在宣 布表 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 重新 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 式开 会的情 况 下,计票 方式 为:由 大 会召集人 授权 的两名 监 票人 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2 / 152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节第2 点所规定 的第1)-8)项召开事由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节第2 点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基 金合 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1、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3 / 152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 终止 ,应当 按 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 的有关规 定对 基金财 产 进行 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 清算组在 进行 基金财 产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4 / 152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解 决方式 对于因基 金合 同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释 或 与基金合 同有 关的争 议 ,基 金 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或者不 能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 按照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 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 合 同当事人 应恪 守各自 的 职责,继 续忠 实、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合 同可 印制成 册 , 供投资 人在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 人、代 销 机构 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5 / 152 二十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8 栋-嘉昱大厦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日期:2006 年7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6 / 152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 金托管 人要 求的格式提 供投资 品种 池和交易对 手库, 以便 基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合同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 有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 具,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 上市 的 股票、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60%-95%; 债券、 货 币市场工 具、现金、 权证以 及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 证券 品种占基金 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持有权证的市值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 金保留的现 金以及 投资 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 品种,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7 / 152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 金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1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 的 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债 券;





(12)不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如果法律 法规 对本基 金 合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 限制进行 变更 的,以 变 更后 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 场波 动、上 市 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 付对 价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8 / 152 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比例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进行监 督。基 金托 管人通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 禁止行 为和 关联交易进 行监督 。根 据法律法规 有关基 金禁 止从事关联 交易的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 事先 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与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有关关联 方发行 的证 券名单。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任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的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性,并 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与 关联 交易名 单 中列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 律法 规 禁止基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时,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 采取 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 基金 管理人已成 交的关 联交 易,基金托 管人事前无 法阻止 该关 联交易的发 生,只 能进 行事后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投资运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 标准 的、经慎重 选择的 、本 基金适用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基金 管理人 应严 格按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 范围在 银行 间债券市场 选择交 易对 手。基金托 管人监 督基 金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 式进 行更新,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结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 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 方式 的,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理 人负 责对交 易 对手的资 信控 制,按 银 行间债券 市场 的交易 规 则进 行 交易,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纠纷及 损失, 基金 托管人不承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9 / 152 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 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 履约 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 托管 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 时间前 仍未 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律责任 的,基 金管 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 行予以 承担 ,然后再向 相关交 易对 手追偿。基 金托管 人则 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 。如 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 行交 易时,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 金托管人就 相关事 项签 订补充协议 ,明确 基金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 严格的 投资 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 制制 度,防范流 动性风 险、 法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 险。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是否遵守 相关制 度、 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的规 定,应 及时 电话提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提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 改正, 或就 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或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40 / 152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国证监 会。基 金管 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托管 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情节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复 核基 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 基金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反《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限,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 管理 人的核查行 为,包 括但 不限于: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 提出 警告仍不改 正的, 基金 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41 / 152 ( 三)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 账户 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给基 金财产 造成 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 式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 人开 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 ,同 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42 / 152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办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其他银 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借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托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 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 极协 助。结算备 付金、 结算 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 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 关规 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43 / 152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 托管人根 据中 国人民 银 行、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 ,在 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开 立债券 托管 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的结算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 的有关 实 物证券等 有价 凭证由 基 金托管人 存放 于基金 托 管人 的 保管库,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 合同的签 署,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由 基金管 理 人代 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年度审计合 同、基 金信 息披露协议 及基金 投资 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 管理 人应保证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 管理人 应在 重大合同签 署后及 时以 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 三十个 工作 日内将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处。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 四)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44 / 152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 净值 是指基 金 资产净值 除以 基金份 额 总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计算 ,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本基 金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 人每 个工作 日 计算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 金份额净 值,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 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 进行 估值后 , 将基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 送基 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因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 意见 的,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至 少应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 人因 编制基 金 定期报告 等合 理原因 要 求基金管 理人 提供相 关 资料 , 基金管理人 应将有 关资 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 ,不 得无故拒绝 或延误 提供 ,并保证其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六) 争 议解 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45 / 152 调解不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 京市, 按照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双方 当 事人应恪 守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 职责, 各 自继 续 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定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七) 托 管协 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 事人经 协 商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 行修改。 修改 后的新 协 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有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 由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 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46 / 152 二十 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 列的服务 。以 下是主 要 的服 务 内容,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市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更服务 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交 易资料 的寄 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 个工作日内,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按基金份 额持有 人意 愿, 向有交 易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以 书面或 电子 文件形式寄 送季度对账单; 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基 金份额持有 人意愿 , 对 所有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书面或电 子文件 形式 寄送年度对 账单。 ( 二) 在线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公司的网站 zofund.com 订制基金信息 资 讯 、 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 三) 查 询与 咨询服务 中欧基金公司客服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 语音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电话 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的 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zofund.com 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 息 、基金产 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 (周一—周五9:00—17:00) 还将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 四) 投诉 受理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47 / 15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拨打客服中心电话 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 途话费)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48 / 152 二十 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6 年 7 月 24 日至 2017 年 1 月 23 日刊 登于《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公告: 序 号 事项名称 披露日期 1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新增盈 米财富 为旗下 部 分基金代 销机构 同步开通 转换和 定投业 务 并参与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6-08-10 2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新增利 得基金 为旗下 部 分基金代 销机构 并参与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6-08-17 3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新增联 泰资产 为旗下 部 分基金代 销机构 同步开通 转换和 定投业 务 并参与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6-08-23 4 中欧价值 发现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2016 年 半年度 报告 2016-08-24 5 中欧价值 发现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2016 年 半年度 报告摘要 2016-08-24 6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新增蛋 卷基金 为旗下 部 分基金代 销机构 同步开通 转换和 定投业 务 并参与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6-08-25 7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对通过 旗下理 财交易 及 客户服务 平台申 购旗下基 金开展 费率优 惠 活动的补 充公告 2016-08-26 8 中欧价值 发现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2016 年第 2 号) 2016-09-06 9 中欧价值 发现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摘要(2016 年第 2 号) 2016-09-06 10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提醒投 资者及 时更新 已 过期身份 证件或 身份证明 文件的 公告 2016-09-07 11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部 分部门办 公地址 变更公 告 2016-09-14 12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调整旗 下通过 工商银 行 代销基金 定投最 低申购金 额的公 告 2016-09-19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49 / 152 13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子公司 办公地 址变更 的 公告 2016-09-20 14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参与交 通 银行手机 银行申 购和定投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6-09-20 15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新增平 安证券 为旗下 部 分基金代 销机构 同步开通 转换和 定投业 务 并参与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6-09-23 16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新增国 美基金 为旗下 部 分基金代 销机构 同步开通 转换和 定投业 务 并参与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6-09-29 17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新增广 源达信 为旗下 部 分基金代 销机构 同步开通 转换和 定投业 务 并参与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6-10-10 18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新增万 得投顾 为旗下 部 分基金代 销机构 同步开通 转换和 定投业 务 并参与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6-10-25 19 中欧价值 发现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3 季 度报告 2016-10-26 20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新增新 浪仓石 基金为 旗 下部分基 金代销 机构同步 开通转 换和定 投 业务并参 与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6-11-14 21 中欧价值 发现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变更 公 告 2016-11-17 22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在国都 证 券开通定 期定额 投资业务 并参加 定期定 额 投资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6-11-21 23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调整旗 下通过 国美基 金 代销基金 定投最 低申购金 额的公 告 2016-11-25 24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新增云 湾投资 为旗下 部 分基金代 销机构 同步开通 转换和 定投业 务 并参与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6-11-25 25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参与交 通 银行手机 银行申 购和定投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6-11-29 26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调整旗 下通过 蛋卷基 金 代销基金 定投最 低申购金 额的公 告 2016-12-15 27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参与交 通 银行手机 银行申 购和定投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6-12-22 28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参与工 商 银行开展 的定期 定额投资 申购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6-12-29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50 / 152 29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参与邮 储 银行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6-12-29 30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 2016 年 12 月 31 日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 金 份额累计 净值公 告 2017-01-01 31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新增部 分渠道 为旗下 部 分基金代 销机构 并同步开 通转换 和定投 业 务的公告 2017-01-12 32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开放 式基金 增 加 C 类份额 、提 高净值精 度并相 应修改 基 金合同的 公告 2017-01-12 33 中欧价值 发现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修 订 ) 2017-01-12 34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新增京 东金融- 北京肯 特瑞财富 投资管 理 有限公司 为旗下 部分基 金 代销机构 并开通 转换和 定 投业务并 参与费 率优惠活 动的的 公告 2017-01-17 35 中欧价值 发现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4 季 度报告 2017-01-20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51 / 152 二十 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投 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52 / 152 二十 六、 备查 文件 ( 一) 备 查文 件包括 : 1、 中国证监会批准中欧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4、 《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法律意见书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 二) 备 查文 件的存 放地 点和 投 资人 查阅方 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3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