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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稳信混合A(004301)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国寿安 保 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国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民 生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重要 提示】 国寿安 保稳信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金 ” ) 根据2017 年1 月10 日中 国证 券 监 督管理 委员会 (以 下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 ) 《关 于 准予 国寿安 保 稳信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注 册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 【2017 】49 号) 注册 并 进行 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 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人 认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自 主判 断基金 的投 资价值 ,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 并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断 市场 , 谨 慎做 出投 资决策 , 并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 括: 因政 治、 经 济、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于 投资 者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份额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融 资业务 风险 等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预 期风险 收益 水平 相应 会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属 于中 高风 险/ 收 益的投 资品 种 。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非 上 市中小 企业 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行 的债 券。 由于 不能 公开交 易, 一般 情况 下, 交易不 活跃 , 潜 在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当发 债 主体 信用 质量 恶化 时, 受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本基 金可能 无法 卖 出 所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 值带 来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在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负 责。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 本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 人 ......................................................................................................... 6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 人 ....................................................................................................... 14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18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20 第七部 分


基金备案 .......................................................................................................... 23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24 第九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 32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 产 ....................................................................................................... 39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 40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44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46 第十四 部 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48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49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 54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57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59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72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87 第二十 一部 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89 第二十 二部 分


备查文件 ................................................................................................... 90
































国寿安 保 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第一部 分


绪言 《 国寿安 保稳信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称 “招募 说明 书 ” 或“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 照《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以及 《 国 寿安 保稳信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或 “ 《 基金合 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 何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 )注册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 金 投资 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 义务 。 基 金 投 资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同 。5-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以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国 寿 安保稳信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指 国 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指 中 国民 生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 国 寿安 保 稳信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金 合 同 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国寿 安保 稳信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国寿 安保 稳信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国寿 安保 稳信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港口法> 等七 部 法律的 决定 》修 改 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5-3 18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 格 境外 机构投 资 者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理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 国 境内 依 法 募 集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中 国 境外 的 机 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或 投资 者 :指个 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和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以及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20、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 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 、 销售 机构 :指 国 寿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证 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机构 23 、 登记 业务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 、 登记 机构 :指 办 理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记 机 构为 国寿 安 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或接 受 国 寿安 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25 、 基金 账户 :指 登 记机构 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基 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机构 办 理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 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引 起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情 况的 账 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 财产 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4 、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 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 务规 则》 : 指 《 国 寿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 规范基 金5-4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37 、 认购 :指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 申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 赎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规定 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0、A 类 基金 份额 :指 在 投资人 认( 申) 购时 收取 认(申 )购 费, 不收 取销 售服务 费, 且在赎 回时 根据 持有 期限 收取赎 回费 的基 金份 额类别 41、C 类基金 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在赎 回时 根据 持有 期限 收取赎 回费 的基 金份 额类别 42 、 销售 服务 费: 指 从基金 资 产中 计提 的 ,用 于本基 金 市场 推广 、 销售 以及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的费 用 43 、 基金 转换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基 金合 同 和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告规 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且 由同 一登 记机构 办理 登记 的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 、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所持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5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 关销 售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 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受理 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46 、 巨额 赎回 :指 本 基金单 个 开放 日, 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数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余 额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47 、 元: 指人 民币 元 48 、 基金 收益 :指 基 金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 存 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9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0、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3 、 指定 媒介 :指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 他媒5-5 介 54 、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6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概 况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806 号3 幢30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8 号 院盈泰 商务 中心2 号楼11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军辉 设立日 期 :2013 年10 月29 日 注册资 本:5.8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9-258-258 联系人 : 耿 馨雅 国寿安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以下 简称 “公司” )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3]1308 号 文 核 准 设 立 。 公司 股 东 为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理 有 限 公司 , 持 有 股 份85.03% ;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 ( 安保资 本投 资有 限公 司) , 持有股 份14.97%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王军辉 先生 , 董 事长 , 博 士。 曾 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兼 投资 部总监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执行委 员, 中国 人寿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副总裁 、 党 委委 员,国 寿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总裁 、党 委书 记。 现任 中国人 寿保 险( 集团 )公 司首席 投资 官 , 中国人 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总裁 、党 委书 记, 国寿 安保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尹矣先生 , 董事 , 博 士。 曾任农 业银 行总 行信 贷部 乡镇企 业处 、 综 合处 、 信 贷二部 制度 检查处 处长 , 办 公室 副主 任、 主 任, 农业 银行 广东 省 分行党 委副 书记 、 书 记, 副 行长、 行长 , 农业银 行总行 资产处 置部 负责人 (正局 级) , 特殊资 产经营 部总经 理(正 省行 级)等 职。现 任中国 人寿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党 委委 员、 副总 裁。 左季庆 先生 , 董 事, 硕士。 曾任中 国人 寿资 金运 用中 心债券 投资 部总 经理 助理 , 中国 人 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债券 投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总经 理, 中 国人 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并担 任中 国交 易商协 会债 券专 家委 员会 副 主任 委员 ; 现 任国 寿安 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国 寿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叶蕾女 士, 董事 , 硕 士。 曾 任中华 全国 工商 业联 合会 国际联 络部 副处 长; 现任 澳大利 亚 安保集 团北 京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国寿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 彭雪峰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北京 市燕 山区 律师事 务所 副主 任律 师, 北京市 第四5-7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现 任北 京大成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律师。 杨金观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中央 财经 大学 教务处 处长 、 会 计学 院党 总支书 记兼 副院长 ;现 任中 央财 经大 学会计 学院 教授 。 周黎安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学 院副 教授 ; 现 任北 京大学 光华 管理学 院应 用经 济系 主任 、教授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杨建海 先生 , 监 事长 , 本 科。 曾 任中 国人 寿保 险公 司办公 室综 合处 副处 长, 中国人 寿保 险 (集 团) 公司 办公 室总 务处处 长, 中国 人寿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副主 任、 监 审部 副总 经理 ( 主持 工作) , 中 国人 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纪委 副书记 、 股 东代 表监 事、 监审部 总经 理。 现任中 国人 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纪委 副书 记、 股东 代表监 事、 办公 室( 党委 办公室 ) 主 任 。 张彬女 士, 监 事, 硕 士。 曾任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员、 助理 经理、 经理、 高 级 经理及 部门 负责 人; 现任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 马胜强 先生 , 监 事, 硕 士。 曾任中 国人 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助 理、 业务主 办; 现任国 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助 理。 3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王军辉 先生 ,董 事长 ,博 士。简 历同 上。 左季庆 先生 ,总 经理 ,硕 士。简 历同 上。 申梦玉 先生 ,督 察长 ,硕 士。曾 任中 国人 寿保 险公 司资金 运用 中心 基金 投资 部副总 监 , 中国人 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交易 管理 部高 级经 理 , 中 国人寿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风险管 理及 合 规部副 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现任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封雪梅 女士 , 总 经理 助理 , 硕士 。 曾 任中 国工 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理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高 级经 理, 信达 澳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机构 业务 总监 ; 现任 国寿 安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董瑞倩 女士 , 基金 经理 , 硕士 ,18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 曾 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专户投 资部 基金 经理 , 中 银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定息收 益部 副总 经理 、 执 行总经 理 ; 现 任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 国 寿安保 尊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寿安 保 尊 益 信 用 纯债 一 年 定 期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国 寿 安 保 稳定 回 报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国 寿安 保尊 盈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寿安 保稳 健回 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国寿 安保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国 寿安保 尊利 增强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左季庆 先生 :国 寿安 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董瑞倩 女士 :国 寿安 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总经 理。 5-8 段辰菊 女士 :国 寿安 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 张琦先 生: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总监。 黄力先 生: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经 理。 吴坚先 生: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 方 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分 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定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资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料在 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者5-9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损害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权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 其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 理时 ,应当 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金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 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债 务和 费用 , 将已 募集 资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 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30 日内 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其他义 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将严 格遵 守 基金合 同 ,按 照招 募说 明 书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 略 及限制 全 权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 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 法律 、行 政法 规 或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其 他行 为。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5-10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 ) 违法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 泄 漏 在任职 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或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的 未公开 信息 、 利 用该 信息 从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8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 不 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1 )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牟取 利益 ;


3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泄 露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 信 息 , 泄露 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 交 易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公 司内 部控 制原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各级人 员, 并涵 盖到 决策 、 执行 、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 有效 性原 则 5-11 通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 (3 ) 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 司 基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 其 它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 (5 )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济 效益 , 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 、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原则 (1 )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 项规 定。 (2 )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不得 留有 制 度上的 空 白或漏 洞。 (3 )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随 着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 修改或 完善 。 3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主 要 内容 (1 ) 控制 环境 控制环 境构 成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基 础 , 控 制环 境包 括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 公 司治 理结构 、 组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容 。 公司管 理层 贯彻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 , 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 范意 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内 控文 化氛 围, 确保 全体员 工及 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规 和公 司规 章制 度,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环 节 。 公司 全体 职工必 须忠 于职 守勤 勉尽 责, 严格 遵守 国 家法规 和公 司各 项规 章制 度。 公司完 善法 人治 理结 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 监事 职能 , 严 禁不 正当关 联交 易、 利益 输 送和内 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法 权益 。 公司的 组织 结构 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 互制 约的原 则 , 各部门 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 操 作相 互 独立。 公司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 透 明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 反馈系 统。 内部组 织结 构监 控防 线。 公司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设 立顺序 递进 、 权责统 一 、 严密有 效的 三道监 控防 线。 人力资 源政 策和 措施 。 公 司建立 有效 的 人 力资 源管 理制度 , 健全 激励约 束机 制, 确保 公 司人员 具备 与岗 位要 求相 适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 业胜 任能力 。 (2 ) 风险 评估 5-12 风险评 估的 前提 条件 是设 立目标 。 只 有先 确立 了目 标, 管 理层 才能 针对 目标 确定风 险并 采取必 要的 行动 来管 理风 险。 设 立目 标是 管理 过程 中重要 的一 部分 。 尽 管其 并非内 部控 制要 素,但 它是 内部 控制 得以 实施的 先决 条件 。 公司建 立科 学严 密的 风险 评估体 系 , 对 公司内 外部 风险进 行识 别 、 评估 和分 析, 及时 防 范和化 解风 险。 (3 ) 控制 活动 授权控 制。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和 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建立健 全公 司授权 标准 和程 序, 确 保 授权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 公 司各业 务部 门 、 分支 机构 和公司 员工 应 当 在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职 责。 公司 授权 要适 当,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 门和 人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 或取消 授权 。 与控股 股东 之间 的风 险隔 离。 公 司与 控股 股东 之间 经营业 务和 经营 场地 有效 隔离, 经营 管理人 员不 得相 互兼 职。 公司与 控股 股东 之间 的财 务管理 严格 隔离 , 保 证账 簿分设 , 会计 核 算独立 。 公司 与控股 股东 之间的 投资 运作 和信 息传 递严格 隔离 , 不得提 供有 关投资 、 研究 等 非公开 信息 和资 料, 防范 不正当 关联 交易 ,禁 止任 何形式 的利 益输 送。 资产分 离控 制 。 基 金资 产与 公司资 产 、 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和其他 委托 资产 要实 行独 立运作 , 分别核 算。 业务隔 离控 制。 基金 资产 的运作 管理 与公 司自 有资 金实行 独立 隔离 运作 ,在 人员配 置 、 岗位职 责及 其内 部管 理制 度、业 务规 则与 流程 、有 关银行 存款 账号 、证 券账 号等分 开设 置 , 并分开 核算 。 岗位隔 离制 度。 公司 推行 内部工 作的 目标 管理 和制 定规范 的岗 位责 任制 , 各 岗位人 员各 司其职 、 严 格遵 守操 作程 序和工 作标 准, 限制 越权 、 穿插 、 代 理等 行为, 以 便于各 部门 明确 分工、 各岗 位相 互监 督; 包括货 币、 有价 证券 的保 管与账 务相 分离 , 重 要空 白凭证 的保 管与 使用相 分离 , 投资决 策与 具体交 易 操 作相 分离 , 前 台交易 与后 台结 算相 分离 , 损 失的 确认 与 核销相 分离 ,风 险评 定人 员与业 务办 理岗 位相 分离 等。 物理隔 离制 度。 对于 不同 工作区 划分 不同 的保 密级 别, 基 金投 资、 交易、 研 究、 公 司自 有资金 管理 等相 关部 门, 在空间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 离。 强 调中 央交 易室 和综 合管理 部门 的一 级保密 性 , 实 行严格 的门 禁制度 , 并相 应建立 安全 保障设 施 ; 对 因业务 需要 知悉内 幕信 息 的 人员, 制定 严格 的批 准程 序、保 密守 则和 监督 处罚 措施。 危机处 理机 制。 公司 制订 了切实 有效 的 紧 急情 况处 理制度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 制和 程 序 。 (4 ) 信息 与沟 通 维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 畅通 , 建 立 清 晰的 报告系 统 。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 包 括 定期报 告制 度和 临时 报告 制度。 定期 报告 按照 每日 、 每周 、 每 月、 每 季度 等 不同的 时间 、 频 次进行 报告 。临 时报 告是 指一旦 出现 报告 事由 后的 及时报 告。 (5 ) 内部 监督 5-13 公司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控 制度,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立 的监察 稽核 部, 对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 督,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6 ) 法律 法规 指引 公司将 严格 贯彻 基金 管理 相关的 法律 法规 , 严 格依 法经营 。 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负 责确 保公司 运作 和各 项业 务符 合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 外提 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 前, 均需 经 监 察 稽 核 部 进行 合法 合 规 审 核。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负责 监察各 部门 对法 律法 规 、 公 司规章 制度 、 基金 合同 的执 行情况 , 着重于 因违 反法 律法 规等 而产生 的风 险。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跟踪 法律 法规的 变化 和更 新 , 对 业务 部门的 运作 提供 监察 标准 和政策 等 方面的 咨询 及指 引, 提供 监察方 面的 培训 。 5-14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民生 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时 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 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 [2004 ]101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罗 菲菲 中国民 生银 行于1996 年1 月12 日在 北京 正式 成立, 是我国 首家 主要 由非 公有 制企业 入股 的全国 性股 份制 商业 银行 , 同时 又是 严格 按照 《公 司法》 和 《 商业 银行 法》 建立的 规范 的股 份制金 融企 业。 多种 经济 成份在 中国 金融 业的 涉足 和实现 规范 的现 代企 业制 度, 使 中国 民生 银行有 别于 国有 银行 和其 他商业 银行 , 而为国 内外 经济界 、 金融 界所关 注 。 中国民 生银 行成 立二十 年来 , 业 务不 断拓 展, 规 模不 断扩 大, 效 益逐 年递增 , 并 保持 了快 速健 康的发 展势 头 。 2000 年12 月19 日, 中国 民 生银行A 股股 票 (600016 )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2003 年3 月18日 ,中 国民 生银 行40亿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在 上 交所正 式挂 牌交 易。2004 年11 月8 日, 中 国 民生 银行 通过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成功 发行 了58 亿元 人 民币 次级 债券 ,成 为中 国 第一 家在 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 功 私募发行次级 债券的商 业 银行。2005 年10 月26 日 , 民生银行成 功 完成股 权分 置改 革, 成为 国内首 家完 成股 权分 置改 革的商 业银 行, 为 中 国资 本市场 股权 分置 改革提 供了 成功 范例 。 2009 年11 月26 日, 中国 民生 银行在 香港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中国民 生银 行自 上市 以来 , 按照 “ 团结 奋进, 开拓 创新, 培 育人 才; 严 格管 理, 规范 行 为, 敬 业守法 ; 讲究 质量 , 提高 效益, 健康发 展” 的经营 发展 方针, 在改 革 发展与 管理 等方 面进行 了有 益探 索, 先后 推出了 “大 集中 ” 科 技平 台、 “ 两率 ” 考核 机制 、 “ 三卡” 工程 、 独 立评审 制度 、 八大基 础管 理系统 、 集中 处理商 业模 式及事 业部 改革 等制 度创 新, 实现 了低 风 险、快 增长 、高 效益 的战 略目标 ,树 立了 充满 生机 与活力 的崭 新的 商业 银行 形象。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春萍 : 女, 北京 大学 本科 、 硕士。 资产 托管 部副 总经 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投 资银 行总行 ,5-15 意大利 联合 信贷 银行 北京 代表处 , 中 国民 生银 行金 融市场 部和 资产 托管 部。 历任中 国投 资银 行总行 业务 经理 , 意 大利 联合信 贷银 行北 京代 表处 代表 , 中 国民 生银行 金融 市场部 处长 、 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理 等职 务 。 具有 近三 十年的 金融 从业 经历 , 丰 富的外 资银 行 工 作经验 ,具 有广 阔的 视野 和前瞻 性的 战略 眼光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 年7 月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颁布 后首家 获批 从事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银行 。为 了更 好地 发挥后 发优 势 , 大力发 展托 管业 务 , 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部 从成 立伊 始就 本着 充分保 护基 金 持有人 的利 益、 为客 户提 供高品 质托 管服 务的 原则 , 高起 点地 建立 系统 、 完 善制度 、 组 织人 员。 资 产托 管部 目前 共有 员 工68 人, 平均 年龄36 岁, 100% 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 80% 以上员 工具 有硕 士以 上文 凭。基 金业 务人 员100% 都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中国民 生银 行坚 持以 客户 需求为 导向 ,秉 承“ 诚信 、严谨 、高 效、 务实 ”的 经营理 念 , 依托丰 富的 资产 托管 经验 、 专业 的托 管业 务服 务和 先进的 托管 业务 平台 , 为 境内外 客户 提供 安 全、 准确 、 及 时、 高效 的 专业托 管服 务。 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 中国 民生 银 行已托 管147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托管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总 净值 达到2946.99 亿元。 中国 民生 银 行于2007 年推 出 “托 付民 生· 安享 财富” 托管业 务品 牌, 塑造 产品 创新、 服务 专业 、 效 益优 异、 流 程先 进、 践行社 会责 任的 托管 行形 象, 赢 得了 业界 的高 度认 可和客 户的 广泛 好评 , 深 化了与 客户 的战 略合作 。 自2010 年 至今, 中国民 生银 行荣 获 《 金融 理财》 杂志 颁发 的 “最 具 潜力托 管银 行” 、 “最佳 创新 托管 银行 ” 和 “金牌 创新 力托 管银 行” 奖, 荣 获 《21 世纪 经济 报 道》 颁 发的 “最 佳金 融 服务 托管 银行 ”奖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强化内 部管 理, 保障 国家 的金融 方针 政策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贯彻 执行 , 保 证自 觉合规 依法 经营,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 理科 学化 、 监 控制 度化的 内控 体系 , 保 障业 务正常 运行 ,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 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 民生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审 计部 、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风 险监 督中 心及 资产托 管部 各业 务中 心共 同组成 。 总 行审 计部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指导 、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设 独 立 、 专 职的风 险监 督中 心, 负 责拟 定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总体 思路 与计 划, 组 织、 指导、 协调 、 监 督各业 务中 心 风险控 制工 作的 实施 。各 业务中 心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风险 控 制必须 覆盖 资产 托管 部的 所有中 心和 岗位 , 渗透 各 项业务 过 程和业 务环 节; 风险 控制 责任应 落实 到每 一业 务部 门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责5-16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2 ) 独立 性原 则: 资产 托 管部设 立独 立的 风险 监督 中心 ,该 中心 保持 高度 的 独立性 和 权威性 ,负 责对 托管 业务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 导和 监督。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各 中 心在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上要形 成一 种相 互制 约的 机制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 完备 的风 险管 理 指标体 系 ,使 风险 管理 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 ) 防火 墙原 则: 托管 部 自身财 务与 基金 财务 严格 分开 ;托 管业 务日 常操 作 部门与 行 政、研 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离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措 施 (1 ) 制度 建设 :建 立了 明 确的岗 位职 责 、科 学的业 务流程 、 详细 的操 作手册 、严 格的 人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 (2 ) 建立 健全 的组 织管 理 结构: 前后 台分 离, 不同 部门、 岗位 相互 牵制 。 (3 ) 风险 识别 与评 估: 风 险监督 中心 指导 业务 中心 进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 定并实 施 风险控 制措 施。 (4 ) 相对 独立 的业 务操 作 空间: 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实 施门 禁管 理和 音像 监控。 (5 ) 人员 管理 :进 行定 期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 训, 使员工 树立 风险 防范 与控 制理念 , 并签订 承诺 书。 (6 ) 应急 预案 :制 定完 备 的《 应急 预案》 ,并 组织 员 工定期 演练 ; 建立 异地灾 备中心 ,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从控 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 控制 活动 、 信 息沟 通、 监 控等五 个 方面构 建了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体 系。 (1 ) 坚持 风险 管理 与业 务 发展同 等重 要的 理 念 。 托 管业务 是商 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业 务,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 一 直将建 立一 个 系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 管业务 的快 速发 展, 新 问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发 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 管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 线。 (2 ) 实施 全员 风险 管理 。 完善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至 下每 个员 工的 共同 参与 ,只 有这样 ,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措施才 会全 面 、 有效 。 中 国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托 管部 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 务中 心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3 ) 建立 分工 明确 、相 互 牵制的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托 管部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制 ,横 向多中 心制 的内 部组 织结 构,形 成不 同中 心、 不同 岗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 结构 。 5-17 (4 ) 以制 度建 设作 为风 险 管理的 核心 。 中国 民生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十分 重 视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建 设, 已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 包括业 务管 理办法 、 内部 控 制制度 、 员工 行为规 范 、 岗位职 责及 涵括 所有 后台 运作环 节的 操作 手册 。 以 上制度 随着 外部 环境和 业务 的发 展还 会不 断增加 和完 善。 (5 ) 制度 的执 行和 监督 是 风险控 制的 关键 。 制度 执 行比编 写制 度更 重要 , 制 度落实 检 查是风 险控 制管 理的 有力 保证 。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专职 风险 监 督中心 , 依照 有关法 律规 章, 定期 对业 务的运 行进 行稽核 检查 。 总行审 计部 也不定 期对 资 产 托管部 进行 稽核 检查 。 (6 ) 将先 进的 技术 手段 运 用于风 险控 制中 。 在风 险 管理中 , 技术 控制 风险 比 制度控 制 风险更 加可 靠, 可将 人为 不确定 因素 降至 最低 。 托 管业务 系统 需求 不仅 从业 务方面 而且 从风 险控制 方面 都要 经过 多方 论证, 托管 业务 技术 系统 具有较 强的 自动 风险 控制 功能。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对基金 的投 资对象 、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付 、 基金 托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 基金 申购 资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 分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违反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5-18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直销 中心 名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806 号3 幢30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8 号 院盈 泰商 务 中心2 号楼11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军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 :孙瑶 (2 )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网上 直销 系统 (https://e.gsfunds.com.cn /etrading/ )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其他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名 单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以 及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的 调整 销售机 构的相 关公 告 。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806 号3 幢30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街28 号 院盈 泰商 务 中心2 号楼11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军辉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966 联系人 : 干 晓树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5-19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奇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毛 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 范 新紫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辜 虹、 吴军、 范新 紫5-20 第六部分 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1 月10 日 《 关于 准予 国 寿安保 稳信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的 批复》 (证 监许 可 【2017 】49 号) 注册 并进 行募集。 一、基 金的 名称 国寿安 保稳信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二、基 金的 类别 混 合型 基金 三、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五 、基 金的 最低 募集 份额 和募集 金额 总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 不少于2 亿 元人 民币 。 六 、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时间 、发售 方式 、发 售对 象 、 基金份 额的 类别 1 、发 售时 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过3 个 月, 具体 发 售时间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 、发 售方 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3 、发 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 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4 、基 金份 额的 类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 、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 不 同,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 类别。 在投资 人认 ( 申) 购 时收 取认 ( 申) 购 费, 不 收取 销售服 务费, 且在 赎回 时 根据持 有期 限收 取 赎 回费 的, 称为A 类 基金 份 额; 在投 资者 认( 申) 购 时不 收取 认( 申) 购费 , 而是 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 在赎 回时 根据 持有 期限收 取赎 回费 的 , 称 为C 类基金 份额 。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C 类基金份 额分 别设 置代 码 。 由 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和C 类 基金 份 额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公式 为 : 计 算日 某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该 计算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该 计算 日发售 在外 的该 类别 基金 份额总 数。 投资人 可自行选择认/ 申购的基金 份额类别。本 基金不同基 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 转5-21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符合 法律 法规且 不损 害已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 , 调 整基金 份 额类别 的设 置及 其他 具体 规则, 且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但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开始 调整之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七 、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面值 和认购 费用 1 、发售 面 值: 人民 币1.00 元 2 、认 购费 用: 表:本 基金 的认 购费 率 A 类 基 金份额 C 类 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 :元) 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M <100 万 0.60% 0% 100 万≤M <300 万 0.30% 300 万≤M <500 万 0.10% M ≥50 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登 记等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多 次认 购的 , 需 按单 一交 易账 户当 日累计 认购 金额 对应 的费 率计算 认 购费用 。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份额计 算方 法 1 )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的情形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期 间利 息)/ 基金 份额 发售面值 2 )认 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 的情形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 金份 额 发售 面值 (2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份额计 算方 法 认购份 额= ( 认 购金 额+ 认 购期间 利息 )/ 基 金份 额发售 面值 4 、计 算举 例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30 万元 认购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 假设其 认购 资金 的 利 息为30 元, 其 对应的 认购 费率 为0.60% ,则其 可得 到的A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 购份 额为 : 5-22 净认购 金额 =300,000/ (1+0.60%)=298,210.74 元 认购费用 =300,000-298,210.74 =1,789.26 元 认购份 额= (298,210.74+30 )/1.00 =298,240.74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30 万元 认 购本基 金, 可得 到298,240.74 份A 类基 金份 额。 5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6 、认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认 购 份额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 数点2 位 以后 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误 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七 、投 资人 对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1 、本 基金 的认 购时 间安 排 、认 购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请详 细查 阅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2 、认 购方 式 (1 ) 基金 认购 采用 “ 金额 认购, 份额 确认 ” 的方式 ;


(2 ) 投资 人认 购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3 )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 3 、认购 申 请的 确认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 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4 、认 购限 制 1 ) 在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通 过 其他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首 次 认 购/ 单笔 追 加认 购金额 的 最低 限额均 为10 元 ( 含认 购费)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柜台 进行 认 购的, 首次 最低 认 购 金额 为 人民币 50,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单笔 追加 认购 金额 不 得低于1000 元 ( 含 认 购费) 。 各 销售 机 构对最 低认 购限 额有 其他 规定的 ,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业务规 定为 准 。 2 )募 集期 间不 设置 投资 人 单个账 户最 高认 购金 额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述 对认 购金 额的 限制及 规则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实施 之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八 、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 基金 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 动用。 5-23 第七部分


基金 备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法 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 在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 收到 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 缴纳的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 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5-24 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 在 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 售 机 构 提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在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情况 下 , 若 基金管 理 人 或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回 , 具 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人 或相 关销 售机构 另行 公告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变 更 或 其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 该 类别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 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的 该类别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5-25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 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请 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按 照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申购 成立 ;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将 在 T +7 日 ( 包括 该日 ) 内 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账 户。 遇 证券 交易 所 、 期货 交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时, 赎回 款项 顺 延至前 述影 响因 素消 除的 下一个 工作 日划 出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或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他 暂停 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 金合 同 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购 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 基金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 ( 包括 该日 ) 内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 效 申请, 投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 及时 到销 售网点 柜台 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 依 法对 上述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时 间进行 调 整, 并必 须在 调整实 施日 前按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申 购、 赎回 申请及 申购 、赎 回份 额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 投资 者通 过其他 销 售机 构和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网上 交易系 统 首 次申 购和 单笔 追加申 购 的最低 金额 均为10 元 (含 申购费 ) ; 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中心柜 台首 次申购 的, 首 次最低 申购 金 额为人 民币50,000 元( 含申购费 ) ,单笔 追加申购金额不得 低于1000 元( 含申购费 ) 。基金 销售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以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每 次 赎回申 请不 得低 于10 份 基 金份额 。5-2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某 一销 售机 构 ( 网点) 的某 一交 易账 户内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 额 不足10 份的 , 在赎 回时 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但 各销 售 机构 对交 易账 户最 低份 额 余额 有其 他规定 的,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务 规定 为准 。 3 、本 基金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 设上 限。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 赎回 份 额和最 低 基金份 额保 留余 额 等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1 、申 购和 赎回 费率 本 基 金 根据 收 费方 式 的不同 划 分 为A 类 基金 份 额和C 类 基 金 份额 。A 类 基 金份额 收 取 申 购费和 赎回 费, 不 收取 销 售服务 费; C 类 基金 份额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和 赎回 费, 不收取 申购 费。 表: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A 类 基 金份额 C 类 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元)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0% 0% 100 万≤M <300 万 0.40% 300 万≤M <500 万 0.20% M ≥50 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表: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 A 类 基 金份额 C 类 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0.50% 7 日≤Y <30 日 0.75% 30 日≤Y <180 日 0.50% 0% Y ≥18 0 日 0%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费用由 申购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资产 , 申购费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和 销售 、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多 次申 购的 , 需 按单 一交 易账 户当 日累计 申购 金额 对应 的费 率计算 申 购费用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赎回 费 未 归入 基金 财产的 部 分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 对于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30 日 的 投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基 金5-27 财 产;对持 续持有 期 不少于30 日但 少于90日的投 资人 收取的赎 回费的75% 计入 基金财产 ; 对持续 持有期 不少于90 日 但少于180 日 的投 资人收 取 的赎回 费的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C 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 的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 最迟 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 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和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中国 证监 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对基 金投 资者 适当调 整基 金申 购费 率 和 赎回费 率。 七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1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份额计 算方 式 1 )当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当 申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 额时: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2 )C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份额计 算方 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1 : 假定T 日A 类 基 金份 额 净值为1.0560 元 , 某 投资 人申购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50万 元, 对应的 申购 费率 为0.80% ,该投 资人 可得 到的A 类 基 金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0/ (1+0.80%)=496,031.75 元 申购费 用=500,000-496,031.75 =3,968.25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5/1.0560 =469,727.04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50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 假 定申 购当 日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560 元, 可得 到469,727.04 份A 类 基金 份 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T 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5-28 上述计 算结 果 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2 : 某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30万份A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为150 日 ,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为 0.50% , 假设 赎回 当日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是1.106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300,000 ×1.1060 =331,800.00 元 赎回费 用=331,800.00 ×0.5% =1,659.00 元 净 赎回 金额 =331,800.00 -1,659.00 =330,141.00 元 即:投资 人赎 回本基 金30 万份A 类基金 份额 ,假设 赎 回当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是1.1060 元,持 有期 所对 应的 赎回 费率为0.50%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330,141.00 元。 3 、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数 点后4 位,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T+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八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期 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期 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29 4 、发 生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5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出 现 上述第5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 对其余 赎 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 该类 别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3 ) 暂停 赎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 ( 含本数 ) 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5-30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3 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 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 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 且 由同 一登 记机 构办理 登记 的 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并提 前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十 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 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 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 六、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 付。 5-31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登 记机 构或 其他 机构 有权拒 绝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 转 出、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基金 的转托 管 等 申请 。 十 六、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在指 定媒 介公 告相 关的 业务规 则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告的 业务 规则 办理基 金份 额转 让业 务。 十七、 其他 业务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可制定 相应 的业 务规 则并 开展相 关业 务, 并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公告 。 5-32 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和资本 市场 的深 入分 析, 采用主 动的 投资 管理 策略 , 把握 不同 时期各 金融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在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下 , 合理 配置 股票 、 债 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等 各类资 产, 在严 格控 制下 行风险 的前 提下 ,力 争实 现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主要 为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行 上市 的 股 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和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国 债、 中央银 行票据 、金融 债券、 次级 债券、 企业 债 券、 公 司债 券、 中 期票 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 融 资券、 政府 支 持 机构债 券、 政府 支持 债券 、 地方 政府 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债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可 转换 债券 、 可 交换债 券、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款 、 同 业存 单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 规定) 。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融资 交易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30% ;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和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 基金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要 求有 变更 的, 本基 金将及 时对 其做 出相 应调 整, 并 以调 整变更 后的 投资 比例 为准 。 三、投 资策 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注 重将定 性资 产配 置和 定量 资产配 置进 行有 机的 结合 , 根据经 济 情景、 类别 资产 收益 风险 预期等 因素 , 确 定不 同阶 段基金 资产 中股 票、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及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比 例, 力争获 得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增 值。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股 票资 产主 要投 资于优 选行 业中 的绩 优股 票。 本基 金将 通过 全球 视野 选择在 行 业中 具 备竞 争优 势、 成长 性良好 和估 值合 理的 股票 。 在 价值 取向 上, 采用 合 适的股 票估 值模 型与分 析系 统选 股模 型, 选择具 有投 资价 值的 行业 股票, 构造 投资 组合 。 本 基金认 为, 通过 定量和 定性 分析 , 并 结合 深入的 基本 面分 析和 实地 调查研 究, 最后 通过 横向 和纵向 比较 估值 分析, 可筛 选出 那些 获利 能力强 、 成 长性 高、 财务 健康、 核心 竞争 优势 明显 、 公司 治理 完善5-33 的上市 公司 。具 体策 略如 下: 1 )行 业精 选策 略 本基金 的行 业精 选策 略建 立在宏 观经 济形 势分 析、 产业政 策分 析 、 行业 景气 度分析 、 行 业生命 周期 分析 和行 业竞 争结构 分析 的基 础上 , 通过 定性评 价和 行业 估值 模型 分别筛 选出 在 短、 中 、 长 期内 具有 良好 发展前 景的 行业 。 根 据各 行业所 处生 命周 期、 行业 竞争结 构、 行业 景气度 变动 趋势 等因 素, 对各行 业的 相对 投资 价值 进行 动 态跟 踪 分 析, 挑选 优势行 业和 景气 行业, 使资 产配 置在 优选 行业间 轮动 。 在 此基 础上 , 通过 专业 人员 深入 调研 和分析 , 实 现对 行业个 股的 精选 。 2 )个 股精 选策 略 ①个股 定量 分析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首先 剔 除 A 股 市场 中 ST 、*ST 及 公 司认为 的其 他风 险高 的股 票品种 , 在此基 础上 , 重 点考 察盈 利能力 、 估 值水 平等 指标, 并根据 这些 指标 进行 打分 、 排序 和筛 选, 从而建 立本 基金 的股 票备 选库。 其中盈利能力指标包 括 但不限于资产收益率 (ROE ) 、总资 产报酬率 (ROA ) 、主营 业 务 收 入同 比增 长率 、主 营业 务 利润 同比 增长 率, 估值 水 平包 括但 不限 于市 盈率 (P/E ) 、市 净率 (P/B ) 、 市盈 率相 对 盈利增 长比 例 (PEG ) 。 ②个股 定性 分析 策略 本基金 将从 行业 发展 前景 及地位 、 运营 状况 、 公 司 管理水 平和 治理 结构 、 核 心竞争 力等 几个方 面对 股票 备选 库中 的股票 进行 定性 分析 ,以 进行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 行业发 展前 景及 地位 : 关 注公司 所处 行业 的周 期特 征、 行业 景气 度和行 业集 中度等 , 同 时关注 公司 在所 处行 业中 的地位 , 关注 公司是 否在 生产 、 技 术、 市场 等方 面 具备行 业领 先地 位,及 其是 否在 所在 行业 地位具 有较 大的 上升 空间 。 运营状 况 : 关 注公司 是否 治理结 构完 善 、 股东 和管 理层结 构稳 定 、 各项 财务 指标状 况 稳 定良好 ,公 司具 备清 晰的 发展战 略, 并对 市场 变化 反应灵 敏、 内控 有力 。 公司管 理水 平和 治理 结构 : 关注 公司 是否 具有 诚信、 优秀的 公司 管理 层和 良好 的治理 结 构。 是 否具 有诚 信、 优秀 的公司 管理 层, 是为 公司 不断制 定和 调整 发展 战略 , 把握 正确 的发 展方向 , 保 证企 业资 源实 现最优 配置 的基 础和 前提 , 而良 好的 治理 结构 能促 使公司 管理 层恪 尽职守 、 协调 发展 , 提 高 决策效 率 , 使 得公司 管理 能使以 企业 规模 扩张 和股 东利益 最大 化为 目标, 实现 长期 的战 略发 展。


核心竞 争力: 分析 公司 现 有核心 竞争 力, 判 断公 司 在现有 规模、 资源、 技术 、 品牌、 产 品服务 和创 新等 方面 是否 具备竞 争对 手长 期内 难于 复制的 优势 , 在 此基 础上, 关注公 司主 营 业 务 可 持 续 发展 能 力 及 在行 业 中 的 地 位, 包 括 公 司主 营 产 品 或 服务 是 否 具 备良 好 的 发 展前 景,是 否具 备成 本优 势, 体系和 团队 是否 具备 较强 的执行 能力 、研 发能 力和 创新能 力等 。 ③估值 分析 5-34 对通过 定量 分析 和定 性分 析筛选 出的 上市 公司 进行 投资前 的估 值分 析 , 主 要包 括横向 比 较分析 和纵 向比 较分 析。 横向比 较分 析指 对市 场中 同类企 业的 估值 水平 进行 横向比 较, 纵向 比较分 析指 对拟 投资 上市 公司的 历史 业绩 和发 展趋 势进行 纵向 比较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债券 投 资策 略主 要包括 :类 属资 产配 置策 略、期 限结 构策 略、 证券 选择策 略 、 回购套 利策 略 、 可转 换债 券投资 策略 , 对债券 市场 、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以 及各 种 债券 品种 价 格 的变化 进行 预测 ,相 机而 动、积 极调 整。 (1 )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变 量和宏 观经 济政 策进 行分 析, 预 测未 来的 利率 趋势, 判断证 券 市场对 上述 变量 和政 策的 反应 , 并 根据 不同类 属资 产的风 险来 源 、 收益 率水 平、 利息 支付 方 式、 利 息税 务处 理、 附加 选择权 价值 、 类 属资 产收 益差异 、 市 场偏 好以 及 流 动性等 因素 , 采 取积极 投资 策略 , 定 期对 投资组 合类 属资 产进 行最 优化配 置和 调整 , 确 定类 属资产 的最 优权 数。 (2 ) 期限 结构 策略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的主 要影响 因素 是宏 观经 济基 本面以 及货 币政 策 , 而 投资 者的期 限 偏好以 及各 期限 的债 券供 给分布 对收 益率 形状 有一 定影响 。 对收 益率 曲线 的分 析采取 定性 和 定量相 结合 的方 法。 定性 方法为 : 在对 经济周 期和 货币政 策分 析下 , 对 收益 率曲线 形状 可 能 变化给 予一 个方 向判 断; 定量方 法为 : 参考收 益率 曲线的 历史 趋势 , 同 时结 合未来 的各 期 限 的供给 分布 以及 投资 者的 期限偏 好, 对未 来收 益率 曲线形 状做 出判 断。 在对于 收益 率曲 线形 状变 化和变 动幅 度做 出判 断的 基础上 , 结 合情 景分 析结 果, 提 出可 能的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3 ) 证券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发 行人 公司 所在行 业发 展以 及公 司治 理、 财务 状况 等信 息对 债券 发行人 主 体进行 评级 , 在 此基 础上 , 进一 步结 合债 券发 行具 体条款 (主 要是 债券 担保 状况) 对债 券进 行评级 。 根 据信 用债 的评 级, 给 予相 应的 信用 风险 溢价, 与市 场上 的信 用利 差进行 对比 , 发 倔具备 相对 价值 的个 券。 (4 ) 回购 套利 策略


回购套 利策 略是 本基 金重 要的操 作策 略之 一, 把信 用产品 投资 和回 购交 易结 合起来 , 管 理人将 根据 信用 产品 的特 征, 在 信用 风险 和流 动性 风险可 控的 前提 下, 或者 通过回 购融 资来 博取超 额收 益, 或者 通过 回购的 不断 滚动 来套 取信 用债收 益率 和资 金成 本的 利差。 (5 )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由于可 转换 债券 兼具 权益 类证券 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性 , 具 有抵 御下 行风 险、 分 享股 票价格 上涨 收益 的特 点。 本基金 将选 择公 司基 本面 优良、 具有 较高 上涨 潜力 的可转 换债 券进 行投资 ,并 采用 期权 定价 模型等 数量 化估 值工 具评 定其投 资价 值, 以合 理价 格买入 并持 有 。5-35 本基金 持有 的可 转换 债券 可以转 换为 股票 。 (6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首先, 确定 经济 周期 所处 阶段, 研究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在 经济 周期 和 政策 变动中 所受 的影 响, 以确 定行业 总体 信用 风险 的变 动情况 , 并投 资具有 积极 因素的 行业 , 规 避具有 潜在 风险 的行 业; 其次, 对 中 小企 业 私 募债 发行人 的经 营管 理、 发展 前景、 公司 治理、 财务状 况及 偿债 能力 综合 分析; 最后 , 结 合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的 票面 利率 、 剩 余期限 、 担 保情 况及发 行规 模等 因素 , 综 合评价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信用风 险和 流动 性风 险, 选择风 险与 收益 相匹配 的品 种进 行配 置。 (7 )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 券投资 策略 基于控 制风 险需 求, 本基 金将综 合研 究及 跟踪 证券 公司短 期公 司债 券的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等方 面的 因素 , 适 当投资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 。 4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将在 基础 资产 类型 和资产 池现 金流 研究 基础 上, 分 析不 同档次 证券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 着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最大化 的原 则, 确定 资产 支持证 券类 别资 产的合 理配 置 , 同时 注意 流动性 风险 , 严格控 制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总 量规 模, 对部分 高质 量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可 以采 用买 入并持 有到 期策 略, 实现 基金资 产增 值增 厚。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权 证投 资作 为加 强基金 风险 控制 、 提 高基 金投资 收益 的辅 助手 段。 管理人 将根 据权证 对应 公司 基本 面研 究确定 权证 的合 理价 值, 并结合 权证 定价 模型 、 价 差策略 等 , 追 求 资产稳 定 的 当期 收益 。 6 、融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基 于策 略性 投资 的需要 , 依据 谨慎 原则 及在 保证风 险资 产实 际投 资比 例不超 过 风险资 产投 资比 例上 限的 前提下 , 有 选择 地参 与绩 优股票 的融 资交 易, 提高 基金资 产投 资收 益。同 时充 分考 虑融 资买 入股票 的流 动性 ,控 制流 动性风 险。 7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 在 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 , 本着谨 慎原 则,参 与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以管 理投 资组 合的 系统 性风险 ,改 善组 合的 风险 收益特 性。 8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国 债期 货投 资将 以风险 管理 为原 则, 以套 期保值 为目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按 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结 合国债 现货 市场 和期 货市 场的波 动性 、 流动性 等情 况, 通过 多头 或 空头套 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 操作, 获取 超额 收益 。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5-36 (1 )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30% ; (2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基 金财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本 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3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 行债 券回购 的 资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40% , 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展 期;


(14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 股指 期货 合 约和 国债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保证 金 后, 本基金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5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6 )本 基金 持有 的 单只证 券 公司 短期 公 司债 券,其 市 值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7 )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8 )本 基金 参与 融 资业务 后 ,在 任何 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融资 买 入股 票与其 他 有价 证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19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 货 、国 债期 货 交 易, 应当 遵守下 列投 资比 例限 制: 1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国 债期 货 合 约价 值与 有 价证券 市 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5% 。其 中,有 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一5-37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 的 20% ; 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5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 8 )本 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时 ,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含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市值 和买入 、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资 比例 的 有关约 定; 9 )本 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20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除上述 (11 ) 项 另有 约定 外, 因证 券 、 期货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开 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的上 述限 制相应 变更 或取 消。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38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的 证 券 , 或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综 合 ( 全价 ) 指 数收 益率×80%+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 率× 20% 。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编制 的 反 映 中 国 债 券 市场 总体 走 势 的 代表性 指数 。 该指数 的样 本券覆 盖我 国银 行间 市场 和交易 所市 场 , 成份 债券 包括国 债 、 央 行 票据、 金融 债、 企业 债券 、短期 融资 券等 几乎 所有 债券种 类, 具有 广泛 的市 场代表 性。 沪深 300 指数 是由 中证 指 数有限 公司 编制 ,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于 2005 年 4 月 8 日 联合 发布 的反 映 A 股市 场整 体走 势的 指 数。沪 深 300 指 数编 制的 目标是 反映 中 国证券 市场 股票 价格 变动 的概貌 和运 行状 况, 并能 够作为 投资 业绩 的评 价标 准, 为 指数 化投 资和指 数衍 生产 品创 新提 供基础 条件 。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根 据本基 金股 票 资 产和 债券 资产的 比例 配置 和策 略特 点设置 , 能 够准确 反映 本基 金 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便于 基金 管理 人合理 衡量 比较 本基 金的 业绩表 现。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如 人民 银行 调整 或停 止发布 基准 利率 ,或 者有 更权威 的 、 更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者 是市 场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的 业绩 比 较基准 的指 数时 , 本 基金 可以在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预 期风险 收益 水平 相应 会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 基金,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属 于中 高 风 险收益 的投 资品 种。 5-39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5-40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指 期货合约 、 权证 、 债 券 、 国债期 货合约 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除本 第三 条另 有规 定 的有价 证券 外 ,交 易所 上 市的其他 有 价证 券 (包 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无 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 市交 易 或挂 牌 转 让的 固 定收 益 品种( 基 金 合同 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 选取 估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对 应的 估值 净价估 值 , 具 体估 值机 构由 基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另行 协商 约定 ; (3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可 转换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5-41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和 证 券公司 短期 交易 公司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估值 。 如使用 的估 值技 术难 以确 定和计 量其 公允 价值 的, 按成本 估值 。 6 、同 业存 单按 估值 日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选定 的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未 提供估 值价 格的 ,按 成本 估值。 7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8 、 本 基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 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9 、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 价格进 行估 值 ,估 值当 日 无结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 10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 明按上 述 方法 进行 估 值不 能客观 反 映其 公允 价 值的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11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 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 各 类基 金份 额 净 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 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基金 合同 和相5-42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A 类或 C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 ( 含第 4 位 )发 生估 值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失 (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 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5-43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该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该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0%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各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依 据基 金合 同和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予以 公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部分 第 三款有 关估 值方 法规 定的 第 10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交 易所 、 期货 交 易所 、证 券经 纪机 构、 期 货经纪 机 构 及其 登记 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等原 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 轻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5-44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由 于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C 类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各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 按 除权 日的 该类 别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若投 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该类 别 每 单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 每 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 情调 整以上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应 于变 更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该类 别基 金份 额净 值 自 动转为 同一 类别 的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 资5-45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5-46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账 户开 户费 用和 账户 维 护费用 ;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 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6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 下: H =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C 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 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10% 。5-47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划 出, 由 登记 机构 代收 后 分 别支 付给各 个基 金销 售机 构。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 -10 项 费用 ”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 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国寿安 保 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8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 金 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49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 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 基 金合 同 》 是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的 各项权 利 、 义务 关 系, 明 确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5-50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 交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51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要业 务 人员 在一 年 内变 动超过 百 分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 、销 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 提方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该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零 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5-52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 26、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7 、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28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 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十) 基金 参与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的投 资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本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情 况。 (十一 )基 金投 资证 券公 司短期 公司 债券 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 投资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债 券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及其他 相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的 临时 公告和 定 期 报告 中及 时披 露投资 短期 债券 的情 况。 ( 十二 )基 金参 与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投 资情 况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 十三 )基 金参 与融 资业 务的投 资情 况 本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参 与融 资交 易情 况, 包 括投 资策 略、 业务 开展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及其 管理 情况 等。 ( 十四 )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业务 的投 资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季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等文件 中披 露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 括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 况、 风 险5-53 指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 资目标 等。 ( 十五 )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业务 的投 资情 况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策 、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 十六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 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发 生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5-54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 依靠 投资 获得 收益 , 基金 投资 人仍 有可 能承 担一定 的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具 体的 风险 包括 :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 观政策 ( 如货 币政策 、 财 政政策 、 行业 政策 、地 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 利率风 险。 利率 直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 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在利 率上 升时 , 基 金 持有的 债券 价格 下降, 如基 金组 合久 期较 长,则 将造 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4 ) 债券 市场 流动 性风 险 。由 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深 度和宽 度相 对较 低 ,交 易 相对较 不 活跃, 可能 增大 银行 间债 券变现 难度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产 变现 能力 的风 险; (5 )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的 利润将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 为 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6 ) 再投 资风 险 。再 投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固 定收益 证券 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 即利 率风 险) 互 为消 长。 具体 为当 利率下 降时 , 基 金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比 以前 较少 的收益 率, 这将 对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产生 影响; (7 ) 信用 风险 。基 金所 投 资债券 的发 行人 如出 现违 约、 无法 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由于 债 券发行 人信 用等 级降 低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将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8 ) 新股 价格 波动 风险 。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新股 申购 ,本 基金 所投 资新 股价 格 波动将 对 基金收 益率 产生 影响 ; (9 ) 债券 回购 风险 。债 券 回购为 提升 整体 基金 组合 收益提 供了 可能 , 但也 存 在一定 的 风险。 债券 回购 的主 要风 险包括 信用 风 险 、 投 资风 险及波 动性 加大 的风 险, 其中, 信用 风险 指回购 交易 中交 易对 手在 回购到 期时 , 不 能偿 还全 部或部 分证 券或 价款 , 造 成基金 净值 损失 的风险 ; 投 资风 险是 指在 进行回 购操 作时 , 回 购利 率大于 债券 投资 收益 而导 致的风 险以 及由 于回购 操作 导致 投资 总量 放大, 致使 整个 组合 风险 放大的 风险 ; 而 波动 性加 大的风 险是 指在 进行回 购操 作时 , 在 对基 金组合 收益 进行 放大 的同 时, 也 对基 金组 合的 波动 性 (标 准差 ) 进 行了放 大, 即基 金组 合的 风险将 会加 大。 回购 比例 越高, 风险 暴露 程度 也就 越高, 对基 金净5-55 值造成 损失 的可 能性 也就 越大。 2 、管 理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 ) 决策 风险 :指 基金 投 资的投 资策 略制 定 、投 资 决策执 行和 投资 绩效 监督 检查过 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 ) 操作 风险 :指 基金 投 资决策 执行 中 ,由 于投 资 指令不 明晰 、 交易 操作 失 误等人 为 因素而 可能 导致 的损 失; (3 ) 技术 风险 :是 指公 司 管理信 息系 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而 可能 造成 的损 失。 3 、职 业道 德风 险: 是指 公 司员工 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 发生违 法 、违 规行 为而 可 能导致 的 损失。 4 、流 动性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5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6 、本 基金 特定 投资 策略 带 来的风 险 (1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包 括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是 根 据相 关法律 法 规由非 上市 中小 企业 采用 非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由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一般 情况下 , 交易 不 活跃, 潜在 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当 发债 主体 信用 质量 恶化时 , 受 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损 失。 (2 )本 基金 可投 资于 证券 公司短 期公 司债 ,由 于证 券公司 短期 公司 债非 公开 发行和 交 易 , 且 限 制 投资 者 数 量 上限 , 潜 在 流 动性 风 险 相 对较 大 。 若 发 行主 体 信 用 质量 恶 化 或 投资 者 大 量 赎 回 需要 变 现 资 产时 , 受 流 动 性所 限 , 本 基金 可 能 无 法 卖出 所 持 有 的证 券 公 司 短期 公司债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 净值带 来不 利影 响或 损失 。 (3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包 括 资产 支持 证券 , 这类 证 券的风 险主 要与 资产 质量 有关 ,比 如债务 人违 约可 能性 的高 低、 债 务人 行使 抵销 权 可 能 性的高 低, 资产 收益 受自 然 灾害、 战争、 罢工的 影响 程度 , 资 产收 益与外 部经 济环 境变 化的 相关性 等。 如果 资产 支持 证券受 上述 因素 的影响 股指 期货 程度 低, 则资产 风险 小, 反之 则风 险高。 (4 )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股 指 期货 ,可 能面 临基 差风 险 、合 约品 种差 异造 成的 风 险和标 的 物风险 。 标 的股 票指 数价 格与股 指期 货价 格之 间的 价差被 称为 基差 。 在 股指 期货交 易中 因基 差波动 的不 确定 性而 导致 的风险 被称 为基 差风 险。 合约品 种差 异造 成的 风险 , 是指 类似 的合 约品种 , 在 相同 因素 的影 响下, 价格 变动 不同 。 表 现为两 种情 况:1 ) 价 格变 动的方 向相 反;5-56 2 )价 格变 动的 幅度 不同 。 类似合 约品 种的 价格 , 在 相同因 素作 用下 变动 幅度 上的差 异 ,也 构成了 合约 品种 差异 的风 险。 标的 物风 险是 由于 投资 组合与 股指 期货 的标 的指 数的结 构不 完 全一致 ,导 致投 资组 合特 定风险 无法 完全 锁定 所带 来的风 险。 (5 )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国 债 期货 ,可 能面 临市 场风 险 、基 差风 险和 流动 性风 险 。市 场风 险是因 期货 市场 价格 波动 使所持 有的 期货 合约 价值 发生变 化的 风险 。 基差 风险 是期货 市场 的 特有风 险之 一 , 是指 由于 期货与 现货 间的 价差 的波 动, 影响 套期 保值或 套利 效果 , 使 之发 生 意外损 益的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可 分为 两类 : 一 类为 流通量 风险 , 是指期 货合 约无法 及时 以 所 希望的 价格 建立 或了 结头 寸的风 险, 此类 风险 往往 是由市 场缺 乏广 度 或 深度 导致的 ; 另 一类 为资金 量风 险 , 是 指资 金量 无法满 足保 证金 要求 , 使得 所持有 的头 寸面 临被 强制 平仓的 风 险 。 (6 ) 本基 金将 融资 纳入 到 投资范 围中 , 融资 业务 可 以提高 基金 的杠 杆 , 在 可 能带来 高 额收益 的同 时, 也能 够产 生 较大 的亏 损, 此外 还包 括 市场 风险 、 保 证金 追加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和监 管风 险等。 7 、其 他风 险 (1 ) 随着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 理念的 新投 资工 具的 出现 和发展 , 如果 投资 于这 些 工具 ,基 金可能 会面 临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2 )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计 算机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3 )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人 员配 备 、内 控 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4 )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5 )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6 )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从而 带来风 险; (7 )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声明 1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基 金投资 者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本 基金 还通过 其他 销售 机构 销售 ,但是 , 基金资 产并 不是 其他 销售 机构 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其 他销 售机 构担 保收 益, 其 他销 售机 构 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全 。 5-57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同 》 变更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自 生 效后 方 可执 行 ,并 自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 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5-58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 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国寿安 保 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9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 基金 的利益 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 为; (15 )选 择、 更换 律 师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 务所 、证券 经 纪商 、期 货 经纪 机构 或 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赎 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等的 业务 规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5-60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取 适当 合 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 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分 配基 金收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 金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 出, 并且保 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 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5-61 (20 )因 违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或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 人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 将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基金 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的 债务 和 费 用 ,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在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基 金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等 投 资所 需账 户 ,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期 货 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5-62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季度 、 半 年 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 见, 说明基 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和 银 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义务 ,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5-63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并按 照 《 基金 合 同》和 《招 募说 明 书 》的 规定 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和登 记机构 的相 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10 )提 供基 金管 理 人和监 管 机构 依法 要 求提 供的信 息 ,以 及不 时 的更 新和补 充 ,并 保证其 真实 性; (11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5-6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提 高销售 服务 费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 且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 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3)因 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 ) 在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 且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 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或 服务 ; (6 )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 构、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范围 内 且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调整有 关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基金 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规 则; (7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5-65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 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单 独或 合计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5-66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 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 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止 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5-67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 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 (4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 会议 通 知载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具体 方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明 。 在会 议召开 方式 上, 本基 金亦 可 采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 以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 方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会议程 序比 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 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 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 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5-68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 议通过 事项 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5-69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 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同 》 变更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自 生 效后 方 可执 行 ,并 自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70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 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5-71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 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争议 处理 期间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为本基金合同 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 台湾 地区 法律 ) 。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 但应 以《基 金合 同》 正本 为准 。5-72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8 号 院盈 泰商 务 中心 2 号楼 11 、12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军辉 成立日 期:2013 年 10 月 2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3]130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5.8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日 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从事 结汇、 售汇业 务; 从 事银 行卡 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 保 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 有效期 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 ; 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5-73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 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主要 为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行 上市 的 股 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和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国 债、 中央银 行票据 、金融 债券、 次级 债券、 企业 债 券、 公 司债 券、 中 期票 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 融 资券、 政府 支持 机构债 券、 政府 支持 债券 、 地方 政府 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债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可 转换 债券 、 可 交换债 券、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款 、 同 业存 单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 规定) 。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融资 交易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30% ;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和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 基金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要 求有 变更 的, 本基 金将及 时对 其做 出相 应调 整, 并 以调 整变更 后的 投资 比例 为准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 、 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30% ;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4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5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基 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5-74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 银行间 同 业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购的 资 金余 额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展期 ;


11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和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 基 金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2、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3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单 只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4、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5 、 本基 金参 与融 资 业务后 ,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持 有 的融 资买 入 股票 与其他 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16、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交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投资 比例 限制 : (1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2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 、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 有价证 券 市值之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 票、债 券( 不含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3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 票总市 值的 20% ; (4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5)本 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6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 ; (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债 券总市 值 的 30% ; (8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时,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9 ) 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5-75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除上述 第 8 项另 有约 定外 ,因证 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开 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的上 述限 制相应 变更 或取 消。 (三)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及时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5-76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流通 的情 况进 行监 督。 首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流通 受限 证券 投资签 订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1 、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在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的 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 、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本基 金不 投资 有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 明确 的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 限证 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行 间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负 责登记 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易 所或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流 通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流 动性 风险负 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 险采取 积 极有效 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动 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赎 回或 市场 发生剧 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确 保基 金 的支付 结算 。 对本基 金因 投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险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违 反 基 金 合同 或 预 先 确 定的 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 的 比例 导 致 本 基金 出 现 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赔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失 。 3 、本 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比例 如违 反有 关限 制规定 ,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 能进行 及 时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在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管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建立 与完善 情 况。 有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况 。 信息披 露情 况。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 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务 的风 险, 本 着审 慎、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 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制 定 了 经公 司 董 事 会 批准 的 基 金 投资 中 期 票 据 相关 制 度 ( 以下 简 称 “ 《制 度》 ” ) , 以规 范对 中期 票据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制 。 基 金管 理人 《制 度》 的 内容 与本 协议不 一致 的 , 以本 协议 的约定 为准 。 首次投 资中 期票据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与基金 托管 人 就 中期票 据投 资签 订风 险控 制补充 协议 。 5-77 1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 中期票 据属 于固 定收 益类证 券,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 基金合 同》 中关于 基金 投资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的相 关比 例及 期限 限制;


(2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 10% 。


2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3 、如 因证 券 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基 金管理 人投 资的 中期 票据 超过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将中 期票 据调 整至 规定 的比例 要求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 ( 七)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应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首次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就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资 签 订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 基金管 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信 用风 险处 置预案 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相 关投资指令之前两个 工作 日将上述 资料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料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2 、基 金管 理人 应防 范本 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流动 性风 险 ,确 保对 相 关风险 采 取积极 有效 的措 施, 在合 理的时 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的 流动 性问 题。 如因 基金巨 额赎 回或 市场发 生剧 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致 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的 前提 下确 保基 金的 支付结 算。


3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制 定的 风险 控制 制度对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中 小企业 私 募债券 的额 度和 比例 进行 监督。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对 相应风 险控 制制 度进 行修 改的, 应及 时修 订后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否符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事后 监督 ,如 发现 异常情 况,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接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向基金 托管 人说 明原 因和 解决措 施。 基金5-78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所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 基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 履行 监督职 责 (因 基 金管理 人未 就相 应风 险控 制制度 的修 订及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的 除外 ), 导致 基金出 现风 险 , 基金托 管人 须承 担连 带责 任。 (八) 基金 如投 资银 行存 款,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手 范围 是否 符合 有关 规定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在签署 银行 存 款协议 前, 提前 就账 户开 立、 资 金划 付和 存单 交接 等需要 基金 托管 人配 合操 作事宜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首次 投资 银行存 款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与 基金 托管 人就 银行 存款的 投资 签署 风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 九)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 十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及 投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作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 (十一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 托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十二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并及 时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十三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5-79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核基 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 有财产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 有财产 的债 务相 抵销 , 不 同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 相互抵 销。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自 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 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行 使请 求冻 结、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产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4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5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7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5-80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8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 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应 开立 “ 基金募 集专 户 ”, 用于 存 放募集 的资 金 。该 账户由 基金管 理 人开立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并加 盖会 计师 事务 所公 章方为 有效 。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 金托 管人 应以 本基 金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 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5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 本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本基 金联 名的证 券账 户。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书 面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 3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管 理和 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备 付金 、 证 券结 算保 证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5-81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 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 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银 行间市场 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开 立债 券托 管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开立 ,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并 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但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保 管凭 证。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指 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该类 基金份额总数,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 算,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按 规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 以双方 约定 的方 式提 交给 基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以约 定的 方式将 复核 结果5-82 提交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 有关法 律法 规对 外公 布。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指 期货合约 、 权证 、 债 券 、 国债期 货合约 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2 、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除 本第 三条 另有 规定 的 有价证 券外 , 交易 所上 市 的 其他 有价 证券 ( 包括 股 票、 权证 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 交 易 所上 市 交易 或 挂牌 转 让 的固 定 收益 品 种( 基金合 同另 有 规定 的 除外 ) , 选 取 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托 管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3 )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可转 换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5-83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证券公司短期交易公司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 值。如 使用 的估 值技 术难 以确定 和计 量其 公允 价值 的,按 成本 估值 。 (6 ) 同业 存单 按估 值日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估值 净价估 值 ;选 定的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 未提供 估值 价格 的, 按成 本估值 。 (7 )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 配股权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8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合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 算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当 日 无结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9 )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 合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 算价格 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 日无结 算 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10 )如 有确 凿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方 法进 行 估值 不能客 观 反映 其公 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1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 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按 估 值方 法的 第 (10 )项进 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 作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 期货 交易 所、 证 券经 纪机 构、 期货 经纪机 构 及 其登记 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原 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5-84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0% 时,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 当发生 净值 计算错 误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处理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 按差错 情形 , 有 权向 其他 当 事人追 偿。 2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双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 按 基金 管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公告 , 而且 基金 托管人 未 对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 求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 基 金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 托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 避免 不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进而导 致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3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4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处 理 。如 果行 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 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制作 相关账 册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原 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为 准。 七、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编制 和复 核 5-85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季 度报 告的 编制 ;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编制 。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托 管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的 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本 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本托 管协 议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义 务 ,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5-86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为本协议 之 目的 , 在 此不 包括香 港 、 澳 门特别 行政 区和台 湾 地 区法律 ) 。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一) 本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 可 以对 本托 管协 议进行 修改 。 修改 后的 新托 管协议 , 其内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 监管 部 门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5-87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客 服电 话服 务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 、 每 天 24 小 时的自 动语 音服 务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通 过电 话查 询最新 公 告信息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账 户余 额、 历史 交易 申请与 确认 等信 息。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人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 周一 至周五 的 9 :00~17 :00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9-258-258 客户服 务传 真:010-50850777 二、在 线咨 询服 务


投资人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http://www.gsfunds.com.cn )通 过 “ 在 线客 服 ” 或通过 基 金管理 人官 方微 信 ( 国寿 安保基 金, 微信 号 gsfunds ) “ 在线 客服 ” 栏 目进 行业 务 咨询或 留言 。 在线客 服提 供基 金产 品信 息查询 、基 金业 务咨 询、 服务投 诉和 建议 等服 务。


在线咨 询服 务时 间为 周一 至周五 的 9 :00~17 :00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三、资 讯服 务 1 、资 讯查 询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微信 等途 径获 取基 金 和 基金 管 理人各 类信 息, 包括 账户 信息、 基金 法律 文件 、基 金管理 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等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gs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gsfunds.com.cn 2 、资 讯信 息定 制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和 客服 电话 提交 信息定 制 申请。 可定 制的 信息 主要 有: 基 金份 额净 值、 交易 确认、 对账 单服 务等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实际业 务需 要, 调整 定制 信息的 条件 、方 式和 内容 。 四、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客 服电 话语 音留 言、 人 工电 话、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 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投 资者 还可以 通过 销 售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销 售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五、资 料寄 送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向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认购 、 申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寄 送 相关资 料, 基金 销售 机构 将负责 向通 过其 销售 网点 认购、 申购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寄送 相关资 料。 5-88 1 、基 金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一般情况 下通 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 式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定期 或不定期 对账单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六、如 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 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客 户服务电话 或 其他方 式联 系基 金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 构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 说明书 。
































国寿安 保 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9 第二十 一 部分


招募说明 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查阅 ; 投资 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 复印件 。 对 投资 者 按 此种 方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站 (www.gsfunds.com.cn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 明书。





























国寿安 保 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0 第二十 二 部分


备查文件 以 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国 寿安保 稳信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的文 件 (二) 《 国 寿安 保稳信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国 寿安 保稳信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关于 申请 募集 注册 国寿安 保稳信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之 法律 意见 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国寿安 保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