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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稳信混合A(004301)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国 寿 安保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国民生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零一 七 年 二月 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1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2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3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0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11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4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8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22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26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27 十一、 基金 费用 .................................................................................................................. 29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31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32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33 十五、 禁止 行为 .................................................................................................................. 35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37 十七、 违约 责任 .................................................................................................................. 39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40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41 二十、 其他 事项 .................................................................................................................. 42 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国寿安保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国 法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续 的有 限 责 任 公司,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资 格和 能力 , 拟 募集 发 行国 寿安 保 稳 信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鉴于中 国民 生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 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鉴于国寿安保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拟 担 任 国 寿 安保 稳信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基 金 管 理 人,中 国民生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拟担 任 国 寿安 保稳信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托 管人 ; 为明确国寿安保稳信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 权利义务 关系, 特制 订本 托管 协议 ; 除非另有约定,《 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中定义 的术 语在 用于 本托 管协议 时应 具有 相同 的含 义; 若 有抵 触应 以基 金合 同为准 , 并 依其 条款 解 释。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一、 基 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8 号 院盈 泰商 务 中心 2 号楼 11 、12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军辉 成立日 期 :2013 年 10 月 2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3]130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5.8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 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成立日 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从事 结汇、 售汇业 务; 从 事银 行卡 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 保 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 有效期 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 ; 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基 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管理 办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格 式准 则 第 7 号 〈托 管协议 的内 容与 格式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制 订 。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立本 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运 作 、 净值计 算 、 收 益分配 、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中 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三、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主要 为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行 上市 的 股 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和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国 债、 中央银 行票据 、金融 债券、 次级 债券、 企业 债 券、 公 司债 券、 中 期票 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 融 资券、 政府 支持 机构债 券、 政府 支持 债券 、 地方 政府 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债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可 转换 债券 、 可 交换债 券、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款 、 同 业存 单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 规定) 。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融资 交易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30% ;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和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 基金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要 求有 变更 的, 本基 金将及 时对 其做 出相 应调 整, 并 以调 整变更 后的 投资 比例 为准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融 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30% ;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4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5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 银行间 同 业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购的 资 金余 额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展期 ;


11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和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 基 金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2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3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单 只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4 、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5 、 本基 金参 与融 资 业务后 ,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持 有 的融 资买 入 股票 与其他 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16 、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交易 ,应当 遵 守下列 投资 比例 限制 : (1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2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 、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 有价证 券 市值之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 票、债 券( 不含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3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 票总市 值 的 20% ; (4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5)本 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6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 ; (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债 券总市 值 的 30% ; (8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时,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 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除上述 第 8 项另 有约 定外 ,因证 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开 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的上 述限 制相应 变更 或取 消。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及时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流通 的情 况进 行监 督。 首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流通 受限 证券 投资签 订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1 、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在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的 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 、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本基 金不 投资 有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 明确 的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 受限 证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 银行 间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 负 责登记 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易 所或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流通 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通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流通 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流 动性 风险负 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 险采取 积 极有效 的措 施 , 在合 理的 时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动 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赎 回或 市场 发生剧 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确 保基 金 的支付 结算 。 对本基 金因 投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险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如 因基金管理人 违 反 基 金 合同 或 预 先 确 定的 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 的 比例 导 致 本 基金 出 现 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赔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失 。 3 、本 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比例 如违 反有 关限 制规定 ,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 能进行 及 时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在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管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建立 与完善 情 况。 有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况 。 信息披 露情 况。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六)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 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务 的风 险, 本 着审 慎、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 制 定 了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相 关 制 度( 以 下 简 称 “ 《 制 度》”) ,以规范对中期票 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 协议不 一致 的 , 以本 协议 的约定 为准 。 首次投 资中 期票据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与基金 托管 人 就 中期票 据投 资签 订风 险控 制补充 协议 。 1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中期 票据属 于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 应符合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 中关于 基金 投资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的相 关比 例及 期限 限制;


(2)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公 募基金 投资于一 家企业发 行的单 期中期票 据合计不 超过该 期证券 的 10% 。


2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3 、如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基 金管理 人投 资的 中期 票据 超过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将中 期票 据调 整至 规定 的比例 要求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 七)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应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首次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就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资 签 订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 基金管 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信 用风 险处 置预案 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中小企业 私 募 债券 相关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工 作日 将 上 述 资料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料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2 、基 金管 理人 应防 范本 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流动 性风 险 ,确 保对 相 关风险 采 取积极 有效 的措 施, 在合 理的时 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的 流动 性问 题。 如因 基金巨 额赎 回或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市场发 生剧 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致 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的 前提 下确 保基 金的 支付结 算。


3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制 定的 风险 控制 制度对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中 小企业 私 募债券 的额 度和 比例 进行 监督。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对 相应风 险控 制制 度进 行修 改的, 应及 时修 订后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否符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事后 监督 ,如 发现 异常情 况,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接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向基金 托管 人说 明原 因和 解决措 施。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所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 基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 履行 监 督职 责 (因 基 金管理 人未 就相 应风 险控 制制度 的修 订及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的 除外 ), 导致 基金出 现风 险 , 基金托 管人 须承 担连 带责 任。 ( 八) 基金 如投 资银 行存 款,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手 范围 是否 符合 有关 规定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在签署 银行 存 款协议 前, 提前 就账 户开 立、 资 金划 付和 存单 交接 等需要 基金 托管 人配 合操 作事宜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首次 投资 银行存 款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与 基金 托管 人就 银行 存款的 投资 签署 风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 九)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 十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及 投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作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 证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 ( 十一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 托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项 , 基金 管 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十二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并及 时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十三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 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复核基 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 协 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 在 下一 工作 日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五、基 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 有财产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 有财产 的债 务相 抵销 , 不 同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 相互抵 销。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自 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 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行 使请 求冻 结、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产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4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5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 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7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8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应 开立 “ 基金募 集专 户 ”, 用于 存 放募集 的资 金 。该 账户由 基 金管 理 人开立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 并加 盖会 计师 事务 所公 章 方为 有效 。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 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 金托 管人 应以 本基 金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5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 本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本基 金联 名的证 券账 户。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书面 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管 理和 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 4 、 基金托管人以 自 身 法 人 名义在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备 付金 、 证 券结 算保 证金 等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 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 有 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银 行间市场 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 立债 券托 管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开立 ,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并 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但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保 管凭 证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 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六、指 令的发送、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付 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 金管 理人 应 指 定专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本 基金 成立前 三个 工作 日内 ,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书面 授权 文件,该文 件应加 盖公 章 , 若由 授权 代表签 署 , 还 应附上 法定 代表人 的授 权委 托书 。 文 件 内容 包括 被 授 权人名 单、 预留 印鉴 及被 授权人 签字 样本 ,授 权文 件应注 明被 授权 人相 应的 权限 。 3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授 权 传真文 件并 经基 金管 理人 电话确 认后 , 授权 文件 即 生效 。如 果授权 文件 中载 明具 体生 效时间 的 , 该 生效 时间 不得 早于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授权 文件并 经电 话 确认的 时点 。 如 早于 前述 时间, 则 以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授权 文件 并经 电话 确认 的时点 为授 权文 件的生 效时 间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确 保原 件 与传真 件一 致 ,若 不一 致 则以生 效的 传真 件为 准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对授 权文 件负有 保密 义务 , 其内 容不 得向被 授权 人及 相关 操作 人员以 外的 任 何人泄 漏 。 但法 律法 规规 定或有 权机 关要 求的 除外 。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 令包 括赎 回、 分红 付 款指令 与投 资有 关的 付款 指令以 及其 他资 金划 拨指 令等。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给 基金 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款 项事 由、支 付时 间、 到账 时间 、金额 、 收付款 账户 等, 加盖 预留 印鉴并 由被 授权 人签 字。 3 、 相关 登记 结算 公司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的 结算 通知 视为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 的指令 。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指 令的 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 应采 用传真方式 或 其 他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双方 书面 共 同 确 认的 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其 合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 限内发 送 指令 ; 被 授权 人应严 格按 照其授 权权 限发 送指 令。 对于被 授权 人依 约定 程序 发出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已经 撤销或 更改 对交 易指 令发 送人员 的授 权 , 且 上 述 授 权 的撤 销 或 更 改基 金 管 理 人 已在 指 令 执 行前 按 照 本 协 议约 定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并经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协 议 的 约定方 式或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 确认 后 , 则 对于 此后 该交 易指令 发送 人 员无权 发送 的指 令, 或超 权限发 送的 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不 承担 责任 , 授 权已 更改但 未经 基 金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托管人 确认 的情 况除 外。 指令发 出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 或 其他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基金 托管人 在复 核后 应在 规定 期限内 执行 , 不 得延 误。 基 金托管 人仅 对基 金管 理人 提交的 指令 按 照本协 议的 约定 进行 表面 一致性 审查 ,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责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同 时提 交 的其他 文件 资料 的合 法性 、 真实性 、 完 整性 和有 效性,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文 件资料 合法 、 真实、 完整 和有 效。 如因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上 述文 件不合 法、 不真 实、 不完 整或失 去效 力而 影响基 金托 管人 的审 核或 给任何 第三 人带 来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形 式的责 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 结束 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 债券 交易成交单加盖 预 留印 鉴后及时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电话 确认 。 如 果银 行间簿 记系 统已经 生成 的交 易需 要取 消或终 止 , 基 金 管理人 应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划款 前一 日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投资 划款指 令并 确认 , 如需 在划 款当日 下 达投资 划款 指令 , 在 发送 指令时 , 应为 基金托 管人 留出执 行指 令所 必需 的时 间 , 一般 为两 个 工作小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于划款 当 日 15:00 前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 令,15:00 之 后发 送 的, 基 金托 管人 尽力 执行 , 但不 能保 证划 账成 功, 如有特 殊情 况, 双方 协商 解决 。 因指 令传 输不及 时、 未能 留出 足够 的划款 时间 , 致 使资 金未 能及时 到账 所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对新股 申购 网下 发行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网 下申 购缴款 日(T 日) 的 前一 工作 日下班 前 将指令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指令 发送 时间 最迟 不应 晚于 T 日 上午 10:00 。 本协议 项下 的资 金账 户发 生的银 行结 算费 用、 银行 账户维 护费 等银 行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直接 从资 金账 户中 扣划 ,无须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划 款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有 效指 令后, 将对 于同 一批 次的 划款指 令随 机执 行 , 如有 特殊支 付顺 序,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书面 或其他 双方 认可 的形 式提 前告知 。 2 、指 令的 确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指 令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后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人 立即 对有 关内容 及印 鉴和 签名 进行 表面一 致性 审查 ,如 有疑 问必须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3 、指 令的 时间 和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对指 令验 证后 , 应 及时 办理 。 指 令执 行 完毕后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 确保 基金 资金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 额, 对 基金 管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 金的 情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投资 指令 、 赎 回、 分 红资 金等的 划拨 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 予执 行, 但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审核 、 查明 原因 , 出 具书面 文件 确认 此交 易指 令无效 。 在 及时 通知 后,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因未 执行 该指令 造成 损 失的责 任。 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对于发 送时 资金 不足 的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不予 执行, 但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确认 该指 令不 予取消 的, 资金 备足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的 时间 视为 指令收 到 时 间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包括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 指令 发送 人 员无 权 或超越 权限 发送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错 误时 , 有权拒 绝执 行, 并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如 需撤销 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 并 加盖 业务用 章 。 但基 金托管 人因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指 令而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 托 管人 不承担 赔偿 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对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的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对 本基 金资 产造成 的损 失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合 法、 有效 指令 , 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 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发送的 指令 执行 , 应 在发 现后及 时采 取措 施予 以弥 补; 若 对 管理 人、 基金 财 产或投 资人 造成 直接损 失 的 ,由 基金 托管 人赔偿 由此 造成 的直 接损 失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 更 改或 终止 对被授 权人 的授权 , 应至 少提前 一个 工作日 , 以 书面方 式 ( 以下 简称 “授 权变更 通知 书” )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新 的被 授权 人的 姓名 、 权 限、 预 留 印鉴 和签 字 样本 。 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授 权变更 通知 书原 件应 加盖 公章 , 若 由授 权代表 签署 , 还 应附 上法 定代表 人的 授权委 托书。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授权 文件 传真并 经基 金管 理人 电话 确认后 , 授 权文 件即 生效, 原授权 文件 同 时废止 。 若 授权 变更 通知 书中载 明具 体生 效时 间的 , 则该 生效 时间 不得 早于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授权变 更通 知书 传真 件并 经电话 确认 的时 点。 如早 于, 则 以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授权变 更通 知书 传真件 并经 电话 确认 的时 点为生 效时 间。 被授 权人 变更通 知生 效前 , 基 金托 管人仍 应按 原约 定执行 指令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否 认其 效力 。 基 金管 理人应 确保 原件 与传 真 件 一致 , 若 不一 致 则以生 效的 传真 件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授权 文件 负有 保密 义务 , 其内 容不 得向 被授权 人及 相关 操作 人员 以外的 任何 人泄 漏。 但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有 权机 关要 求的除 外。 。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接受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的人 员, 应提 前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八) 其他 事项 基金托 管人 在接 收指 令时 , 应对 指令 的要 素是 否齐 全、 印 鉴与 被授 权人 是否 与预留 的授 权文件 内容 相符 进行 检查 , 如 发现 问题 , 应 及时 报 告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指令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参 与认 购未 上市 债券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代 表本 基金 与 对手 方签 署相 关合 同或协 议 , 明确约 定债 券过 户具 体事 宜。否 则, 基金 管理 人需 对所认 购债 券的 过户 事宜 承担相 应 责 任 。 指令正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指令 传真件 。 当两 者不一 致时 , 以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的 业务 指令 传真 件为准 。 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七、 交 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选择 证券 、期 货 买 卖的证 券 、 期货 经营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设 计选 择证 券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的 标准和 程序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选择 代 理本基 金证 券买 卖的 证券 经营机 构, 租用 其交 易单 元作为 基金 的专 用交 易单 元。 基 金管 理人 和被选 中的 证券 经营 机构 签订委 托协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有 关规 定, 在基 金的 半年度 报告 和年 度报 告中 将所选 证券 经营 机构 的有 关情况 、 基 金通 过该证 券经 营机 构买 卖证 券的成 交量 、 回 购成 交量 和支付 的佣 金等 予以 披露 , 并将 上述 情况 及基金 交易 单元 号、 佣金 费率等 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因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交易 规则 的修改 带来 的变 化以 届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 和相 关交 易规则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期货 交易 的期 货经 纪机构 ,并 与其 签订 期货 经纪合 同 , 其他事 宜根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执 行, 若 无明确 规定 的, 可参 照有 关 证券买 卖、 证券经 纪机 构选 择的 规则 执行。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清 算与 交割 根据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结 算备 付金 管理办 法》 、 《证 券结 算保 证金管 理 办法 》 , 在每 月第二 个 工 作日内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结 算参 与人的 最低 结算 备付金 限额 或结 算保 证金 进行重 新核 算、 调整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一 个交 易日 匡算最 低备 付 金 和证 券结 算保 证金 调整 金额 , 留 出足 够资金 头寸 , 以 保证 正常 交收 。 基 金 托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调整最 低结 算备 付金 和证 券结算 保证 金 当 日 , 在 资金 调节表 中反 映 调整后 的最 低备 付金 和证 券结算 保证 金 。 基金 管理 人应预 留最 低备 付金 和证 券结算 保证 金 , 并 根 据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确 定 的 实 际下 月 最 低 备 付金 和 证 券 结算 保 证 金 数据 为依据 安排 资金 运作 ,调 整所需 的现 金头 寸。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买卖 证券的 清算 交收 。 场内 资金 结算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办 理 ; 场 外资 金汇 划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交 易划 款 指令具 体办 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 自身 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 金财 产的损失,应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赔 偿; 如 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未事先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增 加交易 单元 等事 宜, 致使 基金托 管人 接收 数据不 完整 , 造 成清 算差 错的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如 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未事先 通知 需要 单独结 算的 交易 , 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违 反市 场操 作规则 的规 定进 行超 买、 超卖等 原因 造成 基金 投资 清算困 难和 风险 的,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后应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解决 , 由 此给基 金托 管人 、 本 基金 造成的 实际 损失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 必要措 施, 确保 T 日 日终 有足够 的资 金头 寸完 成 T+1 日的 投 资交易 资金 结算; 如因 基 金管理 人原 因导 致资 金头 寸不足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T+1 日上 午 10 : 00 前补 足透 支款 项, 确保 资金清 算。 如果 未遵 循上 述规定 备足 资金 头寸 ,影 响基金 资产 的 清算交 收及 基金 托管 人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之间 的一 级清 算 , 由 此给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资 产造 成的 实际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本基金 参与 T+0 交易 所非 担保交 收债 券交 易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确保 有足 额头 寸用于 上 述交易 ,并 必须 于 T+0 日 14:00 之 前出 具有 效划 款指令 (含 不履 约申 报申 请), 并确 保指 令要素 (包 括但 不限 于交 收金额 、 成 交编 号) 与实 际 交收 信息 一致 。 如 由非 基金托 管人 的原 因导 致 T+0 非担 保交 收失 败,给 基金 托管 人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 令时 , 基金 银行 账户或 资 金交收 账户( 除登 记公 司收 保或冻 结资 金外) 上有 充足 的资金 。 基 金的 资金 头寸 不足时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划 款指 令 并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视 账户余 额充 足 时为指 令送 达时 间 。 基金 管理人 在发 送划 款指 令时 应充分 考虑 基金 托管 人的 划款处 理时 间 , 一般 为 2 个 工作 小时 。在 基金资 金头 寸充 足的 情况 下,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符 合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 的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 绝执 行。 2 、交 易记 录、 资金 和证 券 账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 ) 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日进 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对外 披露 净值 之前, 必须 保证当 天 所有实 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 会计账 簿上 的交 易记 录完 全一致 。 如果 实际 交易 记录 与会计 账簿 记 录不一 致, 造成 基金 会计 核算不 完整 或不 真实 ,由 此导致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2 )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日 核实 ,账 实相符 。 (3 ) 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交易 日结 束后 核对 基金 证券账 目, 确保 双方 账目 相符。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月 末核 对实 物证 券账 目。 (三)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登记 机构 负责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每个 开 放日的 申购 、 赎回 、转 换 开放式 基金 的数 据传 送给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购 、 赎 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 购及 转入 资金 的到账 情况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及 时划 付赎 回及 转出款 项。 3 、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本 基 金(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的 登记 机构 每个 工作 日 15:00 前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前 一开 放日上 述有 关数 据, 并保 证相关 数据 的准 确、 完整 。 4 、 登记 机构 应通 过与 基金 托管人 建立 的加 密系 统发 送有关 数据( 包括 电子 数据 和盖章 生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如 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的 数据 ,双 方各 自按 有关规 定保 存。 5 、 如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的登 记业 务, 应保 证上述 相关 事宜 按时进 行。 否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6 、关 于清 算专 用账 户的 设 立和管 理 为满足 申购 、 赎回及 分红 资金汇 划的 需要 , 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资金 清算 的专 用账户 , 该 账户由 登记 机构 管理 。 7 、对 于基 金申 购过 程中 产 生的应 收款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应 收款 没有 到达 基金 资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造成 基金 损失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 的损失 。 8 、赎 回和 分红 资金 划拨 规 定 拨付赎 回款 或进 行基 金分 红时 , 如 基金 资金 账户 有足 够的资 金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时拨付 ; 因基金 资金 账户 没有 足够 的资金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能按 时拨 付, 如系 非基 金托管 人的 原因 造成,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垫款义 务。 9 、资 金指 令 除申购 款项 到达 基 金 资金 账户需 双方 按约 定方 式对 账外 , 回 购到 期付 款和 与投 资有关 的 付款、 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 拨时, 基金 管理 人需 向基 金托管 人下 达指 令。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四) 申赎 净额 结算 基金申 购、 赎回 等款 项采 用 轧差交 收的 结算 方式 , 基 金 托管账 户与 “注 册登 记清 算 账户” 间,申 购款 不晚 于 T+2 日 交收; 赎回 款、 转换 款 不 晚于 T+3 日交收 。 基金托 管账 户与 “注 册登 记清算 账户 ” 间 的资 金清 算遵循 “净 额清 算、 净额 交收” 的原 则, 即 按照 托管 账户 当日 应 收资金 (包 括申 购资 金及 基 金转换 转入 款) 与托 管账 户 应付额 (含 赎回 资 金、 赎回 费、 基 金转 换转出 款及 转换 费) 的差 额 来确定 托管 账户 净应 收额 或净应 付额 , 以此确 定资 金交 收额 。 当 存在托 管账 户净 应收 额时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将 托管 账户净 应收 额在 当日 15:00 前从 “注 册登 记清算 账户 ” 划到 基金 托 管账户 , 基金 托管 人在 资 金到账 后应 立即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进 行账务处 理; 当存在 托管 账户净应 付额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 9 :30 前将划 款指 令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行按 管理 人的划 款指 令将 托管 账户 净应付 额在 当 日 12:00 前 划往 “注 册登 记清算 账户 ” , 基 金托 管 人在资 金划 出后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账务处 理。 如果当 日基 金为 净应 收款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查收 资金是 否到 账, 对于 因基 金管理 人的 原因未 准时 到账 的资 金 ,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划付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 如果当 日基 金为 净应 付款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划 付。 对 于因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托 管人 的原 因未 准时 划付的 资金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划 付,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五) 基金 转换 1 、在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开展 转换 业务之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 函告基 金 托管人 并就 相关 事宜 进行 协商。 2 、基 金托 管人 将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传送 的基 金转 换数 据进行 账务 处理 , 具体 资 金清算 和 数据传 递的 时间 、程 序及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承担 的权 责按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执行 。 3 、本 基金 开展 基金 转换 业 务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公 告。 (六) 基金 现金 分红 1 、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分红 方 案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双 方 核定后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分 红进 行账 务处 理并核 对后 ,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现 金红 利的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将资金 划入 专用 账户 。 3 、基 金管 理人 在下 达指 令 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七) 基金 融资 、融 券 如本基 金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融 资 、 融 券 时 , 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融资 、 融 券提供 必要 的协助 。 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八、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指 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该类 基金份额总数,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 算,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按 规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 以双方 约定 的方 式提 交给 基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以约 定的 方式将 复核 结果 提交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基 金合 同和 有关法 律法 规 对 外公 布。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指 期货合约 、 权证 、 债 券 、 国债期 货合约 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2 、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除 本第 三条 另有 规定 的 有价证 券外 , 交易 所上 市 的 其他 有价 证券 ( 包括 股 票、 权证 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 交 易 所上 市 交易 或 挂牌 转 让 的固 定 收益 品 种( 基金合 同另 有 规定 的 除外 ) , 选 取 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托 管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可转 换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证券公司短期交易公司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 值。如 使用 的估 值技 术难 以确定 和计 量其 公允 价值 的,按 成本 估值 。 (6 ) 同业 存单 按估 值日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估值 净价估 值 ;选 定的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 未提供 估值 价格 的, 按成 本估值 。 (7 )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 配股权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8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合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 算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当 日 无结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9 )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 合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 算价格 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 日无结 算 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10 )如 有确 凿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方 法进 行 估值 不能客 观 反映 其公 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1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按 估 值方 法的 第 (10 )项进 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 作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 期货 交易 所、 证 券经 纪机 构、 期货 经纪机 构 及 其登记 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原 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 第 4 位) 发 生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 错 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公告 ; 当发 生净值 计算 错误时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理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 造 成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2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双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 按 基金 管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公告 , 而且 基金 托管人 未 对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 求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 基 金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基金 管 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 托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 避免 不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进而导 致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3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4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处理 。如 果行 业 另有通 行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制作 相关账 册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原 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季 度报 告的 编制 ;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编制 。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 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九、 基 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 、 由 于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C 类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各 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 按 除权 日的 该类 别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若投 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该类 别 每 单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 每 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 情调 整以上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应 于变 更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1 、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 基金管 理人 拟订 、 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公告 后( 依 据具 体方 案的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及 时 进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 2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 可供 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 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3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 基 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 拟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在 公开 披露 之前 应予保 密。 除按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信息 披 露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进 行信 息披 露外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运作 中产 生的 信息 以及从 对方 获 得的业 务信 息应 予保 密。 但是, 如下 情况 不应 视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保 密 义 务 : 1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或裁定 、 仲裁 裁决 或中 国 证监会 等 监管机 构的 命令 、决 定所 做出的 信息 披露 或公 开。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内容 主要 包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 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募集 情况、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临时 报告、 澄 清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基金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国债期货/ 股指期 货/ 融 资业 务/ 证券 公 司短期 公司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 息 。 基金 年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 诚 实 信用 , 严 守秘 密。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宜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于本 章第 (二 ) 条 规定的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的事 项进 行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 互 相监 督, 保 证 按照 法定 的方 式和 时限 履行信 息 披露义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指 定媒介披 露。 根 据法 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管 人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将 通过 指定 报刊或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公开 披露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 不可 抗力 ;


(2 ) 发生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 (3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 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 要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 合同规 定 公 布 。 3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予以披 露的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以免 费查阅。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一、 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0.60%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 下: H =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三)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 的 计提 比例 和计 提方法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 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1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 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 四)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 证券 、 期货 交易费 用、 银行汇划 费 用、 银 行账 户 维护费、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金 有关 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 和诉 讼费 等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 列 入当 期基 金 费用。 ( 五)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所发 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相 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六) 本基 金运 作前 产生 的可以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相关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垫付, 运作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后由基 金管 理人 于次 日起 三个工 作日 内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 三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七) 基金 管理 费 、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复 核程序 、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1 、复 核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等, 根据本 托管 协议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复核 。 2 、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基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末 , 按月 支付 , 由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或 一次 性支取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 休假 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划 出, 由 登记 机构 代收 后分别 支 付给各 个基 金销 售机 构。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 八) 违规 处理 方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 管理 人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从基金 财产 中列 支费 用时 , 基金 托管 人可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予以 说明 解释 , 如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由 ,基 金托 管人 可拒 绝支付 。 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签署 重大 合同 文本后 , 应 及时 将合 同文 本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与本 基金账 务处 理 、 资 金划 拨等 有关的 合同 、 协议 传真 基金 托管 人 。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生变 更,未变更的 一方有义务 协助变更后的 接任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 记 账凭 证、 基 金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少 十五年 以上 。 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 资格; (2 )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3 )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 提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有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名 ; (2 )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上 ( 含 三分 之二 ) 表 决通 过 , 自表 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 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符 合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资格 条件 ; (3 )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 (4 )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更 换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 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 (6 ) 交接 :基 金管 理人 职 责终止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妥善保 管基 金管 理业 务资 料, 及时 向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或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 临 时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 值 和净 值 ; (7 )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职 责终止 的 ,应 当按 照法 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计 费由 基金财 产 承 担 ; (8 ) 基金 名称 变更 :基 金 管理人 更换 后 ,如 果原 任 或新任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 ,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 资 格; (2 )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3 )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 提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有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名 ; (2 )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表 决通 过 , 自表 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资格 条件 ; (3 ) 临时基 金托 管人 :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 (4 )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公告 : 基金托 管人 更 换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 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 (6 ) 交接 :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的 ,应 当妥 善保 管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及 时 接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或 者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值 和净 值 ;


(7 ) 审计 : 基金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的 ,应 当按 照法 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审计 费由 基金财 产 承 担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1 、 提名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 告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更 换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联 合公告 。 (四)新基金管理人 接收 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 金托 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务 前, 原任 基 金管 理人 或原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继续 履行 相关职 责, 并保 证不 做出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造 成损 害的 行为 。 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五、 禁止行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董事 、 监 事、 高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 从业 人员 利 用基 金财产 或职 务之 便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运作 和管理 过程 中任 何尚 未按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 基金 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赎 回、 分 红资 金的划 拨指 令, 或违 规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指令 。 (七)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 务上 不独立, 其高 级管 理人 员 和其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八)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董事 、监 事、 高级管 理 人 员和 其他 从业 人员侵 占 、 挪用基 金财 产。


(九)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董事 、 监 事、 高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 从业 人员泄 露因 职务便 利获 取的 未公 开信 息、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董事 、 监 事、 高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 从业 人员玩 忽职 守,不 按照 规定 履行 职责 。 ( 十一 ) 基金 托管人 私自 动用或 处分 基金 财产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指令 、 基 金合 同 或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 行处 分的除 外。 ( 十二 )基 金财 产用 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 不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十三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以 及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定 , 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从事 的其他 行为 。 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本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 可 以对 本托 管协 议进行 修改 。 修改 后的 新托 管协议 , 其内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 、 监管 部 门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4 、清 算费 用 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七、 违约责任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履行 本 协议 或履 行本协 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应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 反 《 基金 法》 或者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约定 , 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 别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共 同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约, 给另一 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 就直 接损 失进 行赔 偿; 给 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 , 应 就直 接损失 进行 赔偿 , 另 一方 当事人 有权 利及 义务 代表 基金向 违约 方追 偿。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 、不 可抗 力; 2 、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作为或 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投 资或不 投资 造成 的损 失等 。 (四 ) 一 方当 事人违 约 ,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 力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五 ) 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够 继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托管 协 议。 (六 ) 由 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 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 管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的 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本 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本托 管协 议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义 务 ,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为本协议 之 目的 , 在 此不 包括香 港 、 澳 门特别 行政 区和台 湾 地 区法律 ) 。 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字 或签 章 ,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 证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的 文本 为正 式文本 。 (二) 托管 协议 自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或盖 章并加 盖双 方公章/ 合 同专用章 之日 起成立,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 生效 之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托管 协议 一 式六 份 , 协 议双 方各 持二 份, 上报 监 管部 门两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 的 法律效 力。 国寿安保 稳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十、 其他事项 如发生 有权 司法 机关 依法 冻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份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配 合 ,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本协议 的用 语定 义适 用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 本协 议未 尽事宜 , 当 事人依 据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