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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信现金添利A(000981)

北信现金添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3月)查看PDF公告

 
 
 
 
 
 
 
 
 
 
 
 
北信瑞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北信瑞丰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北 信 瑞 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要提示 
 
(一) 本 次基 金 募集 的 准予注 册 文件 名 称为: 《关于核准北 信 瑞丰 现 金添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募 集 的 批复》 ( 证 监 许 可 〔2014 〕1375 号 ) ,注册 日期为:2014
年 12 月 17 日。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 招 募 说 明 书 》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 招
募说明书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 募 说
明书 》 及《 基金 合 同》 等信 息 披露 文件 , 自主 判断 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全面 认 识 本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应 充 分 考 虑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对 于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须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各类风 险,
包括:市 场 风险、管 理 风险、流 动 性风险、 本 基金特有 风 险、操作 或 技 术 风 险 、 合
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四) 基金 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五)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低收益。 
(六) 基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与 债 券 , 基 金 投 资 人 有 可 能 获 得 较 高 的 收 益 , 也有
可能损失本金 。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 
(七)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实信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 月 2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 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17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 19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20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21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5 第十部分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3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33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投资.................................. 错误! 未 定义 书 签 。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业绩................................................. 4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 53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54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第十七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51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3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54 第二十部分风险揭示................................................... 61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4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6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1 第二十四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2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4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105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第 一 部分 绪言 《北信 瑞 丰现 金 添利货 币市场 基 金招 募 说明书 》 (以下 简称 “ 招募 说 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 书” ) 依据《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 法》、《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 、 《货币市 场基金管理 暂行规定 》 (以下简称 “ 《暂行规 定 》 ” ) 等有 关 法律、法 规及 《 北信瑞 丰现金添 利货 币 市场基 金基金合 同 》 ( 以下简 称 “基金合 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涵 盖北信瑞丰 现金添利货 币市场基 金 (以下简 称 “本基 金” )的 投资 目 标、投 资理念、 投资 策 略、风 险以及认 购、 申 购和赎 回的程序及 费率等与投 资本基金有 关的所有相 关事项 , 投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 读 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 。 基 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 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 同编写 , 并 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 。 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 、 义务的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资人自 依 基金合同 取 得基金份额 ,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 同当事人 , 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 接受 , 并按 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享有 权 利、承 担义务。 基金 投 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北信瑞丰现金 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 法律 法 规 : 指中国 现 行有 效并 公布实施 的 法律 、 行政 法规 、 规范 性 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事 人有约束力 的决定 、 决议 、 通知等 , 及其不时修订或更新 9 、 《基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的 《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17 日 修订通过、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 披露办法 》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 证监 会 : 指 中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 人民银行和/ 或 中 国 银行 业 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16、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 在中华人民共 和 国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 :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 资 人 21、 基金销 售业务 : 指 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 合 《销售办法 》 和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基 金 的登记机构为北信瑞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 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 销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金 合 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 由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29、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 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 期: 指 基 金 合同 生 效 至 终止 之 间 的 不定 期 期 限 31、 工作 日: 指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的 正 常交 易 日 32 、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在 规 定 时 间受 理 投 资 人申 购 、 赎 回或 其 他 业 务申 请 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 日: 指 为 投 资人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业 务 的 工 作日 35、 开放 时间 : 指 开 放日 基 金 接 受申 购 、 赎 回或 其 他 交 易的 时 间 段 36、 《业务 规 则 》 :指《 北信瑞丰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开放 式 基金业 务 规 则》 , 是由基金管 理人制定并 不时修订 , 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 的 、 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 登记机构的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业 务规则 ,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 投 资人根据 基 金合同及招 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 投 资人根据 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 金转 换 : 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按照本基金 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 件 ,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 托管 : 指基金 份 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 定 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 销 售 机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 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的 情形 44、元:指 人民币元 45、基金收 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 益。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余 额 46 、 摊 余 成本 法 : 指 估值 对 象 以 买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利 率 或 协 议 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 指 按照 相 关 法 规计 算 的 每 万份 基 金 份 额的 日 已实现收益 48、 七日 年化 收 益 率 :指 以 最 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 49 、 销 售 服务 费 : 指本基 金 用 于 持续 销 售 和 服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费用 ,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 本 基 金 分 设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A 类基金 份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 两 类基 金 份 额 分设 不 同 的 基金 代 码 , 收取 不 同 的 销售 服 务 费 并分 别 公 布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1、A 类 基金 份 额 : 指按 照 0.25% 年 费 率 计 提销 售 服 务 费的 基 金 份 额类 别 52、B 类基 金份额:指按照 0.01% 年 费 率 计 提销 售 服 务 费的 基 金 份 额类 别 53、 升级 :指 当 投 资 人在 单 个 基 金账 户 保 留的 A 类基 金份额达到 B 类基 金 份 额 的最低 份 额 要求时 , 基 金 的注 册 登 记机构 自 动 将投资 人 在 该基金 账 户 保 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4、 降级 :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 基 金 份 额 的最 低 份额 要求 时 , 基 金的 注 册 登 记机 构 自 动 将投 资 人 在 该基 金 账 户 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5 、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 拥 有 的各 类 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款 本 息 、 基金 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 基金 资产 净 值 : 指基 金 资 产 总值 减 去 基 金负 债 后 的 价值 57、 基金 份额 净 值 : 指计 算 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以 计 算 日 基金 份 额 总 数 5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 以确定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 基金 份 额 的 每万 份 基 金 已实 现 收 益 及七 日 年 化 收益 率 的 过 程 59、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 互 联 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0、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 的客观 事件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第 三 部分 基金管 理 人 一、基 金 管理 人 概 况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 号主语国际大厦四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设立日期:2014 年3 月17 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265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人民币1.7 亿元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吕佳静 联系电话:010-68619312 股权结构: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65 号文批准,由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莱州瑞海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共同发起 设 立,注册资本达1.7 亿元人民币。目前股权结构: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0%、 莱州瑞海投资有限公司40%。 二 、 主 要 人员 情 况 1 、董事会成员 周瑞明先生, 董事长, 中共党员 , 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工经所, 获博士学 位。历任原河北省师范学院政教系助教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干部 ,原国务 院证券委办公室处长,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部监管二处处长 ,中国证监会信息统 计部副主任,中国证监会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宣传部副部长、系统团委书记 ,现 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京林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毕业于美国德大阿灵顿分校, 获硕士学位 。 历任北京市审计局职员 , 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 北 京国投汇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富智阳光管理公司董事长。 田 垣 芳 女 士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师 , 毕 业 于 清 华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获 硕士学位 。 历 任 中 国技 术 进 出 口总 公 司 金 融部 项 目 经 理 , 现 任 北 京国 际 信 托 有限公司证券业务总部总经理。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朱彦先生 , 董事, 中共党员, 助理会计师 ,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系 基本建设经济专业,获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 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资金计划部主管 , 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 , 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昆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 国都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阳 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 副总经理, 现任北信瑞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 薇 女 士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会 计 师 , 毕 业 于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会 计 系, 获 学士学位 。 历 任 北 京万 全 会 计 师事 务 所 项 目经 理 、 信 永中 和 会 计 师事 务 所 高 级审计员 、 北 京 金 象大药 房 医 药连锁 有 限 责任公 司 内 审专员 , 现 任北京 正 润 创 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 赵鹏先生,董事,中共党员,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现任聚益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运营总监。曾任北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项 目经理。 李 方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毕 业 于 哈 佛 大 学 法 学 院 , 获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宁夏电视台干部、北京大学法学系讲师,现任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岳彦芳女士 , 独立董事, 硕士, 51 岁 , 现任中 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 硕士研究生导师。 张 青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教 授 , 毕 业 于 中 国 矿 业 大 学 ( 北 京) 经 济 管理系, 获博士学位 。 历 任 中 国矿 业 大 学 管理 学 院 副 主任 , 现 任 复旦 大 学 管 理学院教授。 2 、监事会成员 杨 海 坤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山 东 省 农 业 银 行 业 务 人员 , 山 东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业 务 经 理 , 山 东 证 券 公 司 投 行 部 经 理 , 上 海 甘 证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卡 斯 特 公 司 投 行 部 负 责 人 、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现 任 正 润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北 信 瑞 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赵 颐 先 生 , 监 事 , 法 学 硕 士 。 历 任 河 北 定 州 新 华 中 学 教 师 、 河 北 林 平 律 所 律 师 助 理 、 北 京 正 润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行 部 经理助理, 现 任 北 信 瑞 丰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检查部副总监。 崔 丽 伟 女 士 , 监事 , 大 专 学 历 。 历 任 海 航 直 属 柜 台 售 票 主 管 、 河 北 开 元 集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团 北 京 万 通 汽 车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会 计 , 现 任 北 信 瑞 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财务。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周瑞明先生 , 董事长, 中共党员 , 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工经所, 获博士学 位 。 历 任 原 河 北 省 师 范 学 院 政 教 系 助 教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管 理 司 干 部 , 原国 务 院 证 券 委 办 公 室 处 长 ,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部 监 管 二 处 处 长 , 中 国 证 监 会 信 息 统 计 部 副 主 任 , 中 国 证 监 会 党 委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宣 传 部 副 部 长 、 系 统 团 委 书 记 , 现 任 北 京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北 信 瑞 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朱彦先生 , 总经理, 中共党员, 助理会计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 系基本建设经济专业 , 获学士学位。 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 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资金计划部主管 , 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 , 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昆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 国都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阳 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 副总经理, 现任北信瑞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 亚 女 士 , 督 察 长 , 中 共 党 员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硕 士 , 先 后 在 司 法 部 门 、 政府财政部门工作 20 年。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高 峰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中 共 党 员 , 毕 业 于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国 民 经 济 管 理 专 业 , 获 硕 士 学 位 , 拥 有 律 师 资 格 证 书 。 曾 为 全 国 人 大 财 经 委 《 破 产 法 》 起草 小 组 正 式 成 员 , 历 任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财 务 科 经 理 和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小 组 成 员 , 中 化 总 公 司 财 务 部 财 务 综 合 部 经 理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筹 备 组 成 员 、 研 究 发 展 部 高 级 策 略 分 析 师 、 研 究 发 展 部 副 总 经 理 , 中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证券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执 行 总 经 理 并 兼 任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任 公 司 投 委 会 主 席 , 现 任 北 信 瑞 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李鑫先生,副总经理,无党派人士,毕业于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湘 财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泰 达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方 区 总 经 理 、 渠 道 部 总 经 理 ;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专 户 部 总 监 、 机 构 部 总 监 、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总 监 、 北 信 瑞 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任北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信瑞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 、基金经理 李富强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西方经济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注册金融分析 师(CFA)。曾任职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与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固定收益 产品的研究。2014 年1 月加入北信瑞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北信瑞丰宜投 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北信瑞丰 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朱彦先生,副总经理高峰先生 ,基金经理李富强先生、中央交易室副 总监吴士彬先生。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发 售 、 申 购、 赎 回 和 登记 事 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 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 季度 、 半 年 度和 年 度 基 金报 告 ; 11、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12、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 申 购 与赎 回 申 请 ,及 时 、 足 额支 付 赎 回 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 报表、 记录和 其 他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 并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 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 理 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在募 集 期间未 能 达到基金 的 备 案条件, 《基金合 同 》 不能 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内 退 还 基 金认 购 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决 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 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和 《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其 他 义 务 。 四、基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 法》 《 基金法》、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 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 利用对敲、 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 损同 行 , 以 提高 自 己 ; (11)在 公开 信 息 披 露和 广 告 中 故意 含 有 虚 假、 误 导 、 欺诈 成 份 ; (12)以 不正 当 手 段 谋求 业 务 发 展; (13)有 悖社 会 公 德 ,损 害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人 员形 象 ; (14)其 他法 律 、 行 政法 规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禁止 的 行 为 。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 违 反现 行 有 效 的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和 中 国 证监 会 的 有 关规 定, 泄 露 在 任 职期 间 知 悉 的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 公 开 的基 金 投 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 计 划 等信 息 , 或 利用 该 信 息 从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从 事 相关 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 险, 保 证 经 营 运作 符 合 基 金管 理 人 发 展规 划 , 在 充分 考 虑 内 外部 环 境 的 基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机 制 、 运 用管 理 方 法 、 实 施 控 制 程序 与 控 制 措施 而 形 成 的系 统 。 基 金 管 理 人 结合 自 身 具 体情 况 , 建立了科学合理 、 控 制 严密、 运 行 高 效 的内 部 控 制 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 、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3 、内部控制内容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 :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 制、 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 规范 的岗位管理 措施 、 完整 的信息资料 保全系统 、 严格的授权 控制 、 有效 的风险防范 系统和快速 反应机制等 。 基金管理 人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 规 , 遵循合 法合规性原 则 、 全面性 原则 、 审慎 性原则和适 时性原则 , 制订了系统 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 度 。 内部控制的 内容包括投 资管理业务 控制 、 信 息 披露控制 、 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第 四 部分 基金托 管 人 一 、 基 金 托管 人 概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吴建 成立时间:1992 年10 月1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685,572,211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联系人:徐昊光 电话:(010)85238982 传真:(010)8523868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 夏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市 场 一 室 、 市 场 二 室 、 风 险 与 合 规 管 理 室 和 运 营 室 4 个职能处室。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34 人,高管人员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 2005 年 2 月 23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后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行。自成立 以来,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行业精神,始终遵循 “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提供优质托管服务”的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技术系统、优秀的业务团队、丰富的业务经验,严格 履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机构提 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 优异业绩。截至 2016 年 6 月末,本公司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券商集合计划、银行理财、信托、保险等各类产品合计 671 只, 托管规模 16,109.54 亿元,实现托管手续费收入 3.92 亿元。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内 部风 险 控 制 制度 说 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总 行 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与 合规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 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及 监 管 部 门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各 项 制 度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一 切 业 务 、 管 理 活 动 的 发 生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 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优先”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必 须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华 夏 银 行 经 营 管 理 的 发 展 变 化 进 行 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风 险 与 合 规 管 理 室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 力。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办 法 、 实 施 细 则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操作流程等,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专门设置业务操 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指定专人负责受托资产的信息披露工作,防止泄 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本 基金 管 理 人 进行 监 督 的 方法 和 程 序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托管人根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其 他 相 关 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第 五 部分 相关服 务 机构 一 、 基 金 份额 发 售 机 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 号主语国际4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电话:(010)68619312 传真:(010)68619300 联系人:吕佳静 公司网址:www.bxrfund.com 2、其它销售机构 (1)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联系人:陈秀良 传真:010-85238680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3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 、 登 记 机构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 号主语国际4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电话:(010)68619312 传真:(010)68619300 联系人:吕佳静 三 、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孙睿 四 、 审 计 基金 财 产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企业天地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人:张勇


联系电话:010-65338100


传真:010-653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勇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 额 的分 类 一 、 基 金 份额 分 类 本基金分为 A 类基 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 分 别 单 独 设 置 基 金 代 码 , 并 分 别 公 布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规 则 和 办 法 进 行 调 整 并 提 前公告。 二 、 基 金 份额 类 别 的 限制 投资者可根据认购、申购限额选择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份 额 类 别 A 类 基 金 份额 B 类 基 金 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直销中心为1 元) 500 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 0.01 元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三 、 基 金 份额 的 升 降 级 1 、若 A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 基 金 份 额, 并 自 其 升级 后 的 下 一个 工 作 日 起适 用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2 、 若 B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 份时, 本基金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 额 , 并 自 其降 级 后 的 下一 个 工 作 日起 适 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四 、 基 金 份额 分 类 及 规则 的 调 整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增加新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或 取 消 某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办 法 及 规 则 进 行 调 整并公告,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认 (申) 购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具 体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第 七 部分 基金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4 年12 月17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 1375 号 文 件 核 准 , 向 社 会 公 开 募 集 。 本 基 金 为 契 约 开 放 式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基 金 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2015 年1 月12 日起开始发售,每份基金份额的 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截至 2015 年1 月15 日募集结束,共募集基金份额 224,056,821.57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366 户。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第 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5 年 1 月 2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 金 合 同生效 后 的 存续期 内 , 连续二 十 个 工作日 出 现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数 量 不 满 二 百 人 或者基 金 资 产净值 低 于 五千万 元 情 形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在定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续六 十 个 工作日 出 现 前述情 形 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向 中 国证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案, 如 转 换运作 方 式 、与其 他 基 金合并 或 者 终止基 金 合 同等, 并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第 九 部分 基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一、 申 购 和 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 销售机构具体信息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 申 购 和赎 回 的 开 放日 及 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 若 出 现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 、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 更 、 业 务操作需要 或其他特殊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 , 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 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 介 上公 告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开 始时 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 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 、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三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原 则 1 、 “ 确定价 ” 原则,即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1.00 元 的 基准 进 行 计 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数量进行限 制,但应最迟在该等限制实施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 在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并由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并由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 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额余额。投资人赎回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 将在 T +3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开 放 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 机构不晚 于 T+1 日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销售机 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已获得确认 ,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 则申购款项 (不含利息) 退还给投资 人。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 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 、 申 购 和赎 回 的 数 量限 制 1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 资 者 通 过 其 它 销 售 机 构 或 北 信 瑞 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首 次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首 次 申 购本 基 金 B 类基金份额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投 资 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首 次 申 购本 基 金 B 类基金份额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各销售 机 构 对 最 低申 购 限 额 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 定。 当 期 分 配的基 金 收 益转结 为 基 金份额 或 采 用定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 时 , 不受 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最低赎回份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 本基金基金 份额单笔赎回 不设下限。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全部份额和某类基金份额的单 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 当日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必须在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本 基 金 的 总 规 模 限 额 , 以 及 全 部 份 额 和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当 日申 购 金 额 上限 , 具 体 规定 必 须 在 开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在 调 整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 申 购 和赎 回 的 价 格、 费 用 及 其用 途 1 、 本 基 金 初 设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以 及 对现有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无 实 质 性不利 影 响 的 情况下, 基金 管 理 人 可增 加 收 取 申购 费 用 或 赎回 费 用 的 新的 基 金 份 额类 别 , 并 在该份 额 类别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介上 公 告 ,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3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金份额净值 1.00 元 ,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元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4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 值 1.00 元。 赎回金 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 )部分赎回投资者部分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 , 如该类基金份额其未付收 益为正, 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 人 民 币为 基 准 计 算的 价 值 足 以 弥补 其累计至该日的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 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 例三 :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8,010.80 份基 金 份额, 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88.08 元,该投资者申请赎回 1,000 份基 金 份 额 ,则 其 获 得 的 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 ×1.00=1,000.00 元 即投资者申请赎回 1,000 份所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持有的 A 类基金 份额为 8,010.80 份基 金 份额, 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88.08 元 ,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 额为 1,000.00 元。 投资者部分 赎回某类基 金份额时 , 如其该笔赎 回完成后剩 余的该类基 金份额 按照 1.00 元 人 民 币 为基 准 计 算 的价 值 不 足 以弥 补 其 累 计至 该 日 的 该类 基 金 份 额 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该类基金份额当前未付收益。 (2 )全部赎回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 ,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 者的该类基金份 额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 , 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 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 该 份 额 对 应 的 未付 收 益 例四 :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 有的 B 类基金份额为 300,000,000.00 份基金 份额, 且有 151,808.08 元的未付收益 。 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 , 则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300,000,000.00 ×1.00+151,808.08=300,151,808.08 元 即 投 资 人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300,000,000.00 份 B 类 基 金 份 额 , 且 有 151,808.08 元 的 未 付 收益 , 则 其 可得 到 的 赎 回金 额 为 300,151,808.08 元。赎回金 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 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6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遵 守 相 关 法律 法 规 并 对现 有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 实 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 ,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 ,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七 、 拒 绝 或暂 停 申 购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 证 券 交易 所 交 易 时间 非 正 常 停市 , 导 致 基金 管 理 人 无法 计 算 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4 、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申购业务。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第 5 项情形外, 发生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暂停 基金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 申请时 , 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 定 媒介上刊登 拒绝或暂停 申购公告 。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的申购 款项 (不含 利息 ) 将退 还给投资人 。 在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 暂 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5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赎回业务。 7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 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 巨 额 赎回 的 认 定 及处 理 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赎回申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 的 基 金总 份 额 的 10% , 为 巨额 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的前提下 ,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 选择延期赎回的 ,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上 发 生 巨 额赎 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 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 已经确认 成功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 、 暂 停 申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和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述 暂 停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况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当 日 应立 即 向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于 重 新 开 放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3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自行确定 公告增加次数。 十一、 基金管理人可在 不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 、 不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 利益产生不 利影响的前 提下 , 根据具体情况对 上述申购和 赎回的安排 进行补充和 调整并提前公告。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第 十 部分 基金转 换 和定 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一、基 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 、 定 期 定额 投 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 期扣款金额 , 每期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第 十 一部 分 基金 的 转托 管 、非 交 易过 户 、冻 结 与解 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二 、 基 金 的非 交 易 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 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公 益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登记机构依据司法机构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 、 基 金 的冻 结 与 解 冻与 质 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第 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 投资 一、投 资 目标 在力求基金资产安全性 、 流动性的基础上 , 追 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 益。 二、投 资 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投 资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现 金 , 期 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 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法 律 法 规或监 管 机 构允许 货 币 市场基 金 投 资其他 货 币 市 场 工具的 , 在 不 改 变 基金 投 资 目 标 、 不 改 变 基金 风 险 收 益特 征 的 条 件下 , 本 基 金可 参 与 其 他货币市场 工 具 的 投 资, 不 需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如 果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货 币 市 场 基金 投 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 投 资 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 金融监管政策、 财政与货币政策 、 市场 及其结构变化和短期的资金供需等因素的分析 , 形成对市场短期利率走势的判 断。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 平 (不同剩余 期限到期收益率、 利息支付方式以及再投资便利性 ) , 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 征 (日均成交量 、交易 方式 、 市场流 量 )和风 险特 征 (信用等 级、波 动性 ) ,决定 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情况。 2 、债券筛选策略 本基金将优先考虑安全性因素,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 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规避风险。在基金投资中对个券进行选择时,首先本基金将针 对各券种的信用等级、剩余期限和流动性进行初步筛选;第二步,本基金将评估 其投资价值,进行再次筛选,这一步主要针对各券种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结构 合理性进行筛选;最后,在前两步筛选的基础上,再评估各券种的到期收益率波 动性与可投资量(流通量、日均成交量与冲击成本估算),从而综合决定具体各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个券种的投资比例。 3 、现金流管理策略 作为现金管理工具,本基金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本基金将会 紧密关注申 购/ 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 素,建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实时管理。具体操 作中,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通过现金留存、银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 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也可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将回购 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等手段,从而争取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 取得较高收益。 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 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 产、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 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 框架下,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 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类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 主要以对提高组合整体收益为主要目的 。 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 通 过对标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 谨慎投资。 未来 , 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 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 、 基 金 管理 人 运 用 基金 财 产 的 决策 依 据 、 决策 程 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 )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2 、投资决策程序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1 ) 投 资 决 策 支 持 : 研 究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及 相 关 人 员 根 据 独 立 研 究 及 各 咨 询 机 构 的 研 究 方 案 ,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提 出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方 案 和 投 资 策 略 方 案等决策支持。 (2 ) 投 资 原 则 的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在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根 据 研 究 人 员 和 基 金 经 理 的 有 关 方 案 , 决定基金 投资的主要原则,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 )研究支持:研究分析人员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为基金经理提 供各类分析方案和投资建议;也可根据基金经理的要求进行有关的研究。 (4 )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按照投资决策 委员会决定的投资原则,根据 研究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5 )风险控制与评估: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投资研究部、 基金经理 、 风险控制人员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的风险评估 , 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6 )组合的调整:基金经理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组合进行调整,超出其权限的调整,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五 、 投 资 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 )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2 、组合限制基 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2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4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5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 )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 投资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11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2 )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3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9 ) 、 (10 ) 条外, 因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定。 本 基 金 已 经 持 有 的 金 融 工 具 及 比 例 不 符 合 新 修 订 的 《 监 管 办 法 》 规 定 的 , 应 在 新 修 订 《 监 管 办 法 》 施 行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调 整 ; 本 基 金 已 经 持 有 流 动 性 资 产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第 (11 )、(12) 项 规 定 的 , 应 在 新 修 订 的 《 监 管 办 法 》 施 行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调 整 ; 对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新 投 资 的 金 融 工 具 及 比 例 , 应 自 新修订的《监管办法》施行之日起即应符合要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有 关 约定 。 期间,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 投资 策 略 应 当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始。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3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 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基 金 合 同 所 述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组 合 限 制 、 投 资 禁 止 等 作 出 强 制 性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执 行 ;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修 改 或调 整涉 及 本基 金的 投 资比 例 、 投资限制 、 组 合 限制、 禁 止 行 为 等 , 且 该 等 调 整 或 修 改 属 于 非 强 制 性 的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协 商 一致后, 可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调 整 或 修 改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而 无 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决 定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调 整 或 修 改 后 的 规定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5、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 )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 生的资 产 × 剩余期限 ? ∑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 生的负 债 × 剩余期限 + 债券正回购 ×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生的 资产 ?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 生的负 债 + 债券正回 购 (2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剩余存续期限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剩余存续期限 + 债券正回购 ×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债券正回购 其 中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 资 产 ( 含 银 行 存 款 、 清 算备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 证 券 清 算 款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内 ( 含 一 年 ) 的 逆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币市场工具。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包 括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正 回 购 、 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附 息 债 券 成 本 包 括 债 券 的 面 值 和 折 溢 价 ;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 天 ; 证 券 清 算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交 收 日 的 剩 余 交 易 日 天 数 计算。 2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 ,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 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 组 合 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是 指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为 止 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调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允 许 投 资 的 含 回 售 条 款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售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 回 购 ( 包 括 正 回 购 和 逆 回 购)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到 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为 该 基 础 债 券 的剩余期限。 7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按税后计算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 期存款基准利率。 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流动性的存款 , 本 基 金 期 望 通 过 科 学 严 谨 的 管 理 , 使 本 基 金 达 到 类 似 活 期 存 款 的 流 动 性 以 及 更 高 的 收 益 , 因 此 选 择 活 期 存 款 利 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调整业绩 比 较 基 准 应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金管理人应 在调整前 2 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 风 险 收益 特 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的风 险和预 期收 益低于 股票 型基金 、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 、 基 金 的融 资 、 融 券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 融 券。 九 、 基 金 的投 资 组 合 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于2017 年2 月 8 日 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本 报 告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未 经审计 。 1 、 报 告 期 末 基金 资 产 组 合情 况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 资 产的比例 (% ) 1 固定收益 投 资 119,837,909.76 7.08 其中:债 券 119,837,909.76 7.08 资产支持 证 券 -


- 2 买入返售 金 融资产 1,200,937,556.42 70.93 其中:买 断 式回购的 买 入返售金 融 资产 - - 3 银行存款 和 结算备付 金 合计 367,804,237.28 21.72 4 其他资产 4,485,929.88 0.26 5 合计 1,693,065,633.34 100.00


2 、 报 告 期 债 券回 购 融 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 产 净值的比 例 (%) 1 报告期内 债 券回购融 资 余额 0.95 其中:买 断 式回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资 产 净值的比 例 (%) 2 报告期末 债 券回购融 资 余额 - - 其中:买 断 式回购融 资 - - 注:报告 期 内债券回 购 融资余额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为 报告期内 每 日融资余 额 占资产净 值比例的 简 单平均值 。 债 券 正 回 购的 资 金 余 额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20% 的说明 序号 发生日期 融资余额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 原因 调整期 1 2016 年12 月 15 日 25.07 被动超期 , 短时间 内调整 2016-12-16


3 、 基 金 投 资 组合 平 均 剩 余期 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基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 投 资组合平 均 剩余期限 15 报告期内 投 资组合平 均 剩余期限 最 高 值 89 报告期内 投 资组合平 均 剩余期限 最 低 值 15 注:本基 金 合同约定 : “本基金 投 资组合的 平 均剩余期 限 在每个交 易 日均不得 超 过 120 天 ” ,本 报 告期内, 本 基金未发 生 超标情况 。 报 告 期 内 投资 组 合 平 均剩 余 期 限 超过 120 天 情况 说 明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注:本基 金 合同约定 : “本基金 投 资组合的 平 均剩余期 限 在每个交 易 日均不得 超 过 120 天 ” ,本 报 告期内, 本 基金未发 生 超标情况 。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 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 期 限 各期限资 产 占基金资 产 净 值的比例 (% ) 各期限负 债 占基金资 产 净值的比 例 (% ) 1 30 天以内 119.22


27.01


其中:剩 余 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2.99 - 其中:剩 余 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 - 其中:剩 余 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 - 其中:剩 余 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 含)-397 天 (含) 4.50 - 其中:剩 余 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26.71 27.01


4 、 报 告 期 末 按债 券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 投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986,204.00 0.75 其中:政 策 性金融债 9,986,204.00 0.7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 融 资券 59,973,625.17 4.50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49,878,080.59 3.74 8 其他 - - 9 合计 119,837,909.76 8.99 10 剩余存续 期 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 率 债券 - -


5 、 报 告 期 末 按摊 余 成 本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债 券 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 )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1 111696273 16 杭州银 行 CD116 200,000 19,931,072.57 1.50 2 011698660 16 鲁钢铁 SCP007 100,000 9,997,968.27 0.75 3 011698280 16 南航股 SCP006 100,000 9,997,588.89 0.75 4 011698259 16 鲁国资 SCP001 100,000 9,997,223.42 0.75 5 011698274 16 苏汇鸿 SCP001 100,000 9,997,187.42 0.75 6 011698842 16 铜陵有 色 SCP001 100,000 9,995,673.51 0.75 7 111619096 16 恒丰银 行 CD096 100,000 9,995,431.75 0.75 8 111698242 16 宁波银 行 CD202 100,000 9,991,415.65 0.75 9 041652028 16 南方水 泥 CP002 100,000 9,987,983.66 0.75 10 160311 16 进出 11 100,000 9,986,204.00 0.75


6 、 “影子定价” 与 “摊 余 成本 法 ” 确 定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偏 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 偏 离度的绝 对 值在 0.25( 含)-0.5% 间的 次数 - 报告期内 偏 离度的最 高 值 0.0529% 报告期内 偏 离度的最 低 值 -0.2347% 报告期内 每 个工作日 偏 离度的绝 对 值的简单 平 均 值 0.0621%


报 告 期 内 负偏 离 度 的 绝对 值 达 到 0.25% 情 况说明 注:本报 告 期内没有 负 偏离度的 绝 对值达到 0.25% 的情况。 报 告 期 内 正偏 离 度 的 绝对 值 达 到 0.5% 情 况 说明 注:本报 告 期内没有 正 偏离度的 绝 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7 、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资 产 支 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 金 本报告期 末 未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 。 8 、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8.1 本基金 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 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 提损益。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 1.0000 元。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8.2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8.1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 1 存出保证 金 - 2 应收证券 清 算款 - 3 应收利息 1,250,577.88 4 应收申购 款 3,235,352.00 5 其他应收 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4,485,929.88


1.8.2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注 的 其 他 文字 描 述 部 分 由于计算 中 四舍五入 的 原因,本 报 告分项之 和 与合计项 之 间可能存 在 尾差。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北信瑞丰 现 金添利 A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 准收 益率标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 月 0.5669% 0.0064% 0.0880% 0.0000% 0.4789% 0.0064% 北信瑞丰 现 金添利 B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 准 收益率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过去三个 月 0.6257% 0.0064% 0.0880% 0.0000% 0.5377% 0.0064%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 、 基 金 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 财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登记机构 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 其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 、 扣 押或其他权 利 。 除依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处分 外 , 基金财 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 散 、 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 的 , 基金财 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 抵销 ; 基金 管理人管理 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资 产估 值 一 、 估 值 目的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 该基 金 份 额 净值 是 计 算 基金 申 购 与 赎回 价 格 的 基础 。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 估 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 估 值 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与按 市 场 利 率和 交 易 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发生重大 偏离 , 从而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 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 管理人于每 一估值日 , 采用估值技 术 , 对基 金 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 重新 评 估,即 “影子定 价 ” 。 当“摊 余成本法 ”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 影子定价 ” 确 定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偏 离 达 到 或超 过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 , 参考成交 价 、 市场利 率等信息对 投资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 程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 估 值 程序 1 、每万 份 基金已实现 收益是按照 相关法规计 算的每万份 基金份额的 日已实现 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 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 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 益 所 折 算的 年 资 产收益 率,精确到 0.001%, 百 分 号 内小 数 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 、基金 管 理人应每个 估值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 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计 价 导 致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估值错误。 当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 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包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行 为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时协调各方 , 及时进行更正,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 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 值错误而 获 得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 负 有及时返 还 不当得利 的 义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 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 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 值错误造成 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 据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 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净 值 计 算 出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立 即 予以 纠 正 , 通报 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 、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估值方法第 3 项进 行估值时,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所、 登 记 机 构 及 存 款 银 行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估值错误 ,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免 除 赔偿 责 任 。 但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 、 暂 停 估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 金相 当 比 例 的投 资 品 种 的估 值 出 现 重大 转 变 , 而基 金 管 理 人为 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 基 金 净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 。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复核确认后 发 送 给 基 金管 理 人 , 由基 金 管 理 人予 以 公 布 。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基 金 收益 的 构 成 基金收益包括 :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 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额。 二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原 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 每日 分配、 每日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 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 且每日进行支付 。 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 益计算并分 配时,每日 收益支付方 式只采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利 转基金份额) 方式,投 资人可通过 赎回基金份 额获得现金 收益;投资 人 在每日累计 收益支付时 , 若当日净 收益已实现 收益大于零 时 , 则增加 投资者基金 份额; 若当日 净收益已 实现收益等 于零时 , 则 保持投资者 基金份额不 变 ; 基金管 理人将采取 必要措施尽 量避免基金 净收益已实 现收益小于 零 , 若当日 净收益已实 现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全部赎回其 持有的本基 金余额时, 基金管理人 自动 将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未 付 收 益 一 并 结 算 并 与 赎 回 款 一 起 支 付 给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部 分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份 额时 , 未 付 收益为正时 , 未 付收益 不进行支付 ; 未付收益 为负时 , 其 剩余的基金 份额需足以 弥补其当前 未付收益 为 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7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8 、 在 不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以 及对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 性 不 利影响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可调 整基金收益 的分配原则 和支付方式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 订 、 基金托 管人复核 。 本基金按日 计算并 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 、 收 益 分配 方 案 的 确定 、 公 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 工作日 ,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 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 本 基 金各 类 基 金 份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 分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第十七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一 、 基 金 费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 和 《基金合同 》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 基 金 费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 当 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 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0% ÷ 当 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3.、 基金 销售 服 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升级 为 B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 年 销 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 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 , 具体如下: H =E × 年销售服务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 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中第 4 -10 项 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 列 入基 金 费 用 的项 目 下 列 费用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 基 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 法规执 行。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一 、 基 金 会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 基 金 的年 度 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第十九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本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 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应 予 披 露 的基 金 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的 媒体 ( 以下简 称 “指 定媒介” )和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 网站 ” )等 媒 介披露 , 并保 证 基金 投 资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三 、 本 基 金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承 诺 公开 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 , 不得 有 下 列 行为 :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公 开 披 露 的信 息 应 采 用中 文 文 本 。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 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 公 开 披露 的 基 金 信息 公 开 披 露的 基 金 信 息包 括 :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 是界定 《基金合同 》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 更 新 招募 说 明 书 并登 载 在 网 站上 , 将 更 新后 的 招 募 说 明书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公 场 所 所 在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1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当 日 , 披 露 前 一 日 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2 、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业 务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披 露 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 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公布该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已实现收益/当 日该类基金总份额]×10000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 =1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 ∏ 7 (1+ ?? ?? 10000 365 )] 7 ?1}×100%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i=1 ,2 ……7 ) 的 每 万 份基 金 已 实 现收 益 。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三位 , 如 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4 、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 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主 要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财产价值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 国 证 监会 或 基 金 合同 认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编 制 完 成基 金 半 年 度报 告 ,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 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 基金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业 务、 基 金 托 管业 务 的 诉 讼或 者 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受 到监 管 部 门 的调 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 易 事 项; 15、 基金 收益 分 配 事 项, 但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 定的 除 外 ; 16、 管理费 、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 基金 改聘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18、 基金 变更 、 增 加 、减 少 基 金 销售 机 构 ; 19、 基金 更换 登 记 机 构; 20、 本基 金开 始 办 理 申购 、 赎 回 ; 21、 本基 金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支付 ; 22、 本基 金连 续 发 生 巨额 赎 回 并 暂停 接 受 赎 回申 请 ; 23、 本基 金暂 停 接 受 申购 、 赎 回 申请 后 重 新 接受 申 购 、 赎回 ; 24、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决 议 ; 25、 基金 份额 类 别 的 变动 ; 26、当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 中国 证监 会 或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其 他 事 项 。 (七)澄清公告在 《基金合同 》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 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 应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券 明 细 。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 信 息 披露 事 务 管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 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 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 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 并 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 信 息 披露 文 件 的 存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的情形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息: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第 二十 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市 场 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 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 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 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 若债务人经营不善, 资不抵债 , 债 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二 、 管 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 技能、 经验、 判断等主观因素会 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 、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 流 动 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 , 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 产,导致赎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变现冲击成本较高, 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 。 大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 也存在部分企 业债、 回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 , 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基金 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四 、 本 基 金特 有 风 险 1 、货币市场基金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 投资于货币市场工 具,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 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 变动, 本基金将面临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 同时,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的 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 , 在管理现金头寸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 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2 、持有份额数太少而无法获得投资收益的风险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 况, 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 收 益并分 配(该 收益将会 计确认 为实收 基金,参 与下一 日的 收 益分配) 。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 配, 直到分完为止 。 如投资人持有的份额数太少,在收益分配时可能由于去尾处 理原则造成无法获得投资收益的风险。 3 、赎回款延缓支付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 基金管理人将指 示基金托管人在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 如遇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 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 可相应顺延。 投资者面临延缓获得赎回款的风险。 4 、申购暂停或被拒绝的风险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 , 使本基金总规 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 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 上限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5 、技术因素的风险投资人可通过直销机构 , 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交易方 式 (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 申购、 赎 回本基金 。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交易方式可能由于 技术因素而产生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五 、 操 作 或技 术 风 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 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 、 合 规 性风 险 合规性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 或者基 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 其 他 风险 1 、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第二十 一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 《 基 金合 同 》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 基 金合 同 》 的 终止 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6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 、 清 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剩 余资 产 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账 册及 文 件 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 上。八、本基金的 合并方案根据未来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来制定。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第二十 二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 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有 关 法律规定 , 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对基金销 售机构及其他 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律 规 定 决 定基 金 收 益 的分 配 方 案 ; (11)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以基 金管理人 的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 (16 ) 在不 违反法律法 规和监管规 定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不利 影 响的前提下 , 为支付本 基金应付的 赎回 、 交易 清算等款项 , 基金管理 人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担保物进行融资; (17 )在 符 合 有关法律 、法规 的 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整《 业 务规 则 》 , 包括但 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 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8)法 律法 规 及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的 和 《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 他 权 利。 2 、根据 《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 理 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 依 法募 集 基 金 ,办 理 或 者 委托 经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 的 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足 够 的 具 有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 基金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 基金合同 》 等 法律文 件 的规定 , 按 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 制季 度 、 半 年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 (11) 严格 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 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 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 规定 受 理 申 购与 赎 回 申 请, 及 时 、 足额 支 付 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 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 投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出 , 并且 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 , 随 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 同 》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 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 人 按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 务 , 基 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 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 其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 管 理人在募 集期间 未 能 达到 基 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 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后 30 日 内退 还 基 金 认购 人 ; (25)执 行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决 议; (26)建 立并 保 存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 (27)法 律法 规 及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的 和 《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 他 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 对 基金财产 、 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 保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管 人自有财产 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 用 基金财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报告、 季度 、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行为 ,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 存基 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的 记录 、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 立并 保 存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 (13)按 规定 制 作 相 关账 册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 核对 ;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 照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监督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投 资 运作 ;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 国 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 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 行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决 议; (22)法 律法 规 及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的 和 《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 他 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 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 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业务规则》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 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和 义务 产 生 重 大影 响 的 其 他事 项 ; (11) 单独 或合计持 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 下同) 就 同 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 基金 当 事 人 权利 和 义 务 产生 重 大 影 响的 其 他 事 项; (13) 法 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或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尽 管 存有 前 述 约 定, 但 如 属 于以 下 情 况 之一 的 , 可 由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调 低 基 金管 理 费 、 基金 托 管 费 、销 售 服 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3 ) 在 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范 围 内 ,且 不 损 害 现有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的情形下,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 性 不 利 影响 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按 照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无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情况;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外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 日起六十日 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 书 面 要 求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 否 召集 , 并 书 面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不召 集 , 代 表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金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 30 日, 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 , 不 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机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席 的 , 不影响 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出 席 会 议 者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 份额 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 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 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 的登记资料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相符; (2 ) 经 核对 , 汇 总 到会 者 出 示 的在 权 益 登 记日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 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地 址 。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 工作 日 内 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 理人 ) 到指 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 会议 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 则为基 金管理人 ) 和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 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 见 ;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直 接 出 具 书面 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 有 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 含 50% ) ; (4 )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3 、 在 不 与 法 律 法 规 冲 突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络 、 电话 、 短 信 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 第 (2 ) 项、 第 2 款第(3 ) 项 规 定比 例 的 , 召集 人 可 以 在原 公 告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第一 条 “召开事由 ” 第 1 款所述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 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 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会 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 份 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 少提前 30 日 公布 提 案 , 在所 通 知 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 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 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 过方为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与其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 除非在计票时计票人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 ; 如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议, 可以在 宣 布 表 决结 果 后 立 即对 所 投 票 数要 求 进 行 重新 清 点 。 计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 新 清点 以 一 次 为限 。 重 新 清点 后 , 大 会主 持 人 应 当当 场 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可以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 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该表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决通过之 日为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计 票 完 成 且 计 票 结 果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决 议 通 过 条件 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 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 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 部分 关 于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召 开 事由 、 召 开 条件 、 议 事 程序 、 表 决 条 件 等规 定 , 凡 是直 接 引 用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规 则 的 部分 , 如 将 来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规则修 改 导 致相关 内 容 被取消 或 变 更的 ,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公 告 后 , 可直 接 对 本 部分 内 容 进 行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算小 组 , 基 金管 理 人 组织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并在中 国 证 监会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具有 从 事 证券相 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师以 及 中 国证监 会 指 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 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 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 上。 (八)本基金的合并方案根据未来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来制定。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四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 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 受中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 、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 资 人 取 得基 金 合 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 》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第二十 三 部分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一 、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成立时间:2014 年 3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26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 法定代表人:吴建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2 )391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849,725,776 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府债券 、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保 险兼 业 代理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务 监 督 、 核查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 于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 允许投资的 金融工具 , 包括现金 , 通知存 款,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 存 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期 票 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 许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其 他货币市 场 工具的 , 在 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 标 、 不改变 基金风险收 益特征的条 件下 , 本基 金可参与其 他货币市场 工 具 的 投 资, 不 需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 以 下 的 企业 债 券 。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 投 资 于同 一 公 司 发行 的 短 期 企业 债 券 及 短期 融 资 券 的比 例 , 合 计不 得超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 基 金持 有 一 家 公司 发 行 的 证券 , 不 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5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 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 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5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7 ) 本 基 金投 资 于 定 期存 款 ( 不 包括 有 存 款 期限 , 但 根 据协 议 可 以 提前 支 取 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8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 但剩 余 存 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 利 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 得超过 该 资 产 支 持证 券 规 模的 10 % ; 本 基 金 投 资于 同 一 原 始权 益 人 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 本 基 金 持 有的 全 部 资 产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20 %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本 基金 应 投 资 于信 用 级 别 评级 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 符合投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 金买 断 式 回 购融 入 基 础 债券 的 剩 余 期限 不 得 超过 397 天。 11) 本基 金总 资 产 不 得超 过 基 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2) 法律 法规 及 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其 他 比 例 限制 。 除上述第 4 ) 、8 ) 条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 。 法律 法 规 另 有规 定 的 , 从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 承 销证 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电 话 确 认后,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 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基金管理人应按银行间 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 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 然后再向相关交 易对手追偿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 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基 金 在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根 据 法 律、 法规、 监管部 门 的 规定 , 制 定 严格的 关 于 投资中 期 票 据的风 险 控 制制度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处置预 案 , 并书面 提 供 给基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人依 据 上 述文件 对 基 金 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 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时 的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情况 , 有 关 额度 、 比 例 限制 的 执 行 情况 。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项违 反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以 及 本协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纠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应积 极 配 合 和协 助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监 督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及 时 发出 回 函 , 并及 时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随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 行定期存款 的 , 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 条件的 所有存款银 行的名单 , 并及时提供 给基金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 与 存 款 银行 定 期 核 对, 确 保 基 金银 行 存 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应 根据相关规 定,就本基 金银行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 协议 , 明确 双方在相关 协议签署 、 账户开设与 管理 、 投资 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 划拨 、 账目 核对 、 到期 兑付 、 文件 保管以及 存 款证实书 的 开立 、 传递、 保管等流程 中的权利 、 义务和职责 , 以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 全 ,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人的合法权益。 (3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加强 对 基 金 银行 存 款 业 务的 监 督 与 核查 , 严 格 审查 、 复 核相关协议 、 账户资料 、 划款指令 、 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 件 , 切实履 行托管职责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 付 结 算 等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的 监 督 应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提供 的 符合条件 的 存款银行 的 名单执行 , 如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 金 管理人将基 金资产 投资 于该名 单之 外的存 款银 行 , 有 权拒 绝执行 。 该 名单如 有变 更 , 基 金管 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 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 ,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 应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 基金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披露 、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本托 管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 时 , 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 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 一个工作日 及时核对 , 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 托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3.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 法 规 和其 他 有 关 规定 , 或 者 违反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 应当 立 即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 必 须 在 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 托 管 人 并改 正 , 就 基金 托 管 人 合理 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证 , 对基 金 托 管 人按照 法 规 要求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 报 送基金 监 督 报告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7.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 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 阻挠基金托 管人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基 金 托 管人 进 行 有 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 或 经 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复核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7 日年 化收益率、 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 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本 托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 在限期内 ,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 并予以协助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 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 ,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 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应 积 极 配 合基 金 管 理 人的 核 查行为 , 包 括 但 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 资 料 以 供 基金 管 理 人 核查 托 管 财 产的 完 整 性 和真 实 性 , 在规 定 时 间 内答 复 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约 定 及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正当 指 令 外 , 不 得 自 行 运用 、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 在其他银行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托管专户中 。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报告应与托管专户中的资金数额相一致。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托管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基金的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构的有关规定。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的开户规则,开设证券账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 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 保管凭证交托管人保管。银行定期存 单应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保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管。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份以上的 正本原件,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通 过 专 人 送达 、 挂 号 邮寄 等 安 全 方 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 内, 合 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与 复 核 (一) 基 金资 产 净 值 是指 基 金 资 产总 值 减 去 负债 后 的 净 资产 值 。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益 是按 照 相关 法 规 计 算的 每 万 份 基金 份 额 的 日已 实 现 收 益 , 精 确到 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 然日( 含 节假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所 折 算 的 年 资 产 收 益 率 , 精 确 到 百 分 号内小数点 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二 ) 基金 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 值 ,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 法律 法 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 外 。 估值原 则应符合基 金合同及其 他法律 、 法 规的规定 。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 , 将估值结 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 根 据《 基 金法》 ,基金管 理人 计 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因此, 本基金的会 计责任方是 基金管理人 ,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 如 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登 记 与保 管 (一 )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须 分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二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 的基金登记 机构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编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制和保管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目 前相关规则 分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四 ) 若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 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一 ) 本协 议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 法 律 (为本 合同之目的 , 不包括香 港 、 澳 门和台湾法律 ) ,并从其解释。 ( 二 )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托 管 协 议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托 管 协 议 》 有 关 的 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 用 、 律 师 费用 由 败 诉 方承 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 相关各 方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 ,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八 、 托 管 协议 的 修 改 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 可以对协议的内 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 本 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 金 管理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由其 他 基 金 管理 人 接 管 基金 管 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第二十 四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供全面和 可靠的服务 。 基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 变化 , 增加 或变更服务 项目 , 并另 行公告 。 基 金管理人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 公 开 信息 披 露 服 务 1 、披露基金管理人信息; 2 、披露基金信息; 3 、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 、 对 账 服务 1 、对账信息; 2 、其他资料。 三 、 查 询 服务 1 、账户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基金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 都 有基金管理 人给予的查 询账户 及初始密码 。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方 便起见 , 客 户查询账户 将和客户基 金账户唯 一 对应。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客户服务 中心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 都可以凭借 客户查询账 户、 基金账 户或身份证 号进入本人 的账户 , 了 解账户信息 , 包括本人 的基本资料 、 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2 、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 账户的非重要信息, 如联系地址、 电话等等 , 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 服务中心, 由服务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 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客户身 份证号码、 登记银行卡信息等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到指定的基 金销售网点进行。 3 、信息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自己所需要的信 息, 包括基金管理人新闻、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四 、 基 金 投资 的 服 务 1 、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服务:基金 管理人可以 为投资者办 理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 具体开放时间和规 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时 发布的公告 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 确定。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五 、 投 诉 管理 服 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统一进行客户的投诉管理 , 市场部负责监督投诉的 登记、处理和答复等。客户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投诉和提出建议: 1 、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7297 ; 2 、登录基金管理人网址 www.bxrfund.com 进行 在 线 提 问; 3 、向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 service@bxrfund.com 发送电子邮件。六、如本招 募 说 明 书 存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理 解 的 内 容, 可 通 过 拨打 基 金 管理 人全国统一 客户服务电话、 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向基金管理人发送邮件的方 式 联系基金管 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第二十 五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 查阅 方 式 招募说明 书 公布后 , 应 当分别置 备 于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 投资者可在 营业时间免 费查阅 。 在 支付工本费 后 , 可在 合 理时间内取 得 上 述文 件复 印 件 。 投资 者 也可 以直 接 登录 基金 管 理人 的网 站 www.bxrfund.com 进行查阅 。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第二十 六 部分 备 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