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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信瑞丰中国智造主题(001829)

北信瑞丰中国智造主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3月)查看PDF公告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信 瑞丰 中国 智造 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基金管理人: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期: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8 月 17 日证监许可[2015]1953 号 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详见 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 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 风 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01 月 2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基金的募集 ......................................................................................................................... 1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23 九、基金的投资 ......................................................................................................................... 31 十、基金的业绩 ......................................................................................................................... 4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3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4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3 十六、基金的信 息披露 ............................................................................................................. 54 十七、风险揭示 ......................................................................................................................... 59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6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8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8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89 二十四、备查文件 ..................................................................................................................... 90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一、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书 依 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公 开 募 集 证券投 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 办法 》 ( 以 下 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销售 管 理 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信息 披露办法》” ) 以及 《 北信瑞丰中国智造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二、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北信瑞丰中国智造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北信 瑞丰 中国智 造 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指 《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主题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北信瑞 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的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 、 销售机 构: 指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记机构 :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北信瑞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北信 瑞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5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指《 北 信瑞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 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 额 赎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 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 的价值 48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1 、不可抗 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三、基金 管 理人 一、基金 管理 人概况 名称: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 号主语国际 大厦 4 号楼 3 层 成立时间:2014 年 3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 周瑞明 注册资本: 壹亿柒仟万元整 电话: (010 )68619312 传真: (010 )68619300 联系人: 吕佳静 北信瑞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4]265 号文批 准,由 北京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与莱州瑞海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 注册资本达 1.7 亿元人 民币。 目 前股权结构: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0% 、莱 州瑞海投资有限公司 40% 。 二 、 主 要人员 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周 瑞 明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共 党 员 , 毕 业 于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工 经 所 , 获 博 士 学 位 。 历 任 原河北省师范学院政教系助教 ,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干部 , 原国务院证券委办公室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部监管二处处长 , 中国证监会信息统计部副主任 , 中国证监会党委办公 室 副 主 任 、 宣 传 部 副 部 长 、 系 统 团 委 书 记 , 现 任 北 京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北 信 瑞 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 京 林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高 级 会 计 师 , 毕 业 于 美 国 德 大 阿 灵 顿 分 校 , 获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北 京 市 审 计 局 职 员 , 现 任 北 京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总 会 计 师 、 北 京 国 投 汇 成 投 资 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富智阳光管理公司董事长。 田 垣 芳 女 士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师 , 毕 业 于 清 华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 获 硕 士 学 位。历 任 中 国 技 术 进 出 口 总 公 司 金 融 部 项 目 经 理 , 现 任 北 京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业 务 总 部总经理。 朱 彦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助 理 会 计 师 , 毕 业 于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投 资 经 济 系 基 本 建 设 经济专业,获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 , 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资金计划部主管 , 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 北京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上海昆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理,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阳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王 薇 女 士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会 计 师 , 毕 业 于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会 计 系 , 获 学 士 学 位 。 历 任 北 京 万 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项 目 经 理 、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员 、 北 京 金 象 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内审专员,现任北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 赵 鹏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法 学 专 业 硕 士 。 现 任 聚 益 科 投 资 有 限 责任公司总裁助理、运营总监。曾任北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 李 方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毕 业 于 哈 佛 大 学 法 学 院 , 获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宁 夏 电 视台干部、北京大学法学系讲师,现任北京市天元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 岳彦芳女士 ,独立董事 ,硕士,51 岁,现任中 央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副 教授,硕士 研 究 生导师。 张青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教授,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 (北京) 经济管理系,获 博士学位。历任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副主任,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2 、监事会成 员 杨海坤先生, 监事 会主席, 经济学硕士。 历任山东省农业银行业务人员 , 山东证券登 记 公司业务经理 , 山东证券公司投行部经理 , 上海甘证投资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 卡斯特公司投 行部负责人、 副总经理、 总经理, 现任正润创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会主 席。 赵颐先生, 监事, 法学硕士。 历任河北定州新华中学教师、 河北林平律所律师助理 、 北 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助理 , 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部 副总监 。 崔丽伟女士, 监事, 大专 学历。 历任海航直属柜台售票主管、 河北开元集团北京万通汽 车贸易有限公司会计,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 。 3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周 瑞 明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共 党 员 , 毕 业 于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工 经 所 , 获 博 士 学 位 。 历 任 原河北省师范学院政教系助教 ,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干部 , 原国务院证券委办公室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部 监管二处处长 , 中国证监会信息统计部副主任 , 中国证监会党委办公 室 副 主 任 、 宣 传 部 副 部 长 、 系 统 团 委 书 记 , 现 任 北 京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北 信 瑞 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彦先生, 总经理, 中共党员, 助理会计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系基本建 设 经济专业, 获学士学位。 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 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资金计划部主管, 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北京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上海昆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阳 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副总经理,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亚女士, 督察长,中 国政法大学 法学硕士, 先后在司法 部门、政府 财政部门工 作 20 年。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高峰先生, 副总经理, 中共党员, 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国民经济管理专业, 获 硕士学位, 拥有律师资格证书。 曾为全国人大财经委 《破产法》 起草小组正式成员, 历任 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科经理和公司发展战略小组成员, 中化总公司 财务部综合部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成员、 研究发展部高级策 略分析师、 研究发展 部副总经理,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证券业务部总经理、 资 产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并兼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公司投委会主席。 李鑫先生, 副总经理, 无党派人士, 毕业于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历 任 湘财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方区总经理、 渠道部总经理; 汇添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部总监、 机构部总监、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北信瑞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4 、基金经理 高峰 先生,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国民经济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 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科经理和公司发展战略小组成员, 中化总公司财务部综合部经理, 宝盈 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成员、 研究发展部高级策略分析师、 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 中国对外经 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证券业务部总经理、 资产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并 兼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投资部总监、 基金经 理、 公司投委会主席, 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北信瑞丰无限互联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北信瑞丰健康生活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 5 、本基金投 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朱彦先生, 副总经理、 基金经理高峰先生, 研究部总监庞琳琳女士, 基金经理 于 军华先生,中央交易室副总监吴士彬先生。 6 、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 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资 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 《基 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 基 金管理 人 关 于遵守 法 律 法规的 承 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 中 华人民共和 国 证券法》 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 全 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 全的内部风 险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 职务 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9 )违反证 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 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 场 秩 序; (10)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行为。 五 、 基 金管理 人 关 于禁止 性 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 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 基 金经理 承 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 基 金管理 人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 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 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主要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 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业 务指引 》 、 《企 业财务通则 》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 )风险管 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控 制的主要措施、 风 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 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 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 督察长根据履行 职责的需要, 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 档案。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 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 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 和规章的情况;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四、基金 托 管人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概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 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5 年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 ;客户贷 款和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 , 增长 10.67% ; 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 亿元, 增长 5.96% 。 净利 润 2,289 亿元, 增长 0.28% ;营业收入 6,052 亿元, 增长 6.09% ,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4.65% , 手续费及 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 。 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 , 成本 收入 比 26.98% , 资本充足率 15.39% ,主要 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 理 与 电 子 渠 道 协 同 发 展 。 营 业 网 点 “ 三 综 合 ” 建 设 取 得 新 进 展 , 综 合 性 网 点 数 量 达 1.45 万个, 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 ,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 。启动深圳等 8 家分行物理渠 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 智慧网点、 旗舰型、 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 电子银行主 渠 道作用进一步凸显,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5.58% , 较上年提升 7.55 个 百分点; 同时推广账号支付、 手机支付、 跨行付、 龙卡云支付、 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 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 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 张, 消费交易额 2.22 万 亿元, 多项核心 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 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 23.08% , 客户金 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 亿元 , 承销额市场领先 。 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 增长 67.36% ;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第一。 人民 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 继伦敦之后, 再获任瑞士、 智利人民币清算行 资 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 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 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 杂志“中国 最佳银行” 、 香港《财资 》杂志“中 国最佳银行 ”及香港《 企业财资》 杂志“中 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世界银行品牌 1000 强”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 业 2000 强中 位列第 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 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 财 信托 股权 市 场处 、QFII 托 管 处 、养 老 金托 管处 、 清算 处、 核 算处 、跨 境 托管 运营 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 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贷部、 总 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 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 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金、 基 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 企 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6 年一 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 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 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 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 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 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 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 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 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3. 根据基金投 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 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五、相关 服 务机 构 一、基 金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 号主语国际 大厦 4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7297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张静 公司网址:www.ccb.com (2 )其他基 金 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 登 记机构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 号主语国际 大厦 4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电话: (010 )68619312 传真: (010 )68619300 联系人:吕佳静 三、出具 法律 意 见 书的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联系人:孙睿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孙睿 四、审计 基金 财 产 的会计 师 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人:张勇


联系电话:010-65338100


传真:010-653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勇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六、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8 月 17 日证 监许可[2015]1953 号文注 册募集 。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运作方式为 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 、 发 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 、 发 售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 、 募 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 低募集份额 总额为 2 亿份。本基金 可设置募集 规模上限, 具体募集上 限 及 规 模 控 制 的 方 案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其 他 公 告 。 若 本 基 金 设 置 首 次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 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四 、 发 售方式 和 销 售渠道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 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 不成立, 基金管理人将 认购 不成立 的款项退回。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 。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 应在 T+2 日到基金销 售 网点查询交 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 3 个工作 日内可以到 基金销售 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基金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已 经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否 则 , 由 此 产 生 的 投 资 人 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五 、 认 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2% ,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费 率 类 型 认 购 金 额( 含 认 购 费) 认 购 费 率 认 购 费 50 万 元 以 下 1.2% 50 万 元 ( 含 )——200 万元 0.8% 200 万 元 ( 含 )——500 万元 0.6% 500 万 元 以 上 ( 含 )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六 、 认 购期利 息 的 处理方 式 基金募集期间 ,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 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 基 金认购 份 额 的计算 1 、 本 基金 采用“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确 认” 的 方 式 。 基金 的 认 购 金额 包 括 认 购费 用 和 净 认购 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 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 金份额 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示例: 某投资人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1.2% ,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 得利息为 3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净认购金额 = 10,000 / (1 +1.2% )= 9,881.42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881.42 = 118.58 元


认购份额 = (9,881.42 +3 )/ 1.00 = 9,884.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 万元 认购本基金, 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 元,可 得到 9,884.42 份基 金份额。 2 、认购份额 的计算中涉 及金额的计 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 位 ,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八 、 基 金认购 金 额 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 通过本基金 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 认购 不设最低 限额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 认购不设 最 低 限 额 。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最 低 认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为准。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七、基金 合 同的 生 效 一 、 基 金备案 的 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 日起, 《基金 合同》生效 ;否则《基 金合同》不 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 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 基 金合同 不 能 生效时 募 集 资金的 处 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 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 基 金存续 期 内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数 量 和资产 规 模 《基 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八、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和 赎 回 一、申购 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 和赎 回 的 开放日 及 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 申 购与赎 回 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 当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 、 申 购与赎 回 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 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 申请即为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 申 购和赎 回 的 数量限 制 1 、本基金单笔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单笔 最低赎回份额不限制,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限额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 规定 为准; 2 、若某投资 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500 份或 某笔赎回导致该份额持有人 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 500 份,则全 部基金 份额必须一起赎回; 3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金 额 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 申 购和赎 回 的 价格、 费 用 及其用 途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5% ,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重复 申购的,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费 用 类 别 申 购 金 额 ( 含 申 购 费 ) 申 购 费 率 申购费 50 万 元 以 下 1.5% 50 万 元 ( 含 )——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 ( 含 )——500 万元 0.8% 500 万 元 以 上 ( 含 )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2 、本基金的 赎回费: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1.5%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时 间 分 段 设定如 下: 费 用 类 别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时 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 持有期限<7 日 1.50% 全额计入 基金资产 7 日≤ 持有期 限<30 日 0.75% 全额计入 基金资产 30 日≤ 持有期 限<90 日 0.50% 75% 计入基 金资产 90 日≤ 持有期 限<180 日 0.50% 50% 计入基 金资产 180 日≤ 持有 期限<365 日 0.20% 25% 计入基 金资产 365 日≤ 持有 期限<730 日 0.10% 25% 计入基 金资产 持有期限≥730 日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 基金赎回人承担, 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 的 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七 、 申 购份额 与 赎 回金额 的 计 算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示例:某投资人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55 元 ,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申购金额 = 10,000 / (1+1.5% ) = 9,852.22 元 申购费用 = 10,000 – 9,852.22 = 147.78 元


申购份额 = 9,852.22/ 1.155 = 8,530.0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 万元 申购本基金,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5 元,可得 到 8,530.06 份基 金份额。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采用“ 份额赎 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用 示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60 天,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6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6 = 10,560.00 元 赎回费用 = 10,560 × 0.50% = 52.80 元 净赎回金额 = 10,560 ? 52.80 = 10,507.2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160 天, 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6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07.20 元。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小数 点 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 产净值/ 发行 在外的基金份额总份数。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来 计 算 并 扣 除 相 应 的费 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6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 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八 、 申 购和赎 回 的 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 自 T +2 日(含该 日)后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 对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 有实质不利影响, 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公告。 九 、 拒 绝或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十 、 暂 停赎回 或 者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 接受赎回申 请将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 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 巨额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 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二 、 暂停申 购 或 赎回的 公 告 和重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 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 当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 超过一天但 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 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登 暂 停 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 基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 基金份 额 的 转让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基金的 非 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 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 基金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定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基金的 冻 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九、基金 的 投资 一 、 投 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相对灵活的资产配置, 重点投资于受益于中国制造业升级的上市公司, 包括 机械设备、 电气设备、 信息设备、 国防军工等装备制造业, 以及食品饮料、 医药、 汽车家电 等消费品制造业。优中选优,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 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 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 和上市交 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 存款、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80% 以上的非现金基 金资产投资于 中国智造主题的上市公司 证券;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 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 金投资于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 、 投 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面: 首先,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 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 而后, 进 行各大类资产中的个股、 个券精选。 具体由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和权证投资策略四部分组成。 1 、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与资本 市场环境的深入剖 析,自上而下地实施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 )宏观经 济指标:年度/ 季度 GDP 增速、固定资产投资总量、消费价格指数、采购 经理人指数、进出口数据、工业用电量、客运量及货运量等; (2 )政策因 素:税收、 政府购买总 量以及转移 支付水平等 财政政策, 利率水平、 货 币 净投放等货币政策; (3 )市场指 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市场资金的供需以及市场的参与情绪等因素。 结合对全球宏观经济的研判,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动态调整基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力图规避市场风险, 提高配置效率。 2 、股票投资 策略 (1 )中国智 造 主题上市公司股票的界定 结合目前 国家、 社会 以及技术进步的未来发展趋势, 本基金管理人界定的 中国智造主题 相关行业和公司包括 如下两类: 1 )先进装备 制造,代表 产业升级的 主要方向, 包括航空航 天装备、轨 道交通装备 、 海 洋工程装备、 智能制造装备、 节能环保设备、 绿色能源装备、 医疗设备、 信息电子设备等 领 域,同时涉及其产业链的上下游。 2 ) 优质消费品制造, 代表消费升级的主要方向, 包括等汽车家电、 食品饮料、 农产品 、 医药、消费电子、服装珠宝、家具玩具等行业。 若 未 来 由 于 技 术 进 步 或 政 策 变 化 导 致 本 基 金 中 国 智 造 主题相 关 行 业 和 公 司 相 关 业 务 的 覆盖范围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有权适时对上述定义进行补充和修订。 (2 )个股精 选策略 本 基 金 主 要 采 取“ 自 下 而 上” 的 选 股 策 略 , 基 于 对 上 市 公 司 成 长 性 和 估 值 水 平 的 综 合 考 量,使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精选股票进行投资。 首先, 使用定性分析的方法, 从技术能力、 市场前景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对上市公 司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 在技术能力方面, 选择研发团队技术实力强、 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前景广阔并且在技术上 具有一定护城河的公司。 在市场前景方面, 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市场的广度、 深度、 政策扶持的强度以及上市公 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开拓市场,进而创造利润增长的能力。 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劣对包括公司战略、 创新能力、 盈利能力乃至估值水平都有至关重要 的影响。 本基金将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评价、 战略定位和管理制度体系等方面对公司治理结 构进行评价。 其次, 使用定量分析的方法, 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进行企业价值评估。 本基金主要从行 业景气度、盈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考量。 1 )行业景气 度 本 基 金 通 过 一 系 列 定 量 指 标 对 行 业 景 气 度 进 行 研 判 。 这 些 指 标 包 括 行 业 销 售 收 入 增 长 率、 行业毛利率和净利率、 原 材料和成品价格指数以及库存率等。 通过与历史和市场平均水 平进行比较,并结合定性分析的结果来评判行业的景气度水平。 2 )盈利能力 本基金通过盈利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创造利润的能力, 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净资产收 益率(ROE ) ,毛利率,净利率,EBITDA/ 主营业务收入等。 3 )成长能力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本基金通过成长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长速度, 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 EPS 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 4 )估值水平 本 基 金 通 过 估 值 水 平 分 析 评 估 当 前 市 场 估 值 的 合 理 性 , 主 要 参 考 的 指 标 包 括 市 盈 率 (P/E ) 、 市 净 率 (P/B ) 、 市 盈 增 长 比 率 (PEG ) 、 自 由 现 金 流 贴 现 (FCFF ,FCFE ) 和 企 业 价值/EBITDA 等。 3 、固定收益 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时, 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套 利交易策略、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选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 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1 )利率预 期策略 通过全面研 究 GDP 、 物 价、就业以 及国际收支 等主要经济 变量,分析 宏观经济运 行 的 可能情景, 并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 化趋势及结构。 在此基础上, 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 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 制 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 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 )信用债 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 分析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业 务发展状况、 市场竞争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 评价债券发行人的 信 用风险, 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 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 确定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的 信 用风险 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 偿债能力、 经营效益等财务信息, 同时 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 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 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 )套利交 易策略 在预测和分 析同一市场 不同板块之 间(比如国 债与金融债) 、不同市场 的同一品种 、 不 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 易来获取投资收益。 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是稳定的。 但是在某种情况下, 比 如 若 某 个 行 业 在 经 济 周 期 的 某 一 时 期 面 临 信 用 风 险 改 变 或 者 市 场 供 求 发 生 变 化 时 这 种 稳 定 关系便被打 破,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 )可转换 债券投资策略 着 重 对 可 转 换 债 券 对 应 的 基 础 股 票 的 分 析 与 研 究 , 同 时 兼 顾 其 债 券 价 值 和 转 换 期 权 价 值,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投资。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本基金 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 度、 成长性、 核心竞争力等, 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 研判发行公司的投资价值; 基于 对利率水平、 票息率及派息频率、 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 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 采用期 权 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 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 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5 )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用收益率曲 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 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4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 在权证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采 取有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工具: (1 )运用权 证与标的资 产可能形成 的风险对冲 功能,构建 权证与标的 股票的组合 ,主 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 (2 )构建权 证与债券的 组合,利用 债券的固定 收益特征和 权证的高杠 杆特性,形 成 保 本投资组合; (3 )针对不 同的市场环 境,构建骑 墙组合、扼 制组合、蝶 式组合等权 证投资组合 , 形 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4 )在严格 风险监控的 前提下,通 过对标的股 票、波动率 等影响权证 价值因素的 深 入 研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四 、 投 资决策 依 据 和决策 程 序 1 、决策依据 (1 )国内国 际宏观经济环境; (2 )国家财 政、货币 政策、产业政策、区域规划与发展政策; (3 )证券市 场的发展水平和走势及基金业发展状况; (4 )上市公 司的行业发展状况、景气指数及竞争优势; (5 )上市公 司盈利能力、增长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及对公司综合价值的评估结论; (6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决策程序 (1 )投资决 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研究部 根据自身或 者其他研究 机构的研究 成果,构建 各级股票池 ,对拟投资 对 象 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3 )投资部 根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的 投资战略, 在研究支持 下,结合对 证券市场、 上市 公司、 投资时机的分析, 拟定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 包括: 资产配置、 策略配置、 行业 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 )投资决 策委员会对投资部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 )研究部 定期进行基 金绩效评估 ,并向投资 决策委员会 提交综合评 估意见和改 进 方 案。 五 、 投 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投 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95% ,80% 以上的非现 金 基金资产 投资于中国 智造 主题 的上市公司证券; (2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5) 本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 基 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风险; (16 )基金 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 后的规定为准。 六 、 业 绩比较 基 准 中证 800 指 数收益率× 60% + 中证综 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40%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中证 800 指 数是由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 统一指数 ,它的样本选自沪 深两个证券市场。 中证 800 指数成分 股覆盖了中证 500 和沪 深 300 的所 有成分股, 综合反映 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具有一定权威性, 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业 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一个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票 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 是混合型基金,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 0%–95% 的股 票投资, 其余资产投资于 债券及其他具有高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指数与债券指数的 权重确定为 60% 和 40% , 并用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代表债券资产收益率。 因此,“ 中证 800 指数收益 率× 60%+ 中 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40%” 是衡量 本基金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 或者 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 基金的业绩基准时, 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 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 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具有较高 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八 、 基 金管理 人 代 表基金 行 使 股东权利、 债权人 权 利 的处理 原 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 权利 、债权人 权利,保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 任 何 不当利益。 九 、 基 金的投 资 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02 月 14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1. 报 告 期 末基金 资 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18,306,088.88 93.41 其中:股票


218,306,088.88 93.4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009,346.72 5.99 8 其他资产


1,386,585.58 0.59 9 合计





233,702,021.18





100.00 2. 报 告 期 末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2.1 报 告 期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境 内 股票投 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1,622,048.93 0.70 B 采矿业 4,172,407.20 1.80 C 制造业 148,002,670.12 63.97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3,480,000.00 1.50 E 建筑业 15,592.23 0.01 F 批发和零售业 7,160,680.00 3.1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573,224.00 1.9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4,929,691.20 10.78 J 金融业 4,358,400.00 1.88 K 房地产业 10,451,660.00 4.5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86,000.00 0.4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604,467.20 1.9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849,248.00 1.66 S 综合 - - 合计 218,306,088.88 94.36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 2016 年12 月 31 日的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2.2 报 告 期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沪 港 通投资 股 票 投资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3. 报 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0100 TCL 集团 2,039,500 6,730,350.00 2.91 2 300017 网宿科技 118,500 6,352,785.00 2.75 3 600894 广日股份 370,000 5,057,900.00 2.19 4 002480 新筑股份 415,000 4,710,250.00 2.04 5 300159 新研股份 340,000 4,617,200.00 2.00 6 600593 大连圣亚 116,040 4,604,467.20 1.99 7 002766 索菱股份 122,800 4,603,772.00 1.99 8 300207 欣旺达 330,000 4,587,000.00 1.98 9 000429 粤高速A 668,600 4,573,224.00 1.98 10 600984 建设机械 520,000 4,544,800.00 1.96





4.报告 期 末 按债 券 品 种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债 券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资 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贵 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权 证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9. 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的股 指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9.1 报 告 期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股 指 期货持 仓 和 损益明 细 注: (1 )本 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9.2 本 基 金投资 股 指 期货的 投 资 政策 注: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股指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10. 报 告 期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国 债 期货交 易 情 况说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 货 投资政 策 注: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10.2 报 告期末 本 基 金投资 的 国 债期货 持 仓 和损益 明 细 注: (1 )本 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 )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 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0.3 本 期国债 期 货 投资评 价 注: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11. 投资 组 合报 告 附 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所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 他 资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9,561.6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211.49 5 应收申购款 1,271,812.4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86,585.58 11.4 报 告 期末 持 有 的处于 转 股 期的可 转 换 债券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 期末 前 十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注:无。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11.6 投 资 组合 报 告 附注的 其 他 文字描 述 部 分 注: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十 、 基金 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 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 1 月 27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 12.00% 0.81% 8.48% 0.72% 3.52% 0.09%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十 一 、 基 金 的财 产 一 、 基 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财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十 二 、基 金 资产 估 值 一 、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 值原则 对 于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情 况 下 , 以 活 跃 市 场 上 未 经 调 整 的 报 价 作 为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 、 估 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 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 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 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不 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 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 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对全国 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 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存款的估 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 、投资证券 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 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2 )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6 、本基金可 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7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9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 估 值程序 1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 估 值 错误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处理。 七 、 暂 停估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 基 金净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九、特殊 情况 的 处 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十 三 、基 金 的收 益 与分 配 一 、 基 金利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 基 金可供 分 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5%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 收 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 收 益分配 方 案 的确定 、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 基 金收益 分 配 中发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十 四 、基 金 的费 用 与税 收 一 、 基 金费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相 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 基 金费用 计 提 方法、 计 提 标准和 支 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 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 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上述“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3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 列入基 金 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十 五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一 、 基 金会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 、 基 金的年 度 审 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十 六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 基金信 息 披 露义务 人 承 诺公开 披 露 的基金 信 息 ,不得 有 下 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金公 开 披 露的信 息 的 文本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 公 开披露 的 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认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其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 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 六 、 信 息披露 事 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 信 息披露 文 件 的存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十 七 、 风 险 揭示 一、风险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 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 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 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 )购买力 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 抵销, 从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将通过采取控制信用等级、 投资比例限制、 信用风险预算并比较等措施逐步加强 对信用风险的控制。 3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 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 、流动性风 险 在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 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 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 、操作或技 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 或违 反操作 规程 等引致 的风 险,例 如, 越权违 规交 易、会 计部 门欺诈 、 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 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8 、合规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 、人才流失 风险 基金管理人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 并可能对基 金运作产生影响。 10 、本基金 特有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 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 在类别资产配 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 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为主题型基金,将 80% 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中国智造主题相关的 上 市 公司发行的证券, 该类证券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 其 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 政府产业政策、 市场需求变化、 行业波动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 因素的影响, 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股价格表现低于 预期的风险。 因此, 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国智造主题相关证券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表现与其他 未 投资的证券不同, 造成本基金的收益低于其他基金, 或波动率高于其他基金或市场平均水平。 此外, 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其它品种, 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现 一定幅度的波动,产生特定的风险,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11 、其他风 险 (1 )在符合 本基金投资 理念的新型 投资工具出 现和发展后 ,如果投资 于这些工具 , 基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 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 业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度 建设、人员 配备、内控 制度建立等 方面不完善 而 产 生的风险; (4 )因人为 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 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 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从 而 带来风险; (7 )其他意 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 经任何一级 政府、机构 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 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 行 承 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 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网点 和指定的基 金销 售机构 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 与 其 他销 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十 八 、基 金 的终 止 与清算 一 、 《 基 金合同 》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 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 效 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 基 金合同 》 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财产 的 清 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剩余资 产 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 基 金财产 清 算 账册及 文 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十 九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 主 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 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 据 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或者有 权机关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 率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 他 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 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 接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 式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 的 ,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 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二 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 ,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 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 、 基 金合同 解除和 终止 的 事 由、程 序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 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 效 后 两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 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合同 存 放 地和投 资 者 取得基 金 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二十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一 、 基 金托管 协 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 号主语国际 大厦 4 号楼 3 层 邮政编码:100048 法定代表人: 周瑞明 成立 日期:2014 年 03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字[2014]26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柒仟万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 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 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二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 金合同》明 确约定基金 投资风格或 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主 要 为 具 有 较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包含中小 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 票) 、债券(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和 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 票据、中期 票据、短期 融资券) 、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 工具、权 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80% 以上的非现金基 金资产投资于中国智造主题的上市公司证券;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 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股票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80% 以 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中国智造 主题的上市公司证券; 2.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 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 指 同一 信 用级 别) 资 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 证券 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12. 本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本基金持 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 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 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 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 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 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 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 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1 )中国证 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 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 发行股票发 行人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 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披露所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 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管理 工作方面有 关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的建 立 与 完善情况。 (3 )有关比 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 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规 定,应及时 以电话提醒 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 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 管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 托 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 损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 另 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 何 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6. 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基 金 募 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 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联 名 的 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基金托管人从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中 直 接 扣 收 ; 若 因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不 足 导 致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无 法 扣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收, 基金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工作日进行扣收; 证券账户开立后连续六个月内, 因本基 金银行存款余额持续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 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 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的 《 托 管 银 行 证 券 资 金 结 算 协 议》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 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 管理。 2. 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北京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或其保管不承 担任何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和会计 核 算 1.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 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 托 管协议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人 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 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二十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 如因系统、 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交易 资 料 的寄送 及 发 送服务 1 、交易确认 单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或打印交易确认单。 2 、电子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 度、季度、年度电子邮件对账单及月度、季度手机短信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向定制的投资人定期发送。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 网 站 ( www.bxrfund.com ) 、 客 服 热 线 ( 400-061-7297 转 人 工 ) 、 客 服 邮 箱 (service@bxrfund.com ) 及在线客服等途径申请/ 取消对账单服务。 二 、 网 上在线 服 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xrfund.com ) ,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投 资 人通 过基 金 账户 号、 身 份证 号等 开 户证 件号 码 和查 询密 码 登录 基金 管 理人 网站“ 账 户查询” 栏目,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 、信息资讯 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三 、 信 息定制 服 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bxrfund.com ) 、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1 、电子邮件 : 基金份额净值、电子邮件对账单、各类电邮资讯等 。 2 、手机短信 :基金份额净值、手机短信对账单、各类短/ 彩信资讯等。 四 、 账 户资料 变 更 服务 为便于投资人及时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请投资人及时更新服务联系信息。 投资人可通 过以下4 种方 式进行服务 联系信息( 包括联系地 址、手机号 码、固定电 话、电子 邮箱等) 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交易联系信息的变更, 请遵办基金管理人电子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直销相关规定办理: 1 、登录基金 管理人网站“ 账户查询” 系统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2 、致电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061-7297 转人 工修改。 五 、 客 户服务 中 心 电话服 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061-7297 (国 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 服务: 1 、 自助语音服务: 提供7× 24 小时基金 净值信息、 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 服务。 2 、人工服务 :提供每周 五天,每日 不少于8 小时 的人工服务 (法定节假 日除外) 。投 资 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及建议、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 项 服务。 六 、 客 户投诉 及 建 议受理 服 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及各销售机 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七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可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 基 金 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 露事 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 书存 放 及其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 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北信瑞丰 中国智造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二十四 、 备 查文 件 1 、中国证监 会准予本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2、《 北信瑞 丰 中国智造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 北信瑞 丰 中国智造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