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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004413)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建信 民丰 回报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 年 三 月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2 月 16 日 证监许可[2017]222 号 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 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 因此,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 其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封 闭期,至少到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 风险特征的基金。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20%* 中证 500 指数 收益率+80%*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 率, 但本基金的收益水平有可能不能达到或超过同期的目标收益率水平, 投资者 面临获得低于目标收益率甚至亏损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 资 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 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1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73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76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77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8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94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前言 《建信民丰回 报 定 期开放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招 募 说 明书》 ( 以 下简称 “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 为 本 身即表 明 其 对基金 合 同 的承认 和 接 受,并 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合同 : 指 《 建信 民 丰 回报定 期 开 放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 》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协议 : 指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建 信民丰 回 报 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 书 :指 《 建 信民丰 回 报 定期开 放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指 《 建信民 丰 回 报定期 开 放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 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 口法> 等七 部法律的决 定》修改的 《中华人 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封闭期: 指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1 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 期 为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至 1 年 后的 对 应 日 (若 对 应 日的下 一 日 非工作 日, 则封闭期顺延直至下一日为工作日 ) 的期间。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 束 之 日 次日( 包 括 该日) 起 至 1 年 后 的 对应日 ( 若 对应日 的 下 一日非 工 作 日 , 则封闭期顺延直至下一日为工作日 ) 的期间, 以此类推。 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 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 易 36、 开放期: 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 (含该日) 五至二十 个 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 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开放期未赎回 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 期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 《 业务规 则 》 :指《 建 信 基金管 理 有 限责任 公 司 开放式 基 金 业务规 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 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批准设 立。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 ; 美国 信安金融服 务公司,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 由全体股东组成,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 举和更换董事、 监事等事宜。 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 对股东会负责, 并向股东会汇报。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行使 《公司 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 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 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 由 6 名监事组成, 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 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自 2011 年 3 月起至现在,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 务总监; 自 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 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5 月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部副总经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理, 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营业部主要负责人、 总经理, 个人银行 业务部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个人金融部总经理。 许先生是高级经济师, 并是国 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 曾荣获中国建设银行突出贡献奖、 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 奖项。1983 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2015 年 3 月起 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 长 江 商 学 院 EMBA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筹 资 部 证 券 处 副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总行筹资部、 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 经理。 曹 伟 先 生 ,董 事 , 现 任中 国 建 设 银行 个 人 存 款与 投 资 部 副总 经 理 。1990 年 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经 理、 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 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 维 义 先 生, 董 事 , 现任 信 安 国 际北 亚 副 总 裁。1990 年毕 业 于 伦 敦政 治 经 济学院,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 管 理学硕士。 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 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 展总监, 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 英国 保诚集团 (马来西亚) 资 产 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 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 宏利资产管理公司 (台湾) 首席 执 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 时 奋 先 生, 董 事 , 现任 信 安 国 际有 限 公 司 大中 华 区 首 席营 运 官 。1981 年 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院。 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 加拿大丰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 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 香港置地集团库务部司库, 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 董事, 现任中国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 获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 电力财务有 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 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部副经理 (主持工 作 ) 、 中国华 电 集 团公司 改 制 重组办 公 室 副处长 、 体 制改革 处 处 长、政 策 与 法 律 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85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年 毕 业 于中国 人 民 大学财 政 金 融学院 ,1988 年 毕 业 于中国 人 民 银行研 究 生 部 。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 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 独立董事, 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中银保诚 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美国国际保 险 集 团 亚 太 区 资 深 副 总 裁 , 美 国 友 邦 保 险( 加拿大)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兼 首 席 行 政 员 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 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 任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副秘书长、 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 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王雪玲女士, 监事会主席。 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高级工商管理人员 工商管理专业,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处职员; 中国建 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计划处、 信贷处、 风险处和人力部等副处长、 处长、 行长助理 、 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2015 年 10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 主席。 方蓉敏女士, 监事, 现 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新 市 场 发 展 区 域 总 监 和 美 国 国 际 集 团 全 球 意 外 及 健 康 保 险 副 总 裁 等职务。1990 年 获 新加 坡 国 立大学 法 学 学士学 位 , 拥有新 加 坡 、英格 兰 和 威 尔 斯以及香港地区律 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 监事, 高级会计师, 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 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 年获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 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 中进会计师事务所, 中瑞 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 副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 (华电财务公司) 计划财务部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1995 年 毕业 于 北 京工业 大 学 计算机 应 用 系,获 得 学 士学位 。 历 任中国 建 设 银 行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 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目经理、 代 处长,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助理、副总监,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监、 总监。 刘颖女士, 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ACCA ) 资深会员。 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 系,获学士学位;2010 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毕马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师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运 营 部 高 级 经 理 。 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 严冰女士, 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2003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明会 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 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 从事证券 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从事 基 金 销 售管理 工 作 ,历任 市 场 营销部 副 总 监(主 持 工 作) 、 总 监 、公司 首 席 市 场 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审 计部科员、 副主任科员、 团委主任科员、 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 行长办 公 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 合 管 理 部总监 、 投 资管理 部 副 总监、 专 户 投资部 总 监 和首席 战 略 官;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 我公司控股 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 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总经理。 吴曙明先生, 副总裁, 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 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 先后在总行营业部、 金融机构部、 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 历任科员、 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机 构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 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 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 玲女士, 副总裁, 硕士。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 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 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叶乐天先生, 2008 年 1 月获北京大学理学硕士学位, 2008 年 5 月至 2011 年 9 月就职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风险管理分析员、量化分析经理, 从事风险模型、 量化研究 与投资。2011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2 年 3 月 21 日至 2016 年 7 月 22 日任 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 28 日起任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 月 27 日起任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8 月 26 日起任建信精工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8 月 29 日起任建信多因子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 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 或 者 委托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确 定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严格 遵 守 《基金 法 》 及相关 法 律 法规, 并 建 立健全 内 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 则 为基金 份 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 职 务 之便为 自 己 及其代 理 人 、代表 人 、 受雇人 或 任 何第三 人 谋 取利益; (3 ) 不泄漏 在 任 职期间 知 悉 的有关 证 券 、基金 的 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 开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面性 原 则 。内部 控 制 制度覆 盖 公 司的各 项 业 务、各 个 部 门和各 级 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 独立性 原 则 。公司 设 立 独立的 督 察 长与监 察 稽 核部门 , 并 使它们 保 持 高度的独立 性与权威性。 (3 ) 相互制 约 原 则。公 司 部 门和岗 位 的 设置权 责 分 明、相 互 牵 制,并 通 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 有效性 原 则 。公司 的 内 部风险 控 制 工作必 须 从 实际出 发 , 主要通 过 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 防火墙 原 则 。公司 的 投 资管理 、 基 金运作 、 计 算机技 术 系 统等相 关 部 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 适时性 原 则 。公司 内 部 风险控 制 制 度的制 定 , 应具有 前 瞻 性,并 且 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在董事会下 设 立 了 审 计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业 务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 财务运作符 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基金 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另外, 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并实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 告。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 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 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 督、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不定期出具 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1 ) 基金管 理 人 确知建 立 、 实施和 维 持 内部控 制 制 度是基 金 管 理人董 事 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将 根 据 市场环 境 的 变化及 公 司 的发展 不 断 完善内 部 控 制制度。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 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 年 1 月 12 日在北京正式成立, 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 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同时又是严格按照 《公司法》 和 《商业 银行法》 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 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 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 国内外经济界、 金融界所关注。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 业务不断拓展, 规 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2003 年 3 月 18 日,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 券在上交所正 式挂牌交易。2004 年 11 月 8 日, 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 元 人民 币 次 级债券 , 成 为中国 第 一 家在全 国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成功 私 募 发 行 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中国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 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 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 提供了成功范例。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 按照 “ 团结奋进, 开拓创新, 培育人才; 严格管 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先后推出了 “大集中” 科技平台、 “ 两 率 ” 考 核机制 、 “ 三卡” 工 程 、独立 评 审 制度、 八 大 基础管 理 系 统、集 中 处 理 商 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 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9 年 6 月, 中国民生银行在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 中获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 2009 年 9 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 行被评为 “2009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 。 在 “第十届 中国优秀财经证 券 网 站 评选” 中 , 中国民 生 银 行荣膺 “ 最 佳安全 性 能 奖”和 “2009 年 度 最 佳 银 行网站”两项大奖。 2009 年 11 月 21 日,在第四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 中国民生银行 被评为“2009 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 2009 年 12 月 9 日, 在由 《理财周报》 主办的 “2009 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 行 评选暨 2009 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中国 民 生 银 行 获 得 了 “2009 年中国最受尊敬银行” 、 “最佳服务私人银行” 、 “2009 年最佳零售银行” 多个奖项。 2010 年 2 月 3 日, 在 “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 评选活动中, 中国 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 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 评,荣获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 10 月, 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 中, 中 国 民 生 银行获 得 评 委会奖 —— “中国 银 行 业十年 改 革 创新奖 ” 。 这一奖 项 是 评 委 会为表彰在公司治理、 激励机制、 风险管理、 产品创新、 管理架构、 商业模式 六 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 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 (CFCA ) 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共同举 办的 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 中国民生银行荣获 “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 网银安全奖” 。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 后, 中国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 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 银行安全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在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 , 中国 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其 2011-2012 年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 “2012 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银 行” 奖项。 这也是 中国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 《金融时报》 “中国银行业成 就奖—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 中国 民生银行在《The Asset 》杂 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 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 新秀奖” 。 2013 年度 ,中国民 生银 行 荣 获 中国 投 资 协 会股 权 和 创 业投 资 专 业 委员 会 年 度中国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 21 世纪传媒颁 发的 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 上, 中国民生银行荣获 “2013?亚洲最佳 投资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 第 五 届 卓 越竞 争 力 金 融机 构 评 选 ”中 , 中国民生 银 行 荣 获“2013 卓越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 中 国 社科院 发 布 的《中 国 企 业社会 责 任 蓝皮书 (2013 ) 》 中 , 中国民生银 行荣获 “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 第一名” 、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 中国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年度 中国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 2014 年 获评 中 国 银行业 协 会 “最佳 民 生 金融奖 ” 、 “年 度公 益 慈 善优秀 项 目 奖” 。 2014 年荣获 《亚洲企业管治》 “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 大奖和 “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 2014 年 被英 国 《 金融时 报 》 、 《 博鳌 观 察 》联合 授 予 “亚洲 贸 易 金融创 新 服 务”称号。 2014 年 还荣 获 《 亚洲银 行 家 》 “中 国 最 佳中小 企 业 贸易金 融 银 行奖” , 获 得 《21 世 纪经 济 报 道》颁 发 的 “最佳 资 产 管理私 人 银 行”奖 , 获 评《经 济 观 察 》 报“年度卓越私人银行”等。 2015 年度, 中国民生银行在 《金融理财》 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奖评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 2015 年度, 中国民生银行荣获 《EUROMONEY 》2015 年度 “中国最佳实物 黄金投资银行”称号。 2015 年 度, 中国 民 生银 行 连 续 第四 次 获 评 《企 业 社 会 责任 蓝 皮 书 (2015)》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 2015 年度, 中国民生银行在 《经济观察报》 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卓越 金融奖评选中荣获 “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 和 “年 度卓越直销银行” 两项 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 女, 北京大学本科、 硕士。 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 投 资银行总行,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 托管部。 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 意大利联合 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等职务。 具有 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 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 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 的战略眼光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成为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 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 则 , 高起点 地 建 立系统 、 完 善制度 、 组 织人员 。 资 产托管 部 目 前共有 员 工 68 人, 平均年龄 36 岁,100%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 以上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 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 秉承 “诚信、 严谨、 高效、 务实” 的 经营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 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147 只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总 净值达到 2946.99 亿元。 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推出 “托付民生?安享财富” 托 管业务品牌, 塑造产品创新、 服务专业、 效益优异、 流程先进、 践行社会责任 的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托管行形象, 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 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合 作。自 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 管 银 行 ” 、 “最 佳 创 新托管 银 行 ”和“ 金 牌 创新力 托 管 银行” 奖 , 荣获《21 世纪 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自 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中心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 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 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 与计划, 组织、 指导、 协调、 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 各业务中心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全 面性原 则 : 风险控 制 必 须覆盖 资 产 托管部 的 所 有中心 和 岗 位,渗 透 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 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 2 、 独 立性原 则 : 资产托 管 部 设立独 立 的 风险监 督 中 心,该 中 心 保持高 度 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3 、 相 互制约 原 则 : 各中 心 在 内部组 织 结 构的设 计 上 要形成 一 种 相互制 约 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 定 性和定 量 相 结合原 则 : 建立完 备 的 风险管 理 指 标体系 , 使 风险管 理 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 5 、 防 火墙原 则 : 托管部 自 身 财务与 基 金 财务严 格 分 开;托 管 业 务日常 操 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 (四)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和措施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 风 险识别 与 评 估:风 险 监 督中心 指 导 业务中 心 进 行风险 识 别 、评估 , 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 相 对独立 的 业 务操作 空 间 :业务 操 作 区相对 独 立 ,实施 门 禁 管理和 音 像 监控。 5 、 人 员管理 : 进 行定期 的 业 务与职 业 道 德培训 , 使 员工树 立 风 险防范 与 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 灾 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 、 坚 持风险 管 理 与业务 发 展 同等重 要 的 理念。 托 管 业务是 商 业 银行新 兴 的 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 防范和控 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2 、 实 施全员 风 险 管理。 完 善 的风险 管 理 体系需 要 从 上至下 每 个 员工的 共 同 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 3 、 建 立分工 明 确 、相互 牵 制 的风险 控 制 组织结 构 。 托管部 通 过 建立纵 向 双 人制, 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中心、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 结构。 4 、 以 制度建 设 作 为风险 管 理 的核心 。 中 国民生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资产 托 管 部十分重视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业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务管理办法、 内部控制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 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 5 、 制 度的执 行 和 监督是 风 险 控制的 关 键 。制度 执 行 比编写 制 度 更重要 , 制 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 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 6 、 将 先进的 技 术 手段运 用 于 风险控 制 中 。在风 险 管 理中, 技 术 控制风 险 比 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 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 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 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 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 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 同 和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对基 金 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的 违反《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基 金合同 和 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 )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 )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定 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ccbfund.cn 。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发售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2 月 16 日证监许可 【2017】222 号 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1 年的期间内, 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基金份额持 有 人不得申请申购、 赎回本基金。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 日起至 1 年后的对应日 (若对应日的下一日非工作日, 则封闭期顺延直至下一日 为工作日) 的期间。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包括该日) 起 至 1 年后的对应日 (若对应日的下一日非工作日, 则封闭期顺延直至下一日为工作 日) 的期间, 以此类推。 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日。 本 基 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 束 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五至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 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基金存续期间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六、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 七、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认购安排 1 、 认 购时间 : 本 基金向 个 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资 者 、 合格境 外 机 构投资 者 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同时发售,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 投 资人认 购 应 提交的 文 件 和办理 的 手 续:详 见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及 销 售 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 认 购原则 和 认 购限额 : 认 购以金 额 申 请。投 资 人 认购基 金 份 额时, 需 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付认购款项,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其他 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网上交易平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 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4 、 募 集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 可 设置单 个 投 资人的 累 计 认购金 额 限 制,具 体 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 投 资人在 募 集 期内可 以 多 次认购 基 金 份额, 但 已 受理的 认 购 申请不 允 许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撤销。 十、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 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6%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基金认购费用 由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 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 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率, 以每笔认购申 请单独计算费用。 十一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0.8% )=9,920.63 元 认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认购份额= (9,920.63+5 )/1.00=9,925.6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可得到 9,925.63 份基金份额。 例 2: 某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 5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 =5,499,000.00 元 认购份额=(5,499,000+550 )/1.00 =5,499,550.00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50 元,则其可得到 5,499,550.00 份基金份额。 十三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 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四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第 七 部分


基金合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 合 同 》生效 ; 否 则《基 金 合 同》不 生 效 。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同期银 行活期存款利息 ; 3 、 如 基金募 集 失 败,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 销 售机构 不 得 请求报 酬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第 八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基金投资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 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的期限为自 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五至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 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到满足开放期 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期的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申购 申请不成立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赎回 不 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 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 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其他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 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 本 基金目 前 对 单个投 资 人 累计持 有 份 额不设 上 限 限制, 基 金 管理人 可 以 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 4 、 基 金管理 人 可 在法律 法 规 允许的 情 况 下,调 整 上 述规定 申 购 金额和 赎 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0%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在同一个开放期 内申购又赎回 的份额


1.50% 持有一 个封闭期及一个封闭期 以上的 0.00% 注: 每个开放期 5-20 个工作日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 全部 归入基金财产。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范 围内调 整 费 率或收 费 方 式,并 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不 违 反 法律法 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约定 以 及 对份额 持 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或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 七、申购份 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 基 金 申购费 用 采 用前端 收 费 模式( 即 申 购基金 时 缴 纳申购 费 ) ,投资 人 的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 )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率 时 ,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0% )=49504.95 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 元 申购份额=49504.95/1.0500=47147.57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147.57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 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 人持有满一个封闭期后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 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7 =101,700.00 元


赎回费用=0 元


净赎回金额=101,700.00-0 =101,7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 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700.00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 以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 货 交 易所交 易 时 间非正 常 停 市,导 致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构或 登 记 结算机 构 因 技术故 障 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申购的 期间相应延长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 ,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 货 交 易所交 易 时 间非正 常 停 市,导 致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 发 生继续 接 受 某笔或 某 些 赎回申 请 可 能会影 响 或 损害现 有 基 金份额 持 有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人利益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 项进行延缓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 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 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 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可 能 会 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 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 当 日应立 即 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 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在指 定媒介公告相关的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业务 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 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十八 、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 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第 九 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 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充分利用较低风险的量 化投资策略,力争为投资者提供持续、稳定的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 债 、 可 转换债 券 、 分离交 易 可 转债、 可 交 换债、 中 期 票据、 短 期 融资券 ) 、 股 指 期货、 国债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同业存 单、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40% 。 开放期 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 、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封闭期可不受上述 5% 的比例限制。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面: 首先, 依据基金管理 人的大类资产配置策 略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 然 后, 进行各大类资产中的个 股、 个券精选。 具体由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股票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 资 策略、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四个部分组成。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与资本市场环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境的深入剖析, 自上而下地实施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 )宏观经济指标:年度/ 季度 GDP 增速 、固定资产投资总量、消费价格 指数、采购经理人指数、进出口数据、工业用电量、客运量及货运量等; (2 ) 政策因 素 : 税收、 政 府 购买总 量 以 及转移 支 付 水平等 财 政 政策, 利 率 水平、货币净投放等货币政策; (3 ) 市场指 标 : 市场整 体 估 值水平 、 市 场资金 的 供 需以及 市 场 的参与 情 绪 等因素。 结合对全球宏观经济的研判,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 力图规避市场风险, 提高配置效 率。 2、 股票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运用建信多因子选股模型, 依托公司投研团队的研究成果, 精选股票, 力争在最佳时机选择估值合理、 基本面优良且具有持续成长潜力的股票进行适度 的优化配置。 (1 )行业精选 本基金对各行业竞争结构、 行业成长空间、 行业周期性及景气程度等因素进 行综合评估,对景气周期处于拐点或者处于上升阶段的行业进行适度重点配置。 (2 )个股精选 A 、价值分析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多种财务指标, 以及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等多 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挖掘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 B 、成长性分析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企业的持续增长潜力, 对公司内部因素进行深刻理解和分 析, 挖掘上市公司保持高成长性和业绩增长的驱动因素及其可持续性, 从而优选 出竞争力优良、成长潜力高于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 3、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时, 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 信用债券投 资策略、 套利交易策略、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选择合 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1 )利率预期策略 通 过 全 面研究 GDP 、 物 价 、 就业以 及 国 际收支 等 主 要经济 变 量 ,分析 宏 观 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并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 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 在此基础上, 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 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 本基金 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的预期, 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 分析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 展前景、 业务发展状况、 市场竞争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 , 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 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 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 偿债能力、 经营效益等财务 信息, 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 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 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 )套利交易策略 在 预 测 和分析 同 一 市场不 同 板 块之间 ( 比 如国债 与 金 融债) 、 不 同市场 的 同 一品种、 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 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 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 是稳定的。 但是在某种情况下, 比如若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 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便被打破, 若能 提前预测并进行 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 同时兼顾其债券价值和转 换期权价值, 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 行重点投资。 基金 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包括所处行 业的景气度、 成长性、 核心竞争力等, 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 研判发行公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司的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 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 采用期权定价模型, 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 综 合以上因素,对 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4、 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 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和风 险水平。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结合对宏观经 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 构建量化分析体系,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 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 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投资 方法是择时对冲, 即根据 策略目标仓位, 综合考虑股指期货的基差情况、 现货的超额收益情况及市场其他 因素, 决定股指期货所占的仓位。 当标的指数期货存在两种及两种以上近月合约 时,本基金将利用各类近期合约的择机转换策略从而获取一定的基 差收益。 (3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 在权证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主 要 通 过 采 取 有 效 的 组 合 策 略 , 将 权 证 作 为 风 险 管 理 及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的 工 具: A 、 运用权证与标的资产可能形成的风险对冲功能, 构建权证与标的股票的 组合,主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 B 、 构建权证与债券的组合, 利用债券的固定收益特征和权证的高杠杆特性, 形成保本投资组合; C 、 针对不同的市场环境, 构建骑墙组合、 扼制组合、 蝶式组合等权证投资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组合,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D 、 在严格 风险监控的前提下, 通过对标的股票、 波动率等影响权证价值因 素的深入研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 (二)开放运作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 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40% ;


(2 ) 在开放 期 内 ,每个 交 易 日日终 在 扣 除国债 期 货 、股指 期 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封闭期可不受此比例限制; 在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 ) 本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应遵循下列限制: 1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开 放期内 的 每 个交易 日 日 终,本 基 金 持有的 买 入 股指期 货 、 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封闭期 内的每个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 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 资 产支持 证 券 、买入 返 售 金融资 产 ( 不含质 押 式 回 购 等) ; 3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卖 出 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 本 基金所 持 有 的股票 市 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内 交 易(不 包 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 约 的成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国债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5% , 持有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30% ; 7 ) 在 任何交 易 日 内交易 ( 不 包括平 仓 ) 的国债 期 货 合约的 成 交 金额不 得 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本 基金在开放期 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上述 (12 ) 条约定除外。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禁止行为,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20%* 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80%* 中证 全债指数 收益率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中证指数公司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 其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系具有一定的 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在中证系列指数中, 中证 500 指数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 场,其成份股包含了 500 只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之外的 A 股市场中流动性好、 代表性强的小市值股票, 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小市值公司的整体情况, 适 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 的全貌,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 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本基金可以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 风险特征的基金。 七、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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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7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 货 合约、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 易 所 上市的 有 价 证券( 包 括 股票、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值日 在 证 券交易 所 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上 市 交 易或挂 牌 转 让的固 定 收 益品种 ( 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上 市 交 易的可 转 换 债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可 转 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挂 牌 转 让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发 行 未 上市或 未 挂 牌转让 的 固 定收益 品 种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银行间 市 场 交易的 固 定 收益品 种 , 选取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的相 应 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银行 间 市 场未上 市 , 且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未 提 供估值 价 格 的固定 收 益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和 权 证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 定 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 一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6、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方 法 估 值。 9、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 后,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 以 当日基 金 份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如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对 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计算结 果 , 虽然多 次 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 购 或 赎 回金额 等 ) ,进而 导 致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错 误 而引起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 ) 前述内 容 如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机 关 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处 理。 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 券 、 期货 交 易 市 场遇法 定 节 假日或 因 其 他原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可抗 力 或 其他情形 致 使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无 法 准 确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 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证券 、期货 交易 所 或 登记结 算 公 司发送 的 数 据错误 , 或 由于其 他 不 可抗力等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式 分 两 种:现 金 分 红与红 利 再 投资, 投 资 人可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红 利 再 投 资 不 受 封 闭 期 限 制)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后基金 份 额 净值不 能 低 于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 分 配基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和 《 基 金合同 》 约 定,可 以 在 基金财 产 中 列支的 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方 式 于 次 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方 式 于 次 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3、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 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第 十五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应当 最 大 限度地 披 露 影响基 金 投 资人决 策 的 全部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托管 协 议 是界定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 人 在 基金财 产 保 管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摘 要 登 载在指 定 媒 介上;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基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等 信 息 披露文 件 上 载明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8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 金 经 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4、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的 相关公告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 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 仓 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 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 仓 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二)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 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 构 ,应当 制 作 工作底 稿 , 并将相 关 档 案至少 保 存 到《基 金 合 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六部分


风 险揭 示 证 券 投 资基金 ( 以 下简称 “ 基 金” ) 是 一 种长期 投 资 工具, 其 主 要功能 是 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 基 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 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 的 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 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 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 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 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 资人按 1.00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 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 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在利率上升时, 基金持有的债 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 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四)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较少的收益率。 (五)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申购、 赎回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流动性 影响。 在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六)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 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七)操作或技术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 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 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 等。 (八)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人才流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 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十)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1、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 在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 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2 、 本 基金投 资 于 股指期 货 。 投资于 股 指 期货需 承 受 市场风 险 、 信用风 险 、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股 指期货定价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 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 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 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 来损失。 3、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类型较为复杂, 涉及面广, 主要包括: 利率波动原因造成的市场价格风险、 宏观因素和政策因素变化而引起 的系统风险、 市场和资金流动性原因引起的流动性风险、 交易制度不完善而引发 的制度性风险等。 4 、 本 基金的 封 闭 期为自 《 基 金合同 》 生 效之日 起 ( 包括《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1 年的期间。 在本基金的封 闭运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 因此,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 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5 、 本 基金投 资 资 产支持 证 券 ,资产 支 持 证券是 一 种 债券性 质 的 金融工 具 。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 基金 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 内的各项风险。 (十一)其他风险 1 、 在 符合本 基 金 投资理 念 的 新型投 资 工 具出现 和 发 展后, 如 果 投资于 这 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 因 基金业 务 快 速发展 而 在 制度建 设 、 人员 配 备 、 内控制 度 建 立等方 面 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 争、自 然 灾 害等不 可 抗 力可能 导 致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影 响 基金收 益 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约 定 应经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自通 过 之 日起生 效 ,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3、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第 十八部分


《 基金 合 同 》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第 十九部分


《 托管 协 议 》 的 内 容 摘 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第二十部分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 的经营宗旨, 不断完善客 户服务体系。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 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 求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周 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免长途通话费用)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 天 24 小时 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 上午 9: 00~11 : 30 , 下午 13: 00~17: 00 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中心,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账户确认书寄送服务 对于准确完整地预留了地址及邮编的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将于投资人开户确 认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信件等方式订 制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准确获得投资人邮寄地址、 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 前提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基金管理人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 预 留 了 有 效 电 子 邮 箱 并 成 功 订 制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 电 子 对 账单。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 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份额市值等 。 基金管理人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 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式。 纸 质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预留了准确 邮寄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人提出补寄需求后, 基金管理人 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四、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 、 信 息查询 : 客 户可通 过 网 站查询 基 金 净值、 产 品 信息、 建 信 资讯、 公 司 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 账 户查询 : 投 资人可 通 过 网上“ 账 户 查询” 服 务 查询账 户 信 息,查 询 内 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 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查询等; 同时投资人还可通 过 “账户查询修改” 、 “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 常 见问题 : 汇 集了客 户 经 常咨询 的 一 些热点 问 题 ,帮助 客 户 更好地 了 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 客 户留言 : 通 过网上 客 户 留言服 务 , 可将投 资 人 的疑问 、 建 议及联 系 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五、短信服务 若 投 资 人准确 完 整 地预留 了 手 机号码 ( 小 灵通用 户 除 外) , 可 获 得免费 手 机 短信服务, 包括产品信息、 基金分红提示、 公司最新公告等。 未预留手机号码 的 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六、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 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 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 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 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七、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 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客服中心人工坐席、 书信、 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 内给予回复。 八 、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 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 文 件 1 、 中 国证监 会 准 予 建信 民 丰 回报定 期 开 放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募集注 册 的 文件 2、《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 关 于申请 募 集 注册 建 信 民 丰回报 定 期 开放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之法 律 意 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 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在开放期内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以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 理 人 在募集 期 间 未能达 到 基 金的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 市 场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 证 券账户 、 为 基金办 理 证 券交易 资 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和 证券账 户 , 按照《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 法律等 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 法 规的要 求 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 金 投 资目标 、 范 围或策 略 , 但法律 法 规 和中国 证 监 会另有 规 定 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情况 可 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后 修 改,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 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围内 且 在 不影响 现 有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增加 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围内 且 在 不影响 现 有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 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 人 的代理 投 票 授权委 托 证 明符合 法 律 法规 、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到会 者 在 权益登 记 日 代表的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 少于本 基 金 在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 出 具书面 意 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表出 具 书 面意见 的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本人 直 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或授 权 他 人代表 出 具 表决意 见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召 开 时 间的 3 个 月以 后 、6 个月 以 内 ,就原 定 审 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不违反 法 律 法规和 监 管 机构规 定 的 情况下 , 经 会议通 知 载 明,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书 面 方 式 授 权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 基 金 管 理人或 者 基 金托管 人 、 终止《 基 金 合同》 、 与 其他基 金 合 并以特 别 决 议 通 过方为有效。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本 基金合 同 约 定应经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自通 过 之 日起生 效 ,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结汇、 售汇 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保险兼代理 业 务 (有效期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 ;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 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 债 、 可 转换债 券 、 分离交 易 可 转债、 可 交 换债、 中 期 票据、 短 期 融资券 ) 、 股 指 期货、 国债期货、 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同业存 单、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40% 。 开放期 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封闭期可不受上述 5% 的比例限制。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 如法律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或 对 投 资 比 例 要 求 有 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40% ;


(2 ) 在开放 期 内 ,每个 交 易 日日终 在 扣 除国债 期 货 、股指 期 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封闭期可不受此比例限制; 在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3 ) 本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且 本 基金托 管 人 托管 的 全 部 基金持 有 一 家公司 发 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且 本 基金托 管 人 托管 的 全 部 基金持 有 的 同一权 证 ,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应遵循下列限制: 1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开 放期内 的 每 个交易 日 日 终,本 基 金 持有的 买 入 股指期 货 、 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封闭期 内的每个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 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 资 产支持 证 券 、买入 返 售 金融资 产 ( 不含质 押 式 回 购 等) ; 3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卖 出 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 本 基金所 持 有 的股票 市 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指 期 货 合约 价 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内 交 易(不 包 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 约 的成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国债 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持有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 30% ; 7 ) 在 任何交 易 日 内交易 ( 不 包括平 仓 ) 的国债 期 货 合约的 成 交 金额不 得 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本基 金在封闭运作期 内, 基 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本基金在开放期 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上述 (12 ) 条约定除外。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三条第二款的基金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或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在充 分履行监督和复核义务后,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 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应当 与 存 款银行 建 立 定期对 账 机 制,确 保 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2 )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应根 据 相 关规定 , 就 本基金 投 资 银行存 款 业 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 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 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 职 责。 (4 )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在开 展 基 金存款 业 务 时,应 严 格 遵守《 基 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 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六)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 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 票 据 相 关 制 度 ( 以 下 简 称 “ 《 制 度 》 ” ) , 以 规 范 对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首次投资中期票据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 中期票 据 属 于固定 收 益 类证券 , 基 金投资 中 期 票据应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公募 基 金 投 资于一 家 企 业发行 的 单 期中期 票 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 说 明 原 因和解 决 措 施。基 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对所 通 知 事项进 行 复 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3 、 如 因证券 市 场 波动、 证 券 发行 人 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理人 之 外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的因素,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 、 本 基金投 资 的 流通受 限 证 券须为 经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在 发 行 时明确 一 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 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 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 基 金管理 人 对 本基金 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 券的流 动 性 风险负 责 , 确保对 相 关 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 在基金托管人已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后,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已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后, 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预 先 确 定 的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 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 本 基金有 关 投 资流通 受 限 证券比 例 如 违反有 关 限 制规定 , 在 合理期 限 内 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 在基金 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 券管理 工 作 方面有 关 制 度、流 动 性 风险处 置 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九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一) 若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 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时,应 及 时 以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若基金托管人不履行、 怠于履行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与 核查义务, 由此给基金财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则基金托管人应承担 赔偿责任。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 金财产 应 独 立于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固 有财产 。 基 金财产 的 债 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因依法 解 散 、被依 法 撤 销或者 被 依 法宣告 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安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 理 人依据 合 法 程序作 出 的 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非因 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 、 基 金托管 人 按 照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和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 账 户。 5 、 基 金托管 人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基金 财 产 分别设 置 账 户,确 保 基 金财产 的 完 整与独立。 6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基金 管 理 人的指 令 , 按照基 金 合 同和本 协 议 的约定 保 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 对 于因为 基 金 投资产 生 的 应收资 产 , 应由基 金 管 理人负 责 与 有关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8 、 除 依据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外 ,基金 托 管 人不得 委 托 第三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应 开 立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用 于 存 放 募 集 的 资 金 。 该 账 户 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 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 、 若 基金募 集 期 限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 合同生 效 的 条件, 由 基 金管理 人 按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 金托管 人 应 以本基 金 名 义在其 营 业 机构 开 立 基 金的银 行 账 户,并 根 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3 、 基 金银行 账 户 的开立 和 使 用,限 于 满 足开展 本 基 金业务 的 需 要。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 在 符合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 条 件下, 基 金 托管人 可 以 通过基 金 托 管人专 用 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托管 人 在 中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上 海分公 司 、 深圳分 公 司 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 金证券 账 户 的开立 和 使 用,仅 限 于 满足开 展 本 基金业 务 的 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书 面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证券 账 户 的开立 由 基 金托管 人 负 责,账 户 资 产的管 理 和 运用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 4 、 基 金托管 人 以 自身法 人 名 义在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立 结 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 中国证 监 会 或其他 监 管 机构在 本 托 管协议 订 立 日之后 允 许 基金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 业务发 展 需 要而开 立 的 其他账 户 , 可以根 据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开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 法 律法规 等 有 关规定 对 相 关账户 的 开 立和管 理 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若只有一份正本, 则该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 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 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 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 、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基 金 资产净 值 计 算和基 金 会 计核算 的 义 务由基 金 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 责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对此结果不承担责任。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股指期货 合约、 国债期 货 合约、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 易 所 上市的 有 价 证券( 包 括 股票、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值日 在 证 券交易 所 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 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上 市 交 易或挂 牌 转 让的固 定 收 益品种 ( 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上 市 交 易的可 转 换 债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可 转 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挂 牌 转 让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发 行 未 上市或 未 挂 牌转让 的 固 定收益 品 种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银行间 市 场 交易的 固 定 收益品 种 , 选取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的相 应 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银行 间 市 场未上 市 , 且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未 提 供估值 价 格 的固定 收 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和 权 证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 定 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 一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6、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方 法 估 值。 9、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四) 特殊情形的处理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 、 期货 交易所或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不可抗力 等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五 )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 点后 四 位以 内(含第 四 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 值 错 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 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差 错 给基金 和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造成 损 失 需要进 行 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 本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主 责 任方由 基 金 管理人 担 任 ,基金 托 管 人承担 复 核 责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 若基金 管 理 人计算 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 已由基 金 托 管人复 核 确 认后公 告 ,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过错程度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3 ) 如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对 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计算结 果 , 虽然多 次 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由于基 金 管 理人提 供 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但 不 限 于基金 申 购 或赎回 金 额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等 ) , 进而导 致 基 金份额 净 值 计算错 误 而 引起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和基金 财 产 的 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 前 述内容 如 法 律法规 或 者 监管部 门 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处 理。如 果 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 券 、 期货交 易 市 场遇法 定 节 假日或 因 其 他原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可抗 力 或 其他情 形 致 使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无 法 准 确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八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九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十 )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 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 新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 金管理 人 解 散、依 法 被 撤销、 破 产 或由其 他 基 金管理 人 接 管基金 管 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成立清算小组, 基 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 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3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负 责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