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金信民兴债券A(004400)

金信民兴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金 信 民兴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基金管 理 人: 金 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招 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 ○一 七年二月


重 要 提 示 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基 金 ” ) 经 2016 年 11 月 21 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 监许可[2016]2761 号 文注 册 募 集 。 基 金管理 人保证 招募说明 书的内 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 会 注 册,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和收益 及市 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降低 投资 单一证 券所 带来的 个别 风险。 基金 不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供 固定 收 益预期 的金 融工具 ,投 资者购 买基 金,既 可能 按其持 有份 额分享 基金 投资 所产生 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 金投 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 基金投 资于证 券市场, 基金净 值会因 为证券市 场波动 等因素 产生 波动 。投资 者 在 投 资本基 金之 前,请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全 面认 识本 基金的 风险 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性 ,并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理 性判断 市场 ,谨 慎做出 投资 决 策。投 资本 基金可 能遇 到的风 险包 括:因 整体 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证 券市 场 价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投资 对象 或对手 方违 约引发 的信 用风 险,投 资对 象 流动性 不足 产生的 流动 性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管理风 险,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等 。 本 基金可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是根 据相关 法律 法 规由非 上市 中小企 业采 用非公 开发 行的方 式发 行的债 券。 由于不 能公 开交 易,一 般情 况 下,交 易不 活跃, 潜在 较大流 动性 风险。 当发 债主体 信用 质量恶 化时 ,受 市场流 动性 所限 ,本 基金 可能无 法卖 出所持 有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由此 可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更 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 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 股票型 和混合型基金,属于 较低风险、较低 收益的基金产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投 资 者 应 当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 基 金 。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按 1.00 元 面 值 发 售 并不改 变 基 金 的 风 险 收益 特征 。 投 资 者 按 1.00 元面 值 购 买 基 金 份 额以 后,有可能面临基 金份 额净值跌破 1.00 元, 从而遭受损失的风 险。


基 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示 其未来 表现。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的 过往业绩及净值高 低并 不预示其未来的业 绩表 现。 基 金管理 人提醒 投资者基 金投资 的“买 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基 金 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24 七、基金的募集 ...................................................................................................................... 25 八、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十、基金的投资 ...................................................................................................................... 4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57 十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59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62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3 十七、风 险揭示 ...................................................................................................................... 6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 75 二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 9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0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1 1 一、 绪言 《 金信民兴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以 下 简称 “ 本招 募 说明 书 ”) 依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 同 ” )编写。 本 招 募 说明 书 阐述 了 金 信民兴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投 资目 标 、策 略、 风 险 、费 率 等 与投资 者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募 说明书。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说 明书不 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 基金是 根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 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或对 本 招 募说 明书 做 出 任 何 解 释 或者 说明 。 本 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编 写,并经 中国证 监会注 册。 基金 合同是 约 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其 他与 本基金 相关 的设计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 利义务 的任 何文件 或表 述,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自 依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并 不以基 金合 同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条 件。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按照 《基 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 细查阅本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 2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 除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下 列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下 含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指金信民兴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金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指 招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金 信 民 兴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金 信 民 兴 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及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何 有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指《 金 信 民 兴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指 《 金 信 民 兴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有 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 通知等 9 、 《 基 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 十 届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常 务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委 员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 二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会 常 务委员 会第 十四次 会议 《关于 修改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港口 法〉等 七部 法律 的决定 》修 正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 销 售 办 法》 : 指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起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 作 办 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员 会 14 、 银 行 业 监 督管 理 机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 委 员 会 15 、基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金 合同约 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 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3 律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16 、 个 人 投 资 者: 指 依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可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自 然 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 资证券 投资基 金的、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内合 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 业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18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符 合《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境内 证券投 资管理办 法》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投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 募集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投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机 构投资 者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份 额的 投 资 人 21、基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 人或销 售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户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投 资等 业 务 。 22、销售机 构:指 金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以及 符合《销 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 机构 23 、登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存 管、过 户、清 算和结算 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 基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4、登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 的登记机 构为 金 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或 接受 金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委 托代 为办理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本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金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基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录其持 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 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 为投资 人开立 的、记录 投资人 通过该 销售机构 办理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及 结余 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募 集达到 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合 同规定 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 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4 完毕,清算结果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 的日期 29、基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 日起至 发售结束 之日止 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 过3 个月 30 、 存 续 期 : 指基 金 合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的 不定 期 期 限 31、工作日 :指上 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及相 关金融 期货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32 、T 日 : 指 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资 人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业 务申 请 的 开 放 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含T 日) 34 、 开 放 日 : 指为 投 资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工 作日 35 、 开 放 时 间 :指 开 放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赎 回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段 36、《业务 规则》 :指 《 金信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则 》,是规 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 同遵守 37、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照 本基金 合同和基 金管理 人届时 有效公告 规定 的 条件, 申请 将其持 有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基金基金份 额的 行为 41、转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在本基 金的不 同销售机 构之间 实施的 变更所持 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 作 42、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资 人通过 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 款日在 投资 人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动 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 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 回:指 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 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 44 、 元 : 指 人 民币 元 45、基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 差、银行 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基金份 额分类 :本 基金根据 认购费 用、申 购费用、 销售服 务费收 取方式的 不同 将 基金份 额分 为不同 的类 别,各 基金 份额类 别代 码不同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或有不同 47 、销售服 务费: 指本 基金用于 持续销 售和服 务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费 用,该笔 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计提 ,属 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8、基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证 券、银行 存款本 息、基 金应收申 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和 49 、 基 金 资 产 净值 : 指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基 金负 债 后 的 价 值 50 、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指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除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总 数 51 、基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 基金资 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 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 介:指 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用 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 媒介 53 、 不 可 抗 力 :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 见、 不能避免且不 能 克服 的客 观 事 件 6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 金 管 理 人 情况 (一)名称: 金 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住所:深圳 市前 海深港合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三)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 太平金融大厦 1502 (四)法定代表人 :殷 克胜 (五)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司 (六)注册资本: 壹亿 元 (六)设立日期:2015 年 7 月 3 日 (八)电话:0755-82510220 (九)传真:0755-82530305


( 十 )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866-2866


( 十一)联系人: 陈 莹臻 ( 十二) 管 理 基 金情 况: 目 前 , 公 司 旗 下管理 6 只 公募 基 金 : 金 信新 能 源 汽 车 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金 信转型 创新 成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金信 智能中国 2025 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金信 量化精选 灵活配置 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金 信深 圳成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和 金信 民发货币市场基金 。 (十三) 股 权 结 构: 股东名称 占公司注册资 本比 例 深圳市卓越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4%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1% 深圳市巨财汇投资有限公司 28.5% 殷克胜 6.5% 合计 100% 7 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人 员 情况 (一)董事及高管 人员 介绍 1 、 董事 张 彦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共 党 员 , 工 商 管 理 专 业 研 究 生 ,20 余 年 资本市场从业经 验 ,曾任 安徽 经济干 部管 理学院 研究 室主任 ,安 徽省国 际信 托投资 有限 公司 副经理 、经 理 、副总 经理 ,安徽 国元 信托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裁 ,安 徽国元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副 总裁、监事长,现 任安 徽国元信托有限责 任公 司董事长、党委副 书记 。 李 渊先生 ,董事 , 帝国理 工大学 数学和 金融统计 学学士 ,约翰 霍普 金斯 大学金融数 学硕士 , 现 任 卓 越置 业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 助理 。 殷克胜先生,董事 ,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学 博 士, 20 余 年 资 本 市 场 从 业 经 验 。 曾 任 鹏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常务 副总 经理, 金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裁 ,深 圳前海 金鹰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长。现任金信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投资 决策委员会主席。 宋 思颖女 士,董 事,现任 金信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历任 北京 普天太 力 通 讯公司市场部主管 、搜 狐公司公关总监、 金鹰 基金管理公司品牌 电商 部总监。 黄元生先生,独立董事 ,中山大学企业管理专 业研究生,10 余 年 会 计 及审计从业 经 验,曾任 广 东省地 质局 水文二 队会 计员、 中山 大学管 理学 院教师 、 广 州万 隆康正 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所长 ,现任广州南永会 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副 所长 。 鲁炜先生,独立董事 , 中国科技大学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专 业 博士 , 曾任安徽蚌埠手 表 厂副科 长、 安徽蚌 埠职 工大学 教师 、安徽 经济 管理学 院讲 师, 现 任中 国科 技大学 管理 学院统计金融学副 教授 。 王 苏生先 生,独 立董事, 北京大 学国际 金融法法 学博士 ,民主 党派,9 年资 本市 场 从 业经验 ,曾任 君安 证券 项目经 理、 特区证 券营 业部经 理、 英大证 券营 业部 经理、 中瑞 创业基金公司总经 理, 现任 深 圳 市 公 共 管理 学会 会 长 。 2 、 监事


吕才志先生,监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 ,10 余 年审计从 业 经 验 , 曾任中国南 玻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项目 经 理 , 现 任 卓 越 置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管 理 部 副总经 理。








朱斌 先 生 , 监 事 , 中 共 党 员 , 武 汉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近 10 年 信 息 技 术 从 业 经 验,曾 任恒 生 电 子股 份有 限 公 司高 级 软 件开 发工 程 师 、 前 海开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总监助理,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8 3 、 高级管理人员 殷克胜先生 , 总经 理 , 中共党员, 经济学 博士,20 余年资本市场从 业 经验。曾任鹏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常务 副总 经理, 金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裁 ,深 圳前海 金鹰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现任 金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总经 理、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主席。 段 卓立 先 生,督 察长,法 律硕士 ,历任 北汽福田 汽车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会办公 室 文 秘 、信达 澳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员、农 银汇 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务合 规专员 、前 海开源资产管理( 深圳 )有限公司风险管 理部 副总经理。


(二)本基金基金 经理 周 余 先 生 , 北 京 大 学 信 号 与 信 息 处 理 专 业 硕 士 。 曾 任 香 港 汇 丰 银 行 全 球 金 融 市 场 部 交 易 员 、 国 投 瑞 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研 究 员 、 中 国 银 行 总 行 投 资 经 理 兼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师 、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太 平 洋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投 资 总 监 , 具 有十年投资研究交易经验 。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三)本公司公募 基金 投资决策 管理 委 员 会 成员 的 姓 名 和 职 务 如下 : 殷克胜先生, 投资决策 管理委员会主席 , 公 司总 经 理 。 刘榕俊先生,投资 决策 管理委 员 会 委 员 ,基 金经 理 。 周余先生,投资决策 管理 委员会委员, 公司 固 定收益部总监 、基金经理。 (四) 上 述 人 员 之间 不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人 的职责根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 理 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 ( 一)依 法募集 资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 和登记事宜; (二 ) 办 理 基 金 备案 手续 ;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四) 配 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的 经 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财 产; ( 五) 建 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保 证 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9 账,进行证券投资 ; (六)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 运作 基金财产; (七)依法接受基 金托 管人的监督; ( 八)采 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九) 进 行 基 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会 计报 告 ; (十) 编 制 季 度 、半 年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十一) 严格按 照《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报 告 义 务; ( 十二)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 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十三) 按基金 合同的约 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 基 金收益; (十四) 按 规 定 受理 申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时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十五)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 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十六) 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相 关 资 料15 年以上; ( 十七)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 保 证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 件下 得到有关 资 料 的 复印 件; ( 十八)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 ( 十九)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 通 知基金托管人; ( 二十)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时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0 ( 二十 一 )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托 管 人 违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二十二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 任; ( 二十三 )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 二十四 ) 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认 购 人 ; (二十五) 执 行 生效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 (二十六) 建 立 并保 存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 (二十七) 法 律 法规 及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和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义 务。 四、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 承诺 基 金管 理 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 相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并 承 诺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 行为 发 生 。 ( 二)基 金管理 人 承诺严 格遵守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 法 律法规,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为 发生 :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金 财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其 管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的 第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承 担损 失 ; 5 、 依 照 法 律 、 行政 法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他 行为 。 ( 三)本 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得 将 基 金 资 产 用 于 以 下 投 资 或 活 动: 1 、承销证券; 11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份 额, 但 是 国 务 院 监 督管 理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其 他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活 动; 7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有 关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会 规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 一)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谋取最大利益; (二)不利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受 雇人或任何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三)不 违反现 行有效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 规 定 ,不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 息; (四)不从事损害 基金 财产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证券交易及 其他 活动。 六、基 金 管 理 人 的内 部控 制 (一)内部控制制 度概 述 为 了保证 公司规 范运作, 有效地 防 范和 化解管理 风险、 经营风 险以 及操 作风险 , 确 保 基金财 务和 公司财 务以 及其他 信息 真实、 准确 、完整 ,从 而最大 程度 地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本 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 合理 、控制严密、运行 高效 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 部控制 制度是 指公司为 实现内 部控制 目标而建 立的一 系列组 织机 制、 管理方 法 、 操 作程序 与控 制措施 的总 称。内 部控 制制度 由内 部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等组成。 公 司内部 控制大 纲是对公 司章程 规定的 内控原则 的细化 和展开 ,是 对各 项基本 管 理 制 度的总 揽和 指导, 内部 控制大 纲明 确了内 控目 标、内 控原 则、控 制环 境、 内控措 施等 内容。 基 本管理 制度包 括内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险控制 制度、 投资管 理制 度、 监察稽 核 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信息技 术管 理制度 、资 料档案 管理 制度 、业绩 评估 考核制度和紧急应 变制 度等。 12 部 门业务 规章是 在基本管 理制度 的基础 上,对各 部门的 主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岗 位 责任、操作守则等 的具 体说明。 (二)内部控制原 则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 行、监督、反馈等 各个 运作环节。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 有效执行。 独 立性 原 则。公 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职能 上应当 保持相 对独 立, 公司基 金 资 产、自有资产、其 他资 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 岗位的 设置必须 权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并通过 切 实 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应充 分发挥 各机构 、各部门 及各级 员工的 工作 积极 性,运 用 科 学 化的方 法尽 量降低 经营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效果。 (三)主要内部控 制制 度 1 、 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 度 公 司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会计 法》等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制 度 、 公 司财务 会计 制度、 会计 工作操 作流 程和 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建 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凭 证 制 度 、 复 核 制 度 、 账 务 处 理 程 序 、 基 金 估 值 制 度 和 程 序 、 基 金 财 务 清 算 制 度 和 程 序 、 成 本 控 制 制 度 、 财 务 收 支 审 批 制 度 和 费 用 报 销 管 理 办 法、财产登记保管 和实 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 档案保管和财务交 接制 度等。 2 、 风 险 管 理 控 制制 度 风 险控制 制度由 风险控制 委员会 组织各 部门制定 ,风险 控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的 机 构 设 置、风 险控 制的程 序、 风险控 制的 具体制 度、 风险控 制制 度执行 情况 的监 督等部 分组 成。 风 险控制 的具体 制度主要 包括投 资风险 管理制度 、交易 风险管 理制 度、 财 务风 险 控 制 制度、 信息 技术系 统风 险控制 制度 以及岗 位分 离制度 、防 火墙制 度、 反馈 制度、 保密 制度等程序性风险 管理 制度。 3 、监察稽核制度 13 公 司设立 督察长 ,负责监 督检查 基金和 公司运作 的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风 险 控 制情况。督察长由 总经 理提名,董事会聘 任,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同意 。 督 察长负 责组织 指导公司 监察稽 核工作 。除应当 回避的 情况外 ,督 察长 享有充 分 的 知 情权和 独立 的调查 权。 督察长 根据 履行职 责的 需要, 有权 参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事 会以 及 公司业 务、 投资决 策、 风险管 理等 相关会 议, 有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档 案。督 察长 应 当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事 报送 工作报 告, 并在董 事会 及董事 会下 设的 相关专 门委 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 金及公司运作的合 法合 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 控制情况。 公 司设立 监察稽 核部门, 具体执 行监察 稽核工作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察 稽 核 人员,明确规定了 监察 稽核部门及内部各 岗位 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稽 核 管 理 办 法 、 内 部 稽 核 工 作 准 则 等 。 通 过 这 些 制 度 的 建 立 ,检查 公司 各业务 部门 和人员 遵守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规章 的情况 ;检 查公 司各业 务部 门和人员执行公司 内部 控制制度、各项管 理制 度和业务规章的情 况。 (四)风险控制体 系 公 司根据 基金管 理的业务 特点 设 置内部 机构,并 在此基 础上建 立层 层递 进、严 密 有 效的多级风险防范 体系 : 1 、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 在公 司董事会层面对公 司的 风险进行的预防和 控制 。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 与风险控 制委员 会 ,负 责公司内 部控制 的监督 、审 查和 公司的 审 计 工 作。对 公司 内部控 制制 度的有 效性 进行评 价, 对公司 经营 管理和 基金 业务 运作的 合法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检查 ,协 助董事 会建 立并有 效维 持公司 内部 控制系 统, 对公 司经营 中的 风 险进行 研究 、分析 和评 估,并 提出 风险防 范措 施和建 议, 保证公 司的 规范 健康发 展。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 的基本职能为: (1 ) 协 助 董 事 会 建 立 科 学 合理、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 织体系和制度 体系。 (2 ) 审 查 、 评 价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市 场 营 销 管 理 制 度 、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等 各 项内部控制制度的 合法 合规性、合理性和 有效 性。 (3 ) 检 查 和 评 价 公 司 管 理 和 资 产 经 营 、 基 金 管 理 和 资 产 经 营 中 对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部 门 规 章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遵 守 和 执 行 情 况 , 并 出 具 评 估 意 见 或 改 正 方 案。 (4 ) 定 期 或 不 定期 听取 公 司 主 要 经 营 管理 人员 关 于 风 险 管 理 工作 的汇 报 。 14 (5 ) 检 查 和 评 价公 司各 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的 执行 情 况 并 提 出 改 进意 见。 (6 ) 评 估 公 司 管 理 和 基 金 管 理 中 存 在 或 潜 在 的 风 险 , 检 查 和 评 价 公 司 各 项 业 务 风 险控制工作的有效 性, 并提出改进意见。 (7 ) 检 查 公 司 会计 政策 、 财 务 状 况 和 财务 报告 程 序 , 与 外 部 审计 机构 进 行 交 流 。 (8 ) 对 公 司 内 部控 制和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进行 考核 。 (9 ) 董 事 会 安 排的 其他 事 项 。 公 司设督 察长。 督察长作 为 审计 与风险 控制委员 会 的执 行机构 ,对 董事 会负责 , 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 的授权进行工作。 2 、二级风险防范 二 级风险 防范是 指在公司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和监察 稽核部 层次对 公司 的风 险进行 的 预 防 和控制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在总 经理 的领导 下, 研究并 制定 公司基 金资 产的 投资战 略和 投 资策略 , 对 基金的 总体 投资情 况提 出指导 性意 见,从 而达 到分散 投资 风险 ,提高 基金 资产的安全性的目 的。 其在风险控制中主 要职 责为: (1 ) 研 究 并 确 立公 司的 基 金 投 资 理 念 和投 资方 向 ; (2 ) 决 定 基 金 资产 在现 金 、 债 券 和 股 票中 的分 配 比 例 ; (3 ) 审 核 基 金 经 理 提 出 的 投 资 组 合 方 案 , 对 其 运 作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和 控 制; (4 ) 批 准 基 金 经理 拟订 的 投 资 原 则 , 对基 金经 理 做 出 投 资 授 权; (5 ) 对 超 出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执 行 委 员 及基 金经 理 权 限 的 投 资 项目 作出 决 定 。 监 察稽核 部在 督 察长 的领 导下, 独立于 公司各业 务部门 和各分 支机 构, 对各岗 位 、 各部门、各机构、 各项 业务中的风险控制 情况 实施监督。其在风 险控 制中主要职责是: (1 ) 根 据 各 项 风 险 的 产 生 环 节 , 和 相 关 的 业 务 部 门 一 起 , 共 同 制 定 对 风 险 的 事 前 防范和事后审查方 案; (2 ) 就 各 部 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及 建 议 职能; (3 ) 调 查 公 司 内部 的违 规 案 件 , 协 助 监管 机构 处 理 相 关 事 宜 ; (4 ) 对 基 金 运 作和 公司 内 部 管 理 进 行 日常 监督 与 稽 核 , 并 向 总经 理汇 报 。 3 、 三级风险防范 三 级风险 防范是 公司各部 门对自 身业务 工作中的 风险进 行的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公 司 各 部门根 据经 营计划 、业 务规则 及本 部门具 体情 况制定 本部 门的工 作流 程 及 风险控 制措15 施,达到: (1 ) 一 线 岗 位 双 人 双 职 双 责 , 互 相 监 督 ; 直 接 与 交 易 、 资 金 、 电 脑 系 统 、 重 要 空 白 支票、 业务 用章接 触的 岗位, 实行 双人负 责; 属于单 人、 单岗处 理的 业务 ,强化 后续 的监督机制; (2 )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 关 键 部 门 和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建 立 重 要 业 务凭据 顺畅 传递的 渠道 ,各部 门和 岗位分 别在 自己的 授权 范围内 承担 各自 的职责 ,将 风险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 。 (五)基金管理人 关于 内部合规控制声明 书 1 、 本 公 司 承 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真 实、 准 确 ; 2 、 本 公 司 承 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 展不 断完 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制 度。 16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 本情 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简称 “ 招商 银行 ” ) 注册地址: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号 招商 银 行 大厦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日 法定代表人:李建 红 行长:田惠宇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 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联系电话:0755 —83199084 联系人:张燕 二、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 立于1987 年4月8日, 是我国 第一家 完全由企业 法人持 股的 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 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 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2002 年3 月 成功地发行了15 亿A 股,4 月9 日 在 上 交 所 挂 牌 ( 股 票 代 码 :600036 ) , 是 国 内 第 一 家 采 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 公司。2006 年9 月 又 成 功 发 行 了22 亿H 股,9 月22 日在香港联交所 挂牌交易(股票代码 :3968 ),10 月5 日行使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 了24.2 亿H 股 。 截 至 2016 年6 月30 日 , 本 集 团 总 资 产5.5373 万 亿 元 人 民 币 , 高 级 法 下 资 本 充 足 率13.91% ,权 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3.90% 。 2002 年8月,招商银行 成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8月,经报中 国证监 会同意,更名为 资 产托管 部, 下设业 务管 理室、 产品 管 理室 、业 务营运 室、 稽核监 察室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5 个职能处室,现有 员工60 人。2002 年11 月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获 得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4 月 ,正式 办理 基金托 管业 务。招 商银 行作为 托管 业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 行, 拥有证 券投 资基金托 管、受 托投资 管理托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者 托管(QFII ) 、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托管、保险资金 托管 、企业年金基金托 管等 业务资格。 17 招 商银行 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 所想” 的托管理 念和“ 财富所 托、 信守 承诺” 的 托 管 核心价 值,独 创“6S托 管银 行 ”品牌 体系 ,以 “保护 您的业 务、 保护 您的财 富”为 历 史 使命, 不断 创新托 管系 统、服 务和 产品: 在业 内率先 推出 “网上 托管 银行 系统” 、托 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 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 、第一只 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 到账、第 一只境外银行QDII 基 金 、第一只红利ETF基金 、第一只“1+N ” 基金 专户理财、第 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 变,得到了同业认 可。 经过十四年 发展, 招商 银行资产托 管规模 快速 壮大。2016 年招 商银行 加大高收益托 管产品营销力度,截至9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64 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 托管规模464.83 亿元。 克服国内证 券市场震 荡 的不利形势 ,托管 费收 入、托管资 产均创 出 历 史 新 高 , 实 现 托 管 费 收 入36.29 亿 元 , 同 比 增 长30.06% , 托 管 资 产 余 额9.42 万亿 元 , 同 比 增 长59.41% 。 作 为 公 益 慈 善 基 金 的 首 个 独 立 第 三 方 托 管 人 , 成 功 签 约 “ 壹 基 金 ” 公 益 资 金 托 管 , 为 我 国 公 益 慈 善 资 金 监 管 、 信 息 披 露 进 行 有 益 探 索 , 该 项 目 荣 获 2012 中国金融品 牌「金 象奖」“ 十大公 益项目 ”奖;四 度蝉联 获《财 资》“中 国最佳托 管专业银行”。2016 年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奖”,成为国内 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 行, 该行“托管通”获 得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2016 年 中 国 资 产 管 理 【 金 贝 奖 】 “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银 行”。 三 、 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 ,董事长 、 非执行董事 ,2014 年 7 月起担任 招商银 行 董 事、董事长。 英 国东伦 敦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 吉林 大学经 济管 理专业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招商局 集团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兼 任招 商局国 际有 限公司 董事 会主席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中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招商 局华 建公 路投资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局 资本 投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曾 任中 国远洋 运输 (集 团)总 公司 总裁助理、总经济 师、 副总裁,招商局集 团有 限公司董事、总裁 。 田惠宇先生 ,本行行 长 、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担任 招商银 行 本 行行长、本行 执行董事。美国哥 伦比 亚大学公共管理硕 士学 位,高级经济师。 曾 于 2003 年 7 月至18 2013 年 5 月 历 任 上 海 银 行 副 行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副 行 长 、 深 圳 市 分 行 行 长、中国建设银行 零售 业务总监兼北京市 分行 行长。 丁伟先生,副行长 。大 学本科毕业,副研 究员 。1996 年 12 月加入招商 银 行 ,历任 杭 州分行 办公 室主任 兼营 业部总 经理 ,杭州 分行 行长助 理、 副行长 ,南 昌支 行行长 ,南 昌分行行长 ,总行 人力 资源部总经 理,总 行行 长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招商银 行副行 长。兼任招银国际 金融 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 然女士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 总经理 ,大学本 科毕业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高级 管 理 人 员任职 资格 。先后 供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黑 龙江 省分行 ,华 商银行 ,中 国农 业银行 深圳 市分行,从 事信贷 管理 、托管工作 。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 行至今 ,历任 招商 银行总 行 资产托 管部 经理、 高级 经理、 总经 理助理 等职 。是国 内首 家推出 的网 上托 管银行 的主 要 设计、 开发者 之一,具 有 20 余年 银行信 贷及 托管专 业从业 经验。在 托管产 品创新 、 服务流程优化、市 场营 销及客户关系管理 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 和丰 富的实务经验。





四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累计托管 231 只 开放 式 基 金 及 其 它托管资产,托管 资产 为 9.62 万 亿 元 人 民 币。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一)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 程的不断完善。 ( 二)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 核监察室在总经 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19 管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 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 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 三)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 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 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 求。 3 、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 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 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 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 务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 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 、防火墙原则。 业务营运、稽核监察 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 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 风险领域。 8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 当的 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 四) 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20 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 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 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 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 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 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 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 双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 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 地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 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 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 房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 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 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 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 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 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 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 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21 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 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 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22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托管机构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 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号 招商 银 行 大厦 法定 代 表 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张燕 电话 :0755—83199084 传真 :010-66105799


网址 :www.cmbchina.com 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 销 机构


名称 : 金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 圳 市 前 海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 入 驻 深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 益田 路 6001 号 太平 金融大厦 1502


法定 代 表人 :殷克胜 成立 时 间:2015 年 7 月 3 日


电话 :0755-82510220 传真 :0755-82510305 联系 人 :陈莹臻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66-2866


网站 :www.jxfunds.com.cn


(二) 其他代销机构


本 基 金 基 金份 额 募集 期 暂 时 不 设 代 销机 构。 四、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23 律师事务所名称: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 112 号2 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15 层 负责人: 颜学海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经办律师: 梁丽金、张兰 联系人: 张兰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西滨河路中海地产广场西塔十层审计十六部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剑涛


电话:13161760582 传真:010-88091190 经办会计师:洪祖柏 联系人:洪祖柏 24 六、 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 。收取认(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 为 A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申)购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对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日该类基金 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 统、电话交易系统、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统等)与其他销售机构办 理本基金 A 、C 类基金份额相关业务。


在不违法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调整实施之日前基金管理人需履行适当程 序,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 七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11 月21 日证监许可[2016]2761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一、基 金 类别 、运 作 方式及存 续期 间


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 集 方式 和募 集 场所


本基 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的 网上直 销交 易平 台和设在 深圳的 直销 机构,以及各代 销 机 构的 营业 网点 (具 体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公 开发 售。 三、募 集 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 四、募 集 规模 本基金募集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 集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6 六、 基 金 份额 面值 本基金A 类、C 类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七、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份额 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具 体如下: (1 ) 认购 费率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100 万以下 0.6% 0% 100 万元(含)-200 万元 0.4%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2%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1000 元 注 : 上述 认购 费 率 适用于除 通过 本 公 司 直销 柜 台 认购 的养老 金客 户以外的 其他 投 资 者 。 (2 ) 特定 认购 费率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100 万以下 0.24% 0% 100 万元(含)-200 万元 0.16%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08%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1000 元 注:上述特定认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 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 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 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 司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7 本基金认购费由 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 额+认购利息)/1.00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如果 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 =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 -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 +5)/1.00=9,945.3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 得的利息,可得到 9,945.36 份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1.00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 +5000)/1.00=10,005,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 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 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10,005,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28 八、投 资 者对 基金 份 额的认购 (一)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查阅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二) 认购原则 1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三) 认购金额限制 1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直销电子交易系统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 构认购A 类或C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 费,下同)均为1,000 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均为 1,000 元。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九、认购的确认 对于 T 日交易时 间内 受理的认 购申请, 注册 登记机构 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 有效性 进 行确认 。但 对申请 有效 性的确 认仅 代表确 实接 受了投 资者 的认购 申请 ,认 购申请 的成 功 确认应 以注 册登记 机构 在本基 金募集 结束 后 的 登记确 认结 果为准 。投 资者 应在本 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到各 销售 网 点 或 以 其 规 定的 其他 合 法 方 式 查 询 最终 确认 情 况 。 十、募 集 资金 利息 的 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有,其 中利息转份额以登 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 募 集资 金的 保管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 资人的认购款项只 能存 入专用账户,任何 人不 得动用。募集 期间发生的信息披 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 费等 各项费用,不从基 金财 产中列支。 29 八 、基 金备 案与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 发售 之日起 3 个月内,在 基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少 于 2 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 元人 民 币 , 并 且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 募说明书决定停止 基金 发售,且基金募集 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募 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 内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资, 自 收 到 验 资报 告之 日 起10 日 内 , 向 中国 证 监 会 提 交 验 资报 告,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 备案 条件的,自基金管 理人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 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 则基 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 日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宜 予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 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 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 满足募集基金备案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承 担下 列 责 任 : (一)以其固有财 产承 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 债务和费用。 (二) 在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 资者已缴 纳的款 项,并 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 三) 如 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基 金 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和 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 各 方 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 存续 期内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 后, 连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于 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告 中予 以 披 露 ; 连续 60 个 工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如 转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30 法律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 31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 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 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将通 过销售 机构进 行 。具体 的销售 机构 将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招 募 说 明书或 其他 相关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若 基金管 理人 或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开 通电 话、传 真或 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 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 日 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人在 开放日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和 赎回,具 体办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及相关 金融 期货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但 基金 管 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 外。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若出现 新的证 券/期货 交易市 场、证 券/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 或 其他特 殊情 况,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二) 申 购 、 赎 回开 始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 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不超 过三个月 开始办 理申购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 间 在申购开始公告中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不超 过三个月 开始办 理赎回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 间 在赎回开始公告中 规 定。 在 确定申 购开 始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在申 购、 赎回开 放日 前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告 申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间 。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 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32 ( 一)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 “ 金 额 申 购、 份额 赎 回 ” 原则 , 即申 购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以 份额 申 请 ; (三) 当 日 的 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管 理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撤 销; ( 四) 赎 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 则,即 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 序 赎回; ( 五)基 金管理 人有权决 定本基 金的总 规模限额 和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本 基 金 的最高限额。 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对上述 原则进 行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 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 的申 请方式 投 资人必 须根据 销售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开放日 的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申 购 或 赎回的申请。 投 资者在 申购本 基金时须 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式 备足申 购资金 。投 资者 在提交 赎 回 申请时,应确保账 户内 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余额 ,否则赎回申请无 效。 (二)申购和赎回 的款 项支付 投 资人申 购基金 份额时, 必须全 额交付 申购款项 ,投资 人交付 款项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 认基 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递交赎回 申请, 赎回成 立;基金 份额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赎 回 生 效。 投资人赎 回申请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款项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或基金 合同 载明的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时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 参照本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理 。遇 证券交 易所 或交易 市场 数据传 输延 迟、 通讯系 统故 障 、银行 数据 交换系 统故 障或其 他非 基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响 业务 处理流程时,赎回 款项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划 出。 (三)申购和赎回 申请 的确认 基 金管理 人应以 交易时间 结束前 受理有 效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赎 回 申 请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内 对 该 交易 的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33 T 日 提 交 的 有效 申 请 ,投 资 人 可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 销 售网 点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 的确认情况 。 若 申购 未生 效 , 则 申 购 款 项退 还给 投 资 人 。 销 售机构 对申购 、赎回申 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申请 一定生 效,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 接 收到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四)如未来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构对上述 内容 另有规定,从其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对 上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 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五、申 购 和赎 回的 数 额限 制 (一)申请申购基 金的 金额 投 资者通 过基金 管理人直 销中心 柜台、 直销电子 交易系 统或本 基 金 其他 销售机 构 认 购 A 类或 C 类基金 份额 的,单 个基金 账户 首次 申购单 笔最低 认购金额 (含申 购费, 下 同)均为 1,000 元 , 追加 申 购 每 笔 最 低 金额 均为 1,000 元 。基 金 管 理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另 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投 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基金 收益 自动 转为 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或 采用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 额的限制。 投 资者可 多次申 购,对单 个投资 者累计 持有份额 不设上 限限制 。法 律法 规、中 国 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二 ) 申请 赎 回 基金 的 份 额 单笔赎回不 得少于 100 份(如该帐户 在该销 售机构托管 的基金余 额 不足 100 份, 则必 须一 次性 赎回基 金全 部份额 ); 若某笔 赎回 将导致 投资 者在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余 额不足 100 份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将 投 资 者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剩 余 基 金 份 额 一 次 性 全部赎回。 ( 三)基 金管理 人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对 申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 量 限 制,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介上刊登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 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一) 本 基金 的 申 购费用


34 本基 金 在申 购时 收取 申 购 费用, 投资 者可 以多次申 购本基 金, 申购费 率 按每 笔申 购申请单 独 计算 。 本基 金 份额 对通 过直 销 柜 台申购 的养 老金 客户与除 此之外 的其 他投 资 者 实施 差别 的 申 购费 率 。具 体如 下: 1 、申购 费率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 0.8% 0% 100 万元(含)-200 万元 0.5%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3%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1000 元 注 : 上述 申购 费 率 适用于除 通过 本 公 司 直销 柜 台 申购 的养老 金客 户以外的 其他 投 资 者 。 2 、特定 申购 费率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 0.32% 0% 100 万元(含)-200 万元 0.2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12%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1000 元 注 :上述 特定申 购费率适 用于通 过本公 司直销柜 台申购 本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客 户 , 包 括基本 养老 基金与 依法 成立的 养老 计划筹 集的 资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 金等, 具体 包括: 全国 社会保 障基 金;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会 保障 基金 ;企业 金单 一 计划以 及集 合计划 ;企 业年金 理事 会委托 的特 定客户 资产 管理计 划; 企业 年金养 老金 产 品。如 未来 出现经 养老 基金监 管部 门认可 的新 的养老 基金 类型, 本公 司在 法律法 规允 许 的 前 提 下 可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由 申 购 者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申购费用用于 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 (二) 本 基金 的 赎 回费用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持有期 费率 持有期 费率 1 年以内 0.1% 30 日以内 0.1% 35 1 年(含)-2 年 0.05% 30 日(含)以上 0% 2 年(含)以上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日开始计算) 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 额 时收取。 1 、A 类基金份额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 人收取的 赎回 费,将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期等于或 长 于 30 日 、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 额的 7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等于 或长 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 赎回费,将不低于 赎回 费总额的 50% 计 入 基 金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期 等于 或 长 于 6 个月 的 投资人, 将 不低于 赎回 费 总额的 25% 计入基 金 财产。以上 每个月 按 照 30 日计算。未计 入基金财产的赎回 费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 要的手续费。 2 、C 类基金份额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 人收取的 赎回 费,将赎 回费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 持 续持有 期等于 或长于 30 日的投 资人收 取的 赎回费 ,不计 入基金财 产。未 计入基 金 财 产的赎回费用于支 付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三) 基 金管理 人可以在 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迟 应 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上公告。 ( 四) 基 金管理 人可以在 不违 反 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市 场 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划 ,定 期和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可以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 履行 必要手续后,对基 金投 资者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 购 份额 与赎 回 金额的计 算 (一) 申 购 份 额 的计 算 :


1 、A 类基金份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 例费 率时,申购份额的 计算 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 金额/ (1 + 申 购 费 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 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 定金 额时,申购份额的 计算 方法如下: 36 申购费用=固定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 购 费 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 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 的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 养老 金客户)投 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 金 份 额 , 对 应 申购费率为 0.8% , 假设 申 购 当 日 A 类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 1.050 元, 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份 额 计算如下 : 净申购金额=50,000/ (1 +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 =47,241.11 份 即 : 投 资 人 投资 50,000 元 申 购 本 基金 的 A 类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购 当日 A 类 基金 份 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其 可 得 到47,241.11 份A 类基金份额。 2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申 购 金额/ 申购 当 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 的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00 元 申 购本 基 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 购份 额 为 : 申购份额=50,000,000/1.050=47,619,047.6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000 元 申 购 本 基金 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47,619,047.60 份 基金 份 额 。 (二) 赎 回 金 额 的计 算 :


赎回金额 = 赎 回 份数 ×赎 回 当 日 该 类 别 基金 份额 净 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 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 回 费 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 五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A 类 基金份 额 , 持 有 时 间为 2 个月 , 对 应 的 赎 回费率为 0.1%,假 设赎 回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额 净 值 是 1.250 元,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金 额37 为: 赎回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1%=1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0=12,487.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 基 金 10,000 份 A 类 基金份 额 , 持 有 期 限为 2 个月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 , 则 其可 得 到的 赎 回 金 额 为12,487.50 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 本基 金 10,000,000 份 C 类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间 为 20 日 , 对应 的 赎回费率为 0.1% , 假设 赎 回 当 日 C 类 基 金份 额 净 值 是 1.25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回 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 ×1.250=12,500,0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 ×0.10%=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12,487,50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 基金 10,000,000 份 C 类 基 金份 额 , 持 有 期 限为 20 日,假设赎回 当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是1.250 元 , 则 其 可得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12,487,50 元。 八、申购和赎回的 登记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 资 人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登 记 手 续,投资人自 T+2 日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登 记 手 续。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对上 述登记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但 不 得 实 质影 响 投资 人的合 法权 益,并 最迟 于实施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公告。 九、拒 绝 或暂 停申 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一)因不可抗力 导致 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二) 发 生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 ( 三)证券 、期 货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38 (四) 基金管 理人认 为 接 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时。 ( 五) 基 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 对 基金业绩 产 生 负 面影 响, 从而损 害 现 有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形 。 ( 六)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记 机构 因 技术 故障 或 异常 情 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 金登记系统、基金 会计 系统 或 证 券 登 记 结算 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 七)因 基金收 益分配、 基金投 资组合 内某个或 某些证 券即将 上市 等原 因,使 基 金 管理人认为短期内 继续 接受申购可能会影 响或 损害已有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 八 ) 法 律 法 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上述 第 1、2 、3、5、6、7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恢 复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十、暂 停 赎回 或延 缓 支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 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支 付赎 回款项。 (二) 发 生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 ( 三)证券 、期 货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四) 连 续 两 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额 赎回 。 (五) 继 续 接 受 赎回 申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时 。 (六) 法 律 法 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 生上述 情形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 停 接受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若 出现 上述第 (四 )项 所述情 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 理 并公告。 39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 形及处 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 认定


若 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的 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 中 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 总份额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二) 巨 额 赎 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 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基 金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全 额 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 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日 接 受赎 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10% 的前提 下,可 对其余 赎回申 请 延 期办理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 回或取 消赎 回。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 额,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必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但 不得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介 上进 行 公 告 。 (三) 巨 额 赎 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上 述 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赎回款 项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 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由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通 知 等 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 时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 购和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40 发 生《基 金合同 》或《招 募说明 书》中 未予载明 的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当 理 由 认 为需要 暂停 基金申 购、 赎回的 ,可 以经届 时有 效的合 法程 序宣布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赎回申请。 十三、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一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 内在 指定媒 介 上 刊 登 暂停 公告 。 (二)如发 生 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定 媒 介 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 (三)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在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的公告。 十四、 基 金的 转换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 基 金的 非交 易 过户 基 金的非 交易过 户是指基 金登记 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和 司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而 产 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他 非交 易过户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有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 或按 法律法 规或 国家有权机关要求 的方 式执行 。 继 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 人继 承;捐 赠 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司 法强41 制 执行是 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 自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户 申请 按基金 登记 机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可办理已 持有基 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构 之间的 转托 管, 基金销 售 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 标准 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投 资人在 办理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 须 不 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相 关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规 定的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八、 基 金的 冻结 和 解冻及质押和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 法规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 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或转让业 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其他 基金管理人 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42 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 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43 十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 过 主 动 管 理 债 券 组 合 , 力 争 在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稳 定 增 长 基 础 上 为 投 资 者 取 得 高 于 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 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 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同业存单、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 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久期 ,结合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 建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管理人力求综合发挥固定收益投资研究团队的力量 ,通过专 业分工细分研究领域 ,立足长期基本因素分析 ,从利率、信用等角度进行深入研究 , 形成投资策略 ,优化组合 ,获取可持续的、超出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商业银行信贷扩张、国际资 本流动和其他影响短期资金供求状况等因素的分析,预判对未来利率市场变化情况。 根据对未来利率市场变化的预判情况,分 析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44 特征和风险水平特征, 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 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 2 、债券投资策略: (1) 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的基础上 ,采用久期 管理和信用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 ,本基金综 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回购套利等组合 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 久期调整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 ,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 ,进 而确定组合整 体久期和调整范围。 2) 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组合中长、中、 短期债券的搭配。本基金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 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 策略构造组合 ,并进行动态调整。


3) 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利差管理策略决定本基金资产在不同类属债券资 产间的配置策略。本基金将结合不同信用等级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的利差变化及收益 率曲线变化调整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政府债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还将综合 评估不同行业以及单个企业的公司债或短期融资券在不同经济周期收益率及违约率变 化情况 ,以决定不同行业公司债或短期融资券的投资比例。


4) 回购套利: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多种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组合的收益率。 比如运用跨市场套利、回购与现券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相对低风险 套利操作等。 (2) 个券选择策略:在 个券选择上 ,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 信用风险分析、隐含期权价值评估、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具有 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 ,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 1) 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 2) 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较大改善的企 业发行的债券;


3) 在信用评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高债息的债券; 4)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运用收益率曲线模型或其他相 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 ,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 5) 公司基本面良好 ,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 ,转股溢价率和投资溢价率合理、 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 45 6) 在合理估值模型下 ,预期能获得较高风险- 收益补偿且流动性较好的资产支持证 券。


(3)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 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 , 具 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 公司基本素质优良、 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 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 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 ,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3 、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住房抵押 贷款支持证券(MBS) 等 在内的资产支 持证券 ,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 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 ,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 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 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将 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综 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的品种进行投资。 5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 平。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 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 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 最大 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80%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6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5%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47 定。 除上述第(5)项之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则在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后,本基金将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 其规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有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95%+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48 率(税后) ×5% 本基金选择该业绩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31 日推出 的债券指数。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的有效 工具。中国债券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测算 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鉴于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 具,其中投资于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且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采用“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 和 “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分别作为债券和现金类资产投资的比较基 准,并将其权重分别设定为 95%和5%,可以使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 比例保持一致,让业绩比较基准更真实、客观的反映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 时,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 股票型 和混合型基金,属于 较低风险、较低 收益的基金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49 50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 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 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 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1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 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 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国债期货合约、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 值 方法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 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 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52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二)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 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四) 同一证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 证券 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五)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 应付利息。 (六)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七)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八)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 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九)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十)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十一)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或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进行估 值。 (十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53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 值 程序 (一)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五、估 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54 (二)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55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 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 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暂 停 估值 的情 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三)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 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56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 殊 情况 的处 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十一)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 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7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基 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 的余额。 二、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三)基金收益分配后任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等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8 五、收 益 分配 方案 的 确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 金 收益 分配 中 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9 十 四、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七)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八)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九)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二)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60 H =E×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 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 式如下: H=E ×0.4%÷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61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 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62 十 五、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一、基 金 会计 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三)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 金 的年 度审 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3 十 六、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64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 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65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 度 报告 正 文登 载在 网 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度 报 告登 载在 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 生 效不 足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 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 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所 所 在地 中国 证 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 书 面报 告方 式。 (七) 临 时报 告 本基 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当 在2 日内 编 制 临时 报 告 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 开披 露日 分 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 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 派出 机构备案 。 前款 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 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 价 格产 生重 大 影响的 下 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开; 2 、终 止基金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的法 定名 称、 住 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 其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66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 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 人基 金 托管部 门 负责 人发 生 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 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 变 动超 过百 分 之三十; 11 、涉 及基金管理业务、 基 金财 产、 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基 金 经理 受 到 严重 行政 处 罚,基金 托 管人 及其 基 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 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 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 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 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 他事项 。 (八)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合同存 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 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 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知 悉后应 当 立 即对该 消 息进 行公 开 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67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 资 产支 持 证 券投 资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 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 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 公 共 媒 介不 得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信 息,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 意见 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 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 少保 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68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本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 相关信息: (一)不可抗力; (二)基金投资所 涉及 的证券、期货交易 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 时; (三)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 公 布 后,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 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以供公 众查 阅、复制。 九、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 门对信息披露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69 十 七、 风险 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其 面 临 的投 资风 险 主 要 包 括 以 下几 个: 一、市 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 各种 因素的影响而引起 的波 动,将对本基金资 产产 生潜在风险, 主要包括: (一)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 策的 变化对证券市场产 生一 定的影响,导 致市场价格 波 动 ,影 响基 金 收 益 而 产 生 风险 。 (二)经济周期风 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 济的 晴雨表,而经济运 行具 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 经济运行状况 将对证券市场的收 益水 平产生影响,从而 产生 风险。 (三)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 会导 致股票市场及债券 市场 的价格和收益率的 变动 ,同时直接影 响企业的融资成本 和利 润水平。基金投资 于货 币市场工具,收益 水平 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四)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 有时 又被称做利息的利 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 投资 时的利率水平 和再投资的策略。 因未 来市场利率的变化 而引 起给定投资策略下 再投 资率的不确定性为 再 投资风险。 (五)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 是使 基金资产保值增值 ,如 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 投资于证券所 获得的收益可能会 被通 货膨胀抵消,从而 影响 基金资产的保值增 值。 (六)上市公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 况受 多种因素影响,如 市场 、技术、竞争、管 理、 财务等都会导 致公司盈利发生变 化, 从而导致基金投资 收益 变化。 二、信 用 风险 信用风险指由于交 易对 手或债务人无法按 照约 定交割资产而导致 基金 资产损失的风70 险,主要指违约风 险。 本基金的信用风险 分析 主要针对债券资产 ,具 体包括以下几个方 面: (一)债券发行人 出现 违约,无法支付 到期 本息 引 起 的 损 失 ; (二) 交 易 对 手 出现 违约 或 违 规 投 资 操 作而 引起 的 损 失 。 三、流 动 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指金融 资产 变现的难易程度。 一些 情况下,市场无法 有效 执行交易头寸 需要,将使得金融 资产 无法在价格平稳变 动的 基础上被购入或者 卖出 。本基金面临的流 动性风险来自两个 方面 : (一) 巨 额 赎 回 :本 基金 属 于 开放式债券 型 基金 ,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有发 生 巨额赎回 的可能性。巨额 赎回 可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变现 难度 加 剧 , 从 而 产 生流 动性 风 险 ; 甚 至 可 能 由于大额出售个券 引致 个券价格出现大幅 波动 ,从而对基金资产 净值 产生影响。 (二) 特 殊 的 市 场情 形: 在 特 殊 市 场 情 形下 ,如 市 场 资 金 紧 张 时, 市场 整 体 流 动 性 降低,将可能导致 个券 的变现能力减弱, 从而 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操 作 或技术 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指 相关 当事人在业务各环 节操 作过程中,因内部 控制 存在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 引致 的风险,例如,越 权违 规交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 障 等 风 险 。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 种交 易行为或者后台运 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 统的 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 进行 或者导致投资者的 利益 受到影响。这种技 术风 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公司、登记机构 、代 销机构、证券交易 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 等。 五、模 型 风险 模型风险指投资估 值模 型的参数错误或模 型运 用不当带来的基金 资产 损失风险。在 利用定价模型对金 融资 产,尤其是金融衍 生产 品进行定价的过程 中, 容易出现模型风 险。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过程中,违 反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 者基金投资违71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 有关 规定的风险。 七、通 货 膨胀 风险 通 货膨胀 风险指 物价水平 上升导 致本基 金的名义 收益率 在剔除 通货 膨胀 因素影 响 后 降 低的风 险。 在本基 金运 作过程 中, 通货膨 胀风 险也表 现为 物价水 平上 升导 致中、 短期 固定收益证券或者 回购 交易的实际收益率 远低 于 名 义 收 益 率 的 情况 。 八、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 本 基 金 属 于 债券 型基 金 , 主 要 投 资 于固 定收 益 类 品 种 , 如 果债 券市 场 出 现 整 体 下跌,本基金的净 值表 现将受到影响。此 外, 本基金还将适度参 与首 次发行以及增发新 股投资,如果新股 发行 方式发生改变,也 会对 本基金的投资效果 产成 一定影响。本基金 管理人将发挥专业 研究 优势,加强对市场 、上 市公司基本面和固 定收 益类产品的深入研 究,持续优化组合 配置 ,以控制特定风险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 是 根 据 相 关法 律法 规 由 非 上 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 开方 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 般情况下,交易不 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 风险 。外部评级机 构一般不对这类债 券进 行外部评级,可能 也会 降低市场对该类债 券的 认可度,从而影响 该类债券的市场流 动性 。同时由于债券发 行主 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 营的波动性较大, 且各类材料不公开 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 析并 跟踪发债主体信用 基本 面的难度。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 量恶 化时,受市场流动 性所 限,本基金可能无 法卖 出所持有的中 小企业私募债,由 此可 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更大 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 3 、 本 基 金 投 资 国债 期货 的 风 险 。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 债期 货,期货作为一种 金融 衍生品,主要存在 以下 风险: (1 ) 市 场 风 险 :是 指由 于 期 货 价 格 变 动而 给投 资 者 带 来 的 风 险。 (2 ) 流 动 性 风 险: 是指 由 于 期 货 合 约 无法 及时 变 现 所 带 来 的 风险 。 (3 ) 基 差 风 险 :是 指期 货 合 约 价 格 和 标的 指数 价 格 之 间 的 价 格差 的波 动 所 造 成 的 风险。 (4 ) 保 证 金 风 险: 是指 由 于 无 法 及 时 筹措 资金 满 足 建 立 或 者 维持 期货 合 约 头 寸 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 来的 风险。





(5 ) 杠 杆 风 险: 因 期货 采 用 保 证 金 交 易而 存在 杠 杆 , 基 金 财 产可 能因 此 产 生 更 大72 的收益波动。 (6 ) 信 用 风 险 :是 指期 货 经 纪 公 司 违 约而 产生 损 失 的 风 险 。 (7 ) 操 作 风 险 :是 指由 于 内 部 流 程 的 不完 善, 业 务 人 员 出 现 差错 或者疏漏,或者 系统出现故障等原 因造 成损失的风险。 4 、 本 基 金 投 资 资产 支持 类 证 券 的 风 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 险主 要包括信用风险、 利率 风险、流动性风险 、提 前偿付风险 等。信用风险是基 金所 投资的资产支持证 券之 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 交易过程中发生交 收违约,或由于资 产支 持证券信用质量降 低导 致证券价格下降,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利 率风险是市场利率 波动 会导致资产支持证 券的 收益率和价格的变 动, 一般而言,如果市 场利率上升,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将面 临价 格下降、本金损失 的风 险,而如果市场利 率下降,资产支持 证券 利息的再投资收益 将面 临下降的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是 受 资 产 支 持 证券市场规模及交 易活 跃程度的影响,资 产支 持证券可能无法在 同一 价格水平上进行较 大数量的买入或卖 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是 债务 人可能会由于利率 变化等原因进行提 前偿 付,从而使基金资 产面 临再投资风险。 九、不可抗力风险 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的出 现将会 严重影响 证券市 场的运 行, 可能 导致基 金 资 产 的损失 ,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从而 带来风 险; 金融市 场危 机、行 业竞 争、 托管行 违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也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受 损。 十、本基金法律文 件风 险收益特征表 述 与销 售机 构 基 金 风 险 评 价可 能不 一 致 的 风 险 本 基金法 律文件 投资章节 有关风 险收益 特征的表 述是基 于投资 范围 、投 资比例 、 证 券 市场普 遍规 律等做 出的 概述性 描述 ,代表 了一 般市场 情况 下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收 益特 征 。销售 机构(包括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机构和 其他 销售机 构)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对本 基金 进 行 风险评 价, 不同的 销售 机构采 用的 评价方 法也 不同, 因此 销售机 构的 风险 等级评 价与 基 金法律 文件 中风险 收益 特征的 表述 可能存 在不 同,投 资人 在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照 销售 机构的要求完成风 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 的匹配检验。 73 十 八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 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 变 更 ( 一)变 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对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 同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 关 于 基 金 合同 变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应当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并 自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在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基 金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在 6 个 月内 没 有 新 基 金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管人承接的; (三)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四) 相 关 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其 他情 况 。 三、基 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自出 现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组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成员由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 管 人、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员 。 ( 三) 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四)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金 ; 74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五)基金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不超过 6 个月。 但 因本基 金所持 证券的流 动性受 到限制 而不能及 时变现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 向 证监会报备解决方 案。 四、清 算 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 财产 清算 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 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配 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全 部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财 产 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 分 别份额 A 类、C 类按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 配。 六、基 金 财产 清算 的 公告 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 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 进行 公 告 。 七、基 金 财产 清算 账 册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 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存15 年以上 。 75 十 九、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76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77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78 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79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80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81 规定外,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 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3)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2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履行适当程 序的其他情形 。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83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84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 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 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 序进行。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85 议 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 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 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 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5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 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50% 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86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 ( 六)表决 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 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 (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87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若监督员和基金托管人或管理人授权代表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 可自行授权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88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对 于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当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二) 《 基金合 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在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 基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 新基金 管 理人、新 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 金; (2 ) 对 基 金 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确 认; (3 ) 对 基 金 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告 ; 89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 ; (7 ) 对 基 金 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的 期限 为 不超过 6 个月 。 但 因本基 金所持 证券的流 动性受 到限制 而不能及 时变现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 向 证监会报备解决方 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配 方案, 将基 金 财产清算 后的全 部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财 产 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 务 后, 分 别份额 A 类、C 类按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 配。 (六)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事 项须及 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 进行 公 告 。 (七) 基 金 财 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有 关文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当事 人同意 ,因本基 金合同 而产生 的或与 本 基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 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应提 交 华南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深 圳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仲裁费用、律 师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处理 期间, 相关各方 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继续忠 实 、 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华人民 共和国 (不包 括香港、 澳门特 别行政 区及 台湾 地区) 法律 管辖。 90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供 投资者 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91 二十 、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一、托 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基 金 管理 人名称: 金信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15 层02 单元 邮政编码:518038 法定 代 表人 :殷克胜 成立 时 间:2015 年7 月3 日 批准 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设 立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15]1315 号 组织 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 本:1 亿 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资 产管 理、 特定 客户资 产 管 理和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许可 的其他 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 代 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92 二、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 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 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 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同业存单、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 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80%;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93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除上述第(5)项 之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则在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后,本基金将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其 规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94 3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的,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 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 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3 、本基金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95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4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 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 对本基 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 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 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 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 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 部提 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 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 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 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 《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 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 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 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96 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 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 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 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 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 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 留印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 预留印 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 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 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 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 《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 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 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 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 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 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 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 原件通 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 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 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97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 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 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 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 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 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 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 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 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 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 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 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 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 息。 4 、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 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98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 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 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 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 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 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 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99 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 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 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 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 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 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 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 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 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100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5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 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 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101 三、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参考份额净值(如有)、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 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 金 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 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102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的损失。 7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 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 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 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 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 担责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提前结束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 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 户名称应为“××基金(产品名称)”,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103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 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交收价差保证 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 若 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 基 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 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 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 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 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 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 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104 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 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 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 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 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 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 合同复印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托管人收到的复印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估 值 日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按规定公告。 (二) 复核程序 105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及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 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6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 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 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107 二 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 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 单 服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对账单。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 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 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 码等)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 无法送 出 的除 外。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 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 则另行公告。 三、客 户 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1 、24 小时自动语音应答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基金净值查询、基金账户查询、基金 信息查询等服务。 2 、工作时间由专门客服人员为投资者提供全面业务咨询(包括公司信息、基金信 息、基金投资指南等)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四、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jxfunds.com.cn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 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 金信息查询。 2 、信息资讯服务 108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 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五、咨询服务 1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66-2866,传 真:(0755)82510305 。 2 、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xfunds.com.cn 电子 信箱:service@jxfunds.com.cn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投资者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 人。请投资者确保投资前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09 二 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无。 110 二 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 111 二 十四 、备 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 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文件 2 、《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2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