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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优势(519697)

交银优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七 年 一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 月的最后 1 日。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 【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2008 年 11 月 1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285 号文核准募集。《交 银施罗 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1 月 21 日正式生效。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交银保本” ) 的 保 本 周 期 期 限 为 三 年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三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于 2012 年 1 月 30 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 由 于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按 照 《 交 银 施 罗 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交 银 保 本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转 型 为 非 保 本 的 混 合 型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并 依 据 《 交 银 施 罗 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就 变更后的 “交 银 施 罗 德 优 势 行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修 改 其《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 招 募 说 明 书 》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但 并 不 表 明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 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投 资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最 低 收 益 。 因 基 金 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 申 )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 但 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本 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波 动 产 生 影 响 而 引 发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者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债 券 引 发 的 信 用 风 险 , 以 及 本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所 特 有 的 风 险 等 等 。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灵 活 配 置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 属 于基金中的较高风险品种,风险与预期收益介于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间。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和 《 基 金 合 同 》 。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将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绩 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 月 21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13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21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26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 53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 54 八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55 九 、 基 金 的转 换 ..................................................... 69 十 、 基 金 的投 资 ..................................................... 77 十 一 、 基 金的 业 绩 ................................................... 90 十 二 、 基 金的 财 产 ................................................... 94 十 三 、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 96 十 四 、 基 金收 益 与 分 配 .............................................. 101 十 五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103 十 六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106 十 七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 107 十 八 、 风 险揭 示 .................................................... 112 十 九 、 基 金合 同 的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 115 二 十 、 基 金合 同 内 容 摘要 ............................................ 117 二 十 一 、 托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 133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 二 十 二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 150 二 十 三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 152 二 十 四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 156 二 十 五 、 备查 文 件 .................................................. 157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 一、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和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 交 银 施 罗 德 优 势 行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进 行 转 型 后 的 运 作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1 月 13 日 在公司网站上公布了《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 并报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 交 银 施 罗 德 优 势 行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 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仅 为 《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 不 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 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交 银 施 罗 德 优 势 行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交 银 施 罗 德 优 势 行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即 用 于 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 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 的信息 披 露 、 风 险 揭 示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交银施罗德 优 势 行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 交 银 施 罗 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须 遵 守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场内业务的有关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以及宣传推介等业务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 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代理机构,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 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 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 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募集期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间,最长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 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的行为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 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 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 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 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场外 不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 所 场内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注册登记系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情况的账户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或 交 易 单 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为 基金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一 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指定的销售 机 构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并 于 每 期 约 定 的 申 购 日 提 交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2 以 及 其 他 收 益 和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含三 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3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8 月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何万金 电话: (021)61055050 传真: (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 交通银行 ” )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 二 ) 主 要成 员 情 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亚利女士,董事 长, 硕士学位 。现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历任交通 银行郑州分行财务会计处处长、郑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4 陈朝灯先生, 副董事长, 博士学位。 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 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 景 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阮红女士,董事,总经理,博士学位,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长。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 经 理,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 徐瀚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历任交 通 银行香港分行电脑 中心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太平洋 信用卡中心副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 孙培基先生,董事,学 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财会部副处长, 交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副处长、 处长, 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高 级经理,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审计部副总经理。 孟方德先生,董事,硕 士学位。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总裁。历 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投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 公 司副董事长,施罗德投资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施罗德投资管理(卢森堡) 有限公司 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日本)有 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英国区总经理及销售总监、全球渠道销售业务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香 港 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 。 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 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 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 瑞安经管中心 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复旦 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 与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 美 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 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 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 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 教授。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5 王忆军先生, 监事长, 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 战略投资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办公室副处长, 交通银行公司 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 理,交通银行 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裴关淑仪女士 , 监事,双硕士学位。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 经理、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荷兰银行、渣打银 行 (香港)有限公司、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施罗德投资管 理( 香港) 有 限 公 司 资 讯 科 技 部 主 管 、 中 国 事 务 联 席 董 事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张玲菡女士, 监事、学士学位。 现任交银 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 ,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 , 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 渠道部 副总经 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 佘川女士, 监事、 硕士学位。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运营总监。 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经理、 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员、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监察风控副总监。 3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 有 限公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 湖南财经学院 )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 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 ,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 济 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处长、处长、 高级经理、 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 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 副市长(挂职) 。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 教 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 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 中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6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奋先生, 督察长, 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 公司金融部经 理、 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 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印皓女士, 副总经理, 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 副主管体改规划员, 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 主管市场规划员, 交 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 高级经理, 交通银行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 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 4 、本 基金基金经理 何帅先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7 年证券行业经验。2010 年至 2012 年任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2012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行业 分析师。 2015 年 7 月 9 日起任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至今,2015 年 9 月 16 日 起担任交银施罗德阿尔法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张迎军先生,2009 年 1 月 21 日至 2015 年 7 月 10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阮红(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 理)








齐晧(跨境投资总监、投资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张鸿羽(研究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7 年 1 月 21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7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 基 金经 理 承 诺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8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 经 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9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 审查公司财务, 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 组织执行, 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 独立识 别、 评估各类风险, 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 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结合公司战略发展 及管理目标, 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 ,协 助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8) 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 合规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 依法维护公 司合法权益, 评估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 合规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 及时 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 险 管 理 是 每 一 个 业 务 部 门 首 要 的 责 任 。 部 门 经 理 对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负 全 部 责 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 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0 (1)建立内控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体系, 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 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动独立,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 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 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 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1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情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日期:1984 年1 月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渊 2 、主要人员 情况 截至 2016 年9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 平均年龄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 技术职称。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管服务。 截至 2016 年9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24 只。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2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 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内部 风 险 控 制制 度 说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做。 继 2005、2007、2009、2010 、2011、2012 、2013、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 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70 号)审阅 后,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 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3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度。 (4) 审慎 性原则。 各 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 慎经营, 保 证基金 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 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4 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 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 据和传真加密、 数 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 数据、 应用 、 操作、 环 境四个层面的完 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 工定期演练。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 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5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根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 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托 管 协 议 或 有 关 基 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 金份 额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 直销柜台 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站及 APP , 下同 ) 。 机构名称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 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开 户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及 转 换 等 业 务 ,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本 公 司 网 站 。 网 上 直 销 交 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 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7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传真:(010)66594853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陈春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9 电话:(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2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联系电话:(0512)52909128 传真:(0512)52909122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0 联系人:黄晓 客户服务电话: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13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0769)22866254 传真:(0769)22866282 联系人:林培珊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4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蒋姣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1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1 网址:www.ebscn.com (1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2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2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3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5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4 网址:www.xcsc.com


(26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8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200 号 3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0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79037 传真:(0471)4961259 联系人:王旭华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0762 ,(021 )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3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6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4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7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8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8 网址:www.cicc.com.cn (4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1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 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 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联系人:陈思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42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www.jjm.com.cn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9 (43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400 联系人:周志茹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4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5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0 (4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4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49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5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2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2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53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8.jrj.com.cn/ (54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55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 苏昊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3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56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931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付江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57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8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4 (5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0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8 传真:(010)670009888-6000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61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联系人:薛长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62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5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联系人:俞申莉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http://www.fofund.com.cn/ (63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4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电话:(0755)83999907-802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om (65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6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6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陈云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67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010)5658066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张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68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19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7 传真:021-63332523 联系人: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6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徐鹏 客服电话:400-005-6355 网址:a.leadfund.com.cn (70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 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5)68206846 传真:(021)22268089 联系人:何庭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7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8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www.51jijinhui.com (7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


电话:(010)56642600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张晔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73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74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 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联系人:孙成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9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75) 北京 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中水大厦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李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网址: www.5irich.com (76) 日发 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33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3301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泉恭 电话:(021)61600500 传真:(021)61600602 联系人:蔡小威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1010,(021)61600500 网址:www.rffund.com (77) 上海 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2001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系人:江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78) 中证 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0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 孟汉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79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联系人:高雪超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80 )北京肯特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 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联系人:赵德赛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 http://fund.jd.com/ (81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传真:8610-62676582 联系人:付文红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82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电话:(0571)85267500 传真:(0571)85269200 联系人:胡璇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 ( 二 ) 注 册登 记 机 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10)50938617 传真: (010)50938907 联系人: 周莉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2 (三)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 厦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 梁丽金、刘佳 (四) 审 计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3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 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 基 金 由 交 银 施 罗 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来 , 交 银 施 罗 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交 银 施 罗 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08 】1285 号文批准募集发售, 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初 始面值发售,自 2008 年 12 月 3 日至 2009 年 1 月 15 日止完成募集,设立募集期 共募集 4,956,375,599.84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46,900 户。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交 银 施 罗 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满 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09 年 1 月 21 日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 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该基金。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2 年 1 月 30 日保本周期到期,由 于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按 照 《 交 银 施 罗 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该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转 型 为 非 保 本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 名 称 相 应 变 更 为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不变,基金代码亦保持不变为“519697”。 交银 施 罗 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选 择 期 为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及其后三个工作日,即自 2012 年 1 月 30 日(含)起至 2012 年 2 月 2 日(含) 止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选 择 期 内 的 交 易 时 间 里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营 业 网 点 进 行 到 期 选 择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选 择 期 截 止 日 的 次 日 , 即 2012 年 2 月 3 日起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为 “交银施罗 德 优 势 行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 交 银 施 罗 德 优 势 行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 交 银 施 罗 德 优 势 行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托管协议》即日 生效。 自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选择期截止日次日起,在 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区间内,为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的 投 资 转 型 期 。 投 资 转 型 期 结 束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 购 和 赎回 的 场 所 投资者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8 月4 日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5000 (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 本基金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场 外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3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为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的 上 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场内代销业务, 日后开通具体时间本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6 (二) 申 购 和 赎 回的 开 放 日 及时 间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除 外 ) ,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申 请 , 且 申 请 被 确 认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所 在开放日的价格。 保本周期到期转型后,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2 月3 日起开放申购业务和赎回业 务。 (三) 申 购 和 赎 回的 原 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者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 购 和 赎 回的 数 额 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场外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如果 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 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 (包括本基金) 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7 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 额为单笔 10 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 元 人民币,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 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 1 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场内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 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 、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 若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 投资者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 的金额、赎回的份额和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 定的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 购 和 赎 回的 程 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的 申 请 无 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 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依 法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8 认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日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体上公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该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 、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份额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转换或转托管该部分 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依 法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日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 金 的 申 购费 和 赎 回 费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目前提供前端收费模式, 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日后本基金将择机 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 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 时间递减。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 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9 申购费率(前端) 申 购 金 额 (含 申 购 费 ) 前 端 申 购 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1.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1000 元 申购费率(后端) 持有期限 后 端 申 购 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 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自 2013 年 4 月 11 日起 ,对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前端基金 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等 , 具 体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本 公 司 将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本 基 金 前 端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如 下表: 特定申购费率 (前端) 申 购 金 额 (含 申 购 费 ) 前 端 特 定 申购 费 率 100 万元以下 0.60%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40%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1000 元 有关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具体规定以及活动时间如有变化,敬请投 资人留意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2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含) 0.5% 1 年—2 年(含) 0.2% 2 年以上 0 本 基 金 由 交 银 施 罗 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来 并 自2012 年2 月3 日起 适用上述费率,原交银保本赎回费率从该日起不再适用。 交银保本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对应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期 限 将 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交 银 保 本 的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日 起 连 续计算,即该部分基金份额实际对应赎回费率为0。 3 、网上直销的有关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 网站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 (以下简称“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 )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等业务。通过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申购 费率优惠, 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进行基金转换, 从各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载的零申 购费率的基金转换入非零申购费率的基金,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将享受 优惠, 其他费率标准不变。 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公司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申购、 定 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1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 公司网站。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10 元(含) ,单笔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 ,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 于 10 份,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 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 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 并依据相关法规 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4 、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 同》 的相关 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最 新 的 费 率 和 收 费 方 式 在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特 定 地 域 范 围 、 特 定 行 业 、 特 定 职 业 的 投 资 者 以 及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 和 赎 回的 数 额 和 价格 1 、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场 外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 财 产 。 场 内 申 购 有 效 份 额 的 计 算 截 位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剩 余 部 分 折 回 金 额 返 还 投 资 者 , 折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2 目 前 本 基 金 暂 只 开 通 场 外 申 购 , 且 只 提 供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本 基 金 日 后 将 择 机 开通场内申购及提供后端申购模式。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 申购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申 购 费 用 的 申 购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总 金 额 - 固 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金额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剩余部分对应申购资金返还投资者。





例一: 某 投 资者投资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 非网上交易) , 假设申 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申购费率为 1.5%,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 )=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37,893.14 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外申购,申购份额为 37,893.14 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则申购份额为 37,893 份,其余 0.14 份 对应金额返 回给投资者。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二: 某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40 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 = 38,461.54 份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3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40,000 元 场 外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40 元, 则 可得到38,461.54 份基金份额, 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 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 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 某投资者赎回通过前端申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50.80 = 10,109.2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 元。 (2)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 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 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四: 某投资者赎回通过后端申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后端申 购费率是 1.8%, 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申购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10,16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 ×1.8%=181.80 元 赎回费用=10,160×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 元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4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投资者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 1.8%,申购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27.40 元。 4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 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注册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保 障 等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系统无法正常运作;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 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到 (5)、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 暂 停 赎 回 或者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 个或2 个以 上开放日巨额赎回,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5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按 已 被 接 受 的 单 笔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开放日予以 支付。 同时, 在出 现上述第 (3) 款的情 形时, 对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 款项,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 依 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巨 额 赎 回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予 以 办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6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依 照 上 述 规 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 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 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公 告 ,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同 时 以 邮 寄 、 传 真 、 刊 登 公 告 或 者通知代销机构代为告知的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或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转托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择 时 开 通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前 端 申 购 、 赎 回 及 场 外 后 端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采 用 分 系 统 登 记 的 原 则 。 场 外 认 购 或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1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 不同代销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不 能 通 存 通 兑 的 , 可 办 理 已 持 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 、跨系统转托管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7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十三)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是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一 种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向 相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资 金 账 户 内 自 动 扣 款 并 于 每 期 约 定 的 申 购 日 提 交 基 金 的 申 购 申 请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并 不 构 成 对 基 金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影 响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相 关 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 2015 年 12 月 29 日刊登公告自 2015 年 12 月 30 日起开通本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和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十四) 定 期 定 额 赎回 业 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定 期 定 额 赎 回业 务 。 定 期 定 额 赎 回 业 务 是 指 投 资 人 可 以 委 托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每 月 固 定 时间从指定的基金账户代投资人赎回固定份额的基金。 本基金 2015 年12 月29 日 刊登公告自2015 年12 月30 日 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代销网点开 通定期定额赎回业务。 投 资 人 通 过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定 期 定 额 赎 回 业 务 , 相 关 流 程 和 业 务 规 则 遵 循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详 情 请 咨 询 当 地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代 销 网 点 或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热 线(95599 )。 (十五) 基 金 的 非 交易 过 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 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中 , “ 继 承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 捐 赠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 是 指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8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可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的 条 件 。 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上 述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办 理 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 基 金 的 冻 结和 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来 决 定 是 否 冻 结 。 被 冻 结部分份 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9 九、基金的转换 ( 一 ) 基 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另 一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转 换 只 能 在 同 一 销 售 机 构进行。 ( 二 ) 转 换业 务 办 理 时间 本基金 2012 年 1 月 19 日刊登公告自 2012 年 2 月 3 日起开放日常转换业务。 办 理 基 金 间 转 换 的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其 它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进 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 开 放 日 申 请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与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相 同 。 由 于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系 统 差 异 以 及 业 务 安 排 等 原 因 , 开 展 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 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 ( 三 ) 基 金转 换 的 程 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为投资人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转 换的确认情况。 3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 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 (T 日) 。 投资人转 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 +1 日对投资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 有效性确认, 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 在 T +2 日后 (包 括 该 日 ) 投 资 人 可 向 销 售 机 构 查 询 基 金 转 换 的 成 交 情 况 , 并 有 权 转 换 或 赎 回 该 部 分基金份额。 ( 四 ) 基 金转 换 的 数 额限 制 基 金 转 换 以 份 额 为 单 位 进 行 申 请 , 申 请 转 换 份 额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0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遵循 “份额转换 ” 的原则, 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基金持有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成 其 它 基 金 , 单 笔 转 换 申 请 不 受 转 入 基 金 最 低 申 购限额限制。 基 于 各 基 金 关 于 投 资 人 在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的 规 定 , 每 个 工 作 日 投 资 人 在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保 留 的 某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该 基 金 的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时 ,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等) 被确认,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该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因此, 如 果 某 笔 转 换 申 请 确 认 后 转 出 基 金 的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转 出 基 金 的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 则 转 出 基 金 在 该 账 户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被 全 部 赎 回 。 如 果 某 笔 转 换 申 请 确 认 后 转 入 基 金 的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转 入 基 金 的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且 该 账 户 当 日 有 转 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减 少 类 业 务 被 确 认 , 则 转 入 基 金 在 该 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包括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 五 ) 基金 转 换 费 用 1 、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 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按 照 各 基 金 最 新 的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相 关 公 告 规 定 的 赎 回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赎回费用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 、前端收费模 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的 基 金 或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低 的 基 金 向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高 的 基 金 转 换 , 收 取 前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从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高 的 基 金 向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低 的 基 金 或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的 基 金 转 换 , 不 收 取 前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原 则 上 按 照 转 出 确 认 金 额 对 应 分 档 的 转 入 基 金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减 去 转 出 基 金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差 额 进 行 补 差 ,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按 照 转 出 确 认 金 额 分 档 , 并 随 着转出确认金额递减。 4 、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的 基 金 或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低 的 基 金 向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高 的 基金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1 转 换 , 不 收 取 后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但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的 时 候 需 全 额 收 取 转 入 基 金 的 后 端 申 购 费 ; 从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高 的 基 金 向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低 的 基 金 或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的 基 金 转 换 , 收 取 后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且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的 时 候 需 全 额 收 取 转 入 基 金 的 后 端 申 购 费 。 后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按 照 转 出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对 应 分档的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5 、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 更 好 服 务 投 资 者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其 中 部 分 转 换 业 务 可 享 受转换 费 率 优 惠 , 优 惠 费 率 只 适 用 于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无 优 惠 。 可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的 转 换 业 务 范 围 及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的 具 体 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 体 转 换 费 率 水 平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列示的 相关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6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 行 调 整 , 并 应 于 调 整 后 的 收 费 方 式 和 费 率 在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 基 金转 换 份 额 的计 算 公 式 1 、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1+ 对应 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的 ,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 固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2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 额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半 年,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交银成长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2.27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成长前 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 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10=101,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 ×0.5%=505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 ×0/ (1+0 )=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495-0)/2.2700=44,270.93 份 例二: 某投 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 持有 期一年半, 转 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 交银趋势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0 份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 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 ,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 ×1.0200=1,02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 ×0.05%=51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 ×0.5%/ (1+0.5% )=5,072.0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19,490-5,072.09)/1.010=1,004,374.17 份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转换申请当日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 若该 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非网 上交易) ,则转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 ×1.5%/ (1+1.5% )=1,847.29 元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3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5,000-1,847.29)/2.2700=54,252.30 份 例四: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货币 A 级 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A 类基 金份额(非网上交易) ,则转入确认的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 ×0.8%/ (1+0.8% )=793.65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793.65+61.52 )/1.2700=78,163.68 份 2 、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 额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稳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2.27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主题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稳 健后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4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 ×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 ×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0)/2.2700=54,955.95 份 例六: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 日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币, 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 ×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 ×1.2%=1497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1497)/1.00=123,253.00 份 例七: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 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三 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8500 元, 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转换 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0.850=8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 ×0=0 元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 ×0.2%=17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85,000-170)/1.0500=80,790.48 份 例八: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货 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 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5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 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 ×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0+61.52)/1.2700=78,788.60 份 ( 七 ) 业 务规 则 1 、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代 理 的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在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处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时 , 转 出 方 的 基 金 必 须 处 于 可 赎 回 状 态 , 转 入 方 的 基 金 必 须 处 于可申购状态。 2 、 投资人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只 能 转 换 到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其 他 基 金 ,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只 能 转 换 到 后 端 收 费 模式的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 、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进 行 计 算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固 定 价 1.00 元) 。 4 、 投资人申请转出其账户内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机构将自 动 结 转 该 转 出 份 额 对 应 的 待 支 付 收 益 , 该 收 益 将 一 并 计 入 转 出 金 额 并 折 算 为 转 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 、 转换后, 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 、 根据旗下保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 转 换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以 及 在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 其 赎 回 或 转 换 价 格 以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八 ) 暂 停基 金 转 换 基 金 转 换 视 同 为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和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 因 此 有 关 转 出 基 金 和 转 入 基 金 关 于 暂 停 或 拒 绝 申 购 、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形 和 公 告 的 有 关 规 定 一 般 也 适 用 于 暂 停 基 金 转 换 , 具 体 暂 停 或 恢 复 基 金 转 换 的 相 关 业 务 请 详 见 届 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相关公告。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6 本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 该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 份 额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份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后 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 时 , 基 金 转 出 与 基 金 赎 回 具 有 相 同 的 优 先 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 决 定 全 额 转 出 或 部 分 转 出 , 并 且 对 于 基 金 转 出 和 基 金 赎 回 , 将 采 取 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 但 在 转 出 申 请 得 到 部 分 确 认 的 情 况 下 , 未 确 认 部 分 的 转 出 申 请 将 自 动 予 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7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根据宏观经济周 期和市场环境的变化, 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产, 积极把握行业 发展趋势和行业景气轮换中蕴含的投资机会,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 动性的前提下,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 种占基金资产的 20%-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 管理人将根 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在上述投资组合比例范围内, 适时 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间的配置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将严谨、 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 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变化趋势 的基础上, 动态调整投资组合比例, 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产; 通过把握和判断行业发展趋势及 行业景气程度变化, 挖掘预期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行业, 精选个股, 以谋求超 额收益。 1 、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采用 “自上而下” 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 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 分析实现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 具体而言, 首先利用经济周期理论, 对宏观经济的 经济周期进行预测, 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不同资产市场表现的预测和判断, 确定基金 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 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 动态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8 调整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比例,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 高基金收益率。同时, 本 基金将充分借鉴施罗德集团公司在配置型基金方面成功的投资经验。具体操作中, 本基金管理人采用经济周期理论下的资产配置模型, 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指标、 利 率和货币政策等相关因素的分析, 对中国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判断和预测, 然 后利用经济周期理论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战略配置策略。 2 、优势行业选择 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背后蕴涵了不同行业对 GDP 增长贡献率的差异。 而不同行 业受宏观经济周期、 行业自身生命周期以及相关结构性因素的影响在不同时期表现 往往具有明显差异。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在全球经济的框架 下建立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评估体系, 采 用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和预测方法, 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 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 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 据此挑选出预期 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行业,把握行业景气轮换带来的投资机会。 具体操作中, 我们对行业的挑选重点分为两个部分, 即行业平均增长率预测和 行业综合评价。 首先考察各行业历史收入和利润增长表现, 对未来行业收入增长率 和行业平均利润增长率进行预测; 对根据预测结果计算的增长率低于 GDP 增长率的 行业进行剔除。 然后根据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评估体系, 对行业 的综合表现和增长 空间进行评估和排序, 挑选出未来一段时间内最具增长前景的行业。 具体评估将从 宏观经济环境(重点包括宏观经济政策、 产业政策对相关行业发展的影响)、 行业景 气 度 分 析 和 预 测( 关 注 上 下 游 行 业 对 本 行 业 景 气 度 影 响 、 密 切 追 踪 各 行 业 景 气 度 指 标) 、 行 业 财 务 状 况( 行 业 盈 利 能 力 、 行 业 经 营 效 率) 和 行 业 竞 争 力 综 合 表 现 四 个 方 面 入 手 , 采 用 定 性 分 析 结 合 定 量 分 析 的 方 法 对 行 业 的 未 来 的 增 长 前 景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最后, 在完成对行业增长预测和行业综合评价基础上, 通过市场及各个行业的 相对和绝对估值水平 PE、PB 等数据的横向、纵向分析,进行估值 比较,并跟踪各 行业的资金流向、 机构持仓特征等判断行业吸引力, 动态把握行业板块轮换蕴涵的 投资机会。 3 、股票选择 本基金综合运用施罗德集团的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 采用自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9 下而上方式精选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前述优势行业中股票优先 入选。具体分以下两个层次进行股票挑选: (1)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 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 构建备 选股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盈利能力指标(如P/E、P/Cash Flow、P/FCF、P/S、 P/EBIT 等)、经营效率指标(如ROE 、ROA、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 等)和财务 状况指标(如D/A、流动比率等)。 (2)多元化价值评估 本基金在前述优势行业选择体系的基础上, 根据下述标准挑选出其中具有投资 潜力的上市公司构建核心股票池: ①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管理规范,信息透明; ②主营业务鲜明,盈利能力强,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 ③公司具有质量优良的成长性,通过对控制企业盈利增长质量的指标( 如 ROIC-WACC 、EVA 等)进行评估,挑选EVA 不断增长或改善的优质公司; ④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的规模优势和较好的抗 风险能力; ⑤公司在管理制度、 产品开发、 技术进步方面具有相当的核心竞争优势, 有良 好的市场知名度和较好的品牌效应,处于行业龙头地位。 对上述核心股票池中的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和成长性跟踪研究, 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定价相对合理且成长性可持续的投资标的。 4 、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 换 债券等债券品种。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方式, 获得与风险相匹配 的投资收益, 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 动性。 在全球经 济的框架下, 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 政策变化作出判断, 运用数量化工具, 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 出预测, 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 收益率水平、 信用风险的大 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运用久期控制 策 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杠杆放大策略和换券等多种 策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0 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5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 理估值水平,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 充 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 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6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 、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 一旦有新的产品推出市场, 将在 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 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 同时结合对衍 生工具的研 究, 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 谨慎进行投资。 本 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股票指数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套利、 避险交 易, 控制基金组合风险, 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指数期货主要用于避险 交易及套利交易。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6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 300 指数, 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 较基准是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投资者可以方便地从 报纸、 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 同时该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 编 制方法清晰透明, 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 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 关度。 沪深 300 指数是目前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同时, 根据本基 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分配权重,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加入了中证综合债券 指数并按照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 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1 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 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 险收益特征的指数, 则本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灵活配置的混合型基金, 属于基金中的较高风险品种, 风险与预 期收益介于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间。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 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 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 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3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 、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总监、 固定收益部 总经理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基金的资产 配置政策,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等。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 构建和调整 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 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 一线监控 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 、投资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 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 各 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股 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2 (2 )研究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 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 资策略提供依据;


(3 )投资总监每周召集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运 行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基金经理依据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股票分析师的行 业分析和个股研究、 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 定量分析师 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 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 在权限范围内制定 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中央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作 出调整。 (七)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3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现金以及到期日不超过1 年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规定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4 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自交银施罗德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选择期截 止日次日起 3 个月的时间区间内, 为本基 金的投资转型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投 资 转 型 期 截 止 日 次 日 起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 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69,279,522.45 71.08 其中:股票 469,279,522.45 71.08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5 2 固定收益投资 29,793,000.00 4.51 其中:债券 29,793,000.00 4.5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5,028,165.92 23.48 7 其他资产 6,073,081.42 0.92 8 合计 660,173,769.7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25,702,210.47 49.83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37,917.66 0.01 E 建筑业 15,592.23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11,267,497.60 1.7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458.68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44,300,374.91 6.78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6 业 J 金融业 106,780.00 0.0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2,629,760.00 1.9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403,113.56 2.05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301,477.55 0.66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7,505,339.79 8.80 S 综合 - - 合计 469,279,522.45 71.80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投资的股票。 3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2343 慈文传媒 1,273,087 57,505,339.79 8.80 2 002468 申通快递 1,889,564 57,102,624.08 8.74 3 002045 国光电器 2,649,610 32,987,644.50 5.05 4 002120 新海股份 563,760 28,413,504.00 4.35 5 300365 恒华科技 671,343 27,860,734.50 4.26 6 300129 泰胜风能 2,768,500 24,224,375.00 3.71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7 7 000915 山大华特 572,779 24,131,179.27 3.69 8 000820 神雾节能 751,061 21,705,662.90 3.32 9 002281 光迅科技 265,500 20,841,750.00 3.19 10 600867 通化东宝 902,318 19,787,833.74 3.0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9,793,000.00 4.56 其中:政 策性金融债 29,793,000.00 4.5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9,793,000.00 4.56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60217 16 国开 17 300,000 29,793,000.00 4.56 6 、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8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未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在 本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未 受 到 公 开谴责和处罚。 (2)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 没 有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14,495.2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974,960.4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2,804.66 5 应收申购款 1,560,821.0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073,081.42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0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 述 基 金 业 绩 指 标 不 包 括 持 有 人 认 购 或 交 易 基 金 的 各 项 费 用 , 计 入 费 用 后 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1、 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 交银施 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月 4.77% 0.74% 0.51% 0.44% 4.26% 0.30% 2016 年度 4.64% 1.44% -5.60% 0.84% 10.24% 0.60% 2015 年度


81.94% 2.22% 7.75% 1.50% 47.19% 0.12% 2014 年度 38.06% 0.96% 33.63% 0.75% 4.43% 0.21% 2013 年度 10.97% 1.01% -3.46% 0.84% 14.43% 0.17% 基金转型日 2012 年 2 月 3 日-2012 年 12 月 31 日 -2.41% 0.76% 2.71% 0.72% -5.12% 0.04% 注: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从 2012 年2 月3 日起正式转型为交 银 施 罗 德 优 势 行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本 表 列 示 的 是 基 金 转 型 后 的 基 金净值表现, 转型后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60%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40%×中信 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6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 ×中 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变更为 “6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 ×中 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详情见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发布的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变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1 更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的公告》 。 (2) 交银施 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2年1月 1日-2012 年2月2日 0.37% 0.04% 0.41% 0.03% -0.04% 0.01% 2011年度 -0.74% 0.28% 4.54% 0.01% -5.28% 0.27% 2010年度 4.33% 0.38% 3.38% 0.01% 0.95% 0.37% 2009年度 (2009 年1 月21日- 2009年12 月31日) 7.50% 0.25% 3.19% 0.01% 4.31% 0.24% 注: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从 2012 年 2 月 3 日起正式转型为交 银 施 罗 德 优 势 行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本 表 列 示 的 是 基 金 转 型 前 的 基 金净值表现,转型前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 2 、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1)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 年 2 月 3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2 注 : 交 银 施 罗 德 优 势 行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交 银 施 罗 德 保 本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转型日为 2012 年2 月3 日。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转 型 期 为 交 银 施 罗 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保本周期到期选择期截止日次日 (即 2012 年2 月3 日) 起的3 个月。 截至投 资 转 型 期 结 束 , 交 银 施 罗 德 优 势 行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各 项 资 产 配 置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 例的约定。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9 年 1 月 21 日至 2012 年 2 月 2 日)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3 注: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6个 月。截至建仓期结束,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 比例的约定。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4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 2 、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 、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以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5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财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销。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6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财 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 金 申 购 与 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7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 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当估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8 值 或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实 际 发 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先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9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 政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0 (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影响。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1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0 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2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 投 资 者 可 至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的 修 改 , 投 资 者 对 不 同 的 交 易 账 户 可 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 资 者 同 一 日 多 次 申 报 分 红 方 式 变 更 的 , 按 照 《 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 最 终 确 认 的分红方式以注册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2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和 收 取 方 式 详 见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一章。 (2)赎回费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和 收 取 方 式 详 见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 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一章。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5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6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8 将 《 招 募 说 明 书 》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 》 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 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发售公 告》 , 并在 披露 《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9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和 书 面 报 告两种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0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1 或者备案, 并予以 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时 间 、 会 议 形 式 、 审 议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 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 招 募 说 明 书 》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2 十八、风险揭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者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时 , 投 资 者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持 有 的 全 部 基 金 份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 投 资 者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 一 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者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 拆 分 、 封 转 开 、 分 红 等 行 为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变 化 , 不 会 改 变 基 金 的 风 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1 元 附 近 , 在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 基 金 投 资 仍 有 可 能 出 现 亏 损 或 基 金 净 值 仍 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3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 特 点 , 而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将 对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产 生 影 响 , 从 而 对 基 金 收 益造成影响。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4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 在 基 金 的 所 有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都 有 义 务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差 ,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 , 可 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 ,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通 过 在 股 票 、 债 券 和 现 金 等 各 类 资 产 之 间 进 行 配 置 来 降 低 风 险 , 提 高 收 益 。 如 果 债 券 市 场 和 股 票 市 场 同 时 出 现 整 体 下 跌 , 本 基 金 的 净 值 表 现 将 受 到 影 响 。 基 金 虽 然 采 用 自 上 而 下 资 产 配 置 的 投 资 策 略 , 但 并 不 能 完 全 抵 御 两 个 市 场 同 时 下 跌 的 风 险 。 此 外 , 在 股 市 大 幅 上 涨 时 也 不 能 完 全 保 证 基 金 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大盘走势。 (六)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基金 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 建设、 人 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5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6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7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的其他收入;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 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 业 务 规 则 》 , 决 定 和 调 整 除 调 高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之 外 的 基 金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13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8 (15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9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但 因 第 三 方 责 任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20 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2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负 责 基 金 投 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21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 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 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22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利 益 向 基 金 管理人追偿;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取 得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23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限责任,《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代 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 、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账户名 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以上 ( 含10%, 下 同)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 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10 )对基金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24 11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 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 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25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26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 间(至 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 集人按 《基 金合同》 规 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27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并 且 委 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 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非 现 场 方 式 与 现 场 方 式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 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 进 行 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28 对提案进行审核: 1 )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说明。 2 )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除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29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30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31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5 )变更基金类别; 6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 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 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32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 式 二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投 资 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 基 金 合 同 》 复 制 件 或 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3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电话: (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联系人: 何万金 成立时间:2005 年8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34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 保险兼 业代理业务 (有效期 至 2008 年9 月 4 日) ;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 理 地 调 整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投 资 的 投 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35 1 ) 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本基金的 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20%-70%, 其 中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 况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 , 在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范 围 内 , 适 时 调 整 基 金 资 产 在 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间的配置比例。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 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 资限制:


a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 、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托管于托管人处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c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d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托管于托管人处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 、现金以及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f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h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i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托管于托管人处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j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36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k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l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约 定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规 定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其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公 司 应 对 措 施 , 便 于 托 管 人 实 施 交 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5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37 8 ) 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 《基 金合同》 规 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 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收到变更后的名单。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 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上 述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交 易 所 场 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结 算 , 同 时 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1 个工作日内回函对名单进行确认。基金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38 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1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收 到 后 ,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发 生 此 种 情 形 时 , 托 管 人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有 利 于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 正 时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 司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因 其 违 约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或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有 利 于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向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追 偿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 则 对 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 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39 则 对 于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通知》 、 《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 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 度 和 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行审核。 5 )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 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40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本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 、 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督和核查。 3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偿 因 其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41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42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不承担责任。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的 备 付 金 账 户 中 , 再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 件 , 之 后 由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集 中 托 管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 户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43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 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本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 算。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本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44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本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本 基 金 签 署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 签 名 、 盖 章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传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法 律 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 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45 ①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46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 、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 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 双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47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的账册为准。 5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 更 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表 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报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48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 方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49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 、基金 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5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每次交易结束后, 场外投资者可在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确认单;


2 、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 ,021-61055000)联系。 (二)网上直销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人 可 以 直 接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的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开 户 和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转 换 等 业 务 。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将 享 受 申 购 费 率 的 优 惠 ,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 从 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的 零 申 购 费 率 的 基 金 转 换 入 非 零 申 购 费 率 的 基 金 ,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将 享 受 优 惠 , 其 他 费 率 标 准 不 变 。 具 体 优 惠 费 率 请 参 见 公 司 网 站列示的网上直销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 公 司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已 开 通 的 银 行 卡 及 各 银 行 卡 交 易 金 额 限 额 请 参 阅 本 公司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直销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调整可用于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 敬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 资 者 如 果 想 查 询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 况 、 分 红 方 式 状 态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 , 021-61055000 ) 或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 预 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为 投 资 者 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 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51 于 投 资 者 通 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查 询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账 户 和 交 易 信 息 。 投 资 者 请 在 其 知 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 码。


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 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投资者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再投资红利按红利再投日 (即除息日) 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并免收申购费用。


(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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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5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基金合同 》 如有未尽事宜, 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8-2 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手机 交易平台基金申购费率、定期定额投 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8-3 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8-5 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基 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8-19 5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摘 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8-27 6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 要(2016 年第 2 号)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9-3 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手机银行基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9-20 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 (转换 转入、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0-20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53 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9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0-25 1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 转换转入、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0-26 1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0-26 1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 其基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1-2 1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1-9 1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其基 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1-11 1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 参与其基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额投 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1-11 1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手机银行基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1-29 1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中国证券报、 上海 2016-12-14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54 加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 参与其基金前端(含定期定额投资)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 证券时报 1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2-14 1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手机银行基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2-22 2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基金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2-30 2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北京肯特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1-9 2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 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1-9 2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 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1-9 2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银施罗德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及旗下 部分基金继续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前端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1-12 2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1-12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55 券投资基金分红的公告 26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1-19 2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1-20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5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查 阅 ;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57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 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七)《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函》 (八)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九)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十 )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交 银 施 罗 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 十一) 上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 关 于 交 银 施 罗 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转型方案及基金合同修改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