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零一七年三月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重 要 提 示 】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2015]3076 号文注册募
集。本基金合同已于2016 年7 月26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募 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 确、完整。 本招募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市 场 前 景 和 收 益 等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 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收 益 , 同 时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积 极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其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低 于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和 债 券
基 金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之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并 充 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购买 货币市场基 金并不等于 将资金作为 存款 存放在 银行或存 款
类 金融机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 月 2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12 月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0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0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61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62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65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66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67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81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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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 建 信 现 金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 金信息披露 特别规定> 》、《货币 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 》、《关 于
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以 及 《 建 信 现 金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或 《 基 金
合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建 信 现 金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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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合同 : 指 《建信 现 金 增利货 币 市 场基金 基 金 合同》 及 对 基金合 同 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协议 : 指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建 信现金 增 利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 指《建 信 现 金增利 货 币 市场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及其定 期 的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订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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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 法 》 (包括 颁 布 机关对 其 不 时做出 的 修 订)及 相 关 法律法 规 规 定,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投 资 于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 并 取 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额 度 批 准 的 中 国 境 外 基 金
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
机 构 为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接 受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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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T 日起第n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 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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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和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益
4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实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等的过程
54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5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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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批准设
立。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5% ; 美 国 信 安 金 融
服务公司,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股 东 会 为 公 司 权 力 机 构 , 由 全 体 股 东 组 成 ,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以
及 选 举 和 更 换 董 事 、 监 事 等 事 宜 。 公 司 章 程 中 明 确 公 司 股 东 通 过 股 东 会 依 法 行
使 权 利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干 预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运
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 《公
司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 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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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 会 斌 先 生 , 董 事 长 。2015 年 3 月 起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自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3 月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自 2006 年
5 月 至 2011 年 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5
月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筹 资 储 备 部 副 主 任 , 零 售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营 业 部 主 要 负 责 人 、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个 人 金 融 部 总 经 理 。 许 先 生 是 高 级 经 济 师 , 并 是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获得者,曾荣获中国建设银行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
1983 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兼建信资本管
理公司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长江商学院
EMBA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筹 资 部 证 券 处 副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筹 资 部 、 零 售
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 伟 先生 , 董 事 ,现 任 中 国 建设 银 行 个 人存 款 与 投 资部 副 总 经 理。1990 年
获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中 文 系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储 蓄 证 券 部 副 总
经 理 、 北 京 分 行 安 华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西 四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朝 阳 支
行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个 人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存 款 与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助理。
张 维 义先 生 , 董 事, 现 任 信 安北 亚 地 区 副总 裁 。1990 年 毕 业 于伦 敦 政 治 经
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 管
理 学 硕 士 。 历 任 新 加 坡 公 共 服 务 委 员 会 副 处 长 , 新 加 坡 电 信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业 务
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 (马来西亚) 资
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 (台湾) 首席
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 时 奋先 生 , 董 事, 现 任 信 安国 际 ( 亚 洲) 区 域 副 总裁 。1981 年毕业于美
国 阿 而 比 学 院 。 历 任 香 港 汇 丰 银 行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经 理 , 加 拿 大 丰 业 银 行 资 本 市
场 部 高 级 经 理 , 香 港 铁 路 公 司 库 务 部 助 理 司 库 , 香 港 置 地 集 团 库 务 部 司 库 , 香
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殷 红 军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融 资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
1998 年 毕业 于 首 都经济 贸 易 大学数 量 经 济学专 业 , 获硕士 学 位 。历任 中 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基 金 部 项 目 经 理 、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咨 询 部 副 经 理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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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工作)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体制改革处处长、政
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85
年 毕 业 于中 国 人 民 大学财 政 金 融学院 ,1988 年 毕 业 于中国 人 民 银行研 究 生 部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和 中 国 农 村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职 员 、 正 大 国 际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总经理助理/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新 华 资 产 管 理 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银保
诚 退 休 金信托 管 理 有限公 司 董 事,英 国 保 诚保险 有 限 公司首 席 行 政员, 美国国
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 (加拿大) 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行
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兼
任 中 国 法 学 会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 副 秘 书 长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法 专 业
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王 雪 玲 女 士 , 监 事 会 主 席 。 毕 业 于 清 华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高 级 工 商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专 业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山 东 省 分 行 计 划 处 职 员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新 疆 区 分 行 计 划 处 、 信 贷 处 、 风 险 处 和 人 力 部 等 副 处 长 、 处 长 、 行
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2015 年 10 月起任公
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任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新 市 场 发 展 区 域 总 监 和 美 国 国 际 集 团 全 球 意 外 及 健 康 保 险 副 总 裁
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
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 年 获中 央 财 经大学 会 计 专业硕 士 。 历任北 京 北 奥有限 公 司 ,中进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中 瑞 华 恒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助理、副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 (华电财务公司) 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融 资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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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
理。2003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
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
理, 英国 特许 公 认会 计师 公 会(ACCA ) 资 深会 员 。1997 年 毕业 于中 国 人民 大学
会计系, 获 学 士 学 位 ;2010 年 毕 业 于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获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师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运 营 部 高 级
经理。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
理。1995 年 毕 业 于北京 工 业 大学计 算 机 应用系 , 获 得学士 学 位 。历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信 息 技 术 部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部 北 京 开 发 中 心 项 目 经
理 、 代 处 长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基 金 运 营 部 总 监 助 理 、 副 总 监 , 信 息 技 术 部 执
行总监、总监。
3 、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审
计 部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团 委 主 任 科 员 、 重 组 改 制 办 公 室 高 级 副 经 理 、 行 长 办
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
综 合 管 理部总 监 、 投资管 理 部 副总监 、 专 户投资 部 总 监和首 席 战 略官;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 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
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券
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从事
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 、总监、公司首席市场
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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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
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
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
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
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建良先生,双学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2005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
设银行厦门分行,任客户经理;2007 年 6 月调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金融市场
部,任债券交易员;2013 年 9 月加入我公司投资管理部,历任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助理、副总经理,2013 年 12 月 10 日起任建信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1 日 起任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6 月 17 日起任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9 月 17 日起任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14 日
起任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 26 日起 任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2 日起任建信现金添益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13 日起任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6 年 10 月 18 日起任建信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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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 或 者 委托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 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确 定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严格 遵 守 《基金 法 》 及相关 法 律 法规, 并 建 立健全 内 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 的发生;
2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其董事 、 监 事、高 级 管 理人员 和 其 他从业 人 员 承诺防 止 以
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职 务 之 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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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 职 务 便利获 取 的 未公开 信 息 、利用 该 信 息从事 或 者 明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 则 为基金 份 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 职 务 之便为 自 己 及其代 理 人 、代表 人 、 受雇人 或 任 何第三 人 谋
取利益;
(3 ) 不泄漏 在 任 职期间 知 悉 的有关 证 券 、基金 的 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面性 原 则 。内部 控 制 制度覆 盖 公 司的各 项 业 务、各 个 部 门和各 级 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 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 独立性 原 则 。公司 设 立 独立的 督 察 长与监 察 稽 核部门 , 并 使它们 保 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 相互制 约 原 则。公 司 部 门和岗 位 的 设置权 责 分 明、相 互 牵 制,并 通 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 有效性 原 则 。公司 的 内 部风险 控 制 工作必 须 从 实际出 发 , 主要通 过 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 防火墙 原 则 。公司 的 投 资管理 、 基 金运作 、 计 算机技 术 系 统等相 关 部
门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 制 定 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 适时 性 原 则 。公司 内 部 风险控 制 制 度的制 定 , 应具有 前 瞻 性,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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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 下 设 立 了 审 计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业 务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和 风 险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估 , 对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 监 督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 审 计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 评 价 公 司 的 财 务 表 现 ,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 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就
基 金 投 资 等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及 建 议 。 另 外 , 在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下 设 立 了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研 究 , 制 定 相 应 的 控 制
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 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 系 , 以 减 少 舞 弊 或 差 错 发 生 的 风 险 , 各 工 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 应 的 书 面 管 理
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 ,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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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 、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 定
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本公司 确 知 建立、 实 施 和维持 内 部 控制制 度 是 本公司 董 事 会及管 理 层
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本公司 承 诺 将根据 市 场 环境的 变 化 及公司 的 发 展不断 完 善 内部控 制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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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 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 钞 行 之一。1987 年重 新 组 建后的 交 通 银行正 式 对 外营业 , 成 为中国 第 一 家 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5 年 英国
《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7 位,
较上年上升 2 位;根据 2015 年美国 《财富》 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
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90 位,较上年上升 27 位。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80,918.10 亿元。2016
年 1-9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人民币 525.78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托管中心”) 。现有员工具
有 多 年 基 金 、 证 券 和 银 行 的 从 业 经 验 ,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以 及 经 济 师 、 会 计
师 、 工 程 师 和 律 师 等 中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员 工 的 学 历 层 次 较 高 , 专 业 分 布 合
理 , 职 业 技 能 优 良 , 职 业 道 德 素 质 过 硬 , 是 一 支 诚 实 勤 勉 、 积 极 进 取 、 开 拓 创
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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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
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
位,1997 年 毕 业 于哈尔 滨 工 业大学 管 理 学院技 术 经 济专业 , 获 硕士学 位 ,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起任本行
行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 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
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 任 本 行资产 托 管 部总经 理 助 理、副 总 经 理,本 行 资 产托管 业 务 中 心
副总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
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
国 石 油 大 学 计 算 机 科 学 系 ,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2005 年 于 新 疆 财 经 学 院 获 硕 士 学
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06 只。此外,交通
银 行 还 托 管 了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信 托 计 划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 养 老 保
障 管 理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证 券 投 资 资 产 、RQFII 证 券 投 资 资 产 、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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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
部 管 理 , 保 证 托 管 中 心 业 务 规 章 的 健 全 和 各 项 规 章 的 贯 彻 执 行 , 通 过 对 各 种 风
险 的 梳 理 、 评 估 、 监 控 , 有 效 地 实 现 对 各 项 业 务 风 险 的 管 控 , 确 保 业 务 稳 健 运
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 合 法性原 则 : 托管中 心 制 定的各 项 制 度符合 国 家 法律法 规 及 监管机 构 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全 面性原 则 : 托管中 心 建 立各二 级 部 自我监 控 和 风险合 规 部 风险管 控 的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 覆 盖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渗 透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 独 立性原 则 : 托管中 心 独 立负责 受 托 基金资 产 的 保管, 保 证 基金资 产 与
交 通 银 行 的 自 有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不 同 的 受 托 基 金 资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分账管理。
4 、 制 衡性原 则 : 托管中 心 贯 彻适当 授 权 、相互 制 约 的原则 , 从 组织结 构 的
设 置 上 确 保 各 二 级 部 和 各 岗 位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有 效 的 相 互 制 衡 措
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 有 效性原 则 : 托管中 心 在 岗位、 业 务 二级部 和 风 险合规 部 三 级内控 管 理
模 式 的 基 础 上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决 策 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 通
过 行 之 有 效 的 控 制 流 程 、 控 制 措 施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保 障 内 控 管 理 的 有
效执行。
6 、 效 益性原 则 : 托管中 心 内 部控制 与 基 金托管 规 模 、业务 范 围 和业务 运 作
环 节 的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相 适 应 ,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 作 成 本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实 现
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托
管 中 心 制 定 了 一 整 套 严 密 、 高 效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运 行 的 规 范 、 安 全 、 高 效 , 包 括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
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 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 行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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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 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
完 善 。 做 到 业 务 分 工 合 理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独 立 ,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化 , 核 心 作 业 区
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
施 实 现 全 流 程 、 全 链 条 的 风 险 控 制 管 理 , 聘 请 国 际 著 名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托
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的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与 赎 回 资 金 的
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进 行
调 整 。 交 通 银 行 有 权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 行 为 , 未 受 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银 监 会 及 其 他 有 关 机 关 的 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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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 )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 )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 赎 回 、 定 期 投 资 等
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
www.ccbfund.cn 。
2、代销机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12 层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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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刘焕志、孙艳利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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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2 月 25 日证 监许可[2015]3076 号
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 发售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6 年 6 月 24 日至 2016 年 7 月 26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
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基 金 发 售
时间,并及时公告。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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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 联 系 方 法 , 请 参 见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 、 认 购时间 : 本 基金向 个 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资 者 和 合格境 外 机 构投资 者 同
时 发 售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 认 购原则 和 认 购限额 : 认 购以金 额 申 请。代 销 网 点每个 基 金 账户每 次 认
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 司直销柜
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人
民币。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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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
息,其中利息以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计算如下:
认购份数= (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
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和
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以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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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募集结果
截至 2016 年 7 月 21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200,002,300.00 元。本
次 募 集 所 有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人 民 币 2.30
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231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00,002,302.30 份,已全部
计 入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本 次 募 集 所 有 资 金 已 全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的 建 信 现 金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专户。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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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 基 金 自基金 份 额 发售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在基 金 募 集份额 总 额 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达到 基 金 备案条 件 的 ,自基 金 管 理人办 理 完 毕基金 备 案 手续并 取 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 日 出 现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数 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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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 金 管 理人自 基 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起不 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申 购 ,具体 业 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自 基 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起不 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赎 回 ,具体 业 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视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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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进行计算 ;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赎回;
5 、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决定 本 基 金的总 规 模 限额, 但 应 最迟在 新 的 限额实 施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6 、 投 资者办 理 申 购、赎 回 等 业务时 应 提 交的文 件 和 办理手 续 、 处理规 则 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1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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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代 销网点 每 个 基金账 户 单 笔申购 最 低 金额为 10 元 人民 币 , 代销机 构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
人民币,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
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定投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2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在销 售 机 构赎回 时 , 每次赎 回 申 请不得 低 于 10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设置最低限额。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 在法 律 法 规允许 的 情 况下 根 据 实 际情况 对 以 上限制 进 行
调整, 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
回费用。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 基金利益
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关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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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 1.00 元,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
金份额净值 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
赎回金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交易 所 交 易时间 非 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无法 计 算 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4 、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制。
6 、 为 保护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合法 权 益 ,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在 特 定 市场条 件 下
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7 、 当 影子定 价 法 确定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与 摊余成 本 法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 生 上 述第 1 、2、3、5 、6、7、8 项 暂停申 购 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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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交易 所 交 易时间 非 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无法 计 算 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4 、 本 基金出 现 当 日净收 益 或 累计未 分 配 净收益 小 于 零的情 形 , 为保护 持 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份 额 登 记机 构 、 销售机 构 等 因异常 情 况
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放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 为依据 计 算 赎回金 额 。 若出现 上 述 第 5 项所述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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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能 力支付 投 资 人的全 部 赎 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 赎 回: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支付投 资 人 的赎回 申 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 募 说 明书规 定 的 其他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内通 知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说 明 有 关 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 当 日应立 即 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根据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的时间 , 最 迟于重 新 开 放日在 指 定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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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 登 基 金重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 回 公告, 并 公 布最近 1 个 开放 日 的 基金每 万 份 基 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份额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按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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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以及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安 排 进 行 补 充 和 调 整 并 提 前
公告。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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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稳定的、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个券选择策略、利率策略等积极投 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政策形势、信用状况、利率走势、资金供求
变化等的综合判断,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风险收益、估值水平特
征 , 决 定 基 金 资 产 在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等 各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 并 适 时 进 行 动 态
调整。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基金将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流动性分析、信用风险
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3、利率策略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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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过 全 面 研究 GDP 、 物 价 、 就 业以 及 国 际 收支 等 主 要 经 济 变 量 , 分析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可 能 情 景 , 并 预 测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等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取 向 , 分 析
金 融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变 化 趋 势 及 结 构 。 在 此 基 础 上 , 预 测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4、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会造成短期
内 市 场 失 衡 ; 新 股 、 新 债 发 行 以 及 年 末 效 应 等 因 素 会 使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发 生 短 时
的 失 衡 。 这 种 失 衡 将 带 来 一 定 市 场 机 会 。 通 过 分 析 短 期 市 场 机 会 发 生 的 动 因 ,
研 究 其 中 的 规 律 , 据 此 调 整 组 合 配 置 , 改 进 操 作 方 法 , 积 极 利 用 市 场 机 会 获 得
超额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
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 以定期 存 款 利率为 基 准 利率的 浮 动 利率债 券 , 已进入 最 后 一个利 率 调
整期的除外;
(5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3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机 构 发行的 债 券 、非金 融 企 业债务 融 资 工具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0% ,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 )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30% 以 上 情 形 外 ,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得超过 20% 。
(5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6 ) 本基金 投 资 于有固 定 期 限的银 行 存 款(不 包 括 本基金 投 资 于有存 款 期
限 , 但 根 据 协 议 可 以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投 资 于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7 )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 票据、 政 策 性金融 债 券 占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比 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8 )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 票据、 政 策 性金融 债 券 以及五 个 交 易日内 到 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9 )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 以上的 逆 回 购、银 行 定 期存款 等 流 动性受 限 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 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本 基 金 投资于 同 一 原始权 益 人 的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 , 其 市值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20 % ;本 基 金 管理人 管 理 的全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的 10 %; 本 基 金投资 的 资 产支持 证 券 的信用 评 级 ,不低 于 国 内信用 评 级 机 构
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 其 信 用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 合 投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 报 告发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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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
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以最新的规定为准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3、 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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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前)。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
额 方 能 支 取 的 存 款 , 具 有 存 期 灵 活 、 存 取 方 便 的 特 征 , 同 时 可 获 得 高 于 活 期 存
款利息的收益。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 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发 展 状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业 绩 基 准 的 变 更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体制和流程
1、投资决策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交易部
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基金合同、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确 定 公 司 所 管 理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 权 限 设
置 和 投 资 原 则 ; 确 定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的 风 险 控 制 , 审 批 重
大 投 资 事 项 ; 监 督 并 考 核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管 理 部 及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策 ,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并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 跟 踪 和 调 整 , 以 实 现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研 究 部 提 供 相 关 的 投 资 策 略 建 议 和 证 券 选 择 建 议 。 交 易 部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投资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资管
理流程包括四个步骤。
(1 )研究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外部的研究成果,了解国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家 宏 观 货 币 和 财 政 政 策 , 对 资 金 利 率 走 势 及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信 用 风 险 进 行 监 测 ,
并 建 立 相 关 研 究 模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部 门 撰 写 宏 观 策 略 报 告 、 利 率 监 测 报
告 、 债 券 发 行 人 资 信 研 究 报 告 以 及 拟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投 资 价 值 分 析 报 告 等 , 作 为
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利 率 走 势 、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级 别 变 化 以 及 拟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情 况
等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2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
基 金 的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范 围 , 审 批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以 及 重 大 投
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持仓比例范围
等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 并 结 合 研 究 人 员 提 供 的 投 资 建 议 、 自 己 的 研 究 与 分 析 判 断 、
以及基 金 申 购 赎 回 情 况 和 市 场 整 体 情 况 , 构 建 并 优 化 投 资 组 合 。 对 于 超 出 权 限
范 围 的 投 资 , 按 照 公 司 权 限 审 批 流 程 , 提 交 主 管 投 资 领 导 或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审
议。
(3 )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指令
予 以 审 核 , 然 后 再 具 体 执 行 。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不 明 确 、 不 规 范 或 者 不
合规的,交易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
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 )投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
回 顾 前 期 投 资 运 作 情 况 , 并 提 出 下 期 的 操 作 思 路 , 作 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策 的
参考。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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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 金管理 人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代 表 基 金独立 行 使 股东权 利 , 保护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 金管理 人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代 表 基 金独立 行 使 债权人 权 利 ,保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未
经审计。
1 、 报 告 期 末 基金 资 产 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固定收益投资 79,496,911.11 38.95
其中:债券 79,496,911.11 38.95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000,135.00
4.90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4,038,208.67 55.87
4 其他资产 563,162.91 0.28
5 合计 204,098,417.69 100.00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2 、 报 告 期 债 券回 购 融 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5.2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
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 券 正 回 购的 资 金 余 额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 、 基金投 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
(1 )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余 期 限 基 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2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29
报 告 期 内 投资 组 合 平 均剩 余 期 限 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序号 发生日期 平均剩余期限 原因 调整期
1 2016 年 10 月 21 日 123 仓位调整 1 个工作日
(2 ) 报 告 期 末 投 资 组合 平 均 剩 余期 限 分 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6.8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9.8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39.1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9.77 -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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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 含)-397 天(含) 34.2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9.88 -
4 、 报 告 期 内 投资 组 合 平 均剩 余 存 续 期超 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 240 天。
5 、 报 告 期 末 按债 券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 投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975,353.85 9.8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975,353.85 9.8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982,789.68
4.90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49,538,767.58 24.31
8 其他 - -
9 合计 79,496,911.11 39.01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率债券
- -
6 、 报 告 期 末 按摊 余 成 本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债 券 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60308 16 进出 08 200,000 19,975,353.85 9.80
2 111691680 16 杭州银行
CD046
200,000 19,845,412.20 9.74
3 011698990 16 豫投资
SCP005
100,000 9,982,789.68 4.90
4 111694613 16 洛阳银行
CD038
100,000 9,931,557.49 4.87
5 111698420 16 德阳银行
CD086
100,000 9,912,473.16 4.86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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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11694703 16 华融湘江
银行 CD035
100,000 9,849,324.73 4.83
7 、 “影子定价 ” 与 “ 摊 余 成本 法 ” 确 定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偏 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 含)-0.5% 间的
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253%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2414%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
值
0.0671%
报 告 期 内 负偏 离 度 的 绝对 值 达 到 0.25% 情 况说明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25% 。
报 告 期 内 正偏 离 度 的 绝对 值 达 到 0.5% 情 况 说明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5%。
8 、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563,162.91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563,162.91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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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 收益 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2016 年 7
月 26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1595% 0.0014% 0.5881% 0.0000% 0.5714% 0.0014%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 券
账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份额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额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
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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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 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四、估值方法
1 、 本 基金估 值 采 用“摊 余 成 本法” , 即 计价对 象 以 买入成 本 列 示,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和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 为 了避免 采 用 “摊余 成 本 法”计 算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与按 市 场 利率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和不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 价 ”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 易日内将正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
用风险准备 金或者固有 资金弥补潜 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 度绝对值控 制在 0.5%
以内。当负 偏离度绝 对 值连续两个 交易日超 过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用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方 法 对 持 有 投 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或 者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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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4、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复 核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五、 估值程序
1 、 每 万份基 金 已 实现收 益 是 按照相 关 法 规计算 的 每 万份基 金 份 额的日 已 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 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公 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计 价 导 致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4】位 以内 (含第 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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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登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 应当对由 于 该估值错 误 遭受损失 当 事人 (“ 受损 方 ”) 的直 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或不全 部 返还不当 得 利造成其 他 当事人的 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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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份额登记机 构 交 易数据 的 ,
由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估值 出 现错误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立 即 予 以纠正 , 通 报基金 托 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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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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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 基 金收益 分 配 方式为 红 利 再投资 , 每 日将当 日 收 益结转 为 基 金份额 , 当
日收益参与下一日基金收益分配,并按月结转到投资者基金账户。
2 、 “ 每日分 配 、 按月支 付 ” 。本基 金 收 益根据 每 日 基金收 益 公 告,以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收 益 为 基 准 , 为 投 资 者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每 月 集 中 支 付
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小数点后第3 位采取去尾原则,因去
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 、 本 基金根 据 每 日收益 情 况 ,将当 日 收 益全部 分 配 ,若当 日 净 收益大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者 记 正 收 益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者 记 负 收 益 ; 若 当 日
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 者不记收益。
4 、 本 基金每 日 收 益计算 并 分 配时, 每 月 累计收 益 支 付方式 只 采 用红利 再 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
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
额 。 若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其 对 应 收 益 将 立 即 结 清 , 若 收 益 为 负 值 , 则 从
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5 、 当 日申购 的 基 金份额 自 下 一个工 作 日 起享有 基 金 的分配 权 益 ;当日 赎 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 、 在 不影响 投 资 者利益 情 况 下,经 与 基 金托管 人 协 商一致 并 得 到中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酌 情 调 整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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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每开放
日 公 告 一次, 披 露 公告截 止 日 前一个 开 放 日每万 份 基 金已实 现 收 益及 7 日 年化
收 益 率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应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 二 个 自 然 日 ,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的 每 万 份基金 已 实 现收益 和 节 假日最 后 一 日的 7 日 年化 收 益 率,以 及 节 假日后
首 个 开 放日的 每 万 份基金 已 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 收 益率。 经 中 国证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对 上 述 事 项 , 法 律 法 规 有 新 的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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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 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 金 托 管人发 送 基 金管理 费 划 款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于 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 数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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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 金 托 管人发 送 基 金托管 费 划 款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于 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15%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 销 售 服务费 划 付 指令, 经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于 次 月 首日起 5 个 工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 由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 述 “ 一、基 金 费 用的种 类 中 第 4-10 项 费用 ” , 根据有 关 法 规及相 应 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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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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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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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金合 同 》 是界定 《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的 各 项 权利、 义 务 关系,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应当 最 大 限度地 披 露 影响基 金 投 资者决 策 的 全部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明。
3 、 基 金托管 协 议 是界定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 人 在 基金财 产 保 管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 本 基金的 基 金 合同生 效 后 ,在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 额 申购或 者 赎 回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将至少 每 周 公告一 次 基 金资产 净 值 、每万 份 基 金已实 现 收 益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 (%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100% ;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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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2 、 在 开始办 理 基 金份额 申 购 或者赎 回 后 ,基金 管 理 人将在 每 个 开放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 基 金管理 人 将 公告半 年 度 和年度 最 后 一个市 场 交 易日( 或 自 然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每 万 份 基金已 实 现 收益和 7 日 年化 收 益 率。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 定 期报告 在 公 开披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分 别 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基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报告方式。
(六 )临时报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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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 金 经 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 、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 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 售机构;
20、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形;当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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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连 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 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7 日 年 化 收
益率、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或者用 XBRL 电子方式复
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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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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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短期金融工具,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
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
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
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 率 变 动 , 同 时 也 影
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
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对本基金产品而言,主要是指信
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或存款银行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的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 券 交 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
购 和 赎 回 而 波 动 ,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申 请 产 生 的 仓 位 调 整 可 能 使 资 产
难 以 按 照 预 先 期 望 的 成 交 价 格 变 现 而 导 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流 动 性 不 足 ; 或 者 投
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
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 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以下几种: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
能 等 主 观 因 素 的 限 制 而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2、交易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情况而造
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 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五、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
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第十八部分
《 基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于基 金 财 产清算 报 告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 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第二十部分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服务
体 系 。 公 司 承 诺 为 客 户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并 将 随 着 业 务 发 展 和 客 户 需 求 的 变 化 ,
积 极 增 加 服 务 内 容 , 努 力 提 高 服 务 品 质 ,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 便 捷 、 周 到 的 全 方
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免长途通话费用)、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 天 24 小时 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 户 服 务中心 提 供 每周一 至 每 周五, 上 午 9:00 ~17 :00 的 人 工电话 咨 询
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将 其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 系 方 式 告 知 公 司 客 服 中
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账户确认书寄送服务
对于准确完整地预留了地址及邮编的投资人,本公司将于投资人开户确认
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订制
对 账 单 服 务 。 本 公 司 在 准 确 获 得 投 资 人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及 电 子 邮 箱 的 前 提
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
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
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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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短 信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
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式。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 期 间 交 易 明
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预留了准确
邮寄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人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四、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 、 信 息查询 : 客 户可通 过 网 站查询 基 金 净值、 产 品 信息、 建 信 资讯、 公 司
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 账 户查询 : 投 资人可 通 过 网上“ 账 户 查询” 服 务 查询账 户 信 息,查 询 内
容 包 括 份 额 查 询 、 交 易 查 询 、 分 红 查 询 、 分 红 方 式 查 询 等 ; 同 时 投 资 人 还 可 通
过“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 常 见问题 : 汇 集了客 户 经 常咨询 的 一 些热点 问 题 ,帮助 客 户 更好地 了 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 客 户留言 : 通 过网上 客 户 留言服 务 , 可将投 资 人 的疑问 、 建 议及联 系 方
式告知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五、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可获得免费手机
短 信 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基 金 分 红 提 示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的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六、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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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
户 信 息 ,输入 查 询 密码错 误 累 计达 6 次 账户 即 被 锁定。 此 时 可致电 客 服 电话转
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七、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 服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 书 信 、 传 真 等 多 种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建 议 或 投 诉 , 客 服 中 心 将 在 两 个
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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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自 2016 年 7 月 26 日至 2017 年 1 月 25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告事项 法 定 披 露 方式 法 定 披 露 日期
1
关于新增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
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1-17
2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建
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继续参加
销售服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2-24
3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建
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继续参加
销售服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01
4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建
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销售服务
费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9-24
5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
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8-04
6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
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8-04
投资者可通过 《中国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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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书的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 文 件
1、中国证监会注册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 )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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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 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份 额 登记机 构 办 理基金 登 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 )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的义 务 包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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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以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外 , 不 得利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 人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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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 市 场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 证 券账户 、 为 基金办 理 证 券交易 资 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 人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 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及托管
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协议 》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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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每万份 基 金 已实现 收 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 管 协议》 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及 《托 管协议》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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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 金 认 购、申 购 、 赎回款 项 及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所规 定 的
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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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 但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 会
另有 规定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 、 以 下情况 可 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后 修 改,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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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对现 有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 响的前 提 下 ,增加 、 减
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 在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的 前 提下,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份额 登 记 机构、 代 销
机 构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4 ) 在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且 对 现有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无实 质 性 不利影 响 的
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 当影子 定 价 确定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与 摊余成 本 法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 过 0.5% ,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 接受所有赎
回 申 请 并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则 基 金 合 同 将 根 据 第 十 九 部 分 的 约 定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并终止。
(8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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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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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 止 日 期后 2 个 工作 日 内 在公证 机 关 监督下 由 召 集人统 计 全 部有效 表 决 ,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四)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者,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五) 计票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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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六) 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决 议 , 召集人 应 当 自通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 自 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 作 日 内在指 定 媒 介上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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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本 合同约 定 应 经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自表 决 通 过之日 起 生
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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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于基 金 财 产清算 报 告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 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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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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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邮政编码 :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国 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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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 、 期 限在一 年 以 内(含 一 年 )的银 行 存 款、债 券 回 购、中 央 银 行票据 、 同
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
4 、 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证监 会 、 中国人 民 银 行认可 的 其 他具有 良 好 流动性 的 货
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 以 定期存 款 利 率为基 准 利 率的浮 动 利 率债券 , 已 进入最 后 一 个利率 调 整
期的除外;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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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 本 基金持 有 一 家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 其 市值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3 ) 本 基金投 资 于 同一机 构 发 行的债 券 、 非金融 企 业 债务融 资 工 具及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
日 累 计 赎 回 30% 以 上 情 形 外 ,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得超过 20%。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 (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投 资 于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 ) 现 金、国 债 、 中央银 行 票 据、政 策 性 金融债 券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比 例 合
计不得低于 5%;
8 ) 现 金、国 债 、 中央银 行 票 据、政 策 性 金融债 券 以 及五个 交 易 日内到 期 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 ) 到 期日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 上的逆 回 购 、银行 定 期 存款等 流 动 性受限 资 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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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资 产 支持证 券 规 模的 10 % ;本 基 金 投资于 同 一 原始权 益 人 的各类 资 产 支持证
券 的 比 例,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 ;本 基 金 持有的 全 部 资产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20 %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信 用 评 级 , 不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AAA 级或 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 级 下 降、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 报告发 布 之 日起 3 个 月内 予 以 全部卖
出。
11)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
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以最新的规定为准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 基金托 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和本 协 议 的约定 , 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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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 ) 基金托 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和本 协 议 的约定 , 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 金托管 人 依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于基 金 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 手 的 名单。 基 金 托管人 在 收 到名单 后 2 个工 作 日 内电话 或 回 函确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名 单 后 2 个 工 作日内 电 话 或书面 回 函 确认, 新 名 单 自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认 当 日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
2 ) 基 金管理 人 参 与银行 间 市 场交易 时 , 有责任 控 制 交易对 手 的 资信风 险 ,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 基金托 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和本 协 议 的约定 , 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 金管理 人 与 基金托 管 人 应根据 相 关 规定, 就 本 基金银 行 存 款业务 另 行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在 相 关 协 议 签 署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传 达 与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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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 资 金 划 拨 、 账 目 核 对 、 到 期 兑 付 、 文 件 保 管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的 开 立 、 传
递 、 保 管 等 流 程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和 职 责 , 以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加强对 基 金 银行存 款 业 务的监 督 与 核查, 严 格 审查、 复 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4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 ) 基金托 管 人 根据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和本 协 议 的约定 , 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每 万 份基金 已 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 收 益率计 算 、 应收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认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电 话 或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反 馈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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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的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及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是 否 及 时 、 准 确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益和 7 日 年 化 收益率 , 是 否根据 基 金 管理人 指 令 办理清 算 交 收,是 否 按 照 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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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托 管 人 应安全 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经基 金 管 理人的 指 令 ,不得 自 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 基金托 管 人 按照规 定 开 立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 户 、证券 账 户 和债券 托 管
账户。
(4 ) 基金托 管 人 对所托 管 的 不同基 金 财 产分别 设 置 账户, 确 保 基金财 产 的
完整和独立。
(5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和 基 金 申 购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资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到 的 全 部 资 金 存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
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
作 、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存 款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申 请 开 通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业 务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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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资金 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交通银行网银”) 办理托
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 、 《 人
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人民币利率
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即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的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向 人 民 银 行 进 行 报 备 , 并 在 备 案
通 过 后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申 请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协
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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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相 关 业 务 程 序 另 有 限 制 除 外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金管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尽 可 能 保 证 持 有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 业 务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 合 同 原 件 不 得
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 、 基 金资产 净 值 是指基 金 资 产总值 减 去 负债后 的 净 资产值 。 每 万份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第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 五入。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 个自然日(含
节假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所 折 算 的 年 资 产 收 益 率 , 精 确 到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工作 日 对 基金资 产 估 值,但 基 金 管理人 根 据 法律法 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 份 基 金已实 现 收 益和 7 日 年化 收 益 率由基 金 管 理人负 责 计 算,基 金 托 管人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 根 据《基 金 法 》,基 金 管 理人计 算 并 公告基 金 资 产净值 , 基 金托管 人 复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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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复核。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的损失。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
1 、 本 基金估 值 采 用“摊 余 成 本法” , 即 计价对 象 以 买入成 本 列 示,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和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 为 了避免 采 用 “摊余 成 本 法”计 算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与按 市 场 利率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 价 ”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 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
用 风 险 准备金 或 者 固有资 金 弥 补潜在 资 产 损失, 将 负 偏离度 绝 对 值控制 在 0.5%
以 内 。 当负偏 离 度 绝对值 连 续 两个交 易 日 超过 0.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采用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方 法 对 持 有 投 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或 者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 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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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复 核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计 价 导 致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数点后
【4 】 位以内 (含第 4 位) 或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
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登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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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份 额 登记机 构 交 易数据 的 ,
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估 值 出 现错误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立 即 予 以纠正 , 通 报基金 托 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偏 差 达 到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报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错 误偏差 达 到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公告。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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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 的第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 可 抗 力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 交 易所或 登 记 结算公 司 发 送的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确 保 核 对 一 致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 制 , 应于每 月 终 了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完成。 定 期 报告文 件 应 按中国 证 监 会的要
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 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 公告。半年
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 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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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供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在 2 个 工 作日内 进 行 复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以 约 定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在 5 个 工 作日内 进 行 复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 反 馈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15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反 馈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
内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反 馈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报 表 、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
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每 年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负
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 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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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由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各 自 承
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或 者 调 解 解 决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不 愿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或 者 协
商 、 调 解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 管 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 破 产,被 依 法 取消基 金 托 管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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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金管 理 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 破 产,被 依 法 取消基 金 管 理资格 或 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 发生《 基 金 法》、 《 销 售办法 》 、 《运作 办 法 》或其 他 法 律法规 规 定
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职责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负责 基 金 财产的 保 管 、清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计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进 行 外 部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 务 所对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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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小 组成立 后 2 日内 应 就 清算小 组 的 成立进 行 公 告;清 算 过 程中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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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签章页。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