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零一七年三月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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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要 提 示 】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2 年 11 月 19 日 证 监 许 可
[2012]1541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1 月29 日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 等 等 。 本 基 金 是
债 券 型 基 金 , 风 险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 ,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属
于 较 低 风 险 、 较 低 收 益 的 品 种 。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合 同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本 基 金 是 否 和 自 身 的 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 月 2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12 月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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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30
七、基金的募集 ................................................................................................ 32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9
十、基金的投资 ................................................................................................ 47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0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2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3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6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3
十八、风险揭示 ................................................................................................ 7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82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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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8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0
二十五、备查文件 ............................................................................................ 91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2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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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 建 信 双 月 安 心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合
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建 信 双 月 安 心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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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建信双月
安 心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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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1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投资人
20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21 、 销 售 机 构 : 指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3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或 接 受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的机构
24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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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7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 、 运 作 期 起 始 日 : 对 于 每 份 认 购 份 额 的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起 始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对 于 每 份 申 购 份 额 的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起 始 日 , 指 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确 认 日 ; 对 于 上 一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未 赎 回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下 一 运 作 期
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2 、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 本 基 金 每 份 份 额 的 每 个 运 作 期 为 两 个 月 。 对 于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对 认 购 份 额 而 言 ,
下 同 ) 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日 ( 对 申 购 份 额 而 言 , 下 同 ) 次 两 个 月 的 月 度
对 日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 , 第 二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日 次 四 个 月 的 月 度 对 日 ( 如 该 日 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33 、 月 度 对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对 认 购 份 额 而 言 , 下 同 ) 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日 ( 对 申 购 份 额 而 言 , 下 同 ) 在 后 续 日 历 月 中 的 对 应 日 期 ,
若该日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4 、T 日 : 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
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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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期申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费用的节约
48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52 、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其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
53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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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
54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指 最 近 七 个 自 然 日 ( 含 节 假 日 )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5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6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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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文
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经 营 运 作 规 范 , 能 够 切 实 维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股 东 会 为 公 司 权 力 机 构 , 由 全 体 股 东 组 成 ,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以 及 选 举 和 更 换 董 事 、 监 事 等 事 宜 。 公 司 章 程 中 明 确 公 司 股 东 通 过
股 东 会 依 法 行 使 权 利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干 预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 事 会 为 公 司 的 决策机 构 , 对 股 东 会 负 责 , 并 向 股 东 会 汇 报 。 公 司 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 行 使 《 公 司 法 》 规 定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的 决 策 权 、 对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的 制 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 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 向 股 东 会 负 责 , 主 要 负 责 检 查 公 司 财 务 并 监 督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尽职情况。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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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董 事 会成 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自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3 月出任 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自
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5 月历任 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部副总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营 业 部 主 要 负 责 人 、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个 人 金 融 部 总 经 理 。 许 先 生 是 高 级
经 济 师 , 并 是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获 得 者 , 曾 荣 获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突 出 贡 献 奖 、
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1983 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
学本科毕业。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兼建信资
本管理公司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长
江商学院 EMBA 。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
筹 资 部 、 零 售 业 务 部 证 券 处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曹 伟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存 款 与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
证 券 部 副 总 经 理 、 北 京 分 行 安 华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西 四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朝 阳 支 行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个 人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
治 经 济 学 院 , 获 经 济 学 学 士 学 位 ,2012 年 获 得 华 盛 顿 大 学 和 复 旦 大 学
EMBA 工 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总 监 , 信 诚 基 金 公 司 首 席 运 营 官 和 代 总 经 理 ,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 马 来 西 亚 )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首 席 执 行 官 , 宏 利 金 融 全 球 副 总 裁 ,
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区域副总裁。1981 年毕业
于 美 国 阿 而 比 学 院 。 历 任 香 港 汇 丰 银 行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经 理 , 加 拿 大 丰 业 银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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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资 本 市 场 部 高 级 经 理 , 香 港 铁 路 公 司 库 务 部 助 理 司 库 , 香 港 置 地 集 团 库
务 部 司 库 , 香 港 赛 马 会 副 集 团 司 库 , 信 安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大 中 华 区 首 席 营 运
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
中 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基 金 部 项 目 经 理 、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咨 询 部 副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公 司 改 制 重 组 办 公 室 副 处 长 、
体 制 改 革 处 处 长 、 政 策 与 法 律 事 务 部 政 策 研 究 处 处 长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 生 部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和 中 国 农 村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职 员 、 正 大 国 际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
银 保 诚 退 休 金 信 托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英 国 保 诚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 (加拿大) 有限
公司总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 商管理
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
授 , 兼 任 中 国 法 学 会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 副 秘 书 长 、 中 国 国 际
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 监 事 会成 员
王 雪 玲 女 士 , 监 事 会 主 席 。 毕 业 于 清 华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高 级 工 商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专 业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山 东 省 分 行 计 划 处
职 员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新 疆 区 分 行 计 划 处 、 信 贷 处 、 风 险 处 和 人 力 部 等 副 处
长 、 处 长 、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机 构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2015 年 10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 任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新 市 场 发 展 区 域 总 监 和 美 国 国 际 集 团 全 球 意 外 及 健 康 保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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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副总裁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
士, 2009 年 获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会 计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北 京 北 奥 有 限 公 司 , 中
进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中 瑞 华 恒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助 理 、 副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 华 电 财 务 公 司 )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副
总经理。2003 年 7 月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
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 入建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历 任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专 员 、 主 管 、 部 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
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ACCA )资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国
人 民 大 学 会 计 系, 获 学 士 学 位 ;2010 年 毕 业 于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获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师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监察稽核部。
安 晔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历任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信 息 技 术 部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部 北 京 开 发
中 心 项 目 经 理 、 代 处 长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基 金 运 营 部 总 监 助 理 、 副 总
监,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监、总监。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
任 审 计 部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团 委 主 任 科 员 、 重 组 改 制 办 公 室 高 级 副 经
理、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 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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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董 事 会 秘 书 兼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监 、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 专 户 投 资 部 总 监 和
首席战略官;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 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
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
行,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
从事证券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 入建信基金管理公
司 , 一 直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工 作 , 历 任 市 场 营 销 部 副 总 监 ( 主 持 工 作 ) 、
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
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
融 机 构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证 券 业 务 , 历 任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担
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督
察长,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建省东海
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
历任副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
理公司,历 任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监 助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兼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 本 基 金基 金 经 理
高珊女士,硕士。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6 月 期间在中信建投证券公司
工作,任交易员。2007 年 6 月加 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初级交易员、
交易员,2009 年 7 月 起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2 年 8 月
28 日起任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
20 日起任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29
日起任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 17
日起任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 20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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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 25 日起任建信现金添利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3 日起任建信鑫盛回报灵活配置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 26 日起任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0 月 18 日起任建信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6、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 上 述 人员 之 间 均 不存 在 近 亲 属关 系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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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 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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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 部 门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本 公 司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了 审 计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业
务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和 风 险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估 , 对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 监 督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 审 计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 评 价
公 司 的 财 务 表 现 , 保 证 公 司 的 财 务 运 作 符 合 法 律 的 要 求 和 运 行 的 会 计 标
准。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就 基 金 投 资 等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及 建 议 。 另 外 , 在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下 设
立 了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研
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全 权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及 合 理 性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与 监 督 , 参 与 公 司 风 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 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 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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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的 关 系 , 以 减 少 舞 弊 或 差 错 发 生 的 风 险 , 各 工 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 应 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相 关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有
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四 、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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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
的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总 行 设 在 深 圳 。 自 成 立 以 来 , 招 商 银 行 先 后 进 行 了 三
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
挂牌 (股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 (股
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H 股。截
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集团总资产 55,639.90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
充足率 14.16%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2.73% 。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 ,经报中国证监
会 同 意 , 更 名 为 资 产 托 管 部 , 下 设 业 务 管 理 室 、 产 品 管 理 室 、 业 务 营 运
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 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资
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 式办理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招 商 银 行 作 为 托 管 业 务 资 质 最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受 托 投 资 管 理 托 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QFII ) 、 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 商 银 行 确 立 “ 因 势 而 变 、 先 您 所 想 ” 的 托 管 理 念 和 “ 财 富 所 托 、 信
守 承 诺 ” 的 托 管 核 心 价 值 , 独 创 “6S 托 管 银 行 ” 品 牌 体 系 , 以 “ 保 护 您 的
业 务 、 保 护 您 的 财 富 ” 为 历 史 使 命 , 不 断 创 新 托 管 系 统 、 服 务 和 产 品 : 在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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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内 率 先 推 出 “ 网 上 托 管 银 行 系 统 ”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和 “6 心 ” 托 管
服 务 标 准 , 首 家 发 布 私 募 基 金 绩 效 分 析 报 告 , 开 办 国 内 首 个 托 管 银 行 网
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 、 第 一 只 信
托 资 金 计 划 、 第 一 只 股 权 私 募 基 金 、 第 一 家 实 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赎 回 资 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ETF 基金、第一只
“1+N ” 基 金 专 户 理 财 、 第 一 家 大 小 非 解 禁 资 产 、 第 一 单TOT 保 管 , 实 现
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四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6 年招商银行
加大高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截至 12 月末 新增托管 公募开放式基金 105
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 827.91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
荡 的 不 利 形 势 , 托 管 费 收 入 、 托 管 资 产 均 创 出 历 史 新 高 , 实 现 托 管 费 收 入
44.04 亿 元 , 同 比 增 长 23.48% , 托 管 资 产 余 额 10.17 万 亿 元 , 同 比 增 长
42.1% 。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
金 ” 公 益 资 金 托 管 , 为 我 国 公 益 慈 善 资 金 监 管 、 信 息 披 露 进 行 有 益 探 索 ,
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 「金象奖」 “十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
获 《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 《财资》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奖 ” , 成 为 国 内 唯 一 获 奖 项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 托 管
通 ” 获 得 国 内 《 银 行 家 》2016 中 国 金 融 创 新 “ 十 佳 金 融 产 品 创 新 奖 ” ;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
事 、 董 事 长 。 英 国 东 伦 敦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吉 林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专 业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招 商 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兼 任 招 商 局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主 席 、 招 商 局 能 源 运 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中 国 国 际 海 运 集 装 箱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商 局 华 建 公 路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和 招
商 局 资 本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曾 任 中 国 远 洋 运 输 ( 集 团 ) 总 公 司 总
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
行 执 行 董 事 。 美 国 哥 伦 比 亚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于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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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
行 副 行 长 、 深 圳 市 分 行 行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零 售 业 务 总 监 兼 北 京 市 分 行 行
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
入 本 行 , 历 任 杭 州 分 行 办 公 室 主 任 兼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杭 州 分 行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南 昌 支 行 行 长 , 南 昌 分 行 行 长 , 总 行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 总 行 行
长助理,2008 年 4 月 起 任 本 行 副 行 长 。 兼 任 招 银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姜 然 女 士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 先 后 供 职 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黑 龙 江 省 分 行 , 华
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 加 盟 招 商 银 行 至 今 ,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等 职 。 是 国 内 首 家 推 出 的 网 上 托 管 银 行 的 主 要 设 计 、 开 发 者 之
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 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
程 优 化 、 市 场 营 销 及 客 户 关 系 管 理 等 领 域 具 有 深 入 的 研 究 和 丰 富 的 实 务 经
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256 只开 放
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10.17 万亿元人民币。
( 四) 托管 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 保 托 管 业 务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自 觉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理 念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决 策 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确 保 托 管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建 立 有 利 于 查 错 防 弊 、 堵 塞 漏 洞 、 消 除 隐 患 , 保 证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确 保 托 管 业 务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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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 级 防 范 是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立 稽 核 监 察 室 , 负 责 部 门 内 部 风 险 预 防
和 控 制 。 稽 核 监 察 室 在 总 经 理 室 直 接 领 导 下 , 独 立 于 部 门 内 其 他 业 务 室 和
托 管 分 部 、 分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 对 各 岗 位 、 各 业 务 室 、 各 分 部 、
各 项 业 务 中 的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 及 时 发 现 内 部 控 制 缺 陷 , 提 出 整 改
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 级 风 险 防 范 是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专 业 岗 位 设 置 时 , 必 须 遵 循 内 控 制
衡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
有室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
系 的 构 成 、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都 要 以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为 出 发 点 , 应
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 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
产 之 间 、 托 管 资 产 和 自 有 资 产 之 间 应 当 分 离 。 内 部 控 制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应 当 独 立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建 立 和 执 行 部 门 , 稽 核 监 察 室 应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
不 受 内 部 控 制 约 束 的 权 利 ,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的 问 题 应 当 能 够 得 到 及 时 的 反 馈
和纠正。
(5)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
能 随 着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 时 进 行 修 订 和 完 善 。 内 部 控 制
应 随 着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 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
员 上 适 当 分 离 , 办 公 网 和 业 务 网 分 离 , 部 门 业 务 网 和 全 行 业 务 网 分 离 , 以
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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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 与预期效
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 《招商银行证券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管 理 办 法 》 、
《 招 商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 和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从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会 计 核 算 、 岗 位 管 理 、 档 案 管 理 、 保 密 管 理 和 信 息 管 理 等 方
面 , 保 证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科 学 化 、 制 度 化 、 规 范 化 运 作 。 为 保 障 托 管 资 产 安
全 和 托 管 业 务 正 常 运 作 , 切 实 维 护 托 管 业 务 各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避 免 托 管 业
务 危 机 事 件 发 生 或 确 保 危 机 事 件 发 生 后 能 够 及 时 、 准 确 、 有 效 地 处 理 , 招
商银行还 制 定 了 《 招 商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危 机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办 法 》 , 并 建 立 了
灾 难 备 份 中 心 , 各 种 业 务 数 据 能 及 时 在 灾 难 备 份 中 心 进 行 备 份 , 确 保 灾 难
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
会 计 核 算 双 人 双 岗 、 大 额 资 金 专 人 跟 踪 、 凭 证 管 理 、 差 错 处 理 等 一 系 列 完
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 业 务 信 息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采 用 加 密 方 式 传 输 数
据 。 数 据 执 行 异 地 同 步 灾 备 , 同 时 , 每 日 实 时 对 托 管 业 务 数 据 库 进 行 备
份 , 托 管 业 务 数 据 每 日 进 行 备 份 , 所 有 的 业 务 信 息 须 经 过 严 格 的 授 权 才 能
进行访问。
(4)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
的 客 户 资 料 , 视 同 会 计 资 料 保 管 。 客 户 资 料 不 得 泄 露 , 有 关 人 员 如 需 调
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
双岗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
业 务 网 和 办 公 网 、 与 全 行 业 务 网 双 分 离 制 度 , 与 外 部 业 务 机 构 实 行 防 火 墙
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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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
员 工 培 训 、 激 励 机 制 、 加 强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及 建 立 人 才 梯 级 队 伍 及 人 才 储 备
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等 有 关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督和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上 述 事 项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上 述 监 督 内 容
的 约 定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整 改 ,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 规 允 许 的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改 正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在 通 知 期 限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向 中 国 证 监
会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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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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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直 销 机 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回 、 定 期 投
资 等 业 务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请登录 本 公 司 网 站 查询。 本公司
网址:www.ccbfund.cn。
2. 代 销 机 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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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琦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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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1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建 国门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写字 楼 2 座 28 层 | 邮编:
100004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客户服务电话:(+86-10) 6505 1166
网址:http://www.cicc.com/index_cn.xhtml
(11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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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fundzoe.cn
(14) 上海陆 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15)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1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websiteII/html/index.html
(1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 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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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12 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 四 ) 审 计 基 金 资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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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一 ) 基 金份 额 分 类
本 基 金 根 据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金 额 , 对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
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二 ) 基 金份 额 类 别 的限 制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10 元 5,000,000 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10 元 10 元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0 份 5,000,000 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30%/年 0.01%/ 年
( 三 ) 基 金份 额 的 自 动升 降 级
1 、当 A 类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单个 基 金 账 户保 留 的 基 金份 额 达 到或超
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
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2 、当 B 类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单个 基 金 账 户保 留 的 基 金份 额 低 于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
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认/ 申 购 等 交 易 申 请 时 , 应 正 确 填 写 基 金 份 额 的 代 码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 ,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
造 成 的 认/ 申 购 等 交 易 申 请 无 效 的 后 果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投 资 者 认/ 申购
申 请 确 认 成 交 后 , 实 际 获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以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 四 ) 基 金份 额 分 类 及规 则 的 调 整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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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基
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调
整认( 申) 购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限 制 及 规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至 少 在
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 、 提 高 基 金 份 额 升 降 级 的 数 量 限 制 , 须 先 按 基 金 合 同 履 行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核准或备案后方可公告实施。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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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
( 一 ) 基 金 募 集 的 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1 月 19 日证监许可[2012]
1541 号文核准。
( 二 ) 基 金 类 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相应基金份额。
本 基 金 每 份 份 额 的 每 个 运 作 期 为 两 个 月 。 对 于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对 认 购 份 额 而 言 , 下 同 ) 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确 认
日 ( 对 申 购 份 额 而 言 , 下 同 ) 起 ( 即 第 一 个 运 作 起 始 日 ) , 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日 次 二 个 月 的 月 度 对 日 ( 即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到 下 一 工 作 日 ) 止 。 第 二 个 运 作 期 指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的 次 一 工 作 日 起 , 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日 次 四 个 月 的 月 度 对 日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
止。以此类推。
在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前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 赎 回 该
份基金份额。
2、在每份 基金份额的 运作期到期 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 申请赎回该份
基 金 份 额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期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未 申 请 赎 回 , 则 自 该
运作期到期日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每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该 基 金 份 额 对
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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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
( 四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不定期。
( 五 ) 基 金 的 面 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六 ) 募 集 方 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 七 ) 募 集 期 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3 年 1 月 14 日至 2013 年 1 月 25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
间 届 满 时 未 达 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八 章 第 ( 一 ) 条 规 定 的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可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继 续 销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1 月 29 日生效。
( 八 ) 募 集 对 象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九 ) 募 集 场 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 体 募 集 场 所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 十 ) 认 购 安 排
1 、 认 购 时 间 : 本 基 金 向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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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者 同 时 发 售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
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 认 购 原 则 和 认 购 限 额 : 认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投 资 者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 代 销 网 点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每 次 认 购 金 额 不
得低于 1,000 元人民 币,代销机 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直销机 构每个
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5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上 述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单 笔 追 加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 十 一 ) 认 购 费 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 十 二 ) 认 购 份 数 的 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形 成 的 利 息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如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则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计 入 投 资 者 的 账 户 , 利 息 和 具 体 份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利息) / 1.00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 认购本基金 A 类份 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50,000+5)/1.00 =50,005 份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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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 认购本基金 A 类份 额 ,则其可得到 50,005 份本
基金 A 类份额。
( 十 四 ) 认 购 的 方 法 与 确 认
1、认购方法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 投 资 者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中 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 十 五 ) 募 集 资 金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利 息 和 具 体 份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十 六 ) 募 集 资 金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十 七 ) 募 集 结 果
截至 2013 年 1 月 25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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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3,739,448.69 元。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人 民 币 1,154,800.93 元 。 本 次 募 集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22,354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
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5,304,894,249.62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本 次 募 集 所 有 资 金 已 全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招 商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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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并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的 处 理 方 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募 集 生 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原 因 并 报 送 解
决方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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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 露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份 额 将 自 动 转 换 为 建 信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此转换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合同终止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四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 月 29 日正式生效。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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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代 销 机 构 , 并 另 行 公 告 。 销 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开放日及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在 每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二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 金 份 额 每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方 可 就 该 基 金 份 额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次 两 个 月 的 月 度 对 日 起 开 始 办 理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前 2 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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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收 的, 该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视
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3 月 29 日起开始 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确 定 价 ” 原 则 , 即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人
民币 1.00 元;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办 理 赎 回 提
交 当 日 为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的 对 应 的 到 期 份 额 的 赎 回 。 若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的 份 额
超出到期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对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可 确认为失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体上公告。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
可 向 销 售 机 构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成 交 情 况 。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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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申 请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
有 人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有关条款处理。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申购 本 基金A 类份 额,代销 机 构(网点 ) 每个基金 账 户单笔申 购最
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司直销柜台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
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通过代销机构 (网点) 或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B 类份额,每个基金账
户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5,00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
民币。
投 资 者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制。
2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或 数
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
基 金 份 额 。A 类 基 金 份 额 没 有 最 低 持 有 份 额 限 制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持
有份额为 5,000,000 份。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以 上 限 制 进 行 调 整 , 最 迟 在 调 整
生效前 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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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申 购 费 与 赎 回 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规 定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七 ) 申 购 份 数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
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
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该运作期内的未支付收益
即 在 每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将 获 得 当 期
运 作 期 的 基 金 未 支 付 收 益 。 对 于 持 有 超 过 一 个 运 作 期 、 在 当 期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的 基 金 份 额 , 除 获 得 当 期 运 作 期 的 基 金 未 支 付 收 益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还 可 以 获 得 自 申 购 确 认 日 ( 认 购 份 额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起
至上一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
若投资者于2012 年6 月28 日 申请购买10,000 份基金份额,则该申购
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 2012 年 6 月 29 日至 2012 年 8 月 28 日 (周二),
第一个运作期共61 天,基金年化收益率为 5%。
若投资者于8 月28 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该日投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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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10,000 份*1+10,000*5%*61 天/365 天=10,083.62 元。
例 2 :
若投资者于2012 年6 月28 日 申请购买10,000 份基金份额,则该申购
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 2012 年 6 月 29 日至 2012 年 8 月 28 日 (周二),
第一个运作期共61 天,假设第一个运作期基金年化收益率为 5%。
若投资者未于 2012 年 8 月 28 日提出赎回申请,则第一期收益结转后
的基金份额变为:10000 份*(1+5%*61 天/365 天)=10083.62 份。
该基金份额自 2012 年 8 月 29 日起进入第二个运作期,第二个运作期
到期日为 2012 年 10 月 29 日( 申购申请日,即 6 月 28 日,次四个月的月
度对日 10 月 28 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即 10 月 29 日),第
二个运作期共62 天,假设第二个运作期基金 年化收益率为5.5%。
若投资者于 10 月 29 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该日投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
额为:5.5%*10083.62 份*62 天/365 天+1 元*10083.62 份=10177.83 元。
若投资者未于 10 月 29 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自 10 月 30 日起进入第三
个运作期,第三个运作期到期日为12 月 28 日,即申购申请日 (6 月28 日)
次六个月的月度对日(周五)。投资者可于 12 月 28 日 赎回基金份额,若
不赎回则于12 月31 日(周一)进入下一个运作期。以此类推。
( 八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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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出 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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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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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天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3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4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十 三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进 行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的 数 额 限 制 、 转 换 费 率 等 具 体 事 项 可 以 由 基 金
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且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其他相关机构。
( 十 四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 十 五 )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在 未 来 系 统 条 件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规 则 安 排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事 宜 。 具 体 上 市 交 易 安 排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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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并 保 持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主 动 的 组 合 管 理 为
投资者创造稳定的当期回报,并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 二 ) 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 现 金 ,
通 知 存 款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和 银 行 协 议 存 款 , 剩 余 期
限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债券
( 不 含 可 转 换 债 券 ) ,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任何一个交易日,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80 天。
( 三)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组 合 管 理 , 充 分 运 用 各 种 短 期 投 资 工 具 , 力 争
为 持 有 人 创 造 低 风 险 基 础 上 的 投 资 收 益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 天。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经 济 周 期 所 处 阶 段 、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和 信
用 利 差 变 化 趋 势 的 重 点 分 析 , 比 较 未 来 一 定 时 间 内 不 同 投 资 品 种 的 相 对 预
期 收 益 率 , 在 基 金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范 围 内 对 不 同 投 资 品 种 与 现 金 之 间 进 行
动态调整。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 基 金 在 综 合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 货 币 政 策 的 基 础 上 ,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管 理
策 略 、 期 限 配 置 策 略 、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 套 利 策 略 等 组 合 管 理 手 段 进 行 日 常
管理。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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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久期管理策略
本 基 金 将 债 券 市 场 视 为 金 融 市 场 整 体 的 一 个 有 机 部 分 , 通 过 “ 自 上 而
下 ” 对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财 政 与 货 币 政 策 以 及 债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 主 动 判 断 利 率 和 收 益 率 曲 线 可 能 移 动 的 方 向 和 方 式 , 并 据 此 确 定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久 期 。 当 预 测 利 率 和 收 益 率 水 平 上 升 时 , 建 立 较 短 平 均 久
期 或 缩 短 现 有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久 期 ; 当 预 测 利 率 和 收 益 率 水 平 下 降
时,建立较长平均久期或增加现有债券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
本 基 金 建 立 的 分 析 框 架 包 括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和 货 币 金 融 指 标 , 分 析 金 融
市场中各 种 关 联 因 素 的 变 化 , 从 而 判 断 债 券 市 场 趋 势 。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包 括
GDP 、CPI/PPI 、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货币金融指标包括货币供应
量 M1/2、新增贷款、新增存款、超额准备金率。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
指 标 将 决 定 央 行 货 币 政 策 , 央 行 货 币 政 策 通 过 调 整 利 率 、 调 整 存 款 准 备 金
率 、 公 开 市 场 操 作 、 窗 口 指 导 等 方 式 , 导 致 市 场 利 率 的 变 动 ; 同 时 , 央 行
货 币 政 策 对 金 融 机 构 的 资 金 流 也 将 带 来 明 显 的 影 响 , 从 而 引 起 债 券 需 求 变
动 。 本 基 金 将 运 用 上 述 债 券 分 析 框 架 , 预 测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及 债 券 需 求 变 动
情况,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2) 期限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主 要 根 据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的 变 化 进 行 合 理 配 置 。 具 体
来 说 , 本 基 金 在 确 定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久 期 的 基 础 上 , 将 结 合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的 预 测 , 适 时 采 用 跟 踪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骑 乘 策 略 或 者 基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期 限 配 置策略
类 属 配 置策略
套利策略
普通债券
投资组合
久期管理
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市 场 资 金供求
……
市 场 环 境分析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资 产 在 不 同 类 属 债 券 资 产 间 的 配 置 策 略 主 要 依 靠 信 用 利 差 管 理
和 信 用 风 险 管 理 来 实 现 。 在 信 用 利 差 管 理 策 略 方 面 , 本 基 金 一 方 面 分 析 经
济 周 期 和 相 关 市 场 变 化 对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的 影 响 , 另 一 方 面 将 分 析 信 用 债 市
场 容 量 、 结 构 、 流 动 性 等 变 化 趋 势 对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的 影 响 , 最 后 综 合 各 种
因 素 , 分 析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整 体 及 各 类 型 信 用 债 信 用 利 差 走 势 , 确 定 各 类 债
券的投资比例。
同 时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 分 析 公 司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等 信 用 债
发 行 人 所 处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 行 业 景 气 度 、 市 场 地 位 , 并 结 合 发 行 人 的 财 务
状 况 、 债 务 水 平 、 管 理 能 力 等 因 素 , 评 价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信 用 风 险 、 债 券 的
信用级别,对各类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有效地管理。
(4) 套利策略
在 市 场 低 效 或 无 效 状 况 下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市 场 实 际 情 况 , 积 极 运 用 各
类 套 利 策 略 对 资 产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管 理 与 调 整 , 捕 捉 交 易 机 会 , 以 获 取 超 额
收益。
1)回购套利
本 基 金 将 适 时 运 用 多 种 回 购 交 易 套 利 策 略 以 增 强 静 态 组 合 的 收 益 率 ,
比 如 运 用 回 购 与 现 券 的 套 利 、 不 同 回 购 期 限 之 间 的 套 利 等 策 略 进 行 相 对 低
风险套利操作,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2)跨市场套利
本 基 金 将 利 用 同 一 只 债 券 类 投 资 工 具 在 不 同 市 场 ( 主 要 是 银 行 间 市 场
与 交 易 所 市 场 ) 的 交 易 价 格 差 进 行 套 利 , 从 而 提 高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的 投 资 收
益。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
险分析、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
的个券。
( 四 ) 投 资限 制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1、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
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
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180
天;
(2)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 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5)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20 % ; 本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指同 一信 用 级 别)资产支持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 的 短 期 信 用 级
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
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
别;
ii )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例 如 , 若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为 A- 级 , 则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为
BBB+ 级) 。
3)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 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
级别为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承销的证券;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 五 )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前)。
通 知 存 款 是 一 种 不 约 定 存 期 , 支 取 时 需 提 前 通 知 银 行 , 约 定 支 取 日 期
和 金 额 方 能 支 取 的 存 款 , 具 有 存 期 灵 活 、 存 取 方 便 的 特 征 , 同 时 可 获 得 高
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若 未 来 市 场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此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不 再 适 用 或 有 更 加 适 合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发 展 状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业 绩 基 准 的 变 更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在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六 ) 风 险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属 于 债 券 基 金 , 长 期 风 险 收 益 水 平 低 于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七 ) 投 资组 合 平 均 剩余 期 限 的 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其中: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的 资产包括现 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 证 券 清 算 款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银
行协议存款 、 债 券 、 逆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的 负债包括正 回购、买断 式回购产生 的待返售 债
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 存款、清算 备付金、交 易保证金的 剩余期限 为 0 天; 证 券
清 算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交 收 日 的 剩 余 交 易 日 天 数 计 算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银 行 通 知 存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存 款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通 知
期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 天
数 ,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允 许 投 资 的 含 回 售 条 款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
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
数计算。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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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 限的计算结 果保留至整 数位,小数 点后四舍五 入。如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八 ) 投 资决 策 体 制 和流 程
1、 投 资 决策 体 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包 括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研 究 部 、 交 易 部 等 部 门 的
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基金合
同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确 定 公 司 所 管 理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 权 限 设 置 和 投 资 原 则 ; 确 定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的 风
险 控 制 , 审 批 重 大 投 资 事 项 ; 监 督 并 考 核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部 门 及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策 ,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并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 追 踪 和 调
整 , 以 实 现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研 究 部 提 供 相 关 的 投 资 策 略 建 议 和 证 券 选 择
建 议 。 交 易 部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的 交 易 指 令 , 进 行 基 金 资 产 的 日 常 交 易 , 对 交
易情况及时反馈。
2、 投资 流程
(1 ) 研 究分 析
基金管理人 的研究和投 资部门广泛 地参考和利 用外部的研 究成果, 了
解 国 家 宏 观 货 币 和 财 政 政 策 , 对 资 金 利 率 走 势 及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信 用 风 险进
行 监 测 , 并 建 立 相 关 研 究 模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部 门 撰 写 宏 观 策 略 报
告 、 利 率 监 测 报 告 、 债 券 发 行 人 资 信 研 究 报 告 等, 作 为 投 资 决 策 的 重 要 依
据。
基金管理人 的研究和投 资部门定期 或不定期举 行投资研究 联席会议 ,
讨 论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利 率 走 势 、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级 别 变 化 等 相 关 问 题 , 作
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2 ) 投 资决 策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确 定 基 金 的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范 围 , 审 批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以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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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 对 象 、 投 资 结 构 、 持 仓 比 例
范 围 等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 并 结 合 研 究 人 员 提 供 的 投 资 建 议 、 自 己 的 研 究 与 分
析 判 断 、 以 及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情 况 和 市 场 整 体 情 况 , 构 建 并 优 化 投 资 组 合 。
对 于 超 出 权 限 范 围 的 投 资 , 按 照 公 司 权 限 审 批 流 程 , 提 交 主 管 投 资 领 导 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 ) 交 易执 行
交 易 部 接 受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 交 易 部 接 到 指 令 后 , 首 先 应 对
指 令 予 以 审 核 , 然 后 再 具 体 执 行 。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不 明 确 、 不 规
范 或 者 不 合 规 的 , 交 易 部 可 以 暂 不 执 行 指 令 , 并 即 时 通 知 基 金 经 理 或 相 关
人员。
交 易 部 应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随 时 向 基 金 经 理 通 报 交 易 指 令 的 执 行 情 况 及 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 整交易策略。
(4 ) 投资 回顾
绩 效 评 估 小 组 定 期 对 基 金 绩 效 进 行 评 估 。 基 金 经 理 定 期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回 顾 前 期 投 资 运 作 情 况 , 并 提 出 下 期 的 操 作 思 路 , 作 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决策的参考。
( 九 ) 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基 金 行 使 股东 权 利 的 处理 原 则 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十 ) 基 金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
券。
( 十 一 ) 基金 的 投 资 组合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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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的财务资
料未经审计。
1 . 报 告 期 末 基金 资 产 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固定收益投资 14,468,951,259.23 60.19
其中:债券 14,468,951,259.23 60.19
资产支持
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2,997,974,616.96
12.47
其中: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6,483,633,484.31 26.97
4 其他资产 89,651,177.92 0.37
5 合计 24,040,210,538.42 100.00
2 . 报 告 期 债 券回 购 融 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余额
19.79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2
报 告 期 末 债 券 回 购 融
资余额
448,949,086.57 1.92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
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 券 正 回 购的 资 金 余 额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20 %的说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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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金 投资 组 合 平 均剩 余 期 限
(1) 投 资组 合 平 均 剩余 期 限 基 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
高值
14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
低值
99
报 告 期 内 投资 组 合 平 均剩 余 期 限 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80 天。
(2) 报 告期 末 投 资 组合 平 均 剩 余期 限 分 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14.13
2.58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9.4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49.9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 -
4 90 天( 含)-180 天 5.7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 -
5 180 天( 含)-397 天(含) 22.9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 -
合计 102.23 2.58 2.58
4. 报 告 期内 投 资 组 合平 均 剩 余 存续 期 超 过240 天 情 况 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 240 天。
5. 报 告 期末 按 债 券 品种 分 类 的 债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国家债券 249,910,338.55 1.0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75,512,644.33 3.3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75,512,644.33 3.3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301,689,975.32 1.29
7 同业存单 13,141,838,301.03 56.09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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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 - -
9 合计 14,468,951,259.23 61.76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 报 告 期末 按 摊 余 成本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名 的前 十 名 债 券投 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11612151
16 北京
银行
CD151
15,000,000 1,492,237,757.73 6.37
2 111616189
16 上海
银行
CD189
10,000,000 994,920,293.35 4.25
3 111698098
16 泉州
银行
CD117
8,000,000 794,088,211.64 3.39
4 111621088
16 渤海
银行
CD088
7,000,000 696,419,851.72 2.97
5 111698368
16 浙江
网商银
行
CD003
7,000,000 694,045,783.58 2.96
6 111697663
16 苏州
银行
CD119
6,000,000 595,942,888.65 2.54
7 111697793
16 中原
银行
CD106
6,000,000 595,905,698.14 2.54
8 111697028
16 河北
银行
CD039
5,000,000 497,417,142.85 2.12
9 111697053
16 洛阳
银行
CD046
5,000,000 497,416,996.95 2.12
10 111697128
16 宁波
银行
CD190
5,000,000 497,412,342.13 2.12
7. “ 影 子定 价 ”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确 定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偏 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 含)-0.5% 间
的次数
6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018%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3217%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 0.1157%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均值
报 告 期 内 负偏 离 度 的 绝对 值 达 到 0.25% 情 况说明
序号 发生日期 偏离度 原因 调整期
1
2016 年12 月15
日
-0.27% 市场波动 六个交易日
2
2016 年12 月16
日
-0.28% 市场波动 五个交易日
3
2016 年12 月19
日
-0.31% 市场波动 四个交易日
4
2016 年12 月20
日
-0.32% 市场波动 三个交易日
5
2016 年12 月21
日
-0.30% 市场波动 二个交易日
6
2016 年12 月22
日
-0.27% 市场波动 一个交易日
报 告 期 内 正偏 离 度 的 绝对 值 达 到 0.5% 情 况 说明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5%。
8.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名 的前 十 名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 资 组合 报 告 附 注
(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 基 金 计 价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商 定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其 剩 余 期 限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法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 1.0000
元。
(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投资的前十名证券
发行主体中,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2142) 于 2016 年 7 月 7 日发布公
告: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原员工违规办理票据业务,共涉及 3 笔,金额合计
人民币 32 亿元。目前该 3 笔票据业务已 结清,银行没有损失,公安机关已
立案侦查。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930.0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89,636,247.91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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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应收申购款 12,000.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89,651,177.92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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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 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 A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 B
阶
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 ③ ② — ④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4.2640% 0.0027% 1.2717% 0.0000% 2.9923% 0.0027%
2014 年 1 月 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
5.1446% 0.0089% 1.3500% 0.0000% 3.7946% 0.0089%
阶
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9831% 0.0028% 1.2717% 0.0000% 2.7114% 0.0028%
2014 年 1 月 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
4.8398% 0.0089% 1.3500% 0.0000% 3.4898% 0.0089%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4477% 0.0116% 1.3500% 0.0000% 3.0977% 0.0116%
2016 年 1 月 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
2.5739%
0.0041%
1.3537%
0.0000%
1.2202%
0.0041%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6.7951% 0.0081% 5.3001% 0.0000% 11.4950% 0.0081%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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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7517% 0.0116% 1.3500% 0.0000% 3.4017% 0.0116%
2016 年 1 月 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
2.8725%
0.0041%
1.3537%
0.0000%
1.5188%
0.0041%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8.1358% 0.0081% 5.3001% 0.0000% 12.8357% 0.0081%
注:自 2014 年第四季报开始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计算方法调整为 (业绩比
较基准年利率/365 )乘以实际天数。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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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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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 基 金 通 过 每 日 计 算 基 金 收 益 并 分 配 的 方 式 ,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持 在
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一 )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 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三 )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其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
的 摊 余 成 本 与 其 他 可 参 考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产 生 重 大 偏 离 的 , 应 按 其 他 公 允 指
标 对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 其 中 , 对 于 偏 离 度 的 绝
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四 ) 估 值程 序
1.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净 收
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
指 最 近 七 个 自 然 日 ( 含 节 假 日 )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折 算 出 的 年 收 益 率 ,
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估值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 值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本 基 金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或者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损失的 , 过错的责 任 人应当对 由 于该估值 错 误遭受损 失 当事人 (“ 受 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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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任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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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 停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估 值结 果 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基 金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每 万 份 基
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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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 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 根据每日基 金收益情况 ,以基金净 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者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并 在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集 中 支 付 。 投 资 者 当 日 收 益 分
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4、本基金 根据每日收 益情况,按 当日收益全 部分配,当 日净收益大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者 记 正 收 益 ; 当 日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者 记 负 收 益 ; 当
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 每日进行收 益计算并分 配,累计收 益支付方式 只采用红利再
投 资 ( 即 红 利 转 基 金 份 额 ) 方 式 。 若 投 资 者 在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累 计 收 益 支 付
时 , 累 计 收 益 为 正 值 , 则 为 投 资 者 增 加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累 计 收 益 为 负
值 , 则 缩 减 投 资 者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在 基 金 份 额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当 期 运 作 期 的 基 金 未 支 付 收 益 。 对 于 持 有 超 过 一 个 运 作 期 、
在 当 期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的 基 金 份 额 而 言 , 除 获 得 当 期 运 作 期 的
基 金 未 支 付 收 益 外 ,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获 得 自 申 购 确 认 日 ( 认 购 份 额 自 基 金合
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收益;
6、当日申 购的基金份 额自下一个 工作日起享 有基金的分 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 计算并分配 收益,基金 管理人不另 行公告基金 收益分配 方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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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 基 金 每 个 工 作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个 开 放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及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应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 二 个 自 然 日 ,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金
净 收 益 和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 基 金 每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例 行 收 益 结 转 ( 如 遇 节 假 日 顺 延 ) , 不 再 另
行公告。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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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费 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或仲
裁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销售服务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 基 金费 用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准 和 支 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5%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工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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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 对于由 B 类降级
为A 类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 类条 件的开
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升
级为 B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
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经注册登
记 机 构 分 别 支 付 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付。
( 三 ) 不 列入 基 金 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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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的项目。
( 四 ) 基 金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规执行。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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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 金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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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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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确认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当 日 , 披 露 截 止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前 一 日 期 间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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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各 类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及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于 节
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
收 益 、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当 日 基 金 净 收 益/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额×10000;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七日年化收益率={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100%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公历日(i=1 ,2??7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如不足七日,
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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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发生变更;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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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当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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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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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 场 风 险 是 指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变 化 , 导 致 收 益 水 平 存 在 的 不 确 定 性 。 市 场 风
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的影响。
4 、 信 用 风 险 。 主 要 是 指 债 务 人 的 违 约 风 险 , 若 债 务 人 经 营 不 善 , 资
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 体现在企业债中。
5 、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风 险 。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风 险 是 指 与 收 益 率 曲 线 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 知识、技能 、经验、判 断等主观 因
素 会 影 响 其 对 相 关 信 息 和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 可视为一种 综合性风险 ,它是其他 风险在基金 管理和公 司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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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体 经 营 方 面 的 综 合 体 现 。 中 国 的 证 券 市 场 还 处 在 初 期 发 展 阶 段 ,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某 些 投 资 品 种 的 流 动 性 不 佳 , 由 此 可 能 影 响 到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的 实
现 。 开 放 式 基 金 要 随 时 应 对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差 , 可 能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对于每份基 金份额,第 一个运作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 而
言 , 下 同 ) 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确 认 日 ( 对 申 购 份 额 而 言 , 下 同 ) 起 ( 即 第 一
个 运 作 起 始 日 ) , 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日 次 二 个 月 的 月
度 对 日 ( 即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到 下 一
工 作 日 ) 止 。 第 二 个 运 作 期 指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的 次 一 工 作 日 起 , 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日 次 四 个 月 的 月 度 对 日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 止 。 以 此 类 推 。 在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前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 赎 回 该 份 基 金 份 额 , 因 此 面 临 流 动 性风
险。
2、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的风险
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当期运作期 到期日未申 请赎回,则 自该运作 期
到期日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3、基金份额自动转换后产品特征变化风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 本 基 金 份 额 将 自 动 转 换 为 建 信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 建 信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采 取 普 通 开 放 式 货
币市场基金运作模式,每日接受申购、赎回。
4、运作期期限或有变化风险
本基金名称 为建信双月 安心理财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但 是考虑到 周
末 、 法 定 节 假 日 等 原 因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实 际 运 作 期 期 限 或 有 不 同 , 可 能
长于 60 天。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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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环 节操作过程 中,因内部 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 金的各种交 易行为或者 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 技术系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代 销 机 构 、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程 中,违反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 投
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也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受损。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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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基金 合 同 》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 合 同 》 的终 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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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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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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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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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秉 承 “ 持 有 人 利 益 重 于 泰 山 ” 的 经 营 宗 旨 , 不 断 完 善 客 户
服 务 体 系 。 公 司 承 诺 为 客 户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并 将 随 着 业 务 发 展 和 客 户 需 求
的 变 化 , 积 极 增 加 服 务 内 容 , 努 力 提 高 服 务 品 质 ,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 便
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免长途通话费用)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 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
括: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7:00 的人工电话
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将 其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 系 方 式 告 知 公 司 客 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 传 真 、 信 件 等 方 式
订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 本 公 司 在 准 确 获 得 投 资 者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及 电 子 邮
箱 的 前 提 下 , 将 为 已 订 制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和 纸 质 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 子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交 易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电 子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 内 向 每 位 预 留 了 有 效 电 子 邮 箱 并 成 功 订 制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持 有 人 发 送
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 信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电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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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短 信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额市值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 质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平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账 单 形
式 。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 期
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 预 留 了 准 确 邮 寄 地 址 并 成 功 订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持 有 人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 、 信 息 查 询 : 客 户 可 通 过 网 站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 产 品 信 息 、 建 信 资
讯、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 账 户 查 询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上 “ 账 户 查 询 ” 服 务 查 询 账 户 信 息 ,
查 询 内 容 包 括 份 额 查 询 、 交 易 查 询 、 分 红 查 询 、 分 红 方 式 查 询 等 ; 同 时 投
资 者 还 可 通 过 “ 账 户 查 询 修 改 ” 、 “ 查 询 密 码 修 改 ” 自 助 修 改 基 本 信 息 及
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 常 见 问 题 : 汇 集 了 客 户 经 常 咨 询 的 一 些 热 点 问 题 , 帮 助 客 户 更 好
的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 客 户 留 言 : 通 过 网 上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 可 将 投 资 者 的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 投 资 者 准 确 完 整 的 预 留 了 手 机 号 码 ( 小 灵 通 用 户 除 外 ) , 可 获 得 免
费 手 机 短 信 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基 金 分 红 提 示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添 加 后 定 制 此 项 服
务。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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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客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
财资讯及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易信中搜索“建信
基金”或者“ccbfund ”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
红信息、理财资讯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
易信账号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 保 证 投 资 者 账 户 信 息 安 全 , 当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网 站 客 户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 书 信 、 传 真 等 多 种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建 议 或 投 诉 , 客 服 中 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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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6 年 7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 月 28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 定 披 露 日期
1
关于新增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
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1-17
2
关于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1-07
3
关于新增华信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2-20
4
关于召开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方式)的的第二次提示性公
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2-07
5
关于召开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方式)的的第一次提示性公
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2-06
6
关于召开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方式)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2-05
7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
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28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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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
关于新增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
限 公司为建信周盈安心理财等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16
9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
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10
10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8-23
11
关于新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
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8-05
投资者可通 过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海证券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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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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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建 信 双 月 安 心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2、《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建 信 双 月 安 心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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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的权 利 与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包括: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
反 了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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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9 ) 自 行 担 任 或 选 择 、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获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
务包括: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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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7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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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币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结 汇 、 售 汇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和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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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 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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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0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权利包括: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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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义务包括: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 )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以 本 基 金 合 同 为 依 据 , 不 因 基
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一)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提高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4)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5)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 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
和 信 息 披 露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份 额 自 动 转 换 为 建 信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金份额;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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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对 《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1)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
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以上;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 内容 为 本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事 由 所涉及
的内容。
(2)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单独 或 合 并 持有 权 益 登 记日 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交 的 提案 , 大 会 召集 人 应 当 按照 以 下 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召 集 人发 出 召 开 会议 的 通 知 后, 如 果 需要对
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
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由 召 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含 50%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 证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 委
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在 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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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
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则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不影
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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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原 则、 执 行 方 式
1 、 收 益 分配 原 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
每日计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并 在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集 中 支 付 。 投 资 者 当 日 收 益
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
大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者 记 正 收 益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者 记 负 收
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 投 资 ( 即 红 利 转 基 金 份 额 ) 方 式 。 若 投 资 者 在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累 计 收 益 支
付 时 , 累 计 收 益 为 正 值 , 则 为 投 资 者 增 加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累 计 收 益 为
负 值 , 则 缩 减 投 资 者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在 基 金 份 额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当 期 运 作 期 的 基 金 未 支 付 收 益 。 对 于 持 有 超 过 一 个 运 作
期 、 在 当 期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的 基 金 份 额 而 言 , 除 获 得 当 期 运 作
期 的 基 金 未 支 付 收 益 外 ,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获 得 自 申 购 确 认 日 ( 认 购 份 额 自 本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收益;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本 基 金 按 日 计 算 并 分 配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另 行 公 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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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每 工 作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开 放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及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应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 二 个 自 然 日 ,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 基 金 每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例 行 收 益 结 转 ( 如 遇 节 假 日 顺 延 ) , 不 再 另
行公告。
四 、 基 金 费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或仲
裁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销售服务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7%÷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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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8%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8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 对于由 B 类降级
为A 类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 类条 件的开
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升
级为 B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
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经注册登
记 机 构 分 别 支 付 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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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规执行。
五 、 基 金 财产 的 投 资 范围 和 投 资 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 现 金 ,
通 知 存 款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和 银 行 协 议 存 款 , 剩 余 期
限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债券
( 不 含 可 转 换 债 券 ) ,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任何一个交易日,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80 天。
(二)投资限制
1、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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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
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
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180
天;
(2)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5)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20 % ; 本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指同 一信 用 级 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 的 短 期 信 用 级
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
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
别;
ii )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例 如 , 若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为 A- 级,则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为
BBB+ 级) 。
3)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
级别为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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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承销的证券;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六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与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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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 、 违 约 责任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各 自 职 责 的 过 程 中 , 违 反 《 基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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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共 同
行 为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 对 损 失 的 赔 偿 , 仅 限 于 直 接 损 失 。 但 是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的 , 当 事 人 可 以
免责:
1、不可抗力;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托管协议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行 使 或 不 行 使 其 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于 不 在 其 能 控 制 范 围 内 的 基 金 财 产 中 证 券 、 债 券 等 有
价证券等实物的毁损造成的损失。
5.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产 生 的 存 放 或 存 管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的 委 托 财 产 , 或 交 由 期 货 公 司 或 证 券 公 司 负 责 清 算 交 收 的 委 托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内 的 资 金 、 期 货 合 约 等 ) 及 其 收 益 ; 由
于 该 等 机 构 或 该 机 构 会 员 单 位 等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外 第 三 方 的 欺 诈 、 疏 忽 、 过
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
的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在 发 生 一 方 或 多 方 违 约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合 同 能 继
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 三 ) 本 基 金 合 同 一 方 当 事 人 造 成 违 约 后 , 其 他 当 事 人 应 当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的 扩 大 ; 没 有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致 使 损 失 扩 大 的 , 不 得 就 扩 大 的
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四 ) 因 一 方 当 事 人 违 约 而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损 失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 五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可 控 制 的 因 素 导 致 业 务 出 现 差
错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或 投 资 人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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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争 议 的处 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 基 金 合同 的 效 力
《 基 金 合 同 》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 基 金 与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在募集结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金
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 六份,除 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 投资者 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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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 、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币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结 汇 、 售 汇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和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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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 现 金 ,
通 知 存 款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和 银 行 协 议 存 款 , 剩 余 期
限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债券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债券
( 不 含 可 转 换 债 券 ) ,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可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融
工具。如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任何一个交易日,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180 天。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
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行 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拒 绝 执 行 , 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 于 已 经 执 行 的 投 资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行 为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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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
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
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180
天;
(2)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支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AAA 以上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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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 AAA)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
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
级)。
3)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
级别为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 予以全部减持。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对 于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的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且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不再受相当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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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 并 负 责 及 时 将 更 新 后 的 名
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只
能 进 行 事 后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 就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另 行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在 相 关 协 议 签 署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传 达 与 执 行 、 资 金 划 拨 、 账 目 核 对 、 到 期 兑 付 、 文 件 保 管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的 开 立 、 传 递 、 保 管 等 流 程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和 职 责 , 以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 切 实
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 业务时,应严格遵守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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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或 拒 绝 结 算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拒 不 执 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及 时 将 更 新 后 的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否 则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在基
金 存 续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但 应 将 调 整 结 果 至 少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内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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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
据 投 资 业 务 的 风 险 , 本 着 审 慎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进 行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 制 定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相 关 制 度 ( 以 下 简 称 “ 《 制 度 》 ” ) , 以 规 范 对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 制 度 》 的 内 容 与 本 协 议 不 一 致 的 , 以 本 协 议
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 中 期 票 据 属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应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中 关 于 该 基 金 投 资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的 相 关 比 例 及
期限限制;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
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是 否 符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事 后 监 督 , 如
发现异常 情 况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原 因 和 解 决 措 施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 如 因 市 场 变 化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的 中 期 票 据 超 过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
例要求。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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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回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收 到 的 书 面 通 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十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十一)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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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及 时 催 收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 完 整 地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产 生 的 存 放 或 存 管 在 资 产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的 委 托 财 产 , 或 交 由 期 货 公 司 或 证 券 公 司 负 责 清 算 交 收 的 委 托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内 的 资 金 、 期 货 合 约 等 ) 及 其 收 益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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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于 该 等 机 构 或 该 机 构 会 员 单 位 等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外 第 三 方 的 欺 诈 、 疏 忽 、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开 立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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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合 同 的 约
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按 约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或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 , 实 物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上 述 存 放
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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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与 事 后 送 达 的 合 同 原 件 不 一 致 所 造 成 的 后
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和 会 计 核 算
本 基 金 通 过 每 日 计 算 基 金 收 益 并 分 配 的 方 式 ,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持 在
人民币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 的
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净 收 益 ,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
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估值结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计
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 人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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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其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 资组合
的 摊 余 成 本 与 其 他 可 参 考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产 生 重 大 偏 离 的 , 应 按 其 他 公 允 指
标 对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 其 中 , 对 于 偏 离 度 的 绝
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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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
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
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
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
年化收益率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
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 偿责任。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另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 情形。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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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财务会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 地 设 置 、 记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规 定 制 作 相关
账册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直 至
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 计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
告。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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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编 制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之 前
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 证 件 号 码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 关法律法规承担责
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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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的 职 责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各 自 履 行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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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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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二 零 一七年 三 月 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