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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犇利混合A(519649)

银河犇利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 银 河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上 海浦东发 展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4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1 四、 基金财产保管.................................................................................................... 11 五、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4 六、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7 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2 八、 基金收益分配.................................................................................................... 27 九、 信息披露............................................................................................................ 28 十、 基金 费用............................................................................................................ 29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0 十二、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0 十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 31 十四、 禁止行为........................................................................................................ 33 十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4 十六、 违约责任........................................................................................................ 35 十七、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36 十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37 十九、 其他事项........................................................................................................ 37 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银河犇利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国平 成立时间:2002 年6 月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注册资本:2 亿 元人民 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21-38568888


基 金托 管人: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 原则 和解 释 (一) 依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管 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7 号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与 格式 〉 》 、 《 银河 犇 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制 定。 (二) 目的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 在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 运作、 净值 计算、 收益 分配 、 信 息披 露及相 互监 督等 有关 事宜 中 的权 利、 义务 及职 责,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三)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四) 解释 除非本 协议 另有 约定 ,本 协议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合 同》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含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 股 指期 货 、 国 债 期货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针对投 资股 指期 货及 国债 期货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需 要制定 相应 的投 资策 略、 操作流 程和 风险控 制措 施, 并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具 体的 投资 监督 指标 , 给 各方 系统 开发 预留 出合理 时间 , 共同完 成系 统上 线后 才能 开展以 上品 种的 投资 。


《基金 合同 》 已 明确 约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股 票资 产投资 比例 为基金资 产的 0-95% ;每 个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约 、 国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 及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本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 例为基 金资 产 的0-95% ;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 本托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超过 基 金净资 产 的140% ; 6 )本 基金 持 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7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 本托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权 证 的10 %; 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8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9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2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由 本托 管 人托 管 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3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 本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5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16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和 国债 期货 交易 依据 下列标 准建 构组 合: 该条监 督指 标只 有在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系统 开发 到位 后方可 投资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确认 在 此之前 不参 与股 指期 货及 国债期 货的 交易 。 ①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②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 之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票 、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③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 的20%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债 券 总市值 的30% ; ④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所 持有 的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债 券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⑤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 国债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30% ; 17)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托管人 对上 述指 标的 监督 义务 , 仅 限于 监督 由基 金管 理人管 理且 由托 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公 募基金 是否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制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如 果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对 《基 金合 同 》 约定 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六 个月 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约 定。 期间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3)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 投资比 例调 整期 限 由 于 证券 、期 货 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原因 导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定 的比 例,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工 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的 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施 ,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 实施交 易监 督 。 (4)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之 日起 开始 。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 进行监 督。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 防范 利益 冲突 , 符 合 中 国证监 会 的 规定 。 相 关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 基 金管理 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 交易, 并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的 资信风 险 控制措 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易 对手 库由银 行 间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 好、 实力 雄厚 、 信 用等 级 高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 交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及 时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交易市 场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 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及时对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据此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手 是 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存 款银 行的资 信控 制, 并对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信用 风险 (包 括但不 限于 存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行 的支 付能 力等 ) 进 行评估 。 对 于基 金投 资的 银行存 款, 由于 存款银 行发 生信 用风 险事 件而造 成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投 资的流 通受 限证券须 为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发 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 本 基金 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2 )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 基 金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等问 题的应 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异 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前 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供 基 金 投 资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的 相 关 流动 性 风 险 处置 预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 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出现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受 限证 券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 任何责 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3)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金 管理人 应至 少于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作 日 将有关 资料书 面提交 基金 托管人 ,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的有 关资料 真实 、准确 、完整 。 有关资 料如 有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 整后 的资料 。上 述书 面资 料包 括但不 限于 :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 )有 关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 关于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法 律法规 进行监 督, 并审核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息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资料 的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执 行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有关指 令 。 因 拒绝执 行该 指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并 有权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就上 述问 题达 成一 致, 应及 时上 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解 决 。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了本 协议 规定的 监督 职责 后,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8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 中期票据 的监 督责任 仅限 于依据本 协议 第二条 第( 一)款 第 2 项对 投资 比例 和投 资限 制进行 事后 监督 ; 除此 外 , 无 其它 监督 责任 。 如发 现异常 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因 投资 中期 票据 导致 的信用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因基 金 管理人 原因 导致 基金 出现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 金在 投资中 期票 据前 , 基 金管 理人须 根据 法律 、 法 规 、 监管部 门的 规定, 制定 严格 的关 于投 资中期 票据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和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管理 人在 此承 诺将严 格执 行该 风险 控制 制度和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 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等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行 解释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 业 务的 监督 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 投资 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违规 失信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 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是否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是否 分别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账户 、 是否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是否 根据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 收、进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同 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 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四、 基 金财 产保 管 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本 协议 规定安 全保 管托 管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托管 人主动 扣收 的汇划 费除外) 。托 管人不 对处于 自身实 际控制 之外 的账 户及 财产 承担责 任。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为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 务和其 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责任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开 设的 “ 银河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认 购专户” 。该 账户由 基金管 理人开 立并管 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金 停止 募集 时 ,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2 名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专 户中 , 并确 保划 入的 资金与 验资 金 额相一 致。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有效 认购 资金 当日 以书 面形式 确认 资金 到账 情况 , 并及 时将 资金 到账凭 证传 真给 基金 管理 人,双 方进 行账 务处 理。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 设资 产托 管专户 ,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合 规 的有效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及 托管 行的 相关 要求 , 提供 开户 所需 的资料 并提供 其他必 要协 助。本 基金的 资产托 管专 户的预 留印鉴 的印章 由基 金托管 人 刻制 、 保管和 使用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基 金的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除因本 基金 业务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以基 金名 义 开立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 专门 的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任 何证 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证券 账户 卡原件 。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 互保 基 金等 的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的 规 定 和 基金 托 管 人 为 履行 结 算 参 与人 的 义 务 所制 定的业 务规 则执 行。 (五)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托 管和资 金结 算专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及市 场准 入备 案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符合监 管机 构要 求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 中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分别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和资 金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交易 的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负责完 成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准入备 案。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因业 务发 展而 需要 开立 的其它 账户 , 可 以根 据 《基 金合同 》 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为 基金 开立 。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理 。 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4 2 .法 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 、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 或 票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对 应的财 产不 承 担保管 责任 。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与 合同 原件 核对一 致 的 并加盖 基 金管 理人 公章 的合同 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一 致,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五、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付 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且 符合 本协 议相 关约 定的指 令 、 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往 来等 有 关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预留印鉴和被 授权人签字 样本,事先书 面通知(以 下 称“授 权通知”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发送指 令的人 员名 单,注 明相应 的交易 权限 ,并规 定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指令时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有 权发送 人员 身份 的方 法 。 基 金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授权 通知 书由 基金 管理人 的法 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代 理人 签署 并加 盖公 章, 若由 授权 代 理人签 署的 , 还 应附 上法 定代表 人的 授权 书。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授 权通 知当 日回函 或回 电向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基金管 理人 确认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授权 文件负 有保 密义 务, 其内 容不得 向授 权人 及相关 操作 人员 以外 的任 何人泄 露。 划款 指 令 授权 书无论 产品 成立 时或 后续 更新, 都需 要在 原件到 达后 方可 生效 。 划 款指令 授权 书原 件未 按时 送达托 管人 的, 托管 人有 权拒绝 执行 该授 权书对 应的 划款 指令 ,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令 是指基 金管理 人在 运用基金 财产 时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 的付 款指令 (含 赎回、 分 红付款 、 回购 到期付 款指 令等 ) 以 及其 它资金 划拨 的指令 等 , 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资 的资 金 结 算不需 要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的结 算 数据进 行资 金结 算。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给基 金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付 款账 号、 付 款户 名、 开 户行 、 收 款账号 、 收款户 名、 开户 行、 款 项 事由、 支付 时间、 到账 时 间、 金 额、 账 户等, 加盖 预留印 鉴并 有被 授权人 签字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指令由“ 授权 通知” 确定 的有权发 送人 (下称 “被 授权人” )代表 基金管 理人 用传真 的 方式或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书面 确认 过的 方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 务在发 送指令 后及时 与托 管人进 行确认 ,因管 理人 未能及 时与托 管人进 行指 令确认, 致使 资 金未能 及时到 账所造 成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授 权通知 ” 规定的 方法 确认 指令 有效 后, 方可 执行 指令 。 对 于 被授 权 人发 出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否 认其效 力。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法》 、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在 其合法 的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 限内 发送划 款指 令, 发送 人应 按照其 授权 权限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在发 送指 令时 ,应 为基 金托管 人留 出执 行指 令所 必需的 时间 。 一般划 款指 令 (不 含银 行 间指令 、 定期 存款 指令 、 非担保 交收 指令 、 新股、 新债、 增 发 等申购 指令 )应 在 15 点 ( 指令截 至时 间) 前提 交托 管人, 如 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当天某 一时 点 到账, 则指 令需 提前2 个 工 作小时(工 作时间9 点至11 点30 分,13 点至17 点) 提交托 管人 。





新股、 新债、 增发 等 申购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 须 在 申购 前 1 个 工作 日向 托管 人发送 指令 , 如需在 申购 当日 下达 指令 , 基金 管理 人 应 为托 管人 留出执 行指 令所 必需 的时 间, 指 令最 迟不 得晚于 上 午11 :00 点( 指 令截至 时间 )提 交托 管人 。





如 划款 指令 中给 予托 管人的 划拨 时间 小 于2 个 工作小 时或 晚于 前述 指令 截至时 间的 , 托 管人应 尽力 在指 定时 间内 完成资 金划 拨, 但不 承担 因 时间不 足导 致执 行失 败的 责任。 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 基金管 理人 于当 天 16 :30 之后发 送划款 指 令的 ,托 管人有权 不 予执 行, 由此 造成的 相 应损失 不由 托管 人承 担。 由基金 管理 人原 因造 成的 指令传 输不 及时 、 未 能 留 出足够 划款 所需 时间 , 致 使资金 未能 及时到 账所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交易 结束 后将 同业 市场债 券交 易 成交单 及时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并 电话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指令到 达基 金托 管人 后,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及 时对指 令的 要素 是否 齐全 、 印鉴 与被 授权人 是否 与预 留的 授权 文件内 容相 符进 行检 查 , 如 发现问 题或 有疑 问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并 有权 附注 相应 说明 后立即 将指 令退 还给 基金 管理人 ,要 求其 重新 下达 有效指 令。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 确保 相关 托管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 额, 对 基金 管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 金的 情况下 向基 金托 管 人 发出 的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不予执 行, 并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因 为不 执行 该指令 而造 成损 失的 任何 责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成交 通知 单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指令执 行完 毕后 , 基 金托 管人应 将执 行完 毕的 指令 回传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授 权专人 接收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预先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名 单,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收 方式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 指令 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 权限 发送指令 及交割 信息错 误,指 令中 重要信 息模糊 不清或 不全, 指令违 反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约 定等 。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错误 , 有权拒 绝执 行, 并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如 需撤销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并 加盖 预留印 鉴。 (五)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除本协 议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造成 未按照 或者 未 及 时按 照基 金管理 人 发送的 符合 本协 议约 定的 、 按照 正常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执行 ,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的 ,应 负责 赔偿 相应 的直接 损失 。 (六) 更换 被授 权人 的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 更 改或 终止 对被 授权 人员的 授权 范围 的, 必须 提前至 少一 个交易 日 , 使 用传 真或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书面确 认的 方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加 盖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 基金管 理人 公章 , 并 由法 定代表 人或 其授 权代 理人 签字的 被授 权人 变更 通知 , 同时 电话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变更通 知应 载明生 效时 间 , 并提 供新 的被授 权人 的签 字样 本。 基金托 管人 收 到 变更通 知当 日将 回函 书面 传真基 金管 理人 或通 过电 话向基 金管 理人 确认 。 授权 变更于 变更 通 知载明 的生效 时间起 生效 。若变 更通知 载明的 生效 时间早 于基金 托管人 收到 变更通 知时间 , 则授权 变更 于基 金托 管人 收到变 更通 知时 生效 。 被 授权人 变更 通知 生效 前, 基金托 管人 仍应 按原约 定执 行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 力。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人员 名单 、 权 限有 变 化时 , 未 能按 本协 议约 定及 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 预留 新的印 鉴和 签字 样本 而导 致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受 损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形式 的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接受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的人 员,应 提前 通过 录音 电话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七) 其它 事项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 下达 违法 、 违规或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和 本协议 约定 的指 令所 导致 的责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按 照 正常 交 易 程 序已 经 生 效 的 指令 对 基 金 财产 造 成 的 损失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六、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期 货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 、 期货经 纪机 构 的 标准 和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选 择的 标准 是: 1. 资历 雄厚 ,信 誉良 好。 2. 财务 状况 良好 , 经 营行 为规范 , 最 近一 年未 发生 重大违 规行 为而 受到 有关 管理机 关的 处罚。 3. 内部 管理 规范 、严 格, 具备健 全的 内控 制度 ,并 能满足 本基 金运 作高 度保 密的要求 。 4. 具备 基金 运作 所需 的高 效、 安 全的 通讯 条件, 交易 设施符 合代 理本 基金 进行 证券交 易 的需要 ,并 能为 本基 金提 供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5. 研究 实力 较强 , 有 固定 的研究 机构 和专 门研 究人 员, 能 及时 、 定 期、 全 面地 为本基 金 提供宏 观经 济、 行业 情况 、 市场 走向 、 个 券分 析的 研究报 告及 周到 的信 息服 务, 并 能根 据基 金投资 的特 定要 求, 提供 专题研 究报 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 以上 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 度对 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 行考 察后确定 代理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证券 经营机 构, 并承 担相 应责 任。 基 金管 理人 和被 选择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签订席 位使 用协 议 , 由 基金 管理人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并 在法定 信息 披露 公告 中披 露有关 内 容 。 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基金 专用 交 易单 元 号 、 佣金 费率 等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并 将被选 中证券 经营机 构提 供的《 交易单 元租用 协议 》及时 送达基 金托管 人, 确保 基金 托管 人申请 接收 结算 数据 。 基金管理 人负 责选择 代理 本基金期 货交 易的期 货经 纪机构, 并与 其签订 期货 经纪合同 , 其他事 宜根据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的 相关规 定执 行,若 无明确 规定的 ,可 参照有 关证券 买卖、 证券 经营 机构 选择 的规则 执行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本基 金投资 于证券 发生 的所有场 内、 场外交 易的 资金清算 交割 ,全部 由基 金托管 人 负责办 理。 2 .本基 金投资 于场内 交易 的投资品 种前 ,资产 管理 人和资产 托管 人应当 另行 签署托 管 银行证 券资 金结 算协 议。 3 .本 基金 投资 于非 担保 交 收的投 资品 种时 ,资 产管 理人应 遵守 资产 托管 人提 前以告 客 户书形 式提 供的 书面 通知 。 4 .银 行间 债券 券款 对付 结 算 银行间 上清 所划 款指 令和 成交通 知单 应在 结算 日 15 点00 分 (指 令截 至时 间) 前提交 托 管人 。 银 行间 中债登 划款 指令和 成交 通知 单应 在结 算日 15 点30 分 (指 令截 至时间 ) 前提 交 托管人 。 如划 款指 令中 给予 托管人 的划 拨时 间小 于 2 个工作 小时 或晚 于前 述指 令截至 时间 的 , 托管人 应尽 力在 指定 时间 内完成 资金 划拨,但 不承 担 因时间 不足 导致 执行 失败 的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中 债登 、 上 清所 提供 的查询 功能 , 实 时跟 踪交 易结算 情况 、 证 券与 资 金到账 与余 额变 动情 况, 便于监 控结 算过 程, 做好 资金与 交易 匹配 的前 端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 应根据 中债 登 、 上清 所提 供的查 询功 能 , 实时 跟踪 交易结 算情 况 、 证券 与资 金到账 与余 额 变 动情况 ,便 于监 控结 算过 程,做 好资 金与 交易 匹配 的前端 控制 。 5 .定 期投 资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行 签订 的存款 协议 条款 格式 应在 定期存 款 起 息日 的前 一个 工作日 发 送给托 管人 , 定期存 款的 划款指 令及 存款 协议 盖章 版 ( 传真 件或 扫描件 ) 最 迟不得 晚于 起息 日14:00 ( 指令 截至 时间) 提交托 管人 。 如 划款 指令 中给予 托管 人的 划拨 时间 小于 2 个工 作 小时或 晚于 前述 指令 截至 时间的 ,托 管人 应尽 力在 指定时 间内 完成 资金 划拨, 但不承 担因 时 间不足 导致 执行 失败 的责 任。 存款银 行无 法在 存 入 17 点 前向托 管人 送达 存款 证实 书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敦 促 存款银 行 将存款 证实 扫描 件发 送至 托管人 。 存 款证 实书 送达 托管人 后,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存款 证实 书原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件。 托 管人 仅对 存款 证实 书进行 形式 审核 , 形 式审 核内容 为账 户名 称、 起息 日、 到 期日 、 金 额、利 率。 托管 人不 对存 款证实 书真 实性 承担 审核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存 款协 议, 应包 括: (1) 存款 银行 为托 管资 产 办理定 期存 款业 务的 存款 账户开 立、 资金 存入 和支 取提供 必 要的支 持和 高效 的结 算服 务; (2) 存款 银行 为托 管资 产 所投资 的定 期存 款的 存款 证明文 件提 供上 门服 务, 即:定 期 存款资 金到 账当 日, 存款 银行派 授权 代理 人将 “存 款证实 书” (以 下简 称 “证 实书” ) 妥 善送 至托管 人处 。 “ 证实 书” 移 交给托 管人 之前 ,因 “证 实书” 丢失 、损 毁而 造成 的一 切 损失 由 存款银 行承 担。 (3) 定期 存款 到期 日当 日 或提前 支取 日当 日, 存款 银行应 派授 权代 理人 前往 托管人 处 提取 “ 证实 书” 。 “ 证实 书 ” 移交 给存 款行 授权 代理 人之后 , 因 “ 证实 书” 丢 失、 损 毁而 造成 的一切 损失 由存 款银 行承 担。 存款银 行应 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日 向托 管人 提供 对前 述授权 代理 人办 理相 关事 务的书 面 授权书 。授 权代 理人 提供 上门服 务时 ,应 出示 有效 身份证 或工 作证 。 (4) 存款 银行 应保 证及 时 支付存 款本 金和 利息 , 于支 取当日 将本 息划 付至 托管 账户 , 并 列明账 户的 开户 行、 账号 、 户名 、 大 额支 付号。 存 款银行 应确 认, 定期 存款 的本息 只能 划入 开立在 托管 人的 相应 托管 账户或 经托 管人 确认 的指 定账户 。 上述 指定 收款 账户 信息如 需变 更 , 必须经 托管 人书 面同 意。 (5) 存款 银行 应为 定期 存 款业务 提供 定期 对账 服务 。首次 对账 应不 晚于 存款 资金存 入 后的一 个自 然月 。 除 首次 对账外 , 对 账频 率不 少于 每年一 次。 存款 银行 应配 合托管 人对 “证 实书” 的书 面征 询。 (6) 在存 款存 续期 内, “证实 书” 的预 留印 鉴发 生变更 的, 存款 银行 应配 合办理 变更 手续。 (三) 可用 资金 余额 的确 认 基金托管 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上午 9 :30 前将 托管账 户的可用 资金 余额以 双方 认可的 方 式提供 给基 金管 理人 。 (四) 交易 记录 、资 金、 证券账 目的 核对 1 .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日进 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每日 对外 披露 净值 之前, 必须保 证 当天所 有实 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 簿上 的交 易记 录一致 。 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 2 .资 金账 目的 核对 资金账 目包 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等 会计 资料 。资 金账 目由基 金托 管人 每日 进行 账实核对 , 基金管 理人 复核 托管 人提 供的可 用头 寸表 核对 资金 余额。 银行 存款 账户 每日 核对, 做到 账账 相符、 账实 相符 。 3 .证 券账 目的 核对 证券账 目是 指以 基金 名义 开立的 证券 交易 账户 和实 物托管 账户 中的 证券 种类 、 数量和 金 额。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每 日核 对证 券账 目余 额。 证 券账 目的 账实 核对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账目 每交易 日结 束后 核对 一次 ,银行 间市 场证 券账 目每 月末核 对一次 , 确保账 实相 符。 (五) 基金 申购 、赎 回、 转换业 务处 理的 基本 规定 1 .本 基金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不超 过3 个月 的时 间起开 始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 理时间 以公 告为 准。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的确 认 、 清算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登 记机 构负 责。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个 交 易日按 本协 议第 七条 相关 规定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理 人 确认的 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 开 放式基 金的 有关 数据 , 并 对 上述数 据的 真实 、 准 确、 完 整性负 责。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申 购及转 入资 金的 到账 情况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及 时划付 赎回 及 转出款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本 基金 (或 本基 金管 理人委 托) 的登 记机 构每 个工作 日 15:00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日 的上 述有 关数 据, 并保证 相关 数据 的准 确、 完整。 3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与基 金 托管人 建立 的共 同约 定的 数据传 送系 统发 送申 购赎 回等有 关 数据, 如因 各种 原因 , 该 系统无 法正 常发 送, 双方 可协商 解决 处理 方式 。 由 此引起 基金 或本 协议一 方损 失 的 , 由 系统 无法正 常传 送数 据的 一方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不 可抗 力导致 的情 形除 外; 若由 双方 共同引 起 , 根据各 自过 错程 度承 担相 应责任 。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的 数据, 双方 各自 按有 关规 定保存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其 发 送的注 册登 记数 据的 接口 规范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接口 规范保 持 一致。 5 .基 金注 册登 记清 算专 用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为满足 申购 、 赎回等 资金 汇划的 需要 , 基金管 理人 应开立 用于 基金 申购 、 赎 回等资 金 清 算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清 算专 用账户 。 6 .对 于基 金申 购过 程中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 到达 基金托 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基金 托管人 给予 必要 的协 助与 配合 , 保 障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运作。 7 .赎 回资 金的 支付 基金托 管人 在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支 付赎 回款 时, 如托管 专户 中本 基金 有足 够的资金 ,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规定 支付 ; 如 托管 专户 中本基 金有 足额的 资金 且 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合理 的时 间进行 划款 , 而 基金 托管 人未及 时执 行合 法合 规 的 指令的 , 责 任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但 不可 抗力导 致的 情形 除外 。 因 托管专 户中 本基 金没 有足 够的资 金 , 导 致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按时 支付 , 如 是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 , 责 任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如是 除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外的 第三 方原 因造 成的 , 责 任由 第三 方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垫款义 务 , 若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负有 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向第 三方 追偿 的义务 。 8 .资 金支 付执 行和 责任 界 定 除申 购款 项到 达基 金托 管 人处的 基金 账户 需双 方按 约定方 式对 账外 ,净 额划 出、赎 回 资金支 付时 , 应按 照本 协议 第五条 规定 执行 。 若本 协议 没有规 定的 按双 方协 商一 致内容 执 行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采取 所有 必要 措施 确保 申购和 赎回 等资 金在 本协 议第七 条 规定的 时间 内划 到指 定账 户。 但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原因、 不可 抗力 原因导 致资 金不 能按 时到 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如因 此给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第 三方 追偿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协助 追偿。 9 .暂 停赎 回和 巨额 赎回 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对暂 停赎 回 的情形 进行 相应处 理, 并在 发生 暂停 赎回的 当日 及时 以双 方认 可的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对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进行 相应 处理, 并在 决 定部分 延期 赎回 的当 日及 时以双 方认 可的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六) 申购 赎回 资金 结算 基金托 管账 户与 “基 金清 算账户 ”间 的资 金结 算遵 循“全 额清 算、 净额 交收 ”的原则 , 每日(T 日: 资金 交收 日, 下同) 按照 托管 账户 应收 资 金(T-2 日 申购 申请 对应 申 购金额 与 T-3 日基金 转换 入申 请对 应金 额之和)与 应付 资金(T-3 日 赎回申 请对 应赎 回金 额与T-3 日基 金转 换出申 请对 应金 额之 和) 的 差额来 确定 托管 账户 净应 收额或 净应 付额 , 以此 确定 资金交 收额 。 当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 收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T 日 15:00 之前 从基 金清 算账 户 划到基 金托 管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账户; 当存 在托 管账 户净 应付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T-1 日将 划款 指令 发送 给基金 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按基 金管 理人 的划款 指令 将托 管账 户净 应付额 在T 日12:00 之前 划 往基金 清算 账 户。 当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 付额 时,如 基金 银行 账户 有足 够的资 金,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时拨付 ; 因基金 银行 账户 没有 足够 的资金 , 导 致基 金托 管 人 不能按 时拨 付,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如 系基金 管理 人的原 因造 成 , 责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垫 款 义 务。 (七)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以及 本协 议的 规定 办理基 金 转换。 ( 八) 基金 出现 超买 或超 卖的责 任认 定及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如果 发现 基金 投资 证券过 程中 出现 超买 或超 卖现象 , 应 立即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解决 , 由 此给基 金及 基金 托管 人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如 果非 因基 金托管 人原 因发 生超 买行 为,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于 T+1 日上 午 12 时 之前划 拨资 金, 用以 完成 清算交 收。 七、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 复 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每 个 工作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时 除外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 业务 指引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 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 核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 方是基 金管 理人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 法 律法 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 券 、 权证 、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 及 负债 。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权益 类证 券( 包括 股 票、权 证等 )的 估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权 益 类的估 值 ① 交易 所上 市的 权益 类证 券,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权益 类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权 益 类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 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权 证等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2)固 定收益 品种( 包括 在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上海 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其他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 让的 国债 、 中 央银 行债 、 政 策 性银行 债 、 短 期 融资券 、 中 期票 据、 企 业 债、 公 司债、 商业 银行 金 融债、 可转 换债 券、 证 券 公司短 期债 、 资 产支持 证券 、同 业存 单等 债券品 种) 的估 值 1 )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① 对在交 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或挂牌 转让 的固定 收益 品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选取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②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可转 换债 券收 盘价中 所 含债券 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收盘价 减去 可转 换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③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④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债券 ,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应 以活 跃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 ; 对 于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 应 对市 场报 价进行 调整 以确 认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很 少的 情况 下, 则应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2 )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 收益品种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 净价进 行估 值 。 对银 行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 按 成本 估 值。 (3)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合约、国 债期 货合约 ,一 般以估值 当日 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4)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5)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1. 当任一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后3 位 以内( 含第3 位)发生 差错 时,视 为该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 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0.2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 当发 生净 值计算 错误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 追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偿,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2. 当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 份额 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 和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承 担的 责 任,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赔 偿: (1)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与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 按基金 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直接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2)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确认 后公告 ,而 且基金 托 管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的 , 在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造 成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直接 损失 的, 应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对于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各自 收取的 管理 费 和托管 费的 比例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3)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结果 ,虽 然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直接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4)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信息 错误 ( 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导 致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付 。 3. 由于 证券 、 期 货 交 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 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致 使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仍 未能发 现该 错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 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 响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 基金管 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第 (4) 项进 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6.前述内 容如 法律法 规或 者监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如 果行业 另有 通行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 停估 值与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 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时 ; 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 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 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紧 急 事 故 的任何 情况 ;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 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 内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印 鉴 或 者 出具 加 盖 托 管 业务 部 门 业 务章 的 复 核 意见 书,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八、 基 金收 益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1.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2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本 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资 , 投资者 可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 相 应类 别的 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基 金收益分 配后 两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 两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该类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 4.由于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而 C 类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 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分 配收益 将有 所不 同 。 本 基金 同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 权;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制定 和实 施程 序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 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 由 于不 同基 金份 额 类别 对应的 可分 配收 益不 同, 基金管 理人 可相 应制 定不 同的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确 定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公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8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 间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收 益分 配的 付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及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 九、 信 息披 露 (一) 保密 义务 除 按照 《基 金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中国 证监 会关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 有 关规 定进 行披 露以 外,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运作 中产 生的 信息以 及从 对方 获 得 的业 务信 息应 恪守 保密的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任 何信息 ,除 法律 法 规 规定 之外 ,不 得在 其公开 披露 之前 ,先 行对 任何第 三方 披露 。但 是, 如下情 况不 应视 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保 密义 务: 1.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 仲裁裁 决或 中国 证监 会等 监管机 构 的命令 、决 定所 做出 的信 息披露 或公 开。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各自 承担 相应的 信 息披露 职责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负 有积 极配 合、 互 相督 促、 彼此 监督、 保证其 履行 按 照法定 方式 和时 限披 露的 义务。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主 要包 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 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定期报 告、临 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等其 他必要 的公 告文 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负责 公布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严格 遵守 《 基金合 同 》 所 约定 的信 息披 露要 求。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业绩表 现数 据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按有 关规 定需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的 , 须 由基 金托 管人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相关 信息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方可公 布。 其他 不需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的 信息披 露内 容, 应及 时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年度报 告中 的财 务报 告部 分, 需 经有 证券 业务 从业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后, 方 可披 露。 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9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 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根据 法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公开披 露的 信 息,基 金托 管人 将通 过指 定 媒介 或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 诚 实 信用, 严守秘 密。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办理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的与 基金有 关的 信息披 露事宜 , 对于本 条第 (二 ) 款 规定 的应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的 事项, 应提 前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接到 通知 后的 规定 时间内 予以 书面 答复 。 2 .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 披 露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 规定 需要披 露的 事项 时, 按《 基金合 同》 规定 公告 。 3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予以披 露的 信息 文本 ,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处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公众 投 资 者可以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可 以 在 合理 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 四)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时 ; 3 .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 .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 5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十、 基金 费用 (一) 本基 金托 管费 的计 收方式 如下 :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0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 前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二) 其他 费用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计提和 支付 。 十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 人妥 善保管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 终止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目 前相关 规则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档 的形式 。 保管期 限 为15 年。 在基金 托管 人编 制半 年报 和年报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文件 方式 可以 采用 电子或 文档 的形 式并 且保 证其的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基 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管 , 不得 将持 有人 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他 用途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或 有权 机关另 有要 求的 除外 。 十 二、 基 金有 关文 件和 档案 的保 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本 基金的 基金 账册 、 原 始凭 证、 记 账凭 证、 交 易记 录、 公告、 重 要合同 等相 关资 料, 承担 保密义 务并 按规 定的 期限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存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15 年。 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1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在签署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合同文本 后, 应及时 按相 关法律 法 规及本 协议 的规 定将 合同 正本或 副本 提交 对方 。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按 各自 职责 保管 就基 金资产 对外 签署 的全 部合 同的正 本 。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发生 变更 , 未变 更的 一方 有义务 协助 变更 后的 接任 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十 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可以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人资格 ;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解任 ;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它 情形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的程 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代 表10%以 上 (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提名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 (含2/3)表 决通过 , 并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条 件 ; (3)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的决议 须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5)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托管人 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的决议 生效 后2 个工 作 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介 公告 ; (6)交 接: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妥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及 时 办理基 金管 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并 与基 金托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 管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和 净值; (7)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计 费用 在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 (8)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 或新任基 金 管 理人要 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任 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字 样。 3 .原任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后,新 任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临时 管理 人接受 基金 管理业 务 前, 原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需 采取 审慎 措施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不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造 成损 失 , 并 有义 务协助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尽快 恢复 基金财 产的 投 资运作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可以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人资格 ;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解任 ;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它 情形 。 2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程 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代 表10%以 上 (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提名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 (含2/3)表 决通过 , 并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条 件 ; (3)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的决议 生效 后2 个工 作 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介 公告 ; (6)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及 时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3 接收,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 值; (7)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予 以公 告,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审 计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3. 原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后,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金 托管 人接 受基 金财 产和基 金 托管业 务前 , 原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需采 取审 慎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不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失 , 并有义 务协 助新 任基 金托 管人或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尽 快交接 基金 资 产。 (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时 更换 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同时更 换, 由单独或 合计 持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和新任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上联 合公 告。 十 四、 禁 止行 为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禁止 从事 的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一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 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 产从事 证券 投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或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对他人 泄漏基金 经营过 程中任何 尚未按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 )基金管 理人在没 有充足 资金的情 况下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投 资指令和 赎回、 分红 资金的 划拨 指令 ,或 违规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指 令。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符 合本 协议 约定 的有效 指令 拖延 或拒 绝执 行。 (八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在行政 上、财务 上不独 立,其高 级基金管 理人员 相互 兼职。


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4 (九 )基金托 管人私自 动用或 处分基金 资产,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 、基金 合同 或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 行处 分的除 外。


(十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用于 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 证券; (2) 违 反规定 向他 人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向其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 (5 )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 易活动 ; (6 )法 律 、 行政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十 一)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禁止的其 他行为, 以及依 照法律法 规有关规 定,由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从事 的其 他行为 。 十 五、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并 需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加 盖公 章或合 同专 用章 以及 双方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理人 签字( 或盖 章) 确认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5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情 形出现 时 , 由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 清算 报告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六、 违 约责 任 (一 )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者违 反本 协议 约定的 ,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6 有过错 的一 方应 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给另 一方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 应就直 接损 失进行 赔偿 。 如 果由于 双方 的过 错,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者违 反本 协议 约定的 ,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 由 双方 分别 承 担各自 应负 的违 约责 任 , 给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 分别对 各自 的行 为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 共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 当承 担连 带赔偿 责任 。对 损失 的赔 偿,仅 限于 直接 经济 损失 。 但是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可 以免责 : 1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2 .在没 有欺诈 或过失 的情 况下,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原 则 而行使 或不 行使 其投 资权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3 .发 生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情形 。 (二) 计算机 系统 故障、 网络故 障、 通 讯故 障、 电 力故障、 计算 机病 毒攻 击 、 法律法 规 变化、 注册与 过户登 记人 非正常 的暂停 或终止 业务 、证券 交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止 交易等 、 证 券 交 易 所 及登 记 结 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错 误 及 其 它基 金 管 理 人 及基 金 托 管 人不 可 控 制 的因 素 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基金财 产或 投资人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 或 减轻 由此造 成的 影 响 。 (三)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违约的 情况 下, 在最 大限 度地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 《基 金合同 》能 够继续 履行的 应当继 续履行 。非 违约方 当事人 在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时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 防 止损 失的扩 大 。 没 有采取 适当 措施致 使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的, 不得 就扩 大 的损失 要求 赔偿 。非 违约 方因防 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 的合理 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 十 七、 适 用法 律及 争议 解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 ( 为本 协议 之目的 , 在 此不 包括 香港 、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法 律) , 并从其 解释 。 (二 )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议 而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除 经友 好 协商可 以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上海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据 该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 在 上海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 的 , 并对 各方 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 、 律师 费用 由 败诉 方承 担。 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7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十 八、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和文 本 ( 一) 本 协议经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双方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代 理人签字( 或盖章 ) 并加盖 公章 (或 合同 专用 章)后 成立 。本 协议 以中 国证监 会注册 的 文本 为正 式文本 。 (二 ) 本 协议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 有 效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 至该 基金财 产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之日 止。 (三) 本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各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 法律约 束力 。 (四 ) 本 协议 一式陆 份 , 除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贰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持 贰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力 。 十 九、 其 他事 项 (一) 双方 在此 确认 , 双 方均已 充分 了解 和知 悉各 方反对 其员 工利 用职 务之 便谋取 任 何 形式利 益之 立场 , 并 承诺 将本着 廉洁 公平 原则 避免 此类情 形, 不向 对方 的员 工私自 提供 任何 形式的 回扣 、 礼 金、 有 价 证券、 贵重 物品、 各种 奖 励、 私 人费 用补 偿、 私 人 旅游、 高消 费娱 乐等不 当利 益。 (二 ) 本 协议 未尽 事宜 , 当 事人依 据 《基 金合 同》 以及 有关法 律 、 法 规和 规定 协 商办 理 。 (以下 无正 文)


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8 (本页 为签 署页 ,无 正文 )





本 协议 由 下述 双方 于___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 签 署。 双方 确 认, 在签 署 本协 议 时 ,双 方已 就全 部条 款进行 了详 细地 说明 和讨 论,双 方对 协议 的全 部条 款均无 疑义 ,并 对 本协议中当事人有关 权利 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 除条 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 无误 的理解。 基金管理人(公章或 合同 专用章)

















基 金托管人(公章或合 同专 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理人





























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 人 (签字或盖章)






































(签 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