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犇利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银河 犇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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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犇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 银河犇利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已 获中 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2015 年7 月10 日 证监许可 【2015 】 1591
文 核 准 。中 国 证监 会 对本 基 金 的核 准 并不 代 表中 国 证 监会 对 本基 金 的风 险 和 收益 做 出 实
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 本 基 金 是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3 、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人 为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本 公 司 ” )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浦发银行 ” ) , 注 册 登 记 人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 ) 。
4 、 本 基 金 将 自2017 年2 月24日至2017 年3 月24 日 , 通 过 场 内 和 场 外 两 种 方 式 向 社 会 公开
发 售 。
场 外 发 售 渠 道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机 构 及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场 内 发 售 渠 道 为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 上 证 所 ” )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的 上证所会员
单 位 。
直 销 机 构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北 京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 广 州 分 公 司 、 哈 尔
滨 分 公 司 、 南 京 分 公 司 、 银河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泰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航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金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广州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 华 龙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华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平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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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内 代 销 机 构 : 通 过 上 证 所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的 上 证 所 会 员 单 位 。
5 、 本基金的发售 对象为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 ,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投资 人。
6、 投 资 者 欲 购 买 本 基 金 , 需 开 立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的 上 海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集期 间 ,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申 请 可 同 时 办 理 。
7 、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 一 个 投 资 者 只 能 开 设 和 使 用 一 个 基 金 账 户 ; 不 得 非 法 利 用 他
人 账 户 或 资 金 进 行 认 购 , 也 不 得 违 规 融 资 或 帮 助 他 人 违 规 进 行 认 购 。
8 、 场外交易时, 投资 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 认购本基金 A 类、C 类 份额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10 元, 追加 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金A 类、C 类 份 额 认 购 业 务 单 笔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10 元 , 追加认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证所会员单位首次认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且 每 笔 认 购 金 额 必 须 是 100 元 的 整 数 倍 , 同 时 单 笔 认 购 最 高 不 超 过 99,999,900
元。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状 况 和 投 资 者 需 求 调 整 直 销 机构 的 最 低 认 购 标 准 , 并 及 时 公 告 。
9、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
人 认/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
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10、 投 资 者T 日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后 , 可 于T +2 日 后 到 办 理 认 购 的 网 点 查 询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对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 而 仅 代 表 该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确 实 接 受 了 认 购 申 请 ,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应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的
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二天起到原销售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
证。
11、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详 细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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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详 细 阅 读 刊 登 在2017 年2 月21 日 《 证 券 时 报 》 上的 《 银河犇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招募 说 明 书 》 。
12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galaxyassset.com) 。
13 、投资者所在地若未开设基金销售网点,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0860 ) 咨 询 购 买 事 宜 。
14 、 募 集 期 内 , 本 基 金 有 可 能 新 增 代 销 机 构 , 请 留 意 近 期 本 公 司 及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
或 拨 打 本 公 司 及 各 代 销 机 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咨 询 。
15 、 本 基 金 发 行 期 间 部 分 销 售 机 构 周 六 、 周 日 仍 然 受 理 认 购 业 务 , 所 受 理 的 认 购 委 托 与
下 一 交 易 日 合 并 办 理 , 具 体 情 况 可 咨 询 相 关 销 售 机 构 。
1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综 合 各 种 情 况 对 发 行 安 排 做 适 当 调 整 。
17 、 风 险 提 示 :
(1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 《 基 金 合
同 》 等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
(2 )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1.00 元 发 售 , 在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可 能 低 于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投 资 人 存 在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新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一 、基 金募集 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河犇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二)基金简称和代码
基 金 简 称 : 银河犇利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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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代 码 :A 类 :519649 ( 认 购 期 场 内 代 码 :521649 ) ;C 类 :519650( 认购期 场 内 代 码 :
521650 ) 。
(三)基金类型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混合 型基金 。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 定 期 。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为1.00 元 人 民 币 。
(六)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在 深入 的 基 本面研 究 的 基 础上 , 通过 灵活 的 资 产 配置 、 策略 配置 与 严 谨 的 风
险管理, 发掘 中国 在 加快 转 变 经济 发 展方 式 过程 中 所 孕育 的 投资 机 遇 , 力 争 实现 基金资
产 的持续稳定增值 。
( 七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资 产 支 持证 券 、股 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 投 资的 其 他 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 本基金股 票资产投 资 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 0-95% ;每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货 合 约 、 国债 期 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保 持 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 八 )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 九 ) 销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银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其 北 京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 广 州 分 公 司 、 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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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 滨 分 公 司 、 南 京 分 公 司 、 银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2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航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金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华龙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元证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平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 、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 通 过 上 证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上 证 所 会 员 。 具 体 以 上 证 所 最 新 公 布 名 单 为 准 。
( 十 ) 基 金 募 集 期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为2017 年2 月24日至2017 年3 月24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认 购 情 况 提 前 终
止 或 延 迟 发 售 时 间 , 但 最 长 不 得 超 过3 个 月 的 基 金 募 集 期 。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 若 本 基 金 募 集 总 份 额 不 少 于2 亿 份 , 募 集 总 金 额 不 少 于2 亿 元 人 民
币 ,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不 少 于200 人 , 则 本 基 金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完 备 案 手 续 后 , 可 以 宣
告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本 基 金 将 延 长 募 集 期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若 自 基 金 发 售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届 满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本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30 日 内 通 过 登 记 机 构 返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二 、发 售方式 及相 关规定
( 一) 基金募 集期 内,本 基金 面向个 人和 机构投 资者 同时发 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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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认购方 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三)认购费率
1、 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2、 认购价格: 初始面值
3、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而 是 从 本类 别 基金 资 产中 计 提 销售 服 务费 。 投资 人 在 一天 之 内如 果 有多 笔 认 购,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分 别 计算 , 已受 理 的 认购 申 请不 允 许撤 销 。 本基 金 场内 、 场外 采 用 相同 的 认 购
费率 。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 率
100 万元以下 0.80%
1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 0.5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并应在投资人 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的有效份额精确 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
误差 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场 内 认 购 的有 效 份 额保留 到 整 数 位, 剩 余部 分按 每 份 基 金的 认 购价 格折 回 金 额 返 还
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 份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1 :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3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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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认购金额 = 10,000/(1+0.8%)= 9,920.63 元
认购费用 = 10,000-9,920.63 =79.37 元
认购份额 =(9,920.63+3)/1.00 = 9,923.63 份
如果投资人是 场外认购, 则认购份额为 9,923.63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 认购, 认购
份额为9,923 份,其余 0.63 份对应的金额返 还给投资人。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3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10,000.00 元
认购份额 =(10,000+3)/1.00 = 10,003.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
以得到10,003.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例 3:某投资人一次性投资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800 元,则其可得到的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 (9,999,000+1800)/1.00=10,000,8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
到10,000,8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五)认购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3 ) 场外交易时, 投 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 认购本基金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10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 业 务 单 笔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10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 10 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证所会员单位首次认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且 每 笔 认 购 金 额 必 须 是 100 元 的 整 数 倍 , 同 时 单 笔 认 购 最 高 不 超 过 99,999,900
元。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状 况 和 投 资 者 需 求 调 整 直 销 机构 的 最 低 认 购 标 准 , 并 及 时 公 告 。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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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对 单个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比 例 或 数 量无 上 限 , 法律 、法规或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场 外开户 与认 购
( 一) 认购使 用账 户说明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上海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 资者,可办理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上海 A 股
账户或基金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上海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 将 为 其配 发 基金 账 户, 同 时 将该 账 户注 册 为上 海 开 放式 基 金账 户 。 对 于 配 发的 上 海 基
金 账 户 ,投 资 者可 持 基金 管 理 人或 代 销机 构 提供 的 账 户配 号 凭条 , 到中 国 结 算上 海 分 公
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上海基金账户卡。
3、已通过直销网点或代销机构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
过 其 他 代销 机 构或 直 销网 点 申 报认 购 本基 金 的, 须 用 上海 开 放式 基 金账 户 在 新的 代 销 机
构或直销网点处办 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4、已通过直销网点或代销机构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
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 二) 账户使 用注 意事项
1、 拥有多个上海 A 股 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 只能选择其中一个 注册为上海开放
式 基 金 账户 。 为了 日 后方 便 办 理基 金 份额 跨 系统 转 托 管, 建 议投 资 者通 过 上 证所 认 购 、
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2、对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配发上海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为了日后方便办理
基 金 份 额跨 系 统转 托 管, 建 议 投资 者 通过 上 证所 认 购 、买 卖 上市 开 放式 基 金 也只 使 用 配
发的基金账户。
( 三) 直 销网 点办 理开户 (或 账户登 记) 和认购 流程
1、 本公司直销网点受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开户 (或账户登记) 与认购申请。
2、 受理开户 (或账户登记) 及认购的时间: 网上交易系统 (本公司官网)2017 年2
月24 日至 2017 年3 月24 日9:30 至 15:00 ,15:00 之后办理的认购业务视为下一工
作 日申请。认购期内在直销柜台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和认购业务的受理时间为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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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 月24 日至2017 年3 月24 日 (周六、周日 和节假日不受理)9:30 至17:30。
3、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 以下材料:
(1 )上海A 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登记时需要);
(2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等) ;
(3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
(4 )指定银行的开户证明或储蓄存折复印件加上个人签名;
(5 )代办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如有委托代办人) ;
(6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 )上海A 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登记时需要);
(2 ) 企业有效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组织 机构代码证 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
公章的复 印 件 ;事 业 法人 、 社 会团 体 或其 他 组织 提 供 民政 部 门或 主 管部 门 颁 发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件 及 加盖 单 位公 章 的 复印 件 ; 如 有 控股 股 东 还需 提 供股 东 方 有效营 业执 照 、税
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 ) 业务经办人 及法定代表人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 军 人证或护照) ;
(5 ) 加盖预留印鉴 (公章、 私章各一枚, 如私章非法定代表人, 需提供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 )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 《开户许可证》 或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原件及复印件
(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7 ) 填妥的 《开放式 基金账户申请表》 , 并 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注:
指 定 银 行账 户 是指 投 资者 开 户 时预 留 的作 为 赎回 、 分 红、 退 款的 结 算账 户 , 银行 账 户 名
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8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4、办理认购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等) ;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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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4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申请表》并签名。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时 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 )已填好的《开放式基金 交易申请表》 ,并加盖预留印鉴;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
(3 ) 同城支票结算的,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 “受理回执” 复印件; 异地电汇结算的,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4 )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 资 者 办 理认 购 前 应将足 额 资 金 以“ 支 票结 算” 或 “ 电 汇结 算 ”方 式通 过 银 行 汇 入
银 河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指 定 的 在中 国 农业 银 行、 中 国 工商 银 行、 交 通银 行 、 中信 银 行 和
建设银行 开立的直销专户:
A: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03492300040002433
开户行: 农业银行上海卢湾支行
B: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1001252419200028889
开户行: 工商银行上海市虹口 支行
C: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10066726018150012655
开户行:交 通银行上海第一支行
D: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7312010187200001171
开户行: 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E: 账户名: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1050161364000002080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并确保募集
期间每日 17:30 前到 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银河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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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若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 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
日)。
至 募 集 期 结束 , 以 下情况 将 被 视 为无 效 认购 ,认 购 款 项 将在 基 金成 立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6、预约上门服务
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超过 200 万元 (含 200 万元) 人民币以上, 可拨打电话: (021)
38568981 进行预约,本公司将提供上门服务。
7、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 具体开户和认购流程请登陆公司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查阅。
( 四) 银 行类代销网 点办理 开户 和认 购程序
具体程序以代销机构 的 规定为准。
( 五) 券商代 销网 点办理 开户 (或账 户注 册)和 认购 程序
1、受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的时间:2017 年2 月24 日至 2017 年3 月24 日
(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 至15:00 。
2、开 立资 金账 户(已 在 代销券 商同 一代 销网点 开立了 资金 账户 的投资 者不必 再开立
该账户) 。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填妥的《资金存款凭条》并存入相应资金。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时 应提交下列材料:
(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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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
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须提交的材料:
个人投资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上海A 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注册时需要);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资金账户卡。
机构投资者应指定经办人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A 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注册时需要);
(2)填妥的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3)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
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机构公章);
(5)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
(7 )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8 ) 资 金 账 户 卡 。
4 、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个 人 投 资 者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须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1 ) 填 妥 的 《 开 放 式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表 》 ;
(2 )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3 ) 资 金 账 户 卡 。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代 销 券 商 代 销 网 点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须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1 ) 填 妥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表(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
(2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颁 发 的 有 效 法 人 营 业 执 照(副本) 或 民 政 部 门 或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 件 及 上 述 文 件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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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4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
(5 ) 资 金 账 户 卡 。
5 、 注 意 事 项
(1 ) 投 资 者 在 代 销 券 商 代 销 网 点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和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的 具 体 手 续 可 能 有 所
区 别 , 请 投 资 者 仔 细 阅 读 代 销 网 点 的 业 务 公 告 或 咨 询 代 销 网 点 的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
(2 ) 投 资 者 在 代 销 券 商 代 销 网 点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方 式 包 括 电 话 、 互 联 网 、 磁 卡 自 助 、 热
自 助 等 , 具 体 可 以 采 用 的 方 式 以 代 销 网 点 的 规 定 为 准 ;
(3 ) 投 资 者 在 代 销 券 商 代 销 网 点 查 询 认 购 确 认 情 况 的 方 式 可 能 有 所 区 别 , 以 代 销 网 点
的 规 定 为 准 ;
(4 ) 个 人 投 资 者 若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事 宜 , 须 按 照 代 销 券 商 代 销 网 点 的 要 求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证 明 文 件 ;
(5 ) 其 他 有 关 在 代 销 券 商 代 销 网 点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程 序 , 若 有 其 它 方 面 的 要 求 , 以 代 销
券 商 代 销 网 点 的 说 明 为 准 。
四 、场 内开户 与认 购
(一)场内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上海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1、已有上海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 尚无上海 A 股账户 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 需在认购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
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 A 股账户或基金 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 A 股账户
和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阅读 有关规定。
(二)认购流程
1、 受理认购的时间:2017 年2 月24 日至2017 年3 月24 日 (周六、 周日和节假日不
受理)9:30 -11:30 和13:00-15:00。
2、开立资金账户:在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券商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
3、办理认购:
(1 ) 投资者根据自己的计划认购量, 在认购前向自己的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
(2 )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或磁卡委托等方式在其开立资金账户
的券商营业部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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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清 算与交 割
(一) 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 , 任 何人 不 得动 用 。投 资 者 认购 款 项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前 产 生的 银 行存 款 利 息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在本 基 金认 购 结束 后 , 折算 为 基金 份 额计 入 投 资者 的 账户 , 具体 份 额 以注 册 登 记
人的记录为准。
(二)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人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
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 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募集期 限 届 满 之日 起 十日 内聘 请 法 定 验资 机 构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起 十 日内 , 向中 国 证 监会 提 交验 资 报告 , 办 理基 金 备案 手 续。 中 国 证监 会 自 收
到 基 金 管理 人 验资 报 告和 基 金 备案 材 料之 日 起三 个 工 作日 内 予以 书 面确 认 ; 自中 国 证 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 金 募 集 期限 届 满 ,募集 的 基 金 份额 总 额不 符合 《 证 券 投资 基 金法 》第 四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 或不 具 备以 上 募集 份 额 总额 、 募集 金 额、 份 额 持有 人 条件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承
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 在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 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七 、本 次发行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世 纪 大 道1568 号15 层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世 纪 大 道1568 号1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许 国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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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021)38568888
传 真 :(021)38568501
联 系 人 : 赵冉、郑夫桦、 张 鸿
网 址 :www.galaxyasset.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 称 :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三)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 直销机构
(1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世 纪 大 道1568 号1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许 国 平
网址 :www.galaxyasset.com ( 支 持 网 上 交 易 )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20-0860
直 销 业 务 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 话:(021)38568985
联系人: 赵冉、 郑夫桦、张鸿
(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月 坛 西 街6 号A-F 座3 楼(邮编:100045 )
电 话 :(010)56086900
传 真 :(010) 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90-108 号光华大厦西座三楼(邮编: 510620)
电话: (020)37602205
传真: (020)37602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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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史忠民
(4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 区果戈里大街206 号三层
电话: (0451)82812867
传真: (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01 号3 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 (邮编:210019)
电话: (025)84671299
传真: (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6F(邮编:518046)
电话: (0755)82707511
传真: (0755)82707599
联系 人:史忠民
2 、 场外代销机构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 电话: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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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 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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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杨泽柱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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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 (010)84683893
传真: (010)8468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朱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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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5)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 (0755)83025666
传真: (0755)83025625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16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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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17)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4890100、( 0931)4890619
传真: (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966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1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 (0551)65161666
传真: (0551)6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1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电话: (021)2033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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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 (0351)8686703
传真: (0351)8686619
联系人:邓颖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 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23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蔡
电话: (0551)2207921
传真: (0551)220796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77、95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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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yzq.com.cn
(2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 (021)68778075
传真: (021)68777723
联系人:汪明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 厦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66
传真: (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2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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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87841160
传真: (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 (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28)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8065
联系人:肖婷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山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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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联系人:刘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3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话:95511-8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 www.pingan.com
(3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3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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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 (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联系人:刘婧漪、贾 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35)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崔国良
电话: (0755)25832852
传真: (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6)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 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李进
电话:(021)65080566
传真:(028)8615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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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37)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40-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网址:www.foundersc.com
(38)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39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5 号 新 盛 大 厦B 座12-15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5 号 新 盛 大 厦B 座1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勇 力
电 话 :(010)66555316
传 真 :(010)66555246
联 系 人 : 汤 漫 川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993
网 址 :www.dxzq.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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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方销售机构
(1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613 号6 幢55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1818-188
网 址 : www.1234567.com.cn
(2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903 室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翠 柏 路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公 告 。
4、场内代销机构
通 过 上 证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上 证 所 会 员 。 具 体 以 上 证 所 最 新 公 布 名 单 为 准 。
(四)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五 )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上海源 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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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 徐莘
( 六 )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名 称 :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16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100 号 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5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葛 明
经 办 会 计 师 : 徐 艳 、 濮 晓 达
电 话 : (021 )22288888
传 真 : (021 )22280000
联 系 人 : 蒋 燕 华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7 年2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