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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君辉债券(519632)

银河君辉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银河君辉 纯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银 河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 七年 二月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重要提示 】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10 月 31 日《关于 准予 银河君 辉 纯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注册 的 批复》(证监 许可 【2016 】2492 号)的 注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 银河 君辉纯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以下简 称 “招 募说 明书 ” 或 “ 本招募 说明 书 ”)的 内 容真实 、准 确、完 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 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特 定风险 和未知价风险 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 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和混合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 往 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 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27 七、基金合同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32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 42 十、基金的投资 ..................................................... 43 十一、基金财产 ..................................................... 50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51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56 十四、基金的费用 ................................................... 58 十五、基金税收 ..................................................... 60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十八、风险揭示 ..................................................... 6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7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3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4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一、绪 言 《银河君辉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 书 ”)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 《银河 君辉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银河君辉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享有 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银河 君辉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银 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银河 君辉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 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国境内 合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投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合 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 销机 构:指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 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基 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28、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办 理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 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工作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 指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务 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 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件 ,申 请将 其持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43、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日 、申购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 构在 投资人 指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 金份 额净值 :指 计算日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额 总数 的数 值 51、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 定媒 介: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3、不 可抗 力:指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54、中 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仅 为基金 合同 之目的 ,不 包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14 日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 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许国平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博士。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历任 中国人 民银 行国 际司处 长、东 京代 表处 代表、研 究局调 研员、 金融 稳定 局体改 处处长 ,中 央汇 金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建 行股权管 理部主 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中国银 河金 融控 股有限责 任公 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董事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 MBA 。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1988 年至2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 行工作 ,历任 金融 研究 所国内 金融研 究室 助理 研究员 ,研究 局资 本市 场处主任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 科员、 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 年6 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 曾任股 权管 理运 营部总 经理、 银河 保险 经纪公 司董事 、战 略发 展部总经 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王志强先生,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2006 年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二届 董事会 董事, 第三 届董 事会、 第四届 董事 会连 任。 历任 上海机 电(集 团) 公司 科长、 处长、 总会 计师 ,上海 久事公 司计 财部 副总 ,上 海市城 市建设 投资 开发 总公司 计财部 副总 经理 、副总 会计师 等职 。现 任上海市 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 大学本科学历。2006 年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 二届董 事会 董事 ,第三 届董事 会、 第四 届董事 会连任 。曾 任职 于湖南人 造板厂 进出口 公司 、湖 南省广 电总公 司、 湖南 电广传 媒股份 有限 公司 。现任深 圳市达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唐光明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 。2011 年 10 月被选举 为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三届董 事会董 事, 第四 届董事 会连任 。历 任中 国船舶工 业总公 司综合 计划 司投 资一处 科员, 金飞 民航 经济发 展中心 项目 经理 ,首都机 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卢丽平女士,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9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四届 董事会 董事。 历任 中国 石油天 然气集 团公 司劳 动工资局 劳动组 织处副 处长 、社 会保险 中心副 主任 ,苏 丹大尼 罗河石 油作 业公 司人力资 源部高 级主管 ,中 油国 际(苏 丹)劳 动工 资部 部门经 理,中 国石 油天 然气集团 公司人 事劳资 部 劳 动组 织处处 长、中 国石 油天 然气集 团公司 资本 运营 部专职董 事。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 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 年 6 月被选 举为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第 一届 董事 会独立 董事, 第二 届、 第三届、 第四届 董事会 连任 。历 任北京 大学教 师, 国家 地震局 副司长 ,中 国人 民保险公 司部门 总经理 ,中 国人 保信托 投资公 司副 董事 长,深 圳阳光 基金 管理 公司董事 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 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 年 11 月被选举 为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届董 事会独 立董 事。 历任国 家建设 委员 会干 部,国家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 经济委 员会外 事局 干部 ,国家 计划委 员会 工业 经济联 合会国 际部 干部 ,日本野 村证券 株式会 社总 部投 资及咨 询顾问 ,全 国律 协会员 法律助 理, 现任 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 央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中央 财经大 学中 国银 行业研究 中心主 任。亚 洲开 发银 行高级 顾问、 中国 人民 银行货 币政策 委员 会咨 询专家、 中国银 监会外 聘专 家、 中国支 付清算 协会 互联 网金融 专家委 员会 委员 、中国国 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师。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主 任;国 家外汇 管理 局办 公室副 主任、 主任 ;中 央汇金 投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中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 李立 生先生 ,中 共党员 ,硕 士研究 生学 历。历 任建 设部标 准定 额研 究所助 理研究 员, 中国 华融信 托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研 究发展 部副 经理 ,中国银 河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研 究中心 综合研 究部 副经 理,银 河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筹备 组成员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究 部总 监、 基金管 理部总 监、 基金 经理、金 融工程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朱 洪先 生,中 共党 员,经 济学 硕士, 高 级 经济师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华融信 托投资 公司 华东 分部总 经理、 远东 房地 产公司 总经理 ;银 河证 券上海总 部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公司纪 检委员 ;亚 洲证 券(银 河证券 党委 派任 )总裁、 党委书 记;银 河保 险经 纪公司 总经理 、董 事长 等职, 现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四届 监事会 监事。 先后 任职 于北京 城建华 城监 理公 司、银河 证券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 刘立 达先 生, 中 共党员 ,英 国威 尔士 大 学(班 戈) 金融 MBA 。1988 年至2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 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 究员, 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科员、 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等职。2008 年6 月进 入中国 银河金 融控 股有 限责任 公司工 作, 曾任 股权管 理运营 部总 经理 、银河保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2 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副总经 理陈勇 先生 ,中 共党员 ,大学 本科 学历 。历任 哈尔滨 证券 公司 友谊 路证券 交易营 业部 电脑 部经理 、和平 路营 业部 副总经 理,联 合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哈尔 滨和平 路营 业部 总经理 、联合 证券 公司 投资银 行总部 高级 经理 ,中国银 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处长、 (党委办公室) 副主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 副主任 (主持工作) , 期 间任北京证券业协会秘书长 (兼),中国银河金 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 执行总经理,现兼任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 董伯 儒先生 ,中 共党员 ,博 士研究 生学 历。历 任中 国东方 信托 投资 公司经 理,中 国银 河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基 金部 高级经 理,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支持保障部总监、监察部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蒋磊先生 , 中共 党员 , 硕士研 究生 学历 ,10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曾 先 后就职 于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起加入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 2016 年 8 月起担任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 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河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金经理 。 韩晶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15 年证券从业经历, 先后就职于中国 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期间从事交易清算、 产品设计、 投资管理等工作。2008 年6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 债券经理助理、 债券经 理等职务。 2010 年 1 月至 2013 年 3 月担任银河收益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1 年 8 月起担任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11 月起担任 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7 月起担任银河收益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4 月起担任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起担任银河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6 年3 月起担任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润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5 月起担任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8 月起担任银河君尚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起担任银河君 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3 的基金 经理 、银河 君荣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起担任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起担 任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 刘立 达先生 ,副 总经理 陈勇 先生, 总经 理助理 兼股 票投资 部总 监钱 睿南先 生,总 经理 助理 兼战略 规划部 总监 吴磊 先生, 研究部 总监 刘风 华女士, 固定收 益部负 责人 韩晶 先生, 股票投 资部 总监 助理 张 杨先生 ,股 票投 资部基金 经理神玉飞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4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5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仓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 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6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敬 业 、 诚 信 和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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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 管理 人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8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 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 督察长享有 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 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有权参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 文件、 档案。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 并在董事会 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 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这些制度 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检查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 章的情况。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9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0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 (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742.6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国发钞 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 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 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2007年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2015年英国《银行家》 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7位,较上年上升2 位;根据2015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 收入位列第190位,较上年上升27位。 截至2016年9月30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80,918.10亿元。2016年1-9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人民币525.78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 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 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 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 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创新、 奋发 向上的 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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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年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2013 年10月 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 行长,2009年12 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 行董事、行长。牛先生1983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 获硕士学位, 1999 年享受国务 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年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 2013年10月起任本行行长; 2010 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 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 行长 助理; 2001 年9月至2004 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 齐分行副行长、 行长, 南宁分行行长, 广州分行行长。 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 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2015年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 年12月至2007年12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 处 长助理、 副处长, 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 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 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06 只。 此外, 交通 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 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 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 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 投资资产和 QDLP 资 金 等产品。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 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2 梳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 性原 则:托 管中心 制定 的各项 制度 符合国 家法 律法规 及监 管机构 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 性原 则:托 管中心 建立 各二级 部自 我监控 和风 险合规 部风 险管控 的内部 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 性原 则:托 管中心 独立 负责受 托基 金资产 的保 管,保 证基 金资产 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 (4) 制衡 性原 则:托 管中心 贯彻 适当授 权、 相互制 约的 原则, 从组 织结构 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 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 性原 则:托 管中心 在岗 位、业 务二 级部和 风险 合规部 三级 内控管 理模式的基础 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 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 执行。 (6) 效益 性原 则:托 管中心 内部 控制与 基金 托管规 模、 业务范 围和 业务运 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 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管 中心 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 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 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 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 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关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3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 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 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 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四) 其他事 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 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4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1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世 纪 大 道1568 号1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许 国 平 公 司 网 站 :www.galaxyasset.com ( 支 持 网 上 交 易 )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20-0860 直 销 业 务 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 真 交 易 电 话 :(021)38568985 联 系 人 : 赵 冉 、 郑 夫 桦 、 张 鸿 (2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月 坛 西 街6 号A-F 座3 楼(邮编:100045 ) 电 话 :(010)56086900 传 真 :(010) 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90-108 号光华大厦西座三楼(邮编: 510620) 电话: (020)37602205 传真: (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206 号三层 电话: (0451)82812867 传真: (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01 号3 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 ( 邮编: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5 210019) 电话: (025)84671299 传真: (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6F (邮编: 518046) 电话: (0755)82707511 传真: (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 二) 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律 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 、徐莘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 名称: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住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16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6 法 定 代 表 人 : 葛 明 经 办 会 计 师 : 徐 艳 、 濮 晓 达


电 话 :(021)22288888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7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6 】2492 号 注册日期:2016 年10 月31 日 ( 一) 基金类 型与 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 债券型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二) 募集方 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售。 场外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机构 。 ( 三) 募集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 四) 募集期 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 ( 五) 募集场 所 本公司的直销机构 具体包括: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 南京分公司、 哈尔滨分公司、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 交易平台。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之 份额发售公告。 ( 六) 基金份 额类 别 在 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以 及不 对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权益 产生 实质性 不 利 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8 实际情况,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 七) 基金的 最低 募 集份 额总 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 ( 八 ) 本基金 的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 价格及 计算 公式、 认购 费用 1、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2、认购价格: 初始面值 3、本 基金 基金 份额在 认购时 收取 认购 费。 投 资人在 一天 之内如 果有 多笔认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50 万以下


0.6% 50 万(含)至 200 万


0.4% 200 万(含)至 500 万 0.2% 500 万(含)以上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并应在投资人 认购基金份额时收 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 。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认购费用。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 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 某投资人投资3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 获得的利息为3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300,000/(1+0.60%)= 298 ,210.74元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9 认购费用 =300,000-298,210.74 =1789.26 元 认购份额 =(298,210.74+30)/1.00 = 298,240.7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认购,则认购份额为 298,240.74 份。 例 2:某投资人一次性投资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 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8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 = 10,0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 (9,999,000+1,800)/1.00=10,000,8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 以得到10,000,800.00 份基金份额。 ( 九 ) 投资人 对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 开立基金账户 (已开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的客户无需 重新开户) ,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 的 手 续 请 详 细 查 阅 本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T 日的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自 T+2 日起,通过其原认购网点柜台或 本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查询认购申请的 受理情况。 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 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认购限制 (1)投资 人认 购时 ,需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 全额缴 款。 投资 人在 募 集期内 可多次认购,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一经登 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2)本基 金直 销网 点最 低认购 金额 由基 金管 理 人制定 和调 整。 详见 本 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 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0 ( 十) 首次募 集期 间认购 资金 的管理 和 利 息的处 理方 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 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1 七、基 金合同生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 二)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2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非交易过户与 转托管 ( 一) 申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进行。 场外申购赎回场所为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场内申购赎回场所为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 代销机构, 并另行公告 。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 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 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 (一)条。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3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 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 回遵 循 “ 先进先 出 ”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场 外交 易时 , 投资 者通过 销售 机构首 次申 购基金 份额 单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币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场内交易时, 投资者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 同时单笔申 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 元。 2、 场外交易时, 赎回的最低份 额为10 份基金份额; 场内交易时, 赎回的最 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 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 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 额不足10 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的, 投资者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3、代 销网 点的 投资人 欲转入 直销 网点进 行交 易要受 直销 网点最 低金 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投 资人 可多 次申购 ,对单 个投 资人累 计持 有份额 不设 上限限 制。 法律 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4 5、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 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 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 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 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则赎回 款项 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5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场内、场外采用相同的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本基金基金份额 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 购费率按每 笔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 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 万以下


0.8% 50 万(含)至 200 万


0.5% 200 万(含)至 500 万 0.3% 500 万(含)以上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 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180 日以内 0.10% 180 日(含)以上 0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 未计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 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形 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 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 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 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并进行公告 。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6 (1) 申购 的有 效份额 为净申 购金 额除以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有效 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 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的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 申请 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 总金额/ (1+ 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 总金额- 净申购 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 总金额- 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 金额返回投资人 。 折回金额的计算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份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1: 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非网上交易) , 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0=38,156.29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 申购份数为 38,156.29 份; 如果是场内申购, 申购 份额为38,156 份,其余 0.29 份对应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例2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100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7 申购金额 = 10,000,000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 = 9,999,000/1.0400=9,614,423.08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申购份数为 9,614,423.08 份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 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9,614,423 份,其 余 0.08 份对应的金额 返回给投资 人。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 1: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3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1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0× 0.10% =10.16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0-10.16=10,149.84 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 其持有 30 天的 1 万份基金 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登 记 1、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 2、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之后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3、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 4、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 登记办 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并最迟于 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予以 公告 。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8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 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拒绝 或暂停 申购申 请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进 行公告 。如 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本 金将 退还 给投资 人。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 十)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 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 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项 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报中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9 国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额 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 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0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公告。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 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达到或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交易场 所或者 交易 方式 进行份 额转让 的申 请并 由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过户 登记。 基金管 理人 拟受 理基金 份额转 让业 务的 ,将提前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1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的业务 规则办 理基 金份 额转让业 务。 (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金额, 每期 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解冻 和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 及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冻 。基 金份 额被冻结 的,被 冻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一 并冻结 ,被 冻结 部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2 九、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3 十、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 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回报。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央行 票据、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资产 支持证 券、次 级债 、可 分离交 易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等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类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 不投资 于股 票、 权证, 也不 投资 于 可转 换债券 (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 ) 、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 持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以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为基础, 依据国内外宏观经济、 物价、 利率、 汇率、流动性、风险偏好等 变化趋势,拟定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依据 各固定 收益 品种绝 对收 益率水 平、 流动性 、供 求关系 、信 用风 险环境 和利差 波动 趋势 、利率 敏感性 、机 构投 资者行 为倾向 等进 行综 合分析,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 1、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在债 券配置 上将 采取久 期偏 离、收 益率 曲线配 置和 类属配 置等 积极 投资策略.


(1)久期偏离策略


久期偏 离是 根据对 利率 水平的 预期 ,在预 期利 率下降 时, 增加组 合久 期, 以较多 地获得 债券 价格 上升带 来的收 益, 在预 期利率 上升时 ,减 小组 合久期,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4 以规避债券价格下 降的风险。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影 响 债 券 投 资 的 宏 观 经 济 状 况 和 货 币 政 策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判 断,形 成对未 来市 场利 率变动 方向的 预期 ,主 动地调 整债券 投资 组合 的久期, 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 主要 考虑的 宏观 经济政 策因 素包括 :经 济增长 、固 定资产 投资 、库 存周期 、企业 盈利 水平 、居民 收入等 反映 宏观 经济运 行态势 的重 要指 标,银行 信贷、 货币供 应和 公开 市场操 作等反 映货 币政 策执行 情况的 重要 指标 ,以及居 民 消 费 物 价 指 数 和 工 业 品 出 厂 价 格 指 数 等 反 映 通 货 膨 胀 变 化 情 况 的 重 要 指 标 等。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债券 市场 微观因 素的 分析判 断 , 形成对 未来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变 化 的 预 期 , 相 应 地 选 择 子 弹 型 、 哑 铃 型 或 梯 形 的 短- 中- 长 期 债 券 品 种 的 组 合 期限配置,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 主要 考虑的 债券 市场微 观因 素包括 :收 益率曲 线、 历史期 限结 构、 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 依据 宏观经 济层 面的信 用风 险周期 和代 表性行 业的 信用风 险结 构变 化,做出信用风险收缩或扩张的基本判断。


本基金 根据 对金融 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中期 票据等 债券 品种与 同期 限国 债之间 收益率 利差 的扩 大和收 窄的预 期, 主动 地增加 预期利 差将 收窄 的债券类 属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降 低预期 利差将 扩大 的债 券类属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获取不 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债券品种选择策略


在债券 资产 久期、 期限 和类属 配置 的基础 上, 本基金 根据 债券市 场收 益率 数据, 运用利 率模 型对 单个债 券进行 估值 分析 ,并结 合债券 的内 外部 信用评级 结果、 流动性 、信 用利 差水平 、息票 率、 税赋 政策等 因素, 选择 具有 良好投资 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1) 利率品种: 本基 金主要考虑绝对收益水平和利率变动趋势, 配置目标 以获取 资本利 得为 主, 在信用 环境出 现恶 化及 投资组 合必须 保持 相当 的流动性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5 时,作为次要防御 目标。


(2) 信用债券: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 本基金将主要配置信用类债券, 以获 取较高的息票收益和骑乘收益。


本基金 投资 的信用 类债 券需经 国内 评级机 构进 行信用 评估 。为了 防范 和控 制基金 的信用 风险 ,本 基金将 依据公 司建 立的 内部信 用评价 模型 对外 部评级结 果进行 检验和 修正 ,并 基于公 司对宏 观和 行业 研究的 优势, 深入 分析 发行人所 处行业 发展前 景、 竞争 状况、 市场地 位、 财务 状况、 管理水 平、 债务 水平、抵 押物质 量、担 保情 况、 增信方 式等因 素, 评价 债券发 行人在 预期 投资 期内的信 用风险 ,进一 步识 别外 部评级 高估的 信用 债潜 在风险 ,发掘 外部 评级 低估的信 用债投资机会,做出可否投资、以何种收益率投资和投资量的决策; 本基金 亦会 考虑信 用债 一二级 市场 之间的 利差 变动水 平, 对投资 组合 内的 个券做出短期获利了结和继续持有的决策。 如果债券获得主管机构的豁免评 级,本 基金根 据对 债券 发行人 的信用 风险 分析 ,决定 是否将 该债 券纳 入基金的 投资范围。


3、动态增强策略


在以上 债券 投资策 略的 基础上 ,本 基金还 将根 据债券 市场 的动态 变化 ,采 取多种灵活策略,获取超额收益,主要包括:


(1)骑乘策略


骑乘策 略是 指当收 益率 曲线相 对陡 峭时, 买入 期限位 于收 益率曲 线陡 峭处 的债券 ,也即 收益 率水 平处于 相对高 位的 债券 ,随着 债券剩 余期 限缩 短,债券 的收益 率水平 将会 较投 资期初 有所下 降, 通过 债券的 收益率 的下 滑, 获得资本 利得收益。


(2)息差策略


息差策 略是 指通过 正回 购融资 并买 入债券 的操 作,套 取债 券全价 变动 和融 资成本 之间的 利差 。只 要回购 资金成 本低 于债 券收益 率,就 可以 达到 杠杆放大 的套利目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 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 谨慎地实 施息差策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6 本基金综合运用类 属资产配置、 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等策略, 注重信 用风 险 和流 动性 , 在严 格遵守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前提 下对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进行合理定价并投资 。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的资产特征进行分析, 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 值。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 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 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








( 四 )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7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比 例 合 计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10% ;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0 ) 项以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或调 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并 相应修 改其 投资 组合限制 规定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 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8 证券, 或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的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 关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董 事通过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限 制或 按变 更后的规 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收益率 中债综 合全 价指数 为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编制 并发布 。 中 债综 合全价 指数的 样本 债券 涵盖的 范围更 加全 面, 具有广 泛的市 场代 表性 ,涵盖主 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等) 和 期限 (长期、 中期、 短 期等) ,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 动趋势。 该指数 合理 、透明 、公 开,具 有较 好的市 场接 受度, 可以 较好的 体现 本基 金的投 资特征 与目 标客 户群的 风险收 益偏 好。 为此, 本基金 选取 中债 综合 全价 指数 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今后 上述 基准指 数停 止计算 编制 或更改 名称 ,或者 未来 法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更 权威 的、 更能为 市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比 较基准 推出 ,或 者市场发 生变化 导致本 业绩 比较 基准不 再适用 或本 业绩 比较基 准停止 发布 ,本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依据维 护投 资者 合法权 益的原 则, 在与 基金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适当 调整 业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预期收 益和 预期 风 险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但低 于混 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 收益的产品。 (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9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0 十一、 基金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 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 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1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方 法 1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2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间市场交易 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3、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2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四)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按规 定进 行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理 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 人 (“ 受 损方”) 的直 接经济 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3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4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界 定双方 承担 的责 任,经确 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按 基金 管理 人的建议 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 ,而 且基金 托管人 未对 计算 过程提 出疑义 或要 求基 金管理 人书面 说明 ,基 金份额净 值出错 且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失 的, 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或基 金支付 赔偿金 ,就 实际 向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 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对,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为 避免 不能 按时公 布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形,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失 以及因 该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 业有通 行做法 ,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且 不损 害投 资者利 益的前 提下 ,双 方应本着 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5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 按约 定予以公 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 此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6 十三、 基金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和支 付方式 进行 调整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据相关 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7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8 十四、 基金的费用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9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0 十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1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的 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2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3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 上 登 载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的媒介上。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4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5 (8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 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其收 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6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 投资 资产支 持证 券,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年报 及半 年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内所 有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明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产支 持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例 和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介 披露 所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名称、 数量、 期限 、收 益率等信 息。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 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7 业机构 ,应当 制作工 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案 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同 》 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露 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8 十八、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 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百分之十 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 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 金法 律文件 ,了 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 但是定期定 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 拆分、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 在市场波 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 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9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政 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证 券市场 受宏 观 经济 运行 的影响 ,而 经济运 行具 有周期 性的特点, 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影响。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公 司经 营风 险。公 司的经 营状 况受多 种因 素影响 ,如 管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 果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经营不善, 其 发行的债券 的信用评级可能下降, 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 能完全规避。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投资的 目的 是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再 投资 风险 。再投 资风险 反映 了利率 下降 对固定 收益 证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 二)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 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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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 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 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可 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 ) 信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五) 本基金 投资 策略所 特有 的风险 本基金为纯债债券型基金,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该类债 券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 债券的投资收益 会受到宏观经济、 政府产业政策、 货币政策、 市场需求变化、 行业波动等因素的 影响, 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 低于预期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 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 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 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 六) 投资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人 发行, 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 抵押资产的流 动性 一般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 净值带来一定的风险。 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 期支付等 风险。 ( 七) 未知价 风险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 八) 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 基金 业务 快速发 展,在 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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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 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可 能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 九)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 基金 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 基金 的销售 外, 本基金 还通 过代销 机构 代理销 售, 但是, 基金并不是 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2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转 换运 作方式 或者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进行。 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 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 明确有关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 并在实施前预留至 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人做出选择。 (三 )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四)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3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 五)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八)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4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 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暂 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4)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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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 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 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6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 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7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的其 他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 按照《 基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 议》 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时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8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除外;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 及 《托 管协议》 的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 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 金管理 人或 其委托 的登 记机构 处接 收 并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 关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议 》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9 基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0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和登 记机 构的相 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 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1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除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之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赎 回费率或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变更收费方 式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以及在不 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前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登记 机构、 基金 销售 机构在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许可 的范围 内调 整有 关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基金交 易、 非 交 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以及在不 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 集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2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依据 有关规 定进行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3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须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 席,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4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 或 大会公 告载 明的 其他方 式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送 达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 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小 于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 原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有 代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之 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上述第 (3 )项 中 直接出 具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 面表 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具 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 非书面 方式 授权 其代理 人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授权 方式 可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其 他方式 ,具 体方 式由会 议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议通 知中列 明;在 会议 召开 方式上 ,本基 金亦 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 方式 或者 以现场方 式与非 现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会 议程 序比 照现场开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5 会和通 讯方式 开会 的程 序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采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代 表,在 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 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选 举产生一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6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 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通 过方 可做出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 人、 终止《基 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 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表决 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 代理人 中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 担任监 票人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效 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7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 议 ,可 以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 《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8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进行。 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 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 明确有关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 并在实施前预留至 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人做出选择。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财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9 产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 除外。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 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如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调 解解 决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上 海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照 上海 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上海市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均有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0 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职责 ,各 自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 议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 合同 》 受中 国法 律 (为 本基 金合同 之目 的,在 此不 包括香 港、 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1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内 容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时间:2002 年6 月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 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国 务院 国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和 中 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2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核 查和监 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央行 票据、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资产 支持证 券、次 级债 、可 分离交 易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等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类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股 票、 权证, 也不 投资于 可转 换债券 (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 ) 、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 持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的义务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开始履行。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3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12)基金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40% ;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 10) 项以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期 间,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或修 改上 述限制 规定 时,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投 资组合 限制 并相 应修改其 投资组合限制规定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4 (3)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 制,按 照市 场公 平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 管人同 意,并 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并 经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或 变更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如 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可 不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或按 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提前公告 。 (4)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和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 效。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尚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5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银 行建 立定期 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 面协议 ,明 确双 方在相 关协议 签署 、账 户开设 与管理 、投 资指 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 付、 文件 保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传 递、保 管等流 程中 的权 利、义 务和职 责, 以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管 理、利 率管 理、 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 通 受限 证券, 包括由 《 上 市公 司证 券 发行管 理 办 法》 规范 的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 消息 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 停牌 的 证券 、已 发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本 基 金 为 纯 债 债 券 型 基 金 , 仅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中流通受限的债券部分。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6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投资 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 应向基 金 托 管人 提供 符 合法律 法 规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行 证 券数 量、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基 金拟 认 购的 数 量、 价格 、总 成 本 、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 金 划付 时 间等 。基 金管 理 人应 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 实、 完 整, 并应 至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指 令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 上述 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 托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 认 为 上述 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 投资 出 现风 险的,有 权 要求 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前 就该 风险 的消 除 或防 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 面说 明,并 保留 查看 基 金 管 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的 权 利。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 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 成 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 订 《基 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 管理 人应将 经董 事会批 准的 相关投 资决 策流程 、风 险控制 制度 以及 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相关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提 供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以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比例 的情况进行监督。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7 基金管 理人 确定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的,应 根据 《托管 协议 》及相 关补 充协 议的约 定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托管基 金拟 购买 中期票 据的数 量和 价格 、应划付 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 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就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 的原 则,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 以 规范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 补充协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将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相 应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及 决 策 流 程 提 供 给 基 金托管人, 若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应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应依据届时有效的制度文件及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决策流程、 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 (9)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8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 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规要 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告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电 话或 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视情 况暂 缓或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责 的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是 否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是否开 立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及债券 托管账 户等 投 资所 需账 户 ,是 否及时 、准 确复 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否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收 ,是 否按 照法规规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9 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 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不 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规定开 立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 户 和债 券托 管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账 日基金 资产没 有到 达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0 (6) 除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资产 的验证 基金募 集期 间的资 金应 存于在 具有 托管资 格的 商业银 行开 设的基 金认 购专 户。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法 律法规 及招 募说明 书决 定停止 基金 发售 之日起10 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验 资完成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募集 到的 全部 资金存入 基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基金 银行存 款账 户中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日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备案 的条 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 办 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规 定计息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制作、保 管和使 用。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资 、支 付赎 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存 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资金 支付, 并使 用交 通银行 企业网 上银 行( 简称“ 交通银 行网 银” )办理托 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 民币银 行账户 结算 管理 办法》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实施细 则》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1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对 基金 证券交 收账 户、资 金交 收账户 进行 证券的 超卖 或超 买。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即资 金交 收账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结 算 的 二 级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 备案通 过后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银行 间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限公 司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债券托 管账户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基金 的债 券及资金 的清算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申请 基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由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 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其他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 投 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立、 使用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 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 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2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相关 业务程 序另 有限 制除外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 代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或 复印 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同 约定 范围 内,合同 原件不得转移。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除 外。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金合 同》 、《 关于证券 投资基 金执行<企业 会 计准则>估值 业务及 份 额净值 计价有 关事项 的 通知 》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后 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以 约定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 后, 将复 核结果 反馈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额净 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 )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3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2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间市场交易 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3、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以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发现方 应及时 通知对 方, 共同 查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以 约定的 方法 、程 序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本基 金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金 管理人 。如 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对基 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 人的建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4 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 “ (一) 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 复核 ”中估值方法的第 1-3、5 进行处理时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 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未对计 算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且 造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应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赔偿 金,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由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照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3) 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失 以及因 该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有 关会 计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理 ,如 果法律 法规 或证监 会有 新的规 定, 则按新 的规 定执 行;如 果行业 有通 行做 法,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 且不损 害投资 者利 益的 前提下, 双方应本着 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3、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4、基金会计制度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5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和《基金合同》执行。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6、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半年 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盖章 后,以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在 季度 报表完 成当日 ,以 约定 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反馈给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后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反馈 给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发现 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6 调整以 双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准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于应 当发布 公告之 日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年度 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 具复核 确认 书( 盖章) 或以其 他双 方约 定的方 式确认 ,以 备有 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 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 基金管理人于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 上述 约定 时间外 ,如果 确因 业务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商 议 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7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应 通过友 好协商 或者 调解 解决。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不愿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或者 协 商、调 解不成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上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点 在上 海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律 (为 本协议 之目 的,在 此不 包括香 港、 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应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 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 止事项 。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8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3) 基金财产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若遇基 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 市、停牌或其 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4)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9 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 15 年以上。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0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立并倡导 “以客户为中心” 的服 务理念以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至上 ” 的企业价值观, 致力于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完善的理财服务解决方 案和 卓越的服务体验实践。 基金管理人 通过完善服务过程,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创 造价值,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供专业 和优质的理财服务体验。 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 金 份额持有人需求、业务发 展和技术变迁,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共性需求, 基金管理人 主要利用两个公共接触点: 公 司网站 和呼 叫中 心(Call Center) 来 提供 公共 服务;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个性 化需求与隐性需求, 基金管理人采用服务定制的方式以及通过专业的理财顾问团 队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持续完善服务。 主 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 料寄 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文件或纸质 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基 金收 益分配 申购基 金份 额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将现金收益转换基金份额申购的服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 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 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基金管理人 将支 付现金。 ( 三) 基 金转 换 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四) 呼 叫中 心及网 站服务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1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 账户查询的缺 省密码 为基金 持有 人开 户证件 号码的 后六 位( 若开户 证件号 码的 后六 位包含 特殊 字符或中文, 该位字符以 “0” 替换)。 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安全和隐 私权不受侵犯,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 及时拨打基金管理 人呼 叫 中 心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电 话 400-820-0860 或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 电话和网站 查询 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 基金管理人呼 叫 中 心(400-820-0860) 自 动 语 音 系 统 提 供 7*24 小 时 账 户 余 额、 交易等信息的查询 ;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5*8 小时的人工服务, 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通 过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 www.galaxyasset.com 可 以 得到 各 种 网上在线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基金平台可以进行自助开 户、 基金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 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进 行 服务定制。 ( 五) 投 诉和 建议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呼 叫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呼 叫 中心人工座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 代销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 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2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3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 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银河 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4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银河君辉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批复文件


(二)《银河君辉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河君辉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 募集银河君辉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 投资 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及基 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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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