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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富兴纯债(004441)

富荣富兴纯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富荣富兴 纯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 富 荣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包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富荣 富兴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 提示】 1 、 本基 金根 据2016 年11 月7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以 下简 称 “中 国证 监会 ” ) 《关 于核准 富荣 富兴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 【2016 】2526 号) 进行 募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和市场 前景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3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 购( 或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 应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本 招募说 明 书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 应 充 分考虑 投资 者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并对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 金管 理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投 资者作 出投 资 决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导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4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 场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 投资者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理 性判断 市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中 出 现 的 各 类风险 ,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是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由非 上市 中小企 业 采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由 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一般情 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 潜在 较大 流动 性风险 。 当发 债主体 信用 质量恶 化时 , 受市场 流动 性所限 , 本基 金可能 无法 卖出所 持有 的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响 和损 失。 5 、 本 基金为 债券 型基 金, 预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但低 于混 合型基 金、 股票型 基金 ,属 于中 低预 期风险/ 预期 收益 的产 品。 6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 为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债 、 金 融债 、 企业债 、 公司债 、央 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次级 债 、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等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和权 证, 也 不投 资于 可转 换债 券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部 分除 外 ) 、 可交 换债 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7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 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 ; 本 基金 持有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8 、 本 基金 初始 募集 面值 为 人民币1.00 元 。 在 市场波 动因素 影响 下 , 本 基金 净 值可能 低 于初始 面值 ,本 基金 投资 者有可 能出 现亏 损。 9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构 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10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4 第二部 分


释义 .................................................................................................................... 5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 人 ......................................................................................................... 9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 人 ....................................................................................................... 18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21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 ............................................................................................... 23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 的生 效 ............................................................................................... 26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27 第九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 35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 产 ....................................................................................................... 40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41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45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46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48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49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 54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56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58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72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86 第二十 一部 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88 第二十 二部 分


备查文件 ................................................................................................... 89 富荣富兴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 分


绪言 《 富荣富兴 纯 债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称 “ 招募说 明书 ” 或“ 本招募 说 明书 ” )依 照《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富荣 富兴 纯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 基金 合 同 ”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富荣 富兴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 风险 、 费 率 等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要 事项 ,投 资人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 明 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富荣富兴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 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富荣 富兴 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富荣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 指 包商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 合同 : 指《 富荣 富兴纯 债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及 对 基金合 同 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 托 管 协议 : 指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本基金 签 订 之《 富荣 富兴纯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 招 募 说明 书 或本 招 募说 明 书 :指 《 富荣 富兴 纯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富荣 富兴 纯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十 四次会 议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七部 法律 的 决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15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 符合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包括 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运用 来自境 外的人 民币 资金进 行境内 证券投 资的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20、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 销售 机构 :指 直销 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4、 直销 机构 :指 富荣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5、 代销 机构 : 指 符合 《 销售办 法 》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6、 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 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7、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富 荣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富荣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30、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金 管理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金 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 日(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 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时 间段 39 、 《业 务规 则》 : 指《 富荣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 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0、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3 、 基 金转 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4、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申 购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 购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6 、 巨 额赎 回 :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7、 元: 指人 民币 元 48、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9、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值 51、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4、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富荣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南 沙区 海滨 路 171 号 南沙 金融 大厦 11 楼 1101 之一 J20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12 号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广 场 35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刘 志军 成立时 间:2016 年 1 月 25 日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联系人 :【 董菱 】 联系电 话:0755-84356633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州科 技金 融创 新投 资控 股有限 公司 50% 深圳嘉 年实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45.1% 湖南典 勤投 资开 发有 限公 司 4.9% 二、主要成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刘志军 先生 , 董 事长。 中国 科学院 博士 , 现 任广 州产 业 投资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广州科 技金 融创 新投 资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广 州市 中小微 企业 金融 服务 区管 理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富荣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郭容辰 女士 , 董 事, 总经 理, 北 京大 学法 学硕 士, 历任交 通银 行深 圳福 田支 行行长 、 深 圳分行 零售 信贷 部总 经理 、 个 人金 融部 总经理 、 华 夏银行 深圳 分行 个人 金融 部总经 理 、 金 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现 任富 荣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罗劲先 生 , 董 事, 湖南 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广 州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华 夏支 行集团 客户 事业 部副 总经 理。 现 任广 州汇 垠天 粤股 权投资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富荣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郭涛先 生, 董事 , 上 海高 级金融 学院 研究 生 ( 在读 ) 。 曾 任深 圳嘉 年实 业股 份 有限 公司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董事、 深圳 市莱 英达 集团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 现任 深圳市 前海 富荣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 总经理 、深 圳市 富润 天成 投资发 展有 限公 司董 事、 富荣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峰先 生, 独立 董事, 芝 加哥大 学会 计学 博士 。 现 任职美 国密 歇根 大 学 Ross 商学 院终 身教授 、 上海 交通 大学 上海 金融学 院访 问教 授 、 上 海宏 力达信 息技 术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银科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富 荣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 林斌先 生, 独立 董事 , 厦 门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现任 中山大 学管 理学 院会 计学 系教授 、 富 荣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余关健 先生 , 独立董 事 , 西 南财 经大 学工 业经 济硕 士研究 生 。 曾 任中国 银行 深圳分 行信 贷处处 长、 中国 银行 深圳 分行风 险管 理处 处长 、 深 圳赛格 、 深 圳特 发集 团董 事、 邦 信资 产管 理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对外 贸易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东方 资产 管理 公司 办事处 总经 理 , 现任东 银实 业 ( 深圳 ) 有 限公司 董事 、 深 圳金 田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富 荣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2 、监 事会 成员 基金管 理人 不设 监事 会, 设监事 两名 ,其 中一 名为 职工监 事。 卢伟女 士, 监事 , 大 专。 现 任盈投 控股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兼 投资 运营 部部 门经 理、 四 川 天一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富 荣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事 。 毛 志华 先生 ,职 工监 事, 本科。 现任 富荣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刘志军 先生 , 董 事长。 中国 科学院 博士 , 现 任广 州产 业 投资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广州科 技金 融创 新投 资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广 州市 中小微 企业 金融 服务 区管 理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富荣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郭容辰 女士 , 总 经理 , 北 京大学 法学 硕士 , 历 任交 通银行 深圳 福田 支行 行长 、 深圳 分行 零售信 贷部 总经 理、 个人 金融部 总经 理 、 华夏 银行 深圳分 行个 人金 融部 总经 理、 金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现 任富荣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滕大江 先生 , 督 察长 , 中南 大学 工 学 学士 , 先 后供 职于平 安证 券、 平安 大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门 。现任 富荣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 察长 。 4 、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贺翔女 士 , 中 国人民 大学 金融硕 士 。 曾 任神农 投资 基金经 理助 理 、 浙商 金汇 信托资 本 市 场部助 理 ( 债券 投资 交易 ) 、 天 安 财 险固 定收 益处 负责人 。 现 任富 荣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监, 同时 担任 富荣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6 年 12 月 26 日起至 今)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 职务 郭容辰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召 集人 ,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贺翔女 士,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 林 华显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分 配 基金 收益; 1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16 、 按规定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资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料在 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损害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权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 其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 理时 ,应当 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金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 募集 资金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 6 )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 8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牟 取利益 ;


3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控 制目 标 ( 1 )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 前 提下, 实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最大 化; ( 2 ) 确保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行 业规 章和 公司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 ( 3 ) 建立 符合 现代 企业 制 度要求 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 形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执 行机 制和监 督机 制; ( 4 ) 将各 种风 险控 制在 合 理的范 围内 , 保障 公司 发 展战略 和经 营目 标的 全面 实施 ,维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公司 及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 5 ) 建立 行之 有效 的风 险 控制系 统 ,保 障业 务稳 健 运行 ,减 轻或 规避 各种 风 险对公 司 发展战 略和 经营 目标 的干 扰。 2 、建 立风 险控 制制 度应 遵 循的原 则 ( 1 ) 全面 性原 则: 风险 控 制制度 应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人 员, 并渗 透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 2 )审 慎性 原则 :内 部 风险控 制的 核心 是有 效防 范各种 风险 , 公司 组织 体 系的构 成、 内部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点 ;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公 司风 险 控 制 的检 查 、评 价 部门 应 当 独 立于 风 险控 制 的建 立 和 执 行部门 ;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 督 察长 和监 察稽核 部应 保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 各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查 ; ( 4 ) 有 效 性 原 则: 风 险控 制 制 度 应当 符 合国 家 法律 法 规 和 监管 部 门的 规 章 ,具有高 度的权 威性 , 成为所 有员 工严格 遵守 的行 动指 南; 执行风 险控 制制 度不 能存 在任何 例外 , 公 司任何 员工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或 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 5 ) 适 时 性 原 则: 内 部风 险 控 制 应随 着 公司 经 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经 营 理念 等 内 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和 完善 ; 3 、风 险控 制体 系 ( 1 ) 风险 控制 制度 体系 公司风 险控 制制 度体 系由 三个不 同层 次的 制度 构成 : 第一 个层 次是 公司 章程、 内部控 制 大纲; 第二 个层 次是 基本 管理制 度; 第三 个层 次是 部门管 理制 度及 各项 业务 规则。 ( 2 ) 风险 控制 组织 体系 风险控 制组 织体 系包 括两 个层次 : 第一层 次: 公司 董事 会层 面对公 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类 风险 进行 预防 和控 制的组 织 , 主要是 通过 董事 会下 设的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和督 察长 来实现 的。 ①风险 控制 委员 会的 主要 职责是 : 审 议并 批准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检查 公司内 部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执 行 情 况 ,对 公 司 出 现 的风 险 问 题 和存 在 的 风 险 隐患 进 行 研 究并 提 出 处 理意 见; 提议 聘请 或更换 外部 审计机 构 ; 对 重大关 联交 易进行 审计 ; 指导经 理层 所设立 的风 险 管 理委员 会的 工作 ;董 事会 赋予的 其他 职责 。 ②督察 长履 行的 职责 包括 对基金 运作 、 内 部管 理、 制 度执行 及遵 规守 法情 况进 行内部 监 察、 稽 核; 就以 上监 察、 稽核中 发现 的问 题向 公司 经营管 理层 通报 并提 出整 改和处 理意 见 ; 定期向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提 交工作 报告 ; 发 现公 司的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向 董事 长和中 国证 监会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报告。 第二层 次: 公司 经营 管理 层包括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监察稽 核部 及各 职能 部门 对经营 风险 的预防 和控 制。 ①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的 主要 职责是 : 审 议公 司各 业务 部门提 出的 风险 管理 和控 制问题 , 决 定公司 相应 的风 险管 理和 控制政 策 ; 就 公司 经营 和受 托资产 投资 运作 中存 在的 风险及 风险 隐 患, 向 公司 相关 部门 提出 整改要 求; 决定 公司 重大 风险事 件的 处理 方案 ; 总 结、 安 排风 险管 理和控 制工 作, 研究 、 评 估新出 现的 风险 因素 ; 评 估新产 品、 新业 务的 合规 风险、 市场 风险 和操作 风险 等重 大风 险, 确保公 司各 项业 务符 合法 律法规 、 监管 要求 、 公 司 制度及 受托 资产 合同的 规定 ; 审 批基 金投 资的关 联方 证券 名单 和关 联交易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认为其 他需 关注 的事项 。 ②监察 稽核 部的 主要 职责 是在督 察长 的领 导下 ,组 织和协 调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编 写 、 修订工 作 , 确 保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合 规 、 完善 ; 检 查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和业 务流程 的执 行情 况, 出具 监察 稽核报 告 ; 负责信 息披 露事 务的 管理 ; 调 查基 金及 其他类 型产 品的异 常投 资和 交易以 及对 违规 行为 的调 查; 负 责公 司的 法律 事务、 合规咨 询、 合规 培训、 离任 审查等 工 作 。 ③公司 各职 能部 门的 主要 职责是 对自 身工 作中 潜在 风险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 各 业务部 门 作为公 司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实施单 位, 应在 公司 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 上, 根据具 体情 况制 订本部 门的 业务 管理 规定 、操作 流程 及内 部控 制规 定并严 格执 行。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 1 )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业务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和 经营管 理层 必须充 分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健全 公司 逐级授 权制 度 , 确保 公司 各项规 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 各 项经 营业 务 和管理 程序 必须 遵从 管理 层制定 的操 作规 程 , 经 办人 员的每 一项 工作 必须 是在 业务授 权范 围 内进行 ; 公司 重大业 务的 授权必 须采 取书 面形 式, 授权书 应当 明确 授权 内容 和时效 ; 公司 授 权要适 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和 人员 应建 立有 效的 评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的 授权 应及 时修改 或取 消授 权。 ( 2 )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对象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 3 )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一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 4 ) 交易 业务 实行集 中交 易制 度, 投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 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交易 部应 对交 易指 令进行 审核 ,建 立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 确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 及时 进行反 馈、 核对 和存 档保 管; 建 立科 学的 投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 5 ) 基金 会计 核算 根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 求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 根据 风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统 , 对 于不同 基金 、 不 同客 户独 立建账 , 独 立核 算; 通过 复核制 度、 凭证 制度 、 合 理的估 值方 法和 估值程 序等 会计 措施 真实 、完整 、及 时地 记载 每一 笔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 计核 算和业 务核 算 ; 建立会 计档 案保 管制 度, 确保档 案真 实完 整。 ( 6 ) 信息 披露 建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 度,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真实、 准确 、 完 整; 设 立了 信息披 露 负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 应的 程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审 核和 发布, 加强 对信 息的审 查核 对, 使所公 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 在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方法 。 ( 7 )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督 察长 由董事 会聘 任或 解聘 , 报 中国证 监会 或其 指定 的机 构备案 , 并 向董事 会负 责。 督察 长依 据法律 法规 和公 司章 程的 规定履 行职 责, 可以 列席 公司任 何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 任何相 关制 度、 文件 ; 要 求被 督察 部 门对所 提出 的问 题提 供有 关材料 和做 出口 头或书 面说 明; 行使 中国 证监会 赋予 的其 他报 告权 和监督 权。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 开 展监察 稽核 工作 , 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公 司 明确了 监察 稽核 部及 内部 各岗位 的具 体职 责, 配备 了充足 的人 员, 严格 制订 了监察 稽核 工作 的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 作程 序和组 织纪 律 ; 监察 稽核 部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 过定期 或不 定 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确保 公司 各项 经营 管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公 司董事 会和 经营 管理层 充分 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核 工作 , 对违反 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 追 究相 关 部门和 人员 的责 任。 5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 措施 ( 1 )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公 司建 立、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 管人员 具有明 确 的内控 分工 , 确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恰 当的 组织 和授 权, 确保 监察 活动的 独立 进行 , 并 得到 高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管人员 的支 持。 ( 2 )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 立、 健全了 各项 制度 ,做 到基 金经理 、 投资经 理分 开, 研究、 决策 分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形成 不同部 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衡 机制 , 从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 风险 。 ( 3 )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立 、健 全了 岗位 责 任制 ,使 每个 员工 都明确 自己的 任 务、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 工作领 域中 的风 险隐 患上 报,以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 估、 报告 、提 示程 序 :建 立了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使 用适 合的程 序 , 确 认和评 估与 公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建 立了自 下而 上的 风险 报告 程序 , 对 风险 隐 患进行 层层 汇报 ,使 各个 层次的 人员 及时 掌握 风险 状况, 从而 以最 快速 度做 出决策 。 ( 5 )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 立了 足够 、有 效 的内部 监控 系统 , 如计 算 机预警 系 统、投 资监 控系 统, 能对 可能出 现的 各种 风险 进行 全面和 实时 的监 控。 (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 采取 数量 化、 技 术化的 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 立数量 化 的风险 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 示市场 风险 , 以 便公 司及 时采取 有效 的措 施, 对风 险进行 分散 、 控 制和规 避, 尽可 能地 减少 损失。 ( 7 )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 定了完 整的 培训 计划 ,为 所有员 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训 , 使员工 明确 其职 责所 在, 控制风 险。 6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上述 关 于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 准确 ,并 承诺 将根 据市 场 环境的 变 化及公 司的 发展 不断 完善 合规控 制。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包 商银 行” ) 注册地 址: 包头 市青 山区 钢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3038 号现 代国 际 大厦 28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成立日 期:1998 年 12 月 1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 复 2007[28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73084.989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4]205 号 联系电 话:0755-33352036 传真:0755-33352053 联系人 :陆 丽苹 二、托管业务部门及 主要 人员 情况 包商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部,下 设市 场营 销、 运营 管理、 监察 稽核 和行 政管 理 4 个中 心。截至 2016 年 12 月末 ,包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 30 人。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2014 年 2 月 10 日经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监会 核准 ,包 商银行 正式 获得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 资格。 目前 , 包 商银 行可 开展涵 盖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划 、 信 托计 划、 商 业银 行理 财产 品、 证券公 司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期 货公 司客 户资 产管 理计划 、 股 权投 资基金 以及 包括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在内 的客 户交 易资 金等多 种资 产托 (保 ) 管 业务 , 同 时积 极 参与互 联网 金融 背景 下第 三方资 金等 创新 产品 业务 , 并 与众 多基 金公司 、 证 券公司 、 信托 公 司、商 业银 行、PE 公 司等 金融机 构达 成了 合作 意向 ,未来 发展 前景 广阔 。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包商 银行 托管 规模 超 4000 亿元 , 产品 涵盖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划 、 证券 公司 客户 资产 管理计 划 、 期 货公 司客 户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托计 划 、 商 业银 行理 财产 品以及 私募 基金 。 包商 银行 专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 和业务 水平 , 赢得了 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风 险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1 ) 坚持 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 念, 确保 包商 银行 托管 业 务严格 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管 规则 ; (2 ) 形成 科学 合理 的决 策 机制 、执 行机 制和 监督 机 制,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确 保托 管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托管 资产的 安全 完整 ; (3 )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 塞漏洞 、 消 除隐 患, 保 证业务 稳健 运行 的风 险控 制制度 , 确保托 管业 务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4 ) 确保 内控 机制 、体 制 的不断 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 的不 断完 善, 提 高经营 效 率和效 果, 促进 托管 业务 实现发 展战 略。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包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由 总行内 审部 门 、 资 产托 管部 内设监 察稽 核中 心及 资产 托管部 各 业务中 心共 同组 成。 总行 内审部 门对 风险 进行 预防 和控制 。 总 行资 产托 管部 监察稽 核中 心在 总经理 直接 领导 下, 独立 于部门 内其 他中 心, 对各 中心、 各室 、 各 岗位、 各 项业务 中的 风险 控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各中 心、各 室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1 ) 合法 性原 则 :必 须符 合国家 及监 管部 门的 法律 法 规和 各项 制度 并贯 穿于 托管业 务 经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 (2 ) 完整 性原 则: 一切 业 务、管 理活 动的 发生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必 须渗 透到 托管 业务的 全过 程和 各个 操作 环节, 覆盖 到基 金托 管部 所有的 部门 、 岗 位和人 员。 (3 )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 照 “内 控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 审慎 性原 则: 必须 实 现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 有效 性原 则: 必须 根 据国家 政策 、 法律 及包商 银行经 营管 理的 发展 变化 进行适 时 修订; 必须 保证 制度 的全 面落实 执行 ,不 得有 任何 空间、 时限 及人 员的 例外 。 (6 )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部 门 ;直 接的 操作 人 员和控 制 人员必 须相 对独 立、 适当 分离; 基金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独立 的负 责稽 核监 察部 门专责 内控 制度 的检查 。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 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 面警 示。 对本 基金 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金 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 书面 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 面报 告。 对投 资比 例 超标 、清 算资 金透 支以 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书 面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 富荣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中心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南 沙区 海滨 路 171 号 南沙 金融 大 厦 11 楼 1101 之一 J20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12 号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广 场 35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刘志 军 电话:0755-84356629 传真:0755-83230902 客服电 话:4006855600 网址:www.furamc.com.cn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具 体名 单详见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调 整 销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富荣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南沙 区海滨 路 171 号南 沙金 融 大厦 11 楼 1101 之一 J2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12 号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广 场 35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志军


联系人 :黄 文飞 电话: 0755-84356604 传真: 0755-8323078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奇 联系人 : 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丹 电话: (021 )2323 8888 传真: (021 )2323 8800 签字注 册会 计师 :曹 翠丽 、边晓 红 联系人 :边 晓红富荣富兴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的发 售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集 本基金 ,并 于2016 年11 月7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许 可[2016]2526 号文 准予 注册 募集 。 一、基金名称 富荣富兴 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对象与募集 期 本基金 募集 对象 为 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投 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人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募集 期自 基金 份额 发 售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 月, 具 体发售 时间 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五、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 理人 及其指定的基 金 销 售机 构 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 营业 场所或按 基金销 售 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认购 。 基 金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发售 业务的 地区 、 网 点的具 体情 况和 联系 方法 ,请参 见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以及 当地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减或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六、基金的初始面值 、认 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 、初 始面 值: 人民 币 1.00 元 2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 收费模 式收 取基 金 认 购费 用。 投资 人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笔 认 购,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表 1 : 本基 金的 认购 费率 结构 认购 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 <300 万 0.40% 300 万≤M <500 万 0.20%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M ≥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 基金份额的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 购 期 间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2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 购 期 间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4 、计算举例 例 1 : 某投 资人 投资 30 万 元认购 本基 金, 假设 其认 购资金 的利 息 为 30 元, 其 对应的 认 购费率 为 0.60% , 则其 可 得到的 认购 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300,000/ (1+0.60%)=298,210.74 元 认购费 用=300,000 -298,210.74 =1789.26 元 认购份 额= (298,210.74+30 )/1.00 =298,240.74 份 即 :投资 人投资 30 万 元认 购本基 金,假 设其 认购资 金的利 息为 30 元, 则其 可得 到 298,240.74 份基 金份 额。 例 2 : 某投 资人 投资 550 万元认 购本 基金 ,假 设其 认购资 金的 利息 为 550 元 ,其对 应 的认购 费用 为 1000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 额为 : 认购费 用=1000.00 元 净认购 金额 =5,500,000 -1000.00 =5,499,000.00 元 认购份 额= (5,499,000.00+550 )/1.00 =5,499,550.00 份 即:投 资人 投 资 550 万元 认购本 基金 ,假 设其 认购 资金的 利息 为 550 元 ,则 其可得 到 5,499,550.00 份基 金份 额 。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5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6 、认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七、投资者对基金份 额的 认购 1 、本 基金 的认 购时 间安 排 、 投 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届时 将依 据有关 规 定进行 公告 。 2 、认 购方 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1 ) 投资 者认 购 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2 ) 募集 期内 ,投 资者 可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 但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销 。 3 、认 购确 认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申 请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任何 损失 由投资 者自 行 承 担。 4 、认 购限 制 首次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不 低于 1.00 元 , 追 加认购 最 低金额 为 1.00 元 , 详 情请 见当地 销 售机构 公告 。 募 集期 间的 单个投 资人 的累 计认 购金 额不受 限制 。 八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募 集 的资 金 存 入 专门账 户, 在 基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人 不 得 动 用。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 基 金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3 个 月内 , 在基 金募集 份 额总 额不 少于2 亿份, 基 金募 集 金额不 少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 基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200 人的条 件下 , 基金 管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 招 募说 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 金发 售, 并在10 日 内聘 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 自 收 到验 资报 告之日 起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 同生效 ; 否则 基金合 同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30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二十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 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 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富荣富兴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本基 金的 销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管 理人委 托的 代销 机构 。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投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 的开 放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 月开 始 办理申 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 月开 始 办理赎 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 以申 请 当日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 为 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首次购买基 金份额的 最 低金额为1.00 元,追加 购 买最低金额为1.00 元; 详 情请见当 地销售 机构 公告 ; 2 、 每个 交易 账 户最 低持有 基 金份 额余 额为1 份,若 某 笔赎 回导 致单 个交 易账 户 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少 于1 份时 ,余 额 部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同赎 回;


3 、本 基金 目前 对单 个投 资 人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 定单个 投 资者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量限 制, 具体 规定 见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告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公告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申 请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购 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在 正 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六、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1 、投 资 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按每 笔申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 收费模 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投 资者 的 申 购费 用如下 : 表 2 : 本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申购 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300 万 0.50% 300 万≤M <500 万 0.30% M ≥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 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2 、赎 回费 率见 下表 : 表 3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持有期 间(Y ) 赎回费率 0 ≤Y <3 个月 0.05% Y ≥3 个月 0% 注 :1 个月 为 30 天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赎回费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 3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 依照 《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申购 金额的 计算 方式 : 1 )申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的情形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2 )申 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 的情形 下: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 失由基 金 财产 承 担。 例3 : 假定T 日基 金份额净值 为1.056 元 ,某投资人本次 申购本基金40 万 元,对应 的本 次申购 费率 为0.80% , 该 投资人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400,000/ (1+0.80%)=396,825.40 元 申购费 用=400,000-396,825.40 =3,174.60 元 申购份 额=396,825.40/1.056 =375,781.63 份 即: 投 资人投 资4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对 应的 申购 费 率为0.80% , 假 定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1.056 元, 可得 到375,781.63 份基 金份 额。 例4 :假定T 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6 元,某投资人投资6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 申 购费用 为100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费 用=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6,000,000 -1000 =5,999,000.00 元 申购份 额=5,999,000.00/1.056 =5,680,871.21 份 即 : 投 资人 投资600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为1000 元, 假定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1.056 元 ,可 得到5,680,871.21 份基 金份 额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例5 :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1 万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 间 为三年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0%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0.00=12,500.0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1 万 份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 间为 三年,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0% , 假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2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12,500.00元。 3 、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4 位,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T+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率 , 并 进行 公告 。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 记 1 、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 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 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 资人自T+2 日( 含该 日) 后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 述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3 、证 券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 2 、 3 、 5 、 6 、 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申请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进 行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 生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上 述第4 项 所述 情形 , 按基金 合同 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 暂停 赎回 : 连 续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依据 相关 规定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3 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 时 依据相 关规 定 进行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依 据相关 规定 进行 公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 依照 《信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 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 易方式 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 请并由 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过户 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申 购金额 , 每期 申购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 一定 程度 上 控 制组 合净 值波动 率的 前提 下 , 力 争长 期内实 现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投 资 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固 定收 益类品 种 , 包 括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 债、 公 司债、 央行 票据、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次级 债、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的 纯债部 分 、 债 券回购 、 银 行存款 等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 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 可交 换 债券。 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为:本 基 金对 债券 的 投资 比例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 %;本 基 金 持 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宏观 周期 研究 、 行 业周 期研 究、 公司 研 究相结 合 , 通 过定量 分析 增强组 合策 略操作 的方 法, 确定 资产 在基础 配置 、 行 业配 置、 公司配 置结 构上 的比 例。 本基金 充分 发挥 基金 管 理人 长期 积累 的行 业、 公司 研究 成果 , 利 用 自主开 发的 信用 分析 系统 , 深 入挖 掘价 值 被低估 的标 的券 种, 以尽量 获取 最大 化的 信用 溢价 。 本 基金 采用 的投资 策略 包括 : 期 限结 构 策略、 行业 配置 策略 、息 差策略 、个 券挖 掘策 略等 。 首先, 本组 合宏 观周 期研 究的基 础上 ,决 定整 体组 合的久 期、 杠杆 率策 略。 一 方面, 本基金 将分 析众多 的宏观 经济变 量( 包括GDP 增长 率、CPI 走势 、M2 的绝 对 水平和 增长率 、利率 水平 与走势 等) ,并 关注 国家财 政、税 收、货 币、汇 率政 策和其 它证券 市场政 策等 。 另一方 面 , 本基金 将对 债券 市场 整体 收益率 曲线 变化 进行 深入 细致分 析 , 从 而 对市场 走势 和波 动特 征进 行判断 。 在 此基 础上, 确定 资产在 非信 用类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现 金、 国家债 券 、 中 央银行 票据 等) 和信 用类 固定收 益类 证券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 整 体组合 的久 期 范 围以及 杠杆 率水 平。 其次 , 本 组合 将在期 限结 构策略 、 行业 轮动策 略的 基础上 获得 债券 市场 整体 回报率 , 通 过息差 策略 、个 券挖 掘策 略获得 超额 收益 。 1 、期 限结 构策 略。 通过 预 测收益 率曲 线的 形状 和变 化趋势 , 对各 类型 债券 进 行久期 配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置; 当收 益率 曲线走 势难 以判断 时 , 参 考基准 指数 的样本 券久 期构 建组 合久 期, 确保 组合 收 益超过 基准 收益 。 具 体来 看, 又 分为 跟踪 收益 率曲 线的骑 乘策 略和 基于 收益 率曲线 变化 的子 弹策略 、杠 铃策 略及 梯式 策略。 (1 ) 骑乘 策略 是当 收益 率 曲线比 较陡 峭时 , 也即 相 邻期限 利差 较大 时 ,买 入 期限位 于 收益率 曲线 陡峭 处的 债券 ,通过 债券 的收 益率 的下 滑,进 而获 得资 本利 得收 益。 (2 ) 子弹 策略 是使 投资 组 合中债 券久 期集 中于 收益 率曲线 的一 点 ,适 用于 收 益率曲 线 较陡时 ; 杠 铃策 略是 使投 资组合 中债 券的 久期 集中 在收益 率曲 线的 两端 , 适 用于收 益率 曲线 两头下 降较 中间 下降 更多 的蝶式 变动 ; 梯式 策略 是使 投资组 合中 的债 券久 期均 匀分别 于收 益 率曲线 ,适 用于 收益 率曲 线水平 移动 。 2 、行 业配 置策 略。 债券 市 场所涉 及行 业众 多 ,同 样 宏观周 期背 景下 不同 行业 的景气 度 的 发生 ,本 基金 分别 采用 以下的 分析 策略 : (1 ) 分散 化投 资: 发行 人 涉及众 多行 业 ,本 组合 将 保持在 各行 业配 置比 例上 的分散 化 结构, 避免 过度 集中 配置 在产业 链高 度相 关的 上中 下游行 业。 (2 ) 行业 投资 :本 组合 将 依据对 下一 阶段 各行 业景 气度特 征的 研判 , 确定 在 下一阶 段 在各行 业的 配置 比例 ,卖 出景气 度降 低行 业的 债券 ,提前 布局 景气 度提 升行 业的债 券。 3 、息 差策 略。 通过 正回 购 ,融 资买 入收 益率 高于 回 购成本 的债 券 ,从 而获 得 杠杆放 大 收益。 本组合 将采 取低 杠杆 、 高 流动性 策略 , 适当运 用杠 杆息差 方式 来获 取主 动管 理回报 , 选 取具有 较好 流动 性的 债券 作为杠 杆买 入品 种, 灵活 控制杠 杆组 合仓 位, 降低 组合波 动率 。 针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本基金 以持 有到 期, 获得 本金和 票息 收入 为主 要投 资策略 , 同 时, 密 切关 注债 券的 信用 风险变 化, 力争 在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 获 得较 高收 益。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和 信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并 经董 事会 批准 , 以防 范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4 、个 券挖 掘策 略。 本部 分 策略强 调公 司价 值挖 掘的 重要性 , 在行 业周 期特 征 、公 司基 本面风 险特 征基 础上 制定 绝 对收 益率 目标 策略 , 甄 别具有 估值 优势 、 基 本面 改善的 公司 , 采 取高度 分散 策略 ,重 点布 局优势 债券 ,争 取提 高组 合超额 收益 空间 。 四、投资决策流程 具体的 投资 流程 为: (1 ) 固定 收益 部和 研究 部 按照研 究员 岗位 分工 进行 宏观经 济研 究、 债券 市场 研究支 持。 宏观经 济研 究主 要从 宏观 经济分 析、 货币 政策 分析 和财政 政策 分析 三方 面入 手, 对 未来 利率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变化趋 势进 行预 测; 债券 市场研 究主 要从 债券 市场 交易情 况分 析、 债券 市场 收益率 曲线 分析 寻找投 资机 会, 选择 最佳 的交易 策略 。 (2 ) 固定 收益 部定 期召 开 例会讨 论固 定收 益产 品投 资方案 和未 来的 行情 判断 ,结 合宏 观经济 、 债券市场两方面研究结果 确定下期的固定收益产品 投资策略, 并报投资决策委 员会 备案。 (3 ) 基金 经理 负责 执行 投 资方案 。 (4 ) 公司 所管 理的 基金 投 资交易 均采 用集 中交 易制 度。 投资 执行与 投资 决策 严格分 离, 基金的 所有 证券 买卖 活动 须通过 交易 部统 一分 配, 集中交 易完 成。 (5 ) 基金 经理 根据 市场 变 化在权 限范 围及 时进 行投 资策略 调整 , 超过 投资 权 限的报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合 规性 控制 从以 下方 面展开 : (1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通 过对基 金投 资的 研究 、决 策、 执行 等, 从制 度上 、 操作程 序 上进行 控制 , 保 证公 司管 理基金 投资 的各 项制 度、 措施、 工作 流程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要 求。 (2 ) 督察 长: 可列 席公 司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议 ,全 程 监控交 易指 令的 执行 情况 ,保 证合 规性控 制的 实施 。 (3 ) 监察 稽核 部: 可对 基 金投资 管理 过程 的各 环节 进行例 行和 专项 稽核 , 根 据授权 察 看基金 的交 易情 况, 确保 投资决 策和 交易 指令 得到 全面、 准确 的执 行。 (4 ) 交易 部负 责对 投资 指 令进行 审核 ,对 日常 交易 行为实 时监 控。 (5 ) 基金 事务 部通 过与 托 管行和 交易 部有 关数 据的 核对, 对当 日交 易操 作进 行复核 , 如发现 有违 反法 律法 规、 监管要 求、 基金 合同 、 资 产管理 合同 或公 司相 关规 定, 须 立刻 通报 交易部 、监 察稽 核部 和固 定收益 部, 并按 照公 司相 关风险 报告 程序 上报 。 五、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 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展期 ; (6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9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本 基金 投资 于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比 例合 计不 高于基 金资 产 的 10% ; (12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3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的 证 券 , 或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 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债 综合 指数 (总 财富 )收益 率×90%+1 年 期定 期存款 利 率(税 后) ×10% 。 本基金选 择上 述业绩 比较 基准的原 因为 本基金 是通 过债券资 产的 配置和 个券 的选择 来 增强债 券投 资的 收 益 。中 债综合 指数 (总 财富 )收 益率 由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编 制 , 该指数 旨在 综合 反映 债券 全市场 整体 价格 和投 资回 报情况 。 指数 涵盖 了银 行间 市场和 交易 所 市场 , 具 有广 泛的市 场代 表性 , 适 合作 为市场 债券 投资收 益的 衡量 标准 ; 由 于本基 金投 资 于 债券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80% ,持有 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采 用 90% 作 为业 绩比 较 基准中 债券 投资 所代 表的 权重 , 10% 乘 以 1 年 定期 银行 存款 利率 (税后 )作 为资 产所 对应 的权重 可以 较好 的反 映本 基金的 风险 收 益特征 。 若未来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者有 更权 威 的 、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出 , 或者市 场发 生变 化导 致本 业绩比 较基 准不 再适 用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者 合法 权 益的原 则, 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适当 调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 险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但低于 混合 型基金 、 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中低 预期 风险/预期 收 益的 产品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 相关 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富荣富兴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除本 部分 另有 约定 的 品种外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 市交 易 或挂 牌 转 让的 固 定收 益 品种( 基金合同 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 选取 估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对 应的 估值 净价估 值 , 具 体估 值机 构由 基金管 理人 与 托管人 另行 协商 约定 ; (3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可 转换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债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5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 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进行 公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约 定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 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后 4 位 以内( 含 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 因 不可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 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 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约 定予以 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方法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2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3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并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进行 调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 据相 关规 定进行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富荣富兴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3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 下: H =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 -9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 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 基 金合 同 》 是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的 各项权 利 、 义务 关 系, 明 确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 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 要 、 《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 指 定媒 介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 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要业 务 人员 在一 年 内变 动超过 百 分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他 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 2 个交易 日内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介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 期 限、 收 益率 等信 息。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等 文件 中披露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十一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情 况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 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投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有: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 观政策 ( 如货 币政策 、 财 政政策 、 行业 政策 、 地 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 着 经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 化。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 )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4 ) 通货 膨胀 风险 。如 果 发生通 货膨 胀 ,基 金投 资 于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 会被通 货 膨胀抵 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的 保值 增值 。 (5 ) 再投 资风 险 。再 投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固 定收益 证券 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即利 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2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信 用证 券发 行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 , 导 致信用 评级 下降甚 至到 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行 兑付 的风 险, 另外, 信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因 违约 而 产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 导致 证券 不能迅 速 、 低 成本地 变现 的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4 、操 作风 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 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 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5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取 的信 息不 充分、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等,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6 、合 规风 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7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为债券 型 基金 , 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该 类债 券 的 特定风 险 即成为 本基 金及 投资 者主 要面对 的特 定投 资风 险。 债券 的 投资 收益 会受 到宏观 经济 、 政 府产 业政策 、 货 币政 策、 市场 需求变 化、 行业 波动 等因 素的影 响, 可能 存在 所选 投资标 的的 成长 性与市 场一 致预 期不 符而 造成个 券价 格表 现低 于预 期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是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 市中 小企业 采 用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 由于 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 般情况 下, 交易 不活 跃, 潜在较 大流 动性 风险 。 当 发债 主体信 用质 量恶化 时 , 受 市场流 动性 所限 , 本 基金 可能无 法卖 出所持 有的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净 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和 损失 。 本 基 金 投 资 资产 支 持 证 券, 资 产 支 持 证券 (ABS )或 资 产 支 持 票据 (ABN )是一种债 券性质 的金 融工 具, 其向 投资者 支付 的本 息来 自于 基础资 产池 产生 的现 金流 或剩余 权益 。 与 股票和 一般 债券 不同 , 资 产支持 证券 不是 对某 一经 营实体 的利 益要 求权 , 而 是对基 础资 产池 所产生 的现 金流 和剩 余权 益的要 求权 , 是 一种 以资 产信用 为支 持的 证券 , 所 面临的 风险 主要 包括交 易结 构风 险 、 各 种原 因导致 的基 础资 产池 现金 流与对 应证 券现 金流 不匹 配产生 的信 用 风险、 市场 交易 不活 跃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等。 二、声明 1 、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 可以 通过 基金 代销 机构 代理销 售,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 金代 销机 构都不 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全 。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 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 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5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 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基 金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用;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 保存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 ,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管理 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调整 该等报 酬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标准的 除外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 调低 除 基 金管 理费 、 基金托 管费 以外 的 其 他应 由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 低 赎回费 率 或在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变 更收 费方 式;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 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30 日, 依据 有关 规定 进 行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 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若 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3 个 月以 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 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若 本 人直接 出具 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 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 上述 第(3 ) 项中 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在 会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 基金 亦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方 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现 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 照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程 序进 行。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 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6 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的 ;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 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不 愿 或者不 能通 过协 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按照该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 地点 为深圳 市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同 》 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及 其解 释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富荣富兴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富荣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南 沙区 海滨 路 171 号 南沙 金融 大厦 11 楼 1101 之一 J20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12 号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广 场 3501 室 邮政编 码:518038 法定代 表人 :刘 志军 成立日 期:2016 年 1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 监许 可[2015]311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2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 理、 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电话: 0755-84356635 传真: 0755-83230787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包头 市青 山区 钢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3038 号现 代国 际 大厦 2805 邮 政编 码:518033 法定代 表人 : 李 镇西 成立日 期:1998 年 12 月 1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73084.989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33352055 传真:0755-33352053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固 定收 益类品 种 , 包 括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 债、 公 司债、 央行 票据、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次级 债、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的 纯债部 分 、 债 券回购 、 银 行存款 等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可交 换债券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金 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 限 进行 监督: (1 )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展期 ; (6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证券规 模 的 10 %; (9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本 基金 投资 于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比 例合 计不 高于基 金资 产 的 10% ; (12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3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 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的 证 券 , 或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单 及有 关 关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加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 并 确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有责 任保 管真 实、 完整 、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单 。名 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于 2 个 工作日 内进 行 回函确 认已 知名 单的 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书 面确 认后 , 新 的关 联交易 名单 开始 生效。 基金托管 人履 行了监 督职 责,基金 管理 人仍违 反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 禁止行 为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投资 运作之前按照规定的 数据 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事后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 手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进行 更 新,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的 , 应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承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担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 况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 行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 督和 核查 。 (六)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约定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本协 议的规 定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订投资 银行 定期 存款 风险 控制补 充协 议 。 基 金管 理人 在投资 银行 定 期存款 的过 程中 , 必 须符 合补充 协议 就投 资品 种、 投资比 例、 存款 期限 等方 面的限 制。 在投 资过程 中, 基金 托管 人将 严格按 照补 充协 议中 的约 定对相 关业 务进 行监 督和 审核。 (七)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中 期票据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约定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本协 议的 规定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订投 资中期 票据 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 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中 期票据 的过 程 中, 必须 严格 按照补 充协 议中的 限制 性约 定进 行投 资。 在投 资过 程中 , 基 金 托管人 将严 格按 照补充 协议 中的 约定 对相 关业务 进行 监督 和审 核。 (八)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应 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约 定。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本 协议的 规定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风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 基 金管 理人在 投资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前 ,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资 产管 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 相关制 度。 在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过 程中 , 基 金管理 人应 合理 控制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比例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补充协 议中 的约 定对 相关 投资进 行监 督和 审核 。 (九)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十)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一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 度 等 。 (十二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十三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 托 管人的业务监督、核 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 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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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8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 决;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委托 的登 记机 构开 立并管 理。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本基金 开立 的基 金托 管专 户,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 资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名称 :富 荣 富兴 纯债 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账 户开 户行 : 包 商银 行 深圳 分行 营业 部 1 .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基 金托管 专户 ,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存 款。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专 户进行 。 2 .基 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金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有 关规定 。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 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本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 管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 .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专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本基金 进行 交 易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债 券的 结 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代 表本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主 协议 ,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协 议正 本, 基金管 理人 保存 协议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签 订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委托保 管的 机构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大 合同 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在 30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计 算,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对外 公布。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及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除 本部 分另 有约 定的 品 种外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 ,以 其估 值日 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或 证 券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2 ) 交 易 所上 市 交易 或 挂牌 转 让 的固 定 收益 品 种( 基金合 同另 有 规定 的 除外 ) , 选 取 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托 管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3 ) 交易 所 上 市交 易的 可转 换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债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6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 格 估值 。 (7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 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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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6 )项 条 款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 、 登记 结算 公司 、 存 款银 行发送 的数 据错误 等 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 第 4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0% 时,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公告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理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2. 当基金份额净 值计 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1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 按基金 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2 )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 由 此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 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获 得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3 )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 计算和 核 对或对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的 估值方 法,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形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4 ) 由 于基 金 管理 人 提供 的 信 息错 误 (包 括 但不限 于 基 金申 购 或赎 回 金额等 ) , 进而 导致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错 误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4. 前述 内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处 理 。 如 果行 业另 有通 行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 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季 度报 告的 编制 ;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编制 。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托管 人得 到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持有 人名 册后 与基金 管理 人 分别进 行保 管。 保管 方式 可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 式,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 管,则 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因编 制基 金定 期报告 等合 理原 因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相 关资 料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不得 无故拒 绝或 延误提 供 , 并 保证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 整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不 愿 或者不 能通 过协 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 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按照该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 地点 为深圳 市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同 》 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及 其解 释 。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 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 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富荣富兴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系 列服 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内 容如 下: (一) 电话 人工 咨询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服 热线 转人 工坐 席, 进行 基金 业务 的相 关 咨询 , 人 工 坐席服 务时 间为 每周 一至 周五上 午 9:00-11:30 , 下 午 13:00-17:00 (法 定节 假 日及因 此导 致 的证券 交易 所休 市日 除外 ) 。 针对 非人 工服 务时 间 内的电 话留 言 , 基金 管理 人将设 有专 员进 行及时 回复 。 客服热 线:4006855600 (二) 自助 查询 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基 金管理 人网 上账 户查 询系 统进行 账 户余额 、交 易情 况、 基金 净值等 信息 查询 。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www.furamc.com.cn (三) 邮件 咨询 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电 子邮 件的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疑 问, 针对 投资 者的 问题 , 基 金管理 人 将设有 专员 进行 及时 回复 。 客服邮 箱:service@furamc.com.cn (四) 免费 信息 订 阅 服务 为了给 投资 者带 来良 好的 服务体 验 , 基 金管 理人 除 了交易 确认 短信 外 , 提 供 多个渠 道的 免费信 息订 阅服 务。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客 服热 线等 渠道 提交 信息定 制申 请 , 在申请 获基 金管 理人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手 机短信 、 E-MAIL 等方式 为 客户发 送所 定 制的信 息。 通过 手机 短信 可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月度 短信账 单、 持有 基金 周末 净值等 ; 通 过邮 件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电子 对账单 等信 息 。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业 务发 展需 要和 实际情 况 , 适 时 调整发 送的 定制 信息 内容 。 (五) 资料 邮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可免 费为 基金 投资人 提供 基金 持有 证明 和交易 对账 单 邮 寄服 务。 投 资者可 根 据需要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或 客服 热线 定制 、修 改或取 消该 服务 。 (六)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客服 热线 、 书信、 电子 邮件 等渠 道, 对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 所提供 的 服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富荣 富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 3 个工 作日之 内对 基金 投资 人的 投诉做 出回 复 。对 于非 工 作日提 出的 投 诉,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顺延 到下 1 个工作 日进 行回 复 。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部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广 场 3501 ,富 荣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客 户服 务部 (收 ) 邮编:518038 (七)如 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 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联系方式联 系 基金管 理人 。请 确保 投资 前,您/ 贵机 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本 招募 说明 书。富荣富兴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第二十 一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查阅 ;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 复印件 。 对 投资 人按 此种 方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 的 网站 (www.furamc.com.cn ) 查阅 和下 载 招募说 明 书。富荣富兴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第二十 二 部分


备 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富荣 富兴 纯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富荣 富兴 纯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富荣 富兴 纯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关于 申请 募集 注册 富荣富兴 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之 法律 意见 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富荣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