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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创新(001275)

中邮创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 年 三 月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 根据 2015 年 4 月 21 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 准予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5]682 号) 的注册进行募集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 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基 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 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卖 出 所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由 此 可 能 给 基 金 净 值 带 来 更 大 的 负 面 影 响 和 损 失。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 收 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 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的其他机 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 月 23 日, 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 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49 七、基金备案 ................................................................................................................................. 5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3 九、基金的投资 ............................................................................................................................. 61 十、基金的财产 ............................................................................................................................. 7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73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78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8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83 十六、风险揭示 ............................................................................................................................. 88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1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 要 ................................................................................................... 10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5 二十一、其他披露事项 ............................................................................................................... 12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3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34

























































































1 一、前





言 《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 等 有关法律 法规以 及《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 指 《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中邮创新 优势灵活配 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中 邮创新优势 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 其 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中邮创 新优势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起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 16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售机 构: 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 32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指《中 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 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 额 赎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 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49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 、不可抗 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 三 、 基金 管 理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基本情 况 名





称: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 年 5 月 8 日 住





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7%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29% 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总


计 100% 公司客服电话:400-880-1618 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 联系人: 李晓蕾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董 事 会成 员 吴涛 先生, 公司董事长, 大学本科, 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司干部、 中国新技术创业 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首创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董 事长 。 谢德春先生, 高级会计师, 毕业于 北方工业大学会计学专业。 曾任北京市建筑材料科学 研究院总会计师、 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 现任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兼任北京首创财富管理公司董 事长、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上海首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首创金融资产交易 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马敏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 会计师。 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

























































































7 处干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处副主任科员、 广西财政厅商财处主任科员、 财政部商 贸司内贸二处主任科员、 财政部经贸司粮食处主任科员、 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副处长、 财政 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 财政部经建司交通处处长、 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 财政部经建司 粮食处调研员、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干部、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现任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毕劲松先生, 董事, 硕士 研究生。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主任科员; 国泰证券投 资银行部副总 经理; 北京城市合作银行阜裕支行行长; 国泰证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国泰君 安证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工作组长; 中富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金昌雪先生, 董事, 大学 本科。 曾任职于北京煤炭管理干部学院 (期间曾赴日本东丽大 学任教、赴 日本埼玉大 学研究生院 进修) ;日本 住友银行北 京代表处职 员、代表; 日本三井 住友银行北京代表处副代表见北京分行筹备组副组长;2008 年 3 月至今,任三井住友银行 (中国)有限 公司北京分行副行长、总行行长助理。 周克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曾任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制度科科长; 中信实业银行总 行开发部副总经理; 中信实业银行总行阜成门支行行长; 首创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忠林先生, 董事, 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厅任职;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任 职, 历任法律部稽查处负责人; 稽查局信访处副处长、 处长; 办公厅信访办主任;2009 年 3 月,自中国证监会退休。 刘桓先生, 董事, 大学本科。 曾就职于北京市朝阳区服务公司;1978 年至 1982 年, 就 读于中央财经金融学院;1982 年 7 月至今,就职于中央财经大学,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税务 学院副院长。 期间于 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6 月, 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挂职锻炼, 任职局长 助理。 戴昌久先生 ,董事,法 学硕士。曾 在财政部条 法司工作(1993 年美国波士顿大学 访问 学者) ; 曾任职于中洲会计师事务所; 1996 年 2 月 至今, 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主任 / 支 部书记) 。期 间任北京市 律师协会五 届、六届理 事会理事; 北京市律师 协会预算委 员会副主 任、 主任; 北 京市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全国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委员 ; 曾任南 方基金管理公司、( 香港) 裕田中国发 展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现任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8 2. 监事 会 成员 赵永祥先生, 监事长, 中 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曾任河北省邮电管理局计 财处干部、 河北省邮电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干部、 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长、 借调国家邮政局计 财部任副处 长、石家庄 市邮政局党 委副书记及 副局长(主 持工作) 、石 家庄市邮政 局局长及 党委书记、 河北省邮政局助理巡视员、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及河北省邮政公司 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局局长。





周桂岩 先生, 监事, 法学硕士。 曾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助理兼北京营业 部总经理; 北京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航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兼合规部经理, 首 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有二十多年证券从业经历。 张钧涛先生, 监事, 大学 学历。 曾任西南证券北京营业部客户经理; 中国民族证券北京 知春路营业部副总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营销部副总 经理、营销部总经理,现任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总监。 刘桓先生, 监事, 大学学历。 曾任真维斯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行政人事部主任; 北京国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北京时代泛洋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 北京尚世先锋广 告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部门总经理助理, 营销部副 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基金运营副总监。





潘丽女 士, 监事, 大 学学历。 先后就职于英国 3 移动通 讯公司、 武汉城投房产集团有限 公司、 雀巢 ( 中国) 有限公司、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现任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总部副总经理。 3 、 公 司高 级管 理 人 员 吴涛先生, 公司董事长, 大学本科, 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司干部、 中国新技术创业 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首创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董 事长 。 周克先生, 中共党员, 曾任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制度科科长、 中信实业银行总行开发 部副总经理、 中信实业银行总行阜成门支行行长、 首创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静女士, 经济学硕士, 中共党员, 曾任中国旅行社总社集团证券部、 人力资 源部职员;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人力资源部副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9 中邮创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小丽女士, 大学本科, 中共党员, 曾任邮电部邮政运输局财务处会计师; 国家邮政局 邮政储汇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前身) 资金调度中心主任;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资深经 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建华先生, 工学硕士, 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 长城证券有限公 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 4. 本基 金 基金 经 理 邓立新先生: 大学专科,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珠市口办事处交换员、 中国工商银行北 京信托投资公司白塔寺证券营业部副经理兼团支部书记、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三里河营业 部交易部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职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交 易部总经理、 投资研究部投资部负责人、 投资部总经理、 投资副总监,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 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邓立新投资工作室总负责人、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低 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刘田先生: 硕士研究生, 曾担任北京凯盛 旭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工程师、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现担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 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成员 委员会主席: 周克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委员:


邓立新先生: 大学专科,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珠市口办事处交换员、 中国工商银 行北 京信托投资公司白塔寺证券营业部副经理兼团支部书记、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三里河营业 部交易部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职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交 易部总经理、 投资研究部投资部负责人、 投资部总经理、 投资副总监,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 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邓立新投资工作室总负责人、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低 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10 张萌女士: 商学、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主管、 日本瑞穗银 行悉尼分行资金部助理、 澳大利亚康联首域全球资产管理公司全球固定收益与信用投资部基 金交易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现任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副总监兼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刘涛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中共党员, 曾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职员、 安信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部副总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兼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新思路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任泽松先生: 理学硕士, 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北京源乐晟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投资部总经 理助理、 投资部副总经理、 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任泽松投资 工作室总负责人、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信息产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中邮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 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梁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大连实德集团市场专员、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 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 总经理、 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核心主 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黄礴先生: 理学硕士, 曾任新时代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 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11 司行业研究员、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 新兴产业研究组组长,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 部负责人、专户理财二部负责人。 俞科进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安徽省池州市殷汇中学教师、 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 司职员、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分析师、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 工程研究员、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量化投资部 员工,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中邮上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许进财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许进财投资工作室总负责人、 中邮中小盘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聂璐女 士: 硕士研究生, 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首誉光 控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刘田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 担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腾先生: 工学硕士, 曾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 邮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曹思女士: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中 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周楠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师、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产品工程师、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

























































































12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中邮 消费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欢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 任 中 邮 中 小 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兼 中 邮 趋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基金经理。





吴昊先 生: 理学硕士, 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 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中邮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邮 稳 定 收 益 债 券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兼 中 邮 稳 健 添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中邮景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晓博先生: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





许忠海 先生: 理学硕士, 曾任贝迪中国区研发中心工程师、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业 研究员、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助理 、 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中邮核心竞争力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 、 上 述人 员之 间 均 不存在 近 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8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 10 、严格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依据《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 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5 、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16 、按规定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7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19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 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现行 有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 、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 国 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2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及 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其 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 不公 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 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 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 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 法 律、法规 、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4 (1 ) 越权 或违规经营; (2 ) 违反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 故意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 在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 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 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 ) 违反 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 序; (9 ) 贬损 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 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 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 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 ) 不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从 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 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 严

























































































15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的内 部控制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营运作 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行业 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 法 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 化 解经营风 险,提高经 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 业务的稳健 运行和受托 资 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 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切实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的原则 (1 ) 健全 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包括 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 ) 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 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 公司基金资产、 自 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 检查和监督。 (4 ) 相互 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 组织机构的设计、 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 相互制约的机制, 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 的监督检查功能。








(5 ) 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 并充分发挥各机构、 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尽 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 适时 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 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 内控 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识; 执行内

























































































16 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 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 ) 防火 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 基金投资、 交易执行、 基金清算岗位之间,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 之 间、会计 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隔离,以控制风险。 3 、内部控制 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 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监察稽核部 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 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 、内控监控 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 设立顺序递进、 权 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 ) 建立以 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 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 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 建立 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 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的责任; (3 ) 建立 以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 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 、关于授权 、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 授权 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 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

























































































17 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 公司 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的研究方法; 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 品 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 水平。 (3 ) 基金 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 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 交易 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建立了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 交易室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 和 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 基金 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 信息 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 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 整。 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 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 监察 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 稽

























































































18 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 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 本公 司承诺以 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 本公 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9 四 、 基金 托管 人 ( 一 ) 基金托 管 人 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是中国 金融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 分, 总行设在 北京。经国 务 院 批准, 中国农 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 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力 打 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 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 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 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 农业 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认证, 表 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 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

























































































20 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 中成 绩突出,获 “最佳托管 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 财务官》杂 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 托管奖” 。2012 年荣获第 十届中国财经风 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5 年连续三年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 “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 予的“优秀 托管机构奖 ”称号;2015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 会授予的“ 养老金业务 最佳发 展 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 年 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养老 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委托资产托管处、 境外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风险管理处、 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 市场营销处、内控监管处、账户管理处,拥有先进 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 、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 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 349 只。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的内部 风 险 控制制 度 说 明 1 、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 有关信息的真实 、 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 员会总体负 责中国农业 银行的风险 管理与内部 控制工作, 对 托管业务风 险 管 理和内部控 制工作进行 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 部专门设置 了风险管理 处, 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职权。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 流 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 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

























































































21 户资料严格 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 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 置,封闭管 理, 实施音像 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露 人负责, 防止 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化 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 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 的 方法和 程 序 基金托管人 通过参数设 置将《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 投 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 、电话提示 。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 投资比例接 近超标、资 金头寸不足 等问题,以 书面方式对 基 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 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 、 相关 服 务机 构 ( 一 ) 基金份 额 发 售机构


1 、直销 机构


(1 )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联系人:杨帆 电话:010 -82290840 传真:010 -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 )中邮基 金官方微信平台 ——中邮基金服务号 (3 )京东金 融基金直销平台中邮基金旗舰店 公司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客服电话:400-098-8511 (4 )中邮创 业基金网上直销平台:https://i.postfund.com.cn/

























































































22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cn/ (2 )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联系电话:010-66105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 )6885811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4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 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23 联系人:王琳 网址:www.ccb.com (5 )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 )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宋扬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8 ) 晋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9 )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24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755-25879756 、021-38637673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10)东亚 银 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 银行金融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 银行金融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 联 系 人: 杨俊 客服电话:800 830 3811 网址:www.hkbea.com.cn (11)首创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客服电话:400 620 0620


网址:www.sczq.com.cn (12 )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第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25 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话:40088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14)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 恒大厦 B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5)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 、36、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020) 95575 或 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16)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钱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7)申万 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原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26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 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8)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 : www.gtja.com


(19)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0) 开源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付琦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21)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 凰大厦 1 栋 9 层

























































































27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2)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业务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 )400-88-96326 (全国) 网址:www.hfzq.com.cn (23)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4)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 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5)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兰荣




























































































28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6)宏信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 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 系 人: 杨磊 电话:028-86199665 传真:028-86199079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27)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 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28)长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9)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 晨 客服电话:95525

























































































29 网址:www.ebscn.com (30)华安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4008096518 网址: www.hazq.com (31)新时 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系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2)国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袁丽萍 客服电话:0510-82588168


400-888-5288 网址: www.glsc.com.cn (33 )世纪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袁媛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34)中航 证券有限公司

























































































30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 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5) 天相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152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36)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7)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奚博宇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 8888 999

























































































31 网址: www.95579.com (38)平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8991896 全国统一总机:95511 网址: stock.pingan.com (39)江海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1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0)联讯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张悦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41) 北京展 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 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32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www.myfund.com (42) 宜信普 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 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43) 北京创 金启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 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号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李婷婷 联系电话:010-66154828 转 801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67525 网址:www.5irich.com (44)杭州 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5)和讯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33 网址:licaike.hexun.com (46)深圳 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7)上海 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48)浙江 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 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晓倩 联系电话:13116765372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http://www.10jqka.com.cn/ (49)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34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0)众升 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万银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客服电话:400-059-8888 财富网址:www.zscffund.com (51)诺亚 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80359115 客服电话:400 -821 -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52)北京 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 杜 娟联系电话: (8610 )67000988-6075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53)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3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苗明 电话:021-20691923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54) 网信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原诚浩证券)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 联系人:贾丽媛


电话:024-22955449 网址: www.chstock.com (55)天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夏旻 电话 :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56) 东莞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张巧玲 联系电话:


0769-2211206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57) 东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3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8) 国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9)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 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梁承华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60)东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37 网址:www.dxzq.net.cn (61) 中信证 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62)北京 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39 号第一上海 中心 C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张晔 联系电话:010-58845312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63)华融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 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64)中期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中期时代)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剑林 联系人:方艳美

























































































38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65)深圳 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 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66)一路 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 大厦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 大厦 C 座 702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宋志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67)北京 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68)方正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君瑞 电话:010-57398059 客服电话:95571

























































































39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69)中国 中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话:95532 、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70)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1)湘财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 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客服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72)华宝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2222 联系人:楼斯佳

























































































4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73)中山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8 层和深圳市华侨城深南 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 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74)中经 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四号文化创新工场一层 109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徐娜 联系电话:010-68292940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75)浙商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 世纪广场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 世纪广场 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吴颖 联系电话:0571-87902080 客服电话: (0571 )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 (76) 中国 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4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 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 :许黎婧 电





话:010-65807848 客服电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77 )中 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8 )北京 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 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一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李振 电话:65181028 传真:65174782 联 系 人: 周汶 客服电话:400-057-8855 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79)华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服务热线:95584

























































































42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80)上海 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联 系 人: 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81)珠海 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2)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 28 号天安 国际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3)上海 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 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 系 人: 陈云卉

























































































43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84)上海 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 系 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5)北京 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 系 人: 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86)上海 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 系 人: 江辉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87 )北京 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4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 山财富中心 34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 山财富中心 341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 (88)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9)奕丰 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90)上海 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45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91)上海 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 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92 )和耕 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 厦 6 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郭兆英 电话: 00371-85518391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93)中国 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46 传真:010-65058065 联 系 人: 任敏、陈曦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94)北京 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010-58170949 传真:010-58170800 联 系 人: 殷雯 (95)北京 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 代表人:董浩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 系 人:牛 亚楠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96)中证 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联 系 人: 仲甜甜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97 )中国 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7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高洋 电话:010-5935 5546 客服电话:40088 95618 网址:www.e5618.com (98)北京 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 总 部科技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 总 部科技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2675369 传真:010-62675979 联 系 人: 付文红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 及时公 告。 ( 二 ) 基金注 册 登 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 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 -82295160 -170 传真:010 -82292422 (三) 出具法 律 意 见书的 律 师 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瑞天律师事务所




























































































48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 5 号院 1 号楼 2 单元 15 层 1507 室


负责人:李飒 联系人:李飒 电话:010 -62116298 传真:010 -62216298 经办律师:刘敬华


李飒 (四) 审计 基 金 财 产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 五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85665232 传真电话:010-8566532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卫俏嫔


李惠琦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49 六、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4 月 21 日(证监许 可[2015]682 号)文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1 、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运 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 期 不定期 4 、募集规模 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基金份额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0 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 1.000 元/ 份。 (四)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具体发售 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 在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认购申请 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50 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 、认购数量 限制 (1 )投资人 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 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 各 代 销 网 点 接 受 认 购 申 请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1,000 元(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 基金网上交 易系统等特 定交易方式 认购本基金 暂不受此限 制) ;直 销 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追加认 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 调整。 (4 )基金募 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4 、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 )认购费 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 100 万元(含 ) —500 万元 0.8% 500 万元(含 ) —1000 万元 0.4% 1000 万元( 含)以上 1000 元/ 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2 )认购份 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 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 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对于 1000 万元( 含) 以上的 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

























































































51 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 金, 对应费率为 1.2% , 如果 募集期内认购资金 获 得的利息为 2 元,则其可 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 +1.2%)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 +2)/1.000 =9883.42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883.42 份基 金份额。

























































































52 七 、 基金 备 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自 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 基金募集份 额总额不少 于 2 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 元人民币且 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投 资人的认购 款项只能存 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 得动用。有 效 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 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 、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 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 。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3 八 、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 当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 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 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申购金额 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 基金网上交 易系统等特 定交易方式 认购本基金 暂不受此限 制) ;代 销 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 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 、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0 份( 如该账 户在该销售机构 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 则必 须一次性 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 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 保留 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55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 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本基金申 购费率按照 申购金额递 减,即申购 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申 购费率越低 。 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额不超过 申购金额的 5% , 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 ) —500 万元 1.0% 500 万元(含 ) —1000 万元 0.6% 1000 万元及 以上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按 照 持 有 时 间 递 减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越 长 ,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越低。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随 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不含 7 日)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 日 (含 7 日 ) 但少于 30 日 (不 含 30 日)的投 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 30 日)但少于 93 日(不含 93 日)的投资 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 回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 日以下 1.5% 7 日(含 7 日) —30 日 0.75% 30 日( 含 30 日)—365 日 0.5% 365 日( 含 365 日) —730 日 0.25% 730 日以上( 含 730 日) 0.0%

























































































56 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3 日(含 93 日)但 少于 186 日 (不含 186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 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86 日 ( 含 186 日) 的投资人, 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 的 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 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 制 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和赎 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 额余额的处 理方式:申 购份额计算 结果按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 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 额的处理方 式:赎回金 额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 后 两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申购份额 的计算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申购金额 10000 元 ,计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 1.5% 净申购金额= 10000 /(1 +1.5%) = 9852.22 元 申购费用= 10000-9852.22 = 147.78 元 申购份数=


9852.22/ 1.200= 8210.18 份 3 、赎回金额 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57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赎回份数为 10000 份,各时期净赎 回金额如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净 赎回金额 7 日以下 1.50% 10000*1.200=12000 12000*1.50%=180 12000-180=11820 7 日(含 7 日)—30 日 0.75% 10000*1.200=12000 12000*0.75%=90 12000-90=11910 30 日(含 30 日) —365 日 0.5% 10000*1.200=12000 12000*0.5%=60 12000-60=11940 365 日( 含 365 日) —730 日 0.25% 10000*1.200=12000 12000*0.25%=30 12000-30=11970 730 日 以上( 含 730 日) 0.0% 10000*1.200=12000 12000*0.0%=0 12000-0=12000 4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 、 (3)、( 5 ) 、 (6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8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 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 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法律法规 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 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 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 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 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 投 资 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59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 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60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 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61 九 、 基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合理的动态资产配置,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 充分挖 掘和利用中国科技进步和创新 过程中带来的投资机会,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 含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 可 转 换债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 –95% , 投资于债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5%-100%, 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 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根 据 各 项 重 要 的 经 济 指 标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变 动 趋 势 , 判 断 当 前 所 处 的 经 济 周 期, 进而对未来做出科学预测。 在此基础上, 结合对流动性及资金流向的分析, 综合股市 和 债市估值及风险分析进行灵活的大类资产配置。 此外, 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 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创新优势的上市公司。 具有创新优势的公司通过提供差异性的甚 至具有颠覆性的产品或服务为公司创造出广阔的蓝海市场, 或者通过工艺流程的改进甚至变 革明显提升性能或降低成本从而为公司带来优势的市场份 额或者明显高于行业的盈利能力。

























































































62 因而,在市场表现中,能够为投资者带来较高的回报,这类企业是本基金重点投资对象。 1 、创新优势 企业的筛选 本基金所指的创新优势, 包括技术创新优势和商业创新优势两种类型。 技术创新优势是 指企业创造和应用新知识和新技术, 采用新工艺或新的生产方式, 开发生产新产品, 提供新 的服务, 提高产品质量、 或降低产品成本, 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的优势。 商业创新优 势 是指企业通过商业模式、 市场营销、 管理体系、 生产流程等方面的创新, 使企业的盈利能力 和竞争实力得到持续改善的优势。 (1 )技术创 新优势 本基金将重 点研究企业技术创新的竞争力及其市场前景, 并对企业研发管理体系、 研发 规划、人才吸引力及激励制度进行分析 1 )技术创新 的竞争力分 析:通过专 家访谈、竞 争对手调研 、产业链上 下游公司交 流 等 手段, 有效判断企业技术和产品创新的先进程度, 被模仿的难易程度, 从而有效判断企业技 术创新优势的可持续性。 2 ) 研发投入分析: 公司为保证技术领先地位, 应确保研发资金的规模和持续性; 同时 , 确保人力资源投入与经费投入水平适当增长。 对企业研发投入的评判, 所采用的主要量化指 标包括: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的规模以及增长情 况等。 3 )研发能力 分析:本基 金从企业专 利申请量、 发明专利比 重、拥有专 利数量、专 有 技 术、新产品推出周期等方面对企业的研发能力进行分析。 (2 )商业创 新优势 本基金认为商业创新活动是一种节约人力和资本的活动, 即以更少的人力和资本投入取 得更大的增长。 本基金将辨识企业是否在商业模式、 市场营销、 管理体系、 生产流程等商 业 行为方面有创新优势。 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商业创新优势的持续性, 分析企业的商业创新优势 在商业模式的可复制性,促进销售收入增长、市场份额增长、成本降低等方面的持续性。 对于传统产业的上市公司, 如果已在或正在管 理制度、 营销体系、 技术开发和生产体系 等方面进行创新,具有较大潜在发展前景和经济效应,也属于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 2 、创新管理 能力分析 对具有创新优势的某些企业而言,尽管不断有创新活动,却不能产生利润,究其原因, 主要在于创新管理能力欠缺, 无法实现创新成果的商业价值。 因此, 本基金将对企业的创新 管理能力进行分析, 比如: 企业的技术前瞻能力、 企业的技术管理能力 (是否具有科学规 范 的研发管理 体系、激励 和人才培养 机制) 、企业 创新与发展 战略的匹配 能力、企业 的资源整

























































































63 合能力以及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等; 通过市场份额增长、 成本降低等 各项具体指标对企业的 创新管理能力进行评价。 3 、创新优势 企业产业链 本基金认为除上文所述的创新优势企业之外, 还可以将产业链中可以受益于创新优势企 业成长和发展的上下游优秀的上市公司也纳入本基金股票库。 这类上市公司虽然分布在创新 优势企业的产业链上下游, 但他们将受益于为创新优势企业提供原材料或者应用创新优势企 业的新技术新模式获得利润。 (四)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部分, 本基金在债券组合平均久期、 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 对影响 个别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 包括流动性、 市场供求、 信用风险、 票息及付息频率、 税赋、 含 权等 因素进行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五)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套利、 避险交易, 控制基 金组合风险, 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 及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 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 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 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 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六)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注 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遵循有效管理原则经充分论证 后适度运用股指期货。 通过对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定价 模型, 采用估值合理、 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及时、 有 效 地调整和优化,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 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与传统的信用债相比,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 特点。 目 前 市 场 上 正 在 或 即 将 发 行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期 限 通 常 都 在 三 年 以 下 , 久 期 风 险 较 低; 其风险点主要集中在信用和流通性。 由于发行规模都比较小, 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 二级市场的流通性有限, 换手率不高, 所以本基金在涉及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时, 会将重点 放在一级市场,在有效规避信用风险的同时获取信用利差大的个券,并持有到期。

























































































64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方法类似。 在信用研究方面, 本基 金会加强自下而上的分析, 将机构评级与内部评级相结合, 着重通过发行方的财务状况、 信 用背景、 经营能力、 行业前景、 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 尽可能对 发 行人进行充分详尽地调 研和分析; 会倾向于大券商承销的有上市诉求的企业。 鉴于其信用风 险大,流通性弱,本基金会严格防范风险。所有中小企业私募债在投资前都必须实地调研, 研究报告由研究员双人会签,并对投资比例有严格控制。重大投资决策需上报投资委员会。 (八)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用收益率曲 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 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投资于 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 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 (2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65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5)本基 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15.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5.2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


(15.4 )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0%-95% ;


(15.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本基 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等 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66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此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本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求,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调整后 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 成为:沪深 300 指数 ×60% +上 证国债指数 ×40%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 数, 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国债 指数,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沪深300 指 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 只A 股作 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 数, 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流动性。 沪深 300 指数 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性, 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 具有良好的投 资价值。 该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在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编制和维护, 编制 方法的透明度高,具有独立性。 上证 国债指 数是以上海 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所有 固定利率国 债为样本, 按 照国债发行 量 加

























































































67 权而成。 上证国债指数编制合理、 透明、 运用广泛, 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能够满 足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需要。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或市场推出代表性更强、 投 资者认同度更高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 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 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基 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 期为 2016 年10 月 1 日起至 12 月31 日止。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866,468,380.56 82.06 其中:股票


866,468,380.56 82.0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82,836,819.31 17.31 8 其他资产


6,647,090.80 0.63 9 合计





1,055,952,290.67





100.00 注: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各项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 计可能有尾差。




























































































68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44,659,728.98 61.3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176,634,224.92 16.8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5,174,426.66 4.30 S 综合 - - 合计 866,468,380.56 82.43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沪港通股票。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3703 盛洋科技 2,857,000 101,709,200.00 9.68 2 300317 珈伟股份 2,500,000 92,900,000.00 8.84 3 603158 腾龙股份 3,099,917 88,037,642.80 8.38 4 002617 露笑科技 6,000,000 87,780,000.00 8.35 5 300456 耐威科技 1,652,872 84,180,770.96 8.01 6 002766 索菱股份 2,200,000 82,478,000.00 7.85 7 300467 迅游科技 1,500,000 65,700,000.00 6.25

























































































69 8 002792 通宇通讯 850,297 46,137,115.22 4.39 9 002343 慈文传媒 1,000,098 45,174,426.66 4.30 10 300523 辰安科技 338,186 36,869,037.72 3.51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遵循有效管理原则经充分论证 后适度运用股指期货。 通过对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定价 模型, 采用估值合理、 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及时、 有 效 地调整和 优化,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10、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中对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10.2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70 10.3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无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股票。 11.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63,615.5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721,376.7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2,386.39 5 应收申购款 1,389,712.0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647,090.80


11.4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002617 露笑科技 87,780,000.00 8.35 重大事项 12. 基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过去三个月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71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3.67% 1.14% 1.09% 0.43% -4.76% 0.71%

























































































72 十 、 基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73 十 一 、基 金 资产 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在交易 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 的含权固定 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 的 除外) ,选取 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 日的唯一 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估值。


(3 )对在交 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对在交 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券 和私募债券 , 估值日不 存在活跃市 场 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 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5 )对在交 易所市场发 行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让 的债券,对 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 , 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 表 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74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和 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 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 易所市场发 行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让 的 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银行间 市场上不含 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 当 日 的估值净价 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 (含当 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 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股指期货 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75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 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的直接 损失 按下述 “ 估 值 错误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76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当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差 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 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77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处理。 如 果行业另有 通 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按本基 金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 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 家 会 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78 十 二 、基 金 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79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80 十 三 、基 金 费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 或仲裁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 账户开户费及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支付。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 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 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81 上述 “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 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82 十 四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 并以 约定方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3 十 五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84 (2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 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5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86 (11)涉及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 告。 10 、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 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 、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1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 指

























































































87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 、投资资 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13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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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风 险 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巨额赎回 风险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 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支付或暂停支付的 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 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份额 的风险。 2 、中小企业 私募债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 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 动 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 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二、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 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 响。 4 、购买力风 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89 三、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 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 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 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五、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 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 或违 反操作 规程 等引致 的风 险,例 如, 越权违 规交 易、会 计部 门欺诈 、 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 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 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包 括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 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 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八、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90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九、 声明 1 、本基金未 经任何一级 政府、机构 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 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 行 承 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 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网点 和指定的基 金代销机构 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 与 基 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91 十 七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表 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自 决 议 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 3 、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92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93 十 八 、基 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 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94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95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96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7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98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 表 决的程 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决定修 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9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7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 、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 5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100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101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确定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确定的非现场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102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 管人、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103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决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 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104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50%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加, 方可召开。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形式、 议事程序、 表决、 生效和公告 等适用本合同中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 十、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合同 变 更 和终止 的 事 由、程 序 以 及基金 财 产 清算方 式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 3 、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05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106 四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107 十九、基 金 托管 协 议内 容 摘要 一 、 基 金托管 协 议 当事人 名称: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邮政编码:100013 法定代表人 :吴涛 成立日期:2006年5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6]2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 理 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 存

























































































108 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 品 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含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可转 换债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投资于债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 具、 现金、 权 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其中权 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3% ;扣除 股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本 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 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投资于债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 工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109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 2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与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 的其他基金 持有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基金与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9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进 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40% ; 15 、本基金 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15.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5.2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110 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15.4 )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0%-95% ;


(15.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本基金 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 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 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 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111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 金管理人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但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选择存 款银行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与 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 机制,确保 基金银行存 款 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 人应加强对 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的监 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 议 、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业 务时,应严 格遵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112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 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紧 急 通 知》 、 《关于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 证券,包括 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 、在首次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制定相 关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 控 制 制度 、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 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 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销 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托管人 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 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 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

























































































113 6.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 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 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送 相 关 数 据 或 者 报 送 了 虚 假 的 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 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与基金托管人签 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114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财产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 未经基金 管理人依据 合法程序作 出的合法合 规 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 产 ,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 账 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的资金 应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 具 有托管资格 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 基金 认购 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115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 份 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 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 理 退 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 基金托管 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 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 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 可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理 基 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 开 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4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 和 运

























































































116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 协议生效日 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从 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 相 关 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 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 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在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 程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117 产。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 股票、 权证、 债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2 、估值方法 (1 )股票估 值方法: 1 )上市股票 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 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


②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2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 值方法。但 是,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 1 )-2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18 (2 )债券估 值 方法: 1 ) 在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含权固定收 益品种(另 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 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估值。 2 )对在交易 所市场发行 未上市或未 挂牌转让的 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 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照 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对在交易 所市场挂牌 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和 私募债券, 估值日不存 在活 跃市场 时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 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 5 )对银行间 市场上不含 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 当 日 的估值净价 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 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 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6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 值方法。但 是,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 1 )-6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 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 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119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3 )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 方法。但是 ,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3 ) 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5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股票指 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 )股票指数 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小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3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 )其他有 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3 、特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 )项、权证 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的第 2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 合 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 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

























































































120 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偿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供 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申 购或赎回金 额等) , 基金 托 管 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由于证 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有 关会计制 度 变化或由于 其 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 统设置而产 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 基 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处理。如 果行业有通 行 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 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 价 值 时;

























































































121 (3 )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 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 月更新并 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 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 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122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 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保 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托 管协议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123 (2)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各 自 履 行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现; (4) 编制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124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125 二 十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及自身服务能力的变化, 有权增加、 修改这些服 务项目。 (一) 红利 再投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 配,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 所得现金红利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二) 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三) 网上 交易服务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平台。 通过网络通讯技术, 为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的基金交易服务。


(四) 客户 分级服务





根据客 户持有基金份额, 划分出六个级别, 根据不同级别客户需求给予更全面、 更优质、 更个性化的服务 。 (五) 信息 查询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自动与人工两种查询方式及时了解公司信息、产品信息、投资资讯等。 自动查询:我公司开通 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拨打客服 电话通过自动语音进行信息查询, 也可以通过网站账户查询系统及时了解账户信息和交易信 息。 人 工 查 询 : 客 户 可 以 在 工 作 时 间 通 过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直 接 与 客 服 人 员 进 行 业 务 咨 询 或 交 流, 也可以通过语音电话留言、 网站留言、 客服邮箱的方式和我公司取得联系, 公司客服 人 员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和您联络,竭诚为您服务。 查询内容包括:最新活动公告、基金产品介绍、公司介 绍等公司信息;基金净值查询、 基金份额查询、 基金交易确认查询、 基金分红查询及基金历史交易记录等账户及交易信息等。 (六) 主动 通知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业务开展情况, 通过信函、 电子邮件、 短信、 电话等方式主动为基金份额

























































































126 持有人提供各项通知服务, 包括公司信息、 产品信息、 交易信息、 投研资料及重要信息提 示 等。 (七) 对账 单寄送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相关规则,定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邮寄服务。 (八) 信息 定制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我公司推出服务定制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 公司网站等途径, 按照 我公司服务定制规则和定制范围, 定制各种资讯, 公司会通过 EMAIL 、 短信、信函等多渠道发送相关资讯与资料。


(九) 投诉 建议受理


如果客户对我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或有其它需求, 可拨打投诉电话或通过语音 留言、 客服邮箱、 网站留言等各种方式随时向我公司提出, 我公司将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建 议。 (十) 客户 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1 、客户服务 部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 客户投诉电话: (010 )58511618 2 、网址:www.postfund.com.cn 3 、客服信箱 :info@postfund.com.cn

























































































127 二十一、 其 他披 露 事项 事 项 名 称 披露日期 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06-26 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5-06-26 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2015-06-26 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5-06-26 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06-26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中 邮创新优势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5-07-01 关于中邮基 金旗下产品 “中邮创新 优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参加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7-02 关于中邮基 金旗下产品 “中邮创新 优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参加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7-03 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5-07-24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参加代 销机构及直 销机构网上 申购基金 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08-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工商银行、 兴业银行、 交通银行、平安银行、农业银行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8-22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增 加中国国际 期货有限公 司为代销 机构的公告 2015-08-22 关于实施特定投资群体通过直销中心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08-22 中邮创新优 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开 放日常申购 、赎回及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15-08-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天天基金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08-25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参 加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08-25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平安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费 率优惠的公告 2015-09-22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上海 好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10-17 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3 季度 报告 2015-10-24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01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上海 长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12-01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北京 君德汇富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5-12-01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宏信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为 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5-12-16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东 亚 银 行 (中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31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中 国工商银 2015-12-31

























































































128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中 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1-04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北 京君德汇 富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1-07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深圳 众禄金融控 股股份有 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01-08 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5 年第4 季度 报告 2016-01-22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兴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1-28 中邮创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上海 利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2-17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华 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3-4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上海 汇付金融服 务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3-24 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度报告 2016-03-26 关于中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3-30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东 亚 银 行 (中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调整的公告 2016-03-30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深 圳市新兰 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4-06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代 销机构基 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4-07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中 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4-13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诺 亚 正 行 (上海)基 金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公 司基金定投 及定投 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6-04-14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上 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4-14 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1 季度 报告 2016-04-21 中邮创新优 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2016 年第 1 号) 2016-04-26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代 销机构基 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5-07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代 销机构并 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6-05-10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珠海 盈米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5-11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兴 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5-14

























































































129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深 圳众禄金 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 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5-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6-05-24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国 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活动的 公告 2016-06-02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上 海陆金所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6-03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上海 陆金所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6-03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华泰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费 率优惠的公告 2016-06-15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中 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和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定投活动的公告 2016-06-18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浙 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6-22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珠 海盈米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6-22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华 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活动的公告 2016-06-24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东 亚 银 行 (中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调整的公告 2016-06-30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基 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6-30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开通上 海陆金所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7-19 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2 季度 报告 2016-07-19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开通晋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6-07-22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民 生银行为 代销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7-22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上海 云湾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7-22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北京 汇成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7-22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上 海云湾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8-02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浙 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8-12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增加 部分基金参 加京东商 城基金直销店铺 0 折扣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8-12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北京 新浪仓石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8-13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开通北 京新浪仓 2016-08-13

























































































130 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基 金定投业务 并参加申购 及定投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 告 2016-08-25 中邮创新优 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2016 年第 2 号) 2016-09-06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开通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6-09-06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开通东 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6-09-09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9-21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调整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起点金额的公告 2016-09-23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华安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费 率优惠的公告 2016-09-24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民族 证券为代销 机构的公 告 2016-09-29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 基金开通民 生银行基 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0-26 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3 季度 报告 2016-10-26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中 证 金 牛 (北京)投 资咨询有限 公司基金定 投业务并参 加申购及定 投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6-10-31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中证 金牛(北京 )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0-31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开通北 京乐融多 源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基 金定投业务 并参加申购 及定投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11-05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 增加北京 乐融多源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1-05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开通网上 直销平台基 金定投业 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1-0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网上直销平台的公告 2016-11-08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开通北 京晟视天 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1-10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北京 晟视天下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1-10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开通华 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6-11-22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开通网上 直销平台基 金定投业 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09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开通北 京钱景财 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基 金定投业务 并参加申购 及定投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12-13

























































































131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21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中国 国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2-24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开通网上 直销平台基 金定投业 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24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中 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30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30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 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中 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30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东 亚 银 行 (中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1-03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上 海基煜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1-12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开通和 耕传承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基金定 投业务并参 加申购及定 投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7-01-12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开通上 海万得投 资顾问有限 公司基金定 投业务并参 加申购及定 投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7-01-12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开通奕 丰金融服 务(深圳)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7-01-12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和耕 传承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1-12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上海 基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1-12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上海 万得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1-12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奕丰 金融服务( 深圳)有 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公告 2017-01-12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开通北 京微动利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 定投业务并 参加申购及 定投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7-01-19 关于中邮创 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开通浙 江金观诚 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 定投业务并 参加申购及 定投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7-01-19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浙江 金观诚财富 管理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1-19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北京 微动利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1-19 关于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首 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1-21

























































































132 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4 季度 报告 2017-01-21

























































































133 二十二 、招募 说 明 书存放 及 查 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5-134 二十三 、 备 查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会 准予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中 邮创新优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 《中 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 ) 《法 律意见书》 ; (五 ) 基金 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六 ) 基金 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