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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004456)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1 
 
 
兴 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责 任 公司 
 
 
 
华 福 消 费 新趋 势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基金管理人: 兴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平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七 年 三 月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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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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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 货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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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严格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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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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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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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置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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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 在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基金管理人、登 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4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基金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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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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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 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2 
有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若本
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基 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3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4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构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为现金分红;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 将所获
分配的现金收益, 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及时公告。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6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 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7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含国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8 
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 可
转换债券 、可交 换债券 、中小企 业私募 债等)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体现消费
新趋势的相关产业公司发行的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体现消费新趋势的相关产业公
司发行的证券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9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8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19 ) 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1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 ) 项 以 外 , 因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0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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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
方案。 
(三)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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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