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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004456)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兴 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责 任 公司 
 
 
 
华 福 消 费 新趋 势 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兴银 基 金 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平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七 年 三 月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华福消费新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 经中
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2016 年9 月13 日证监许可 〔2016〕2105 号注册 募集。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 ) 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 中国证
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 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
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 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收益 和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为证券投资基金中 中高风 险 、 中 高 预期收益的品种,
其 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模一般小
额零散, 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
行转让, 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 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
实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 同时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匮乏, 因此可能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以及由流动性
较差变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 类金融机构, 本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或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 应
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期, 每六个月更新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
一日。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分


序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2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5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06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第 一部 分


序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等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 《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华 福消 费新趋 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 募说 明书或 本 招 募说明 书 : 指《 华 福消 费新趋 势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华福 消费新 趋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 基金法 》 : 指《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兴银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或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日期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务规 则》 :指 《 兴银基 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 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2、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四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设立时间:2013 年 10 月 25 日 客服电话: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9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3 亿元 联系人:姚媛 本公司经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289 号文批准, 于 2013 年 10 月 25 日成 立。2016 年 9 月 23 日, 公司股东同比例增资, 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00 万元变更 为 14,300 万元。增资后 股东出资比例维持不变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比 例为 76%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为 24% 。2016 年 10 月 24 日,公司 法定名称由 “华福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变 更为 “兴银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文奇先生, 博士研究生。 历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私人银行 部副总经理,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零售信贷部副总 经理。 现任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兼任华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张力先生, 本科学历、 硕士学位, 中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分行资金计划处科长,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营运中心市场销售板块 负责人 、自营 投资 板块 处长。 现任 兴 银基 金 管 理有限 责任公 司党 委委 员、董 事、 总经理,兼任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冯静女士, 本科学历, 高级经 济师。 历任福建华福咨询有限公司评估部副经 理、 国际业务部经理、 福建华福信息资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福建华福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投行 部总 经理 助理、 投行部 负责 人。 现任国 脉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董事会秘书,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马庆泉先生, 博士研究生。 历任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总裁、 副董事长,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证券业协会副理 事长、 秘书长, 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中 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马光远先生, 博 士研究生。 历任浙江省嘉兴市乡镇企业局下属企业总经理助 理、 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战略部经理、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由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重组合并) 高级经理、 法律主管、 中央电视台财 经评论员。 现任北京中视旭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高级战略顾问、 兴银基 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叶少琴女士, 博士研究生。 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福建龙溪轴承 (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 福 建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独立董事。 潘越女 士, 博士研 究生 。历任 厦门 大学经 济学 院金融 系讲 师、硕 士生 导师、 副教 授。 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 博士生导师,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林煜先生, 硕士研究生。 历任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总经理,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总经理、 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华福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黄辉先 生, 本科 学 历。 历任华 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办 公室 文秘宣 传组 经理、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闽侯营业部总经理、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督查督 办专员。现任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监事。 高宇先生, 博士研究生。 历任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 理。现任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陈文奇先生, 博士研究生。 历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私人银行 部副总经理,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零售信贷部副总 经理。 现任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兼任华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张力先生, 本科学历、 硕士学位, 中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分行资金计划处科长,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营运中心市场销售板块 负责人 、自营 投资 板块 处长。 现任 兴 银基 金 管 理有限 责任公 司党 委委 员、董 事、 总经理,兼任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刘建新先生, 本科学历。 历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 华福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保障部负责人。 现任 兴银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林佳女士, 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 历任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 总部及营业部 财务、 财务经理,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管理组经理、 总经理助 理, 华福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现任 兴银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张晓南先生, 硕士研究生,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 金融风险管理师 (FRM), 拥有 7 年证券、 基金行业工作经验。 曾任职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职于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权益投资部,自 2015 年 8 月起担任华福 大健康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11 月起担任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公司总经理张力、 林煜、 基金经理张晓南、 基金经理方军平、 权益投资部王 磊、研究发展部王天洋。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 遵守《 基金 法》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并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说 明书 列明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及限制 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 金管 理人严 格按 照法律 、法 规、规 章的 规定, 基金 资产不 得用 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 因职务 便利 获取的 未公 开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受 雇人 或任何 其他 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 漏在任 职 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 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 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措施等。 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交易工作管理制度、 基 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保密管理制度、 危机处理 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 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 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 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 性; 基金管理人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5、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三)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 理人 的的内 部控 制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分工 明确的 组织 结构, 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 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而言, 包括以 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董事会对公 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对公司全体人员和业务监督控制。 2、监 事会 :监事 会依 照公司 法和 公司章 程对 公司经 营管 理活动 、董 事和公 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 察长 :督察 长对 董事会 直接 负责。 负责 公司的 监察 与稽核 工作 ,对公 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 规及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 合规 及风险 管理 委员会 是为 加强公 司在 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 向公司总经理负责。 通过召开会 议形式开展工作,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实施检查、 监督、 控制和指导, 主要职责是 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监 察稽 核部: 监察 稽核部 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况 进行 合规性 监督检查,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 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 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6、各 业务 部门: 内部 控制是 每一 个业务 部门 和员工 最首 要和基 本的 职责。 各部门的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位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自己的岗位职责 进行自律。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根 据市场 变化 和基金 管理 人业务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风险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控制制度。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 基 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308,676,139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潘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 8257 二 、发 展概况 及财 务状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深圳 证券交易所简称: 平安银行, 证券代码 000001 ) 。 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 安银行。中 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8% 的股份, 为 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 截至 2016 年 6 月, 平安银行在职员工 38,600 人, 通过全 国 58 家分行、1037 家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平安银行资产总额 28,009.83 亿元,较年初增长 11.72% ;各项存款余 额 18,983.48 亿元,较 年初增长 9.48% ,增速 居同业领先地 位, 市场份额稳步提升; 各项贷款 (含贴现) 13,580.21 亿元, 较年初增长 11.67% ; 营业收入 547.69 亿元, 同比增长 17.59% ; 准 备前营业利润 361.56 亿元, 同比增 长 28.26% ; 净利润 122.92 亿元, 同比增长 6.10% ; 资本充足率 11.82% , 满足监 管标准。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 下设市场拓展处、 创新发展处、 估值核算 处、 资金清算处、 规划发展处、 IT 系统支持处 、 督察合规处、 外包业务中心 8 个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 60 人。 三 、主 要人员 情况 陈正涛, 男,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高级理财规划师、 国际 注册私 人银行 家, 具备 《中国 证券业 执业 证书 》 。长 期从事 商业 银行 工作, 具有 本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 年 7 月 至 1993 年 2 月在武汉 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招 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 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 年 3 月-2000 年 1 月在招 行武汉分行青 山支行任行长助理;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 总经理;2001 年 8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 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 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 年 2 月加 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 理助理、 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 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 全面 掌握银行产品 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 营销和管理, 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 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 2011 年 12 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13 年 5 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持工作) ;2015 年 3 月 5 日起任平 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四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2008 年 8 月 15 日获得中 国证监会、 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 2016 年 12 月底,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 5.46 万亿,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 81 只。 五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 行业监管要求,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 是全行资产 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取得 基金从 业资格 的人 员符 合监管 要求; 业务 管理 严格实 行复核 、审 核、 检查制 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六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 用行业 普遍 使用 的“资 产托管 业务 系统 ——监 控子系 统” ,严 格按照 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 等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告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 作日按 时通 过监控 子系 统,对 各基 金投资 运作 比例控 制指 标进行 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后,对 涉及 各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 基金投 资运 作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投 资运 作监督 报告 ,对各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 通过 技术或 非技 术手段 发现 基金涉 嫌违 规交易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 销售 机构 (一)直销机构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 四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上海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联系人:姚媛 联系电话:021-20296245 传真:021-68630069 公司网站:www.hffunds.cn 客服电话:40000-96326 (二)其他销售机构 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联系电话:021-20655179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400-88-96326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联系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3、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19-031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4008-773-772 (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 四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联系人:高文军 联系电话:021-20296279 传真:021-68630068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杭州市西溪路 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 9 层 邮编:310007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联系人:吴志辉 电话:0571-88216700 传真:0571-88216999 经办注册会计师:谭炼、吴志辉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第六 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经 2016 年 9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 ﹞2105 号文件准予注册。 一 、基 金类型 和存 续期间 基金类别: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 、募 集方式 和募 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或其指定的其他方式 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 关公告。 三 、募 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四 、募 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 、基 金份额 发售 面值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 、基 金的最 低募 集份额 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 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 、认 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 在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中列明。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可能不同, 若本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没有明确规定, 则由各销售机构 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本基金的认购费用。 投资者交纳认购费用时, 按认购金 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0%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7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投资人重复认购, 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 4、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含认购 费) ,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认购费) ,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其他销售机构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认购的 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5、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 人在募 集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基 金份 额,但 已受 理的认 购申 请不允 许撤销。 (3)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 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 销售 机构对 认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 购申请 及认 购份 额的确 认情况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应在募集截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或客户 服务电 话查询 确认 结果 。基金 管理人 及销 售机 构不承 担对确 认结 果的 通知义 务,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若投 资者的 认购 申请被 确认 为无效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将投 资者 已支付 的认购金额退还投资者。 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 份额确认” 的方式,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 利息的具体金额及 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对于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1+ 认购费率) (注: 对于认购金额在 500 万元 (含) 以上的投资者, 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适用的认购费率为 1.20% ,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金额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认购费用=50,000 ×1.20% /(1+1.20% )=592.89 元 净认购金额=50,000-592.89=49,407.11 元 认购份额=(49,407.11+5)/1.00=49,412.11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 获得的利息5 元,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49,412.11 份。 八、 募 集资金 的保 管 与费 用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 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销 售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 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 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 回遵 循“先 进先 出”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 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 金 合 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 +2 日后 (包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 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 (含申购费) , 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机 构的 规定为准。其他销售 机构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 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低于 100 份 基金份 额 ,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本基金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4、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1、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 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投资人在申购时支 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0%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1.00%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2、赎回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 递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1 年指365 日) :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75% 30 日≤T<1 年 0.50% 1 年≤T<2 年 0.25% T≥2 年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 于或长于6 个月的投资人, 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以上 每个月按照30 天计算。 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 定的优惠。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160=48,485.3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 则可得到48,485.32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 “份额申请、 金额确认 ”的方式。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 持有 3 个月赎回 5 万份, 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50,000 ×1.0160×0.5% =254.00 元 赎回金额=50,000 ×1.0160-254.00=50,546.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5 万份本基金, 持有3 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赎回金额 50,546.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申购申请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 在官 方网站公告或者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二、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 金 合 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基金份 额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七、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 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 业务。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十 八、 其他业 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 告。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第九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体现消费新趋势的相关产业, 在控制风险 前提下精选优质个股,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额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含国 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 可 转换债 券、可 交换 债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等)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体现消 费新趋势的相关产业公司发行的 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投 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 政策面因素、 金融市场的利 率变动和市场情绪, 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 对股票、 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 预期收益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 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及现金类资 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 方案。 消费新趋势指在新消费模式下具有未来消费趋势的产业, 如虚拟现实、 人工 智能、 物联网、 智能驾 驶、 生态农业、 精准医 疗等, 体现消费新趋势的相关产业 主要包 括传媒 产业 (文 化传媒 、营销 传播 、互 联网传 媒等) 、食 品饮 料产业 (饮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料制造、 食品加工等) 、 医药生物产业 (化学制药、 中药、 生物制品、 医药商业、 医药器械、 医药服务等) 、 休闲服务产业 (景点、 酒店、 旅游综合、 餐饮等) 、 商 业贸易 产业( 一般 零售 、专业 零售、 商业 物业 经营等 ) 、家 用电 器产 业(白 色家 电、 视听器材等) 及其 它相关产业 (计算机、 电子、 通信、 汽车、 交 通运输、 非 银金融、房地产开发、装修装饰、家用轻工、服装家纺、动物保健)等产业。 未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体现消费新趋势的相关产业的划分标 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上述界定方法进行变更。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界定方 法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及时告知基 金托管人并公告。 若因基金管理人界定方法的调整等原因导致本基金持有的体现消费新趋势 的相关产业 公司发行 的证券的比例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将在三十 个交易日之内进行调整。 本基金由投资研究团队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 宏 观经济政策变化、 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 判 断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 结合行业状况、 公司价值性和成长性分析, 综合评价各 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 本基金采用积极灵活的投资策略, 通过前瞻性地判断不 同金融资产的相对收益, 对基金资产进行灵活资产配置。 在市场上 涨阶段中, 增 加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 在市场下行周期中, 降低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 力求实 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从而有效提高不同市场状况下基金资产的整体收益 水平。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以综合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估的结果为基础, 从基本面分析入 手。根 据个股 的估 值水 平优选 个股, 重点 配置 当前业 绩优良 、市 场认 同度较 高、 在可预 见的未 来其 行业 处于景 气周期 中以 及价 值被低 估的股 票并 构建 投资组 合。 根据股票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对组合进行优化, 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 益最大化。 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 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 其内在合理价 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据研究人员分别从利率、 债券信用风险的专业分析, 综合运用久期 配置、期限结构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杠杆放大策略等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配置策略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方面的分析来确定组 合的整体久期, 有效地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当预测利率上升时, 适当缩短投资组 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 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给 予方向性的判断; 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 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 投资者的期限偏好, 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 从而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 结构。 通过采用集中策略、 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 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 中、 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 相同久期债券 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 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 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 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 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其次, 通过 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 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4)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 利用买断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等方 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获取 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5)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相对央票、 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的来源, 本基金将在内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 积极 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 的走势; 二 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 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 行业信用状况、 信用债券 市场流动性风险、 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 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 行业走势, 确定各期限、 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 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 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 未 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 未来信用利差 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行业分析、 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转换债券估值模型分析, 并结合市场环 境情况等, 本基金在一、 二级市场投资可转 换债券, 以达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 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久期、 流动性及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久 期方面 ,根 据对 宏观经 济运行 状况 的分 析和预 判,灵 活调 整组 合的久 期。 流动性方面, 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调整持仓规模, 在力求获 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信用方面, 对个券信 用资质进行 详尽的分析, 对企业性质、 所处行业、 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尽 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 (包括以银行贷款资 产、住 房抵押 贷款 等作 为基础 资产) ,仍 处于 创新试 点阶段 。产 品投 资关键 在于 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 框架下,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 后进行 投资。 本基 金将 严格控 制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总体 投资规 模并 进行 分散投 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 配置、 品种选择, 谨慎 进行投资, 旨在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 期货合约, 通 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 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 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 股指期 货对冲 系统 性风 险、对 冲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性 风险, 如大 额申 购赎回 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的投资。 (1) 综合 分析权 证的 包括执 行价 格、标 的股 票波动 率、 剩余期 限等 因素在 内的定价因素,根据 BS 模型和溢价率对权证的合理价值做出判断,对价值被低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估的权证进行投资; (2) 基于 对权证 标的 股票未 来走 势的预 期, 充分利 用权 证的杆 杆比 率高的 特点,对权证进行单边投资; (3) 基于 权证价 值对 标的价 格、 波动率 的敏 感性以 及价 格未来 走势 等因素 的判断, 将权证、 标的股票等金融工具合理配置进行结构性组合投资, 或利用权 证进行风险对冲。 四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投资 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4、 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 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 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 管理人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 (二)投资决策 程序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 根据基金投资目标, 并综合考 虑政治、 经济及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 审核并批准基金 经理提出的资产、行业配置计划或重大投资决定。 2、 研究部门根据宏观经济、 债券市场运行态势、 信用债券发行人调研、 数 量化支持等研究成果对基金经理提供研究支持。 3、 基金经理在 授权的范围内,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资产类别配置比 例 (范围) 、 组合剩余期限 (范围) 和组合的信用风险结构 (范围) , 以及内外部 的研究 支持, 在自 身的 职权范 围内确 定具 体的 投资品 种、数 量、 价位 、策略 等, 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并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 基金经理根据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方案, 结合市场的运行特点, 根据权限 范围内作出投资决定, 并通过交易系统向中央交易室发出交易委托。 交易员在执 行交易前应检查核对基金经理交易指令是否符合投资限制、 是否合法、 合规、 是 否有效等。 交易员根据投资限制和市场情况, 按交易委托确定的种 类、 价格、 数 量、 时间等要素, 执行交易指令, 最终实现投资计划。 如果市场和交易出现异常 情况,及时提示基金经理。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5、 投资部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收益归因分析、 按风险调整的收益 率等进行分析计算、 将基金实际投资业绩与投资基准, 以及与同行业可类比基金 的业绩分别进行比较, 定期或根据需要及时有效评价基金运作情况, 为下一阶段 投资工作提供参考。 6、 风险管理部 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 议, 对投资的执行过程 进行合规监控。 基金经 理依据市场变化、 申购 赎回等情况 , 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控制投资组合的 流动性风险。 五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体现消费新趋势的相关产业 公司发行的 证券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回购)等;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19)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1)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第(12 )项 以外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 动、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60%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4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混合型 基金 ,其风 险和 预期收 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债券 基金,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 债权 人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债权 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方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 上市 的非固 定收 益品种 (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的 可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挂牌转 让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和私 募债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 行间 市场交 易的 固定收 益品 种,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和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 牌转 让的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银 行间市 场未 上市, 且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未提 供估 值价格 的债 券,按 成本估值。 6、股 指期 货合约 ,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估 值当 日无结 算价 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四 、估 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 损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 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为 现 金 分 红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事 先 选 择 将 所 获 分配的现金收益, 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2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及时公告。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第十 五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 金合 同是界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各 项权 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增加、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及基金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 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第 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 也可能 亏损。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有: 财政与货币 政策变化、 宏观经济周期变化、 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 通货膨胀风险、 债券发 行人的信用风险、 公司经营风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 的主要风险有: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 险、 流动性风险、 其他 风险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 一 、市 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市场风险主 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 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 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于相关证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债券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 主要是由于债券的价 格与利率的走 势呈反向变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的 债券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 若收益 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 、信 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 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 三 、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 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四 、管 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等。 五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好 坏受 多种因 素影 响,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场 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六 、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本基金在类别资产配置中, 可能受到经济周期、 市场环境、 公司治理、 制度 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 导致资产配置偏离最优化, 这可能为基金投资绩效带来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 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 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率、 股票价 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 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 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 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 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 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 险。 七 、其 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 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交易错误, 会 计本门欺诈。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自 表决 通过之 日生 效,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 方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和登 记机 构的相 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 管 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 同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报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置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 在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3) 基金 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调整有 关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7)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其他情 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 开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 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 会议 通知载明的 形式在表决截 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分 之一(含 二 分之 一 ) 。 若本 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情况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授权 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金 合同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通 过方 可做出 。 除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 机构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方案 。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四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成立日期:2013 年10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时间: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308,676,139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 贷、 结算、 汇兑业 务; 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 项信托业务; 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外汇存款、 汇款; 境内境外借 款; 从事同业拆借;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 证券; 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贸易、 非贸易结算;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办理国内结算; 国际结算; 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贷款;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 黄金进口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提供保管箱服务 ; 外币兑换; 结汇、 售汇; 信用卡业务; 经有关监管机 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 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含国 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 可 转换债 券、可 交换 债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等)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体现消 费新趋势的相关产业公司发行的证 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 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为 0% –95% , 体现消 费新 趋势的 相关 产业公 司发行的证券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2、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现 金或到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等;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19、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1、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 项以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 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与存款 银行 建立定 期对 账机制 ,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 银行存 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 金划拨 、账 目核 对、到 期兑付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证 实书 的开 立、传 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 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3、基 金托 管人应 加强 对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的 监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 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或拒绝 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 于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第 (二) 款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 据导致的信用风 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 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 理人须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 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 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管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 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 法合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 依据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以 下简 称“中 登公司 ” ) 结算 数据完 成场 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 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 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募集专户/基金认购专户, 在基金募 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基 金托 管专户 ,保 管基金 的银行 存款。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包 括但不 限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 托管人 办理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销户、 变更 工作 ,本基 金托管 账户 无需 预留印 鉴, 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2、基 金托 管专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托 管专户 的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仅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 备付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5、若 中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理人保 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 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工 作日内 将正 本 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 大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15 年。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见 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 上市 的非固 定收 益品种 (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 在交 易所市 场上 市交易 的可 转换债 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可 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 在交 易所市 场挂 牌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和私募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选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 在交 易所市 场发 行未上 市或 未挂牌 转让 的债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 银行 间市场 未上 市,且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供 估值 价格的 债券 ,按成 本估值。 (6) 股指 期货合 约, 以估值 当日 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10)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0%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 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由 于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计算基 金净 值错误 导致 该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 担的责任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 还不当得利。 3、由 于一 方当事 人提 供的信 息错 误,另 一方 当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措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4、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当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 基金 托管人 的计 算结果 不一 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 偿责任。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应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方 法为准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 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 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3、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基 金管 理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 方案。 (四)清算费用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本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登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登记机 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 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 等服务。 二、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 份额。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 准。 三、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投资人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 该项交易的确认 信息,或者通过基金公司客服电话及网站进行查询。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 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 一季 度或一年内所有申购、 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 金额、 数量、 价格以及当前 账户的余额等。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 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 (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 )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四 、投 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 呼叫中心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 其他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 其他销售 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五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电话: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9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hffunds.cn 电子信箱:services@hffunds.cn 六 、如本 招募 说明书 存在 任何 您/贵 机构 无法理 解的 内容, 请通过 上述 方式 联 系基 金管理 人。 请确保 投资 前,您/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第 二十 二 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 分别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 ,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 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投资 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查 文件 一 、 中国证监会准予华福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 册 的文 件 二 、《 华福消 费新 趋势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 华福消 费新 趋势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四 、法 律意见 书 五 、基 金管理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 、基 金托管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 、中 国证监 会要 求的其 他文 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兴银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 2017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