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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货币A(519588)

交银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〇 一 七 年 一 月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 【 重 要 提 示】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经 2005 年12 月2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 】204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 同于 2006 年1 月2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 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本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认 ( 申 ) 购 本 基 金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 月 20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6 年12 月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11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20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23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 58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 59 八 、 基 金 份额 的 分 级 ................................................. 60 九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赎 回 及 其 他业 务 ................................. 61 十 、 基 金 的转 换 ..................................................... 70 十 一 、 基 金的 投 资 ................................................... 78 十 二 、 基 金的 业 绩 ................................................... 91 十 三 、 基 金的 财 产 ................................................... 95 十 四 、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 96 十 五 、 基 金收 益 与 分 配 .............................................. 101 十 六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104 十 七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107 十 八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 108 十 九 、 风 险揭 示 .................................................... 113 二 十 、 基 金合 同 的 终 止与 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 116 二 十 一 、 基金 合 同 内 容摘 要 .......................................... 118 二 十 二 、 托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 132 二 十 三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 142 二 十 四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 144 二 十 五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 147 二 十 六 、 备查 文 件 .................................................. 148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以下简 称 “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 “ 《暂行规定》 ” )、 《货币市场 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 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交银施罗德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 的修订和补充;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证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 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 指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 《运作办法》 : 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 《暂行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 2004 年 8 月 16 日 联 合 发 布 并 于 该 日 施 行 的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管 理 暂行规定》 ;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指自 2005 月 4 月 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 特别规定>》; 业务规则: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 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并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的总称;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销售机构: 指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基金代销机构: 指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 基金销售网点: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基 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由其委托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销售服务费: 也称持续 销售和服务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 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 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该笔费用从 各级基金份额的 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 运费用; 基金份额等级: 指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数量 所设定的不同等级。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 份额按等级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费率,并分别 公布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 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 的 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 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 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 之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间; 基金存续期: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 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过 30 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过 30 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登记注册的开放式 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 向有关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 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 指定的销售 机构 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 于每期 约定 申购日提交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银行存款利息、债券利息、买卖 债券差价以及其他合法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 折算的年资产收 益率;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 续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 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 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 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 止交易。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 理 人 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 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何万金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使用全称或其 简称 “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 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 主要 成 员 情 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亚利女士,董事长, 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历任交通 银行郑州分行财务会计处处长、郑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陈朝灯先生, 副董事长, 博士学位。 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 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 景 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2 阮红女士,董事,总经理,博士学位,兼任交 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长。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 经 理,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 徐瀚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历任交 通 银行香港分行电脑中心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太平洋 信用卡中心副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 孙培基先生,董事,学 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财会部副处长, 交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副处长、 处长, 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高 级经理,交通 银行海南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审计部副总经理。 孟方德先生,董事,硕 士学位。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总裁。历 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投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 公 司副董事长,施罗德投资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施罗德投资管理(卢森堡) 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日本)有 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英国区总经理及销售总监、全球渠道销售业务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香 港 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 。 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 国际货币基 金经济学家 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 瑞安经管中心 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复旦 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 美 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 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 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 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 教授。 2 、基金管 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 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 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3 裴关淑仪女士 , 监事,双硕士学位。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 经理、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荷兰银行、渣打银 行 (香港)有限公司、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施罗德投资管 理( 香港) 有 限 公 司 资 讯 科 技 部 主 管 、 中 国 事 务 联 席 董 事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张玲菡女士,监事 、学士学位。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 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 渠道部 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佘川女士,监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运营总 监。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经理、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员、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部 总经理、监察风控副总监。 3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 有 限公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 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 济 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处长、处长、 高级经理、 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 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 副市长(挂职)。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 教 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 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 中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奋先生, 督察长, 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 公司金融部经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4 理、 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 交银施 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印皓女士, 副总经理, 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 副主管体改规划员, 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 主管市场规划员, 交 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 高级经理, 交通银行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 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莹洁女士,基金经理。香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北京大学经济学、管理学 双 学士。9 年证券投资行业从业经验。2008 年2 月至2012 年5 月任中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交易员。 2012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中央交易室交易员。 自2015 年5 月27 日起 担任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自2015 年5 月27 日 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理财21 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自2015 年5 月 27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自 2015 年7 月 25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丰享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 2015 年7 月25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丰泽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自2015 年 12 月 29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裕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至今, 自2016 年7 月 27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至今,自2016 年10 月19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自2016 年11 月28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裕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自2016 年12 月 7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天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自2016 年12 月20 日起 担任交银施罗德天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 连端清先生, 基金经理。 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8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2009 年至 2011 年于交通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任职,2011 年至2013 年任湘财证券研究 所研究员,2013 年至 2015 年任中航信托资产管理部 投资经理。2015 年加入交银 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2015 年8 月4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丰盈收益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现 金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丰 润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至今, 自2015 年10 月 16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自 2016 年7 月 27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 2016 年10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5 月19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自2016 年11 月28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裕隆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自 2016 年 12 月7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天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自2016 年12 月20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天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 历任基金经理: 林洪钧先生,2011 年6 月9 日至2015 年 5 月31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家春先生,2006 年12 月27 日至2011 年 6 月8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晓秋女士,2006 年1 月20 日至2009 年 10 月30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阮红(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齐晧(跨境投资总监、投资经 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张鸿羽(研究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7 年1 月20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 基金 管 理 人 的职 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6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 管 理 人 的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金 经 理 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 管 理 人 的内 部 控 制 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7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 监督 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 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 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 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 一,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 审查公司财务, 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 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 监察情况。


(5) 督察长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8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 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 风险管理部


风 险 管 理 部 负责制定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和 防 范 及 控 制 措施,组织 执 行 , 并 为 每 一 个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的 发 展 提 供 协 助 , 汇 总 公 司 业 务 所 有 的 风 险 信 息 , 独 立 识 别 、 评 估 各 类 风 险 , 提 出 风 险 控 制 建 议 , 使 公 司 在 一 种 风 险 管 理 和 控 制 的 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 审计部 审 计 部 负 责 按 照 公 司 要 求 ,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结 合 公 司 战 略 发 展及管理目标, 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 协助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8) 法律合规部 法 律 合 规 部 负 责 公 司 的 法 律 、 合 规 事 务 及 协 调 实 施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依 法 维 护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 评 估 并 处 理 公 司 运 营 中 发 生 的 法 律 、 合 规 及 信 息 披 露 相 关 问 题 ,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 )业务部门


风 险 管 理 是 每 一 个 业 务 部 门 首 要 的 责 任 。 部 门 经 理 对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负 全 部 责 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 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体系, 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 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 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动独立,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9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 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 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 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券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0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情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 债 、 业 务 、 机 构 网 点 和 员 工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网 点 遍 布 中 国 城 乡 , 成 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 辐 射 范 围 最 广 , 服 务 领 域 最 广 , 服 务 对 象 最 多 , 业 务 功 能 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在 海 外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同 样 通 过 自 己 的 努 力 赢 得 了 良 好 的 信 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 能 齐 备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一 贯 秉 承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 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 健 经 营 、 可 持 续 发 展 , 立 足 县 域 和 城 市 两 大 市 场 , 实 施 差 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 造 “ 伴 你 成 长 ” 服 务 品 牌 , 依 托 覆 盖 全 国 的 分 支 机 构 、 庞 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 化 的 金 融 产 品 , 致 力 为 广 大 客 户 提 供 优 质 的 金 融 服 务 , 与 广 大 客 户 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1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是 中 国 第 一 批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的 国 内 商 业 银 行 , 经 验 丰 富 , 服 务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 认 证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运 作 流 程 的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的 健 全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着 力 加 强 能 力 建 设 , 品 牌 声 誉 进 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 最佳 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 2013 年至 2015 年连续获得中国债券市场 “优秀托管机构奖” ,2015 年被中国银行 业协会授予“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 内设综合管理处、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处 、 委 托 资 产 托 管 处 、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处 、 保 险 资 产 托 管 处 、 风 险 管 理 处 、 技 术 保 障 处 、 营 运 中 心 、 市 场 营 销 处 、 内 控 监 管 处 、 账 户 管 理 处 , 拥 有 先 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 名, 服务团 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 务素质好、 服务能力强, 高级管理 层均有 20 年 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49 只。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内部 风 险 控 制制 度 说 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托管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2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和 评 价 。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风 险 管 理 处,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职 权。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实 行 严 格 的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和 禁 止 投 资 品 种 输 入 监 控 系 统 , 每 日 登 录 监 控 系 统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并 通 过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等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其他行为。 当 基 金 出 现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 行 以 下 方 式 的 处理: 1 、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 书面警 示。 对本基 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 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 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 直销柜台 以及本公司的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站及 APP , 下同 ) 。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 2 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 (免长途话费),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开户、 本基金的赎回、 转换 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 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2 、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4 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5 (6)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800-830-8003,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 (010)89936330 传真: (010)85230024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 (010)57092615 传真: (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 (010)68098778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6 传真: (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 (021)63586210 传真: (021)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地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传真: (010)66226045 联系人:孔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传真电话: 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7 (13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联系人:田春慧 客户服务电话:96098,40086-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电话: (0571)85108195、85120696 传真: (0571)86475527 联系人:严峻、夏帆 客户服务电话:96523 网址:www.hzbank.com.cn (16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联系电话: (0512)52909128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8 传真: (0512)52909122 联系人:黄晓 客户服务电话: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17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 (0769)22866282 联系人:林培珊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8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蒋姣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1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29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 (021)38676161


传真: (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0 (2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 (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2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兰荣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1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60838888 传真: (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9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0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2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200 号 3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3 传真: (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 (0471)4979037 传真: (0471)4961259 联系人:王旭华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0762,( 021)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3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4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 (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8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5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2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6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 翔 电话: (0755)22627802 传真: (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46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 (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640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7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7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 资产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联系人:杨 涵宇 网址:www.cicc.com.cn (49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 (010)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0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 定代表人:张建华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8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51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 (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52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86690057,( 028 )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 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39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 (010)68546765 传真: (010)68546792 联系人:徐锦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1344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0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9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 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0931)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6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6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62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6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 (010)58568118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2 网址:www.hrsec.com.cn (6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艳 联系电话: (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 (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6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 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www.jjm.com.cn (66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 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联系人:陈思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3 (67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 (028)86135991 传真: (028)86150400 联系人:周志茹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6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 (0755)23953913 传真: (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9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571)28829790,( 021 )60897869 传真: (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4 (7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3 传真: (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7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021)20691832 传真: (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 (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3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5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 (021)38600735 传真: (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 (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7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6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 (010)57418829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6 传真: (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7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 (010)58325395 传真: (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8.jrj.com.cn/ (7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 (010)59601366-7024 传真: (010)62020355 联系人:


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79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 苏昊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7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80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931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付江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81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82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8 (8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4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8 传真: (010)670009888-6000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85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 (0411)88891212 传真: (0411)84396536 联系人:薛长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86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49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联系人:俞申莉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http://www.fofund.com.cn/ (87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8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电话: (0755)83999907-802 传真: (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om (89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0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0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7 联系人:陈云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91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 (010)56580666 传真: (010)56580660 联系人:张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92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19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1 传真:021-63332523 联系人: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93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徐鹏 客服电话:400-005-6355 网址:a.leadfund.com.cn (94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 (025)68206846 传真: (021)22268089 联系人:何庭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95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2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www.51jijinhui.com (96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


电话: (010)56642600 传真: (010)56642623 联系人:张晔 客 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97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联系人:王英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98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 (0755)89460500 传真: (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99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电话: (0571)88337717 传真: (0571)88337666 联系人:孙成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00) 北京 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金融中心 38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电话: (010)85870662 传真: (010)59200800 联系人: 刘美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101) 北京 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中水大厦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联系人:李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网址: www.5irich.com (102) 日发 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4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33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3301 室 法定代表 人: 周泉恭 电话: (021)61600500 传真: (021)61600602 联系人:蔡小威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1010,( 021)61600500 网址:www.rffund.com (103) 上海 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2001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电话: (021)20538888 传真: (021)20538999 联系人:江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04) 中证 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电话: (010)59336533 传真: (010)59336500 联系人: 孟汉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105)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 富广场 1302 室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5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电话: (010)62062880 传真: (010)82057741 联系人:高雪超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106)北京肯特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传真: (010)89188000 联系人:赵德赛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 http://fund.jd.com/ (107)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 (010)60619607 传真:8610-62676582 联系人:付文红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08)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6 法定代表人:陈刚 电话: (0571)85267500 传真: (0571)85269200 联系人:胡璇 客户服务电话: (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 登 记 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0938617 传真: (010)50938907 联系人: 周莉 (三)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的 律 师 事务 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 梁丽金、刘佳 (四) 审计 基 金 财 产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 外滩中心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7 执行事务合伙人 :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联系人: 陶坚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陶坚、吴凌志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8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暂行 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4 号文批 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存续 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采用固定 份额净值,基金帐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元。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05 年12 月27 日至2006 年1 月 16 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4,741,255,133.16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8,343 户。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5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1 月2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两 百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于五千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上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0 八、基金份额的分级 为了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本基金自 2007 年6 月22 日起实行销售服务费分 级收费方式 , 根据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份额等级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 自2007 年 6 月 22 日起,本基金分设两级基金份额:A 级基金份额和 B 级基金份额,单个 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的享受 A 级基金份额的收益, 单个基金账户 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的享受B 级基金份额的收益。 两级基金份额单 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分级 标准以及各级基金份额适用的费率如下: A 级基金份额 B 级基金份额 分级标准 (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 <500 万份 ?500 万份 管理费率(年费率) 0.33% 0.33% 托管费率(年费率) 0.10% 0.10%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0.25% 0.01%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分 级 标 准 和 对 各 级 基 金 份 额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费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和 《 信 息 披 露 特 别 规 定 》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1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 (一) 申购 和 赎 回 的场 所


1 、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 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国金中心 2 期21-22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 (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开 户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本 公 司 网 站 。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 、办理本基金代销业务的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本 基 金 的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请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章 节 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者 可 通 过 上 述 场 所 按 照 规 定 的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或 赎 回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 和 赎 回 的开 放 日 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销 售 机 构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2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 、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6年1月23日起开始办理申购业务。 3 、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从2006年2月8日起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三) 申购 和 赎 回 的原 则


1 、“ 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投资者 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 资者交付款项后, 申 购申请方为有效。 4 、 投资者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时, 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份 额一起结算并支付。 5 、 赎回遵 循 “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者认 (申) 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6 、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 在 变 更 上述原则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在变更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和 《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 和 赎 回 的数 额 限 定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最 低 限 额 为 单 笔0.01 元 人 民 币 ; 投 资 者 通 过直销 网点 申购基金份额最低限额为单笔100,000 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 单笔10,000 元 人 民 币 ; 已 在 直 销 网 点 有 认 购 或 申 购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基 金 ( 包 括 本 基 金 )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本 基 金 直 销 网 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份 额 不 设 上 限 限 制 。 法 律 法 规 、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3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 笔 赎 回 不 得 少 于0.01 份 基 金 份 额 , 如 果 销 售 机 构 业 务 规 则 规 定 的 最 低 单 笔 赎回份额高于0.01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 、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 最低份额余额为0。 4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 、 赎 回 的 份 额 以 及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购 和 赎 回 的程 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正常情况下,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日内为投资 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在T +2 日后( 包 括 该 日) 投 资 者 可 向 销 售 机 构 查 询 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T +2日 (包括该日) 内从托 管 账 户 将 赎 回 款 项 划 出 , 经 销 售 机 构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 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 、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申请受理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2 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 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4 法》和《信息 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申购 和 赎 回 的数 额 和 价 格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 总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假定 T 日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 份





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 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四舍五入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二: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且假设该 10,000 份基金份 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为 1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 1.00+15.00=10,015.00 元 赎回总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四舍五入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3 、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各级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 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七 ) 基 金的 申 购 费 和赎 回 费 1 、本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为零。 2 、网上 直销的有关费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的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 (以下简称 “网上直销交 易平台 ” ) 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等业务。 通过 网上直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本 基 金 转 换 出 业 务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将 享 受 转 换 费 中 相 应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的 优 惠 , 其 他 费 率 标 准 不 变 。 具 体 优 惠 费 率 请 参 见 公 司 网 站 列 示 的 网 上 直 销 定期 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 公 司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已 开 通 的 银 行 卡 及 各 银 行 卡 交 易 金 额 限 额 请 参 阅 本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5 公司网站。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单 笔 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为 0.01 元 (含) , 单 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投资者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成 其 它 基 金 , 单 笔 转 换 申 请 不 受 转 入 基 金 最 低 申 购 限额限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业 务 情 况 调 整 上述交易 费 用 和 限 额 要 求 , 并 依 据 相 关 法 规的要求 提前进行公告。 ( 八 ) 暂 停申 购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 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 1 到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基金管理人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九 ) 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及处 理 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支 付 的 ,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6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开 放 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 上述第 3 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 停 基 金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赎 回 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 十 )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 该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 份 额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份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后 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 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未 受 理 部 分 可 延 迟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准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 寄 、 传 真 、 刊 登 公 告 或 者 通 知 代 销 机 构 代 为 告 知 等 方 式 , 在 两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7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正 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十 一 )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告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为 一 日 ,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各级 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日 但 少 于 两 周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各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每 两 周 重 复 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和 《 信 息 披 露 特 别 规 定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各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 十 二 ) 转托 管 本 基 金 目 前 实 行 份 额 托 管 的 交 易 制 度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进 行 份 额 转 托 管 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将 其 某 个 交 易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托 管 。 办 理 转 托 管 业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在 转 出 方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出手续 ,在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注册手续。 ( 十 三 ) 定期 定 额 投 资计 划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是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一 种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向 相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资 金 账 户 内 自 动 扣 款 并 于 每 期 约 定 的 申 购 日 提 交 基 金 的 申 购 申 请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并 不 构 成 对 基 金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影 响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相 关 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 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本基金 2006 年 2 月 20 日 刊登公告自 2006 年 2 月 23 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具体开通 销售机构名单和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8 ( 十 四 ) 定期 定 额 赎 回业 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定 期 定 额 赎 回 业 务 。 定 期 定 额 赎 回 业 务 是 指 投 资 人 可 以 委 托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每 月 固 定 时间从指定的基金账户代投资人赎回固定份额的基金。本基金 2007 年 1 月 18 日 刊 登 公 告 自 即日起 在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下 属 各 代 销 网 点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赎 回业务。 投 资 人 通 过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定 期 定 额 赎 回 业 务 , 相 关 流 程 和 业 务 规 则 遵 循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详 情 请 咨 询 当 地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代 销 网 点 或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热 线(95599)。 (十 五 ) 基金 的 非 交 易过 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可投资于本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或机构投资 者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 基金 份 额 的 升级 和 降 级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后 ,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任 何 一 个 工 作 日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 A 级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自动将其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 A 级基 金份额升级为 B 级基 金 份额,并于升级 当日起享受 B 级基金份额的收益。投资者可于升级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对升级 后的基金份额提交赎回、转换出及转托管申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 B 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余额为 500 万 份(包含 500 万份)。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 B 级基金份额 低 于 500 万 份,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 B 级 基金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69 份额降级为 A 级基 金份额,并于降级当日起享受 A 级基金份额的收益。投资者可 于 降 级 日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对 降 级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交 赎 回 、 转 换 出 及 转 托 管 申 请。 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那么 投 资 者 在 该 日 对 升 降 级 前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交 的 赎 回 、 转 换 出 和 转 托 管 等 交 易 申 请 将 被确认失败,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 从T+1 日起, 投资者可以 正常提交上述交易申请。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定。 (十 七 ) 基金 的 冻 结 与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0 十 、基金的转换 ( 一 ) 基 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另 一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转 换 只 能 在 同 一 销 售 机 构进行。 ( 二 ) 转 换业 务 办 理 时间 本基金2006 年2 月20 日刊登公告自2006 年2 月23 日起开放日常转换业务。 办 理 基 金 间 转 换 的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其 它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进 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 开 放 日 申 请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与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相 同 。 由 于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系 统 差 异 以 及 业 务 安 排 等 原 因 , 开 展 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 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 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 ( 三 ) 基 金转 换 的 程 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为投资人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转 换的确认情况。 3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 (T 日) 。 投资人转 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 +1 日对投资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 有效性确认, 办理 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 在 T +2 日后 (包 括 该 日 ) 投 资 人 可 向 销 售 机 构 查 询 基 金 转 换 的 成 交 情 况 , 并 有 权 转 换 或 赎 回 该 部 分基金份额。 ( 四 ) 基 金转 换 的 数 额限 制 基 金 转 换 以 份 额 为 单 位 进 行 申 请 , 申 请 转 换 份 额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1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遵循 “份额转换 ” 的原则, 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基金持有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成 其 它 基 金 , 单 笔 转 换 申 请 不 受 转 入 基 金 最 低 申 购限额限制。 基 于 各 基 金 关 于 投 资 人 在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的 规 定 , 每 个 工 作 日 投 资 人 在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保 留 的 某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该 基 金 的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时 ,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等) 被确认,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该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因此, 如 果 某 笔 转 换 申 请 确 认 后 转 出 基 金 的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转 出 基 金 的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 则 转 出 基 金 在 该 账 户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被 全 部 赎 回 。 如 果 某 笔 转 换 申 请 确 认 后 转 入 基 金 的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转 入 基 金 的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且 该 账 户 当 日 有 转 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减 少 类 业 务 被 确 认 , 则 转 入 基 金 在 该 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包括该部 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 五 ) 基 金转 换 费 用 1 、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 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按 照 各 基 金 最 新 的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相 关 公 告 规 定 的 赎 回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赎回费用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 、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的 基 金 或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低 的 基 金 向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高 的 基 金 转 换 , 收 取 前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从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高 的 基 金 向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低 的 基 金 或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的 基 金 转 换 , 不 收 取 前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原 则 上 按 照 转 出 确 认 金 额 对 应 分 档 的 转 入 基 金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减 去 转 出 基 金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差 额 进 行 补 差 ,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按 照 转 出 确 认 金 额 分 档 , 并 随 着转出确认金额递减。 4 、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的 基 金 或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低 的 基 金 向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高 的 基 金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2 转 换 , 不 收 取 后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但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的 时 候 需 全 额 收 取 转 入 基 金 的 后 端 申 购 费 ; 从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高 的 基 金 向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低 的 基 金 或 不 收取 申 购 费 用 的 基 金 转 换 , 收 取 后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且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的 时 候 需 全 额 收 取 转 入 基 金 的 后 端 申 购 费 。 后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按 照 转 出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对 应 分档的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5 、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 更 好 服 务 投 资 者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通过 “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其 中 部 分 转 换 业 务 可 享 受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 优 惠 费 率 只 适 用 于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无 优 惠 。 可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的 转 换 业 务 范 围 及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的具体 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 体 转 换 费 率 水 平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列示的 相关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6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 行 调 整 , 并 应 于 调 整 后 的 收 费 方 式 和 费 率 在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 基 金转 换 份 额 的计 算 公 式 1 、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1+ 对应 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的 ,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 固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3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 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 额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半 年,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交银成长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2.27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成长前 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10=101,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 ×0.5%=505 元 转 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 ×0/ (1+0 )=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495-0)/2.2700=44,270.93 份 例二: 某投 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 持有 期一年半, 转 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 交银趋势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0 份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 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 非网上交易 ) ,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 额=1,000,000 ×1.0200=1,02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 ×0.05%=51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 ×0.5%/ (1+0.5% )=5,072.0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19,490-5,072.09)/1.010=1,004,374.17 份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转换申请当日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2.2700 元。 若该 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 非网 上交易 ) ,则转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 ×1.5%/ (1+1.5% )=1,847.29 元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4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5,000-1,847.29)/2.2700=54,252.30 份 例四: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货币 A 级 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A 类基 金份额( 非网上交易) ,则转入确认的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 ×0.8%/ (1+0.8% )=793.65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793.65+61.52 )/1.2700=78,163.68 份 2 、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 额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稳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2.27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主题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稳 健后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250=125,000 元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5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 ×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 ×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0)/2.2700=54,955.95 份 例六: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币 , 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 ×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 ×1.2%=1497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1497)/1.00=123,253.00 份 例七: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三 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8500 元, 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转换 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0.850=8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 ×0=0 元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 ×0.2%=17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85,000-170)/1.0500=80,790.48 份 例八: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货 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 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6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 ×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0+61.52)/1.2700=78,788.60 份 ( 七 ) 业 务规 则 1 、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代 理 的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在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处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时 , 转 出 方 的 基 金 必 须 处 于 可 赎 回 状 态 , 转 入 方 的 基 金 必 须 处 于可申购状态。 2 、 投资人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只 能 转 换 到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其 他 基 金 ,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只 能 转 换 到 后 端 收 费 模式的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 、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基金的转 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进 行 计 算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固 定 价 1.00 元) 。 4 、 投资人申请转出其账户内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机构将自 动 结 转 该 转 出 份 额 对 应 的 待 支 付 收 益 , 该 收 益 将 一 并 计 入 转 出 金 额 并 折 算 为 转 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 、 转换后, 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 、 根据旗下保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 转 换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以 及 在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 其 赎 回 或 转 换 价 格 以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八 ) 暂 停基 金 转 换 基 金 转 换 视 同 为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和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 因 此 有 关 转 出 基 金 和 转 入 基 金 关 于 暂 停 或 拒 绝 申 购 、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形 和 公 告 的 有 关 规 定 一 般 也 适 用 于 暂 停 基 金 转 换 , 具 体 暂 停 或 恢 复 基 金 转 换 的 相 关 业 务 请 详 见 届 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相关公 告。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7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 该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 份 额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份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后 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 时 , 基 金 转 出 与 基 金 赎 回 具 有 相 同 的 优 先 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 决 定 全 额 转 出 或 部 分 转 出 , 并 且 对 于 基 金 转 出 和 基 金 赎 回 , 将 采 取 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 但 在 转 出 申 请 得 到 部 分 确 认 的 情 况 下 , 未 确 认 部 分 的 转 出 申 请 将 自 动 予 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8 十 一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理念 在 严 格 控 制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合 理 安 排 组 合 期 限 结 构 、 积 极 选 择 投 资工具,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属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投 资 目 标 是 在 力 求 本 金 稳 妥 和 资 产 充 分 流 动 性 的 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三)


投资范围 1 、现金; 2 、通知存款; 3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5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6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7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 券; 8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四) 业 绩 比 较 标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六个月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 业绩的选择标准需要合理、 透明, 为 广大投资者所接受。 本业绩比较基准是投资者最熟知、最容易获得的低风险收益率。 若 未 来 市 场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此 业 绩 基 准 不 再 适 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发 展 状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业 绩 基 准 的 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五) 投资策略


1 、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深入分析国家货币政策、 短 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 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流 动 性 的 变 化 , 对 短 期 利 率 走 势 形 成 合 理 预 期 , 并 据 此 调 整 基 金 货 币 资 产 的 配 置 策 略。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79 2 、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 采取相应的投资管理策略。 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 的 形 状 反 映 当 时 短 期 利 率 水 平 之 间 的 关 系 , 反 映 市 场 对 较 短 期 限 经 济 状 况 的 判 断 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 3 、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通过对组合资产剩余期限的设计、 跟踪、 调整, 达到保持合理的现金流, 锁定 组 合 剩 余 期 限 , 以 满 足 可 能 的 、 突 发 的 现 金 需 求 , 同 时 保 持 组 合 的 稳 定 收 益 ; 特 别在债券投资中, 根据收益率 曲线的情况, 投资一定剩余期限的品种, 稳定收益, 锁定风险,满足组合目标期限。 4 、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 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 收益 性 和 流 动 性 , 决 定 各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 再 通 过 评 估 各 类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和 收 益 性 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5 、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满足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资金需求前提下, 通过基金资产安排 (包括现 金库存、 资产变现、 剩余期限管理或以其他措施) , 在保持基金资产高流动性的前 提下,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 6 、无风险套利策略 无风险套利策略包括 : 跨市场套利策略: 根据各细分短期金融工具的流动性和收益特征, 动态调整基 金 资 产 在 各 个 细 分 市 场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如 , 当 交 易 所 市 场 回 购 利 率 高 于 银 行 间 市 场 回 购 利 率 时 , 可 增 加 交 易 所 市 场 回 购 的 配 置 比 例 ; 另 外 , 还 包 括 一 级 市 场 发 行定价和二级市场流通成交价之间的无风险套利机会。 跨品种套利策略: 根据各细分市场中不同品种的风险参数、 流动性补偿和收益 特征,动态调整不同期限结构品种的配置比例。 7 、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 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 以提高基金资产的 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如,对 N 天期回购协议进行每天等量 配置,提高基金资产 的流动性; 在公开市场操作中, 跟随人民银行每周的滚动发行, 持续同品种投资,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0 达到剩余期限的直线分布。 8 、信用利差策略 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估,分析预期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的变化趋势, 评 估 其 信 用 利 差 是 否 合 理 , 并 预 测 其 变 化 趋 势 , 通 过 其 信 用 质 量 的 改 善 和 信 用 利 差的缩小获利。 (六) 投资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确 定 本 基 金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组 合 基 准 剩 余 期 限 、 回购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内 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 的 投 资 策 略 , 向中央 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 央 交 易 室 设 立 债 券 交 易 员 , 负 责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 就 指 令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问 题 及 市 场 面 的 变 化 对 指 令 执 行 的 影 响 等 问 题 及 时 向 基 金 经 理 反 馈 , 并 可 提 出 基 于 市 场 面 的 具 体 建 议 。 中 央 交 易 室 同 时 负 责 各 项 投 资 限 制 的 实 现 监 控 以 及 本 基 金 资 产 与公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 资的前提;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这是本基金投 资决策的基础; (3) 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充分权衡 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 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 、决策程序 (1) 投资部策略分析师、 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 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 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 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 资重点等;


(3) 投资总监定期召集投资例会,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 结合市场和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1 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基金经理依据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 固定收益产品分 析 师 的 债 券 市 场 研 究 和 券 种 选 择 、 定 量 分 析 师 的 定 量 投 资 策 略 研 究 , 结 合 本 基 金 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中央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实 际 情 况 的 需 要 , 对 上 述 投 资 管 理 程 序 作出调整。 (七) 投 资 组 合 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 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 本基金暂不投 资于交易所债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超过 180 天; (2) 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 , 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 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3)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 ,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4) 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 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2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7)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8)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9)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超 过 以 上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时,从 其规定。 3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3 ①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 期信用级别; ②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 本 基 金 持 有 短 期 融 资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4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 评级, 且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 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 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上述事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新的规定相应修改 本第(七)部分 “ 投资组合限制” 中的相关条款,并依法在指定媒体公告,但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各 种 资 产 和负 债 的 剩 余期 限 的 确 定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4 1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剩 余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 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 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 年以内 ( 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债券 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 存款、 清算 备付金、 交 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 券清算款 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 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年以内 (含一年) 银行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 以 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5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9) 组合中 资产支持证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距法定最终到期日所剩余的 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 浮动利率资产支持证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10 )其他情况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确定。


(九) 投 资 组 合 比例 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风 险 收 益 特征 本货币市场基金是具有较低风险、 中低收益、 流动性强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十一) 基 金 管 理 人代 表 基 金 行使 债 权 人 权利 的 处 理 原则 及 方 法 1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或其他权利人的权 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 基 金 投 资 组合 报 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师审计。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6 1 、报 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8,792,126,651.39 22.94 其中:债券 8,792,126,651.39 22.94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3,381,306,970.84 34.9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2,795,479,895.98 7.29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573,668,636.35 40.63 4 其他资产 582,534,356.38 1.52 5 合计 38,329,636,614.96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3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报 告 期 内 每 个 银 行 间 市 场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48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 天。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61.6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 含) —60天 4.1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 含) —90天 17.8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 含) —180天 3.2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80天( 含) —397天(含) 11.2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8.16 -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未超过240天。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8 1 国家债券 259,328,734.20 0.6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681,335,725.90 4.3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681,335,725.90 4.3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499,332,134.90 3.92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5,352,130,056.39 13.98 8 其他 - - 9 合计 8,792,126,651.39 22.96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 - - 6 、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60308 16进出08 4,000,000 399,733,836.95 1.04 2 160204 16国开04 3,300,000 329,992,767.86 0.86 3 111695045 16南充商行 CD023 3,000,000 299,872,405.63 0.78 4 041653060 16河钢CP005 3,000,000 299,835,246.00 0.78 5 111690129 16浙江泰隆 商行CD001 3,000,000 299,588,400.69 0.78 6 111692228 16嘉兴银行 CD026 3,000,000 297,524,324.81 0.78 7 111695277 16晋城银行 CD012 2,500,000 249,721,524.74 0.65 8 160209 16国开09 2,000,000 199,972,230.30 0.52 9 111695264 16天津农村 商业银行 CD004 2,000,000 199,801,070.88 0.52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89 10 020150 16贴债52 2,000,000 199,337,895.43 0.52 7 、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 值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2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654%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2784%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 值 0.0706%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序号 发生日期 偏离度 原因 调整期 1 2016-12-19 -0.27% 债券市场剧烈震荡 五个工作日内 2 2016-12-20 -0.28% 债券市场剧烈震荡 五个工作日内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存在正偏离度 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 基 金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价 , 即 计 价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商 定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其 剩 余 期 限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和 摊 余 成 本 逐日摊销计算损益。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 本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未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和 处罚。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0 (3)其他 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96,326,583.62 4 应收申购款 486,207,772.76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582,534,356.38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1 十 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A 级 过去 三个 月 0.5989% 0.0014% 0.3277% 0.0000% 0.2712% 0.0014% 2016 年度 2.4728% 0.0015% 1.3036% 0.0000% 1.1692% 0.0015% 2015 年度 3.1470% 0.0045% 1.9164% 0.0012% 1.2306% 0.0033% 2014 年度


4.4725% 0.0055% 2.7726% 0.0002% 1.6999% 0.0053% 2013 年度 3.5646% 0.0034% 2.8000% 0.0000% 0.7646% 0.0034% 2012 年度 3.7384% 0.0030% 3.0447% 0.0007% 0.6937% 0.0023% 2011 年度 3.2554% 0.0036% 3.0748% 0.0007% 0.1806% 0.0029% 2010 年度 1.5968% 0.0023% 2.0289% 0.0003% -0.4321% 0.0020% 2009 年度 1.3396% 0.0049% 1.9800% 0.0000% -0.6404% 0.0049% 2008 年度 3.3151% 0.0083% 3.4340% 0.0011% -0.1189% 0.0072% 2007 年度 3.2219% 0.0063% 2.4441% 0.0017% 0.7778% 0.0046% 2006 年度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2006 年12 1.6718% 0.0022% 1.6231% 0.0002% 0.0487% 0.0020%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2 月31 日) B 级 过去 三个 月 0.6591% 0.0014% 0.3277% 0.0000% 0.3314% 0.0014% 2016 年度 2.7187% 0.0015% 1.3036% 0.0000% 1.4151% 0.0015% 2015 年度 3.3943% 0.0045% 1.9164% 0.0012% 1.4779% 0.0033% 2014 年度


4.7230% 0.0055% 2.7726% 0.0002% 1.9504% 0.0053% 2013 年度 3.8128% 0.0034% 2.8000% 0.0000% 1.0128% 0.0034% 2012 年度 3.9871% 0.0030% 3.0447% 0.0007% 0.9424% 0.0023% 2011 年度 3.5014% 0.0036% 3.0748% 0.0007% 0.4266% 0.0029% 2010 年度 1.8421% 0.0023% 2.0289% 0.0003% -0.1868% 0.0020% 2009 年度 1.5829% 0.0048% 1.9800% 0.0000% -0.3971% 0.0048% 2008 年度 3.5615% 0.0083% 3.4340% 0.0011% 0.1275% 0.0072% 2007 年度 (自 基金 分级 日起 至 2007 年12 月31 日) 2.1597% 0.0080% 1.5446% 0.0013% 0.6151% 0.0067% 注:本基金收 益分配按月结转份额。 ( 二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收 益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6 年 1 月 20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 、交银货币 A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3 注: 图示日期为2006年1月20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的6个月。 截至建仓期结束, 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 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2 、交银货币 B 注: 图示日期为 2007 年 6 月 22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4 合同生效日起的 6 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5 十 三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 产 的 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 、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 3 、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 基金 财 产 的 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 联名的方式开立基 金证券账户、 以 “交银 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 财 产 的 保管 与 处 分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得 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及 其他费用。 7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6 十 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财 产 的 价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 本 基 金 采 用 固 定 份 额 净 值 , 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元。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方法 1、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基金 持 有的回购协议 (封闭 式回购) 以 成本列示, 按实际利率在实际 持 有 期 间 内 逐 日 计 提 利 息 , 合 同 利 率 与 实 际 利 率 差 异 较 小 的 , 也 可 采 用 合 同 利 率 计 算确定利息收入; (3) 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 贴现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 (包含交易费用) 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4) 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 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 内 逐 日 计 提 。 回 购 期 间 对 涉 及 的 金 融 资 产 根 据 其 资 产 的 性 质 进 行 相 应 的 估 值 。 回 购 期 满 时 , 若 双 方 都 能 履 约 , 则 按 协 议 进 行 交 割 。 若 融 资 业 务 到 期 无 法 履 约 , 则 继续持有现金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 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 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视同债券, 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 (包含交 易费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即使存在上述情况, 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5)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财产进行了 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3 、 货币市场基金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计算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摊 余 成 本 与 其 他 可 参 考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之 间 的 偏 离 程 度 , 并 定 期 测 试 其 他 可 参 考 公 允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7 价 值 指 标 确 定 方 法 的 有 效 性 。 投 资 组 合 的 摊 余 成 本 与 其 他 可 参 考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产 生重大偏离的 (偏离度超过 0.5%) , 应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 调整, 调整差额确认为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后续计 量。如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 1 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 4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估值。 5 、 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适用影子定价法对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调 整 时 , 调 整 差 额 于 当 日 计 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可 能产 生相应的波动。 6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等资产。 (五) 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进行。 ( 六 ) 每 万份 基 金 净 收益 的 确 认 和估 值 错 误 的处 理 本基金的估值采用四舍五入方式,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 点后 4 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 率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已 经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公 告 并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8 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将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 受损方” ) 按下述 “ 差错处理 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99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0 (七) 暂 停 估 值 的情 形 1 、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 殊 情 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2、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1 十 五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 金 收 益 的构 成 基 金 收 益 包 括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利 息 收 入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收 入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额。 (三) 基 金 收 益 分配 原 则 1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 “ 每 日 分 配 、 按 月 支 付 ” 。 本 基 金 收 益 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 公 告 , 以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为 基 准 , 为 投 资 者 每 日 计 算 并 分 配 当 日 收 益 , 每 月 集 中 支 付 收 益, 使基金帐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 投资者当日应付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 如 应付收益计算结果为正,则小数点后第 3 位采用截位的方式,如应付收益计算结 果为负,则小数点后第 3 位采用非零即入的方式,因截位或用非零即入形成的余 额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参 与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的 分 配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大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者 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为投资者不记收益。 3 、 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 每月累计收益支付 方 式 只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 即 红 利 转 基 金 份 额 ) 方 式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赎 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 将 缩 减 投 资 者 基 金 份 额 。 若 投 资 者 全 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其 收 益 将 立 即 结 清 , 若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 、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 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 、 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不结转。 每月结 转 时 , 若 投 资 者 账 户 的 当 前 累 计 收 益 为 正 收 益 , 则 该 投 资 者 账 户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体 现 为 增 加 ; 反 之 , 则 该 投 资 者 账 户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体 现 为 减 少 。 除 了 每 月 的 例 行 收 益 结 转 外 , 每 天 对 涉 及 有 赎 回 等 交 易 的 账 户 进 行 提 前 收 益 结 转 , 处 理 方 式 和 例 行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2 收益结转相同。 6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 、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酌 情 调 整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实 施 更 改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和《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于 2006 年 2 月 13 日将投资者所拥有的自 2006 年 1 月 20 日至 2006 年 2 月 13 日的累计收益进行首次集中支付,并按 1 元面值直接结转为基金份额,不 进行现金支付。 从 2006 年 3 月起, 本基金投资者的累计收益定于每月第一个工作 日集中支付并按 1 元面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如遇特殊情况,将另行公告。 ( 四 ) 基 金收 益 公 告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将 于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当 日, 公 告 截 止 前 一 日 各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前 一 日 期 间 各 级 基 金 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 基 金 每 一 工 作 日 公 告 截 止 前 一 工 作 日 ( 含 节 假 日 ) 的 各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基 金 收 益 公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 并 由 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某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当 日 该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净 收 益/ 当 日该级基金份额的总额]×10000 期间 某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1 ( / ) 10000 n ww w rs ? ? ? 其中,r 1 为 期 间 首 日 该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净 收 益,s 1 为 期 间 首 日 该级基金份额 的 总额,r w 为第 w 日 该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净 收 益,s w 为第 w 日 该级 基 金 份 额 的 总 额,r n 为 期 间 最 后 一 日 该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净 收 益,s n 为 期 间 最 后 一 日 该级 基 金份 额的总额 。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 0.0001 元,第5 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某级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 100 10000 / 365 7 7 1 ? ? ? ? ? ? ? ? ? ? ? ? ? ? ? ? i i R 其中 Ri 为 最近第 i 个公历日 (包括计算当日,i=1 ,2, …,7) 该级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3 (五) 收 益 分 配 方案 的 确 定 、公 告 与 实 施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后 确 定 。 本 基 金 按日计算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六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中发 生 的 费 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 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费用。 ( 七 ) 收 益分 配 方 式 的修 改 投 资 者 可 至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的 修 改 , 投 资 者 对 不 同 的 交 易 账 户 可 设 置 不 同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投 资 者 同 一 日 多 次 申 报 分 红 方 式 变 更 的 , 按 照 《 业 务 规则》执行,最终确认的分红方式以注册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4 十 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 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清 算 时 所 发 生 费 用 , 按 实 际 支 出 额 从 基 金 财 产 总 值 中 扣 除。 (二) 基金 费 用 计 提方 法 、 计 提标 准 和 支 付方 式


1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管 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5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 率为零, 详见 “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及其他业务” 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为零, 详见 “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及其他业务” 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基金的转换”一章。 (4)销售服务费 本 基 金 各 级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不 同 的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本基 金 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B 级基金份额的年费率为 0.01% 。 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R÷ 当年天数 H 为每级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调 整 对各 级 基 金 份额 计 提 的 销售 服 务 费 率, 但 销 售 服务 费 年 费率最高不超过 0.25%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 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各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延。 基 金 销 售 服务 费 主 要 用于 支 付 销 售机 构 佣 金 ,以 及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基 金营 销 广 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6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4-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 入 基 金 费用 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中列支。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 四 ) 基 金管 理 费 、 托管 费 、 销 售服 务 费 率 的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须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基金 税 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7 十 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 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募集所在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 审 计


1 、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和 《 信 息 披 露 特 别 规 定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公告 。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8 十 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 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 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一 ) 公 开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前, 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和 《 信 息 披 露 特 别 规 定 》 的 有 关 规 定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和 《信息披露特别 规定》 、 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 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09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公告。 4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各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年 化收益率。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当 日 ,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披 露 截 止 前 一 日 各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前 一 日 期 间 各级 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 各级基金份额 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披 露 截 止 开 放 日 各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应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 二 个 自 然 日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各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各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 各级 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0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9)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20)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1 21)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7 、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二 ) 信 息披 露 事 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基 金 七 日 收 益 率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三 ) 信 息披 露 文 件 的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供 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3 十 九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 能是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者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时 , 投 资 者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持 有 的 全 部 基 金 份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 投 资 者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 一 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者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 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 拆 分 、 封 转 开 、 分 红 等 行 为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变 化 , 不 会 改 变 基 金 的 风 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 附 近 , 在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 基 金 投 资 仍 有 可 能 出 现 亏 损 或 基 金 净 值 仍 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4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自行负担。 本 基 金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是 利 率 风 险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信用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政策风险等。 ( 一)


利率风险 由 于 中 央 银 行 的 利 率 的 调 整 和 短 期 利 率 的 波 动 产 生 本 基 金 的 利 率 风 险 。 由 于 利率的波动基金持有人会面临投资收益率低于或高于业绩基准的风险。 ( 二)


经济周期风险 随 着 经 济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国 家 经 济 和 各 个 行 业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从 而 影 响 到 证券市 场和短期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 三)


再投资风险 债 券 偿 付 本 息 后 以 及 回 购 到 期 后 的 再 投 资 获 得 的 收 益 取 决 于 再 投 资 时 的 利 率 水 平 和 再 投 资 的 策 略 。 因 未 来 市 场 利 率 的 变 化 而 引 起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的 不 确 定 性 为 再投资风险。 ( 四)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基金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对 象 的 流 动 性 相 对 较 好 , 但 是 在 特 殊 市 场 情 况 下 ( 加 息 或 是 市 场 资 金 紧 张 的 情 况 下 ) 也 会 出 现 部 分 品 种 的 交 易 不 活 跃 、 成 交 量 不 足 的 情 形 , 此 时 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 五)


信用风险 当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 票 据 的 发 行 人 违 约 , 不 按 时 偿 付 本 金 或 利 息 时 , 将 直 接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 六)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交 易 对 手 违 约 风 险 是 指 当 债 券 、 票 据 或 债 券 回 购 等 交 易 对 手 违 约 时 , 将 直 接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 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 七)


政策风险 政 策 风 险 主 要 指 由 于 国 家 财 政 政 策 或 货 币 政 策 的 变 动 导 致 货 币 市 场 波 动 所 引 发本基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5 ( 八)


其他风险 除上面提到的风险外, 本基金还存在其他风险, 如投资操作风险、 技术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等等。


本 基 金 采 取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分 配 方 式 , 且 每 日 计 算 收 益 并 分 配 。 但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有 正 有 负 。 当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为 正 时 , 投 资 者 的 基 金 份 额 相 应 增 加 ; 当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为 负 时 , 投 资 者 的 基 金 份 额 会 相 应 减 少 ; 当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为 零 时 , 投 资 者 的 基金份额保持不变。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6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 同 的 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 基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财产小组 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 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 清算 程 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资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 清算 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 资 产 按 下列 顺 序 清 偿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7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按前款 1-4 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 进行对下一顺序权利人的分配。


(六) 基金 清 算 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 基金 清 算 账 册及 文 件 的 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8 二十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及 权 利 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认购费、 申购费和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 委托、 更 换基金代销机构, 对代 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如 认 为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 代 销 协 议 及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式;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19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 于: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 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人泄露; (13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20 分配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资料;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3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募 集 期 内 产 生 的 利 息 在 募 集 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 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21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资产托管部, 具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 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金之间在 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22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 审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11 ) 按 有 关 规 定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料;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23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 不限于: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 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 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的 改变而有所改变。 (二)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组成。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24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提高销售服务费费率; (7) 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1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25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如在上 述第 4 条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 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26 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出 具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 通讯开 会。 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 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27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序以及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对于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将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 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28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出 席 或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公 告 会 议 通 知 时 应 当 同 时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为 有 效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29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能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决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与 终 止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30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 、 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3 、 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4 、 除依本基金合同和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和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以 外 的 情 形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争 议的 处 理 和 适用 的 法 律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31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上 海 分 会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 金合 同 存 放 地及 投 资 者 取得 基 金 合 同的 方 式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投 资 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 金 合 同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32 二十二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 管 协 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 国金中心 2 期 21-22 楼 邮 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F9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结 汇 、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33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借 款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币 兑 换 ; 外 汇 担 保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合 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之 间 的 业务 监 督 、 核查


1 、 根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本 协 议 和 有关 基 金 法 规的 规 定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资 对 象 、 基金 财 产 的 投资 组 合 比 例、 基 金 财 产的 核 算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金 管 理 人 报酬 的 计 提 和支 付 、 基 金费 用 的 支 付、 基 金 申 购资 金 的 到 账 和 赎 回 资 金的 划 付 、 基金 收 益 分 配、 基 金 的 融资 条 件 等 行为 的 合 法 性、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查 , 其 中 对基 金 的 投 资比 例 的 监 督和 检 查 自 本基 金 合 同 生效 之 后 六 个 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 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应 及 时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 形 式 对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 确认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 限 期 内纠 正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基金合同》 、 本 协 议 及其 他 有 关 规定 , 基 金 管理 人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是否 及 时 执 行基 金 管 理 人的 划 款 指 令、 是 否 擅 自动 用 基 金 财产 、 是 否 按 时 将 分 配 给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收 益划 入 分 红 派息 账 户 等 事项 , 对 基 金托 管 人 进 行 监督和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定 期 对 基 金托 管 人 保 管的 基 金 财 产进 行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未对 基 金 财 产实 行 分 账 管理 、 擅 自 挪用 基 金 财 产、 因 基 金 托管 人 的 过 错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34 导 致 基 金 财产 灭 失 、 减损 或 处 于 危险 状 态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立 即 以 书面 的 方 式 要 求 基 金 托 管人 予 以 纠 正并 采 取 必 要的 补 救 措 施。 基 金 管 理人 有 义 务 要求 基 金 托 管 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或有关 基 金 法 规 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 期纠 正 , 基 金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时 核 对 并 以书 面 形 式 对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 托 管人 改 正 。 基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 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发 现 基 金 托管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 监 督 、 核查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无 正当 理 由 , 拒绝 、 阻 挠 对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妨 碍 对 方 进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三) 基 金 财 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对所托管的基 金 财 产 分 别设 置 账 户 ,与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其 他 业务 和 其 他 基金 的 托 管 业务 实 行 严 格 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对于因基金投资、 基金申 (认) 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关 当 事 人 确定 到 账 日 期并 通 知 托 管人 , 到 账 日基 金 财 产 没有 到 达 托 管 人 处 的 , 托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 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 金 募 集 期满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聘 请具 有 从 事 证券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35 国 注 册 会 计师 签 字 方 为有 效 。 验 资完 成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将募 集 到 的 全部 资 金 存 入 基 金 托 管 人为 基 金 开 立的 基 金 托 管专 户 中 , 基金 托 管 人 在收 到 资 金 当日 出 具 基 金 财产接收报告。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以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其 营 业 机 构开 设 基 金 托管 专 户 , 保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该 基 金 托管 专 户 是 指基 金 托 管 人在 集 中 托 管模 式 下 , 代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与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进 行 一级 结 算 的 专用 账 户 。 该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 一 切 货 币收 支 活 动 ,均 需 通 过 基金 托 管 人 的 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 金 托 管 专户 的 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 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假 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其 他任 何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使 用 基 金 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 金 托 管 专户 的 管 理 应符 合 《 银 行账 户 管 理 办法 》 、 《 现 金 管 理 条 例 》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利率 管 理 的 有关 规 定 》 、 《关 于 大 额 现金 支 付 管 理的 通 知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以 基 金 托 管人 和 本 基 金联 名 的 方 式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证 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 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出 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 转让 本 基 金 的任 何 证 券 账户 ; 亦 不 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 金 托 管 人以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在 本 托 管 协议 订 立 日 之后 , 本 基 金被 允 许 从 事其 他 投 资 品种 的 投 资 业务 的 ,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 、使 用 的 , 除非 法 规 另 有规 定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比 照 并 遵 守 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 同 业 拆 借市 场 的 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 进 行交 易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在中 国 外 汇 交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36 易 中 心 开 设同 业 拆 借 市场 交 易 账 户, 由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以基 金 的 名 义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开 设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债券 托 管 自 营账 户 , 并 由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债 券 的 后 台匹 配 及 资 金的 清 算 。 在上 述 手 续 办理 完 毕 之 后, 由 基 金 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 、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交 易 账 户 和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和 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 有关 规 定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补 充协 议 , 进 行使 用 和 管 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一 起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国 银 行 间 国债 市 场 回 购主 协 议 , 正本 由 基 金 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保存副本。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 物 证 券 由基 金 托 管 人存 放 于 托 管银 行 的 保 管库 ; 也 可 存入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 据 营 业 中 心的 代 保 管 库。 保 管 凭 证由 基 金 托 管人 持 有 。 实物 证 券 的 购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指令 办 理 。 托管 人 对 托 管人 以 外 机 构实 际 有 效 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 于 基 金 托管 人 实 际 有效 控 制 下 的实 物 证 券 在基 金 托 管 人保 管 期 间 的损 坏 、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 原件 分 别 由 基金 托 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 除 本 协 议 另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 金签 署 与 基 金有 关 的 重 大合 同 时 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一份正本的原件。 如 上 述 合 同只 有 一 份 正本 先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取 得,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 将正 本 送 达 基 金托管人处保管。 ( 四 ) 资 产净 值 计 算 和会 计 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计 算 日 基 金份 额 总 份 额后 的 价 值 。本 基 金 通 过每 日 计 算 收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37 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会 计 核 算 办法 》 及 其 他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 用 于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和 基 金 七 日年 化 收 益 率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于 每 个 工 作日 交 易 结 束后 计 算 当 日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每 万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最 近 一日 的 七 日 年化 收 益 率 并以 加 密 传 真方 式 发 送 给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 核后 , 签 名 、盖 章 并 以 加密 传 真 方 式传 送 给 基 金管 理 人 , 由 基金管理人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3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4 、估值方法 (1)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 )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 基金持 有的回购协议 (封闭式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按 实际利率在实际持 有 期 间 内 逐 日 计 提 利 息 , 合 同 利 率 与 实 际 利 率 差 异 较 小 的 , 也 可 采 用 合 同 利 率 计 算 确定利息收入; 3 )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贴现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 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4 ) 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 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 逐日计 提 。 回 购 期 间 对 涉 及 的 金 融 资 产 根 据 其 资 产 的 性 质 进 行 相 应 的 估 值 。 回 购 期 满 时 , 若 双 方 都 能 履 约 , 则 按 协 议 进 行 交 割 。 若 融 资 业 务 到 期 无 法 履 约 , 则 继 续持有现金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 ) 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视同债券, 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 (包含交易 费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即使存在上述情况,管理人若采用上述 1)-5)规定的方 法为基金财产进行了估值, 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38 (3) 货币市场基金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计算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 摊 余 成 本 与 其 他 可 参 考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之 间 的 偏 离 程 度 , 并 定 期 测 试 其 他 可 参 考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确 定 方 法 的 有 效 性 。 投 资 组 合 的 摊 余 成 本 与 其 他 可 参 考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产生重大偏离的 (偏离度超过 0.5% ) , 应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差 额 确 认 为"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 并 按 其 他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进 行 后 续 计量。如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 1 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估值。 (5) 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适用影子定价法 对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调 整 时 , 调 整 差 额 于 当 日 计 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可 能 产生相应的波动。 (6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净值差错处理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 4 位,基金 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 3 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的估值 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以 内 发 生 差 错时 , 视 为 估值 错 误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应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保 基 金 资 产估 值 的 准 确性 和 及 时 性。 当 基 金 管理 人 确 认 已经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立 即 公告 、 予 以 纠正 , 并 采 取合 理 的 措 施防 止 损 失 进 一步扩大 。 当错误偏 差 达到或超 过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及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39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 管 理人 计 算 的 每万 份 基 金 净收 益 和 七 日年 化 收 益 率已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告 的 , 由 此造 成 的 投 资者 或 基 金 的损 失 , 应 根据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支 付 赔 偿 金, 就 实 际 向投 资 者 或 基金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 按照 差 错 发 生 的具体情况,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事 人 提 供 的信 息 错 误 ,另 一 方 当 事人 在 采 取 了必 要 合 理 的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该 错 误 , 进而 导 致 每 万份 基 金 净 收益 和 七 日 年化 收 益 率 计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金 的 损 失 ,以 及 由 此 造成 以 后 交 易日 每 万 份 基金 净 收 益 和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顺延 错 误 而 引起 的 投 资 者或 基 金 的 损失 , 由 提 供错 误 信 息 的当 事 人 一 方 负 责 赔 偿 。由 于 证 券 交易 所 及 其 登记 结 算 公 司发 送 的 数 据错 误 , 或 由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未 能 发 现 该错 误 的 , 由此 造 成 的 基金 财 产 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以 免 除 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积 极 采取 必 要 的 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 果 行 业 有通 行 做 法 ,在 不 违 背 法律 法 规 且 不损 害 投 资 者利 益 的 前 提下 , 相 关 各 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 当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 的 每万 份 基 金 净收 益 和 七 日年 化 收 益 率与 基 金 托 管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 应 本 着勤 勉 尽 责 的态 度 重 新 计算 核 对 , 如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应 以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计算 结 果 为 准对 外 公 布 ,如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七 日 年 化 收益 率 计 算 错误 造 成 的 损失 以 及 因 该交 易 日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权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在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应 按 照 相 关各 方 约 定 的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计 处 理 原 则, 分 别 独 立地 设 置 、 登录 和 保 管 本基 金 的 全 套账 册 , 对相 关 各 方 各 自的 账 册 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 监 督 ,以 保 证 基 金财 产 的 安 全。 若 双 方 对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40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相 关 各 方 的账 目 存 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必须 及 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 时 无 法 查找 到 错 账 的原 因 而 影 响到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计 算和 公 告 的 ,以 基 金 管 理 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表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每 月分 别 独 立 编制 。 月 度 报表 的 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在 月 度 报 表完 成 当 日 ,对 报 表 盖 章后 , 以 加 密传 真 方 式 或双 方 商 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5 日 内立即进行复 核 , 并 将 复核 结 果 及 时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季 度 报 告完 成 当 日 ,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 结 果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半年 报 完 成 当日 , 将 有 关报 告 提 供 基 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年 度 报 告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提 供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 ,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在 复 核 过程 中 , 发 现相 关 各 方 的报 表 存 在 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因 , 进 行 调整 , 调 整 以相 关 各 方 认可 的 账 务 处理 方 式 为 准。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账 务 处理 为 准 。 核对 无 误 后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告 上 加 盖 公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务 部 门 公 章的 复 核 意 见书 , 相 关 各 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对 财 务 会计 报 告 、 半年 报 告 或 年度 报 告 复 核完 毕 后 , 需盖 章 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应 当 在 公开 披 露 的 第二 个 工 作 日,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41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包 括 基 金 设立 募 集 期 结束 时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记 日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登 记 日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每 月 最 后一 个 交 易 日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 负责编制和保管。 六、争议 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 关 各 方 当事 人 同 意 ,因 本 协 议 而产 生 的 或 与本 协 议 有 关的 一 切 争 议,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以 解 决 的 ,应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根 据 提 交争 议 时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裁 的 地 点 在上 海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性 的 并 对 相 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按仲裁裁决决定。 争 议 处 理 期间 , 相 关 各方 当 事 人 应恪 守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职 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 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托 管 协 议规 定 的 义 务,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 辖。 (五) 托 管 协 议 的修 改 和 终止


1 、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 议 , 其 内 容不 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有 任 何 冲 突。 修 改 后 的新 协 议 向 中国 证 监 会 办 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因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 托管人; (3) 因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 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 六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关 于 货币 市 场 基 金提 前 支 取 定期 存 款 有 关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于 2006 年 7 月 签 订 了 《 关于 货 币 市 场 基金 提 前 支 取定 期 存 款 有关 问 题 的 协议 》 , 作 为托 管 协 议 的补 充 。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42 二十 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 人 交 易 资料 的 寄 送 服务


1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2 、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 ,021-61055000)联系。 (二)网上 直销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个人投资人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 的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 本基金 的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等业 务。 通过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转换出 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转换费中相 应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 其他费率标准不变。 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公司网站列示的 网上直销 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 的银行卡及各银行 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本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基金网上 直销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调整 可用于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的银行卡种类 , 敬请个人投资者留意相关公 告。 ( 三 ) 信 息咨 询 、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如果想查询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分红方式状态、 基金账户余 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 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 021-61055000 ) 或 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进行 咨询、查询。


本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者开户 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 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 “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 投资者 通过客户服务电话 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者请在其知晓基 金账号或收到账户通知书后, 及时拨打 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 码。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43 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 定期 定 额 投 资计 划 和 转 换业 务 本基金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和转换业务,具体 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 五 ) 实时 提 现 服 务 本基金 A 类份额已在交通银行开通实时提现服务, 即投资者提交实时提现申请 后, 可实时收到赎回款, 同时相应货币基金份额过户至垫资方。 具体业务规则或 业 务公告请登录我司网站查阅,或咨询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44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7-21 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 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7-22 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手机交易平 台基金申购费率、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8-3 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8-5 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8-15 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实时提现服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8-15 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 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基金前端 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8-19 8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8-27 9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6 年第 2 号)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9-3 1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 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6 年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6-9-27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45 “ 国庆节” 假期前暂停及节后恢复大额申 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证券时报 11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0-25 1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其基金 前端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0-28 1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其基金 前端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1-2 1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1-9 1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其基金前端 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1-11 1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其 基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1-11 1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其 基金前端(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2-14 1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北京肯特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 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基金前端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1-9 1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基金前 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1-9 2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中国证券报、 2017-1-9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46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基金前 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1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1-19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47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 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 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148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募集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