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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核心优势混合(002152)

华宝核心优势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 宝 兴业 核 心优 势 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7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5 年 11 月 6 日证监 许可 【2015 】2526 号文注册 ,
进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 华 宝兴 业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以下
简称“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
证监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不 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 基金 的 投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等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证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需 充分 了解 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承 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等其他 风险 。 本基 金 是 一 只主动 投资 的 混 合型 基金 , 其 长期 平均 预期 风险 和 预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货币 市场 基金 。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 招募说 明书 》 及 《 基金 合 同》 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 并 根据 自身 的 投资目 的 、 投 资期 限、 投 资经验 、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 基金是 否和 投资
者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 1 月 21 日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数 据 未经审 计。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为准。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 33 
七、基 金 合 同的 生效 ..................................................................................................................... 33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4 
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转 换 ..................................................................................... 42 
十、基 金的 投资 ............................................................................................................................. 47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9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60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61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5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6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8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9 
十八、 风险 揭示 ............................................................................................................................. 74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77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9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2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3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7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8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09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其 他有
关规定 及《 华宝 兴业 核心 优势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 兴业 核 心优 势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 风
险、费 率等 与 投 资者 投资 决策有 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 资者 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招募 说 明
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 管理人 解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 书
作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 之
间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者 自 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二、释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 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华 宝 兴业 核 心优 势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宝 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 指 《 华宝兴 业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金 合 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 宝兴 业 核 心优 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华 宝兴 业 核 心优 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华宝 兴业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 行 政
规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 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 续
或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19 、投 资者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 资者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 额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 投 资 等业 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华 宝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
他条件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
机构 
23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 账 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 算和 结算 、代 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交 易过 户等 
24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 接
受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25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 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 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认购 、 申
购、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导致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2016 年 1 月 21 日 
28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 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 投 资者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36 、 《 业务 规则》 : 指 《华 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 范基金 管理 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投 资者 共同遵 守 
37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 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38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者 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39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及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 将
基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0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 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41 、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 售
机构的 操作 
42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资 者 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 额
及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款 及受 理基 金 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3 、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过 上一 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 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46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过 程 
50 、固 定收 益品 种: 指在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中 国证 监 会
认可的 其他 交易 场所 上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国 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 债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可 交换债 券 、 央 行票 据、 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 含 超短期 融资 券) 、 资 产
支持证 券等 债券 品种 
51 、指 定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2 、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 黄小 薏)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方 股东 领先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司持 有49% 的股 份。 
(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董事会 成员 
郑安国 先生 , 董 事长, 博 士、 高 级经 济师。 曾任 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 理、 投 资部 经理、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助理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副 总经理 、南 方证 券 公
司研究 所总 经理 级副 所长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总裁、 董事 长, 华 宝
投资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 太平洋 保险(集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
析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 务总监 。2003 年5 月 加入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公 司营 运总
监、董 事会 秘书 、副 总经 理,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 
Lionel PAQUIN 先生 ,董 事,硕 士。 曾在 法国 财政 部、法 国 兴 业银 行、 领先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从事 监察 、风 险管 理和 专户平 台等 业务 ,现 任领 先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Alexandre Werno 先 生, 董事, 硕士 。曾 在法 兴集 团从事 内审 监察 及国 际业 务战略 风险 管理
工作 ; 曾 任法 国兴 业银 行 全球市 场执 行董 事 、 中 国 业务发 展负 责人 。2013 年5 月加 入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公司 任总 经理 高级 顾问 , 现任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胡光先 生, 独立 董事 ,硕 士。曾 任美 国俄 亥俄 州舒 士克曼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飞利浦 电子 中 国
集团法 律顾 问、 上海 市邦 信阳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现任上 海胡 光律 师事 务所 主任、 首席 合 伙 人 。 
尉安宁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宁夏 广播 电视 大学讲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 助
理研究 员, 世界 银行 农业 经济学 家, 荷兰 合作 银行 东北亚 区食 品农 业研 究主 管,新 希望 集团 常 务
副总裁 ,比 利时 富通 银行 中国 区 CEO 兼上 海分 行行 长,山 东亚 太中 慧集 团董 事长。 现任 上海 谷 旺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陈志宏 先生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 合
伙人, 苏黎 世金 融服 务集 团 中国区 董事 长。 现任 华彬 国际投 资( 集团 )有 限公 司高级 顾问 。 
2 、监 事会 成员 
Anne MARION-BOUCHACOURT 女士 ,监 事, 硕士 。曾 任普华 永道 总监 ,杰 米尼 咨询金 融机 构业
务副总 裁, 索尔 文国 际副 总裁, 法兴 集团 人力 资源 高级执 行副 总裁 兼执 行委 员会委 员。 现任 法 兴
集团中 国区 负责 人, 集团 管理委 员会 委员 。 
欧江洪 先生 ,监 事, 本科 。曾任 宝钢 集团 财务 部主 办、宝 钢集 团成 本管 理处 主管、 宝钢 集 团
办公室 (董 事会 办公 室) 主管/ 高级 秘书 、 宝 钢集 团 办公厅 秘书 室主 任。 现任 华宝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贺桂先 先生 , 监 事, 本 科。 曾任华 宝信 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宝 兴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营运 副总 监。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郑安国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Alexandre Werno 先 生, 常务副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任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 方
证券研 究所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责任 有限公 司发 展研 究中 心总 经理兼 投资 管理 部 总
经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责任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 董事 会秘书 ,华 宝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董事 、副 总 经
理。2007 年8 月加 入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华 宝兴 业行 业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兼投 资总 监。 
向辉先 生, 副 总 经理 ,硕 士。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市 场部 任职 。2002 年 加入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参与 公司 的筹 建工 作, 先 后担 任公 司 清
算登记 部总 经理 、营 运副 总监、 营运 总监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刘月华 先生 ,督 察长 ,硕 士。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 工
作。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胡戈游 先生 , 硕士 , 拥 有 CFA 资 格。2005 年2 月加 入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金融
工程部 数量 分析 师、 国内 投资部 基金 经理 助理 的职 务,2009 年 5 月至 2010 年 6 月 任华 宝兴 业宝
康灵活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0 年1 月至 2012 年 1 月任 华宝 兴业 多 策略增 长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2 月起 任华 宝兴 业宝 康消费 品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7
月至2015 年12 月任 华宝 兴业宝 康灵 活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1 月兼 任华 宝兴 业品
质生活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5 年 3 月 起任助 理投 资总 监。 2016 年 1 月 起任 华宝 兴 业
核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5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 
刘自强 先生 ,投 资副 总 监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高 端
制造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宝 兴业 国策 导向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宝 兴业 未来 主 导
产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闫旭女 士, 助理 投资 总监 、国内 投资 部总 经理 、华 宝兴业 行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收益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稳健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胡戈游 先生 ,助 理投 资总 监、华 宝兴 业宝 康消 费品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兴 业品 质 生
活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华 宝兴 业核 心优 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曾豪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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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 金管 理人 将遵 守 《基 金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法 》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 关规定 ,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违 规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关 的
交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牟 取不当 利 益 ;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 利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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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操作 风险 、
合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 事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1) 搭建 风险 管理 环境 。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 置相 应的 组 织机构 、 建立
清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 道、配 备适 当的 人力 资源 、开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 统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分析 风险 。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 分析 风险 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并将 风险 归
类。 
(4) 度量 风险 。 评估 风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
的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 为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 按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 的严重 程度 分别 进
入相 应 的级 别。 定量 的方 法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 指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 
(5) 处 理风 险。 将 风险 水 平与既 定的 标准 相对 比, 对于那 些级 别较 低、 在 公 司所定 标准 范
围以内 的风 险, 控制 相对 宽松一 点, 但仍 加以 定期 监控, 以防 其超 过预 定标 准;而 对较 为严 重
的风险 ,则 制定 适当 的控 制措施 ;对 于一 些后 果可 能极其 严重 的风 险, 则除 了严格 控制 以外 ,
还准备 了相 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6) 监 视与 检查。 对已 有 的风险 管理 系统 进行 实时 监视, 并定 期评 价其管 理 绩效, 在必 要
时结合 新的 需求 加以 改变 。 
(7) 报告 与咨 询 。 建 立风 险管理 的报 告系 统 , 使 公 司股东 、 公司 董事 会、 公 司 高级 管理 人
员及监 管部 门及 时而 有效 地了解 公司 风险 管理 状况 ,并寻 求咨 询意 见。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岗位 ,并渗 透到 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 学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 程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 护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和 岗
位,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 固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 财产、 其他 资产 分
离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 部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约, 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相 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1 
防火墙 原则 。公 司基 金管 理、交 易、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研 究、 市场 营销 等相关 部门 ,
应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 须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制定 严格 的批 准
程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作 成
本,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制 度和 各项 规定, 并在 此
基础上 遵循 国 际 和行 业的 惯例制 订;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司 每一 位
员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 白或漏 洞; 
审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 慎经营 、防 范
和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营 方
针、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时 进行 相应 的
修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 职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 位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 理措施 、建 立
完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 立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 快速反 应机 制。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 披露 控制、 信息 技
术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 制、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 保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 制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由 公司总 经理 提名 ,董 事会 聘任, 并应 当经 全体 独立 董事同 意。 督
察长的 任免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 下设的 相关 专
门委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 基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况 。督 察长 发
现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 存在 问题时 ,应 当及 时告 知公 司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 负责 人,提 出处 理意 见
和整改 建议 ,并 监督 整改 措施的 制定 和落 实; 公司 总经理 对存 在问 题不 整改 或者整 改未 达到 要
求的, 督察 长应 当向 公司 董事会 、中 国证 监会 及相 关派出 机构 报告 。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 ,按 照所规 定的 程
序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 正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2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负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健 全性 、合 理性 ;负 责调查 、评 价
公司有 关部 门执 行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评价 各项内 控制 度执 行的 有效 性,对 内控 制度 的
缺失提 出补 充建 议; 进行 日常风 险监 控工 作; 协助 评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 负责包 括基 金经 理
离任审 查在 内的 各项 内部 审计事 务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 声 明书 
(1)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基金 管理 人 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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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银 行,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939),于 2007 年9 月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5 年末 , 本 集团 资产 总 额 18.35 万 亿元 , 较上 年 增长 9.59% ; 客户 贷款 和垫 款总 额 10.49 万亿元 , 增长10.67% ; 客 户 存款总 额 13.67 万亿 元 , 增 长 5.96% 。 净 利润2,289 亿 元, 增长0.28% ; 营业收 入6,052 亿 元, 增 长6.09%, 其中 , 利 息净 收入 增 长4.65% ,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 收入增 长4.62% 。 平均资 产回 报率1.30% , 加 权平均 净资 产收 益率17.27% , 成 本收 入比26.98% , 资 本充足 率15.39% , 主要财 务指 标领 先同 业。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营业 网点 “三 综合 ”建 设取得 新进 展, 综合 性网 点 数量 达1.45 万个, 综合 营销 团 队2.15 万个, 综合 柜员 占比 达 到88%。 启动 深圳 等8 家分 行 物理渠 道全 面转 型创新 试点 ,智 慧网 点、 旗舰型 、综 合型 和轻 型网 点建设 有序 推进 。电 子银 行主渠 道作 用进 一 步凸显 , 电子 银行 和自 助 渠道账 务性 交易 量占 比 达95.58% , 较上 年提 升7.55 个百分 点 ; 同 时推 广账号 支付 、手 机支 付、 跨行付 、龙 卡云 支付 、快 捷付等 五种 在线 支付 方式 ,成功 实现 绝大 多 数主要 快捷 支付 业务 的全 行集中 处理 。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4 转型业 务快 速增 长 。 信 用 卡累计 发卡 量 8,074 万张 , 消 费交 易额2.22 万亿 元 , 多 项核 心指 标继续 保持 同业 领先 。金 融资 产 1,000 万 以上 的私 人银行 客户 数量 增 长23.08% ,客 户金 融资 产 总量增 长32.94% 。 非金 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 具累 计承 销 5,316 亿 元, 承销 额市 场领先 。资 产托 管 业务规 模7.17 万亿 元 , 增 长 67.36% ; 托 管证 券投 资 基金数 量和 新增 只数 均为 市场第 一 。 人 民币 国际清 算网 络建 设再 获突 破, 继 伦敦 之后 , 再 获任 瑞士、 智利 人民 币清 算行 资格; 上海 自贸 区、 新疆霍 尔果 斯特 殊经 济区 主要业 务指 标居 同业 首位 。 2015 年, 本集 团先 后获 得 国内外 各类 荣誉 总 计 122 项,并 独家 荣获 美国 《环 球金融 》杂 志 “中国 最佳 银行 ” 、香 港 《 财资 》杂 志 “中 国最 佳银 行” 及 香 港 《企 业财 资 》 杂志 “中 国最 佳银 行”等 大奖 。本 集团 在英 国《银 行家 》杂 志2015 年 “世界 银行 品 牌 1000 强 ” 中,以 一级 资本 总额位 列全 球第 二; 在美 国《福 布斯 》杂 志2015 年 度全球 企 业 2000 强 中位 列 第二。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算 处、 跨境 托管运 营处 、监 督 稽核处 等 10 个 职能 处室 , 在上海 设有 投资 托管 服务 上海备 份中 心 , 共 有员 工220 余 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行 内部 控 制 审计 ,并 已经成 为常 规化 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总 行 信贷二 部、 行长 办公 室工 作,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省分 行营 业部 、总 行个 人银行 业务 部、 总 行审计 部担 任领 导职 务, 长期从 事信 贷业 务、 个人 银行业 务和 内部 审计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 零售业 务部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行长 办公 室, 长期 从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信贷 二部 、 信贷部 、信 贷管 理部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 分行担 任领 导职 务, 长期 从事信 贷业 务和 集团 客户 业务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服 务和 业务 管 理经验 。 黄秀莲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长 期从事 托管 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5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户 为 中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 加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 职责, 切实 维护 资 产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 资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 托管服 务。 经过 多年 稳步 发展, 中国 建设 银 行托管 资产 规模 不断 扩大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断 增加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投 资基 金、社 保基 金、 保 险资金 、基 本养 老个 人账 户、QFII 、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 系, 是目前 国内 托管 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2016 年一 季度 末,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 托管584 只 证券 投资 基 金。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赢得 了业 内的 高度 认同。 中国 建设 银 行自2009 年至 今连 续六 年 被国际 权威 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为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行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 本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 法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保 证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管 业 务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 指导。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监 督稽 核 处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监 督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格 ;业 务管 理 严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 查制度 , 授 权工 作实行 集 中控制 ,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 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约 机制严 格有 效; 业务 操作 区专门 设置 ,封 闭管 理,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业 务实 现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的 发生 ,技 术 系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自 行 开发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 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 资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并定期 编写 基金 投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6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 中,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投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 况进 行监控 ,如 发 现投资 异常 情况 ,向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风险 提示 ,与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情况 核实 ,督促 其纠 正, 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 法合规 性和 投资 独立 性等 方面进 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会 。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7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直销柜台 电话 :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台 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联系人 :章希 网址:www.fsfund.com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网 上交 易直销e 网金 系统 办理 本 基金的 认/ 申购、 赎回、 转换 等业 务, 具体 交易细 则请 参阅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网 站公 告。网 上交 易网 址 : www.fsfund.com 。 2 、其他 销 售机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客户电 话:95533 公司网 址:www.ccb.com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客户电 话: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3)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8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客户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联系人 :曹 榕 联系电 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5)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 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客户电 话:95541 公司网 址:www.cbhb.com.cn (6)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电 话:95511-3 公司网 址:bank.pingan.com (7)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市 中 山东一 路 12 号 联系人 :高 天、 姚磊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传真:021 -63604196 客户电 话: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9 (8)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楼 联系人 :杨 天枝 联系电 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电 话:95517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9)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联系人 :王 星 联系电 话:022-28451922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http://www.ewww.com.cn/ (10 )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联系人 :金 夏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电 话: 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11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1-68751860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12 )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0 联系人 :刘 熠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 传真:862168767981 客户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13 )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联系电 话:0431-82006251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电 话:95360 公司网 址:www.nesc.cn (14 ) 东海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电 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15 )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东吴 证券 大厦 联系人 :陆 晓 联系电 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电 话:95330 公司网 址:http://www.dwzq.com.cn (16 )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联系人 :汤 漫川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1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电 话:400-8888-993 公司网 址:www.dxzq.net.cn (17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8 )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客户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19 )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联系人 :任 敏 联系电 话:65051166-1753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电 话:400-910-1166 公司网 址:http://www.cicc.com/ (20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联系电 话:400-888-6628 客户电 话:95521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21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楼至 26 楼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2 联系人 :李 颖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22 )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98 号 联系人 :李 笑鸣 联系电 话:021 -23219000 客户电 话: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3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联系人 :陆 敏


联系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9 客户电 话:021-20613600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24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联系人 :刘 洋 联系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21-20835788 客户电 话:021-20835879 公司网 址:www.licaike.com (25 )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3 联系电 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电 话:95318 、400-809-6518 (全 国)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26 )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联系电 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电 话:400-820-9898 ,021-38929908 公司网 址:http://www.cnhbstock.com (27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联系电 话:0591-96326 客户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28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29 )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联系人 :周 俊 联系电 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电 话:400-666-2288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4 (30 )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7 层 联系人 :文 雯 联系电 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99 客户电 话:010-83363010 公司网 址:http://8.jrj.com.cn (31 )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联系人 :赵 德赛 联系电 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电 话:4000988511 公司网 址:http://kenterui.jd.com (32 )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联系人 :兰 敏 联系电 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电 话:021-52822063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33 )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程 晨 联系电 话:4008219031 传真:021-50783597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5 客户电 话:021-20665952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34 )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联系人 :方 成 联系电 话:021-38609777 客户电 话:400 -821 -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35 )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联系人 :周 一涵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电 话:95511-8 公司网 址:www.stock.pingan.com (36 )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户电 话: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37 )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联系人 :黄 莹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6 客户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 址: www.swhysc.com (38 )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2005 室 联系人 :王 怀春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39 )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 :4000-776-123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电 话:021-60897840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40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联系人 :杨 蕾 联系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电 话:021-5450999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41 )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联系人 :董 一锋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7 联系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电 话:0571-88911818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42 )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联系电 话:400-821-0203 传真:021-6888 2281 客户电 话:021-51327185 (43 )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 块 新浪总 部科 研楼 5 层518 室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 块 新浪总 部科 研楼 5 层518 室 联系人 :付 文红 联系电 话:010-62675979 传真:010-62675369 客户电 话:010-62675369 公司网 址:www.xincai.com (44 )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1 号 楼信达 金融 中心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1344 客户电 话: 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45 )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联系人 :夏 中苏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8 联系电 话:0591-38281963 客户电 话:95562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46 )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联系人 :宋 欣怡 联系电 话:400-6099-200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电 话:010-52855713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47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 话:010-83574507 客户电 话:95551 、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48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9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9 —45 层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电 话:4008895565 、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49 )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户电 话:400-8866-567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9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50 )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联系人 :陶 涛 联系电 话:400-600-0030 传真:010-68292941 客户电 话:010-68292745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51 )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52 )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第 04 层、18-21 层 联系人 :张 鹏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电 话:95532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53 )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联系人 :许 梦园 客户电 话:400-820-6699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0 (54 )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 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联系人 :刘 宏莹 联系电 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55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座 ) 联系人 :侯 艳红 联系电 话:(010) 6083 8995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56 )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联系人 :孙 秋月 联系电 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http://www.zxwt.com.cn (57 )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联系人 :童 彩平 联系电 话:400-678-8887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1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电 话:0755-33227950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58 )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联系人 :李 孟军 联系电 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电 话:020-89629099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2) 其它 销 售 机构 情况 详 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及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机 构 的 相 关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电话:021 -38505888 传真:021 -38505777 联系人 :章希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陆奇 经办律 师: 黎明 、陆奇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2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曹 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曹阳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3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经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15 】2526 号 准予 注册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募集 期 从2015 年12 月 21 日起 , 至 2016 年1 月 18 日止 , 共 募集534,650,751.16 份基 金 份 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5,529 户。 七、基金合 同 的生 效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6 年1 月21 日生 效。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 连续20 个 工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 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之 一的 , 本基 金将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进入 清算 程序 并终止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4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机构 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五 、相 关 服 务机构 ”部 分相 关内 容 或 其他相 关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机 构, 并予 以 公 告。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 介上公 告。 2 、申 购 、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2016 年3 月21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转 换 。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 机构确 认接 受的,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 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 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5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者 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成立 ;登 记 机 构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日(T 日) , 在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 请, 投 资者 应 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 投 资者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申请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投 资者 应 及 时查询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 量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其他 销 售机构 和直销 e 网金 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金额 为 100 元 人民 币 ( 含申购 费) 。通 过直销 柜台 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 10 万 元人 民币 ( 含申购 费) ,追 加申 购最 低 金额为 每 笔 100 元 人民币 (含 申购 费) 。 已 在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柜台 购买 过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的 投资 者, 不受 直销柜 台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限 制, 但受 追加 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 各 销售 机构对 最低 申购 限 额 及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准 。 其他销 售机构 的 投资 者 欲 转入直 销柜台 进 行交 易要 受直销 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调 整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 投资 者 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 按 照份额 进行 赎回 , 申请 赎 回份额 精 确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单 笔赎 回份 额不得 低 于 100 份。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保 留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 的,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6 3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 投资者 每个 基金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限制 、 单个 投资 者 累 计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上 限 等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本基金 采取 前端 收费 模式 收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投资 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费 率按每笔 申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表 如下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0 万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 于 200 万 ,小 于 500 万 0.5%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 200 万 1.0%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 于 100 万 1.2% 50 万 以下 1.5%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者 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 费 等各 项费用 。 2 、赎 回费 本基金 的 赎 回费 率随 基金 持有时 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本基金 的赎 回费率 表 如下 :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小于 7 日 1.50% 大于等 于 7 日, 小 于 30 日 0.75% 大于等 于 30 日 ,小 于 1 年 0.50% 大于等 于 1 年, 小 于 2 年 0.25% 大于等 于2 年 0 注:此 处一 年 按 365 日计算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 对于收 取的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投资 者 的 赎回 费 ,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 于收 取的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等 于 30 日 但少 于 3 个月 的投资者 的赎 回费 ,基 金管 理人 将不低 于其 总额 的 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于 收取的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等 于 3 个 月但 少 于 6 个 月的 投资者 的赎 回费 ,基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7 金管理 人将 不低 于其 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续持 有期 长 于 6 个 月的 投资者 , 应 当将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计入 基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结 算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注:此 处 1 个月 按 30 日 计算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 促 销计划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 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 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 与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计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的 情形下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的 情形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舍去尾 数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申 购费 用、 净申购 金额 的计 算按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由 此误 差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资 产承担 。 例: 假定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86 元, 某 投 资者 当日投资 10 万元 申 购本 基 金, 对 应的 本次 前端 申 购费 率 为1.5%,该 投资者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86=90720.23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1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86 元, 可 得到90720.23 份基金 份额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8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1 万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 间为两 年 三 个月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 0%,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15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 =1 0000 ×1.150=11500.00 元 赎回费 用=11500 ×0%=0 元 赎回金 额=11500-0=1150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 为两年 三个 月,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 净 值是 1.1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 为 11,500.00 元。 3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1 、 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 人 规定的 时间 之前 可以撤 销。 2 、 投资 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 办理登 记手 续, 投资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 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理 相应 的登 记手续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 投 资者 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 的申 购申 请 。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9 3 、证 券/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 或发生 其他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 登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 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 、3 、5 、6 、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 申请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 投资 者 的 申购 申 请 被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 、证券/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时 , 可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 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 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若 出现上 述 第4 项 所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前 一开 放日 的 基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0 2 、巨额 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 延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 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10 %的 前提 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 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 自 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 申 请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 投资 者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 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者 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 进行 公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在 指定媒介 上 刊登 公 告 。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期 限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期间 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至 迟 于重 新开 放日依 法公 告 。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 十四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监 会 认 可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 易方 式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 请并 由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过户 登记 。基 金 管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1 理人拟 受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的 ,将 提前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 规 则办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 十五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 交 易 过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 转 的 主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投 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 法 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按 基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 十六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 十七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 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相 关公告 或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 十八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2 九 、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转 换 (一) 基金 转换 申请 人的 范围 本基金 的持 有人 均可 以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申 请和 办理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 金 的转换 。 (二) 基金 转换 受理 场所 本公司 在直 销柜 台、 直销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交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海 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申 万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申 万宏源 西部 证券 有 限 公司、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中投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信达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泰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期货 有限 公司 、东 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东 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安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 海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东 兴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深 圳众 禄金融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 上海 天 天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浙江 同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 京)有 限公 司、 中 经 北证( 北京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上 海联 泰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 珠 海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已 开通 本基金 与本 公司 管理 的宝 康系列 基金 (宝 康消 费品 基金、 宝康 灵活 配置 基金 、 宝康 债券 基金 ) 、 多 策略增 长基 金、 动力 组合 基金、 收益 增长 基金 、先 进成长 基金 、行 业精 选基 金、大 盘精 选基 金 、 增强收 益债 券基 金、 现金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A 类/B 类 ) 、 中 证100 指数 基金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上证 180价值ETF 联接基金 、 新 兴产业 基金 、 可转 债基 金 、 上 证180 成长ETF 联接基金、 医药 生物 基金、 资源优 选基 金、 服务 优选 基金、 创新 优选 基金 、生 态中国 基金 、量 化对 冲基 金、高 端制 造基 金 、 品质生 活基 金、 稳健 回报 基金、 事件 驱动 基金 、国 策导向 基金 、新 价值 基金 、万物 互联 基金 、 转 型升级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 销e 网 金、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 泰君 安证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3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申 万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 申 万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 公司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司 、中 国中 投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信 达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德 邦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华 宝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 航证券 有限 公司 、国 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国 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东 海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 信期 货有 限公司 、东 北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上 海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 司 、东 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华 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渤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西 南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和 讯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深 圳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深圳 众 禄 金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浙 江 同 花顺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中 经北 证( 北京) 资产 管理 有 限 公司、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 上 海联 泰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北 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已 开 通本基 金与 新活 力基 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 销e 网 金、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国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渤 海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光大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海 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申万 宏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申万 宏源西 部证 券有 限 公 司、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限 公司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信 达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 德 邦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长 城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 宝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 航证券 有限 公司 、 国 都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中 信建 投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期 货有限 公司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东 吴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上 海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东 兴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福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渤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 蚂 蚁 ( 杭州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 天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上海 好买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上海 陆金 所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珠 海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已开通 本基 金与 未 来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4 主导产 业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销e 网 金、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已开 通本 基金 与 新 起点 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本基金 与现金宝 E 类 基金 份额的 转换 仅通 过本 公司 直销柜 台、 直 销 e 网 金及 公司指 定的 电 子 交易平 台办 理。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进 行 ,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必须 都是 该销 售机 构代 理销售 的本 公 司 管理的 基金 。 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具 体办 理时 间、 流程 以销售 机构 及其 网点 的安 排和规 定为 准。 (三) 基金 转换 受理 时间 投资人 可以 在基 金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段申 请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具 体办 理时 间与基 金申 购 、 赎回业 务办 理时 间一 致。 (四) 基金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 其他 基金转 换, 转换 费用 由二 部分组 成: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和转 入基 金 与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补差 费。 赎回费 :按 转出 基金 正常 赎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其 中 25% 归 转出 基金 基金财 产, 其余 作为注 册登 记费 和相 关的 手续费 。 申购补 差费 :按 照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转出 基金金 额所 对 应 的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费 率为 转入 基金 和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差 额;转 出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高于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费 为零 。 (五) 基金 转换 公式 1 、基 金转 换公 式为 : 转出费 用=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单 位净 值* 转出 基金 赎 回费率 转出总 金额=转 出份 额*转 出基金 单位 净值 净转出 金额=转 出总 金额- 转出费 用 净转入 金额=净 转出 金额/ (1+补 差费 率) ( 补差 费率=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与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差) 转换补 差费 用= 净转 出金 额-净转 入金 额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转 入基金 单位 净值 转入份 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余额对 应的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2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可 更改 上述 公式 , 但 应最迟 在新 的公 式适用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六) 不同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不影 响投 资者 的持 有基 金时间 的计 算。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5 (七)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规 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交 易时 间 段 内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以收 到基 金转 换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 金转 换申请 日 (T 日 ) , 并 在 T+1 工作 日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投 资 人可 在T+2 工作 日及 之后 到其提 出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网点进 行成 交查 询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转换 时,基 金管 理人 按先 进先 出的原 则对 该持 有人 基金 账户在 该销 售 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即 先确 认的 份额 先转 换,后 确认 的份 额后 转换 。 (八)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遵 循“ 份额 转换 ”的原 则, 转换 申请 份额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从 本基金 、宝 康 系 列基金 、 多 策略 增长 基金 、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动力组 合基 金、 收益 增长 基金、 行业 精选 基金、 大盘精 选基 金、 增强 收益 债券基 金、 中 证100 指数 基金 (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上 证180 价值 ETF 联接 基金、 新兴 产业 基金、 可 转债基 金、 上证180 成长ETF 联 接基 金、 医 药生 物基 金、 资 源优 选基 金、 服务优 选基 金、 创新 优选 基金、 生态 中国 基金 、量 化对冲 基金 、先 进成 长基 金、品 质生 活基 金 、 稳健回 报基 金、 事件 驱动 基金、 国 策 导向 基金 、新 价值基 金、 万物 互联 基金 、转型 升级 基金 、新 活力基 金、 未来 主导 产业 基金、 新起 点基 金 转 出, 单笔转 换申 请份 额不 得低 于100 份。 因为 转 换 等非赎 回原 因导 致投 资人 在销售 机构 (网 点) 保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少于 该基 金最低 保留 份额 数 量 限制的 ,注 册登 记机 构 不 作强制 赎回 处理 。 (九)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1 、 基 金投 资人 提出 的基 金 转换申 请 , 在 当日 交易 时间 内可以 撤销 ,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得 撤销 。 2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转 换申 请进 行确 认, 确认成 功后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办 理相 关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接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 (1) 不可抗 力; (2) 证券交 易所 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3)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转换 ; (4)


暂 停估 值;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6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基金 份额不 变。 2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 发 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拒 绝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 、暂 停基 金转 换, 基金 管 理人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 5 、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和转 份额 的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益 情况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日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1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 并 在重新 开放 基金 转 换 日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一 次;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 停结束 ,重 新开 放 基 金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基金 转 换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收益的 情况 。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7 十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通过 深入 研究 并积 极投 资具备 核心 优势 的优 质上 市公司 ,分 享 其 发展和 成长 的机 会, 力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易 的国 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券 、企 业 债 券、公 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次级 债券 、政 府支 持机构 债、 政府 支 持 债券、 地方 政府 债、 资产 支持证 券、 可转 换债 券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债 券) 、债 券 回 购、银 行存 款( 包括 协议 存款、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款 )、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股 指期 货 以 及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本基金 将基 金资 产 的 0-95%投资 于股 票资 产 , 其中 , 投资于 核心 优势 主题 相关 证券的 比例 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 金保留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比 例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规 定执 行。 本基金 中核 心优 势主 题中 所指具 有“ 核心 优势 ”的 上市公 司需 按以 下几 项标 准综合 考量 :1 ) 公司具 有竞 争优 势 ;2 ) 公 司的财 务状 况和 经营 成果 优秀 ;3 ) 公 司治 理健 全规 范;4) 公司 具有 行 业领先 地位 ;5 )公 司具 有 垄断优 势或 资源 的稀 缺性 ;6) 有正 面事 件驱 动。 ( 三) 投资 策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大 类资 产配置 策略 ,通 过宏 观策 略研究 ,综 合考 虑宏 观经 济、国 家财 政 政 策、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以及 市场 流动 性等 方面 因素, 对相 关资 产类 别的 预期收 益进 行动 态 跟 踪,决 定大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股 票选 择策略 ,根 据对 宏观 经济 、中观 行业 和市 场风 险特 征变化 的判 断 , 进行投 资组 合的 动态 优化 ,实现 基金 资产 长期 稳定 增值。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8 本基金 将主 要以 “自 下而 上”的 精选 策略 ,对 受益 于 国家 产业 政策 及经 济发 展方向 的相 关 上 市公司 分别 进行 系统 地分 析,综 合分 析 其 是否 具有 “核心 优势 ”, 确定 投资 标的股 票, 构建 投 资 组合。 具有 核心 优势 的公 司 需按 以下 几项 标准 综合 考量 : 1 ) 公司 具有 竞争 优势。 本 基金将 根据 创新 能力 、 研 发能力 、 盈 利模 式、 成 本优 势、 规 模优 势、 销售网 络优 势、 市场 知名 度和品 牌优 势等 判断 公司 是否具 备比 较竞 争优 势。 具备比 较优 势的 企 业 在生产 、技 术、 市场 等一 个或多 个方 面处 于行 业内 领先地 位, 并在 短时 间内 难以被 行业 内的 其 他 竞争对 手超 越, 并且 通过 上述竞 争优 势能 不断 提升 经营能 力, 强化 其技 术壁 垒、市 场占 有率 、 品 牌影响 力等 。 2 ) 公 司的 财务 状况 和经 营 成果优 秀。 公司 的各 项竞 争优势 会最 终反 映在 财务 状况和 经营 成果 中。因 此, 本基 金通 过对 公司的 资产 、负 债、 损益 、现金 流、 股票 价格 等方 面的深 入分 析, 进 一 步评估 企业 的盈 利状 况、 成长能 力以 及估 值水 平, 以确定 本基 金的 投资 标的 。 i. 对公 司经 营状 况和 成长 性的财 务分 析 对公司 资产 质量 和偿 债能 力的评 估主 要考 察的 指标 包括公 司的 资产 负债 率、 经营性 现金 流/ 总资产 、每 股经 营性 现金 流等。 对公 司盈 利能 力的 评估主 要考 察的 相关 指标 包括总 资产 报酬 率 、 净资产 报酬 率、 销售 毛利 率、销 售净 利率 、股 息率 等。对 公司 成长 性的 评估 主要考 察的 相关 指 标 包括营 业收 入增 长率 、营 业利润 增长 率、 净利 润增 长率、 每股 收益 增长 率等 指标。 ii.股 票的 估值 分析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企业 所处的 行业 ,选 择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对所 筛选 出来 的财务 状况 和 成 长性良 好的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价值 进行 动态 评估 ,分 析该公 司的 股价 是否 处于 合理的 估值 区间 , 以 规避股 票价 值被 过分 高估 所隐含 的投 资风 险。 本基 金主要 采 用PEG 、市 盈率 、市净 率等 估值 指标 对上市 公司 进行 估值 , 实 践证明 , 这 些相 对估 值指 标在股 票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过程中 的有 效性 更 高 。 3 ) 公司 治理健 全规 范 。 公 司具有 完善 、 稳定 、 明晰 的法人 治理 结构 , 且拥 有 一支高 效 、 稳 定 的管理 团队 ,在 战略 管理 、生产 管理 、质 量管 理、 技 术管 理、 成本 管理 等方 面具有 可持 续的 竞 争 实力。 本基 金精 选主 要股 东资信 良好 、 持 股结 构相 对稳定 、 注 重中 小股 东利 益、 无 非经 营性 占款 、 信息披 露透 明、 具有 合理 的管理 层激 励与 约束 机制 , 已建 立科 学 管 理与 组织 架构的 公司 进行 投 资 。 4 ) 公司 具有 行业 领先 地位 。 公司 在行 业中 具有 很高 的知名 度和 影响 力, 对行 业的发 展起 着主 导性的 作用 ,处 于同 行业 中的领 先地 位。 5 ) 公司 具有 垄断 优势 或资 源的稀 缺性 。 公 司在 技术 、 营销、 产品 、 监 管等 领 域具有 同业 公司 一定时 期内 所无 法企 及的 垄断优 势, 保证 公司 可以 在较长 时期 内获 得高 于行 业平均 水平 的利 润 水 平。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9 6 ) 有正 面事 件驱 动。 公 司 由于整 体上 市、 优质 资产 注入、 并购 重组、 业绩 超预 期、 股 权激 励、 重要股 东增 持等 因素 ,而 获得外 延式 成长 的契 机。 3 、固 定收 益类 投资 工具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和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率 投资 工具 ,以有 效利 用 基 金资产 ,提 高基 金资 产的 投资收 益。 首先, 本基 金将 密切 关注 国内外 宏观 经济 走势 与我 国财政 、货 币政 策动 向, 预测未 来利 率 变 动走势 ,自 上而 下地 确定 投资组 合的 久期 。 其次,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与调 整是 一个 自下 而上 的过程 , 需 综合 评价 个券 收益率 、 波 动性、 到期期 限、 票息 、 赋 税条 件、 流 动性 、 信 用等 级 以 及债券 持有 人结 构等 决定 债券价 值的 影响 因素 。 同时, 本基 金将 运用 系统 化的定 量分 析技 术和 严格 的投资 管理 制度 等方 法管 理风险 ,通 过久 期 、 平均信 用等 级、 个券 集中 度等指 标, 将组 合的 风险 控制在 合理 的水 平。 在此 基础上 ,通 过各 种 积 极投资 策略 的实 施, 追求 组合较 高的 回报 。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主动 进行 权证 投资。 基金 权证 投资 将以 价值分 析为 基础 , 在采用 数量 化模 型分 析其 合理定 价的 基础 上, 把握 市场的 短期 波动 ,进 行积 极操作 ,在 风险 可 控 的前提 下力 争实 现稳 健的 超额收 益。 5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依 据法 律法 规 并 根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参与 股指期 货投 资。 本基 金将 通过对 证券 市 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采 用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并 充分 考虑股 指期 货的 收 益 性、流 动性 及风 险性 特征 。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严 格控 制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总 体投 资规 模并 进行分 散投 资, 以降 低流 动性风 险。 7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于其 他金 融产品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监管 机构 的 规 定及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制定与 本基 金相 适应 的投 资策略 、比 例限 制、 信息 披露方 式等 。 (四) 投资 管理 1 、决 策依 据 本基金 主要 依据 下列 因素 决定基 金资 产配 置和 具体 证券的 买卖 : (1)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环 境 及其对 中国 证券 市场 的影 响; (2) 国家 货币 政策 、产 业 政策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0 (3) 核心 优势 主题 上市 公 司的发 展状 况和 跟踪 调研 结果; (4)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 2 、投资 决策 流程 (1) 投资 决策 机制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实行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负 责制 ,由 基金 经理 根据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的 授权 具体 承担 基金 管理工 作。 投资 总监 负责 监督管 理基 金日 常投 资活 动。公 司投 资决 策 机 制为分 级授 权机 制, 即: 第一级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定 基金 经理 的投 资组 合配 置 提案 和重 点投 资;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基 金投资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以定期 或不 定期 (会 议频 率每月 不少 于 一 次)会 议的 形式 讨论 和决 定基金 投资 的重 大问 题。 第二级 ,投 资研 究联 席会 议。确 定投 资组 合配 置提 案。 研究部 、投 资管 理部 定期 或不定 期( 会议 频率 双周 一次或 更多 )召 开投 资- 研究联 席会 议 , 研究、 交流 投资 信息 ,探 讨、解 决投 资业 务的 有关 问题。 双周 投资 -研 究联 席会议 就研 究部 提 交 的全市 场模 拟组 合与 配置 、宏观 及行 业策 略, 以及 研究员 提交 的各 行业 模拟 组合、 三级 股票 池 、 重点投 资品 种等 进行 充分 讨论。 基金 经理 根据 联席 会 议的成 果及 自身 判断 确定 投资组 合配 置提 案 。 第三级 ,基 金经 理。 在各 自的权 限内 执行 和优 化组 合配置 方案 。 (2) 投资 流程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投 资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不 定期 召 开会 议, 负责 就基 金重大 战略 、资 产配 置 做 出决策 。 2 )研究 人员 负 责投 资研 究 和分析 研究人 员 根 据自 身以 及其 他研究 机构 的研 究成 果, 构建初 选股 票池 和策 略精 选股票 池,就基 金的股 票、 债券 、现 金比 例 和个 股买 卖 提 出建 议。 3 )基 金经 理小 组负 责投 资 执行 基金经 理小 组根 据宏 观经 济和行 业发 展 , 提出 投资 组合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建议 , 同时 结合 股票 排序和 研究 员的 报告 ,形 成投资 计划 提交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 并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决 策, 具 体 实施投 资计 划。


投资组 合方 案经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核 后, 基金 经理 向交易 部下 达具 体的 投资 指令, 交易 员 根 据投资 决定 书执 行指 令。 4 )绩 效评 估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1 主要包 括四 项核 心功 能: 风格检 验、 风险 评估 、投 资绩效 的风 险调 整和 业绩 贡献, 由绩效评 估人员 利用 相关 工具 评估 。 5 )内 部控 制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 督 察长 、副总 经理 、 监 察稽 核部 和风险 管理 部 负 责内 控制 度的制 定, 并 检 查执行 情况 。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55% +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45%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证券 市场 中有 其他 代表性 更强 或者 更科 学客 观的业 绩比 较 基 准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 后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及 时公 告,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主 动投 资的 混合型 基金 ,其 长期 平均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货 币市 场基金 。 ( 七)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投 资于 股票 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0-95% , 其中 , 投 资于 核心 优势 主 题相关 证券 的 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本基 金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10% ;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2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 以 全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1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95%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 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4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6)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40%; (17)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与 基金 托 管 人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 确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例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 资。基 金管 理人 应 制 订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控 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险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等 各种 风险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期货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或 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 标 和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 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 人 的同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并 经过 三分 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和债 权人 权利 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和 债权 人权 利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 利 益。 (九)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4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59,836,798.02 73.80 其中: 股票


159,836,798.02 73.80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0,175,000.00 4.70 其中: 债券


10,175,000.00 4.70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2,135,830.32 19.45 8 其他资 产


4,444,882.00 2.05 9 合计





216,592,510.34





100.00 2 、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 - C 制造业 79,097,100.03 38.64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15,592.23 0.0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9,877,400.00 9.7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3,518,154.00 1.72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5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16,503,624.84 8.06 J 金融业 106,780.00 0.05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9,483,500.00 4.6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061,322.72 0.52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2,301,124.20 1.12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2,240,000.00 1.09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5,632,200.00 12.52 S 综合 - - 合计 159,836,798.02 78.08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沪 港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沪港通 投资 股票 。


3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739 万达院 线 150,000 8,110,500.00 3.96 2 000423 东阿阿 胶 130,936 7,053,522.32 3.45 3 300144 宋城演 艺 300,000 6,282,000.00 3.07 4 002555 三七互 娱 363,600 5,963,040.00 2.91 5 002599 盛通股 份 150,000 5,923,500.00 2.89 6 600104 上汽集 团 250,000 5,862,500.00 2.86 7 600056 中国医 药 300,000 5,709,000.00 2.79 8 002462 嘉事堂 120,000 5,240,400.00 2.56 9 002343 慈文传 媒 110,000 4,968,700.00 2.43 10 000759 中百集 团 500,000 4,640,000.00 2.27 4 、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6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0,175,000.00 4.97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 他 - - 10 合计 10,175,000.00 4.97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010303 03 国债 ⑶ 100,000 10,175,000.00 4.97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 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7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 基 金截 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持仓前 十名 证券 中的 三七 互娱 (002555 ) 于2016 年9 月29 日 收到 安徽证 监局 行政 监管 措施 决定书 ,因 公司 对其 收到 的退税 补贴 和购 买 的 理财产 品未 履行 临时 公告 义务, 决定 对公 司采 取责 令 改正的 行政 监管 措施 。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 上述 上市公 司进 行进 一步 了解 和分析 ,认 为上 述处 分不 会对公 司的 投 资 价值构 成实 质性 影响 ,因 此本基 金管 理人 对上 述股 票的投 资判 断未 发生 改变 。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 十名证 券的 其余 九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没有 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 本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 (2)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未 超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01,669.6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973,376.02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1,325.42 5 应收申 购款 1,288,510.9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444,882.00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8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462 嘉事堂 5,240,400.00 2.56 重大事 项停 牌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9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绩 本 基金 业绩 数据 截止 日为2016 年12 月 31 日。 本 报 告中所 列数 据未 经审 计。 ( 一) 净值 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21-2016/12/31 -1.30% 0.63% 4.11% 0.65% -5.41% -0.02% (二)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动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变 动的比 较 华宝兴 业核 心优 势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2016 年1 月 2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于 2016 年1 月21 日, 截止报 告日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效 未满 一 年。 2、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定 。截 至2016 年7 月 21 日, 本基 金已 达到 合 同规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0 十 二 、基金 的 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 及 其他 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 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 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 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 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 抵 销 。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1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股指 期货合 约 、 权证、 债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 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交易 所上 市 交 易或 挂 牌转让 的除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外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以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的 价格 数据 估值 ; (3) 交 易所 挂牌 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 值 方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固 定收 益品 种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 允 价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以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价格 数据估 值。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2 4 、 股指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及 结算 规则以 《中 国金 融 期 货交易 所 结 算细 则》 为准 。 5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6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原 因, 双方 协 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 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 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 金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 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约 定 对外 公布 。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 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3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 更 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 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 得 到更正 。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对 估值 错 误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 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4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净值 按约 定 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场所 及 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等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 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5 十 四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 低 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可进 行收益 分配 ;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3 、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6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期货 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据 , 自 动在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出 具资 金划 拨 指 令。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 如 发现数 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2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据 , 自 动在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取,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出 具资 金划 拨 指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7 令。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 如 发现数 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上述“ (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 -9 项费 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8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 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9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律 文 件。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0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 容。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金管 理人 在 每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 面 说 明 。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活 动 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 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 同》 生 效公 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 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阅 或者 复制 前 述 信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 审 计 。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季 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 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 列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 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 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2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介 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年 度报 告 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 损 益情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 充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的 投 资 政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产 支持 证 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细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 披露 其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 额、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 和 报告期 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 务。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3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 内 容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 专 业机构 ,应 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4 十 八 、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 金 收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政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发 生 变 化,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风 险。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运 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 变化。 基金 投 资 于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利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 直接影 响着 国 债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和股 票,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 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2 、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 回。 不断 变化的 申购 和 赎 回,尤 其是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赎回 时 , 即使 市场 行情 没有发 生显 著变 化的 趋势 ,本基 金也 要进 行 股 票买卖 。然 而, 市场 的流 动性是 变化 的, 不同 时间 段、不 同的 股票 ,其 流动 性都各 不相 同。 一 般 来说, 股市 上涨 期, 市场 流动性 较高 ;股 市下 跌 期 ,市场 流动 性低 ;大 盘蓝 筹股流 动性 高, 小 盘 垃圾股 流动 性较 低。 如果 市场流 动性 较差 ,导 致本 基金无 法顺 利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或者 必须 付 出 较高成 本才 能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这样 ,就 在两 个方 面产生 了风 险: 当发生 巨额 申购 时, 本基 金由于 不能 顺利 买进 股票 , 使得 本基 金的 持仓 比例 被动地 发生 变化 , 可能导 致行 情上 涨时 不能 实现预 期的 投资 收益 目标 ,影响 本基 金的 最终 投 资 业绩;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果 市场流 动性 较差 ,本 基金 为了兑 现持 有人 的赎 回, 必须以 较高 的 代 价卖出 股票 ,从 而影 响本 基金的 投资 业绩 。 3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存在 大类 资产 配置 风险, 有可 能受 到经 济周 期、市 场环 境 或 管理人 对市 场所 处的 经济 周期和 产业 周期 的判 断不 足等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 金的大 类资 产配 置 比 例偏离 最优 化水 平, 给基 金投资 组合 的绩 效带 来风 险。 本 基金 在股 票选 择上 具有一 定的 主观 性 , 将在个 股投 资决 策中 给基 金带来 一定 的不 确定 性, 因而存 在个 股选 择风 险。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5 本基金 可投 资股 指期 货, 可能面 临如 下风 险: (1) 杠 杆风 险: 因 股指 期 货采用 保证 金交 易而 存在 杠杆, 基金 财产 可能 因此 产生更 大的 收益 波动。 (2) 基 差风 险: 在 利用 股 指期货 对冲 市场 系统 风险 时, 基 金资 产可 能因 为股 指期货 合约 与标 的指数 价格 变动 方向 不一 致而承 担基 差风 险。 因存 在基差 风险 ,在 股指 期货 合约展 期操 作时 , 基 金资产 可能 因股 指期 货合 约之间 价差 的异 常变 动而 遭受展 期风 险。 (3) 股 指期 货展 期时 的流 动性风 险: 本基 金持 有的 股指期 货头 寸需 要进 行展 期操作 , 平 仓持 有的股 指期 货合 约, 换成 其它月 份股 指期 货合 约, 当股指 期货 市场 流动 性不 佳、交 易量 不足 时 , 将会导 致展 期操 作执 行难 度提高 、交 易成 本增 加, 从而可 能对 基金 资产 造成 不利的 影响 。 (4) 期 货盯 市结 算制 度带 来的现 金管 理风 险: 股指 期货采 取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 保证 金账 户实 行当日 无负 债结 算制 度, 资金管 理要 求高 。当 市场 持续向 不利 方向 波动 导致 期货保 证金 不足 , 如 果未能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 足保证 金, 按规 定将 被强 制平仓 , 可 能给 基金 资产 带来超 出预 期的 损 失 。 (5) 到期 日风 险: 股指 期 货合约 到期 时, 本基 金的 账户如 仍持 有未 平仓 合约 , 交易 所将 按照 交割结 算价 将账 户持 有的 合约进 行现 金交 割, 因此 无法继 续持 有到 期合 约, 具有到 期日 风险 。 (6) 对手 方风 险: 资产 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资 产投 资 于 股指期 货时 ,会 尽力 选择 资信状 况优 良、 风险控 制能 力强 的期 货公 司作为 经纪 商, 但不 能杜 绝在极 端情 况下 ,所 选择 的期货 公司 在交 易 过 程中存 在违 法、 违规 经营 行为或 破产 清算 导致 基金 资产遭 受损 失。 (7) 连带 风险: 为基 金资 产进行 结算 的结 算会 员或 该结算 会员 下的 其他 投资 者出现 保证 金 不 足、又 未能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足 ,或 因其 他原 因导 致中金 所对 该结 算会 员下 的经纪 账户 强行 平 仓 时,基 金资 产可 能因 被连 带强行 平仓 而遭 受损 失。 (8) 未 平仓 合约 不能 继续 持有风 险: 由于 国家 法律 、 法规、 政策 的变 化、 中 金所交 易规 则的 修改、 紧急 措施 的出 台等 原因, 基金 资产 持有 的未 平仓合 约可 能无 法继 续持 有,基 金资 产必 须 承 担由此 导致 的损 失。 4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 确、 获取的 信息 不全 、投 资操 作出现 失误 ,都 会 影 响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5、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是否能 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 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一般 认为 : 国债的 信用 风险 可以 视为 零,而 其它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可按 专业 机构 的信 用评 级确定 ,信 用等 级 的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6 变化或 市场 对某 一信 用等 级水平 下债 券率 的变 化都 会迅速 的改 变债 券的 价格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 资 产。 6、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 投 资者 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人 、登 记机 构 、 销售机 构、 证券/期 货交 易 所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 7、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8、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竞 争 、 代理 商违 约 、 基金 托管 人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 、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投 资者 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2 、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其他 销售 机构 销售 , 但是 , 基 金并 不是销 售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也 没有 经销售 机 构担 保或者 背书 ,销售 机 构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 本 金安全 。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7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 项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后 生效 , 并 自决议 生效 后 两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 在决议 生效 五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8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 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 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9 二十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产 ;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 依据 《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 利 益;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 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期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和 非 交 易过户 等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0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 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 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 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 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 条 件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 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1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 担 责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30 日 内退 还基 金 认 购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3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 国 家 法律 法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 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 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 、 期货 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 的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2 基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 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7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 ,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 而 免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 人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3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 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事 人, 直至 其 不 再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 书 面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 或 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 裁 ;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 2 )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4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 设日常 机构 。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法 律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 的 除外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2)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基 金类 别;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9)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10)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10% 以 上( 含10%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12) 对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 13)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 3)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并在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 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5) 对《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重大 变 化; 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5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并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 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日 内召 开 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 独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并 至少 提前30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会议形 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4) 授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6)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6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表决 意见 寄 交 的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其 他 方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议程 : 1)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 基金份 额 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 在 权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 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开时 间的 三 个 月以 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 表 的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之 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会议 通知载 明的 形式 在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7 2)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 定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 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表决 意 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参 加收 取 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 表 决效力 ; 3) 本人直 接出 具意 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不 小 于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 分之 一 ) , 若本 人直 接出 具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意 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小 于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二 分 之 一,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六 个月以 内 ,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应 当 有 代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三 分之一 )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接 出具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 具 意见; 4) 上述第3) 项中 直接 出具 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 意见 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具 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 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3)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载 明, 本基 金可 采用 其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 方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比 照现 场开 会 和 通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 采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或 者 采 用网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4)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亦 可采 用其他 非书 面方 式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 《基 金合同 》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8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 一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联 系方 式 等 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5 个工 作 日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分 之 一 以上 ( 含 二 分之 一 ) 通 过方 为有效 ; 除 下列 第2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基 金合 同》 、本 基金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监督 员及 公证机 关均 认为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 面符 合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表 决意 见视 为有效 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 计 入出具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9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后 宣 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 重 新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 和 表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9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 的,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提前 公告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0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 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表决 通过 后生 效 , 并自决 议生 效 后 两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并在决 议生 效五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分 配。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1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可通过 友好 协 商 解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则 任何 一 方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其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 裁地 点 为 北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仲 裁 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2 二十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58 楼 邮政编 码 :200120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成立日期 :2003 年3 月7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基 金字[2003]19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券 ;从 事 同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3 业拆借 ;买 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 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等监 管 部 门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 基金 合同》 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 基 金合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 券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和 上 市 交易的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 融债券、 企业 债券 、 公司债 券 、 中 期票 据 、 短 期融资 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 次 级债 券 、 政 府支 持机 构债 、 政 府支 持债 券、 地方政 府债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可 转换 债券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债 券) 、 债券 回购 、 银 行 存款 ( 包括 协议 存款、 定 期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股 指期货 以及 经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将基 金资 产 的 0-95%投资 于股 票资 产;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本基 金保 留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比例 依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执行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0-95%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本基 金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6)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4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 全 部卖出 ; (10)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1)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12)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1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95%。 其中 ,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4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3)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40%; (14 ) 本基金 持有 的所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 其 公允 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 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 券,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 ;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期货 公司 三方 一同 就股指 期货 开户 、 清算、 估值 、 交 收等 事宜 另行签 署 《 期货 投资 托管 操作三 方备 忘录 》 。 如果 法 律法规 对上 述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 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5 因证券/期货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 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3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 款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 人 的同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并 经过 三分 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4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 标 准 的、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 交 易结算 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基 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行 更新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 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要 临 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 发 生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 解 决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而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法律 责任 及 损 失。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 承担 违约责 任及 其他 相 关 法律责 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对 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 对手追 偿。 基金 托 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6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 证 券的比 例,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 律风险 和操 作风 险 等 各种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 度 和比例 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 限证券 须为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 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 通 受 限证 券。本 基金 不投 资 有 锁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限于 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 和存 管,并 可在 证券 交易 所或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工 作的 落 实 和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 限证券 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及因 流通 受限 证券 存管直 接影 响本 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 制订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批 准。 风险 处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基金 流动 性 困 难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 决措施 ,以 及有 关异 常情 况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首次 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相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积 极有 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 生 剧烈 变 动 等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 转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 保基 金的支 付结 算, 并 承 担所有 损失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流通 受 限证 券导 致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赔 偿 基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 失。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投 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有关书 面资 料, 并保 证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 料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 调整 后的资 料。 上述 书面 资料 包括但 不限 于 :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7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 )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发 行人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 服务 协议。 4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介 披 露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名称 、数 量、 总成 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锁 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 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及 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时的 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 ) 在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管理 工作 方面 有关 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情 况 。 3 )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 )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7、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 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 本 托管协 议对 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8 9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 理 人承担 。 10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阻 挠对 方根 据 本 托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10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 作 等行为 。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无 故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本协 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 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 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 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理 人并 改正 。 3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进 行 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 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 金合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基 金财 产, 如有 特殊 情况双 方可 另 行协商 解决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 产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9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相关登 记结 算公 司结 算数 据完成 场内 交易 交收 、开 户银行 或登 记结 算 机 构扣收 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费 用)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 财 产。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基金 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 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 金银行 账户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规 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以本 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本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00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 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由本 基金 财产承 担 , 于 证券 账户 开 立次月 第七 个工 作日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本基 金银行 存款 账户 中直 接扣 收;若 因基 金银 行存 款余 额不足 导致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无法 扣收 ,基 金 托 管人顺 延至 次月 第七 个工 作日进 行扣 收; 证券 账户 开立后 连续 六个 月内 ,因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余 额 持续不 足导 致证 券账 户开 户费无 法扣 收的 ,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先行 支付 基金 托管人 垫付 的开 户 费 用。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金 账 户,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 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金 、结 算 保 证金 、交 收价差 资金 等的 收取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规 定 以 及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的《 托管 银行 证券 资金 结算协 议》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 关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 、 使用的 规定 执行 。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拆 借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 构 的有关 规定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构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持有 人账 户和 资 金 结算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代表 基金 签 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主 协议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 符合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相 关账 户的 开 设 和使用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 助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开 立 有 关账户 。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定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01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 书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或票 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保 管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 期存款 证实 书等 有价 凭证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双 方约 定 办理 。基 金托 管 人 对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 或 保管 的资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 审计合 同、 基金 信 息 披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 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以 加密 方式 将重 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 托 管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 终 止 后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交易 日闭 市 后,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 算,精 确到0.001 元 ,小 数 点后第 四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交 易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交易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交 易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 善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 得 无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 保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02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 议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好 协商 解决 ,但 若自一 方书 面 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按 照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改 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03 二十 二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者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 宝兴 业基金 账户 的销 售机构 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 、 邮编 和电 子邮 箱地址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投资 者的需 要 寄 送以 下资 料: 1 、认购 确 认书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认购 的, 基 金管理 人将 于基 金合 同生 效后的3个 工作 日内 向已经 定制了 电子 对 账单服 务的 投资 者 提 供电 子版认 购确 认书 。 如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因特 殊原 因需 要获取 纸质 认购 确 认 书,可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 客 服电话400-700-5588 (免 长途话 费) 、021-38924558 ,按“0” 转人 工服 务,提 供姓 名、 开户 证件 号码或 基金 账号 、邮 寄地 址、邮 政编 码、 联系 电话 ,客服 人员 核对 信 息 无误后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免费 邮寄 纸质 认购 确认 书。 2 、基金 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每月 度结 束后的3个 工作 日内, 向已 经定制 了电 子对 账单 服务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提供 电子 对账 单。 如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因 特殊 原因 需要获 取指 定期 间的 纸质 对账单 ,可 拨打 我 公 司客服 电话400-700-5588 (免长 途话 费) 、021-38924558 , 按“0” 转人 工服 务 ,提供 姓名 、开 户 证件号 码或 基金 账号 、邮 寄地址 、邮 政编 码、 联系 电话, 客服 人员 核对 信息 无误后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免费 邮寄 纸质 对账 单。 3 、 其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以说 明或 电子 形式向 投资 人寄 送基 金其 他信息 资料 。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 登记机 构将 其 所 获红利 按 除 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 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 、定 义





本 基金 的"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是指 投资 人可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销售机 构提 交申 请 , 约定每 月扣 款时 间、 扣款 金额, 由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于每月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资金 账户 内 自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04 动完成 扣款 和基 金申 购申 请的一 种长 期投 资方 式。 投资者 在办 理本 业务 的同 时,仍 然可 以进 行 日 常申购 、赎 回业 务。 2、 办 理时 间


本 业务 申请 受理 时间 为开放 式基 金法 定开 放 日 9 :30 -15 :00 3、办 理场 所 目前, 我公 司直 销e 网 金、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渤 海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海通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申万 宏源 证券有 限公 司、 申万 宏源 西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平安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 银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德 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长 城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招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证 券(山 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信 期货 有 限 公司 、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信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 深圳 市 新 兰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深 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限 公司 、 蚂 蚁 ( 杭州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 公 司、中 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上 海联泰 资产 管理 有 限 公司、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 京创金 启富 投资 管 理 有限公 司 、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上海 万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 理 有限公 司 已 开通 本基 金的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其中 ,中国 建设 银行 只接 受个 人投资 者的 申请 。 本公司 新增 其他 销售 机构 开办此 业务 时, 将另 行公 告。 4 、申 请方 式


(1) 凡申 请办 理本 业 务的投 资者 ,须 先开 立本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已 开户者 除外 ) , 具体 开户程 序应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





(2 ) 已 开立 本公 司开 放式基 金账 户的 投资 者 , 请 到 销售 机构 的 各 营业 网点 申请办 理此 项业 务, 具体办 理程 序应 遵循 各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5、 扣 款日 期


投 资者 应按 照 销 售机 构 的业 务规 则, 与 销 售机 构 约定 每月 固定 扣款 日期 ,该扣 款日 期视 为 申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05 购申请 日 (T 日) ; 若遇 约 定的固 定扣 款日 期为 非基 金申购 开放 日, 则 下一 基 金申购 开放 日为 实际 扣款日 (T 日) 。 6、 扣 款金 额


投 资者 应与 销售 机构 就申请 开办 本业 务约 定每 月固定 扣款 (申 购) 金额 ,具体 最低 扣款 金 额 以各代 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直 销 e 网金 办理 本业 务时 ,每 期 扣款金 额最 低不 少 于人民 币 100 元 (含 申购 费) 。 7、 扣 款方 式





(1) 销售 机构 将按 照 投资者 申请 时所 约定 的每 月固定 扣款 日和 扣款 金额 扣款。 若遇 非基 金申 购开放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基金申 购开 放日 办理 ;


(2) 投资 者须 指定 一 个有效 资金 账户 作为 每月 固定扣 款账 户, 并且 该账 户必须 为投 资者 从事 基金交 易时 的指 定账 户;





(3 ) 投 资者 指定 账户 内资金 余额 不足 将会 导致 相应月 份扣 款 ( 申购) 不 成功。 请投 资者 于每 月约定 扣款 日前 在指 定账 户内按 约定 存足 资金 ,以 保证本 业务 申请 的成 功受 理。同 时, 投资 者 指 定的有 关账 户应 无冻 结、 挂失等 情况 。若 因投 资者 原因造 成连 续 3 期扣 款( 申购) 不成 功, 则 视 为投资 者自 动终 止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 8、 申 购费 率


如 无另 行规定( 详 细情 况请参 见 各 销售 机构 相关 业务公 告), 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及计 费方 式等 同 于正常 的申 购业 务。 9、 交 易确 认





以 每月 实际 扣款 日 (T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算 申购 份额 。 基 金份 额确认 日 为 T+1 日, 投资者 可 在 T +2 日到 销 售 机构各 销售 网点 查询 基金 申购确 认情 况。 10 、本 业务 的变 更和 终止





(1 ) 投 资者 变更 每月 扣款金 额、 扣款 日期、 扣 款账户 等信 息, 须到 原销 售网点 申请 办理 业务 变更手 续, 具体 办理 程序 应遵 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2) 投资 者终 止本 业 务, 须 到 销 售机 构 申 请办 理业务 终止 手续 , 具 体办 理程序 应遵 循 各 销售 机构 的 相关 规定 ;


(3) 本业 务变 更和 终 止的生 效日 应遵 循 各 销售 机构 的 具体 规定 。 ( 四) 基金 转换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06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基 金 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五)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为基金投 资者 提供 网 上查询 、网 上资 讯服务 。 ( 六) 资讯 服务 1 、 投 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 额、 基 金 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 打基金 管理 人 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 ,021-38924558 , 该电 话 可转人 工座 席。 直销柜台 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 -50499663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网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七)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书 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 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 建 议。 投 资者 还可 以通 过销 售机构 的服 务电 话 对 该销 售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八 ) 如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 在任何 您/ 贵 机构 无法 理解 的内容 , 请联 系 基 金管 理 人 。 请确 保投 资 前,您/ 贵机 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本 招募 说明 书。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07 二十三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在指 定媒体 刊登 的公 告如 下: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2017/01/19 华宝兴 业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度 报告 2016/12/30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中国 工商 银行 “20 1 7 倾心 回馈” 基金 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6/12/22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 申购及 定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6/11/30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 申购及 定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6/10/25 华宝兴 业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度 报告 2016/10/14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10/13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及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6/09/30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及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6/09/20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 申购及 定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6/08/26 华宝兴 业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 半年 度报 告( 摘要 ) 2016/08/26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调整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申购 金额 下限 的公 告 2016/08/03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上海 万得 投顾 顾问 有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及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6/07/22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中信 证券 、 中信 证券 (山 东) 基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08 二十 四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供 公 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09 二十 五 、 备 查 文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者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华 宝兴业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的 文件 (二) 《 华 宝兴 业 核 心优 势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三) 《 华 宝兴 业 核 心优 势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 阅或 下载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 协议及 基金 的 各 种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3 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