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群利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德邦 群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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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群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 : 德 邦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〇一 七年 三月 德邦 群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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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提 示
1、 德邦群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111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推荐或者
保证。
2、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或简称 “本公司 ”或“基
金管理人 ”) , 基金托管人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 德邦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4 、 本 基 金 募 集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5、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2017年3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 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6、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
销 平台或 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为100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
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 追加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 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7、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基金合同生效时,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 其中 利息的具体金额以及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 以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已经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 接收 了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德邦 群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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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 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 不可撤销。 投资者 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及时
到各销售 机构或本基金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 确认情况。
10、 投资人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 如尚未开立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
户, 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 提出开立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
交易账户的申请。 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一次性完成, 但认购申请的确认
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 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已经
开立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免予开户申请。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
违规进行认购。
1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2017年3月4日刊登在 《证券时报》 、 《上 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上的 《 德邦群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 基
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dbfund.com.cn)。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直销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2 、 对 未 开 设 销 售 网 点 的 地 区 的 投 资 者 , 请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21-7788 (免长途 话费) 或 021-36034888 和销售机构销售网点的咨询电话垂
询购买事宜。
13、 本基金募集期间, 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 如增加销售机 构, 本
公司将另行公告。 各销售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 具体 销售 网点名单及
开户认购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具
体规定以各销售机构说明为准。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1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
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 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2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 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德邦 群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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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及操作等其他风险 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
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百分之十 时, 投资人
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3 )基金分为股票 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
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 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
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
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4 )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5 )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
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6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 由投
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投资人按 1.00 元发售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
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7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和赎回基金, 基金 销售 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 本发售公告 以及其他相
关公告。 德邦 群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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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 次基金 份额 发售情 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 德邦 群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A 类:003420(简称:德邦 群利债券 A); C 类:003421 ( 简称:
德邦 群利 债券 C )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管
理,为投资者提供稳健持续增长的投资收益 。
(五)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六)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
存单、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参与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八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德邦 群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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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 ) 募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十)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王伟
公司总机:021-26010999
直销电话:021-26010928
直销传真:021-26010960
客服热线:400-821-7788
发售期间,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 400-821-7788 (免长途话费) 或
021-36034888 进行募集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建议等。
(2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 直销平台
网址:www.dbfund.com.cn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和其他网上直销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参阅相关公告。
2、 其他销售机构
(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宛平南路 88 号 26 楼
法定代表人 :陶涛
客服电话 : 400-181-8188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21-54509988 德邦 群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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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1-54509981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联系人:董一锋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3 )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网址:www.zlfund.cn
(十 一)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 2017 年3 月7 日至 2017 年6 月6 日。 募集期限自基金
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
集期,并及时公告,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德邦 群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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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发 售方式 与相 关规定
(一) 发售方式
通过 各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平台及基金管理人
签订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并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公开发
售。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二) 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可咨询销售机构
各基金销售网点的经办人员。
(三)认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
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认购费 用不 列入基 金 财产,主 要用 于基金 的 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多次认购的, 按单笔 认购金额
对应的费率分别计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注:M 为认购金额
(四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A 类基金 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类别 客户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200万元 0.4%
200万元≤M<500万元 0.2%
M≥500万元 1000 元/ 笔
C 类基金份额 0 德邦 群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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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如
下: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 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 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1:某投资者在募集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认
购费率为 0.6% , 若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
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6% )=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 +50)/1.00 =99,453.58 份
(2 )C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
如果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2:某投资人在募集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 +50)/1.00=100,050.00 份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五 )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本基 金的认 购采用 金额认购 方式。 投资者 认购时, 需按销 售机构 规定的德邦 群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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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全额缴款 ;
2、 基金 投资者 在基金 募集期内 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额 ,但已 受理的 认购申
请不允许撤销 ;
3、 销售 机构受 理申请 并不表示 对该申 请的是 否成功的 确认, 仅说明 该销售
机构 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者
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或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情况 ; 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认购金额本金
足额退还投资者;
4、 通过 基金管 理人网 上 直销平 台或其 他销售 机构首次 认购本 基金份 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
认购本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 追加认购本基金
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5、 募集 期间不 设置投 资者单个 账户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和最 高认购 金额限
制。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
三 、直 销机构 开户 及认购 程序
(一)直销中心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1、个人投资者
(1 ) 开户及认购时间: 募集 期间每日上午 9:30 至下午 17:00 ( 周六、 周
日及法定节假日 除外) 。
(2 )开户及认购程序:
1)投资者提供 下列材料办理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
A. 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
人) 》及《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 》 ;
B.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身份证、 台胞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护
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等)原件及复印件;
C. 指定银行账户实名制凭证(银行借记卡或存折的 原件及复印件) ;
D. 需要开通传真交易的投资者, 应签署 《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
E. 委托他人代办的, 还需提供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委托代办业务授权委托德邦 群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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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原件、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F.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投资者提供 下列材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A. 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
B. 资金划付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C.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D. 《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适用于传真交易) ;
E. 委托他人代办的, 还需提供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委托代办业务授权委托
书原件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未满 18 周岁的个人投
资者还需提供经监护人签字确认的《法定代理人确认函》 。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
3)认购资金的缴付:
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 17:00 前,将 足额认购资金划至 基金管理人
在 指定银行开立的 下列 直销专户。
A. 户名: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第一支行
账号:310066726018170166900
B. 户名: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商银行上海吴淞路支行
账号:1001197819200053442
C. 户名: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 上海大连路支行
账号:121910244310802
D. 户名: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设银行上海普陀支行
账号:31001511980050031801
(3)注意事项
1)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17: 00 之前, 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基金管理人
指定直销专户, 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 申请受理日期 (即有效申请日) 以
资金到账日为准。
2)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德邦 群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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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投资者已 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 募集期截止日下午 17:00 之前认购资金未到达指定直销专户的;
E. 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对登记机构确认的无效认购,基金管理人将在 7 个工作日内将认 购资金
退回, 投资者可在退回的认购资金到账后再次提出认购申请 (届时募集期已结束
的除外)。
2、机构投资者
(1 ) 开户及认购时间 : 募集期间每日上午 9:30 至下午 17:00 ( 周六、 周
日及法定节假日 除外) 。
(2 )开户及认购程序:
1)投资者提供 下列材料办理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
A. 填写合格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 章的 《开
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机构版) 》 、 《风险 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机
构版)》;
B.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已通过年检的 《企业法人执照》 或 《营业执
照》 副本原件及加盖法人 (或非法人单位) 公章的复印件; 或民政部
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加盖法人 (或非法
人单位) 公章的复印件。 如为境外机构投资者, 还应提交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投资额度的审批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须加盖托管银行印章);
C. 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法人 (或非法人单位) 公章的复印
件;
D. 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E. 银行的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F. 加盖预留印鉴的预留印鉴卡;
G. 需要开通传真交易的投资者, 应签署 《开放式 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
H. 委托他人办理的, 需提交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加
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 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德邦 群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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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书原件。
2 )投资者提供 下列材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A. 填写合格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B. 资金划付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C. 《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适用于传真交易);
D. 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投资人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
3)认购资金的缴付:
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 17:00 前, 以 电汇、 支票主动付款或贷记凭
证方式 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 基金管理人在指定 银行开立的下列直销专户。
A. 户名: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 上海第一支行
账号:310066726018170166900
B. 户名: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商银行 上海吴淞路支行
账号:1001197819200053442
C. 户名: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 上海大连路支行
账号:121910244310802
D. 户名: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设银行 上海普陀支行
账号:31001511980050031801
(3 )注意事项
1)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17: 00 之前, 若投资 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 基金管理人
指定直销专户, 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 申请受理日期 (即有效申请日) 以
资金到账日为准。
2)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 募集期截止日下午 17:00 之前认购资金未到 达指定基金直销 专户的; 德邦 群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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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对登记机构确认的无效认购, 基金管理人将在 7 个工作日内将认 购资金
退回, 投资 者可在退回的认购资金到账后再次提出认购申请 (届时募集期已结束
的除外)。
(二)直销网上交易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1、 开户及认购时间 :募集期间 24 小时接受开户、认购申请。工作日 17:
00 之后以及法定节假日的认购申请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处理 。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开立基金账户 :
投资者通过 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 时, 需验证身份信息, 阅
读风险提示函, 并签订网上直销协议。 新用户第一次登录时, 系统将要求投资者
进行风险测评。
(2 )认购流程:
A. 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当日, 即可使用 基金账号
或交易账号 办理认购业务;
B. 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的流程请参见本公司网站所
公布的《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3、 注意事项
(1 )若 投资 者 的认购 资金未 被 实时扣 除 ,则 该笔提交 的申请 失败 。 请确保
银行账户有足额资金后重新发起认购申请 。
(2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C. 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 )对登记机构确认的无效认购 ,基金管理人将在 7 个工作日内将 认购资
金退回, 投资 者可在退回的认购资金到账后再次提出认购申请 (届时募集期已结
束的除外)。
四 、非 直销机 构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机构投资者在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非直销销售机构的规
定为准。 德邦 群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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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清 算与交 割
(一)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 利息的具体金额以及 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 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德邦 群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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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发 售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若本基金募集失败,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各自 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列支。
八 、本 次份额 发售 当事人 和相 关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成立时间:2012 年 3 月 2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9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 刘利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公司网站:www.dbfund.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德邦 群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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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
话:95559
(三)发售机构
发售机构名单详见“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情况”中的“ (十)销售机构” 。
(四)登记机构
名称: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联系人:吴培金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六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邮政编码:10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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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陈露、蔺育化
业务联系人:蔺育化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 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