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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理财90天债券A(000951)

中银理财90天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银理财9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年 三 月 中银理财 9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重要提 示 1. 中银理 财 9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 的发 售已 获中 国证 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2014]1306 号文 准予 注册。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的准 予注 册并不 代表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 风险 和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 推荐或 者保 证。 2.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短期 理财) 。 3. 本基 金的管理人 为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以下或简称 “ 本公 司 ” 或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为招商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机 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 4. 本基金 募集 对象 为 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投 资 者 、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 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 购 买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其 他 投资 人 。 5. 本基金 募集 期限自 2017 年 3 月 6 日起至 2017 年 3 月 10 日, 投资 者可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的直 销中 心及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其 他销 售机 构的 销售网 点 认 购本 基金 。 6.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者 可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 通 过其他 销售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电子 直销 平 台认 购本 基 金 A 类 份额时 , 单笔 认购 最低 金 额为人 民 币 1000 元 ;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直 销中心 柜台 认购 本基 金 A 类份额 时, 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000 元,追加认 购最 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通 过其他 销售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电 子直 销 平 台或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中 心柜台 认购 本基 金 B 类 份 额时, 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人民 币 5000000 元, 追 加认购 最低 金 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超过 最低认 购金 额的 部分 不设 金额级 差。 募集 期间 不设 置投资 者单 个 账户最 高认 购金 额限 制。 各销售 机构 对本 基金 最低 认购金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定 的,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7.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 8. 基金合 同生 效时 , 认购 资 金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所形 成的利 息折 算成 基金 份额 , 归 投资 者所有 。利 息的 确定 以实 际从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销售 机构取 得的 记录 为准 。 9.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表示 该申 请已 经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 接受了 认购申 请, 申请 的成 功与 否应以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机构 ( 中登 公司 ) 的 确认 登记为 准。 认购 申请一 经销 售机 构受 理, 不可撤 销。 投资 者可 在本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到各 销售 网点或 本基 金客 户服务 中心 查询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情况 。 投资人 不得 非法 利用 他人 账户或 资金 进行 认购 , 也不 得违规 融资 或帮 助他 人违 规进行 认中银理财 9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购。 10. 本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发 售的 有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 投资者 欲了 解本 基金 的详 细情 况,请 详细 阅 读 2017 年 3 月 3 日刊 登在 《中 国证 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及《 证券时 报》 上 的《 中 银理 财 90 天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本公告 将同 时 发布在 本公 司网 站 (www.bocim.com ) 。 投资者亦 可 通过 本 公司 网站 下载 基金 直销申 请表 格, 了解基 金发 售相 关事 宜。 11. 未开设 销售 网点 的地 方的 投资者 , 可以 拨打 本公 司的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38834788 , 400-888-5566)咨 询购 买事 宜。 12.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 除 本公 告所列 示的 销售 机构 外, 如增加 或调 整销 售机 构, 本公 司 将另行 公告 。 各 销售 机构 可能增 加部 分基 金销 售网 点, 具 体网 点名 单及 开户 认购事 项详 见各 销售机 构有 关公 告或 拨打 各销售 机构 客户 服务 电话 咨询, 具体 规定 以各 销售 机构说 明 为 准 。 13. 基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 况对募 集期 限做 适当 调整 。 14. 风险提 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基金” )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 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 资, 降 低 投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预 期的 金 融工具 , 投资 人购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份 额分 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担 基 金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 风 险、 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 就本 基金 而言,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 金所 特有 的一种 风险 , 即当单 个交 易日 基金 的净 赎回申 请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百分 之十 时 , 投 资人 将可 能无法 及时 赎 回持有 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型 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货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 投资 人投 资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 将承 担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般 来说 , 基 金的 收 益预期 越高 ,投 资人 承担 的风险 也越 大。 投资本 基金 面临 的主要 风 险包括 市场 风险 、 管 理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 某些 情 况下部 分投 资品种 流动 性不 佳、 基金 连 续大量 赎回 等导 致的 流动 性风险 ) 等, 还包 括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 每个运 作期 到期 日前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不 能提 出赎 回申请 , 因此 面临 风 险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当期 运作 期到 期日 未申请 赎回 , 则自 该到 期日 下一工 作日 起该 基金 份额 进入下 一个 运 作期; 考虑 到周 末、 法定 节假日 等原 因,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实际 运作 期期 限或 有不同 , 可 能长 于或短 于 90 天 。 中银理财 9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的 较低 风险 品种 , 其 预期 风 险收 益水平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型 基金 ,高 于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 金合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 解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否 和投 资人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期 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本基金 由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约定 发起 , 并 经中 国证 券 监督管 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14]1306 号文 准予 注册 。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 》 和 《 招募 说 明书 》 已 通过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及 《 证券 时报 》 和基 金管理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www.bocim.com 进行 了 公开 披露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负担。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具 有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的其 他机构 购 买和赎 回基 金, 本基 金销 售机构 名单 详见 本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以 及相 关公 告。 中银理财 9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一、 本 次发 售基本 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中银理 财 9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二) 认购期间基金代码及 简称 基金代 码:A 类:000951 ;B 类:000952 基金简 称: 中银 理 财 90 天 债券 基金英 文简 称:BOC 90-day Financial Management Bond Fund (三) 基金类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短 期理财 ) (四)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1 、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前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能 提出 赎回申 请 对于每 份基 金份 额, 第一 个运作 期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对 认购 份额 而言 , 下 同) 或 基金 份额申 购确认 日(对 申购 份额而 言,下 同)起 (即 第一个 运作起 始日) ,至基 金合同 生效日 或基金 份额 申 购 申请 日次 三个月 的月 度对 日 ( 即第 一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如该 对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 顺延 到下 一工 作日 ) 止。 第二 个运 作期 指第 一个运 作期 到期 日的 次一 工作日 起, 至基 金合同 生效 日或 基金 份额 申购申 请日 次六 个月 的月 度对日 (如 该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工作 日) 止。 以此 类推 。 每个运 作期 到期 日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不 能提 出赎 回申请 。 2 、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提出 赎回 申请 每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提 出赎 回申 请。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期 运作 期到期 日未 申请 赎回 ,则 自该运 作期 到期 日下 一工 作日起 该基 金份 额进 入下 一个运 作期 。 在基金 份额 对应 的每 个运 作期到 期日 ,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该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未支 付收益 的 结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运 作期 到期日 申请 赎回 的 , 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招 募说 明书 的约 定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办理 赎回 事宜 。 (五)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追 求本 金安 全、 保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 努 力追 求绝 对收益 ,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求资 产的 稳定 增值 。 中银理财 9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六)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 总额 和金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 (七) 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面值 为 1.00 元 人民 币 。 (八)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 、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认 购、 申购本 基金 的金 额, 对投 资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的 费率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用, 因此 形成不 同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基 金将 设A 类和 B 类 两类基 金份 额 , 两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 金代码 ,并 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 分类 进行调 整并 公告。 2 、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限制 投资者 可以 选择 认购 、 申 购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不同 基金份 额类 别之 间不 得互 相转换 , 但 依据招 募说 明书 约定 因认 购、 申购 、 赎 回、 基金 转换 等交易 而发 生基 金份 额自 动升级 或者 降 级的除 外。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 B 类基金 份额 的金 额限 制具 体见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在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 调 整认 (申 ) 购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最低金 额限 制及 规则,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至 少在开 始调 整之 日 前2 日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3 、基 金份 额的 自动 降级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升降 级的数 量限 制及 规则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规定 。 (十) 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 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现金 、 通知 存款 、 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 剩余 期限 ( 或回售 期限 ) 在 397 天以 内 ( 含397 天) 的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中 期票 据;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 年) 的 债券回 购、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中央 银行 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中银理财 9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 (十一) 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十二) 销售机构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心 和销 售机 构网 点发 售。 1. 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联系 方 式 1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柜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电 子直销 平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 中银 基金 ”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 中 银基 金 ” 下 载安 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 办 理认 购业 务的 销售 机 构 除本公 司直 销中 心以 外, 暂无其 他销 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的 销售 业务 , 如 本次 发售期 间新 增或调 整销 售机 构 的 ,将 另行公 告。 (十三) 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募集 期 为 2017 年 3 月 6 日起至 2017 年 3 月 10 日止。 基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 况对募 集期 限做 适当 调整 , 但整个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 日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 在 基金的 募集 份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人 民币 且认购 户数 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件 下, 则依 法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自中 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基 金备 案手续 办理 完毕 ,基 金合 同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中银理财 9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二、 发 售方 式与相 关规 定 (一) 发售方式 通过基 金销 售网 点 (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柜 台、 电 子直 销平 台及 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 ) 公开 发售 。 (二) 认购程序 投资人 认购 时间 安排 ,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 可 咨询 销售 机构 各基金 销售 网点的 经办 人员 。 (三) 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 的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方式 。 2.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 示对该申请的是否成功的 确认,仅说明该网点收到 了认 购 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 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本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到 各销 售网 点或 本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查询 认购申 请的 受理 情况 。 3. 基金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多次 认购 ,认 购一 经受 理不得 撤销 。 4. 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 认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投资人认购金额本金足 额退 还 投资者 。 (四) 认购费用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 (五)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份 额 = (认 购金 额+ 认 购金额 利息 )/ 基金 份额 初始面 值 例: 假 定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认购 金额在 募集 期产 生的 利息 为 3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 额计 算如下 : 认购份 额= (10,000 + 3 )/1.00 =10,003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 假设 在募 集期 间 产生的 利息 为3 元, 可 得到10,003 份基金 份额 (含 利息 折份 额部分 )。 (六)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 认购 前, 需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 的金额 ; 2. 基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可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已受 理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3. 当日 (T 日) 在规 定时 间内 提交的 申请 , 投 资者 通常 应在T+2 日 到网 点查 询认 购申中银理财 9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请的受 理结 果, 并可 在募 集截止 日次日起 3 个 工作 日 后可 以到 网点 打印 交易 确认书 ; 4. 投资者 通过 其他 销售 机构 或基金 管理 人 电 子直 销 平 台认购 本基 金 A 类份 额时 ,单 笔认购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中 心柜 台认 购本 基 金 A 类 份额 时, 首次认 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0 元, 追 加认 购最 低金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通过其 他销 售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人 电 子直 销 平台 或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柜 台认 购本 基 金 B 类 份额时 ,首 次 认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5000000 元, 追加 认购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超 过最低 认购 金 额的部 分不 设金 额级 差。 募集期 间不 设置 投资 者单 个账户 最高 认购 金额 限制 。 各销 售机 构对 本基金 最低 认购 金额 及交 易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 5. 募集期 间不 设置 投资 者单 个账户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和最 高认 购金 额限 制。 三、 开 户及 认购程 序 (一) 投资者提示 1.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时 应使 用中登 公司 深圳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 已 有该 账户 的可 不 再办理 开户。 2. 已有深 圳 A 股 账户 或证 券 投资基 金账 户的 投资 者, 可直接 办理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注册 手续。 办理 时, 请提 交深 圳 A 股 股东 代码 卡或证 券 投资基 金账 户代 码卡 。 3. 拥有多 个深 圳 A 股 账户 或 证券投 资基 金账 户的 投资 者,原 则上 只能 选择 其中 一个注 册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4. 尚无深 圳 A 股 账户 或基 金 账户的 投资 者, 可直 接办 理开户 ,中 登公 司将 为其 配发深 圳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同 时将该 账户 注册 为深 圳开 放式基 金账 户。 对于 配发 的深圳 证券 投资 基金账 户, 投资 者可 持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代理 人提 供的账 户配 号凭 条, 到中 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的开 户代 理机 构打 印深 圳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卡。 5. 已通过 直销 网点 或销 售代 理人办 理过 深圳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注册 手续 的投 资者 , 可在原 处直接 认购 本基 金。 拟通 过其他 销售 代理 人或 直销 网点申 报认 购本 基金 的, 须用深 圳开 放式 基金账 户在 新的 销售 代理 人或直 销网 点处 办理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注册 确认 手续 。 (二)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 柜台 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柜台 联系 方式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中银理财 9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联系人 :周虹 2. 开户和 认购 办理 时间 : 基 金发售 日的 9:00-17 :00 (法定 节假 日不 受理 ) 。 3.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 申请开 户时 须递 交以 下申 请材料 : 个人投资者 ? 深圳 A 股股 东代 码卡或 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代码 卡( 如有) ; ? 填妥的 经本 人签 字确 认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业 务申 请表- 个人投 资者 》 ; ? 预留印 鉴; ? 本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及 复印件 ; ? 预留银 行账 户信 息证 明复 印件; ? 填妥的 经本 人签 字确 认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调查 问卷- 个人投 资者 》 ; ? 个人投 资者 开户 原则 上须 本人亲 自办 理, 如委 托他 人 代办的 , 还 需提 供委 托代 办 书、 代办人 的有 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及复 印件 。 机构投资者 ? 深圳 A 股股 东代 码卡或 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代码 卡( 如有) 。 ? 填妥的 加盖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签 章的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业 务申 请表- 机构 投资 者 》 ; ? 企业营 业执 照副 本及 其复 印件 ( 加盖 公章) 或有 效注 册登记 证书 副本 及其 复印 件 ( 加 盖公章 ) 、 组织 机构 代码 证 复印件 (加 盖公 章) 、税 务 登记证 复印 件( 加盖 公章 ) ; ? 基金业 务授 权委 托书 (加 盖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签章 ) ; ? 预留印 鉴; ? 法定代 表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及 复印 件; ? 授权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及 复印 件; ? 经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及复印 件; ? 预留银 行账 户信 息证 明复 印件; ? 填妥并 加盖 预留 印鉴 的《 风险承 受能 力调 查问 卷- 机构投资 者》 。 2 ) 申请认 购时 须提 交下 列材 料 : 个人投资者 ? 填妥的 经本 人签 字或 盖章 确认的 《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业务申 请表 》 ; ? 本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及 复印件 ; ? 银行付 款凭 证/ 划 款回 单联 复印件 。 中银理财 9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 委托他 人代 办的 ,还 需提 供委托 代办 书、 代办 人的 有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及 复印 件。 机构投资者 ? 填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业务申 请表 》 ( 加盖 预留 印 鉴) ; ? 经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 ? 银行付 款凭 证/ 划 款回 单联 复印件 。 3 ) 认购资 金的 划拨 投资者 在办 理认 购前 应将 足额认 购资 金划 入本 公司 指定的 下述 任意 一直 销专 户: (1) 账户 名称 :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账号:455959213743 开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上海 市分行 中银 大厦 支行 (2) 账户 名称 :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账号:1001190729013313658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上海市 分行 第二 营业 部 (3) 账户 名称 :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账号:31001520313050004241 开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上海市 浦东 分行 (4) 账户 名称 :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账号:310066577018150068030 开户银 行: 交通 银行 上海 市交银 大厦 支行 (5) 账户 名称 :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账号:216200100101424181 开户银 行: 兴业 银行 上海 分行营 业部 4. 注意事 项 ? 本直销 中心 柜台 不受 理投 资者以 现金 方式 提出 的认 购申请 ; ? 投资者 开立 基金 账户 的当 天可申 请认 购, 但认 购的 有 效要以 基金 账户 开立 成功 为前 提; ? 投资者 开户 时须 预留 银行 账户, 该银 行账 户作 为投 资者赎 回、 分红、 退款 的结 算账 户。银 行账 户的 户名 应与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的户 名一 致; ? 投资者 应在 提交 认购 申请 的当 日 17 :00 前将 足额 认 购资金 划至 本公 司直 销专 户, 否则视 同认 购无 效; 中银理财 9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 ? 如投资 者已 划付 认购 资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开户 、认 购手续 的, 视同 认购 无效 ; ? 投资 者 T 日提 交的 开户 和 认购申 请 , 可 于 T +2 日到 本公 司 直销 中心 柜台 查询 确认 结果, 或通 过本 公司 客户 服务中 心、 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 直销中 心柜台 办 理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三) 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 平台 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使用 及联系 方式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 中银 基金 ”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 中 银基 金 ” 下 载安 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 开户和 认购 的时 间 1) 开户 时间 : 电 子直 销平 台 24 小时 ( 周六 、 周 日和 法定节 假日 照常 受理 ) 接 受个 人投资 者开 户业 务, 发售 期间基 金交 易 日 16 :00 之 后提交 的开 户申 请于 下一 交易 日受理 。 2) 认 购时 间: 电子 直销 平 台在基 金发 售时 段 内 24 小 时 (周 六、 周日 和法 定节 假日 照常受 理) 接受 个人 投资 者提交 的认 购申 请, 基金 交易 日 16 :00 之后 提交 的 认购 申请于 下一 交易 日受 理。 3.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 可通过 中银 基金 网 站 http://www.bocim.com 点击网上 交易进 行开 户和 认购 程序 , 具 体网上 直销 开户及 认购 程 序可参 见网 站相关 说明 。 微信端 点击 “ 开户/绑定 ” 、APP 端登 陆主页 面点 击 “ 开户 ” 进行 开户和 认购 程序 。 四、 清 算与 交割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 认购 资 金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所 形 成的 利息 折算 成基 金份 额 归投 资者 所有。 中银理财 9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 本基金 权益 登记 由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机构 在发 售结 束后完 成。 五、 基 金的 备案 (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金 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且 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 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法 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止 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自 收到 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基金 募集 达到 基金 备案条 件的 , 自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 金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同 》 生 效; 否则《 基金 合同 》不 生效 。 2. 基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基金合 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 告 。 3.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用 。 有效 认购 款 项 在 募 集期 形 成 的 利息 在 本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将折 算 成 基 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利 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集 行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 2. 在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的 款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息 ; 3. 如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 构 不得请 求报 酬。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终 止《 基金 合同 》 , 不 需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六、 本 次基 金发售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一) 基金管理人 中银理财 9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 名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志中 成立日 期:


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


高爽秋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设立日 期:








1987 年 4 月 8 日 电话:














0755 —83199084 联系人 :











招商 银 行资产 托管 部 (三)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 构 1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柜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中银理财 9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 联系人 :周虹 (2)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电 子直销 平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 中银 基金 ”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 中 银基 金 ” 下 载安 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 销售机 构 除本公 司直 销中 心以 外, 暂无其 他销 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的 销售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它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公 告。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 名称: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明 电话:











010-58598839


传真:











010-58598907 联系人 :





赵亦 清 (五)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 师 名称:


上海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


孙睿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睿 中银理财 9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6 (六)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安永 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 :


汤骏 经办会 计师 : 汤骏、 许培 菁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