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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鼎沣(167004)

平安鼎沣: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 年 三 月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平安大华 鼎沣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20日证监许可[2016]2137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封 闭 期 内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100% ;非 公 开 发 行股 票 资 产 占非 现 金 基金 资产的比例 为 0%-100% ; 债券资
产 占 基 金 资产 的 比 例 范围 为 0%-100% ; 开放期 内 或 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 本 基
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内或转型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属于中高风险、 中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 于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
金份额变现。 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 有可能
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基金折价交易, 从
而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本基金以参与投资定向增发股票为主要投资目标, 公募
基金参与定向增发,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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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将 按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股票公允价值, 本基金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
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 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或受限申购赎回时, 需考虑该
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
考虑投资者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 慎做出投资决策 , 并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 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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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 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 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 相 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 金的募集.......................................................................................................... 27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的生效 .................................................................................................. 33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5 
第九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7 
第十部分 基 金的投资..........................................................................................................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8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9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2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5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36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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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 平 安 大华鼎沣 定 期开放 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 》 ( 以下
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 平安
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合
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享有权 利 、 承担义 务 。 基金投 资 者 欲 了
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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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大华 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合同 : 指 《 平安 大 华 鼎沣定 期 开 放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协议 : 指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平 安大华 鼎沣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 招 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 书 :指 《 平 安大华 鼎沣定期开 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指 《 平安大 华 鼎沣 定期 开 放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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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 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代理服务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5、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 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场外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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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平
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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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3、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 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4、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 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5、 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46、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47、 场外份额: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 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且 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下的基金份 额


48、 场内份额: 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 、 且登记 在证券登记系 统下的基金份额


4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 本基金将转型为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申请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1、 元:指人民币元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52、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定期开放: 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58、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 20 个月 (含 20 个月) 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无该 对应日,则顺 延 至 下一工 作 日 ) 。 下 一 个 封闭期 为 首 个开放 期 结 束之日 次 日 起 至 20 个 月 后的 对 应 日 前一 日 的 期间, 以 此 类推。 本 基 金在封 闭 期 内不办 理 申 购 与 赎回业务 ,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59、 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 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 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 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 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 期时间 60、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内, 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61、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 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 外申购、场外赎回 62、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内赎 回 6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4、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尹延君 联系电话:0755-22627627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 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3、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二、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 )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 董 事 长,博 士 , 高级经 济 师 。1966 年 生 。曾 任 中 华全国 总 工 会 国 际 部干部 , 平 安保险 集 团 办公室 主 任 助理、 平 安 人寿广 州 分 公司副 总 经 理 、 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培 训 部 总 经 理 、 平 安 保 险 集 团 品 牌 宣 传 部 总 经 理 、 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深圳平安 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 董事, 硕士,1971 年生, 中国香港。 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 国) 养老金咨询分析员、 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 助理精算师、 Swiss Re (美 国)精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精 算师、中国平安保险 ( 集 团 ) 股 份有限 公 司 副总精 算 师 、总经 理 助 理等职 务 , 现任中 国 平 安保险 ( 集 团 ) 股份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 敬 达 先生, 董 事 ,硕士 ,1948 年 生 , 新加坡 。 曾 任香港 罗 兵 咸会计 师 事 务所审计师;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DBS 唯 高 达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副总经 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 现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杨 玉 萍 女士, 董 事 ,学士 ,1983 年 生 。 曾于平 安 数 据科技 ( 深 圳)有 限 公 司从事运营规划, 现任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 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肖 宇 鹏 先生, 董 事 ,学士 ,1970 年 生 。 曾任中 国 证 监会江 西 证 监局主 任 科 员及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一处副处长。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王 世 荣 先生, 董 事 ,学士 ,1950 年 生 , 新加坡 。 曾 任大华 银 行 有限公 司 金 融机构 (银行) 部业务高级经理; 新加坡贴现公司 (大华银行的子公司) 总经理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大华银行有限公司政府证券及债券部第一副总裁; 大华银行有限公司黄金及期货 部 和 外 汇资金 服 务 部高级 副 总 裁;大 华 银 行有限 公 司 国际银 行 业 务执行 副 总 裁 ; 大华银行有限公司环球金融与投资管理业务高级执行副总裁。 张 文 杰 先 生, 董 事 , 学士 ,1964 年 生 , 新 加坡 。 现 任 大华 资 产 管 理有 限 公 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 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历任新加坡政 府投资公司 “特别投资部门” 首席投资员,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 国 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曹 勇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博 士 ,1954 年 生 , 新加 坡 。 曾 任中 国 社 会 科学 院 经 济研究所发展研究室副主任; 澳大利亚工业研究院研究员; 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讲师, 南洋理工大学, 亚洲商业与经济研究中心, 中国经济研究部研 究主任; 南洋理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 管理经济学硕士项目副主任; 南洋理工 大 学, 亚洲商业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南洋理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副院长; 南洋 理 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副教授。 现任南京大学特聘教授; 瑞丰生物科技 (新加坡 上 市企业)独立董事。 刘 茂 山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学 士 ,1935 年 生 。曾 任 中 央 人民 政 府 林 业部 干 部 学校干部; 中央林业部人事司干部; 南开大学经济学系政经教研室主任兼支部书 记; 南开大学金融学系副主任、 主任;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系主任; 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博士后工作站指导专家。 郑学定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 1963 年生。 曾任江西财经大学会计系教师; 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公务员;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 深圳天健信德会计 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合伙人。 黄 士 林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学 士 ,1954 年 生 。现 任 广 东 圣天 平 律 师 事务 所 首 席合伙人兼主任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理事长 , 兼职教授。 历任国家劳 动人事部政策研究室法规处副处长, 深圳法学研究服务中心主任兼深圳市振昌律 师事务所主任。 (2 )监事会成员 张云平 先生, 监事长, 学士。 曾任河北财经学院财政系教师、 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税务学校教师、 深圳市义达会计师事务所职员、 深圳市招信金融设备有限公 司财务部经理/ 副总经理、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职员、 中 国 平 安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理 赔 部 室 主 任/ 部 门 负 责 人 、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集团)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专业合规负责人 、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 副 总 经 理(主 持 工 作) , 现 任 平安数 据 科 技(深 圳 ) 有限公 司 反 洗钱监 控 中 心 高 级稽核经理。 冯 方 女 士 ,监 事 , 硕 士,1975 年生 , 新 加 坡。 曾 任 职 于淡 马 锡 控 股和 其 旗 下 的 富 敦资产 管 理 公司以 及 新 加坡毕 盛 资 产公司 、 鼎 崴资本 管 理 公司。 于 2013 年加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毛 晴 峰 先 生, 监 事 , 硕士 ,1986 年 生 。 曾 任中 国 平 安 保险 ( 集 团 )股 份 有 限公司法律岗;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级律师。 郭 晶 女 士 ,监 事 , 硕 士,1979 年生 。 曾 任 广东 溢 达 集 团研 发 总 监 助理 、 侨 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3 )公司高管 罗春风先生 ,1966 年生 , 毕 业 于东 北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曾 任 中 华全 国 总 工会国际部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培 训 部 总 经 理 、 平 安 保 险 集 团 品 牌 宣 传 部 总 经 理 、 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深圳平安 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 宇 鹏 先 生, 总 经 理 ,学 士 ,1970 年 生 。 曾任 中 国 证 监会 江 西 证 监局 主 任 科员及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一处副处长,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 婉 文 女 士,1969 年生 , 毕 业 于新 加 坡 国 立大 学 , 拥 有学 士 和 荣 誉学 位 , 新 加 坡 籍。曾 任 新 加坡国 防 部 职员, 大 华 银行集 团 助 理经理 、 电 子渠道 负 责 人 、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 年 生, 毕 业 于 谢菲 尔 德 大 学, 金 融 学 硕士 研 究 生 。曾 任 上 海市赛宁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市场营销负责人、 汇丰银行销售主管、 新加坡华侨银 行个人业务部产品开发主管、 新加坡华侨银行结构性产品开发部门负责人、 宁波 银行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宁波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 宁波银行 总 行 投 资银行 部 副 总经理 ( 兼 任总行 资 产 托管部 副 总 经理) 。 现 任平安 大 华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4 )督察长 陈 特 正 先 生, 督 察 长 ,学 士 ,1969 年 生 。 曾任 深 圳 发 展银 行 龙 岗 支行 行 长 助理, 龙华支行副行长、 龙岗支行副行长、 布吉支行行长、 深圳分行信贷风控 部 总经理、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 级审批师、 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刘俊廷, 硕士研究生, 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析师。 现任平安大 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副总经理林婉文女士, 投资总监 孙健先生、 基金经理胡昆明先生 。 林 婉 文 女 士,1969 年生 , 毕 业 于新 加 坡 国 立大 学 , 拥 有学 士 和 荣 誉学 位 , 新 加 坡 籍。曾 任 新 加坡国 防 部 职员, 大 华 银行集 团 助 理经理 、 电 子渠道 负 责 人 、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 健 先 生 ,投 资 总 监 ,硕 士 ,1975 年 生 。 曾任 湘 财 证 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资 产 管理部投资经理,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投资经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货币基金经理,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 司,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 研究员, 现担任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平安大华添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经理基金经理、 平安大 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经 理 、 平安大 华 安 享保本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 、 平安大华 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胡 昆 明 先 生, 基 金 经 理, 硕 士 ,1970 年 生 。曾 任 巨 田 证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行 业研究员、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业研究员、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行业 研 究 经 理。2009 年 加入 平 安 大华基 金 公 司,任 投 资 研究部 行 业 研究员 , 现 担 任 平安大华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三、 基金管理人职责 1 、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 或 者 委托经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 以诚实 信 用 、 谨慎 勤 勉 的原则 管 理 和运用 基 金 财产; 4 、 配 备足够 的 具 有专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 基金投 资 分 析、决 策 , 以专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外 ,不得 利 用 基金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使 计 算基金 份 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 注 销价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 报表 、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管理 人 在 募集期 间 未 能达到 基 金 的备案 条 件 , 基金 合 同 不能生 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 “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不从 事 以 下违反 《 基 金法》 的 行 为,并 建 立 健全的 内 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 职 务 便利获 取 的 未公开 信 息 、利用 该 信 息从事 或 者 明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加强 人 员 管理, 强 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 束 员工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 金 运 作 投 资 外 ,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 它 股 票 投 资 ;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证 券 交 易场所 业 务 规则, 利 用 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 纵 市场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 制 , 按照市 场 公 平合理 价 格 执行。 相 关 交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 金 托管人 的 同 意 ,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有关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本着 敬 业 、诚信 和 谨 慎的原 则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协助、 接 受 委托或 以 其 他任何 形 式 为其他 组 织 或个人 进 行 证券交 易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 违反现 行 有 效的法 律 、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 同 和中国 证 监 会的有 关 规 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 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5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6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 全面性 原 则 :内部 控 制 必须覆 盖 公 司的所 有 部 门和岗 位 , 渗透各 项 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 审慎性 原 则 :内部 控 制 的核心 是 有 效防范 各 种 风险, 公 司 组织体 系 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 独立性原则: 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 有效性 原 则 :各种 内 部 管理制 度 具 有高度 的 权 威性, 应 是 所有员 工 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 适时性 原 则 :内部 控 制 应具有 前 瞻 性,并 且 必 须随着 公 司 经营战 略 、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 成本效 益 原 则:公 司 运 用科学 化 的 经营管 理 方 法降低 运 作 成本, 提 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 ) 防火墙 原 则 :公司 基 金 资产、 自 有 资产、 其 他 资产的 运 作 应当分 离 ,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 评估等部门和岗位,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 制 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 紧 急应变制度; 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 上, 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个层面是 业 务操作手册, 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 是对业务各个细节、 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 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 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 制 , 对 已 不 适 用 的 授 权 应 及 时 修 改 或 取 消 授 权 。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 研 究 工作业 务 流 程,形 成 科 学、有 效 的 研究方 法 ; 建立投 资 产 品备选 库 制 度 ,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 与 投 资的业 务 交 流制度 , 保 持畅通 的 交 流渠道 ; 建 立研究 报 告 质量评 价 体 系 ,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应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 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 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 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 司 建 立了完 善 的 信息披 露 制 度,保 证 公 开披露 的 信 息真实 、 准 确、完 整 。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 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 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 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 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 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成立时间 :2004 年 9 月 1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人民币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 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二、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 牌上市( 股票 代 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 上 海 证券交 易 所 挂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 601939) 。 2015 年 6 月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82,192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 8.81% ; 客户 贷款和垫款总额 101,571 亿元,增长 7.20% ;客户存款总额 136,970 亿元,增长 6.19% 。净利润 1,322 亿元,同比增长 0.97% ;营业收入 3,110 亿 元,同比增长 8.34% , 其中, 利息净收入同比增长 6.31% ,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同比增长 5.76% 。 成本收入比 23.23% , 同比下降 0.94 个百分点。 资本充足率 14.70% , 处于同业领 先地位。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 总行成立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 全面推进渠道整 合;营业网点 “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达到 1.44 万个,综合营 销团队达到 19,934 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4% ,客户可在转型网点享受便捷舒 适的“一站式 ”服务。 加快打造电子银行的主渠道建设, 有力支持物理渠道的综 合化转型,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4.32% , 较上年 末提高 6.29 个百分点; 个人网上银行客户、 企业网上银行客户、 手机银行客户分别增长 8.19% 、 10.78% 和 11.47% ;善融商务推出精品移动平台,个人商城手机客户 端“建行善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融商城” 正式上线。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2015 年 6 月末,累计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2,374.76 亿元, 承销金额继续保持同业第一;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新发基 金托管只数均列市场第一, 成为首批香港基金内地销售代理人中唯一一家银行代 理人; 多模式现金池、 票据池、 银联单位结算卡等战略性产品市场份额不断扩大, 现金管理品牌 “禹道”的市场影响力持续提升; 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代 理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客户数保持同业第一, 在同业中首家按照财政部要求实 现中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上线试点。 “鑫存管”证券客户保 证金第三方存管客 户数 3,076 万户,管理资金总额 7,417.41 亿元,均为行业第一。 2015 年 上半 年 , 本 集团 各 方 面 良好 表 现 , 得到 市 场 与 业界 广 泛 认 可, 先 后 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40 多项重要奖项。 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 2015 年“世 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 2015 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继续位列第 2; 在美国 《财富》 杂志 2015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9 位,较上年上升 9 位 ;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志颁发 的 “2015 年 中 国 最佳银 行 ” 奖项; 荣 获 中国银 行 业 协会授 予的 “年度 最 具 社 会 责任金融机构奖 ”和“年度社会责任最佳民生金融奖 ”两个综合大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 算处、 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 有员工 21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 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 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 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张力铮,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 行集团客 户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 账 户、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5 年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56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 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 “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三、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 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 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 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 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 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 整、独立。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 组 合 等情况 进 行 监督, 并 定 期编写 基 金 投资运 作 监 督报告 , 报 送中国 证 监 会 。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 每 工作日 按 时 通过基 金 监 督子系 统 , 对各基 金 投 资运作 比 例 控制指 标 进 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 面通知, 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收 到基金 管 理 人的划 款 指 令后, 对 涉 及各基 金 的 投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 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 根 据基金 投 资 运作监 督 情 况,定 期 编 写基金 投 资 运作监 督 报 告,对 各 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 证监会。 4 、 通 过技术 或 非 技术手 段 发 现基金 涉 嫌 违规交 易 , 电话或 书 面 要求基 金 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场外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直销 电话:0755-22621438 直销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尹延君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 )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 2、场内发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 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的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规 要 求 ,根据 实 情 ,选择 其 他 符合要 求 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电话: (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 (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曹翠丽 、边晓红 联系人:边晓红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 基 金 由基金 管 理 人依照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 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137 号 注册 日期:2016 年 9 月 20 日 二、 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 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 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以场内和场外两种 方 式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发 售 基 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场外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 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五、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六、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 代销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进行募集。 投资者还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 ) , 在 与 基 金 管 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 了解有关基金网 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 认购等业务。 (目前基金管理人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 具体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以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请投资者就募集 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果本基金后续调整销售机构的, 基金管理人将会刊登关于本基金调整销售机构的公告。 七、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 认 购 时 间 :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 投 资 人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 应提 交 的 文件和 办 理 的手续 : 投 资人认 购 本 基金应 提 交 的文件 和 办 理的手续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3、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 认购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 4、基金份额认购限制 (1 ) 场外认 购 限 额:在 基 金 募集期 内 , 投资人 在 销 售机构 网 点 首次认 购 基 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含认购费, 下同) , 追加 认购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在 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 追加 认购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2 ) 场内认 购 限 额:在 具 有 相应资 格 的 深圳证 券 交 易所会 员 单 位的单 笔 最 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超过 1000 份的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 (3 ) 基金管 理 人 可根据 市 场 情况, 在 法 律法规 允 许 的情况 下 , 调整上 述 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持有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5 ) 基金投 资 人 在基金 募 集 期内可 以 多 次认购 基 金 份额。 认 购 费按每 笔 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5、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 转出的基 金份额不得低于 50 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 50 份。留 存份额不足 50 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6 、 投 资 者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时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最 低 不 少 于人民币 100 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7 、 认 购申请 的 确 认: 基 金 销 售机构 对 认 购申请 的 受 理并不 代 表 该申请 一 定 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8 、 认 购款项 的 退 还:若 投 资 者的认 购 申 请被全 部 或 部分确 认 为 无效,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八、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 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场外认购费用 本基金场外认购的具体 费 用 如下: 认购金额区间 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2% 50 万元(含 )以上 200 万元以下 0.8% 200 万元(含 )以上 500 万元以下 0.4% 500 万元(含 )以上 1000 元/ 笔 注: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 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实行差别费 率, 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差别费率, 请投资人参见其 公告。 3、场内认购费用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场内代销机构参照 下表费率执行 : 认购份额 区间 认购费率 50 万份以下 1.2% 50 万份(含 )以上 200 万份以下 0.8% 200 万份(含 )以上 500 万份以下 0.4% 500 万份(含 )以上 1000 元/ 笔 4 、 认 购费用 用 于 本基金 直 销 和代销 时 发 生的开 支 , 包括市 场 推 广、销 售 、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 以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 数额, 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十、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法,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 1)场外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场外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2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 数点后 2 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4、计算举例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2% ,如果募 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2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1.00 =9,881.42 份 利息折算份额=2/1.00=2.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9,881.42+2.00=9,883.4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 2 元 , 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 9,883.42 份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5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5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500,000-1000 =10,499,000.00 元 认购份额=10,499,000.00/1.00 =10,499,000.00 份 利息折算份额=550/1.00=550.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10,499,000.00 +550.00=10,499,5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5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50 元, 则其可得到 10,499,550.00 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当佣金比率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券商佣金比率)×认购份额 券商佣金=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券商佣金比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当券商佣金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固定券商佣金 券商佣金=固定券商佣金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 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场内认购的份额按整数申报, 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 (最 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 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份额 100,000 份,且认购期利息为 50.50 元,佣金比率 1.2%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1.2% )×100,000.00=101,200.00 元 券商佣金=1.00×100,000.00 ×1.2% =1,2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00 =100,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50/ 1.00 =50 份 实得认购份额=100,000+50 =100,050 份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需缴纳认购金额 101,200.00 元, 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50 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 50 份, 最后该投资者被确认的认购份额总额为 100,050 份。 十一 、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 、 如 基金募 集 失 败,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 销售 机构 不 得 请求报 酬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 在任一 开 放 期的最 后 一 日日终 , 如 发生以 下 情 形之一 的 , 本基金将转型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 平安大华鼎沣灵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 元的 。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 下,申请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3、 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 (1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在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上 市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 基金上 市 日 前至少 3 个 工作 日 发 布 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相 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五、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 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 了基金上市交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第 九 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与 转 换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 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20 个月 (含 20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20 个月后 的对应日 前一 日 的 期间, 以 此 类推。 本 基 金在封 闭 期 内不办 理 申 购与赎 回 业 务 , 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2、基金转型期间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 在任一 开 放 期的最 后 一 日日终 , 如 发生以 下 情 形之一 的 , 本基金将转型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 平安大华鼎沣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 元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转型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该公告基金 转型期间的处理规则,转型日的具体日期以公告为准 。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0 天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3、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本基 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 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 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 据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 本基金 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投 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 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 (含该日) 起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等业务 , 本基金每个 开 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 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 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或 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 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 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场外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顺序赎回 ; 5 、 投 资者通 过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交易 系 统 办理本 基 金 的场内 申 购 、赎回 时 ,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对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 执行; 6 、 投 资人通 过 场 外申购 、 赎 回应使 用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开 立 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 外 申 购基金 , 首 次 申购 单 笔 最低认 购 金 额为100 元 ( 含申 购 费 ,下同 ) , 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 元。 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基金,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或其整数倍。 本基金存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每个场外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50份, 若某笔赎回导致某一场外 销售机构的某一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 同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对于场内申购、 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 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和最低 基 金 份 额余额 等 数 量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 必 须在调 整 实 施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 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 转出的基 金份额不得低于50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 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50份。 留存 份额不足50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4 、 投 资者投 资 基 金管理 人 “ 定期定 额 投 资计划 ” 时 ,每期 扣 款 金额最 低 不 少于人民币10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 、 基 金管理 人 可 在法律 法 规 允许的 情 况 下,调 整 上 述规定 申 购 金额和 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递 交赎回 申 请 ,赎回 成 立 ;基金 份 额 登记机 构 确 认赎回 时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 售 网 点 柜台或 以 销 售机构 规 定 的其他 方 式 查询申 请 的 确认情 况 。 若申购 不 成 功 ,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 申购和赎回费率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 费率随申购 金额的增加 而递减,最 高申购费率 不超过 1.5% 。投 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 )以上 200 万元以下 1.0% 200 万元(含 )以上 500 万元以下 0.6% 500 万元(含 )以上 1000 元/ 笔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注: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对 投 资 者 通过基 金 管 理人网 上 直 销系统 、 直 销柜台 申 购 本基金实行优惠费率, 具体信息并将在实行前 另行公告; 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优 惠费率,请投资人参见代销机构公告。 本基金的场内 申购费率由场内代销机构参照场外 申购费率执行。 本基金的申购 费 用 由投资 人 承 担,不 列 入 基金财 产 , 主要用 于 本 基金的 市 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本基金 同笔申购在 同一开放期 内赎回的, 收取 0.5% 的赎回费, 且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针对其他情形不收取赎回费用。 2)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 本基金的场内赎 回费为 0.5% ,场外赎回费为: 持 有 期 (日) 费率 持有期<7 1.5% 7<= 持有期<30 0.75% 30<= 持有期<365 0.50% 365<= 持有期<730 0.25% 730<= 持有期 0% 其中, 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之后场外申购的 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 在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以及场 内买入, 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 起开始计算。 场外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在场外赎回的份额, 对份额 持有期限小于 30 个自然日的, 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 对份额 持有期限小于 3 个自然月的, 赎回费用的 75% 归 基金财产,对份额 持有期限小于 6 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 50% 归基金财产,对份额 持有期限 大于等于 6 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 25% 归 基 金 财 产,其 余 用 于支付 市 场 推广、 登 记 费和其 他 必 要的手 续 费 。 (前 述 一 个 自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然月按 30 个自然日计算)





3 、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根 据 法律法 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调整 申 购 费率、 赎 回 费 率 或收费方式, 最新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 或 相 关公告中 列示。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不 违 反 法律法 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情 形下根 据 市 场情况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销售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按截位 法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退还投资者;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1.5%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6280 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 +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6280=60,517.30 份 即:若该投资者选择 投资 10 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6280 元,可得到 60,517.30 份本基金份额。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 额为 60,517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 额为: 申购份额=98,522.17/1.628 =60,517.30 份=60,517 份 退款金额=0.30×1.6280=0.49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同一开放期 赎回本基金 同笔申购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50%=52.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 -52.50 =10,447.50 元 即: 投资者同一开放期赎回本基金 同笔申购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47.50 元。


例:某投资者 在开放期赎回 上一开放期申购的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 -0=10,500.00 元


即: 投资者在开放期赎回 上一开放期申购的 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00.00 元。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 : 例: 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持有时间 730 日 以上,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528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5280 =152,800.00 元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赎回费用=152,800.00×0% =0 元 赎回金额=152,800.00-0 =152,800.00 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持有时间 730 日 以上,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5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52,800.00 元。 例:某投资者场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5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5280 =152,800.00 元 赎回费用=152,800.00×0.50% =764.00 元 赎回金额=152,800.00-764.00 =152,036.00 元 即: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5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52,036.00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 披露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不 违 背 法律法 规 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情 形下根 据 市 场情况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销售费率。 5 、 办 理基金 份 额 的场内 申 购 、赎回 业 务 应遵守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及中国 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以后,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期 货 交 易所交 易 时 间非正 常 停 市,导 致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接受 某 笔 或某些 申 购 申请可 能 会 影响或 损 害 现有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构或 登 记 机构的 异 常 情况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 告 。 如果投 资 人 的申购 申 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 购 款项 本金 将 退还给 投 资 人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以后,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 3 、 证券 、期 货 交 易所交 易 时 间非正 常 停 市,导 致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转型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赎回。 5 、 继 续接受 赎 回 申请将 损 害 现有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的情 形 时 ,可暂 停 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2、3 、5、6 项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对于 场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外赎回申请,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对于场内赎回申请,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转型前的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场外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 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可 能 会 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 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 赎 回 款 项, 或 在 变 现过程 中 由 于存在 明 显 损害其 他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 情 形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终止基金合同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转型后的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场外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能 力支付 投 资 人的全 部 赎 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 赎 回: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支付投 资 人 的赎回 申 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 投 资人在 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 可以选 择 延 期赎回 或 取 消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 回 的 ,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 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 当 日应立 即 向 中国证 监 会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根据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的时间 , 最 迟于重 新 开 放日在 指 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在同一基金登记机构下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 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或者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 继 承 是 指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死 亡 ,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由 其合法 的 继 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注册登记、交易与 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 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从 场 内 转入的 基 金 份额登 记 在 登记结 算 系 统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开 放 式基金 账 户 下 , 场内认购、 申购、 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基金份额的交易 (1 ) 在封闭期内及本基金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但尚未开放申购赎回期间, 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 但可以 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 ) 在封闭期内及本基金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但尚未开放申购赎回期间,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 但可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 在 本 基 金 按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转 型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并 开 放 申 购赎回后,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以通过跨系 统转托管转至场 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 ) 在 本 基 金 按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转 型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并 开 放 申 购赎回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也可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系统内转托管 (1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将 其 持有的 基 金 份额在 登 记 结算系 统 内 不同销 售 机 构 (网点) 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 转 托管。 (2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 可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基金份 额 登 记在证 券 登 记系统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在变 更 办 理基金 份 额 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系 统内转托管。 4、跨系统转托管 (1 ) 跨系统 转 托 管是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将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在 登记结 算 系 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2 ) 本基金 跨 系 统转托 管 的 具体业 务 按 照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 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 律法 规 允 许基金 管 理 人办理 基 金 份额的 质 押 业务或 其 他 基金业 务 ,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第 十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的合理配置, 力争基金资 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 票 ( 包括中 小 板 、创业 板 及 其他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 基 金投资 的 股 票) 、 衍 生 工 具 ( 权 证 、股指 期 货 、国债 期 货 等) 、 债 券 资产( 包 括 国债、 金 融 债、企 业 债 、 公 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 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 构 债 、 政 府支持 债 券 等中国 证 监 会允许 投 资 的债券 ) 、 资产支 持 证 券、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包 括 协 议存款 、 定 期存款 及 其 他银行 存 款 ) 、 同 业 存 单、 现金资产等 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 国 证 监会的 相 关 规定) 。 如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机 构 以 后允许 基 金 投资其 他 品 种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封 闭 期 内 股票 资 产 占 基金 资 产 的 比例 范 围 为 0%-100% ; 非 公 开 发 行股 票 资 产 占 非 现 金 基金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100% ;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100% ; 开放期内或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内或转型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三、投资策略 (一)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 通过对宏观经济 、 行业分析轮动效应与定向增发 项目优势的深入研究的基础上, 利用定向增发项目的事件性特征与折价优势, 优 选能够改善、 提升企业基本面与经营状况的定向增发股票进行投资。 将定向增发 改善企业基本面与产业结构作为 投 资 主线,形成以定向增发为核心的投资策略。 1、 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收益风险的比较判别, 对股票、 债券 及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以期在投资中达到风险和 收益的优化平衡。 本基金 通过采用多因素分析框架, 从宏观经济环境、 政策因素、 市场利率水 平、 市场投资价值、 资金供求因素、 证券市场运行内在动量等方面, 采取定量 与 定 性 相 结合的 分 析 方法, 对 证 券市场 投 资 机会与 风 险 进行综 合 研 判。给 出 股 票 、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投资机会的整体评估, 作为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同 时将根据股市、 债市 等的相对风险收益预期, 调整股票、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资产的配置比例。 此外, 本基金还将利用基金管理人在长期投资管理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 根 据市场突发 事件 等因 素 所形成的 市 场波动做 战 术性资产 配 置调整。 2 、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策略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 (包括大股东、 机构投资者、 自然人等)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 本基金将对进行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 从估值水平以及成长性两个角度出发 进行基本面分析, 结合市场未来走势进行判 断, 从战略角度评估参与定向增发的预期中签情况、 预期损益和风险水平。 充分 考虑定向增发的一二级价差, 并在严格掌控投资组合风险与收益的前提下, 积极 参与其定向增发项目。 在定向增发股票锁定期结束后, 本基金将根据对股票内在 投资价值和成长性的判断,结合股票市场环境的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本基金采用股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 从估值水平和发展前景两个角度, 通 过财务和运营数据 分析市场现有定向增发项目。 本基金主要从行业景气度、 盈利 能力、 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考量 , 主要指标包括: 各行业公司的估 值指标(如 PE、PB 、PE/G 、PS 、股息率等) 、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率 、 净 利润增 长 率 、毛利 率 增 长率等 ) 、 现金流 量 指 标和其 他 财 务指标 。 从 中 选 出价值相对低估、 成长性确定、 现金流量状况好、 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强的公司, 作为备选定向增发股票。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分析备选定 向增发项目所对应的公司的业 务环节的竞争优势和劣势, 分析定向增发项目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主要 考虑因素 包括: 1 ) 在 技术能 力 方 面,选 择 研 发团队 技 术 实力强 、 技 术的发 展 与 应用前 景 广 阔并且在技术上具有一定护城河的公司。


2 ) 在 市场前 景 方 面 ,需 要 考 量的因 素 包 括市场 的 广 度、深 度 、 政策扶 持 的 强度以及上市公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进而开拓市场的能力。


3 ) 在 公司治 理 结 构方面 , 将 从上市 公 司 的管理 层 评 价、战 略 定 位和管 理 制 度 体 系 等方面 进 行 评价, 通 过定量 分 析 和定性 分 析 ,最终 确 定 股票投 资 组 合 , 并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按照定向增发的对象、 资金用途 ,区分为以下几种主要模式 : (1 )大股东主导的定向增发投资


大股东主 导的 定 向 增发项 目 包 括集团 公 司 整体上 市 、 实际控 制 人 资产注 入 、 发行对象包含大股东或者大股东关联方 的公司间资产置换重组, 以及融资收购大 股东资产的几种定向增发项目。 (2 )项目融资类定向增发投资


项目融资类的定向增发项目为定向增发项目中最常见的类别, 目前市场上近 一半的定向增发项目为项目融资类。


(3 )非大股东方参与资产重组的定向增发投资 通过定向增发项目实现资产重组是企业与其他主体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 进行重新组合、 调整、 配置或对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 重组前 后公司的估值往往会有明显的改变。


(4 )融资收购非大股东方资产的定向增发投资


对于融资收购非大股东方资产的定向增发项目, 长期来看, 公司能够通过定 向增发项目中收归的资产实现企业基本面指标的优化, 通过上下游产业并购、 合 并同业竞争对手或跨行业并购实现公司主营业务的拓展, 减少公司运营成本或大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幅提升市场占有 率来重组企业现有资源, 提升经营业绩。 重组前后公司的估值往 往会有明显的改变。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不同类别的定向增发项目在不同期限内对公司基本面的 影响, 对定向增发项目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模拟分析, 挑选具有绝对或相对估值 吸引力的公司股票, 再通过分析和评估股权 变化, 结合预期盈利水平和成长潜力, 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 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尽可能获取定向增发项目 给投资者带来的超额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综合 考 虑 宏观经 济 运 行状况 、 金 融市场 环 境 及利率 走 势 的基础 上 , 采取至上而下和结合的投资策略积极选择和配置债券资产。 在宏观环境分析方面, 结合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 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 整,确定不同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面,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 趋势、 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重点 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 风险水平合理、 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 种。 具体投资策略有收益率曲线策略、 骑乘策略、 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 债券投资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 根据权证对应 公 司 基 本面研 究 成 果确定 权 证 的合理 估 值 ,发现 市 场 对股票 权 证 的非理 性 定 价 ;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 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来达到改善组合风 险收 益特征的目的。 5、衍生品投资策略 1 ) 本 基金以 套 期 保值为 目 的 ,参与 股 指 期货交 易 。 投资原 则 为 有于基 金 资 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和锁定收益。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 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及法 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确定投资时机。 基金管理人将结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 确定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 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衍生品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 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 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 本 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投资于国 债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谨慎进行投资, 以调整债券组 合 的久期,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具体而言,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 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略、 保证金管理 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益, 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 以及国债期货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 保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 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 此外, 基金管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并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 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 严格 控制风险, 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 并充分考虑单只中 小 企 业 私募债 券 对 基金资 产 流 动性造 成 的 影响, 通 过 信用研 究 和 流动性 管 理 后 , 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 策 流 程、风 险 控 制制度 和 信 用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 处 置预案 , 以 防范信 用 风 险 、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 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二)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将灵 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 充分挖掘市场投资机会, 力争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1、 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为有效实施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资产配置允许的范围内, 采取相对灵活的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从宏观环境、 政策因素、 资金供求因素、 证券市场基本面等角度进 行综合分析, 判断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风险收益,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 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 债券、 现金等大类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 并根据 宏 观经济形势和市场时机的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股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 从估值水平和发展前景两个角度分析. 定量分析方法主要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分析, 主要指标包括: 各行业公司的估值 指标 (如 PE、PB 、PE/G 、PS 、 股 息率等) 、 成长性指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 利 润 增长率 、 毛 利率增 长 率 等) 、 现 金 流量指 标 和 其他财 务 指 标。从 中 选 出 价 值相对低估、成长性确定、现金流量状况好、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强的公司。


定性分析是指在特定的市场阶段,灵活运用 GARP 分 析、主题轮动、定向 增发、 安全边际投资等多种投资策略, 并采用深度价值挖掘和多层面立体投资分 析体系, 多层面地分析备选股票所对应公司业务环节的竞争优势和劣势, 分析公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司治理和公司管理方面的优势和劣势,行业历史及行业变革力量。


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 最终确定股票投资组合, 并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 整。


(1 )GARP 分析策略 GARP (Growth at Reasonable Price ) 策略实现的是股票的价值与成长的平衡。 一方面利用股票的成长属性分享高成长收益机会; 另一方面, 利用价值型投资标 准筛选低估值股票,有效控制市场波动时的风险。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以下几类成长性股票: 传统成长(Classic growth ) :优先挑选具有持续、稳定的业绩增长历史,且 预期盈利能力将保持增长的公司。 新兴成长(Rising growth ) : 对 于 部 分 处 于 成 长 阶 段 没 有 盈 利 的 行 业 , 优 先 考虑营业收入能够保持增长、且成本控制基本合理的公司。 周期成长 (Cyclical growth ) : 对于周期类公司, 优先考虑市场份额能够保持 增长的公司。 并购成长(Merging growth ) :适当考虑并购和重组类机会。 在运用 GARP 选股策 略时,重点关注①成长速度:重点选择营业收入和营 业利润在行业中未来将保持相对领先增长速度的公司。 ②成长空间: 通过分析公 司所处的行业前景, 行业集中度和在行业中的地位, 选择服务和产品未来具备广 阔成长空间的公司。 ③成长模式: 通过对公司的竞争壁垒、 内部管理能力、 行 业 属性等进行定性分析, 选择业绩增长具有合理基础, 在未来能够持续的公司。 ④ 成长估值:重点关注 PEG<1 或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 (2 )主题轮动策略 主题轮动策略是基于自上而下的投资主题分析框架, 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的 分析方法, 并综合考虑国家宏观政策 , 挖掘市场的长期性和阶段性主题投资机会, 并从中发现与投资主题相符的行业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司, 力争获取市场 超额收益。 本基金通过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性、 结构性或周期性趋势的研究和分析, 深 入 挖 掘潜在 的 投 资主题 。 在 主题投 资 的 基础上 , 将 综合考 虑 主 题的产 生 原 因 、 发展阶段、 市场容量以及估值水平等因素, 确定每个主题的配置权重范围 , 并选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择那些受惠于投资主题的公司进行投资。 (3 )定向增发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股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 从估值水平和发展前景两个角度, 通 过财务和运营数据分析市场现有定向增发项目。 本基金主要从行业景气度、 盈利 能力、 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考量, 从中选出价值相对低估、 成长性 确定、 现金流量状况好、 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强的公司, 作为备选定向增发股票。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分析备选定向增发项目所对应的公司的业 务环节的竞争优势和劣势,分析定向增发项目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4 )安全边际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挖掘相对 价值被低估、 具有较安全边际的价值型股票, 实现资本 的长期增值。 重点关注在相关行业具有核心竞争优势, 以及由于政策垄断和较高 进入壁垒带来持续发展能力的个股, 通过比较公司内在价值和股票价格之间的差 价,当两者差价超过某一安全边际时即对该股票进行投资。 根据市场有效性原理, 当某一种投资策略受到投资者的过度追捧时运用该种 策略进行投资的有效性就会相对下降。 为了避免或减少单一投资策略在不同市场 情形下的适应性弊端, 本基金通过多维度 “ 策略雷达” 对每种投资策略在当前情况 下进行适应性评估, 捕捉各种投资策略中具备比较价值优势的股票, 以 此为基础 构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债 券 投 资策略 方 面 ,本基 金 在 综合研 究 的 基础上 实 施 积极主 动 的 组合管 理 , 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 在宏观环 境分析方面, 结合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根据 交 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 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不同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面,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 趋势、 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重点 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 风险水平合理、 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 种。 具体投资策略有收益率曲线策略、 骑乘策略、 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 债券投资组合。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 根据权证对应 公 司 基 本面研 究 成 果确定 权 证 的合理 估 值 ,发现 市 场 对股票 权 证 的非理 性 定 价 ;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 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 益特征的目的。 5、衍生品投资策略 (1 ) 本基金 以 套 期保值 为 目 的,参 与 股 指期货 交 易 。投资 原 则 为有于 基 金 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和 锁定收益。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 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及法 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确定投资时机。 基金管理人将结 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 确定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 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衍生品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 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2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 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 本 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投资于国 债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积 极 改 善 组 合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谨慎进行投资, 以调整债券组 合 的久期,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具体而言,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 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略、 保证金管理 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益, 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 以及国债期货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 保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 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 此外, 基金管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并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 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 严格控制风险, 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 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 并充分考虑单只中 小 企 业 私募债 券 对 基金 资 产 流 动性造 成 的 影响, 通 过 信用研 究 和 流动性 管 理 后 , 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 策 流 程、风 险 控 制制度 和 信 用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 处 置预案 , 以 防范信 用 风 险 、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的 投 资组合 比 例 为: 封 闭 期 内股票 资 产 占基金 资 产 的比例 范 围 为 0%-100%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债券 资产占 基 金资 产 的 比 例范 围 为 0%-100% ;开放 期 内 或 按照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 本 基金转型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2 ) 在封闭 期 内 ,每个 交 易 日日终 在 扣 除 国债 期 货 和 股指 期 货 合约需 缴 纳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内或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1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 基金在 封 闭 期内,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 国债 期 货 和 股指 期 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开放期内或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等 ; 3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卖 出 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 约 情 况 、 交 易 目 的 及 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 况 等 ; 4 ) 本 基金所 持 有 的股票 市 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内 交 易(不 包 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 约 的成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4)本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 (18) 在封闭期内, 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本 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19)本基 金 在封闭期 内,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净资 产的 200% ,开放 期或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2) 项以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 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之外 的 因 素致使 基 金 投资比 例 不 符合上 述 规 定投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 制 , 按照市 场 公 平合理 价 格 执行。 相 关 交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 金 托管人 的 同 意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 中证 综合债指数收益率×50% 。





业绩比较基准 选择理由: 沪深300指数选样科学客观,流动性高,是目前市 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 比 较 基 准 。 中证综合债指数具广泛市场代表性, 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基于本基金的特征, 使用上 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 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 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 基 金管理 人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代 表 基 金独立 行 使 相关权 利 , 保护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 不 通过关 联 交 易为自 身 、 雇员、 授 权 代理人 或 任 何存在 利 害 关系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 项以及其他 资产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上 市 交 易的可 转 换 债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作为估 值 全 价; (4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挂 牌 转 让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和 私 募证券 , 估 值日不 存 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发 行 未 上市或 未 挂 牌转让 的 债 券,对 存 在 活跃市 场 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对 全国银 行 间 市场上 不 含 权的固 定 收 益品种 , 按 照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提 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 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基 金投资 同 业 存单, 按 估 值日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的估 值 净 价估值 ; 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 、 本 基金投 资 期 货合约 , 一 般以估 值 当 日结算 价 进 行估值 , 估 值当日 无 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6 、 中 小企业 私 募 债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 技 术难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 同 一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8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的 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暂停估 值 时 除外。 基 金 管理人 每 个 工作日 对 基 金资产 估 值 后 ,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 还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 事人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2 )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 券 、 期货 交 易 市 场遇法 定 节 假日或 因 其 他原因 暂 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信息 披 露 的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由 基金管 理 人 负责计 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证券 、 期 货交易 所 及 登记结 算 公 司发送 的 数 据错误 , 或 由于其 他 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第 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转型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可 选 择 现金红 利 或 将现金 红 利 自动转 为 基 金份额 进 行 再投资 ; 若 投资者 不 选 择 ,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 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 具体权益 分配程序等有关 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





2 、 基金 收 益 分配后 基 金 份额净 值 不 能低于 面 值 ;即基 金 收 益分配 基 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本 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 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 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 路 径 进行资 金 支 付,基 金 管 理人无 需 再 出具资 金 划 拨指令 。 若 遇法定 节 假 日 、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 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 数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 路 径 进行资 金 支 付,基 金 管 理人无 需 再 出具资 金 划 拨指令 。 若 遇法定 节 假 日 、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 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 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费用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 酌情调整基 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第 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第 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 本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应 符 合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 同 当事人 的 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系 , 明 确基金 份 额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应当 最 大 限度地 披 露 影响基 金 投 资者决 策 的 全部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托管 协 议 是界定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 人 在 基金财 产 保 管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市的证券 交 易 所 、基金 销 售 网点以 及 其 他媒介 , 在 每个交 易 日 的次日 披 露 基金份 额 净 值 、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 金 经 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4、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一)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 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十 三) 本基金投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四)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日 内 进 行调整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两个 工 作 日内编 制 临 时报告 书 , 予 以 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人应 当 按 照相关 法 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的 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 ) 因不可 抗 力 或其他 情 形 致使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无 法 准确评 估 基 金资产价值时; (2 ) 基金投 资 所 涉及的 证 券 、期货 交 易 市场遇 法 定 节假日 或 因 其他原 因 暂 停营业时;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第 十 七 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 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 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 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 科学严谨的风险管 理对于基金投资管理成功与否至关重要。 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 对风险的识别、 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管理的全过程。 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3 )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不完整, 都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 )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 ,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 )再投资风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和 回 购 等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影响。 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 )法律风险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 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4、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 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 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 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 杠 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 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 险。 股指期 货 采 用保证 金 交 易制度 , 由 于保证 金 交 易具有 杠 杆 性,当 出 现 不 利 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 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风险、 流动 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 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 影 响 套 期保值 或 套 利效果 , 使 之发生 意 外 损益的 风 险 。流动 性 风 险可分 为 两 类 :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 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 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信用风险等风险。 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 致资产支持证券 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 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 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 在 一 定的流 动 性 风险。 信 用风险 指 的 基金所 投 资 的资产 支 持 证券之 债 务 人 出 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7、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折价风险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 现。 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 有可能出现基金 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基金折价交易, 从而影响持 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2 )投资定向增发股票风险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本基金以参与投资定向增发股票为主要投资目标, 公募 基金参与定向增发,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将按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股票公允价值, 本基金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 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 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 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或受限申购赎回时, 需考虑该 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2 )基金转型的风险 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如果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的情况, 本基金将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 平安大华 鼎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机 构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 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销 售 , 但 是 , 本基金 并 不 是代销 机 构 的存款 或 负 债,也 没 有 经代销 机 构 担保或 者 背 书 ,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做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 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基金 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第 十 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根据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独 立 运 用并管 理 基 金财产; (3 ) 依照基 金 合 同收取 基 金 管理费 以 及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中 国 证 监会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基 金 合 同及有 关 法 律规定 监 督 基金托 管 人 ,如认 为 基 金托管 人 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 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 赎回和转换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 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提 下 , 制订和 调 整 有关基 金 认 购、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以诚 实 信 用、谨 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运 用 基 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 参 加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 参 与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 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依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安 全保管 基 金 财产; (2 ) 依基金 合 同 约定获 得 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监 管 部门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基 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 市 场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 证 券 账户 等 投 资所需 账 户 、为基 金 办 理证券、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和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 所 需 账 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召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 监 督 基金管 理 人 按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定履 行 自 己的义 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金 合 同 终止的 有 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 不设立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 期内, 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 日常机 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其他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 )召开事由 1 、 除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 会 另有规 定 的 除外, 当 出 现或需 要 决 定下列 事 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 金 运 作方式 , 但 不包括 本 基 金按基 金 合 同约定 转 型 为上市 开 放 式基金(LOF )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终止基 金 上 市,但 因 基 金不再 具 备 上市条 件 而 被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终 止 上市的除外;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不违背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 ,以及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除外)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范 围 内调整 本 基 金的申 购 费 率、调 低 赎 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及标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基金 合 同 的修改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 响或修 改 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 基金管 理 人 、登记 机 构 、基金 销 售 机构在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中国证 监 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 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规定 不 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本 基金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暂未 设 立 日常机 构 。 在本基 金 存 续期内 , 根 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 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2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基 金 合 同另有 约 定 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由基 金 管 理人召集; 3、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6、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 及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 出 具书面 意 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表出 具 书 面意见 的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 不与法 律 法 规冲突 的 前 提下,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可 通 过 网络、 电 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授权 他 人 代为出 席 会 议并表 决 的 ,授权 方 式 可以采 用 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 (2 ) 款、 第 2 条第 (3) 款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 额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为关 系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 重 大事项 , 如 基金合 同 的 重大修 改 、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读 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表决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 出 。 除基 金 合 同另有 约 定 外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本 基金的 收 益 分配方 式 为 现金分 红 。 按照基 金 合 同约定 , 本 基金转 型 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可 选 择 现金红 利 或 将现金 红 利 自动转 为 基 金份额 进 行 再投资 ; 若 投资者 不 选 择 ,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 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 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2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后基金 份 额 净值不 能 低 于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 分 配基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 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 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 路 径 进行资 金 支 付,基 金 管 理人无 需 再 出具资 金 划 拨指令 。 若 遇法定 节 假 日 、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 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 路 径 进行资 金 支 付,基 金 管 理人无 需 再 出具资 金 划 拨指令 。 若 遇法定 节 假 日 、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 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 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费用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酌情调整基 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的合理配置, 力争基金资 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 票 ( 包括中 小 板 、创业 板 及 其他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 基 金投资 的 股 票) 、 衍 生 工 具 ( 权 证 、股指 期 货 、国债 期 货 等) 、 债 券 资产( 包 括 国债、 金 融 债、企 业 债 、 公 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 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 构 债 、 政 府支持 债 券 等中国 证 监 会允许 投 资 的债券 ) 、 资产支 持 证 券、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包 括 协 议存款 、 定 期存款 及 其 他银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现 金 资 产 等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封 闭 期 内 股票 资 产 占 基金 资 产 的 比例 范 围 为 0%-100% ;非 公 开 发 行股 票 资 产 占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100% ;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100% ; 开放期内或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内或转型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的 投 资组合 比 例 为: 封 闭 期 内股票 资 产 占基金 资 产 的比例 范 围 为 0%-100%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债券 资产占 基 金资 产 的 比 例范 围 为 0%-100% ;开放 期 内 或 按照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 本 基金转型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2 ) 在封闭 期 内 ,每个 交 易 日日终 在 扣 除 国债 期 货 和 股指 期 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内或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3 )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 基金在 封 闭 期内,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国债 期 货 和股指 期 货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开放期内或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等 ; 3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卖 出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 约 情 况 、 交 易 目 的 及 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 况 等 ; 4 ) 本 基金所 持 有 的股票 市 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内 交 易(不 包 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 约 的成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8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 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本基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9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开放 期或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2) 项以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模 变 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之外 的 因 素致使 基 金 投资比 例 不 符合上 述 规 定投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 制 , 按照市 场 公 平合理 价 格 执行。 相 关 交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 金 托管人 的 同 意 ,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六、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上 市 交 易的可 转 换 债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作为估 值 全 价; (4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挂 牌 转 让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和 私 募证券 , 估 值日不 存 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 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发 行 未 上市或 未 挂 牌转让 的 债 券,对 存 在 活跃市 场 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 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对 全国银 行 间 市场上 不 含 权的固 定 收 益品种 , 按 照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提 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基 金投资 同 业 存单, 按 估 值日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的估 值 净 价估值 ; 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 、 本 基金投 资 期 货合约 , 一 般以估 值 当 日结算 价 进 行估值 , 估 值当日 无 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6 、 中 小企业 私 募 债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 技 术难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 同 一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8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市的证券 交 易 所 、基金 销 售 网点以 及 其 他媒介 , 在 每个交 易 日 的次日 披 露 基金份 额 净 值 、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本 基金合 同 约 定应经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 金 合 同变更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自生效 后 方 可执行 ,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4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5 第 二十部分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01: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吸 收 公 众存款 ; 发 放短期 、 中 期、长 期 贷 款;办 理 国 内外结 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6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 资 范 围、投 资 对 象进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明 确 约 定基金 投 资 风格或 证 券 选 择 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 票 ( 包括中 小 板 、创业 板 及 其他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 基 金投资 的 股 票) 、 衍 生 工 具 ( 权 证 、股指 期 货 、国债 期 货 等) 、 债 券 资产( 包 括 国债、 金 融 债、企 业 债 、 公 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 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 构 债 、 政 府支持 债 券 等中国 证 监 会允许 投 资 的债券 ) 、 资产支 持 证 券、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包 括 协 议存款 、 定 期存款 及 其 他银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现 金 资 产 等 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100% ; 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占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0%-100% ;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100% ; 开放期内或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股 票 资 产占 基 金 资 产的 比 例 范围为0%-95% ; 投 资 于权证 的 比 例不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3% 。 在 封 闭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内或转型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7 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封 闭 期 内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100% ;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 ; 债券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100% ; 开放期内或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转 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 2. 在 封 闭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内或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 7.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10%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8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40 % ; 在全国 银 行 间同业 市 场 中的债 券 回 购最长 期 限 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在 封 闭 期 结 束 前1 个 月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封闭期结束后, 在开放 期或转型为上市开放式 (LOF ) 基 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20%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 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封闭 内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可不受上述限制, 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2 ) 本 基金在 封 闭 期内,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国债 期 货 和股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0% ; 开 放 期 内 或 转 换 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等 ; 3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卖 出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 约 情 况 、 交 易 目 的 及 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 况 等 ; 4)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9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7.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18.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 基 金在任 何 交 易日日 终 , 持有的 买 入 国债期 货 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15% 。 2 ) 基 金在任 何 交 易日日 终 , 持有的 卖 出 国债期 货 合 约价值 不 得 超过基 金 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3 ) 基 金所持 有 的 债券( 不 含 到期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 市 值和买 入 、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4 ) 基 金在任 何 交 易日内 交 易 (不包 括 平 仓)的 国 债 期货合 约 的 成交金 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19.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基金总资 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 开 放期或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 果 法 律法规 对 上 述投资 组 合 比例限 制 进 行变更 的 , 以变更 后 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上述第 (12) 项以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 变 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之外 的 因 素致使 基 金 投资比 例 不 符合上 述 规 定投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10个交 易 日 内进行 调 整 ,但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特殊情 形 除 外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0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 反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 、 本协 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 基 金托管 人 按 照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和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 账 户。 4 、 基 金托管 人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基金 财 产 分别设 置 账 户,确 保 基 金财产 的 完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1 整与独立。 5 、 基 金托管 人 按 照《基 金 合 同》和 本 协 议的约 定 保 管基金 财 产 ,如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可另 行 协 商解决 。 基 金托管 人 未 经基金 管 理 人的指 令 , 不得自 行 运 用 、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 维护费等费用) 。 6 、 对 于因为 基 金 投资产 生 的 应收资 产 , 应由基 金 管 理人负 责 与 有关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 、 除 依据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外, 基 金 托管人 不 得 委托第 三 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 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募集 期 间 募集的 资 金 应存于 基 金 管理人 在 基 金托管 人 的 营业机 构 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 基金募 集 期 限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 金合同 》 生 效的条 件 , 由基金 管 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托管 人 可 以基金 的 名 义在其 营 业 机构 开 立 基 金的银 行 账 户,并 根 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 、 基 金银行 账 户 的开立 和 使 用,限 于 满 足开展 本 基 金业务 的 需 要。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2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 在 符合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 条 件下, 基 金 托管人 可 以 通过基 金 托 管人专 用 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托管 人 在 中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 金托管 人 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 金证券 账 户 的开立 和 使 用,仅 限 于 满足开 展 本 基金业 务 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证券 账 户 的开立 和 证 券账户 卡 的 保管由 基 金 托管人 负 责 ,账户 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 待 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 , 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 将代垫开户费 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 基金管理人。 账户开立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 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 、 基 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 管 人 的名义 在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 交 收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 、 若 中国证 监 会 或其他 监 管 机构在 本 托 管协议 订 立 日之后 允 许 基金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 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3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在 本托管 协 议 订立日 之 后 ,本基 金 被 允许从 事 符 合法律 法 规 规定和 《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其 他投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 务 时,如 果 涉 及相关 账 户 的开设 和 使 用 ,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 律法规 等 有 关规定 对 相 关账户 的 开 立和管 理 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北 京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 心 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4 1 、 基 金资产 净 值 是指基 金 资 产总值 减 去 负债后 的 金 额。基 金 份 额净值 是 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期货合约、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 易 所上市 的 有 价证券 ( 包 括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 在 证券交 易 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在 交 易所市 场 上 市交易 或 挂 牌转让 的 固 定收益 品 种 (另有 规 定 的除外 )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照每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跃 市 场 时 采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其 公 允价值 进 行 估值。 如 成 本能够 近 似 体现公 允 价 值 ,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 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5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 首 次 公开发 行 未 上市的 股 票 、债券 和 权 证,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 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对全国 银 行 间市场 上 不 含权的 固 定 收益品 种 , 按照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基金投 资 同 业存单 , 按 估值日 第 三 方估值 机 构 提供的 估 值 净价估 值 ;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 ) 本基金 投 资 期货合 约 , 一般以 估 值 当日结 算 价 进行估 值 , 估值当 日 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6 ) 中小企 业 私 募债券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 同一债 券 同 时在两 个 或 两个以 上 市 场交易 的 , 按债券 所 处 的市场 分 别 估值。 (8 ) 如有确 凿 证 据表明 按 上 述方法 进 行 估值不 能 客 观反映 其 公 允价值 的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8)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4 位 以 内( 含第4 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差 错 给基金 和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造成 损 失 需要进 行 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7 (2)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由 于证券 、 期 货交易 所 及 登记结 算 公 司发送 的 数 据错误 , 或 由于其 他 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 前 述内容 如 法 律法规 或 者 监管部 门 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 如果行 业 另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8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每月结 束 后5个工 作 日 内完成 月 度 报表的 编 制 ;在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 制 。 基金年 度 报 告的财 务 会 计报告 应 当 经过审 计 。 《基金 合 同 》生效 不 足 两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至少 应 包 括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名 称和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保存期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9 不少于20 年。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 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得将 所 保 管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用于 基 金 托管业 务 以 外的其 他 用 途 ,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 金管理 人 解 散、依 法 被 撤销、 破 产 或由其 他 基 金管理 人 接 管基金 管 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 自 出 现《基 金 合 同》终 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作 日 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0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基 金 财 产清算 报 告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进行公告。 9、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1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2 第二十一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户管理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 2、免费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免费为投资人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服务; 4、免费为投资人办理注销账户业务; 5、承担投资人账户信息保密。 二、基金分红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再投资服务; 2、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划付。 三、对账单及邮寄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邮寄基金账户开户凭证和账户查询密码; 2、免费定期为投资人提供书面或电子对账单寄送服务;


3 、 基 金管理 人 在 未收到 客 户 关于不 需 要 对账单 寄 送 的明确 表 示 下,将 按 照 上述规则寄送对账单。 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 通过平安大华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平 安大华网站取消或者恢复对账单寄送服务; 4 、 基 金管理 人 提 供的资 料 邮 寄服务 原 则 上采取 邮 政 平信邮 寄 方 式,基 金 管 理人不对邮寄材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 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免费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份额持有证明。 四、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五、定期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 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申购基金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3 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信箱, 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 投诉、 建议和 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账单寄送 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七、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 服务 呼 叫 中 心自动 语 音 系统提 供7 ×24 小 时 交 易情况 、 基 金账户 余 额 、基金 产 品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投资人可以 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 服 务。 客服电 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八、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 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以 “ 及时回复” 为处理原则, 对于不能及时回 复 的 投 诉,基 金 管 理人承 诺 在2个工 作 日 之内对 投 资 人的投 诉 做 出回复 。 对 于 非 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九、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个 人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登 录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fund.pingan.com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 适 用 业 务 范 围 包 括 :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 基 金 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4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5 第二十二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6 第二十 三 部分 备 查 文件 ( 一) 中国证监会注册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的文件。 ( 二)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三) 《平安大华鼎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四) 法律意见书。 (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七) 注册登记协议。 (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 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