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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盛泰混合A(003924)

长盛盛泰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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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盛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2016 年 10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6〕 2425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而 波动, 投资 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包括: 1、 因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中产 生的积极管理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和由于 本基 金股 票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的特 定风 险等 。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具有 较高 风险、 较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其风险 和预 期收 益低于股 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2、 本基金可投资 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 有的风 险点。 投资 股指 期货所 面临的 主要 风险 是市场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基差 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 造成的 风险, 以及 不同 股指期 货合约 价格 之间 价格差 的波动 所造 成的 期限价差 风险。 (4) 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股指期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 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3、 本基金将国债期货 纳入到投资范围中, 国 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 险、基 差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市场风 险是 因期 货市场 价格波 动使 所持 有的期货 合约价 值发生 变化 的风 险。基 差风险 是期 货市 场的特 有风险 之一 ,是 指由于期 货与现 货间的 价差 的波 动,影 响套期 保值 或套 利效果 ,使之 发生 意外 损益的风 险。流 动性风 险可 分为 两类: 一类为 流通 量风 险,是 指期货 合约 无 法 及时以所 希望的 价格建 立或 了结 头寸的 风险, 此类 风险 往往是 由市场 缺乏 广度 或深度导 致的; 另一类 为资 金量 风险, 是指资 金量 无法 满足保 证金要 求, 使得 所持有的 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 本基金将中小企业 私募债纳入到投资范围中,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风险 主要包 括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市 场风 险等 。信用 风险指 发债 主体 违约的风 险,是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最大 的风险 。流 动性 风险是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交 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率、 股票价 格、 商品 价格等 )的不 确定 性带 来的风 险,它 影响 债券 的实际 收 益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5、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 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中, 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的风险 主要包 括信用 风险 、利 率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提前偿 付风险 等, 信用 风险指发 行主体 违约的 风险 ,是 资产支 持证券 最大 的风 险。利 率风险 指由 于利 率发生变 化和波 动使得 资产 支持 证券价 格和利 息产 生波 动,从 而影响 到基 金业 绩。流动 性风险 是由于 资产 支持 证券交 易不活 跃导 致的 风险。 提前偿 付风 险指 由于发行 方提前偿还所导致的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投资本 基金 之前, 请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 合同, 全面 认识 本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投资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金 投资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 目


录 重 要提 示 ....................................................................................................................... 1 第 一部 分、绪 言 ........................................................................................................... 1 第 二部 分、释 义 ........................................................................................................... 2 第 三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基 金托 管人 ............................................................................................. 16 第 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构 ......................................................................................... 22 第 六部 分、基 金的 募集 ............................................................................................. 24 第 七部 分、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8 第 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29 第 九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 40 第 十部 分、基 金的 财产 ............................................................................................. 48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49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54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56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58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59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65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69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71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7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4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05 第 二十 二部分 、备 查文件 ....................................................................................... 106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 第 一部 分、绪 言 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和其他 相关法 律法规 的 规定及 《 长 盛 盛泰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 同” ) 等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 第 二部 分、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长盛盛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长盛 盛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长盛 盛泰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长盛盛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长盛盛泰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关于 修改〈 中华 人民 共和国港 口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 定》修 正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有 关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并 存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现行有 效的 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合 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代销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 售机 构:指 长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基 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 机构办 理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转 换及 转托 管业务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务 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 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件 ,申 请将 其持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41、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基 金份 额分类 :本 基金根 据销 售服务 费及 赎回费 收取 方式的 不同 ,将 基金份 额分为 不同 的类 别。各 类基金 份额 分设 不同的 基金代 码, 并分 别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


43、销 售服 务费: 指本 基金用 于持 续销售 和服 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费 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4、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扣款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 实现 的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 节约 48、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 定媒 介: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3、不 可抗 力:指 本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4、中 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就 本基金 而言 ,不包 括香 港特别 行政 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 第 三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 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截至 目前,本 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为: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 ;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占注 册资本的 33% ; 安徽省 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 安 徽省投资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 的 13% 。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共 管理 五十七只开放式基金和 六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理工程硕士。曾担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发行部副经理、 证券营 业部经理, 安徽国元信 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海安申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副总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蔡咏先生, 董事, 学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 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安徽省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香 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党 委副书记。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安元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董事长。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 钱力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干部、科员、 副主任科员、一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秘书一室主任科员、副调研员、副 主任,安徽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处长、综合处处长、副主 任、党组成员,淮 南市政府副市长。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陈翔先生, 董事, 硕士 。 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 副科长、 科长、 副主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副主任、调研员,安徽省 政府办公厅一处处长、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安徽 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安徽 省工商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 会副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 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 美林集团、 德意志银行、 荷兰银行、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 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高盛( 亚洲) 有 限责 任公司、巴克莱银行。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 私人银行业务主管。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 主任科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 公司 企业财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 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 、 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 州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 港等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现任香港 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公共政策讲座教授。曾任香港消费者委员 会有关银行界调查的项目协调人、 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 (PECC ) 属下公司管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 制研究小组主席、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上海复旦大学顾问教授、 香港城市大学讲座教授、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现任香港教育学院 校长、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 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2007 年 被委任为太平绅士。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教授。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 长。现任安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大 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 行院长、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资本 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周放生先生,独立董事,在职研究生毕业。曾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处 长、处长,国有资产管理研究所副所长,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脱困工作办公室 副主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国有资产管理研究室主任,国务院国资委企业 改革局副巡视员。现任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外运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监事,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陈新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经济师。 曾担 任交通银行淮南分行信贷员, 安徽省国债服务中心投资副经理,香港黄山有限公司投资业务经理,国元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兼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时兼任国元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元股 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 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政 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 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 理。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 经理,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长盛 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组合经理、 高级组合经理, 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 经理。 3、管理层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理工程硕士。同上。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 院硕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从 1992 年 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 古集团、摩根银行、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汇丰投资银行亚洲、 美亚能源有 限公司、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 。2007 年 8 月 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长 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大学,会计师。曾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 信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监管 部副经理、经理。2004 年 10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林培富先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 务部科长、副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经 理、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 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总经理 助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兼任人力资源部总监、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盛创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宁先生,EMBA 。历 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 经理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基金经理助理、 长 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0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 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 理,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蔡宾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历任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 任研究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基金基金经理,长盛 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二号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 益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衡先生,1975 年 10 月出生。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博士、 博士后。2007 年7 月进入长盛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固定收益研究员、 社保组合 组合经理助理、 社保组 合组合经理、 长盛添利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等职务。自 2015 年 6 月 18 日起任长 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12 月11 日起兼任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 年7 月13 日起 兼任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6 年8 月16 日兼任长 盛盛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自2016 年10 月25 日兼任长盛盛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自2016 年11 月10 日兼任长盛盛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6 年11 月18 日兼任长盛盛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拟 任长盛 盛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琪先生,1975 年 2 月出生。 天津大学管理学博士。 历任大公国际资信评 估有限 公司信 用分 析师 、信用 评审委 员会 委员 ,泰康 资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信 用研究员。2011 年 3 月 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信用研究员、 基金经 理助理等职务。自 2015 年 5 月 14 日起担任 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 开放债券型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8 月 16 日兼任长盛盛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1 经理,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起兼任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起兼任 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9 月 27 日起兼任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拟任长盛盛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 。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政 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 刘旭明 先生 ,清华 大学 管理学 硕士 。曾任 中信 证券研 究部 首席分 析师 、国 信证券经济研究所首席分析师。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 研究部 总监, 长盛 生态 环境主 题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长盛 养老健 康产业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长盛 转型 升级 主题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同益 成长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经 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2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 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禁止将基金财产 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定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 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按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投资;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3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 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 。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公司 自有资产、 委托理财及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 和岗位的设置 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 。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6) 风险控制与业务 发展并重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 “三层控制二道监督” (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 察长 — 监察稽 核部 、风 险管理 部)内 部控 制组 织体系 。董事 会下 设的 风险控制 管理委 员会 定 期或 者不 定期听 取督察 长关 于公 司风险 控制方 面的 报告 。督察长 负责监 督检查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情况 ,组 织指 导公司 监察稽 核、 风险 管理部工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4 作,对 基金运 作、 内部 管理的 制度执 行及 遵规 守法进 行检查 监督 ;公 司风险控 制委员 会定期 对基 金资 产运作 的风险 进行 评估 ,对存 在的风 险隐 患或 发现的风 险问题 进行研 究; 监察 稽核部 通过日 常的 的监 督检查 工作, 督促 公司 各部门持 续完善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 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及 公司 制度, 从法规 限制 、合 同限制 、公司 制度 限制 三个层面 及时和 全面揭 示各 基金 风险控 制要素 ,明 确风 险点 并 标识各 风险 点所 采用的控 制工具与控制方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 见》等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按照 合法 合规性 、全面 性、 审慎 性、适时 性原则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管 理制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 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公 司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内部 控制 大纲对 内控目 标、 内控 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核算 制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公 司财 务制 度、资料 档案管 理制度 、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和 危机 处理 制度等 。公司 基本 管理 制度在报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 公司及部门业务 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公司 及各部 门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岗 位责任 、业 务流 程和操 作守则 等的 具体 说明。公 司及部 门业务 规章 由公 司相关 部门依 据公 司章 程和基 本管理 制度 ,并 结合部门 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 制 制 度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和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实 际 适 时 修 订 完 善。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 立了 严格的 内控 制度评 价程 序和报 告制 度,以 保证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须定期 检查本 部门 的风 险控制 情况和 风险 控制 措施是 否有效 ,对 相应 的内部控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5 制制度 的合理 性、 有效 性做出 评价, 并根 据检 查、评 价结果 及时 调整 内控制度 或修正 行为。 公司 监察 稽核部 在各部 门自 我监 督基础 之上实 施再 监督 ,通过对 各项制 度执行 情况 定期 、不定 期的稽 核 , 对各 项制度 的合理 性与 有效 性进行检 查评价 ,发现 制度 不合 理的、 不适用 的, 要求 相关部 门进行 修改 ,同 时报告公 司总经 理和督 察长 ;发 现制度 未能有 效执 行、 控制失 效的, 要求 相关 部门立即 整改, 并出具 监察 报告 ,及时 向公司 管理 层和 督察长 报告。 督察 长就 公司内控 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 确知 建立内 部控 制系统 、维 持其有 效性 以及有 效执 行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董 事会 承担 最终责 任;本 公司 特别 声明以上 关于内 部控制 和风 险管 理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并承诺 根据 市 场的 变化 和公司的 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6 第 四部 分、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 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 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托管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96.5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 (021 )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浦发银行)是 1992 年 8 月 28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 1993 年 1 月 9 日 开业、 1999 年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股票交易代码:600000 ) 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上海。 浦发银行连续多年被《亚洲周刊》评为“中国上市公司 100 强” 。美国《财富》 杂志发布 2016 年世界 500 强企业排行榜, 浦 发银行位列榜单第 227 位, 较上年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7 提升 69 位,居上榜中资企 业第 48 位、中资银行第 9 位;根据美国《福布斯》 杂志发布的 “2016 年全球企业 2000 强” 榜单, 浦发银行排名全球企业第 57 位; 国际权威财经媒体英国 《银行家》 杂志公布 “2016 年全球银行 1000 强” 榜单, 浦发银行按照核心资本,排名跃升至全球第 29 位,较上年(第 35 位)上升 6 位;成本收入比为全球银行最低,排名第 1。浦发银行也是目前国内为数不多 的、同时获得三大国际评级机构投资级评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 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2005 年更名为资 产托 管部, 2013 年再次 更名为资 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 2016 年再次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 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运营管理处四个职能处室。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基金托管部管理及运行良好,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秉 承 “五星托管、全心服务”为理念,全力打造面向各类客户,联接各类市场, 横跨境内、境外,专业服务资产管理与交易的托管平台。目前,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 资金信托保管、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 全球资产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 资 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 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 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 男,1955 年出 生, 工商管理硕士, 高 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工商银 行上海浦东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副 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 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现任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 男,1965 年出 生, 硕士研究生, 高级 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 务办主任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 团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8 刘长江, 男,1966 年出 生, 硕士研究生, 经济 师。 历任工商银行总行教育 部主任科员,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 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 经理兼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 金融机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资产托管部总经 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841 亿元,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九十六只, 分别为汇添富鑫瑞债券、 国泰普益混合、 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汇安嘉源纯债、招商招华纯债、中欧骏泰货币、华福长富 一年定开债券、国联安鑫利混合、易方 达瑞程混合、国泰景益灵活配置混合、 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招商招祥纯债、博时鑫润灵活配置、兴业裕华债券、招 商兴福灵活配置、南方宣利定开债券、鹏华普泰债券、汇安嘉汇纯债、国联安 鑫盛混合、广发汇瑞一年定开债券、长安泓泽纯债、银河君耀灵活配置、中加 丰享纯债、 招商招怡纯债、 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 工银瑞信瑞盈 18 个月定开 债、 兴业启元一年定开债、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 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基金、 鹏华兴锐定期开放基金、博时利发纯债基金、博时富发纯债基金、银河君信混 合基金、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华富元鑫灵活配置基金、鹏华兴盛定 期 开放基金、 中银尊享半年定开基金、 国泰添益混合基金、 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 博时景发纯债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工银瑞信恒享纯债、中信建投稳溢保 本、富安达长盈保本、华富诚鑫灵活配置、银华远景债券、南方转型驱动灵活 配置、国联安安稳保本、鑫元汇利债券、华夏新活力混合、中银瑞利灵活配置 混合、 国联安鑫悦混合、 国联安鑫禧混合、 易方达裕祥回报、 博时产业债纯债、 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东方红稳健精选、国联安鑫 享混合基金、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北信瑞丰宜 投宝货币、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基金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 开债券、汇添富和聚宝货币、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天弘新 价值混合、华富健康文娱基金、鹏华 REITs 封 闭式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9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国投瑞银新成长、金鹰改革红利、国寿安保稳健回报、 中信建投稳信债券、中海安鑫保本、易方达裕丰回报、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华 富恒财分级债券、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国 泰金龙债券、天治财富增长、广发小盘成长、汇添富货币、长信金利趋势、嘉 实优质企业、博时安丰 18 个月 LOF 、华富 保本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 泰债券型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国寿安保稳定回报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 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 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确保业务活动信 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本行内部控制组织 架构为: 总行法律合规 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 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 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 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 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 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 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控制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 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 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 险控制 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 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 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 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 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 作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0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 内部稽 核等措施进行监控, 通过专项/ 全面 审计等措 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 督依据具体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4、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二)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 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三)监督方法 1、 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 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 在授权范围内独 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在日常运作中, 凡 可量化的监督指标, 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 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对非量化指标、 投资指令、 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 采取人工 监督的方法。 (四)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监督结果, 采取定期和不定 期报告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 以电话、 邮件、 书 面提示 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1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 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 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 针对中国证监会、 中国 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 应及 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2 第 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010)82019799 、82019795 传真: (010)82255981 、82255982


联系人:吕雪飞、张晓丽 2、代销机构 详见本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 112 号 2 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 15 层 负责人: 张诚 电话: (021)58773177 传真: (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张兰、梁丽金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3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陈玲、张振波 联系人:张振波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4 第 六部 分、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0 月 26 日证监许可〔2016〕2425 号文 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 合型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概况 1、募集方式:本 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各销售 机构的 具体 名单 见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以 及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变更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募集期限: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 售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确 定,并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3、 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 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以及 法 律 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基金募集规模:本基金募集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5、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份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份 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 随认购金额的增加 而递减 (适 用固定金额费率的认购除外) ;投资者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 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 率 50 万 元以 下 0.6% 0 5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0.4%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5 2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2% 500 万 元以 上( 含) 每笔1000 元 养老金 特定 认 购费率 50 万 元以 下 0.18% 0 5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0.12% 2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06% 500 万 元以 上( 含) 每笔1000 元 养老金 特定 认购费 率 适 用于通 过本 公司直 销柜 台认购 本基 金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包括基 本养 老基 金与依 法成立 的养 老计 划 筹集 的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收益 形成的 补充养 老基 金等 ,具体 包括: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可 以投 资基 金的地方 社会保 障基金 ;企 业年 金单一 计划以 及集 合计 划;企 业年金 理事 会委 托的特定 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 出现 经养老 基金 监管部 门认 可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本公 司在 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认购费 用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 募集 期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的有效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二位, 小数点 后第三 位四 舍五 入,由 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产所有。 (1)A 类基金 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在 500 万元 (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认购费,即净认购 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 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 额 ,对应费率为 0.6% ,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 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0.6% )=99,403.58元 认购费用 100,000-99,403.58 =596.42元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6 认购份额 (99,403.58+50 )/1.00 =99,453.58份 (2)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 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50)/1.00=100,05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 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100,050 份基金份额。 7、认购时间与程序 (1)认购场所 本基金 通过 长盛基 金管 理公司 直销 中心和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代销 机构 办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细认购场所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时间安排 在募集 期内 ,本基 金销 售机构 在工 作日持 续办 理本基 金的 认购手 续。 具体 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相关销售机构公告。 (3)基本认购程序 1)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需首先办理开户手续, 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 需重新开户。 2)投资者依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募集期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 并办 理有关手续。 3)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 额申报方式, 募集期单 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 币,投 资者认 购本 基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全 额缴纳 认购款 项。 具体 单笔认购 最低金额由销售机构制定和调整。 4)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 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 收到了 认购 申请 。认购 的确认 应以 登记 机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投资人应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所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6) 本基金对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没有最高和最低比例或数量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7 的限制。 8、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基金 投资人 的有 效认购 款项 只能存 入专 用账户 ,任 何人 不得动 用。有 效认 购款 项在基 金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息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将折算 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8 第 七部 分、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 集期届 满或 基金 管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说 明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的 ,自 基金管 理人 办理完 毕基 金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 证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同 》生 效事 宜予以公 告。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 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销 售机构 为基 金募 集支付 之一切 费用 应由 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 决方案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与 其他 基金 合并或 者终止 基金 合同 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9 第 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招 募说明 书或 其他 相关公 告中列 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若基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销 机构开 通电 话、 传真或网 上等交 易方式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与 赎回, 具 体 办法 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期货 交 易市 场、 证 券期 货交易 所 交 易时 间变更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行相 应的调 整,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或者赎 回或者 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 申 购、赎回 或转换 申请且 登记 机构 确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转 换价 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0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 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 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 限额, 但应 最迟 在新的 限额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基 金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投资 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 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申 购款 项, 申购成 立;登 记机 构确 认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若 申购资 金在 规定 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时 ,赎 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 项。在 遇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 或交 易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通讯系 统故 障、 银行数据 交换系 统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处理 流程时 ,赎回 款项 顺延 至下一 个工作 日划 出。 在发生 巨额赎 回或 基金 合同载明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1 的其他 暂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基 金开 放日开 放时 间结束 前成 立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该开放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 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本 基金 登记机 构可 根据相 关业 务规则 ,对 上 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生 效,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 回申请 是否生 效以 登记 机构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 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 而递减 (适 用固定金额费率的申购除外) ;投资者申 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2 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率 50 万 元以 下 0.8% 0 5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0.6% 2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4% 500 万 元以 上( 含) 每笔1000 元 养老金 特定 申 购费率 50 万 元以 下 0.24% 0 5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0.18% 2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12% 500 万 元以 上( 含) 每笔1000 元 养老金 特定 申购费 率 适 用于通 过本 公司直 销柜 台申购 本基 金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包括基 本养 老基 金与依 法成立 的养 老计 划筹集 的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收益 形成的 补充养 老基 金等 ,具体 包括: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可 以投 资基 金的地方 社会保 障基金 ;企 业年 金单一 计划以 及集 合计 划;企 业年金 理事 会委 托的特定 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 出现 经养老 基金 监管部 门认 可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本公 司在 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用 应在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投资 人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 用 由 投资人 承担 ,主要 用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


1.5% 7日≤持有期<30日 0.75% 30日≤持有期<6个月 0.5% 6个月 ≤持有期


0 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3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长于 3 个月但少 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 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 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 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 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30日


0.5% 30日≤持有期 0 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 C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如 发生变 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实施 日前 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申购费 用后,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五 入 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 类基金 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 500 万元( 含) 以上的适用固定金 额的申购费, 即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4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1.0160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 100,000-99,206.35 =793.65元 申购份额 99,206.35/1.0160=97,644.05份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50=98,522.1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可得到 98,522.17 份 C 类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 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的金 额,净 赎回金 额为 赎回 金额扣 除赎回 费用 的金 额,各计 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1)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持有期为 3 个月,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 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0元 赎回金额 10,000 ×1.0560=10,560.00元 赎回费用 10,560.00 ×0.5% =52.80元 净赎回金额 10,560.00 –52.80 =10,507.20元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5 (2)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的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持有期为 20 天,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 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0元 赎回金额 10,000 ×1.0560=10,560.00元 赎回费用 10,560.00 ×0.5% =52.80元 净赎回金额 10,560.00 –52.80 =10,507.2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 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T 日的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 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 值总额/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6 3、 证券交易所、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可支 付部 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7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账 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回 的,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部 分顺延 赎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必要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8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则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但基 金管理人须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最迟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或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停 公告中 明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或者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 或国家 有权机 关要 求的 方式进 行处理 的行 为。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9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 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时 发布公 告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确 定。 投资人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及质押和转让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 及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冻 。基 金份 额被冻结 的,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与 收益分 配, 被冻 结部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的规 定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质押 或转 让业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 法规 允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交易场 所或者 交易 方式 进行份 额转让 的申 请并 由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过户 登记。 基金管 理人 拟受 理基金 份额转 让业 务的 ,将提前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的业务 规则办 理基 金份 额转让业 务。 十八、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不违反 相关 法律法 规、 不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产 生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根据具 体情况 对上 述申 购和赎 回的安 排进 行补 充和调整 并提前公告。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0 第 九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优 化 的 资产配 置和 灵活运 用多 种投资 策略 , 把握 不同 时期股 票市 场和 债券市 场的 投 资机 会, 在严格 控制风险 的 前提 下满足 投资者 实现 资本 增值的投 资需求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国 债、金融债、企业/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 换债券 、央行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超 短期 融资 券、中 期票据 、 中 小企 业私募债 等) 、 权证、 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 货币市场 工具、 同业存单、 银行 存款、 资产 支持证 券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 本基金 将主要考虑: (1) 宏观经济指标, 包括 GDP 增 长率、 工业增 加值 、PPI 、CPI 、 市场 利率变 化 、进出 口数据 变化 等; (2) 微观 经济指标, 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 预期等; (3) 市场指标, 包括股 票市场 与债 券市 场的涨 跌及预 期收 益率 、市场 整体 估 值水 平 及 与国外市 场的比 较、市 场资金 的 供求关 系及其 变化等 ; (4) 政策因素 ,包 括 财政政 策、 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 的各种政策。 本基金将通过深入分析上述指标与因素, 动态 调整基金资产在 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等类别 资产间的分配比例,控制市场风险,提高 配置效 率。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1 (二)股票投资策略 1.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国家 宏观 经济运 行、 产业结 构调 整、行 业自 身生命 周期 、对 国民经 济发展 贡献 程度 以及行 业技术 创新 等影 响行业 中长期 发展 的根 本性因素 进行分 析,对 处于 稳定 的中长 期发展 趋势 和预 期进入 稳定的 中长 期发 展趋势的 行业作为重点行业资产进行配置。关注指标包括: (1) 产业政策变化: 分析与各个细分领域相关的扶持或压制政策, 判断政 策对行业前景的影响;


(2) 景气状况: 判断 各子领域的景气特征, 选取阶段性景气度较高的细分 领域重点配置; (3)相对盈利和估值水平:动态分析各细分领域的相 对盈利和估值水平, 提高阶 段性被 市场 低估 的、盈 利预期 较高 子领 域配置 比例, 降低 阶段 性被市场 高估、盈利预期较低的子行业配置比例; (4) 二级资产市场情况: 根据二级资本市场情况, 在市场处于趋势性下降 通道态 势时, 提升 偏向 防御性 的子行 业配 置; 在市场 景气度 提升 或出 现明显反 转、上升信号时,提升偏周期性的子行业配置。 2.个股配置策略 在行业 配置 的基础 上, 通过 定 性分 析 和 定 量分 析相结 合的 办法, 挑选 具备 较大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1) 定性分析 : 本基 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 上市公司在 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投资价值的 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 市 场 优 势 , 包 括 上 市 公 司 的 市 场 地 位 和 市 场 份 额 ; 在 细 分 市 场 是 否 占 据领先 位置; 是否 具有 品牌号 召力或 较高 的行 业知名 度;在 营销 渠道 及营销网 络方面的优势等; B 、 资 源 和 垄 断 优 势 , 包 括 是 否 拥 有 独 特 优 势 的 物 资 或 非 物 质 资 源 , 比 如 市场资源、专利技术等; C 、 产 品 优 势 , 包 括 是 否 拥 有 独 特 的 、 难 以 模 仿 的 产 品 ; 对 产 品 的 定 价 能 力等; D 、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2 本基金 还对 上市公 司经 营状况 和 公 司治理 情况 进行定 性分 析,主 要考 察上 市公司 是否有 明确 、合 理的发 展战略 ;是 否拥 有 较为 清晰的 经营 策略 和经营模 式;是 否具有 合理 的治 理 结构 ,管理 团队 是否 团结高 效、经 验丰 富, 是否具有 进取精神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 将对 反映上 市公 司质量 和增 长潜力 的主 要财务 和估 值指标 进行 定量 分析。 在对上 市公 司盈 利增长 前景进 行分 析时 ,本基 金将充 分利 用上 市公司的 财务数 据,通 过上 市公 司的成 长能力 指标 进行 量化筛 选,主 要包 括每 股收益 增 长率、净资产 增长率等 。 在上述 研究 基础上 ,本 基金将 通过 定量与 定性 相结合 的评 估方法 ,对 上市 公司的增长前景进行分析,力争所选择的企业具备长期竞争优势。 3. 动态调整和组合优化策略 本基金 管 理 将根据 经济 发展状 况、 产业结 构升 级、技 术发 展状况 及国 家相 关政策 因素对 配置 的行 业和上 市公司 进行 动态 调整。 此外, 基于 基金 组合中单 个证券 的预期 收益 及风 险特性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优化 ,在合 理风 险水 平下追求 基金收益最大化。 (三)债券投资策略 1、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资 采取 稳健的 投资 管理方 式, 获得与 风险 相匹配 的投 资收 益, 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本基金 通过 分析未 来市 场利率 趋势 及市场 信用 环境变 化方 向,综 合考 虑不 同券种 收益率 水平 、信 用风险 、流动 性等 因素 ,构造 债券投 资组 合。 在实际的 投资运 作中, 本基 金 将 运用 久 期控制 策略 、 收 益率曲 线 策略 策略 、类 别选择策 略、个券 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2、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控 制信 用风险 的基 础上, 通过 严密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投资 授权审 批机制 、集 中交 易制度 等保障 审慎 投资 于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并通过组 合管理 、分散 化投 资、 合理谨 慎地评 估、 预测 和控制 相关风 险, 实现 投资收益 的最大 化。本 基金 依靠 内部信 用评级 系统 持续 跟踪研 究发债 主体 的经 营状况、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3 财务指 标等情 况, 对其 信用风 险进行 评估 并作 出及时 反应。 内部 信用 评级以深 入的企 业基本 面 分 析为 基础, 结合定 性和 定量 方法, 注重对 企业 未来 偿债能力 的分析 评估对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进行 分类 ,以 便准确 地评估 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的信用风险程度,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的变化。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 慎原则 ,适 当参 与股指 期货的 投资 。利 用股指 期货流 动性 好, 交易成本 低等特 点,在 市场 向下 带动净 值走低 时, 通过 股指期 货快速 降低 投资 组合的仓 位,从 而调整 投资 组合 的风险 暴露, 避免 市场 的系统 性风险 ,改 善组 合的风险 收益特 性;并 在市 场快 速向上 基金难 以及 时提 高仓位 时, 通 过股 指期 货快速提 高投资组合的仓位,从而提高基金资产收益。 (五)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国债 期货 投资时 ,将 根据风 险管 理原则 ,以 套期保 值为 主要 目的, 采用流 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期 货合 约, 通过对 债券交 易市 场和 期货市场 运行趋 势的研 究, 结合 国债期 货的定 价模 型寻 求其合 理的估 值水 平, 与现货资 产进行 匹配, 通过 多头 或空头 套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值 操作 。基 金管理人 将充分 考虑国 债期 货的 收益性 、流动 性及 风险 性特征 ,运用 国债 期货 对冲系统 风险、 对冲特 殊情 况下 的流动 性风险 ,如 大额 申购赎 回等; 利用 金融 衍生品的 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 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六)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资 是以 权证的 市场 价值分 析为 基础, 配以 权证定 价模 型寻 求其合 理估值 水平 ,以 主动式 的科学 投资 管理 为手段 ,充分 考虑 权证 资产的收 益性、 流动性 及风 险性 特征, 通过资 产配 置、 品种与 类属选 择, 追求 基金资产 稳定的当期收益。 (七)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 资产支 持证 券将综 合运 用久期 管理 、收益 率曲 线、个 券选 择和 把握市 场交易 机会 等积 极策略 ,在严 格遵 守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基础 上,通过 信用研 究和流 动性 管理 ,选择 经风险 调整 后相 对价值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以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4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5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 求: 1)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 股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关 于债 券投 资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在 任何交 易 日交 易( 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本基 金持有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2)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符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6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上 述投 资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 但须提 前公 告, 不需要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本 基金 增加投资 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定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 其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估 机制 ,按 照市场公 平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意 ,并 按法 律法规予 以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5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证综合债指 数收 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 的综合性指数; 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 流动性好的股票,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7 目前沪深 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 性。中 证综合 债券 指数 由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编 制,是 综合反 映银 行间 和交易所 市场国 债、金 融债 、企 业债、 央票及 短融 整体 走势的 跨市场 债券 指数 ,其选样 是在中 证全债 指数 样本 的基础 上,增 加了 央行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以及 一年期以 下的国 债、金 融债 和企 业债, 以更全 面地 反映 我国债 券市场 的整 体价 格变动趋 势,为 债券投 资者 提供 更切合 的市场 基准 。本 基金是 混合型 基金 ,基 金在运作 过程中 将维 持 0%-95% 的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 其余资 产主 要投 资于债 券、货币 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因此, “50%*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50%* 中证综合 债指数收益率” 是适合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可以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变更 业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如 果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所参照 的指 数在 未来不再 发布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经基金托 管人同 意并按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选取相 似的或 可替 代的 指数作为 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基 金, 具有较 高风 险、较 高预 期收益 的特 征,其 风险 和预 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8 第 十部 分、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拥有 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 收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期货账 户以 及投 资所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固 有 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财 产。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产 承担其 自身的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9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债 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应以 活跃市 场上 未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于 活跃 市场报 价未能 代表 计量 日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应对市场 报价进 行 调整 以确 定计 量日的 公允价 值; 对于 不存在 市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 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计 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0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经 调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对 于活跃 市场报 价未 能代 表计 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进行 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 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近 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1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该类 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 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 第 4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2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3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当 日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4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权日 经除权 后的 该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自动 转为 该类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 后任 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任一类 基金 份额 净值减 去 该类 每单 位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 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资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 前 提下, 基金 管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5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6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师 费、诉 讼费 和仲 裁费 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或不可 抗力等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 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7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 托管 人 。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或不可 抗力等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C 类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20% 。本基 金 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 于 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年 度报告 中对 该项 费用的 列支情 况作 专项 说明。销 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提,逐 日累 计至每 个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销 售服务 费划 款指 令,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 付给 登记 机构, 由登记 机构 代付 给销售机 构。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 或不可 抗力 等致 使无法 按时支 付的 ,支 付日期顺 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8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9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应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0 1、 《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义 务关 系, 明 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规 则及具 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购 、申 购和 赎回安 排、基 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 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指定 报刊休 刊,则 顺延 至法 定节假 日后首 个出 报日 。下同 )在指 定媒 介上 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各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 各 类份 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 各 类份额 的 基 金资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1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将 各类份 额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介 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 面报告 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2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3 (八)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介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 文件中 披露股 指期 货交 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等,并充 分揭示 股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在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其 持有 的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资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明细 ;在 基金 季度报告 中披露 其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介 披露 所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名称、 数量、 期限 、收 益率等信 息。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于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国债期 货交易 情况 ,包 括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 况、风 险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国债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4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介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介不得 早于指 定媒 介披 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延 迟披露 基金 相关 信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 、 期货交易所 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 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形。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5 第 十六 部分、 风 险 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而各 种证券 的市 场价格 受到 经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资者 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种 因 素 的影 响,导 致基金 收益 的不 确定性。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 接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和 收益率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基金投 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 力、 财务状 况、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人 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导 致企 业的 盈利发生 变化。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经 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可 能下 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 配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虽然基 金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 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 金投资 于证 券所 获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胀 抵消, 从而 使基 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 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和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断 ,从 而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本 基金 的收益 水平与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平 、管 理手 段和管理 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式 基金 ,在基 金的 所有开 放日 ,基金 管理 人都有 义务 接受 投资人 的申购 和赎 回。 如果基 金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成 现金, 或者 变现 为现金时 使资金 净值产 生不 利的 影响, 都会影 响基 金运 作和收 益水平 。尤 其是 在发生巨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6 额赎回 时,如 果基 金资 产变现 能力差 ,可 能会 产生基 金仓位 调整 的困 难,导致 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金 所投 资债券 之发 行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 本基金为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 。 因此 本基金 需承担 股票 市场 的下跌 风险; 同时 由于 本基金 持有一 定比 例的 债券,故 而也需承担债券价格变动导致的风险。


本基金 坚持 价值和 长期 投资理 念, 重视股 票投 资风险 的防 范,但 是基 于投 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2、 本基金 可投资于 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 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 有的风 险点。 投资 股指 期货所 面临的 主要 风险 是市场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基差 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 、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市场风险是指由 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 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市场风 险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 (3) 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 造成的 风险, 以及 不同 股指期 货合约 价格 之间 价格差 的波动 所造 成的 期限价差 风险 。 (4) 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股指期货合 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3、本基金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 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 些特有 的风 险点 。 国债 期货的 投资 可能 面临市 场风险 、基 差风 险、流动 性风险 。市场 风险 是因 期货市 场价格 波动 使所 持有的 期货合 约价 值发 生变化的 风险。 基差风 险是 期货 市场的 特有风 险之 一, 是指由 于期货 与现 货间 的价差的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7 波动, 影响套 期保 值或 套利效 果,使 之发 生意 外损益 的风险 。流 动性 风险可分 为两类 :一类 为流 通量 风险, 是指期 货合 约无 法及时 以所希 望的 价格 建立或了 结头寸 的风险 ,此 类风 险往往 是由市 场缺 乏广 度或深 度导致 的; 另一 类为资金 量风险 ,是指 资金 量无 法满足 保证金 要求 ,使 得所持 有的头 寸面 临被 强制平仓 的风险。 4、 本基金将中小企业 私募债纳入到投资范围中,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是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由非 上市 中小企 业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行 的债券 。中 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风 险主要 包括 信用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市 场风险 等。信 用风 险指 发债主体 违约的 风险, 是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最 大的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是由 于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交投不 活跃 导致 的投资 者被迫 持有 到期 的风险 。市场 风险 是未 来市场价 格(利 率、汇 率、 股票 价格、 商品价 格等 )的 不确定 性带来 的风 险, 它影响债 券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5、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 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中, 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的风险 主要包 括信用 风险 、利 率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提前偿 付风险 等, 信用 风险指发 行主体 违约的 风险 ,是 资产支 持证券 最大 的风 险。利 率风险 指由 于利 率发生变 化和波 动使得 资产 支持 证券价 格和利 息产 生波 动,从 而影响 到基 金业 绩。流动 性风险 是由于 资产 支持 证券交 易不活 跃导 致的 风险 。 提前偿 付风 险指 由于发行 方提前偿还所导致的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基金在交易 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 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 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 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 响; ;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8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9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法 律法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在 表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和变现;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0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1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暂 停 受理 申购 、赎 回和转 换 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为基金 的利 益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融 券 ;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2 (14)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期 货经 纪机 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 法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3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 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4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5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及本基金投资所需的其他 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进行;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 关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6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基 金投资 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 当事 人,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并 不以在 《基 金合 同》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7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同一类 别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8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 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 或 在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前 提下变 更 收 费方 式、调低 赎回费率; (4) 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适用的 费率 , 且对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 的 前提 下,设立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9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基金管理人对此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对此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0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 管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 席,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通 讯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1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 按《 基金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4) 上述第 (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可通过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方式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也可 以采 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 式进 行表 决,或 者采用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 1 项 (2)或第 2 项(3)规 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2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 为该次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3 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方可做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 可 以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4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 表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的部分 ,如 将来 法律法规 或监管 规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法 律法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在 表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5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6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 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 解不能 解决 的 , 任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上海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地点 为 上海 市 ,按照 上 海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 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除 争议 所涉内 容之 外, 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责 ,各 自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仅为本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台湾地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关 监管 机构一 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7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邮政编码:100088 法定代表人:高新 成立日期:1999 年 3 月 26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1999】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捌仟玖佰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 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6.5347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 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8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国 债、金融债、企业/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 换债券 、央行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超 短期 融资 券、中 期票据 、中 小企 业私募债 等) 、 权证、 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 货币市场 工具、 同业存单、 银行 存款、 资产 支持证 券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 合同 》已明 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 基 金合同 》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 不得 投资于 相关 法律、 法规 、部门 规章 及《基 金合 同》禁 止投 资的 投资工具。 2.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3% ;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场 变化 等因素 导致 投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规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合理的 期限 内调 整基金 的投资 组合 ,以 符合上 述比例 限定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本 基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围 ,并 可依 据届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 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资范围。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9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 金 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0 ①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②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 股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④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关 于债 券投 资比例 的有关 约定 ;在 任何交 易日交 易( 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本 基金 持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托管人 对上 述指标 的监 督义务 ,仅 限于监 督由 基金管 理人 管理且 由托 管人 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1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在上 述 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除 投资资 产配置 外,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 的监 督和检查 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或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 在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函说 明基金 可能 的变 动规模 和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基 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2 者与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 遵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防范利益 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有 关于 基金禁 止从 事关联 交易 的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相 互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及其更 新,并 加盖 业务 章并书 面提交 ,确 保关 联交易名 单真实 、完整 、全 面。 基金管 理人有 责任 保管 关联交 易名单 ,名 单变 更后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 理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 责任。 5.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其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手 库, 交易 对手库 由银行 间交 易会 员中财 务状况 较好 、实 力雄厚 、信用 等级 高的 交易对手 组成。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况 的变 化, 及时对 交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和调 整,并 及时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据以对 基金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审慎 的风险 控制 原则, 对银 行间交 易对 手的资 信状 况进 行评估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风险, 确定 与各 类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方 式,在 具体的 交易 中, 应尽力 争取对 基金 有利 的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 投资 银行存 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3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据此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合 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 并对 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 (包 括但不 限于存 款银 行的 信用等 级、存 款银 行的 支付能 力等) 进行 评估 。对于基 金投资 的银行 存款 ,由 于存款 银行发 生信 用风 险事件 而造成 损失 时, 先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事先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定 ,明 确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 的 比例, 制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流 程和风 险控 制制 度,防范 流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作 风险等 各种 风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相 关制度 、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额 度和比 例等 的情 况进行监 督。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证 券、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本 基金 不投资 有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确 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 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会 批准。 风险 处置 预案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因 投资受 限证券 需要 解决 的基金投 资比例 限制失 调、 基金 流动性 困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等问 题的应 对解 决措 施,以及 有关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基金管 理人应 在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的流动 性风 险负责 ,确 保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效的 措施 ,在 合理的 时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运 作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原 因而 导致 基金现 金周转 出现 困难 时,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确 保 基金 的支 付结 算,并 承担所 有损 失。 对本基金 因投资 受限证 券导 致的 流动性 风险,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如 因基金管 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本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前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4 两个工 作日将 有关 资料 书面提 交基金 托管 人, 并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有关 资料真 实、准 确、 完整 。有关 资料如 有调 整,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提供 调整后的 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 通知》 规定 ,对 基金管 理人是 否遵 守法 律法规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就 该风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行补 充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 看基金 管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出 具的风 险评估 报告 等资 料的权 利。否 则, 基金 托管人 有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令。 因拒绝 执行该 指令 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就 上述问 题达 成一致 ,应 及时上 报中 国证 监会请求解决。 基金托 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 不承担 任何责任。 8.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 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 2 项对投资比 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 此外, 无其它监督责任。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基金 因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中期 票据 导致的 信用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基金 在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中期 票据 前,基 金管 理人 须根据 法律、 法规 、监 管部门 的规定 ,制 定严 格的关 于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中期票 据的风 险控 制制 度和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管 理人在 此承 诺将 严格执行 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现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5 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他 运作违 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日 及时核 对, 并以 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的 监督和 核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书 面提 示, 必须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改 正,或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但未执 行的 投资指 令或 依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基 金管 理人 的上述违 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完 成后 方可获 知的 监控指 标或 依据交 易程 序已经 成交 的投 资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该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是否 分别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是 否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是否根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6 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无 故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函 。在 限期 内,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基 金管 理人 有权要求 基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财 产因 此所 遭受的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 。 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业务 和其他 基金 的托 管业务 实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独立核 算, 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账日 基金 财产没有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7 到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由此给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构 按销 售与服 务代 理协议 的约 定,将 认购 资金划 入基 金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 后,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 方为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部资 金划入 基金托 管 人 为基 金开立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中,并 确保划 入的 资金 与验资金 额相一 致。基 金托 管人 收到有 效认购 资金 当日 以书面 形式确 认资 金到 账情况, 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或 以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设资 产托 管专户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合 法合规 的有 效指 令办理 资金收 付。 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 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 或本基金 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 刻制、 保 管和使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基金的 资产 托管 专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要。 除因本 基金业 务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其 他任何 银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以基金 名义 开立 的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资产托 管专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人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管 理办法 》 、 《现 金 管理 暂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 关规定。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8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本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极协 助。结 算备付 金、 证券 结算保 证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符合 监管 机构要 求的 情况下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场 的交易 资格 ,并 代表基金 进行交 易;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中 国人民 银 行 、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银行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公 司的有 关规 定, 以本基 金的名 义分 别在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银行 间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限 公司开 立债 券托 管账户和 资金结 算账户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交易 的结算 。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 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为基 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 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应 比照 证监会 《货 币市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9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应由基 金管 理人与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其授权 分行 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 户必 须以基 金名 义开立 ,账 户名称 为基 金名称 ,存 款账户 开户 文件 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与存 款银行 签订 具体存 款协 议, 明确存 款的类 型、 期限 、利率 、金额 、账 号、 对账方 式、支 取方 式、 账户管理 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 投资 定期存 款存 续期间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 基金 财产投 资的 有关实 物证 券、银 行定 期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 其中实 物证券 也可 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 让,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际有 效控制 下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托 管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任应 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或保管的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签署 与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以 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 通过专 人送 达、 挂号邮 寄等安 全方 式将 合同原 件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对 于无法 取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加盖 授权业务 章的合 同传真 件或 复印 件,未 经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同 约定范 围内 ,合 同原件不 得转移。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00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该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份 额后的 数值。 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办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基 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双方认 可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 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本 基金 的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就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的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应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方 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 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并且 保证其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基金 托管 人应妥 善保管 ,不 得将 持有人名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01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 议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为本 协议之 目的 ,在此 不包 括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二) 相关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本 协议而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除 经友好 协商 可以 解决的 ,应提 交上 海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的 地点 在上海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的并 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的 内容进 行变 更。变 更后 的托 管协议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并 需经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加 盖公 章或 合同专 用章以 及双 方法 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 理人 签字(或 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注册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组 织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02 行基金清算。 2.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清算 小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03 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04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主 要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代销 机构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以下 一系列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 务,客 户可 以通 过电话 查询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信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 62350088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 线客服 。投 资者 可点击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在线 客服” ,进 行咨 询或留 言。 2、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各项 服务有 疑问 ,可通 过语 音留 言、 传真、Email、 网站 信箱、 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 接与客 户服务 人员 联系 ,基金 管理人 将采 用限 期处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时 处理客 户的投 诉; 同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理建议 是基金 管理 人发 展的动力 与方向。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05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在本 基金管 理人 的办公 场所 ,投资 者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接 登 录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站 (http://www.csfunds.com.cn )查 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06 第 二十 二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长盛盛泰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的批复文件 (二) 《长盛盛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长盛盛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以上第 ( 六 )项备 查文 件存放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其他文 件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的 办公 场所 。基金 投资者 在营 业时 间内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 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3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