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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增益货币A(004372)

金鹰增益货币: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金 鹰 现 金 增 益 交 易 型 货 币 市 场 基金 
托 管 协 议 
 
 
 
 
 
 
 
 






基金管理人: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目录 1. 基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2 2.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 4 3.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5 4.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10 5. 基金财 产保 管........................................................ 11 6. 指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 14 7. 交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7 8.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 21 9. 基金收 益分 配........................................................ 25 10. 基金信 息披 露........................................................ 27 11. 基金费 用 ........................................................... 29 1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 31 13. 基金有 关文 件档 案的 保存 .............................................. 32 1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换 ........................................ 33 15. 禁止行 为 ........................................................... 35 16.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37 17. 违约责 任 ........................................................... 39 18. 争议解 决方 式........................................................ 40 19.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 41 20. 其他事 项 ........................................................... 42 21.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43 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 鉴于金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系一家 依照 中国法 律合 法成立并 有效 存续的 有限 责任公司 ,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 拟 募集 发行 金鹰 现金增 益交 易 型货币 市场 基金 ; 鉴于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证券 公司 , 按 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鉴于金鹰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拟担 任 金 鹰现 金增 益交 易型货 币市 场 基 金的 基金 管理人 ,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拟担 任 金鹰 现金 增益 交易 型货 币市场 基金 的基 金托 管人 ; 为明确金 鹰 现 金 增 益交 易型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间 的权 利 义 务 关系, 特制 订本 托管 协议 。 除非另 有约 定, 《 金鹰 现金 增益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 ) 中定义 的术 语在 用于 本托 管协议 时应 具有 相同 的含 义; 若 有抵 触应 以 《 基金 合同》 为准 , 并 依其条 款解 释。 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 1.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28 号越 秀 金融 大 厦 30 层 邮政编 码:510623 法定代 表人 : 凌 富华 成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2]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 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 宫 少林 成立时 间:1993 年 8 月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4]78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58.08 亿元 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证券 经纪 ; 证 券投资 咨询 ; 与 证券 交易 、 证券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财 务顾问 ; 证 券承销 与保 荐; 证券 自营 ; 证券 资产 管理 ; 融 资融 券; 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 为期货 公司 提供 中间介 绍业 务; 代销 金融 产品。


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2.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依 据 、 目 的 和 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等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制 订。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立本协 议的 目的是 明确 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 净值计 算 、 收 益分配 、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中 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5 3.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 和 核 查 (一)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现 金 , 期 限在 一 年以内(含 一年)的 银行存 款、债 券回 购、中央 银行 票据、 同业 存单,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的债 券、非 金融 企业债 务融资 工具、 资产支 持证 券,以 及中国 证监会 、中 国人民 银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 外 ; (4)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制 。 2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都不得 超过 120 天 ,平 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 超 过240 天; (2) 本基 金持 有的 一家 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过该 证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6 券的10% ; (4)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 构发行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融 资工 具及其 作为 原始权 益 人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10%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 金融债 券除 外; (5)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 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但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6)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 金托管人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的银 行存 款、同 业存 单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20% ; (7)本 基金投 资于不 具有 基金托管 人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 单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5% ; (8)本 基金应 当保持 足够 比例的流 动性 资产以 应对 潜在的赎 回要 求,其 投资 组合应 当 符合下 列规 定: 1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政 策性 金融债 券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5% ; 2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政 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五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10% ; 3 ) 到期 日在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银行 定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4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本公司 管理 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超 过其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0)本 基金 投资的 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 低于国 内信 用评级机 构评 定的 AAA 级 或相当 于 AAA 级 ;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本 基金 应在 评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7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产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2)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3)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因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本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以 上规定 的 比例的 ,除 上述 第(1) 条、 第(8)条第 1) 项、 第 (10) 条外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的证 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略 ,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的 同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 予以 披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经 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查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 和结 算交 易方 式 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8 方式进 行更 新, 新名 单确 定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及 结 算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 并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 份或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 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 六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七)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 八)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9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 九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0 4.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核 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或 每百 份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根据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1 5. 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保 管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方 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中国 结算 公司 结算 数据完 成场 内交 易交 收、 托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收 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费 用)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划入 本基 金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公司 开立 的备付 金 账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或由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开立 并管理 。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属 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 金合同 》生 效的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三) 基金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商业银行 开设 托管资 金专 门账户 ,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2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 本 基金 托 管资 金专 门账 户 的 银行预 留印 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2 、托管 资金专 门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托 管资 金专 门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 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 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在银 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机 构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3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 基金 托管 人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式 将重 大 合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同 的 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 后15 年。


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4 6. 指 令 的 发 送 、 确认 和 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付 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金 管理 人应 指定 专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书 面授 权文 件, 内容包 括被 授权 人名 单、 预留印 鉴及 被授权 人签 字样 本, 授权 文件应 注明 被授 权人 相应 的权限 。 3.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授权 文件原 件并 经电 话确 认后 , 授权 文件 即生 效。 如 果授 权文件 中 载明具 体 生效 时间的 ,该 生效时 间不得 早于基 金托 管人收 到授权 文件并 经电 话确认 的时点 。 如早于 ,则 以基 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文 件并 经电 话确 认的时 点为 授权 文件 的生 效时间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 有保 密义 务, 其内 容不 得向 被授 权人 及相关 操 作人员 以外 的任 何人 泄露 。但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有权 机关要 求的 除外 。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令 包括 付款 指令 以及 其他资 金划 拨指 令等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给基 金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款 项事 由、 支 付时 间、 到账 时间、 金额、 账 户等, 加盖 预留 印鉴 并由 被授权 人签 字。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指令 的发 送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应采 用加密 传真 方式 或双 方协 商一致 的其 他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限 内 发送指 令 ; 被 授权 人应 严格 按照其 授权 权限 发送 指令 。 对于被 授权 人依 约定 程序 发出的 指令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 力。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已经 撤销或 更改 对交 易指 令发 送人员 的授 权 , 并且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协 议确认 后, 则对 于此 后该 交易指 令发 送人 员无 权发 送的指 令, 或超 权限发 送的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不 承担 责任 ,授 权已 更改但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的情 况除外 。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 结束 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 债券 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 后及 时传真给 基金托 管人 , 并电话 确认 。 如 果银 行间 簿记系 统已 经生成 的交 易需 要取 消或 终止 , 基 金管 理 人要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划款 前 1 个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令 并确 认 。 对 于要 求当 天到账 的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5 指令, 必须 在当 天 15:30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15:30 之 后发 送的 ,基 金托 管 人尽力 执行 , 但不能 保证 划账 成功 。 如 果要求 当天 某一 时点 到账 的指令 , 则 指令 需要 提前2 个工 作小 时发 送, 并相 关付 款条件 已经 具备 。 基 金托 管人将 视付 款条件 具备 时为 指令 送达 时间 。 对 新股 申 购网下 发行 业务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网 下申 购缴 款日(T 日) 的前 一工 作日 下班 前 将指令 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指 令发 送时 间最迟 不应 晚 于T 日上午 10:00 。 2. 指令 的确 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指 令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后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授 权文 件进 行表面 相符 的形 式审 查, 及时审 慎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基金 托管 人对指 令的 真实 性不 承担 责任。 如有 疑问 必须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3. 指令 的时 间和 执行 基金托 管人 对指 令验 证后 , 应 及时 办理 。 指 令执 行 完毕后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 确保 托管 资金专 门 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额 , 对 基金管 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 金的情 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予 执行 , 但 应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审核 、 查明 原因 , 出 具书 面文 件确 认此 交易 指令无 效。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因 未执 行该指 令造 成损 失的 责任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 人发 送错误 指令 的情形包 括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 指令 发送人 员 无权或 超越 权限 发送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错 误时 , 有权拒 绝执 行, 并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 需撤销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并 加盖 预留印 鉴 。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 未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指令执 行并 对基 金财 产或 投资者 造 成的直 接损 失, 由基 金托 管人赔 偿由 此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 更改 或终 止对 被授 权人 的授权 , 应 立即 将新 的授 权文件 以传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6 真方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并经电 话确 认后 生效 , 原 授权文 件同 时废 止。 新的 授权文 件在 传 真 发出后 七个 工作 日内 送达 文件正 本 。 新 的授权 文件 生效之 后 , 正 本送达 之前 ,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新的 授权 文件 传真 件内 容执行 有关 业务 , 如 果新 的授权 文件 正本 与传 真件 内容不 同,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接 受基金 管理 人指 令的 人员 , 应提 前通 过录 音电话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八) 其他 事项 基金托 管人 在接 收指 令时 , 应对 指令 的要 素是 否齐 全、 印 鉴与 被授 权人 是否 与预留 的授 权文件 内容 相符 进行 检查 , 如 发现 问题 , 应 及时 报 告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指令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参与 认购 未上市 债券 时,基金 管理 人应代 表本 基金与对 手方 签署相 关合 同或协议 , 明确约 定债 券过 户具 体事 宜。否 则, 基金 管理 人需 对所认 购债 券的 过户 事宜 承担相 应责任 。


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7 7. 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安 排 (一) 选择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证券 、 期货 买卖 的证 券、 期货 经营 机构 。 选 择的 标准 是 : (1) 经营 行为 稳健 规范 , 内控制 度健 全, 在业 内有 良好的 声誉 ;


(2)具 备基金 运作所 需的 高效、安 全的 通讯条 件, 交易设施 满足 基金进 行证 券交易 的 需要; (3)具 有较强 的全方 位金 融服务能 力和 水平, 包括 但不限于 :有 较好的 研究 能力和 行 业分析 能力 , 能 及时 、 全 面地向 公司 提供 高质 量的 关于宏 观、 行业 及市 场走 向、 个 股分 析的 报告及 丰富 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能根 据公 司所管 理基 金的特 定要 求 , 提供 专门 研究报 告 , 具 有 开发量 化投 资组 合模 型的 能力; 能积 极为 公司 投资 业务的 开展 , 投 资信 息的 交流以 及其 他方 面业务 的开 展提 供良 好的 服务和 支持 。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 以上 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 度对 有关证券 经 营 机 构 进行 考察 后 确 定 代理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证券 经营机 构, 并承 担相 应责 任。 基 金管 理人 和被 选择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签订交 易单 元使 用协 议, 由基金 管理 人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法定 信息 披露 公告中 披露 有关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基金 专用交 易单 元号 、 佣金 费率 等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股指 期货 交易 的期 货经纪 机构 , 并与 其签 订期 货经纪 合 同,其 他事宜 根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的 相关规 定执行 ,若无 明确规 定的 ,可参 照有关 证券买 卖、 证券 经纪 机构 选择的 规则 执行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清算 与交 割 根据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备付 金管 理办法 》 , 在 每月 前3 个工 作日内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对结 算参 与人 的最 低结算 备付 金 、 结 算保 证金 限额进 行重 新 核算 、 调 整。 基金 托管 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调 整最 低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保 证 金当日 , 在 资金 调节 表中 反映调 整后 的最 低备 付金 和结算 保证 金。 基金 管理 人应预 留最 低备 付金和 结算 保证 金, 并根 据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确 定的 实际 最低 备付金 、 结 算保 证金数 据为 依据 安排 资金 运作, 调整 所需 的现 金头 寸。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买卖 证券的 清算 交收 。 场内 资金 结算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中 国证券 登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8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办 理 ; 场 外资 金汇 划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交 易划 款 指令具 体办 理。 如果因 为基 金托 管人 自身 原因在 清算 上造 成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 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赔 偿 ; 如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未事 先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增 加交 易单元 等事 宜 , 致 使基 金托 管人接 收数 据 不完整 , 造 成清 算差 错的 责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如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未事 先通知 需要 单独 结算的 交易 , 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违反市 场操 作规 则的规 定 进 行超 买、 超卖 及质押 券欠 库等 原因 造成 基金投 资清 算困 难和 风险 的,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后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解决 , 由 此给 基金托 管人 、 本 基金 和基 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其 他资 产造 成的直 接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 必要措 施, 确 保 T 日日 终 有足够 的资 金头 寸完 成 T+1 日 的投 资交易 资金 结算;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 原因 导致 资金 头寸 不足,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T+1 日上 午10 : 00 前补 足透支 款项 ,确保 资金清算 。如 果未遵 循上 述规定备 足资 金头寸 ,影 响基金资 产的 清算交 收及基 金托管 人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公 司之间 的一级 清算, 由 此 给基金 托管人 、 基金资 产及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其 他资 产造 成的 直接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根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在 进行 融资 回购 业务时 , 用 于融资 回购 的债 券将 作为 偿还融 资回 购到 期购 回款 的质押 券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造 成债 券 回购交 收违 约 或 因折 算率 变化造 成质 押欠 库 , 导 致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公司 欠库 扣款或 对质 押 券进行 处置 造成 的投 资风 险和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 令时 , 托管 资金 专门账 户 或资金 交收账 户(除 登记公 司收保 或冻结 资金外)上有 充足的 资金。 基金的 资金 头寸不 足时,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划 款指 令 。 基 金管理 人在 发送 划款 指令 时应充 分考 虑 基金托 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 间。 在 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 的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 本协议 的指 令不 得拖 延或 拒绝执 行。 中小企业 私募 债等实 行场 内 T+0 非担 保交收 的资金 清算按照 基金 托管人 的相 关规定 流 程执行 。 2. 交易 记录 、资 金和 证券 账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 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按日 进行 交易 记录的 核对 。 对 外披 露净 值之前 , 必 须保 证当 天所 有实际 交易 记录与 基金 会计 账簿 上的 交易记 录完 全一 致。 如果 实际 交 易记 录与 会计 账簿 记录不 一致 , 造 成基金 会计 核算 不完 整或 不真实 ,由 此导 致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9 (2)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按 日核 实。 (3) 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交易 日结 束后 核对 基金 证券账 目, 确保 双方 账目 相符。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月末核 对实 物证 券账 目。 (三)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负责。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个开 放日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开 放式基 金的 数据 传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 购、 赎回 、 转 换开 放式 基 金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查收申 购及 转入 资金 的到 账情况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及 时划 付赎 回及 转出 款项。 3.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本基 金 (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每 个工 作日 15:00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日 上述 有关 数据 ,并 保证相 关数 据的 准确 、完 整。 4. 注册登 记机 构应通 过与 基金托管 人建 立的加 密系 统发送有 关数 据( 包括 电子 数据和 盖 章生效 的纸制 清算汇 总表) ,如因 各种原 因,该 系统 无法正 常发送 ,双方 可协 商解决 处理方 式。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的 数据 ,双 方各 自按有 关规 定保 存。 5. 如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务 , 应保 证上 述相 关事 宜按时 进 行。否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6. 关于 备付 金 账 户的 设立 为满足 申购 、 赎 回及 分红 资金汇 划的 需要 , 由 基金 管理人 或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委托代 为办 理登记 业务 的机 构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立 备付 金 账 户。 7. 对于 基金 申购 过程 中产 生的应 收款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应收 款没 有到 达 托 管资 金专门 账户 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造 成基 金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 金的损 失。 8. 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 拨规 定 拨付赎 回款 或进 行基 金分 红时, 如 托 管资 金专 门账 户 有足 够的 资金 , 基 金托 管人应 按时 拨付 ; 因 托管 资金专 门账 户 没有 足够 的资 金, 导致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按时 拨付 , 如 系基 金管 理 人的原 因造 成, 责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9. 资金 指令 除申购 款项 到达 托管 资金 专门账 户 需 双方 按约 定方 式对账 外 , 回 购到 期付 款和 与投资 有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0 关的付 款、 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拨 时, 基金 管理 人需 向基金 托管 人下 达指 令。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四) 申赎 净额 结算 基金托管 资金 专门账 户与 “基金清 算账 户”间 的资 金结算遵 循“ 全额清 算、 净额交收 ” 的原则 , 每日 按照 托管 资金 专门账 户应 收资 金与 应付 资金的 差额 来确 定托 管资 金专门 账户 净 应收额 或净 应付 额, 以此 确定资 金交 收额 。 当 存在 托管资 金专 门账 户净 应收 额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交收 日15:00 时之 前从基 金清 算账 户 划 往基 金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 基金 托管人 在资 金 到账后 按约 定方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当存 在托 管资 金专门 账户 净应 付额 时,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 令 将 托管资 金专 门账 户净 应付 额在交 收 日12 : 00 前划 往 基金清 算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在资 金划 出后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便 于基金 管理 人进 行账 务管 理。 当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 付额 时, 如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有足够 的资 金,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时拨 付; 因 托 管资 金专门 账户 没有足 够的 资金 , 导 致基 金托管 人不 能按 时拨 付, 基金托 管人 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如系 基金管 理人 的原 因造 成, 责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 担垫款 义务 。 (五) 基金 转换 1. 在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开展 转换 业务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函 告基金 托 管人并 就相 关事 宜进 行协 商。 2. 基金 托管 人将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传送 的基 金转 换数 据进行 账务 处理 , 具体 资金 清算和 数 据传递 的时 间、 程序 及托 管协议 当事 人承 担的 权责 按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执行。 3. 本基 金开 展基 金转 换业 务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进 行公告 。 ( 六)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特 别约定 1. 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前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 相 关补充 协议 。 2. 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 必须采 用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办理。 3.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银 行存 款或办 理存 款支 取时 , 应 提前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以便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履行 相应的 业务 操作 程序 。


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1 8.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 和 会 计 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每万 份或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是 按照相关 法规 计算的 每万 份 或每百 份 基 金份额 的日 已实现收 益, 精确到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 本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是按 日结转 份额 的,7 日 年化 收益率 是以 最近 7 日(含 节假日) 每万 份或 每百份基 金已 实现 收 益所 折算的年 收益 率,精 确到 0.001% ,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第4 位四 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 每 万份 或每百 份基金 已 实现 收益 及7 日年 化收益 率 ,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个 交易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 的 每万 份或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估值 方法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 即计 价对 象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 议利率 并考虑 其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剩余 存续 期内按 实际利 率法摊 销, 每日计 提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为 了避免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按 市场 利率和 交易 市价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估 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 价”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法 ”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负偏离 度绝对 值达 到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内 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到 0.25% 以 内。当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接受 申购 并 在 5 个 交易日 内将 正 偏离度 绝对 值调 整到 0.5% 以内。 当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使 用风 险 准备金或 者 固 有资金 弥补 潜在资产 损失 ,将负 偏离 度绝对值 控制 在 0.5% 以内 。当负偏 离度 绝对值连 续两 个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用公 允价 值估值 方法 对持有投 资组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2 合的账 面价 值进 行调 整 , 或 者采取 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并 终止 基金 合同 进 行 财产清 算等 措 施。 (3)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 (4)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或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 率 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或 每 百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3)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 每万份 或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小数 点后4 位或7 日年 化收 益 率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 后3 位 以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估 值错误 ; 基金 资产净 值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 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5%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产 净 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 2. 当基 金 资 产估 值 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 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 资产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每万 份或 每百份 基金 已实现 收 益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 管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3 人书面 说明 , 由此 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管 理费 和托 管费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3)如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 资 产估值 结果 ,虽然多 次重 新计算 和核 对,尚 不 能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 能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 其他不 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错 误而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计算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 资 产估 值结 果 尾 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法 规或 者监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如 果行业 另有 通行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4 、出 现紧 急事 故,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资 产时 ;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4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 金财务 报表 后,进行 独立 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5 9.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已实 现收益 大于 零时, 为 投资者 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者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等 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者不 记收 益; 4 、本基 金场外 份额根 据每 日基金收 益情 况,以 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 收益为 基准 ,为投 资 者每日 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每 日进 行支 付。 投 资 者当日 收益 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2 位,小数 点后 第 3 位按去 尾原则处 理, 因去尾 形成 的余额进 行再 次分配 ,直 到分完为 止; 若投资 者在 当日 收益 支付 时, 其当 日净 收益为 正值 , 则 为投 资者 增加相 应的 基金份 额 , 其 当 日净收 益为 零, 则保 持投 资者基 金份 额不 变, 基金 管理人 将采 取必 要措 施尽 量避免 基金 净收 益小于 零 , 若 当日 净收 益小 于零时 , 缩减 投资 者基 金份 额。 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全 部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 基 金收 益将 立即结 算并 随赎 回款 项一 起支付 给投 资 者, 如 果基 金收 益为 负, 则扣减 赎回 金额 ; 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不 结算 基金收 益, 若收 益为 负值 且剩余 的基 金份 额不 足以 弥补 时 , 将 自动 按比 例结 转基金 份额 当前 未付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通过 销售 机构 或自 行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追索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予支付 ; 5 、本基 金场内 份额根 据每 日基金收 益情 况,以 每百 份基金已 实现 收益为 基准 ,为投 资 者每日 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计 入投 资者 收益 账户, 投资者 收益 账户 里的 累计 未付收 益和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一起 参加 当日的 收益 分配 , 若投 资者 收益账 户内 的累 计收 益不 低于 100 元时, 则100 元整 数 倍 的累 计收 益将兑 付为 相应 场内 基金 份额 。 投 资者 当日 收益 分配 的计算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2 位 ,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按去 尾原 则处 理, 因去尾 形成 的余 额进 行再 次 分配 , 直到 分 完为止 ;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其 对应 比例 的累 计收 益将立 即结 清 , 以 现金 支付 给投资 者; 若累计 收益 为负 值, 则从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款中 按比 例扣除 。 投资 者卖出 部分 基金份 额时 , 不 支付对 应的 收益 ;但 投资 者份额 全部 卖出 时, 以现 金方式 将全 部累 计收 益与 投资者 结清 ;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 起,享 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6 金份额 及对 应的 收益 自下 一个工 作日 起, 不享 有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7 、投资 者当日 买入的 基金 份额自买 入当 日起享 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日 卖出的 基 金份额 自卖 出当 日起 ,不 享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以 及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调整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 付方式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 或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应 于节 假日 结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 假日 期间 的每 万份或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节假 日最 后一 日 的7 日年 化收 益 率 , 以 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的 每 万 份或 每百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率 。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的收 益结 转不再 另行 公告 。


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7 10. 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应按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进行信 息披 露,拟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在 公开 披露 之前应 予保 密。 除按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外,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运作 中产 生的信 息以 及从 对方 获得 的业务 信息 应予 保密 。 但 是, 如 下情 况不 应视 为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保密 义务 : 1.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或裁定 、 仲裁 裁决 或中 国证 监会等 监 管机构 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内容 主要 包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基 金合同 》 、 托管 协议 、 基 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基金募 集情况 、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份额 上 市交易 公告书 、基 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 或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 金开始 申 购、 赎回 公告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 临 时报 告、 澄清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信息 。 基 金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可 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 诚 实 信用 , 严 守秘 密。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宜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于 本章 第 ( 二) 条 规定 的应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的 事项 进行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公 布。 对于不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 或 基金管 理人)复 核的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在公 告 前应告 知基 金托 管人(或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 互 相监 督, 保 证其履 行按 照法 定方 式和 限时披 露 的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根 据法 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管 人公 开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8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通过 指定 报刊 或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2)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4) 出现 紧急 事故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金 资产 时; (5)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 2. 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 发生 《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要 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合 同》 规 定公布 。 3. 信息 文本 的存 放 予以披露 的信 息文本 ,存 放在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处,投 资者 可以免 费查 阅。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9 11. 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8%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二 )基 金托 管费 的计 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08% 年费 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三)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以 及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服 务 等活动 。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 年费 率为 0.2% ;本 基金 B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 年费 率 为0.01% ; 本 基 金E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 。 对 于由B 类 降级 为 A 类 的基 金 份额,年 销售 服务费 率应 自其降级 后的 下一工 作日 起适用 A 类基 金份 额的费 率。对于 由 A 类升级 为B 类的 基金 份额 , 年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应自 其升级 后的 下一 工作 日起 享受 B 类基 金 份额的 费率 。E 类 基金 份额 不适用 基金 份额 升降 级规 则。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 计算 公 式如 下: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四)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 证券 交易 费用 、 基 金财 产划拨 支付 的银 行费 用、 银行账 户维 护费、E 类 份额 上市 费及 上市年 费、E 类 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TA 服务 费、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的信息 披露费 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费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有关 的会计 师费和 律师费 等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相应 协 议的规 定,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五)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 合同 》 生效前 的律 师费 、 会 计师 费和信 息披 露费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以及 处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0 理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 项 发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六)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的复 核程 序、 支付 方式和 时间 1. 复核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 , 根 据本托 管协 议和 《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复 核。 2. 支付 方式 和时 间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经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自动 在 次月 起3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至 法定 节假 日结 束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 或不 可抗 力情 形消 除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支 付。 (七)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费用时 , 基 金托 管人 可要 求基金 管理 人予 以说 明解 释, 如 基金 管理 人无正 当理 由, 基金 托管 人可拒 绝支 付。


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1 1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2 13.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档案 的 保 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 基金 管理 人签 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 本基金 账务 处理 、 资 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 协 议传 真基金 托管 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发生变更 ,未 变更的 一方 有义务协 助变 更后的 接任 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 记 账 凭证 、 基 金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 少15 年 以上 。


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3 1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资 格 ; (2)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3)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4)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提 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 (2)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原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 新任 基 金管理 人形 成决 议,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条 件; (3)备案 :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管 理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经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交接 : 原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管理 业务 资料, 及时 办理基 金 管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值 ; (5) 审 计: 原基 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的 , 应 当按 照法 律法规 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基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计 费用 在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6) 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更 换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生 效 后2 日 内公 告; (7) 基 金名 称变 更: 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后 , 如果 原任 或新任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 应按其 要 求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任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4 (1)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资 格 ; (2)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3)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4)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提 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 (2)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原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 新任 基 金托管 人形 成决 议,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条 件; (3)备案 :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 托管人 ,更 换基金 托 管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经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交接 : 原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 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托 管业 务移交 手续 ,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或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及时 接收 ,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值 ; (5)审计 : 原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计 费用 从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6)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更换 基金托管 人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生 效 后2 日 内公 告。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 提名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 后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联合 公告。 (四 ) 新 基金 管理 人接 收基 金管理 业务 或新 基金 托管 人接收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前 , 原基金 管理 人或 原基 金托 管人应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 并保证 不做 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造成损 害的 行为 。 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5 15. 禁止行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运作 和管理 过程 中任 何尚 未按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 基金 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赎 回、 分 红资 金的划 拨指 令, 或违 规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指令 。 (七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 务上 不独立, 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八) 基金 托管 人私 自动 用 或处分 基金 财产 , 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 基金 合同》 或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 行处 分的除 外。 (九)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 防范 利益 冲突 , 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 并 履行 信 息披露 义务 。 (十)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以及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定 ,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6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7 16.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 个月 。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8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9 17. 违约责任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履行 本 协议 或履 行本协 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应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反 《基金 法》 或者 《基 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议 约定 ,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 的 行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应当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对损 害的 赔偿,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约, 给另一 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 就直 接损 失进 行赔 偿; 给 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 , 应 就直 接损失 进行 赔偿 , 另 一方 当事人 有权 利及 义务 代表 基金向 违约 方追 偿。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 、 基 金管 理人 及/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或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的作为 或 不作为 而 造 成的 损失 ; 2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本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投资 原则而行 使或 不行使 其投 资权而 造 成的损 失等 ; 3 、不 可抗 力。 (四 ) 一 方当 事人违 约 ,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 力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五 ) 违 约行 为 虽已 发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够 继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六 ) 由 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基金 财产 或投 资者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0 18.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 深 圳市,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1 19.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效 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章 ,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根 据中国 证监 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 注册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二) 托管 协议 自 《基 金 合同》 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生效 。 托 管协议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协 议一 式六 份, 协议双 方各 持二 份, 上报 监管机 构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2 20.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 权司 法机关 依法 冻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份额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配合 ,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本 协议的 用语 定义 适用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 协议 未尽 事宜, 当事人 依据 《基 金合 同》 、 有关法 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3 21.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签 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 。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本页无 正文 ,为 《金 鹰现 金增益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管 协议 》的 签字 盖章 页 。 基金管 理人 :金鹰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公章 )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字) :


基金托 管人:招 商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公章 )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字) : 签订地 : 签订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