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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定期宝6个月理财债券A(003880)

嘉实定期宝6个月理财债券: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嘉实定期宝6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 管理人: 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二零 一 七年二 月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8 五、基金财产的 保管 ....................................................................................................................... 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7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0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1 十一、基金费用 ............................................................................................................................. 2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6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27 十五、禁止行为 ............................................................................................................................. 28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9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 30 十八、适 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 3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3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 33


2 鉴 于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 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嘉实定期宝6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嘉实定期宝 6 个月 理财债券型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嘉实定期宝6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 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


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 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53 层 09-11 单 元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成立时间: 1999 年 3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 基金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3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和 代 理 国 外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及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 海 外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与 当 地 法 律 许 可 的 一 切 银 行 业 务 ; 在 港 澳 地 区 的 分 行 依 据 当 地 法 令 可 发 行 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4 二、 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 、原则和解 释 (一)依据 本 协 议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金 法 》 (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嘉实 定期宝 6 个 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金合 同》 ” )订立 。 (二)目的 订 立 本 协议的 目 的 是明确 嘉 实 定期宝 6 个 月 理财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 托 管人和 嘉 实定期宝 6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 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建立和保管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 《基金合同》 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若有 抵触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5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应 将拟投资的 债券 库等各 投 资 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 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 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A 、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权证及股指期货。 (2 )可转换 债券。 (3 )剩余期 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 (4 )信用等 级在 AAA 级 以下的企业债券。 (5 )非在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 ) 以定期 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 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7 )中国证 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B 、组合限 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80 天;


(2)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 的短期企业 债券及短期 融资券的比 例,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


6 (3) 除发生巨额赎回等证 监会规定的 情形外, 货币 市场基金的 投资组合中, 债券正回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因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致 使 货 币 基 金 债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4)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定 期 存 款( 不包括有存款期限, 但 根 据 协 议 可 以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失的银行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


(6) 本基金买 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本 基 金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存放在 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11) 本 基 金 的 存 款 银 行 应 当 是 具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12)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 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 相关交易必 须事 7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 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 约定 ,应及 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及本协 议 的 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 、本 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依 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 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8 四、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 查 1 、在本协议 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理 原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 关 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7 日年化 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 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对基金 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五、 基金财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 金 管理人 应 将属 于本 基 金财 产的 全 部资 金划 入 在基 金托 管 人处 为本 基 金开 立的 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 金 托管人 以 本基 金的 名 义开 设本 基 金的 银行 账 户。 本基 金 的银 行预 留 印鉴 由基 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 基金收益、收取 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 基 金银行 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务 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10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 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 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 金 托管人 应 当代 表本 基 金, 以基 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名 的 方式 在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 基 金证券 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务 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执行。 4 、在 本 托管协 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 资品 种 的投 资业 务 的, 涉及 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人需首先向人民银行办 理备案手续,取得备案通知书后方可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办理开户。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11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12 六、 指令的发送 、确认及执 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事 先向 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书 面通 知 (以 下称 “ 授权 通知 ” ) , 载 明基 金 管理人有权 发送指令的 人员名单( 以下称“指 令发送人员” )及各个人 员的权限范 围。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 、基 金 管理人 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出 的授 权 通知 应加 盖 公章 并由 法 定代 表人 或 其授 权签 字 人签署, 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 后以电话确认。 3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对授 权通 知 及其 更改 负 有保 密义 务 ,其 内容 不 得向 指令 发 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 泄露 ,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 审计机构要 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指令。 相关 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 、指 令 由“授 权 通知 ”确 定 的指 令发 送 人员 代表 基 金管 理人 用 加密 传真 的 方式 或其 他 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 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 通知, 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 2 、基 金管 理人 应 按照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 《 基 金合 同》 和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 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3 、基 金 托管人 在 接受 指令 时 ,应 对指 令 的要 素是 否 齐全 、印 鉴 是否 与授 权 通知 相符 等 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 对合法合规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 不合理 延误。 4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交 易结 束 后将 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债 券交 易成 交 单 经 有权 人 员签 字并 加 盖印章后 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13 5 、 基金管理 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合理的执行时间, 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 指令要素错误、 无投资行为的指令、 预留印 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应当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 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应当不予 执行, 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 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 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 对超头寸的指令, 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 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 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 基 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此之外,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 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 及/ 或权限的 修改) , 应当 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 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 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 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 还应附上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授 权 书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授 权 通 知 的 修 改 应 当 以 加 密 传 真 的 形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应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基金 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此后 3 个工 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14 七、 交易及清算 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 、选择代理 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1 )资金雄 厚,信誉良好。 (2 ) 财 务状况 良 好, 经营 行 为规 范, 最 近一 年未 因 重大 违规 行 为而 受到 有 关管 理机 关 的处罚。 (3 ) 内 部管理 规 范、 严格 , 具备 健全 的 内控 制度 , 并能 满足 本 基金 运作 高 度保 密的 要 求。 (4 ) 具 备基金 运 作所 需的 高 效、 安全 的 通讯 条件 , 交易 设施 符 合代 理基 金 进行 证券 交 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 ) 研 究实力 较 强, 有固 定 的研 究机 构 和专 门研 究 人员 ,能 及 时、 定期 、 全面 地为 基 金提供宏观经济、 行业情况、 市场走向、 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 并能根 据 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 、选择代理 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 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 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 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委 托协议(或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人。 3 、相关信息 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码、 券商名称、 佣 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交易单元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 10 个工 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清算交收 1 、因 本 基金投 资 于证 券发 生 的 所 有场 内 、场 外交 易 的清 算交 收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根 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 、由 于 基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原因 导 致基 金资 金 透支 、超 买 或超 卖等 情 形的 ,由 责 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15 3 、由 于 基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原因 导 致 基 金无 法 按时 支付 清 算款 时, 责 任方 应对 由 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 日)10:00 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 易所的证券 交易资金清算, 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5 、基 金 管理人 应 保证 基金 托 管人 在执 行 基金 管理 人 发送 的划 款 指令 时, 基 金银 行账 户 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 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 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对于要求当天到帐的指令, 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 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对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 T+0 非担保交收的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 日14 :00 将 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 赔偿因占用中登深圳公司最低 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的指令不得 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资金 、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 (四)基金 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转换的确 认、清算由 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 注册登记 机 构 负 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 开放日的申 购、赎回、 转换开放式 基金的数据 传送给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 应 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本基金 (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完整。 4. 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 与基金管理 人建立的系 统发送有关 数据,由基 金管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人发送有关数据, 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 他机构办理 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业务 ,应保证上 述相关事 宜 按 时 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16 6. 关于清算 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 满 足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分 红 资 金 汇 划 的 需 要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资 金 清 算 的 专 用 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转换 过程中 产 生 的 应 收 款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损失。 8. 赎回、转 换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 转换转出款时, 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如系 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 到 达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需 双 方 按 约 定 方 式 对 账 外 , 回 购 到 期 付 款 和 与 投 资 有 关 的付款、赎回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资金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 “基金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结算遵循 “净额清算、 净额交收” 的原则, 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 ( 包括 T+1 日直 销申购资金、T+2 日代销 申购资金及 T+2 日基 金转换转入款 ) 与托管账户应付额 (含 T+1 日 赎回资金、T+2 日基金转 换转出款及扣除归资 金资产的转换费) 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 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 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 15:00 前从 “ 基金清 算账户” 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2:00 前划到“基 金清算账户” 。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 金 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17 八、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 符合《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 的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并 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 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 误。 当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 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 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 分配。 7 、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18 8 、如果基金 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 数据 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19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20 九、 基金收益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 、基金收益 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 供分配利润 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2 、收益分配 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工 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工作日, 披露节假日期 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假日后 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1 十、 基金信息披 露 (一)保密义务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除 为履 行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及 本 协议 规定 的 义务 所必 要 之外, 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 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 并且应当将基金的信息限制在为 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 范围之内。 但是,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为遵 守和 服 从法 院判 决 、仲 裁裁 决 或中 国证 监 会等 监管 机 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 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 保证其履 行 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 、本 基 金信息 披 露的 所有 文 件, 包括 《 基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 规 定的 定期 报 告、 临时 报 告、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 、基 金 年度报 告 中的 财务 会 计报 告必 须 经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务 所 审计。 4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 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 简称“网站” )等媒介进 行;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披 露 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 、信息文本 的存放与备查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 、 《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将招 募 说明 书、 定 期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查询和复制 要求。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 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 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22 6 、对于因不 可抗力等原 因导致基金 信息的暂停 或延迟披露 的(如暂停 披露基金资 产 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 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 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23 十一 、基金费用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0%,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 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 对于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 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 =E ×年销 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 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 24 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 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 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 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的规定执行。 (六) 对于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 (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 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费用,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列支。


25 十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 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 费给予补偿。


26 十三 、基金有关 文件档案的 保存 (一)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 应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 期限为 15 年。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档案履行 保密义务。


27 十四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的更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 并与新 任基金管理人或临 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 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28 十五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 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 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二) 《基金 法》第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 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或 《基金合 同》 、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 不 得 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五)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 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 受 上 述规定的限制。


29 十六 、托管协议 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 同》终止; 2 、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30 十七 、违约责任 和责任划分 (一) 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1 、不可抗力 ;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按照当 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 不 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 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 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 任。 (五) 当事人一方违约, 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 失的扩大。 (六)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 为明确责任, 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 、由于基金 管理人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基 金 管理人 指 令下 达人 员 在授 权通 知 载明 的权 限 范围 内下 达 的指 令所 导 致的 责任 ,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 (例如基金管理 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


3 、 基金托管 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 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4 、属 于 基金托 管 人实 际有 效 控制 下的 基 金财 产( 包 括实 物证 券 )在 基金 托 管人 保管 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31 5 、基 金 管理人 应 承担 对其 应 收取 的管 理 费数 额计 算 错误 的责 任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后同意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6 、基 金 管理人 应 承担 对基 金 托管 人应 收 取的 托管 费 数额 计算 错 误的 责任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 责任; 7 、由 于 基金管 理 人或 托管 人 原因 导致 本 基金 不能 依 据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 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 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若由于双方原因导 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 双方应按照各自 的过错程度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按双 方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的约定处理。


32 十八 、适用法律 与争议解决 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 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33 十九 、托管协议 的效力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本协议自 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 协议双方各执贰份, 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壹份 ,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 、托管协议 的签订 见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