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圆和混合: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圆和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根据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2月24日 发布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 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关于调整本基金管理费率和赎回费率的相关事宜。为了使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将具体事宜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和《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 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表决票收取时间:2017年3月7日至2017年3月24日17:00(以收到 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三)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 1、会议通讯表决票可直接送交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27/28。 2、会议通讯表决票可邮寄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7号楼11层(100045); 联系人:刘金; 联系电话:010-8806649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专用”。 2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管理费率和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3月6日,该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 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投票 (一)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获取表决票 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表决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包 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 (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 印件等)。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 人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 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 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 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 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 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3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 印件等)。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本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 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 2017年3月7日至2017年3月24日17:00期间(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本基金管理人。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除直接投票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表决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的,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三)授权方式”列明的方式授权委托他人代理 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 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则授权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 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 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 或个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效行使权利,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受托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受托人名单,并另行 公告。 4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电话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方式及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1、纸面授权 (1)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 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2)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 书原件,并提供委托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 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 并在授权委托书原件上加盖委托人公章,并提供委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 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 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纸面授权文件的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直接送交、邮寄、柜台办理3种方式送交纸面授权文件, 具体如下: ①直接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直接送交至本基金管理 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5 联系电话:010-88087226/27/28。 ②邮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本基金管理人。 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7号楼11层(100045); 联系人:刘金; 联系电话:010-88066494。 ③柜台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会议召开前到本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 书,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27/28。 2、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 电话(400-818-6666转人工,免收长途话费),并按提示确认身份后进行授权。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主要销售机构的呼叫中心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 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并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后又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 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纸面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及其他多种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不论授权时 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3、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6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通过同一种方式或纸面以外的其他不同 方式进行有效授权,无论授权意向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五)授权时间的确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 托书的时间为准。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系统 记录时间为准。 如果授权时间相同但授权意见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进行表决。 (六)授权截止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24日17:00。 六、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三)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 送达指定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 “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 送达指定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 7 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 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 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 基金管理人指定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一)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二)《关于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管理费率和赎回费率有 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通过;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时,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 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 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8 (一)召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联系人:杨霞; 网址:www.chinaAMC.com。 (二)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电话:010-52601155; 联系人:甄真。 (四)见证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一)关于本次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修改的说明见附件四。 (二)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 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三)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 (四)本会议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关于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管理费率和赎回费率 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 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修改说 明》 9 附件一: 关于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管理费率和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和《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调整本基金管理费率和 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华夏圆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修改说明》见附件四。 为实施本基金调整管理费率和赎回费率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 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调整费率的具体时间,对《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进行修改等,并可以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进行其他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10 附件二: 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审议事项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管理费率和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 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 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如 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 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 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 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 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并 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11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7年3月24日的以通讯方 式召开的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 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 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明编号: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 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 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 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12 附件四: 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修改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及《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 召开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调整本基金管理费率和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修改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有关管理费率、赎回费率的相应内容。具体修 订内容如下: (一)基金管理费率调整 1、对《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第1点的修订: 修订前: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修订后: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13 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对《招募说明书》“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中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第1点的修订: 修订前: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修订后: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14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二)基金赎回费率调整 对《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六)申购费与赎 回费”第2点的修订: 修订前: “2、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费率随基金 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天以内 1.5% 7天以上(含7天)-30天以内 0.75% 30天以上(含30天)-365天以内 0.5% 365天以上(含365天) 0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 时份额持有满30天不满9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 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90天不满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赎回时份额持有期长于180天(含180天)收取 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修订后: “2、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天以内 1.5% 7天以上(含7天)-30天以内 0.75% 30天以上(含30天)-180天以内 0.5% 15 180天以上(含180天) 0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 时份额持有满30天不满9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 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90天不满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赎回时份额持有期长于180天(含180天)收取 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对《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七)申购份额与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例三的修订: 修订前: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持有期限半年,该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250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6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元” 修订后: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持有期限为90天,该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6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元”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修订内容相应修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如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表决通过,则上述修订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