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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启富混合A(003912)

泰达宏利启富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泰 达 宏利 启富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 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泰达宏利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1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4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五、基金财产保管...................................................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4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9 九、基金收益分配................................................... 25 十、 信息披露....................................................... 26 十一、基金费用..................................................... 2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1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2 十五、禁止行为..................................................... 35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36 十七、违约责任..................................................... 38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3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0 二十、其他事项..................................................... 4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2 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泰达 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心 南楼 三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心 南楼 三层 法定代 表人 : 弓劲 梅 成立日 期: 2002 年6 月6 日 批准设 立 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37 号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1.8 亿 元人 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 (010 )66223584 传真: (010 )66226045 成立时 间:1996 年1 月 29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壹 佰贰 拾陆亿 柒仟 贰佰 贰拾 贰万 玖仟柒 佰叁 拾柒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 行 1995 年 12 月 28 日《 关于 北京 城市 合作银 行 开业的 批复 》 ( 银复[1995]470 号)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08]77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 理国 内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险 业务 ; 提供保 管箱 业务 ; 办 理地 方财政 信用 周转使 用资 金 的 委托贷 款业 务; 外汇 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币兑 换; 同业 外汇 拆借 ; 国际 结算; 结 汇、 售 汇; 外 汇票 据的 承 兑和贴 现; 外汇 担保; 资 信调查 、 咨 询、 见 证业 务 ; 买卖 和代 理买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和代 客外汇 买卖 ; 证 券结 算业 务;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代 销业务 ; 债券 结算代 理业 务; 短期 融资 券主承 销业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批 准 的 其它业 务。 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 原则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与格 式〉 》 、 《泰达 宏利 启 富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 订立本 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运 作 、 净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有关 事宜中 的权 利、 义务 及职 责,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除非本 协议 另有 约定 , 本 协议所 使用 的词 语或 简称 与其在 《 基金 合同 》 的 释 义部分 具有 相同含 义。 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三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包 括国 债、央 行票据 、金融 债、 地 方政 府债 、 企 业债 、 公司 债、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票 据、 次级 债券 、 可 交换债 券、 可转 债及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债 券回购 、资产 支持证 券、 货币市 场工具 、同业 存单 、 权证 、股指 期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权证 投资比 例不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 ;本基 金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股 指期货的 投资 比例遵 循国 家相 关法 律法 规。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 其 余资产 投资 于债 券、 债券 回购、 货币市 场工 具、 同业 存单 、 股指 期货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金融 工具 ; 2)若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的,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卖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 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 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16)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制 制 度,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 律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除 上述 第(12 )项 外,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此期 间内 ,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 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调 整上 述规 定的 , 本基 金的 投资 按照 取消 或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了监 督职 责, 基金 管理 人仍 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禁 止行为 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责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任 。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 重选择 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确保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交易 对手名 单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否 则由 此造 成的损 失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交易 。 如 基金 管理 人未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交 易对手 书面 名单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不 对交 易对手 是否 在名 单内 进行 监督。 在基 金存 续期 间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调 整交 易对 手名单 , 但 应将 调整结 果至 少提 前一 个工 作日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需 要临时 调整 银 行间债 券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 交易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按存款 银行 名单 交易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管理 人未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符合条 件的 存款 银行 名单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不 对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监督 。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遵 守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上 述资料 应包 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形式 审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以书 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 资 金划 付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 完 整, 并应 至少 于 拟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形式 审核 。 (5)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对 基 金管理 人是 否遵 守法 律法 规、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 控制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关 指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三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有 权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 下 一个 工作日 及时 核对 , 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书 面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赔 偿因 其违反 《基 金合 同》 而致 使投资 者遭 受的 损失 。 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及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及时 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有权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有权 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 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及 本协 议规定 ,基 金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基 金 管 理 人的 有 效 资 金 划拨 指 令 、 违反 约 定 泄 露 基金 投 资 信 息等 违 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本 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 予协助 配合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 。 若 由于 基金 托管 人过 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的直 接经 济损失 ,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利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进 行赔 偿。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五 、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 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 按照 本协 议约定 保 管基 金财产 。未 经基金管 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 法 律法 规的规定 、 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 定保管 基金 财产 。 6 、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财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 金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 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募集资金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泰达宏 利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 开 立并管 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集 的 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等有关 规定 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基金的资产托 管专 户(银行账户)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 本基 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 基金 托管人 以 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 构开设 基金资 金账户 (托 管专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合法 合规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托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基金 管理 人保证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但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款 ,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资金账 户进 行 。 该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 托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与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基 金的任 何银 行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资产托管专户 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严 格管 理基 金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资产托 管专 户 、 及 时核 查资 产托管 专 户余额 。 (四)基金证券账户 与证 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 券账户 。 基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书 面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证 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五)债券托管账户 的开 立和管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 行间 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在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构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持有 人账 户和 资金结 算账 户,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 券交易 的后 台确认 及 资金 的清 算。 2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对 外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 场回购 主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 的有 关实物证券、银行定 期存 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 保管 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或 票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办 理。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及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 责 任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承 担保 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 约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人 在合 同签 署 后5 个 工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 达 、 挂 号邮寄 等安 全方 式将 合同 原件送 达基 金 托管人 处。 合同 原件 应存 放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保存期 限按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执 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及其与 原件 的完 全一 致性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 同约定 范围 内 ,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对发送 指令 人员 的授 权方 式、 指 令内 容、 指 令发 送和 确认方 式及 其他 相关 事项 应当按 照 本 协议 约定 或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双 方书 面共 同确认 的方 式执 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 发送 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预留 印鉴 和授 权人 签字样 本 , 事 先书 面通 知 ( 以下称 “ 授 权通知”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发送指 令的人 员名单 ,注 明相应 的交易 权限, 并规 定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时 基金托 管人 确认 有权 发送 人员身 份的 方法 。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授 权 通知当 日回 函向 基金 管理 人确认 , 托 管人 确认 后 授 权文件 即生 效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对授权 文件 负有 保密 义务 , 其内 容不 得向 被授 权人 及相关 操作 人员 以外 的任 何人泄 露, 但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有 权机 关、 一方上 市的 证券 交易 所要 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财 产时 ,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 项支付 的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发 给基 金托管 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款 项事由 、 支 付时 间、 到 账 时间、 金额 、 账 户等, 加盖 预留 印鉴 并有 被授权 人签 字。 (三)指令的发送、 确认 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 授权 通知” 确定 的有权发 送人 (下称 “被 授权人” )代表 基金管 理人 用加密 传 真的方 式或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确认 过的方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理 人 有义务 在发 送指 令后 及时 与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确 认 , 因 管理人 未能 及时 与托 管人 进行指 令确 认, 致使资 金未 能及 时到 账所 造成的 损失 不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授 权通 知” 规 定的方 法确 认指 令有 效后 , 方 可执 行指 令。 对于 被 授权人 发出 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力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法》 、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在其 合法的 经营权 限和 交易 权限 内发 送划款 指令 , 被 授权 人 应 按照其 授权 权限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 管理 人在发 送指 令时 , 应 为基 金托管 人留 出执 行指 令所 必需的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发送指 令 (包 括 原指令 被撤 销、 变更 后再 次发送 的新 指令 ) 的 截止 时间为 当天 的 15:00 , 如 基 金管理 人要 求 当天某 一时 点到 账, 则交 易结算 指令 需提 前2 个工 作小时 发送 , 并进行 电话 确认 。 对 于新 股 申购网 下公 开发 行业 务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网下 申购 缴款日(T 日)的 前一 日17:00 前 将新 股申 购指令 发送 给基金 托 管人 , 指令 发送 时间 最迟 不应 晚于 T 日上 午 10:00 时。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原因导 致的 指令 传输 不及 时、 未 能留 出足 够的 划款 时间, 致使 资金 未能 及时 到账所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指令 后, 应立 即审 慎验证 有关 内容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及印鉴 和签 名的 表面 一致 性,复 核无 误后 应在 规定 期限内 执行 ,不 得延 误。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 确保 基金 银行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可 用余额 , 对 基金管 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 金的情 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不 予执 行 , 并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因 为不 执行该 指令 而造 成损 失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 的 现 券 买 卖 和回 购 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 后 传真 给 基 金 托管人 。 (四)基金管理人发 送错 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 误指 令的 情 形 包 括 指 令 发 送人 员无 权 或 超 越 权 限 发 送指 令及 交 割 信 息错误 ,指 令中 重要 信息 模糊不 清或 不全 等。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错 误时 , 有权拒 绝执 行, 并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五)基金托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暂缓、拒绝执 行指 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发送的 指令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 或有关 基 金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 有 权视 情况暂 缓或 不予 执行 , 并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确 认, 由 此造 成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六)基金托管人未 按照 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 过错 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 时按 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正常 的有效资 金划拨 指令 执行 , 应 在发 现后及 时采 取措 施予 以补 救, 给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应负 赔偿 责任 ,但 仅限于 赔偿 直接 经济 损失 。 (七)更换被授权人 的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撤换 被授 权人 员或改 变被 授权 人员 的权 限, 必 须提 前至 少一 个交 易日, 使用 加 密 传 真 或 其他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书 面 确 认过 的 方 式 向 基金 托 管 人 发出 由 授 权 人签 字和盖 章的 被授 权人 变更 通知 , 并 提供 新的 被 授 权人 的签字 样本 , 同时 电话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变更 通知 当日将 回函 书面 传真 基金 管理人 并通 过电 话向 基金 管理人 确认 。 被 授 权 人 变 更 通知 , 自 基 金管 理 人 收 到 基金 托 管 人 以加 密 传 真 形 式发 出 的 回 函确 认 时 开 始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 在此 后三 日内将 被授 权人 变更 通知 的正本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权 人通 知生 效后 , 对 于已被 撤换 的人 员无 权发 送的指 令, 或被 改变 授权 人员超 权限 发送 的指令 , 托 管人 均有权 视 为无效 指令 并拒 绝执 行, 但应及 时通 知管 理人 。 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七、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 、期 货 买卖的证券、期货 经营 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 相关 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 度对 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 行考 察后确定 代理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证券 经营机 构, 并承 担相 应责 任。 基 金管 理人 和被 选择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签订交 易单 元使 用协 议, 由基金 管理 人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法定 信息 披露 公告中 披露 有关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基金 专用交 易单 元号 、 佣金 费率 等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股指 期货 交易 的期 货经纪 机构 , 并与 其签 订期 货经纪 合 同, 其 他事 宜根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的 相 关 规定 执行, 若无 明确 规定 的, 可参照 有关 证券 买卖、 证券 经纪 机构 选择 的规则 执行 。 (二)基金投资证券 后的 清算交收安排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在基 金清 算和 交收 中的 责任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关业务 规则 , 签 订 《证 券交 易资金 结 算协议 》 , 用以 具体 明确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 证券交 易资 金结 算业 务中 的责任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资金 划拨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在对 印鉴 和签名 表面 一致 性复 核无 误后应 在 规定期 限内 执行 ,不 得延 误。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发 生的 所有场 内、 场外 交易 的资 金清算 交割 , 全 部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办理。 本基金 证券 投资 的清 算交 割, 由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其他 相 关登记 结算 机构 及清 算代 理银行 办理 。 如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 错在 清算和 交收 中造 成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 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赔 偿 基金的 损失 ; 如 果因 为基 金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规定进 行证 券投 资或 违反 双方签 订的 《证 券交易 资金 结算 协议 》 而 造成基 金投 资清 算困 难和 风险的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后有权 立即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应 给予 必要 的配 合, 由此给 基金 造 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2 、基 金出 现超 买或 超卖 的 责任认 定及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如果 发现 基金 投资 证券过 程中 出现 超买 或超 卖现象 , 有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权立即 书面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解 决,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发 生超 买行 为, 必须 于 T+1 日上 午 11 :30 时之 前完成 融资 , 用以完 成清 算交 收。 3 、基 金无 法按 时支 付证 券 清算款 的责 任认 定及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 金托 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 人发 送的指令时,有足够 的头 寸进行交 收。 基 金的 资金 头寸 不足 时,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划 款指令 并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发送 划款 指令 时 应 充分 考虑基 金托 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所需 的合 理 时间。 如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原因 导致 无法 按时 支付 证券清 算款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在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 的情 况下,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指令 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执行 。 如由 于基 金托管 人的 过错 导致 基金 无法按 时支 付 证券清 算款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 目及 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 录,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日进行 核对 。 每 日对 外披 露基金 份额 净值之 前, 必须 保证 当天 所有实 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 会计账 簿 上 的交 易记 录完 全一致 。 如 果实 际交易 记录 与会 计账 簿记 录不一 致, 造成 基金 会计 核算不 完整 或不 真实 , 由 此导致 的损 失由 基金的 会计 责任 方承 担。 对基金 的资 金账 目, 由双 方每日 对账 一次 ,确 保双 方账账 相符 。 对基金 证券 账目 ,由 每周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终了 时双 方进行 对账 。 对实物 券账 目, 每月 月末 双方进 行账 实核 对。 对交易 记录 ,由 双方 每日 对账一 次。 (四)申购、赎回、 转换 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 算、 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 当事 人的责任 1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在开 放 式基金 的申 购赎 回、 转换 中的责 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 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销 售 网 点进 行申 购 和 赎 回申请 , 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过户 和登 记,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接收 并确认 资金 的到 账情况 ,以 及依 照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来划 付赎 回款项 。 2 、开 放式 基金 的数 据传 递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每个 开放 日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开 放式基 金的 数据 传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 购、 赎回 、 转 换开 放式 基 金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查收申 购资 金的 到账 情况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及 时划付 赎回 款项 。 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3 、开 放式 基金 的资 金清 算 基金托 管账 户与 “基 金清 算账户 ”间 的资 金结 算遵 循“全 额清 算、 净额 交收 ”的原 则 , 每日按 照托 管账 户应 收资 金与应 付资 金的 差额 来确 定托管 账户 净应 收额 或净 应付额 , 以此 确 定资金 交收 额。 当存 在托 管账户 净应 收额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交收 日 15:00 时之前 从基 金清 算账户 划往 基金 托管 账户 ; 当存 在托 管账 户净 应付 额时,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将 托管 账户 净应 付额 在交收 日 16 :00 前划 往基 金清算 账户 。发 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款 项的交 收参 照本 基金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如果当 日基 金为 净应 收款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查收 资金是 否到 账, 对于 未准 时到账 的资 金,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划付 。 对于 未准时 划付 的资金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 划付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后 果严重 的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如果当 日基 金为 净应 付款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有 效指 令及 时进 行划付 。 对 于已发 送有 效指 令但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未 准时 划付 的资金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 人划付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后 果严重 的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由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本基 金 A 类 和 C 类 基金份 额将 分别计 算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 式为:计 算日 某类别 基金 份额净值 =该 计算日 该类别 基金份 额的 基金资 产净值/ 该计 算日发 售在外 的该类 别基金 份额 总数。 各类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特 殊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与基 金托 管人、 登记 机构 协商增 加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位数 ,以 维护 基金 投资人 利益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 证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 算 业 务指引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以双 方认 可 的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基 金合 同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基金 净值 予 以公布 。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各类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各类 基金 资产净 值 。 因 此, 本 基 金 的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各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制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各类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各类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 股 票、 权证 、 股指 期货 合约 、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 、估 值方 法 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选 取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3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 照每 日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4 )对在 交易所 市场挂 牌转 让的资产 支持 证券, 估值 日不存在 活跃 市场时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如成 本能 够近 似体 现公 允价值 ,应 持续 评估 上述 做法的 适当 性 , 并在情 况发 生改 变时 做出 适当调 整。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股 票,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 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对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 上市或未 挂牌 转让的 债券 ,对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情况 下,应 以 活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报 价未能 代表 计 量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 确 认计 量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 于不 存 在市场 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情 况下 ,则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对 全国银 行间市 场上 不含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银行 间市 场上 含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按 照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唯一 估值 净价或 推荐 估值 净价 估值 。对于 含投 资人 回售 权的 固定收 益品 种 , 回售登 记截 止日 (含 当日 ) 后 未行 使回 售权的 按照 长待偿 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 行估值 。 对银 行 间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券 , 在 发行 利率 与二 级市场 利率 不存 在明显 差异 ,未 上市 期间 市场利 率没 有发 生大 的变 动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合约,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持 有的银 行定期 存款 或通知存 款以 本金列 示, 按协议或 合同 利率逐 日确 认利息 收 入。 (7) 本基 金可 以采 用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按照 上述 公允 价值确 定原 则提 供的 估值 价格数 据 。 (8)如 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 其他 资产 按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 (8) 项进 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 期货 交易 所 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等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误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 协议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 下约定 处理 : 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管 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确认 后公 告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基 金托 管人承 担次 要的 复核 责任 。 ③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或 对基金 管理 人采 用的 估值 方法,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于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 付。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处 理。 (四)基金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双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以 基金 管理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 目存 在不符的,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 须 及 时查 明原 因 并 纠 正, 保证 双方 平行登 录的 账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 暂时无 法查 找到错 账的 原 因 而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账册 为准 。 (五)基金定期报告 的编 制和复核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7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半年 报完 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后 30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45 日 内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 误 后 ,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业 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见 书 , 双 方 各自留 存一 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赔偿 责任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 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九 、基 金收 益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 的原 则 本基金 的收 益分 配原 则如 下: 1 、由 于本 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销 售服 务费, 各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 收益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 一基金 份额 类别 内的 每一 基金份 额享 有 同等分 配权 ; 2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对本基 金进 行基金 分红 ,若《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 同 一类 别的 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对 A 类和 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选择 不同 的分红 方式 。 选 择采取 红利 再投 资形 式的 , 同一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分红 资金将 按权 益登 记日 该类 别的基 金份 额 净值转 成相 应的 同一 类别 的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 的份额 免收 申购 费。 同一 投资人 持有 的同 一类别 的基 金份 额只 能选 择一种 分红 方式 ,如 投资 人在不 同销 售机 构选 择的 分红方 式不 同 , 则登记 机构 将以 投资 人最 后一次 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为 准 ; 4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 登 记机 构可 对基金 收 益分配 原则 进行 调整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并 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收 益分配 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具 体方 案的规定 就支 付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正当 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的 划付 。 基 金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 配基准 日( 即可 供分 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十 、信 息披 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 拟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在 公开 披露 之前 应予保 密。 除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中 国证监 会关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有 关规 定或 者有 权机 关、 一方 上市 的证 券交 易所 要求进 行披 露 以外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运作 中产 生的 未公开 信息 以及 从对 方获 得的 未 公开 业 务信息 应恪 守保 密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任何 信息 , 除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者有权 机关 、 一方上 市的 证券交 易所 要求 之外 , 不 得在其 公开 披露 之前 , 先 行对任 何第 三 方 披露。 但是 ,如 下情 况不 应视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保密 义务 : 1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为遵守 和服 从法院 判决 、仲裁裁 决或 中国证 监会 、 银行 业 监管机 构等 监管 机构 及其 他有权 机构 的命 令、 决定 所做出 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要求 保密 的前提 下对 自身聘请 的外 部法律 顾问 、财务 顾 问、审 计人 员、 技术 顾问 等做出 的必 要信 息披 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各自 承担 相应的 信 息披露 职责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负 有积 极配 合、 互 相督 促、 彼此 监督、 保证其 履行 按 照法定 方式 和时 限披 露的 义务。 根据《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要求,本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文件包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 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 、 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公告、 定期 报告、 临时报 告、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澄 清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投资 情况 等其 他必要 的公 告文 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负责公 布。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行政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和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 盖 章确 认。 基金年 报中 的财 务报 告部 分, 经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可 披露。 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指 定媒介披 露。根 据法 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管 人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基金 托管 人将 通过 指定 媒介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 的信 息文本 ,存 放在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处,投 资者 可以免 费查 阅。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 息披露 事宜 时 , 对 于根 据本 协议、 《 基 金合同 》 规定 或信息 使用 方要求 的应 由对 方复 核的 事项 , 应 经对 方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予以 公布 。 (三)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若出现 上述 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金 信息 的情 形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采 取补 救措施 。 上 述情 形消 失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恢复 办 理信息 披露 。 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十 一、 基金 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 计提 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 理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60%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60%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6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 计提 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 管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10%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10%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1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三)基金销售服务 费的 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售 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中对 该项费 用的 列支 情况 作专 项说明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份额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3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0.3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四)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 的与基 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 诉讼费 和 仲裁费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费 用; 基金 的证 券 、 期货 交 易费 用、 银行 汇划 费用、 基金 相关 账户 的 开户 费用 和账 户维 护费用 ;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金 额列 入当期 费用 , 由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划 款指 令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五)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六)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基金销售服 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 酌 情调 低 销 售服 务费率 ,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须 最迟 于新费 率实 施 日2 日 前在 指定媒 介刊 登公 告。 (七)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基金销售服 务费 的复核程序、支付方 式和 时间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等, 根据 本 托管协 议和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复核 。 本 协议项 下的 全部 金额 均为 含税价 格, 相关 税率按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执行 。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月 的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至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的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至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 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月 的 前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 一次性 支付 给登 记机 构, 由登记 机构 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假等 , 支 付日 期顺延 至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 (八)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反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有 关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 本协议 的约 定 , 从基 金财 产中列 支费 用 , 有权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做出 书面 解释 ,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 认为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或合理 的理 由, 可以 拒绝 支付并 及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十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 式可以 采用 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为 15 年。 法律 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管 人以 电子版 形式 妥善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并 定期 备份, 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他 用途 ,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十 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和档 案的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各自 职责 完整 保存 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 基 金账 册、 交 易记 录和重 要合 同等 , 保 存期 限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执 行, 对相 关信 息负有 保密 义务 , 但 司法 强 制检查 情形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它情 形除 外。 其中,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基 金托 管人 应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金管 理人 签署 重大 合同 文本后 , 应 及时 将合 同文 本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将 与本 基金 账务 处理、 资金 划拨 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 变更后,未变更的一 方有 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 基金 的有关文 件。 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十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 更换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人资格 ;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解任 ;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 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时, 应当依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 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选 任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新基 金管 理人 产生 前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的程 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 (2) 决议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表决 通过 ,并 自表 决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 (3)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 告: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托管人 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6)交 接: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妥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及 时 向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 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或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 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 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净值; (7)审 计: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计 费用 在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 (8)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 理人要 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任 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字 样。 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3 、原任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后,新 任基 金管理 人或 临时基金 管理 人接受 基金 管理业 务 前, 原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需 采取 审慎 措施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不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造 成损 失 , 并 有义 务协助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尽快 恢复 基金财 产的 投 资运作 。 (二)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人资格 ;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解任 ;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情形 。 2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程 序 (1) 提名: 新任 基 金 托管 人由基 金管理 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管 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托 管 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表决 通过 ,并 自表 决通过 之日 起生效 ; (3)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 告:基金 托管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更 换基金托管 人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6)交 接: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基 金 托管 人应 妥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务 资料, 及时 向临 时基 金托管 人或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办 理基金 财产 和 基 金托 管 业 务的移 交手 续 , 临时基 金托管 人 或新 任基 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接收 。 新任 基金托管 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 与基 金 管理 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净值 ; (7)审 计: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计 费用 在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 3 、原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 止 后,新任 基金 托管人 或临 时基金托 管人 接受基 金财 产和基 金 托管业 务前 , 原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需采 取审 慎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不 对基 金份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失 , 并有义 务协 助新 任基 金托 管人或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尽 快交接 基金 资 产。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同时更换程序 同时更 换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 分 别按 照上 述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程序 进 行。 (四)新基金管理人 接受 基金管理业务或 新 基金 托管 人 接 受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托 管 业 务 前, 原 基金 管理 人或 原 基 金托管 人应 依据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规 定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并保 证不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害 。 (五 ) 本 部分 关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更 换条 件和程 序的 约定 , 凡 是直 接引用 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规则 的部 分,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 对相应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十 五、 禁止 行为 1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从事 《 基金法 》规定 禁 止的 任一 行为。 2 、除非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用 基金 财产从 事《 基金法 》 规定 禁 止的 投资 或活 动。 3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不 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自身 和任 何第三 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4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 经营 过程中 任何 尚未按基 金法 规规定 的方 式公开 披 露的信 息, 不得 违反 本协 议约定 对他 人泄 露。 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正 当指 令不 得拖 延和 拒绝执 行。 6 、除根 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 或《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动用 或处分 基 金财产 。 7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 人的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 从业人 员不 得相 互兼 职。 8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从事 《 基金合 同》 投资 限制 中禁 止投资 的行 为。 9 、 本 协议 当事人 不得 从事 法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禁止 的其他 行 为。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的, 则本 基金不 受上 述相 关限 制。 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十 六、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 应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情 形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四)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十 七、 违约 责任 (一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的 不履 行本 托管 协议或 者履 行本 托管 协议 不符合 约 定的, 应当 承担 违约 责任 。 (二) 因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违约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分 别对 各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害的 , 应 当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但 是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 应当 免 责: 1 、不 可抗 力;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 或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作为或 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3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 基金合同 》 的 约定 投 资或 不投资造 成的 直接损 失或 潜在损 失 等。 (三 ) 如 果由 于本协 议一 方当事 人 ( “违 约方” ) 的 违约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投资 者造 成损失 , 另 一方 当事 人 ( “ 守约方 ” ) 有权利 代表 基金 对违约 方进 行追 偿; 如果 由于 违 约方 的 违约行 为导 致 “守约 方 ” 赔偿了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投资者 所遭 受的 损失 , 则 守约方 有权 向违 约方追 索 , 违 约方应 赔偿 和补偿 守约 方由 此发 生的 所有成 本 、 费 用和支 出 , 以及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四)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违 反托管 协议 ,给 另一 方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承担 赔偿 责 任 。 (五 ) 当 事人 一方违 约 , 非违约 方当 事人 在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 防 止损失 的扩 大 。 没有 采取 适当措 施致 使损 失进 一步 扩大的 , 不得 就扩大 的损 失要求 赔偿 。 非 违约方 因防 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的 合理 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六 ) 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够 继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度 地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七)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投资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 消 除由此 造成 的 影响。 (八) 本协 议所 指损 失均 为直接 经济 损失 。 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十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未能 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当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 点在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双 方均 有约 束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 为本 协议 之目的 ,不 包括 香港 、澳 门和台 湾地 区) 法律 管辖 。 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十 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草案 , 该 等草案 系经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 署 , 协 议当事 人双 方 可能不 时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 托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的文 本为 正 式文本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自 《 基 金合同 》 成 立之 日起 成立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生效。 基 金 托 管 协 议的 有 效 期 自其 生 效 之 日 起至 该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结 果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并 公 告之 日止。 (三) 基金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日 对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四 ) 基 金托 管协议 正本 一式六 份 , 协 议双方 各持 二份 , 上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 督 管理机 构各 一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法律 效力 。 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二十、 其他事项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本协议 的用 语 定 义适 用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二 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 ,由 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 托管 协议上盖 章,并 由各 自的 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 署, 并注 明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签 订地 点和签 订 日 期 。

















































































































基金托 管协议 43 本 页 无 正 文 , 为 《 泰 达 宏 利 启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的签 署 页。 基 金管 理人: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章)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基 金托 管人: 北京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章 )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 订地 点:中 国北 京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