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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惠明定开纯债债券(004389)

大成惠明定开纯债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9 月 5 日证监许可【2016 】2021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
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
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
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
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
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
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
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操作或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因政治、经济、社
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当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
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
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
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
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其他有关规定及《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惠明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 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
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20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
之间定期开放的模式
 42 、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至 18 个月后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43 、开放期: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次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可
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
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次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结束之日相
应顺延。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
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8 、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50%)、中
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 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刘卓先生,董事长,工学学士。曾任职于共青团哈尔滨市委、哈尔滨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07 年 6 月,任哈尔滨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8 年 8 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2012 年 4 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2 年
11 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
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靳天鹏先生,副董事长,国际法学硕士。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任职于共青团河南省委;1993 年 3 月至 12 月,任职于深圳市国际经济与
法律咨询公司;1994 年 1 月至 6 月,任职于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
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任职于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1997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先后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总部研究
部研究员,南方总部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
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资产管理总部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法律
合规部副总经理,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副总经理;2014 年 10 月,任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董事;2015 年 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
 罗登攀先生,董事、总经理,耶鲁大学经济学博士。具注册金融分析
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 )资格。曾任毕马威(KPMG)法律诉讼
部资深咨询师、金融部资深咨询师,以及 SLCG 证券诉讼和咨询公司合伙
人;2009 年至 2012 年,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委专家顾问委员,
机构部创新处负责人,兼任国家“千人计划”专家;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10 月,任中信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执委会委员。
2014 年 11 月 26 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3 月起兼
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 年 2 月 17 日起代为履行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职务。
 周雄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EMBA),上海市黄浦区政协委员。1987 年 8 月至
1993 年 4 月,任厦门大学财经系教师;1993 年 4 月至 1996 年 8 月,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理;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任人民
日报社事业发展局企业管理处副处长;1999 年 2 月至今任职于中泰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副总裁、总裁,现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总裁。
 孙学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具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
格。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裁助理,兼任投资二
部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2012 年 6 月起,兼任
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黄隽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艺术品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叶林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
商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中国民商事
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
 吉敏女士,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现任东北财经大学讲师,教研室
主任,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国家级教学团队成员,东北财经大学开发金
融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金融业产业组织结构、银行业竞争方
面的研究。参与两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三项国家社科基金、三项教育
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多项省级创新团队项目,并负责撰写项目总
结报告,在国内财经类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英国牛津大学商学院终身教职正教
授(博士生导师)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
金融系联合系主任,院长助理,北京大学国家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任教十多年,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亚研究中心
执行理事。
 监事会:
 陈希先生,监事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专业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2006 年被亚洲风险与危机管理协会授予“企业风险管理师”资格。
2000 年 1 月,先后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部、合规(法律)
部总经理;2007 年 1 月,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
裁、党委委员;2010 年 7 月,兼任吉林省国家生物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吉林省国家汽车电子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2012 年 6 月,兼任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 年
7 月,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2015 年 1 月起,任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蒋卫强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10 月任
杭州益和电脑公司开发部软件工程师。199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8 月任杭
州新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高级程序员。1999 年 8 月加入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员、金融工程部高级工程
师、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现
任风险管理部总监。
 吴萍女士,职工监事,文学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中国农业银
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日本三和银行深圳分行单证部、信贷部。
1999 年至 2009 年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审计部经理、高级经
理。2010 年 6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总监助理,现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监。2016 年 10 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
(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
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副处长、处长。2015 年 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副
总经理。
 温智敏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职于 Hunton & 
Williams 美国及国际律师事务所。曾任中银国际投行业务副总裁、香港三
山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标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中国投行
业务主管。2015 年 4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战略官,
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周立新先生,副总经理,大学本科学历。曾任新疆精河县党委办公室
机要员、新疆精河县团委副书记、新疆精河县人民政府体改委副主任、
新疆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党委书记、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团委副书记
及少工委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江苏省铁路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及江苏省铁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负
责人、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燃气战略管理部项目经理。2005 年
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助理、市场部副
总经理、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客户服务部总监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谭晓冈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行政管理硕士。曾任财政部世
界银行司科长,世界银行中国执基办技术顾问,财政部办公厅处长,全
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办公厅处长、海外投资部副主任。2016 年 7 月加入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
经贸委企业司、美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
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洲部经济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
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副巡视员,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
2016 年 9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 年 2 月
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陈翔凯先生,副总经理,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广发
证券海南分公司,平安保险集团公司。曾任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级
投资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招商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1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三)基金经理
 赵世宏,经济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 6 年。2011 年 3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2 年 9 月至 2015 年 9 月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9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职于固定收益总部。自 2016 年 3 月 26 日起担任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 8 日起担任大成景盛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四)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5 名成员组成,设固定收益投资决策
委员会主席 1 名,其他委员 4 名。名单如下:
 陈翔凯,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王立,基金
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谢民,交易
管理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张文平,基金经理,固
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杨雅洁,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五)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
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
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
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七)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八)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
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
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
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
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
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
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
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
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
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
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
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
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
险等进行风险测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
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及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
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预警
等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
级人员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
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
的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
的职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的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
产之间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
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
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
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
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
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
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
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
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
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
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
施。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
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
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
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
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
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
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
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
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
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
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
提出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
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
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
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
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
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
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
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
可扩展性,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
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
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
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
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
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
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
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
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
止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
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
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
记账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
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
清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
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
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
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
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
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
作,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
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
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
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
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
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
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
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
《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
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
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
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
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
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
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
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
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
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
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2013 年至 2015 年连续获得中国债券市场“优秀托管机构奖”,2015 年
被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
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委托资产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市场营销处、
内控监管处、账户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
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
家 3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
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
场的运作。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6 年 6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42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
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
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
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
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
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
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
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
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王为开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在深圳设有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联系人:肖成卫、关志玲、白小雪
 电话:0755-22223523/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邮编:518040
 2、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3 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苗杨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靳庆军、冯艾
 联系人:冯艾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俞伟敏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9 月 5 日证监许可 【2016】2021 号文注册
募集。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
的方式。本基金以 18 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含)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至 18 个月后的对
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次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每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进入下一封闭期,以此类推。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的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
售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
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通知。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上述销售机
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当地代销机构的公告、通知。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
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日常业务办理时间。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 1.00 元。
 (九)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
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认购以金额申请,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认购
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
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募集
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
体如下:
 ■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十一)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请总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6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 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0.60%)=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5.50)/1.000=9,945.86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得到 9,945.86 份
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余额的处理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二)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
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四)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
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
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在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
净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或减去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的
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
后的次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可以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每个开放
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次日因不可抗力或本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自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
作日开始,开放期结束日相应顺延。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
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
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
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
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
 2、投资者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
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可以对投资者每个交
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做出规定,具体业
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
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1)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
率如下:
 ■
 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
构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
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
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于开放期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0=38,156.29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为 3 天时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 =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0.1%=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10.50 =10,489.50 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每个运作期的
开放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6 项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延期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介上予以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
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
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
告为准。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
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
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力争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债券部分、资产
支持证券、现金、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
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
例可不受上述限制。开放期每个交易日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
受上述 5%的限制。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不参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债券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套利交易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构建资产组合。
 (1)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最主要的风险来源和收益来源之一,衡量债券利
率风险的核心指标是久期。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以及货币政策等因
素的深入研究,判断利率变化的方向和时间,利用情景分析模拟利率变
化的各种情形,最终结合组合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
本基金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在所确定的目标久期配置策略下,通
过分析和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
采取子弹型、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
力争获取较好收益。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类债券是本基金重要投资标的,信用风险管理对于提高债券组合
收益率至关重要。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周期、公
司业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信用风险,确定
信用类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同时,本
基金将依托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研究团队,在有效控制组合整体信用风险
的基础上,深入挖掘价值低估的信用类债券品种,力争准确把握因市场
波动而带来的信用利差投资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1)基于信用质量变化的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
本基金通过行业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运营
管理分析和公司发展前景分析等细致的调查研究,依靠本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建立信用债券的内部评级,分析违约风险及合理的信用利差水
平,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通过动态跟踪信用债券的
信用质量变化,确定信用债的合理信用利差,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品种,
以获取超额收益。
 2)信用利差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
史统计区间等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
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例。
 (3)收益率利差策略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金融
债和信用债之间)、不同市场的同一品种、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
收益率利差基础上,本基金采取积极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
投资收益。收益率利差策略主要有两种形式:
 1)出现会导致收益率利差出现异常变动的情况时,本基金将提前预测
并进行交易;
 2)当收益率利差出现异常变动后,本基金将经过分析论证,判断出异
常变化的不合理性后,进行交易以获取利差恢复正常所带来的价差收益。
 (4)套利交易策略
 本基金将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许可的条件下,积极运用以下套利交
易策略:
 1)回购套利策略包括回购跨市场套利以及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等。 2)息差交易策略是指通过不断正回购融资并买入债券的策略,只要回
购资金成本低于债券收益率,就可以达到适当放大债券组合规模并获利
的套利目标。
 3)利差交易策略通过同时买进涨多(跌少)/卖出涨少(跌多)的债券,
达到不受市场涨跌的直接影响、规避市场风险的效果。
 (5)个券选择策略
 在前述债券目标久期、信用债券配置比例确定基础上,本基金将选择
最具有投资价值优势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获得超额收益。具有以下一
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是本基金构建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的重点投资对
象:
 1)符合上述投资策略的品种;
 2)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3)价值低估的品种;
 4)符合风险管理指标的品种。
 (6)资产支持类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
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
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
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运作期内,本基金将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1)债券投资策略
 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
动性的投资品种。本基金在开放期将重点考虑债券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确保组合债券有较高的变现能力,并严格控制基金组合的杠杆比例。
 (2)流动性管理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对投资组合的现金比例
进行结构化管理。同时,也会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
构搭配,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保持本基金在开放期的充分流动性。
 ( 四)投资限制
 1、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开放期
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本基金债券资产
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2)开放期每个交易日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封闭期
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
后的规定执行。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属于债券基金,应采用债券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
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
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家债券、企业债券、央行票据等所有
主要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应中国债券市场的总体
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或债权人
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
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
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
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
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
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
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
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
约定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上述第 1-5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
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
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
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
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6 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会计师费、律师
费和公证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
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因此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
险、流动性风险、产品特有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潜在的
损失风险。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
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证券市场也呈
现周期性变化特征。本基金集中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其收益水平也
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进而影响金融
债、企业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影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上述变化将
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到期债券应具有不同收益率,若收益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
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来自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利息收入,并将以现金形
式分给投资者。但该部分收入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相对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发债公司信用风险
 发债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
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偿付能力发生变化。如果基
金投资的公司债所在公司经营不善,导致不能按期付息或偿还本金,将
影响基金收益。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
地变现的风险。在本基金开放期内,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四)产品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债券受宏观经济周期及通胀率等影响较大,因而本基金受商业周期景气
循环风险较大。此外,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
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
用风险。
 2、本基金以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投资者需在开
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
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此外,本基
金封闭期为 18 个月,封闭期间较长,在封闭期内投资者均无法通过赎回
进行资产变现,所以本基金与封闭期较短的理财债券型基金相比流动性
更低,投资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流动性风险。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信用风险是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
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利率风险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
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
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流动性
风险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
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是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
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
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在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
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或减去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
的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
的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
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
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
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
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日常机构,本基金可根据运作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有
关规定增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者在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并由召
集人予以记录。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
取非书面形式进行投票的,则召集人对于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
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
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若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出台新
要求,以届时有效的方式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
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
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
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
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会计师费、律师
费和公证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债券部分、资产
支持证券、现金、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
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
例可不受上述限制。开放期每个交易日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
受上述 5%的限制。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不参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债券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
后的规定执行。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开放期
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本基金债券资产
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2)开放期每个交易日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封闭期
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的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在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
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或减去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
的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
的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刘卓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金字〔1999 〕1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
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
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
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
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
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债券部分、资产支持证券、现金、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
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
例可不受上述限制。开放期每个交易日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
受上述 5%的限制。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不参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债券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
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开放期开始
前三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
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2.开放期每个交易日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封闭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9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
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
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
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
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
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
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
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
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
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
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
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基
金财产投资所需要的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
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
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
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
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
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2、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
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
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
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
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
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
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
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
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
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
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
5558(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A 、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24 小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金产品
等自助查询服务。B 、人工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
人工坐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
询、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情况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
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大成基金按季度和年度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综合对账单服务,服务形式包括网站自助查询、电子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客服热线查询、纸质对账单邮寄等。其中,纸质对账单邮寄仅
限 70 岁以上持有人、或确有需要并已订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
 (三)财经汇资讯服务 大成财经汇是专为大成旗下持有人提供的资讯
服务平台,财经汇提供专业、独家、一手的理财资讯。投资者可登录基
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财经汇平台免费使用。
 (四)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为投资者
提供基金账户及交易情况查询、个人资料修改、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
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理财刊物查阅、公司公告、热点问答、市场点
评等信息资讯服务。同时,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客户服务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和网上在线答疑服务。
 (五)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其中,基金
定投、转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已另行公告为准。
 (六)财富俱乐部 财富俱乐部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的高端(VIP )客
户专门设立的服务体系,将为高端(VIP )客户提供专项的个性化服务。
 (七)投资理财中心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负责所辖区域高端
(VIP)客户的柜台式服务工作。
 (八)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的柜台、投资理财中心、客服热线、网站在线栏目、电子邮件及信函等
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对于受理的投诉或建议,基金管理人承诺最迟 T+1 日内给予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约定的最晚主动联系客户时
间内告知客户。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公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二、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注册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的文件
 (二)《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大成惠明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